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治安學學科系統結構的設想,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作者:李波 單位:北京人民警察學院
準確確立學科的邏輯起點,是一門學科科學化的標志。只有確立了邏輯起點,全部理論才能從起點開始逐步展開。正如潘懋元教授所說:“學科的科學理論體系,一般認為首先應當確定它的邏輯起點,從邏輯起點出發,借助邏輯手段,按照學科的內在規律,層層推導,逐步展開,……構成嚴謹的邏輯系統。”[1]因此,邏輯起點是出發點,是整個體系的關鍵。我們找到了治安學的邏輯起點,就可以對治安學的整個理論體系進行再思考,從它的邏輯起點,進而引出一系列治安學范疇,并將其科學地組織起來,形成一個新的學科系統。
一、學科邏輯起點的確定
關于邏輯起點的規定性,黑格爾早在19世紀就已進行了專門的論述,他指出:“要找出哲學中的開端,是一樁困難的事。”[2]51在哲學思想史上,黑格爾第一次較為全面地論述和運用了從抽象上升到具體的方法,為我們提供了一些值得批判地吸收的深刻思想。但是,由于受唯心主義世界觀和方法論的制約,他并未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成功地解決邏輯起點問題,是馬克思在其《資本論》的創作過程中實現的。馬克思在確定《資本論》的邏輯起點時,批判地吸收了黑格爾關于邏輯起點理論中的合理因素,拋棄了他的唯心主義外殼,把商品作為《資本論》的邏輯起點。但這一過程也并不是一帆風順的,它的形成經歷了勞動→價值→商品三個階段。至此,諸多資產階級經濟學家雖經艱苦探索但始終未能正確解決的問題才得到了科學的解決。由于準確地確立了邏輯起點,從而使《資本論》這部著作具有了嚴格的科學性和嚴密的邏輯性。歸納兩位前輩的觀點,我們得出邏輯起點的規定性包括以下五個方面:一是邏輯起點必須是整個體系得以展開、賴以建立起來的客觀根據和基礎;二是邏輯起點應該是整個體系中最簡單、最直接、最抽象的范疇;三是邏輯起點體現著研究對象最本質的規定性;四是起點與終點是辯證統一的;五是邏輯起點與歷史起點是一致的。有了以上關于邏輯起點的規定性,尋找治安學的邏輯起點就有了一個指導性的原則方法。我們對研究對象的種種復雜現象形態進行抽象,使抽象出來的范疇符合邏輯起點的上述五條規定性,就可以從大體上把握該門學科的邏輯起點了。筆者認為,治安學學科的邏輯起點乃是“秩序”(類似英文中or-der)。其理由是:
第一,秩序是整個治安理論體系得以展開、賴以建立起來的客觀依據和基礎。從各位學者給治安所下的定義中不難看出,其中都有一個共同的基礎性的東西,這就是秩序。翻開各類有關社會秩序的學術著作查閱“秩序”這一概念的本源,“秩序”一詞在漢語中是“秩”與“序”的合成,古漢語中這兩個詞都含有常規、次第的意思?!对?bull;小雅•賓之初筵》曰:“是曰既醉,不知其秩”。[3]2099這里的“秩”是常規的意思?!吨芏Y•春官•肆師》曰:“以歲時序其祭祀。”[3]1022這里的“序”是次第的意思。“秩序”作為獨立的詞語,較早地見于西晉文學家陸士衡的《文賦》一文,其中寫道:“謬玄黃之秩序,古腆認而不鮮”。[4]22這里的“秩序”是次序的意思。“秩序”一詞在現代引申為“有條理、不混亂的情況”。[5]“秩序”在英文中意為“order”,即指有次序、順序、有規律的狀況。中國和西方的一些知名學者對“秩序”在其本義的基礎之上,都提出自己獨到的見解,豐富了“秩序”的內涵和外延。如中國的思想家荀子在建構社會秩序的治國方略上提出了“禮法并舉”的治國思想;墨子為達治避亂提出了“兼相愛,交互利”的思想。再如西方的思想家柏拉圖在探討“秩序”時認為有兩層含義:一是國家各個階層的人一定要有次序;二是這個次序不能混亂。亞里士多德從對社會政治秩序的探討中闡述他的秩序觀,認為秩序就是和諧,一方面,公民都必須遵守國家的控制和管理,另一方面,國家要賦予公民權利。從這些思想家對“秩序”的理解不難看出,都是圍繞著國家長治久安而提出的見解。也就是說,秩序是確保國家和社會中的人、財、物等資源正常流動的前提;秩序是各項社會活動得以有序、科學、合理實施的基礎。“它不可以任何東西為前提,……不以任何東西為中介,也沒有根據;它本身即是全部科學的根據。”[2]54秩序潛在地包含著治安理論體系所有的豐富的內容、形式、范疇、規律和概念,包含著整個體系的全部信息量。整個體系的豐富內容從開端出發的逐步展開,也就是作為邏輯起點的最抽象范疇中潛在的豐富內容的展現。
第二,秩序也是整個治安體系中最簡單、最直接、最抽象的東西。所謂最簡單,是指不能對它再進行分割,而以最簡單的形式呈現出來;最直接,即指“無規定性的單純的直接性”;[6]最抽象,是指從具體事物中抽取出來的相對獨立的東西,它可以作為本門學科的最基本范疇,本門學科的其他概念均可以通過它加以說明。治安體系中最簡單、最直接的活動即是社會中人、財、物等資源有序的流動。它是整個治安體系中以最簡單的形式呈現出來的東西,是無法對其再進行分割的東西。同時,秩序也是最抽象的東西,它無任何具體的規定性,而是從各項具體的社會活動中抽象出來,普遍適用于治安活動的各個方面。
第三,秩序是治安的本質。邏輯起點是撇開客觀事物種種復雜的現象,抽出對象的本質屬性而形成的。它最大限度地撇開了各種個別的偶然的現象形態,從本質出發構成其內在聯系,從客觀事物的本質上揭示種種現象。治安的本質就是指治安自身內在的必然的規定性,即根本屬性。從關于治安的界定和內涵分析出發,筆者認為,治安的根本屬性是秩序,其主要目標有三:一是國家穩定;二是社會和諧;三是人員有序。也就是說,治安作為一種社會實踐活動,與其它一切社會活動相比,其特殊之處在于它是一種秩序維護。治安之所以存在,是因為有治安的目標。為了實現目標,開展一系列的秩序維護活動,并在這些秩序維護活動中形成一些特定的規定性,這樣才能使社會中的各種活動得以有效、有序地進行,進而達到預期的目的,實現既定的目標。
第四,秩序體現了治安體系中邏輯起點與終點的辯證統一。黑格爾認為,有起點就必須有終點,終點是起點的目的,起點在終點中實現,這樣它才是現實的起點。馬克思在資本循環論中這樣認為:“每一點同時表現為起點和終點,并且只有在它表現為終點的時候,它才表現為起點。”[7]從起點的個別(具體)到終點的個別(具體),不是簡單的回歸,而是經過一系列的過渡、轉化,呈現為螺旋線,是不斷擴展的曲線;一個過程的起點同時又是另一個過程的終點,起點和終點是統一的。治安活動始于對國家、社會和人的秩序維護,其結果表現為國家、社會、人在整個治安體系中合理、有序、安全的發展,這就是秩序作為治安體系的邏輯起點,體現了起點與終點的辯證統一。作為終點的秩序是起點的目的,作為起點的秩序在終點中實現。從起點的秩序到終點的秩序不是簡單的回歸,而是不斷擴展的曲線,一個治安過程的起點同時又是另一個治安過程的終點。#p#分頁標題#e#
第五,秩序體現了治安理論的邏輯起點與歷史起點的統一。一門學科的邏輯起點還應該是本門學科所反映對象的歷史起點。在科學理論上作為開端的東西,其在歷史上也是最初的東西,正如恩格斯所說:“歷史從哪里開始,思想進程也應當從哪里開始”,“從最簡單上升到復雜這個抽象思維的進程符合現實的歷史過程。”[8]因此,邏輯起點與歷史起點的統一,從根本上說是物質決定意識、存在決定思維的正確體現。根據已有的對治安發展史的審視,最早的治安現象出現于人類社會的早期———原始社會,是安全勞動和安全生活的產物。在生產力水平十分低下的情況下,人們以血緣氏族為單位共同占有生產資料,共同勞動,獲得的產品在氏族內部分配,共同消費。在氏族內部,日常的生產和生活秩序靠有威望的長者、氏族首領或者公共輿論維持。在由若干氏族聯合起來的部落(公社)里,偶爾發生爭議和毆斗等沖突事件時,則由氏族的首領或者由氏族首領們組成的“部落聯盟議事會”(部落酋長會議)負責調停處理。在部落聯盟中,已有管理秩序、調停糾紛、維持安全的職能。司馬遷說:“天下明德皆自虞帝始。”[9]25虞舜時期,已有司空、后稷、司徒、士、共工、虞、秩宗、典樂、納言等九種“官”。其中,由名叫契的人擔任司徒,負責教化人民,維持公共秩序。隨著國家的出現,為了調整壓迫者與被壓迫者、剝削者和被剝削者之間的關系,維持前者的統治秩序,以部落聯盟議事會轉化為貴族們的議事機關為前提,國家這個階級統治的機器便產生了。這樣,維持社會秩序發生了本質的變化,作為國家管理職能一部分的治安管理職能也隨之產生了。[9]26古代原始氏族社會沒有治安管理,但有對公共安全、秩序等事物的管理。[9]27這種簡單的原始分工無疑就是一種治安現象,國家使社會中人、財、物更加有序化。因此,就治安活動的歷史起點來考察,根據邏輯起點與歷史起點的一致性原理,將秩序作為治安理論體系的邏輯起點也是有充足理由的。
二、學科范疇推演
范疇是對認識對象整體某一側面、方面的規定性,而認識對象整體在橫向上總是由不同的側面或方面構成,也就是說,在同一認識對象整體中存在著不同類型的范疇。那么,在進行一門學科范疇推演之前,必須首先明確這樣一個問題,即在邏輯起點范疇的引導下以哪一類范疇作科學理論的開端。辯證思維基本范疇是反映每個客觀事物都具有的一般規定性的思維形式。[10]162也就是說,把最抽象的基本范疇作為范疇體系的開端,隨之安排較為具體的范疇,然后安排更為具體的范疇,最后,以把握客觀事物一般本質的最具體的范疇作為基本范疇體系的終點。因此,治安學學科體系從橫向上推演,要以辯證思維基本范疇的邏輯推演為基礎。由于事物的發展總是從簡單到復雜,從較為模糊的狀態上升到越來越具體的狀態。由于在不同的歷史階段,事物的發展總表現出一定的層次性,因此,從縱向上看,認識對象整體又存在著不同層次的范疇。對治安學學科體系進行范疇推演,正是沿著橫向和縱向兩條路徑來展開。
(一)橫向推演
在從抽象到具體的原則指導下,對治安的認識必定要從現實中各種存在著的簡單的治安現象入手,才有可能在對這些簡單的治安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的過程中認識到作為治安整體的本質。亞里士多德指出:“于認識而論,我們對每一事物之充分認識必自本體始,例如,人是‘什么’?火是‘什么’?然后再進而及其質、量或處,我們必須先認識其怎是,而后可得認識質或量等每一云謂之所以為是。”[11]在這里,亞里士多德所指出的認識發展需要進一步解決的問題是“之所以為是”,即萬事萬物存在和運動的原因,這是本質論范疇要回答的問題。日本著名的理論物理學家武谷三男在回顧量子力學發展過程時指出:“我們首先必須了解對象是什么系統,即要了解是由什么物體構成的和處于哪種相互作用之下。然后再依量子力學去了解表示它的行動的‘狀態’。”這里所說的“了解是由什么物體構成的”就是我們所說的存在論要解決的問題;而系統“處于哪種相互作用之下”,則屬于本質論要回答的問題;最后依據“量子力學去了解表示它的行動的‘狀態’”,即現實論所要說明的問題。他把人對自然的認識分為三個階段:第一步是描述現象和實驗結果、搜集現象知識的階段,稱之為現象論階段;第二步是了解產生現象的實體結構,據此整理關于對現象的描述,以獲得規律性,稱之為實體論階段;第三步是進而深入實體的本質的階段,即以相互作用說明產生現象的規律的階段,稱之為本質論階段。[12]這是一個從個別、經特殊、上升到一般的認識過程。從現象到本質,再從本質到現象,循環往復,每一循環都使人類認識進入更高級的階段,這是個人類認識發展的無限過程。在研究治安學學科體系時,我們可以進行以下推演:第一步,描述治安現象和搜集治安現象知識,這是治安現象論階段;第二步,了解產生治安現象的實體結構,據此整理關于對治安現象的描述,以獲得規律性,這是治安實體論階段;第三步,深入認識治安實體本質,即以相互作用說明產生治安現象的規律,這是治安本質論階段。也就是說,在認識治安學學科體系的過程時,我們可以從橫向上劃分為三個階段,即治安現象范疇、治安實體范疇和治安本質范疇。這三類范疇在邏輯上有一定的先后順序,順序的確定遵循了從抽象上升到具體的原則。
1.治安現象應該擺在本組范疇之前眾所周知,現象是事物的外部聯系和表面特征,本質是事物的內部聯系和根本性質。它們確實是同時存在的,理應不分前后。但人們認識和把握事物時,是先認識和把握現象,然后透過現象去認識和把握本質的。曾指出:“我們看事情必須看它的實質,而把它的現象只看作入門的向導,一進了門就要抓住它的實質,這才是可靠的科學的分析方法。”[13]事物的現象是豐富多彩、十分復雜的。它不僅是表面的、片面的、個別的,而且是多變的、易逝的、生動的,還包含著假象。它具有局部性、多樣性、偶然性。事物的現象盡管如此,但都可以為人們的感官所感知。現象不論是真像還是假象,都正面地或反面地表現著本質,但與本質并不直接合而為一。馬克思深刻地指出:“如果現象形態和事物的實質是直接合而為一的,一切科學就都成為多余的事。”[4]科學研究的任務就在于透過現象抓住本質。既然如此,現象就不應該放在后邊,而應該擺在前面。#p#分頁標題#e#
2.治安實體是治安現象與治安本質之間的中介治安實體處于治安現象與治安本質之間的中介位置上,是不可缺少的中間環帶,起著中介作用,把治安現象和治安本質聯系起來,使治安現象認識向治安本質認識過渡。按照武谷三男的意見,實體指的是“產生現象的實體結構”。這可以理解為表征事物內各要素的組合方式、結合方式的范疇,具有較強的穩定性(事物內在關系中相對不變)和有序性(有一定規則,表現為一定的方式,受一定的規律性支配)。[15]3.治安本質應該放在本組范疇之后本質是事物的根本性質,它不僅相對平靜、相對穩定,而且單純、深刻,深藏在事物內部,即在實體結構之中,人們不能憑感官直接感知,而只能通過抽象思維才能認識和把握。列寧指出:“人的思想由現象到本質,由所謂初級的本質到二級的本質,這樣不斷地加深下去,以至于無窮。”[16]“人對事物、現象、過程等等的認識從現象到本質、從不甚深刻的本質到更深刻的本質的深化的無限過程。”[16]因此,理應把治安本質放在本組范疇的后邊。
(二)縱向推演
運用從抽象上升到具體的方法,有了確定的邏輯起點“秩序”,就從千頭萬緒中找到了頭,治安學學科的不同層次范疇的縱向推演就能順利地、合邏輯地展開,并能得到充分地闡述。層次是整體與部分關系的展開。從整體與部分的關系到層次的推演是個矛盾統一體的分化過程。層次是比整體與部分關系更加具體的范疇。它從縱深方向展開了整體與部分之間互相隸屬的無限層次的系列。[10]治安學學科不同層次范疇的縱向推演合邏輯地展開。在這里,“合邏輯”的核心含義是推演的結果必須正確反映治安學學科體系從抽象上升到具體的完整思維過程。這個“核心含義”同時也決定了我們的推演不能以其它學科的研究成果為藍本進行簡單的類比,因為不同的社會現象有著不同的發生機制和不同的發展軌跡。
1.對治安現象的推演
“治安現象是指由自然的或人為的原因造成的能夠妨害以治安秩序為核心的社會公共安全以及個體的生命、財產安全的社會性事件及其表現形態。治安現象作為社會性事件,其實體內容是社會群體與個體的人身傷亡和物質財富的非常態損失。”[17]“治安現象是一定階段上的一定地點和時間所表現出來的治安問題和治安秩序的總和。”[18]由以上兩個概念我們可以看出:治安學所研究的治安現象的核心和實質是治安現象發生的背景、過程、方式、結果、趨勢等范疇中的人的社會行為和社會相關領域的運行狀態,同時也說明治安學具體指向的事物是客觀存在且不斷發展的各種自然與人為的治安問題和社會治安秩序的現實狀態。[17]因此,治安現象包括治安問題和治安秩序兩個層面。
第一個層面:治安問題。“治安問題是社會矛盾和沖突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特殊現象,是宏觀社會環境和微觀社會環境的消極因素改變或破壞社會系統平衡現象,使一個或若干個系統關系變量發生突然或意外的混亂,是對社會的嚴重危害。”[19]由此概念我們可以分析出,治安問題是一種客觀存在,這種客觀存在的主導因素是秩序穩定發生變化的結果,同時也反映治安現象產生的原因和結果,又為研究治安現象提供客觀依據。那么,拿原因和結果這對范疇來分析治安問題,就成為治安學中極其重要的方法。列寧說:“自從‘一切事物的聯系’、‘原因的鏈條’的觀念產生到現在已經有數千年了。比較一下在人類思想史上人們是如何理解這些原因的,就會得出無可辯駁的確鑿的認識論。”[16]確實,沒有因果觀念,我們連最簡單的兩件事也聯系不起來,更談不到正確運用因果聯系去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因此,想要弄清楚治安問題,必須從治安原因和治安結果兩方面的互動關系中,找出各種因素之間的聯結點,查清治安問題的發生機理,有針對性地采取應對措施,消除產生治安問題的條件及其相關因素,實現社會穩定。
第二個層面:治安秩序。邏輯起點秩序是事物內在矛盾運動的外在形式,屬于現象形態范疇,治安秩序也屬于治安現象的形態范疇。治安秩序也是社會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9]秩序不僅存在于自然界,也存在于人類社會。人既是自然動物,更是一種社會動物,人類社會是有序運行的。人類社會的有序性還表現為人們在共同的社會生產和生活過程中行為的有規則的重復性和再現性。也就是說,人類的社會秩序就是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制度化和規范化。它是人類社會的特有現象,它在人類社會行為關系中生成,并推動著社會關系的正常運行。當人類社會處于一定的制度和規范調整狀態的時候,我們則稱這種狀態為社會的有序狀態,或者稱社會的秩序狀態。[4]那么,治安秩序是指符合統治階級意志和利益并由具有社會安定和公共安全內容的法律所規范的客觀狀況。[9]由此,我們可以推演出治安秩序所包含的一個層次,即治安規范,或稱治安規則。治安規范是治安管理中治安主體和治安客體行為規則的總稱。治安規范構成了治安管理中必不可少的基礎,它是治安秩序的內容與核心。在治安管理中,治安主體只有在治安規范明晰的前提下,才能避免利益沖突和社會紊亂,保持有序的社會狀態,防止治安主體在利益的驅動下隨意發展。正是治安規范所具有的這種凝聚力,將各種事物團聚在一起,形成治安秩序。“沒有行為準則的社會是無法生存的。行為準則使我們免于那種可怕的、惟我獨尊的無政府狀態。”[20]但是,“社會必須具備某種作用機制,使統一的社會機制為各種社會主體及其成員所遵從。任何社會都離不開一定的社會規則,因此也需要一定社會控制。”[4]治安規則也一樣,也需要一定的治安控制。那么,治安秩序的另一個層面就是治安控制。治安控制是治安權威對社會進行的治理。治安控制與治安規范之間有著不可分割的內在關系。治安控制是通過各種途徑、形式和方法維護治安規范的過程。治安規則的意義在于對治安主體和治安客體之間關系進行界定和規范,而治安控制是運用公共權力在公共利益領域使治安規范發揮效力,從而保障社會生活的有序狀況。治安控制通過促使治安客體了解治安規范,對違背治安規范的行為進行制裁和處置,把治安管理中各種沖突和矛盾保持在“秩序”許可的范圍內。
2.對治安實體的推演
理解治安實體的內涵,核心在于對“實”與“實體”有一個準確的認識。《呂氏春秋•審應》載:“取其實,以責其名。”《后漢書•黃瓊傳》載:“盛名之下,其實難副。”[21]由此可見,“實”即事實、實際,與名相對。“實體”,是一個哲學名詞。中國古代的哲學家已使用過實體一詞。比如,王夫之以一切“對立之物”“皆取給于太和氤氳之實體”。[22]近人把實體用作希臘文Ousia和拉丁文Substantia的意譯。在西方哲學史中,實體一般指萬物的基礎。[23]當我們借用哲學語言來表述治安學概念時,“實體”自然就成了具有實際內容的構成事物基礎的治安主客體權利義務的綜合。治安實體可分為治安主體和治安客體兩個層面。治安主體和治安客體既相互聯系又相互作用,但是兩者所處的地位不同。在治安主體和治安客體相互關系中,治安主體是治安客體對象的承擔者、發動者;治安客體則是治安主體活動的對象,是受動者。在治安主體和治安客體相互作用中,治安主體是矛盾的主導方面,治安客體處于次要方面。治安主體能動作用的最基本特征是積極主動性和創造性,但它不能擺脫治安客體的影響和制約。治安主體要想對治安客體產生作用,或者治安客體要想對治安主體產生影響,必須有一個中介。權力是主體對客體的一種影響力和控制力。[24]也就是說,治安主體作用于治安客體,是以權力作為中介的。國家賦予治安主體的權力越大,治安主體的能動性就越大,作用于治安客體的影響力和控制力就越強;同時,治安客體的反作用力越大,制約治安主體的作用也越強。所以,通過權力這個中介,就可以界定治安主體范圍。權力的基本要素是權力主體和權力客體。權力總是存在于權力主體和權力客體的相互作用之中。所謂權力主體,就是那些在權力系統和權力關系中占據主導地位、起主導作用的要素。它是權力的基本載體,是權力的主導方面。權力主體可以分為三個層面:第一層面是權力系統中的最基本層面,也是權力關系中的最小單元———個體的人,如公民、政治家、領導者、領袖等,是權力的主要載體。第二層面是人的集合體———群體,如政治組織、宗教組織、社會團體、政黨、階級、階層和各種利益集團等,是權力的基本載體。第三層面是國家政權及其公共權力的附屬物,如政府及其軍隊、警察、監獄、法庭等等。它們以社會的名義,運用特殊的強制力量,發揮著階級統治和社會管理的職能,是統治者支配和控制社會最強有力的工具,是權力最重要、最集中的載體,也是最典型、最規范的權力主體。[24]按照上述標準,我們可以將治安主體分為:治安管理人員、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和治安管理機關。對于治安客體范圍的界定,內容豐富。有學者認為,人、地、物、事是治安管理的對象;[25]有學者認為,是“由危害社會治安的特定人、特定物、特定事和特定場所的時間、空間諸要素構成并表現出來的”;[26]有學者認為,是“被治安法規規范的,由公安機關及其人員實施治安管理的社會關系,具體可以從人、地、物、事去加以分析和研究”。[27]但是,權力客體是在權力系統和權力關系的各種要素中受支配的那些要素,是權力關系中的被動體和權力主體的作用對象。現實生活中的“平民百姓”和“下級”、“下屬”等等,都是典型的權力客體。權力客體雖然是權力關系中的次要方面,但并不是可有可無,而是不可或缺。它與權力主體相輔相成,與權力主體共同構成一個矛盾的統一體。如果沒有權力客體,就無所謂權力主體,正如沒有陰就沒有陽一樣,兩者互以對方作為存在的依據和前提。同時,權力主體和權力客體不僅互以對方作為存在的前提,而且可以互相轉化。例如,作為權力主體的某一集團或某一人,在某種特定的時間和場合下,可能會轉化為權力客體。反過來,作為權力客體的某一集團或某一個人,在另外的時間和空間下,也可能會轉化為權力主體。也就是說,權力主體與權力客體角色的劃分只是相對的。[24]按照上述標準,我們可以將治安客體分為:自然客體、社會客體和精神客體。#p#分頁標題#e#
3.對治安本質的推演
邏輯學認為,事物的本質集中體現在事物的概念上。邏輯學同時又規定了確立事物概念的方法,即下定義。定義是揭示概念內涵的邏輯方法。給一個概念下定義,就是用精煉的語句將這個概念的內涵揭示出來,也就是揭示這個概念所反映的對象的特有屬性或本質屬性。[28]那么,如何給一個概念下定義呢?邏輯學給我們提供了一個現成的公式:被定義概念=種差+鄰近的屬概念。用這種方法給概念下定義時,首先是找出被定義概念鄰近的屬,確定被定義概念所反映的對象屬于哪一個類。列寧說:“下‘定義’是什么意思呢?這首先就是把某一個概念放在另一個更廣泛的概念里。”[29]然后把被定義概念所反映的這種對象同該屬中的其他種進行比較,找出被定義概念所反映的這一種對象與其他種之間的差別———種差。[28]從這個公式中,我們基本明確了探討治安本質范疇的兩個視角,即公式中等號右邊的“種差”和“鄰近的屬概念”。所謂“鄰近的屬概念就是直接包含種概念(亦即被定義概念)的那個概念,或者叫直接的上位概念”,亦稱屬性。所謂種差是指“被定義概念的本質屬性與同一屬概念之下并列的諸種概念的差別”。在邏輯學中,種差的確定被認為是下定義過程中“最重要的一步”。[30]事實上,這也是自上世紀80年代末期以來始終制約我國治安學本質研究取得進一步突破的瓶頸。筆者認為,要確定治安學的定義,至少應從兩個層面入手:
第一個層面:確定治安學的屬性。從人類進化的歷史看,是先接觸自然,利用自然;然后才結成社會,從事社會活動。從人類活動的內容看,總是先有開發利用自然的活動,然后才有必要和可能去研究圍繞這些開發活動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從邏輯關系上說,應當是先有自然科學———認識自然和改造自然的知識,后有社會科學———社會活動(包括階級斗爭)的知識。[31]從前文對治安的定義和治安學研究對象的審視來看,治安學屬于社會科學,已獲得學術界的認同。那么,治安學到底屬于社會科學下的哪一類學科呢?根據我國現行學位專業目錄,所有學科歸并為12個門類,即理、工、農、醫、文、史、哲、教、經、管、法、軍。這12個門類可歸并為兩類自然科學和三類社會科學。兩類自然科學:一是認識自然知識的總結,構成基礎科學,也即學位目錄中的理學;二是改造自然知識的總結,構成技術科學,包括農學、工學和醫學。三類社會科學:一是組織物質文明建設知識的總結,包括經濟學和管理學;二是文化建設知識的總結,構成人文科學,包括文學、歷史學、哲學和教育學;三是解決社會沖突(包括階級斗爭)知識的總結,包括法學和軍事學。[31]從以上的分類來看,治安學不是屬于法學就是屬于管理學。但是,治安學雖然也研究法律規范,但是治安學只是將法律規范中與治安相關的規范作為重要的研究內容,法學不是治安學的主要內容。據此,治安學鄰近的屬就是管理學。從前文對治安現象和治安實體的推演的內容來看,治安主體為了治安客體的安全,通過對治安問題和治安秩序的研究,運用權力這一手段,作用于治安客體,最終目的是確保治安客體的安全,這個過程是個管理過程。
第二個層面:找出治安與同一屬概念之下并列的諸種概念的差別。目前,治安這門學科有三種名稱:治安管理學、治安行政管理學和治安學,三者有本質上的差別。首先,治安管理學和治安行政管理學的區別。有學者認為,治安管理學的全稱是治安行政管理學,是以研究治安管理主客體矛盾運動規律為內容的科學。[32]這種認識有失偏頗。我們可從行政和管理定義入手進行分析。一般認為,行政(administration)指的是服從指令和服務;管理(management)則指:(1)取得某些成果;(2)取得這些成果的管理者的個人責任。[33]行政與管理不是同義詞,它們在同一部門的應用也是不一樣的。行政是服務公眾的一種活動,公務員執行別人下達給他的指令。這里涉及的是程序,是將政策轉變成行為。
管理包括了行政,但更包括了以最大效率來實現組織的目標,也意味著獲取成果的真正責任。行政集中于過程和規矩,而管理包括管理人員不僅僅要遵循指令,更多地是要關注取得成果,并要對此負責。其次,治安管理學與治安學的區別。治安和管理定義不同。治安是治安主體依照治安規范對治安客體進行的統治、治理和控制,從而使國家、社會和個人形成安全、穩定、有序的社會狀態;治安體現了統治階級意志和利益;治安是治安規范所規范的一種社會秩序;治安是通過治安主體之“治”達成治安客體之“安”的管理過程。由此,我們從縱向推演中可以看到,治安現象是外在的、豐富的、生動的、具體的,治安問題和治安秩序較其治安現象則是內在的、深刻的、隱蔽的、抽象的。治安問題和治安秩序是隱藏在其治安現象背后,它是治安現象存在和發展變化的根據并對治安現象起決定和支配作用的,它同時又是通過治安現象表現出來的,只有通過治安實體才能把握和認識。
只有通過治安實體認識治安問題和治安秩序,才能深化對治安本質的認識。正如同志所說,“要完全反映整個事物,反映事物本質,反映事物內部的規律性,就必須經過思考作用,將豐富的感性材料加以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制作功夫,造成概念和理論系統,就必須從感性認識躍進到理性認識。理性認識才解決本質問題。”我們可以根據邏輯學的定義公式給治安學下定義:治安學是以治安現象為研究對象,以治安實體為中介,從而揭示治安本質規律的一門管理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