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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項目獎勵辦法范文1
第二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新研制成的市內首創,省內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和生物新品種等),并應用于生產或建設中具有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在采用推廣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科學技術管理和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下列三等:
獎勵等級 榮譽獎 獎 金
一等獎 獎狀和證書 1000元
二等獎 獎狀和證書 500元
三等獎 獎狀和證書 300元
第四條 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特殊貢獻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授予特等獎,其獎金額高于一等獎。
第五條 設立吉林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批準和授予工作;辦事機構設在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申報審批程序:
(一)各單位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按照隸屬關系報市主管局(公司)或縣、區科委初審,合格的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審批。
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由主持單位組織聯合申報。
(二)市級學術團體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可直接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審批。
(三)個人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報所在縣、區科委初審,合格的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審批。
第七條 經批準的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項目,在發獎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如有異議,由有關初審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裁決;無異議的,即行發獎。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由市財政科技經費中支付。
第九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獲得者事跡載入本人檔案,并作為考核、晉升、評定職稱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條 獲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如被上級評定提高了獎勵等級時,其獎金只補發與市獎勵的差額部分。
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按其有關人員貢獻大小合理分配。貢獻大的,應多得獎金,嚴禁搞平均主義。
第十一條 對獲獎的市科學技術進步項目,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要撤銷獎勵,收回獎金,并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處分。
第十二條 縣、區的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可根據本辦法制定。
科技項目獎勵辦法范文2
第二條縣人民政府設立*縣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三條*縣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推薦、評審、授予實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設立*縣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委員會,并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縣科學技術進步的評審工作。獎勵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于縣科委,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五條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授予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應用于我縣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新技術項目(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等),經過生產實踐證明,對推動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作用,經過技術鑒定,屬于國內、市內、縣內首創的以及本行業先進的科學技術。
(二)傳統工藝改進及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通過對原有工藝、設備、配方等進行改造后,在提高生產效率、工藝水平、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改進包裝裝璜、節約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以及環境保護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貢獻并取得了重大經濟效益的科學技術。
(三)技術引進項目,在掌握、消化、吸收、引進先進技術的基礎上發展創新,形成獨特的技術風格,并且取得了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科學技術。
(四)在我縣重大設備研討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貢獻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科學技術。
(五)推廣轉化先進科學技術成果或星火成果項目,經過縣級科技管理部門篩選推薦或部門立項的項目,應用推廣中對原技術有進一步的創新或改進,取得了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科學技術。
(六)標準工作方面的項目,貫徹執行國家標準部頒標準及有關標準,實施后對提高產品質量及其競爭能力具有顯著作用,經有關方面評定,達到市內或接近國內先進水平的科學技術。
(七)計量工作方面的項目,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改善檢測手段、改進計量器具、提高標準量值的傳遞等級、開辟新的計算內容等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科技項目。
(八)科技情報信息工作方面的項目,全縣科技進步或經濟建設所需要的國內外科技信息、引進的技術成果,經生產實踐證明對提高經濟效益有顯著效果的科學技術。
第六條需申報請獎的科技項目,必須按程序辦理。
(一)申報。一個單位完成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請,并填寫《*縣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書》,報主管單位初審,符合獎勵條件的,報縣科委。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主持單位填寫審批表后、各協作單位簽注意見,報縣科委。
(二)初審、登記。縣科委對上報的科技進步獎請獎項目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進行科技成果登記,發給完成人員“科技成果完成者證書”,并推薦到縣評審委員會評審。
(三)評審。由*縣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對經過初審合格的科技項目進行評審,確定獎勵等次。
(四)公告、授獎。通過評審委員確定的獲獎項目必須在媒體上公告,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至公告之日起七日內若無異議再報縣人民政府審批、授獎。凡有異議的項目,由評審委員會調查核實,并作出答復。
第七條*縣科學技術進步獎分三個等級。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授獎項目總數不超過20項。
一等獎:達到市內先進水平或接近國內先進水平,對我縣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重大貢獻的科技成果,由縣政府授予成果完成單位科技進步獎,向成果主研人員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20000元。
二等獎:具有縣級以上水平并接近市內先進水平,對我縣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較大貢獻的科技成果,由縣政府授予成果完成單位科技進步獎,向成果主研人員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10000元。
三等獎:具有縣級先進水平并接近市內平均水平,對我縣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一定貢獻的科技成果,由縣政府授予成果完成單位科技進步獎,向成果主研人員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5000元。
第八條*縣科技進步獎獎金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直接從事項目的主要完成者所得獎金不低于獎金總額的70%。
第九條*縣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經費由縣財政列支。
科技項目獎勵辦法范文3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設立下列科學技術獎:
㈠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
㈡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市科學技術獎每兩年評審一次。
市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不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三條市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創新的原則。
第四條市科學技術獎實行異議制度,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授予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非法干涉。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其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評審委員會分學科組織有關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市科學技術獎的初評工作。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小組的初評意見,做出獲獎項目和獲獎等級的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負責推薦省級科學技術獎項目。市科技獎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設在市科學技術局內,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授予下列公民:
㈠在科學技術研究活動中,在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成就的;
㈡在本市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或者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每年只授予1人,在沒有符合條件人選的情況下可以空缺。
第八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下列公民、組織:
㈠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對本市經濟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
㈡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與技術管理研究、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對本市的科學技術進步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㈢在實施重大工作項目中,解決大量復雜、關鍵技術問題,保障工程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或者接近當代國際先進水平,對本市的經濟、科學技術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本條第(三)項獎僅授予組織。
第九條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不分等級;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
每年的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20項,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經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和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市科學技術獎候選者(個人、組織,下同)由下列單位推薦:
㈠市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㈡縣(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㈢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單位。
第十一條前條所列推薦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有關科學技術專家對候選者的科學技術成果的評審結論,推薦符合本辦法第七、八條規定條件的個人或者組織作為市科學技術獎候選者。
第十二條評審委員會按照科學的評價標準、公平的評審規則對推薦的侯選者進行評審,將評審結果向社會公布,并提出獎勵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由市長簽署并頒發證書和獎金;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四條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市財政撥付,專款專用。
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的獎金為50萬元。其中10萬元為獲獎者個人所得;40萬元用于獲獎者自由選題的科學研究。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獎金為1萬元,二等獎獎金為0.6萬元,三等獎獎金為0.4萬元。
第十五條鼓勵社會力量在本市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
社會力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當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社會力量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剽竊、侵奪他人的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獎金;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請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推薦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社會力量在我市設立科學技術獎,凡違反科技部《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及省有關的規定依照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有關人員,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科技項目獎勵辦法范文4
第二條區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選一次,獎勵項目一般不超過40項。
第三條凡申報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企、事業單位必須在區依法經營和納稅,申報項目的主要業績必須在區內或區內企業經營范圍內完成。
第四條凡已實施的科技項目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區科技進步獎:
1.凡在本區完成、達到市先進水平以上并經實踐證明具有重大市場價值的應用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設計和生物新品種及其應用推廣;
2.凡經實踐證明具有先進性、實用性和開發前景的創造發明,計算機軟件開發和信息技術的應用項目;
3.具有先進性,經過試驗證明可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有擴大應用前景的科研成果;
4.在醫療衛生、計生、教育、環保、勞保、城市交通、市政管理、行政服務、安全工作中,采用新方法和先進技術獲得明顯社會效益的研究成果和項目;
5.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的高新技術產品開發和研究項目;
6.在較大工程建設,重要設備研制和企業技術改造中,采用先進技術,使生產效率、產品質量有明顯提高,成本明顯下降,取得良好效益的項目;
7.采用先進技術,較大規模開發我區資源,較大幅度提高農產品產量和質量,獲得明顯效益的項目;
8.經過研究、考察、調查等途徑整理資料、圖表、報告以及學術上、理論上新見解,經過實踐證明對經濟建設或社會事業有顯著作用的。
9.已取得發明、實用新型專利證書的技術成果,經實施后取得較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科研成果。
第五條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定按技術水平高低、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大小,推動我區科技進步作用的大小,分為一、二、三等獎。
第六條申報程序
1.區科技局每年初行文通知區科技進步獎申報工作;
2.區內各有關單位接通知后,可向區科技局索取或網上下載《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書》,同時組織申報;
3.申報時提供以下材料
(1)《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書》;
(2)項目總結報告;
(3)鑒定證書或專利授權證書;
(4)能證明該項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有關材料及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原件。
第七條評審程序
1.區科技局對申報材料作初步審查,并提出初審意見;對符合相關條件的申報項目推薦上級科學技術進步獎;
2.由區科技局組織相關專業的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技術水平評審;
3.區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根據區科技局初審意見和專家評審意見進行討論并提出終審意見;
4.評審委員會的終審意見呈報區政府批準確認。
第八條設立區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科技局,負責區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申報受獎人員應為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和完成人,一般不超過五人,其順序應按項目鑒定證書中的人員順序或實際貢獻大小排列的順序,如有變動必予以說明。
第十條對同一單位同一項目或同一系列的項目(或系列產品),采取一次性獎勵辦法,不重復授獎;申報評獎的項目如有爭議,須待爭議解決之后,才能申請獎勵。
第十一條企、事業單位未予申報獎勵的項目,可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向評審委員會推薦參加評審。獲獎項目主要參加人員,其事跡、受獎等級載入個人業績檔案,并作為考核、晉升、評審職稱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區科技進步獎由區政府頒發獎狀、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一等獎人民幣3萬元,二等獎人民幣2萬元,三等獎人民幣1萬元,獎勵經費在區科技三項經費中列支。
第十三條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按以下原則分配:屬個人完成的項目,全部發給本人;屬集體完成的項目,獎金50%發給第一完成人,其余部分按貢獻大小分配。
第十四條剽竊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同時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推薦、評審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協助他人騙取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依法給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區科技局和評審委員會就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有關問題提出申訴和建議;評審委員會有義務和權力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取證和核實。
科技項目獎勵辦法范文5
第一條為了實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市科學技術獎授予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或者組織。項目獲獎候選人應當是其科技成果的全部或者其中核心技術內容的主要完成人。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單位行政領導確實參加了項目的研究,符合主要完成人的條件,可作為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參加申報獎勵,但人數不得超過一名,并且要在申報書中附詳細的書面材料,具體說明其所做的技術貢獻,并由本人簽字、主管部門出具證明。
第三條*市科學技術獎是市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技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二章獎勵范圍和評審標準
第一節*市科技突出貢獻獎
第四條*市科技突出貢獻獎獲獎候選人所申報的項目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促進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方面,為我市做出了突出貢獻。
(二)技術水平經專家鑒定,達到國際先進或者國內領先;
(三)申報項目必須投產或者實施二年以上,有較好的投入產出效益,其經濟效益按會計年度計算,評審標準見附件一。
第五條*市科技突出貢獻獎每年授予項目不超過1項。
第二節*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六條《獎勵辦法》第九條所稱“科技基礎性應用研究”,是指在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領域所進行的科技基礎性研究工作;所稱“社會公益性應用研究”,是指在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及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技領域的研究工作。
第七條*市科技進步獎的授獎等級及評審標準,應當與申報項目的技術水平、知識產權及其項目實施后取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掛鉤。評審標準如下: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評為一等獎:
(一)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或者國內領先水平并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
(二)在科技基礎性或者社會公益性應用研究方面取得了重大的創新成果,社會效益得分在90分以上,評分標準見附件二。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評為二等獎:
(一)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并創造了較大的經濟效益;
(二)在科技基礎性或者社會公益性應用研究方面取得了較大的創新成果,社會效益得分在80-89分,評分標準見附件二。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評為三等獎:
(一)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上有創新,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省內領先水平并創造了一定的經濟效益;
(二)在科技基礎性或者社會公益性應用研究方面取得了創新成果,社會效益得分在70-79分,評分標準見附件二。
第八條*市科技進步獎所涉及的獲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發、成果轉化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單位。
第九條*市科技進步獎每年授獎項目總數一般不超過15項;單個項目的受獎人數一般不超過5人,受獎單位一般不超過3個。
第三節*市自主創新促進獎
第十條*市自主創新促進獎的評審,應綜合考慮申報項目所體現的創新精神和所具有的借鑒、示范和帶動意義。主要授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已被授權并已開始實施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無專利糾紛,具有潛在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示范性強,具備良好的技術前景、市場前景和潛在的社會、經濟效益,符合*市產業發展方向和社會進步需要;
(三)探索性強,能夠突破傳統思維方式,超越相關專業領域的共識(非共識項目),對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具有明顯促進和啟發作用。
(四)將各種相關技術有機融合,形成具有市場競爭力的新產品或新產業,具備良好的技術前景、市場前景和潛在的社會、經濟效益;
“各種相關技術”,可以是各種成熟的和已獲得廣泛應用的技術;
(五)將一項或多項技術或科研成果率先應用到一個行業或一個領域,產生良好的經濟或社會效益;
“一個行業或一個領域”是指我市已形成一定規模的行業或領域。如果該行業或領域在我市的規模較小,則指廣東省范圍內的該行業或領域。
(六)引進先進技術進行產業化,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
“先進技術”是指省內領先水平以上的技術;
(七)對所使用的技術及裝備進行革新改造,取得良好的效果,使企業的經濟效益顯著提高。
第十一條*市自主創新促進獎每年授獎項目總數一般不超過20項。
第四節*市歸國科技人員創業獎
第十二條*市歸國科技人員創業獎的獲獎候選人應當是符合下列條件的歸國科技人員:
(一)歸國來本市五年內創辦科技型企業,在技術及項目引進、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
(二)其經濟效益按會計年度計算,評審標準見附件一。
第十三條歸國科技人員創業獎每年授予項目不超過2項。
第三章申報
第十四條申報本市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必須經過法定的科學技術成果評價和科學技術成果登記,由申報人填寫統一格式的申報表,并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及證明材料,上報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簡稱評委會)辦公室。
第十五條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公民或者組織,須報送以下材料:
(一)*市科學技術獎勵申報表;
(二)科學技術成果報告表;
(三)技術鑒定證書或者有關評審證書;
(四)技術資料,包括省級以上科技查新報告、調查考察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試驗研究報告、有關圖紙及學術論文等相關資料;
(五)經濟效益審計報告。
第十六條直接關系到人身、社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的,在獲得許可證之前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由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應當以項目第一完成單位為主,按規定程序申報。
第十八條申報人須按規定繳納評審費。
第十九條符合國家和省級科學技術獎勵條件的科技項目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國家或者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推薦。
第四章評審
第二十條評委會辦公室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按學科、專業分類登記,并組織專業評審組評審,提出初評意見。
第二十一條評委會辦公室將初評結果報評委會進行綜合評審。評委會對擬獎對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做出擬獎決定,并報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定。審定結果在《*特區報》上公示30天,有異議的,按本實施細則第五章處理;無異議的,報市政府批準授獎。
第二十二條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和評委會的評審會議應有法定人數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到會方為有效;評審結果以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表決同意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實行回避制度,申報本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不得參加本年度的評審工作。
第五章異議及處理
第二十四條對公示內容持有異議的公民或者組織必須在擬獎決定公示期內向評委會辦公室提出。
第二十五條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實質性異議是指存在知識產權糾紛,或者對完成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和真實性所提出的異議;非實質性異議是指對候選人、候選單位排序的異議。申報單位和項目的完成人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
實質性異議由評委會辦公室負責處理,非實質性異議由申報單位負責協調。
第二十六條提出異議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并提供書面材料和必要的證明文件,否則不予受理。異議的提出者必須對所提出的事實和證明文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評委會辦公室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異議材料,應予受理。
申報人接到異議受理通知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調查、核實異議材料,提交有關補充材料和旁證文件報評委會辦公室審核。必要時評委會辦公室可采取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逾期未處理完畢的,不予評審。
第二十八條評委會辦公室應當將異議調查核實情況和處理意見提交評委會審議,做出處理決定,并將異議處理結果通知有關各方。
第六章授獎
第二十九條*市科技突出貢獻獎報請市長簽署,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市科技突出貢獻獎的獎勵經費由市政府按每個獲獎項目100萬元一次性撥付,其中50%獎給首席完成人,另50%按項目主要完成人的貢獻大小合理分配。
第三十條*市科技進步獎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每個獲獎項目獎金額度為:一等獎10萬元,二等獎5萬元,三等獎2萬元。
第三十一條*市自主創新促進獎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每個獲獎項目獎金額度為5萬元。
第三十二條*市歸國科技人員創業獎報請市長簽署,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每個獲獎項目獎金額度為10萬元。
科技項目獎勵辦法范文6
1我國農業科技獎勵制度的現狀及特點
1.1國家農業科技獎勵國家科學技術獎是我國科學技術的最高獎,具有顯示度高、影響力大、示范性強的特點,是衡量一個單位、科研團隊或個人學術水平、科研創新能力、科技轉化能力和社會貢獻的重要指標之一。
在國家科技獎勵體系中,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用于獎勵個人或組織;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用于獎勵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和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的優秀成果。“十一五”期間,國家三大獎項累計授獎1342項(通用項目),其中,農業科技成果獲得三大獎項共計149項(未包括林業和水產),占授獎通用項目總數的11.1%(見表1)。根據表1的統計數據可以看出,國家科技進步獎約占農業科技獎的90%,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獲獎數量呈逐年減少趨勢。神農中華農業科技獎(以下簡稱“中華農業科技獎”)是原農業部科技進步獎的繼承和延伸,是面向全國農業行業的唯一綜合性科學技術獎,獲獎成果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農業行業的科技發展水平。
根據《神農中華農業科技獎獎勵辦法(試行)》,中華農業科技獎獲獎成果具有被推薦為國家科技獎的資格。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以下簡稱“豐收獎”)是農業部設立的農業技術推廣獎,用于獎勵在農業技術推廣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分設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農業技術推廣貢獻獎、農業技術推廣合作獎。豐收獎每3年評選一次,授獎量大,影響面較廣。農業部于2006年設立了中華農業英才獎,每兩年評選一次,獎勵在農業科學研究中作出卓越貢獻的杰出科學家,每屆獎勵人數不超過10名。
1.3省級農業科技獎勵各省級政府重視發揮農業科技獎勵的激勵引領作用。以江蘇省為例,1996年設立了江蘇省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獎和農業技術推廣獎,2008年,將其調整合并為江蘇省農業技術推廣獎,并制定了《江蘇省農業技術推廣獎獎勵辦法》。
1.4社會力量設獎社會力量設立科技獎,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國內面向社會設立的經常性的科技獎。1999年,科技部《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出臺,建立了社會力量設獎登記管理制度,規范了社會力量設獎的申請、受理、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社會力量設獎得到有序發展,已成為我國科技獎勵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袁隆平農業科技獎、大北農科技獎經過10余年發展,已成為農業領域較為成熟的社會力量科技獎勵。
2農業科技獎勵制度存在的問題
科技獎勵制度在國家科技、經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咨詢和推動作用,在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以及人才培養等方面作出了卓越貢獻[1]。授予科技獎勵,意味著對科研人員的承認與尊重,能激發并強化他們的創新動機,使其產生強烈的動力,引領帶動更多的人共同創新[2]。我國的農業科技獎勵制度,經過《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頒布后10余年的改革發展,已較以前更趨完善。但是,這些改革舉措仍是在現有科技獎勵體系的框架內,從技術和操作層面進行的局部完善,還存在著行政干預較為普遍、獎勵評審制度不合理、獎勵對象過于偏重科技成果等問題[3-4]。
2.1政府行政干預不可避免在我國的科技獎勵體系中,政府獎占據了主導地位,而政府獎大多由科技行政部門來負責獎勵的申報、評審等組織管理工作,行政干預不可避免。科技獎勵中行政干預的存在,有可能產生科技獎勵的不公正現象,這將大大挫傷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同時,也將造成科技獎勵資源的浪費,影響獎勵功能的發揮[5]。
2.2評審制度不合理,缺乏科學統一的評審專家選拔制度評審專家的選拔缺乏具體、科學、統一的制度,致使評審專家不一定是本行業的專家,有些政府部門主管農業科技工作的負責人也成了評審專家,甚至擔任評委會主任,對評審結果起直接決定作用。而很多研究人員為了使自己的成果獲得好的評價,往往是在申報時,就與持有相同學術觀點的專家、同學或師友打好招呼,直接影響了科技成果評價的公正性[6]。
2.3獎勵對象過于偏重科技成果目前,我國的科技獎勵系統除最高科技獎和國家科技合作獎是根據成果獎勵個人以外,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均是獎勵單一項目。由于一般項目的參與者一般都是數人甚至達到數十人,從而易出現獎勵主體“缺位”和“掛名”現象,導致激勵效應的極大弱化[2]。
2.4缺乏監督懲罰機制我國大多數科技資源由行政部門配置和管理,這些行政部門既是管理部門也是監督部門,缺乏獨立的第三方官方監督機構。這就導致科研機構更關注單位每年爭取到的項目經費的多少和等級,激勵科研機構更多地從爭取科研資源出發去申請科研資助,而較少關注科研經費的績效。在這種體制下,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為了爭取更多的政府資源,甚至可能聯合起來造假,導致諸多科研不端行為的發生。而一旦造假事件被曝光,管理者不但不正視問題,甚至還可能刻意“護短”,使學術不端行為更加囂張[7]。
3完善農業科技獎勵制度的建議
3.1培育獨立的評審機構,避免行政干預培育獨立的中介機構或科技評估機構進行委托評審,讓政府逐漸從科技獎勵評審中退出,這是政府走出行政干預,保證評審公正的重要措施之一[7]
3.2完善評審專家選拔機制確立科學合理的專家選拔標準,嚴格實行專家回避制度,擴大同行專家選拔范圍,建立科學合理的評審專家選拔制度[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