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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范文1
決機制— —adr( temat.ve dispute resolution)逐漸成為許多國家和地區解決民事糾紛的一大趨勢。我國現
行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仍存在著一些問題,有待于進一步的改革與完善。根據我國所面臨的實際情況,將sdr
引入醫療糾紛領域是一條快速、有效地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醫療糾紛的代替性解決機制主要包括仲裁、調
解以及和解。這三種糾紛解決方式各具特點,適用于不同情況下醫療糾紛的解決。
【關鍵詞】醫療糾紛,代替性糾紛解決機制,仲裁,調解,和解
【中圖分類號】r05;i9915.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9297(20__)01—0021—03
on the system of alternative resolution in medical dispute.zhang hai—bin.law school ofxiamen university,
fujlan xiamen 361005
【abstract】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has been b~bme the tendency to resolve civil dispute in
many countries for its convenience,economy,quickness,high specialization and strict confidentiality etc.in our cur—
rent,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about medical dispute resolvent system ,which needs to he reformed an d perfected
further.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situation,we should realize that it is a good way by using sdr in medical dispute
resolvent.the system of adr in medical dispute includes mainly arbitration,med iation an d negotiation.all the
three kinds afe suitable to the resolution of different medical disputes for their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medical dispute,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rbitration,mediation,negotiation
一
、引言 (一)adr的概念
近年來,由于公民權利意識的增強等原因,醫療糾紛呈 代替性糾紛解決方式為英文alternativedisputeresolu一
逐年上升的趨勢。如何快速、公正、低成本地解決醫療糾tion 的意譯。adr概念源于美國,原來是本世紀逐步發展
紛,建立和維持良好的醫患關系,不僅是醫方和患方的共同 起來的各種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的總稱,現在已引申為對
愿望,也是學者們研究的重要課題。 世界各國普遍存在著的、民事訴訟制度以外的非訴訟糾紛
長期以來,訴訟一直是醫療糾紛最為重要的解決方式。 解決方式或機制的總稱。ll j上世紀60年代以來,adr開始
嚴格的程序制度、法官權威的裁判以及國家強制力的保證在美國等西方國家廣泛流行。發展到今天,adr已成為主
實施等因素使得訴訟在醫療糾紛的解決中始終占據著核心 要包括和解(協商)、調解和仲裁等在內的糾紛解決方法體
的地位。然而,訴訟在醫療糾紛解決過程中所暴露出來的 系。構建訴訟之外的代替性糾紛解決機制已經成為許多國
不足也是顯而易見的:訴訟中角色不同所引發的激烈對抗 家民事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容易引起雙方互不信任,醫患關系遭受嚴重破壞;訴訟費用 adr的蓬勃發展,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為了緩和法
的高昂使得醫療糾紛的解決結果對當事人而言往往得不償 院的壓力,從量上分流糾紛解決渠道的需要,也有來自于人
失;醫療糾紛的專業性和多發性的特點決定了法院難以及 們對訴訟在解決糾紛中所暴露出來的缺點和[!]弊端的失望;
時妥善地解決這類糾紛,由此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訴訟的拖 既有追求低成本、高效率的動機,也有緣于追求和諧的社會
延;等等。上世紀60年代以來,代替性糾紛解決方式( 一 秩序和社會關系的文化意識。l2 j無論基于何種原因和動機,
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因其在糾紛解決方面表現 當代世界的一個共同趨勢就是對adr的認同:每種民事糾
出來的特殊價值與優點而逐步受到人們的重視和青睞,成 紛解決方式都各具特點與價值,都可適用于解決不同特點
為許多國家和地區解決民事糾紛的一大趨勢。從我國所面 的民事糾紛。adr的勃興導致了相關民事糾紛領域糾紛
臨的實際情況看,將adr引入醫療糾紛領域不失為一條快解決機制的變革,這其中也包括了醫療糾紛領域。
速、有效地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 (~)adr的優點
二、adr在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的運用 adr在民事糾紛的解決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其優點
+ 廈門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專業20__級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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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具體概括為:(1)能充分發揮作為中立調解人的專家在
糾紛解決中的有效作用;(2)以 妥協、而不是對抗的方式解
決糾紛,有利于維護需要長久維系的合作關系、人際關系乃
至維護共同體的凝聚力和社會的穩定;(3)使當事人有更多
的機會和可能參與糾紛的解決;(4)有利于保守個人隱私和
商業秘密;(5)當處理新的技術和社會問題時,在法律規范
相對滯后的情況下,能夠提供一種適應社會和技術的發展
變化的靈活的糾紛解決程序;(6)允許當事人根據自主和自
律原則選擇適用的規范解決糾紛,如地方慣例、行業習慣和
標準等;(7)經當事人理性的協商和妥協,可能得到雙贏
(win—win)的結果。_3j醫療糾紛為典型的民事糾紛,在醫療
糾紛激增的今天,充分利用adr在糾紛解決中的優點,發
展醫療糾紛的代替性糾紛解決方式無疑是有效、便捷地解
決醫療糾紛的好方法。
(三)我國現行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情況看,我國現行醫療糾紛處理機制主要存在
有以下兩方面的問題:首先,在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
上,當事人(特別是患者一方)對訴訟過分倚重,甚至認為其
是惟一的途徑。在現行醫療糾紛處理機制中,訴訟無疑占
據著核心地位,這也是由訴訟自身的特點及其所承擔的社
會功能所決定的。然而,由于醫療領域專業性強的特點,法
院對案件(特別是醫療事故案件)的審理很大程度需要依賴
于醫療事故的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幾乎成為法院認定
事實和責任的惟一依據,這不能不說是一種“外行的悲哀”。
不僅如此,專業性過強也使得案件的審理往往耗時耗財,造
成訴訟在處理醫療糾紛上效率低下。在訴訟固有的弊端及
其難以克服的壓力被廣泛認識的今天,是否仍然堅持全部
或者主要通過訴訟來解決醫療糾紛是存在疑問的。
其次,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種類較少,難以適應糾紛當
事人多元化的需求。一般而言,民事糾紛能否得到有效、合
理地解決,往往取決于采用的糾紛解決方式是否與民事糾
紛自身的特點相適應。不同情況、不同特點的醫療糾紛要
求通過不同的醫療糾紛解決方式來解決,醫療糾紛的解決
方式不應是單一的,而應是多元化的,以適應糾紛當事人不
同的需求。目前,我國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較少,大部分的
醫療糾紛仍然通過訴訟解決。20__年9月1日起施行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也僅規定了當事人
之間的自行協商以及衛生行政機關對醫療糾紛的調解這兩
種方式。許多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廣泛運用并發揮較好效
果的adr方式,如醫療糾紛的仲裁以及民間組織對醫療糾
紛的調解等,在我國尚屬空白。
針對目前我國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存在的問題,筆者認
為,一方面應轉變觀念,在維護訴訟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終極
方式的前提下,大力提倡醫療糾紛的訴訟外解決;另一方
面,應該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有益經驗,將adr引入醫
療糾紛領域,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醫療糾紛代替性解決機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0卷(第1期)
制。
三、我國醫療糾紛adr的構建
近年來,許多國家和地區在反思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機
制的基礎上,都將發展醫療糾紛adr作為改革的一個重要
方向,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在我國,訴訟在解決醫療糾紛
方面同樣不盡如人意。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發展
醫療糾紛adr將是完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的有效途徑。
筆者認為,構建我國醫療糾紛adr可通過以下途徑:
(一)設立醫療糾紛仲裁制度
所謂仲裁,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
議,由一定的機構以第三方的身份,對雙方發生的爭議,在
事實上做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做出裁決的一種方式。仲
裁的優勢來自于其程序的簡易與靈活性,在處理糾紛的時
候,仲裁員并非只是僵化地適用法律,而是在公平原則的基
礎上對案件進行整體、綜合的考慮,并做出合理的裁決。同
時,醫療專家也可作為仲裁員參與糾紛處理,豐富的專業知
識將使其較法官在糾紛解決方面更具效率。l4j這些都體現
了仲裁在醫療糾紛處理中所具有的特殊價值。
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醫療糾紛仲裁有以下兩種模式
可供選擇:
(1)建立類似于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的強制性醫療糾紛
仲裁制度。① 具體而言,就是以法律明確規定的形式成立
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作為第三方,由其遵循法律規定的原
則和程序,對醫患雙方發生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一項糾
紛解決制度。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可由衛生行政部門、民
政機關、律師協會、消費者協會等部門和團體代表組成,是
獨立于行政機關的民間機構。醫療糾紛仲裁為訴訟前的必
經程序,醫療糾紛未經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的,人民
法院將不予受理。醫療糾紛仲裁程序經由任何一方當事人
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即可啟動,無須當事人之間的
合意。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的仲裁申請后,對符合要求
的案件,即成立醫療糾紛仲裁庭進行審理。仲裁庭對醫療
糾紛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再做出裁決。調解達成或裁決
做出后,仲裁庭的調解和裁決均不具有終局的效力,當事人
不服的,可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訟。如果當
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仲裁庭所做出的
裁決就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2)將醫療糾紛納入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
下簡稱為《仲裁法》)的調整范圍,利用現有的仲裁機構解決
醫療糾紛。此種模式強調仲裁的契約性與司法性:醫療糾
紛的仲裁應基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都不能單獨
啟動仲裁程序;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庭的裁決具有
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除非具備法律規定的事由,人民法院不得拒絕執行。該種
模式的醫療糾紛仲裁可直接利用現行的仲裁體制, 無須再
①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仲裁提起的非合意性以及裁決的非終局性,我國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并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仲裁制度,而是具有
半官方性質的特殊執法性制度。出于符合民眾習慣理解的考慮,筆者在這里仍將強制性的醫療糾紛仲裁作為仲裁的一種模式加以論
述。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o卷(第1期)
設專門的機構處理醫療糾紛的仲裁。有的學者以醫療糾紛
具有特殊性為由,主張通過另行設立的專門性仲裁機構對
醫療糾紛進行仲裁。筆者認為,這樣的觀點并不可取。事
實上,醫療糾紛的特殊性并不在于法律的適用上,而是在于
醫療行為上。而由專業的鑒定組織對醫療行為及其產生的
后果、因果關系進行認定就可較有效地解決這一難題。因
此,實踐中,只要吸收部分醫學專家、法醫專家為仲裁員,現
行仲裁機構的設置就能滿足裁決醫療糾紛的需要。此外,
由于現行《仲裁法》主要是為裁決經濟糾紛而制定,實踐中,
鮮有醫療糾紛仲裁的例子,因此可考慮修訂《仲裁法》,擴大
仲裁機構的受案范圍,明確將醫療糾紛納入仲裁范圍。
以上兩種仲裁模式各有特色,孰優孰劣,實難比較。究
竟哪一種仲裁更適合我國的實際,還需要對醫療糾紛的發
生、處理做大量實證調研和統計,而決不能僅從單一的理論
或良好的意愿出發。目前,世界各國的醫療糾紛仲裁大都
仍處在嘗試和積累經驗階段,這些各具特點的仲裁無疑都
是在本國或地區的實際需要和條件下建立的。我國未來醫
療仲裁的構建也應從本國的實際情況出發。
(二)發展多元化的醫療糾紛調解機制
調解,就是調停解決,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勸說下,糾
紛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改善關系的
一種方法和活動。調解依主持者的性質可以分為:行政機
關的調解、民間(組織)調解、法院附設的訴訟前調解等等。
我國醫療糾紛調解的種類較少,目前僅有衛生行政機關根
據《條例》第5章的規定對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所進行的調
解。但是,《條例》對衛生行政機關調解的組成方式、人員結
構、程序等并未作具體規定,有待于今后通過細則加以具體
化。在以往的實踐中,根據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
衛生行政部門作為行政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也具有對
l醫療糾紛進行調解的職能,并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
現行醫療體制下,由于涉及行業利益以及部門保護,行政機
關在醫療糾紛的調解中能否一貫保持中立性不由令人信心
不足。《條例》生效后,衛生行政機關可以考慮設立獨立的
調解機構或程序,乃至吸收醫患雙方的代表參加醫療糾紛
的調解。同時,也可以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有益經驗,在
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下設立調解機構,利用其
熟悉專業以及相對中立的特點,中立地、公正地調解醫療糾
紛。此外,還應鼓勵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律師事務所對醫
療糾紛進行調解,增加醫療糾紛民間組織調解的渠道。
通過調解解決醫療糾紛應注意與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的
銜接。調解的本質屬性為契約性,即便是強制調解,調解協
議的達成仍取決于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調解的契約性在一
定程度上決定了調解效力較弱的弊端。調解協議能否得到
履行是處理醫療糾紛的關鍵,如果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
則醫療糾紛仍然沒有得到解決。鑒于此,如果醫療糾紛當
事人選擇通過調解解決醫療糾紛,則應保留其對訴訟或仲
裁的二次選擇權,以便進一步獲得具有強制執行力的糾紛
解決方案。同時,醫療糾紛的當事人也會基于認識到最終
可適用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的安全感,傾向于首先選擇通過
調解解決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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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勵醫療糾紛的和解(協商)
和解又可稱為談判或協商,是指在沒有第三方主持的
情況下,糾紛當事人就爭執的問題進行協商并達成協議的
糾紛解決方式。和解是歷史最為悠久的糾紛解決方式。和
解的本質,是使對抗不僅在形式上、行為上得到消除,而且
在心理上、情感上得到消除。正因為如此,和解協議往往比
通過其他方式達成的協議更具有持久性,更容易得到當事
人的自愿履行。【 j同訴訟、仲裁及調解相比,和解最大的特
點在于糾紛解決過程無須借助于第三方并且具有最高的自
治性。形式和程序上的隨意性使得和解具有極大的靈活
性,因此,和解往往可以和其他糾紛解決方式同時使用,并
在其中發揮重要作用。通過當事人之間的和解來解決醫療
糾紛無疑是一條便捷、經濟的途徑,應大力鼓勵和提倡。
《條例》第46條、第47條也對醫療糾紛的和解做出了規定:
當事人對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發生爭議的,可以協
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協議
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
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
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由于和解無需、甚至也無法嚴格堅持法律規則,并且和
解往往把糾紛主體的意志置于判斷糾紛主體行為合法性以
及處置糾紛權益關系的法律規則之上,因此,盡管和解可以
靈活地消除糾紛,但也常常排斥了本應介入的公權機關對
相關責任人責任的追究。顯然,這是有違法治精神的。這
一問題在醫療事故和解中表現得尤為明顯。由于醫療事故
往往存在著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競合,在這種
情況下,當事人之間的和解(私了)就有可能排斥了衛生行
政部門和檢察機關對相關主體的責任追究,從而使責任人
逃避法律制裁。因此,應該為可以通過和解解決的醫療糾
紛劃定恰當的范圍,規定屬于行政機關和檢察機關職權范
圍內的事項不適用和解,從而減少和解可能帶來的消極影
響。
還應注意,由于和解所達成的協議本質上屬于契約,效
力較弱,因此,在通過和解解決醫療糾紛的時候,一方面應
鼓勵醫療糾紛當事人采用要式的和解協議,并通過公證或
擔保等形式,以加強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還應
協調好和解與其他醫療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銜接,一旦和
解破裂,可以及時通過其他糾紛解決方式解決醫療糾紛,如
此才能更好地發揮和解在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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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john j.fraser.technical report: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范文2
關鍵詞:醫院管理;醫療糾紛處理;原則;機制
一、醫院管理中醫療糾紛處理的原則
醫院管理工作的重點工作之一就是處理醫療糾紛,妥善的處理醫療糾紛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醫療糾紛發生,促進醫患關系的和諧。為了實現以上目標,醫院在處理醫療糾紛時要遵循一定的原則開展工作:
(一)醫療糾紛處理的及時性原則
在患者及患者家屬對醫院或醫務工作者提出訴求時,就要及時與患者及患者家屬溝通,防止問題擴大化。如果醫療糾紛處理的不及時就會出現小大,發生沖突導致難以調和的矛盾出現。醫療糾紛處理的及時性原則要求,處理醫療糾紛必須在醫患矛盾激化之間進行。
(二)醫療糾紛處理的合法性原則
醫院管理工作在處理醫療糾紛時必須以法律為依據,患者及其家屬的合法訴求也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在處理醫療糾紛時,醫院工作人員要遵循合法性原則開展工作,對于患者及患者家屬的合法訴求予以解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患者及患者家屬毫無法律依據,肆意破壞醫院正常工作,醫院管理工作人員應該采取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必要時通報警方。患者及患者家屬向醫院發出訴求時也要遵循合法性原則,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切不可跳脫到法律之外解決問題,擾亂醫院的正常工作,威脅他人的生命安全。
(三)醫療糾紛處理的和諧性原則
醫療糾紛處理的和諧性原則要求醫患雙方在處理問題時,都要遵循法律法規,也要考慮情理,在互相尊重的基礎上站在對方的角度思考,和諧的處理問題,和平的化解矛盾。目前,醫療糾紛中出現的“醫鬧”等行為都違背了和諧性原則,既給醫院及社會帶來了一定的危害,醫療糾紛也得不到合理的解決。
二、醫院管理中醫療糾紛處理機制
(一)醫療糾紛的法律處理機制
醫院管理者在處理醫療糾紛時要通過法律機制解決問題,在應用法律處理醫療糾紛時,醫院管理工作人員必須提高法律意識,不斷完善醫院管理機制中存在的法律問題,運用法律知識建立健全的醫院管理機制。醫院醫務工作人員也要學習法律知識,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掌握醫患風險技能。另外,醫院應該與律師事務所加強聯系,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這樣醫院管理者在處理醫療糾紛時就能得到法律支持。最后,醫院管理者在處理醫療糾紛時,對于嚴重擾亂醫院正常工作的“醫鬧”予以警告,通過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維護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醫療糾紛的調解機制
醫療糾紛的調解機制是指調節人依據醫療糾紛的實際情況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在患者及患者家屬與醫院之間進行溝通協調,和平的解決問題,促成雙方和解。醫療糾紛的調解機制類型十分多樣,以下是對調節機制各種的類型的基本介紹:
1.醫療糾紛的司法調解。司法調解是由當地人民法院建立的調解制度,在當地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出現的醫療糾紛,在患者及患者家屬與醫院達成調解意愿后,就可以通^法院調解解決問題。在法院調解中,法院對患者及患者家屬自行協商的賠償協議進行審查確認,在調解成功后出具民事調解書。賠償協議與民事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患者及患者家屬和醫院雙方有一方不按照協議履行職責,另一方可以憑賠償協議或民事調解書到法院申請執行。
2.醫療糾紛的行政調解。行政調解主要有兩種調解方式,其中一種是人民政府調解。政府部門設立司法助理員調解一般的民事糾紛,醫院管理人員在處理醫療糾紛時可以向當地政府求助。另外一種就是國家行政機關調解,國家行政機關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調解特定的民事糾紛,其中包括了醫療糾紛。醫院管理工作人員無法處理醫療糾紛時,患者及患者家屬和醫院雙方都能夠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
3.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我國第一家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成于2006年,此后,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斷發展。醫療糾紛發生后,患者及患者家屬與醫院都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任命調解委員會根據醫療糾紛的實際情況受理立案,將醫療糾紛交由醫學專家和專業的法律人士進行糾紛評估,人民調解員根據醫患雙方訴求及醫療事件的實際情況調解,最后解決醫療糾紛。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中醫患雙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選擇自己信任的調解員,這在一定程度上了保證了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總結
綜上所述,醫療糾紛處理是醫院管理工作的重點。近年來醫療糾紛問題日益嚴重,許多醫院的正常工作都受到了影響。本文對醫院管理中醫療糾紛處理的原則及機制進行了分析,對醫療糾紛的及時性原則、合法性原則以及和諧性原則進行了詳細的說明,介紹了醫院管理中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希望通過以上分析能夠在醫院管理工作中有效的處理醫療糾紛,促進醫患關系的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黃愛玲.醫院管理中醫療糾紛處理的原則、方法與機制[J].東方企業文化,2015,21:357+360.
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范文3
Brief Probe into ADR Mechanism of Medical Disputes in China
劉坤孟 LIU Kun-meng;項楠 XIANG Nan;沈宇超 SHEN Yu-chao;李瑞峰 LI Rui-feng
(北京中醫藥大學管理學院,北京100029)
(College of Management,Bei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Beijing 100029,China)
摘要: 醫療糾紛愈演愈烈,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解決途徑,減少“醫鬧”現象非常必要。文章通過探討醫療糾紛ADR機制的合理與可行性,在借鑒美國經驗的基礎上,對引入第三方介入醫療糾紛的調解協商機制、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非訴訟解決醫療糾紛機制及加快我國醫事立法方面提出了建議,以此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Abstract: Medical disputes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erious.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series of effective ways to help resolve the medical-trouble phenomenon. The article has discussed the rational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order to build a harmonious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suggestions based on the experi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are given on the following: introducting the third party intervention mediation consultation mechanism, improving the suitable ADR in china, speeding up the health care legislation in China.
關鍵詞 :醫療糾紛;非訴訟;ADR;合理構建
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s;non-litigation;ADR;reasonable construction
中圖分類號:R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5)20-0232-03
0引言
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的醫療糾紛數量呈現出增長趨勢,醫患矛盾沖突不斷升級。中國社會科學院的《中國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報告》顯示,2002年到2012年,全國醫療糾紛案件在10年間增長了10倍,醫院級別越高,發生的醫療糾紛就越多。根據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的調查,全國73.33%的醫院出現過患者及家屬毆打、威脅、辱罵醫務人員的現象;59.63%的醫院發生過因病人對治療結果不滿意,圍攻、威脅院長的情況;76.67%的醫院出現過患者及其家屬在診療結束后拒絕出院,拒交醫藥費;61.48%的醫院出現過因病人去世,病人家屬在醫院擺設花圈,設置靈堂等 “醫鬧”現象。[1]這些給醫院施加壓力的行為,嚴重妨礙了醫療秩序,造成了負面影響。類似惡性事件的發生說明,醫療糾紛需要妥善解決,探索合理的醫療糾紛解決方法十分必要。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我國解決醫患糾紛的途徑包括:協商解決、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和民事訴訟。但是這三種解決方式有許多弊端,處理效果不明顯,無法滿足目前醫療糾紛的現狀。因此,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有必要探討構建適合我國國情和實踐的醫療糾紛訴訟外解決機制ADR,培育一種具有正義、信任的程序機制,力求遏制暴力。
1ADR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的含義與基本特征
ADR的概念起源于美國,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英文縮寫,是指一系列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協商、調解、仲裁是比較常見的三種方式。[2]
1.1 具有可選擇性
醫療糾紛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其權利,自愿協商解決方式,協議處理糾紛,當事人選擇何種ADR程序及是否同意協商處理完全出于當事人自己的意愿,中立第三人并不行使司法職權,當事人可以對醫療糾紛解決的方式、規范、程序和結果進行自主選擇。ADR只是為當事人提供選擇的可能性,而絕不是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處分權。
1.2 具有高效性和靈活性
ADR沒有固定的形式和固定的程序,只要在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框架內,經由第三方介入或者醫患雙方彼此溝通,達成共識即可。ADR相對于復雜的訴訟程序,更高效簡捷,其較大的靈活運用與交易的空間體現了解決機制在糾紛解決基準上的非法律化、非正式性特點。這樣一來,ADR能有效地減輕司法部門壓力,減少司法成本,同時也減少了醫患雙方解決醫療糾紛的成本,極大地提高了效率。
1.3 具有相對公平性
由于雙方在醫學專業知識、信息資源擁有量等方面的嚴重不對等,患方處于劣勢,對于醫療糾紛真實情況以及醫院應承擔責任的判斷都會存在偏差。ADR引入第三方的調節機構,可以由中立的醫學以及法學等的專家對醫療糾紛做出較為公平并且科學的判斷。中立的第三方在醫療糾紛中沒有任何利害聯系,能較為清醒客觀地看待醫療糾紛,拿出相對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
1.4 具有平和性和互利性
ADR機制采取妥協和讓步促進當事人達成共識,可以有效避免當事人之間的敵對與法庭劍拔弩張的氛圍,可以心平氣和地進行雙方對話,整個解決過程較為平和。訴訟途徑具有程序繁瑣、高費用、耗時長等特點,而ADR不同于訴訟,可在這些方面節省雙方解決醫療糾紛的成本;同時,最后的協商結果也是得到雙方認可的,雙方的利益均可得到維護。
1.5 具有社會效益性
眾所周知,患方與院方存在密不可分的關系。在醫療糾紛發生時,雙方劍拔弩張,均不肯輕易退讓,有的選擇訴訟,對簿公堂,有的選擇“醫鬧”,而這些舉動無疑都將雙方推到了不信任的邊緣。在這樣“毀滅式”的處理之后,患方與院方很可能再次形成就診與治療的關系,不管是雙方當事人本身,或是當事人周圍的知情者,抑或是通過媒體得知這樣事件的社會大眾,心理與行為必會產生變化,也就出現了現在患者心存芥蒂,醫生如履薄冰的狀況。而ADR就能很好地改善這一情況,它在患方與院方之間搭建了一個隔離帶,緩和雙方的沖突,避免產生負面的社會影響,能較好地維護院方的社會聲譽以及保護患方的個人隱私,有效地促進社會和諧,社會效益好。
2我國建立醫療糾紛ADR解決機制的必要性
2.1 我國目前現有的糾紛解決機制效果并不理想
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凡是阻礙醫學的進步與發展,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的因素必須要得到解決。ADR機制能夠妥善解決醫療糾紛,保障人民的健康權,促進我國衛生事業的福利性與公益性。面對當今愈演愈烈的醫患矛盾沖突,政府有責任進行干預調控,以保證醫療衛生服務能為民眾提供生命健康的保障。
2.2 ADR能夠解決“訴訟爆炸”問題
ADR源于美國的主要原因是美國當時處于“訴訟爆炸”時期,訴訟費用高昂、訴訟程序遲緩、醫療糾紛專業性和多發性決定了法院難以及時妥善處理這類糾紛。[3]我國醫療糾紛解決的現實情況也是如此,由于我國訴訟的自身特點與承載的社會功能等原因,當事人大多通過法院解決,造成法院難堪重負,使得訴訟效率變得低下,實踐中醫療糾紛所顯現出來的成本高、時間長、風險大、醫患關系難以緩和的矛盾日益彰顯。[4]因而在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中“把糾紛解決成本減少到最低并使得效果達到最佳”的ADR解決機制成為研究必要,建立非訴解決機制可分流大部分醫療糾紛。
2.3 ADR有助于解決我國傳統倫理道德規范與法律的沖突
由于法律規定與我國民眾根深蒂固的意識認同、道德觀、倫理觀、價值觀有部分沖突,會出現法院判決“合法卻不合理”[5]的現象。而ADR可以讓糾紛當事人按照雙方都認同的規范解決糾紛而不是一定要按照法律。如此,糾紛解決結果就更容易被雙方接受、互相認同,使雙方訴訟的對抗性大大緩和,產生良好的處理效果。
2.4 ADR可以解決醫療糾紛中的專業性問題
醫療屬于高度專業的技術領域,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醫療糾紛中具有專業知識的優勢,患者與醫療人員的關系不對等,對醫療糾紛的性質和事實因果關系無法做出正確判斷。ADR程序則可以根據醫療糾紛的專業性要求,靈活地吸收部分醫學專家,讓他們作為中立的第三方調解員或仲裁員來參與解決醫療糾紛,進行專業化的引導,充分發揮醫學專家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同時在糾紛解決機構的人員組成中也規定固定比例的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員來提供法學方面的指導和服務,醫學背景人員和法律背景人員各司其職,既體現醫學的專業性又保證法律的中立性,這必將有益于公平、有效、快捷地解決醫療糾紛,為醫患雙方當事人提供良好的溝通平臺。
3我國醫療糾紛ADR解決機制構建的注意問題與完善
3.1 完善相關的立法工作
由于我國沒有一部完善的醫事立法,實踐中出現了法律適用的“二元化”現象。對醫療事故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差錯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6] 也就是說,對于處理醫療糾紛問題,我國的法律建設本身就存在亟待完善的地方,這在明確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侵權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賠償標準等方面都存在許多問題,這也就導致了糾紛解決過程中問題的發生。目前醫患關系越來越緊張,國家應早日出臺一部較為完善的法律來解決這一問題。
在我國現有法律中,對于解決醫療糾紛,只提供了雙方協商,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以及民事訴訟這3種方式;其中在非訴訟途徑中,雙方協商對于雙方不信任的醫患雙方往往難以成功;而由于衛生行政部門與醫院之間的密切關系,衛生行政部門調節往往被認為是難以維持公平公正性的,所以也極少被選擇[7],這也要求國家在法律層面上拓寬非訴訟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從法律的高度引導民眾選擇多元化的非訴訟途徑,并進行良好規范。
3.2 完善相關的民間第三方機構
要認識到,第三方機構在解決醫療糾紛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機構人員需要包括專業的醫學人員以及法學人員,他們需要用專業的眼光,中立的態度去對待醫療糾紛,從而提出相對公平、科學的解決方案。所以,在機構設置、管理以及監督方面都需要相關政策予以引導以及規范,在宏觀層面上搞好制度建設,在操作層面上規定好各類調解組織的工作規則和程序。同時還要推廣多元化的機構建設,為大眾提供更多的選擇。例如在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下設立調解機構,在法院附設訴前調解機構等等。
3.3 完善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
衛生行政部門的調節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解決醫療事故的非訴訟途徑,但由于其公正性受到懷疑,鮮少有人選擇。面對這一情況,應深化改革,衛生行政部門除調解醫療事故外增加其調解醫療糾紛的權利,并嘗試在衛生行政部門下設專門的獨立的醫療糾紛調解部門,吸收醫學和法學的專業人士,并且建立監督機制,提高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的公信力。
3.4 完善仲裁機制
我國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沒有排除醫患糾紛這種民事爭議。目前,學界對于醫療糾紛特別是仲裁模式的選擇上有兩種主張:一是選擇型仲裁,即醫患雙方在糾紛發生后既可以選擇仲裁,也可以選擇直接訴訟。二是必經型仲裁,即醫患雙方在糾紛發生后,必須先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此時仲裁不終局,當事人一方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目前來看,選擇型仲裁是比較合理的,應有更為完善的法律的規定來約束并推廣。
3.5 完善“大調解格局”的建立
近年來,我國很多省區市、地市和縣市相繼成立了一些醫療糾紛專業調解機構,人民調解、仲裁機構和社會組織也積極加入到醫療糾紛調解實踐中來,人民法院十分重視訴前調解在解決醫療糾紛訴訟案中的重要作用,一個多元化的醫療糾紛“大調解格局”趨勢正在形成。[8]
對于其建立與完善,具體來說,應該在充分發揮醫療糾紛行政調解作用的基礎上,以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和醫療糾紛專業調解機構為中心,兼采用仲裁調解等其他調解方式,輔以醫療責任保險作為糾紛解決的輔助機制,做好不同調解方式間的銜接與配合,做好調解與訴訟的“訴調對接”,為醫療糾紛的妥善解決提供可行的路徑選擇。[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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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傅江豐.論合理構建醫療糾紛領域的ADR機制[D].大連海事大學,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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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范文4
摘 要 本文淺析了目前我國解決醫療糾紛的三大方式,即協商解決、行政調解、民事訴訟的利弊。
關鍵詞 醫療糾紛 協商解決 行政調解 民事訴訟
醫療糾紛又稱醫療事故爭議,是指患者對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的合法性提出爭議,并認為不合法的醫療行為導致了醫療事故①。《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②。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目前我國處理醫療糾紛基本上有三種途徑,即自行協商、行政處理和民事訴訟。實踐證明,這三種解決方式在解決醫療糾紛方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自身也有一些不足之處,有待完善。
一、協商解決
醫療糾紛協商解決,是指醫患雙方以互解互諒精神,通過平等協商自主解決醫療事故爭議③。協商解決是經常采用的解決醫療糾紛的方式之一。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維權與自律工作委員會、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維權工作部調查資料統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后在全部醫療糾紛解決中,自行和解的約占83.31%④。
協商解決是醫患雙方互解互諒達成合意,那么,和解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消除糾紛雙方的“怒意”,這也是中華民族“和為貴”思想的具體體現,而且協商解決成本低、效率高,有效的節約了司法資源。
但是,協商解決也其自身的缺陷。其一,效力低下,糾紛雙方容易反悔;其二,協商解決的賠償標準不統一,易失公平;其三,沒有第三方的介入,主觀性較強,而且由于醫患雙方在醫療知識上的不對等性,容易使協商解決成為醫療機構逃避責任的手段。
二、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出面主持,以國家法律和政策為依據,以自愿為原則,通過說服教育等方法,促使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讓互諒、達成協議、消除糾紛的訴訟外活動⑤。
發生醫療糾紛可以由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從理論上來說具有積極意義,在衛生行政部門對糾紛進行調解過程中,還可以通過接觸大量的事實,掌握醫療機構中存在的問題,對癥下藥⑥。
但是,在實踐中,行政處理醫療糾紛有著一些無法克服的缺陷,由于計劃經濟體制長期形成的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的“裙帶關系”,使得處理糾紛的權力機構大多仍然從醫院本位出發,考慮如何保護自己的醫護人員和如何維護醫療單位的經濟利益,而不能從中立的第三人的角度出發,這難以避免發生“同行相親”、“隸屬偏袒”等問題,容易造成處理結論的失真。
三、民事訴訟
采用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有其優勢。一方面,訴訟具有國家公權力的保障;另一方面,裁判后的執行力強。但是,醫療糾紛采用訴訟的方式解決也有其缺陷。
首先,訴訟程序復雜,案件審理周期長,訴訟成本高,法院處理醫療糾紛效率低下⑦,而且醫療行業是一種特殊的、高風險的行業,中國目前少有經醫學專業培訓的法官,所以一般的法官難以對醫學專業問題得出客觀科學的評價。法官由于不懂醫,處理醫療糾紛不能得心應手,處理醫療糾紛幾乎完全依靠“鑒定結論”,而且,鑒定方面問題甚多,使醫患雙方的權利無法得到充分保證。
其次,對于醫療糾紛訴訟案件,判決的公正性也越來越受到醫患雙方的質疑。如前所述,法院的判決往往是根據醫療事故鑒定的結論,或者是采用公平原則,讓雙方各承擔一部分的損失,從而避免在判決中對醫療行為的過錯和因果關系做出判斷。然而這樣的判決往往使醫患雙方都不滿意,從而降低了對訴訟方式的信任感⑧。
再次,目前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主要依據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的《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通知》、2004年5月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人身損害的司法解釋》。上述規定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有區別甚至沖突,以致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從立案到適用法律,各個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審判員掌握的標準都不一致,出現法律適用的“雙軌制”,對同一糾紛,不同的法律適用導致賠償金額上產生較大的差異,難以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從而使司法裁判缺乏統一性,使醫患雙方對法院審判失去信任,患者更多的選擇是到醫療機構甚至衛生行政部門吵鬧,而不愿通過訴訟解決糾紛。
綜上所述,我國現有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在化解醫患矛盾之中起著不可磨滅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它們也存在著這樣或者那樣的缺陷,主要存在著時間長、效率低、成本高、專業性不夠、公正性受懷疑等問題。因此,應當探討如何解決醫療糾紛三大解決方式的自身缺陷,使之滿足醫患雙方在糾紛解決過程中的需求,緩解日趨緊張的醫患關系,使我國的醫療衛生事業健康發展。
注:
①趙同剛.衛生法.人民衛生出版社.2001:195.
②2002年2月20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③趙同剛.衛生法.人民衛生出版社.2001:197.
④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維權與自律工作委員會、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維權工作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后醫療糾紛的調查分析.中國醫院.2004.3.
⑤許玉鎮,李洪明.在調解中尋求平衡-試論中國當代的行政調解.行政與法.2003.1.
⑥孫紅梅,汪立艷.行政調解初探.長白學刊.2001.5.
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范文5
目前醫療糾紛“社會關注度變高,醫患直接沖突頻度變高,索賠金額變高”的現象,主要原因在于現有的解決機制落后于形勢發展。減少醫療糾紛,醫生首先應自律。更重要的是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節機制,建立良好的醫患溝通渠道,最大限度地維護各方面利益,保障醫療工作的正常開展。
關鍵詞:
醫療糾紛;調處機制;醫患關系近年來,我國醫療衛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醫療衛生事業迅猛發展,公民健康保障水平得到大幅提升。但是,各地醫療糾紛事件卻時有發生,并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對我國醫療事業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產生了不利影響。
1醫療糾紛的產生原因及社會危害
1.1醫療糾紛定義
醫療糾紛是指在醫療活動中,醫患雙方及雙方相關人員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對患者的診療行為所致后果存有不同看法,引起爭議并訴諸法定程序解決的事件。簡言之,醫療糾紛是患者及其家屬就醫療機構對患者進行診治的醫療過程或結果不能接受,由此產生的糾紛。
1.2醫療糾紛產生主要原因
1.2.1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水平有限
現代醫學還存在許多不足,很多疾病的發病機制沒有搞清,缺乏早期的預防、診斷手段,使患者確診過晚或診斷不清;醫務人員掌握醫學知識也有限,特別是由于人類個體差異的特殊性,醫療行為潛存著難以事先預測和防范的醫療損害風險,醫療過程中難免會出現某些意外。這些問題產生的醫療事故難以界定責任,容易產生醫療糾紛。
1.2.2現有社會醫療保障機制不健全
目前,由于政府對公共衛生事業投入不足、醫療衛生資源配置不合理、醫療保險制度和醫療風險分擔制度不健全等種種原因,造成醫院“以藥養醫”、“以檢查養醫”等現象。同時,高漲的醫療費用與人民收入水平的矛盾使得相當一部分人把這種矛頭指向了醫務人員,加重了醫患之間的矛盾。
1.3現階段醫療糾紛的主要特點及發展動向
1.3.1醫療糾紛數量逐年增加
近幾年,我省各地醫療糾紛數量明顯增加,雖然每次都從不同渠道妥善解決,但醫療糾紛高發已嚴重影響了各地醫療機構的正常秩序和發展,對社會和諧穩定也造成了負面效應。
1.3.2索賠普遍,數額巨大
目前幾乎所有的醫療糾紛都伴隨著經濟賠償,而媒體對醫療糾紛的宣傳在一定程度上也提升了患者的索賠期望,導致索賠數額越來越大。
1.3.3沖突增加,影響擴大
在醫療糾紛中為了爭取經濟利益,許多患者及家屬抱著“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心理,破壞醫院設施甚至攻擊有關醫務、管理工作人員,嚴重干擾了醫院正常工作秩序,帶來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尤其近年來出現的“職業醫鬧”,專門尋找醫患糾紛,幫助患方將事態擴大,尋求經濟回報。
2現行醫療糾紛調處機制運行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的醫療糾紛處理有以下三種途徑:一是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二是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三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三種方式使醫療糾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緩解,但從整體來看,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不能完全解決在醫療糾紛中存在的各種復雜矛盾。協商調解是這些醫療糾紛調解的主要方式,但是該調解方式存在著許多不足:首先,醫患雙方信息不對稱,患方對醫方不信任和盲目地索要賠償或補償數額,容易造成矛盾激化,導致擾亂醫院正常工作的醫鬧或者其他惡性;其次,由于醫患雙方法律知識欠缺,和解協議往往存在較多法律漏洞,為協商解決爭議后再起爭端埋下隱患;再次,患者找醫院協商,醫院為避免醫療賠償,可能會對病歷、病程記錄在內的各種就診記錄進行修改,再提訟患者難以收集相關證據。
3創新和完善醫療糾紛調解機制,營造和諧的醫患關系
3.1政府主導推動,著力構建第三方調解機制
建議由政府牽頭,衛生、、司法、民政等部門共同參與,組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以外的地方獨立辦公,并接受司法部門的業務指導,增強醫療糾紛處置的公平性、專業性、規范性。委員會人員采取自愿報名、單位推選和社會招聘等辦法挑選具有一定醫學、法律知識和社會公信力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法官、警察、消協、媒體工作者、社區優秀調解員、衛生行政人員等多方面人員擔任調解員,以保障調解的公信力。
3.2與醫責險相結合,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要完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和醫療責任保險相結合的醫責險機制,積極推動各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加入醫責險范圍。在糾紛調解過程中,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第三方身份對醫患雙方進行調查、評估和調解,劃分責任和出具報告,對符合理賠的案件,由承保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規定進行理賠,既能降低醫護人員的風險,又能讓患方更快拿到賠償,保證醫院和患者的合法權益,讓醫院從醫療糾紛中解脫出來,使醫療糾紛解決走上理性的法律途徑,實現醫療執業的風險轉移。
3.3強化醫療監管,不斷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范文6
醫院在無法完全杜絕醫療糾紛的情況下,如何最大限度的減少醫療糾紛成為目前所有醫院都面臨的社會性難題。為更好的防范醫療糾紛,首先要了解醫療糾紛的概念及其產生的根源、途徑,并對他們進行分析,以制定防范醫療糾紛的措施。
醫療糾紛的概念:
醫療糾紛是指因醫療發生的糾紛。狹義的醫療糾紛往往指醫療民事糾紛,即醫療合同糾紛和醫療侵權糾紛。
醫療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對醫療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及合同權利義務的爭議。醫療侵權糾紛是指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后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醫療糾紛產生根源按照發生概率的大小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醫療服務糾紛:據重慶醫科大學附屬兒童醫院調查表明,1999年投訴中,因服務態度差,溝通不夠引起的占62.5%;歷年累積的8件醫療糾紛訴訟中,有一半以上是因為解釋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維權協會的調查中,有49.5%的醫療糾紛是因為服務態度不好造成的。
醫療服務態度造成了大部分的醫療糾紛,如果能夠避免這類糾紛,那么醫院就幾乎可以避免將近50%的糾紛產生。
2、收費糾紛:因醫療收費不合理或者是解釋不清楚所造成的收費糾紛,在現代醫院里已經變成一個重要的糾紛誘發因素,并且在整個醫療糾紛的比重里正在漸漸呈上升的趨勢。
3、醫療事故、醫療差錯糾紛:因管理不嚴格,導致醫務人員思想麻痹,而在工作中產生的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而引起的糾紛。此類糾紛在整個醫療糾紛中依據中華醫學會2003年的統計,占整體醫療糾紛的23.6%。這種醫療糾紛很難為醫院在糾紛中爭得優勢地位。是一類比較棘手的糾紛,但是同時是完全可以控制的。
4、惡意糾紛:此類糾紛純屬家屬或者一些毫不相干的人以醫療事故或差錯為由,無理取鬧,以惡意詐取錢財為目的。此類糾紛處理極難,一方面醫院雖有確鑿的證據證明醫院沒有錯誤,但是鬧事方卻根本不會訴諸法律;另一方面,鬧事方往往人多勢眾,政府部門很難插手處理。
5、其他糾紛:新技術、新療法、新設憊的不當使用導致的醫療糾紛不斷出現尚有一些其他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所占比例較小。
產生這些糾紛的主要原因不是我們的醫術在退步,而是我們在原地踏步的同時,人們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在逐漸增強。對這些糾紛進行細致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超過70%的醫療糾紛本不該出現。
首先,服務態度方面。服務質量不高,服務態度不好。醫務人員在醫療服務中不能尊重并平等對待患者,導致出現糾紛。
現在的醫院在面臨生存競爭壓力的大環境下,都在開始進行服務態度方面的大力改革,但是由于一些其他的原因,服務態度的提高總是難以落實。作為護理工作一直是被認為是醫院與病人接觸最多的環節,所以,也理所當然的被認為是醫療糾紛最多的環節,但事實恰恰不是這樣。
據某市醫院統計,2002年共發生醫療糾紛48件,其中因為服務態度引起的糾紛共31件,護理人員服務態度引起的糾紛7件,醫生服務態度引起的糾紛竟多達19件,其他原因的糾紛5件。其他醫院也存在類似的情況。
作為醫院來講,醫生是最早接觸病人的環節,對于門診病人來說,基本不接觸護理;住院病人相反,主要的醫患接觸環節在護理。但是但是門診所接觸的病人絕對超過住院病人不止十倍。同時多年來一直重視護理人員的服務問題,而且作為護理人員絕大多數為女性,相對來說態度一直較好。臉難看、門難進、排隊一小時,看病兩分鐘的事情多數發生的醫生身上,所以要解決醫療服務態度方面的問題,不僅僅是長抓護理服務,更應該引起重視的是醫生隊伍的整體服務形象塑造。
醫院的服務形象不是某一部分可以代替的,也不是某一部分人可以完全掩蓋的,醫院的服務形象需要醫院的全體人員從個人做起,齊心協力,共同打造。民營醫院在服務方面具有先天的優勢,但是,在競爭的過程中,能否從使至終的堅持以及能夠做到何種水平,尚有待積極改進。民營醫院大多比較脆弱,經不起任何的風吹雨打,因此,在服務態度上絕對不允許出現任何紕漏引發醫療糾紛。
其次,收費糾紛。面對現在競爭激烈的經營環境,各大小醫院為了自身的生存發展施展渾身解數。但是某些醫院、某些醫生違背了醫生的基本職業道德,將賺錢作為醫療工作的第一要義,畸高的收費、名目煩雜的不合理收費大量存在,導致了醫療收費糾紛的大量出現。
現在,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醫療工作和醫療行為更多的受到社會規范的強制性制約。而我們有相當多的人對此沒有清醒的認識。在生存的壓力面前,多數醫院不得不通過多收費,高門檻的辦法解決醫院的收入問題,所以解決此種糾紛任重道遠。民營醫院從不被社會認同的角落里走出來,能否贏得病患的認可,本身就存在巨大的疑問。因此,在價格上,能否堅持如一的貫徹高質量、合理低價位將是民營醫院發展的一道坎。
再次,醫療差錯、醫療事故引起的糾紛。由于醫療技術的限制,區域醫療水平的限制,使得某一個地區的醫療水平可能低于其他地區,這樣,在其他地區不成為醫療糾紛的醫療事件,很可能導致糾紛的出現。而醫生責任心的問題導致醫療差錯的出現,是最難處理的醫療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