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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責任落實報告范文1
審批意見: 泰環境審報告表〔2021〕4號
泰安旅游經濟開發區社區醫院,位于泰安旅游經濟開發區石敢當街以北、九女峰街以東、馬家園路以西。項目為新建項目,項目總投資76977萬元,其中環保投資270萬元,項目占地面積81676m2,總建筑面積104252m2,新建1棟地上3層、地下1層社區醫院主樓,1棟1層發熱門診樓,5棟4層康養樓,配套建設輔助工程、儲運工程、公用工程、環保工程等。項目建成后,醫院開設床位156床,日門診量為550人,5#康養樓設置護理床位108張,1~4#康養樓為普通公寓不設置護理床位。
該項目已在山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備案(項目代碼:2020-370900-84-03-074616),已在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注冊(項目編號34w563),在全面落實報告表及本批復提出的環境保護措施后,主要污染物可達標排放。我局同意環境影響報告表中所列建設項目的地點、性質、規模、工藝和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一、項目設計、建設及運營中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1. 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減少項目施工對周圍環境影響。嚴格按照《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8號)及《泰安市建筑工程施現場揚塵防治作導則》相關要求,通過采取遮蓋、圍擋、密閉、灑水等措施,降低施工揚塵排放;裝修完成后室內空氣質量須達到《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18883-2002)方可交付使用;建筑施工廢水和雨水經沉淀池沉淀后要回用于道路噴灑,生活污水要經項目區旱廁處理后外運堆肥,均不得隨意外排;開挖土石方要部分用于項目回填,多余土石方和建筑垃圾要運往指定處理地點,生活垃圾要統一收集定期清運,不得隨意處置;要通過選用低噪聲施工設備并合理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時段,文明施工,嚴禁擾民,夜間22:00至次日凌晨6:00期間禁止施工,如確需夜間施工的,須取得夜間施工許可,并公告周圍居民;嚴格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各項生態保護措施。
2. 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污水處理站廢氣要經“UV光解+活性炭吸附”處理后,通過1根高15米、內徑0.3米排氣筒排放,廢氣排放須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標準要求。
3. 要嚴格落實報告表提出的無組織廢氣治理措施。通過各污水處理單元加蓋密閉,地下車庫加強換風,實驗室、檢驗科、病理科在加裝活性炭過濾裝置的通風柜運行等措施,污水站未經收集的氨和硫化氫排放須滿足《山東省醫療機構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DB37/596-2020)表2標準要求,地下車庫排氣口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須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的二級標準要求。
4. 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項目醫療廢水要經廠區污水站處理滿足《山東省醫療機構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DB37/596-2020)二級標準、《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A級標準及泰安市第二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要求后,經醫療廢水排放口排入泰安市第二污水處理廠進一步處理;生活污水要經化糞池處理滿足《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A級標準及泰安市第二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要求后,經生活污水排放口排入泰安市第二污水處理廠進一步處理。
5. 嚴格落實固體廢物分類處置和綜合利用措施。項目固廢儲存嚴格遵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及修改單(2021.7.1之前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2021.7.1之后執行)、《山東省醫療機構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DB37/596-2020)標準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及修改單。醫療廢物、廢藥物及藥品、廢UV燈管和廢活性炭屬于危險廢物,要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置;醫療區化糞池污泥、污水處理站污泥(含柵渣)要消毒后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處置;生活區化糞池污泥定期清理;生活垃圾要由環衛部門定期清運。
6. 嚴格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要通過采取選用低噪音設備、合理布局、基礎減振、隔聲、加強綠化、強化車輛管理等措施降低項目噪聲排放對周邊環境影響。噪聲排放須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標準要求。
7. 強化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要嚴格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環境風險事故防范措施,制定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并報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備案。要與當地政府、其他相關部門的應急預案做好銜接,定期進行應急培訓和演練,有效防范和應對環境風險。
8. 強化環境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機制。要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部令第4號)的要求,落實建設項目環評信息公開主體責任,在工程開工前、建設過程中、建成和投入生產或使用后,及時公開相關環境信息。要加強與周圍公眾的溝通,及時解決公眾提出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境訴求。
9. 本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由山東環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編制,認為項目建設基本可行。要嚴格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各項環境保護治理措施,確保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減小項目對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
二、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制度。工程竣工后,你公司須按規定程序申領排污許可證及進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三、若該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等發生重大變動,要重新報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方可實施。自環境影響報告表批復文件批準之日起,如超過5年方決定開工建設的,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報我局重新審核。
四、你公司須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督檢查。
主體責任落實報告范文2
關鍵詞 自媒體;虛假失實報道;芻議
中圖分類號G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5)138-0005-02
2014年11月17日晚,一名河南農村的小學教師在微博上發出一條信息《河南南召黃梨銷售難,果農忍痛喂豬》,兩天后的11月19日早,央廣網就爆出另一條完全反轉的消息,題目為《河南南召縣黃梨滯銷系謠言 發消息者為當地教師》。原來經記者實地采訪調查落實,實際情況與網傳消息大相徑庭。這是一則由自媒體播報虛假不實消息的典型案例。為何類似這樣的虛假失實報道,每隔一段時間總能聽到、看到?本文試從炮制這類報道的主客觀動機及表現作一點粗淺的探究,希望能對凈化自媒體環境盡一份綿薄之力。
1 自媒體是把“雙刃劍”
自媒體是傳播技術極大發展的產物,同時順應了人們行使話語權的內在需求,所以從其誕生至今短短幾年,在我國的發展速度便極為驚人。《網絡戰爭:互聯網改變世界簡史》一書中這樣說:“一場由web2.0引發的革命,讓任何機構和個人都可以在網絡上信息,人人都可以成為‘媒體’……中國甚至比歐洲發達國家如德國、法國,更早進入‘新媒體和自媒體時代’。”
自媒體興起,改變了多年來傳統媒體壟斷新聞源及其單向傳播的壟斷地位,受眾從被動的信息接受者轉變為既是傳播者又是接受者,從地位關系上實現了平等。不少人給自媒體畫像,“人人皆記者”“人人皆媒體”“人人都是爆料王”。
的確如此。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受眾將自媒體作為了信息傳遞、知識分享、意見表達、輿論監督等的主要渠道。
像2001年震驚世界的美國“9?11事件”、2008年汶川大地震等重大突發災難性事件的第一都是自媒體。還有影響巨大的“郭美美事件”、“紅十字會萬元餐”、“故宮文物損毀”、“表叔”、“房姐”、“寶馬女”、“晉濟高速隧道燃爆事故”等事件也均由自媒體首先曝出,從而有力地促進了這些事件的及時、公平、公正處置。可以說,在重特大突發事件、輿論監督和反映社情民意上,自媒體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這是其積極的一面。
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自媒體也是一把“雙刃劍”。像本文開始提到的“河南南召黃梨滯銷”“愛心客商寒心”,便是利用網絡進行惡意傳播的例證。與此類似的烏龍新聞并不在少數。如“江蘇興化山芋滯銷”“武漢城管打死商販”“老外街頭扶摔倒大媽遭訛詐”“央媒‘打’蘋果”“鳳凰傳奇解散”等,往往曝出時間不長,剛剛形成輿論關注熱點,事情卻遭一百八十度的大反轉。“山芋產量高收購行情看漲”“死商販詐尸復活”“老外無證駕駛無牌照摩托交通肇事”,引起一片嘩然。
2 自媒體時代虛假失實報道動機及表現
探究編發虛假失實報道的動機,可歸結為三個字:“功、名、利”。
傳統媒體時代,造成虛假失實報道的主觀因素主要有:未堅持新聞的客觀真實性原則,不深入一線和現場,不了解實際情況,但憑道聽途說再加上“合理想象”和“創作”以致報道失實;受利益驅動而放棄職業操守,或為追求個人名利、或為迎合某人某部門的利益需求,利用手中的寫稿權、播發權而策劃編造虛假不實新聞或進行新聞炒作、新聞敲詐等。客觀因素主要有,采訪不深入、業務不熟練、素材掌握不全面、理解出現偏差、以偏蓋全或把部分說成整體等。
自媒體時代是一個特殊的時代,手機、網絡的極大普及使信息的采集和報道門檻越來越低,每個人都可以成為新聞傳播者,加大了管理上的困難。所以這一時代的造成虛假失實報道的根由除兼具傳統媒體時代的種種表現外,又有一些新的表現。以下主要從自媒體時代信息傳播者、傳播渠道及接受者三方的不同心理狀態作一分析。
從中不難看出,消息者完全是出于個人私利,其中又抱有一絲游戲和玩弄的成分,最終落得在全國人民面前大曝光、丟人現眼不敢露面。這樣的結局恐怕是其未曾預料過的。
從傳播渠道來看,網絡和主流媒體都是虛假不實報道傳播的助推者。主流媒體轉載網絡信息,心理狀態只有一個,就是為了搶新聞、搶時效、搶“眼球”。一味的“搶”,以致忽略了新聞的第一原則“客觀真實”,忽略了對新聞事實的調查與核實。又由于主流媒體在公眾中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一旦轉載便更加助長虛假不實信息的以假亂真、及至愚弄更多人。不過值得欣慰的是,自媒體在無序自由狀態下發展了幾年之后,自我約束力逐漸增強、自我完善效果明顯。據《中國社會輿情與危機管理報告(2014)》介紹,“互聯網輿情經過不斷升溫,終于在2013年第一次出現了拐點……對較受關注的社會熱點輿情的調查結果顯示,受訪者對安全類問題如社會治安、環境污染、領土安全問題的關注度較高。”
從接受者來看,多數接受者都有一定的社會責任感,都有一顆善良心,特別是看到或聽到這樣那樣的社會救助信息,常常動容解囊,慷慨生出援助之手,獻出自己的一片愛心。但發現是虛假不實信息后,不免因受上當受騙而致愛心受傷。
3 虛假不實報道的危害及對策
無論是傳統媒體時代還是自媒體時代,虛假失實報道都是要造成危害的。自媒體時代,因其傳播面廣,傳播速度快,影響更加巨大和深刻。不僅給社會造成了危害,給當事人造成了不良影響,還折損了媒體的公信力,傷害了社會的愛心。
消除虛假失實報道是一項長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能急功近利、一曝十寒。須結合其形成根由,多管齊下,多措并舉,對癥下藥,堅持不懈。
就政府層面,希望能出臺有關自媒體的法規律條,加強自媒體監管,引導和規范自媒體理性發展,讓惡意傳播無處遁形。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將來自不同社會階層、遍布社會各個角落的“博客”“播客”和“公民記者”,組織成一支編外社會力量監察隊,他們將大有可為。
對新聞媒體和采編人員,要進一步加強新聞觀和新聞職業精神、職業道德培樹,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新聞采編審制度,在新聞采編環節中,要擦亮眼睛,多質疑,勤核實,認真核查新聞事實,把好新聞源頭這個“總開關”。
虛假失實報道,其本質同假冒偽劣商品一樣,屬于意識形態領域、精神層面的假冒偽劣產品。當前在全國新聞系統廣泛開展的“走基層、轉作風、改文風”活動,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充分體現了新聞的真實性精神,深入一線獲取第一手新聞素材,既確保了消息和新聞源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又增長了編輯記者的社會閱歷,倘若下次遇到類似的報道,憑借自己練就的一雙“慧眼”,“功力不足”的虛假失實報道便能一眼識破,就地戕滅。
最后,借用閻肅老先生《霧里看花》中的一句歌詞,把它改編一下作為本文的結束語,“霧里看花水中望月,認真分辨這變幻莫測的信息世界,借我一雙慧眼吧,讓我把這虛假失實報道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參考文獻
主體責任落實報告范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規定,為貫徹《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的精神,進一步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保障煤礦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簽訂《xxxx煤礦安全生產責任書》。
一、安全生產目標
煤礦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本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經營方針。
本礦生產經營必須遵守《煤炭法》、《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減少和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煤礦負責人(法人)和經營管理人(礦長)對預防煤礦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
二、安全生產管理
本礦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護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本礦的生產經營管理人(礦長)對本單位的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一)礦長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之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礦長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上述職責的,主管部門可以責令礦長限期組織培訓,并依法進行處罰。
(二)礦長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本礦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立即停產,撤出作業人員,研究整改方案,直至整改合格。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存檔。
礦長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職責的,主管部門可以責令礦長限期改正,并依法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礦長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從業人員依照本礦的相關制度予以處理。
主管部門隨時進行檢查,發現從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作業的,可以責令煤礦企業限期改正,并依法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礦長或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輪流帶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記檔案。
主管部門發現礦長未按規定帶班下井的,可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三、安全生產預防制度
本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治理和報告制度。有《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本礦礦長應當負責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煤礦企業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職責的,有國務院446號令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進行生產的,主管部門可以責令企業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予以關閉。
四、安全事故的控制
本礦建立起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層層落實。目標是:杜絕傷亡事故的發生。
主體責任落實報告范文4
一、工作機構與領導責任
(一)生產經營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年產值在50萬元以上或職工人數在20人以上的企業,要健全和充實安全生產、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年產值在50萬元以下或職工人數在20人以下的企業要配備專職和兼職安全員;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上級部署,一年至少要召開四次以上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監察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元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消防安全負全面責任。
二、宣傳教育與日常管理
(一)大力開展安全生產法制宣傳。
(二)加強職工安全教育,逐步實行全員安全培訓。新入廠的職工必須有針對性地實施三級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實行全面持證上崗。
(三)安全生產管理的資料要及時整理歸檔,落實專人妥善保管。
三、制度建設和硬件要求
(一)安全條件:
1、車間、倉庫、員工宿舍的設置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
2、車間、員工宿舍按規范設置安全出口,100平方米以上工廠或職工超過10人作業的必須設置兩個疏散通道;
3、按規定安裝通風、通氣、排毒設施;
4、電氣設備必須符合行業標準要求;
5、特種設備具有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安全使用證;
6、升降機、行車架等危險性作業場所及設施和員工宿舍設有明顯安全警示標志;
7、電鍍、加油站、危化品等行業的重大危險源必須采取重點監控;
8、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有“三同時”審查;
9、高危行業必須實施安全評價認定。
(二)現場管理:
1、生產負責人要帶頭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員工尊章守則;
3、車間、倉庫整潔,物資堆放有序,危險物品管理規范,勞動環境優良;
4、按規定配備和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5、企業規模較小,廠房陳舊或租用民房作廠房和臨時搭建廠房的企業單位,存在生產環境差,安全用電不規范等,必須及時采取措施,自我落實整改;
6、含有粉塵、毒物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都要做好環境監測和職業病防治工作。
四、事故控制與獎懲措施
(一)安全生產事故直接經濟損失不得超過單位銷售收入的萬分之二。
(二)生產經營單位對發生的事故須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來處理。由于領導不重視、措施不得力而造成重、特大安全和火災事故,將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三)年終進行一次安全生產評比活動,對安全生產先進集體與個人將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五、責任期限
即:20XX年月日至20XX年XX月31日,簽字后生效,本責任書一式二份,企業留存一份,主管單位一份。 主管單位:企業(單位):
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主體責任落實報告范文5
第一條為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督促中央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業職工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4]5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第三條中央企業應當依法接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省(區、市)、市(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國資委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對中央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指導督促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
(二)督促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對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業績考核;
(三)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或者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
(四)參與企業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五)督促企業做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第四條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實行分類監督管理。中央企業依據國資委核定的主營業務和安全生產的風險程度分為三類(見附件1):
第一類:主業從事煤炭及非煤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交通運輸的企業;
第二類:主業從事冶金、機械、電子、電力、建材、醫藥、紡織、倉儲、旅游、通信的企業;
第三類:除上述第一、二類企業以外的企業。
企業分類實行動態管理,可以根據主營業務內容的變化進行調整。
第二章安全生產工作責任
第五條中央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按照“統一領導、落實責任、分級管理、分類指導、全員參與”的原則,逐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覆蓋本企業全體職工和崗位、全部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
第六條中央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建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安全生產領導負責制。
(一)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應當全面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二)中央企業主管生產的負責人統籌組織生產過程中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措施的落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
(三)中央企業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統籌協調和綜合管理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管理領導責任。
(四)中央企業其他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七條中央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組織機構,包括:
(一)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機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負責統一領導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決策企業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安委會主任應當由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擔任。安委會應當建立工作制度和例會制度。
(二)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一類企業應當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
第二類企業應當在有關職能部門中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內部專業機構;安全生產任務較重的企業應當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
第三類企業應當明確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安全生產任務較重的企業應當在有關職能部門中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內部專業機構。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是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對其他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
第八條中央企業應當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具體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各職能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具體分解到相應崗位。
第九條中央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配備數量,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國家和行業沒有明確規定的,中央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的生產經營內容和性質、管理范圍、管理跨度等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安全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質。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逐步達到以注冊安全工程師為主體。
第十條中央企業工會依法對本企業安全生產與勞動防護進行民主監督,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第十一條中央企業應當對其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包括境外子企業)的安全生產認真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責任:
(一)監督管理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具備情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機構設置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建立情況;安全生產投入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情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一類中央企業可以向其列為安全生產重點的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委派專職安全生產總監,加強對子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
(二)將獨資及控股子企業納入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對其項目建設、收購、并購、轉讓、運行、停產等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實行報批制度,嚴格安全生產的檢查、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
對控股但不負責管理的子企業,中央企業應當與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要求,通過經營合同、公司章程、協議書等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目標和要求等。
對參股并負有管理職責的企業,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參股企業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應當按照以上規定逐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逐級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產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二條中央企業應當制定中長期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企業總體發展戰略規劃,實現安全生產與企業發展的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第十三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積極推行和應用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方法、體系等,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現代化。
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應當包括組織體系、制度體系、責任體系、風險控制體系、教育體系、監督保證體系等。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運行控制,強化崗位培訓、過程督查、總結反饋、持續改進等管理過程,確保體系的有效運行。
第十四條中央企業應當結合行業特點和企業實際,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消除或者減少職工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保障職工職業健康。
第十五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包括預案體系、組織體系、運行機制、支持保障體系等。加強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培訓、演練和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工作,落實應急物資與裝備,提高企業有效應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能力。
第十六條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和評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確保重大危險源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第十七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規范各級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的頻次、控制管理原則、分級管理模式、分級管理內容等。對排查出的隱患要落實專項治理經費和專職負責人,按時完成整改。
第十八條中央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中央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國家和行業沒有明確規定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比例的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實際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提取足夠的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戶核算并編制使用計劃,明確費用投入的項目內容、額度、完成期限、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確保安全生產費用投入的落實,并將落實情況隨年度業績考核總結分析報告同時報送國資委。
第二十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制度,嚴格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制度和培訓考核制度;嚴格落實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第二十一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機制。嚴格安全生產業績考核,加大安全生產獎勵力度,嚴肅查處每起責任事故,嚴格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新聞制度和媒體應對工作機制,及時、主動、準確、客觀地向新聞媒體公布事故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企業制定和執行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標準等應當不低于國家和行業要求。
第四章安全生產工作報告制度
第二十四條中央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報送國資委。
第二十五條中央企業應當按季度、年度對本企業(包括獨資及控股并負責管理的企業)所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并填制報表(見附件2、附件3),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報國資委。中央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實行零報告制度。
第二十六條中央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突發事件后,應當按以下要求報告國資委:
(一)境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中央企業應當編制生產安全事故快報(見附件4),按本辦法規定的報告流程(見附件5)迅速報告。事故現場負責人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上一級單位負責人報告;以后逐級報告至國資委,且每級時間間隔不得超過2小時。
(二)境內由于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中央企業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國資委報告。
(三)境外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中央企業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國資委報告。
(四)在中央企業管理的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中央企業作為業主、總承包商或者分包商應當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報告。
第二十七條中央企業應當將政府有關部門對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及時報國資委備案,并將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報告國資委。
第二十八條中央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領導機構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名稱、組成人員、職責、工作制度及聯系方式報國資委備案,并及時報送變動情況。
第二十九條中央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報國資委備案,并及時報送修訂情況。
第三十條中央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活動、重要會議、重大舉措和成果、重大問題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項,及時報告國資委。
第五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與獎懲
第三十一條國資委參與中央企業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及國務院批復負責落實或者監督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國資委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督查,督促中央企業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中央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的,國資委根據情節輕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報批評。
中央企業半年內連續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國資委除依據有關規定落實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外,對中央企業予以通報批評,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第三十三條國資委配合有關部門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進行調查,或者責成有關單位進行調查,依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國資委根據中央企業考核期內發生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認定情況,對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進行下列降級或者降分處理(見附件6):
(一)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期內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或者發生瞞報事故的,對該中央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級處理。
(二)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期內發生較大責任事故或者重大責任事故起數達到降級起數的,對該中央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級處理。
(三)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期內發生較大責任事故和重大責任事故但不夠降級標準的,對該中央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分處理。
(四)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期內連續發生瞞報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特別重大責任事故,對該中央企業負責人的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級處理。
本辦法所稱責任事故,是指依據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對事故性質的認定,中央企業或者中央企業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條對未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中央企業,國資委從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業績利潤中予以扣減,并予以降分處理。
第三十六條授權董事會對經理層人員進行經營業績考核的中央企業,董事會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經理層人員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績效薪金掛鉤,并比照本辦法的安全生產業績考核規定執行。
董事會對經理層的安全生產業績考核情況納入國資委對董事會的考核評價內容。對董事會未有效履行監督、考核安全生產職能,企業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國資委對董事會予以調整,對有關董事予以解聘。
第三十七條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中因安全生產問題受到降級處理的,取消其參加該考核年度國資委組織或者參與組織的評優、評先活動資格。
第三十八條國資委對年度安全生產相對指標達到國內同行業最好水平或者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中央企業予以表彰。
第三十九條國資委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安全生產工作成績突出的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國務院對特殊行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公共事件等級劃分按《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國發[*5]11號)附件《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中安全事故類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境外中央企業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嚴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主體責任落實報告范文6
2013年3月29日21時56分,吉林省吉煤集團通化礦業集團公司八寶煤業公司(以下簡稱“八寶煤礦”)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人遇難、1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708.9萬元。4月1日,該礦擅自違規安排人員入井施工密閉,10時12分又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7人死亡、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986.5萬元。前后共造成53人死亡,20人受傷。這是一起本來可以避免傷亡的事故,但是在關鍵時刻,關鍵人物在權衡財產和生命的重量時,迷失了方向,觸碰了“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
接二連三的瓦斯爆炸
八寶煤礦采用立井開拓,共有5個井筒,發生事故前有5個生產采區(其中1個綜采區和4個水采區),事故采區為-416采區。
第一次爆炸
2013年3月28日16時左右,-416采區附近采空區發生瓦斯爆炸,該礦采取了在-416采區-380石門密閉外再加一道密閉,以及新構筑-315石門密閉兩項措施。
第二次爆炸
29日14時55分,-416采區附近采空區發生第二次瓦斯爆炸,新構筑密閉被破壞;-416采區-250石門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該采區人員撤出。通化礦業公司總工程師寧連江、副總工程師陳維良接到報告后,趕赴八寶煤礦,研究決定在-315、-380石門以及東一、東二、東三分層順槽施工5處密閉。16時59分,寧連江、陳維良帶領救護隊員和工人,到-416采區進行密閉作業。
第三次爆炸
19時30分左右,-416采區附近采空區發生第三次瓦斯爆炸,作業人員慌亂中撤至井底(其中有6名密閉工升井,堅決拒絕再冒險作業)。
以上3次瓦斯爆炸事故均發生在-416采區的-4164東水采工作面上區段采空區,未造成人員傷亡。第三次爆炸后,該礦不僅沒有按規定上報并撤出作業人員,而且仍然繼續在該區域施工密閉。21時左右,井下現場指揮人員強令施工人員再次返回實施密閉施工作業。
第四次爆炸
21時56分,事故采空區發生第四次瓦斯爆炸,該礦才通知井下停產撤人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此時全礦井下共有367人,共有332人自行升井和經救援升井。截至3月30日13時左右,井下搜救工作結束,事故共造成36人死亡。但當時,通化礦業公司為逃避國家調查,在明知井下死亡人數達到35人的情況下(之后有1名傷員在醫院死亡),隱瞞了7名遇難人員不報,只上報了28人。
“3·29”事故搜救工作結束后,鑒于井下已無人員,且災情嚴重,吉林省政府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組要求吉煤集團聘請省內外專家,對井下災區進行分析,制定安全可靠的滅火方案,并決定未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任何人不得下井作業。
第五次爆炸
2013年4月1日7時50分,八寶煤礦監控人員通過傳感器,發現井下-416采區一氧化碳濃度迅速升高,通化礦業公司常務副總經理王升宇違抗省政府指令,擅自決定派人員下井作業。9時20分,通化礦業公司駐礦安監處長王玉波和王清發分別帶領救護隊員下井,到-400大巷和-315石門實施掛風障措施,以阻擋風流,控制火情。10時12分,該區附近采空區發生第五次瓦斯爆炸,此時共有76人在井下作業,第五次爆炸又造成17人死亡、8人受傷。
至此,前后4天發生5次爆炸,共造成53人死亡,20人受傷。
事故原因和主要教訓
經詢問有關當事人、查閱有關資料和監控系統記錄,分析事故搶險救援報告、遇難人員尸檢報告,事故調查組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八寶煤礦忽視防滅火管理工作,措施嚴重不落實,-4164東水采工作面上區段采空區漏風,煤炭自燃發火,引起采空區瓦斯爆炸,爆炸產生的沖擊波和大量有毒有害氣體造成人員傷亡。
這起事故也暴露出八寶煤礦諸多安全管理問題。
安全發展理念不牢固
該企業重生產、輕安全,沒有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安全發展理念,沒有落實《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沒有把礦工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井下連續發生爆炸,災情逐步惡化時,首先考慮到的不是保護礦工生命安全,而是考慮怎樣減輕損失、保全礦井,逾越了“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
安全技術管理不到位
八寶煤礦開采急傾斜、自燃煤層,防滅火方案缺乏科學論證。該礦采用采后封閉注惰氣方法,防止煤層自燃發火,-416采區屬急傾斜煤層(傾角55°),上下區段采空區相通,造成上部的老采空區漏風,客觀上增加了采空區防火工作的難度。八寶煤礦沒有采取灌漿措施,僅在封閉采空區后注過一次氮氣,沒有根據采空區氣體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注氮。由于-250石門密閉質量不合格,出現裂隙、漏風,造成向-315至-250階段的采空區漏風,引發采空區煤炭自燃。該礦-416采區也沒有按設計設置防火門,為處置火區埋下隱患。沒有認真研判一氧化碳監測數據變化,分析發火趨勢和征兆。更重要的是,集團公司及煤礦防滅火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就是加快推進,認為在自燃發火期內采完封閉就沒事了,沒有體現“防止萬一”的技術原則。
應急處置不科學
該礦在井下出現險情時冒險蠻干,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連續發生3次瓦斯爆炸的情況下,仍然不按照規程要求制定方案、科學處置。沒有選擇在較遠的進風石門打密閉,而是選擇在更加靠近爆炸點附近的危險區域施工密閉。第3次瓦斯爆炸后,現場作業人員已經撤離危險區、部分工人拒絕繼續冒險作業,但該礦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528條“密閉的火區中發生爆炸密閉墻被破壞時,嚴禁派救護隊恢復密閉墻或探險,應在較遠的距離重新建造密閉”的規定,現場指揮人員又強令工人返回危險區域繼續作業,并從地面再次調人入井冒險作業。在沒有充分準備施工材料、設備的情況下,安排大量人員同時施工5處密閉,延長了作業時間,致使人員長時間滯留危險區。面對井下隨時可能發生爆炸的危險,一味地盡量縮小封閉區域,目的就是不影響工作面正常生產。在“3·29”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結束后,通化礦業公司置政府指令于不顧,在4月1日又組織76人到井下實施掛風障措施,結果發生第5次瓦斯爆炸,造成17人死亡,這是典型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同時,這兩次爆炸事故遇難人員中,有9名通化公司、八寶煤礦管理人員和26名救護隊員,在應急處置時為什么還要帶頭冒險作業?為什么還要帶頭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
蓄意瞞報謊報事故
“3·29”瓦斯爆炸事故發生后,通化礦業公司主要負責人在明知井下死亡人數達到35人(之后有1名傷員在醫院死亡)的情況下,卻向政府報告并通過新聞媒體“3·29”事故共造成28人死亡、13人受傷。在吉林省委、省政府多次強調核查遇難人數,向社會公布遇難礦工名單的情況下,吉煤集團通化公司作為一家國有重點煤礦企業,依然蓄意瞞報。經進一步調查,八寶煤礦2012年曾發生5起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均通過私下向死者家屬賠償和偽造死亡證明的方式,隱瞞了事故,充分暴露出其存在僥幸心理,以及對社會監督的輕視、對法律的蔑視,性質極其惡劣。如果2012年通化公司八寶煤礦如實報告了事故,采取措施加強安全管理,2013年也許就能避免發生重特大事故;如果“3·29”事故發生后,該礦如實報告事故,嚴格執行政府指令,“4·1”事故也許就不會發生。
監管監察不到位
監管監察部門面對中央企業、國有大集團的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有時犯有“軟骨病”,執法軟弱無力,怕字當頭,嚴重損害了國家和政府的權威。八寶煤礦經過改擴建,2010年12月生產能力由120萬t/a提高到180萬t/a。2011年12月,吉林省能源局違反《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改擴建煤礦項目投產后5年內不得通過能力核定來提高生產能力”的規定,批復該礦生產能力由180萬t/a提高到300萬t/a。八寶煤礦據此部署了5個采區、5個采煤工作面、24個掘進工作面,但是受煤層開采條件制約,實際生產能力達不到300萬t/a的水平。這也客觀上造成了通化公司和八寶煤礦在應急處置時,怕大面積封閉火區,造成其他采區停產,進一步影響煤礦產量和效益。所以制定滅火方案時,首先考慮的是盡量縮小封閉區域、不影響其他采區生產。
事故帶來的啟示與思考
前車之覆、后車之鑒,各相關部門及煤礦企業應深刻吸取八寶煤礦連續發生兩起同類型的重特大事故的慘痛教訓,加強和改進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牢牢堅守安全生產紅線
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安全發展理念,牢固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和業績觀,認真實施安全發展戰略,堅持發展以安全為前提和保障,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嚴格落實《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長期來講,企業沒有安全,就沒有效益、就沒有發展。八寶煤礦為減少損失,縮小封閉火區范圍,但發生重特大事故后,不僅造成職工生命財產損失,也因最終采取注水滅火,導致了全礦井長期的停產,得不償失。
全面普查煤礦隱蔽致災因素
2005年以來,全國累計取締非法煤礦5.4萬處,關閉各類小煤礦1.6萬余處,遺留了大量采空區,且缺少技術資料。老窯、采空區的積水、瓦斯積聚等問題,給生產煤礦留下了嚴重安全隱患。據不完全統計,在煤礦重大事故中,與地質條件有關的占80%。八寶煤礦就是因為采空區瓦斯爆炸,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已經明確要求全面普查煤礦隱蔽致災因素,各有關方面一定要嚴格落實。
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八寶煤礦處置井下火區時違規施工密閉、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現場應急組織混亂的沉痛教訓刻骨銘心,也從側面暴露了煤礦企業應急處置水平低下的問題。煤礦企業要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加大應急投入,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裝備和設施,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一旦發現險情或發生事故,要嚴格按照有關規程、規范和應急預案,以安全可靠的原則進行應急處置,安全有力有效地組織施救,嚴禁違章指揮、嚴禁冒險作業、嚴禁盲目施救。
及時如實上報事故和險情
煤礦發生事故和險情后,要及時向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這既是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也是有效控制險情、減少損失的途徑。一個企業不可能具備處置各種險情的經驗和能力,也沒有政府強大的人力資源和設施設備。及時向政府報告事故,政府可以根據事故和災害情況聘請專家參與救援,科學制定救援方案,確保救援安全;可以從其他企業和單位調動設備和材料,全力支持救援,提高救援效率。八寶煤礦“3·29”事故前,井下連續發生3次瓦斯爆炸,都沒有上報,自己盲目冒險進行處置,最終釀成了特別重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