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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措施范文1
第一條為規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查和報批,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承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實行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綱領性文件,是落實土地宏觀調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規劃城鄉建設和統籌各項土地利用活動的重要依據。
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編制的城市、村鎮規劃,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生態環境建設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四條編制和審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緊密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不斷提高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落實規劃編制工作經費,保障規劃編制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二章規劃編制
第六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為國家、省、市、縣和鄉(鎮)五級。
根據需要可編制跨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村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內容。各地應當在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對村莊土地利用的總體布局作出科學規劃和統籌安排。
第七條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工作方針。
第八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現行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開展基礎調查、重大問題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前期工作基礎上,以真實、準確、合法的土地調查基礎數據為依據,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
前款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包括:規劃背景,指導思想和原則,土地利用戰略定位和目標,土地利用規模、結構與布局總體安排,規劃實施措施等內容。
第十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審查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與所在地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步編制。
第十一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對涉及資源保護與可持續發展、區域和城鄉協調、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優化、土地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等重大問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專題研究和論證。
第十二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征求各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中的重大問題,可以向社會公眾征詢解決方案。
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利益的規劃內容,應當舉行聽證會,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
采取聽證會形式聽取意見的,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專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論證,論證意見及采納情況應當作為報送審查材料一并上報。
第十五條承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體編制工作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工作業績;
(三)有完備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
(四)有經過培訓且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單位目錄。
第三章規劃內容
第十六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現行規劃實施情況評估;
(二)規劃背景與土地供需形勢分析;
(三)土地利用戰略;
(四)規劃主要目標的確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建設用地規模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優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別化政策;
(七)規劃實施的責任與保障措施。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前款規定的內容。
第十七條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國家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情況;
(二)重大土地利用問題的解決方案;
(三)各區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對市(地)級土地利用的調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專項安排;
(六)規劃實施的機制創新。
第十八條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省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
(二)土地利用規模、結構與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區及分區管制規則;
(四)中心城區土地利用控制;
(五)對縣級土地利用的調控;
(六)重點工程安排;
(七)規劃實施的責任落實。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中心城區,包括城市主城區及其相關聯的功能組團,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點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確定規劃期內新增建設用地的規模與布局安排,劃定中心城區建設用地的擴展邊界。
第十九條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市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
(二)土地利用規模、結構和布局的具體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區及其管制規則;
(四)城鎮村用地擴展邊界的劃定;
(五)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重點區域的確定。
第二十條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重點突出下列內容:
(一)基本農田地塊的落實;
(二)縣級規劃中土地用途分區、布局與邊界的落實;
(三)各地塊土地用途的確定;
(四)鎮和農村居民點用地擴展邊界的劃定;
(五)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安排。
第二十一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附圖。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附圖,包括規劃現狀圖、專題規劃圖和規劃分析圖。
第二十二條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國家、行業標準和規范。
第四章審查和報批
第二十三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分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審查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兩個階段。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逐級上報審批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二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的指導思想、戰略定位、基礎數據、規劃目標、土地利用結構與空間布局調整等內容進行審查。
第二十五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未通過審查的,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重新申報審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通過審查后,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審查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二十六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級規劃服從上級規劃的原則,自上而下審查報批。
第二十七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劃文本及說明;
(二)規劃圖件;
(三)專題研究報告;
(四)規劃成果數據庫;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見及論證情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審查意見及修改落實情況、公眾聽證材料等。
第二十八條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人民政府轉來的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并自收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規劃審查工作。
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較大分歧時,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各方進行協調。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規劃審查期限的,可以延長審查。
第二十九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下列規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審查:
(一)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
(二)國家有關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項方針、政策;
(三)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四)土地利用相關規劃;
(五)其他可以依據的基礎調查資料等。
第三十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點內容包括:
(一)現行規劃實施評價;
(二)規劃編制原則與指導思想;
(三)戰略定位與規劃目標;
(四)土地利用結構、規模、布局和時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標分解情況;
(六)規劃銜接協調論證情況和公眾參與情況;
(七)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情況和相關部門意見,提出明確的審查結論,提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編制土地利用專項規劃。
行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行業特點編制行業土地利用規劃。
土地利用專項規劃、行業土地利用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措施范文2
【關鍵詞】土地利用;規劃
一、土地規劃認知
土地規劃指的是一國或一定地區范圍內,按照本國的經濟發展的前景和需要,對土地的合理使用等,所作出的長期安排的活動。土地規劃的目的在于保證土地的利用,同時能滿足國民經濟各部門按比例發展的要求。現有自然資源、技術資源、人力資源的分布和配置狀況是土地規劃的依據,最終使得土地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而不因人為的原因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
二、我國土地利用規劃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城市以土地為載體,它是具有多種功能的人口聚集地,不言而喻,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在我國,城市規劃主要是根據城市的客觀條件而因地制宜,在合理統籌安排部署下,使得其余的各個方面都能得到均衡協調地發展,但是,對于土地利用中的總體規劃來講,其主要關注的是耕地數量的保護以及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的控制,對于產業用地布局分散在農業發展規劃、工業園區規劃以及旅游發展等規劃在次要等級的規劃之中。目前,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各領域的現代化建設都處在一個漸進的過程之中。自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后,我國政府不斷進行著土地利用相關制度的建設,同時也頒布、修訂了諸多的法律及法規,使得土地利用規劃受到了整個社會的普遍重視,與之相應的,各級政府按照規劃規劃使用、管理土地的意識大大的增強。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國整體的土地利用規劃中實踐仍然不盡協調。對比我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城市規劃的本質概念、特征屬性兩個方面,不難發現,城市規劃作為土地利用規劃的一種,其與總體規劃具有密切的聯系。但是在土地利用規劃的實踐中,由于我國土地利用規劃體系的不完善性,使得規劃實施環節容易造成脫節,導致土地利用方面出現整體與個體利益相悖、總體規劃與城市規劃的關系脫節問題產生。其只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土地利用規劃的種類較多,分工不明確。土地利用規劃三大類包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詳細規劃與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體系又分為五級,分別是國家、省、市、縣、鄉五級,按理說是層次完整的,但是,由于我國目前各級總體規劃職能分工的不明確性,以及內容相似雷同,其他專項規劃的編制則相對缺乏,致使詳細的方案規劃活動不能夠積極地去開展。但是,相對于其他國家的土地利用規劃而言,國外最高級別的土地利用規劃,往往是比較宏觀的,只是對下一級別的規劃,單方面的具有一定指導作用,在其他的地方制定的土地利用規劃則上,內容詳實,分類細致,有的甚至是圖文并茂的形式呈現。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體系的不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規劃以及城市規劃等等方面各成體系,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上無法有效發揮對于區域內社會經濟發展對于土地利用需求的整合作用。同時,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一般是屬于計劃性規劃,其出發點是土地供給,前提是上級下達的非農業建設用地控制指標,重心在控制,有效引導需求;而城市規劃,則是按城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的客觀規律編制來進行,著眼于發展。二者在規劃的目標、時間、部門職能分工以及編制規劃所依據的技術標準等等的方面存在比較大的差異,最終導致了城市發展規模不斷的突破各種規劃的失靈現象。其次,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內部體系,在目前而言,仍然存在協調性與銜接性差、形式死板的缺陷,這些原因導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城市用地規模的控制規劃失靈。
3、政府規劃干預政策存在缺陷。政府干預政策的存在的原因是市場失靈,而政府干預手段的一種體現即是土地利用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政府規劃干預措施雖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往往也存在缺陷,比如規劃指標下達依據不充分、規劃指標設定不科學等等的因素造成非農建設用地量稀缺導致城市規劃與總體規劃相悖以及缺乏公共參與等。
4、激烈競爭。激烈競爭導致了城市間沖突和區域性矛盾不斷地加劇,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國家、區域、城市越來越受到重組化的影響。尤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體制產生了巨大的變化,加之市場化和全球化改革進程的不斷加快,使得我國地方政府之間開始存在愈發激烈的競爭關系,地方政府的首要任務由原先變成了發展地區經濟、增強城市競爭力,由于城市之間競爭的關系的進一步加劇了,在一定程度上也導致了城市間區域性的矛盾激化。
三、應對措施
1、規劃編制。強調的保護基本農田、維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和控制非農建設用地規模等方面,向全面保護國土資源方向轉變,最終目的是達到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性發展,理想是保障區域發展的公平性和人與自然共存的和諧性。
2、轉變控制體系。我國土地利用規劃的體系,應當由以指標控制體系為主向,同時結合以宏觀控制手段為主、與空間布局相結合的概念轉變,弱化單純的指標控制、分配作用,不斷地加強產業布局優化、用途管制的規模等,做到少說假大空話,一定要切中要點,提高土地利用規劃體系的效率。
3、保證指標設置的彈性化。在規劃編制的過程中,指標的控制是無可避免的,因此,規劃的制定必須要保證指標設置的彈性化,其目的是降低信息不完整的特點帶來的規劃制定不科學,以及脫離實際情況的帶來的風險。
4、引入適當的公眾參與機制。我國土地利用規劃制度在制定過程中,可以適當的引入公眾參與的機制,其目的是為了推動土地利用規劃在土地資源配置,使其發揮更積極的作用。
5、規劃實施。構建規劃管理信息系統,保證各級規劃在實施過程中的信息數據的透明化。同時,實施保護規劃的價格屏障,加強重視價格機制,以期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規劃間的空白。此外,還應該不斷的提升土地利用規劃的法律地位,相關配套的政策措施,保證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到城市規劃、甚至其他的下級規劃,在各級政府單位的職責范圍內都能夠得到順利的實施。
參考文獻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措施范文3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估的思路
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2005年為規劃基期年,以2010年為近期目標年,2020年為規劃目標年,規劃期限為2006年至2020年,但由于規劃數據庫建庫基礎數據采用2009年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數據,各類土地開發利用與管理活動均以規劃數據庫作為實施依據,因此,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估以土地規劃數據庫為基礎,采用空間數據與屬性數據分析相結合、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對規劃重大背景變化、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規劃修改、預審及報批等實施情況、重點項目實施情況、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執行情況、規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規劃實施前景進行評估。通過全方位評估規劃的實施成效及問題,形成評估結論,為下一步開展規劃修改提供理論依據。
二、汕尾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估實證研究
隨著《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規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估修改試點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1〕41號)的下發,汕尾市被確定為國土資源部土地規劃定期評估和適時修改試點,率先開展規劃評估修改相關工作,本文結合深圳市、汕尾市兩市共同建設深汕特別合作區的重大背景變化,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對建設用地的需求,以汕尾市行政轄區范圍內的全部土地為評估范圍,以2010~2011年為評估期限評估汕尾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文中數據全部采用汕尾市國土資源局網上公告的數據。
(一)區域概況與規劃編制情況
汕尾市位于廣東省東南沿海地區,北緯20°27′~23°28′和東經114°54′~116°13′之間,東鄰揭陽市,與惠來縣交界;西連惠州市,與惠東縣接壤;北接河源市,和紫金縣相連;南瀕南海,與香港隔海相望。汕尾市現轄汕尾市城區、海豐縣(含合作區)、陸河縣、紅海灣經濟開發區、星都經濟開發區、華僑管理區、代管陸豐市,土地總面積約4862平方公里,總人口約330多萬人。
汕尾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于2008年開始編制,2011年1月14日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規劃期限為2006年至2020年。土地利用基礎數據采用2005年汕尾市土地變更調查數據,規劃底圖及規劃數據庫建庫基礎數據采用2009年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數據。
(二)規劃重大背景變化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規劃批準實施后,深圳市和汕尾市共同建設深汕特別合作區,位于汕尾市海豐縣鵝埠鎮、小漠鎮、赤石鎮和鲘門鎮,既是創新區域合作模式、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重要舉措,又是落實《廣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中“聯動融合,構建區域協調發展新格局”戰略的具體體現。深汕特別合作區的建設,將改變汕尾市產業發展格局,對建設用地的需求將大大增加。
(三)規劃實施情況
1. 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
汕尾市2009年農用地面積約為4126平方公里,占土地總面積的84.85%,建設用地面積約為409平方公里,占土地總面積的8.42%,未利用地面積約為327平方公里,占土地總面積的6.73%。
汕尾市2011年農用地面積約為4129平方公里(其中耕地保有量面積約為1078平方公里),占土地總面積的84.94%,建設用地面積約為414平方公里,占土地總面積的8.50%,未利用地面積約為319平方公里,占土地總面積的6.56%。
由上述可知,2010~2011年間,全市的土地利用結構發生了變化,其中農用地增加了3平方公里,建設用地增加了5平方公里,其他土地減少了8平方公里,社會經濟快速增長,建設用地需求不斷增加。
2. 規劃修改、預審及報批等實施情況
統計汕尾市規劃修改、預審和報批用地情況,截止2011年底,汕尾市行政轄區內沒有開展規劃修改和用地預審項目,用地報批均在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實施情況良好。
3. 重點項目實施情況
規劃實施期間,汕尾市嚴格按照現行規劃加快推進能源、交通、水利和工業等重點建設項目的實施和建設,促進區域投資發展條件的提升和經濟社會發展總量的增長。由于近年廣東省推進粵東地區快速發展政策,加快珠江三角洲的產業和勞動力轉移,汕尾市經濟社會發展速度加快,特別是交通能源項目、深汕特別合作區及各類開發區的建設,建設用地需求非常大,今后幾年建設用地供需矛盾將更為突出。
4. 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執行情況
根據汕尾市土地利用情況,參照《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規程(TDT 1018~2008)》及國土資源節約集約模范縣考核工作相關指標,結合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內涵,從建設用地利用程度、建設用地投入強度、建設用地利用效益三個方面選取建設用地節約集約評價指標,構建評價指標體系如下表所示。
通過汕尾市2011年與目標年2020年各項集約利用評價指標的對比,汕尾市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有一定提升空間,全市建設用地利用強度較高,達到了規劃2020年的節約集約利用目標;建設用地投入強度遠低于規劃到2020年的節約集約利用目標;建設用地利用效益對比規劃到2020年的目標仍有較大的差距。
5. 規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
在汕尾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期間,進一步增強了土地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健全完善了規劃實施管理機制,但還需進一步加強措施,例如推動土地整治專項規劃的編制與實施,建立土地規劃定期評估修改機制等。
(四)規劃實施前景分析
1. 約束性指標執行情況
汕尾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2020年全市建設用地目標為554平方公里,耕地保有量目標為1008平方公里,基本農田目標為878平方公里。汕尾市2011年建設用地面積約為414平方公里,耕地保有量面積約為1078平 方公里,基本農田未被建設項目占用,對比2020年目標,全市建設用地不突破目標,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均實施良好。
2. 規劃建設用地剩余空間分析
根據汕尾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的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減去已使用規劃建設用地規模,以及考慮到汕尾市各個縣區經濟社會發展對建設用地的需求,得出汕尾市可調整至深汕特別合作區的規劃建設用地剩余空間有5平方公里,規劃城鄉建設用地剩余空間有3平方公里,全部在汕尾市城區,其他縣市區剩余空間僅能滿足各自轄區內的用地需求。
(五)規劃修改的必要性
經評估,在深汕合作區及廣東省支持粵東西北地級市城區擴容提質的背景下,汕尾市經濟社會將迎來快速發展的機遇,城鄉格局將面臨重大調整,結合汕尾市發展戰略變化、基本農田布局制約城鄉發展、城鄉用地發展方向變化、中心城區內部分區域功能定位變化、重點項目與重大工程變化等五方面因素,修改汕尾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六)評估結論
規劃實施以來,強化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優化了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規范了土地開發秩序、提高了地方“依規劃管地、依規劃用地”的意識,在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保障重點建設項目民生工程用地需求、保護和改善土地生態環境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由于深汕特別合作區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編制完成后才提出建設的,規劃未預見到深汕特別合作區建設對全市城鄉發展布局的影響,需要對汕尾市域內的建設用地規模、布局、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和部分基本農田、耕地保有量布局進行調整修改。
三、結語
目前全國各地級市、縣已開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估修改工作,隨著《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期評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3〕25號)的下發,省國土資源廳也陸續出臺《廣東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估修訂工作方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估修訂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等相關技術文件,其評估思路和技術方法越來越完善,在實踐中仍有很多值得研究的地方。本次研究成果以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估為重點,為目前開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估修訂提供新的方法與模式參考。
參考文獻:
楊旺彬.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中心城區用地布局評估研究——以崇左市為例.大眾科技.2014(16).
劉慧穎.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估研究——以鄂爾多斯市東勝區為例. 西部資源.2013(01).
汕尾市人民政府.廣東省汕尾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評估報告(聽證簡本).2012.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措施范文4
關鍵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戰略環評;重慶市;秀山縣
中圖分類號:F27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34-0156-03
引言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地利用的結構和形式漸趨復雜,由此引發的生態環境問題愈加引起人們的關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通過調整土地利用的結構和空間布局,影響土地利用的方向和強度,進而對生態環境產生重要影響。2003年9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1]。開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對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科學性、促進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具有重要意義。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屬于戰略環境影響評價(簡稱戰略環評,SEA)的范疇,是指對土地利用規劃方案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價,并在此基礎上從生態環境角度提出規劃的最佳方案及其調整建議,同時提出消除或減緩規劃方案實施后可能產生的負面生態環境影響的對策與措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在規劃方案的形成階段就參與其中,及早從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角度出發,分析規劃方案可能引發的積極和消極影響,從而進一步改善規劃方案,從源頭上盡量減少產生不利影響的可能性。其優勢在于可以彌補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只考慮單個項目的環境影響、沒有從根本上認識土地利用可能引致的生態環境問題的不足。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能夠促進土地利用更好地向環境友好方向發展,并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權威性、全面性、可持續性以及可操作性[2~4]。
二、研究區土地利用現狀及規劃方案
秀山縣位于重慶市東南緣、武陵山腹地、渝、湘、黔、鄂四省(市)結合部,為重慶市最邊遠的區縣之一。地理坐標介于東經108°43′06″~109°18′58″,北緯28°09′43″~28°53′05″之間。根據2005年秀山縣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數據,全縣土地總面積246 361.31hm2,其中,農用地210 572.35 hm2、建設用地12 292.58 hm2、未利用地23 496.38 hm2,分別占土地總面積的85.47%、4.99%和9.54%。
本次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對上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97―2010年)進行的修編。規劃基期為2005年,規劃近期為2010年,規劃期末為2020年。秀山縣土地利用現狀及規劃方案(見下頁表1)。
三、評價的指標體系
本文采用“壓力―狀態―響應”(PSR)框架模型構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指標體系。PSR框架模型最早是由世界經濟合作組織在評價世界環境狀況時所提出的評價模式[5],其基本思路是人類活動會給環境和自然資源施加壓力,結果改變了環境與自然資源的質量;社會通過環境、經濟、土地等政策、決策或管理措施對這些變化發生響應,緩解由于人類活動對環境產生的壓力,維持環境健康[6]。
在土地利用中,壓力是指由于人類社會經濟發展對土地需求量的增加以及各種建設活動對土地資源造成的破壞而對土地資源產生的壓力。本文選取人口密度、城市化水平、人均GDP和耕地壓力指數這四個指標。
狀態是指土地受到外界的壓力作用使得土地利用結構和方式發生相應的變化或產生相應的影響。本文選取土地利用率、城鎮及工礦用地率和自然保留地面積率這三個狀態指標。
響應是指為了預防和減緩不合理的土地利用帶來的負面環境影響,政府和公眾作出的反應和采取的措施。本文選取城市綠化覆蓋率、森林覆蓋率和基本農田保護率這三個響應指標。
四、評價方法及結果
1982年,中國學者鄧聚龍教授創立灰色系統理論。灰色系統理論以“部分信息已知,部分信息未知”的“小樣本”、“貧信息”不確定性系統為研究對象,主要通過對“部分”已知信息的生成、開發,提取有價值的信息,實現對系統運行行為、演化規律的正確描述和有效監控。灰色系統的關聯分析是系統態勢度的量化比較分析,其基本思想是根據序列幾何形狀的相似程度來判斷其聯系是否緊密。曲線越接近,相應序列之間的關聯程度就越大,反之就越小[7]。
土地利用涉及社會、經濟和自然環境等諸多因素,由于因素信息的不確定性和不完全性,使得該系統成為一個灰色系統。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對象不同于一般的建設項目,評價一般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步,時限較長,評價時所能收集到的資料和信息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和灰色性的特點,因而可以應用灰色關聯分析法,通過比較規劃方案實施前后不同水平年環境序列與理想環境序列的關聯度,綜合評價規劃方案對環境的影響[8]。
1.確定參考序列和比較序列。參考序列就是作比較的“母序列”,記作X(k),一般選取最優指標集,記為:X(k)={x(1),x(2),…,x(n)},(k=1,2,…,n)作為關聯分析的原始參考數列。比較序列是與參考序列作關聯程度比較的“子序列”,記為:Xi(k)={xi(1),xi(2),…,xi(k)}。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根據土地利用的具體情況,按其可能給環境帶來的最佳影響或根據相關經驗以及環境質量標準確定參考序列,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前后的環境序列作為比較序列,利用其實施前后的環境狀況與理想或最優方案之間關聯度的大小對評價對象進行比較、排序[9]。
本文根據相關經驗和行業標準選取了各個指標的標準值,組成環境影響評價的參考序列;通過對秀山縣2005年土地利用現狀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方案(2006―2020年)中各項指標值的推算,組成環境影響評價的比較序列(見表2)。
2.評價指標的無量綱化。為消除由評價指標物理量綱不同帶來的影響,在評價之前,需將樣本中各指標進行無量綱化處理。本文運用SPSS軟件對原始數據進行無量綱化處理[10]。
3.計算關聯系數和關聯度。運用灰色建模系統IV軟件計算各比較序列中每一個指標相對目標序列對應指標的關聯系數以及各比較序列與參考序列的關聯度。其中:分辨系數ρ取0.5。
ζ=1,0.5167,0.6222,0.5196,0.3333,0.3982,0.4378,0.5912,0.3570,0.47151,0.6135,0.5588,0.8336,0.5629,0.6190,0.6908,0.5275,0.4052,0.33331,0.4106,0.4708,0.4988,0.3333,0.4005,0.4330,0.4390,0.4142,0.7505
關聯度為:R=(1,0.5248,0.6145,0.5151)
即2005年秀山縣土地利用現狀以及2010年和2020年規劃方案所帶來的環境影響與預期的環境標準的關聯度分別為0.5248、0.6145和0.5151。
4.評價結果分析。評價結果表明:秀山縣土地利用現狀與規劃方案帶來的環境影響與預期的環境標準的關聯度均大于0.5的水平,說明土地利用現狀與規劃方案帶來的環境影響都與環境標準比較協調;土地利用現狀與規劃方案帶來的環境影響與環境標準的關聯度呈現出先上升后下降的趨勢,即2010年規劃方案與預期環境標準的關聯度為0.6145,大于2005年土地利用現狀與預期環境標準的關聯度,2020年規劃方案與預期環境標準的關聯度為0.6145,小于2005年土地利用現狀以及2010年規劃方案與預期環境標準的關聯度。
規劃方案與環境的協調程度呈現出先上升后下降的趨勢,從評價指標看,主要是由于城市化水平的提高、耕地壓力指數的增加、城鎮工礦用地率的增加以及自然保留地面積的減少。即由于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使得城鎮工礦用地規模大幅增加,占用了大面積的耕地,同時大力開發荒草地等自然保留地為城鎮建設用地所需,導致環境質量下降。由于秀山縣境內礦產資源豐富,因此,礦產資源的開采及加工在一定程度上會導致礦區生態環境惡化,造成環境污染,影響環境質量。雖然森林覆蓋率有很大程度的提高,并對環境質量的改善起到了一定的緩解作用,但是由于城鎮工礦用地規模擴大帶來的環境破壞明顯大于森林覆蓋率上升帶來的環境質量的提高。
因此,在規劃方案實施的過程中,應該加大對耕地的保護力度,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提高人均耕地面積及生態用地面積,合理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堅持礦產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并重,加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次生災害控制,綜合整治礦區生態環境,建立礦產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機制。最終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結論與討論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通過調整土地利用的結構、規模和空間布局,直接影響到土地利用的方向和強度,其帶來的環境影響不容忽視。本文采用PSR框架模型,從土地利用的壓力、狀態以及生態環境的響應三個方面選出10個指標構建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指標體系,通過對比這10個因子在規劃實施前后的相對變化,預測規劃方案的實施對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程度。結果表明:本次規劃方案在優化環境、改善環境質量、促進土地的可持續利用等方面呈現出先上升后下降的趨勢。
目前,中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還正處于初期階段,相關理論和方法尚不完善[11]。文本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進行初步探討,嘗試采用灰色關聯分析法對秀山縣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方案進行評價。灰色關聯分析方法應用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領域尚屬嘗試,一定程度上豐富和發展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方法。灰色關聯分析因為自身的特點,對樣本量的多少沒有過分的要求,也不需要典型的分布規律,且不會出現量化結果與定性分析不一致的情況,運用此方法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較合理。但是常用的灰色關聯度量化模型求出的關聯度總為正值,不能全面反映事物之間的關系[12]。同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采用靜態的標準值作為參考序列,不能全面反映規劃方案實施的效果。因此,本研究的評價方法還有待改善。
參考文獻:
[1]陳文波,趙小敏,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理論與方法初探[J].江西農業大學報,2006,(1):134-138.
[2]賈克敬,謝俊奇,等.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若干問題探討[J].中國土地科學,2003,(6):15-20.
[3]蔡玉梅,鄭偉元,等.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J].地理科學進展,2003,(6).
[4]王永生.戰略環境影響評價與土地規劃環境影響評價[J].國土資源導刊,2006,(1):36-38.
[5]蔡玉梅,謝俊奇,等.規劃導向的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方法[J].中國土地科學,2005,(2):3-8.
[6]卞正富,路云閣.論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J].中國土地科學,2004,(2):21-28.
[7]劉思峰.灰色系統理論及其應用[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4:50.
[8]曾光明,楊春平,曾北危.環境影響綜合評價的灰色關聯分析方法[J].中國環境科學,1995,(4):247-251.
[9]荀文會,劉友兆.土地整理環境影響評價的技術方法研究[J].國土資源科技管理,2005,(22):10-14.
[10]孫健衛,黃賢今,等.基于灰色關聯分析的區域農業循環經濟發展評價[J].江西農業大學報,2007,(3).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措施范文5
關鍵詞:兩規;差異;協調;建議;長沙市
中圖分類號:F29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27-0154-02
一、現實意義
“兩規”既有聯系,又有較多差異。計劃與規劃的不協調是“兩規”不協調的根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分別體現著計劃與“規劃”的特性。“兩規”都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作為依據,進而分析和研究用地布局,進行土地資源優化,合理實施征地和流轉,切實提高集約利用效率,實現城市建設和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因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基本國策的提出,耕地紅線、土地利用規劃等詞匯隨即擺上臺面,故理清“兩規”的差異,實現“兩規”相互協調和銜接,具有不可替代的現實意義。
二、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差異
合理利用兩個規劃,在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經濟和環境的宏觀規劃的目標上是一致的。但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在特定的焦點上還是有一定差異。
1.兩規的核心支撐法規體系差異。城市總體規劃法規體系由《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城市規劃條例》等組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法規體系是由《土地管理條例》、《土地管理法》、《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規程》等組成。
2.兩規的規劃管理體系差異。由“兩規”產生的規劃管理體系在中國尚未形成一個統一的行政規劃系統。現在,不同的部門分別負責規劃,發展改革部門管理著社會發展規劃和國民經濟的發展,土地規劃又由土地部門管理,城鄉規劃部門負責建設與管理,交通專項規劃、水利、農業、電力分別由各自的部門負責組織。
三、長沙市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協調的內容
依據《長沙市城市總體規劃(2003―2020)》和《長沙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長沙市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控制指標(見表1)。
1.加強與主體功能區規劃的銜接。基于功能區土地利用的劃分,進一步明確了四類建設用地(允許建設區、有條件建設區、限制建設區和禁止建設區)管制分區的建設,并明確區域規則,提出了這四類功能區土地使用要求。(1)允許建設區主要用于城市、鄉鎮工業發展,按照依法批準的相關規劃具體安排土地。(2)有條件建設區在不突破允許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情況下,土地面積可用于布局調整規劃,或農村建設用地整治潛力指數施工中的應用。(3)限制建設區內,應該大力開展土地整治特別是基本農田建設的綜合整治,促進耕地質量的提高,提高土地綜合生產能力。 (4)禁止建設區內,土地主要用于生態環境的保護建設,嚴禁在禁止建設區內進行與主要功能不符的建設活動。
2.強化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的銜接。城市總體規劃中將逐步增加城市的區域規劃強度和農村地區的統籌力度,在確保健康和諧發展的同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協調指導思想逐步確立。通過對城市和農村地區的協調發展,城市支持農村,實施工業反哺農業,促進工業向園區集中,向產業集中,郊區和農民向城市集中,構建了一個完整的服務體系。按照生產發展,生活富裕,村容整潔,民主管理,鄉風文明的原則,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在嚴格保護基本農田的基礎上,對農村土地流轉循序漸進地實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合理引導農村土地流轉為城市建設用地,加強城市反哺農村,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3.加強建設用地總量調控。調控城市和農村建設用地的過程中,全面推進城市建設用地的結構不斷優化,實現土地集約利用的規劃目標。在長沙市建設用地總量的測定中,不僅要充分考慮基本農田和其他要素的保護,也可根據不同地區的土地用途管制和發展的要求,從總量和空間分布角度,與城市總體規劃充分協調,確保實現城市總體規劃與實施。
四、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協調建議
1.建立兩規相協調的規劃法規體系。(1)法規體系的完善。協調“兩規”先協調“兩法”,即協調《城市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因此,需要修改兩部法則的部分內容,從而協調兩法的關系。其次,制定區域規劃法。編制區域規劃是協調兩規最好的方法,若把城鎮體系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當作區域規劃的兩個專項規劃進行編制和協調,那么矛盾也將不復存在。建立完善的區域與城市規劃法體系,制定區域規劃法是必要的,如果沒有區域規劃法作為區域規劃的法律依據,就會導致相應的規范缺位。(2)用地分類標準的完善。針對用地標準分類的差異,應以《全國土地分類》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中的一套為基調,對另外一套進行協調,使兩套分類標準同時具有較強的可比性和可操作性。
2.建立兩規相協調的規劃編制體系。(1)規劃指標的協調。第一,要研究人口及人口規模。在人口統計方面,統計、公安、計生等部門應制定可操作性強的方法和措施,對本地區流動的人口數據進行統計和分析,并結合人口普查數據進行更新。同時,對于環境容量應加強研究能力,使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達到在人口規模上的同一水平。第二,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劃分。對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劃定時,城市總體規劃不應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范疇,而且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建設內涵上必須保持一致的定義。為了保證城市用地在內涵上的一致性,以及保證在用地指標上兩個規劃的一致性,在兩個規劃的用地分類時應盡可能地對建設用地的分類保持內涵上的定義相同,建設用地這一大類下的各中類的外延和內涵至少要保證相同。(2)“兩規”在編制內容上進行明確分工。“兩規”在編制內容上有很多相似或者相同點,因此務必明確各自的編制重點,避免在同一編制內容上的重復。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應放在糧食安全的確保上和耕地的切實保護上,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等非農用地。
本市城市總體規劃應樹立整體觀念,統一規劃行政管轄范圍內的各種類型的工業園區、開發區、城鎮、村莊和集鎮建設,明確各級、各類產業園區和城市開發區的用地規模、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
3.建立兩規相協調的規劃實施體系。(1)區域規劃體系的構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在空間區域規劃上的具體實施,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則是進一步深化,銜接兩者的路途還很遙遠,除了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設用地規模以外,區域范圍內的資源環境保護問題、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各類產業園區和農村居民點布局等都是兩者協調須首要關注的問題。(2)整合區域規劃管理權利。法定的權威機構與區域規劃工作的開展是密切相關的,它可以是負責組織規劃的編制和審核,并監督實施規劃,使各部門、行業、區域位置的觀點和立場相互融洽,并及時調整發展過程中的新問題,進一步修改和評價計劃。
五、結語
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協調問題牽涉多個方面,而且規劃布局也是因地制宜,空間概念很強,今后可以從獲取基礎圖件、3S綜合運用等方面進一步完善。
參考文獻:
[1] 魯春陽.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的關系研究[J].平頂山工學院學報,2007,(4):1-2.
[2] 張瑞平.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協調發展研究[D].蘭州:蘭州大學碩士論文,2006:20-25.
[3] 王素萍,杜艦.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矛盾與協調[J].中國國土資源經濟,2004,(12):6-8.
[4] 唐蘭.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銜接方法研究[D].天津:天津大學博士論文,2012:33-37.
[5] 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政府.長沙市城市總體規劃(2006―2020)[S].2012.
[6] 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政府.長沙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3―2020)[S].2013.
[7] 蕭昌東.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發展規模相協調探析[J].城市規劃匯刊,1999,(2):36-37.
[8] 蕭昌東.“兩規”關系探討[J].城市規劃匯刊,1998,(1):29-33.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措施范文6
關鍵詞:城市規劃;土地;土地利用規劃;協調
一、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關系
1、二者之間的聯系
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是國民生產建設的重要基礎,城市規劃的核心是為了城市建設發展而提出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則是以土地的合理利用為核心的,二者都注重對土地資源的優化利用,強調土地的基礎性,從宏觀到微觀層面,都對土地結構、資源進行綜合的調整、配置,總體而言,城市規劃互相聯系,相互補充,二者在土地規劃的目標上是一致的,都是為了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的發展,不同的是城市規劃的發展主要范圍在城市,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范圍是區域性的,城市規劃根據城市的規模、功能、特點、發展方向確定,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設計到轄區范圍內的土地綜合開發、利用、保護、整治等。由此可見,城市規劃需要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具體標準的指導下,結合城市的環境、性質等,明確城市規劃的內容與要求,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要考慮到城市發展空間的需求。
2、二者之間存在的矛盾
近年來,我國城鎮化進程加快,對土地利用的需求不斷增大,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差距逐步加大,甚至存在相互矛盾、沖突的地方,不僅影響了城市建設的總體效率和質量,也不利于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目前,我國城市規劃主要是根據城市范圍內經濟與社會發展的計劃來利用土地,這一規劃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則是從區域土地資源特點、功能及耕地保護等層面對土地的利用做出規劃,這一規劃主要依據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雖然二者的法律地位相同,但是側重的內容不同,采取的規劃方法、統計的數據也存在較大的差別,在數據處理上缺少銜接性,尤其是在農村耕地日漸減少、污染加劇的情況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更強調從農村土地保護的角度來制定規劃,而城市發展則要求拓寬城市發展空間,對土地的要求較高。由此可見,城市規劃要求最大限度地實現土地的空間功能,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則偏向于對建設用地總量的控制。城市規劃與土地總體利用規劃的矛盾,不僅體現在法律依據、指導思想的不同,還體現在執行、行政上的不同,城市規劃有地方政府根據地方經濟發展要求制定的,體現了地方意志,而土地總體利用規劃則是根據中央對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實施的,這也導致了在實際的規劃執行中,城市規劃與土地總體利用規劃存在不協調、甚至矛盾的地方。
二、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協調
1、法規體系的協調
由于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法律依據上存在差異,因此,應從法律上進行恰當的修改,調整,使《城市規劃法》與《土地管理法》相互協調,補充,如在《城市規劃法》中適當地增加對土地資源保護開發、合理控制的內容,加強對城市有償使用土地的規劃管理,在《土地管理法》中也可以加入社會公眾參與、責任的條款,讓社會公眾、行政主體更加積極地參與到土地的合理利用及保護中,體現城市文明發展對土地利用的意義。同時,還可以結合我國區域及城市發展實際,加強區域性的土地規劃法律法規體系的建立,促進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協調互補。
將我國現有的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空間規劃法規體系相協調,
2、行政體系的協調
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行政管轄部門、管轄范圍上需要根據規劃的總體目標、規劃實施的模式,進行科學、有效的創建、協調。為此,可以從中央一級建立統籌規劃的行政管理機構,或結合建設、交通、城市規劃、環境、土地資源等部門,以省、市、縣(鄉)逐級進行規劃管理,省級及以下的管理機構需要接受上級行政規劃部門的監督、檢查與考核,由此,以統一的管理機構,結合區域規劃的實際,以整體性、科學性、協調性為原則,促進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發展的一致性。另外,還要建立公眾性的規劃委員會,引入人民代表、工程師、規劃師、建筑師、開發商等公眾作為規劃委員的成員,實施對土地規劃的監督,在增強公眾對土地規劃參與積極性的同時,也有助于防止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行政管理上的效率低下,腐敗等問題。
3、編制體系的協調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城市規劃具有指導作用,城市規劃師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從屬與內容。雖然二者的側重點不同,但是在規劃的編制中,應以相互補充的依據為基礎,使二者相互促進,共同為現代社會文明及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奠定堅實的基礎。
在編制城市規劃的過程中,應明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指導價值,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土地利用結構、內容等,進一步解決城市土地供需之間的矛盾。在城市規劃中,還應加強對鄉鎮、村莊、產業園區、開發區等區域范圍內的規劃,引導不同類型的功能區域能夠對交通、基礎設施、風景園區、重點保護區、生態園區、工業園區等踐行合理的土地建設控制要求,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空間分布、建設指標設置提供一定的依據。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中,除了對土地進行全面、具體的分析、研究外,還應該適當地結合城市建設發展方向及實際,補充城鎮用地結構、功能,對城市土地規劃提供更加切實的指導。使城市規劃能夠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所提出的標準進行科學的設定。在編制上二者還應明確各自的重點,避免重復或矛盾。
4、運作體系的協調
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是區域規劃中必不可少的內容,為了促進區域范圍內人與自然、經濟與社會的和諧發展,應以區域規劃為協調運作的平臺,在加強自身規劃質量的同時,遵循國家、區域、公眾的利益,積極溝通、合作,使規劃的各項要求能夠得到最大程度的實施,在二者運行過程中,管理部門、職能機構應本著發展區域社會、經濟的目標,在合理利用、珍惜、保護土地的基礎上,促進人、生態、城鄉的協調發展。
三、結論
綜上所述,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本雖然在法律依據、編制性質、內容、運行體系上存在不同之處,在具體的規定上甚至存在矛盾的地方,但是二者的目標是一致的,為了促進二者的協調,充分發揮二者在現代社會中的互相補充、促進的作用,應從法規體系、行政體系、編制體系及運行體系上進行全面、深入的協調,以更好地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指導作用,使城市規劃更加科學、細致,進而推動我國社會、經濟、生態、文化等各方面的發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