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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俗習慣的變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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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俗習慣的變化

風俗習慣的變化范文1

摘要:在不同民族的日常生活中都滲透著風俗習慣,其具有深厚而廣泛的民族性和群眾性,在民族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中有著重要的影響。本文對民族風俗習慣進行了概述,闡明了法律保護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重要意義,理性思考了法律保護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基本問題。

關鍵詞:民族風俗習慣;民族習慣法;國家制定法

在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中,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是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民族平等、民族團結的基本原則出發,尊重各個民族的平等權利,不因為某些民族的風俗習慣不同而歧視或侮辱他們;民族風俗習慣的改革或保持,必須讓該民族的群眾去選擇,其他民族或個人不應強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風俗習慣為標準,去要求和衡量別的民族,更加不能以個人主觀的好惡去看待民族風俗習慣,去處理有關民族風俗習慣的事情。

一、民族風俗習慣概述

民族風俗習慣的基本含義,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質生活方面,廣泛流行的風尚和習俗,是在各民族經濟、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種客觀反映。在民族生存環境中,由于各個民族所處的自然地理、社會政治、歷史發展等條件的不同,產生了各種各樣的民族風俗習慣。在某種意義上說,就是一個民族長期傳承和廣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為民族的風俗習慣的行為方式必然相沿成習、代代相傳,必然為眾人所用而廣泛普及。

只要民族風俗習慣形成,即為全民族所公認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歷史文化傳統、道德標準和宗教觀念等。某個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別于其他民族的風俗習慣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著民族的標志。在民族的相互往來中,尊重民族風俗習慣,是民族關系中一個很敏感的問題,需要慎重看待。

隨著生活條件的變化,風俗習慣也在變化,然而,風俗習慣的變化常常滯后于生活條件的變化,呈現相對的穩定性。民族風俗習慣反過來影響經濟基礎,它帶有較大的穩定性,它的改變經常會滯后于社會生活條件的改變,它集中地反映著某個民族的得價值觀念和行為方式。

二、法律保護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重要意義

保護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助于更好地保護各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利。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無論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是其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利。本質上是堅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則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具體反映,侵犯民族風俗習慣,就意味著踐踏民族平等權利和民利。刑法第147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正當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歸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罪”,是從法律上保護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護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助于更好地維護民族團結。任何民族對自己的風俗習慣都有著深厚的感情,他們常常把其他民族對本民族風俗習慣的尊重,理解為對本民族的尊重,把對本民族風俗習慣的蔑視,理解為對本民族的歧視。所以,各種不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言行,都會傷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團結。

保護少數民族風俗習慣,能夠促進繁榮和發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包含少數民族風俗習慣,不同民族的某些風俗習慣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體育的形式呈現出來的。很多民族通過自己的風俗習慣來保存和發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藝術。例如,我國少數民族有很多是以講故事和唱山歌的口頭文學形式在人民群眾中代代相傳,而且不斷得到鞏固和發展。還有一些表現在他們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飾、建筑和手工藝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萬別的民族風俗習慣,才構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藝術的內容和形式呈現出鮮明的民族特色。

三、理性思考法律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保護

(一)遵循社會發展規律,提倡科學,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不能孤立地看待風俗習慣,必須從一個民族的歷史、經濟和自然條件去考慮這些風俗習慣之所以形成和存在的現象,如此才能讓我們的認識符合客觀情況。把民族風俗習慣看作陳規陋習,是對少數民族的誣蔑和歧視。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中存在某些陳規陋習,這是符合實際的。但是,漢族的風俗習慣中同樣有陳規陋習。任何民族的風俗習慣中都會有好的、一般的和不好的。對不同民族的風俗習慣不應全部肯定或全部否定,而應當進行具體分析。總體上,漢族在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水平上較先進,大部分少數民族發展較落后,這是客觀事實。但是,先進并不意味一切都好,落后也并不意味一切皆壞。

看待其他民族的風俗習慣,不能用自己民族的風俗習慣為標準,而應以對民族團結、對經濟文化發展、對國家統一、對社會主義事業和對人民群眾是否有利為標準。凡是有助于民族團、有助于經濟文化發展、有助于人民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風俗習慣應當提倡和發揚。凡是有害于民族團結、阻礙生產和經濟文化發展、不利于人民群眾的生活和不科學的風俗習慣,應對本民族群眾說明害處,進行教育,幫助他們提高認識后,讓他們自己進行改革。改革某些風俗習慣,主要依靠文化的進步和經濟社會的發展來實現。提倡少數民族在衣食住行、婚喪嫁娶各方面奉行健康、科學和文明的新習俗。

(二)合理利用少數民族習慣法

少數民族習慣法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重要部分,應當被合理的利用。少數民族習慣法是在民族地區公平正義觀上歷練形成的一種具有特殊調控作用的行為模式和價值觀念。在堅持國家法制統一的基礎上,少數民族習慣法應通過國家權力機關的批準、同意或默許來使其具有雙重效力,使其權威性得到保障。在保持正義和秩序的基礎上,國家可以做出適當的變通,實現少數民族內社會關系的穩定和諧。

運行國家法律是個復雜的過程,只靠法典是不能實現其功能和效率的,強行推行法律常常也只是適得其反。制定法有必要給少數民族習慣法留出一定空間,去吸收和認可一些有益的習慣法,使其融入制定法。也不能簡單地用國家制定法來代替少數民族習慣法中的消極因素,而是通過發展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進行長期有效的法制宣傳等方式,實現少數民族習慣法和國家制定法的融合。

實踐中,對少數民族習慣法效力的承認須限定在特定的區域內。在民族自治地方,有關少數民族特殊事務上,可以對習慣法有選擇性地優先適用。對那些既符合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又符合全國人民利益的習慣法,可以優先適用。

結論:

認真看待民族風俗習慣,涉及到各個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文化的發展,關系到整個國家的繁榮穩定。正確處理少數民族習慣法與國家制定法之間的關系,重視和充分尊重民族風俗習慣,這樣才能使少數民族地區的秩序向著一種健康的、可持續的方向發展。

民族平等是民族團結的基石。只有堅持民族平等原則,充分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切實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全國各族人民的大團結才能不斷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和諧小康社會才能真正得以實現。(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四川;成都;610041)

參考文獻:

[1] 宋才發、王紅曼、熊坤新、彭謙著,《中國民族法學通論》,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

風俗習慣的變化范文2

關鍵詞:維吾爾風俗;漢族風俗;新疆;相互影響

前言

新疆歷史上就是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并存之地,因各民族分布地域不同,經濟文化發展水平不同,所形成的多元文化對新疆居民的生產生活影響很大,特別是伊斯蘭教及其文化已深入新疆居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成為新疆居民行為的基本準則。而陸續從內地遷居而來的漢族人口對新疆各民族的風俗習慣產生了較強的影響。這樣各民族風俗習慣的相互接觸,相互融合就體現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

一、各民族風俗習慣在飲食上的相互影響

新疆飲食一般被分為“清真”和“非清真”兩類,餐館則分為“清真餐館”和“漢餐”兩類。吃漢餐的人可以吃清真餐,吃清真餐的絕不吃漢餐。清真餐已成為一種大眾性飲食,在一些不具備民、漢分餐條件的單位,往往只設清真餐。飲食習慣的形成與自然、地理環境有著直接的聯系。新疆氣候干燥,多戈壁和沙漠,因此水稻種植有限,居民以小麥、玉米為主食,日常飲食品種有馕、餅子、饃饃、拌面、炒面、燴面、湯面、涼面等面食,抓飯、米飯、粘飯等米食;炒肉、烤肉、燉肉等純肉食;沒有吃素食的習慣,而是以瓜果代替蔬菜。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維吾爾族在飲食上有了一些變化,蔬菜的品種和烹調方法有了明顯的增加。在維吾爾人的宴席上,已不僅僅是以其特有的抓飯和手抓肉待客,而多數都備有若干小菜,其中不乏在漢族餐桌上常見的雞、魚、青菜等。也有很多少數民族年輕人喜歡漢族傳統食品如水餃、糕點等。

維吾爾人一般情況下早餐、午餐吃馕,喝茶。晚餐是各種主食和炒菜。一般一日三餐,城鎮居民受職業影響很大,從事不受工作時間限制的職業的吃兩餐的較多。農村居民在農閑時多吃兩餐,農忙季節吃三餐。穆斯林在封齋時白天不吃飯,天亮前和天黑后各吃一餐。多重視晚餐的質量。而漢族的午餐食品種類多,質量好。晚餐相對早餐來說吃的較少。即所謂的“早吃飽、午吃好、晚吃少”。

近些年來,來自四川、河南、陜西、甘肅等地的漢族人口大量涌入新疆,主要居住在北疆和東疆,他們帶來了本民族的飲食習慣,食物品種與制作方式,影響了當地民族傳統的飲食習慣。長期生活在新疆的漢族人口許多人實際上早已偏離了傳統的生活習俗,基本或完全適應了少數民族的生活習慣,很少食用或不食豬肉,以牛羊肉,奶制品為主。喜歡吃馕,能喝酒,性格也變得粗獷,豪放。

在新疆各族群眾的飲食中茶有著特別重要的地位。雖然茶只居于漢族“柴米油鹽醬醋茶”的末位,但茶對新疆的維吾爾族,哈薩克族等少數民族的生活影響卻極其深刻,新疆人飲食中多牛、羊肉、奶等燥熱、油膩、不易消化之物。而茶中有大量芳香油,不僅可溶解脂肪,還具有降低膽固醇,加強血管壁韌性的作用,恰好能彌補飲食結構中的不足,補充人體所需的某種維生素。作為游牧民族主要飲品的奶茶雖然和原有的飲茶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卻被新疆各民族廣為接受。

新疆飲食偏重于酸、辣、咸、口味相對較重。究其原因,一是受到了氣候的影響。新疆冬季漫長寒冷,溫低,飯菜較辣可驅寒增熱。二是調味的需要。新疆飲食中蔬菜較少,牛羊肉比重大,酸、辣、咸等口味的食品易于調劑飯菜味道,增加食欲,酸味也能幫助消化。人口遷移的影響也不容忽視,新疆的漢族人口大多從中國北方地區遷來,口味較重,尤其陜西、甘肅漢族喜歡酸食,對本地口味影響較大。至今喜食酸、咸、辣食物的以居住在新疆幾代人以上的漢族最有代表性。隨著大批四川人入疆,川味之辣也頗得新疆人欣賞,借鑒。

二、家庭布置和擺設,傳統與現代相結合

在居住方面,傳統的維吾爾族房屋樣式是平房粉墻,門向北開,忌朝西開,四壁有壁畫。家中一般有庭院,院字頂部有很多支起來的架子,院里的葡萄藤沿著架子生長,這樣葡萄藤可以直接從陽光中吸取養分,同時又形成了天然的綠色帳篷。在炎熱的新疆地區,這不僅美化了環境,而且還給人們提供了良好的休息場所。維吾爾族還喜好在院字里種花,最常見的是刺玫和夜來香。玫瑰和夜來香在早晚交替開放,又給維吾爾人的日常生活增添了許多生氣。維吾爾人還常在居所的前后大門兩側都有許多樹木,如白楊樹、桑樹、沙棗樹、杏子樹等。不管在院內還是院外處處都可以看到綠色的景象。維吾爾族家庭室內有實心土炕,還有火爐。南疆建筑一般用木材,北疆建筑則多用磚和石頭。但隨著人們經濟生活的不斷改善,生活在城鎮的維吾爾族居民多數已經住上了樓房,其房屋的結構和框架已無法隨意更改,而體現其民族特色的則是家中的裝飾和擺設,如掛毯,地毯。帶有民族特色花邊的桌布,窗簾等。掛毯是維吾爾族最喜歡最普遍使用的室內裝飾用品,通常都掛在墻上。如果是經濟條件較好的家庭,在炕上也鋪上,家境不太好的就鋪一般的氈子。不管是掛毯還是毛氈子,都以其花色鮮艷而顯得特別。上面印有大塊的菱形圖案,這種圖案由花和葉子構成,而非同一般。在農村,雖然在房屋的外形設計上還保留著原有的民族特征。但是在房間的裝修和布置上也逐漸體現出一些現代的時尚來,如采用一些現代的建筑材料,瓷磚鋪地,用漂亮的吊燈裝飾房間等。當然,經濟地位的不同決定著其現代化程度的高低,這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在家庭擁有家用電器和家具的檔次上。

三、傳統服飾中的現代色彩增加

根據《三州輯要》、《西域聞風錄》、《西域圖志》等記載:傳統的維吾爾族常用白布蒙頭,男子不蓄發辮,只留胡須。維吾爾族女子都垂發辮,耳指裝飾富麗。維吾爾人非常喜歡花,除了種花養花外,還把各種花卉繪成圖案,繡在服飾上。婦女們穿的外衣,襯裙等服飾都繡有花。如果選現成的布料做裙子,一般以顏色鮮艷,花色多樣的布料作為首選。就連男子襯衣的領子和袖口上都繡有花的彩色圖案。近年來,隨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農村城鎮化范圍的不斷擴大,漢族的服飾以及越來越多的外來服飾進入維吾爾族居民生活當中。這種潛移默化的作用,使相當數量的維吾爾族青年男女,特別是生活在城鎮的青年男女,身著西裝、牛仔褲、T恤、休閑裝,腳穿高跟鞋、旅游鞋,甚至戴墨鏡、染頭發,其現代程度甚至比漢族青年男女還“時尚”三分,即使在節日聚會期間所穿著的民族服飾,也有一些可以看出有現代服裝裁剪的痕跡。只有在較偏遠的農村,才可見到古書所記載的純民族服飾。

四、風俗習慣相互接觸后的相互碰撞

多民族地區,文化的碰撞是必然的。例如,維吾爾等少數民族有將掃帚平放在地上的習慣,認為這樣不會樹立敵人。而漢族則多豎放,認為不容易滋生細菌。漢族逢年過節時有燒黃紙祭祀祖先的習俗,這讓許多少數民族不理解。而少數民族每天做“乃瑪子”也讓許多漢族同胞覺得不可思議。

總結

綜上所述,每個民族都有自己的風俗習慣,這些風俗與生活緊密相聯,在多民族雜居的地方,有些風俗相互糅合在各民族中,但糅合的只是表面的細小的方面,最核心的部分短時期內不會變。因此在多民族地區,尊重各民族風俗習慣就顯得尤其重要。只有各民族彼此尊重才能創造出一個和諧的社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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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俗習慣的變化范文3

[關鍵詞]《西京雜記》;史學價值;風俗價值

[DOI]10.13939/ki.zgsc.2016.35.246

《西京雜記》自問世以來就受到諸多學者的關注,被各類書目廣泛引用。紀昀在《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中寫到:“其中所述,雖多為小說家言,而摭采繁富,取材不竭。李善注《文選》,徐堅作《初學記》已引其文,杜甫詩用事嚴謹,亦多采其語,詞人沿用數百年,久成故實,固有不可遽廢者焉。”[ZW(]紀昀.四庫全書總目提要[M]. 北京:中華書局,1965:1182.[ZW)]據統計,《四庫全書》的正文、注釋涉及到《西京雜記》的地方共有5000多處,其中絕大部分都是對《西京雜記》某些內容的轉引。此外,《太平御覽》中引用約90余處,《太平廣記》引用約30余處。由此可見《西京雜記》對后世影響較大,后世之人對此書的認可程度較高,這充分說明此書具有極其獨特的價值。

1 《西京雜記》作者與成書

宋人黃伯思《東觀余論》卷下《跋〈西京雜記〉后》云:“此書中事,皆劉歆所記,葛稚川采之,以補班史之缺耳。其稱余者,皆歆本語。”明孔天胤《西京雜記序》謂:“本敘謂是劉歆所編錄,歆多聞博綜,故所述經奇。”[ZW(]向新陽,劉克任.西京雜記校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280.[ZW)]此亦認可作者劉歆說。清人盧文《新雕〈西經雜記〉緣起》云:“余則以此漢人所記無疑也。《說苑》《新序》,其書皆在劉歆前,向校而傳之,后人因名二書為劉向著。今此書之果出于歆,別無可考,即當以葛洪之言為據。”[ZW(]向新陽,劉克任.西京雜記校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283.[ZW)]余嘉錫《四庫提要辨證》卷十七條分縷析,考證為葛洪所作。寧稼雨《中國志人小說史》認為,《雜記》先后經過劉歆、葛洪和蕭賁三人的參與,而在葛洪手中成書。[ZW(]寧稼雨.中國志人小說史[M].沈陽: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32.[ZW)]另外,日人小南一郎認為:“《西京雜記》與葛洪集團的諸作品一樣,應認為是與葛氏道的后裔有關聯并是在南北朝時期于江南編纂的。這恐怕是現在最有可能成立的結論。”[ZW(]小南一郎.中國的神話傳說與古小說[M].孫昌武,譯.北京:中華書局,2006:181.[ZW)]魯迅對《雜記》有較高的評價,說:“若論文學,則此在古小說中,固亦意緒秀異,文筆可觀者也。”[ZW(]魯迅.中國小說史略[M].北京:東方出版社,1996:25.[ZW)]這是《雜記》在藝術上取得的突出成就。在漢代小說史上,《雜記》脫去了此前《新序》《說苑》“正紀綱,迪教化”[ZW(]永,等.四庫全書簡明目錄(卷九子部一)[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ZW)]以及此后《風俗通義》“辯風正俗”[ZW(]應劭.風俗通義序[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0.[ZW)]的功利色彩,內容清新,是一個藝術的高峰,標志著軼事小說開始走向成熟。《雜記》對后來軼事小說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陳文新先生將其概括為三個方面:一是以西漢為限斷代取材,開了后世專題性軼事小說的先河;二是多記瑣事,意緒秀異,與正史的區別較為明顯;三是敘事多截取片斷(人生中看來無關宏旨而實在趣味盎然的某一片斷、瑣事),與首尾完整的史家傳記體有別。[ZW(]陳文新.文言小說審美發展史[M].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175-176.[ZW)]

2 《西京雜記》補史之功

《史記》和《漢書》作為正史著作,在記載一些史事時敘述較為簡潔,或一筆帶過,或刪繁就簡。通過與《史記》《漢書》的比較,發現《西京雜記》中記載的很多內容或不見于其中,或較之更為全面詳細。筆者認為,《西京雜記》中保存的人物事跡、歷史事件、典章制度等方面的材料,可以彌補《史記》《漢書》中記載的不足。

關于佞臣董賢,《漢書?佞幸傳》中記載了漢哀帝對其十分寵幸,為他在北闕下蓋了一幢大宅第,“詔將作大匠為賢起大第北闕下,重殿洞門,木土之功窮極技巧,柱檻衣以綈錦。”[ZW(]班固.漢書[M].北京:中華書局,1962:3733.[ZW)]至于這幢大宅第的規模,《漢書》中并沒有具體的描述。《西京雜記》“董賢寵遇過盛”條卻對其有較為全面的描述:“哀帝為董賢起大第于北闕下,重五殿,洞六門,柱璧皆畫云氣華,山靈水怪,或衣以綈錦,或飾以金玉。南門三重,署曰南中門,南上門、南便門。東西各三門,隨方面題署,亦如之。樓閣臺榭,轉相連注,山池玩好,窮盡雕麗。”從院落的建筑層次,到大門的具體設置、數量和題名,再到裝飾用料,等等,較之《漢書》中的記載更為詳細和完整。據顏師古《漢書?佞幸傳》注,這些建筑“皆僭天子之制度者也”[ZW(]班固.漢書[M].北京:中華書局,1962:3734.[ZW)]。《西京雜記》更為全面地反映了漢哀帝對董賢的寵幸,使董賢這一佞臣形象更為豐滿。

公孫弘在歷史上是一位比較有名的布衣儒相,《史記》和《漢書》記載的多是其功績,對于他的矯揉造作、沽名釣譽,《史記?平津侯主父列傳》中描寫得非常簡略,只是借用了汲黯對其的評價,“汲黯曰:‘弘位在三公,奉祿甚多。然為布被,此詐也。’……夫以三公為布被,誠飾詐欲以釣名。”[ZW(]司馬遷.史記[M].北京:中華書局,1959:2951.[ZW)]認為公孫弘故作節儉是為了沽名釣譽。《漢書?卜式嚎澩》與《史記》中的記載略同。《西京雜記》“公孫弘粟飯布被”條則通過公孫弘的故人高賀之口,記述了“公孫弘內服貂蟬,外衣麻,內廚五鼎,外膳一肴”的行為,把公孫弘的偽善性格表現得淋漓盡致,為全面評價公孫弘提供了較為詳細的研究資料。同時公孫弘養賢之舉在《史記》和《漢書》中的記載亦較為簡單,只是提到了“弘自見為舉首,起徒步,數年至宰相封侯,于是起客館,開東閣以延賢人,與參謀議。”[ZW(]班固.漢書[M].北京:中華書局,1962:2621.[ZW)]《西京雜記》“三館待賓”一條中公孫弘則把各類賢士按照其才能大小分為三等,以欽賢館、翹材館和接士館分別對待,記載得非常詳細有秩序,從而豐富了《史記》《漢書》中關于公孫弘這一人物形象的描述,彌補了其在記載公孫弘行為上的不足之處。

關于“飛將軍”李廣,《史記》和《漢書》皆記述了他于所居各郡及右北平、終南山射獵之事,《西京雜記》“金石感偏”條所述冥山射虎一事卻無記載。《漢書?景十三王傳》敘述廣川王寵幸昭信,誅殺王昭平、王地余及從婢三人,后昭信因夢見昭平向廣川王告狀,唆使廣川王掘墓出尸,并將其尸體燒成灰[ZW(]班固.漢書[M].北京:中華書局,1962:2428.[ZW)]。《西京雜記》“廣川王發古冢”條記載了廣川王愛好盜墓,“好聚無賴少年,游獵畢弋無度,國內冢藏,一皆發掘。”同時把墓葬中寶貴的隨葬品據為己有。《西京雜記》的記載不僅使廣川王的形象更為豐滿,從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西漢時期的盜墓風氣。

《西京雜記》“五侯進王”條曰:“梁孝王入朝,與上為家人之宴,乃問王諸子,王頓首謝曰:‘有五男。’即拜為列侯,賜與衣裳器服。王薨,又分梁國為五,進五侯皆為王。”《史記?梁孝王世家》只記載“立孝王男五人為王”[ZW(]司馬遷.史記[M].北京:中華書局,1959:2086.[ZW)],未言有五子拜侯一事。根據當時的情況推測,這也是可信的。至于拜五子為侯,是為“五侯進王”作準備,這也從另一方面反映了西漢時期采取的推恩令,把分封國分封成若干小國,是為了削弱藩國勢力,加強中央集權的統治。《漢書?朱云傳》記載了朱云與五鹿充宗辯論《易》理的經過,在他的學生中只提到了嚴望、嚴元等,卻沒有惠莊。《西京雜記》“惠生嘆息”條則記述了長安儒生惠莊拜朱云為師,被朱云問倒的事情,“云與言,莊不能對,逡巡而去。”豐富了《漢書》對此事的記載。

3 《西京雜記》風俗價值

風俗在我國悠久的歷史文化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西漢時期的賈山在《至言》中指出:“風行俗成,萬世之基定。”[ZW(]班固.漢書[M].北京:中華書局,1962:2336.[ZW)]風俗是人們在長期生活中逐漸形成的一種社會日常生活的常規化行為,它有著特殊的文化意蘊和豐富內容,最能反映出中華民族傳統的價值觀念、民俗心理和文化精神,可謂是不同歷史時期社會生活與民情的寫照,也正是因為這些風俗從而構成了中國文化不同于其他異質文化的標志性特征。風俗的內容豐富廣泛,包括節令、服飾、飲食、居住、婚姻、喪葬、娛樂習俗等許多方面,《西京雜記》就記錄了西漢時期的許多風俗習慣。

如《西京雜記》 “八月飲酎”條記載了體現漢代宗廟祭祀的習俗;“止雨如禱雨”、“玉魚動蕩”中的祈雨習俗;“陵寢風簾”中的居住習俗;“飛燕昭儀贈遺之侈”中的服飾習俗;“五日子欲不舉”、“霍妻雙生”中的生育習俗;“送葬用珠襦玉匣” 中的喪葬習俗;“年少未可冠婚”中的婚姻習俗;“旌旗飛天墜井”。《西京雜記》是最早記錄七夕節時婦女乞巧的風俗習慣的。

七夕,是指舊歷七月七日這一天,又名乞巧節、鵲橋會、雙七節等,是我國女性在農歷七月七日所過的傳統節日。七夕節最早來源于牛郎織女鵲橋相會的神話故事,據古文獻與民俗資料分析,這一愛情傳說最遲出現在戰國后期,隨著牛郎織女神話、傳說的傳播,一個以七夕為節期,以織女為祈祭對象的節日便產生了。在牛郎織女的故事中,織女每年一度降蒞下界,沐浴于漢川之中,漢初《淮南子萬畢術》中云:“烏鵲填河而渡織女”[ZW(]劉安,等.淮南子全譯[M].許匡一,譯注.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1993:1271。[ZW)]。因此,早期型的七夕節的慶典活動和節日風俗,應與織女本身的神性有關,主要是以模擬織女降蒞水濱和祈求愛情為兩大構成因子。“早期型的七夕節并不以乞巧為主體性活動。”[ZW(]張君.神秘的節俗――傳統節日禮俗、禁忌研究[M].南寧:廣西人民出版社,2004:144.[ZW)]《西京雜記》中記載七夕節風俗在西漢時期主要有“穿七孔針”,“臨百子池,作于闐樂”,“相連綬”等活動,體現了乞巧、祈育、祈求婚姻美滿等方面內容。在這里“乞巧”活動首次出現在七夕節中,說明七夕節“乞巧”之俗主要產生于漢代,“漢代的七夕節已偏重于向織女乞巧”。[ZW(]張君.神秘的節俗――傳統節日禮俗、禁忌研究[M].南寧:廣西人民出版社,2004:144.[ZW)]

《西京雜記》補充記載了重陽節“食蓬餌”的風俗習慣。重陽節,古人認為“九”為陽數,這一天日月都為九,故有此稱,也稱“九月九”、“重九”等。重陽節起源甚早,據文獻記載,早在戰國時代重陽節時民間就有登高、飲酒的風俗。在《西京雜記》中記載,重陽節這一天活動主要有“佩茱萸,食蓬餌,飲酒”。古代風俗九月九佩帶茱萸是為了避邪,《太平御覽?三二》和《藝文類聚?四》皆引晉周處《風土記》“九月九律中無射而數九,俗于此日以茱萸房以插頭,言辟惡氣而御初寒。”[ZW(]李P,等.太平御覽[M].北京:中華書局,1960:153.[ZW)]酒則可以驅邪避禍及延年益壽。由此可以看出《西京雜記》在保存了之前“佩茱萸”、“飲酒”的避邪習俗中,補充記載了重陽節“食蓬餌”的風俗習慣。關于“蓬餌”,是“以蓬蒿(即茼蒿)制作成的餅子”[ZW(]西京雜記校注[M].向新陽,劉克任,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142.[ZW)],考查《漢族風俗史》和《中國風俗通史》中的相關記載,《西京雜記》最早提到了這一點,在一定程度上補充完善了重陽節習俗活動的記載。

風俗習慣的變化范文4

[關鍵詞]行政執法;習慣;法律

[中圖分類號]D6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863(2013)06-0037-04

隨著我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法律與習慣的沖突進入了人們的視野。例如一些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強行推行火葬,取締土葬并實行平墳,結果遭到了群眾異乎尋常的強烈反對和抵抗。實際上,實行殯葬改革的初衷主要就是為了消除死人與活人“爭地”的狀況,土葬確實占據了大量的土地資源。但在我們民族幾千年來的傳統民俗文化中,有“入土為安”和對逝者墳塋的尊重和崇敬的習慣,制定這樣的法規并強制推行這些行政措施顯然忽視對習慣的尊重。因此,一些大學的教授、學者發出聯名呼吁書,建議立即停止正在進行的“平墳運動”。2012年11月16日中國政府網公布國務院第628號令要求將《殯葬管理條例》進行修改。

一、習慣是法律的重要淵源和社會基礎

習慣是人們在長期的生產和生活中自發形成并反復踐行的一種行為模式和行為規范,它根植于社會生活并為人們普遍認可,受行為慣性的影響在潛意識中支配著人們的活動,是一種支配人們行為和生活的無形力量。習慣可大致分為三類:第一,善良習慣。即為社會大眾所普遍接受,具有深厚的群眾基礎,深受民眾的傳承和發揚,內容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則及精神,且對社會無害的習慣。如春節、端午節、中秋節、清明節作為中華民族傳統習慣就是善良習慣。第二,一般習慣。即具有一定的群眾基礎,深受民眾的傳承,內容不違背法律的基本原則及精神,但也不符合現代文明的發展趨勢,而且如果社會管理不善,對社會有潛在危害的習慣。一般習慣有一個顯著特征就是民眾對此類習慣褒貶不一,眾說紛紜。如人們在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習慣。第三,邪惡習慣。一般指因襲封建傳統,違背法律的原則和精神,背離社會的一般正義觀念,社會危害極大的習慣。這類習慣往往只有社會中少數人在推崇,而社會的主流民意都反對和丟棄。例如近年來在河南、河北、山東、山西一帶死灰復燃的“娶鬼妻”“配陰婚”現象即為邪惡習慣的典型例子。根據當地習慣,未結婚即身故的男子被認為魂靈無所依歸,不得遷入祖墳,死者親屬因此千方百計尋找女性尸骨與之合葬。強大的需求形成了“鬼妻”地下供應鏈條,終端供應商在利益驅使下盜墓取骨,甚至殺人賣尸。邪惡習慣代表了落后與無知,而國家的態度堅決而明確,它以消滅邪惡習慣的存在空間為己任,通過強硬嚴厲的干預,擔負起移風易俗、推動社會進化的責任。本文所討論的習慣是指善良習慣和一般習慣,而將邪惡習慣排除在外。

一種習慣或習俗之所以在民間流傳久遠,成為一定社會代代相傳的觀念共識,必然是根植于一定條件下的社會生活,通過人們反復實踐和試錯最終確定下來的,在一定時空條件下必有其合理性。“法律史學家和人類學家基本上認為,原始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習慣規則為基礎的,而且這些規則并未得到立法者的頒布,或未得到受過職業訓練的法官以書面形式的闡述。”[1]“太古時代人類不過是一種部落式的聚居,并無所謂政府,更無所謂立法機關。他們所用以判決是非曲直的,自然是當時流行的風俗習慣,而這種風俗習慣,即為后來法律的根據;所以習慣實在可以說是法律的來源。”[2]“羅馬法典只是把羅馬人的當時的習慣表述于文字中。”[3]

法律是調整特定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是由一國專門的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以警察、監獄等國家機器為后盾,旨在主要反映統治階級利益的特殊行為規范。從法的演進歷史來看,法律的產生經歷了一個從習慣到習慣法,再到成文法的發展過程。習慣內生于社會的生活需要,形成于人們長期生活交往的實踐。習慣存在的這種社會基石,是國家法產生和發展的重要社會基礎。制定法往往源于古老的習慣,某些習慣也通過立法機關予以認可的方式上升為正式的法律。馬克思認為,法律最終是由一個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馬克思指出:“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那是法學家的幻想。相反,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4]而法律是否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則取決于法律是否與社會生活相適應。習慣就是社會生活本身,就是生活規則的源頭。離開社會生活的規則,離開了習慣這種“活法”,法律不過是無根之木,無源之水。在實現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尊重民族善良的習慣,創制契合國情的法律制度,保持本土資源和其間蘊涵的人文精神,是未來中國法律發展的方向。

二、行政執法中法律與習慣的沖突

法律來源于社會,又服務于社會。社會生活紛繁復雜,而法律又具有統一性、規范性和抽象性,要使統一的抽象的法律適用于我國幅員遼闊多民族的不同風俗習慣、風土人情的具體的社會生活,沖突是不可避免的。在以成文法為主流的現代法治社會,法律對于生活在城市的民眾具有很好的適應基礎和社會條件;而在我國廣大的農村地區,成文法的應用卻顯得非常尷尬,原因很簡單,傳統的風俗習慣已經作為鄉土文化根深蒂固地在鄉村民眾的觀念中扎根;法律提供的是一個概念和邏輯的理性世界,習慣所觸及的是一個更接近人們心理和精神的生活世界。制定法為了保持穩定性卻往往陷入了僵化,而社會生活時刻處于變動不居的狀態,法律與現實的差距導致了法律成為一紙空文。特別是,在法治現代化的過程中,我國的制定法有相當一部分直接移植于其他國家。我國的歷史源遠流長,本土的習慣根深蒂固。移植外來法律文化,也要有能使其植根的社會“土壤”。由于被移植的法律“原產地”與我國“引禮入法,禮法并重”的傳統迥異,法律與習慣的沖突無法避免。中國是個“熟人社會”,幾千年沉淀下來的傳統習慣和認識很難在短時間內得到根本改變。隨著社會的發展,雖然法律成為調整人們行為的主要規范,但習慣仍然是維持社會秩序、調節人們行為的一種不可或缺的社會規范,也是評判人們行為方式正當與否的標準。當然,由于經濟條件等各種社會生活條件的差異,不同地區的民俗習慣是有差異的,不同群體對民俗習慣的認知與遵從也是不同的。如今的中國仍然是個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極不平衡的發展中國家,廣大民族聚集區、廣大農村地區或鄉土社會仍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和封閉性,仍處于與中心城市相對應的邊緣地帶。在交通落后、信息閉塞的生活環境下,人們法律知識欠缺,法律意識淡薄,接受和運用法律的頻率不是太高。法治與較為發達的市場經濟密切相關,廣大的農村因為受到自然經濟傳統的影響深遠,法律尚未確立主導地位,甚至遭到原有傳統和習慣的排斥。同時,國家法不可能對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進行面面俱到和事無巨細的觸及,國家法無法像民俗習慣那樣滲透到人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習慣深深根植于人們的精神觀念和社會生活之中,通過一代又一代的感染、傳承,相沿成習,已經被模式化為一種帶有遺傳性的特質,它被特定社會群體所選擇、認同和接納,經過長時間的積累、沉淀、凈化得以綿延、傳遞,凝聚著民族的精神、心理、智力與情感,積淀著祖輩們長期思考和解決各種社會矛盾和沖突的智慧和經驗,有著巨大的、高度的穩定性、延續性、權威性和群體認同性,并且事實上已經成為社會中更為常用、更為容易接受的“法律”樣式。而國家法滲透著現代民主社會和工業社會生活的氣息,是一種現代文明和理性的象征。因此,在現實生活中法律與習慣的沖突是不可避免的。以農嫁女為例,在農村的民俗習慣是:婦女出嫁后除了招郎入贅外應當與原籍村集體脫離戶、田關系,進入婆家生產、生活,與婆家村集體建立戶、田關系。而法律規定是:婦女出嫁后可以留在原籍生產、生活,村集體不得強行收回承包地,也可遷入婆家,成為婆家村集體的一員。在當前城鎮周邊大量征用土地的情況下,受利益驅動的影響,城鎮周邊村的婦女出嫁后戶口不愿遷出,而村集體則依據村規民約或習慣強行收回承包地,在征地補償費分配中取消出嫁女的分配權,從而引起糾紛。

再例如,公安機關和司法所處理了這樣一起糾紛,一名油漆工在裝修新房時上吊自殺,婚房頓時成了“兇宅”。房主要求裝修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或干脆買下該裝修的房子。但裝修公司則認為該房屋作為不動產,價值沒有受影響,因而對房主的要求不予理睬,雙方為此發生激烈的沖突。該案案情簡單清晰但處理起來非常棘手,原因在于涉及法律與習慣的沖突。完全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房屋在物理性質上并未受到任何損害,我國的《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實物的損害賠償只限于有形損害,正因為如此,裝修公司才“理直氣壯”。但從民俗習慣的視角來看,在中華民族的傳統心理中,十分忌諱在喜慶的地點或時間發生不吉利的事情,油漆工在新房上吊自殺,房子雖然沒有受到直接的物質損害,但是房子的使用價值肯定受到了影響。可以說,知道這個房子底細的人,肯定不會去買這個房子,最起碼不會用原定的價格去買這個房子。這中間涉及到對于尊重民間風俗習慣的問題。新房吊死人要求賠償這樣的事件,可能會有人說,這不就是一種封建迷信嗎,那么處理糾紛的執法者也會覺得,我們現在都提倡科學的唯物主義無神論,為什么一個房子吊死人就不能結婚了呢,實際上你肯定結婚也不會影響你的婚姻,也不會影響你的生命健康權。但是如果有人問你說,如果是你的兒子在那兒結婚你會怎么想呢?也就是說,實際上就算我們是一個唯物主義者,或是一個無神論者,但是在考慮這樣問題的時候,畢竟也不是說我們可以完全抹殺、完全無視民眾的那種心理感情或習慣。因此從民俗習慣的角度來說,新房吊死人,房屋價值因此受到貶損卻是不言而喻的。像這樣法律與習慣沖突的案例屢見不鮮。

當然,法律與習慣在沖突的過程中也會產生良性互動。盡管我們認為,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特別是我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確實有一些習慣不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和人類文明發展的趨勢,需要通過制定法強行干預,但從短期來看,法律未必能迅速取代習慣。其實,習慣并不是某種恒定不變的東西,而是一個優勝劣汰的選擇和試錯過程的產物。習慣的不斷揚棄,是社會變革的主要表現。習慣本身也是一個動態的概念,必然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的介入和法治的推演而變化。

三、法律與習慣沖突的處理

(一)行政機關在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時要慎重對待習慣

現代社會,尤其是當下的中國,行政法規與規章已成為數量最多、規制范圍最廣的法律淵源,關系到普通民眾的生活和利益,因此行政機關在制定法規和規章時要非常慎重。其中要特別注意的是要慎重對待習慣。國務院假日辦將端午節、中秋節、清明節調整為法定假日,且增加了春節的法定假,就是對習慣的尊重。“對于習慣這種社會生活的基本規范模式,甚至連權力極大的統治者都不太可能加以干涉。”[5]“與一個社會的習慣或實際要求相抵觸的法律,很可能會因人們對它們的消極抵制以及在對它們進行長期監督和約束方面所具有的困難而喪失其效力。”[6]“習慣是社會規則生成的基礎,是立法得以貫徹實施的條件,立法對習慣的漠視會削弱人們對法律的信仰,甚至導致人們公開違法。”[7]如果立法者無視習慣的價值,不管民眾的承受能力和感受,試圖通過國家法對民俗習慣進行硬性的、不切實際的干預與壓制,盲目制定并強制推行國家法,都有可能造成混亂,甚至激化社會矛盾。因為“習慣就是人們生活的一部分,保證著他們的預期的確立和實現,使他們的生活獲得意義。這是不可能僅僅以一套書本上的、外來的理念化的法條所能替代的。”[8]“任何法律和政令的貫徹,如果沒有習慣的支持,就必然需要使用更大的國家強制力。”[9]即便如此,也未必能貫徹得下去,而且還可能損害法律的權威和政府的威信。例如,我國一些城市基于安全和環保考慮,頒布了禁放煙花爆竹的條例,但鞭炮聲仍然此起彼伏。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共有200多個城市禁放煙花爆竹,近年來,已有100多個城市在實施禁放后重新有限(限時限地)開禁。從全面禁放到有限開禁,是市民對政府禁令公“燃”挑戰的結果。“禁放”條例沒有能夠改變人們節慶日燃放煙花爆竹的習慣。單純依靠立法改變一個民族固有的習慣,是很困難的。當然,無論出于城市環境因素,還是出于對其他安全和經濟因素的考慮,禁放煙花爆竹都是一個趨勢。但是,針對我國這一流傳久遠的民間習慣,僅僅一個禁字是遠遠不能夠達到預期目的的,而應該循序漸進,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因勢利導。

(二)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要注意法律與習慣的協調與平衡

羅馬法學家舒立納斯說過:“歷久的習慣法所以能有法律上的效力,并非沒有理由,這樣習慣是叫做因習用而施行之法律(Law enacted by use)。普通的成文法所以能夠有拘束人民的能力,是因為它是合于人民的意志而為人民代表所訂立的緣故。這樣看來,則合于人民的意志所成立的習慣,雖未經成文,也應該和成文法有同樣的效力。”[10]毋庸置疑,從立法層面而言,由于社會生活紛繁復雜且處于不斷變化中,法律法規根本無法觸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而面面俱到,原則性的規定必然給執法、司法者留下自由裁量的空間,在行政執法領域尤為突出。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法治理念意味著法律至上。但是,我國地域遼闊、民族眾多、民情各異,法律又具有其統一性、抽象性的特點。如果執法者拘泥于法律規定,不考慮各地不同的風俗習慣,對全國同類案件整齊劃一,反而達不到良好的社會效果。例如,男青年王某與女青年李某按農村習慣舉行了婚禮,但雙方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婚后不久男方開始嫌棄女方,要求與女方離婚,并要求女方返還其彩禮2萬元。女方同意離婚,但不同意返還彩禮。于是,男方帶著本族村民20余人到女方家討要彩禮,和女方家人及部分李族村民發生激烈沖突。接到報警后公安人員及時趕到現場處理糾紛。本案涉及法律與習慣的沖突,如處理不當會引發族群矛盾和沖突。按當地習慣,舉行婚禮就算結婚,婚后女方先提出離婚,要返還彩禮;男方先提出離婚,則無權要求返還彩禮。本案是男方先提出離婚,故女方可以不返還彩禮。而根據法律,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慣給付的彩禮的,如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應予支持。本案中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所以按照法律規定,女方應返還彩禮。但如果執法者機械地適用法律規定,將不利于保護女方的權益,也很難使糾紛得到化解。

在執法過程中當法律與習慣相沖突時該怎樣正確處理呢?“因為一種習慣既然能在民眾中輾轉流傳,當然是得著民眾的意旨,不是全無理由的,所以當法律和習慣沖突時,就主張以習慣為標準,也并非沒有理由。不過我們為維持法律尊嚴起見,不能不有所限制。……雖然可以依照習慣,而此種習慣是否合于法律的原則,和是否無背于公共的秩序和善良的風俗,實不能不詳細考察,若無論何種習慣,不加審查,而逕行采用,則于法律上公義上,實有重大的危險。”[11]本文認為應當分不同情況區別對待。當習慣與法律的原則、精神或立法目的相背離,則應按法律規定處理;當習慣符合法律的原則、精神和立法目的,只是與法律的個別條款相沖突,則應尊重習慣。本案正是后一種情況,本案中的習慣與我國法律的具體條款相沖突,但并沒有違背法律的原則、精神和立法目的。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之所以作此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以結婚為名索要高額彩禮,懲罰對婚姻持草率態度的當事人,以維護我國婚姻家庭的穩定。而本案中當地的習慣恰恰以對破壞家庭穩定性、草率處理婚姻的一方一定的經濟懲罰,對另一方予以一定的經濟補償。執法者如按當地習慣處理該糾紛,將會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三)法律與習慣明顯沖突不可調和時,可采用行政調解方式

行政調解是替代司法解決糾紛的重要方式,不僅可以避免當事人訴訟之累,節約司法資源,而且在有著“厭訴”傳統的中國,行政調解比依法強制裁判更有利于社會和諧。尤其是法律與習慣明顯沖突時,行政執法者則更需要有大智慧,立足于群眾的習慣思維,深諳習慣背后的法理基礎,力求以行政調解解決群眾糾紛。倘若反其道而行之,機械地適用與習慣嚴重相悖的法律,從而導致執法的結果與人們的習慣思維南轅北轍,就很難得到人民的支持和配合,執法自然會遇到很大的阻力。因此執法者應主動探究習慣背后所蘊涵的法律價值,作出盡可能符合民情和習慣的行政決定或裁決。不考慮習慣,而對法律教條化、形式化、機械化運用和執法不僅會傷害到民眾善良的民俗情感,而且還有可能損害法律的權威和政府的公信力。因此,行政執法人員要多熟悉鄉規民俗,把法言法語盡可能地轉化為俗言俗語,以“入鄉隨俗”的方式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例如,某公安局和司法所承辦調解了這么一起遺產繼承糾紛。在浙江某鄉村一老人遇車禍治療一個月后去世,在其名下留有存款和房屋折合人民幣200萬元,為此遺產其兒子和出嫁的三個女兒發生爭執。老人生前開辦了一家企業,隨著年齡的增長由兒子一起輔助經營,女兒未參與經營。老人住院期間按習慣由兒子承擔全部的醫藥費和護理費,女兒不時也來醫院探望。根據當地的風俗習慣,女兒出嫁以后無權和其兄弟爭遺產。但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子女未出現被剝奪繼承權的情況(如虐待老人),所有子女都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在此法律與習慣的沖突明顯。三個女兒來到其兄弟家要求依法分割父親的遺產,但遭到其兄弟的拒絕。原來還算和睦的兄妹“劍拔弩張”,發生肢體沖突,報警后公安人員、村干部以及司法所工作人員一起組織行政調解。經過執法者不懈努力,多次耐心細致地釋明法理與情理,法律與習慣,最終促成了雙方當事人的和解:三個女兒各得30萬,兄弟得110萬。這個案件的調解肯定耗費了執法者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但其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卻遠遠超出了原本依法擬作出的“公正”裁決。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社會關系處在不斷的變化中,各種糾紛逐年增加,社會矛盾日益顯現,影響社會和諧與穩定。面對這些復雜的社會矛盾糾紛,如果執法者還是機械地適用法律,簡單地照搬法律條文,不考慮各地不同的實際情況,就可能激化社會矛盾。因此要求執法者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重視當地的風俗習慣和風土人情,努力做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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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俗習慣的變化范文5

一、中英旅游文化差異

文化是人類發展進化過程中逐步掌握的能夠改善人類生活的知識、能力、習慣的總稱,不同民族由于地域、歷史、風俗等原因,會造成很多文化上的差異。旅游文化是其中的一個典型的例子。中英旅游文化差異主要體現在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及審美三個方面。

1. 風俗習慣差異

風俗習慣是指貫穿于日常社會生活和交際活動中所形成的具有民族特性的文化。每個民族在其發展過程中都會形成特定的風俗習慣,這種差異在很大程上會影響國外游客對旅游宣傳資料的理解。擁有不同文化背景和風俗習慣的人在看待同一件事物上也會產生不同的思維模式和心理反應。因此,在翻譯涉及中國傳統文化因素的旅游宣傳資料時,應選擇適當的英譯策略,避免引起讀者的誤解,同時也應該加上必要的解釋,以加深不同民族之間的了解與溝通,促進讀者閱讀共鳴的產生。

2. 宗教信仰差異

宗教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出現的一種文化現象。經過長期的歷史演變和發展,宗教已經成為人類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同的宗教信仰會影響人們的思維模式和生活習慣,進而影響到所用的語言。因此,在翻譯旅游宣傳資料中所涉及的宗教內容時,不僅要多了解英語國家的宗教文化,更要注意避免英語國家的文化禁忌。

3. 審美差異

審美是人與世界形成一種無功力的、形象的和情感關系的狀態,即是人們對一切事物做出評判的一個過程。不同民族的地理環境、社會環境、政治制度、經濟體制等都會影響其人民的審美觀念。不同民族的人們對同一景觀也會有不同的審美感受。因此,在進行旅游宣傳資料的翻譯時,應充分考慮到國外游客的審美感受。

二、漢英旅游宣傳資料的語言差異

由于中英旅游文化差異,不同語言的讀者長期在各自特定的語言文化環境熏陶下,養成了一種固有的審美心理和欣賞習慣,這種心理和習慣自然而然地制約他們對語言刺激的注意和使用語言的方式,也造就了各自旅游文體獨特的語言表現手法和讀者喜聞樂見的形式。漢英旅游宣傳資料的語言差異集中體現在詞匯、句法、語篇三個方面。

1. 詞匯差異

首先,受到中國古典詩詞歌賦的影響,漢語旅游宣傳資料中多使用繪聲繪色的形容詞和四字成語來增強語言的感染力。英語旅游宣傳資料則側重于選擇簡單易懂的而非冗長的詞匯。行文用詞簡潔明了,表達直觀通俗,注重信息的準確性和語言的實用性。對于英語讀者來說,簡單的詞匯更易于理解,同時也能很好地達到宣傳目的。其次,英語旅游宣傳資料中經常會出現第二人稱代詞,而在漢語旅游宣傳資料中鮮有發現。第二人稱代詞是一種泛指,并不是特指某個人,用在旅游宣傳資料中更容易拉近與讀者的距離,使讀者也產生一種親切感,激發讀者積極的心理反應。再者,漢語旅游宣傳資料用詞一般比較正式,而英語旅游文本常用口語體,語言趨于非正式。

2. 句法差異

漢語強調“意合”,將幾個逗號相連的并列結構組合在一起,表達一個完整的意義,從而組成一個句子。多數情況下沒有明確的主語和謂語,一般都比較長,力圖在一個長句中盡量詳細介紹相關信息,強調一種意境。英語則是一種從屬結構的語言,注重“形合”,句子結構以主語和謂語為核心,在一個主謂結構的不同地方生出各種從屬結構,結構復雜,講究從句的使用及一系列連接詞的使用。

除此之外,英語旅游宣傳資料中存在明顯的句子時態變化。英語旅游宣傳資料中一般描述均采用一般現在時,涉及歷史、典故、傳說等主題則使用過去時,表示前景或承諾使用將來時。這種利用時態變化的表達方式充分體現出旅游文本的宣傳作用是英語旅游宣傳資料中獨有的特點,而漢語只能通過詞匯手段來表達。

3. 語篇差異

語篇作為一個整體也可以達到推介景點、吸引游客的目的。漢語旅游宣傳資料的語篇是“景點傾向型”,側重對景點的描述,其中大量華麗辭藻的使用和民族文化特色的介紹,展現旅游地不同之處的同時也使得漢語旅游宣傳資料飽含濃重的感情,但很少提及游客旅游的感受,其語篇宣傳召喚作用間接含蓄。英語旅游宣傳資料的語篇是“游客傾向型”,強調勸導作用,所以常出現第二人稱的表達方式,向讀者展現的是可以去那里做什么,其宣傳召喚作用直接明顯。

此外,相比漢語旅游宣傳資料的內容,英語旅游宣傳資料中對景點的介紹有揚有抑,不但會描述其好的方面,對不足的地方也略施幾筆,增進讀者了解的同時也能夠吸引讀者的注意力。而漢語旅游宣傳資料中鮮有見到這方面的描述,但卻有對景點的社會地位及當地旅游業成就的描述。

二、漢英旅游宣傳資料的英譯策略

1. 直譯

直譯是指忠實地傳遞中文文本的信息,只需依照英文的形式和語法將中文句子結構進行調整之后如實譯出,其余無需做任何改動。當漢語旅游宣傳資料包含的都是實質性信息、而且沒有特殊的文化內容時,可以選擇這種英譯策略。

2. 意譯

意譯法是把漢語的大意用英語近乎完整地重新表述出來,而非逐字逐句的翻譯。意譯不是簡單的詞語替換,而是更加注重句子的內涵。漢語旅游宣傳資料中不僅有許多民族風情文化的介紹,也會引用膾炙人口的古詩詞來突出當地的人文特點。對于此類旅游詩詞的翻譯,采用意譯策略能更好地將詩詞意境表現出來。

3. 音譯加注釋

在漢語旅游宣傳資料的英譯過程中,時常會用音譯法來翻譯英語文化中沒有的詞匯,尤其是地名、人名、景點名稱等。但由于外國旅游者不熟悉漢語拼音,僅僅使用音譯法對其翻譯,勢必導致原有意思和特點的弱化甚至消失,令國外旅游者困惑。音譯加注釋的方法能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音譯加注釋就是用括號、從句、破折號等手段對一些音譯的人名、地名或事件名等添加一些簡單的注釋內容,進行意思上的解釋,從而使英文讀者更好地了解其中涉及到的人物、地點或事件等,激發讀者的情趣并豐富讀者的知識結構。

4. 增譯

增譯法是指在翻譯時增添一些詞、短句或句子,以便更準確地表達出原文所包含的意義。由于我國有五千多年的歷史,許多旅游景點的形成和演變都有歷史淵源和特定文化。考慮到外國旅游者對我國歷史和文化缺乏了解,翻譯時應對這種帶有文化色彩和歷史背景的重要信息進行適當的調整補充,既可添加詞匯補充意思,也可只增加同義詞,強化意境,避免讀者的誤解和不解。

5. 省譯

省譯法是刪去不符合讀者思維習慣、語言習慣和表達方式的詞,以避免譯文累贅。漢語旅游文本言辭華美,講究對仗,描寫性語言比重較大。翻譯時,應從內容和語言形式上符合英文讀者的閱讀習慣,在詳細分析原文內容的基礎上,可以適當省譯同義重復部分或相對次要的信息,保留最為有效的信息,增強譯文的可讀性,以達到翻譯的目的。

6. 類比

漢語旅游宣傳資料雖然文化色彩濃厚,但也有一部分可以在英語國家的文化中找到類似的信息。這種情況下,就可以采用類比法,即將兩個本質上不同的事物就其共同點進行比較,幫助說明道理或描述某種復雜情況。類比的作用是借助類似事物的特征刻畫突出本體事物特征,更淺顯形象地加深本體事物理解,或加強作者的某種感情,烘托氣氛,引起讀者的聯想。

7. 語態轉換譯法

語態轉換主要是施事句式和受事句式之間的轉化。漢語中“被”常有“挨”、“遭受”的意思,大部分情況下表示不好的事情,所以鮮見于漢語旅游宣傳資料。而在英語旅游文本中,被動語態出現的頻率非常高,表示建議、要求等信息時往往會使用被動語態,表達出一種客觀、客氣、委婉、公正的語氣。這一英譯策略可應用于景區景點注意事項的翻譯中。

此外,漢語旅游文本中有時會使用泛指的主語“有人”來引證人們的說法,是漢語抒情的一種手法。這種情況下,也可采用語態轉換譯法將漢語的主動語態譯為被動語態。

8. 重組

重組是指英譯時按照英語旅游文本的行文習慣將漢語旅游文本的段落及內容進行重建,使其傳遞的信息在譯文中可以更清晰直觀地呈現給讀者。一般而言,英語的段落展開多為演繹式,起首開宗明義,直點命題。漢語則多為歸納式,講究起承轉合,考慮時間事理順序。由于漢英兩種語言句法結構的差異,信息在段落中的分布有不同的次序,翻譯過程中需要按照漢英兩種語言信息的分布特點,對段落進行調整。通過對段落進行重組,對篇章進行整合,從而對全文進行邏輯重建。

風俗習慣的變化范文6

隨著開放型經濟的快速發展,現代城市的社會結構日趨多元化,新市民逐漸增多。在新市民中占較大比例的是農民工,在農民工后代中有較早居家遷入城市的新生代,更有近年來大量涌入城市或城郊的農民工隨帶子女。那么這些來自四面八方的幼兒群體有著怎樣的生活背景?如何將他們盡快地融入到新的集體生活中呢?我園地處郊區,周邊菜農為主,源源不斷的新鮮貨源促使設施簡陋的農貿市場擁有巨大的人流量,吸引了五湖四海的貨主,農貿市場里的孩子自然就成為一道風景。我園對入園幼兒進行了相關調查,在調查中發現農貿市場周邊的新市民子女有特別的生活現狀。

一、動靜不相宜的現狀――原生態下的“不平衡”童年

1.“鎖定”的童年

通過對本園20個生活在農貿市場附近的新市民家庭進行調查,結果發現:由于工作條件的限制,很多新市民子女不能跟隨在父母的身邊,保守點的家長就給他們的童年套上一把“鎖”,這是家長認為的安全鎖。離開幼兒園回到家,他們被關在狹小的屋子里,缺少外來環境中積極的交流刺激,有的孩子變得膽小孤僻,不敢和陌生人接觸,見到老師不愿意打招呼,見到同伴不能合作玩耍。孩子被“圈養”在家中,他們失去了和他人交流的發展機會。

2.“瘋狂”的童年

這些農貿市場附近的新市民家庭有的擁有幾個子女,對年齡稍大的孩子管理處于“原生態”狀態,孩子從學會順利走路便開始讓孩子一切“自由”了,這些孩子在入園前每天都是穿梭在貨攤之間、田野工地附近,玩得很瘋,看似“無憂無慮”實則令人遺憾萬千。這些孩子的衛生習慣極差,常常是手指甲中粘著泥巴,隨便從攤位上拿根黃瓜就啃上幾口。他們最容易看到魚龍混雜的成人群體,于是說話中模仿不文明詞語,過于老道的言行也一并吸收。

3.“閃變”的童年

這些農貿市場中的務工人員,會隨著季節的變化,貨源的變化而搬遷。這些家庭中的孩子很多時候跟著老人生活,或者跟著父母四處生活,這些“漂”一族的孩子有著他們的優勢,那就是見識還比較廣,但是他們一直沒有穩定的,有安全感的環境,生活環境變化過快的不安全感,使得部分孩子明顯缺少安全感。由于他們在學習語言的關鍵期沒有很好的環境,促使他們的語言發音很雜,和同伴的交流中也存在著一定的語音困惑,極易造成性格中的孤僻。

二、與成長相宜的對策探究――新市民園本課程的融入

1.語言交流與課程的融合

普通話是我國的母語,在一日活動的各個環節中,教師和幼兒堅持使用普通話交流,語速緩慢,用手勢輔助幼兒理解。剛開學的情境很滑稽,幼兒間交流使用的語言聽上去很不順耳,而經過一段時間的強化模仿后,幼兒自然而然地開始向著同一種語言――普通話的語音發展。堅持每天早晨或晚上師生間的見面交流,這給了幼兒一次個性化練習普通話的機會,教師也能仔細地傾聽幼兒的發音,了解幼兒使用普通話的實際情況。而集體活動、游戲活動是一個強化的大舞臺,聽故事磁帶、看動畫故事、教師示范朗誦等方式都給予幼兒不斷拓展語言和使用普通話的機會。

2.閱讀與課程的融合

閱讀是幼兒心靈成長的陽光,培養幼兒良好的閱讀習慣非常重要。幼兒園為新市民子女提供閱讀服務,通過宣傳讓家長了解社區、網絡的力量,定期讓幼兒走進社區流動圖書館,定時打開網絡圖書館,推廣親子閱讀、繪本閱讀、圖書漂流活動等。讓新市民子女愛上讀書,通過讀書活動融入本土文化,愛上社區生活。

3.本土文化與課程的融合

這些幼兒來自不同的省份,地方文化的區別比較明顯。在課程的設置中適當增加介紹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內容,讓幼兒了解并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對少數民族幼兒的理解和尊重,也是對在園所有幼兒的要求。利用好新市民子女的附帶資源,能拓展園本課程。如:讓新市民子女介紹自己的家鄉,有什么風景名勝,有什么好吃的特產,有什么特別的風俗等。這些是農村幼兒園中新市民子女帶來的一筆隱形財富,讓幼兒在相互的交流中自然接納別人,了解豐富的生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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