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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材料學范文1
文物保護的三個主要內容中,都是采用化學原理或化學方法來實現的:通過儀器分析文物的化學成分和結構,結合化學原理來研究文物的損害機制,根據不同的機制選擇保護文物的最好材料和有效措施,使其能夠盡量保持文物良好的狀態形象,減緩其氧化過程,減少其他物質的腐蝕性破壞。化學溶劑在文物保護中主要用于文物的外層保護,作為防護劑或緩蝕劑來保護文物,隔絕或減緩外部環境對文物的侵蝕破壞,但對于不同類型的文物所采取的保護處理措施需要根據文物自身的特性以及破壞原因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文物根據不同材質主要分為:金屬文物、石質文物、竹木文物、絲織文物、紙質文物等,每一種類型的文物都有量身定制的保護處理方法,同一類型的不同文物也需要區別對待,保證每件文物的保護措施都可以收到理想效果。金屬文物,主要是青銅器和鐵器,主要保護措施是對其進行防腐蝕處理,主要處理程序是對文物進行除銹后,外表涂緩蝕劑,減緩環境中的空氣、水、土壤等對文物的腐蝕作用,主要采用有機硅材料、微晶石蠟、醋酸乳液、丙烯酸乳液進行金屬文物的保護作用。石質文物,包括可移動的文物和不可移動的文物,主要保護措施是對其進行防風化處理,主要處理程序是對文物進行清洗后加固,然后外表層涂刷防護劑,保護文物不受外界環境的侵蝕。由于不可移動的文物環境復雜,對化學溶劑的要求比較高,需要有防水性、透氣性、耐候性等特性,目前主要采用硅樹脂和氟樹脂作為石質文物防護劑。竹木文物,由于其自身比較難于保存,所以需要更好的文物保護措施,主要處理程序是對文物進行干燥后,進行滅蟲,最后涂防火材料,保證文物的安全性,對文物的干燥可采取自然干燥法、醇醚聯浸、冰凍升華、高分子材料滲透聚合法等,文物防火材料可以選用過氯乙烯樹脂、氯化橡膠、酚醛樹脂和氨基樹脂等進行處理。絲織和紙質文物,主要是防霉、防蛀、防老化,由于文物比較脆弱,所以并不是適合采用化學溶劑進行保護。
在目前文物保護工作中常用的化學溶劑多為合成高分子材料,但這些材料大多都采用以苯、甲苯、丙酮、醇等揮發性有機溶劑,不僅制作成本高,還會在文物保護使用中造成環境污染,而且保護效果也不是十分理想。例如溶劑型有機硅樹脂作為石質文物的防護劑時,由于下大雨時水能滲透到薄層底下并溶解巖石表面的鹽分,氣候變干后鹽分結晶生長,增加壁孔壓力,這樣多次循環后使處理層附著力變弱,以致剝落。而其他溶劑也會在石頭表面形成了不可滲透的薄膜,石頭表面的水不易干燥,于是水向石頭深處滲入,將鹽分移動到石頭表面附近沉積為風化物,久而久之使石頭破裂。綠色化溶劑就解決了上述問題,綠色化溶劑的透氣性比溶劑型樹脂好得多,更適合于石質文物的保護。例如最新研究成果雙組分水性氟樹脂,透氣性和環保意義均優于傳統溶劑,耐沾污性、耐水性、耐酸性都相當好,同時無光澤,符合修舊如舊的原則,而且透氣性很好,在常溫常壓下,可使涂層內的水分揮發出來,保持石質文物內水的平衡,漆膜不易起泡脫落,這種溶劑將會在文物保護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
二、綠色化溶劑對文物保護的影響
綠色化溶劑作為新興的研究成果,為文物保護帶來了新的研究方向,不再拘泥于傳統合成高分子材料的應用研究,改變了以往文物保護中材料選擇的局限性,隨著研究的不斷深入,相信有更多的適用于文物保護的綠色化溶劑應用到實際工作當中,這不僅僅是材料的革新,更是文物保護中的綠色環保意識的成熟。綠色化溶劑以其成本低廉,環保健康的特點,比傳統材料更具優勢,在性能上也更勝一籌,在文物保護領域將會逐漸擴大適用范圍,逐步替代傳統高污染的材料,也會給文物保護帶來更深遠的影響。首先,綠色化溶劑大幅度減少了文物保護工作對環境的污染程度。傳統的文物保護材料中有大量的揮發性物質,這些物質揮發后會對環境產生一定的污染和破壞,尤其對于一些大型的不可移動文物,需要進行大規模的防護保護,必然會使用大量的防護劑,完成文物保護后,這些揮發物質污染文物附近的空氣、土壤和水源等,甚至會反過來污染文物,造成文物的損壞加劇。而綠色化溶劑就解決了環境污染的問題,主要以水為溶劑的防護劑,對環境是無害的,對文物周圍的環境基本沒有影響,對文物本身也不會造成污染,而且對文物保護工作人員也是無毒無害的,也保證了工作人員的免受污染影響。其次,綠色化溶劑提高了文物保護工作的效率。本著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目的而進行的綠色化溶劑研究,已經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在文物保護工作中引進綠色化溶劑,得到的結論是明顯優于傳統的高分子材料。優勢不僅僅體現在環保的方面,在文物保護的透氣性、耐久性等特性上都略勝一籌,而且制作成本也明顯降低,達到了意想不到的成果。這不僅可以解決了文物保護工作中的污染和自身保護問題,還提高了文物保護的效率和資金利用,改善了傳統材料容易失效,需要反復保護的缺點,為文物保護工作贏得了更多的優勢。再次,綠色化溶劑促進了文物保護工作領域的綠色意識。綠色化溶劑在文物保護工作中的采用,不僅解決了環境污染的問題,還提高了效率,這大大促進了在文物保護領域的綠色環保意識,在采用環保措施的同時,其他方面也得到了相應的提高,這將會是一個雙贏的局面,降低成本也會促進更多方面采用環保的材料,從文物保護領域也可以擴展到其他領域,促進環保產業的不斷發展,也同樣會帶動文物保護領域的研究新進展。
三、總結
文物保護材料學范文2
1.不改變文物原狀在長期的文物保護工作中,人們將不改變文物原狀作為其保護原則之一,不改變文物原狀是指在文物保護工作當中,使文物原有的形狀、顏色、結構、材料和工藝都不進行改變,使文物保存原有的形態和制作工藝,使其能夠反映當時的文化特征。2.考古現場文物保護的原則在文物保護工作中,考古現場是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這屬于文物保護的特殊場合,在這種情況下,需要遵循少干擾、可再處理、可逆性和事先取樣的原則,從而確保考古現場的文物保護工作。3.選擇文物保護材料的原則能夠稱之為文物的都具有不可再生性,所以對文物進行保護過程中所利用的材料也需要具有特殊功能,與普通的保護材料之間具有較大的差異性,因此對其保護材料進行選擇時,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不僅要具長期耐久性、性能最佳,同時還要具有可逆性和不改變外觀的原則。
二、文物保護理念
1.保護為主,全面發展在進行文物保護工作當中,其工作的核心即是要以保護為主,即把遺產本體和原生環境的保護和保存放在首要的位置,這是文物保護工作的重點,同時也是文物保護工作得以全面、健康發展的基礎。由于在我國長期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當中,始終將保護放在次要的位置,而對文物的利用更為重視,所以在文物保護工作中呈現一種怪現象,在對遺產進行申報和建設工作中處于極其積極的態勢,而當申報完成后,則對遺產的保護工作處于弱勢,這就使文化遺產沒有得到很好的保護,由于保護工作的不利,則直接影響到遺產的開發利用。所以在文物保護工作當中,需要我們堅持以保護為主,全面發展的理念來進行。因此在實際文物保護工作中我們需要做到以下二點,其一,要充分的理解保護和利用之間的關系,明確二者之間即是相互對立,又是相互統一的關系,是互為目的的,所以在保護工作中需要將保護為主的理念貫穿于整個過程當中。其二,需要有專門的機構來進行文物保護工作,同時還要加強對人員的專業培養和教育,從而努力提高文物保護人員的素質和技能,使文物得到永久的保護和利用。2.搶救第一“搶救第一”是彌補文化遺產保護缺憾的一種方法,同時也是文化遺產所具有的不可再生性理念在工作中的體現。文化遺產作為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文化遺存,有著不可再生的突出特點。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給遺產保護工作的社會環境也帶來了很大的沖擊,大規模的經濟建設給文化遺產工作帶來了機遇,同時也帶來了挑戰。許多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文化遺產仍然存在著不同程度的險情;各種對遺產的“建設性”破壞事件時有發生;文化遺產保護經費嚴重短缺;文化遺產保護隊伍人才匱乏等。這些已成為保護文化遺產時不我待的緊迫任務。因此,文化遺產的文物保護理念與科學發展觀保護搶救工作已刻不容緩。首先,必須改變守攤吃飯的陳舊觀念,要認識到文化遺產不可再生性及保護搶救的緊迫性。其次,要堅持遺產保護的經常性,保護也是一種搶救,要注意日常保護的連貫性,不能片面地強調遺產的大修,日常養護及時,會避免大修而帶來的不必要的損害,從而延緩它的壽命。3.合理利用“合理利用”是文化遺產保護的目的,是在確保遺產安全和永久保護的前提下,充分發揮遺產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用保護提高遺產的利用率,以利用促進保護的規范化。保護是為了更好地利用,利用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文化遺產是社會歷史發展的見證物,其存儲的信息不會自動釋放出來,需要我們去挖掘、去認知、去揭示、去升華,而其本身的不可再生性,又決定了在利用的同時,要考慮其利用的合理性,即怎樣才能最大限度發揮其社會教化作用,使其珍貴的信息資源盡可能長久地延續下去,這應該是我們認真思考的重要問題。因此,要樹立在保護、搶救、管理的基礎上進行合理利用的理念。所謂“合理”,一、利用是否合理,要掌握一定的尺度,確定一個保護破壞之間的界限,超越了這個尺度,影響到文化遺產的保護即是不合理的;二、利用的目的是重在經濟效益還是應發揮文物的社會教化功能。顯然,前者是不合理的,而后者的利用如果危害到保護,同樣也是不合理的,只有將上述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才算是真正的“合理利用”。文化遺產的教化功能,即教育、科學、藝術等功能,都可以得到充分的利用和發揮,但利用必須樹立“合理保護”理念,在適度的前提下,將保護貫穿于利用的始終,絕不能是進行無節制、非理性的利用。
三、結束語
文物保護材料學范文3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省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財政部、國家文物局頒發的《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文物行政部門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護單位,文物行政部門所屬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管理和研究機構等文物單位。
第三條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包括中央財政補助我省的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和省財政設立的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兩部分。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由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共同管理。
第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國家用于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的規定,文物保護所需經費應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決。地方政府解決確有困難且符合本辦法規定使用范圍的項目,可申請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
第五條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堅持“突出重點、??顚S?、注重實效”和“統籌安排、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六條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應接受財政、文物、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使用范圍和支出內容
第七條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范圍:
(一)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搶險、維修、保護和安全技術防范、消防;
(二)經批準的重要考古項目的調查、搶救性發掘、資料整理、報告出版;
(三)省級博物館館舍、重要文物庫房的維修;
(四)三級以上(含)珍貴文物(標本)征集;
(五)三級以上風險單位的安全技術防范、消防;
(六)重要出土文物和館藏珍貴文物的科技保護;
(七)經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批準的其他項目。
第八條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支出內容:
(一)文物維修保護項目支出,主要包括勘測費、規劃及方案設計費、材料費、專用設備購置費、施工機械使用費、人工費、監理費、維修資料出版費、管理費等;
(二)文物考古調查、發掘項目支出,主要包括調查勘探費、測繪費、人工費、出土文物修復費、考古遺跡現場保護費、占地補償費、報告出版費(含資料整理費)等;
(三)博物館館舍、文物庫房維修項目支出,主要包括規劃及方案設計費、材料費、專用設備購置費、人工費、施工機械使用費等;
(四)文物征集項目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標本)收購費、采集費、捐贈獎勵費、調查鑒定費等;
(五)安防、消防項目支出,主要包括規劃設計費、設備器材購置費、材料費、監理費、管理費等;
(六)文物科技保護項目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論證費、試驗費、人工費、專用藥品藥劑費、材料費、專用設備購置費、聘請專家費等;
(七)經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批準的其他開支內容。
第九條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范圍和支出內容應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專項補助經費的申請和審批
第十條各市財政局、文物行政部門和省直文博單位為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申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各縣(市)申請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時,需經市財政局、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后,聯合向省財政廳、省文物局提出申請。
越級上報或單方面上報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申請單位應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向省財政廳、省文物局報送下一年度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申請和相關材料。申請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相關材料,包括《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申報書》(格式另發)、《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申報匯總表》(格式見附件一)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請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報送。以上申報材料均包括文字、圖片等書面材料和軟盤。
專項項目預算編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科學規范的原則。有預算定額的,按定額計算;無預算定額的,按概算工作量和費用構成計算,各種取費按有關規定計取。預算作為竣工財務決算驗收的依據。
第十二條根據《*省省級預算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省財政廳、省文物局對申請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項目建立項目庫進行管理。編制年度預算時,省文物局按照本年度工作重點和有關要求,從項目庫中篩選項目,經省財政廳審核后列入部門預算。經批準的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預算由省財政廳下達省文物局執行。
申請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項目由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共同審核匯總后,上報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
第四章財務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實行“專項申報、逐項核定、按進度撥款、年終核銷支出、項目完成后結報”的財務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負責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各市財政局、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地使用的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財務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確定后的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由省財政廳下達預算批復或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聯合下達專項補助經費的通知,結合項目實際實行政府采購、財政集中支付或撥付部門。對使用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大型項目,根據地方資金的到位情況,結合工程進度一次或分次撥付資金。
第十六條項目完成后的結余資金,原則上收回省財政廳,經省財政廳或國家文物局同意,可以調劑到其他項目,優先調劑到該項目單位的其他項目使用。
第十七條如遇特殊情況需調整或變更已批準項目或內容的,由申請單位向省文物局提出申請,省文物局報省財政廳或國家文物局批準后,方可調整或變更。
第十八條年度終了,項目單位使用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應向申請單位報送《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決算表》(格式見附件二)。申請單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將《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決算匯總表》(格式見附件三)報省財政廳、省文物局(省直文博單位直接報省文物局)。使用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按國家規定的格式依照上述時間和程序上報。
第十九條各項目單位要加強項目實施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專項資金支出的內控制度。
第二十條項目單位應加強項目資金的收支核算。每項??顟陀^真實地單獨核算。一項??畎ㄈ舾勺禹椖康?,還應對子項目進行單獨核算。明細核算科目應按規定的支出內容設置。
第二十一條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完成后一個月內,出具項目總結報告和財務決算報告,由市文物行政部門行文上報省文物局,抄報省財政廳(省直文博單位直接報省文物局)。省文物局會同省財政廳組織驗收(或國家文物局直接組織驗收)。對重點項目由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或國家文物局組織專家、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業務和財務評價。
第二十二條項目單位應將有關項目的申報文件、批準的設計方案和預算、工程竣工總結報告、竣工決算報告、上級有關部門的驗收結論和審計結論等相關資料立卷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條已批準補助并撥款的省級補助項目,在收到撥款后半年內無故仍未開始實施的,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將對該項目予以撤銷,并將已撥經費調至其他項目使用。
第二十四條使用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將暫緩撥款或不予撥款,并責令其停止施工。
(一)沒有按照批準的方案、項目內容和預算范圍使用經費的;
(二)被查明為虛報補助項目的;
(三)地方承諾的資金沒有到位的;
(四)其他不具備開工條件和應暫緩撥款的項目。
第二十五條使用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將分別給予項目單位停止撥款、暫停核批新項目、收回補助經費等處罰,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觸犯法律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補助項目內容或設計方案的;
(二)虛報補助經費預算的;
(三)挪用專項補助經費的;
(四)因管理不善,給國家財產和資金造成損失和浪費的;
文物保護材料學范文4
山西省文物保護工程檢查管理實施細則全文第一條 為加強文物保護工程事中管理,規范文物保護工程檢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家文物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檢查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省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保護性設施建設、遷移等文物保護工程的檢查(以下簡稱工程檢查)。
第三條 工程檢查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由審批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工程檢查部門)負責實施。
第四條 工程檢查部門應自行組織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開展檢查工作。檢查組人員不得少于三人,包括專家一人。參與工程檢查的專業機構和專家應具備相應的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并遵守回避制度。
第五條 工程檢查內容主要包括工程程序管理情況、工程質量和效果、工程資料、工地安全等。
(一)工程程序管理情況包括:工程項目申報審批、招標投標與合同、技術交底、工程施工組織管理、工地業主代表、施工單位技術人員、安全員及資料員等配備及到崗到位情況、工程技術交底、圖紙會審、工程洽商及變更手續,抽查檢查結論、隱蔽工程驗收和階段性驗收等。
(二)工程質量和實施效果包括:技術方案落實情況,文物保護原則遵守情況,傳統工藝使用和新技術、新材料試驗情況;施工技術、工藝、做法符合質量要求情況,施工材料和構件檢驗、檢測情況,工程各分部分項及重點工序的實體質量評定情況,隱蔽工程質量情況,外部觀感效果和工程效果評價等。
(三)工程資料包括:與工程相關的勘察設計(如技術方案、施工圖、概預算)、施工(如施工日志、工序記錄、質量檢查記錄等)、監理(如監理日記、月報、旁站簽證、材料見證取樣記錄等)、以及工程審批和管理等方面技術類和經濟類文件。
施工前的文物保存狀況,拆除、更換的構件,重要施工做法,新技術和新材料的試驗過程,隱蔽工程等,應保留影像檔案資料。
(四)工地安全包括:工程安全規范執行、安全防護設備配置、文物和施工人員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工地現場文明施工等。
第六條 工程檢查應兼顧文物保護工程的工作特點,根據工程規模、投資、工期等應合理確定時間節點,適當增加檢查頻次。
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根據工程進度,適時開展工程檢查,按季度匯總上報轄區內工程進展情況。
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對轄區內國、省保單位的文物保護工程項目原則上在每項工程施工進度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時,應組織現場檢查一次。并將施工人員到崗到位、工程審批手續、工程設計變更和洽商、工地安全、工程進度及施工質量等情況作為檢點。
省古建筑質量監督站受省文物局委托,根據工程進度、規模,對基礎、隱蔽、建筑構架安裝工程以及屋面瓦瓦等重要節點組織開展抽查、檢查。對備案注冊的國、省保單位的文物保護工程,在竣工驗收前每一項目至少抽查、檢查兩次??缒甓裙こ虘磕曛辽俳M織一次工程檢查。
第七條 省文物局根據省古建筑質量監督站及市級文物部門的檢查情況報告,對國、省保單位的文物保護工程,在竣工驗收前組織開展隨機抽查、檢查。
第八條 檢查程序
(一)工程檢查部門根據工程性質和內容,組建檢查組。
(二)制訂檢查計劃,發出檢查通知。
(三)組織現場查驗。查看工程現場,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提供相關工程資料并接受質詢。
(四)召開檢查工作會議。檢查組聽取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工程情況匯報;檢查工程檔案資料,開展工程技術、程序的合規性核查。
(五)評議并反饋意見。檢查組根據現場檢查情況,填寫《文物保護工程檢查表》、《文物保護工程資料核查表》,并由檢查組成員簽名,做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檢查結論,現場反饋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六)委托專業部門開展的工程檢查,檢查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檢查組應向工程檢查部門提交檢查報告。檢查報告應說明檢查時間、組成人員、檢查過程,工程情況等內容,重點說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整改建議等,并附相關檢查表格。
(七)工程檢查部門應根據檢查報告,在檢查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向被檢查工程的業主單位和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書面反饋檢查結果和整改要求。
第九條 檢查組在工程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應當場下達整改通知書(見附件),并由業主單位及時組織整改。由市級文物行政部門督導整改并查驗整改落實情況。
第十條 檢查組成員應在規定權限范圍內進行檢查,如實填寫檢查表,做到客觀、全面、準確,并對檢查結論負責。檢查報告、整改情況等文件資料應納入工程檔案,并作為竣工驗收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按季度核實、匯總轄區內國、省保單位文物保護工程的進展情況,上報省、市文物行政部門。
市文物行政部門根據本轄區內的工程檢查工作情況,認真編寫年度檢查工作報告,并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上報省文物局。
省古建筑質量監督站按月匯總上報抽查、檢查簡報,編寫年度檢查工作報告,并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上報省文物局。
第十二條 未按規定開展檢查、未及時提交年度檢查報告的,省文物局視情況予以通報,并責令整改。
檢查組成員存在違反檢查程序、弄虛作假行為的,由工程檢查部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檢查工作所需經費應列入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年度部門預算,由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山西省文物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文物保護獎勵措施(一)認真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保護文物成績顯著的;
(二)為保護文物與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斗爭的;
(三)將個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獻給國家或者為文物保護事業作出捐贈的;
(四)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
(五)在考古發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
(六)在文物保護科學技術方面有重要發明創造或者其他重要貢獻的;
文物保護材料學范文5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文物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有保護本行政區域內文物的職責。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文物的義務。
第四條:*市文化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h級市文化局負責保護和管理本轄區內的文物。公安、工商、規劃、國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海關,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按各自職責協同管理。
第五條:市、縣級市文物管理委員會協助本級人民政府研究和審議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事業費和文物基建費分別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由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市、縣級市每年的正常文物維修費按實際需要在城市維護費中列支。重大的考古發掘項目、文物搶救項目和大型的博物館基建項目所需經費按實際需要撥給專款。鼓勵多渠道籌措文物保護基金,支持文物事業。
第七條:市、縣級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革命遺址、紀念建筑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需確定為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應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八條:市、縣級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劃出保護范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置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管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九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須經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文物保護區內,不得新建影響文物風貌的建筑。
第十條:因建設工程特別需要而必須遷移、拆除已公布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應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該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須經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決定。遷移、拆除經人民政府登記但尚未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須經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遷移、拆除的文物保護單位,拆遷單位應詳細記錄、測繪、登記、拍照、攝像,將資料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存檔。拆除文物保護單位有文物價值的材料應交由文物管理部門保存,用于文物建筑維修,屬公房的材料,應無條件移交,屬非公房的材料則作價移交。經批準遷移的文物保護單位,建設單位應負責按原狀恢復修建,其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拍攝影視片、拓碑文、復制文物、拍攝陳列室的文物資料,須先征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并與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部門簽訂協議書,交納文物保護費。
第十二條:在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修建、擴建、新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其設計方案應先經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按報建程序辦理報建手續。
第十三條:涉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項目,未經該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該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批準建設項目和征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產權。
第十四條:劃定開發區或進行小區改造以及成片出讓土地涉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應先征詢該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制定文物保護措施,報該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方案須經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維修經費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文物保護單位的使用單位,須與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簽訂保護管理使用協議,負責建筑物及附屬文物的安全、保養和維修,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檢查、監督。
第十七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考古發掘,由考古發掘單位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后方可進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進行發掘。
第十八條:進行大型基本建設項目,以及在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帶進行中小型建設項目,建設部門應事先會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工程范圍內做好文物調查和勘探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建設和生產活動中,發現古墓葬、古遺址、窖藏或其他文物的,必須立即停止施工,保護好現場,并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遇有重要發現,應立即報請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轉報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出土文物屬國家所有,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保管,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損壞、藏匿。
第十九條:因基本建設及生產需要進行的文物調查、勘探、發掘、遷移、拆除等所需經費,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編制預算后,由建設單位列入投資計劃支出。如有新情況,按實際需要由建設單位追加預算,但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接管保護的除外.建設單位未及時支付經費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條:經營文物監管物品的單位和個人,須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發給《文物監管物品經營許可證》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方可開業。
第二十一條:文物監管物品須經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鑒定,鈐蓋標志后,方準出售。經鑒定不準出售的,由國家指定的文物經營單位收購或登記造冊由收藏者保存,日后備查。
第二十二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的文物,應全部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出具文物鑒定書,并在結案三個月內移交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自行收藏和處理。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接收后三個月內撥給博物館收藏。海關依法沒收的文物,按法律規定處理.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派員到廢舊物資回收單位和有關冶煉企業檢查、揀選文物。所選的文物,按收購價收購,撥給博物館收藏。
第二十三條:對文物保護管理有突出貢獻者,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或呈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表揚、記功、刻碑紀念、頒發獎金等獎勵。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除給予批評教育、警告、限期改正、責令賠償外,并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移動、損壞文物保護標志、保護范圍界樁的;
(二)刻劃、涂污文物的;
(三)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或古文化遺址范圍內亂堆亂挖危及文物安全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拍攝文物、拓摹碑刻或拍攝影視片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責令賠償損失、恢復原狀、沒收非法所得、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堆放危險物品、排放污水、廢氣等,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文物景觀,情節嚴重的;
(二)私自經營文物或文物監管物品的;
(三)擅自挖掘古遺址、古墓葬及其它地下、水下文物的;
(四)在基本建設和生產活動中發現文物時,不保護現場、不按規定報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不上交已出土的文物,或繼續強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壞的;
(五)擅自改變文物保護單位原狀,或遷移、拆除的;
(六)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或建設控制地帶內擅自興建工程,或改變批準的設計方案的;
(七)對沒收的文物自行收藏和處理的。上述行為,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對復議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處罰機關可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文物保護材料學范文6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物保護工程,是指對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壁畫等不可移動文物進行的保護工程。
第三條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全面地保存、延續文物的真實歷史信息和價值;按照國際、國內公認的準則,保護文物本體及與之相關的歷史、人文和自然環境。
第四條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制定專項的總體保護規劃,文物保護工程應當依據批準的規劃進行。
第五條文物保護工程分為:保養維護工程、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遷移工程等。
(一)保養維護工程,系指針對文物的輕微損害所作的日常性、季節性的養護。
(二)搶險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發嚴重危險時,由于時間、技術、經費等條件的限制,不能進行徹底修繕而對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臨時搶險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繕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本體所必需的結構加固處理和維修,包括結合結構加固而進行的局部復原工程。
(四)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而附加安全防護設施的工程。
(五)遷移工程,系指因保護工作特別需要,并無其它更為有效的手段時所采取的將文物整體或局部搬遷、異地保護的工程。
第六條國家文物局負責全國文物保護工程的管理,并組織制定文物保護工程的相關規范、標準和定額。
第七條具有法人資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單位,包括經國家批準,使用文物保護單位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宗教組織和其它企事業單位,為文物保護工程的業主單位。
第八條承擔文物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有國家文物局認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資質認定辦法和分級標準由國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文物保護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驗收管理。第二章立項與勘察設計
第十條文物保護工程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實行分級管理,并按以下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國家文物局為審批機關。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審批機關。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程的申報機關、審批機關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保養維護工程由文物使用單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計劃和經費預算,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的立項與勘察設計方案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履行報批程序。搶險加固工程中確因情況緊急需要即刻實施的,可在實施的同時補報。
遷移工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獲得批準后,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批勘察設計方案。
第十二條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經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獲得批準后,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批勘察設計方案。
第十三條工程項目的立項申報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業主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名稱;
二、擬立項目名稱、地點,文物保護單位級別、時代,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公布與執行情況;
三、保護工程必要性與實施可能性的技術文件與形象資料錄像或照片;
四、經費估算、來源及計劃工期安排;
五、擬聘請的勘察設計單位名稱及資信。
第十四條已立項的文物保護工程應當申報勘察、方案設計和施工技術設計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獲得批準后,再進行技術設計。
第十五條勘察和方案設計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歷史狀況、固有特征和損害情況的勘察報告、實測圖、照片;
二、保護工程方案、設計圖及相關技術文件;
三、工程設計概算;
四、必要時應提供考古勘探發掘資料、材料試驗報告書、環境污染情況報告書、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及勘探報告。
第十六條施工技術設計文件包括:
一、施工圖;
二、設計說明書;
三、施工圖預算;
四、相關材料試驗報告及檢測鑒定結果。
第三章施工、監理與驗收
第十七條文物保護工程中的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和遷移工程實行招投標和工程監理。
第十八條重要文物保護工程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報批招標文件及擬選用的施工單位。
第十九條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施工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購置的工程材料應當符合文物保護工程質量的要求。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施工,其工作程序為:
一、依據設計文件,編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員進場前要接受文物保護相關知識的培訓;
三、按文物保護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記錄和施工統計文件,收集有關文物資料;
四、進行質量自檢,對工程的隱蔽部分必須與業主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共同檢驗并做好記錄;
五、提交竣工資料;
六、按合同約定負責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除保養維護、搶險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條施工過程中如發現新的文物、有關資料或其它影響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要立即記錄,保護現場,并經原申報機關向原審批機關報告,請示處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或補充已批準的技術設計,由工程業主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現場洽商,并報原申報機關備案;如需變更已批準的工程項目或方案設計中的重要內容,必須經原申報機關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二條文物保護工程應當按工序分階段驗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時,項目的審批機關應當組織或者委托有關單位進行階段驗收。
第二十三條工程竣工后,由業主單位會同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驗評,并提交工程總結報告、竣工報告、竣工圖紙、財務決算書及說明等資料,經原申報機關初驗合格后報審批機關。項目的審批機關視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成立驗收小組或者委托有關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對工程驗收中發現的質量問題,由業主單位及時組織整改。
第二十五條文物保護工程的業主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申報機關和審批機關應當建立有關工程行政、技術和財務文件的檔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資料應當立卷存檔并歸入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
重要工程應當在驗收后三年內發表技術報告。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文物保護工程設立優秀工程獎,具體辦法由國家文物局制定。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或對文物造成破壞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維修,參照執行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