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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安全保障的不足
(一)醫療水平認定標準層面
在我國,醫療水平作為對醫務人員的診療等義務的判斷標準,在《侵權責任法》中剛剛確立。因此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中,對醫療水平認定的問題不僅立法上規定較為模糊,司法實踐中也缺乏相關案例。筆者認為,在認定醫療水平時應當考慮許多因素,例如不同地區、醫療機構的等級、醫護人員的等級等因素,需要進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宜進行“絕對化”的死規定。再者,醫療水平的認定應當由裁判人員或仲裁機構等具有中立性的組織根據有關證據進行判斷,既體現了程序正義,又有利于實現結果正義。確定醫療水平的認定標準,對于改善醫患關系,保障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的合法利益也具有深遠意義。
(二)自我保護性醫療行為層面
《侵權責任法》中規定了緊急情況中醫療機構可以采取相應的醫療措施,也規定了醫療機構不能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梢妼︶t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與法律責任,這也一定程度上導致了醫療機構的自我保護行為。并且,《侵權責任法》中也缺乏對風險醫療行為的相關規定。目前,很多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出于害怕醫療風險而要自我保護的目的,而采取少作為或不作為的自我保護性醫療行為。面對無法查明病因的疑難雜癥,不敢多做檢查、多用藥,甚至相互之間推卸責任。自我保護性醫療行為很大程度損害了全體患者的利益,患者對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的可靠性產生了疑問,長此以往,不僅醫務人員的積極性會下降,自我保護性醫療行為會更加劇醫患關系的惡化。
(三)干擾醫療秩序層面
《侵權責任法》的64條對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的安全保障做了原則性的規定。但該規定過于概括,缺乏相應的具體的懲罰措施。在司法實踐中,很難根據第64條的規定對患者的過激甚至違法行為做出相應的懲治措施,不利于對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的安全保障。整體而言,《侵權責任法》考慮到在醫患關系中患者居于弱勢地位,其合法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盡量去追究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的責任以此來保護患者的利益,但是對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安全保障方面仍存在許多不足,對于緩和醫患關系也有很多不利之處。
二、完善安全保障制度的建議
(一)完善醫療鑒定制度
第一,確立鑒定的標準。在認定醫療水平時,可以以全國統一資格考試的考查內容和知識水平作為鑒定標準;《侵權責任法》統一了醫療損害責任,但由于種種原因,《侵權責任法》并沒有建立統一的醫療損害鑒定制度。筆者建議醫療損害鑒定必須建立在一個統一的框架內。第二,對鑒定過程與結果進行監督評估。在醫療損害的鑒定中必須有一定的組織或人員予以監督。通過監督評估可以盡量減少鑒定過程中存在的不公平與不正之風。加強對鑒定制度的監督與評估,有利于醫療鑒定制度的持久發展。
(二)對自我保護性醫療行為的監督
第一,針對醫療機構的自我保護性醫療行為,政府的有關部門可以成立相應的檢查監督機構。對醫療機構的各項醫療檢查、治療等實行監督,并可定期向有關媒體公布各家醫院的檢查情況,接受人民大眾的監督。第二,總結風險醫療行為的相關經驗,并吸取教訓。設立專項的醫療基金,鼓勵醫護人員積極進行醫學創新,治療 疑難病癥,并將獲得的知識與經驗教訓回饋報答社會。
(三)對干擾醫療秩序行為予以規制
對于干擾醫療秩序的暴力行為應予以規制。筆者建議將事后的非理性發泄行為作為確定補償或賠償數額的參考因素。
三、建立第三方調解機構的設想
(一)建立第三方調解機構的必要性
目前醫患糾紛愈演愈烈,并且醫患雙方很難通過溝通協調達成共識,這也就增加了處理醫患糾紛的難度?,F行的醫患糾紛解決機構存在缺乏公信力、專業知識不足、時間過長、經濟負擔較重等缺陷。基于此,筆者提出在我國建立獨立于醫院的第三方調解機構的設想。
(二)第三方調解機構的組成及職責
筆者認為,第三方調解機構應屬于醫患糾紛調解機構的性質,由民間組織組建,不隸屬任何行政機關。其組成人員可以分為兩部分,即包括常駐人員和各類專業人士,如法學專家、醫學專家、律師等,這些專家可以由其相應的專業學會推薦或選拔產生。第三方調解機構主要包括以下的職責:第一,對群眾的咨詢提供專業的幫助。對患者及其家屬的來訪給予專業的解答,使更多的社會民眾了解有關醫學的法律問題和法律涉及的醫學問題。第二,對要求醫療損害鑒定的公民和法人提供幫助。為其提供有關程序的、法律文書的寫作上、醫療鑒定涉及的相關部門的聯系上的規范的服務。第三,向醫療機構、法院、政府有關部門等各種社會組織與機構提供有關醫療法律問題的法律或醫學建議。
(三)第三方調解機構的工作程序與監督機制
筆者認為第三方調解機構的工作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醫患糾紛溝通階段。當醫患雙方就醫療糾紛進行初步協商溝通不能解決矛盾,患者及其家屬或醫療機構可以請求第三方調解機構出面解決醫療糾紛。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的調解使醫患雙方的糾紛得到更好的解決。第二階段,醫療事故鑒定階段。如果通過調解仍舊不能化解醫患雙方矛盾時,第三方調解機構可適時向雙方提出提請醫療事故鑒定。在尊重鑒定提出方的意見的前提下,第三方調解機構可代為起草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第三階段,提請訴訟階段。如果醫患關系中的當事人提出訴訟要求后,第三方調解機構可給予要求訴訟的一方以法律咨詢,權衡訴訟的利弊。法院受理后,協助調查與權衡利弊。
作者:宋曉燕 單位:吉林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