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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管理制度建設范文1
1 對學校教育裝備工作的認識
裝備資產是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裝備管理與一般校產管理相比,又有其特殊性。做好中小學教育裝備工作,首先要認識到裝備工作不是一件單一的、孤立的事情,至少包含校產校具的裝備建設、管理、應用3個方面,三者相輔相成。一方面,裝備目的就是為了應用,要充分發揮其應用價值,同時要做好管理,發揮裝備的教學保障功能;另一方面,管理可以保證教育裝備的有效性、針對性和計劃性,同時也是為了促進裝備的充分應用,提高其利用率;此外,在裝備得以充分應用的同時,裝備管理、裝備建設,包括制度建設也必須相應同步跟進,使之不斷走向規范化和科學化,適應裝備工作發展的要求。
2 裝備管理是學校校產管理工作的重
要方面
從資產管理角度來看,裝備首先是“物”,是學校的重要資產,應納入常態化的校產管理范疇。學校校產校具的管理工作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財的管理,二是物的管理。財的管理包括校產校具的采購、入庫、賠償、報廢等;物的管理包括所有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教學辦公用品和建筑物及建筑材料的保管、維護、維修、使用等。
校產校具的管理既要“管”還要“理”。管是管好學校的財和物,管要管得井井有條,保障學校一切教育教學工作的正常開展;理是理出所有的東西,有用的要物盡其用,沒用的要按照規定辦理相關的報廢報損手續,為教育裝備設施更新提供依據。要做到制度先行、規范操作、科學管理。
2.1 制度先行
學校校產、裝備管理制度的建立、修訂和完善一般應該堅持以下幾個原則。
1)繼承與創新的原則。許多遵循教育教學規律、貼近學校工作實際、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和其他管理工作有很好指導和規范作用,可操作性強,為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的提高發揮積極作用的規章制度,應予以保留,以保證學校管理制度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比如,學校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一般都比較完備、科學,應該繼承。同時,學校管理制度也要適當增加、修訂和創新,以適應新時期教育教學工作的發展變化,尤其是新課程改革的需要。如學校財務管理制度、電教設備管理制度、實驗室和圖書館的管理制度等,就需要重新修訂、調整和重新制定。
2)依法治校與以人為本的原則。在學校管理所涉及的人、財、物等諸多要素中,人是第一位的要素。制定學校管理制度,首要考慮的因素是教師與學生,要把他們的利益、感受、發展擺在第一位,因為學生是學校工作的對象,學校的根本任務就是促進學生全面發展,而教師是完成學校根本任務,實現學校辦學目標的主要力量。學校校產、裝備管理制度,就是要在“以人為本、主動服務于教育教學”的理念指導下,實現學校財產的有效管理、規范管理。在這個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學校實施的素質教育、特色發展、內涵發展,必須充分考慮學生的全面發展、教師的專業發展和學校的可持續發展。校產管理制度的制訂要體現出引導、促進、鼓勵和方便全校師生的使用,而不僅是為了方便校產校具的管理,更不能限制、約束了師生的使用。
3)實體制度與程序制度相結合的原則。目前,學校的管理制度基本是實體制度,缺乏程序制度,使公開公平公正不能有效貫徹。學校的規章制度規范著全體師生的行為,在規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享有特權。既然規章制度人人都要遵守,在修訂學校管理制度時,就必須考慮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有些規章制度不規范,有的比較模糊,有的非常空洞,有的文字不規范,有的條例易產生歧義,有的不切實際,有的非常繁瑣、疊床架屋,可操作性不夠。因此,梳理校產校具管理制度時,必須對不規范的制度予以修訂、重建甚至取消。
比如,在本校的班級校產校具管理制度中,就規定“學期初配置,班主任簽字,學期末檢查核對,損壞賠償”。同時,加強日常的“校產盤查”力度,嚴格執行“校產校具賠償制度”,并且把檢查結果納入“班級常規管理”評分體系和“文明班級”評比指標中。
2.2 規范操作
有了科學、規范、系統的校產裝備管理制度,還需要學校領導和師生的嚴格執行和貫徹落實,尤其是要注意校產管理各個環節的規范操作,才能保證校產管理工作取得實效。
比如,每學年的財務預算,先由各個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填寫一份“常州市第一中學設備采購申請表”,然后由校產管理員提交“學校已有類似的相關設備情況”,再由裝備處調研、匯總后提交分管校長,校長室根據學校的預算總額、需求的輕重緩急等因素綜合考慮,制訂整個學校的財務預算報告。對于教育教學過程中的突況,急需添置的設備設施,也必須按照規定填寫“設備采購申請表”并進行審批。
1)對于設備的采購,學校一向遵循常州市政府采購中心和常州市教育局裝勤中心的“政府采購、協議供貨”方式,實行公開招標。對于小額的日常辦公用品、維修配件、易耗品等,也是貨比三家、公開信息、擇優簽約、長期合作,力求節約,學校的打印機耗材、家電設備維修等,都是采用這樣的操作模式,經過幾年的實踐,取得較好的效果。同時,學校文印室還實行了社會化運作,不僅節省了資金,還壓縮了一個工作崗位。
2)對于校產、裝備設施的采購結算和報銷,學校積極實施“公務卡結算財務管理辦法”,即使有個別的、突發性的,學校單獨采購,也要遵循2人以上一起采購報銷的原則。
3)對于校產、裝備設施的入庫,更是由財務會計和校產管理員嚴格執行驗收手續,核對物品、核對型號、核對數量、核對發票等。
學校管理制度建設范文2
關鍵詞:高職院校;學生管理;制度建設
學生管理工作一直是高等教育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關鍵環節。高職院校的學生管理水平直接關系到學校的可持續發展能力,所以探索當前高職院校學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已經成了不少高職院校的當務之急。但是,學生管理工作是一項系統性的工作,錯綜復雜又在不斷變化,此外,大學擴招、網絡的推廣普及、學生的個體差異性顯著、思想觀念呈現出多元化等諸多因素也給高職院校的學生管理工作帶來了一定的沖擊。因此,面對外部環境的影響,學生管理工作中內部存在的問題,學生管理工作者更應以積極的心態應對困難,積極剖析學生管理工作中不斷出現的問題,在工作實踐中不斷創新,深入探討解決這些問題的對策。本文即對學生管理工作中的制度化建設問題進行深入的探討。制度是高職院校學生管理工作建設中難以回避的重要議題。因為學生管理制度就好比校園中的法律法規,是學校對每一個學生的最基本的行為要求,劃出了每個學生的行為底線,是每個學生的行為準繩。比如學校規定上課的時間,學生必須在上課鈴聲響起前坐到教室里自己的座位上,這就是制度,是每個學生必須遵守的,否則教師無法維持正常的教學秩序甚至無法展開正常的教學工作。學生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在學生管理工作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已經成為學生管理部門進行有效管理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是學校學生管理的基礎。
一、在學生管理工作中缺乏有效制度的危害
(一)缺乏了行為的依憑
在學生管理工作中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的危害,無論對于學生管理工作者而言,還是對學生來說,都會覺得無所適從。任何缺乏規章制度的組織都是混亂、渙散的組織。就好比沒有紅綠燈的路口,看似可以隨意走,但實際上由于雙方的搶行會讓交通愈發混亂,反而造成了通行的不便。同樣,缺乏制度,即沒有統一一致的行為標準來約束,學生會覺得做好做壞一個樣,做得好沒人表揚,做得不好沒人批評,這無形中打擊了一心向上的學生,也傷害了遵守紀律、努力學習的學生,而縱容了錯誤的行為。
(二)增加了管理過程中的人為因素
在管理過程中沒有制度的規范,學生管理者處理事務將缺乏統一的標準,而辦事的因人而異,學生難免會感到厚此薄彼。造成學生對于教師的信任感缺失,而這將損害教師的權威,對教師的個人形象造成負面影響,也對整體的校園氛圍造成負面影響。
(三)降低工作效率
學生管理工作者辦事因人而異,沒有統一的執行標準,自然會降低工作效率,甚至使管理工作呈現混亂局面,工作難以深入開展。
二、學生管理工作制度化的意義
(一)制度可以將很多優秀的學生管理方法固定下來
制度使學校優秀的學生管理方法得以傳承,再通過逐步地系統化完善,形成統一的、具有本校特色的學生管理制度。比如很多高校的輔導員都是畢業就擔任輔導員工作,學生管理工作經驗明顯不足,這時學校的學生管理制度中對工作流程、崗位職責、管理辦法的明確規定就可以對他們起到充分的指導、引領的作用,使這些年輕的學生管理工作者了解自己的工作性質、明確自己的工作方向、盡快融入自己的角色。而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輔導員轉崗對學生管理工作的影響,即降低了個人因素對整體學生系統的工作的影響。
(二)制度使學生管理工作規范化
各種學生管理制度既規范了學生的行為,更規范了學生管理工作者的行為。它們提供可遵循的行為準則。學校學生系統中各級各類的學生管理工作者其自身的性格與能力上的差異使他們在處事方法與管理方式上都存在差異,這可能造成學校學生管理工作的不一致性,使學生管理出現波動。這時,應用制度管理,就可以有效避免這些差異與波動,使學校的學生管理工作具備一致性、可預測性和可復制性。
(三)制度中的獎懲細則使學生管理具備公平性
古語云:民不患寡而患不均,道出了社會公平與公正的重要性。制度使學生管理工作者在管理過程中自然而然地“一碗水端平”,使學生管理工作者的管理權力得以公開透明地運行,避開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與學生管理者自身的主觀性、片面性、隨意性,加強了對各項權利的控制與約束,從而使學生因學校學生管理工作的公正性感到信服,去自覺自愿地遵守學校的各項學生管理制度。
(四)制度使學生管理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
制度化讓辦事流程一目了然,制度使相關人員的責任分割清楚明晰,這樣,各級各類的學生管理人員對自己的工作職責理解得更加透徹和深入,減少了工作推諉的可能性,有利于工作的銜接和操作。同時,制度化的辦事流程也為學生提供了便利條件。當學校的學生管理統一標準,學生對自己的行為可預測,學校的各項工作就更容易開展,整體管理效率會大大提高,管理目標也就更容易實現。
(五)制度使學生有了清晰的奮斗方向
比如學校的獎學金制度,學生具有統一的參考標準,這樣,學生對自己的努力方向有了清晰的認識,而不是制度缺失或在評定條例上模糊其辭,讓學生無所適從或是讓管理者暗箱操作大行其事,以此來制約各種投機者??傊?,制度的重要性毋庸多言,但有時制度也因過于剛性或是不夠人性化而深為詬病。人性百態,每個個體對制度的解讀都是不同的,但此時學校作為一個整體,就應以大多數人的利益為重,如果要切實考慮每個個體的利益,在諸多顧慮下就無法制訂任何制度了。
三、進行制度建設的要點
(一)注重制度建設中的獎懲體系建設
制度的實施,與獎懲體系密不可分,甚或可以說獎懲體系是維持制度公平性與公正性的必要手段。比如學生遲到了,教師可以按照制度規定對其進行處罰,以儆效尤。因為如果不處罰的話,對違反制度的同學來說,既然犯錯成本為零,那么下次再違反規定也沒關系。但對于遵守制度的學生來說,看到觸犯規定的同學并未受到處罰,內心感到不公,認為遵不遵守制度都一個樣,既然如此,就沒有遵守制度的必要了。所以必要的責罰也是一種教育形式,可以有效地保證制度貫徹執行。再比如,各級各類的獎學金制度就是對努力學習者的褒獎。因此,可以說制度與獎懲體系相輔相成,有效地維持了學校內部的公平與公正。
(二)注重制度建設的實操性
因為制定制度的目的即在于執行該制度而不是制定完后束之高閣,那么一個制度必須可以在實際工作中被應用,否則即失去了制度的固有意義。但一個制度如果標準模糊,實操性差,也會讓制度的作用大打折扣。比如,助學金制度中,如果這樣規定:給予來自貧困家庭的學生一定助學補助。那么,“貧苦家庭”的界定與“一定補助”的多少都將給具體發放助學金的學生管理人員帶來操作上的困難。因此,健全制度首要地要考慮制度在實際學生管理工作中的可操作性與實用性。不可用的制度、內容空泛的制度形同虛設。籠統、模糊的語言應盡量具體、明確。此外,為盲目追求制度的完整性,制度制定者直接從其它學校照搬照抄,這時有可能出現不適用的情況,比如北方院校的宿舍管理制度就和南方院校的宿舍管理制度大相徑庭,這時如果不考慮本校的實際情況而原樣照搬的結果是很多細則用不上或不適用。借鑒其它學校的制度自然可以取長補短,但這時一定要結合本校實際做有針對性的修改,而不是直接原樣照搬,因為可能出現無法在本校有效操作的情況。
(三)注重制度建設的系統性
學校的學生管理制度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比如,學校各級各類的各項學生管理制度則應自成系統,在建設過程中自上而下,先整體而后局部,既要考慮全局,又要考慮各個制度間的邏輯關系。比如,各系的學生管理制度不能與學校的發生沖突,而當制定助學金制度時,同時需要考慮制定配套的監督制度。
(四)注重制度建設的科學化
制度建設的根本意義在于將學生管理的行為形成體系,進而發揮出最優化的管理效能。因此,在制度建設中,思索制度執行的前瞻、規劃、布置、實施、反饋五步驟,并按流程化、規范化、量化完成這五步驟,以科學的方法進行制度建設??傊?,學生管理工作者要善于總結過去管理中的經驗教訓,要思慮周全,能對種種管理效果做出準確的預判,能分析利弊得失,權衡各方權益,需斟酌制度中每一條細則的實用性、可操作性與細則間的邏輯關系,如此才能設計出好的學生管理制度。
參考文獻
〔1〕孫立強,解明,李繼霞.淺談新疆高職院校學生管理面臨的問題與對策探究〔J〕.科教導刊,2014,(7):224-225.
〔2〕唐冬芬.淺談新時期高職院校學生管理面臨的問題與對策探究〔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旬刊,2014,(34):254-255.
〔3〕盧鐵光,王立.美國高校學生管理工作及啟示〔J〕.教書育人:普教版,2002,(6):34-35.
〔4〕張玲,張惠瑀.淺談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人性化管理〔J〕.中國高教研究,2006,(3):87-88.
〔5〕洪志鈞.柔性管理對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啟示〔J〕.江蘇高教,2005,(4):92-93.
〔6〕施盛威,吳昌政.獨立學院學生管理工作探析〔J〕.江蘇工業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6,(4):50-52.
〔7〕楊彤,廖菁.高校學生管理人性化探討〔J〕.邵陽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4,(1):157-158.
學校管理制度建設范文3
關鍵詞: 后勤; 管理; 途徑
中圖分類號: G63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8631(2012)04-0153-01
現代學校后勤管理(Logistics Management/logistic management)是學校現代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工作涉及面廣,事務龐雜、瑣碎,表面看多是粗活,其實從組織及部門關系來看,后勤部門是學校的三大組織部門之一。它提供了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正常運轉所必需的物質保障和生活保障,在學校現代管理中起著極其重要的服務和支撐作用。
一、影響學?,F代后勤高效管理的諸多要素及制度建設的提出
從工作內容而言,學校后勤管理就是要處理好人員配置、經費調配、時間安排以及校產的使用維護之間的關系。從后勤工作的意義而言,后勤工作是學校工作的一個窗口,它與教師、學生、家長有著密切的聯系,后勤管理的服務意識、服務態度、服務效度以及后勤人員的工作態度、言行也會對學校外部形象產生影響。由此可見,后勤管理是一門科學。因此,如何做好學校后勤管理工作,建立并形成科學的后勤管理制度,使后勤工作更加高效地為學校教育教學服務,為師生服務,是我們在實踐中需要不斷探索的重要問題。現代系統管理理論及其組織行為學告訴我們:用人管人,用人管事,事倍功半;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事半功倍。因此,要深入系統研究學?,F代后勤工作的高效管理問題就必須從制度建設入手,以制度建設支撐并實現學?,F代后勤工作的高效管理。
二、現代學校后勤高效管理的量化重在加強目標管理責任制,實現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
對于教師管理,可以用工作的“質”和“量”來考量,比如上課節數、班級工作、實際取得的效果來判定;而后勤工作內容繁雜,千頭萬緒,很難從某個量來衡定其工作業績,但是再難的問題終有解決的妙方,實踐表明,在學校后勤管理工作的過程中,利用和引入現代目標管理責任制是實現學?,F代后勤高效管理的重要途徑和保障。我們學校的主要做法是:
第一,結合近年來學校后勤工作和各崗位工作特點,參照教學人員的量化標準制定責任目標,包括后勤整體工作目標、分塊責任目標和員工個體目標。
第二,制定考核標準,讓后勤主管、分塊負責任以及普通員工人人明確自己的崗位職責以及所從事工作要達到的“質”、“量”標準,通過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個體考量與綜合評估相結合的辦法,量化工作實績,切實做到獎優罰劣。
第三,在具體管理中,根據后勤人員專業,把學校的水電暖及修理養護等工作,劃分成責任區域,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采取后勤人員對總務處負責,總務處對學校負責,責任明確,職責分明,獎優罰懶,最大限度地發揮各自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的達到優質服務。
當然,時代在發展,知識、技術不斷更新,后勤服務質量的不斷提高也成為我們的考量目標之一,因此,學校定期聘請電路、水暖、鍋爐、園藝、消防、禮儀等方面技師,對后勤人員進行專業培訓。通過專業技能比賽、競爭上崗、崗位聘任等途徑,促進后勤人員增長知識,提高技能,激發創造力和潛能,不斷調高后勤人員的管理水平和服務水平。
三、現代學校后勤財產的高效管理重在推行財產管理責任制,實現物盡其用
做好校產的保管、維修工作,延長校產的使用年限,加速校產使用的周轉,大力提高校產的使用率,充分發揮校產的作用,有利于學校的健康發展,因此,校產管理必須建立起財產管理的責任制。
學校設專人負責全校財產管理,所有校產都建立了專帳,分門別類登記造冊,進出庫均應嚴格執行制度,做到手續完備,賬目清楚,杜絕了貪污和浪費的發生。教室、辦公室、實驗室、圖書室、體育室及各職能部門都有指定人員負責本部門的財產管理,全校建立了財產分類賬和各部門財產分戶帳,由部門負責人在財產登記表上簽字,總務處財產管理人員每學期末核查各部門財產,按損壞情況追究責任,照價賠償。這樣有效地減少和杜絕了任意毀壞、糟蹋校產以及只管用、不管理的現象,也引導了師生愛惜公物、勤儉節約的好習慣。
四、現代學校后勤財產的高效管理重在建立健全部門申報制度,做到事半功倍
學校管理制度建設范文4
華東師范大學法律系,上?!?00241
【摘要】我國目前有關校園安全的法律資源匱乏,制定一部全國性、高位階性的《校園安全法》刻不容緩。學生安全在高校校園安全中居于核心位置,應作為《校園安全法》的重要篇章。通過對學生安全、學生安全管理分別進行公共安全與公共行政的定性,并解析安全管理活動中各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可以為立法研究奠定理論基礎。立足于此,描繪出安全管理的主要機構、安全管理的不同維度并建構相應制度,將有望推動高校學生安全管理活動的變革。
【關鍵詞】高校;學生安全管理;法理分析;制度建構;校園安全法
一、問題的提出
“安全”①,在各類辭典中通常解釋為平安、保護、保全、穩定、無危險、不受侵擾、不發生事故等義。有學者綜合公共管理學、法學、社會學、哲學等學科理論,將“安全”概括為“生活在特定自然、社會環境中的人的各種權利,特別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受到保護,尤其是法律保護的平安、無危險狀態;其危害因素能夠得到抑制、消解;其權利受到侵犯,能夠得到救濟;其侵犯行為能夠得到處罰、矯正;安全是法律的基本價值之一”。[1]根據這一灼見,筆者將“校園安全”定義為:在校園這一特定公共環境中學習、研究、生活、工作的學生與教職員的權利(尤其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以法人形態運行的學校②的權利(主要是財產權利),不受威脅、危害、侵犯,從而得到實現的穩定狀態。換言之,安全是將主體的法定權利轉化為現實權利的進路。顯而易見,學生安全在高校校園安全中居于核心位置:一則學生是高等教育事業的立足點,二則學生群體在學期間生活在校園之內。
高校以提供專科以上層次的全日制高等教育為目的,具有規模大(校園面積廣、師生人數多)、開放性強、管理復雜等特征,時時刻刻面臨著校內外各種不利因素的威脅。筆者將其概括為以下四種:一是高校在管理上的漏洞甚至嚴重的失職;二是高校校園作為一種特殊的公共場所與公共設施,不可避免要面臨由校外滲透、侵入的隱患和威脅;三是學生安全教育不足,憂患意識和法律意識缺失;四是社會整體治安惡化所造成的沖擊,我國當前處于社會轉型時期,部分地區治安狀況不容樂觀,對校園造成了波及。
誠然,學生安全管理活動是實現高校教育、科研職能的重要前提,亦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重要實踐。然而,我國相應的法律資源卻不容樂觀:一方面,由于立法進程緩慢,③直接針對校園安全的立法成果僅上海市2001年制定的地方法規《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未涉及高等教育階段)、四川省政府2002年制定的地方規章《學校安全工作管理辦法(試行)》④、教育部2002年制定的部門規章《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寥寥幾部地方法規和行政規章⑤,以全國性、高位階性為特征的專門法律和行政法規缺位;另一方面,雖然《侵權責任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民事、行政法律、法規中亦有部分規范可供適用,但是因為其分散性、間接性,并不足以應對紛繁復雜的現實所需。一言以蔽之,制定一部專門的《校園安全法》勢在必行,高校學生安全管理則理應是其重要篇章。因此,筆者將對高校學生安全管理活動進行法理分析,然后在這一基礎上嘗試完成相應制度的建構。
二、高校學生安全管理的行政法理分析
(一)學生安全管理活動的公共行政性質
1.學生安全屬于公共安全范疇
“公共”,含有不特定(或多數)、共同性、社會共享性等要素。通常認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重大公私財產安全,重大生產安全,公共生活安寧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2]。顯然,高校學生安全符合這一界定,屬于公共安全范疇。有學者深刻地指出,“公共安全就是秩序的一種良性狀態”[3]。而“秩序(order)”,是指“在自然進程和社會進程中都存在著某種程度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4],與“無序(disorder)”、“混亂(chaos)”相對應。眾所周知,秩序由制度來進行設定與維系。因此,安全對秩序的依賴性從根本上決定了學生安全管理對制度資源的需求。
2.學生安全管理屬于公共行政范疇
公共行政是“不以營利為目的,旨在有效地增進與公平地分配社會公共利益而進行的組織、管理與調控活動”。[5]公共行政的特性在于以下五點:[6]一則以公共權力為基石,二則指向公共事務,三則目的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亦即具有社會共享性的共同利益),四則具有公開性與程序性,五則具有服務性與非營利性。一言以蔽之,提供公共產品是公共行政的旨趣,管理是公共行政的發揮功能的路徑——行政從本質上來說正是組織(社會共同體)為達成共同目標而進行的組織與管理活動,此點在法學界以及其他社會科學學科中得到廣泛承認。具體而言,學生安全管理活動是政府、高校以法律、法規、行政規范性文件、高校內部規章為準據,為維護學生群體的人身、財產等各種權利,所采用的各種措施之總和。依據大陸法系對公共行政的分類,學生安全管理活動屬于秩序行政(德語Ordnungsverwaltung),而秩序行政是“最典型、最傳統的行政類型。這種行政是在維持社會之秩序、國家之安全及排除對公民及社會之危害”[7]。
此處的難點在于對高校行使行政權力的理解。在我國,行政主體既包含國家行政機關,也包含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高校雖然在《民法通則》中被明確為事業單位法人而非機關法人,但是因為其行使著來自《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所賦予的行政管理權力,所以是一種授權行政組織,從屬于行政主體范疇。高校在行使這些行政職權時,處于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此時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行政法律關系性質。最高人民法院 的行政審判指導案例[8]也明確支持了這樣一種定性??疾焓澜绶秶鷥鹊牧⒎ê头蓪嵺`,將高校作為行政主體實為普遍。例如,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通常將高校(尤其公立高校)定性為公營造物。而公營造物(德語Anstalt,簡稱“營造物”,亦譯為“公務法人”、“公法設施”、“公共機構”等)是國家或地方為達成一定的公共目的,依據法律或由法律授權,結合人與物,使其能持續提供一定給付而設立的一種組織體。其通常具備法人身份,屬于公法人⑥中的一種,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自然享有行政主體資格。
故此,將學生安全管理活動定性為公共行政實屬必然。換言之,學生安全法制位于行政法系統中,有關學生安全管理的法律問題可運用行政法原理進行詮釋。
(二)學生安全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以校園為平臺,并依據主體的不同,運用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模式,可將學生安全管理活動中的各組權利義務關系⑦提煉如下:
1.高校與學生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1)高校與學生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實質。學生被某一高校錄取后,取得該校學籍,在此基礎上以學生身份⑧與該校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被總稱為在學關系。高校基于安全保障的需要,對學生實施管理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無疑是在學關系的重要部分。大陸法系普遍認為,在學關系是一種營造物利用關系,從屬于特別權力關系范疇。“特別權力關系”是源于19世紀時德國的一項著名公法理論,意指基于特別的法律原因(如軍人之于軍隊,囚犯之于監獄等),在一定范圍之內,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享有概括命令的權力,而行政相對人則具有高度服從義務的一種法律關系。具體而言,傳統理論將“特別權力關系”與“一般權力關系”相對應,后者是公民與國家之間行政法律關系的常態,以公權力行使受到法治原則控制為特征,而前者則與此相反,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緊密型持續關系”,既排除法律保留原則,又剝奪司法救濟手段,行政主體還可以通過內部規則的方式對行政相對人的自由權利做出限制乃至實施懲戒,行政相對人的義務具有不確定性??梢?,傳統的特別權力關系中的“特別”二字,絕非特別優待反倒是特別限制之意。該理論對日本、我國臺灣地區均產生了深遠影響。對我國大陸地區教育行政領域而言,雖無特別權力關系之名,卻有特別權力關系之實。
二戰之后,由于各國不斷踐行實質法治國的原則,特別權力關系被認為是“法治國的裂隙”而被修正,呈現出三方面的改變:[9]一是范圍縮??;二是涉及基本權利者,必須有法律依據(亦即,承認法律保留與法律優先的原則);三是許可提起行政爭訟。然而,在學關系仍應當認為是一種特別權力關系,而非一般法律關系。因為“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與一般行政關系相比畢竟有著特殊之處,該領域中權利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緊密程度比較高,雙方之間存在的‘緊密型持續關系’是客觀事實”[10],所以我們并不能對客觀事實視而不見而全盤否定之。當然,對于學校行為涉及學生基本權利或者重大利益的,應當遵循法律保留、正當程序、司法救濟等原則。這樣一種修正后的特別關系理論為國內外許多著名學者所贊同,并被改稱為“特別法律關系”、“特別公法關系”等[11]。
經過修正的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可以為規范我國高校和學生的法律關系起到指明進路的作用。華東師范大學郭為祿教授將在學關系中高校對學生的行政管理關系區分為學籍管理關系與日常管理關系:[12]前者是涉及學生身份等重大權益的管理,即高校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以行政法為依據,對學生實行學籍管理行為而形成的管理關系;而后者是不涉及學生重大權益的管理,即學校為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不同情況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由此形成的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筆者贊同這樣的劃分,并且進一步指出學籍管理關系的實質是高校教育權力⑨與學生受教育權之間的關系,而日常管理關系的實質則是高校行政權力與學生的其他權利之間的關系,這些權利處于受教育權的輻射地帶。雖然,歸根結底“受教育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并不是源于學生的受教育者身份,但是因為受教育權的影響,在相較于其他公民時仍會有所區別。在這樣的語境之下,高校與學生所發生的安全管理關系理應屬于日常管理關系中的一種,在特殊情況下亦可與學籍管理發生聯系。需要指出的是,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并不否定在一定情況下,學校與學生之間可以形成民事法律關系。例如,學生利用學校的食宿、洗浴設備,在學校經營的商場超市內購物消費等。因為此時學校并非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出現,而學生也完全是基于普通公民的身份而不是受教育權主體的身份與之發生關系,兩者處于平等地位,所以是一種民事契約關系,并不屬于筆者所說的在學關系范疇。
(2)高校的職權與職責。根據《教育法》第28條,學校有權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之規定,筆者提出以下見解:
第一,高校擁有根據學校章程,制定關于學生安全管理的規則并且貫徹執行的職權。并且,學校在制定規則以明晰雙方權利義務時,應集思廣益、尊重廣大學生的參與權,遵循正當程序。
第二,當學生嚴重違背本校安全管理規則,從而危害學校、同學、教職員工的人身、財產權利時,甚至達到嚴重違法、犯罪程度時,高校對其有聯結學籍管理、課以處分的職權。但是,開除學籍、勸其退學的實施應當審慎,并且不得與法律相沖突,以免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權這一重要的憲法權利。
第三,職權二字對學校而言,既意味著權利(權力),也意味著是不可放棄的義務——因為職權與職責是一枚硬幣的兩面。
(3)學生的權利與義務。第一,在本領域內,學生擁有的實體權利主要是人身權與財產權,這兩者都是憲法、民法上予以確認和保護的重要基本權利。財產權無需贅述。人身權是與公民人身有關的各種權利的總稱,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具體而言有生命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住宅不受侵犯權、通信自由與通信秘密權。前述六項人身權利與校園安全的密切 關聯并不難以理解,此處需要強調的是通信自由與通信秘密。我國高校往往以傳達室的方式來進行信函傳達,學生的信件往往會先經過學校傳達室,再轉至寢室樓或者所在教學單位,管理紊亂、程序復雜,今后宜加強相應管理,保護學生通信方面的安全。
第二,既然高校有制定安全規則,并且在此基礎上有對違規學生進行懲戒、乃至與學籍管理進行聯結的權力,則學生也必須擁有下述相應的程序性權利:一方面是參與安全規則制定的權利;另一方面是對于學校所作的懲戒有獲得救濟的權利,不涉及學籍關系的懲戒有權提起校內申訴,涉及學籍關系的懲戒則既可進行申訴還應當有權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第三,基于前述,學生還應履行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管理制度的義務,這也是《教育法》第43條所明確規定的。
2.其他各組權利義務關系
(1)政府與高校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政府對高校的學生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監管職權。此時,政府居于行政主體地位,高校居于行政相對人地位。政府所作的監管,可以通過抽象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事實行為⑩三種路徑來實現??傊?,高校對于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監管行為,負有接受、配合之義務。例如,公安消防部門對高校的校園消防設施、消防狀況進行檢查、指導。
(2)政府與學生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對學生實施安全管理的主要是駐校派出所。作為行政主體的駐校派出所通過戶籍管理和日常治安維持而與學生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對于違反法律規定危害校園秩序的學生,派出所有進行行政處罰的職權。
(3)高校、政府與來訪人員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目前,我國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學校保衛處與駐校派出所合作完成。二者可以依職權采取登記、檢查、守衛等措施,防止校外不良分子進入校園。外來人員在學校開放時間、履行相關手續后方可入校,進入校園后應遵守法律和學校安全管理規定。
三、高校學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機構及其制度建構
(一)主要機構
目前,校內負責學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機構為保衛部門與學生工作各部門;校外負責學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機構為政府警務部門。詳細而言,保衛部門是我國高校專為保障校園安全而設立的部門,校內與之配合的是由學生處(學工部)、院系黨團組織(含學生輔導員)所共同構成的學生工作部門系統,校外與之協同的則是政府警務部門。因此,如何優化組織模式、厘清各機構職權與協作關系是《校園安全法》中所應完成的制度建構。
(二)制度建構
學生安全管理制度是事前預防機制、危機處理機制與責任追究機制的結合,這是《校園安全法》所應體現出的三個層次。機構問題正是機制問題的源頭。
1.建立健全學生安全教育與輔導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條與《消防法》第6條分別課以了學校組織交通安全教育和校方安全教育的義務。秉持這樣一種安全教育精神,《校園安全法》既要與有關法律、法規相銜與深入,還應在其他方面進行拓展。筆者認為以下內容不可或缺:
第一,應以建構校園安全文化為一項重要原則,學生安全教育是其實現路徑??蓪⒈Pl部門明確為高校安全工作的核心機構,強制要求各校通過章程以及其他管理規則的方式,對本校的學生安全教育事項進行規劃,具體包含機構、時間、場合、方式、內容、次數下限等。
第二,有關治安、消防、自然災害等的教育,由學校保衛部門負責,會同政府警務部門進行。有關公共衛生(包含急救)的教育,由學校保衛部門組織,安排校醫院(設立醫學院的學校可安排醫學院或附屬醫院)或會同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有關文體競技的教育,由學校保衛部門組織,安排體育、舞蹈院系進行。有關教學科研安全的教育,由學校教務部門負責。
第三,健全學生輔導制度,特別是心理輔導制度。由學生處(學工部)負總責,對因遭遇困難而產生心理問題的學生進行積極干預,避免違法、犯罪、自我傷害事故的發生。
2.建立健全校園警察與保衛制度
據中國高等教育學會保衛學專業委員會2001年對全國58所特大規模高校(3個校區以上、管轄人口3萬人以上)的統計資料[13]顯示,這58所高校共發生刑事、治安案件l1725起,平均每校202起,查破刑事治安案件4986起,占立案數87%。其中公安機關查破573起,占立案數l0%,有3l所高校,公安機關的破案率為0。高校保衛部門查破4413起,占立案數77%。公安機關破案率與高校保衛部門的查處率為1:8。這一資料揭示出現行校園治安管理體制無法勝任實踐:一方面,我國長期存在著警力不足的困境,實踐中廣泛設立駐校派出所,然而派出所的警力編制與高校師生人數、校園面積相形見絀;另一方面,雖然高校保衛部門承擔的職責基本同于公安機關,但是保衛部門并無公安機關那樣的執法權(尤其是刑事案件)和專業技能,導致違法、犯罪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打擊。因此,筆者提出以下立法建議:
第一,建立專門的校園警察機構,增強校園警力。具體而言,在大學城、規模較大的高校直接設立專門的公安分局,原各校區設立下屬派出所,并在重要地點設立警務室。同時,鑒于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派出所行使的刑事偵查權較小,《校園安全法》可對校園派出所的刑事偵查權進行必要擴大。
第二,厘清高校保衛部門與校園警務部門之間的權責和協作關系。高校保衛部門的職能為:負責學校安全教育,負責聘用和管理校園保安隊伍,負責校園安全檢查、排除安全隱患,代表學校、師生聯系溝通校園警察部門。校園警察則擁有校園及周邊地帶的執法權,可以采取安全措施預防、制止、處理校內外發生的各類不法侵害。
第三,出于彌補警力不足的必要,為聘用校園協警提供制度保障。校園協警的門檻設定應較校外協警的門檻為高。協警并無獨立執法權,而是校園警察的輔助力量。
四、高校學生安全管理的具體維度及其制度建構
從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的角度出發,可將學生安全從本質上劃分為人身安全與財產安全兩種維度。這種劃分固然滿足了邏輯上的周延問題,但失之抽象,不能直接聯結影響學生安全的現實因素,對于解決實際問題較為不利??疾鞂嵺`,學生安全主要與學?;顒印嬍疑?、校園設施設備、校園交通、校園衛生五者相關。因此,可暫將學生安全劃分為學校活動安全、寢室生活安全、校園設施 設備安全、校園交通安全與校園衛生安全五種具體維度。盡管這樣的劃分在邏輯上并不周延、也無法涵蓋全部現實問題,然而對其進行探討并總結出相應的制度建構策略,無疑具備“重點突破”的積極意義。
(一)學校活動安全及其制度建構
1.問題分析
學?;顒臃譃榻萄谢顒雍驼n外活動兩種。兩者均直接涉及學生的人身安全:
教研活動是高校提供高等教育資源、完成行政給付任務,實現公民受教育權與學術自由的直接體現。在教研活動中,存在著因參與者違規、失誤而引發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可能性。教研活動安全的重要性,對具有實驗危險性的各類自然科學專業和體育、舞蹈專業學生不言而喻。2012年2月15日,南京大學化學實驗室便發生了一起甲醛泄露事件11。
學校所組織的課外活動,雖非學生作為受教育者的本職,卻對繁榮校園文化、促進學生人格完善意義深遠。由于課外活動以文體競技為普遍形式,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的風險不容忽視。目前實施的《學生安全事故處理辦法》為解決這類糾紛提供了一定思路。該《辦法》第9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第12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然而,在實踐中如何認定一項課外活動是否由學校組織,并藉此厘清學生與學校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實屬不易。現通過一個典型案例12進行解讀:
某醫學院的臨床醫學系組織“迎新”籃球賽,由臨床醫學系負責比賽場地和比賽管理事宜(包括聘請精通籃球運動的學生擔任裁判),在比賽過程中一名球員因搶球意外遭受重傷。事后,高校主張本次學生傷害事件不屬于校園安全事故,理由為:首先,籃球運動屬于對抗性、風險性的體育競賽;其次,臨床醫學系本身并不同于體育系或公共體育教學部,籃球運動不屬于其教學內容;再次,迎新球賽屬于學生與學生之間聯誼的文娛活動,高校學生作為成年人,應自己作為民事主體,承擔比賽造成的民事侵權責任;最后,臨床醫學系所起的作用是提供場地、后勤和組織觀眾的服務,并且已盡到管理職責,何況球員受傷純屬意外而非另一球員惡意違規造成。故此,學校只愿意提供人道主義的補償,而不承擔賠償責任。傷者不服,現提起訴訟,要求學校承擔賠償責任。依賴目前的《學生安全事故處理辦法》,該校主張雖有過分為自身開脫責任之嫌,卻并非于法無憑、毫無可取之處。
2.制度建構
(1)教研安全制度建構。立法授權相關組織制定出可操作的專業規范(特別是實驗規范、實踐規范),明確學校、教師、管理人員、學生的各自職責,特別是對教研事故發生時的處理措施要有詳細規定。任何學校均負有貫徹執行規范的義務,教育行政部門也應負有檢查監督的義務。前述實驗、實踐規范本身雖然不屬于“法”的范疇,但是法律卻課以相關行政相對人遵守的義務和行政機關保障實施的義務。同時,立法還應賦予各高校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專業規范,通過本校內部規章進行相應細化補充的權責。高校所作的細化補充規定不得與前者相沖突,補充規定的內容應包含學校如何組織有關教研的紀律教育活動,包含時間、場合和方法等,既針對學生也針對教職人員。教研活動的開辦過程中,以此強化教師、實驗人員崗位責任感和建構學生的教研活動安全文化。
(2)課外活動安全制度建構。根據前述案例,筆者提出三點立法建議:
第一,學校組織的課外活動并非學生意思自治的個人行為,而是體現著學校意志,應與教研活動同等對待。該受傷學生并非由于自行約定的體育鍛煉行為而致傷。其比賽由院系組織(實踐中可表現為院系的團總支、學生會),帶有明顯的“官方”色彩,應認定為學校活動。學校組織的課外活動作為教研活動的拓展,學校須承擔相應的安全管理義務和責任。原因在于,高校是實現公民發展和人格完善的公共機構,開辦第二課堂、組織課外活動是興學的必要,而課外活動也是考察一所高校辦學狀況的重要指標,在實踐中無法避免且應當鼓勵。本案中的體育活動雖非臨床醫學系的辦學內容,但仍系學?;顒又画h、符合高等教育宗旨,如完全由學生承擔風險,既不公平也不利于學校和教育事業的發展進步。學校確實無過錯的,承擔無過錯責任,對學生所遭受的損害進行較低限度填補即可;由受損學生以外的其他學生、第三人惡意造成損害的,應由他們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學生安全事故處理辦法》中的所謂“學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學校已履行相應職責”過于原則性、抽象性,所以《校園安全法》的法律條文在吸收其要旨的同時,還應進一步具體化,要求此類群體性課外活動應經過學校嚴格的籌備、組織工作,并得到學校相關職能部門的審批。像本案中的籃球賽,還應強制要求必須聘請體育系或公共體育教學部的專業師生擔任裁判,并且應有校醫和指導老師在場,活動前還應進行安全檢查和安全教育。
第三,對于學生純粹出于私人意思而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進行課外活動的,如網球場、田徑場、游泳館及其設備,學校也應在開放時間安排工作人員值班進行安全監管,否則仍應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四,對“校園”的解釋應適當延伸。教研活動和學校組織的課外活動有可能發生于本校校園以外,此時應將“校園”的范圍進行適當延伸,而非針對狹隘的地理空間。
(二)寢室生活安全及其制度構建
1.問題分析
寢室生活既涉及學生的人身安全也涉及財產安全。在我國,學生在高校校園內通過集體住宿方式生活(較為例外的是博士研究生,他們的寢室一般為單人間)——寢室既是學生的個人空間,又帶有一定的公共色彩。較常見的問題有公寓管理人員或學生違反學校寢室管理規定私自接納外來人員造成財產被竊,以及學生在寢室內進行飲酒等禁止性活動從而引發斗毆等。
2.制度建構
雖然學 生寢室缺乏作為私人獨立空間的色彩,但是將其視為臨時住宅、予以保護卻十分必要。住宅不可侵犯,乃是公民神圣的憲法權利。提升到這樣的高度,將有利于實踐中制止其他學生、教職員工、外來人員的不當闖入。誠然,高校強制分配宿舍、禁止學生在學期間校外居住在實踐中屬于常態。然而,此點對于基本上是成年人的高校學生群體,尤其對于學校離家很近的學生以及年齡較大的研究生群體是否必要?竊以為,離家較近的學生應當有選擇住家的權利;對于年齡較大的學生而言,強制住校則很可能會沖擊他們的婚育權。因此,在《校園安全法》中應當明確規定:學生有權自主選擇住校與否,高校擁有對住校生實施寢室安全管理的職權并承擔提供寢室安全保障的職責。
(三)校園設施設備安全及其制度建構
1.問題分析
高校是一個濃縮的社會。無論是教學樓、公寓、運動場等公共設施,還是教研用的儀器、設備,都與學生安全密切相關。消防安全是設施設備安全中的一項重要內容。鑒于國家已為各種校園設施、設備設立了詳細標準,同時,《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第1、2項也規定了學校對維持設施設備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故此,筆者不再贅述,將筆墨集中在其未作詳細規范的一類特殊情況上:校園施工所引起的安全問題。
校園施工者大都是從校方的建筑招投標中中標后承包下來的,作為施工者的承包方和發包方高校之間存在一個建設工程合同,但這一合同法律關系僅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承包方與學生之間并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但承包方因施工侵犯高校學生的合法權益時,施工方與學生之間就發生了侵權法律關系,此時的學校是否需要對施工方的侵權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第88、89、91條有關物件損害責任的規定,學生因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施工方承擔侵權行為帶來的法律責任。但是,實踐中的困難在于現實中,施工方與承包方往往不是同一個主體,并且學生對學校建筑工程的相關信息難以了解。此時,作為與侵權法律關系雙方中“橋梁”的高校理應有所作為。
2.制度建構
應規定高校在校園施工期間負有以下義務:
首先,學校有義務將工地設為禁區,防止學生進入。建筑材料也應放到學生難以接觸的固定位置;其次,有危險性的工程,應避免在教學期間進行,而是利用寒暑假進行;再次,如果發生學生受損事件,學校必須作出積極回應,及時與承包方聯系。學校有義務為學生提供承包方的必要信息,避免學生無法找到適格的侵權主體,從而無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校園交通安全及其建構
1.問題分析
隨著我國高校校園的開放性日益增強,在校園中穿行的學校公車、教職工與學生私車、途經校園的城市公交車、校外來訪車輛所帶來的交通安全問題也日益突出。尤其在陰雨天氣、上下課期間,道路轉彎處和食堂等地點。2010年河北大學校園內發生的李啟銘交通肇事案13是一個典型的事例。
2.制度建構
第一,設立財政??睿靡约訌娦@交通硬件設施的投入和改造。該工作由學校會同交通部門和城市建設部門來完成。內容包括:拓寬人行道、劃分機動車道、自行車道與人行道,設定各道路時速限制;設置警示標志和校內紅綠燈;在十字路口、教學樓、食堂、廣場等人流量大的地段設置斑馬線、減速帶和人行天橋,必要位置可實施單行道和道路封閉。
第二,基于前述校園警察與保衛制度的建構,由校園警察和保衛人員切實承擔校園內的交通管理,在一定路段設置交通崗亭,并對停車場和校門實施重點管制。同時,各校必須根據自身情況依法建立一套校園交通事故處理的應急處置機制。
第三,鑒于目前我國對中小學校車安全的重視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高校也應予以同樣注意,此點對擁有多個校區的高校尤為重要。
(五)校園衛生安全及其制度建構
1.問題分析
校園衛生安全包含食品、藥物、醫療、疾控四個方面。食品安全対映的是校園食堂和校園商店,食堂、商店依據與學校簽署的協議而進駐校園,在經營過程中還受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因此受到合同和法律的雙重規制;而藥物、醫療和疾控則対映的是校醫院。隨著高校后勤社會化過程的不斷推進,校園衛生安全監管的兩大難題也日益顯現:
一是食物中毒事件不時發生。由于資本具有逐利性,學生食堂如果管理不善,極易發生學生群體食物中毒事件。例如2010年3月30日,安徽外國語職業技術學院43名學生在本校第三食堂內面館吃完面條后,有39人出現不同程度的中毒現象14;二是校醫院運行狀態堪憂。校醫院廣泛存在著規模小、經費少、技術和物資差強人意的現象,然而,校醫院在實踐中卻往往承擔著本校學生醫療保健、衛生檢查和疾控工作的重任。2003年初,我國爆發的“非典”疫情,更是對該問題提出了挑戰。
2.制度建構
在本領域,我國制定了《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三部法規與規章。因此,《校園安全法》中所需的立法工作是整合這些立法成果,并與《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公共事件應急條例》等衛生法律、法規進行銜接和補充。具體建議如下:
第一,根據行政區劃,高校的衛生安全監管工作應列為相應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重點,可以考慮為行政檢查次數設立下限。
第二,通過立法為各高校校醫院的運行提供制度保障。按照校區數量、校園面積、師生人數,對校醫院的規模特別是醫務人員編制設定下限,其中多校區的高??稍O立數個校醫院,針對地理位置偏僻、本區域內醫療條件較差的高校還應增高其校醫院的設立門檻;授權各校根據自身情況進行本校的醫務資源配置,包括校醫院位置、診所和醫務點地規劃,規劃應報教育行政部門和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接受二者的監督管理;明確校醫院進行疾病防控與組織校園衛生檢查(含學生寢室和開放性場所)的職能,以及在突發校園傷害事故時緊急救治傷員的職責,對于設有醫學院、附屬醫院的學校,還應實現校醫院與它們的銜接。
第三,賦予學校后勤管理部門一定的食品衛生監管職責,包括聽取學生意見、與食堂、校園商店的運營者進行磋商、溝通衛生行政部門等。
學校管理制度建設范文5
通過近期的培訓學習給了我很大的幫助。在寄宿制學校學生的生活、學習、心理問題、后勤人員的管理以及以后的制度完善給了很大的幫助。在我校有多名寄宿學生,學生的安全尤其重要。在排除一系列大的安全隱患(食物中毒、煤氣中毒、消防安全)的前提下。
在學校近幾年發展規劃實施過程中,現代學校制度建設是一項必須要做而且要認真做好的重要工作,因為它是實施依法治校、提高管理績效的前提。我校把現代學校制度定義為以現代教育思想為指導而制定的符合學校發展需要的,以鼓勵與倡導為主的,以促進教師與學生的健康發展為根本目的的學校管理機制。本著這樣的思考,學校近幾年開始了在原有制度基礎上的現代學校制度建設。梳理、修訂、完善、建構的過程是對學校發展規劃的再認識過程,也是對學校文化建設、思想建設、制度建設等的再思考過程。怎樣的制度才是現代學校最需要的?本著“制度建設促發展”的思想,學校召開教職工座談會,學生座談會,職工代表會,討論了學校需要建立健全哪些制度,需要完善哪些制度?對此,展開了有針對性的討論和建設。不盡合理的,力求合理;力度不夠的加大力度,落實各項制度,補充考核細則……學校逐漸梳理出了《考核制度》、《學生管理制度》、《教師管理制度》、《住校生管理制度》、《食堂管理制度》……力求做到了科學,規范,合理,所制定的各類規章制度起到了規范與約束作用。從而盡量減少教師“必須要這么做”“不得不這么做”的心理壓力。以學校文化建設為大背景,以學校辦學品牌與特色打造為根本目的,將教師的注意力引導到為學校建設出力流汗和不斷促進專業成長上來。在學校的“軟肋”上加上獎勵力度,以鼓勵更多的老師爭優創先;在團隊建設和教師專業成長上加大引導力度,讓老師知道可以怎么做以及做得好壞的評價要求。
作為管理者需要時刻思考:在發揮現代學校制度最大作用的過程中如何調動廣大教職工自覺遵守各類規章制度的積極性,如何把教職工的注意力引導到以主人翁的姿態為學校建設添磚加瓦上,如何讓每位教職工實現高度的文化自覺?作為一個冷靜的管理者,千萬不能有“寫在紙上,掛在墻上”的思想,恰恰要有“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的思想準備,更要有“如何讓制度真正內化”的不懈思考與實踐。用好制度,踐行制度,完善制度是管理者重點要思考的問題。
當然,現代學校制度的建設沒有盡頭。當管理者在遇到管理問題的時候,不是一味地發牢騷或泄氣,而是從如何以更健全的制度或機制建設來規范和提高管理質量,解決管理問題,深化管理,使學校走上科學的、可持續的發展的道路。
學校管理制度建設范文6
[關鍵詞]以人為本;教師管理制度;人文關懷
[中圖分類號]G4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3115(2011)02-0114-02
促進人的發展是學校制度管理的終極目標。教師是學校教育的寶貴資源,教師的高素質、現代精神和現代品格對一所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當教師的整體水平和整體狀態調整到最佳的時候,才能為學生及社會提供最優質的教育資源,承擔起為社會輸送優秀和全面發展人才的重任,從而彰顯學校的真正價值。因此,只有建立科學合理的教師管理制度,注重對教師的人文關懷,才能激發教師的積極性,促進教師專業化成長,引導社會對教師的價值期待與教師管理制度相契合,樹立正確的教師觀,關注教師的人性需要和情感體驗,最終實現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共同發展。
一、基于人性需要的教師管理制度
人性是人類作為生命體存在與動物相區別的共同特性,即人的自然性、社會性和意識性的統一。認識一個復雜的整體,其自然性、社會性和意識性是無法割裂的整體,此三者的完整結合才構成復雜的人性。人性論最突出的特點就是強調人是社會的存在物,人性的根本則是人的社會性。因為人的自然性是社會化的自然性,人的意識性是凝聚了社會內容的屬性,人性是建立在人社會活動基礎上的自然性、社會性和意識性的統一。制度作為人的本質的對象化形式,與人性之間有著必然的聯系,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人性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制度一旦形成,會對人性產生重大影響。因此,通常制度都與人性問題緊密聯系在一起,二者相互作用、相互影響。教師管理制度也不例外,是基于人性之上產生和建立的,關乎教師自身的人性需要,是教師制度和理性的深刻根源。學校在管理活動中要尊重教師的主體性和人格尊嚴,遵從教師管理活動的規律性。
現行的教師管理制度通常過度強調秩序和效率,忽視了教師人性的需要和身心發展的需求,在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經常將復雜的教育現象簡單化,以決定論的思維看待具有獨立人格的教師,否定教師作為獨立主體人格的正常需要,忽視尊重個體和教育的復雜性,用非線性和客觀的立場來實現管理制度的合理性,提倡價值平等、自由的追求。從一般意義上講,教師管理制度建設的價值取向有兩種。一是工具性價值,主要指教師管理制度所要達到的首要事實。學校之所以要利用制度來約束和限制教師,其根本出發點應當是為了讓教師的身心的需求能得到更好的滿足,目的是保障學校教育活動的正常進行,即人們常說的“秩序”,這是管理制度被學校教師認可接受并自愿遵守的一個重要前提。二是目的性價值,是和教師管理制度自身所追求的秩序必須體現學校教師所追求和理解的自由的價值理想,它應該由客觀真實的反映教育本質、教育規律和順應新時代要求的價值觀等構成,它既是制度建設的出發點也是最終目標,體現了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對教育活動中個體獨立性和生命的尊重理解之上。因此,教師管理制度應當產生于教師自身的人性需求。
二、社會價值期待對教師的價值訴求
社會的價值期待是衡量教師管理制度合理性的一項重要指標。長期以來,“園丁”、“春蠶”、“人類靈魂的工程師”、“蠟燭”等稱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會對教師的價值期待,這種價值期待是形而上學的假設,必須通過教師管理制度這一載體來體現,以引導教師的行為與社會價值體系相趨同。但是教師管理制度自身所蘊涵的價值并非必須和社會期待完全一致,因為教師管理制度不僅承擔著引導教師與主流社會價值期待相統一的責任,更應該將社會的價值期待建立在對教育活動和教師職業的正確認識和理解之上,尊重教師的人性需要和自身身心發展和成長的需要。教師不僅僅只是“園丁”和“春蠶”,這只是他的社會屬性,而是也有自己的情感體驗和生存需要,除去“人類靈魂的工程師”、“太陽底下最光輝的職業”這些耀眼的光環,教師也是普通人,雖然教師這一職業的特殊性要求擔任教育者責任的人要有更高的素質和品格,但是不能完全脫離教師本身來討論這一問題。一般來說,社會是將教師這個職業和教師本身割裂開來看等的,把原本統一的整體分離開來,教師的社會屬性和自然屬性、意識屬性并未統一。因此,教師目前所處的社會地位比較尷尬,教育問題的所有矛頭都指向了教師,教師這個職業面臨著很多誤解。從這些方面來說,現行的教師管理制度在某種程度上存在著不合理性,其作為體現載體和橋梁,并未完全發揮應有的作用。
要使教師管理制度和社會價值期待達到一個相互貫通和理解的高度,在制定管理制度之初應充分考慮社會的價值期待,把是否趨同社會價值期待作為評價教師管理制度和理性的標準之一。教師管理制度所體現的道德水準和價值水平既要符合當今國情,政治、經濟和社會需要和公民的道德水平,又要高于一般的國民道德水平。為些,最重要的是改革教師評價制度,包括學校和社會對教師的評價維度,即獎懲性評價或者是發展性評價,并將二者結合起來,各取所長。同時,將學校評價、學生評價和教師自身評價相統一,擴大民主,使師生廣泛參與,避免把對教師專業發展的評價僅僅局限與課堂和考試成績,而應從教師的教育思想、知識水平、業務能力、教育科研、教師培訓等各方面展開,充分考慮教師和教師個體、學生個體的復雜性,客觀、公正、全面地反映教師的德能素質和行為績效。正確引導社會價值期待對教師的價值訴求。
三、管理制度與人文關懷相結合
以完全服從主要管理方式的學校理性管理,管理制度只是被看成剛性的要求和準則,強調科學管理、獎罰分明、量化考評,雖然可以取得一定效果,但如果實施不當,極容易挫傷教師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使其對工作活動的開展只能被動服從,很難發揮創造性??陀^來說,學校管理者和普通教師對自己的角色期待是有區別的,學校管理者對工作和績效的關心重于對人的關心,而教師對和諧氛圍、良好人際關系的關心重于對工作的關心。這就產生了矛盾,導致教師對學校管理者和管理制度的不滿,從而影響整體教學效果。因此,建立和諧、健康的校園文化環境,是學校管理制度發揮作用的先決條件。
(一)尊重和理解教師
學校管理者不一定能成為教育家,但一定要以教育家的情懷對待教育。應充分意識到,對于教師和管理者,只是工作分工和各自承擔的角色不同,在人格上完全平等。因此,學校管理者必須尊重老師,尊重他們的需要和人格。教師的需要分為幾個層次,而學校的工作就是要滿足教師的各種需要,為他們解決后顧之憂,做到關心每一位教師,關注每一個人的價值和所做的奉獻。一方面,要介導良好的人際關系,營造和諧的文化氛圍。另一方面學校要信任教師,給教師足夠的空間發揮自己的才能,讓教師有被尊重和信任的感覺,真正享受到教育的樂趣。
(二)促進教師專業化成長
想做好一名教師,首先要把教育當成自己的一種事業,熱愛和享受教育過程中的樂趣。學校要多引導教師思考和研討,反思教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尋找改進方法;讓教師盡量減少教育功利性的目的,使教師有做思想者和學習者的意識,多思考教育的深層次問題,探尋教育規律和學生的獨特性及個體差異性,從各方面提升自己。還要重視教師的成功體驗,使其積極主動地體驗教育活動中的激情和在促進學生發展和成長過程中所顯現出來的成就感和喜悅感,從而產生更高的理想追求。更應激發教師在學校管理過程中的主體性意識,引導他們主動參與,獲得角色認同。為此,學校管理者要充分利用好學校積極、健康的競爭機制,提高教師的業務能力和教學水平,促進教師的專業化發展。
在學校教學活動中,教師往往更看重自己的人格獨立和自尊,追求的是精神上的榮譽,渴望自我反思、發現和實現自我價值,這是教師實現自我發展的原動力,也是一種可貴而偉大的精神力量。因此,教師管理制度既要按照有關規定關注教師的物質需求,也不能忽視教師的精神需求。學校的管理工作不僅是一門科學,更是一種藝術,而人本化的管理更強調以人為本,尊重人格。因此,作為學校管理者,應具有融合制度管理和人文關懷的意識,引導正確的社會價值期待,實現學校管理剛性和人性關懷的動態平衡。
[參考文獻]
[1]趙敏.論教師管理制度的雙重合理性[J].教育理論與實踐,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