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激勵機制下農田水利建設論文,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1.開發潛在建設主體
合理的農田水利建設激勵機制完全可能促使農田水利系統內各因素之間形成一種良性的合作狀態,從而最大程度的調動一切積極力量。地方政府參與農田水利建設的激勵機制不僅能作用于下級政府和相關單位,還能夠作用于農田水利設施的直接受益的農民,更能便利更多的企業、民營資本家從中受益。
2.創造競爭環境
激勵形成一種反向的壓力,但這種壓力可喚起人的內在積極性與創造性,激發人的內在潛能,這種內能的發揮能夠促使外部競爭力的形成,還能促成外部競爭環境優勢。科學的農田水利建設激勵機制中所蘊含的競爭精神無法用數量計算,但能有效地促進同級職責主體之間的競爭,能使資源配置更加優化。
二、農田水利建設主要激勵機制
農田水利建設的激勵機制當前有以下幾種:
1.政策激勵
目前,涉及農田水利建設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這是目前從中央到地方開展農田水利建設的根本依據,其中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并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從法律上對縣級政府參與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中的責任作出了定位。在政策方面,關于農田水利建設的政策較多。一是從2005年到2013年的中央1號文件,其中都提到了農田水利建設。二是指定的專門政策。中央層面的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財政部、水利部關于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政部、水利部關于印發2010年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補助專項資金項目立項指南和下達資金控制指標的通知》。這三個政策都對農田水利建設的目標、資金等作出了具體的安排,起到激勵作用。另外的政策從側面指出農田水利建設在新農村建設以及水利事業發展中的重要性,同時對市、縣級政府提出了要求,這些要求也作為一種硬性的要求成為一種激勵。
2.行政激勵
農田水利建設主要是通過行政職能逐級執行,地方政府參與農田水利建設,需要承擔主要責任。同時,地方政府要通過相關職能將任務調配。目前,地方政府參與農田水利建設主要是由地方水務局負責,同時縣、市農業綜合開發辦、農業局、國土局的相關職能也涉及農田水利建設,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在進行農田水利建設。鄉鎮直接承擔著農田水利建設的任務。通過這種行政管理的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對農田水利建設起著激勵作用。
3.物質激勵
地方政府每年給予農田水利建設成績卓越的單位一定的獎金,1000—2000不等。根據農田村級農田水利建設的情況評選“民心村”,同樣給予相應的獎勵。用物質來激發基層單位和個人參與農田水利建設的積極性。
4.精神激勵
地方政府參與農田水利建設除了物質激勵外,還可采取精神激勵,以年終評獎的形式進行。年初,以地方政府的名義召開水利工作會議。年末進行工作總結,對農田水利工作進行全民動員,為來年的農田水利建設定好方向。對于優秀建設者多給予精神激勵,如授予“十強水利鄉鎮”等。
三、地方政府參與農田水利建設激勵機制存在的問題
1.精神激勵與物質激勵不協調
目前在推動農田水利建設上仍是以精神激勵為主,但會議、年終評獎也是激勵的形式之一。利用會議進行宣傳,達成共識,增強各單位榮譽感。利用會議、競賽、評比等,分別對農田水利建設單位、鄉鎮、村(組)開展不同程度的激勵。但近年來,在農田水利建設方面,各鄉鎮、村等,各級政府都積極參與了農田水利建設,農田水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改善。雖在以上的獎項評比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物質激勵,但并不能真正激發農田水利建設者的積極性,導致精神激勵與物質激勵不協調。
2.農田水利建設在績效考核中所占比重過低
農田水利建設自實行績效考核以來,一直未被列入農業單獨項目。從2005年以來,就一直由水利局進行單獨考核。至今,農田水利建設在單位年度績效考核中所占的比例有所上升,由1分變成2012年3分。但是,雖考核比重有所提高,而考核標準卻并不明確。績效考核結果直接關系到工人的經濟利益,關系到單位領導的前途,所以能夠對農田水利建設起到激勵作用。但是,目前地方政府雖然將農田水利建設納入考核,卻只注重年終的考核,考核方式不到位,對農田水利建設的基本情況缺乏了解。在年底考核中,下級單位也總是存在作假、夸大事實等情況,因而并不能真正的達到考核目的。
3.負激勵不夠
地方政府參與農田水利建設的激勵機制目前主要是正激勵,負激勵較少。鄉鎮農田水利建設的監督問責激勵制度不到位。農田水利建設主要是通過一些建設項目來執行,每年的項目基本上固定,從中央到地方均是如此,按照這個情況,進行分配,地方政府在農田水利建設方面充當的角色是“服務員”,監督問責制度不多。每年地方政府會協同相關部門一起進行考察,但也只是限于形式。
四、地方政府參與農田水利建設的激勵機制優化
1.強化地方政府農田水利建設激勵
當前開展農田水利建設需要政策、科技扶持,還需要法律保障。一方面,使人們了解自己的責任,并在法律范圍內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使領導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內禁制濫用職權,確保個人的權利得到保障。目前,關于農田水利建設成文法典不多,幾乎沒有形成,雖然從中央到地方都對其出具了一定的政策,可并不能代表法律,其約束力較小。法律對于農田水利建設的激勵不僅可為積極投身農田水利建設的人提供正激勵,還能起到負激勵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法》對于水利發展提供了依據,但是對農田水利建設的法律地位并未作出明確定位。關于農田水利建設的專門法律,將能夠更加明確農田水利建設的責任和義務,確保建設的正當權益。
2.確保地方政府農田水利建設事權和財權相匹配
地方政府在農田水利建設中的事權就是指地方政府對農田水利建設的規劃、實施、維護、管理等多個方面有職責,而地方政府的財權則范圍比較窄。地方政府的收入無法滿足農田水利建設需求。所以需要合理劃分地方政府的事權與財權進行才能更好推動農田水利的發展。本質上,有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當前,人們對于高質量的農田水利設施的需求越來越多,針對這種情況,地方政府擔當著重要的責任。一方面,從財政收入來源入手。我國的稅制主要是由中央統一決定,地方政府沒有自主權。如果將該權歸回地方政府,且保證其稅種的平衡,就可避免一味發展企業而忽視農田水利建設。另一方面,要將地方政府參與農田水利建設的任務分配到各級政府,不能只聽眾政府的任務攤派。
3.完善地方政府農田水利建設的監督問責激勵
完善的激勵體制不但需要正激勵,也需要負激勵,需要兩者之間形成配合來制約某些行為。監督問責機制就是一種有效的負激勵,對于農田水利建設的推進作用重大,對于農業的科學發展也有極為重要的意義。激勵機制是所有激勵制度的集合,激勵相容是確保激勵機制發揮作用的根本保障。通過政策、法律、經濟等各種激勵手段,使地方政府積極地參與到農田水利建設中是激勵機制應有的功能。但如何確保農田水利建設科學規范,就必須依靠監督問責制度。
作者:王蓉 單位:湖南農業大學公共管理與法學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