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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事故處辦法范文1
關鍵詞:醫療糾紛;鑒定體制;醫療責任保險
一、醫療糾紛的概述
醫療糾紛的界定是本文研究問題的起點,只有在明確醫療糾紛概念的基礎上,才能合理的構筑醫療糾紛的解決機制。關于醫療糾紛的定義理論界說法不一,對其內涵和外延的界定亦有所不同。本文對醫療糾紛所定義:是指以患者及其利益相關人與醫務人員、醫療服務機構在特定的診療護理活動等醫療過程中發生的,造成患者人身、財產損害引起的各種爭議,從而產生法律意義上的權利與義務的一種法律關系。對于醫患糾紛的界定,本文認為應該從廣義的角度來理解,其應包括由醫源性引發的醫療糾紛和由非醫源性引發的醫患糾紛。醫療事故的定義在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可見,醫療事故只是醫療糾紛中的一特殊的表現形式,并非所有的醫療糾紛都屬于醫療事故。醫療過失的定義主要被英美法系國家所采用,其涵義與上文介紹的由醫源性引發的醫療糾紛基本一致。
二、我國醫療糾紛解決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醫療糾紛解決現狀
1.法律法規的適用。2002年國務院頒布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我國目前審理醫療糾紛主要的依據。此外醫療侵權行為還適用《民法通則》、剛剛出臺的《侵權責任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條例》規定對構成醫療事故的進行賠償,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不賠償。但在司法實踐中,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行為只占很小的比例。因此,立法者解釋對那些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對造成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按照《條例》的相關規定來確定賠償的范圍和賠償的標準。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的賠償范圍和賠償標準來進行索賠。
2.醫療鑒定制度。我國醫療鑒定制度包括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和司法行政部門的司法鑒定。當發生醫療事故時,醫患雙方都可以提請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也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司法鑒定。《條例》頒布后,改變了原來的醫療事故鑒定主體,由醫學會來主持醫療事故的鑒定工作。醫學會的鑒定體制是集體臨鑒定制,鑒定專家不在鑒定結論上簽字。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是證明醫療機構及醫療人員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重要證據。但鑒定結論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是否具有過錯,及過錯程度大小沒有明確的說明。因此,法官要弄清楚這些問題還要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司法鑒定。
3.醫療糾紛解決的程序。《條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時,醫患雙方既可以協商解決或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二)我國現行醫療糾紛解決中存在的問題
1.法律法規適用沖突。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只對構成醫療事故所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其它的類型的醫療過錯不給予賠償。但在司法實踐中,有及少數的醫療糾紛被鑒定為是醫療事故,如果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不給予患者賠償必定會造成不公平的現象出現。為此,立法者表示,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的若干意見》中規定的賠償范圍和賠償標準對患者進行賠償。這一解釋看似很合理,但確出現一個問題,構成醫療事故的賠償額卻比不構成醫療事故的賠償額少,但我們都知道,醫療事故是最嚴重的醫療過失行為,怎么會賠得更少了。法官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常出現適用法律難的情況,因此,不能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決。如何確定賠償范圍及賠償標準,成為審理這類案件的難點,緊緊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勢必會造成不公平的現象出現,也不利于對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的保護。
2.醫療鑒定體制存在缺陷。由于醫療知識的復雜性、高難度性和專業性,法官在審理醫療糾紛時不能獨自對爭議的問題作出準確的裁斷,因此醫學鑒定對法官審理案件至關重要。但是我們國家的醫療鑒定制度卻存在問題:第一,醫療事故鑒定主體的公正性受到置疑。我國現行醫學會的工作人員都是從各家醫院抽調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負責人為鑒定委員會專家頒發資格證書。因此,這就決定了醫學會的鑒定人員與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存在的千絲萬縷的關系,導致其鑒定結論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受到置疑。第二,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缺乏質證程序。只有在法庭上經過質證的證據才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作為認定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的唯一證據,應該經當事人質證,并由法官判定其能否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是《條例》并沒有規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的質證程序,并且鑒定人并不在鑒定結論上簽名,且不對錯誤的鑒定結論負責,以致于醫療事故鑒定制度形同虛設。
三、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幾點建議
(一)建全醫療糾紛處理的法律體系
我國的立法機構應當盡快地制定一部完整的《醫療糾紛處理法》,這部法律既是一部實體法,也應是一部程序法。法律條文應該明確規定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統一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并且對醫療鑒定制度作出合理的規定。應該修改《條例》中醫療事故的概念。擴大其外延,涵蓋所有的醫療過錯行為,并且法律應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并對保險的范圍,保險率的計算作出詳細的規定。
(二)建立非訴訟解決程序優先和訴訟程序相結合的模式
目前我國的醫療糾紛訴訟解決機制并不成熟,沒有建立像國外那樣成熟的非訴訟解決機制。鑒于醫療糾紛案件的復雜性,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花費的時間長,訴訟費用高,不利于保護患者的利益。因此,通過成本低,效率高的非訴訟解決方式來處理醫療糾紛是一條正確的道路。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成熟經驗。但由于我們國家與國外相關的法律體制、法律文化和背景存大著差異,我們并不能完全照搬他們的經驗。目前,我們國家的司法資源還不太豐富,單獨的成立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和醫療仲裁委員會存在著許多障礙,因此我們應該另覓新路,通過簡單便捷的方式來解決問題。我們可以在法院內設立糾紛的調解處,并聘用醫學專家來參與調解,形成由法官和醫學專家組成的調解委員會,為醫患雙方的溝通提供一個雙互溝通的“平臺”,避免雙方對簿公堂,加劇緊張的關系。調解委員會通過介入醫療糾紛案件,確定醫方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的程度,并對賠償數額進行初步的估定。調解委員會的處理意見只是建議性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調解雙方不同意調解意見,還可以向法院。
(三)完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自《條例》頒布后,醫療機構意識到自身的風險加大,因此,紛紛將目光轉向了醫療責任風險機制上來,欲通過第三方的介入來分擔風險。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是一個很好的選擇。然而,目前我們國家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還處于初級階段,與其相關的法律法規還處于空白的狀態。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的法律制度:
1.在立法上應當確立強制保險原則。即將制定的《醫療糾紛處理法》中應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應強制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只有確立大范圍的參保主體,才能確保共同分擔風險,維持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順利有效的運行下去。
2.明確醫療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我國現行的醫療責任保險范圍只限于醫療事故,對其它類型的醫療過失行為不予賠償。這大大縮減了保險的范圍。因此,醫療責任保險的范圍應包括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一切醫療過失行為,只要醫療機構和醫療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有過錯,就應該賠償。
3.取消賠償額度的限制。現行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規定保險公司最多只賠十萬元。這一限度,完全打消了醫療機構的投保積極性。因此應取締這一限制額度。既然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也參加了責任保險,那么就應該由保險公司全額賠償患者的損失。
4建立責任保險金的多渠道來源。醫療責任保險金的來源是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確立的關鍵所在,是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最主要的物質來源。因此,要妥善解決這一問題。由于,目前大部分醫院的性質都是公立的,受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管理,資金的來源大部分都是由國家財政拔款。因此,醫療機構可以從這一部分的拔款中拿出一小部分作為責任保險金。醫務人員也應該適當繳納一部分保險金從其工薪中劃扣小額的比例作為保險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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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蒲川.醫療侵權行為法研究.成都:電子科大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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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胡發明.日本的醫療差錯賠償與法律解決系統.國外醫學·醫院管理分冊.2002.19(2).
醫療糾紛事故處辦法范文2
律師同志:
我與醫院之間發生了醫療糾紛,醫院有嚴重過錯。但是,由于當時的醫療費用都是由醫生代為交付,事后我也沒有向醫生系要收據。我該如何討回醫療收據?如果要不回來,是否意味著這部分的醫療費用就要不回來了?徐某
徐某同志:
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的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醫療費的賠償是憑據支付的,你沒有收據是不會得到這部分賠償的。
醫療事故可否進行“私了”
律師同志:
我鄉下有一個小侄子,一次發燒,去村里一家醫療站治療,醫生打完針,孩子就出現走不動路的現象。后來去醫院檢查認為是由于打針時打中神經線,造成肌肉收縮,神經發炎,一直到現在孩子都無法正常走路(事發已有1個月)。我們在不斷地治療中,醫生說治好的話可能要半年時間。我們把他告上了衛生局,但是我們沒什么證據證明針是他打的。現在醫療站提出“私了”,我們應該怎么辦呢?張某
張某同志:
不要進行“私了”,因為如果你的小侄子由于此事造成了殘疾,由衛生局處理會比較公正,而你們“私了”,一旦你的小侄子的傷害發展嚴重,就可能得不到賠償。
拆線不完全算是醫療事故嗎
律師同志:
我剛做完手術,有三個小傷口,拆線醫生只拆了兩處,說另一處因為傷口過小沒有縫,近日,我無意中竟然在該傷口處拉出兩個線頭,也就是說這傷口縫過,但沒有拆線。請問,這算醫療事故嗎?單某
單某同志:
醫療糾紛事故處辦法范文3
關鍵詞:病歷檔案;管理;和諧醫患
病歷檔案是醫院經營的重要信息,是醫院與患者之間的一種原始記錄憑證。它既是病人在診療全過程的真實記錄,也是區分醫療責任的重要依據。同時,也是醫、教、研和司法、保險、社保、勞動鑒定等取證的有效憑據。尤其是在涉及到醫療糾紛問題時,它更是醫患雙方維護各自合法權益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證據。因此,加強對病歷檔案的管理,客觀公正地反映病人診療的全過程,是解決醫療糾紛的基礎,也是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關鍵。
一、依法行醫,按章辦事,是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基礎
醫院和其它行業一樣,有其行為規范和道德準則。在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范圍內行使自己的職權,在日常工作中盡職盡責。《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一)、牢記醫護宗旨,明確醫護人員責任
《執業醫師法》的宗旨是,為了加強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義務,遵守職業道德,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在日常工作中,廣大醫務人員在救治病人時,想方設法,爭分奪秒。不分節假日,一遇重大中毒事故或急診手術時,隨叫隨到,有的手術一做就是幾個小時甚至十幾個小時,救治了無數的生命,他們的工作和付出得到了社會的認可和肯定。如2003年我國部分地區發生非典型肺炎,某些地區造成恐慌,在醫務人員的努力下得到救治;最近又出現“甲流”,隨著人員的流動而傳染到我國部分地區,廣大醫務工作者,牢記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堅守職業道德,臨危不懼,在沒有硝煙的戰場,無私奉獻,以忘我犧牲的精神,與病魔進行戰斗。救治了無數的“非典”和“甲流”患者,譜寫了可歌可泣的動人事跡。醫務工作者為了搶救患者而受到感染,有的還獻出了自己寶貴的生命,他們不愧是白衣天使、人民的功臣,受到人民群眾的擁護和尊敬。但也有個別患者,對醫務人員工作不理解,有時造成誤會;也有個別醫務人員,由于責任心不強或者過失,給患者造成傷害,醫療糾紛時有發生,給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帶來不利影響。要妥善處理這個問題,就要分清責任。
二、病歷檔案是區分醫療事故責任的原始憑證
醫院是特殊的行業,醫務工作者長期為患者服務,診斷、治療各種各樣的病人,出現個別差錯或造成醫療事故是在所難免的。如何區分醫療事故責任和醫療差錯責任?這是醫患雙方都特別關注的問題。
(一)、醫療事故與技術事故表現形式的認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療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如一傷者與醫院之間的糾紛案。事故發生后,醫院組織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和專家進行分析,結論是:不屬醫療事故。并向傷者家屬說明原因,但不服,硬說是醫療責任事故,并要求醫院賠償各種費用253萬元。院方依理據爭,無法協商解決,于是分別向湛江市、廣東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結論是:不屬醫療事故。病歷檔案記載的經過是這樣的,傷者陳某,男,22歲,湛江某校學生。2005年9月4日晚10時40分左右因“被歹徒刺傷頭面部及左大腿10分鐘”送到廣東學醫院附屬醫院急診科搶救,體格檢查:t37c,p114次∕分,r20次/分,bp8/5kpa,神志清,面色蒼白,左太陽穴下方及右額分別有一長6cm及7cm的皮膚裂口,深達骨膜,有活動性出血,左大腿中下段側有一長5cm的傷口,深達6cm,有活動性出血,前群肌肉部分斷裂,左足血運好,初步診斷:①、多處刀刺傷;②、失血性休克;③、左大腿股動靜脈損傷?接診醫生即在急診清創室予包扎傷口、輸液、輸血等搶救,并向上級醫生報告、請骨科會診。數位上級醫生及骨科會診醫生均先后到場檢查病人。其時傷者血壓已回升正常。術后放置負壓引流管。上午7:40時醫生查房發現左大腿腫脹明顯,左足背動脈搏動微弱,左足血運欠佳,請骨科會診。11:10時送手術室,下午4:45時完成手術,術后傷肢血運恢復,足背動脈搏動恢復。嗣后因左下肢肌肉壞死,毒素吸收,患者高熱和肝腎功能受損,于9月9日下午行左大腿上1/3截肢術。二、鑒定結論。在廣東醫附院對傷者陳某的診治中,因醫務人員經驗不足,延誤了股動靜脈斷裂的診斷,最后出現截股的后果,認定為二級醫療技術事故,先后接診的各級醫生均負有責任。患者仍然不服,遂向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最后的判決是這樣的,本院認為:原告因被歹徒刺傷后到被告處求治,因被告的醫務人員臨床經驗不足,延誤了對原告傷情中股動靜脈斷裂的診斷,導致原告傷肢缺血時間過長壞死,最后被迫截股保命。對此,湛江市和廣東省兩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確認這一事件構成二級醫療技術事故是正確的。從醫療的角度來看,這些措施是符合醫療常規的,至于后來原告被迫截肢的主要原因是先后接診的醫生醫療技術水平及臨床經驗不足。對造成這一后果,醫生不存在失職的行為。且依照《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鑒定委員會負責本地區醫療單位的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級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它的鑒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的規定,應采信廣東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書為本案事故的認定和處理的鑒定依據。對事故造成原告在經濟上和精神的損失,被告應予賠償原告各種費用71萬元。這起歷時三年的醫療糾紛案,在2008年8月28日經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而告終結。那么,不屬醫療事故也不屬技術事故,患者要求賠償也時有發生。
(二)、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表現形式的認定
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屬醫療事故患者要求賠償怎么辦?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的賠償是有區別的,醫療事故的賠償是全面的,而醫療差錯是一般性的補助。如一患者黃某,女,34歲,與醫院索賠的糾紛案。事情發生后,院方組織專家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分析、鑒定。結論是:醫療差錯。并愿意給予3萬元的補助和減免醫療費用等補償。但患者不服,提出索賠各種費用27萬元,雙方無法協商,于是患者向湛江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結論是:本醫案不構成醫療事故。患者不服,遂向湛江市人民法院起訴。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因生育兩名子女自覺陰道松馳,遂于2006年2月12日到廣東醫附院整形外科門診就診,診斷為“陰道松馳癥”。被告于2006年2月15日下午在門診手術室為原告行陰道緊縮術,術后住院。術后一周,原告發現有糞便從陰道流出,經診斷為陰道直腸瘺。同年3月4日為原告行直腸瘺修補術,術后第3天,原告又發現有糞便從陰道流出。附院婦產科教授會診后,建議三個月后再行陰道直腸瘺修補術。7月2日經術前準備,由被告婦產、外科和整形科專家為原告施行了陰道直腸瘺修補術。術后傷口愈合好。大便正常,陰道彈性好,可容二指,達到了陰道緊縮術的目的,未造成患者功能性損害,根據《廣東省醫療事故處理實施細則》第一章第1、4條第1款“雖有診療護理錯誤,但未造成病員死亡、殘疾、功能障礙的,不屬于醫療事故”的規定,本醫案不構成醫療事故。本院認為,原告主張27萬元不予采納。依照《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因此原告主張的醫療、誤工費應按此規定處理,原告主張的護理、交通、伙食費,可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處理。被告賠償原告各種費用2.6萬元。陰道緊縮手術費用應由原告支付。
(三)、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是解決醫患糾紛的好途徑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雖然醫務人員都是嚴格按照醫療操作規程積極為患者治療和搶救危重病人。但一遇到醫療糾紛的處理就很棘手。如一患者,經湛江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認定為“本醫案不構成醫療事故”。一、事故經過:死者陳某,男,46歲,農民,湛江市麻章區湖光鎮鋪仔村人。2007年10月29日因車禍致“左股骨干骨折、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入住廣東醫附院骨外科,并于當天下午行“左股骨干骨折切開復位,加壓鋼板內固定術,左橈骨遠端小夾板外固定術”。術后經過一個月治療,患者一般情況良好,骨折端基本穩定。于2007年11月27日下午轉入該院康復治療。11月28日19時30分左右,服骨折康復治療中藥一劑,于19時45分至20時之間,病人突然出現胸部不適,倒在床上,不能言語,痛苦病容,面色灰暗,大汗淋漓,口吐白沫,血壓120/83mmhg,呼吸30/分,律整。約5分鐘,心血管內科總住院醫師趕到會診病人,體查:血壓90/60mmhg,呼吸40次/分,口唇發紺,頸靜脈無充盈,雙肺可聞及小水泡音,心率150次/分,心電圖示竇性心動過速,完全性右束支導阻滯,超急性前間壁心梗塞、右室心肌梗塞。約20時10分心內科李潤基教授、梁偉鈞副主任醫師會診,考慮急性心肌梗塞并急性肺水腫,經床邊心電圖監護,半坐臥位,高流量酒精吸氧、利尿、氨茶堿、地塞米松、嗎啡、硝酸甘油等治療,癥狀未見改善,約20時30分患者心跳呼吸停止,麻醉科醫師給予氣管插管、氣囊人工呼吸、胸外按壓,并用腎上腺素、阿托品、補堿等治療無效,于21時05分臨床死亡。二、鑒定結論:陳某因車禍傷入廣東醫學院附屬醫院,術后一個月轉該院康復治療,突發死亡。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病情發生后,醫院診斷及搶救治療是正確的。根據《廣東省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二款“醫務人員按規定進行檢查與治療仍發生意外變化的不屬醫療事故”的規定。與會專家委員無記名投票表決裁定:本醫案不構成醫療事故,醫務人員也沒有過失的責任。但是,醫院又考慮到死者家住農村,本著人道主義精神,給予補貼處理后事的費用,從而解決了這場糾紛。
三、加強醫德醫風教育,克服市場經濟思想,是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市場經濟給醫院經營注入生機,也使醫院面臨一些新課題,其中較為突出的是醫德醫風建設,看病難、看病貴的社會熱點問題。因此,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是醫院必須重視的一項重要工程。
(一)、醫德醫風在市場經濟下的基本原則
遵循“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觀點,現行的醫德應適應市場經濟規律,體現出社會主義先進思想。我國是文明古國,自古有良好的醫德風范,“醫者父母心”、“懸壺濟世”就是對醫德的贊譽。經過半個多世紀的探索和實踐,我們已總結出適應市場經濟的社會主義醫德基本原則:“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執業醫師法)。這是社會主義道德在醫療領域的具體要求,是醫務人員行動指南。“人道主義”反映了醫德的基礎,“防病治病、救死扶傷”強調了醫療衛生工作的職責和義務,“保護人民健康”突出了醫院工作的綜旨。這一原則繼承了傳統醫德的精華,體現出社會主義思想道德,是醫德的基本原則。
(二)、醫德醫風對醫院工作的影響
醫德醫風是社會道德的組成部分,受社會政治、經濟關系及文化教育的影響,因此,抓好醫德醫風教育,是醫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醫院的生存和發展取決于人才、質量、技術、設備和醫德醫風。曾有人比喻:設備是醫院的骨髓,人才是醫院的血液,質量是醫院的生命,醫德醫風是醫院的靈魂。一批思想境界高、視病人為親人、忠于職守,技術精湛的醫務人員,會得到社會的認可、病人的愛戴,醫療糾紛就會減少,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就有希望。反之,服務態度差、無視他人的健康權利,不顧職業道德,通過醫患關系實現醫術與金錢交易,從而陷入了“拜會主義”的泥坑,導致醫德的貶值。這樣的醫療隊伍,就會遭到病人的反對,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就會不斷地發生。
醫院工作聯系著社會,牽涉到無數的患者,既有它的獨特性,又有它的普遍性。依法行醫,按章辦事,加強病歷檔案管理,牢固樹立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同時,要加強法制、醫德醫風的教育,規范醫務人員的職業行為,發揚救死扶傷的精神,提高服務質量,醫患之間的糾紛就會減少,構建和諧社會、和諧醫患關系就大有希望。
參考文獻: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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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事故處辦法范文4
關鍵詞:醫療事故;法律責任;醫療機構
醫療事故是當今社會的一個熱門話題,現實生活中存在的醫療事故比比皆是。醫生因其醫術、醫德的缺失,將病人治傷、治殘甚至致死的事故是頻頻發生,給患者造成了極大的痛苦和損害,而那些“殺手”醫生們卻照樣行醫,大發橫財,令人痛恨。醫療糾紛如果處理不當,就極易引發社會矛盾。所以,如何依法妥善處理醫療事故的糾紛,已經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一個突出的問題。那么我們應該如何認定醫療事故中醫生的法律責任呢?對于那些處于弱勢地位的患者應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現實生活中存在的一系列醫患矛盾的重難點問題又應如何解決,這些均值得我們去深入地思考和探討。
一、醫療事故的認定及其法律責任
(一)醫療事故的含義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以下幾種情況應明確規定為醫療事故:1.誤診。2.不負責任,違反規程。3.對病史的采集、病員的檢查處理漫不經心,草率馬虎。4.擅離職守,延誤診治或搶救。5.遇到不能勝任的技術操作,既無請示,也未請人幫助,一味地蠻干。6.擅自做無指征、有禁忌的手術和檢查。7.配錯藥等。
(二)醫療事故的法律責任
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共同構成醫療事故的法律責任。醫療事故的處理直接關系著醫務人員和患者的切身利益,但醫療事故中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無論在法律的依據和制度價值、責任確定的方式,還是在承擔責任大小等方面,都存在著明顯的不同。例如:因造成醫療事故承擔民事責任,要依據《民法通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司法解釋來確定。落實民事責任的意義在于補償受害人的損失,所以民事責任的實現,法律關心的重點是對患者所受損失的“填平”,侵權人須以賠償的方式承擔責任的履行。對于民事責任的履行,法律允許雙方當事人協商,賠償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即可。醫療事故賠償的范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對于醫療事故責任人追究的行政責任,依據的則是行政法律法規及其部門規章,根據侵權行為人所犯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暫扣或吊銷行醫執照等處理。懲戒事故責任人的目的在于保護公共利益,防范類似錯誤的再次發生。對于行政責任的確定,須由有關部門作出,雙方當事人的態度如何,都不影響有關部門對行政責任的確定。
醫療事故的刑事責任: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屬于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后,丟失、涂改、隱匿、偽造、銷毀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2.醫務人員由于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3.借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了犯罪。
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第335條規定了醫療責任事故罪: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我國刑法首次將醫療事故犯罪規定為一種獨立的犯罪。
二、患者維權過程中的重點問題分析
(一)取證責任
1.證據。證據在醫療事故的責任認定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它是法院查清案件事實,從而做出正確判決的依據,更是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的證據包括:(1)門診及住院病歷;(2)化驗單等各項檢查結果;(3)處方、藥品;(4)手術中切除的組織;(5)輸血、輸液的剩余液;(6)病人的尸體等。患者只有掌握了醫生誤診等過失行為的證據,才能夠在醫療訴訟中處于不敗之地,最終有效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倘若缺乏證據,那么要讓醫院承擔責任就并非一件容易之事了。
2.雙方的舉證責任
(1)患者的舉證責任.在因醫療行為引起的醫療事故侵權訴訟中,患者應當就自己受到損害的事實和接受過醫療的事實,承擔舉證的責任。(2)醫療機構應就患者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注意:雙方簽訂的免責條款無效),由此可知醫療事故責任是過錯推定責任。
(二)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
1.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意義
談到醫療事故,自然要談到醫療事故的鑒定。醫療事故鑒定是指由醫學會的專家利用專門的知識,以事實為根據,以醫學科學為指導,對醫患雙方所爭議的醫療糾紛作出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目前,在司法實踐中,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是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的重要依據,人民法院大多數情況下都是直接根據醫療事故鑒定的結論來判案的。因此,醫療事故鑒定能否公平、公開、公正的進行直接影響到醫患雙方的利益,也是導致眾多患者缺乏信任的問題。所以,要制定一套科學、嚴謹的醫療事故鑒定制度對于保證公正的技術鑒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2.存在問題及對策
雖然從表面上看,醫學會的專家不再受衛生行政部門的制約,而是獨立地作出醫療事故的鑒定。但是,各醫院的專家之間互相熟悉,有的關系還非常好,醫院相互之間也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因此,醫療鑒定中互相包庇、互相開脫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人員結構明顯的違背了“糾紛應由中立的第三方裁判”的法理,醫療人員與衛生行政部門與醫療單位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在鑒定過程中會有意、無意的偏袒醫院一方。老百姓形象的稱之為“老子給兒子鑒定”。患方對鑒定結論的公正性由此會產生不同程度的不信任。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現象主要原因在于:醫學會的專家均是兼職從事醫療事故的鑒定工作的,在鑒定中即使鑒定有誤,故意歪曲事實,偏袒一方,作出錯誤的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也無需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因此,醫學會的專家僅享有權利而不承擔任何義務和責任,這是司法實務中醫療事故鑒定失去公正性的重要原因之一。相比司法鑒定則實行錯鑒責任追究制度。司法鑒定人員如果鑒定錯誤,將被追究責任。這樣,就從法律上對司法鑒定人員起到了約束作用,從而保證了司法鑒定人員作出客觀、公正的鑒定結論。二者相比較,司法鑒定人員的法律責任比醫學會專家的法律責任要大的多。所以,司法鑒定的結論更為可信,這就是為什么老百姓大都相信司法鑒定而不相信醫學會鑒定的主要原因。為此,我國應制定相應的法律規章制度對專家故意或過失作出錯誤的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的行為進行嚴厲地追究,從而在法律上杜絕專家的,發生造假偏袒行為,以最大限度地維護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的權威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建立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1.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為了有效地保障醫患雙方的利益,找到緩解醫患雙方矛盾的辦法,使醫療糾紛最終能夠真正得到公平、公正的解決。醫療機構可以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由保險公司支付醫療事故的損害賠償金。醫療責任保險對于分散醫院或醫生的賠償風險,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維護患者利益等具有重要的作用。這樣,即可以賠償了患者的損失,又免除了醫療機構的后顧之憂,有利于我國醫療事業的長久發展。所謂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建立一種保險制度,確立醫療機構和醫生的強制投保義務,以分散醫療損害賠償的風險,并使受害人的損失及時得以補償。強制投保符合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趨勢,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它有利于彌補以自愿為基礎的責任保險在保護受害人利益方面的缺陷。充分體現了責任保險越來越傾向于對受害人利益保護的政策目標。從這個角度出發,強制醫療責任保險的首要目標是彌補受害人的損失,保護受害人的權益,其次才是分散被保險人的責任風險。
2.保險費率的確定
保險費率的確定既要考慮保險人的經營風險和經營成本,也要考慮被保險人的承受能力,尤其是當前我國醫療機構規模普遍偏小,不少醫療機構經營困難、效益不高,強制投保不應明顯加重其負擔和經營成本。同時,在保險費率厘定方面,為發揮醫療責任保險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的作用,應實行彈性費率,將保險費與事故記錄相聯系,依投保前的事故率來確定保險費率。即保險公司可以依據醫院或醫生的事故發生率來確定其投保費率,以促使被保險人提高注意義務減少事故的發生。
通過以上對醫療事故法律責任問題的研究,希望能夠明確醫患雙方的法律責任,增強處理醫療事故案件的透明度,減少暗箱操作,使醫療糾紛能夠真正得到公平、公正的解決,從而最大限度的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此外,作為醫療機構,也應當提高自身醫療專業的技術水平,為患者提供最好的醫療服務,從而盡可能地杜絕醫療事故的頻頻發生,促進醫療事業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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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事故處辦法范文5
【關鍵詞】婦產科;護理糾紛;法律問題;對策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4.358文章編號:1004-7484(2014)-04-2093-01隨著時代的進步,人類文化水平也越來越高,自我維權意識越來越強。在這一時代背景下,在就醫過程中,患者對于自身的合法權益也越來越重視,因此造就了醫療糾紛事件的發生率逐年增長的結果[1]。為妥善解決醫療糾紛,有效降低醫療糾紛的發生率,醫護人員職業素養與思想品德的強化不可或缺。本文圍繞婦產科護理糾紛進行分析,找出誘發糾紛的原因,提出解決與預防的對策。1護患糾紛的原因
1.1侵犯患者的隱私權總所周知,人們對于個人隱私問題十分敏感。隱私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名譽權,病人和普通公民一樣,均有權享受這一權益。而由于婦產科的病患疾病部位比較特殊,同時病因又和病患家庭、婚姻、性生活情況密不可分。在醫護人員對病患進行溝通時,病患常常會覺得難以啟齒而拒絕回答。而當醫護人員采集到患者隱情后[2]。并未遵守《護士條例》,對病患隱私內容進行泄露、宣揚,病患深感個人隱私權受到侵害,于是與護理人員產生糾紛。
1.2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權病患身為特殊消費者,在治療過程中,有權利了解自己的病情,同時治療、護理方案的選定權也并非只掌握在醫護人員手中。病患對治療措施、治療方式、治療益處與弊端都有知情權。同時,當醫護人員在對病人進行治療或護理的過程中,在未得到病人許可權,擅自做主隨意碰觸病人身體,未經同意決定手術或護理方案,均會導致病患對醫護人員產生不滿與抵觸心理,最終導致糾紛案件的爆發。
1.3專業知識與技能不過硬護理是份帶有服務性質的工作,由于涉及到病患生命安全,因此責任重大。護理人員除了擁有良好的職業素養,還應該掌握豐富的專業知識,工作需要的操作技能也務必純熟,心理素質要提高,能夠靈活應對突發狀況。由于婦產科的病患常常在治療或護理過程中,容易出現突發狀況,此時護理人員如果無法做出準確的判斷并進行有效的救治,常常會由于錯過黃金治療時間,造成無法挽救的慘劇。2對策
2.1加強法制觀念為預防醫療糾紛事件的發生,醫護人員應增強法律觀念,掌握相應的法律意識,在治療護理過程中,為維護自身與病患雙方的合法權利奠定基石。學習《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護士條例》,嚴格按照條例內容管理好自己,做好日常工作。在進行護理工作前,需思考再三,不僅要考慮到醫療專業的層面,還要對法律層面進行充分考量。降低安全事故的發生幾率,妥善得體地開展護理工作,培養醫患和諧關系,提高病患對服務的滿意度,這是能夠有效避免醫療糾紛的辦法之一[3]。
2.2增強服務意識,改善服務態度醫療護理工作的服務性非常強,因此醫護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需要增強服務意識,積極改善自己的服務態度。在孕產婦入院治療期間,與孕產婦友好相處,尊重病患隱私,了解孕產婦需求。對孕產婦進行婦產科知識的宣教工作,幫助消除孕產婦的緊張心理。由于孕產婦即將分娩,因此心理、精神以及生活會產生巨大的變化,醫護人員應常常與之進行溝通,幫助排解孕產婦的壓力。有必要時,向其家屬進行溝通,雙方合作給孕產婦最全面的護理。盡量減少矛盾的發生,沖突發生時,醫護人員應當耐心進行調解,化解醫患之間的矛盾,防范護理糾紛的發生。
2.3加強業務技術培訓對于醫院而言,醫療水平與服務質量是重點。因此,加強醫護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同時對培訓情況進行考察。加強實際操作訓練,將理論與實踐進行充分結合。強化醫護人員醫療相關知識的掌握程度,訓練醫護人員心理素質與精神抗壓能力。護理人員應注重每一個護理環節,面對任何突發狀況都應該臨危不亂,鎮定自若的拿出專業心理素質與職業素質,妥善處理問題。此外,在婦產科中,護理人員對于三個產程的相關知識一定要進行全面的了解,充分掌握各項指標的情況,才能在醫療過錯中,察覺到異常情況并及時進行處理,將損失降低到最少[4]。3討論
為了降低醫護糾紛的發生率,因此預防工作務必要做好。本文以婦產科護理糾紛為例,對誘發護患糾紛的原因以及預防與解決糾紛的對策進行了探討。最終你通過研究與調查發現,通過加強護理人員法律意識、提高護理人員綜合素養、提升工作質量,定期開展專業化培訓,加強業務水平、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能有效降低護理糾紛的發生率,提高病患對醫療護理的滿意度。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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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事故處辦法范文6
關鍵詞:護理文件;文書質量;問題;對策
護理文件是醫療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護理人員記錄患者住院期間生命體征、病情變化、醫囑執行以及護理措施的客觀資料[1]。護理文件在患者疾病處置、解決重大疑難雜癥以及正確處理醫療糾紛問題上都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正確書寫護理文件無論對于醫療、護理人員自身,還是對于患者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為探索提高護理記錄質量,對我院2012年1月~12月每月質量控制中各科隨機抽查的5份病歷,共計1440份進行歸納總結,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了對策。現報告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對我院2012年1月~12月每月質量控制中各科隨機抽查的5份病歷,共計1440份護理病歷進行檢查。
1.2檢查方法 由專職質控人員及科護士長進行質量檢查,質量標準按照《護理文書書寫規范》和據此規范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的護理文件書寫質量標準進行。
2護理文書缺陷原因
2.1護理人員編制不足 大多數非護理工作由護士承擔,忙于患者的治療及常規工作,沒有足夠的時間認真仔細地進行護理文件書寫,同時,新護士、低年資及輪轉護士,觀察患者的能力以及書寫描述水平較差,表達不清。
2.2資料收集不準確 資料收集要求客觀、準確、及時、真實、完整。主要原因為護士未真實查體及準確記錄患者反映的情況,護士參雜自己的主觀見解和評估。如一外傷患者入院時背部有擦傷,護士在入院評估時未及時發現記錄,過后再告知患者及家屬引起爭執,又如患者既往有藥物或食物過敏,護理記錄中未詳細記錄入院時的情況,上述情況均為可能發生的醫療糾紛埋下隱患。
2.3護理告知內容記錄不全 護理告知內容不全主要體現在告知治療的目的、用藥后反應、特殊護理操作的注意事項、安全防范措施等。主要是因為護士的法律意識淡薄,已告知注意事項但未記錄,如應用頭孢類藥物是應禁酒,患者輸液后私自外出飲酒出現過敏反應,又如應用熱水袋不當引起皮膚燙傷,而安全防范措施只注重口頭宣教而無詳細的護理記錄,一旦患者發生意外,引起醫療糾紛,空口無憑缺乏法律效應,無法為自身保護提供依據。
2.4護理記錄缺少連續性和動態性 主要原因是護士只注重完成具體護理操作,未及時對效果進行評價。主要表現在上一班患者出現的病情變化或用藥后需要進一步觀察的,在下一班記錄中未體現。對患者進行的健康宣教、護理告知、注意事項等患者的掌握情況無反饋。如患者高熱應用退熱藥物或物理降溫后,體溫情況無記錄;又如頭痛、便秘等癥狀的進展和緩解程度、時間等沒有詳細記錄。
2.5護理記錄不及時、不準確且欠全面詳細 如:①搶救記錄不及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因搶救患者而未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人員,應在搶救結束后6h之內據實補記,并加以說明[2]";檢查中發現漏記、錯記的現象,不但不能證明護士在搶救中的積極作用,反而有延誤搶救與治療的嫌疑;②患者請假外出或拒絕某些檢查治療和護理時,報告醫生及簽字不及時時,導致證據缺失;③如:一院外帶入壓瘡患者,護士對其壓瘡進行了詳細觀察,但記錄為"臀部、骶尾部兩處壓瘡,已給予處理",而對其壓瘡分期、面積大小、深淺度未作記錄,相應的護理措施及動態效果評價也未作詳細記錄,幾天后患者壓瘡面積及深度增大;④檢查中還發現,許多已實施的正常醫療護理行為,因護士責任心不強,疏忽大意而漏記。如:皮試結果與測量血壓結果未記錄,即使與患者出現的不良后果沒有任何關系,一旦發生醫療糾紛,說明不了已經實施的正常醫療護理行為。⑤護理宣教內容過于籠統,特別體現在特殊飲食、術后功能鍛煉等。
2.6醫療記錄與護理記錄不一致 臨床護理記錄不僅是檢查衡量護理質量的重要資料,也是醫生觀察診療效果,調整治療方案的重要依據。不認真記錄或漏記、錯記等均可能導致誤診、誤治,引起醫療糾紛。原因是護士專業水平有限,經驗不足,以及醫護雙方在收集患者資料過程中信息來源的誤差,醫護之間缺乏溝通所致。醫護人員記錄不一致使患者及家屬對病情記錄的真實性表示懷疑,是易引起醫療糾紛的重要隱患。
3對策
3.1加強在職教育,提高護士的法律意識 ①利用業務講課、專題講座、個案討論等舉辦法律知識講座,對護理文書中潛在的法律問題進行學習和討論。②有計劃、有組織的對護士進行"三基"培訓,結合醫院的實際需要,選派護士外出進修學習。培養護士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不斷補充完善護理文書書寫質量標準,體現專科特點,避免因護理記錄缺陷引起醫療糾紛,使護士認識到醫療糾紛重在防范。
3.2加強護理質量管理,進行持續質量改進 ①完善獎懲機制,實行護理部-科護士長-護士長三級管理負責制:護士長自查1次/w,科護士長每兩月一次,護理部質控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護理病歷進行抽查、考核,并將評分與月質量考核掛鉤。②將檢點放在記錄是否及時、真實、完整;是否代簽名、簽名是否規范,特殊患者體溫與病情是否相符;醫囑執行簽名是否及時;級別護理更改是否記錄;交班內容記錄是否全面詳細;記錄頻次是否符合病情;專科描述是否有體現;相關文書書寫規定是否執行等。 ③要求護士長每天檢查護理病歷的書寫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利用早交班時間學習護理病歷的書寫規范,通報存在的問題,每月有分析、總結、評價。科護士長對抽查出存在問題的護理病歷進行追蹤,落實整改措施,以達到持續改進的目的。④規范專科護理記錄,如腦出血患者肢體肌力、心衰患者心功能分級描述等。
3.3加強護士專業能力的培養 在護理記錄中,不僅能客觀地反映出患者的實際情況,同時也能反映出護士理論水平和專業能力,因此要有計劃的對各能級護士不斷加強護理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臨床工作中通過開展護理查房、組織疑難病例討論、隨同醫生查房等形式加強業務學習,使護士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技能操作,不斷更新知識,更新觀念,提高護士的綜合素質。在醫療護理行為中,加強護士的責任心,多于醫生溝通交流,保持護理病歷與醫療病歷的一致性,減少醫療糾紛。
3.4學習書寫的標準 組織學習《護理文書書寫規范》和我院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的護理文件書寫管理標準,一定要遵循"誰執行誰記錄誰負責"的原則,自覺地"真實、客觀、準確、及時"坐好各項護理記錄。
4結論
建立健全護理質量管理體系,加強護理質量管理,持續質量改進是提高護理文書質量的關鍵,通過對護理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專業知識、專業能力的培訓,護理記錄缺陷明顯降低,且增強了護士對法律的意識。雖然仍存在護理記錄缺陷,但與之前相比明顯降低,說明加強管理、加強有關法律及業務學習,對提高管理護理文書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