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儒家思想的義利觀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儒家思想的義利觀范文1
關鍵詞:儒家 忠恕 責任 道德 企業管理
引 言
“五四”運動以后,《論語》作為封建文化的象征被列為批判否定的對象,爾后雖有新儒學的研究與萌生,但在中國民主革命的大背景下,儒家文化在中國并未形成新的氣候。時代的發展,社會的前進,不能不使人們重新選擇新生的思想文化,這就是在中國的傳播以及社會主義新文化的誕生與發展。儒學是否能與現代化相適應?這是現代新儒家必須面對的問題。“馬克斯·韋伯寫了《中國的宗教:儒教與道教》一書,斷言儒學不能適應現代經濟,不具有促進市場經濟的因素,因而對于現代化進程只有負面作用,而沒有正面作用。他的結論遭到了現代新儒家的反對。余英時在《士與中國文化》一書中,以大量事實反駁了這個結論。他指出,韋伯在新教倫理中找到的那些促進市場經濟的思想要素如敬業、勤儉等等,在儒學中都可以找到”。于是,人們開始紛紛對儒家文化進行重釋。事實上,當我們擺脫了形而上學的思維方式,真正確立唯物辯證的思維方法,并用它剖析中國傳統文化的時候,就會發現其中的精華,《論語》便是其中之一。
《論語》作為一部儒家經典著作,涉及人類生活諸多方面,許多篇章談到做人的問題,這對當代人具有借鑒意義。雖然《論語》亦有消極之處,但它所反映出來的兩千多年前的社會人生精論,富有哲理的名句箴言,是中華民族文明程度的一種歷史展示。即使今天處在改革開放、經濟騰飛、文化發展的時代大潮中,《論語》中的許多思想仍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和時代價值。
子曰:“參乎!吾道一以貫之。”曾子曰:“唯。”子出,門人問曰:“何謂也?”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忠恕”思想是儒家思想的基本內容之一。儒家對于道德情感所提出的方式是取譬于己,推及于人,也就是后儒大肆渲染的孔子的“忠恕”之道。關于忠恕的含義,南宋朱熹解釋說:“盡己之謂忠,推己之謂恕。” 也就是說,一方面對人應盡心盡力,奉獻自己的全部愛心;另一方面,設身處地地為他人著想,不苛求于人。在現代企業中,“忠恕之道”常被用來作為調節人際關系的道德規范,以利于人際關系的和諧,達到企業的有序化管理。
在市場經濟時代,每個人依舊是某個家族的一員,依舊擔當某種社會角色。“不論一個人所有底倫或職是什么,他都可以盡倫盡職。為父底盡為父之道是盡倫;為子底盡為子之道亦是盡倫。當大將底,盡其為將之道,是盡職;當小兵底,盡其為兵之道,亦是盡職。”所謂“忠”,就是忠于道,忠于德,忠于人。對人的忠誠,根源于對“道”對“德”的認同。一個人只有忠于道德了,他對其他人的忠誠才會更穩固、更長久。把“忠恕”之道落實到企業管理之中,就是要讓企業成員忠于自己的企業理想,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竭誠為顧客服務。這是一個管理者工作中將企業理念貫徹落實到員工骨子里面必須思考的根本性問題。專業的技巧和籌謀的利潤并非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一種忠誠度。
1.忠于道德,忠于事業
1.1企業的社會責任和社會道德
企業社會責任是當代西方正在興起的一種企業哲學倫理學,通常指與主要利益相關者、價值相聯系,遵從法律,并尊重人類、社會和環境的一系列政策和實踐。企業在發展自身規模,創造經濟利益的同時,需要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忠于這樣的一種社會道德,才能使創造一個更加和諧和健康的社會發展環境。
1.2個人的職業道德
(1)盡忠盡職
干部和員工的敬業精神對于企業能否快速發展至關重要。職業道德的第一要義便是“稱職”。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盡職,則能在企業的員工中樹立良好的威信,從而使大家信服,同心同德為企業發展出力。企業的員工盡職,才能連點成線,連線成面,用小的成功一點一滴積累企業的大成功。
(2)大公無私,賞罰分明
作為企業的管理人員,盡忠職守的概念,除了業務還有管理職能。如何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培育積極創新的工作氛圍,需要管理者建立公正公平的管理機制。在現代科學中,企業運用360度績效考核來進行管理,也是另一種形式的“公正”。通過相對客觀的評價,讓員工信服,通過獎懲來實現推動,使得員工更好地實現崗位職責,同時開拓思維,創新理念,獲得自我價值的提升。
1.3樹立內心的道德標準
世上的標準紛繁復雜,真正的標準在何處,真正的“忠”體現在哪里?就儒家的觀念來理解,真正的標準在于內心,所謂盡己之謂忠,此“忠”并非忠誠于外在的標準,或是某一個人,而是一種內心的道德良知的判斷。發展的關鍵在于人才,對于任何企業來說,人力資源都是企業發展的源動力。所有的企業管理者都在為選用人才而煩惱,中國有的是人,有的是大學畢業生,為什么沒有人才呢?過硬的專業素質并非企業選用人才的樊籬,真正缺乏的是忠于企業的人才。服務行業近年來在中國發展迅速,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如果做好服務,這個標準并非在于與其他企業的對比,或者領導的說教,標準在于能否最大限度滿足消費者的需求。
對于在崗位工作的員工而言,往往以外在標準衡量自己,覺得不被重用,郁郁不得志。“君子求諸己,小人求諸人”;以及“不患無位,患所以立,不患莫己知,求為可知也”。這些便是對人才的最好詮釋,每個人應該建立內在價值判斷,并不斷修正補足,當自己真正歷練成為德才兼備的賢士,一定會被發現。企業只有幫助員工真正樹立內心的道德標準,才能使員工克服焦躁的情緒,踏實做好各自的崗位工作,通過自身努力實現個人職業生涯規劃。
1.4正確的引導
不論是企業的經營者,還是產品的生產者,每時每刻都要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上想問題,這樣,企業管理就會有明確的目標,就會達到一個新的水平。筆者所在的公司近年來一直加強對一線服務人員的培訓,除了強調“看得見的微笑,聽得到的溫暖”,也就是要求員工在服務時除了態度誠懇、親切以外,還要求真正站在消費者的角度去思考。將企業的“服務理念”深入員工內心,在發展業務的同時,并非始終貫穿以利潤最大化為核心。通過良好的專業素質,讓消費更經濟、更實用。服務企業在成長,消費者也在成長。現在的消費者已不再僅僅滿足于聽到“您好,請,謝謝”的服務用語,而是希望聽到“這個套餐的選擇對于您來說更經濟,這樣的選擇能夠讓您不必浪費,這項功能的優點和缺點在于什么”,如此一來,才能最終贏得消費者的心,讓他們更快樂地消費。
2.推己及人,坦誠溝通
躬自厚,而薄責于人,則遠怨矣。這個觀點便是從“忠”推到了“恕”。在企業管理中,矛盾總是不斷發生的。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上級與下屬、各級管理人員之間、員工與員工之間都存在著矛盾。由于各自所處的地位的不同,觀察問題的角度的不同,對一些問題所了解的廣度和深度的不同,價值取向的不同以及各種物質利益趨向的不同,各種所要達到目標的不同等等,對一些問題或對同一問題所作出的評價也就不同,由此而采取的解決矛盾的方法也就不同,這樣就不可避免地會發生矛盾。管理者的任務就是要不斷解決持續發生的問題或矛盾。儒家的“恕道”對協調各種內部矛盾具有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在發生個人之間帶有感彩的糾紛時,更是如此。通過交換意見,溝通情況,各自多從自己方面反思反省,就可以求得共識,相互理解,寬容或讓步。
2.1自我完善,不苛求他人
子貢方人,子曰:賜也賢乎哉,夫我則不暇。意思就是自己都做不到的,不能苛求他人。所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要總看到他人的缺點,對別人過于苛刻。在企業中,各個崗位分工不同,工作性質不同,品評的標準也不一樣。“恕”所指的,就是要求大家能夠看到別人的優點,將心比心,少一些挑剔,將重心放在自我的完善上。
每個人都希望得到別人的肯定,作為企業的管理者,需要對于所管理團隊成員的優點和缺點有正確的認知,善加調用,才能發揮整體的優勢。有些管理干部未必是一個小團隊中技術水平或專業素養最高的,但是他能發掘團隊人員的優點,集中大家的智慧,激發集體榮譽感和積極性,和諧群體關系,這是他的長處和優點,管理者要看到這一點。
2.2關愛員工,正確對待過失
人非圣賢,孰能無過,每個人都有犯錯的時候,儒家思想倡導對于他人的缺失,充分運用“恕”。當然,這個“恕”不是無邊際的,但只要在法律底線之上,都可以用“恕”的道德標準來解決。員工犯錯的原因有很多,如果是因為創新犯錯,應該在鼓勵并善加引導;如果是因為工作倦怠,則需要管理者認真查找原因,這個原因有可能是來自于員工個人生活遇到的困難,需要伸出援手給予幫助;如果來自管理者有失公平或不善用人,則需要管理者自我檢討。
2.3注重溝通
突破內心的樊籬,舍棄苛刻和挑剔,坦率真誠地溝通,便是“恕”如果真正能以寬恕的心態處理人與人之間的矛盾,以企業為家,形成以處理“家庭關系”的寬容心理來處理企業各成員之間相互關系的傳統,那么大家之間的關系就會更加順暢,從而避免因溝通帶來的扯皮、互相牽制,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總體而言,通過對“忠恕”思想的分析,以及在現代企業管理中的種種體現,不難發現儒學的“推己及人”,其行為模式是以行為主體為原點、核心,以行為主體自身的利益和需要推斷他人的利益和需要,進而以此為行為取舍的標準。在此模式中,己只是行為的出發點、標準,而不是目的,行為的目的是利他的而不是利己的。現代企業管理中若能善用“忠恕”思想,無論對于企業內在管理修為,以及對外拓展都是大有裨益的。整部《論語》的意義也便是在于此,對于現代社會,這種古典的思想不僅僅是一種教條的教育,而是在于一種入世的實踐。由此也證明了馮友蘭先生“由社會必有社會之理”的論斷。
參考文獻:
[1]《重釋傳統》,曹剛、唐凱麟,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8年
[2]《現代新儒學的走向》,宋志明,40頁,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9年
[3]馮友蘭,《三松堂全集》第4卷,314頁,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
儒家思想的義利觀范文2
關鍵詞:儒家;企業社會責任;義利觀
儒家思想作為我國傳統文化的集中代表,流傳了兩千多年、經歷了若干重要發展階段,包含著許多不同學說和學派的復雜思想體系,其中既有精華,也有糟粕,這些對于中國的政治、經濟、人文等各個方面都存在著巨大的潛在影響。因此研究儒家文化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影響具有重要的意義,有助于中國企業的社會責任建設更具有本土適用性。本文將從儒家文化中的“義利觀”闡述觀點。
一、企業社會責任與儒家思想
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義利”之辨是根本的問題,它與經濟領域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早期的亞當?斯密企業利潤最大化理論,達爾文的“適者生存”理論,西方傳統經濟學家大多數認為企業唯一的任務就是在法律允可的范圍內,追求利潤最大化,而不需要承擔多余的社會責任。Friedman(1970)說過:“企業是擁有該企業所有權的股東的私產,企業管理當局只應對股東負責,不必承擔社會責任。企業只要以‘經濟人’的觀念努力為股東賺取利潤就可以了。”雖然至今“企業社會責任就是使利潤最大化”的觀點已經失去了統治地位,現代企業社會責任流派認為企業需要承擔社會責任,有利于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對長期的財務績效,有積極的影響,并已有許多實證證實了這個觀點。然而企業社會責任的“義利”之辯并沒有就此結束,如今依舊有許多企業家認為企業唯一的目的就是盈利。而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就是在這矛盾對抗的過程中緩慢發展起來的。
我國的經濟體制有我國的特殊性,是逐漸推進由集權計劃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轉變,這一過程中經濟是提高了,但也伴隨著一系列問題,如三鹿集團“三聚氰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酒鬼酒“塑化劑”等,對社會造成了巨大的危害。這一方面是因為我國的市場發育不完善,法制不健全,使得有人為了利益而鉆了空子;另一方面如《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所說,伴隨財富的增長,人們的倨傲、憤怒、肉體的欲望、眼睛的欲望和對生活的渴望也呈同樣比例增加,對財富的享受會引發游手好閑與屈服于肉體享樂的誘惑,使人們放棄對正義人生的追求,滋生放縱與懈怠。如一些掌權者,在苦難輝煌的歲月中不曾被槍支征服,卻抵擋不住糖衣炮彈的誘惑,逐步走向腐敗,從追求社會進步淪落為追求個人和集團利益,逐步走向與人民對敵的方向,放棄了原本的人生追求。對此,我認為儒家的“義以制利”、“義以生利”的義利觀,具有借鑒與指導的意義。
二、儒家義利觀
(一)義以制利
儒家留下了許多優秀的思想,其中對中國經濟倫理最大的貢獻,就是“義利之辯”。“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見利思義”、“君子義以為上”、“利者,義之和也”、“不義而富且貴,于我如浮云”、“生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義者也”,等等諺語都充分的說明儒家是門重義輕利的學說。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儒家文化雖然重義,但并沒有片面的認為利是不重要的,這與漢代后儒董仲舒主張的“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存義去利的僵化教條是不同的。孔子認為追求富貴是人的本性,“富與貴,人之所欲也”,認為君主在主持國政時應把解決人民的物質生活放在首位,他說:“邦有道,貧且賤焉,恥也”,而要“因民之利而利之”,可見孔子比較看重人民的物質生活。因此儒家中“義”與“利”不是簡單的對立關系,“利”并不是無關重要的,它關系到了人民的生存基礎,如果脫離了“利”只空談“義”,只流于形式而不符合實際。因此儒家思想重視“利”,認為“利”是基礎,但在“義”與“利”之間的選擇,將支持“義”,不接受為獲得利益而不擇手段,要求大家做到“見利思義”。在肯定追求“利”的求富動機的同時, 認為求富這行為是要建立在不違反“義”的基礎上的,這便是“義以制利”的思想,并不是簡單的提倡“義”壓制“利”。
企業的取利手段要合理,不取不義之財,在不違反法律與道德的基礎上追求利益,這就是“義以制利”給予我們的借鑒。
(二)義以生利
儒家義利之辨“義”與“利”孰輕孰重的問題容易讓人進入一個誤區,認為他們是對立的,是呈負相關關系。而事實上,儒家的觀點提倡的是一種雙贏的思想,認為義可以帶來利潤,是“義以生利”的觀點。《國語?晉語一》所言:“義以生利,利以豐民”,“義”作為至善道德必然帶來廣泛的社會利益,這是春秋時期一個較為普遍的看法,也是原始儒學的基本主張之一。事實上,如今很多的實證已經證實了企業在承擔社會責任的過程中,一方面能夠得到媒體的關注,使得公眾了解到該企業,提高它的信息披露度,另一方便根據利益相關者理論,能得知在這個追求社會責任的過程中可獲得社會資本,而通過社會資本使得企業績效得到提升。
另外儒家在強調“義”的優先性時,還給“利”的合理存在以必要的保證,如果這個“義”不能帶來利益,那么這樣的“義”肯定不是原儒所需要的。因此儒學雖然認為“義”比“利”重要,但他們追求的是能夠提升“利”的“義”,而不是盲目的追求“義”。這就好比一個企業,并不是承擔越多的社會責任對他越好,而是要在他力所能及的條件下,去承擔能夠讓他帶來效益的責任。
參考文獻:
[1] 張彩霞.陳學中.儒家思想視域下的企業社會責任觀[J].濟南大學學報.2013.(23)
儒家思想的義利觀范文3
對于歷經五千年文明積淀與洗禮的中國而言,獨樹一幟的歷史文化氣質賦予了中國人認知與對待財富的獨特視角,形成了與中國傳統文化相得益彰的傳統財富觀,并由此衍生出一整套基于中國傳統思維邏輯與文化特質的財富原則、觀念與范疇。
早在春秋時期,管仲便提出“夫凡人之情,見利莫能勿就,見害莫能勿避”,認為趨利避害是人之常情。同時他認為“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老百姓只有在滿足糧倉充實、衣食飽暖的條件下,才能崇尚禮儀并形成正確的榮辱觀,體現了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唯物主義觀。此后,不同歷史時期對于財富觀念的闡述與認知,極大豐富并逐步形成了以“重義輕利”為主導的中國傳統財富觀。
先秦儒家有關財富與道義的論述是中國傳統財富觀形成的根源所在。孔子提到:“士志于道,而恥惡衣惡食者,未足與議也”“富與貴,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處也”,進而指出:“富而可求也,雖執鞭之士,吾亦為之”“不義而富且貴,于我如浮云”等。在他一系列有關義與利的論述中,可以看到兩個基本觀點,一是獲取財富是人之本性,并不是只要仁義而不要利欲;二是財富的正義性,財富的獲取必須有正當合法的途徑,要安貧樂道、謀道不謀食。孟子云:“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義者也”。他深刻闡述了利欲與仁義的關系,認為君子即使在財富缺乏的情況下,依然要恪守禮法,堅持仁義。荀子的觀點與孔孟一脈相承,他提出:“義與利者,人之所兩有也。雖堯、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義也。雖桀、紂亦不能去民之好義,然而能使其好義不勝其欲利也。”可見義與利雖人皆兼有,但對兩者的衡量標準與處理方式卻大有不同,同時他還主張要約束好利求富的欲望和行為,以免在獲取財富的過程中侵害他人利益。
儒家思想的義利觀范文4
《中庸》用中論析義
“孔顏樂處”,樂在何處
大同思想與傳統文化
走向生活世界的儒學
儒家義利觀內涵辨正
與中體西用
莊子體道次第思想簡述
逍遙:莊子人學思想解讀
中國文化與世界前途
道德流毒——段正元的故事
《宗鏡錄》的中觀思想
《爾雅·釋親》的文化說解
終身學習——文化之正道
體宏容深博大精微孔子文化
孔孟的仁政思想與現代民主政治
孔子思想與香港和平回歸
論孔子人生理念的現代意義
坡與晚明個性解放思潮
再論儒學在未來教育中的地位
論儒家“忠恕”之道的永恒價值
漫議中西傳統文化的思維方式
由法律看西方對中國文化的認知
畫歪的臉譜孟德斯鳩的中國觀
孔子的天道觀形成于晚年
老子政治思想的永久魅力
新儒學經濟活動中五行始生之序
《易傳》圣人觀及其現代意義
論文天祥的儒學思想與人格精神
佛教解脫價值觀及其現代意義
論牟宗三先生的道德形上學建構
儒學是中華民族的哲學與宗教
“和而不同”的永恒社會人生價值
儒家思想在傳統文化中的歷史地位
當代新道家道家超越理想的科學闡釋
香港孔教學院:現代民間儒教的基地
新傳統主義與中國傳統文化的復興
各得其所,各安其位——定位致和之道
《國語》中的“曰”字與“云”字分析
孔子中和哲學在二十一世紀的偉大作用
儒家思想為什么能成為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
段正元與現代新儒學“道統”觀念之比較
儒家文化自覺精神以先秦儒家為對象的分析
論“儒”的演變與孔子對西周宗教傳統的改造
黑犬是犬,白馬非馬及其他先秦名辯學派三題
“五蘊”與“十二因緣”之關系及其哲學意義
大化流行之理有關當代橫斷科學之哲學實質的己見
儒家思想的義利觀范文5
一、引言
我國古代是否有民法,一直是行業當中經常引起爭論的問題。有觀點認為,具有民間習慣的鄉規民約以及儒家學說正是我國民法的淵源。而另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國家正式頒布的律典當中,具有著民法相關內容,且認為古代民法并不發達。上述爭論之所以存在,正是現今人們往往以西方方式對中國傳統法進行劃分的結果。在該種情況下,對該類問題的意義進行研究是有意義的。
二、古代民法結構界定
結構,即是一種組合排列的形式,是對世界運動狀態以及存在狀態進行表達的術語,也正是人們以主觀視角看待客觀世界的形態。古代民法結構,即是對我國古代民法體系進行描述的體系,即我國古代民法規則存在以及民法存在狀態的形式。從當代民法理論可以了解到,民事法條以及民法規在法典當中存在的形式將對民法整體結構產生影響,而這也正是民法學研究當中的一項主要內容,是我們為什么對古代民法結構進行關注的目標以及重點原因。對于刑事民法來說,其即使指具有一定內容結構以及編排體例的法典,同其對應的正是實質民法,是對人身、財產關系進行調整的規范總稱。除了國家正式頒布律典當中具有較多的民事規范之外,在民間習慣當中,也具有著較為廣泛的民事規則生存空間。很多研究人員在同我國現有民法體系進行參照的情況下,從古代民事習慣當中對財產法同古代契約法相關制度進行了梳理,這即表明,從我國民間習慣當中對我國古代的民事規則進行尋找并非是一件很難的事情,就此來看,如一些學者所認可的那樣,中國古代民法實際上是兩種結構并存:一種是外在形式為律令格式的國家法領域,另一種則是以禮制、家法族規和鄉俗民約等形式存在于民間自治領域。兩者相比,后者具有更多的形式,但無論對于哪一種形式,都不能夠將其稱之為是一種預設較為完備的體系化規范,而針對我國古代民法這兩種存在形式原因的探討,也成為了“我國古代是否有民法”爭論之后的熱點問題。
三、民法結構體現的智慧
(一)義利觀
民法同“利”間的關系十分密切,對此,在對我國古代民法智慧進行考察時,古人對“利”的理解可以說是一項重點的考察內容。儒家思想是我國古代的主要意識形態,在該種情況下,恥于言利成為了當時非常基本的道德戒律。而“義”又往往同“利”結合在一起,以此成為我國古代人生觀以及意識層面的核心觀念。對于義利觀來說,即正是我國古人對利以及義這兩者的基本看法,也是我國傳統文化當中的重點內容。重義輕利、以道取利是我國古代較為普遍的義利觀,在儒家思想中,其強調從頭到尾都需要將宗法倫理利益方在一切物質至上,即以義制利益。
義利觀的存在,對國家治理也具有重要的意義。非常明顯的內容,即是在“重農抑商”國策的推行當中具有充分的體現。從秦漢之后,重農抑商即成為了一項最為基本的經濟政策。在我國古代,整個國家為農業國家,農業不僅是國家發展的基礎,也正是整個國家最大的“利”,對此,其也正是國家的最大“義”。重農即為國家的“重義”,商人所獲得的則僅僅為個人利益,從整個國家角度而言,則是對國家的損害。同其相對,在我國古代法律當中,在重農抑商方面也具有較多的規定,在義利觀影響下,法律僅僅需要對部分較為重大、同國家社會秩序有關能夠對“義”的事項進行規定即可,即一直被古人視之為“細故”的關系則可以不過多的在正典當中出現。在古代“上重義則義克利,上重利則利克義”的思想下,在國家正典當中更不會提到“利”,也使得不言利成為了我國古代政府所積極提倡的制度設計原則以及思想意識,在達成民不相爭利的效果后實現國家的穩定控制。而即使有百姓為了部分糾紛出現對簿公堂的情況,也并不是僅僅對民事權利進行主張,更多是為了爭口氣。可以說,這依然是義利觀主導之下形成的訴訟行為選擇,即在我國傳統社會當中,權利也正是根據利益安排獲得的。除此之外,義利觀的存在,還對我國民事法律具有著以下方面的影響:第一,崇公抑私的法律觀念;第二,忠孝為主的社會等級關系;第三,單向但利益無關系。即在積極強調“義”方面道德義務的基礎上也在法律層面進行了強化與確認,在民眾權利方面的追求以及人事存在一定的壓制情況。對此,有研究者認為,該種義利關系正式物質利益同制度規范間的關系。而從我國整體歷史發展經驗可以了解到,兩者間還具有著辯證的關系。首先,在以“利”為制約的情況下產生了“義”,即不能夠對物質利益關系進行調整的情況在現實生活當中是無法存在的,也沒有存在的意義。其次,在獲得“利”的情況下,也需要能夠對“義”方面的需求相符合,即如果制度規范不能夠對物質利益功能進行實現,也是不可能存在的。從這里可以了解到,義利觀已經成為了對我國司法實踐、立法進行指導的重要觀念,而這也正是我國古代民法同現有西方體系結構不能夠簡單類比的本質原因。該種觀念的存在,也是對現今立法者的一種提醒,即在對民法典進行制定時需要能夠秉承更為理性的態度,使其在民刑當中發揮出更大作用。
在我國古代民法當中,其在發展當中還沒有形成同西方類似的結構體系,即其對法功能認知方面同西方具有較大的差異。我國歷代開國君主,在建國時,都需要制定一部“傳世法典”,并積極追求法典的“簡約”性。在高度濃縮的律典結構當中,則只能夠將規制重點放置在對社會具有嚴重危害的犯罪當中,而社會自治方面的民事關系在其中則不會占據非常大的比重。對此,我們現今所見的僅僅為較為零散的民事法規,且在法典當中存在一定的民刑部分情況。古人認為,繁多的律法不僅不能體現出統治者治理水平的高超,反而還極易導致“法令滋彰,盜賊多有”。尤其是在民事領域,進行過多的立法,就等同于設置更多的國家干預,很有可能形成“只講法律,只講利益,而不講是非”的世風,導致無所不用其極地利用法律互相爭斗,同時也不利于國家統治的穩固和社會秩序的長治久安。
而除了上述治理方面的簡約要求之外,古人在法的局限性方面也具有深刻的認識,凡事都有度,法律也具有一定的效益限度,同邊際效益規律相符合。如果對過多的法律進行制定,則很可能因此出現過猶不及的情況,節制性的立法,不僅是我國法律謙抑性的表現,也正是我國古代的一種經營意識。對于該謙抑性來說,通常對其理解即是要求法律能夠保持克制,在對法律進行應用時,需要能夠將其控制在合理的范圍當中,如果以法律以往的方式也能夠獲得好的社會治理效果,就需要能夠避免以立法方式規制。這也正是我國“法律寬簡適中”的要求。
但是,泛刑化的立法偏好,尤其是古代中國出現的“重刑主義”傾向同法的謙抑性似乎矛盾。而在重刑或者泛刑化的主張當中,也并不是要將所有社會關系都處于法律的范圍當中,即在社會治理當中,法律并非為唯一的手段。而在我國幾千年的發展中可以了解到,天理人情也一直具有著重要作用的發揮,即我國一直對以德治國的理念進行踐行。且該種觀念的存在,也對我國古代國家需要模仿自然的觀念進行反映,如果對過多的法律進行制定,則可能會出現人為干預自然規律的情況。在該種理念下,古人對于法律更多的將其認為是一種最壞的治理選擇。同時,法律自身也具有著教人為惡的特點,而作為對社會關系進行調整的重要手段,其功能也更多的懲治惡。在法律文本當中,其中所規定的內容更多的是消極一方面,即法律在對社會進行調整的同時,也是對人的一種告知,即人們還存在這么多惡的行為,且能夠教誨人們如何以法律空子謀取利益。這也正是古人將民事規則融入到“禮”當中的重要初衷。
四、古代民法后的“不為與不能”
我國古代民法該種體系以及結構的存在,同我國古代“是不為也,非不能也”的處世哲理具有密切的聯系,正是根據該種原則的考量,我國古代在設計民法規則時,對于不能以及不為的選擇以及區分也被細化成了對傳統義利觀的堅守以及法律謙抑性的考慮,而這也正是對我國古代民法體系、結構進行反思獲得的智慧。從現代人的角度看來,雖然我國古代并沒有形成同西方標準化類似的民法體系社會、倫理以及經濟等內生環境,但這也不是我國古代民法結構不能夠同西方進行類比的原因。從我國古代十分發達的刑律文化中可以了解到,在當時法律水平下,如果想對一部完整、細密的民事法典進行制定,可以說是十分輕易的事,但對我國古人來說,其在立法思維方面并不僅僅將目標為結構體系的完善,更多的是根據生活秩序需要所開展的。即制法者認為,法律并非是社會當中唯一的治理工具。歷史證明,在唐宋、明清時期,中西方就具有了十分頻繁的交流,而在此過程中,我國的法律文化也一直是周邊國家學習的對象,直到清末,我國才開始移植西方國家的法律。該種情況的存在即表明,我國古代律典的內容,能夠對我國自身發展的需求進行較好的滿足,單一法典的存在,已經能夠滿足帝國治理需求。從經驗性思維方面考慮,我國古人并沒有創制法律法典體系的必要。該種情況的存在,對我國古代民法體系以及思維方面的理解也產生了一定的誤導情況,即認為我國古代法律體系不完善、不嚴密,并因此沒有形成現今數量龐大的民事法律規范,事實上,原因并非為此,而是因我國古人“不能與不為”原則的基礎上對民事立法所進行了的安排。
儒家思想的義利觀范文6
一、“仁愛”思想與人性化管理
“仁”是孔子儒學的中心內容。在《論語》一書中,孔子提到“仁”字有100多處。孔子在《禮記?中庸》中指出:“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仁者人也……”這里明確把人作為管理的載體,在以孔子為代表的儒家看來,管理的本質是“治人”,管理的核心是關于人的完善、人的義務的思想,管理的前提是“人性”,管理的最終目標是“安人”。儒家管理思想本質特征在于肯定人的價值,反映在現代就是肯定管理主體的創造能力和決策價值。
“仁愛”思想對學校管理的啟發在于,學校管理者要使班主任不僅要有情感、有自尊心,還必須實現自我指導、自我控制,成為有高度責任心和自覺性的人。以“仁愛”之心,激發班主任對真善美的追求,使他們珍惜自己、熱愛學校,把自己的命運與學校的生存發展緊密結合,形成學校強大的凝聚力,構建和諧的以人為本的學校育人環境。筆者認為老師不但可以為有輕微心理障礙的學生進行輔導,還能為自己建立良好的工作心態,提高情緒調控能力,舒緩自身的工作壓力。“授之以魚,不如授之以漁”,學校要將這種“仁愛”真正落到實處,為建設健康而有活力的班主任隊伍做好充分的心理準備。
二、“自強自立自信”的精神內核與班風建設
儒家文化的重要經典《周易大傳》中有兩句名言:“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地勢坤,君子以厚德載物”。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生活的日益多樣化和復雜化,都要求青少年一代自幼年起即具有頑強的意志和生命力、獨立生存的意識及基于此種意識而不斷強化的生存能力。人生的起點是“自強自立自信”,古往今來多少思想大師、科學巨匠、文壇圣人、藝術名家以偉大的人生實踐所證實的這一人生哲理。已成為當代教育的基本內涵,它不僅體現在正規的學校教育中。而且滲透于社會、家庭教育的各個方面。“好漢不怕出身苦。勤學苦斗有來日”的自立自強精神,也是一個班級中每個成員將來是否能夠成人、成才的基本風向標!
三、“重義輕利”的價值取向與師德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