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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準則和審計依據的區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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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準則和審計依據的區別

審計準則和審計依據的區別范文1

在國際審計準則中沒有“總則”,只有“引言”,其中也對會計報表審閱的含義及制定目的作了說明。通過對每個具體項目的比較,發現二者的制定目的是相同的。

除了相同點,還存在以下不同點:

1.體現結構。在國際審計準則中,相關內容的規范是通過《國際審計準則-相關業務1》和《國際審計準則-相關業務2》兩個準則來實現的。相關業務1 提供了一般原則的指導,相關業務2主要是針對其具體操作的。與之相比,我國更側重于對實務操作的規范,減少了抽象性的原則指導。這可能更符合我國審計工作的實際情況。不過,從長遠來看,應該加強一般原則的制定,因為它有利于注冊會計師充分利用自己豐富的審計經驗對實際情況的處理自由選擇各種方法。

2.制定依據。我國的會計報表審閱實務公告是審計準則體系的第二個層次,它是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的。在國際審計準則中,有關財務報表檢查的制定依據沒有說明。不難看出,我國的獨立審計準則具有很強的層次性,其制定皆有根據,共同構成一個嚴密的準則體系。

3.定義不同。我國實務公告指出:會計報表審閱是指注冊會計師接受委托,主要通過實施查詢和分析性程序,說明是否發現會計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規定的情況。而國際審計準則將之稱之為財務報表檢查,它是這樣定義的:檢查約定是一種相關業務的聘約,一般要利用數據真實性檢查程序。在這類約定中,不要求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評價。從定義的不同可以看出,前者更側重于這類檢查業務的實質目的,而后者強調了檢查業務與審計業務的區別。

業務約定書的國際比較

無論是我國的實務公告還是國際審計準則,都規定了如果接受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就約定項達成一致意見,并簽定業務約定書。并且在業務約定書中都包括了委托目的、審閱范圍預期提出的報告樣本及關于不進行審計和不表示審計意見的說明。

然而我國實務公告還規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委托人商談會計報表審閱的目的與范圍,雙方的責任、義務,并考慮自身的能力和能否保持獨立性,初步評估審閱風險,確定是否接受委托。而國際審計準則是在相關業務1中將之作為一般原則提出的。我國的這一結構安排更有利于注冊會計師的實務操作。我國在公告里,還增加了:1被審閱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與注冊會計師的責任;2簽約雙方的義務;3說明不能依賴會計報表審閱揭示所有重大的錯誤、舞弊和違反法規行為。從這里可以看出,我國在業務約定書中的要求比國際審計準則的要求更為詳細、具體,有助于避免對有關約定事項的誤解,能更好地維護委托人和審計人員雙方的利益。

審閱程序的國際比較

在對會計報表審閱的一般程序上我國的實務公告與國際審計準則的要求基本是相同的,只不過在有些具體的程序上國際審計準則的規定更為詳細。同時它們也都對期后事項、所做工作的記錄及審計人員在不能消除懷疑時所執行的附加程序都給予了明確而具體的要求。

不同之處在于:在確定審閱程序的性質、時間、范圍時,我國實務公告第十條列出了注冊會計師應考慮的五個事項,包括在以往會計報表審計或審閱中所了解的情況;被審閱單位適用的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及行業慣例;被審閱單位的會計系統;管理當局的判斷對特定項目的影響程度;交易和賬戶余額的重要性。在國際審計準則中,列出了影響的六個因素。二者相比,除了個別地方之外,差別不大。即在國際審計準則中提到一個因素為“對單位營業的了解”。我國雖然沒有明確提出這一條,但它是包括在審閱計劃的說明中的。

在實務公告中,我國還增加了一條“在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或專家的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其工作是否符合會計報表審閱的要求”,充分體現了謹慎原則。而在國際審計準則則沒有對這一點的說明。

審閱報告的國際比較

通過比較,發現有以下相同點:

(1)審閱報告的基本內容是相同的。我國實務公告和國際審計準則都規定,審閱報告的基本內容包括以下幾個要素:標題、收件人、引言段、范圍段、意見段、簽章、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報告日期。

(2)審閱報告的日期的規定是相同的。我國實務公告和國際審計準則皆規定,審閱報告的日期是指注冊會計師完成外勤審閱工作的日期。審閱報告日期不應早于被審閱單位管理當局確認和簽署會計報表的日期。

除了上述相同點外,還存在以下不同點:

(1)標題不同:我國統一規范為“審閱報告”,而在國際審計準則中將之為“對……的檢查報告”。

(2)引言段:我國的實務公告增加了被審閱單位管理當局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審計準則和審計依據的區別范文2

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初創于1973年,正式成立于1977年,其使命是發展和提高會計職業,為社會公眾利益一貫地提供高質量的服務。IFAC下設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IAPC,2001年更名為國際審計與保證準則委員會,IAASB),主要是通過各種審計和保證業務方面的公告,在全世界范圍內提高審計實務和相關服務的統一程度,在理事會的支持下,促進自愿接受這些公告。在審計報告準則方面,IAPC于1983年10月了國際審計報告準則,該準則分別于1994年、2001年和2004年進行了三次修訂。

(一)國際審計報告準則的確立(1983年)

IAPC于1983年了《國際審計準則(ISA)13——審計師關于財務報表的報告》,對審計報告進行規范,標志著國際標準審計報告的基本確立。該準則規定,一份完整的審計報告應當具備以下基本內容,并以此作為協調各國審計報告差異的標準:

(1)標題

(2)收件人——即審計報告提交的對象;

(3)已審財務報表的確認;

(4)關于審計準則或審計實務的依據的說明;

(5)關于財務報表意見的表述或拒絕表示意見;

(6)審計師的簽名;

(7)審計師的地址;

(8)報告日期。

(二)國際審計報告準則的第一次變遷(1994年)

IAPC于1994年對國際審計報告準則進行了第一次修訂,了《ISA700—審計師關于財務報表的報告》(下文簡稱“原ISA700”)。將審計報告的基本要素規范為:

(1)標題;

(2)收件人;

(3)開頭或引言段;

(4)范圍段(描述審計的性質);

(5)意見段;

(6)報告日期;

(7)審計師的地址;

(8)審計師的簽名。

同時,對各部分應表述的內容及其措辭進行了規范。其背景是:美國于1988年了《SAS58:關于已審計財務報表的報告》取代SAS15,對其審計報告準則進行了修訂;英國也于1993年修訂其審計報告準則。由于IAPC成員主要來自美國、英國和美、英審計準則在國際上的影響,國際審計準則(ISA)主要借鑒美、英審計準則,因而,美、英審計準則的任何發展均會推動相應ISA的發展和變化。當然,其最基本的動因是:經過職業界和學術界的長期研究,審計理論取得了重大發展,對一些問題的認識更加深入。如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管理責任和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的區分、審計期望差距、合理保證而非絕對保證、審計局限性、審計重要性概念等重大理論問題的認識。職業界同時也認識到,如果審計報告使用者對這些問題也有所了解,就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對職業界的法律訴訟。這種認識也引起了標準審計報告在格式和內容、措辭上的發展,使其所體現的審計理論與理念等均發生了重大變化。

(三)國際審計報告準則的第二次變遷(2001年)

在2001年7月,IAASB對1994年ISA700進行了細微修訂,要求在意見段中明確指明用于編制財務報表的財務報告編報框架(當編報框架不是國際會計準則時,還需指明財務報告編報框架的制定國家)。其他方面與1994年的審計報告準則相同。因為注冊會計師跨國執業的蓬勃發展和審計報告的網上,且財務報表編報框架具有多樣性,所以就要求明確說明財務報表的編制框架是哪國財務報告編制框架。

(四)國際審計報告準則的第三次變遷(2004年)

為了提高獨立審計師報告在全球范圍內的透明度和可比性,IAASB于2004年12月28日了新修訂的《ISA700——關于整套通用目的財務報表的獨立審計師報告》(下文簡稱“新ISA700”)和《ISA701——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獨立審計師報告》取代原ISA700,確立了新的審計報告的格式和內容,并自2006年12月31日起執行。新ISA700規定,審計報告由下列要素構成:

(1)標題;

(2)收件人;

(3)引言段;

(4)管理當局對財務報表的責任;

(5)審計師的責任;

(6)審計師的意見;

(7)其他報告責任;

(8)審計師的簽名;

(9)審計師報告的日期;

(10)審計師的地址。

二、新ISA700關于審計思想與理念的五大變化

本次修訂后,新ISA700由七部分組成:

(1)引言;

(2)關于財務報表的審計師報告;

(3)根據ISA實施審計的審計師報告的要素;

(4)審計師報告;

(5)所實施的審計工作既符合ISA又符合特定國家或地區審計準則的審計師報告;

(6)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一同披露的未審計補充性信息;

(7)生效日期。

ISA701由五部分組成:

(1)引言;

(2)不影響審計師意見的事項;

(3)影響審計師意見的事項;

(4)可能導致除無保留之外的意見的事項;

(5)生效日期。

實際上,ISA701就是原ISA700的相同內容(29~47段)。與原ISA700相比,新ISA700、ISA701的內容更豐富,適用性更強,更富有指導性,所倡導的標準審計報告的結構和格式也發生了重大變化,且在審計思想和理念方面具有如下五大發展:

(一)尊重國家或地區法律或法規,并使ISA與其要求相協調

實踐中,不同的國家或地區還要求審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報告中報告除財務報表合法性與公允性之外的其他內容,如英國就要求審計師在審計報告中報告財務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1985年《公司法》的要求,我國有些地區也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年度會計報表審計中報告被審計單位是否及時、足額繳納了各種社會保障基金,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等。原ISA700所規范的審計報告沒有考慮這些情況,只要求審計師對財務報告的合法性和公允性發表意見,使其適用性受到了限制。此次修訂后的新ISA700,很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

修訂原ISA700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套框架,以將按照ISA的審計報告要求與其他司法管轄權的補充性報告要求相區別。當審計既按ISA又按特定司法管轄權的審計準則實施時,尤其是使編制審計報告既符合國家法律要求又滿足ISA要求時,新lSA700也為審計師提供了清晰的指南。IAASB主席JohnKellas指出,“歐共體(EuropeanCommission)要求IAASB將此項目作為在歐盟(EU)內部協調審計報告要求的緊急項目。許多歐盟成員國和其他國家要求審計師報告除財務報表之外的其他事項,但這些要求在國家之間存在不同。我們的解決方案是將審計報告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處理財務報表事項,在按照ISA實施的所有審計中保持相同;第二部分處理地方法律所要求的其他所有事項。當存在這些事項時,我們因要求具有可比性而允許其在處理各地實際情況時具有適當的靈活性。”即新ISA將審計報告劃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處理財務報表事項,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在按照ISA實施的所有審計中保持相同;第二部分處理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所要求的其他所有事項(簡稱為“其他報告責任”),并可對每一其他報告責任設置一小標題單獨來表述。這更好地滿足了不同國家或地區對獨立審計師報告的要求,從而也使ISA與國家或地區法律或法規的要求相協調,也體現了IAASB尊重國家或地區法律或法規,從實際出發的理念。我們也堅信,正因為如此,新準則將會得到更大范圍的支持和運用。

此外,新ISA還專設一章,規范所實施的審計工作既符合國際審計準則又符合特定國家或地區審計準則時的審計報告的要求、格式、內容和措辭。

(二)更便于使用者閱讀與理解

由于審計報告措辭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對一些內容描述的隱含性,使大部分審計報告使用者不能很好地理解審計師希望在審計報告中傳遞的信息。此次IAASB在修訂審計報告準則時,在提高審計報告的可閱讀性和可理解性方面做出了如下改進:

(1)更詳細地描述了已審計財務報表的范圍;

(2)更詳細和具體地描述了管理當局對財務報表的責任;

(3)從不同的方面更詳盡地陳述審計師在審計中的責任;

(4)更詳細、具體地描述了審計師在審計工作過程中所完成的審計程序和應實現的審計目標;

(5)以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恰當性來明晰已完成審計工作的充分性;

(6)為每一部分增加小標題,使審計報告的層次更分明,結構更清楚,中心更突出;

(7)改進了一些內容的表述方式,將一些隱含表述、無表述修改為明確表述,如管理當局對財務報表的責任的具體內容、明確審計范圍包括了重大會計政策和其他解釋性附注的摘要、明確了管理當局和審計師對錯誤或舞弊所導致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的責任、明確告知審計過程中審計師運用了專業判斷等。通過這些改進措施,我們相信,新的審計報告將會提高使用者的閱讀興趣和理解程度、促進審計師與使用者之間更好地溝通、減少使用者對審計師的法律訴訟。

(三)更詳細和明確地表述管理當局與審計師的責任

原ISA700以“這些財務報表由該公司管理當局負責,我們的責任是根據我們的審計對這些財務報表發表意見”來表述管理當局和審計師各自的責任。在范圍段中,又描述了審計師如何來履行其審計責任的。自美國在1988年SAS58確立這樣的表述以來,在審計報告中劃分管理當局與審計師的責任就成為審計報告必須表述的一個內容,并一直沿用至今。但這一表述很概括、抽象,即使會計專業人士也難以知曉各自責任的具體內容,普通使用者就愈加困難了。新ISA700在描述管理當局與審計師各自責任方面進行了較大改進。在表述管理當局負責時,首先描述了管理當局責任的具體要求: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編制并公允反映財務報表;再進一步說明了履行這一責任的三大途徑:

(1)設計、執行和維護與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公允反映相關的內部控制,以使財務報表不存在重大錯報,而不論錯報是舞弊還是錯誤所引起的;

(2)選擇并運用恰當的會計政策;

(3)做出在該特定環境下合理的會計估計。

在表述審計師責任時,以“審計師的責任”為標題分三自然段來表述:第一自然段陳述了審計師的責任、實施審計工作所依據的審計準則、那些審計準則對審計工作的主要要求;第二自然段陳述所實施的主要審計程序及其這些審計程序所應實現的目標,具體包括獲得財務報表金額和披露的審計證據的程序及其選擇依據、評價管理當局所使用的會計政策的恰當性和做出的會計估計的合理性、評價財務報表的整體反映;第三自然段陳述審計工作獲取了充分、恰當的審計證據,并為審計意見提供了依據。這樣,更便于使用者理解和分清他們各自的責任。此外,還強調了管理當局和審計師對舞弊性財務報表的責任,更顯示了會計職業界遏制當前舞弊性財務報表泛濫的決心。

(四)更重視對使用者的風險警示

自美國在1934年標準審計報告中通過使用“沒有對業務進行詳細審計”來傳達審計局限性開始以來,職業界就力圖在審計報告中使用一些術語來傳達審計局限性和審計風險。原ISA700通過使用“重大錯報”、“合理保證”、“以測試為基礎”、“評價管理當局所使用的會計原則和作出的重要估計”、“評價整體財務報表的反映”、“我們相信”、“合理依據”、“所有重大方面”等來表述審計過程中的局限性和審計風險。新ISA700是審計風險警示方面有如下特征:一是保留原ISA700中的合理表述;二是修訂了一些表述,使其更明確和更易于理解,如將“評價管理當局所使用的會計原則和作出的重要估計”修訂為“評價管理當局所使用的會計政策的恰當性和做出的會計估計的合理性”等;三是增加了一些表述,向使用者傳遞了更多的審計局限性和審計結果的風險性,如“程序的選擇取決于審計師的判斷”等。綜合這些表述,使審計報告向使用者更多、更好地傳遞了財務報表編制過程和審計過程的職業判斷,從而傳遞了已審計財務報表存在的風險。

(五)更強調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的專業判斷

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需要運用職業判斷,這是不言而喻的。本次修訂,更加強調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的專業判斷,并在審計報告中向使用者傳遞關于專業判斷的更多的信息。主要表現在:

(1)強調審計師要評估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在編制和反映財務報表時所采用的財務報告編報框架的可接受性。

(2)要求審計師進行專業判斷:即使遵守了財務報告編報框架的所有方面,財務報表是否還存在誤導?并就審計師如何進行處理提供了相關指南。

(3)在審計報告中更多地傳遞專業判斷方面的信息。在以前的審計報告準則中,較少直接提及審計師的職業判斷,只是利用“重大錯報”、“合理保證”、“我們相信”、“我們認為”等表述隱含地傳遞了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的專業判斷問題。

此次修訂,除了保留過去的一些隱含表述外,以“程序的選擇取決于審計師的判斷”直接表述了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的專業判斷,此外,還以“對財務報表重大錯報的風險評估”、“審計師考慮了與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公允反映相關的內部控制”等表述進一步傳遞了審計過程中存在大量的專業判斷。此外,新ISA還存在以下變化:

(1)以“那些準則要求我們遵循道德要求”,強調審計師遵循審計職業道德要求;

(2)澄清了內部控制在審計中的作用以及審計師對內部控制的責任范圍。其在審計報告中的表述是:“在進行那些風險評估時,審計師考慮了與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公允反映相關的內部控制,以便在該特定情況下設計恰當的審計程序,但其目的并不是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有效性發表意見。”

(3)反映了ISA新發展對審計報告措詞的影響。如在審計報告中更新了審計過程的描述,以反映新的IAASB審計風險準則和舞弊審計準則。

三、國際審計報告準則變遷對我國的影響

我國注冊會計師制度恢復后,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簡稱“中注協”)于1992年了《注冊會計師查賬驗證報告規則(試行)》,標志著我國審計報告準則的基本確立,隨后也經歷了兩次制度變遷:一是中注協于1996年頒布了《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一審計報告》;二是中注協于2003年頒布了《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修訂)》。經過兩次變遷后,我國審計報告準則無論在審計理論與審計思想方面,還是在審計報告的格式、內容、措辭方面,均與原ISA700相協調,之間的差別微乎其微。新ISA700后,我國立即采取了相應的對策:于2005年對我國審計報告準則按照新ISA700和ISA701進行了修訂,將原《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修訂)》修訂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審計報告》和《審計準則第1502號—非標準審計報告》,并于2006年2月15日正式,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以保持內容、結構、措辭以及所體現的審計思想和理念上與ISA的趨同。主要原因是:

(1)新ISA700體現了審計理論與實務的最新發展,具有科學性與適用性,我們應當借鑒。

(2)ISA的國際協調的大勢所趨。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一直保持了與ISA的協調,這也意味著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應當隨著ISA的變化而相應發展。

審計準則和審計依據的區別范文3

為了研究的方便,在國際審計準則的研究中,我以“ISAN0.570-持續經營”為主要對象,而對于美國審計準則,AU Section 341及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制定的《公認審計準則》中的《審計準則實務公告》( Statements on Auditing Standards,縮寫為SAS )則是我們關注的焦點。需要說明的是,SAS也在不斷的修訂過程中,由1988年的SAS N0.34到后來的SASN0.59,直至最近所能查到的SASN0.130的一系列規定都對持續經營審計報告做了相應的規定。在我國審計準則的介紹中,則重點以2006年頒布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為標準。

一、國際審計準則對持續經營報告的規定

ISAN0.570對報告方式的規定如下:

當持續經營假設合理,但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存在時,須提請被審計單位作出披露。如果被審計單位做出充分披露,審計人員出具無保留意見,但要在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描述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及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事實,并提醒使用者注意報表附注中對此事的披露。

當被審計單位未做出適當披露時,審計人員應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報告中應涉及到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持續經營不確定性。

根據審計人員的判斷,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假設已不再合理,企業將不能持續經營下去,而被審計單位仍舊依據持續經營假設基礎編制財務報表的,審計人員應出具否定意見。

在少數情況下,為真實公允地表達財務狀況,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已按其他基礎編制財務報表,審計人員認為編制合理,且已做了必要的披露,審計人員不得就此方面給予保留。

當被審計管理當局拒絕作出對持續經營能力的評價或拒絕延長評價期,審計人員應考慮以審計范圍受到限制為由對審計報告做出修正。

二、美國審計準則對持續經營報告的規定

AU Section 341中指出:

如果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的重大疑慮存在,被審計單位實施有效措施,且在財務報表中做了充分適當的披露,審計報告應該在意見段之后加解釋段對此加以反映,且在表述中注明“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或其他同類型的字句。如果審計人員判定被審計單位披露的未來一定時間內的持續經營能力是不恰當的,違背了公認會計準則,此時,可以出具除外型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另外,還規定:當期對持續經營能力的重大疑慮并不意味著這種疑慮存在的基礎在以前會計期間就已經存在。因此,不應該影響所提供的比較會計報表中以前年度報表的審計意見類型。在提供的比較會計報表中,如果在以前年度會計報表中存在的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疑慮的基礎在本期已經消失,則沒有必要在審計報告中加入解釋段,對以前年度的重大疑慮進行解釋。

三、我國審計準則對持續經營報告的規定

2007年1月開始實行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對報告方式的規定如下:

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在編制財務報表時運用持續經營假設是適當的,但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如果財務報表已做出充分披露,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并在審計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強調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事實,并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財務報表附注中對有關事項的披露;如果財務報表未能作出充分披露,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判斷被審計單位將不能持續經營,但財務報表仍然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如果管理層認為編制財務報表時運用持續經營假設不再適當,選用了其他基礎編制財務報表。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補充的審計程序。如果認為管理層選用的其他編制基礎是適當的,且財務報表已做出充分披露,注冊會計師可以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并考慮在審計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關注管理層選用的其他編制基礎。

四、三種規定的差異比較

現將三種準則對持續經營報告方式的規定列表,以方便直觀比較:

從表中可以看出,國際審計準則、美國審計準則和我國審計準則關于持續經營不確定的規定基本上都遵循了1978年科恩報告的觀點,但在幾個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別:

1.三者對均以“重大懷疑”作為審計報告修正的分界點,也存在不同之處。對持續經營不確定性未進行合理估計和充分披露的規定,美國的AU Section341規定為除外型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而ISAN0.570提出當被審計管理當局拒絕做出或延長對持續經營能力的評價時,審計人員應考慮以審計范圍受到限制為由對審計報告作出修正,在ISAN0.570之前的ISAN0.23曾在準則注釋中指出不排除拒絕表示意見的可能。而ISAN0.570則指出以審計范圍受限對報告提出修正,有保留意見和拒絕表示意見兩種選擇,因而也不排除發表拒絕表示意見的可能。而2006年頒布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規定:“如果管理層拒絕注冊會計師的要求,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其視為審計范圍受到限制,考慮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p>

2.美國的AUSection341未對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時做出規定,ISAN0.570則規定應出具否定意見。以前中國的獨立審計準則規定: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在可預見的將來無法持續經營,繼續運用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將對會計報表使用人產生嚴重誤導,注冊會計師應當發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最新的審計準則改為: 如果判斷被審計單位將不能持續經營,但財務報表仍然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梢?,新的準則與國際審計準則非常接近。

3.ISAN0.570和美國的AU Section34l未對無法確定持續經營假設的合理性做出規定。我國以前審計準則規定此類情況應出具無法表示意見,而新的準則也不再做出規定。

關于是否應該發表“無法表示意見”的爭議很大。我國準則在發表“無法表示意見”的情況與國際審計準則規定的情形有所區別,我國最新審計準則有兩處“無法表示意見”的規定:一是雖然財務報表已做出充分披露,但“同時存在多項重大不確定性,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而不是在審計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二是“如果管理層拒絕注冊會計師的要求,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其視為審計范圍受到限制,考慮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而第二種情形,國際準則則規定:如果在被審計單位存在可能導致審計人員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但管理當局拒絕就持續經營能力做出或延長(時間)書面評價的情況,國際準則僅僅指出是以審計范圍受限為理由對審計報告做出修正,因為被審計單位的不配合造成的審計范圍受限更容易理解,更何況國際審計準則本身的態度也并不鼓勵注冊會計師發表“無法表示意見”。

審計準則和審計依據的區別范文4

(一)內部審計定義的準則差異在內部審計目標方面,中外準則不存在差異,均以實現組織目標為己任。區別在于國際內部審計協會(IIA)的定義較為全面的滲透了風險導向內部審計的思想,即內部審計除改善內控和治理過程之外,還對風險管理產生影響,參與風險管理是內部審計職責之一。然而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在定義中并沒有涉及風險管理方面,目前我國內部審計領域關于風險導向思想的認識較IIA相比還存在差距,內審與風險管理的協同作用有待在內審定義中予以確認。

(二)審計計劃的準則差異在審計計劃方面,通過比較IIA《工作標準2000——內部審計活動管理》規定,和我國頒布的《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號——審計計劃》第十條規定,二者均在審計計劃制訂階段體現了風險導向內部審計的思想,奠定了風險因素在整個內部審計工作中的基礎作用,但在多大程度上凸顯風險導向的思想存在明顯差異。IIA將風險作為制訂審計計劃唯一提到的計劃基礎,而我國內部審計具體準則是將組織風險和其他因素并列成為年度審計計劃的考慮因素。此外,中外內部審計準則關于審計計劃中體現風險導向內部審計思想部分的詳盡程度也存在不同。IIA的幾個相關實務公告對準則給出的大框架進行了補充完善,就這一方面而言比我國準則更為完整、詳細、豐富。

(三)其他方面的準則差異在風險管理的準則上,中國起步雖然較晚,但已基本實現與國際接軌,準則覆蓋的范圍與詳細程度和國際基本沒有重大差異,但在局部細節方面,比如在沒有風險管理部門的企業中,內部審計應如何參與風險管理過程這一問題,IIA提供了解決思路,而我國準則并沒有涉及。在管理層對風險的接受方面,國際準則中單獨列示,而我國準則卻沒有關于管理層對風險接受的相關內容,更談不上凸顯風際導向內部審計的思想。

二、在我國推動風險導向內部審計實踐的對策

(一)嚴格區分內部審計與風險管理的職責范圍為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對于分別設立了內部審計和風險管理部門的企業,內部審計部門不能直接參與風險管理過程,兩個部門的職能設置必須嚴格區分、不能有交叉,內部審計必須獨立于風險管理過程之外。否則,一方面可能產生互相推諉責任的情況;另一方面,若內部審計在事實上承擔部分風險管理部門的職責,在進行內部風險管理審計時,就可能出于對自身評價和自身工作的考慮,無法給出客觀公正的結論。對于只設立了內部審計部門而沒有設置風險管理部門的企業,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承擔起風險管理的責任,識別、評估并應對風險,執行咨詢職能,但不對該過程進行風險管理審計。

(二)提高風險評估信息技術在識別風險之后進行風險評估,是風險導向內部審計后續工作的基礎,決定了風險應對方案與審計范圍和資源分配的優先順序。如何量化風險,是風險評估面臨的重要問題,也是阻礙風險導向內部審計全面實施的影響因素之一。內部審計人員不管是對風險管理部門的風險評估報告出具審計意見,還是由基于風險管理的企業內部控制探析文/曲江玲本部門進行風險評估,都要求內部審計人員熟練掌握風險評估技術。企業應針對自身業務特點建立風險評估模型,積極籌備建立風險評估管理系統,依據管理層偏好設立風險模型系數,多維度分析風險,實時監控重大風險,將經過內部審計部門認可的歷史風險評估記錄錄入系統。遇到重大事項或者爭議較大的事項時,可積極尋求外部專家工作。

審計準則和審計依據的區別范文5

關鍵詞:職業判斷 原則導向 準則 重視

職業判斷能力是注冊會計師職業的精髓;提高職業判斷能力,是注冊會計師職業的重要工作任務;良好職業判斷能力,是注冊會計師學識、經驗、能力和道德水平的綜合反映。

一、 職業判斷的定義

(一)注冊會計師職業判斷的定義

根據海峽兩岸及港澳地區會計師行業交流研討會的注冊會計師職業判斷指南中職業判斷的概念:職業判斷,是指在審計準則、會計準則和職業道德要求的框架下,注冊會計師運用相關專業訓練、知識和經驗,作出適合審計業務具體情況、有根據的行動決策。

所謂審計職業判斷是指擁有一定知識、經驗和客觀性的注冊會計師通過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在相關事實和情形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客觀、適當、公允的標準,在作出關鍵判斷時以及對作出的關鍵判斷進行審計時使用,從而確定審計事項和審計應對措施的一系列審計分析和決策過程。

綜上,審計職業判斷是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工作、作出審計結論時,以應有的職業道德和專業方法對審計項目的不確定事項和因素進行分析和判斷的過程。經濟環境的多變化、審計事項的復雜化,使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很難找到直接的證據對應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在尋找客觀證據的同時,通常還需要有一定科學性的主觀推測和判斷。

(二)注冊會計師職業判斷在審計實務的作用

職業判斷應當根據現行的適用會計準則和法律法規作出,為在下列情況下針對某一交易或某類交易作出適當的會計處理提供幫助:(1)沒有特定準則涉及該交易;(2)準則涉及該交易,但缺乏如何在實務中進行處理的細節規定;(3)準則中有適用于該交易的會計原則,但缺乏如何在實務中運用該特定原則的細節規定;(4)有多項會計原則適用于該交易。雖然在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中都要運用職業判斷,但是由于會計和審計職業特點不同,所處理的業務特點不同,兩種職業判斷的概念、運用、目的及對判斷者的要求等方面有很大區別。注冊會計師是對財務報表編制者的判斷提出質疑的第一道防線,審計職業判斷需要評估會計職業判斷的合理性;審計職業判斷對判斷者要求更高。兩者相比較而言,會計職業判斷之標準和目的更為明確,而審計職業判斷除了依據專業標準外,在較大程度上還依賴于注冊會計師自身的知識、經驗、能力和道德水平等。

由此可見,審計職業判斷要求注冊會計師必須具備會計、審計、法律等相關專門知識。同時還必須具備豐富的實踐經驗。審計職業判斷能力的高低是注冊會計師綜合素質和專業能力的根本體現,是衡量其專業水平的核心指標。

二、為什么要重視注冊會計師職業判斷能力

(一)審計風險不斷增加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科學技術和政治經濟發生急劇變化,對企業經營管理產生重大影響,導致企業競爭更加激烈,經營風險日益增加,隨之而來的審計風險不斷增加,這要求注冊會計師必須綜合考慮企業的環境和面臨的經營風險,把握企業的各方面情況,分析企業經濟業務中可能出現的錯誤和舞弊行為,把審計風險降到足夠低的水平,并以此為出發點,制定審計策略,以確保審計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二)職業判斷對于適當地執行審計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職業判斷對于作出下列決策尤為必要:確定審計重要性和評估審計風險;確定具體審計目標;確定重點審計領域和重要的會計、審計問題;對初步審計策略的選擇;審計證據的收集、分析與評價;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對分析性復核結果的評價;審計意見類型的選擇以及對舞弊風險因素的判斷;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的判斷。審計職業判斷涵蓋了整個審計過程,越是審計的關鍵之處,越是需要注冊會計師準確的專業判斷。

(三)為注冊會計師提供某種保護

注冊會計師在作出關鍵判斷時以及對關鍵判斷進行審計時,作出并記錄重要的職業判斷。同時重要的是,判斷在作出時以及之后根據呈現的事實和情形,能夠被證實是合理的。在面臨事后的監管質疑時,這能夠為他們提供某種保護。

三、注冊會計師職業判斷的原則

(一)信息的收集和分析

(1)閱讀所有相關記錄,包括合同、協議和往來信函等。適當或必要時,從其他來源獲取額外的信息。(2)了解企業作出判斷的程序,包括評估作出判斷人員的勝任能力、是否有適當的復核和審批過程以及這些程序是否得到遵循。(3)評估財務報表中存在的重大錯報風險。(4)了解和分析交易的目的、法律條款和經濟實質。①復核對質疑交易導致的預期現金流量及其對企業現金狀況的影響。②考慮各方參與交易的原因,以了解交易的商業實質。③識別其他方交易,考慮其是否為關聯方。④識別是否存在確定交易的經濟實質時需要考慮的相關交易。⑤一旦交易完成,復核并質疑其對企業資產、負債及經營能力的預期影響。⑥評估企業編制的風險與報酬分析。確認在各個交易方案中,誰承擔風險,誰獲取收益。

(二)對會計和審計指南的評估

只有根據適用的會計框架、會計準則、其他相關文獻以及適用的審計準則和指南,才能作出審計職業判斷。(1)考慮是否存在涉及該交易的現行準則,以及要求作出判斷的程度。識別并審查其他相關會計文獻,識別并審查相關審計準則和指南。(2)針對該交易的預期和常用會計方法是什么。(3)與企業進行討論,并保持適當的職業懷疑和質疑態度。(4)如果識別出與交易相關的任何利益沖突或偏見,應當指出相關道德指南和準則。

(三)評估并質疑企業判斷的過程

只有實施了適當的應遵循程序評估并質疑企業的判斷,才能作出審計職業判斷。(1)考慮交易的不確定性及其可能結果區間,并與企業的評估相比較。(2)復核企業對備選會計處理方法的評估,及其放棄備選方法的原因。(3)評價企業作出的重要假設是否合理。(4)評估企業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如果現行準則涉及該交易,企業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是否符合準則的規定?如果存在判斷的要素,適當時,參閱會計準則,并在評估企業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時考慮下列事項:①得出的財務信息是否相關、可靠?是否對交易進行了公允反映?②是否與相關會計框架下類似交易的會計處理一致?③是否與概念框架中關于對資產、負債、收益和費用進行界定、確認和計量的一般原則一致?④是否與權威會計文獻一致?⑤是否與國內外一般公認的會計實務處理方法一致?⑥是否與可接收的行業實務處理方法一致?⑦是否與擁有類似概念框架的其他準則制定團體的公告一致?⑧是否存在任何跡象與企業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相悖?⑨向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或外部(必要時)的專家尋求適當建議。⑩識別企業的所有利益沖突或偏見,確保判斷的客觀性。如果存在可能的利益沖突或偏見,保持更大程度的職業懷疑,重新評估上述考慮事項。???知悉來自企業或會計師事務所的所有不當壓力,保持客觀性。???適當對會計處理作出自己的判斷。???評估企業對會計處理作出的判斷是否與注冊會計師自己的判斷類似,或在可接受的限度內,如果不是,與企業進行討論,并考慮對審計工作及審計報告的影響(參閱審計準則)。???在做出建議時,考慮是否愿意為此防范可能產生的聲譽風險。???適當時確保關鍵判斷的審批程序已得到遵循,以保證重大判斷得到核準。???檢查由此形成的會計處理和分錄,確保其合情合理。???檢查由此形成的附注披露。???識別要求對判斷進行重新評估的時間點,例如,期末或最初合同中規定的時間點。

(四)對判斷的記錄

必須對審計職業判斷以及對財務報表編制者的判斷所作的評估和質疑進行適當記錄。(1)審計準則要求記錄審計過程中出現的重要事項、得出的結論以及在得出結論過程中作出的重要職業判斷。(2)記錄所有已復核的關鍵信息,獲取的支持性證據以及已執行的工作。(3)將與重要判斷相關的企業表格復印件存入審計檔案。確保審計檔案中也包含了對判斷進行評估和質疑的審計證據。這應當包括:①如何及由誰作出審計判斷。②財務報表編制者和注冊會計師作出判斷的依據。③與審計判斷相關的所有不確定性。④會計師事務所內部對審計判斷進行咨詢及批準的證據。⑤將事實和數字與相關文件或外部信息進行驗證的證據。⑥與企業就會計處理進行的討論。⑦與會計處理相關的意見分歧對審計報告的影響。⑧是否要求重新評估作出判斷,如是,重新評估的日期。⑨評估企業在作出判斷的過程中面臨的缺陷或困難,以及如何克服。⑩審計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對財務報表中關鍵判斷、重大判斷或重要判斷作出的披露。

四、增強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能力

從前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正確的職業判斷對于注冊會計師收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實施審計程序、出具正確的審計報告有很大的作用。審計職業判斷效果關系著審計工作的質量,注冊會計師是職業判斷的主體,其個體特征對職業判斷質量有較大影響,因此必須加強注冊會計師對職業判斷能力的培養。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 不斷提高注冊會計師自身素質,增加執業過程中的經驗累積

注冊會計師要準確理解和掌握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不斷學習新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擴大視野,學習管理知識、行業知識等,同時,還要有目的地鍛煉數據分析能力、邏輯推理能力、溝通協調能力,在處理問題時應當保持獨立、客觀、公正,力求全面并盡量消除主觀偏見對審計判斷的不利影響,應通過客觀的觀察與思考以及公正的判斷對問題作出評價和決定。注重執業過程中的經驗積累,要經常進行總結與反思,與他人相互交流執業經驗,探討執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此不斷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水平,提高專業判斷的準確性。

(二)增強風險防范意識,提高風險應對能力

風險導向型審計作為一種重要的審計理念和方法,要求注冊會計師向重大錯報風險高的領域分配更多的審計資源,執行更充分、可靠的審計程序,并利用群體決策提高職業判斷的質量。由于現代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經濟業務也日趨復雜,在這種經濟環境下,注冊會計師應該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建立風險規避機制,設立風險基金。在進行職業判斷時,保持必要的職業懷疑態度,謹慎地思考問題,審慎地評價證據;遵守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盡職盡責地執行審計業務,力求最大程度地降低審計風險。

(三)完善審計判斷手段,靈活運用分析性程序

注冊會計師應重視分析性程序的運用,加強對影響企業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重大方面的關注和了解,提高應有的執業敏感性。在審計的全過程中,應合理地運用分析性程序,通過分析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之間的差異,了解關聯財務數據之間是否相互矛盾、企業與客戶(供應商)的交易是否合乎邏輯;通過分析不同期間的可比信息及行業其他單位可比信息的趨勢,及與具有代表性的行業數據相比較,準確把握和發現企業的重大會計錯弊,有效防范和化解審計風險。

(四)注重外部審計證據的獲取和對非財務信息的評價

為了準確、有效地發現重大會計錯弊,注冊會計師在對被審計單位財務賬目進行審計時,必須注重對外部審計證據的獲取和對非財務信息的利用。外部業內人士、專業咨詢人士比企業內的管理層、財務人員提供的審計證據更可靠,工商、稅務、海關、外匯管理部門比企業內的管理層、財務人員提供的審計證據更可靠。深入了解企業的性質、相關行業狀況、目標戰略、經營風險、內部控制等因素,同時還要注重對企業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的選擇及其變更的原因、企業異常交易、關聯交易以及期末時點附近的交易等影響會計報表公允反映的特殊因素的評價,來發現企業的異常經濟行為、超過其獲利能力的經營業績和企業的舞弊行為。

審計準則和審計依據的區別范文6

 

關鍵詞:司法會計 鑒定 財務報表 審計 差異

 

司法會計鑒定是指司法鑒定人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運用會計、審計專門知識對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審查、鑒別和判斷工作,并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證活動。常規財務報表審計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依照獨立審計準則,運用檢查、觀察、詢問、函證、重新計算、重新執行、分析性程序等科學審計方法,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進行審計并發表審計意見的鑒證活動。本文依據國家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07號,以下簡稱鑒定通則)和財政部批準實施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財會【2006】4號,以下簡稱審計準則)的有關規定,比較司法會計鑒定規則與常規財務報表審計規則的主要異同,目的是引起司法鑒定人在進行司法會計鑒定工作中注意其同常規財務報表審計主要規則的差異,審慎執行《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規定,保證司法會計鑒定的工作質量,滿足司法訴訟審理的需要。 

 

一、鑒證委托與受理規則差異 

 

1、鑒證委托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應當要求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并提供委托鑒定事項所需的鑒定材料;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委托鑒定的事項、鑒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鑒定要求等內容?!秾徲嫓蕜t》沒有要求委托人出具鑒證委托書的規定,委托審計業務成立的唯一標志是委托人與受托的會計師事務所簽訂了審計業務約定書。 

2、對委托事項的審查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及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委托,應當予以受理;對提供的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委托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審計準則》規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冊會計師應當初步了解業務環境,評估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查看是否符合鑒證業務特征,并與委托人、被審計單位就審計業務約定相關條款進行充分溝通,達成一致意見。該工作環節上,兩者規定相似,只不過司法會計鑒證對委托事項的審查專業性更強。 

3、受理時限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鑒定委托,應當即時做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鑒定委托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可以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秾徲嫓蕜t》沒有受理時限的規定。 

4、不得受理的情形 

《鑒定通則》規定了七種情形,分別是:(1)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2)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4)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的;(5)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6)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秾徲嫓蕜t》有實質內容類似的規定。兩者的差別體現在司法會計鑒證的專業性要求上。 

5、鑒證業務協議書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協議書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委托鑒定的事項及用途、委托鑒定的要求、委托鑒定事項涉案的簡要情況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等五方面主要內容。《審計準則》規定了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十五項具體內容。 

《審計準則》體現了鑒證業務協議書的通用內容,而司法鑒定協議書的五方面內容更突出專業性。 

 

二、鑒證實施規則差異 

 

1、鑒定人的責任 

《鑒定通則》明確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吨袊詴嫀煂徲嫓蕜t第1501號—審計報告》第四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對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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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差異:盡管規則中都有“負責”二字,但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無疑是更高層次責任的一種規定,構成了兩種規則的根本性差異。 

2、鑒定人執業人數 

《鑒定通則》要求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的鑒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秾徲嫓蕜t》沒有類似的規定,只是在審計報告的參考格式中列示有兩名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3、回避原則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委托人、委托的鑒定事項或者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回避?!秾徲嫓蕜t》有類似的規定。 

4、利用專家的工作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過程中,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鑒定人出具。《審計準則》規定,如果專家工作結果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報告中提及或描述專家的工作,包括專家的身份和專家的參予程度等。 

兩種規則均規定可以利用專家的工作,但《鑒定通則》明確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司法鑒定人出具;《審計準則》則允許在專家工作結果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報告中提及或描述專家的工作??梢姟秾徲嫓蕜t》對鑒證人員利用專家工作結果的責任低于《鑒定通則》的規定。 

5、鑒定時限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秾徲嫓蕜t》沒有類似的規定。 

6、出庭作證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審計準則》沒有此項規定,僅在《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第六十八條中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為法律訴訟準備文件或提供證據”排除在“對業務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范圍以外。 

7、鑒證的復核 

《鑒定通則》規定,委托的鑒定事項完成后,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專人對該項鑒定的實施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等情況進行復核,發現有違反本通則規定情形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予以糾正。《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要求制定審計業務項目組和會計師事務所兩個層次的業務復核政策和程序,業務完成后的復核是審計報告出具前的必備程序?!秾徲嫓蕜t》的復核要求嚴于《鑒定通則》的“可以”復核的條款。

三、鑒證文書規則差異 

 

1、鑒證文書的格式 

司法鑒定文書有固定的文書規范和要求,其基本格式是:(1)標題;(2)編號;(3)基本情況;(4)檢案摘要;(5)檢驗過程;(6)檢驗結果;(7)分析說明;(8)鑒定意見;(9)落款;(10)附注。審計報告包括下列要素:(1)標題;(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5)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6)審計意見段;(7)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8)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9)報告日期。 

主要差異:司法鑒定文書除在檢案摘要、檢驗結果、分析說明等處有特殊要求外,同通用目的審計報告的最大區別是報告的意見段上,司法鑒定文書要求檢驗結果“寫明對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檢驗后得出的客觀結果”,鑒定意見“應當明確、具體、規范,具有針對性和可適用性”;通用目的審計報告的意見段要求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發表意見,即財務報表是否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應特別注意這里使用的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概括性術語。 

2、鑒證意見分歧的處理 

《鑒定通則》規定,司法鑒定文書要求由司法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多人參加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文書中應當注明?!秾徲嫓蕜t》要求在審計報告上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其同司法鑒定文書略有差異?!秾徲嫓蕜t》還規定注冊會計師應對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進行討論,在整個審計過程中持續交換有關財務報

表發生重大錯報可能性的信息,對出現的審計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實施復核,以使重大事項在出具審計報告前能夠得到滿意解決?!稌嫀熓聞账|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第四十九條明確“只有意見分歧問題得到解決,項目負責人才能出具報告”,沒有允許參加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在同一報告中表達不同審計意見的規定。 

 

四、對規則差異的進一步分析 

 

1、“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是司法會計鑒定規則與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審計規則的根本性差異。正是司法會計鑒證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才產生了:(1)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人提取;(2)司法鑒定過程中,可以利用專家的工作,但最終的鑒定意見應當由司法鑒定人出具;(3)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4)委托的鑒定事項完成后,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注意: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須)指定專人對該項鑒定的實施情況進行復核;(5)司法鑒定文書要求檢驗結果“寫明對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檢驗后得出的客觀結果”,鑒定意見“應當明確、具體、規范,具有針對性和可適用性”;(6)多人參加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鑒定文書中應當注明等有別于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審計規則的特殊規定。 

2、通用目的鑒證業務與專業性鑒證業務的差別。《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將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劃分為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歷史財務信息審閱、其他鑒證業務等三大類。盡管司法鑒定業務規則是由國家司法部,其執業管理工作受到地方司法鑒定協會監管,但由于司法會計鑒定人的資格門檻即要求是注冊會計師,故其仍然屬于具有司法鑒定人資質的注冊會計師進行的其他鑒證業務。所不同的是,如果說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業務,而司法會計鑒證業務更是“專業”中的“專業”,這一點在:(1)簽訂司法鑒證業務約定書前需要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2)對委托鑒定事項審查中有司法專業的要求;(3)司法鑒定協議書中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委托鑒定的事項及用途、委托鑒定的要求、委托鑒定事項涉案的簡要情況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等五方面特定內容;(4)鑒定文書的特有格式等方面均有體現。因此,《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執行司法訴訟中涉及會計、審計、稅務或其他事項的鑒證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司法會計鑒定的“特定要求”就是國家司法部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及有關文件。實務中,司法會計鑒定業務的更專業性特征決定司法會計鑒定人執業規則應當參照《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的原則,恪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有關規定。 

 

參考文獻: 

[1]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部令第107號,200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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