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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當前我們處在一個關系密切的社會群體中,人的社會分工、親密度、團結性均存在差異性,發生社會糾紛的類型表現出多元化的特征。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復雜,案件審理難度較大,處理不當還可能激化矛盾,引發更加惡劣的事件。為了適應多元化的醫療糾紛案件,需要在審理醫療糾紛中引入多元化解決機制。本文論述了常見的多元化解決機制,分析了我國醫療糾紛案件解決現狀,探討了多元化解決機制在醫療糾紛案件中的引入及其應用。最后總結了利用多元化解決機制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策略。旨在為醫療糾紛案件的靈活處理提供一些參考。
關鍵詞: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靈活性;適應性
在醫療需求日益上升的當下,醫療服務的品質和安全管理成為一大難題,不少醫院醫療事件頻發,醫療糾紛雙方各執一詞,醫患矛盾在不斷上升,致使醫療糾紛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給醫療行業造成負面影響,嚴重影響到社會的穩定與秩序。過去單一化的解決機制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效率慢、處理存在不妥善之處。部分案件因證據不足等問題,導致案件無法得到公平的處理。多元化解決機制的靈活性適合醫療糾紛案件的復雜性。研究本課題對提高醫療糾紛案件解決效率和解決公平性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多元化解決機制概述
(一)內涵。一個社會中多樣的社會糾紛解決機制在特定的背景下功能相互協調、共同存在,所構成的一種滿足社會主體多種需求的程序體系和動態調整系統就稱為多元化解決機制[1]。
(二)解決機制。1.解決機制概述。醫療糾紛屬于民事糾紛。我國民事糾紛解決機制包括私力救濟、公力救濟、社會救濟三種,其中私立救濟包括避讓、和解兩種解決機制。這幾種解決機制的適用范圍不同,解決糾紛的依據也不同。私力救濟是依靠糾紛主體力量解決糾紛,避讓指其中一方當事人主動放棄爭執是糾紛消滅,和解指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得到雙方可接受的處理解決,具有當事人自治的意思。公力救濟指由國家權力機關介入糾紛解決的方式。社會救濟指社會力量介入解決糾紛的方式,如法院訴訟、法院調解、社會仲裁等。不同解決機制處理糾紛案件的優勢和特點不同,其中私力救濟的靈活性最強。理論上,一個理性的社會應當盡可能多的提供民事糾紛解決方式,具有多種解決機制[2]。2.我國的解決機制。我國現行的民事糾紛解決機制包括和解、調解、仲裁、訴訟這四種。訴訟是終極解決機制,也是最具權威性的處理民事糾紛的機制。3.多元化解決機制引入醫療糾紛的必要性。現階段,我國社會矛盾糾紛具有易發性、多發性的特點。在解決醫療糾紛中雖然有不同程度的引入公力救濟來處理矛盾,但社會中存在一些對公力救濟不信任的現象,且這種現象愈演愈烈。人們對公力救濟持有的懷疑態度與不信任成為高效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障礙。在醫療糾紛案件中,引入多元化解決機制,有助于強化醫療糾紛案件處理的法治性、公平性,有助于維護社會安定和秩序,有助于更加高效、公平的解決醫患、護患之間的矛盾問題,建立更加穩定和諧的社會。因此,現階段非常有必要在醫療糾紛案件中引入多元解決機制。
二、醫療糾紛案件解決現狀
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人民法律意識增強,很多的人在權益受到侵害時會通過法律的武器進行維權,這說明我國社會法制化道路建設取得了初步的成效。醫療糾紛在社會中普遍存在,這種問題嚴重影響著民眾對醫院的信任。如何處理醫療糾紛是我國全面深化醫療改革的重點工作。過去,醫療糾紛處理主要采取雙方協商、調解民事訴訟等方式處理。長期的實踐證明,這些解決方式難以適應關系復雜的醫療糾紛案件[3]。醫療糾紛不同于其他的民事糾紛案件,它的發生基礎源于治病救人,糾紛發生的背后影響因素較多,單一的解決機制難以確保糾紛處理的公平性,不利于長期未出醫患關系。在這種背景下,我國醫療糾紛案件的審理中開始嘗試性的采用多元化解決機制。
三、多元化解決機制在醫療糾紛案件中的引入及應用
(一)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引入。多元化解決機制在醫療糾紛案件中的引入指同時引入非訴訟或訴訟兩方面的整體解決機制,在處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具體根據醫療糾紛案件的性質、功能、程序和形式不同的選擇解決機制體系中的部分內容,或同時引入多元化解決機制體系,是案件審理過程中能夠實現雙方協調、配合的作用,來滿足雙方各方面、多層次的需求。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引入還要根據國情及法律制度而定,以確保多元化解決機制引入后的適應性和靈活性[4]。
(二)多元化解決機制在案件審理中的應用。1.第三方調解的應用。第三方調解目前在我國醫療糾紛案件解決中應用及其廣泛,它依賴于第三方調解機制而實施。第三方調解機構相對于醫療糾紛的雙方而言,在意見和態度上具有中立性。第三方調解機制借助其中立性和獨立性的優勢,主持醫患雙方醫療糾紛調解的問題,相對于雙方調解而言,雙方對第三方的信任度更高。在處理問題上,第三方調解機制依然沿用雙方調解意思自治的原則,在雙方調解程序的基礎上進行程序刪減,根據雙方意愿來對雙方動問題進行調解。調解員調解的內助主要針對雙方條件,費用支付方式、會談地點等進行約談,約談方式、時間、地點選擇上都相對靈活,為更高效的解決雙方糾紛問題奠定了基礎。因第三方調解機構為獨立機構,其專業性更強,資金來源多樣化。其中醫保占據資源來源的20%,為強制執行賠付問題提供了條件。而第三方機構的調解費用來源于衛生行政部門、政府部門的支持,為多元化解決機制在醫療糾紛案件中的推廣奠定了基礎[5]。2.仲裁或訴訟選擇權的應用。我國醫療糾紛案件處理中引入了醫療糾紛仲裁解決機制。根據醫療糾紛可仲裁的特點,雙方當事人在發生醫療糾紛時,可提出有醫療糾紛仲裁專業民間機構組織仲裁,當事人可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訴訟或仲裁。民間仲裁機構不屬于行政仲裁機構,與行政仲裁機構無例數關系,雙方實行一裁終局。一旦仲裁通過,幾乎無再次申訴的可能。一方不服時刻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其目的時為了克服醫療糾紛久托不解決的問題,通過仲裁提高醫療糾紛處理效率,同時也通過仲裁來減輕民事訴訟的壓力。
(三)應用案例。2019年12月25日下午,患者袁某與某醫療機構向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申請對雙方在西安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調解的一起醫療損害糾紛進行了司法確認,該院速裁庭接到案件后立即進行審查,裁定確認該調解協議有效后,將即時作出的民事裁定書向雙方當事人進行了送達,高效化解了一起醫療糾紛案件。本案件中引入第三方調解機制,由西安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工作。在此基礎上,法院、醫療衛生系統、西安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多主體參與協作,又引用法院速裁流程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整個解決流程銜接得當,處理協調高效化,在多元機制的應用下,調委會快速的使醫療糾紛雙方達成協議,并通過規范協調確立了調解協議,促使協調工作高效高質的完成[6]。
四、多元化解決機制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策略
(一)強制推行醫療糾紛保險制度。醫療糾紛案件的處理難度在于如何讓被受害方得到有效的賠償。賠償相對于審判而言難度更高,它不能依靠紙上談兵,而是需要切實可行的落到實處,才能發揮保障當事人權益的價值。為此,建議我國強制推行醫療糾紛保險制度,將醫療責任保險作為第三方配制的補充,制定第三方賠償責任機制,來減輕醫療機構及醫院人員的責任壓力,又能將患者及家屬的權益落到實處。只有解決賠償保障,醫療糾紛案件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實質性問題。
(二)完善相關法律。醫療糾紛案件中引入多元化解決機制增加了醫療糾紛案件解決的靈活性,但多元化解決機制的應用需要依靠相應的法律法規及其制度的支持。當前我國各地第三方調解機制及其機構的建設情況并不統一。經濟發達地區第三方調解機制相對完善,緊急落后地區因財政投入不足,導致第三方調解難以滿足當前醫療糾紛案件的解決。針對該問題,建議我國出臺全國性的第三方調解機制建設政策,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確保各地市能夠為醫療糾紛案件提供充足的第三方調解服務,規范各地醫療責任保險[7]。
(三)建設醫調委及制度。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是醫療糾紛案件中引入多元化機制的表現之一,醫調委及其制度的引入對加強多主體之間的合作與提高醫療糾紛案件處理效率意義重大。現階段,我國各地要積極的組建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并根據各地醫療衛生體系情況、文化習慣、醫療糾紛案件解決經驗等,制定相應的醫療委制度及調解流程,來規范第三方調解醫療糾紛雙方及多主體之間的流程,同時通過制度對醫調委形成一定的約束。
(四)構建訴前調解制度。訴前調解是一種高效解決醫療糾紛案件的方式之一,也是緩解民事訴訟壓力的有效途徑。為了適應訴前調解在醫療糾紛案件中的推廣應用,當前我國應構建體系完善的訴前調解制度,在雙方自愿的原則下,多推廣成本低、流程簡單、處理效率高的訴前調解[8]。
五、結語
基于多元化解決機制的醫療糾紛案件處理方式不再單一的依據證據,而是引入了經濟關系與多角度的緊急交往,來調解多樣化的緊急主體之間的問題,在滿足多方、多層次的利益基礎上提出處理問題的方式,來解決醫療糾紛問題,確保醫療糾紛案件處理的公平性。在醫療糾紛案件中引入多元化機制,有利于案件審理過程中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案情的實際情況選擇協商和解決問題的方式,來確保醫患、護患雙方的利益。由此可見,多元化積極機制引入醫療糾紛案件審理的選擇符合我國國情和文化傳統,適應市場經濟下主體多樣化的選擇。
作者:侯小云 單位:河南文浩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