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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設施保護安全協議范文1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的行為,不得從事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對存在的隨時可能引發人身觸電傷亡事故的違章建筑等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報告,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要及時研究,限期整改,限期內未整改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
三、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規劃、國土、建設等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的建設用地和報建申請。特殊情況,確需建設的,應征求電力管理部門和電力設施權屬單位的意見。
四、在依法劃定的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除有協議規定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種植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樹木、竹子或高桿植物,否則電力設施權屬單位應依法予以修剪、砍伐。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外,如有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超高樹木、竹子或高桿植物(街道和人行道樹木),需要修剪或砍伐的,由電力設施權屬單位向當地林業、園林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當地林業、園林主管部門應在法定工作日內給予答復。經當地林業、園林主管部門批準后,在電力設施權屬單位的指導下,由林業權人(單位)進行修剪或砍伐,電力設施權屬單位依照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予以補償。如出現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致使樹木、竹子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緊急情況,電力設施權屬單位可先行處置,然后按規定報告當地林業、園林主管部門,并依法補辦相關手續。
五、根據城市綠化規劃,需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的,綠化建設部門應會同電力管理部門與電力設施權屬單位協商種植低矮樹種,簽訂相關協議,并由綠化建設或綠化管理部門負責修剪,以保持樹木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規定。
六、各電信企業應對攀附電力桿塔、穿越電力線路等不符合安全規程要求的各類通訊線路進行整改,確保通訊線與電力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各電信企業在進行新的通訊線路架設時,需要攀附電力桿塔、穿越電力線路的,應會同電力設施權屬單位進行現場勘察,經電力設施權屬單位簽字認可后方可施工,否則電力設施權屬單位有權無償清除。對于未經電力設施權屬單位同意,擅自在電力線路下架設通訊線路引發電力線路跳閘事故的,應按有關規定賠償經濟損失,并依法追究責任。
七、交通部門在審批道路建設項目時,要綜合考慮穿越電力設施和占用電力設施保護區等因素,避免產生新的安全隱患。對已建、在建公路與電力線路存在的安全隱患,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妥善予以處理。農業部門在組織農田基本建設過程中要加強對桿塔基礎的保護,防止在桿塔基礎保護區內亂開挖,造成倒桿倒塔事故的發生。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查處無照經營廢舊金屬、電力設施器材等違法違規行為。電力企業處理廢舊金屬、電力器件須出具處理證明,收購單位應進行認真的登記,對違章收購電力設施器材的單位,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電力設施保護安全協議范文2
[關鍵詞]電力設施;保護;管理;規范化
一、前言
隨著當人人們電力的需求量在不斷的增加,電力設施施工數量在不斷的增加,在電力運行的過程中,電力設施是基礎保證,需要我們進行必要的保護。
二、電力設施保護現狀
目前雖然形成了電力設施保護法律法規總體框架和體系。但在電力設施保護立法中還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具體、不明確、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與此同時,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及電力體制改革的不斷深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出現了一些新問題、新矛盾,直接影響電力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影響我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目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電力設施破壞、盜竊行為難以根除。由于電力設施通常地處偏遠,輸電線路點多、面廣、線長,破壞、盜竊電力設施行為一直是對電力設施安全運行的直接威脅。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建設施工強度呈現爆發式增長.施工單位挖斷電纜、高大物件吊運觸碰電線、車輛肇事撞壞線桿等外力直接破壞電力設施的情況時有發生。
2、影響電力設施運行的隱患逐年增多。主要表現在: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章種樹、建房情況比較突出,在架空電力線路下方釣魚、傾倒渣土、超高墊土、挖沙取土采石等現象逐年上升,不僅影響電力設施安全運行,更形成了觸電人身傷亡事故的嚴重隱患;煤礦等礦產資源開采引起的地面塌陷造成發電廠、變電站地基下沉、電力線路桿塔傾斜等問題時有發生,
三、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
1、電力設施管理被動
企業在實行依法管理時難度較大,無法實行可靠到位的管理措施執行,缺乏統一部署,往往都是在問題發生之后再確定相應的解決方案,本身存在很強的被動性,沒有足夠的防護措施,無法對犯罪分子產生足夠的震懾效果,導致犯罪分子的行為更加猖撅。
2、六個不到位
(1)認識不到位。從電力企業的整體管理過程來看,電力主管部門本身單純注重對于變電工作的重視,沒有對輸電過程進行全面的管理,重視生產安全,電力設施安全使用缺乏管理。大部分的管理單位本身對于電力設施的保護意識不足,缺乏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重視,導致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遲遲沒有進展。同時就整體社會環境而言,群眾對電力設施的責任管理意識不強,沒有認識到與自身利益的相關性,片面地認為與自身無關,導致電力設施受到的破壞日益嚴重。
(2)宣傳教育工作不到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宣傳沒有持續開展,宣傳模式單一,單純采用將照片進行展覽的形式不能達到有效的教育作用,本身缺乏足夠的針對性。
(3)管理不到位近年來,雖然縣市區己經組建了相關的工作小組,但是本身管理制度缺乏科學性,資金支撐環節缺乏有效的管理,活動組織沒有形成制度化,與其他相關部門的溝通比較少,相互之間的了解深入度不足,導致大部分的領導小組成為名義上的管理,缺乏實際工作內容的執行,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對于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管理不足。
(4)防范不到位。沒有制定全面系統的技術防護和人力防護措施,在技術層面單純采用防盜螺帽、焊接底層塔材等措施不能有效地抵抗目前的防盜措施,由于盜竊活動比較多,線路維護工作開展不到位,沒有做好全面的防護措施,在巡線時責任意識不足。同時由于電力設施絕大多數位于野外,沒有人員看管,導致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機。
(5)打擊懲處力度不到位。公安部門本身需要涉及處理的案件多,需要完成的任務比較繁重,工作的人員數量較少,因此在電力設施的維護環節無法投入大量的精力來完成監督工作。部門公安部門沒有對電力設施盜竊工作產生正確的認識,沒有認識到該問題的嚴重性,導致本身辦案的主動性不足,往往只是罰款處理,沒有實行有效的懲處措施。
(6)廢品收購環節控制不到位。廢品收購點的數量比較多,整體的管理不完善,違法收購電力設施,導致盜竊分子有利可圖。
四、加強教育宣傳,營造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濃厚氛圍
電力設施保護宣傳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在宣傳工作開展的過程中一定要不斷豐富宣傳的途徑和形式,擴大宣傳范圍,對電力設施保護的重要性和措施進行積極的宣傳。首先要做好日常的宣傳工作,不但向群眾宣傳電力設施保護的相關知識和法律條文中的相關規定,有關部門應該在城鄉中同時展開電力設施保護宣傳工作,同時與地方的有關部門簽訂一個書面的協議,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參與度,同時也能使工作的效果和質量能夠得到進一步的提高,制定精確的獎罰制度,對提供重要信息的群眾要進行及時的獎勵,從而不斷提高群眾的參與積極性。其次是要積極開展電力設施保護主題宣傳活動,充分利用全國開展此項活動的有力契機供電企業通過張貼相關的宣傳畫,或者是在大型的車輛上粘貼一些標語,這樣可以很好地擴大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范圍,再次,要重視特殊人群對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力度。同時也要加強相關電力保護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在固定的時間進行電力設施保護的講座,不斷增強人們的保護意識和技能,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證宣傳效果。
五、加強標準化建設,規范和加強電力設施保護管理
把電力保護工作和店面里設施的標準化建設有機的結合在一起,在電力企業的內部要不斷完善管理制度,每一個電力企業和公安部門的人員都要明確自己的職責,并且盡職盡責的在實際的工作當中切實做好電力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同時要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人到企業標準化建設的范圍當中,對大型車輛運行進行及時的管理和規范,同時要對實際的情況進往具體詳細的登記。在工作開展的過程中一定要保證工作按照嚴格的規定和制度去執行,同時要及時檢查電力設施的安全性,如果發現異常情況,一定要及時采取有力的措施對其進行處理,在工作中還要加強對電力設施的巡視,增強其安全性。
六、電力設施保護的有效方法
1、查。將隱患排查工作與防外力破壞工作結合,對線路通道進行巡查、排查,建立外力破壞隱患點臺賬按照重要程度、所在區域、運行環境及線路健康狀況,根據不同用電季節、不同區域和不同性質線路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巡視
2、預。對可能發生的外力破壞做好預知、預判,對隱患點做到每口一巡,防患于未然。進一步完善冬季防冰雪防污閃及夏季防暴風暴雨抗災搶修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合理安排惡劣天氣下電網運行方式,保證安全可靠供電。
3、防。對已知的危險點、危險源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開展“立體式”宣傳,深入到人型機械施工區域,全面收集特種車輛及駕駛員信息,通過發送安全警示短信、發放《電力設施防護告知書》《致特殊機械車輛駕駛員的一封信》《電力設施保護聯系卡》和《電力設施保護宣傳手冊》、張貼安全標語等形式,對特種車輛駕駛員們進行電力安全宣傳教育,提高社會各界自‘覺護電意識,在全社會營造積極參與護電的良好氛圍。
4、守。對重點線路保護區內和人型車輛頻繁活動區域,或正在進行中的可能對電力設備造成危害的行為,進行蹲守、看守,嚴防發生外力破壞事故與群眾護線員簽汀《電力設施保護合作協議》,明確雙方職貢,建立激勵約束機制,使護線員充當電力設施保護“第三只眼”,從多角度、全方位、全人候及時獲取城區電力設施運行信息。
七、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電力設施保護的過程中我們要不斷完善相關的制度,提高電力設施的保護效果。
參考文獻
電力設施保護安全協議范文3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實施細則》,切實加強電網建設保障和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經市政府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電網建設保障工作
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離不開電力可靠性保障。因此,要繼續抓好電網建設,以市場需求為電網發展方向,不斷提高、有效提升電網建設保障工作,共同營造電網建設的良好環境,服務地方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一)做好電網建設發展規劃
電力建設應當按照適度超前發展的原則,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供電局要負責組織編制本市的電網建設規劃,依照法定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后,納入相應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域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鄉鎮總體規劃,并與城市基礎設施規劃、綜合交通規劃等相銜接。各鄉鎮、街道、“兩區”應當結合電網建設規劃,安排和預留相應的電網建設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并加以控制和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電網規劃,不得非法占用預留的變電所土地和線路通道。
(二)做好電網建設年度計劃
供電局負責提出本市電網建設年度計劃草案,報發改局備案,由上級電力主管部門下達年度投資計劃,作為當年度供電局實施電網建設、各有關職能部門履行行政審批職責的工作依據。列入年度計劃的電網建設項目,由規劃、國土部門按照分工落實用地指標。220千伏及以上的電網建設項目按照規定程序,列入省重大工程計劃,適用相關優惠政策。
(三)開展項目立項核準工作
依法應上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電網建設項目,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核準手續。依法應報省、市發改委核準的電網建設項目,按照《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暫行辦法》辦理申請核準手續。
規劃、國土、環保等部門要優化審批服務工作,加快電網建設項目的前期審批工作。
(四)積極保障電網建設用地
電網建設用地由國土局牽頭負責,根據供電局提供的建設年度計劃,優先安排并保障電網建設項目所需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等。受理項目用地申請后,應開辟綠色通道,在20個工作日內依法做好土地審批等相關管理服務工作。
電網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等,由市政府組織,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在15個工作日內向權屬單位或者個人簽訂協議并全額支付補償費用。項目所在地政府應積極支持和協助電網建設,盡最大努力做好相關協調和服務工作,為電網建設創造良好環境,保障順利實施。
(五)做好電網建設行政許可工作
電網建設規劃許可由規劃局負責。在受理項目申請后,應開辟綠色通道,在10個工作日內依法做好項目規劃許可等相關管理服務工作。
電網建設施工許可由建管局負責。在受理項目申請后,應開辟綠色通道,在10個工作日內依法做好項目施工許可等相關管理服務工作。
(六)做好電力線路建設的拆遷和補償工作
對500千伏及以上架空電力線路在其走廊內按照設計規程必須拆除的居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由相關主管部門牽頭負責,依據市政府制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在15個工作日內向權屬單位或者個人簽訂協議并全額支付補償費用后,按照批準的項目選址意見書依法實施拆遷。220千伏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在其走廊內的居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在技術上滿足相互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跨越。在架空電力線路、電力設施附近規劃建設時,應保證其與架空電力線路、電力設施之間的防火距離符合規范要求。
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包括桿、塔基礎)和地下電纜通道建設不實行征地,僅對桿、塔基礎用地向權屬單位或者承包經營權人(使用權人)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架空電力線路走廊通過林地時,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續,并給予林地、林木所有人或者經營人一次性經濟補償。
電力線路的政策處理由市政府組織,按照市政府制定的補償標準,在15個工作日內向權屬單位或者個人簽訂協議并一次性支付補償費用。項目所在地各鄉鎮、街道、“兩區”應積極支持和協助電網建設,盡最大努力做好相關協調和服務工作,為電網建設創造良好環境,保障順利實施。
(七)做好輸電線路改遷工作
因政府重點工程或其他公益性工程,涉及電力線路、電纜及其他電力設施需改遷的,應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改遷申請,包括改遷理由,需改遷的輸電線路的名稱、位置、范圍,以及開發項目相關資料,并經電力部門初步審批同意,由政府有關部門牽頭協調,規劃、環保等部門提出相應意見和線路通道審批后方能組織實施。輸電線路改遷(建)項目的環評文件應由改遷(建)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規定向環保部門報批。遷移、改造相關設施的費用由主張方負責承擔。
(八)做好電力架空線入地工作
按照本市架空線入地規劃和建設計劃,市政府組織協調落實變電站、開關站等站址的用地相關手續及道路修復、綠化補種等事宜。除中心城區和經供電局同意的電氣化示范村鎮外,原則上不推薦架空線入地,需要在本市架空線入地規劃外增設電力架空線入地項目的,可與供電局協商并落實資金后,由供電局組織實施。建設、交通運輸部門在統籌平衡各類掘路施工計劃和制定綜合掘路計劃時,應當優先安排電力架空線入地項目的掘路及地下路徑計劃。
(九)開展電網建設責任制考核工作
電網建設責任制考核納入政府投資項目范疇考核,與年度工作目標考核掛鉤,并實行配電網投資安排與輸電網建設相掛鉤的機制。對于支持電網建設貢獻突出的鄉鎮、街道、兩區,在該地配電網投資計劃方面予以優先安排和支持。
二、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電力設施是電能生產、輸送、供應的主要載體,是重要的社會公用設施。電力設施安全對保障供電安全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深化電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供電局要繼續加強對電力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與安全管理工作,及時制止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章建房等施工作業以及其他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發現有關安全隱患,供電局應向違章單位或個人開具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抄送有關鄉鎮、街道、“兩區”備案,并在每季末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市安監局。重大安全隱患必須在發現情況后24小時之內上報。
各鄉鎮、街道、“兩區”及有關部門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規劃或審批建筑物、構筑物時,應征詢供電局的意見,并把電力安全隱患整治納入日常工作,對本區域內違反電力設施保護相關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負安全監管責任。
市安委辦牽頭組織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安全隱患的聯合執法、聯合整治工作。對于供電局上報的重大安全隱患,市安委辦應及時組織協調辦公室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執法整治。對一般性的安全隱患原則上在1個月之內調查整治。對于一時無法解決的安全隱患應明確責任單位、整治期限進行整治。對重大隱患要實行公告公示,掛牌督辦和跟蹤治理,依法監管,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建設、生產、經營行為。
(二)強化電力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供電局要進一步健全內部治安保衛防控機制,落實電力設施保護的防范措施,加強對電力通道和電力設施保護區的治安巡邏,發現盜竊、破壞電力設施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局要把電力治安綜合治理納入日常工作,牽頭市有關部門、各鄉鎮、街道、“兩區”開展電力通道治安環境的綜合整治工作。加強對電力通道附近外來人員的管理,取締非法廢舊金屬收購點,開展電力設施治安群防群治工作。每年開展專項整治行動不少于2次,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等違法犯罪行為,建立和完善“打、防、控”警電長效協作機制。
各鄉鎮、街道、“兩區”和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重視支持開展電力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三)開展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考核工作
建立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安全績效考核機制,全面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落實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將電力設施保護、電力安全隱患整治工作納入各鄉鎮街道、“兩區”、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內容,實施年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
三、進一步強化組織領導
按照統一領導、整體聯動、通力協作的原則,切實發揮政府和各職能部門的作用,保障電網建設有序推進和保護電力設施安全運行。市電網建設領導小組是保障全市電網建設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協調、解決電網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協調解決全市電力設施保護區安全隱患整治和電力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電力設施保護安全協議范文4
第一條本省境內已建或在建的發電、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及附屬設施(以下簡稱電力設施)的保護,均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二條為保障電力生產和電力設施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按行政區域劃分,以塊為主、條塊結合,實行電力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群眾相結合和宣傳教育、加強防范、依法治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安全的義務,都有權制止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并向電力部門或公安機關舉報。
第五條縣級以上電力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條例》和本辦法的貫徹實施情況;
(二)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電力設施保護群防組織,并制定和落實電力設施保護責任制;
(四)會同同級公安機關負責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
(五)依法查處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
(六)研制、推廣電力設施的技術防盜措施。
縣級以上電力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在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執行職務時,須出示《*省電力設施保護執法證》。
第六條各級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力設施和盜竊、哄搶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
各級城建、規劃、工商、交通、林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電力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做好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二章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和保護區
第七條發電廠、變電所設施的保護范圍,除《條例》第八條規定外,還包括經依法批準建設的各種專用船舶停泊區及其有關設施。
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按《條例》第九條規定執行。
第八條架空電力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寬度,依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在一般地區電力線路的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的水平安全距離是: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二)在城鎮、工礦區等人口密集地區,電力線路的導線邊線在設計最大風偏后(不包括常用可活動距離)向外側延伸的最小水平安全距離是: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米
110千伏4米
220千伏5米
500千伏8.5米
第九條電力電纜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寬度,依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地下電纜為線路兩側各延伸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之間的水平安全距離;
(二)海底電纜一般為線路兩側各2海里(港內為兩側各100米,灘涂區域為兩側各25米);
(三)江河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
第十條新建、改建和擴建電力設施的規劃和計劃經依法批準后,電力設施所在地的城鄉規劃部門應根據批準的規劃和計劃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電力主管部門應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
第三章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和組織實施城鄉規劃時,應當統籌安排電力設施建設,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十二條各級規劃、林業、交通、城市綠化、國土資源等部門在規劃定點、植樹造林、城市綠化或發放采礦許可證時,凡涉及電力設施的,應征求電力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電力設施產權單位在電力線路保護區的主要區界,應設立由省電力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標志牌。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廠、變電所設施的行為:
(一)擾亂發電廠、變電所的生產和工作秩序,或者移動、損壞發電廠、變電所的生產設施、器材和安全標志物;
(二)在發電廠用于輸水、排灰的管道,或者溝渠外緣向兩側延伸5米的區域內取土、挖沙、采石、打樁、鉆探和進行其他挖掘作業、興建建筑物,或者傾倒垃圾、礦碴和含有酸、堿、鹽等化學腐蝕物質及其它廢棄物;
(三)在發電廠冷卻塔水池、冷卻池、用于輸水的管道、溝渠的取水口向周圍延伸100米的水域內,從事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
(四)擅自截用發電廠水源,或者向水源內傾倒垃圾、礦碴、含有化學腐蝕物質的液體和其它廢棄物;
(五)影響發電廠、變電所的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碼頭的使用;
(六)在用于水力發電廠的水庫內,進入水工建筑物向周圍延伸300米的水域內,從事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
(七)在變電所圍墻向外延伸5米的區域內堆放或焚燒谷物、草料、木材、稻稈和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在變電所、發電廠附近從事污染電力設施作業。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或者拋擲物體;
(二)在電力線路的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
(三)利用桿塔、拉線栓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作起重制動和牽引地錨;
(四)在電力線路桿塔、拉線的基礎保護范圍內從事圍(挖)塘及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行為;
(五)在電力線路的桿塔和拉線之間或者桿塔內修筑道路;
(六)拆卸電力線路的桿塔、拉線上的器材或者移動、損壞電力線路設施的永久性標志和標志牌。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電力線路的桿塔、拉線的基礎保護范圍是:35千伏及以下的,桿塔、拉線從基礎外緣向周圍延伸5米;110千伏及以上的,桿塔、拉線從基礎外緣向周圍延伸10米。
第十六條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堆放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七)項規定的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堆放垃圾、礦碴等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二)燒窯、燒荒、打場,或者焚燒秸稈等;
(三)興建建筑物;
(四)種植自然生長最終高度與電力線路的導線之間不符合垂直安全距離規定的竹子、樹木。
第十七條架空電力線路的導線與竹子、樹木或者其他物體之間的垂直安全距離,應與在計算電力線路導線的最大弧垂后,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1—10千伏不少于3米
35—110千伏不少于4米
220千伏不少于4.5米
500千伏不少于7米
第十八條在地下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不得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和第(七)項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經縣級以上電力主管部門批準,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打樁、鉆探、挖掘作業,《條例》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施工;
(三)高度與架空電力線路的導線之間不符合垂直安全距離規定的車輛及其運載物體或者其它物體,穿越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四)在電力電纜線路的保護區內作業;
(五)攀登電力線路桿塔或者在架空電力線路設施上聯接電器設備、架設電力通訊、廣播、電視線路以及放置其他設施;
(六)保留或者種植自然生長最終高度與電力線路的導線之間符合垂直安全距離的竹子、樹木等作物。
在距離電力設施周圍300米范圍內(指水平距離)進行爆破作業的,應征得電力主管部門的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一)侵占依法批準的電力設施建設用地;
(二)涂改、移動、損壞或者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
(三)破壞、封堵發電廠、變電所及電力設施建設單位的專用鐵路、公路、航道、水域、堤壩、橋梁、碼頭,截斷施工水源、電源、氣源,或者阻礙電力設施建設單位的人員和車輛、機械、設備、器材進入施工現場;
(四)擾亂電力設施建設單位的生產和工作秩序,或者破壞施工車輛、機械、設備和器材。
第二十一條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應當依法收購電力設施器材。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第四季度末將收購企業的核準登記情況抄送當地電力管理部門。
收購電力設施器材的企業等經濟組織應當建立收購和銷售臺賬,登記收購電力設施器材的規格、數量、來源和出售等情況,以留存備查。
第二十二條電力主管部門和電力企業的專用通訊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章電力設施與其它設施相互妨礙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電力線路與通信線路和其它線路、管道不得相互妨礙。新建線路、管道與原有線路、管道不可避免并行或者交叉穿越時,新建線路單位應與原有線路單位協商,并按照原電力工業部、鐵道部、郵電部、通信兵部和廣播事業局的《架空電力線路與弱電流線路接近和交叉裝置規程》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位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外的樹木等植物,對電力線路安全造成危害的,電力主管部門應通知產權管理部門或個人限期予以砍伐、修剪或采取安全措施;未在限期內砍伐、修剪或采取安全措施的,電力主管部門有權采取強制措施。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必須拆遷建筑物、砍伐林木和拆除其它設施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與有關部門、單位或者個人協商,簽訂協議,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辦妥手續。
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因受地理條件和進出線走廊的限制,無法避讓,必須跨越建筑物或其它設施時,建設單位應根據城鄉規劃部門審定的線路走向圖,與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簽訂協議,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確保被跨越建筑物的安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電力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對危及電力設施的,經制止無效或限期內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尚未損壞電力設施器材,但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電力主管部門可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處以3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電力設施造成損害的,由電力主管部門責令其賠償損失,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的,由電力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電力設施損害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對限期內仍不改正的,電力主管部門可以強制砍伐、修剪樹木、竹子。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未經批準在架空電力線路上聯接電器設備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在限期內仍不改正的,電力主管部門可以采取臨時停止供電的強制措施。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國土資源、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律的規定處罰:
(一)破壞或擾亂電廠、變電所(站)、調度所(室)、電力建設工地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拒絕、阻礙電力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三)破壞、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發電廠燃料、在建電力設備和施工車輛、機械、設備、器材的;
(四)明知其是違法取得的電力設施器材而窩藏、銷毀、轉移、收購的;
(五)偷竊路燈附件或故意破壞路燈的;
(六)故意損壞電力設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被處以罰款和責令支付賠償費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在接到罰款或支付賠償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清罰款和賠償費;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罰款和賠償費總額3%的滯納金。
第三十一條賠償費作為修復費用和保護電力設施費用的補償;罰款的管理和處理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電力設施保護安全協議范文5
關鍵詞:線路走廊 電力設施 桿塔 違章
中圖分類號:TM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2)11(b)-0098-01
電力設施安全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廣大人民群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近幾年來,在用電形勢十分嚴峻的情況下,電力設施卻屢遭侵害,吊車碰線、違章種植超高樹木、建筑房屋、挖掘取土、挖掘機挖斷電纜、汽車碰斷電桿、盜竊電力設施等違章、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對電網安全運行構成了嚴重威脅。據統計,80%的輸電設備故障是由于外力破壞引起的。
1 當前電力設施保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電力設施遭外力破壞、偷盜電力設施案件問題仍較突出
近年來,尤其是在城鄉結合部的發案率比較高。特別是偷盜35 kV電桿拉線,或在通道范圍內取土違章建房的發案率最高。雖然我們不定時和三電辦的同志一起對重點部位進行蹲守,結果還是時有發生。據不完全統計,5年內全市共發生外力破壞事故66起,其中因交通、施工等外力過失引起破壞事故33起,偷盜43起,其中抓獲盜竊電力設施犯罪分子9人,判刑7人,直接經濟損失超過200萬元。
1.2 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形勢嚴峻
由于諸多復雜社會因素的影響,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不斷發生,嚴重影響了電網安全,給全市的經濟建設和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秩序帶來了不同程度的影響。被盜電力設施小到用戶電表、大到線路鐵塔,主要包括電纜、導線、變壓器、鐵塔、拉線、接地線、線夾和其他金屬配件。更為嚴重的是,近年來破壞盜竊電力設施的違法行為呈現團伙化的犯罪特點,一些犯罪分子形成了較為系統的盜竊、銷贓網絡或犯罪團伙,在盜竊電力設施時都是不擇手段,對電力設施的損壞嚴重,一旦發生事故,就會造成重大損失,更會對我市經濟建設、社會民心、綜治安全產生較大負面影響。
1.3 保護區內野蠻施工和違章作業屢禁不止
近年來,我市各鄉鎮政府都在下大力氣招商引資,各類工業園區大規模地開發建設,道路及相關基礎設施改造工程相繼破土動工,但因施工過程中的種種疏漏或任意蠻干,造成外力破壞電力設施事故不斷發生。如挖掘機挖斷電纜,推土機撞倒電桿,吊臂碰觸高壓線等,這些外力破壞事故對電力設施的危害極大,給當地工農業生產造成較大的損失。還有一些施工單位則是沒有充分考慮對電力設施的影響,擅自在電力桿塔、拉線基礎保護范圍內從事開山放炮、取土、堆物、打樁、開挖活動,給電力線路帶來安全隱患。有的在桿塔附近挖土,造成基礎埋深不夠,稍有不慎,就可能發生桿塔傾斜,甚至倒桿斷線;有的因填土抬高基面,造成導線對地安全距離不夠,對過往行人車輛形成極大的安全隱患。
1.4 電網建設外部環境壓力較大
工程建設政策處理困難,新建變電站、線路工程在用地、拆遷和砍伐線路通道上的樹木障礙等方面的協調工作難度很大,阻撓施工等情況經常出現。幾年來,在電力線路下建房的常有發現,主要原因是政府部門在進行房屋規劃時,沒有將電力線路通道一并考慮,導致管理上的缺位。
2 應對措施
2.1 關于電力線路下建房的問題
目前,在電力線路下建房的情況時有發現。主要原因是規劃部門在進行房屋規劃時,沒有將電力線路通道一并考慮,導致管理上的缺位。我們建議:在電力設施保護區范圍內申請舊建筑或建筑物改(翻)建、擴建的,必須確保電力設施所規定的安全距離,并在施工前與電力管理部門(現市經信局)簽訂安全協議書,辦理建房用地有關手續時,申請方應向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提供電力管理部門的書面審查意見,否則不予審批。凡違反規定,越權劃撥宅基地和批準改(擴)建原有建筑物而造成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由違反規定的責任者負責賠償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建議市級職能部門將電力線路通道納入城鄉建設規劃。要加強巡視、檢查,對違章建筑、構筑物做到早發現、早勸阻,并及時制止和處理,對不聽勸阻、限期不改的,電力管理部門、建設規劃和國土資源等部門及供電部門要聯合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筑物所有者承擔。
2.2 關于電力線路走廊問題
我們建議相關職能部門切實在制定“十二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等規劃時應充分考慮預留、落實變電站用地、線路走廊等建設用地,實現電網規劃與其他規劃的有機銜接和同步實施。對已納入各級規劃的變電站建設用地和輸電線路走廊予以嚴格保護。規劃、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電力線路保護區其他項目用地管理,避免新建項目影響和危及已建成的電力設施安全。請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所屬區域內電網建設項目的推進工作負責,協調和推進電網建設項目的規劃選線和相關配合工作,處理好電力建設與線路沿線單位和個人的利益矛盾,保證電網建設的順利開展。
2.3 關于盜竊電力設施問題
公安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破壞電力設施案件的偵破工作,對于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行為,應予以嚴懲;政府相關部門要從源頭上控制廢品收購渠道,對現有的民營廢舊物資回收公司實行集中管理,便于工商、公安、消防等統一管理,杜絕偷盜電力設施由廢品收購渠道流轉的現象。
2.4 關于外力破壞輸電線路的問題
針對因工程車輛等外力破壞輸電線路的現狀,建議由市綜治辦牽頭,定期組織公安、城管、經信局、規劃、林業、安監等政府職能部門,對外力破壞輸電線路進行綜合專項整治行動,重點是對現場存在的重大外力破壞電力設施安全隱患及時進行處置,對違法違規破壞電力設施的責任人、責任單位,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2.5 關于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的問題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加強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的管理。若樹木對架空電力線路造成妨礙時,必須對樹木進行及時修剪,并保持今后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導線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時,樹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須經當地電力主管部門批準,方可種植低矮樹種,并由樹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按要求負責修剪。
電力設施保護安全協議范文6
作為全國首批14個對外開放城市之一,近年來無錫開放型經濟蓬勃發展,并依靠轉型升級、不斷優化,保持著平穩快速的發展態勢。2010年,無錫以同比增長13.1%的步伐,繼續躋身國內城市GDP總量排名前十。快速發展的背后,促成了電力的大規模需求,電網發展迅猛,電力設施數量龐大。
截至2011年上半年,在無錫4787平方公里的土地上,運行著320座35千伏及以上變電所,6043.54千米10千伏及以上架空線路,773.71千米10千伏及以上電纜,兩萬多基35千伏及以上桿塔,三萬多臺城鄉變壓器,還有大量的開閉所、環網柜、電纜分支箱以及數以萬條的低壓線等。
從空中到地面再到地下,高密度的電力設施猶如血脈支撐著無錫的發展。難以想象,由于電力設施遭到破壞而不能提供可靠的電力供應,將會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帶來怎樣的沖擊和影響。
然而,與城市的快速發展成正比的,恰恰是影響電力設施安全運行因素的增多。面對新形勢下的挑戰,無錫供電公司調整工作思路積極應對,始終將保護電力設施、確保安全供電作為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責任指引新形勢下重構安全保障意識
“以前經濟發展并不是很快,高大機械施工的情況很少。但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地鐵施工、道路改造等大型工程連續上馬,因施工挖掘或吊車碰線造成電力線路跳閘的事件屢禁不止。”無錫供電公司輸電運檢中心員工談及近年來電力設施維護工作時,坦言遇到了更多的阻力和困難。
“最典型的就是施工方人員安全意識薄弱,盲目趕工程進度,野蠻施工,我們雖然現場進行制止,但是難度較大,雙方容易發生摩擦。還有一些施工方表面上答應,但是只要巡線人員一離開,就繼續開工,這種‘貓捉老鼠’的游戲確實很頭疼。”
顯然,對于電網建設與安壘運行,城市發展中的拆遷改造、道橋施工工程更為頻繁,交通、建筑違章作業等過失行為引發造成電力設施損壞及電網運行的事故屢有發生。同時,隨著城市擴容中流動人口的不斷增加,盜竊電力設施案件不斷,尤其在城鄉結合處,盜竊低壓線的案件屢禁不絕。
針對此情況,近年來無錫供電公司在完善制度、加強安全巡視、推進標準化作業以及長期開展相關安全管理活動等方面,不斷落實具體舉措,加強電力設施的安全管理。然而,保護電力設施安全已成為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僅靠供電企業自身力量已難以實現。
無錫供電公司安全監察部主任陳黎軍對于電力設施維護的壓力感受直接:“現在外界影響電力設施安全的因素太多,我們感覺難度很大。但是,電力是社會發展的基礎,如果電力設施經常出問題,那勢必會影響地方經濟發展。這就亟待通過我們的工作來形成一種良性的循環,為地方經濟發展提供電力保障。”
那么,如何解決人員力量的有限與電力設施數量日益龐大、影響其安全運行不確定因素日益增多間的矛盾,并進而形成一種良性的循環?
2009年,無錫供電公司啟動了全面社會責任管理試點工作,通過對利益相關方的識別,無錫供電公司明確了利益相關方群體及工作關系,在主動與內外部利益相關方進行廣泛的溝通中,充分了解并回應其對電力設施保護的期望。
陳黎軍告訴記者,全面社會責任管理意識的導入,為安全供電工作開啟了新思路:“圍繞安全供電責任,我們把握安全生產的難點工作,運用全面社會責任管理的理念和視角改進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加強與利益相關方的有效溝通,不斷引導全體員工和外部利益相關方共同保障電力設施安全。在這一過程中,我們逐漸意識到,解決新形勢下矛盾的關鍵是調整工作思路。我們將構建電力設施保護利益相關方參與機制作為開展全面社會責任管理的重要內容,形成與利益相關方共識、共謀、共創、共保社會公共安全的新局面。”
宣傳著力 “創新”與“實效”中催生各方共識
人來車往的早高峰時段,調頻為FM106.9的無錫交通廣播電臺新聞節目播出間隙:“老李,如何在高壓線下開展吊車作業?”“這是有安全距離的。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打樁、開挖等可能危及電力線路設施安全的作業,或者起重、升降機械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作業的,有問題請與供電公司95598聯系,他們會派人現場監護。” 這樣一則對話式的“廣告”,來自于江蘇無錫供電公司的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語。高頻率的播放,對上班路上喜歡收聽廣播的市民,尤其是習慣收聽交通廣播的司機來說已不陌生。耳濡目染間,也增加了人們對電力設施維護的理解與關注。
除此之外,大街上熱賣的《無錫新周刊》中,一整版以《保護電力設施共享美好生活》為主題的漫畫,讓市民喜聞樂見;施工工地上,常見的水杯、打火機等小禮品上也印有電力設施保護的相關知識,隨時提醒著施工人員維護電力安全的重要性……
相較以往人們腦海中熟悉的形式單一、地點與時間集中性強的宣傳模式,如今這些更具親切感和靈活性的常態化舉措,讓人耳目一新,也越來越成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落實的重要推手。陳黎軍告訴記者:“其實,我們宣傳工作最大的變化在于由知識變為意識的宣傳:我們要讓大家知道,保護電力設施需要全社會力量的共同參與和努力。”
基于這樣一種理念轉變,無錫供電公司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宣傳品等渠道,通過培訓、活動等多種形式,在原有工作基礎上,深入學校社區、企事業單位、電力設施沿線群眾、工程車輛駕駛員等各利益相關方中,開展有層次、全方位的宣傳,以最大范圍和最有效地動員社會各界共同參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就在記者采訪的當周,無錫供電公司正準備召開~次泵車司機座談會。來自輸電運檢中心的主任工程師陸新秋告訴記者:“有些時候,這些司機難免會在導線下施工,那么我們會邀請幾十家單位一塊交流,針對他們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施工容易出現的問題做提前防范,并讓他們認識到這也有利于他們自身的工作,讓他們能主動保護電力設施。”
顯而易見的是,對于電力設施運行的維護,無錫供電公司開始更為主動地將更多時間和精力,放在與利益相關各方的宣傳、溝通、指導和幫助上。
一種新的溝通方式也在這樣的氛圍中成型:為了讓電力設施外力破壞的危害性在第一時間披露,無錫供電公司對于突況會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及時與新聞媒體和市民群眾溝通,用實例喚起社會各界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關注。
“通過這些努力我們也體會到了一些變化,比如電力設施周邊的群眾,他們的電力設施保護意識在我們的宣傳過程中得到了加強,那么當他們發現一些可能會影響電力設施的情況,會主動跟我們聯系。”陳黎軍表示,社會各界主動防 范和督促電力設施安全運行的良好局面,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打下了扎實的基礎。
政企共謀 完善機制強化安全管理
2010年,無錫供電公司與政府相關部門建立了一條全新的紙質媒體互動通道――《電參謀》刊物。通過“電網聚焦”、“重點工程”、“綠色行動”、“服務快訊”、“電力經緯”和“決策參考”等六大板塊內容,無錫供電公司及時向多級黨委政府介紹無錫地區當前電網建設、社會用電等一系列相關指標,發揮自身專業優勢,為其提供決策依據和參考支撐。
無錫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電力處處長施孜普對于無錫供電公司編輯出版《電參謀》所體現出的積極溝通和認真履責的做法表示贊賞。同時,他告訴記者,這樣的良好互動其實由來已久。
《國家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出臺,帶來了依法行政的利器。在此背景下,無錫供電公司加強與政府部門的溝通和匯報,配合政府成立了電力行政執法辦公室,使依法行政有了主體,彌補了執法空白。緊接著出臺的《規劃施工行政審批許可制度》,通過電力設施保護規劃、施工審批許可手續的履行,隱患排查和施工隊伍的清理整頓,最大限度地保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與電力部門的溝通,保障電力設施安全和人身安全,從而實現了變事后處置為事前預防。
陳黎軍向記者介紹,近年來無錫供電公司在內部建立了電力設施外力破壞情況和保護區內施工安全隱患定期向政府報告的制度,及時通報情況、反映問題、征求建議;在外部,定期召開由建設、規劃、城管、工商、公安等部門參加的電力設施保護聯席會議,以協調各方資源、發揮各方優勢。此外,根據無錫城市建設的特點,無錫供電公司還積極配合城市建設規劃,主動走訪軌道辦、公建中心等部門,超前掌握各類重點工程施工進度,提前介入,做好安全交底,落實防范措施。這些舉措既保護了用電各方的效益,又有力地保護了電力設施的安全。
隨著政府重視程度的加大,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得到了越來越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視。一個新現象也隨之出現:呼吁電力設施保護的,不只是無錫供電公司。
刁品志是無錫供電公司安監部電力設施保護專職,近年來,他手上接到轉來的關于電力設施保護的政協提案、人大議案逐漸增多。他告訴記者:“越來越多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開始主動關心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并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積極出謀劃策,呼吁社會力量參與到我們供電企業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上來。”
警企合力 共創電力安全運行局面
隨著城市流動人口的增多,盜竊案件逐漸成為影響電網運行安全的又一“頑癥”。同時,電網分布具有“點多、面廣”的特點。這直接導致電力設施偷盜防范難度大、經濟損失大、社會影響大。加強警企合作,成為無錫供電公司電力設施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點。
早在2006年,無錫供電公司就與無錫公安局成立了聯合護電辦公室;2008年,這一合作進一步加深,無錫市公安局駐無錫供電公司警務室掛牌成立。
借助“電力警務室”,無錫供電公司與市公安局密切配合,及時報告重大案件,爭取盡早得到支持;并認真梳理近年來發生的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案件的危害、影響,損失等情況,建議公安部門對重點地區和重點案件進行重點偵破、公開審理,以提高案件偵破的效率。同時,無錫供電公司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四電”(電力、電信、廣播電視、照明設施)專項斗爭,加大對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案件的打擊力度。
無錫公安經濟文化保衛支隊一大隊大隊長曹恒良告訴記者:“通過警務室平臺,雙方的聯系更為直接,信息溝通頻率比以前有了大幅度提高。從以前的缺乏溝通變成現在經常聯系,專項整治也成為了常態化整治。”他還表示,“雙方的配合也更加默契,比如發生盜竊案件后我們需要技術支撐,無錫供電公司安監部協調人員會馬上趕到,配合非常到位。”
與此同時,為從源頭上杜絕電力設施偷盜案件的發生,無錫供電公司持續加大自身“人防、物防、技防”的投入,對配電變壓器采用點焊、防盜螺栓、防盜鎖等技防措施;推廣使用無線防盜報警裝置;對110kV及以上電纜頭裝設監控設施。此外,配合政府部門開展對社會電力承裝隊伍的清理整治,建立檔案,嚴格管理。
內部與外部并重、打擊和預防并舉,為電力設施織就了一張強大的保護網。而這張保護網,已連續經歷了三年的“大考”。“第一次是2008年的北京奧運會保供電;第二次是2009年在無錫舉辦的第二屆世界佛教論壇保供電,第三次則是世博會保供電。”無錫供電公司安監部專職方剛介紹。
尤其是世博會期間,作為皖電東送、北電南送的重要通道,無錫地區有多條超高壓供電線路連通上海。同時,因緊靠上海,世博會期間無錫承擔了大量的接待任務,保證地區電網安全可靠運行的責任重大。
“世博保電期間,除公司的人員在現場24小時輪班巡視,很多的社會力量都參與進來,其中公安是重要的力量之一。”在這期間,穿過無錫的京滬高鐵、高速等國家重點工程仍然正常施工。盡管施工單位已簽署了安全協議,為確保萬無一失,民警24小時值守,發揮出了重要的安全保護作用。對此,陳黎軍也感觸頗深:“正是各利益相關方的共同參與,使世博保電工作真正形成了‘全員,全方位,全過程’的保障。這既是對我們電力設施安全的有力保障,也是倡導全社會共同保障電網安全的契機。”聯防共保構建電網安全“大環境”
“現在我們無錫的發展速度非常快,電力設施不斷增多,但工作人員并沒有相應增加。”作為電力設施保護專職,刁品志在日常工作中深刻體會到人少設備多的矛盾已成為近年來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對此,根據輸電線路面廣量大,供電所數量眾多的特點,無錫供電公司近年來積極強化電力設施屬地化管理,建立起“三個機制、二個掛鉤、一個追究”的“321”屬地化管理機制,即聯保、聯防、考核機制,與設備主人、與設備供電所掛鉤,發生事故以“四個不放過”原則進行責任追究。
無錫供電公司農電公司負責組織各鄉、鎮供電所電力設施保護屬地化管理工作,來自該部門的紀元告訴記者:“最初開展屬地化管理工作時,屬地管理單位只是純粹地提供信息,與設備主人單位還沒有形成很好的溝通。現在通過建立‘雙負責,雙考核’,確保了設備主人單位全面落實設備安全運行第一責任人制度,屬地管理單位認真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并使二者建立起了主動溝通聯系、相互支持配合的工作互動機制。”
在這一機制中,設備運行單位和屬地管理單位建立起一整套屬地化目標與任務、信息報送與處理、責任與考核等制度,加強系統內部市、縣、鎮(鄉)三級護電網絡,清晰管理界面,實行分級管理。這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創造了有利條件。
在此基礎上,無錫供電公司通過調查分析電力保護的難點,不斷延伸屬地化管理的職責與內涵,推進屬地化管理向縱深發展。無錫供電公司進一步明確,將“聯保聯防”作為重要的工作方向,形成電力設施保護各利益相關方共同參與的保障體系。
通過政策、宣傳、服務并舉的方式,無錫供電公司將電力保護責任逐步“分解”到鎮、村(居)委會,推進電力保護責任意識進村到戶,倡導利益相關方合力構建安全保障“大環境”。紀元告訴記者:“屬地管理單位根據聯保聯防工作要求,特別在聯防上動腦筋想辦法,強化責任落實。”他介紹說,屬地管理單位對每一條線路、每一個桿號、每一臺變壓器都責任落實到人,做到信息及時溝通。同時,充分依靠各級政府部門開展好“平安電力”創建聯防工作,深入開展宣傳活動,將“平安電力”創建納入到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考核之中,及時簽訂“平安電力”創建聯防協議,組織開展聯防巡視。
沿著聯保聯防的工作思路,無錫供電公司還將發展群眾護線聯絡員,視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長效工作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日常專職護線的有效補充。
陳黎軍表示,因為線路太多,巡線員難以做到每天看查完所有線路。“群眾護線員可以每天就近查看,如果發現有任何影響電力設備安全的情況,他們可以及時制止或者發信息告訴巡線員及時處理,這樣可以大幅減少安全隱患。”
通過積極爭取地方支持,建立聯保聯防、齊抓共管工作網絡和協作聯動制度等多方面努力,“打、防、控”的群防群治格局逐步形成。這為電力設施的防范和治理爭取了主動權,電力設施盜竊破壞嚴峻態勢也相應得到了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