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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審計制度范文1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 王建新
雖然公司審計委員會(下文簡稱審計委員會)的發展在國際已呈星火燎原之勢,特別是隨著《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的頒布及其對美國乃至世界各國會計、公司治理、證券市場監管都產生的重大而深遠的影響,薩班斯法案對審計委員會的重新定義,對其職能的重新闡述,揭示了審計委員會在公司治理中的重大作用。但是在國內,審計委員會畢竟還是一個新生的事物,正處于摸索階段。系統地回顧審計委員會在全球范圍內,特別是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的產生發展歷程,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是十分有必要的。
目前,對審計委員會的研究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學術性的,一種是實務性的。國內的研究當中,盡管對其他國家(如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和馬來西亞等)也有研究,但大多是基于美國的研究。原因主要在于美國審計委員會具有更長的歷史,而且市場環境更具有典型性。這些研究主要集中探討審計委員會的目的、職責和有效性。以下筆者就這三方面的研究進行綜述。
一、審計委員會的目的研究
在美國和英國,對財務報表可信性,特別是對審計師獨立性的關注,驅動了審計委員會的產生和發展,但是有關審計委員會目的或目標的明確陳述卻眾說紛紜,很難找到公認的說法。
1988年,英國ICAS的Marrian對審計委員會在英國的發展進行了調查,在探究公司成立審計委員會的原因時,發現:一般來說,某公司成立審計委員會,通常是因為受其他公司的影響;或者可能是受某特定事件的影響,如即將發生的財務崩潰;另外就是在后來的研究中沒有清楚指明的原因――媒體鼓動下的趕時尚。Marrian指出:在許多情況下,成立審計委員會的原因只是一種“形式”。但他沒有對此“形式”的含義做出解釋,或詳細研究它們之間的關系。
1992年,Collier進一步對英國審計委員會的狀況進行了詳細的調查,要求反饋者對審計委員會成立的原因進行排列,并對不在此列的原因進行了詳細的解釋。按照贊成者多少的順序,其原因可排列如下:1.樹立良好公司形象;2.強調非獨立董事的作用和有效性;3.有助于公司董事承擔財務報告方面的法定責任;4.保護和提高內部審計師的獨立性;5.有助于審計師報告控制環境上的嚴重缺陷或管理弱點;6.促進董事會與內部審計師之間的溝通;7.促進董事會與外部審計師之間的溝通;8.增加公眾對財務報表可信性和客觀性的信心;9.有助于管理者承擔防范舞弊或其它違規和錯誤的責任;10.增加投資分析者對財務報告可信性和客觀性的信心;11.立法壓力的可能。
在Collier問卷中,引用反饋者所述的其它動機有:1.受美國的影響(符合NYSE的要求或受跨國集團成員的影響);2.公司治理問題(提高董事會會議的效率、對執行董事的約束、開展非執行董事的討論);3.審計方面的好處(改善內部審計師和外部審計師之間的溝通和合作、提高內部審計師的獨立性、控制外部審計師的費用和審計范圍);4.道德問題(為討論檢查公司實務法規的內容和運用做準備);5.在發生爭議時,給予財務總監支持。
與Marrian不同,Collier對審計委員會成立和促成審計委員會成立的原因進行了區分。促成審計委員會成立的原因包括:1.公司財務困難(導致財務控制被審查以及來自銀行、審計師和其他利益團體要求改變現狀的壓力);2.受被兼并公司的影響;3.受其它公司有非執行董事審計委員會的影響;4.董事會結構總體變化的需要。
1996年,Collier再次對審計委員會在英國的出現進行了詳細分析,他檢查了有關審計委員會有效性的文獻,得出的結論是有效性的證據是非常有限的,而且肯定不足以支持它們為什么日益受歡迎。他得出的結論是:審計委員會在英國的普及可能至少反映了避免法律手段來解決公司治理缺陷的意圖。
審計委員會在美國有著更長的歷史,所以有較多的機會去探討其成立的原因。美國審計委員會,是由20世紀30年代末邁克森 魯賓斯案引發而產生。在該案例中,公司的外部審計師不能發現管理者通過高估資產而進行的舞弊,引發了如何對依靠財務報告的外部投資者進行額外保護的討論。SEC首先對該案件作出反映,并建議上市公司成立審計委員會以提高公司財務信息的誠信。幾乎同時,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和美國會計師協會(AIA,現為AICPA)提出了同樣的建議。
1985年,Eichensher和Shields將審計委員會在美國的成立與大的會計師事務所(如)聯系起來,發現成立審計委員會是為了順應日益增加的審計責任。這項研究雖然沒有清楚地指明這就是審計委員會成立的真正原因,但是可以從公司的行為推斷出來。1993年,Cobb發現在20世紀80年代有關審計委員會成立的原因眾說不一,但他確定了成立審計委員會有四方面的職能:1.減輕董事會的職責;2.確立外部審計師與董事會之間的聯系;3.減少非法活動;4.阻止財務報表舞弊。1997年,Pomeranz發現:審計委員會及其已覺察到的作用被認為是不太成功的,然而,為內部審計師和外部審計師面對經營管理努力創造一種高水平的工作環境還是值得的。盡管對審計委員會的目標難以理解,但是很少有人對此產生爭議。
1990年,Bradbury對審計委員會在新西蘭的成立進行了研究,認為審計委員會的成立有三個原因:1.增加已審計財務報表的可信性;2.幫助董事會完成其職責;3.提高審計師的獨立性。他對新西蘭自愿成立審計委員會的程度分析表明:在完全自愿的環境下,很少有公司愿意成立審計委員會――這與美國的觀察相反。Badbury還調查了自愿組成審計委員會的動機,得出的結論是:自愿組成審計委員會的潛在好處是審計委員會能給公司帶來較高的形象價值。在美國自愿成立審計委員會可能是為了先發制人和應對媒體。在新西蘭則是不必要的,因為沒有管制和職業上的要求規定或建議成立審計委員會。Bradbury還認為,在新西蘭比較低的訴訟環境下,利用審計委員會作為董事義務的保障似乎是不必要的。
1993年,Porter和Gendall研究認為,從審計委員會在加拿大、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發展來看,公司失敗是激發審計委員會產生和促使其職責改變的主要原因。
還有研究認為,許多公司成立審計委員會是為了保護非執行董事,以免被管理層所誤解。1994年,Turnbull對這種觀點進行了詳細解釋:等級制度會造成信息的不完全釋放,因為下級不可能自覺地提供一些有關他們在承擔責任方面存在缺陷的信息,結果是那些具有外部董事的董事會和那些甚至具有執行董事的董事會處在信息封閉之中。從歷史上看,這就是為什么外部董事發展成為審計委員會的原因。會計師事務所主辦的刊物曾發表觀點認為:投資者的利益只是附帶的,保護董事才是審計委員會的主要目的。這種觀點還被Guthrie和Turnbull在1995年所證實,他們認為澳大利亞目前的審計委員會不能滿足他們的目標。盡管目前許多人認為審計委員會的成立是為了保護投資者,但事實上,審計委員會的成立是為了保護非執行董事,以免被管理層所誤解。
可見,學術文獻有關審計委員會目的的研究是沒有定論的,不同國家有不同的制度安排。所以,更廣泛的研究集中在審計委員會的職能和有效性及其如何使有效性得以實現上。
二、審計委員會的職責研究
美國審計委員會雖然產生于20世紀30年代末,然而,直到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末,審計委員會的監管職責才在美國引起廣泛重視。隨著董事會參與公司治理和責任需求的日益增加,特別是董事會涉足于法律訴訟案的頻繁發生,這種意識也越來越強。董事會職責的不斷擴大,也推動了審計委員會監管的立法。1977年議會通過制訂外國賄賂慣例法(Forengn Corrupt Practice Act,FCPA)以加強公司治理。FCPA為公司法定了會計和內部控制的標準。
審計委員會監管責任也得到有關公共團體、私人團體、立法和管制機構的日益關注。許多會計師事務所為新設和現有的審計委員會提供指南。1987年負責全國舞弊財務報告的藍帶委員會(Treadway committee)確認了導致舞弊財務報告的因素并對減少舞弊事件的程序提出建議。該委員會認為,審計委員會應該是公司財務報告過程和公司內部控制信息靈通的、警戒的和有效的監管者。藍帶委員會報告將審計委員會確認為公司治理的有效手段并向審計委員會提出了一系列目標建議。該報告指出: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監管財務報告,而且該職責優于其它職責。1993年,POB(Public Oversight Board)認為在許多情況下,審計委員會不能適當地完成他們的職責,并且在許多情況下他們不能理解其職責。建議審計委員會應負責評價監管活動的范圍和適當性。1994年,COSO(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建議審計委員會應加強評價及控制的職責。
在學術研究上,有許多與審計委員會職責相關的實證研究。其中一個特別關注的領域是審計委員會成員的專業技術和閱歷對其實施監管責任的影響。最早進行這方面研究的是Mautz和Neumann(1970年,1977年)。該領域的研究發現表明,具有監管方面的專業技術和閱歷是審計委員會進行有效監管的重要因素,但許多審計委員會成員卻缺少這方面的素質。
1985年,Eichenseher和Shields對公司董事的責任和監管的偏好進行了研究,認為:審計委員會通過提供在其職責中已實施了應有關注的證據,可以限定董事會在法律訴訟中的責任。1989年,Zahra和Pearce對董事會與公司的業績進行了研究,得出的結論是:有效的審計委員會能夠幫助董事會監督管理業績和實施監管責任。
1993年,Rittenberg和Nair研究發現審計委員會缺少在監管會計、審計和法規方面的專家。他們還發現為了提高審計委員會的有效性,審計委員會成員需要更好地理解分配給他們的職責和任務。為了使審計委員會的工作業績更加有效,許多專家和職業團體建議擴大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如1993年,Price Waterhouse 和內部審計員學院(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研究表明:期望審計委員會能承擔在國際經營、聯營、環境問題及內部控制方面的責任。
研究者還評價了審計委員會成員對他們監管責任的看法。研究結果表明審計委員會成員對其職責的看法有很大的不同。1995年,Coopers和Lybrand詢問了審計委員會成員有關他們的職責和任務。證據表明審計委員會的活動范圍在過去的20年中擴大了很多,而且大多數的審計委員會能夠廣泛地執行其職責。1997年,Zabihollah Rezaee就審計委員會在公司治理中的適當作用、結構和特征對審計委員會成員進行了抽樣調查,從專家的觀點得出審計委員會的職責主要包括:1.監管內部控制結構和財務報告過程;2.確保內部審計師和外部審計師的獨立性;3.監督企業法律、法規的遵循情況;4.參與阻止、發現舞弊活動并促進公司行為法規的實行;5.幫助企業進行風險管理并能不斷改進經營和商業環境。
總之,政策制定者、利益團體和研究者從不同視角研究了審計委員會的監管職責。然而,審計委員會是否能適當地完成監管職責和如何擴展未來的職責是研究貫穿的兩大主題。
三、審計委員會的有效性研究
文獻研究的另一個焦點是審計委員會的“有效性”,盡管關于這個問題,在學術上和實務上缺乏明顯的關聯,但它們可以相互依托。學術文獻的結論更具有嘗試性,而實務研究則更具有建議性,而且明顯沒有重視用詳細的證據來支持其斷定,但它們只是對共同的目的具有不同的表達。研究的核心在“有效性”這個詞上。研究審計委員會的文獻大多是確認有效的審計委員會應該具有哪些特征,以便為實務提供一個或更多的模式去效仿。然而,由于“有效性”的概念很難理解,所以,實際上也很難被效仿。
對審計委員會有效性的懷疑在實務和學術文獻中都有陳述。1986年,Birkett調查了審計委員會在美國的發展歷史,分析了SEC、NYSE、AICPA以及Congress采取措施的有效性,但是他認為,盡管成立審計委員會得到了這些機構的明顯鼓勵,但是由于缺乏清楚的、一致的審計委員會的操作指南,這些機構支持成立審計委員會的目標難以達到。1992年,Linsell也認為:似乎日益增加的審計委員會的影響程度還沒有給公司責任觀帶來重大改善,也沒有恢復公眾對財務報告的信心。許多審計委員會成立的時間不長,很難對此做出解釋,但有效性并不能簡單地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增加。如果要審計委員會真正提升公司治理的標準,還需要公司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1992年的英國卡德伯瑞報告(Cadbury Report)也包含了對有效性的忠告:如果審計委員會成為審計師和董事會中執行董事之間的障礙,或者如果審計委員會促使董事會放棄他們在審計領域的職責,這樣會削弱董事會在檢查和審批財務報告方面的集體責任,那么審計委員會的有效性將會降低;如果審計委員會不知道對他們可能面臨的審計或會計問題如何進行適當地處理,或者只是簡單地阻礙或妨礙行政管理,并壓制企業創新精神的發揮,那么審計委員會也將會失去其潛力。審計委員會的有效性主要依賴于強大獨立的、對董事會和審計師充滿信心并具有非執行董事素質的主席,當然結構也很重要。繼卡德伯瑞委員會之后,1998年,加拿大的哈姆泊爾委員會(Hampel Committee)也注意到:在公共報告中很難證明董事會和審計師的有效性,它似乎意味著只要實施控制就能絕對保證沒有誤報或過失,但事實上,沒有哪種控制機制能絕對使人不犯錯誤或避免故意過失。所以,該委員會建議應將“有效性”這個詞從卡德伯瑞以后的法規中刪除。由于這些研究對審計委員會有效性的持續不斷的懷疑,導致了1999年建議改善審計委員會有效性的藍帶委員會(Blue Ribbon Committee)的成立。該委員會自成立后,一直努力為改善審計委員會的有效性提出建議。最近該委員會提出了相關建議,其核心是如何提高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
在學術研究的文獻中,早期對審計委員會的調查研究是確認它們的存在及其特征,如Mautz和Neumann(1970年),Marrian(1988年)。隨后的研究試圖確認審計委員會有效性的重要特征,并用不同方式對其進行定義。這方面的調查可以在1993年Kalbers和Fogarty的研究文獻中找到,他們一致認為有關審計委員會有效性的證據是有限的。
審計委員會成員的其他特征對審計委員會的有效性也有影響。1982年Ecton和Reinsstein對任職時間的長短進行了調查,認為審計委員會成員的輪換可以促進其有效性,因為新的委員會成員會問一些“更好”的問題(但并沒對什么是更好做出解釋)。然而Spangler和Braiotta在他們1990年的相關研究中,則認為成員的任職時間的持續性有利于審計委員會有效性的發揮。
盡管很容易找到一些雖然設有審計委員會,仍然發生管理不當和舞弊的例子,但也不排除如果設立審計委員會并有機會對其成員進行詳細詢問,也能充分阻止潛在的管理不當或舞弊的可能性。1990年,Schneider和Wilner試圖確立一種審計阻止效應,但并未將其延伸到審計委員會。學術文獻只是認為僅僅成立審計委員會并不能充分保證有效健全的公司治理,但并沒對此問題進行進一步探討。1994年,Menon和Williams使用會議的次數作為有效性的標志進行研究并發現:名義上成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并不愿意依賴它。他們的結論是:審計委員會的成立只是表面上的,成立審計委員會并不意味著董事會實際上依賴審計委員會來提高其監管能力和股東的管理控制。他們使用會議次數和委員會的構成為標志來檢查這種依賴性。盡管承認用會議次數來衡量活動比較粗糙,但他們認為,不經常開會可能表明監管效益較差。他們得出的結論是:在其樣本中,許多公司具有結構較差的審計委員會(比較少的非執行董事)或缺乏積極性,說明僅僅要求成立審計委員會并不一定能達到預期的目的;盡管審計委員會的結構可以改變,但卻不能提高他們的警戒性。1990年,Verschoor對失敗的兩個公司審計委員會的無效性的探討也證實了這一點。此外,1993年,Vicknair,Hickman和Carnes的研究對審計委員會中董事的公證性提出了嚴重的懷疑,并認為:“灰色區域”董事的存在可能會損害審計委員會作為公司治理獨立實體的形象,并使審計師的獨立性處于危險之中。
當有效性被定義為改善財務報告的質量時,其結論也是不確定的。1992年,Forker研究了英國上市公司1987-1988年財務報告樣本中認股權證的揭示,沒有發現與現存的監管機制之間有很強的關系,如審計委員會和披露的改善。1993年,Cobb的研究將成立審計委員會的目的具體化為減少舞弊的財務報告,并調查了各種審計委員會的特征對它的影響,包括獨立性、任職期限、與審計師的私下接觸、股票所有權和出席的會議,得出的結論是:獨立性和任職期限是最重要的。然而,1994-1996年,Wild調查了成立審計委員會對財務報告收益的影響,使用的是美國1981年以前成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為樣本,其結論是:審計委員會的成立能導致財務報告具有更多的信息,并且能提高管理者的責任。1996年,McMullen的調查證明:審計委員會的成立與較少的錯誤發現、違規和其他不可靠的財務報告的標識相關。在結論上這樣的差異值得調查,但還沒有這方面的比較研究。
1993年,Kalbers和Fogarty從權利方面研究了審計委員會的有效性。他們對審計委員會的有效性進行了全面的調查研究。他們指出將具有審計委員會的公司與沒有審計委員會的公司的特征進行比較,可以提供對審計委員會有效性的有限觀察。他們發現有效性并不能通過符合程式要求而獲得,因為這并不能衡量他們業績的質量水平。Kalbers和Fogarty認為他們的方法更具有全面性和理論驅動性。他們將有效性定義為審計委員會用于實現其監管責任的勝任能力,并使用“權利”的概念來測試實施有效性既需要能力也需要決心,他們最后的結論是:有效的審計委員會需要有建立在制度支持之上的權利、實際權威和勤勉――這些要素很難用傳統的規范手段去評價。
有些作者也對審計委員會成員的背景進行了探討。1993年,Kalbers和Fogarty將審計委員會成員與總經理的關系中將行業知識與權利平衡聯系起來,認為這樣的知識有利于審計委員會的有效性。其他的研究也認為一般的行業背景和會計知識比具體的行業知識更有助于審計委員會業績的有效實施。1994年,Bilimoria和Piderit調查了性別平衡對審計委員會業績的影響。1997年,Lee 和Stone的研究證據表明:審計委員會的職責與成員潛在能力之間的不平衡削弱了審計委員會的有效性。他們沒有定義有效性,但指出:審計委員會的有效性是不可能從外部觀察到,除非在公司失敗的前后。他們還研究發現:審計委員會成員經驗背景的公開揭示似乎與公開揭示的職責并不一致。他們還認為這可能會導致外界對審計委員會有效性的錯誤看法。1998年,Dezoort將這項工作做了延伸,他檢查了審計委員會成員以前的工作經歷對他們監管判斷的影響。
1996年,Collier和Gregory還對審計委員會的有效性與審計費用的關系進行了研究,認為審計委員會可以在某種程度上阻止通過妥協審計質量來降低審計費用。他們的研究結論是:審計委員會在監管外部審計和保證審計范圍的適當性方面是有效的,但在產生強大的內部控制環境以反映已減少的審計費用方面的有效性還缺乏證據。
這些研究雖然增加了人們對影響審計委員會有效性因素的理解,但并沒有解決審計委員會是否能有效地改進審計的質量和內部控制結構。雖然這些研究集中在影響審計委員會業績的重要方面,但是很難確定一些標準來限定一些因素來衡量其有效性。1986年,Cameron 研究發現關于審計委員會有效性的決定因素和標志被嚴重混淆。審計委員會的目標定義并沒有被清楚的表達,利益和目的被認為是相同的。審計委員會活動的目的并不總能清楚的概括,所以對審計委員會有效性的評價只是建立在一個不明確的假設之上,而且這種假設通常是不一致的。正如在審計環境下對權利的評價:如果一個人不知道審計是為了什么或它將產出什么,那么就像一個人不能真正知道他是成功還是失敗一樣。由于對有效性概念的含糊不清,產生了不同的有效性概念,從而對審計委員會的行為有很大影響。
審計委員會在我國還是一個新生事物,關于以上三方面的國際研究,也是我國對審計委員會研究的重點:1.我國公司成立審計委員會的目的是什么:是為了提升公司治理,還是迫于法律環境的壓力,或“裝飾門面”、欺騙股東,或應付媒體?2.在我國的特殊制度背景下,審計委員會應承擔哪些責任,如何協調我國公司內部董事會、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管理者之間的關系和責任?3.我國公司審計委員會的有效性如何,是否能真正達到改善公司治理的目的?
公司審計制度范文2
關鍵詞:內部控制 制度規范 內部審計 實施措施
中圖分類號:F239.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3)02-189-02
美國著名內部控制專家邁克爾?海默教授(Michael hammer)曾說過:內審機構應將自己視為公司的一種資源,在幫助管理者更有效地達到預期控制目標的過程中發揮作用。內部審計職能將朝著以期達到成功管理所需的內部控制最好水平的方向發展。基于內部審計廣泛的涵義和深刻的背景,現結合企業實際,對基于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范下的內部審計工作予以淺析。
一、建立基于法律法規為基礎的內部控制制度
為了加強和規范企業內部控制,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2008年7月,國家財政部會同國家審計署、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聯合下發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通知(財會[2008]7號),規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鼓勵非上市的大中型企業執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確定了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適應性和成本效益五大原則。2010年4月,財政部等五部門又聯合了《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連同此前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標志著適應我國企業實際情況、融合國際先進經驗的“以防范風險和控制舞弊為中心、以控制標準和評價標準為主體,結構合理、層次分明、銜接有序、方法科學、體系完備”的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建設目標基本建成,是繼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審計準則體系建成并有效實施之后的又一項重大系統工程。浙江富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指引下,結合企業實際形成了組織架構管理制度、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獨立董事制度、董事會秘書工作制度、發展戰略管理制度、人力資源管理制度、財務組織體系與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制度、應收賬款管理制度、內部審計制度、預算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內部信息傳遞制度、信息系統管理制度、企業文化建設制度、經常性思想政治工作條例(六十條)、母子公司管理指引制度、融資管理制度、對外擔保制度、對外投資管理制度、關聯交易決策程序、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制度等55項管理制度體系,奠定了內部審計管理制度的堅實基礎。公司成立了審計部,設立總審計師和總再審計師職位,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內部控制的實施及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能為負責審查企業內部控制,監督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情況,對重大工程項目進行專項審計,對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履職情況檢查和監督,協調內部控制審計及其他相關事宜等。
二、以健全的內部審計制度保障公司發展目標的實現
公司內部審計遵守獨立性、回避性、職業道德、保密性、公正、客觀、實事求是、廉潔性等原則,保證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工作的獨立性,堅持內部審計與內部審計監督相結合,與企業黨風廉政建設相結合,與重大工程項目專項審計相結合,與職能管理作風建設相結合,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按工作程序及時報告。多年來,已組織開展內部審計280次,均能出具規范的審計報告,發管理建議函65件,提出合理化建議850條。
每年,公司都要委托從事內部控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根據規范及其配套辦法和相關執業準則,對企業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自覺接受會計師事務所發表的內部控制審計意見,并及時進行落實。
三、績效考評控制
該職能由集團職能部室審計工作主管領導負責,內容涉及內部財務和經營活動等審計,《購銷合同》、《協議》的審核,參與對外投資項目的審核工作。法律顧問、案件訴訟、疑難應收款研究分析和檢查、子公司管理、年檢年審、驗資工作、內部監察、資金安全等工作,“守合同、重信用”方面的工作。并會同法律事務顧問負責對外經濟糾紛的調處、訴訟工作,債務處理,與公檢法部門的聯絡及內部審計和監察工作。
公司要求序列企業建立和實施績效考評制度,科學設置考核指標體系,對企業內部各責任單位和全體員工的業績進行定期考核和客觀評價,并將考評結果作為職務晉升、薪酬、評優、獎懲、調崗等的依據。近3年來,經審計,公司累計對符合申報條件的70多家企業的經營者進行考核通報。對富潤大廈、紡織科技園、印染基地等重大工程項目進行竣工審計。嚴格有序的內部審計成為企業健康發展的制度保障,是經營管理團隊廉潔從業的規范,形成了基于富潤優秀企業文化的軟實力。2011年集團實現銷售39億元,實現利潤10027萬元,實繳稅金9938萬元,自營出口3901萬美元。集團自1997年至2011年,累計上繳稅金7.54億元,實繳稅金連續位居諸暨市工商企業前茅,職工收入每年都有增長;完成了投資2億多元的印染高科基地,投資近10億元的富潤紡織工業園基本竣工,投資1億多元城西22層富潤大廈總部大樓竣工驗收,作為城東新城地標性建筑的34層超高富潤屋項目已開工建設,國家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已獲認可,浙江富源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廢舊紡織品高值化利用項目已成為全國資源綜合利用“雙百工程”備選企業,獲得“全國紡織再生纖維高值化開發利用實驗基地”稱號。富源再生資源公司作為目前唯一的廢舊軍服回收利用試點單位,已經在再生纖維高值化利用領域取得階段性成果,并具備回收利用民用廢舊紡織品的資質。
四、體會及建議
公司十分重視內控制度的建設,從重要環節的制衡設置,不相容職務的分離,重大事項的會審等制訂一系列內控制度,同時對內控制度進行常規性檢查、突擊性抽查、針對性的內控審計,使內控制度落到實處,真正在企業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如對應收款管理及跟蹤審計及時追回被截留和占用的貨款,為企業挽回損失。簽訂合同審計控制前移,發現了合同中隱含在付款、質量、功能和保修方面的陷井,規避企業潛在的風險,維護了企業的利益,使合同更規范有效,責任更明確。對外擔保制度對有關財務指標要求設置及會審會簽制度,使得平時與公司關系較好的企業提出擔保要求時,既給公司領導解了圍,也規避了代償債務的風險。目前,公司各單位、各部門深深體會到完善的內控制度以及經常性檢查落實,使企業降低和規避了風險,減少和挽回了損失。形成了做事按制度,不感情用事,投資不盲目跟風的良好風氣。企業要穩健發展,做永久、本分、和諧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規范下的公司內部審計工作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邁克爾?海默教授(Michael hammer)文章
2.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通知(財會[2008]7號).2008.05
3.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財會[2010]11號)2010.04
4.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2006.06
5.2011/2012中國紡織工業發展報告
公司審計制度范文3
建議: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注冊會計師審計。
說明:確定法定審計的范圍(即哪些公司須進行年度賬目的審計)是法定審計制度的核心。法定審計范圍取決于以下三個因素:
(1)公司股權結構的公眾性;
(2)公司所承擔的稅務、債務負擔的規模及性質;
(3)審計的成本。
各國關于法定審計范圍的規定大體有兩種模式:第一種是以英國、澳大利亞、新加坡等為代表的全面審計型,它們對公司法下的各種公司都實行強制審計。第二種是以德、法等大陸法系國家和美國為代表的部分審計型,即只使部分公司負有法定審計的義務。對負有法定審計義務公司的范圍確定大體有公司的組織形式、公司營業的性質和公司的規模三個標準。從組織形式來看,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其中的上市公司,在各國都被納入法定審計的范圍之內。這類公司通常規模也比較大,對、生活的也比較大。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列入法定審計范圍的通常是規模較大的以及從事類業務的企業。此外,考慮到中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也可能存在的;中突,一些國家規定,當有限責任公司中一定股權比例的股東提出要求時,公司也必須聘請注冊會計師來審計。
關于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
通過對一些國家和地區法律中有關公司財務報表審計的規定進行比較,從中提煉出公司法定審計制度中通行的規則,并在此基礎上,根據我國國情,提出中國《公司法》法定審計制度的基本框架,為我國《公司法》修訂中法定審計制度的構建提供立法參考。
建議:受托進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依照獨立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的要求,在形式上和實質上與被審計公司保持獨立。
說明:各國公司法為保證法定審計的獨立性,一般都規定了會計師不得與被審計公司存在人事上的或利益上的關聯性,主要包括以下幾類的情形:
(1)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持有被審計公司股份或對被審計公司或其關聯公司負有一定數額以上債務的;
(2)注冊會計師擔任被審計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是上述人員的合伙人、雇主或聘用的人,或是上述人員所聘用的人的合伙人或雇員;
(3)注冊會計師擔任被審計公司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公司或持有被審計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4)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是被審計公司的合伙人或其合伙人的雇員;
(5)注冊會計師是上述(2)項所列人員的近親屬;
(6)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活動之外參與被審計公司的簿記或編制年度決算等業務;
(7)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從被審計公司獲得審計業務收入以外的工資或其他報酬;
(8)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在一定時間內每次都從被審計公司或其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公司的審計和咨詢業務中取得占其全部收入一定比例以上收入的。
上述(1)項是對審計員和被審計公司股份關聯的禁止,澳大利亞、德國、法國等國法律中均有明確規定,澳大利亞還規定了審計員對被審計公司(或其關聯公司)負有債務的情形;(2)、(3)、(4)、(5)項是對審計員和被審計公司人員關聯的禁止,絕大部分國家都有規定,如英國、澳大利亞、德國、法國、比利時、日本等,但各國規定的范圍略有不同,德國規定的范圍最大;(6)、(7)項是對承擔法定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范圍的限制,美國、澳大利亞、德國、法國等國有此規定,其中以美國《薩班斯法案》規定最為嚴格,要求會計業務和審計業務的絕對分離;(8)項是對于審計業務收入比例的限制,只有德國有該類規定。
上述各項禁止性規定,能夠從形式上保證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公司之間的獨立性,但獨立性的最終實現還有賴于會計師對職業道德準則的遵循。
關于會計師事務所的提名、選任、任期及報酬
建議:依法設立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或監事會的公司,由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或監事會提名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公司年度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應當表決確定承擔本公司年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并決定其報酬。
說明:對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提名、選任做出規定,是為了維護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強化法定審計的嚴肅性,確保會計師事務所發揮其應有的鑒證、監督作用,保護股東和公眾投資者的利益。針對股份有限公司中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提名選任做出特別規定,還有利于打破大股東控制公司、損害小股東利益的慣例。
1.對審計師的提名僅在日本《關于股份公司監察的商法特例法》第3條(2)中有類似的規定:董事向股東大會提出選任審計員的議案時,須征得監事會的同意。
2.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選任,各國或地區都有不同的規定,大致可以分為三種:
(1)絕大多數國家實施的由股東大會任命審計人員的模式;
(2)以美國為代表的由審計委員會任命審計人員的模式;
(3)模式,規定審計人員的選任與經理人的選任相同,區分不同的公司類型,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任。
3.對于會計師事務所的任期在國外主要可以歸入兩種模式:
(1)以英國為代表的英聯邦國家的任期一般為一年;
(2)以法國為代表的歐盟國家的任期為3到6年。
4.輪換制度是為了避免長期任職的會計師事務所因與管理層過多接觸,影響其獨立性。自美國薩班斯法案后,各國開始研究輪換制度。會計師事務所的輪換還處于研究階段,多數國家還持~種觀望的態度,未加規定。審計合伙人的輪換也還不是~個成熟的制度,做出這種規定的國家還比較少。
5.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作為任免制度的一部分,各國對審計人員的報酬做出了規定,這些規定都遵循誰選任誰決定的原則。為了保證審計的獨立性,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不應由公司管理層過多干預,應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水平。
關于會計師事務所的解聘和辭職
關于事務所的解聘,建議公司解聘或不再續聘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作出決定。在表決解聘或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之前,公司應至少提前l5天向后者發出通知。會計師事務所收到通知后,可以向公司作出書面陳述,同時有權出席對其解聘或不再續聘進行表決的股東大會或股東會,并陳述意見。
關于事務所的辭職,建議會計師事務所在任期屆滿前辭職的,須向公司提交書面說明。該書面說明中應披露與其辭職有關的、需提請公司股東或債權人注意的非常事項。如果不存在這樣的非常事項,該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也要予以說明。公司應將辭職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書面說明送達公司股東或予以公告。
說明:解聘和辭職是公司法定審計關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在保障公司享有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選任權的同時,避免注冊會計師因為監督公司管理層而給自己帶來不利的影響,各國都針對公司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做出規定。對于會計師事務所的辭職,有些國家沒有做出規定。
1.解聘或不再續聘。各國有關解聘規定,大致可以分為幾類:
(1)英聯邦模式。規定由股東大會行使解聘權。
(2)法國模式。規定在特定情形下,應董事會、經理室、委員會、股東大會或代表1/10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的請求,由法院判決解除其職務。
(3)意大利模式。規定股東大會只有在理由充分且征得公司管理委員會同意后方可解聘承擔審計業務的師事務所。
(4)日本模式。大型公司股東大會可隨時解任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同時公司的監事會在滿足特定的條件時也有權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為了限制公司解聘權,各國立法都做出各自的規定,大致可分為:
(1)程序限制模式。主要是英聯邦國家,通過規定嚴格的解聘程序,賦予被解聘的審計師陳述權和出席股東大會的權利,確保在被解聘前能夠獲得辯護的機會。
(2)實體限制模式。主要是法國,規定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過失或不能分身),才能申請法院解聘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3)混和模式。主要是日本對監事會行使解聘權的規定。一方面規定只有滿足特定的幾種情形時,監事會才能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同時,規定被監事會解聘的會計師事務所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陳述意見。
2.有關辭職的規定,可分為幾種模式:
(1)英國模式,規定受托審計的注冊會計師或事務所可以經書面通知而辭職,但必須按照特定的程序,履行特定的說明義務。
(2)澳大利亞模式。區分不同的情況,規定對一般公司進行審計的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可在任何情況下辭職,審計上市公司的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只有經過ASIC批準后,才能生效。
(3)德國模式。規定只有在有重大事由時,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才能辭職。
關于公司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及相關信息的義務
建議;公司應當向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其他會計資料以及與審計相關的其他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說明:在公司法中規定公司為受托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的、完整的資料和信息,是為了確保公司的審計師能夠獲得與審計有關的充分信息。國外關于公司為審計提供資料的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模式:第一種是從注冊會計師的知情權的角度,賦予注冊會計師查閱公司財務信息和相關文件,從公司獲得有關的信息和解釋的權利。如香港、新加坡、比利時、意大利、瑞士、歐盟、日本。第二種是從公司的角度,規定公司有向注冊會計師提供必要的條件、資料和協助,如瑞典公司法的規定。第三種是從注冊會計師的知情權與公司提供信息的義務兩個角度進行雙重規定,如英國、澳大利亞、德國和韓國的規定。在英國1985年公司法下,受托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可以隨時審查公司的賬簿、賬戶和憑單。如果公司管理人員故意或過失向注冊會計師提供一份引起誤解的、錯誤的或欺騙的說明,就構成違法行為,將受到監禁或罰款或雙重懲罰。根據德國商法典的規定,資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有不遲延地向決算審查人提示年度決算和局狀報告的義務。
關于公司妨礙審計的責任
建議:公司拒絕向審計師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其他會計資料以及與審計相關的其他資料,或隱匿、謊報上述資料,或以其他方式妨礙審計師履行正當職責的,對公司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說明為了保證審計師能夠正常地進行審計活動,法律有必要采取措施保障審計師順利地從公司獲得必要的賬冊、憑證等財務信息資料。前面的條款中規定了公司負有為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活動提供真實、完整的信息的義務。為確保公司切實履行此項義務,必須配置相應的法律責任。在這一上,國外有兩種公司法與證券法兩種模式。前者如《1989年英國公司法》第389條,它規定公司及相關人員違反信息提供的義務,將被處以監禁或罰款。后者如《香港證券法》第95、96條,規定如果公司拒絕提供這些資料,或者隱匿、銷毀、修改這些資料,阻止或妨礙審計的,要受到法律制裁。美國《薩班斯法案》中對公司管理層妨礙審計規定的法律責任也屬于此類。
關于設立驗資
建議公司股東繳納出資后,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對注冊資本實收情況進行審驗,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僅用于工商登記和向股東發放出資證明時使用。說明:《公司法》上確立設立驗資,是保障公司法定注冊資本金的基本要求。國外對此有三種立法模式。第一種是驗資與評估分離的模式,以日本為代表,規定公司設立時須經驗資的,并且驗資主體為注冊會計師(含外國注冊會計師),而非其他資產評估主體。這種模式與我國的立法傳統是一致的。第二種是驗資與評估合一的模式,以德國、法國和歐盟為代表,對公司設立時規定驗資程序,但是驗資與資產評估程序合一,驗資主體由資產評估師擔任。大陸法系一般把資產評估主體視為設立驗資主體,其做出的資產評估(尤其是針對實物出資方面)即具有驗資報告的同樣作用,可以證明出資的真實性。第三種是對公司設立不要求專門驗資程序的模式,以英國和美國為代表,公司設立時由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確認出資數額即可。英美法系立法顯得較為寬松,對公司設立時未加以嚴格的資本審核要求,對資本繳付金額采取申報制。
關于變更驗資
建議:公司變更注冊資本,須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批準,并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說明: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尤其是減資時)對公司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將產生重要,各國的規定較為一致,基本上對公司資本變動(主要就是增資和減資兩種情況)規定了強制驗資要求。根據側重點的不同,主要可以分為兩種模式。第一種是對公司增資和減資規定了相同的驗資要求,以歐盟公司法指令為代表。第二種是對減資時的驗資要求較增資時嚴格,以英國、法國為代表,規定驗資主體須向股東大會發表其對減少資本的理由和條件所持的意見,以進一步確保公司資本的穩定性。
關于會計師事務所介入清算
公司審計制度范文4
關鍵詞: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一、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制度的涵義及重要意義
集團內部審計制度是指以集團公司審計委員會及內部審計機構為主體實施的財務審計、內部控制和風險評價、績效審計等系列制度規范。內部審計是現代企業內部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是現代企業風險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獨立監督和評價本公司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行為,以促進加強經濟管理和實現經濟目標。
利用內部審計制度,可以協助管理層監督公司治理政策和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促進建立良好的內控環境基礎,為改善內部控制機制及流程提供建議。同時內部審計也是公司內部控制框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及其建立和實施過程的重要影響因素,是管理層用來監督相關控制程序的手段。風險評估、控制確認和遵循標準構成內部審計活動的主要部分,它們一起共同作用于公司治理。集團公司在壯大市場,增強競爭優勢的同時,其組織治理結構也帶來較多的產權錯位和委托關系錯雜問題,母公司及所屬子公司管理層舞弊風險、信息不對稱、目標利潤差距等問題可能會提高集團公司的監督管理成本。
對于受托責任的履行,內部審計可有效降低公司管理成本。集團公司作為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平臺,客觀上需要內審部門及其監督機制來調控和制衡產權錯位和委托關系錯雜問題,進而降低管理成本。在公司制下,不同的管理部門對于各自的經濟利益目標不盡相同,內部審計通過合理地增加信息及其透明度,合理保證協助行使權限,對部門的從業范圍實行監督,降低管理決策風險,防止公司治理過程中的不合規行為,減少信息傳遞及溝通障礙,降低集團公司的運營及監督管理成本。
二、集團公司內審制度在降低管理成本方面的作用
集團公司內審制度作為企業內控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也是監督內部控制其他環節的重要手段和力量。內審制度作為有效降低管理成本的重要手段,它通過降低剩余風險,透明信息披露,降低內部信息不對稱性的形式與功能,來體現集團公司管理成本的降低:
(一)增強信息披露透明,降低母子公司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
在經濟學中,“信息不對稱理論是指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各類人員對有關信息的了解是有差異的;掌握信息比較充分的人員,往往處于比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貧乏的人員,則處于比較不利的地位。”(百度百科2012)在企業管理中經常被引申為管理及經營信息在溝通和傳遞過程中被扭曲的程度。在集團公司管理中,信息不對稱問題會經常引起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現象。通常,信息不對稱問題發生在簽約之前,則可產生逆向選擇;信息不對稱問題發生在簽約之后,則可產生道德風險。
內部審計制度的監督有助于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外部性問題。內部審計制度可以通過增強及透明信息披露,反映經濟事項和契約的履行狀況來降低母公司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增強信息披露透明度,使公司管理信息溝通渠道暢通,能夠強化周圍市場環境約束子公司經營行為,也能夠強化集團公司治理層對子公司經營者的監控和制約。通過信息披露透明,將公司行為及高層管理者的經營能力通過財務報告等外部報告形式,體現在股東、債權人等相關使用者面前,從而對公司管理者的經營行為形成一種自我約束式的有效控制。增強信息披露的透明程度,不僅使投資人、債權人等所有者權益的保護環境得以加強和鞏固,投資、貸款使用效率得以提高,而且使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經營信息及管理行為得以有效傳達、監督和控制,降低剩余風險的同時,母子公司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也得以降低,從而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管理成本也得到降低。
(二)增強信息披露透明,降低子公司內部管理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
增強信息披露透明是消除子公司內部管理信息不對稱及降低管理成本的一個有效途徑,也是治理公司的有效管理機制之一。內部審計制度借助于信息披露透明,有助于降低公司經營和管理風險,從而減少子公司內部(經營者與所有者)管理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性問題。內部審計人員借助于信息披露透明,可以有效減少管理層的內部剩余風險,降低信息不對稱程度。通過內部審計,發現管理經營職能不到位問題,并力求引起子公司管理高層的重視,努力將風險降到最低。公司治理發生問題的原因有多種,其中包括公司經營者與所有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情況。在公司治理中,經營者擁有信息方面的超級優勢,對于經營者而言,容易滋生懈怠心理或投機主義行為,同時也產生所有者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監控乏力或治理效率不高的現象。而增強信息披露透明,降低子公司內部管理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將使這一現象或問題得到很大緩解。
三、完善集團公司內審制度的建議
公司審計制度范文5
論文摘要:當前,審計舞弊的出現與公司外部治理結構的不健全有直接聯系。從對公司外部治理的角度出發,論證了公司治理結構與獨立審計的關系,并對當前獨立審計違背德的現狀,從公司外部治理角度提出了構建與現代公司治理結構預期相適應的獨立審計的措施。
1從公司外部治理角度研究獨立審計的違背
1.1獨立審計的損害因素分析:
筆者認為,獨立審計的損害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第一、被審計單位的阻力。審計單位為了自己的局部利益,會干擾審計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利益誘惑。利益誘惑手段往往會使審計師放棄客觀公正的審計立場。
第三、社會關系的壓力。當審計師與被審計單位存在某種親密關系時,很可能會損害審計的獨立性。
第四、自我復核。某些審計師兼容多項服務,進行自我復核。
第五、法律審計資源的短缺。法律進行監管的限制,往往會在法律上留下許多監督的真空地帶,使審計師有違規的傾向。
1.2獨立審計違背的極端狀態——審計合謀的特征及成因分析
審計合謀是指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人串通,采用不正當手段向審計委托人尋租以謀取利益的現象。其原因如下:
1.2.1法律監管不健全
第一、對公司管理層的違規處罰力度不夠,我國法律對管理層的處罰力度偏輕,與通過違規獲取的暴利相比,管理層傾向于選擇較小的法律風險獲得較大的收益。
第二、處罰的時間相對滯后。由于處罰時間的滯后,使得調查對象在此期間內有了很大的活動空間,使法律的震懾力大打折扣。
第三、訴訟成本高,民事責任條款欠缺。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對經濟違法方面民事責任的規制還不是很全面。而且由于訴訟成本過高,很多對審計師的民事責任追究不強。
第四、對中介追究不力,執法不嚴。
1.2.2資本市場的不健全和經理人市場的缺失
資本市場的不健全和缺乏一套完整的職業經理人評估機制,通過市場選擇經營者的可能性較小。
1.2.3“政府監管”下的審計合謀
我國的審計屬于政府主導型模式。中央政府一方面要求加強監管力度,優化資源配置。另一方面,又要求地方政府出業績。而地方政府的業績往往出在企業身上以此來帶動地方經濟的繁榮。那么有些地方政府就會非但不對其進行監管,反而縱容公司的造假行為。
1.2.4內部控制現象嚴重
獨立于股東或投資者(外部人)的經理人員掌握了企業實際控制權,使得審計委托關系嚴重失衡,審計難以保證應有的獨立性,為審計合謀提供了空間。
2獨立審計問題的治理對策——基于公司外部治理角度
2.1與公司外部治理有關的對策
第一、加強市場監管。
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與否的一個評價標準就是能夠確保委托人的權益不被侵害和濫用。具體到屬于公司外部治理結構,就是資產所有者或其代表如何選擇、監控、激勵管理當局和審計師,使管理當局保持誠實,審計師進行獨立執業,避免二者的合謀行為。為此,必須做到:
(1)形成和完善經理人市場機制。
形成市場經濟發展要求、保證公司治理規范的人才基礎,對現有公司管理人形成人才競爭壓力。
(2)規范審計師的聘任、收費標準及服務范圍。
審計師的聘任應該由資產所有者或者其代表來進行;對與審計師的服務范圍,應從法律上加以明確規定。因此,可以建立由國家主導在企業外部培育一個有效的資本市場、經理人市場和產品市場的有效運作機制。由國家通過立法形式保護委托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則尤為迫切。
(3)實行注冊會計師聲譽與個人財富相掛鉤機制。
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劣質審計師會逐漸把優質審計師驅逐出審計市場。為了規避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這種現象,實行注冊會計師聲譽與個人財富相掛鉤機制就顯得尤為必要。因此,應該讓注冊會計師認識到審計合謀行為會通過會計師聲譽的降低而使其利益受損,即使是一次審計合謀行為,都會導致其聲譽的急劇下降。而且在其恢復執業資格的時候,其名譽也是很難以挽回的。在會計職業界,應該加大信息的流通性,以市場和社會的監督來保障審計結果的真實性。
就個人財富而言,可以采用注冊會計師私人財富作為信用抵押的方式。在審計合謀行為中的審計師方,作為事后連帶責任的當事人,抵押的私人財富可以實現對利益受損方的最大限度的有效賠償。而同時,審計委托方與社會公眾會更加可能地選擇并且信任已將私人財富作抵押的審計方。另一方面,一旦將個人的私人財產作為抵押,審計師的個人財產所有權就會處于一種不明確的狀態之中,這種喪失財產的威脅感會驅使審計師拒絕與管理當局的審計合謀行為,恪盡職守履行契約義務,才能獲得更有價值的長期收益。
第二、規范審計環境建設。
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標準包括:對企業經營管理層的法律制約。從法律法規上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負責人向證監會提交的公司定期報告中的內容和真實準確性提供保證,確保報告不存在有關事實的虛假情況、遺漏或誤導。如果提供虛假報告,將追究其法律責任,在制度上而不是在道德約束上強化公司治理結構。政府部門應對不按規定如實披露會計信息的公司以及違規的注冊會計師事物所應予以嚴懲,做到依法管理。
代表社會公眾利益的政府監管機構對審計師能否保持獨立性有重大影響。為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投資者的決心,政府監管機構必須對不能保持獨立性的審計師和負有相應責任的事務處進行懲處。由于所處的特殊地位,特別是在目前我國公司治理機制普遍效率不高的情況下,政府監管機構對違規審計師和事務所的查處力度,對審計工作能否保持獨立性和避免審計合謀有直接的影響。
2.2其它相關措施
2.2.1專業素質和道德修養
審計合謀除了有主觀因素利益驅動之外,職業判斷的水平也是導致合謀的原因之一。經濟的發展特性,使得會計準則的制定與審計實際業務的發展相對滯后。對于沒有準則可循的審計業務,注冊會計師的專業判斷能力就會發揮很大的作用。而這種能力的發揮是建立在獨立審計執業人員較強的認知能力和識別能力的基礎上的。這樣,才能快速的偵察出被審計單位的不當的財務行為。要使注冊會計師具有迅速地執業反映能力,可以要求他們經常參加定期培訓,進行知識更新,不斷提高自身的職業素養與道德水平。
2.2.2行業自律
加強注冊會計師隊伍建設,改變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使其承擔無限責任,維護其獨立性,加強注冊會計師的行業自律。
在現實工作中,公司治理結構不合理反映出的問題會集中在公司財務中,公司財務的真實性是衡量公司治理效果的必要條件。要禁止上市公司獨立審計師同時向該上市公司提供包括保管財務數據、設計和執行財務信息制度、資產評估或估價服務、核數服務、內部審計、商業或人事管理咨詢、經紀或投資銀行業務、與審計無關的法律或其他專業服務等非審計的服務業務,以保證審計工作的獨立性。
公司審計制度范文6
關鍵詞:審計委員會 獨立性 操縱性應計利潤
一、引言
作為公司治理的一項主要內容,會計和財務監管被越來越多的人重視,在英美公司治理結構下,審計委員會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制度安排,審計委員會的設立能夠幫助董事會加強其對有關會計準則和公司內部審計的了解,提高公司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公允性,加強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完善公司治理。特別是在2002年美國公布《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后,審計委員會的作用得到重視,地位得到提升,其對于減少公司財務舞弊,加強公司內部控制,提高公司自我監管能力起到不可忽視的作用,而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又成為促進審計委員會職責順利完成的一大因素。因此,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的提高應該會對企業財務報告審計質量有積極影響。但我國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比例少,設立的公司也多是跟風盲從,或者是為了媒體影響或股市影響,加上證券交易所對審計委員會的規定少,相應法規和理論研究均不如國外發達國家和港澳地區,我國二元委員會的公司治理結構也不能夠完全消化這一制度,那么,我國引入的這一“洋”制度,在發展了10年之后是否能對我國上市企業的審計質量起到積極作用?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又怎樣影響著企業財務報表的審計意見?本文希望能夠通過研究2009年至2011年我國在A股上市的企業的有關數據,運用統計學和計量學的方法,來解決這些疑問。
二、文獻綜述
(一)國外文獻 Vicknair,Hickman和Carnes(1993)認為灰色董事的存在可能會損害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Wild(1994)檢驗了260家建立了審計委員會的美國公司1966年到1980年的財務數據,發現建立審計委員會后會計盈余的信息含量明顯增大,并且管理者的責任感得到提升;Wright(1996) 研究發現審計委員會中內部董事和灰色董事的比例與財務報告質量負相關;Peasnell等(1998)也發現外部董事能夠起到抑制公司盈余管理行為的作用;Sweeney和Sloan(1996)實證檢驗發現董事會中多數是內部董事的公司及沒有審計委員會的公司財務造假的可能性更高;Defond也發現,高估利潤在設有審計委員會的公司中發生可能性更低; Rama和Raghunandan則發現,全部由外部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與內部審計師會面、檢查內部審計計劃的頻率更高;Dechow等(1996)經過研究發現,內部董事占全體董事的比例越高,或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是同一人,或公司未設立審計委員會等,該公司越可能因違反GAAP而受到SEC的處罰;
(二)國內文獻 魏冬(2004)選取了獨立董事比例這個變量,發現當公司外部董事比例增高時,公司更低可能地利用流動性應計進行盈余管理;楊忠蓮、殷姿(2006)通過對滬深兩市2002年至2004年51家舞弊公司進行配對研究發現:舞弊公司成立審計委員會的可能性顯著小于非舞弊公司;吳水澎、李斌(2006)的研究則表明上市公司減輕問題和提高財務報告質量在一定程度上能促使公司自愿設立審計委員會;陳勝藍和魏明海(2007)用2001年至2004年A股公司的數據,研究了董事會獨立性與盈余穩健性的關系,發現董事會獨立性的提高能加強企業盈余管理,保護少數股東的利益。以上文獻資料和研究結果都從側面說明了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會對企業財務報表和會計信息質量造成的積極影響,但也有學者認為上市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沒有提高財務報告質量的動機,審計委員會是在董事會和外部獨立董事的影響下成立的,不排除上市公司成立審計委員會具有安撫媒體和裝飾門面的嫌疑(楊忠蓮、徐政旦,2004)。
三、研究設計
(一)研究假設 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設:(1)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與盈余管理。審計委員會的設立能夠幫助董事會加強其對有關會計準則和公司內部審計的了解,提高公司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公允性,完善公司治理。而審計委員會中內部董事過多會損害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從而影響審計質量。Peasnell(1998)的研究表明外部董事能夠起到抑制公司盈余管理行為的作用,Sweeney和Sloan(1996)研究表明董事會中多數是內部董事的公司財務造假的可能性更高。因此假設:
假說1:公司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與盈余管理具有負相關關系
(2)審計規模及品牌與盈余管理。根據審計質量級差理論,大規模的會計師是事務所必然在總體上比小規模事務所提供更高質量的審計服務,品牌好的事務所必然在總體上比品牌次的事務所提供更高質量的審計服務,Raghunandan(2005)認為在充分競爭的審計市場和審計監管條件下,信息渠道通暢,審計客戶具有完全的信息,審計規模和審計品牌與審計質量正正相關關系。因此假設:
假說2:審計規模及品牌和審計質量具有負相關關系
(3)公司規模和盈余管理。大規模的公司盈利能力強,看重企業聲譽,為了減少“政治關注成本”進行盈余管理的動機小于規模小的公司;同時規模大的企業通常收到外部人的關注更多,進行盈余管理的限制比小公司更大,因此假設:
假說3:公司規模與盈余管理具有負相關關系
(4)公司盈利能力和盈余管理。Dechow(1995)和Burgsthler(1997)都認為公司盈利能力較強時,為了維護公司的聲譽,進行盈利管理的動機較小。因此假設:
假說4:公司規模與盈余管理具有負相關關系
(5)公司資產負債率和審計質量。當公司面臨資產負債率過高時,往往在再次舉債時,會面臨著債權人苛刻的條款壓力,和高的借債成本,因此往往進行盈余管理降低資產負債率的動機也就越大。
假說5:資產負債率與盈余管理具有正相關關系
(二)樣本選取和數據來源 在樣本的選擇上,本文選擇2009年至2011年的中國A股上市企業為初始樣本,并經過如下篩選:(1)剔除金融保險類行業公司,因為金融保險類公司的應計利潤計算方法比較復雜,與普通企業不同;(2)剔除綜合類企業,即無法歸類的企業,因為本文是分行業計算應計利潤的;(3)剔除所需數據不完整的企業;(4)剔除新上市公司和已退市公司;(5)剔除各年度的ST和PT公司及當年未獲得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公司;(6)因為每個行業進行回歸的樣本數最好不要少于10個,所以當進行完上述剔除后只有10個不到公司的行業進行合并或剔除。本文以來自國泰安CSMAR系列研究數據庫的數據作為基礎進行了篩選,篩選的結果如表(1)。其中,金融類行業指行業代碼為I的,綜合類行業指行業代碼為M的,ST等是指當年成為ST、PT、*ST或退市的。由于要按行業來求得操縱性應計利潤,因此把三年的企業樣本再按照行業進行分類,行業分類標準參照中國證監會在2001年頒布的《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其中,由于制造業公司數量、種類繁多,取前兩位代碼進一步細分,結果如表(2)。將按行業分類的各樣本公司進一步篩選,篩選掉其中樣本平均數不足10個的行業(C2,C9,L),那么最終得到的樣本數據為1891。
(三)模型建立及變量定義 為了研究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獨立性與審計質量的關系,本文考慮建立以下模型:|DAi| = β1*Independencei+β2*Big4i+β3*Sizei+β4*ROAi+β5*A/Li+β6+ei
其中,β1-β5為系數,β6為截距,ei為殘差,各個變量的解釋如下:(1)被解釋變量。|DAi|是公司i當年操縱性應計利潤的絕對值,根據前述截面Jones模型求得,代表了公司i的審計質量。(2)解釋變量。Independencei代表公司i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是通過當年該公司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占全體委員的比例確定的,其與|DA|應為負相關。由于我國審計委員會概念的提出較晚,上市公司中建立審計委員會的數量比較少,在樣本篩選中刪減了3080個樣本,這其中既有的確未設立審計委員會的樣本公司,也可能包含數據庫未提供相關數據的情況。(3)控制變量。Big4i代表公司i當年出具的財務報表是否是由國際四大所或其在國內的分所所審計,用以控制事務所審計技巧和水平對審計質量的影響,其與|DA|應為負相關。國際四大所在本文中是指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此變量為虛擬變量,如果公司i當年是由四大所審計的,該值為1,如果不是,則為0。Sizei是指公司i的規模,用該公司當年資產總額取自然對數表示,用以控制公司規模對審計質量的影響,因為大規模的公司盈利能力強,看重企業聲譽,進行盈余管理的動機較弱,與|DA|應為負相關。之所以使用資產總額的自然對數,是因為其他變量的數量級都較小,為了使回歸分析時的估計更合理,取自然對數使得資產總額與其他變量的數量級接近。ROAi是公司i的資產回報率,即凈利潤與總資產的比值,用來衡量公司每單位資產可以創造的利潤,代表公司i的經營業績,用來控制公司當年營業狀況所造成的公司操縱利潤的可能性,因為一般來說經營業績越好的公司應計利潤越大,其與|DA|應為正相關。A/Li是公司的資產負債率,即總負債與總資產的比值,衡量公司負債水平和利用借貸資金的水平,用來控制公司年末負債程度對公司操縱利潤的影響,其與|DA|應為正相關。以上控制變量是借鑒Myers和Omer,Defond和Park等的研究成果。
四、實證檢驗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 首先,本文對模型中的解釋變量,即公司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的描述性特征進行了分析,結果見表(3)。從表中可以看出,三年間的樣本公司中,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的比例是呈離散型分布,并且主要集中在0.5、0.6、0.667、和1上,比例分別為9.99%、14%、59%、11%。由于我國2002年頒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在52條中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因此,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的比例基本固定,在1/2-2/3之間,這表明我國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仍然整體偏低,國內上市公司對于審計委員會的重視程度和利用程度仍然不夠。然后,本文對模型中的其他變量進行了描述性的統計分析,結果如表(4),變量|DA|、Size、ROA和 A/L的變異系數較小,說明四個變量的數據比較穩定,離散程度小;變量Big4是虛擬變量,僅有0和1兩個值,所以其變異系數無法代表其穩定性,根據統計,94%的樣本公司是由非四大所審計的,僅有6%是四大所審計的。
(二)回歸分析 回歸分析如下:(1)單變量回歸分析。本文對模型中的各個變量進行了簡單的單變量分析,首先是解釋變量和被解釋變量之間的關系。獨立董事比例處在0.6-0.8時|DA|比其他情況時要高。可以推斷,|DA|與獨立董事比例的平方之間呈現負相關的關系,但是這種關系并不顯著,因此本文又在|DA|與獨立董事比例的平方之間進行了回歸分析,其R2值僅為0.2%,說明兩者之間相關性的確很小,此外,回歸分析的F值為0.3642,小于F0.05(1,1889)= 3.846386,說明|DA|與獨立董事比例的平方進行回歸是無效的。然后,本文又對各個自變量之間的相關性進行了檢測,檢測結果顯示,公司規模越大、經營業績越好、資產負債率越高、審計委員會獨立性越強,那么公司雇用四大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的可能性越大;規模和經營業績、資產負債率呈正相關;資產負債率和經營業績是負相關的關系。各變量交叉R2結果如表(5),其中最大值為0.2218,說明各個自變量相互之間的線性相關不大。表(6)顯示了某個自變量與其他自變量之間的方差膨脹因子(VIF),數值都較小,說明自變量之間不存在多重共線性,可以進行多元回歸。綜上,|DA|與審計委員會獨立性之間是一種不十分顯著的倒拋物線的關系;各自變量之間不存在嚴重的共線性,可以進行多元回歸。
(2)多變量回歸分析。在單變量分析之后,可以發現|DA|與審計委員會獨立性之間是一種倒拋物線的關系,但并非顯著,而且線性相關性較小,為了能夠更好地探究|DA|與獨立董事比例的非線性關系,本文決定在前文模型的基礎上增加一個自變量,Independence Centralized Square(ICS),即對獨立董事比例進行中心化,把獨立董事比例與其全部樣本平均值差額的平方作為一個變量,如果|DA|與獨立董事比例之間呈倒拋物線形,則|DA|與ICS之間應當呈負相關。那么模型變為:|DAi|=β1*Independencei+β2*ICS+β3*Big4i+β4*Sizei+β5*ROAi+β6*A/Li+β7+ei。
其中,β1-β6為系數,β7為截距。在進行回歸分析之后,得到的結果如表(7)。由表可知,該回歸的F值10.93遠大于F0.05(6,1884)= 2.1033,說明整個多元回歸是顯著有效的;在α=0.05的顯著水平下,各個P-value除了Independence、Big4、Size之外均小于0.05,說明ICS、ROA、A/L是顯著的,但從t值的角度來考慮,只有ROA、A/L的t值的絕對值大于t0.025(1884)=2.243196,因此,ICS的顯著性并不十分大,是處于臨界的狀態。獨立董事比例與|DA|之間的相關性很低,但獨立董事比例經過中心化之后,其平方值,即ICS與|DA|之間的相關性顯著提高了,而且是正相關,說明|DA|與獨立董事比例之間的確是呈現一種類似于倒拋物線的關系,當獨立董事的比例較高或較低時,|DA|值較小,說明公司操縱盈余較少,即審計質量更高,當獨立董事的比例處于0.6-0.8的中間水平時,|DA|反而比較高,審計質量較低。原因可能在于,獨立董事比例處于0.6-0.8的公司大多是因為該比例的法律需要而產生的,所以僅是“虛設”,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并且可能與監事會職能重疊而使得監督效能更低;獨立董事比例較低的公司反而會因為獨董比例過低,監事會更能夠發揮監督作用;獨董比例高的公司審計委員會能夠發揮作用,受到的約束也會變小。但ICS與|DA|之間的相關性并不是十分的顯著,其P-value為0.042452,相當接近α=0.05的顯著水平,說明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對審計質量并無重大影響,或者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的比例并不能提高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進而降低公司操縱利潤的可能。原因可能在于我國審計委員會引入時間不長,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多為盲從跟風,沒有發揮審計委員會的效用。Big4與|DA|之間顯著性較低,但預測系數為負,符合原假設,說明四大會計師事務所較高的審計水平有可能提高審計質量,降低公司操縱利潤的可能性,但對我國國內上市公司的審計質量影響并不十分顯著,說明四大所的審計水平可能不比國內非四大所高出許多。Size與|DA|之間顯著性較低,預測系數為負,說明上市公司的規模越大,公司操縱利潤的可能性越低,符合原假設,但總體來說影響不大,因為公司操縱利潤的動機在于得到利益,無論規模大小,都有這方面的需求。ROA、A/L與|DA|之間顯著性較高,且都是正相關,說明當公司經營業績較高、資產負債率較高時,公司操縱利潤的可能性增大,符合原假設。原因可能在于,當公司經營業績較高時,會出現避稅的需求,而且其應計利潤也較多,容易使得|DA|變高;當資產負債率較高時,公司財務壓力和現金流大,需要調高利潤,美化財務報表,有盈余管理的動機。為了研究公司操縱利潤做高做低與自變量的關系,本文又將樣本按照DA的正負分開,分別進行了回歸分析,結果如表(8)和表(9),其中,表(8)是DA正值:從表中可以發現,上市公司操縱利潤傾向調高利潤的占了大多數,在調低利潤的樣本中,各自變量的預測符號與總體樣本全部相反,顯著性也相似,說明總體樣本的結論適用于調低利潤的這一部分樣本;在調高利潤的樣本中,只有Big4的預測符號發生了變化,但是其顯著性很低,結合總樣本的分析,只能進一步說明審計師來自四大還是非四大對公司操縱利潤的行為影響不大。
五、結論與建議
本文研究得到如下結論: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的比例處在0.6-0.8時公司的審計質量最低,公司最有可能操縱利潤,獨立董事的比例在0.5-0.6或大于0.8時審計質量較高,兩者總體呈現一種倒拋物線的形狀,但是相關性并不十分顯著。這說明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對審計質量并無重大影響,或者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的比例并不能提高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進而降低公司操縱利潤的可能。本文提出以下建議:(1)審計委員會的設立可以實行部分強制,如規定公司規模或者所有者權益達到一定程度時就必須設立審計委員會;(2)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應當有更為明確和具體的規定,可以參照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進行規定;(3)對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的薪酬狀況或者持股參股狀況要強制披露,并有一定限制;(4)《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規定審計委員會中至少要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需要對獨立董事的會計專業程度具體規定和衡量;(5)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將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的職能界定清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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