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醫療糾紛合法解決途徑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醫療糾紛合法解決途徑范文1
1醫療糾紛自力救濟與公力救濟現狀
1.1醫療糾紛自力救濟缺陷自力救濟是指權利人的權利遭受侵害在國家機關未能提供及時保護的情況下以個人的力量進行保全性自救的行為[4],是在法律不禁止情況下的救濟。雖然糾紛雙方對自力救濟高效、快捷的和解效率給以認可,成為了主流,但是糾紛民事主體是由復雜的個體組成,每個糾紛案例又具有很大的差異,使糾紛的解決具有很強的嚴肅性、復雜性、差異性。糾紛自力救濟存在嚴重利益沖突,具體表現在醫患雙方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公平合理性保障方面、醫方所遭受的非理性傷害、糾紛雙方心理層面打擊、國有資產可能面臨流失現象[5]。
1.2醫療糾紛公力救濟缺陷在醫療糾紛化解中,國家推崇司法途徑解決。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過去兩年醫療糾紛司法審理數據統計顯示:醫療糾紛案件初級審理至判決書執行周期平均為十四個月?,F階段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標的偏高,法律費用也有所遞增,訴訟審判程序中每年賠償金額也逐年遞增,導致司法維權經濟和時間成本加大。如果遇到案件審理時限過長,醫療責任參保保險公司又發生更迭,非保險期限內理賠款項將拒付,則會加重了院方經濟負擔。其次我國醫療損害鑒定體制存在制[6],一方面是醫療損害責任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另一方面是司法鑒定。二者在鑒定機構成立依據、內容、程序、結論各不相同、各有優缺點。醫療損害責任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臨床醫學行為的鑒定,鑒定人員有穩定的專家庫遴選機制,活動即科學又專業,屬于一級學科(含基礎醫學和臨床醫學),對醫療鑒定具有高度專業性。其鑒定內容符合《侵權法》規定的醫療損害責任認定的內容,但是鑒定結論沒有使用法言法語詳細分析醫院過錯和明確的責任比例、參考度等。法院法官以醫學會鑒定人不在鑒定結論上簽字和不出庭質證為由不予采信,故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效力逐漸淡出,尤其在北京等地區更加突出。司法鑒定為法醫學類的鑒定,屬于基礎醫學下屬的二級學科,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定。鑒定人員是由法醫、法官、律師等其他人員組成,臨床醫學專業水平參差不齊,人員構成缺乏科學性、合理性,且很不穩定,司法鑒定結論也沒有嚴謹的三級負責制。又因屬于營利性組織,企業為了生存往往以患者為弱勢人群和醫師告知不足為代價,鑒定費用、鑒定責任比例、參考度遠高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費用。法官又無法判斷專業性很強的醫療糾紛事由,完全依賴司法鑒定,審理中法官采信了司法鑒定責任度上限裁定糾紛,醫方實際承擔了較高的鑒定責任,嚴重影響了人民法院糾紛判決中法官的裁量權。糾紛雙方的大部分醫療糾紛在綜合考量后多采用自力救濟解決糾紛。
2完善醫療糾紛自力救濟質量控制
2.1暢通醫療投訴渠道以醫療糾紛自力救濟“人本醫療”理念為指導,重視患者合理需求。全市試點在2013年8月設立“住院服務中心”集中管理全院各科住院床位,減少了患者住院難引發的各種醫療投訴即簡化流程提高效率,大大縮短了患者住院日和住院費用;在2014年5月全市試點啟動醫療投訴直通車,在醫院門診大廳設立了“一站式服務中心”,形成了開放統一醫療投訴接待窗口,由門診辦公室負責,門辦、社工辦、醫保辦、咨詢各自抽調專業熟練懂政策、懂管理人員接待患者,將醫療投訴接待關口前移,綜合辦理醫療投訴事宜,對醫療糾紛進行早期防范。
2.2醫政管理隱患排查在重大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作者認為醫療技術是影響醫患關系的核心問題[7]。2013年我院首先建立了醫療主管院長負責的行政管理查房制度,由醫務部牽頭,醫務處、社工辦、門診部、護理部、臨床科室等部門中層管理者組成,查房主要內容是醫療質量管理,領導干部深入臨床科室現場辦公,針對醫療管理不到位科室進行醫政管理綜合會診,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指導與預警,特別是急、危、重癥患者診療方案予以專業質量管理指導;同時每季度對全院各科進行醫療糾紛隱患排查,例如:科室自查與長期滯留患者監控、征詢相結合,分析原因進行早期有效干預,事后對整改干預手段、措施、結果進行效果評價。大力發揮醫政綜合管理優勢,提高全院各科管理層防范與處置醫療糾紛能力,將早期預警隱患化解在萌芽狀態。
2.3醫療糾紛節點糾錯在醫療糾錯管理中要求各科主任從源頭上強化醫療質量管理,分別把守醫療糾紛處置中涉及醫療專業關口問題的解釋權,建立科主任直接領導下的醫療糾紛負責人制度,使醫療糾紛處置中醫療專業問題解釋與答復更加精準到位;加強全員醫務人員定期法律法規教育、培訓、考核力度,例如:每年定期聘請資深律師、法官、衛生法學專家進行典型案例解析與相關知識培訓,打造醫務人員成為具備業務精湛、服務到位專家,并且能夠正確認識與識別醫療執業中法律底線,成為法律底線的守門人;我院還定期修訂醫院醫療糾紛處罰管理規定,制定了詳實醫療糾紛處罰條款,對不稱職員工進行訓誡和嚴厲處罰,增加了重大醫療糾紛案件涉及管理者和個人的糾錯成本,警示提升全員風險意識。
3醫療糾紛自力救濟與公力救濟關聯要點
3.1醫療糾紛自力救濟有效溝通民事糾紛雙方權利維護與權力正確應用是社會進步的表現,糾紛雙方權利和權力正確識別是糾紛化解的前提,也是維護了糾紛雙方對依法所享有民事權利中處分權。例如:在重大突發患者意外死亡家屬接待中,負性心理使患方家屬產生非理性的判斷,加之各種主客觀原因易引發過激行為,導致醫療糾紛危機狀況出現[8]。在醫療糾紛協商前:要掌握醫療糾紛的全部病案資料做到心中有數,特別要認真閱讀病案中有質疑點的診療記錄,同時熟知與死亡患者有直系法律親屬關系和贍養關系人信息,熟知民事人身醫療損害案件中賠償標準。醫療糾紛協商中:首先在家屬集體約談中做到耐心傾聽、態度誠懇、措辭謹慎;其次仔細觀察家屬負面情緒由來,要做到始終把控維穩協商氛圍;其三要認真聽取患方核心話語權人所表述主要訴求,對具體賠償款上下限和協商難度進行評估(即糾紛雙方權利和權力);其四為協商中要循序漸進有理、有力、有據,對醫療糾紛自力救濟與公力救濟權限和利弊正確表述,告知患方醫療糾紛處理程序,引導家屬選擇對糾紛雙方有利的救濟方式。特別要注意,在呈遞醫調委醫療糾紛質證陳訴材料時,要充分認識到質證材料嚴謹完整的重要性,還要積極配合、認真準備、與協調員充分溝通。
3.2醫療糾紛自力救濟與公力救濟對接契合當代醫學科學突飛猛進新技術廣泛應用,法律法規條款必然存在嚴重滯后性、局限性。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具有完整的社會屬性,決定了糾紛處理的復雜性、差異性,使重大醫療糾紛處置難度加大。例如:醫賴行為是以醫療糾紛為由,長期霸占病床等醫療資源,拒絕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民事訴訟等法定爭議解決途徑,并要求高額補償的非暴力手段尋求的救濟和義務規避[9]。患者醫賴行為侵占了醫療優質公共資源即其他患者的使用權,同時也損害了醫院正當權利。為妥善解決此類糾紛首先將組織召開院內醫療安全管理委員會,組織相關科室主任、醫療專家聯合討論,多方聽取專家對診療過程分析見解,逐層剝繭找出用原詞醫療糾紛解決的突破口,確定診療過程醫療行為有無過錯,過錯與患者人身與財產損害后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以及過失大概責任度三要件,以民事訴訟法中現行公力救濟中醫療損害人身賠償標準為準繩,發揮自力救濟溝通協商技巧主動進行糾紛談判;其二引導患方在醫調委進行糾紛裁定,將糾紛調解結果進行三方確認簽署調解協議;其三醫調委因該機構屬性決定了協議只具有合同確定力、無強制力;應將該調解協議與公力救濟對接契合一次性解決糾紛(基層法院:綠色通道進行司法裁定、司法調解的確認),避免醫療糾紛后續遺留問題司法審理一事再理發生。典型案例一:產科某患者女性32歲高齡高危妊娠分娩時發生新生兒重癥窒息后夭折,患者已高齡對能否再次受孕表示懷疑,在出院檢查中未確認一定有這種可能,但患者仍要求高額賠償,拒絕司法鑒定、拒絕結賬不出院;典型案例二:某患者男性56歲高空墜落致粉碎性腰椎骨折,擇期行腰椎骨折錐體復位弓根內固定術,手術非常成功。由于患者是高能量性損傷,且對治療方法均無良性反應,導致術后患者出現傷口感染再次清創,經治療后下肢功能恢復近80%,家屬認為與期望結果相差甚遠,故長期占據醫院床位2年之久。我們大膽嘗試了上述措施,有的放矢,在不違反強行法條規定下最大程度優化當事人有效合法權力和權利,成功地化解了類似醫療糾紛案例。降低了糾紛雙方時間、經濟成本,提升了公立醫院優質資源利用的社會效益和效用。
4結論
醫療糾紛合法解決途徑范文2
目前醫療糾紛“社會關注度變高,醫患直接沖突頻度變高,索賠金額變高”的現象,主要原因在于現有的解決機制落后于形勢發展。減少醫療糾紛,醫生首先應自律。更重要的是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節機制,建立良好的醫患溝通渠道,最大限度地維護各方面利益,保障醫療工作的正常開展。
關鍵詞:
醫療糾紛;調處機制;醫患關系近年來,我國醫療衛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醫療衛生事業迅猛發展,公民健康保障水平得到大幅提升。但是,各地醫療糾紛事件卻時有發生,并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對我國醫療事業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產生了不利影響。
1醫療糾紛的產生原因及社會危害
1.1醫療糾紛定義
醫療糾紛是指在醫療活動中,醫患雙方及雙方相關人員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對患者的診療行為所致后果存有不同看法,引起爭議并訴諸法定程序解決的事件。簡言之,醫療糾紛是患者及其家屬就醫療機構對患者進行診治的醫療過程或結果不能接受,由此產生的糾紛。
1.2醫療糾紛產生主要原因
1.2.1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水平有限
現代醫學還存在許多不足,很多疾病的發病機制沒有搞清,缺乏早期的預防、診斷手段,使患者確診過晚或診斷不清;醫務人員掌握醫學知識也有限,特別是由于人類個體差異的特殊性,醫療行為潛存著難以事先預測和防范的醫療損害風險,醫療過程中難免會出現某些意外。這些問題產生的醫療事故難以界定責任,容易產生醫療糾紛。
1.2.2現有社會醫療保障機制不健全
目前,由于政府對公共衛生事業投入不足、醫療衛生資源配置不合理、醫療保險制度和醫療風險分擔制度不健全等種種原因,造成醫院“以藥養醫”、“以檢查養醫”等現象。同時,高漲的醫療費用與人民收入水平的矛盾使得相當一部分人把這種矛頭指向了醫務人員,加重了醫患之間的矛盾。
1.3現階段醫療糾紛的主要特點及發展動向
1.3.1醫療糾紛數量逐年增加
近幾年,我省各地醫療糾紛數量明顯增加,雖然每次都從不同渠道妥善解決,但醫療糾紛高發已嚴重影響了各地醫療機構的正常秩序和發展,對社會和諧穩定也造成了負面效應。
1.3.2索賠普遍,數額巨大
目前幾乎所有的醫療糾紛都伴隨著經濟賠償,而媒體對醫療糾紛的宣傳在一定程度上也提升了患者的索賠期望,導致索賠數額越來越大。
1.3.3沖突增加,影響擴大
在醫療糾紛中為了爭取經濟利益,許多患者及家屬抱著“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心理,破壞醫院設施甚至攻擊有關醫務、管理工作人員,嚴重干擾了醫院正常工作秩序,帶來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尤其近年來出現的“職業醫鬧”,專門尋找醫患糾紛,幫助患方將事態擴大,尋求經濟回報。
2現行醫療糾紛調處機制運行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的醫療糾紛處理有以下三種途徑:一是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二是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三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三種方式使醫療糾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緩解,但從整體來看,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不能完全解決在醫療糾紛中存在的各種復雜矛盾。協商調解是這些醫療糾紛調解的主要方式,但是該調解方式存在著許多不足:首先,醫患雙方信息不對稱,患方對醫方不信任和盲目地索要賠償或補償數額,容易造成矛盾激化,導致擾亂醫院正常工作的醫鬧或者其他惡性;其次,由于醫患雙方法律知識欠缺,和解協議往往存在較多法律漏洞,為協商解決爭議后再起爭端埋下隱患;再次,患者找醫院協商,醫院為避免醫療賠償,可能會對病歷、病程記錄在內的各種就診記錄進行修改,再提訟患者難以收集相關證據。
3創新和完善醫療糾紛調解機制,營造和諧的醫患關系
3.1政府主導推動,著力構建第三方調解機制
建議由政府牽頭,衛生、、司法、民政等部門共同參與,組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以外的地方獨立辦公,并接受司法部門的業務指導,增強醫療糾紛處置的公平性、專業性、規范性。委員會人員采取自愿報名、單位推選和社會招聘等辦法挑選具有一定醫學、法律知識和社會公信力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法官、警察、消協、媒體工作者、社區優秀調解員、衛生行政人員等多方面人員擔任調解員,以保障調解的公信力。
3.2與醫責險相結合,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要完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和醫療責任保險相結合的醫責險機制,積極推動各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加入醫責險范圍。在糾紛調解過程中,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第三方身份對醫患雙方進行調查、評估和調解,劃分責任和出具報告,對符合理賠的案件,由承保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規定進行理賠,既能降低醫護人員的風險,又能讓患方更快拿到賠償,保證醫院和患者的合法權益,讓醫院從醫療糾紛中解脫出來,使醫療糾紛解決走上理性的法律途徑,實現醫療執業的風險轉移。
3.3強化醫療監管,不斷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醫療糾紛合法解決途徑范文3
【關鍵詞】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患者維權意識逐步增強,加重了患者對醫療機構的不信任及不滿情緒,使各醫療機構醫患糾紛呈現快速增加的趨勢。2002年4月,國務院頒布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其中設定了三種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一是由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二是由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三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三種解決途徑缺乏實際的可操作性,難以得到患方的認同。建立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顯然不是解決醫患糾紛的唯一辦法,但至少給那些不信任官方醫療事故鑒定機構,嫌司法途徑費錢費事的患者家屬提供了一個比較值得信賴的維權平臺。
一、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概念
緩解醫患矛盾迫切要求引入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是指醫療糾紛發生后,糾紛雙方當事人在第三方的協調、幫助、促進下,進行談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見,消除爭議簽署調解協議,建立新的權利義務關系[1]。
二、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國內外現狀
1、國外的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先進經驗
在美國處理醫患糾紛依賴于相對獨立的第三方調解機構,對建立醫患間的中間緩沖帶,對防止醫患矛盾激化有顯著的作用,同時在公平公正性方面也易于得到醫院、患者和社會三方認同。“第三方”作為一個專門的公益運作機構,也有利于降低患者維權成本,提高醫患糾紛處理效率,無論對處于弱勢的患者,還是對疲于應付醫患糾紛的醫院來說,都是有利的??梢灶A見,在第三方力量的作用下,醫療機構單方面話語權將不復存在,醫患搏弈將逐步趨向[2]。另外,法律規定醫院必須參加醫療責任保險,保險公司客觀上成為解決醫患糾紛的另一個“第三方”。
2、國內對于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探索
國內已有多個城市在處理醫患糾紛中引入第三方調解機制,積累了不少可資借鑒的寶貴經驗。以福建南平市為例,該市于2009年8月組建醫患糾紛調解處理中心,兩年來共受理醫患糾紛百多起,幾乎都實現了成功調解?!澳掀侥J健钡拿卦E之一是,雙方當事人有選擇和更換醫療事故鑒定專家的權利,減少了人們對“中立機構不中立”的擔憂。
2010年12月22日,昆明市醫患糾紛第三方聯合調解處在昆明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啟動,該院與五華區司法局、大觀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共同成立醫患糾紛第三方聯合調解室,開始探索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昆明模式”。這一解決醫患糾紛的新模式,在運行1年多時間里,成功解決了13起醫患糾紛。
可見,雖然我國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解決機制還在摸索中,但是應該肯定的是,該模式在防止矛盾激化、及時化解糾紛、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的工作秩序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三、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優勢和意義
(一)適用的程序靈活,使解決醫療糾紛的成本得以降低
基于意思自治原則,第三方調解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糾紛的具體情況越過那些沒有實際意義的程序,采用最簡單而有效的程序,有助于提高效率和降低的成本,極大的方便了當事人雙方。
(二)使得醫患雙方矛盾得以柔化
傳統的訴訟都是以當事人雙方的對立為基調,講究雙方在證據、程序等方面的對抗,而調解機制將醫療糾紛在第一時間引向調解中心,注重的是雙方的交流和協商,有助于當事人情緒趨向冷靜,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增進諒解、緩和矛盾。
(三)賠付數額理性,且處理結果更能為當事人所接受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賠付數額,避免了確定賠付數的隨意性,減少了國有資產的流失;同時,以解決糾紛中的當事人的利益沖突為首要目標,不一定拘泥于法定的,而是靈活采用更能為當事人所接受的方式來處理。
(四)滿足了我國從古影響至今的避訟思維
我國長期受儒家思想的影響,至今都有絕大部分人認為參與訴訟不是好事,而通過第三方調解機制正好使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外的途徑來解決醫療糾紛。
四、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構想
盡管第三方調解機制仍然存在著一些不足和缺陷,但是它兼具原則性和靈活性等特征,能更有效解決醫患糾紛,公平公正易被患者接受,有利于和諧社會的長足發展。對醫療糾紛解決第三方調解機制有以下構想:
首先,第三方調解機構應能保證其具有中立性、權威性和專業性。醫療糾紛調解機構如果不能保持中立就無法取得醫患雙方當事人的信任,為了保證調解工作的公正性,該調解機構應當通過制度設計來保證其中立性,比如從其外部應當獨立于行政,從內部應當獨立于調解機構。同時,醫療糾紛具有極強的專業性,涉及到醫學和法學兩方面的專業知識,所以,第三方調解機構在組成人員的要求上應當由受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了人民調解員資格的醫學、法學和心理學專業的專職人員組成,才能更好地提高該機構的解決糾紛的能力。保證了第三方調解機構的中立性和專業性的基礎上,其所作出的處理決定才對當事人等具有權威性。
其次,保調解機構的運作資金以及醫方的賠償資金來源
雖然第三方調解機制較其他傳統的醫療糾紛解決方式有很多優點,但從國內試點機構的運行情況看,其都面臨著經費困難問題,一個調解機構必須要先能生存,然后才能開展相關工作。所以,可以通過政府的財政收入中劃撥一部分來作為其運行經費的補貼。
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對于緩和醫患矛盾,使醫患雙方從對立走向和平協商,逐漸達到相互理解,遏制不斷攀升的醫療糾紛,建立和諧就醫環境,構建和諧社會都有著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醫療糾紛合法解決途徑范文4
[關鍵詞] 醫療責任保險;醫院管理;醫療糾紛
[中圖分類號] R197.3 [文獻標識碼] C [文章編號] 1673-7210(2012)10(b)-0154-02
近年來,隨著醫患矛盾升級,醫療糾紛事件的增多,嚴重干擾著醫院的正常運行,醫院、醫務人員希望有一個專門的部門來幫助他們處理醫療糾紛,可以從中解脫出來以安心工作。因此,分散和轉移醫療風險、及時處理醫療糾紛成為醫院管理人員高度關注的熱點,醫療責任保險應運而生。所謂的醫療責任保險是指投保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保險期內因醫療責任發生了經濟賠償或法律費用,保險公司則將依照事先的約定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1]。因此,醫療責任保險跟醫療機構、患者和保險公司三方面存在關系,對三方均具有一定的約束力。我院自2005年起在全院醫務人員中實行醫療責任保險后,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醫患沖突,減輕了醫務工作者的壓力,對醫院工作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給醫院管理帶來了方便。本文中筆者主要通過對我院近6年發生的醫療糾紛情況進行了回顧性分析,以探討醫療責任保險在處理醫療糾紛中的應用。
1 醫療責任保險在我院的具體應用
分析我院2005~2011年每年大小不等的醫療糾紛事件后總結得出:醫療糾紛產生后,患者及家屬很少通過常規的渠道去處理事情,解決問題,而是來院聚眾鬧事,嚴重者甚至在大廳擺設花圈,以自己生命為賭注要挾醫院領導,嚴重干擾了醫院的正常秩序,醫院管理人員明顯感覺到處理醫療糾紛的難度,而且患者及家屬要求的賠償金額也隨之增加。因此,醫療責任保險在分散醫療賠償責任、減輕醫院訴訟的壓力、保護患者賠償的合理請求、提高醫院的醫療管理質量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2]。針對目前醫患矛盾緊張的局面,我院于2005 年為全部執業醫師及護士(包括臨床醫生、護士、醫技)投保了醫療責任保險。其具體做法如下:
1.1 積極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根據醫院具體情況確定醫療責任保險保費繳納方案
我院積極參加醫療責任保險,于2005年和保險公司共同簽訂了《醫療責任保險合同》。合同中明確規定了雙方的權力、義務、賠償范圍、賠償的時間限定等,且保險類別包括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外聘專家等多項選擇。筆者醫院根據保險賠償制度,并參照其他醫院的做法[3],確定了年保險費繳納方案:首先,醫務人員不分崗位進行統籌,上調個人系數,調高單人次最高賠償限額。由于保險意識和法律意識的欠缺,很多醫療機構還存在每年得到的賠款要高于繳納的保險費,否則就虧本的想法。部分小型、低風險的醫療機構和科室不愿投保,投保醫療機構多為高風險醫療機構、科室和醫務人員,且存在故意漏報床位數、不如實報告醫護人員和低風險科室等情況[4]。其次,我院為二級醫院,存在外請專家的可能,筆者選擇了“外聘專家”保險項。醫學是一個高風險的實踐科學,任何專家也不能保證“百分百”,也為了一旦發生“萬一”給患者一個客觀公正的解決。再次,醫務人員意外傷害及公共場所等保險項目我院未選擇,主要原因為頻率少,發生的原因復雜。
1.2 建立了醫療責任保險培訓、首接負責制,以避免推諉,緩解矛盾
為了解決醫療糾紛處理中的低效性,保證醫療責任保險的有效利用,我院建立了醫療責任保險培訓、行政首接負責制。門診部、醫務部所有工作人員均接受醫療糾紛處理技巧及醫療責任保險等相關工作內容的培訓。一旦發生醫療糾紛,臨床科室即上報門診部、醫務部,由門診部、醫務部首次接待人員進行處理,負責整個案例的全部過程:接待、溝通解釋、填寫出險通知單、協助患方了解醫療責任保險、并準備各項資料、和醫調委調解員聯系等工作。既能保障患者有人可找,事情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又能讓臨床不因為醫療糾紛而分心,一心一意做好醫療技術工作。避免出現患者不知道找哪個部門、找誰解決問。
1.3 靈活處理醫療糾紛,有效利用醫療責任保險
我院未采用醫療責任保險之前,對醫療糾紛的處理大多為協商解決,不但加重患者的期望值,而且也不利于醫院在本地區的聲譽建設。采用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之后,我院建立了評估制度,對簡單明了的醫療糾紛,我院成立的安全管理委員會中的相關專家及律師進行評估,對該例糾紛可能發生的補償額度進行客觀討論評估,如果在免賠額范圍內或超過范圍在5%以內,為減少流程,及時解決糾紛,通過雙方協商簽立協議即可。如果補償額度可能遠遠超出免賠額,或患方期望值遠遠大于委員會討論結果,則進入程序化的解決途徑,建議并協助其報醫療責任保險。
1.4 通過制度建設,建立獎懲機制,避免醫療責任保險不利面的發生
醫療責任保險的實施由于第三方的介入,確實有利于醫療糾紛的解決,增加了客觀性、可信度。但潛在的不良后果是可能會減弱醫院管理人員及醫務人員的責任感, 有可能增加醫療糾紛的發生率,對醫務人員建立有效的獎勵機制很有必要[5-6]。為此,我院不斷強化管理,強調責任。制度規定醫務人員一旦發生了醫療糾紛,如果是態度問題實行“零容忍”,技術問題根據責任的大小分別予以處罰。對工作突出、投訴少、患者滿意度高的醫務人員年終進行優秀員工評選,給予精神及物質上的獎勵。
2 成效
2.1 醫療責任保險有效保障了醫方的利益
醫療責任保險的參保對象是我院的全體工作人員,因此,大的參保范圍在分散和轉移醫療風險、及時處理醫療糾紛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醫療工作中醫療事故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建立保險機制有利于醫院和醫務工作人員的風險責任,降低最大損失[7-8]。所以,醫療責任保險保費的確定更大程度的保障了醫院的利益,這個利益不僅體現在金額上,還體現在聲譽上。近6年數據顯示,我院每年的賠償額雖低于保費,但未結束案件由于國家法律更改,患方訴求變更,患方家庭復雜多變等因素,提高每例賠償額為我院減少了風險數例,當患者期望值過高,通過醫院調節委員會調節其接受客觀處理方案100多起。
2.2 醫療責任保險提高了醫患雙方醫療風險的防范意識,簡化了醫療糾紛的處理程序
醫療責任保險的使用首先使患者、醫院及醫務人員充分認識到醫療行業的高風險性,從而使其從心底真正意識到診療過程中發生醫療損害時應擔當的責任,促使醫務人員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增強法制意識、規范服務行為,進而提高服務的質量。其次是我院管理者則從原來復雜的過多的糾紛中解脫出來,由醫療糾紛調解中心完成,我院采用的是行政首接負責制,可作為醫院第三方對醫患雙方進行調解,避免了當事人的直接接觸,有效地減少了調解過程當中的偏激行為,使患方相對理智對待,行為上不過于粗暴。也讓患方不重復敘述事件經過,找部門、找人確定,不模糊。而患者來醫院的次數也大大減少。結果是既保護了患者的利益,又維護了醫院的醫療秩序和醫生的合法權益。
2.3 醫療責任保險的廣泛應用還使賠償合理化,減少了醫院的盲目賠償及不賠償
參保之前,我院一旦發生了醫療糾紛,為了避免醫患矛盾的升級,常常在無過失的情況下也對患方進行賠償。參保之后,依據公開、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則,由醫院質量安全委員會根據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對醫療糾紛進行定性分析,減少了醫院無過失賠償的額度,同時也讓醫院客觀看待責任,不推卸;另一方面賠償金不再由醫院獨立承擔,而是以保險公司為主、醫院為輔的分擔方式,且賠償金額合理,實際賠償金額大幅下降。
3 體會
醫療責任保險體現著憲法賦予每位公民的權利和責任,要求醫療糾紛的處理符合法律的原則和規定,在實踐上要體現出有效的要求[9]。我院引用醫療責任保險應用于解決醫療糾紛的實踐表明,醫療責任保險符合醫患雙方的利益,醫療責任保險的風險承擔能力及分散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可防止醫患沖突進一步加重,因此,通過建立醫、患、保三者之間的關系,既緩沖了醫患沖突,又增加了補償金的支付渠道,調整了醫患之間的賠償關系,緩解了以前醫院因息事寧人而賠償及不愿賠償而加重醫患矛盾的狀況[10],使醫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得以維持,提供了醫療質量及水平來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務。此外,醫療責任保險的存在也為患者提供的信心支持,使之加強對醫生的信任,以更大的信心進行治療。
其次是我院設立的調解中心可使醫院管理人員有充足的時間投入到醫院的管理工作和醫療質量的管理中去,使醫務人員提供醫療質量和服務質量。外聘專家也發揮了極大的作用,他們可在醫院管理方面、醫療相關的法律法規、醫患溝通技巧方面及醫療糾紛如何進行防范方面進行專題講座,以提高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使之從根本上防止和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所以,醫院管理人員和醫護人員可卸下心中的包袱,將有更大的精力投入到工作當中,從而在醫學方面進行科學的創新。因此,在促進醫院醫療行為的正常進行和醫療業務的健康發展發揮了極大的作用。但醫療保險費用和賠償標準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醫院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不斷地調整,并及時進行總結和完善。
[參考文獻]
[1] 劉宇.關于醫療責任保險的探討[J].中華醫院管理,2005,21(5):296.
[2] 李成修,丁偉芳,尹愛田,等.醫療責任保險的潛在缺陷與發展建議[J].中華醫院管理,2005,21(9):584-586.
[3] 王子究,董繼俊,李靜波.醫療責任保險在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中的應用[J].中華醫院管理,2003,19(9):565-567.
[4] 孫祁祥,孫立明.保險經濟學研究評述[J].經濟研究,2002,(5):48-57.
[5] 傅正華,,阮小明.醫療責任保險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應用[J].中國醫院管理,2002,22(6):12-13.
[6] 史麗波,楊愛榮,王志剛.探尋醫療責任保險緩解醫患沖突的有效途徑[J].中國醫學倫理學,2009,22(3): 48-49.
[7] 陳紹輝.影響醫療責任保險解決醫患糾紛的因素及對策[J].衛生經濟研究,2006,(6):30-31.
[8] 陳方,鄭雪倩,張咸豐.醫療責任保險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J].中國醫院,2007,11(9):7-9.
[9] 童奔,黃敏.醫患糾紛與醫療責任保險[J].中華現代醫院管理雜志,2003,1(3):86-88.
醫療糾紛合法解決途徑范文5
醫療糾紛現在呈現多發的態勢,但是目前解決糾紛的途徑和方式卻比較單一,要讓醫患關系變得和諧,改變醫療糾紛的現狀,就要以法律為最規范的指導,以非訴訟解決辦法為主要方式,以法律訴訟為最終的解決途徑的多種解決醫療糾紛的機制。
關鍵詞:
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和諧醫患關系
近幾年來醫療糾紛不斷增多,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趨勢,特別是近年來傷醫事件頻發,讓醫生和患者的矛盾日益升級、加重。通過打官司,走訴訟解決問題,周期相當長,醫患之間的問題比較深重,因此,在訴訟途徑之外,需建立其他有效果的替代性的解決途徑。非訴訟的解決方式具有速度快、專業性強、不用花費任何費用等特點,已經成為我國很多城市解決醫療糾紛的重要手段之一。
1非訴訟解決機制的重要性
醫療糾紛的非訴訟的解決機制,就是通過第三方調解或者醫患協商,而非通過法律訴訟來解決醫療糾紛。醫療糾紛的解決不僅僅是息事寧人,更重要的是在當下這個醫患關系極度緊張的環境下,重新塑造一個良好的醫患關系。法律可以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但是通過法律訴訟解決問題并沒有使醫患關系得到緩和,甚至還會加重矛盾。
2醫療糾紛的產生原因
2.1醫患關系的商品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醫院為了追求利潤,難免會出現開大處方、檢查多、亂收費等現象,而藥廠跟醫療器械的廠家,都需要醫院來銷售這些所謂的產品,間接增加了患者的負擔,患者花了大價錢,卻沒有得到應有的結果,才更加導致了醫患關系的惡化與不信任。
2.2醫患關系的差異性
在醫患關系中,由于專業知識和專業素質的差異,導致醫患關系的差異性。一個醫生是經過多年的理論學習、實踐訓練才能掌握知識和技能,最后還要經歷一個漫長的實習階段,形成了對各種疾病的認識。而患者在得了疾病以后,心理上就會出現急躁和擔心。一邊是專業的醫生,一邊是由于患病而脾氣急躁的患者,這兩種情況碰到一起,勢必會加重醫患關系的距離,導致差異性的產生。
2.3醫患關系的敏感性
在整個醫療看病治療過程中,醫生會變得更謹慎,不只是解決患者的病情,還要適當、適時地解決患者內心急躁以及擔心的問題。而患者在患病以后的精神壓力大、開銷大的情況下,會使自己的情緒出現急躁,并且不信任醫生。這樣就會爆發一系列的連鎖反應。所以目前的醫患關系是處于高度激化的狀態。
3醫療糾紛的非訴訟解決機制
3.1和解是目前解決醫療糾紛一種方式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是比較理想的解決方法,但是這一解決方式受各種原因的制約,比如在天津市,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的金額控制在一萬元以下。這種方式回避了醫患雙方之間的矛盾,在雙方共同認可的情況下,讓醫療糾紛得到解決。
3.2醫療糾紛鑒定制度的構建
醫療事故鑒定以及醫療損害鑒定是我國目前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重要一個過程。在法律訴訟、協商、調解等方式相比,醫學鑒定可以明確原因,有著不可替代的優勢和特點。醫學鑒定可以有效的保持中立性、權威性,最重要的是專業性。它可以彌補調解等對糾紛的事實以及最終結果把握不準等不足。
3.3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委員會
第三方調解委員會屬于司法部門,與醫患雙方不存在利害關系,也不牽涉衛生、保險等部門的利益,決定了它比衛生行政部門的調解更公正、中立[2]。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常由于牽涉到利益,情緒激動,如果直接進行對話,很容易引發矛盾沖突。而第三方調解委員會的中立身份,更有利于緩和醫患之間的矛盾沖突。調解達成的調解書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民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它具備其他傳統非訴訟醫療糾紛處理機制不具備的優勢,但由于是新興事物,還需進一步完善。
3.4通過地方立法,規范醫療糾紛的處理
2009年1月天津市在全國率先以省級政府令形式頒布了《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成立了“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全市公立醫院推行醫療責任保險[3]。司法、衛生、公安、保監、財政、醫調委等部門通力協作,形成了具有天津特色且行之有效的醫療糾紛調處工作機制,使醫療糾紛處置工作走上了依法、公正、客觀的軌道。目前《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條例》已經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醫療糾紛處置工作的政府規章上升到地方法規的層級。隨著《條例》的頒布實施,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將能夠依法得到更好地保障。天津市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也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并減輕法院的審判負擔。2014年《上海市醫患糾紛預防與調解辦法》正式施行,其中人民調解發揮重要作用,費用來自于政府。主要堅持的原則就是以調解問題和解決問題為目的,對于有傷害醫務人員的行為,公安機關應及時采取行動依法處置,將糾紛帶出醫院。同年,江西省也出臺了有關于糾紛的預防和處理條例,成為就醫療糾紛出臺條例的首個省份。
4非訴訟解決與訴訟解決比較
4.1非訴訟解決
目前,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成立7年(以下簡稱“醫調委”),在這7年當中,醫調委調解了絕大部分的醫療糾紛,據統計為天津市發生糾紛的95%。但是這種調解的模式也是建立在對醫療糾紛原因的模糊性上,依靠醫調委工作人員以及各大三甲醫院的專家為醫療咨詢庫,通過咨詢、研究、比較等工作,來分析并確認醫院存在的問題,在醫院認可的情況下,醫調委在做患者家屬的工作,最后得到雙方的認可并達成賠償協議,其中保險公司也適當參與意見。這種調解辦法的優點是省時、省力、省錢,并且在醫患雙方不是很激烈的情況下快速解決矛盾。但是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那就是對糾紛結論的判定上存在一定的差距。
4.2訴訟解決
法律訴訟解決辦法是一個比較漫長的過程,患者家屬通過立案,走鑒定(醫療事故鑒定和醫療損害鑒定)。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12年了174號內部文件,規定天津市基層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必須經過天津市醫學會范圍的專家鑒定,明確原因以及責任后,再由法院來做最終判決。這種處理辦法優點就是能夠明確原因以及責任,這樣醫患雙方就能依據鑒定結果賠償和得到應有賠付,醫院也可以分析鑒定結果來吸取教訓,防止同類問題再次發生。但是這種解決機制患者家屬會經歷一個漫長的等待,基本上通過法律訴訟解決至少兩年才能得出結果。
4.3兩者對比
醫療事故鑒定以及醫療損害鑒定是我國目前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重要一個過程。在法律訴訟、協商、調解等方式相比,醫學鑒定可以明確原因,有著不可替代的優勢和特點。醫學鑒定可以有效的保持中立性、權威性,最重要的是專業性。它可以彌補調解等對糾紛的事實以及最終結果把握不準等不足。而非訴訟解決機制也有著快速、省錢等優點,能迅速解決矛盾而不激化矛盾。而且非訴訟解決機制已經解決了絕大部分的醫療糾紛,在解決的數量上是領先法律訴訟的,但是從明確原因以及責任的結果來看,訴訟機制還是有自己的優勢。
5小結
創造一個好的醫療環境,首先,應該從醫務人員的行為出發,加強監督和管理,其次,建立醫療責任保險保障制度,保險公司通過向醫院征收保費,達到醫院所有醫護人員參加醫療責任險,在通過第三方調解,來為患者找出醫院在整個治療行為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或者過失,在通過法律法規的規定來對患者進行賠償,這樣能有效的保證患者的最大利益。在維持兩種機制并持續改進中,我國已經在醫療糾紛中取得了顯著的成就。
參考文獻:
[1]艾爾肯.論我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制度[J].西部法學評論,2015(1):22-24.
[2]鄭雪倩,高樹寬,王將軍,等.我國部分地區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調查分析[J].中國醫院,2012,16(7):67-68.
醫療糾紛合法解決途徑范文6
【關鍵詞】“醫鬧”;醫患關系;權利和義務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中,“醫療”是新增的一項,這就意味著“醫鬧”行為通過此次修正案正式入刑。
“醫鬧”得以入刑,就其原因則是近來持續頻發的醫療糾紛。在這些醫療糾紛中,患者及其家屬通過破壞財物、侵擾醫療秩序、侮辱傷害醫護人員或在醫療場所滯留等方法鬧事,以此向醫院索取高額賠償。甚至有些人從中發現“商機”,使“醫鬧”變成了一種的“職業”。這些“醫鬧”事件輕則影響了醫療單位的秩序、并讓醫護人員受到了身體和精神上的雙重傷害,重則使得社會的和諧穩定遭到了極其嚴重的破壞。
一、“醫鬧”行為的釋義
在法學領域,并沒有“醫鬧”這個概念,它是學者在社會實踐中提煉出來的一種通俗的說法。在百度百科中對“醫鬧”的定義如下:醫鬧指受雇于醫療糾紛的患者方,與患者家屬一起,采取各種途徑以嚴重妨礙醫療秩序、擴大事態、給醫院造成負面影響的形式給醫院施加壓力從中牟利的行為。這一定義將“醫鬧”的主體界定為受雇于患者方以“醫鬧”非法獲利的第三方,即上述所說將“醫鬧”變為“職業”的人,而從各地所發生的“醫鬧”事件來看,我個人認為,“醫鬧”的主體并不應當僅限于此,“醫鬧”的主體包括患者及其近親屬、朋友等關系密切的人,也包括其雇傭的人,其中這些被雇傭的人即所謂的“職業醫鬧”。
所以,本人認為,“醫鬧”是指患者或患者近親屬、朋友等關系密切的人,及其雇傭的第三方等,因對醫院醫療行為的不滿意等原因,選擇采用暴力或者威脅使用暴力等手段,嚴重侵擾醫院秩序、侵害醫院名譽等行為。
二、“醫鬧”事件產生的原因
(一)法律維權效率低、成本高
訴訟作為糾紛解決的方法,必須要經過嚴格的程序,從到法院開庭,再經過審理到最后作出判決,大部分到醫療糾紛的訴訟都要大約一年的時間,當然這還不包括上訴的時間。而且在中國,執行難是普遍的現象,所以即便患者勝訴,判決能否得到執行也不得而知。不單如此,患者還要負擔大量的訴訟費用,比如昂貴的鑒定費、律師費等等。面對訴訟這種費時費錢還不一定能成功的方法,“鬧”似乎更簡單有效,成為患者首選方法。
(二)醫患雙方地位能力不均等
由于雙方在信息獲取能力上的差異,加之患者方又缺乏專業的醫療知識,因此即使治療有問題,患者及其家屬也很難有證據,醫院就掌握著主動權。而且面對醫院,患者一方處于相對較弱的地位,難以和院方進行平等的對話來獲得相應的權益。各種原因的結合,使得患者有一種在正當的途徑中得不到公正的救濟的想法,因此就會想“另辟蹊徑”來維護自身的權利。
(三)醫療糾紛處理難度較大
醫療糾紛包含于民事行為之中,在民法的調整范圍之內。根據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則,對于這類糾紛,國家一般不直接干預。因此處理醫療糾紛的方法主要就是:雙方和解、申請醫療仲裁委員會等組織機構出面調解、向法院。訴訟這種方式由于上述費時費力費錢等原因,患者一般不會采用這種方法解決糾紛。第一種和解的方法只要醫患雙方在糾紛爭議的焦點上達成一致,簽訂和解協議并遵守協議內容,糾紛就得以解決。然而“醫鬧”會產生就是因為雙方在協商談判的過程中達不成共識,那患者也許就會選擇“鬧”的方式。至于第二種方法也有著一定的弊端:這些組織機構看似中立,但是和醫院或多或少有著一定的利益關系,這就使得患者懷疑裁決的公正性。這樣患者也許像和解的方法一樣選擇“鬧”。這一“鬧”鬧的不僅是醫院的秩序,更鬧出了社會輿論,這樣醫院會因為各方壓力而妥協。
三、“醫鬧”事件背后的法律問題
(一)以法學一般原理分析“醫鬧”
“醫鬧”事件往往產生于醫療糾紛中,根據法學的一般原理:“法律關系屬于社會關系范疇,表現為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但是法律關系不同于一般的社會關系,而是法所構建或調整的、以權利與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狈申P系的基本構成要素有:主體、客體和內容。在醫療關系中,主體是醫療機構和患者,內容是在醫療中的雙方權利義務,客體是醫患之間的財產和人身關系。因此,我們可以認定醫療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而醫療糾紛一般是醫患之間因為在診療過程中對治療結果及其產生的原因有分歧爭議,換言之就是對診療護理所產生的結果有異議。醫療糾紛是建立在醫療關系之上的。糾紛一旦出現,糾紛雙方就會尋找解決方法,在一方通過合理合法正當的手段得不到自己想要的救濟時,也許就會想通過其他的途徑來解決問題,而這時很多人選擇“鬧”作為一種解決糾紛的途徑。
(二)法律關系雙方的地位
在醫患關系中,患者所面對的不是一位醫生,而是整個醫療機構,同時對信息及相關醫學知識的掌握處于劣勢的患者,因此天然被當作弱勢群體。鬧事者也往往強調自己的弱勢地位。醫鬧者已然使“弱勢”變為了自己的“優勢”,用“弱勢”來為自己的非法行為合理化。可是,當我們仔細看看那些被報道的“醫鬧”事件,大多數都是無辜的醫護人員受傷,所以患者真的“醫鬧”事件中的弱者嗎?“醫鬧”的當事人有一部分是因為缺乏專業醫療知識,導致其將親朋的死亡全部歸因于醫院;還有一部分惡性的,是借著醫療糾紛的名義,為的就是向醫院索要高昂的賠償費?!搬t鬧”過程中,不僅影響醫院的正常秩序和聲譽,還會傷害到醫生或其他病人到身體和精神。
保護弱勢群體并不代表著無原則的保護,向弱勢群體傾斜是要有限度的,一味盲目的傾斜可能導致權利的濫用。保護弱勢群體,可以在立法時多考慮弱勢群體,但在執法時,應該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過度保護可能會導致反向歧視。某些明明觸犯了法律的行為,不應該因為實施主體的不同而得到不同的懲罰。
(三)失衡的權利義務
傳統的中國社會,受“義務本位”思想的影響,對于患者,醫生不以自己的財產或人身為考慮對象,而只是以患者的疾病為思考中心,這就決定了整個社會對醫者的極大信任。這種單方面的義務關系說明了醫者與患者之間沒有太大的利益沖突。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個體觀念的出現,更強調的是“權力本位”,醫生和患者之間的關系有了新的變化,醫生與患者開始對自身有了新的思考。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也曾經寫道,“我們把自己的健康托付給醫生。這類事情不能隨便托付給一個非常平庸或地位低微的人。因此,他們的報酬必須配得上他們在社會上所應有的且與這樣一個重要地位相稱的信任。”醫生更多的追求自我價值和自身應得的利益,而患者付出酬金后對自身的生命健康有了更大的期待,如果付出的財產權利得不到相應的對生命健康的保障,醫生和患者的矛盾就此凸顯,雙方開始站在了對立的立場上。而作為醫院單方出具的、患者簽署的《手術同意書》將這一對立更加清晰。這樣的文件使得醫院在醫療關系中處于優勢,最大化的實現了個人權利,但對于患者而言,自己的權利不能夠確定的得到保護,還要承擔更多的義務。這樣的不平衡性使得醫患之間關系更加惡劣。
在我國,大多數民眾對醫院是不信任的。若患者對醫治的結果不滿意,并覺得自己已履行了義務,卻并沒有得到等價的服務,也沒有得到應獲的權益,當醫院沒有達到患者的期待值,那么患者就會要求院方來彌補自己的損失。那么,想要使自己獲得的補償高于損失的患者也許就會采取“醫鬧”來實現這一目的。
四、對于遏制“醫鬧”事件的幾點看法
(一)“醫鬧”入刑的積極意義
曾經因為對“醫鬧”行為沒有相關的規定,大量表面上未產生惡劣后果的事件,通常就會被當作一般的社會治安案件,予以行政處罰,這無疑使的“醫鬧”人員少了“后顧之憂”。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將“醫鬧”納入其中有著非常積極的作用。
從社會層面來看,當今中國已經走入了法治社會的新時代,然而醫療機構卻頻頻發生“醫鬧”事件,有些甚至升級為故意傷害等惡性事件,醫院似乎成了法外之地。醫務工作者本身的勞動就是高壓力、高強度的,“醫鬧”事件還使得醫務工作者人人自危,長期處于一種緊張壓抑的精神狀態下,給醫務工作者帶來了不少的負面影響,嚴重影響了醫院的工作環境以及其他病患的生活?!搬t鬧”入刑使得“醫鬧”的治理有了法律依據,有利于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和醫護人員的合法權益。
從立法層面上來看,對“醫鬧”的治理也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原來因為缺少相關的規定,人們往往不能充分的理解“醫鬧”的危害性。如今有了相關的規定,就會對人們認識到“醫鬧”危害性有著積極作用,就會有利于依法打擊“醫鬧”,維護公共醫療秩序,保障醫護人員和廣大患者的合法權益。
(二)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實際上,刑法只是處理矛盾糾紛的最后的方法。想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就得從源頭開始改變。有效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并且在發生醫療糾紛發生后迅速及時的做出妥善處理,這才是解決“醫鬧”問題、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治本之策。
首先要保證診療過程中相應的信息能夠公開。醫院將診療過程中與患者治療相關的部分向患者及其家屬公開,使得診療過程中的資料可以完整全面的展現給患方。同時,信息公開不僅僅要注意完整性、全面性,還要注意信息公開的質量,使患者可以清楚的掌握相關信息。
其次是建立公平公正的醫療服務監督機制。想要做到公平公正的監督,既需要醫療機構的內部監督,也需要患者方的外部監督,以及中立第三方的監督,將三者相結合設立醫療監督機制,做到公開透明,使患者方相信醫院,即使產生利與自己期待不一致的醫療結果也不會選擇用“醫鬧”解決。
事實上,想要徹底的解決“醫鬧”問題,必須通過整個社會的努力才能得以實現。政府要建立健全的醫療保障體制,完善醫療糾紛解決通道,建立中立的第三方醫療糾紛解決機構;醫務工作者要注重醫德、提高醫術、誠實守信、認真負責、公開透明,努力為患者提供高質量的診療服務;廣大民眾也要學會換位思考,依法維權。只有整個社會攜手努力,才能構建和諧穩定的醫患關系,徹底解決“醫鬧”問題。
參考文獻:
[1]張文顯.法理學(第三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9
[2][英]亞當斯密.唐曰松等譯.國富論[M].北京:華夏出版社,2005:82
[3]聶洪輝.醫鬧事件中弱者的武器與問題化策略[J].河南:社會科學,2010(5)
[4]邢立泉,徐凌中.淺談“醫鬧”問題的原因及政策[J].中國醫療前沿,2009,4
[5]張公業.醫院應對職業“醫鬧”的方略探析[J].基礎法學論壇,2009,13
[6]劉曉燕.關于“職業醫鬧”現象的法律思考[J].衛生法學,20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