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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處理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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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處理方式范文1

[關鍵詞]衛生行政部門;作用;防范;處理;醫療糾紛

[作者簡介]覃紅,廣西醫科大學護理學院黨總支書記,副院長,副教授,廣西南寧530021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v)08―0112―03

衛生行政部門是醫療衛生機構的主管部門,也是維護人民群眾健康利益的行政職能部門。正確認識衛生行政部門在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中的作用,對于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減少醫療糾紛,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構建和諧社會有著積極的作用。

一、衛生行政部門在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中作用不明確引發的問題

2002年以前,衛生行政部門在處理醫療事故、醫療糾紛中存在著包攬過多的狀況,從事故的發生到終結,每一個過程、每一個環節,事元巨細都要介入,其結果是既管不好也管不了,反而常常導致患者及家屬不滿、社會不滿,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也不滿。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雖竭盡全力也未能有效地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2002年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臺,對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和糾紛的作用作了新的規定,這有利于解決長期以來衛生行政部門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難以超脫地解決醫療糾紛的狀況。衛生行政部門不再是以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身份來處理醫療糾紛,而是得以站在公正的立場上來調解和解決醫療糾紛。對于這一角色的置換,衛生行政部門的一些人員一時不能適應。同時,也由于沒有正確理解《條例》對衛生行政部門在處理醫療糾紛中的具體規定,錯誤地認為《條例》實施后,衛生行政部門的任務就是移交鑒定和轉發鑒定結論的工作,至于醫療糾紛的解決,是醫患雙方自己的事情,應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或者通過司法途經解決。因而一些地方的衛生行政部門在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存在著許多方面不作為的現象。此外,由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目前沒有實施細則,特別是對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的一些具體環節沒有明確規定,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衛生行政部門的不作為,致使醫療糾紛訴訟案件呈明顯上升趨勢,給醫患雙方增加了經濟上、精神上的壓力,也使醫患矛盾加劇,法院壓力加大,不利于衛生事業及社會的和諧發展。

二、衛生行政部門在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中的作用

衛生行政部門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的主要職能應當有:大力整頓醫療秩序,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受理、移交、審查和監督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調查、調解和處理醫療糾紛;研究制定并大力推行醫療保險制度等。

1.切實整頓醫療秩序,嚴格防范醫療事故的發生。防范醫療糾紛是減少醫患矛盾和沖突的有效措施,是衛生行政部門不可推卸的責任,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足夠重視。醫療糾紛應以預防為主,這是多年醫療衛生實踐經驗的總結,也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強調的重要原則。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醫療衛生行業的醫德醫風建設和法制建設,提高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和依法行醫意識;還應當加強醫療衛生隊伍的管理,提高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防范醫療事故的意識和能力。只有有效地防范醫療事故的發生,才能從根本上保證患者的健康利益,減少醫療糾紛。而加強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醫德醫風建設,關鍵是要提高醫療衛生隊伍的法律意識,依法行醫。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把行風建設和法制建設當作大事來抓,切實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率,給患者提供安全就醫的保證,促使衛生事業健康發展。

2.加強衛生行業質量監管,提高醫療衛生水平。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下大力氣加強對醫療衛生行業的質量管理,提高醫療質量和醫務人員的醫療技術水平;同時,還要加強對醫院的監督管理,減少醫院的不規范行為。如果衛生行政部門對這些工作不作為或工作力度不夠,醫療衛生隊伍的整體素質就會下降,醫療糾紛勢必上升。

3.衛生行政部門在醫療事故鑒定過程中應當依照《條例》規定的程序,履行監督管理職能,承擔受理、移交、監督、審查的義務。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鑒定不再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鑒定,而是由醫學會組織鑒定,但這并不等于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當甩手掌柜,可以不再過問醫療事故鑒定。相反,衛生行政部門在醫療事故鑒定中仍然要履行監督管理的職能。衛生行政部門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啟動程序中負有審查、受理、移交醫學會進行鑒定的責任。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受當事人的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申請后,要依法在法定時間內對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案例要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對第一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作出后,當事人任何一方提出異議要求重新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都應當在法定時間內交送上一級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鑒定的啟動方式是十分必要的,因為醫學會是一個群眾性學術團體,不具有行政權,對當事人雙方的違規行為沒有約束力,而衛生行政部門對于當事人雙方不符合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主體、時限,不提交鑒定的相關材料等違規行為具有約束力,具有保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正常進行的權威性。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參加人員的資格、專業類別、鑒定程序等負有監督責任。同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作出后,為了保證鑒定結論科學、公正、客觀、合法,衛生行政部門還負有審核的義務,以真正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4.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重視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后的調解和處理工作。《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這一規定有利于快捷、便利、節省、科學地解決醫療糾紛。由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醫療糾紛,當事人不需花費難以承受的大量的訴訟費用,不必等待漫長的訴訟過程。同時,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普遍具有一定的醫學專業知識,易于科學、準確地判斷和處理醫療糾紛。這與相對缺乏醫學專業知識的法官相比,具有專業上的優勢。遺憾的是,不少新聞媒介的宣傳導向普遍造成衛生行政部門及醫學鑒定會偏向醫院和醫生、醫療糾紛只有通過司法訴訟才能公正解決的印象,加上社會公眾對《條例》的這一規定缺乏了解,一些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也片面地認為,衛生行政部門只負責醫療事故鑒定的移交、核實、處理工作,醫患雙方的爭議是當事人雙方自己的事,由雙方自己或到法院去解決,因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出來后,當事人的問題在很多情況下依然無法解決,只好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時間和精力進行司法訴訟,既增

加了訟累,也增加了醫患雙方、法院的壓力,這既不利于醫患矛盾的解決,也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

5.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重視醫療事故責任人及醫療機構的處理工作。對于違反醫療衛生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造成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必須嚴格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理,這有利于改進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質量,提高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提高醫療質量,維護人民群眾的健康利益。但是,一些醫療衛生行政部門對于這一工作未能予以重視,當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發生醫療事故后,通常是批評的多處理的少,這樣往往達不到對當事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教育作用及對其他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警示作用,同時也容易造成患者和家屬對衛生行政部門的不滿,醫患矛盾、醫患沖突不能有效地解決。

醫療糾紛處理方式范文2

2002年9月1日起開始正式實施《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目前我國處理醫療糾紛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條例》第4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此可見,我國采取的是協商、調解、訴訟等多種方式并存的醫療糾紛爭議解決機制,調解作為其中重要的手段之一,是醫療糾紛能否得到合理解決的關鍵因素之一,因而要求我們對醫療糾紛調解制度的認識應當辯證客觀。

1.醫療糾紛調解制度的積極作用分析

⑴醫療糾紛雖有多種爭議處理方式以供選擇,但事實上在社會中,訴訟并不是解決醫療糾紛最普遍的方式。據調查,醫療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往往更愿意首先采用調解來解決問題。調解制度之所以受到醫患雙方的歡迎,原因主要是:醫療糾紛調解制度符合我國國情,一旦發生爭議,更愿意選擇調解與之相適應,調解制度得到了充分的發展,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調解制度。調解的適用范圍很廣,不僅適用在像鄰里糾紛這樣的簡單普遍的民事爭議,現在隨著社會的發展,調解制度也趨于專業化,逐步涉入像醫療糾紛,知識產權等復雜性、專業化的民事案件中,滿足社會多元化的需要。因此,在中國醫療糾紛調解制度有其存在的社會文化基礎和社會需求。

⑵調解的方式能更有效的解決醫療糾紛的矛盾。和其他民事糾紛相比,醫療糾紛涉及患者健康權和生命權方面的問題,往往是人命關天,且當事人在醫療糾紛中提出的醫療賠償數額巨大。因此,以上因素導致了醫患雙方之間矛盾沖突極易惡化,甚至會發生非理性暴力沖突。調解員卻能在醫患之間曉之以法、明之以理、動之以情,以種種靈活方法幫助當事人消除隔閡,分析醫療糾紛的癥結所在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所在,提出可供討論的解決方案,并為他們之間開展談判進行協調和疏通,說服雙方當事人做出在現實情況下利益最大化的明智選擇。

2.醫療糾紛調解制度的消極作用分析

調解制度對醫療糾紛的解決確實發揮出了積極的作用,但事實上,我國醫療糾紛調解制度存在的許多不足,有著一定的消極作用。

⑴單一的行政調解手段不能滿足患者對公正的追求。依據調解主體的不同,調解可以概括為民間性的調解和行政性的調解,其中前者的調解主持機構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而后者則是行政機關主持調解程序。根據《條例》的規定,醫療糾紛的調解主要由醫療衛生行政部門來主持,因為處理醫療糾紛的機關是醫療單位和醫療單位的領導機關,在處理醫療糾紛的過程中,難免會從本位主義出發,優先考慮保護自己的醫護人員和醫療單位的聲譽及經濟利益,不可避免發生偏袒的事情,即使是無偏袒的行為,但基于行政調解機關的特殊地位,由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結論常會被患者或親屬認為有失公正,難以實現他們要求達到的利益。

⑵醫療糾紛調解制度并沒有真正的實現節省社會資源的功能。眾所周知,調解具有方便、成本低、效率高的優點,可以有效地節省社會的資源。但存在的單一的行政調解并沒有真正的發揮其節省社會資源的優點。因為對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結果的不信任,使得醫療糾紛的當事人繼而求助于訴訟手段,這不僅導致當事人先前的成本投入的浪費,而且還需要投入時間、金錢等去等待一個結果。由于我國目前尚未設立醫事法法庭,相比而言,法官處理醫療糾紛并不如像對待常見的民商案件這般游刃有余。在法庭上法官也會首先嘗試以訴訟調解的方式來化解矛盾,其實值作用與人民調解制度類同;此外,整個訴訟程序繁瑣,成本投入較多,判審效率卻相對低下,這是社會資源使用的不恰當。

二、我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模式的發展建議

1.須確保中立性和專業性

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的模式首先要保證其獨立性和中立性。以政府為主導,出具有醫學,法學和心理學專業的專職人員組成,可隸屬于市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市司法局統一管。也可自成系統由政府統一管理,經費由財政支付,不向醫患雙方收取費用,為醫患糾紛爭議在定性、定責、定賠方面獨立提供調解的醫學和法律建議。這方面“北京模式”和“寧波模式”的可操作性較強。

2.須全面引入醫療責任險

政府應加大對全民醫療保障的投入,僅靠地方政府的財政支出,對于部分經濟欠發達地區來說相當不現實。因此,各級各類公立醫療機構應全部參加醫療責任險,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和非醫療過錯造成的醫療損害的社會救濟機制或保險保障機制。使患者的醫療損害能夠得到一定的賠償或補償,以降低或彌補患者的損失,緩解醫患矛盾。“第三方”調解協議可作為醫療責任險的理賠依據。

醫療糾紛處理方式范文3

論文關鍵詞 醫療糾紛 多元化 價值分析 解決機制

一、概述

(一)醫療糾紛案件之特點

醫療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于平等主體間的人身財產關系,屬民法的調整范疇。較其他類型的糾紛,醫療糾紛具有以下主要特點:一是醫療糾紛的專業性較強,它不僅包含醫療科學而且涉及很多相關法律法規,這些都是醫療糾紛的復雜成因。二是雙方當事人的關系特殊,醫患雙方關系如果常常處于緊張或者利害沖突關系,就產生致防衛性醫療之虞,不利于醫療工作的進行。三是雙方當事人實力相差懸殊,從表層來看醫療機構屬于強勢一方,不僅有雄厚的資金,而且醫生掌握著更專業的知識;同時相關的病歷材料掌握在醫療機構手中,故雙方實力存在不平衡。

(二)我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之現狀

近年來我國醫療糾紛大幅上升的現狀對于社會、患者及醫療機構都造成了很大的危害。醫學知識和法制觀念的普及促進了人們對自身權利維護的渴求,對糾紛解決的要求也不斷細致,醫療糾紛的解決機制已經引起全社會的關注。

醫療糾紛有其特殊性,當糾紛發生時患者一方往往會特別不理智,稍有不慎便會使事態升級,以致影響正常的醫療秩序。目前我國醫療糾紛的處理主要有以下幾種途徑:一是當事人和解;二是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三是通過訴訟來解決。但是與當前醫療糾紛產生的復雜性和情況的多變性相比,這些方式還遠遠不能為正常的醫療秩序保駕護航。

(三)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

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是指由訴訟與非訴訟共同組成的醫療糾紛解決整體機制。在此機制中各方式或程序相互獨立,保有其自身之特定功能和運作方法;而在體系中相互協調、功能互補,以滿足社會的多元化需求。從理論角度應當綜合協調訟與非訟、公力與私力、法律與道德的相互關系。從實踐層面應當注重訴訟與非訴訟程序的相互協調解決機制的重構。

二、我國現行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解決機制的匱乏

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只規定了以上三種。這種規定凸顯出明顯的弊端:首先是解決方式比較單一,而且機制沒有創新性,主要體現在對仲裁機構、調解委員會及專業性調解組織解決糾紛的當時沒有規定。其次是對法院調解、訴訟沒有相應專業的程序性和規范性的規定。現行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法律規定導致了醫療糾紛之多樣性與解決方式之單一性的矛盾。我國《侵權責任法》及《<民事訴訟法>解釋》也只是規定了醫療糾紛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擔方式,無涉其他。更加凸顯了醫療糾紛妥善解決了迫切性。

(二)現行解決機制效率偏低

在醫患糾紛日益上升的背景下,醫療糾紛的訴訟解決機制顯現不堪負重之態。因醫療糾紛的專業性與特殊性,法院的判決也很難做到合理準確,舉證責任的倒置也降低了醫療訴訟的門檻,劇增的案件與法院的承載能力矛盾尖銳,同時也必然影響到程序的公正。再者,我國醫療糾紛的非訴訟解決機制被邊緣化。我國雖有重調解輕訴訟的傳統,但是由于醫療糾紛的特殊性,當事人特別是患者一方往往傾向于通過訴訟來解決糾紛。這種做法很多時候既浪費了司法資源又不利于多元化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只是非訴訟解決方式效果不明顯。另外一個問題是現行的醫療糾紛尚未形成有機整體,訴訟與非訴訟未能較好銜接互補,效率低下。

(三)現行機制的局限性分析

1.和解。即雙方協商。這是一種成本最低的解決方式,醫患雙方都應優先考慮。和解是建立在雙方對相關事實和權益的處置規則的認識趨同的基礎上。但目前在我國未能形成良好的這一基礎,致和解的成功率較低。而醫方對自身權利義務的充分理解,患者也未形成理性的就醫觀念,當事人就很難選擇選擇和解。

2.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臺之前,絕大部分醫療糾紛的都是采用此種方式。衛生行政部門解決醫療糾紛基于其職權行為,費用較低。但是,目前社會對衛生行政部門公信力缺乏信心。而許多醫療機構又具有行政性質,所以公眾此種解決方式的公正性仍然存在較多的質疑。

3.訴訟。嚴格的訴訟程序的嚴格性、權威性與強制性使得訴訟在醫療糾紛的解決中始終占據主要地位。然而其不足也顯而易見:醫療糾紛的專業性難免造成醫療訴訟成本的加大、訴訟效率的降低;醫療鑒定中雙方的不信任甚至敵對,也不利于醫患關系的恢復,加劇矛盾的尖銳化。

三、國外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之分析借鑒

美國醫療糾紛主要通過非訴訟(ADR)模式解決。首先,鼓勵仲裁和調解。在仲裁方面,先從立法上推進ADR的發展。實務中,仲裁庭聘請專業的醫療和法律人士作為仲裁員,以幫助醫患雙方準確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在調解方面,成立國家醫療糾紛解決委員會,探索以調解方式解決醫療糾紛。其次,專業委員會評估。為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成立“醫療機構資格鑒定聯合委員會”,負責評估醫院的品質。其還要求醫院主動將醫療過失告知患者一方,以及雙方討論有害醫療過失。否則,醫院可能喪失合格資格。利用此方式從源頭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在德國,首先由當事人對話協商,這是一種主流的方式;其次由調解和仲裁機構解決。調解和仲裁機構是醫療事故庭外解決的專門機構,若當事人協商不成,患者一方即可求助該機構。機構的辦公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患方幾乎不用支付費用,此方式避免了漫長的訴訟歷程甚至醫患關系的惡化。最后,訴訟解決。在前兩種方式都不能解決時,患方可對引發事故的醫生提起民事甚至刑事訴訟。但一般由原告對醫方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除非被認定為重大醫療過失。

四、我國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價值與應堅持的原則

(一)價值分析

1.有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醫療糾紛如果處理不好不僅會影響醫療秩序而起還會影響到和諧社會建設的進程,應該注重主體之間矛盾的真正化解。建立和完善醫療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可以最大限度的化解醫患矛盾,營造良好的醫療環境,更能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

2.有利于人民的醫療利益的維護。建立完善醫療糾紛多元化機制,患者和醫生的利益都能得到很好的維護。醫生進行醫療行為時沒有后顧之憂,可以全力對患者進行救助,而患者在糾紛發生后不再選擇“醫鬧”,從而醫生的人身等利益得到保障。通過多元化的方式,糾紛得以迅速有效的解決,雙方的工作生活也能快速回到正常軌道。

3.有利于法治理念的更新、促進法律發展。醫療糾紛固然可以通過剛性的判決解決,但是容易產生利益失衡,破壞社會和諧。醫療糾紛多元化的解決機制可以發揮更好的作用,它能夠對人們的法治理念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促使司法改革走上更實際更人性化的道路。作為法制的一部分,多元化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以其專業性和社會性實現了法的空間與社會價值觀的交流,促使法律規范與社會規則的融合,從而促進法律的發展。

(二)應堅持的原則

1.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原則。在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建設中,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原則是大前提。醫療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建立也一樣,不管是對國外經驗的借鑒還是對自身理念的完善,都應當遵循這一原則。只有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理論基礎和指導方向,才能確保醫療糾紛多暖和解決機制的正確性及有效性。

2.堅持以調解為中心的原則。調解制度在我國有雄厚的文化底蘊和制度土壤。調解作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其最大特色就是克服法律自身缺陷,超越法之形式正義,實現實質正義,有利于糾紛的妥善解決及個體利益的保護。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堅持以調解為中心的原則是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必然選擇。

3.堅持公平正義的原則。醫療糾紛的產生很多時候與權益的失衡戚戚相關,其多樣性和復雜性更加使社會公平問題日益凸顯。如果在解決此種糾紛的時候不能堅持公平正義的話,矛盾就更不可能得到化解。公平正義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建立需要以公平正義為原則,才能實現正義途徑的程序化和公開化。

五、構建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之建議

(一)建立健全多重調解制度

1.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2011年實施的《人民調解法》設立了“司法確認”制度。調解協議經人民法院確認后即具有強制執行力。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吸收醫療專家、法律專家作為調解委員。不僅能吸收人民調解的優勢,而且可以使醫療糾紛得到更專業的解決。

2.改革行政調解。我國衛生行政部門是醫療機構的主管部門,在處理醫療糾紛時具有高效專業的優勢,也可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行政監督、行政處理,是非訴訟解決的重要方式。建議取消行政調解限于醫療事故的法律規定,并可規定醫療糾紛發生后,只要一方申請行政調解,衛生行政部門就應當受理,在糾紛處理時人員組成、程序等均應滿足公開、透明的要求,增強當事人的主導性,提高行政調解的公正性。

3.完善法院調解功能。廣義上的法院調解包括法院附設的調解和訴訟中調解。根據我國國情,可以考慮設立專門的醫療糾紛調解部門。這樣可以避免訟累、減輕法院的負擔,也可以高效地解決醫療糾紛。

(二)建立完善醫療糾紛仲裁與訴訟互補制度

仲裁以其所具有的優勢是醫療糾紛解決的一個很好途徑,但是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只有合同及其他財產性權益糾紛才可以仲裁。鑒于此,建議把仲裁范圍放寬至醫療糾紛或者建立專門的醫療糾紛仲裁部門;聘請醫學專家和法律專家擔任仲裁員,從更專業的角度解決醫療糾紛。同時對于無法仲裁的情形應當及時提交審判庭,避免糾紛的拖延與惡化,以判決作為糾紛解決的最后一道屏障。加強仲裁庭與審判庭的互通,以仲裁的便捷性推進訴訟的效率,以訴訟的強制力強化仲裁的效果。

醫療糾紛處理方式范文4

[關鍵詞] 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評析

[中圖分類號] R1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0742(2013)08(a)-0025-03

現階段醫療糾紛的高發、暴力化、群體化,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主要因素之一。從中央到地方均在探索如何公正、高效且醫患雙方滿意的糾紛解決路徑,從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7章專章對解決醫療損害侵權作了規定,到近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從地方政府規章層面頒布了各地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下稱“辦法”)將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實施,但該研究認為《辦法》的一些具體規定仍需進一步明確修改,尤其是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下稱“醫調委”)的中立性、醫院自限制和醫療糾紛的仲裁問題,可能直接影響到《辦法》的具體實施效果。

1 問題的提出

1.1 醫調委的中立性問題

《辦法》第7條第2款規定在醫療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可以“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作為解決糾紛的重要途徑具有簡便性、靈活性和經濟性的特點,能有效節約糾紛解決的成本[1],應當予以肯定,但有必要加強醫調委的中立性。調解機構中立性是調解醫療糾紛的前提。所謂中立性是指醫療糾紛調解機構在調解過程,保持客觀、公正、不偏不倚,不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偏向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言行。具體來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客觀性:要求調解機構對糾紛事實的認定要有明確的證據認定程序,不能為了達成調解而犧牲任何一方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21、22條規定“人民調解員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堅持原則,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2、公正性:公正性要求調解機構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判斷標準主要是看調解機構是否直接或間接與當事人之間存在利益關系。中立性是調解發揮效用的關鍵,就像被2002年以前人們反復詬病的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糾紛進行鑒定就像“老子”鑒定“兒子”一樣,如果當事人觀念上認為調解機構缺乏中立性,那么無論結果怎樣都無法有效化解糾紛。就《辦法》中關于醫調委的相關規定,其中立性有待進一步加強。

(1)《辦法》應細化涉及醫調委中立性的相關規定

中立性是醫調委能否獲得醫療機構和患方的信任最關鍵的因素,但《辦法》中并無明確規定。該研究認為,應當從組織、人事任免、經費來源、操作過程等幾方面來保證其獨立性,醫調委應與衛生行政部門、醫師團體、醫療機構等保持距離[2]。

(2)關于醫調委的評鑒制度

醫調委的評鑒制度對于快速解決醫療糾紛提供了一條新的模式,通過建立醫調委專家庫,對爭議糾紛在短期內評鑒調解,無疑提高了糾紛處理效率,應當鼓勵,但評鑒制度本身仍需要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法關于糾紛過錯認定的法定形式有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兩種,《辦法》第34條僅規定了專家庫的功能是“為醫療糾紛的調查、評估和調解提供技術咨詢”,未規定醫調委的評鑒職能,雖然醫調委的評鑒可以認為是醫患雙方合意下的一種糾紛快速處理方式,但當涉及到依據評鑒結果簽署調解書并形成司法確認書時,法院應當慎重。因為畢竟評鑒結果僅是基于雙方合意的非官方結論,簽收法院的調解書后當事人就喪失了救濟途徑。因此,筆者建議賦予評鑒結果一定的地位,否則司法確認的合法性存疑。

1.2 醫院財產處置權問題

《辦法》第29條規定“醫療糾紛賠付金額1萬元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應當采取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五項及第二款規定的途徑解決,不得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自行協商處理”。該條款涉及醫院財產自主處置權問題,筆者認為此種限制缺乏法律依據。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我國法人類型有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機關法人,其中公立醫療機構均屬于事業單位法人。根據法人的概念,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它可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設定和承擔民事義務,擁有財產處置權和獨立承擔責任是法人的重要屬性。醫療機構與患者協商賠償,本質上講是對自身行為法律后果的責任承擔,和解協議其本質為合同性質,應屬法人意思自治領域。從《立法法》的角度來看,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與上位法相沖突,我國《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該規定賦予了醫療機構自行與患者簽署和解協議的權利,《辦法》作為地方政府規章,對上述權利的限制缺乏法律依據。從行政監管的角度來看,《辦法》對公立醫療機構的限制似乎是出于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顧慮,從最初的草案也可以看出端倪,但上述做法并不妥當,通過限制財產處置權來預防國有資產流失從經濟學上講是沒有效率的,因為如果雙方當事人可以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任何第三方的介入都可能增加成本。對于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政府完全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監管,對證實確實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醫療機構采取行政處罰等監管措施。

另外,從公立醫院改革大方向來看,就是要避免政府對醫院自的過多干預,建立公立醫院自主運行機制,厘清醫院和政府之間的權力邊界,逐步釋放醫院自,以提高醫院運行效率,因此《辦法》對醫院自限制有必要進一步修訂。

1.3 醫療糾紛仲裁問題

《辦法》第7條第2款規定:“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可以試行醫療糾紛仲裁”。但根據《仲裁法》第2條規定,只有商事糾紛才能進行仲裁,“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醫療糾紛屬于人身權益糾紛,《辦法》提出醫療糾紛進行仲裁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據。再者,即使允許醫療糾紛爭議仲裁,仍然面臨著醫療行為過錯的認定機構和形式問題,如果仍然委托司法鑒定機構或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委托醫學會鑒定,那么仍然可能會遇到鑒定時間過長、鑒定機構中立性等問題,無法凸顯仲裁優勢。

2 相關建議與討論

2.1 增加醫調委的中立性

2.1.1 細化制度,保障醫調委中立性 《辦法》對醫調委中立性的相關規定不夠細化,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相應條款:①醫調委的設立人(或稱開辦人)應當與醫療機構無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系;②醫調委主要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保證獨立性,不受醫療機構和捐助機構的干預;③醫調委的經費來源應當與醫療機構、醫療責任險承保的保險公司等機構無關;④在調解案件過程中醫調委不受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的干涉;⑤醫調委應當保持非營利性。

2.1.2 完善評鑒制度 醫療糾紛爭議常見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醫患雙方對基本事實予以認可(如均認為醫療行為存在過錯),但對于賠償金額不能達成一致的;另一種情況是醫患雙方對于基本事實存在爭議(如患方認為醫院存在過錯或篡改病歷,而醫方認為自己無過錯)。筆者認為,對于第一種情況醫調委調解顯然合適,但對于第二種情況,多數需要醫調委召開評鑒會分清責任。筆者建議,《辦法》應當對醫調委的評鑒職能予以確認并細化,保障評鑒結論的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在此之前,在調解書申請司法確認時,法院應當對申請司法確認調解書的評鑒結論進行審查。

2.1.3 加強醫調委的經費保障 醫調委作為依法成立的民間調解組織,根據《辦法》第30條的規定,其調解不得收費。那么醫調委的運作經費必須通過其他途徑予以保障,這樣才能保證醫調委的日常運作,雖然《辦法》第8條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人員、辦公場地等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有條件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對醫調委的設立及開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以及《辦法》第10條規定的社會捐助方式。但上述規定還需要進一步細化,首先從“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以及“可以”等用語來看,存在著一定的不確定性,醫調委有“斷糧”的可能,因此建議醫調委經費明確由財政保障,例如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以確保其公信力[3]。其次,對社會捐助機構的規定缺乏細化。醫調委具有中立性,其接受社會捐助應當受到限制,對于可能影響其中立性的機構捐助,醫調委不得接納。如:與醫療機構有保險關系的保險公司、醫療機構等。

2.2 增加醫院自

2.2.1 解除對醫院和解權限的限制 醫療機構作為事業單位法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0條的規定,其具有自行和解醫療糾紛的權利,包括訴前和解,訴中和解。《辦法》對醫療機構超過一萬元自行和解權的限制,在實際案件中可能會大大降低效率。如患者將醫療機構訴至法院后,在庭審過程中醫患雙方達成和解且和解金額超過1萬元,患方同意撤訴。此時,醫療機構能否與患者簽署和解協議書?是否還要到醫調委或衛生行政機關予以確認?根據《辦法》29條的規定,醫療機構是不能自行和解的(如果允許自行和解,是否所有超過1萬元的賠償都可以先再和解?),這顯然違背了《民事訴訟法》關于和解的精神,因此筆者建議應當解除對醫院和解自的限制,允許醫院與患者自行協商。有聲音認為,政府之所以限制醫院和解自,主要是出于保護醫院,避免“醫鬧”。對此,筆者持不同看法,“醫鬧”屬于非法行為,對于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醫鬧”,應當嚴格執法[4],《治安管理處罰法》,甚至《刑法》對此都有規定,減少醫鬧,關鍵在于執法。

2.2.2 政府對公立醫療機構資產管理應當轉變方式 《辦法》第29條另一個目的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但管理方式應當轉變。在我國現有醫療體制下,政府作為公立醫院的開辦人,當然具有防止醫院資產流失的責任,但不能以限制醫院財產處置權的方式進行管理。結合我國新醫改的要求,應從醫院治理結構轉變入手,建立理事會決策、管理層執行、政府監督的權利構架。通過委派政府官員理事進入理事會的事前監督結合審計委員會的內外部審計事后監督方式,來管理好國有資產,形成良性循環,而非一味的限制醫院權利。

2.3 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關于醫療糾紛是否可以仲裁學界有不同看法。反對者認為,醫療損害屬于人身損害事項,非商事合同糾紛,因此醫療糾紛仲裁于法無據。另一種觀點認為,醫患糾紛包括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和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均屬于當事人可自由處分的具有財產性的事項,因而醫療糾紛完全可以通過仲裁方式予以解決[5]。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并認為醫療糾紛仲裁與醫調委相比,沒有明顯優勢且不符合法理[6]。從法理上說,既然醫患糾紛可以通過仲裁方式解決,而同樣作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卻不可,難道兩者的賠償不都是具有財產權性質嗎?從專業優勢上看,醫調委建立了自己的專家庫,對于復雜有爭議的醫療糾紛通過專家評鑒制度能夠快速處理,而大部分仲裁機構缺乏專家庫支撐,難以勝任醫療糾紛的仲裁工作;從糾紛成本上看,醫調委作為獨立第三方民間調解機構,調解是免費的,對于患方來說無疑是減輕了經濟負擔,而仲裁患方則需要繳納仲裁相關費用;從快捷性來看,《辦法》第39條規定了“醫調委應當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終結”,相對于仲裁更加快捷;從終局性來看,《辦法》第40條規定了“醫患雙方當事人同意對人民調解協議書進行司法確認的,醫調委應當協助當事人進行司法確認”,如果經司法機關審查,發現醫調委的調解違反法律規定的,還可以予以糾正,但仲裁卻具有終局性,一裁終局,缺乏其他救濟途徑。另外,實踐中,深圳市有相關地方規章,但具體報道的仲裁案例為數并不多。因此,從各個方面對比來看,如果完善了醫調委第三方調解機制,醫療糾紛仲裁完全可以被取代。

3 結語

《辦法》的出臺為依法解決醫患糾紛提供了新的路徑和方法,無疑對緩和醫患矛盾起到了積極作用。但《辦法》中對一些具體問題的規定仍需在實踐中不斷修正與完善,方能更好的發揮效用,該研究僅針對部分問題提出自己的見解。

[參考文獻]

[1] 劉世,羅剛.我國醫療糾紛調解模式之選擇[J].醫學與法學,2011,3(2):28-31.

[2] 趙敏,劉洋.我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研究[J].醫學與法學,2010, 2(2):81-85.

[3] 張澤洪,徐偉民.寧波市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J].中華醫院管理, 2009,25(10):687-690.

[4] 魏占英,曹艷林,王將軍.完善我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建議的探討[J].中國醫院,2012,16(7):11-13.

[5] 馬占軍. 我國醫療糾紛仲裁解決機制構建研究[J].河北法學, 2011, 29(8):2-11.

醫療糾紛處理方式范文5

一、醫學生法制教育面臨的形勢和存在的問題

1.醫療糾紛的范圍和處理方式發生了深刻變化,凸顯醫學生法制教育的緊迫性。在以往的法律實踐中,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主要是指醫務人員的責任事故或者技術差錯,而近年的糾紛的范圍已經全面延伸到醫務人員服務不到位、醫院管理缺陷以及實習、帶教存在漏洞等領域。對于醫療事故的具體處理方式,也產生了相當大的變化。由于醫療賠償金額較以前大大提高(動輒十幾萬到幾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醫療事故所牽扯的經濟利益糾紛更加明顯,所涉及的責任認定也更趨復雜。因此,醫療事故和糾紛處理程序已由過去雙方“協商和行政調解”為主發展到法院。同時,在醫療訴訟中,醫院方面必須提供免責證據,否則難免將會承擔高額的醫療賠償。醫療糾紛數量的增多(據調查,全國范圍內每年以10%的速度增長)、范圍的擴展、處理方式的變化、醫療賠償額度的增加和醫療訴訟中的舉證責任,都提示我們必須加強學生在校醫學教育期間的醫療法制教育,使他們跟上急速發展變化的醫療糾紛處理形勢。

2.醫學生相關法律知識嚴重匱乏,醫療法制意識較為淡薄。近年來,隨著國家對醫療衛生事業的高度重視和其自身的不斷發展,醫學院校對醫學生專業知識的培養水平有了快速的進步和提高,但目前我國醫學院校對醫學生相關法律知識的教育卻明顯滯后于法制社會建設和醫學專業知識教育。筆者在所在學校隨機抽取200名學生進行了調查問卷,問卷顯示:有176人(比重為88%)對醫生執業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感興趣,但幾乎沒有學生了解其中具體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有148人(比重為74%)不知道臨床見實習階段所面對的法律問題。由此可見,當前醫學生相關執業法律知識嚴重匱乏,法制意識較為淡薄,還無法適應復雜的實踐環境,很容易引發和陷入醫療糾紛。例如,2004年5月,徐州市一年輕女子在醫院做人流手術時,被一群男實習生的圍觀,憤而提出抗議,并通過法律程序;2007年11月14日的《廣州日報》刊登了題為《實習醫生代主治醫生開藥,開錯藥致4齡童死的文章》,對廣州市某醫院沒有行醫執照和處方權的實習醫生代替主治醫生開藥,并擅自換錯藥,導致4歲患兒死亡的情況進行了報道。

3.醫學生法制教育體制嚴重滯后,其重要性和專業性被嚴重忽視。一方面,多數醫學院校忽視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認為僅僅加強醫學生專業技能學習及道德教育便可培養出合格的醫學專業人才,因此,將各種醫學專業課程、醫學心理學、醫學倫理學、從醫職業道德等課程設置為必修課,而將《法律基礎》等課程開設為選修課,更沒有專門開設與“醫療事故防范”等有關的專門性衛生法律法規課程。這些教育內容大都旨在提高醫學生醫療服務水平,牢記醫務人員的工作職責、內容,對待病人要有愛心、耐心等。不可否認,專業技能培養及道德教育對醫學生將來從事工作、樹立自身從業觀、加強自律意識是十分有幫助的,但僅僅依靠專業培訓和德育教育還是無法培養出適應當前法制社會要求和復雜醫患關系的合格的醫學人才。另一方面,一些醫學院校雖然認識到醫學生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但由于教育觀念落后,出現了教育內容不夠深入、方法不到位、方式太單一、重理論輕實踐等問題,使法制教育僅僅停留在課堂上,停留在書本中,從而使醫學生在當前法治社會中無法從容面對復雜的行醫環境和醫患關系,不能切身樹立“病人至上”的服務理念,導致了種種損害醫患關系事件的發生。如某些醫療單位機構中病人病史記錄不準確、不真實;臨床操作責任性差,誤診率高;對病人的痛苦、、請求冷漠甚至無動于衷等,這些行為無疑會嚴重損害病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醫生與病人之間應有的信任感,損害了醫生在社會、在人民心中的良好形象。

二、醫學生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1.法制教育是保障醫學生健康成長的需要。作為尚處于青春期和后青春期階段的大中專醫學生,在心理和生理上都沒有完全成熟,與社會接觸少、處事經驗不夠豐富,辨別是非曲直的能力不強,同時還具有依賴性強、自控力差等特點。他們在高中階段由于學習任務繁重,接受的法律知識教育相對匱乏,個人法律意識普遍較為淡薄,在進入大學學習階段如果沒能及時接受有效的法律知識教育,就很容易受到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據調查,大專校園違法、犯罪現象時有發生,不僅破壞了校園的和諧穩定,更嚴重地損害了大學生身心的健康成長。而良好的法制教育不僅可以使大學生形成自覺守法的意識,還可以使他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才有可能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醫學專業人才。

2.法制教育是培養專業醫學人才的需要。醫學是一門十分復雜嚴謹的學科,涉及的法律問題較多,同時還在不斷地發展、更新;疾病本身存在著一定的不確定性,病患也存在著較大的個體差異,只有具備扎實醫療技能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醫生才能做好分析、診斷工作,同時還必須具備較強的法律意識,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治療。只有加強醫學生的法制教育,全面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才能為他們日后走向醫生崗位打下堅實的基礎,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3.法制教育是醫療發展的需要。當前,我國的衛生事業已經成為社會保障體系中至關重要的一環,已全面走上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醫務人員的行醫行為乃至病人的求醫行為都逐步納入了法制化管理。因此,醫學生只有努力學習專業相關法律知識,明確自己在醫患關系中所具有的權利和義務,才能有效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推動我國醫療事業的健康發展。

三、醫學生法制教育的實踐路徑

為使我國高等醫學教育更好地適應未來社會的發展需要,適應人類對健康權利的日益關注,造就高素質的醫學人才,通過對國內外醫學生法制教育研究對比分析,筆者認為,有必要對目前醫學生法制教育的認識和定位進行變革。

1.提高醫學院校對法制教育的認識。醫學生在法制方面出現的各類問題,首先歸咎于醫學院校對學生法制教育實施的疏忽。為了規范我國醫療市場的健全,維護醫療市場的穩定,我國先后頒布了《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這些法規詳細規定了醫生和病人所具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醫學生只有深入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才能培養出良好的法律意識,規范診療行為。因此,醫學院校應當將國家頒布的各種法律法規納入日常教學,將其設置必修課、選修課。同時還應積極組織開展各類學生喜聞樂見的普法活動,如法律知識講座、辯論賽、征文比賽、專題晚會、參觀監獄、旁聽大會等,應用靈活多樣的形式從知識上豐富在校醫學生,真正做到依法治校,這樣才能增強醫學生法制教育的引導性、互動性和趣味性,讓在校醫學生知法,懂法,更好地規范和約束自己的行為,在日后遇到的醫療糾紛中明白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為維護良好的醫患關系作出應有的努力。

2.利用教學途徑加強法制教育。課堂是醫學生吸取知識的主要場所,法制教育要充分利用好課堂,發揮課堂教育的優勢,使學生在課堂上能夠充分接觸吸取法律知識,并學會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因此,教師應積極探索,加強研究,讓枯燥的法制教育生動起來。一方面,組織在校醫學生親身參與實踐教學,鼓勵醫學生在學習法律法規條文的同時親身參與各種實踐活動或臨床案例,來加強其法律意識和對法律制度的認識;另一方面,醫學院校可以舉辦各種講座活動,聘請長期從事在醫療工作第一線的資深醫生為學生做報告,以醫生自身的經驗教訓作為同學們學習的內容,同時還可以采取各種渠道加強醫學生與資深老醫生之間的溝通和交流,利用老醫生依法行醫的行為準則潛移默化地影響在校學生,幫助他們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醫療糾紛處理方式范文6

阜新市精神病防治院,遼寧阜新 123000

[摘要] 精神科醫患糾紛具備自身的特殊性,這是由于人們對精神病患者的認識存在一定的偏差而導致的。因此,重視對精神科醫患糾紛的特點、預防措施及處理方式的分析,有利于公平公正地解決精神科醫患糾紛事件。該研究主要從精神科醫患糾紛的特點出發,分析精神科的醫患糾紛的主要特點,并對精神科醫患糾紛進行的合理預防,還有對精神科醫患糾紛的處理提出4點相關處理辦法,為確保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提供借鑒。

[

關鍵詞 ] 精神科;醫患糾紛;特點;預防措施;處理

[中圖分類號]R197.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2-5654(2015)01(b)-0070-02

因社會上對精神患者存在一定的偏見或者認識誤差,因此,精神患者在發生意外事件后,患者家屬極易將過錯全部歸于院方。因此,解決精神科醫患糾紛的結果,往往無法讓雙方滿意,故預防精神科醫患糾紛的措施,成為避免類似案件發生的主要途徑,同時也需重視精神科醫患糾紛的處理方式。

1 精神科醫患糾紛的特點

精神科的醫患糾紛除了具備其他醫患糾紛的特點外,還具備自身的特殊性,具體內容為:①責任界限的確認:現階段人們對精神疾病醫院的運作、管理模式等不了解,也未清楚認識到精神疾病病情的嚴重性和特殊性,因此,患者家屬極易將部分意外事故歸結于醫院的疏忽,進而引發醫患糾紛。但是部分精神病患者發生的意外事故,通常是難以避免的,將所有責任歸結于醫院是不全面的,而導致這種現象發生的主要因素為醫院責任界定不確定[1];②缺乏完善的精神病患者法定監護人確定法律:家屬將患者送往精神疾病醫院后,一般就由醫生和專管護理人員接手,實際上醫院已經全權承受對患者監護權利。但是在法律上患者的家屬仍為患者的監護人,也就是說實際的監護權利轉讓給醫院,而法律上的監護權仍歸家屬所有,并未有相關的法律指出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療期間的監護權歸屬情況,故成為引發醫患糾紛的主要因素[2]。

2 精神科醫患糾紛的預防措施

想要避免或者減少精神科醫患糾紛,就需在發生醫患糾紛之前,對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糾紛事件進行總結,吸取經驗教訓,為預防精神科醫患糾紛做好充分準備,具體的預防措施包括以下幾點。

2.1宣傳并普及精神衛生方面的知識

導致精神科醫患糾紛的原因,大部分來自于人們對精神病認識的片面性,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①視精神患者為危害人群,對其采取躲避的態度,并對精神病患者產生歧視思想;②將精神病患者過度的弱勢化,當精神病患者在醫院發生意外事故,人們出于同情心,會將一切的責任歸于院方。針對以上片面認識精神病的現象,院方需在患者住院時向其家屬或者親友宣傳精神疾病知識,包括疾病種類、發病原因、治療手段和預后等;還可通過媒體向人們宣傳正確的精神衛生知識,消除人們對精神疾病的恐懼和歧視心理;精神科的醫生還可深入社會,通過發放宣傳冊、健康講座等方式,向人們普及精神疾病知識[3]。

2.2增強精神科醫護人員的法律意識

由于精神病院的醫護人員均為醫學專業或者護理專業出身,其法律意識比較匱乏,醫院對法律知識的培訓不夠,故在精神科醫患糾紛發生時,醫護人員無法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因此,需增強精神科醫護人員的法律意識,具體途徑為:①精神科定期舉辦法律講堂,邀請該地區的法律專家向醫護人員講解法律知識,或者對醫護人員的法律問題進行解惑;②在醫療工作中,努力履行好自身的法律責任,慎用精神類的藥物。

2.3完善精神疾病醫院的保護制度

精神科的醫護人員需通過案例了解其他科室或者其他醫院發生的意外事故、醫患糾紛,從中吸取經驗教訓,用于防止或者應對醫患糾紛的發生。另外,醫院還需成立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對醫療失職行為作出嚴格的規定,將患者權益保護細化到每個醫護人員的身上,并制定出嚴厲的過失責任追究制度,在規范醫護人員的行為的同時,盡量保護患者利益,以避免醫患糾紛的發生[4]。

2.4實施精神病區的康復服務

精神疾病患者的住院區、治療區是與其他疾病區域隔離開的,有利于精神科的醫生和護理人員在精神病區開展服務,具體內容有:①可對精神病區展開整頓活動,內容包括檢驗醫護人員的沖突解決能力、預防患者酒精和藥物的濫用、向患者及其家屬普及精神衛生知識、規范護理人員的護理技能等;②醫護人員需對各種精神患者進行正確識別,并及時觀察患者的病情發展,提高患者的疾病治愈率,減少各種意外事故的發生[5]。

2.5健全精神科的住院協議書、知情同意書等書面協議

現階段,醫院需規范住院協議書和知情同意書的內容、簽署流程等,在精神患者入院時,醫護人員需與患者家屬簽署住院協議書,將各種可能發生的意外事件納入住院協議書中,并明確醫患雙方的責任。簽署的住院協議書具備一定的法律效應,可在醫患糾紛發生時,作為調解的憑證。另外,對于強制入院和自愿入院的精神患者,均與其家屬簽署知情同意書,其中包括患者家屬對醫生的用藥、治療方式等全部知情。通過精神科的住院協議書、知情同意書等書面協議的簽訂,可避免醫生出現過度擔責。

3 精神科醫患糾紛的處理辦法

現階段,對于醫療事故賠償等的民事責任糾紛的解決方式,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已經給出明確的指示:醫患雙方可采取自愿協商的方式解決、申請行政調解、提起民事訴訟3種方式解決精神科醫患糾紛。該院針對精神科醫患糾紛事件的性質和患者家屬的態度,主要通過以上3種解決方式解決。

我國屬于法治國家,因此,對醫患糾紛的處理,需做到公開化、社會化和透明化,并體現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對醫療事故進行科學、公正的鑒定,是處理醫療事故的核心,衛生行政部門需依據專家鑒定的結論秉公處理,從而提升處理結果雙方的滿意度。目前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均一致同意進行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鑒定方法為:按照條例規定,自醫學會成立的專家庫內隨機抽取相應的專家組,組成臨時的鑒定組,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定,為司法判決提供有效的依據,確保審理結果更加的客觀和公正[6]。

綜上所述,由于精神患者具備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其發生醫療意外事故的機率較大,精神科的醫生在詳細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的前提下,也需對自身的醫療水平進行提升,以預防發生醫患糾紛事件。對精神科醫患糾紛的特點進行探討,可為了解其預防和處理措施打下基礎,以確保醫患糾紛解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

參考文獻]

[1]姚立峰.精神科醫患糾紛的特點、預防及處理[J].中國中醫藥咨訊,2011,3(5):379.

[2]楊金秀.淺談精神科護理的安全隱患及其防范[J].中國保健營養,2013(4):1862.

[3]全瑞國,普啟光,紀桂英.精神科突發事件導致醫患糾紛原因分析與應對策略[J].臨床心身疾病雜志,2013(6):137.

[4]鄭亞琦.精神科護理工作常見的法律問題與對策[J].當代醫學,2011(34):149.

[5]唐志芳,高小杰.精神科風險評估在護理安全管理中的應用[J].當代護士,201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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