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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范文1
[關鍵詞]食品安全;意義;問題;改善意見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2)05 — 0111 — 02
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的精神和物質生活水平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食品安全的問題也越來越受到社會大眾的關注,并且有發展成為世紀性問題的趨勢。隨著新的《食品安全法》的頒布,我國食品行業的安全性有所改善,但是食品安全問題還是存在的,并且時有發生。基于這種情況,本文首先分析了食品安全法中存在的問題,同時提出相應的改善意見,使該法律能夠更好地為社會大眾服務。
一、食品安全法的意義
食品安全法是一個完整的體系,是一個關于食品生產和流通各環節的食品質量標準、安全監測標準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同其他法律一樣,具有國家強制性。09年實施的食品安全法是我國現行關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切實執行好法律,可以保障全面的食品安全,更好地維護大眾的權益。
第一,在原有基礎上處罰力度更大了,使違法者和暴力者也有所收斂。比如生產不符合標準的產品或者這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產品,不僅要賠償消費者的損失,若消費者要求,還得賠償其購買價10倍的金額,這一規定,不僅給消費者吃了一顆定心丸,也使生產者更加謹慎小心。
第二,統一了國家的食品安全標準。比如對食用的農產品質量、衛生、以及行業標準加以整合,在食品安全法執行的同時,強制執行這些標準,使農產品食品有了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可稱為國家標準,打破了之前一種食品對應很多種標準的局面;食品安全法中還規定,對于沒有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特殊地區,可以制定自己的食品安全標準,報交上級部門備案饑渴;一些食品企業的產品,沒有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時,可以執行企業自己制定的食品安全標準。企業自行制定的標準需由上級部門審批,且只使用于企業內部;最后,為了使食品安全標準更加規范,食品安全法中明確規定,所有食品安全的標準隨時供社會大眾免費查閱,這一規定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使我國食品安全的標準和食品安全法更加透明,監管更加公開。
第三,取消免檢制度,同時也建立了風險監測和食品召回制度,這三條制度的明確提出,意味著食品安全法越來越完善。新法律的頒布非常明確的規定了食品監督部門對食品不能免檢,相關職能部門更要及時做好抽樣檢查,這對于食品安全很重要。新食品安全法取消了免檢制度,不僅使過去擁有免檢權企業的優越性消失,更加重視自身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在相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下,使大部分企業的的社會責任感有所增強,于此同時,也踐行了召回問題產品的制度。
第四,設立食品檢驗和相關產品進出的記錄的規章制度。即從產品的生產消費整個環節中做好監測和管理工作。在整個生產、經營、流通環節中會有種種問題出現,一點發現問題,相關職責部門應該找好原因,消滅產生問題的根源。要做到這一切,都需要對全程食品的進出和相關產品的檢驗做好記錄。
第五,新食品安全法擴大了法律的使用范圍,同時也明確了責任。新頒布的食品安全法也將保健品歸類到食品安全法管轄的范疇,明確規定保健的宣傳過程中不得涉及該品的治療功能,更不能虛假、夸大的宣傳保健品的功能,對于誤導大眾的虛假廣告,要做到嚴肅處理。若某保健品做虛假廣告,給消費者帶來了損失,不僅要查出生產該保健品的相關企業,還要追究其代言人的相關責任。
二、目前食品安全法律存在的問題
(一)《食品安全法》中的大量概念都是模糊不清的,法律并沒有對相關概念作出明確的解釋。比如該法律中規定消費者買到不符合標準的食品事,不僅可以得到經濟賠償,還可以在銷售者那得到購買價10倍的賠償金額。聽起來像是加大了保護和懲罰力度,然而在真正實施的過程中,卻是很困難的。因為消費者在要求10倍賠償金額是有前提的,即銷售明知不符合標準的食品,然而該法律卻沒有對這“明知”做出明確的解釋,在實際銷售中,銷售者更不可能主動承認其所銷售的商品是不符合標準的。這就使消費者的維權變的更加困難。
(二)目前實行的食品安全法還不夠健全,配套的法律還未出臺,最終使得很多具體問題得不到根部的解決。比如,《食品安全法》早已沒有“免檢”的概念,更不存在食品免檢的相關規定,但是在食品的實際檢驗過程中,卻做到不到百分之百的檢驗,是否抽樣檢驗的食品直接進入市場,更不為大眾所知;建立安全風險檢測制度是一個漫長而復雜的過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逐步完善;另外國家還應該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來召回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物,逐步根除小作坊。大部分的小作坊都是臟亂差的代名詞,其產品的質量更不可能得到保障。有效解決小作坊給我國食品安全工作帶來的難題,已經成為我國食品安全研究的一個重要問題。
(三)大眾對于食品安全的認識不夠,宣傳效果不夠明顯。我國《食品安全法》出臺以后,相關媒體進行了廣泛的宣傳,但是沒有收到理想的效果。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該法的實施已經提高到全社會共同實施的程度,但是卻沒有達到讓全社會將安全工作作為最終工作的目的,只有部分工作部門在獨自作戰。
(四)質量安全檢驗體系不夠健全。國內有很多檢驗機構,然而這些機構都有一個特點,即技術水平較低,政治色彩較濃,建設重復度較高,同時機構的設備落后,很難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依據。同時,受到地區等因素的限制,檢測結果沒有統一的標準,廣泛認可度較低,重復檢測,浪費資源。
三、食品安全法的監管制度
1.《食品安全法》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食品安全法的監管機構十分冗雜,工作的效率也很低。我國是食品安全缺少一個比較權威的機構,監督的效率也很低,另外國家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法律地位也不夠明確。在日常工作中,監管主體對于自己的職位不能做到充分的了解,更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這樣就出現了職能交叉和空白的局面。在我國的食品安全法中,并沒有明確的界定好國家食品安全委員會和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責,最總造成交叉現象出現。于是,在這種詩篇監管的制度和體制之下,很容易產生職權不清、工作不明的問題,嚴重的制約了食品監管的工作效率。但是無論如何,具體的執法工作也是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實行。
2. 對于食品安全法監管問題的思考和完善
要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見過問題要做到以下幾點:首先,明確各監管層的工作職能,提高工作效率。其次,明確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法律地位。特別指出,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要與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能聯合起來分析。最后,在執法的實踐中落實法律的監管職能。
四、 逐步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第一,工作中要健全執法隊伍。再完善的法律,沒有政府部門的強制執行,都不能起到真正的作用,食品安全法也不例外。所以,在實際工作中,要明確法律執行者的權利范圍,執法方式以及案件公開程度等等;同時也要注重執法主體的專業培訓和思想教育工作,并制定相關的問責制度,不斷加強執法的力度進和監督程度,是法律能夠真正的落到實處。
第二,建立食品監管部門,部門內部實施問責制度。在監管部門內部,應該加強對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前預防和事后處理,與此同時,還要從司法層面加大對失職工作人員的查處力度。
第三,進一步完善信息的公開程度。為了確保公開信息的真實性和權威性,還可左鍵食品安全信息中心,同時建立信息平臺,做到對大眾負責。信息平臺的另一個好處就是可以及時召回不安全的食品,對食品安全事故可以及時做好處理并將結果公布。
第四,再執法過程中,要加大處罰的力度,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來工作。我國食品安全法中規定:任何目錄外的食品添加劑都不能使用、各個類別的食品都不能免檢、利益受損的消費者還有要求10倍賠償的權利,但是跟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對于違法者的處罰力度還不夠,且缺乏一定的威懾力。《刑法》中雖然在處罰年限上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但是處罰力度還是很輕,達不到法律警示違法者的作用,因此必須要羅達刑事處罰的范圍。于此同時,執法主體必須要做到嚴格執法,堅決消除無證生產的局面;堅決取締假冒偽劣經營的生產行為;要規范食品的廣告,引導負責人的代言,對于一些不實的代言,要追求其相關責任。
第五,嚴格食品安全的標準和規定,建立健全完善的消費者維權機制和生產者監督機制。一是強調食品的生產流通過程中都要有經營許可證,必要的時候還要取得QS的認證,目的就是要嚴格保障食品的質量安全;二是要充分借鑒國際標準和其他國家成熟的標準來之地我國的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安全標準;三是要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認證體系,建立健全的認證制度,避免重復檢測認證的情況發生;四是要建立消費者直接送檢制度,也就是說消費者對于所購買食品質量或者安全性有任何異議的時候,都可以送至專門的檢測機構來進行檢驗和堅定,檢測機構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消費者提供檢測情況,并作出相應的判斷。
綜上所述,政府部門要利用好行業協會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積極作用,定期預期溝通,將食品安全工作落實到每一位員工身上,通過員工的反饋來調整食品安全工作。于此同時,政府部門還要做好引導工作,使食品行業在工作中做到自律,鼓勵食品行業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規則,通過宣傳講座做好員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同時還有做好員工的培訓以提高其業務能力,從而改善我國目前食品安全工作的狀況。
〔參 考 文 獻〕
〔1〕常繼生,田偉.完善國家食品安全法律體系〔J〕.企業標準化,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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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楊恒東, 保障食品安全法律與責任并行〔J〕.中國禽業導刊,2009,(14).
食品安全法范文2
一、食品經營許可制度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29條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對從事食品流通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辦理食品流通經營許可證。
二、食品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32條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對所經營食品的安全管理,嚴格食品衛生質量控制,提高食品經營合格率,保證食品衛生,保障人民健康,是食品經營企業的法律義務。首先,建立健全完善的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食品經營企業保證其經營的食品達到相應食品安全要求的基本前提,食品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般應包括經營食品查驗和記錄制度、庫房管理制度、食品銷售與展示衛生制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和衛生檢查制度等。通過建立相關規章制度,把法律有關規定變成食品經營企業的具體規章制度,并要求每個食品從業人員認真遵守,通過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過程中的管理。其次,通過各種形式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的教育培訓,使職工樹立“食品安全無小事”的意識,不斷增強食品安全意識的自覺性和責任心。再次,每個食品經營企業都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所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都應經過食品安全法規和食品衛生知識的學習和培訓。
三、食品經營者健康管理制度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了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人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人口食品工作。
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直接關系到廣大消費者的健康,如果這些人患有傳染病或者是帶菌者,就容易通過被污染的食品造成傳染病傳播和流行,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威脅。健康管理制度包括兩個含義:一是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為了預防傳染病的傳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發生,保證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食品經營者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是必要的,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一般包括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能上崗。二是食品經營人員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食品經營人員直接從事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健康與否直接決定了所經營的食品是否安全,因此,需要對食品經營人員的身體狀況進行健康檢查。健康證明是食品經營者經過衛生監督部門的健康體檢后取得的書面證明文件,食品經營者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后才能上崗。健康證明過期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待重新進行健康體檢后,才能繼續上崗。
四、食品經營者建立并執行食品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的規定及特定主體的食品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39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
食品進貨查驗指食品經營者購進食品時,根據國家規定對與食品有關的事項進行檢查、驗收。這一制度的形成,來源于實踐的總結完善,并通過立法形式逐步確定下來。《產品質量法》第33條規定,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5條規定,銷售者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的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產品進貨臺帳,還規定從事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臺帳,進銷貨臺帳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在總結實踐經驗和過去立法的基礎上,將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設定為食品經營者必須履行的重要法定義務。食品經營者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必須強化責任,完善措施,切實履行法定義務。
食品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過程監管鏈條與追溯體系的重要手段,是嚴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人的重要方式,對于確保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其一,有利于食品經營者嚴把進貨關,預防和減少不合格食品進入市場。其二,有利于食品安全問題的追溯,及時掌握不合格食品的來源和流向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其三,有利于明確生產經營者之間的責任,妥善處理糾紛。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食品經營者在采購時,查驗的對象是供貨商,包括提供食品的生產者、批發商和商等,查驗的內容是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主要是看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包括檢驗報告以及合格證、合格印章等。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這意味著,食品經營企業在查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的基礎上,還應當對查驗的情況予以記錄,記錄的內容主要涉及食品基本情況、流向和涉及食品安全可追溯的事項。
為確保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推行,還規定了食品經營企業的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這就要求食品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記錄,保持記錄內容與客觀事實的一致性;要求食品經營企業妥善保管記錄,自記錄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備日后查驗。
隨著市場化、規模化和國際化程度的提高,傳統的食品經營方式也悄悄發生了變化。新的經營方式如家樂福、肯德基所采用的統一配送經營方式也隨之產生,他們通過連鎖經營手段,實行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核
算、統一標識、統一管理。統一配送經營方式可以降低采購成本,提高采購效率,確保企業內部各門店經營的食品來源一致。對于這類特定主體,如果要求由各門店在進貨時分別查驗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并進行相應記錄,不僅不符合統一配送經營的實際。而且容易造成繁瑣、重復和不一致等現象,因此,《食品安全法》規定,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五、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食品的貯存、運輸、裝卸中容易造成食品污染。一旦食品在此過程中受到污染,將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損失巨大。食品的貯存、運輸、裝卸要求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等必須是無毒無害材料做成,使用中必須按規定洗刷或消毒。二是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環境條件必須符合衛生要求,如散裝食品裝卸過程中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毗鄰,食品與非食品、易于吸收氣味的食品與有特殊氣味的食品不得混同貯存、運輸、裝卸等。
六、對食品經營者貯存食品的規定
第40條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一般來說,貯存是指食品在生產、流通、餐飲環節中的暫時停泊和存放過程,其條件和程度如何,直接關系到食品安全。食品貯存不僅涉及到生產者,還涉及到經營者,涵蓋了食品生產經營的全過程。為了體現全程監管理念,本條具體規范了食品經營者的貯存食品行為,目的在于強化食品經營者的貯存義務,確保經營過程中的食品安全。
1、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
食品由于其內在的不同屬性,有的需要在特定溫度環境下貯存,有的需要在陰涼干燥的環境中貯存,還有的需要有特殊的設施貯存,對采光、防腐、通風、防曬以及分開存放的要求也因食品而異,但歸根結底貯存食品要符合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主要包含三層含義:其一,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如《食品安全法》第27條規定,貯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及特殊要求;現行的《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食品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貯存食品的場所、設備應當無霉斑、污跡、蒼蠅、蟑螂。其二,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所規定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如現行的含乳飲料國家質量標準規定,含乳飲料應當貯存在干燥、通風良好的場所,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易揮發、易腐蝕的物品同處貯存。其三,符合食品本身特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隨著科技的發展和人類認知水平的提高,食品的新品種也會不斷出現,也可能會對貯存提出特殊要求,從而實現保證食品安全的目標。
2、食品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庫存食品
食品經過一定期限。其品質特征會發生變化。對庫存和銷售的食品進行定期檢查,可以及時發現和有效防范食品安全問題。食品經營者根據有關規定和自身情況,應當設定檢查庫存食品期限,形成內部管理制度,采取多種方式進行庫存食品檢查,如檢查貯存的場所、設施、工具、容器等條件看是否符合規定和要求,檢查食品的標簽和標注看是否超過保質期,檢查食品的外觀看是否出現混濁、沉淀、變色、發霉等變質現象。
3、食品經營者應當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食品變質是指食品內在質量發生了本質性的物理、化學變化。失去了食品應當具備的食用價值。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貯存的食品有時還處于保質期,但已變質不能食用。保質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按照要求貯存的食品完全可以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有時仍然可以食用,但可能存在危及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隱患,依法不能銷售和用于餐飲服務。因此,食品經營者對發現的已變質和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及時清理,按照有關規定和約定,退還給供貨者或者進行銷毀和無害化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
七、對貯存、銷售散裝食品標識、標注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41條規定: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散裝食品是相對于包裝食品而言的,指無預包裝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鮮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料、鮮凍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對貯存、銷售散裝食品進行標注,可以起到以下作用:其一,避免食品經營者因各種因素將不同品種的食品相混淆,既可以防止經營者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又可以防止食品二次污染。其二,便于糾紛處理,在發生糾紛時,既有利于消費者主張權利,又有利于經營者分清責任。其三,實現食品安全問題的可追溯,一旦出現食品安全問題,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據此追根溯源,及時有效處置。
1、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的標注要求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除應當遵守有關貯存食品的規定外,還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有關內容,具體標注在什么位置,可以視散裝食品的不同情況而定,有的可以標注在散裝食品的上方,有的可以標注在下方。還有的可以標注在中間。總之,只要標注能夠起到區別不同散裝食品的作用,就可以視為有效標注。
2、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的標注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27條規定,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的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食品經營者在遵守散裝食品銷售相關規定的同時,在散裝食品標注上也要符合要求,具體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上述內容只是法定最低要求,食品經營者出于擴大信譽、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等因素考慮,可以在標注上述內容前提下,自行標注其他內容。食品經營者對散裝食品的標注應當真實、清楚、明白,否則可視為未按照要求履行相應的義務。
八、食品經營者不得經營不符合標簽規定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48條規定: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食品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
售。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對保證食品的正確使用,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1、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如果食品的標簽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會導致消費者或者使用者對食品的性質、功能等的認識出現偏差,從而購買、使用并不適合自身的食品,最終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為保證食品安全,食品標簽上應當依法標示規定的內容,保證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所有內容真實準確。有科學依據。
2、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如果本身并無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則構成欺詐;如果本身確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而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則違反了藥品管理的相關規定。
3、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字體、背景和底色應當保證消費者、使用者容易辨認、識讀,所用文字應當為規范的中文。
4、食品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經營者在進貨時,要認真查驗食品標簽,發現所進食品與其標簽、說明書載明的內容不符的,可以拒絕進貨。
九、食品經營者按照食品標簽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49條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食品在滿足公眾生活需要的同時,因各種因素的影響,也可能危及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這種潛在危險,除通過確保食品本身的安全進行防范外,還需要從食品標簽的角度去防范。關于食品標簽需標明的事項,《食品安全法》第42條已作了明確規定,但對有些食品而言,還應當在標簽上明白無誤地標示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如實說明食品中所存在的潛在危險,正確食用食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如啤酒應當標示不能倒置的警示標志,調料應當標示食用方法,保健食品應當標示適宜人群等。需要強調的是,上述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應當清楚、明晰、易認易懂。
由于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事關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充分了解和掌握的基礎上,履行注意義務,在銷售預包裝食品時,嚴格按照標簽標示的要求進行,采取正確的方法,必要時向購買者做出解釋和說明,以保障銷售過程中的預包裝食品安全。
十、對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的食品安全義務進行了規定
集中交易市場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形成的有固定的交易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經營、分別納稅,由市場開辦者負責經營管理,實施集中、公開商品交易的場所。集中交易市場按形態可分為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和零售市場,按時限可分為長期市場、短期市場和臨時市場,其特點是存在市場開辦者和進場經營者兩個主體,各自對自己的經營行為負責。柜臺出租是指經營者將自己經營的柜臺在一定時限內,出讓給他人經營的行為,其特點是經營權發生了變化。展銷會是指由一個或者若干單位舉辦,具有相應資格的若干經營者參加,在固定場所和一定期限內,用展銷的形式,以現貨或者訂貨的方式銷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動,其特點是舉辦時間一般為短期的,舉辦者和參展的經營者之間一般沒有固定聯系。在實踐中,利用集中交易市場、柜臺出租和展銷會銷售食品的現象比較普遍,且銷售不合格食品甚至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時有發生,危及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的還得不到應有的賠償。為了有效預防和懲治違法行為,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辦法對集中交易市場、出租柜臺和展銷會的食品安全問題作了有針對性的具體規范。考慮到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作為獨立主體,其共同的特征是通過提供場所和設施收取費用,他們在獲取利益的同時,也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而且他們也具有承擔義務的條件,可以對入場經營者的行為進行管理,因此,辦法設定了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的義務。
1、審查和檢查的義務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允許他人入場經營,應當允許有經營資格的主體入場經營,經營資格的憑證就是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包括流通許可證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通過對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審查,確保人場經營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合法有效,并復印該許可證留檔備查。對取得許可證的入場經營者,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與其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作為承擔義務的主體,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進行相應培訓,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看入場經營者經營環境和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具體包括:是否有與經營的食品相適應的場所,場所是否環境整潔符合規定,是否有與經營的食品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設備或者設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符合健康條件的從業人員和符合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貯存、運輸、裝卸和盛放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等。
2、制止并報告的義務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在履行審查和檢查義務的過程中,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這里所稱的違法行為,是指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包括入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行為、食品質量安全等方面的違法行為。這里所稱的有效措施,一是指及時制止違法行為,使違法行為得以停止、糾正;二是指立即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十一、對食品經營者退市制度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53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
召回是食品生產者的主動行為,針對的是上市銷售的食品。在召回過程中,離不開食品經營者的配合,食品經營者要承擔協助的義務。除生產者的主動行為可以導致啟動召回程序外,經營者的主動行為也可能導致召回程序的啟動,但須取得生產者的認可,南生產者決定并實施,經營者仍處于從屬地位。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其發現的來源包括經營者自己檢查后發現的,新聞媒體披露后發現的,消費者反映后發現的等,其發現的階段處于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通知之前。當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
安全標準的,應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一是立即停止經營,將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撤柜下架,集中存放、妥善保管,對因腐敗變質等原因不能存放和保管的,可以先行銷毀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二是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采取電話、傳真、信函、網絡、短信、告示等方式,及時通知與食品流轉有關的當事人,包括生產者、供貨者、購貨者以及購買和食用食品的消費者。三是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或者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銷貨日期等內容,撤柜下架、存放保管以及先行處置情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情況。四是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十二、對食品廣告內容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54條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本條是對食品廣告的內容以及特定主體不得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規定。
根據《廣告法》第2條的規定,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經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對廣告的內容以及相應的推薦行為,《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作了明確的規范。《廣告法》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以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不得向社會推薦生產者的產品。食品廣告作為一種分類廣告,近年來違法問題仍比較嚴重,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而且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如有的食品廣告含有低級庸俗的內容,有的含有“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等絕對化的語言或者表示,有的對食品的質量等事項作虛假、夸大的宣傳,有的渲染或者捏造食品對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特別是有的特定單位甚至社會名人代言食品廣告不實,社會反響強烈。針對上述問題,本條從加強食品廣告監管的目的出發,對有關廣告法規的規定進行了重申和強調。并根據食品的特點作了補充和完善。
1、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
所謂真實,即是與客觀事實相符合。廣告的生命在于真實,反映在食品廣告上,就應當如實介紹食品的名稱、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保質期以及生產日期等內容,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虛假、夸大宣傳,也不能濫用藝術夸張而違背真實性原則,因為廣告僅僅是一種介紹、推銷、宣傳手段,是否被消費者認可,還要由食品本身來確定,只有實事求是,才能最終取得消費者的信任和支持。所謂合法,即是符合《食品安全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食品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危害國家社會安全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含有污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體健康:使用哺乳婦女和嬰兒的形象;使用醫療機構、醫生的名義或者形象: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食品等等。上述行為背離了合法性原則,即為違法。
2、食品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
如前所述,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虛假、夸大的內容與此是直接對立的,必然會欺騙、誤導消費者。虛假是指廣告的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如將未獲獎的食品宣傳為獲獎食品,將非進口食品宣傳為進口食品。夸大是指廣告所宣傳的食品內容本身是真實的,但在廣告的創意、設計、制作中作了不恰當的夸大,如將原本為20天的保質期宣稱為30天,不切實際地渲染食品的色香味。
3、食品廣告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這一規定的核心是食品廣告不得有宣傳或者暗示疾病的預防和治療功能。目前,食品尤其是保健食品廣告中突出的問題之一是宣傳療效,使消費者誤把食品當作藥品服用。如食品廣告宣傳“發揮防癌作用”,“對中老年高血壓、冠心病、腦梗塞、膽結石、糖尿病等肥胖患者最為適宜”。其實,食品和藥品是兩種不同功能的物品,《食品安全法》對食品所做的定義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疾病預防、治療是藥品才具有的功能。有鑒于此,《藥品管理法》規定,非藥品不得在其包裝、標簽、說明書及有關宣傳資料上進行含有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等有關內容的宣傳(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廣告法》規定,食品廣告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食品廣告暫行規定》進一步明確,食品廣告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宣傳治療作用,也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
4、特定主體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特定主體是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包括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是代表國家行使食品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是接受委托實施公正檢驗的第三方,應當保持中立;食品行業協會是非營利性的代表本行業利益的社會團體,消費者協會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團體,各自有不同的宗旨和職能。本條對特定主體推薦食品行為作禁止性規定,主要出于以下考慮:其一,推薦行為與特定主體的性質、職責、宗旨不符,進而損害特定主體的形象。其二,推薦行為影響消費者購買食品、接受餐飲服務的正確選擇,可能帶來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后果。其三,推薦行為對其他未被推薦的生產經營者形成了不公平待遇,可能帶來破壞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的后果。需要說明的是,除廣告形式不得采用外,其他可能使消費者得知推薦情況的形式也不得采用,如召開新聞會。發表文章、散發材料等。
十三、制定食品安全應急預案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食品經營企業,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企業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積極查找薄弱環節,采取對策,消除事故發生的隱患,落實預防和應急處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食品安全法范文3
一、總體要求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要充分認識《管理辦法》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精心組織開展《管理辦法》宣傳貫徹活動,進一步規范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明確監管部門職責,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水平,增強企業安全生產主體意識和全民食品安全意識。
二、組織機構
為確保活動的順利開展,成立《管理辦法》宣傳活動領導小組。
三、活動主題
食品安全人人關注,健康人人構建。
四、宣傳內容
《食品安全法》、《市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家九部門嚴打《公告》、國家衛生部與農業部的易非法添加物《名單》、嚴打食品非法添加行動和食品藥品綜合整治工作有關精神,以及我縣開展食品藥品安全綜合整治工作所取得的成效。
五、活動時間
年6月20日―7月20日。
六、具體活動安排及分工
(一)現場集中宣傳
縣城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牽頭,組織衛生、公安、農委、質監、工商、食藥監部門參與,在群益廣場組織一次聲勢浩大的現場集中宣傳活動。活動主要形式為現場懸掛標語、設置現場宣傳咨詢臺、擺放宣傳展板、發放宣傳單等。宣傳單由參與部門根據自身職責分頭印制。
各鄉鎮由當地政府組織有關單位在趕集日舉辦一次現場集中宣傳,主要形式為現場懸掛標語、設置現場宣傳咨詢臺、發放宣傳單等。宣傳單由衛生、農委、質監、工商、食藥監部門提供。
(二)組織宣傳車隊流動宣傳
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牽頭,衛生、農委、質監、工商、食藥監部門各出動1輛以上執法專用車輛組成車隊,播放《市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法》條文錄音、發放宣傳單,用4天時間在縣城和全縣各中心場鎮流動宣傳。
(三)利用報紙、電視等媒體平臺宣傳
(四)組織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學校和托幼機構制作標語、展板、墻報等進行宣傳
各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辦公場所制作宣傳標語、展板、墻報等形式進行宣傳。
農委、質監、工商、食藥監部門負責組織被監管單位制作宣傳標語,覆蓋率不得低于30%。
縣教委負責組織全縣學校和托幼機構制作宣傳標語覆蓋率不得低于80%。
(五)舉辦食品安全知識講座、召集食品生產經營者座談、組織食品安全誠信承諾
農委、質監、工商、食藥監部門還要以舉辦食品安全知識講座、召集食品生產經營者座談、組織食品安全誠信承諾等形式開展卓有成效的宣傳活動。
七、活動要求
(一)高度重視,提高認識
各有關單位要從促進“健康”、“平安”建設的高度出發,深刻領會在全縣開展《管理辦法》宣傳活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精心組織,把宣傳活動作為當前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二)精心謀劃,認真組織
各有關單位要充分發揮各類基層組織和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的作用,圍繞宣傳主題、打造活動平臺,因地制宜、形式多樣地大力推進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進農村、進社區、進企業、進商場、進學校。
(三)廣泛收集宣傳活動資料,及時上報活動信息
各單位要注意收集好此次宣傳活動的圖片、視頻和文字資料信息,形成本單位此次宣傳活動的資料檔案。
請縣教委、農委、衛生、質監、工商、食藥監等部門和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分別于7月5日、7月20日將宣傳活動月數據統計表(附件1)和宣傳活動圖片(電子版)報送至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宣傳活動月上報圖片累計不低于5張。
食品安全法范文4
公眾看法:新法諸多亮點備受關注
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統一食品國家安全標準。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的標準予以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同時,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
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制度。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進行風險評估。
取消食品“懊餳熘貧”缺。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
權益受損消費者可要求十倍賠償。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民事賠償優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拔侍饈稱”繁代言者承擔連帶責任。食品安全法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媒體視點:新法實施重在執行
南方報業網有評論稱,《食品安全法》求新圖變,眾所期待。過去數年來,輿論對此條分縷析,建言獻策,已成汗牛充棟之重。而與此同時。公眾屢經食品安全事件侵襲,苦痛與希望都于新法中凝聚。與食品安全問題上焦灼的民意相比。公眾恐怕無心探討新法之卓越精美,卻更加期待這一部法律的實施,能將陷于困境的食品安全真正帶出生路。
正如公眾已知的現實,法不難立,而難于其必行。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完全稱得上是天大的事。但這件天大的事情,屢屢為無情的事實所洞穿。立法盡心盡力的探討,不止于建構一部形式精美的法律,而在于真正推動現實問題的解決。在積弊已重的食品安全領域,這部《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顯然不是問題的終結,而是求解的開始。這正是《食品安全法》向輿論交出的第一聲承諾。
總結那些駭人聽聞的食品安全事件,從阜陽劣質奶粉事件,三聚氰胺有毒奶粉事件,到蘇丹紅、瘦肉精、吊白塊、地溝油之類事件,不能說此前法律默許這樣做,更不能說法律支持或鼓勵這樣做,恰恰相反,諸多法規對此都有相應規定,并無縱容鼓勵之說。但事實卻是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甚至是偽劣產品,長驅直入尋常百姓家。直至造成嚴重的食品安全事故。
這揭示了我國食品安全的深重之痛,首要仍在于有法不依、知法犯法。這種難以盡述的體制之痛,不僅存在于街頭巷尾、引車賣漿的小商小販身上,也不只是違規種植、自產自銷的城郊菜農身上,在三鹿有毒奶粉案件中,它甚至公然發生在國家知名企業身上。甚至也不僅僅是市場失靈,行政監管領域也出現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瀆職失職的嚴重事件,導致食品安全險象環生。
置于這樣的認知背景下,《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真可謂任重道遠。這部牽動輿論的法律,能否走出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運行現實,為食品安全力挽狂瀾,重建公信,完全有賴于自今日開始的嚴格施行。全新變革的監管體制,能否為多頭監管之下的敷衍塞責找到出路,能否實現對監管者本身的鞭策監督,避免監管者亂法擾亂食品安全之源的事件重演,都仍待在現實中接受考驗。
《新華每日電訊》文章強調稱,食品安全法關鍵在執行。近年來嚴峻的食品安全形勢表明,在法制建設領域,與制訂法律相比,法律能不能得到有效執行更為重要。透過以往的食品安全事件可以發現,盡管問題直接表現在食品生產領域,但要害是一些地方政府監管不力、執法不嚴。如果監管部門能盡職盡責地監管食品生產者嚴格按照法律規范辦事,不法分子也不會為了利潤而肆意損害人民生命健康。因此,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最重要的是政府有關部門切實負起責任。
專家觀點:新法開啟食品安全監管新階段
《食品安全法》的實施,標志著已實行近14年的《食品衛生法》的終結。陜西科技大學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教授宋宏新教授告訴記者,從食品衛生到食品安全,決不是兩個字詞的簡單變化,而是意味著食品安全監管必須進入一個新階段。
從阜陽大頭娃娃到三鹿奶粉,從蘇丹紅到蒙牛特化蘇OMP添加劑事件,食品安全已關乎每一個人的日常生活及健康安全。宋宏新教授表示,《食品安全法》的出臺,不僅取消了食品行業的免檢制度,而且將制定統一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
食品安全法對于食品從生產、流通、進出口等諸多環節都作了明確詳細規定,分別由衛生、農業、質檢、食品藥品監管局、工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分別履行監管職責。宋宏新教授表示。這一措施將改變過去交叉管理、缺位管理的漏洞。
宋教授認為,除了明確監管責任,最重要的是生產企業應該提高準入門檻。對于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及從業技術的培訓應及時跟上。因為“好的產品是生產出來的,不是靠監管出來的。”
中國著名食品專家、中國農業大學胡小松教授指出,目前我國食品監管中存在種種問題和弊端。首先,國家進行QS認證,就意味著國家為貼有該標識的所有產品擔保,可是,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有能力為每一件產品把關。其次,所謂合格率指標。是基于有限的標準、指標和檢測來評價其產品中無限的可能問題,這就有可能出現“合格”或“優質”標稱下的產品存在“嚴重不安全”的問題,會出現知名品牌、免檢產品、優質產品存在嚴重問題的可能。三聚氰胺事件正是如此,這種做法將嚴重影響國家公信力。
胡小松強調,食品安全不是檢測出來的。而是控制出來的。要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必須防控前移,從農業源頭抓起。“農田技術”是基礎和保障,“車間技術”是核心與關鍵,“貨架技術”只能是輔助手段,因此要高度重視“農田”與“車
間”技術來治理根本性問題。三聚氰胺事件后。國家和企業投入大量資金購買高端檢測儀器,其實這不可能從根本上杜絕類似問題的發生。
中國食品安全首席專家、中國疾控中心食品安全所研究員陳君石院士認為,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食品安全問題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質對人體健康影響的公共衛生問題。而此前媒體炒作的很多所謂食品安全事件,都不符合這一定義。事實上,我們目前主要食品安全問題依然是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的問題。其次是化學性污染的問題。
陳君石強調,《食品安全法》的頒布和實施,是我國食品安全保障方面的一件大事。但切不可認為,有了《食品安全法》,我國的食品安全狀況就會馬上改觀,新的食品安全問題就不再出現。因為,我國農業生產的規模化和規范化以及提高中小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素質還需相當長時間;《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機構和制度的建設也不可能立竿見影。但是,我國的食品安全狀況一定會在法制和科學的軌道上扎扎實實地前進。
監管聲音:新法實施保障系統有序
衛生部織密綜合協調網:食品安全法賦予衛生行政部門六項主要職責,包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組織查處重大事故等。
衛生部部長陳竺說,截至目前,衛生部已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清理了一批食品衛生法配套法規,提出了廢止和修訂的意見;起草了《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辦法》《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行政許可暫行管理規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等配套規定。
同時,衛生部還籌建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和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初步建立了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擬訂了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議事規則和食品安全信息通報機制。
對于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的市場行為,陳竺表示,衛生部已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等9部門,自2008年12月以來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專項整治行動,經過4個多月的整治,嚴肅查處了一批性質嚴重的典型案例、公布了一批嚴重危害健康的非食用物質名單、清理規范了一批易被濫用的食品添加劑、重點檢查了一批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食品,并清查梳理了一批不符合法規標準的食品添加物。
農業部把好食品安全源頭關:農產品質量是食品生產的首要關口。針對當前農產品質量安全存在的問題和隱患,農業部副部長陳曉華表示,各級農業部門將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食品安全整頓工作的部署。圍繞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以當前風險高、隱患大的農產品和農業投入品為重點,深入開展2009年“農產品質量安全整治暨執法年活動”。
此外,農業部門將按照法律要求,加快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將科學施肥、合理用藥的知識和技術交到農民群眾手中。
陳曉華說,農業部將繼續完善與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配套的規章制度。加快修訂《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抓緊制定《農業標準化管理辦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等配套規章,將法律的規定進一步落到實處。
質檢總局全程監督生產環節:根據食品安全法,質檢部門負責生產加工環節和食品進出口環節的監管。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蒲長城表示,國家質檢總局已清理了質檢部門現行有關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及時啟動了修訂或者廢止程序。
此外,質檢總局全力抓好“四查、四建、四落實”:一查生產企業,督促建立全過程質量安全制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二點產品,建立分類管理、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機制,落實風險防范措施:三點行業和地區,建立重點區域治理整頓機制。推動地方政府落實領導責任;四查自身監管工作,建立協調有序、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落實相應的監管責任。
工商總局嚴格巡查食品流通:作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肩負著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
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王東峰介紹說,工商總局已建立健全了食品安全監管“八項制度”,包括建立健全食品市場主體準入制度,嚴格規范食品許可和登記注冊行為;建立健全食品市場質量準入制度,嚴格監督食品經營者切實把好食品質量關;建立健全食品市場巡查監管制度,嚴格規范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建立健全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制度,嚴格食品質量監管。
食品安全法范文5
一、充分認識實施《食品安全法》的重大意義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直接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關系國民經濟健康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面臨的重大問題。我國歷來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決定和部署,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以下簡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為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較為完備的政策依據和法制保障。《食品安全法》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對于全面加強和改進食品安全工作,依法規范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切實增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規范性、科學性、有效性,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具有重大意義。
當前,我國食品安全總體狀況不斷改善,食用農產品總體上是安全放心的,但與消費者不斷提高的要求相比,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的任務還很艱巨。我國食品生產經營主體數量龐大、經營分散、環節很多;質量標準體系建設起步較晚,風險評估和檢驗檢測能力有待提升;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需要健全,執法監管力度需要進一步加大。針對存在的問題,《食品安全法》按照預防為主、科學管理、明確責任、綜合治理的指導思想,進一步明確了食品生產經營者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義務,規范了食品標準制定和食品檢驗工作,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從根本上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體制機制保障。
農業部門是《食品安全法》確定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之一,承擔著從農產品生產環節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責任。各級農業部門一定要從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出發,充分認識《食品安全法》出臺的重大意義,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進一步增強使命感和緊迫感,認真學習《食品安全法》,堅決貫徹《食品安全法》,將法律規定的各項職責不折不扣地落到實處,確保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民身體健康。
二、認真學習掌握《食品安全法》的精神
食品安全法是規范農產品生產經營和農業執法的一部重要法律。各級農業部門要以《食品安全法》的頒布實施為契機,切實加強《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學習宣傳力度。要把兩部法律的學習列入干部培訓計劃,作為公務員培訓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執法隊伍的培訓,確保執法人員準確理解、全面掌握兩部法律。要采取多種形式把法律條文和精神宣傳到村、到戶、到人,進一步增強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特別是廣大農民依法生產經營的自覺性,為法律的貫徹實施打牢基礎。在學習宣傳中,要著重把握好以下三個方面:
一要充分認識全程全面監管的新理念。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生產經營者責任意識淡薄,監管工作職責不清、協調不夠,存在監管漏洞等問題,《食品安全法》確立了“全程全面監管,生產經營者負首責、地方政府負總責、各監管部門分工協作,社會參與和監督”的監管理念,對加強和改善食品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指導意義。農業部門要按照上述監管理念的要求,在同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法強化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認真做好與其他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引導生產經營者形成重質量、重信譽、重自律的意識,暢通社會監督渠道,促進形成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長效機制。
二要準確把握農業部門執法職責。《食品安全法》明確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適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乳品、轉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優先適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而進一步明確了農業部門的執法監管職責。農業部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全面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賦予的各項職責,依法強化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監管,切實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
三要認真領會《食品安全法》的新要求。《食品安全法》在標準制定、信息公布兩方面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相關制度作了必要調整,明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公布,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制定;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等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布,農業行政等其他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農業部門要全面把握《食品安全法》的新要求,將認識統一到《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上來,認真做好與有關部門的配合與銜接。
三、切實加強法律執行工作
法律的生命在于執行。認真執行、全面落實《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既是農業部門的重要職責,也是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關鍵。各級農業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執行工作的認識,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扎扎實實推進制度建設,不斷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
一要加快完善配套制度。《食品安全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一些制度規定和原則要求,需要出臺或修訂相關配套制度予以落實。農業部門要按照法律規定,抓緊清理有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及時修訂、廢止與《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規不一致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或者提出修訂、廢止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建議。要針對部分行政法規不適應形勢發展的實際,認真配合立法機關加快《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的修訂進程,抓緊出臺《農業標準化管理辦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等配套規章,將法律的規定進一步落到實處。
二要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針對當前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和隱患仍然比較突出的實際,各級農業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食品安全整頓工作的部署,圍繞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以當前風險高、隱患大的農產品和農業投入品為重點,深入開展2009年“農產品質量安全整治暨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年活動”。加強農資市場監管,保持對制售假劣、違禁農業投入品行為的高壓態勢,從源頭上控制禁用藥物和有毒有害物質流入農業生產領域。加強農產品生產監管,嚴厲打擊違法使用甲胺磷等五種禁用高毒農藥行為,嚴厲打擊違法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硝基呋喃類、孔雀石綠等有毒有害物質的行為。同時,還要創新農業執法體制機制,深入推進以農業綜合執法為重點的農業執法體制改革,著力完善農業執法信息共享和協作機制、檢驗檢測機構與執法機構間的聯動機制,加強農業執法裝備建設,強化執法隊伍管理,不斷提高農業部門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的能力和水平。
三要加強調查研究。調查研究是不斷加強完善法律執行工作的基礎和前提。要動員和組織各方面力量,認真研究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有關的政策、法律和技術問題,把握規律性、增強針對性、注重實效性,為解決實際問題提供充分的理論儲備和技術保障。要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工作的評估和研究,針對新情況、新問題,及時提出改進執法、完善立法的意見和建議。
四、大力推進農業標準化生產
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關鍵還是要從生產抓起。農業生產組織化程度低、標準化生產難度大是影響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重要原因之一。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在加強標準制修訂工作的同時,加快農業生產方式轉變,大力推進標準化生產。這是《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明確要求,也是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治本之策。
一要切實加強對廣大農民群眾的指導和服務。農產品質量安全,歸根結底要靠以農民群眾為主體的農業生產者來保證。只有將安全控制措施內化為廣大農民的自覺行動,農產品質量安全才能從根本上得到保障。針對當前農民群眾中存在的質量安全意識不強、標準化生產技術欠缺等問題,要在繼續開展農業標準化示范區建設的同時,加快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加大農業技術推廣力度,制定農民群眾看得懂、會使用的農產品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將科學施肥、合理用藥的知識和技術交到農民群眾手中。
二要充分發揮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示范帶動作用。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發展農業標準化生產的有效載體,有利于將千家萬戶分散經營的農民組織起來,通過組織化催生規模化,通過規模化促進標準化。
要充分發揮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標準化生產方面的示范帶動作用,切實加強對它們的指導、支持和服務,督促其依法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制度,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體系,為農民提供有針對性的生產技術服務。
三要積極發展優質安全農產品品牌。農產品品牌是農業標準化、產業化的重要標志。積極發展農產品品牌,有利于增強農產品生產者的榮譽感、責任感,并通過市場激勵機制提高其從事標準化生產的自覺性、積極性。近年來,農業部門在發展優質安全農產品品牌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認證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5萬多個,對推進農業標準化、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今后,要繼續把農業品牌化和農業標準化結合起來,在嚴格準入條件的基礎上積極發展優質安全農產品品牌,在促進農民增收的同時,為消費者提供更多更好的優質農產品。
食品安全法范文6
關鍵詞:懲罰性賠償 經濟法 補償
一、《食品安全法》中賠償責任的性質
2009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給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罰金。”10倍賠償屬懲罰性賠償,即實際賠償的數額超過實際損失數額的賠償。《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賠償制度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立法上都是很大的突破。也體現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立法宗旨。
市場經濟的最大特點是自由競爭,即給予生產經營者最大的自由在市場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使市場主體充分參與市場競爭,激活市場活力,促進經濟發展。但是如果過分的強調自由競爭,忽視社會公共利益,就會損害公民生命身體健康及社會穩定。經濟法在立法時以維護公共利益為出發點,要求市場主體在進行市場行為時不能一味的追求自身利益,忽視社會公共利益。《食品安全法》的這一制度體現了經濟法的這一價值目標,保障了社會公共利益。
二、我國《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適用
1、懲罰性賠償適用的構成要件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行為符合產品責任是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從上述的《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二款的內容中無論如何也得不出只要生產者生產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經營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銷售就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文義。由此可見,我國立法是要求懲罰性賠償責任必須補充性賠償為前提的。
食品生產經營者具有故意是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主觀要件。從《食品安全法》第96條的規定看,明確了食品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主觀要件是故意,而對于食品生產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主觀要件未作規定。但就食品生產環節而言,《食品安全法》第四章規定了食品生產者的責任和義務,食品生產者對此義務應當是明知的,因此生產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主觀要件也應為故意。
2、賠償主體的界定
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責任承擔主體主要有生產經營者及連帶責任主體。《食品安全法》第3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為了從制度上保證食品生產經營者成為第一責任人,《食品安全法》除了規定了生產經營許可、食品生產經營安全信用檔案制度外,還確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等一系列法律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55條做出了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這就填補了個人在虛假廣告中的連帶責任的空白。這主要針對的是明星代言的廣告引發的食品安全問題。這意味者,明星在接受廣告代言時要慎重選擇,不能利用人們對其的信任在廣告代言中信口開河。否則對其代言的食品安全引發的糾紛,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是權利與義務的對等。
3、消費者的界定
消費者的概念可以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消費者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但《食品安全法》中消費者的概念不應做次限定。它不僅應當保護為自己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也包括非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如單純的保存、收藏等購買,即只要不是為了交易而購買的人即應當認定為消費者。
三、“十倍賠償”制度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及分析
1、消費者舉證困難
十倍賠償前提是“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怎樣才算明知呢?在諸多案例中,商家都表示其并不明知食品是有問題的。例如,一位消費者購買了不合格的食品,出現質量問題后索賠時,經營者并不認可其是明知。在以往,只要消費者出具了醫院的診療報告和保留了發票等證據之后,就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退一賠一,但現在如果要求十倍賠償,就意味著消費者要舉證商家“明知”食品變質而銷售的證據,這無疑提高了消費者舉證的難度。
2、索賠程序復雜
食品因自身性質決定了消費者購買的數量不會太大,總價也不會太高。當發現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時,消費者的確可以上法庭主張十倍賠償,但是消費者必須先去鑒定食品有質量問題,或主張銷售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且要支付律師費、訴訟費、交通費等費用,還要耗費很多時間和精力。索賠成本高,會使消費者索賠的積極性大大降低。事實上,要讓消費者有動力來推動訴訟,就必須建立便捷有效的懲罰性賠償機制。
四、結語
《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確實增強了消費者的維權信心,從長遠來看,對于優化食品消費環境、增強食品安全有重要意義。隨著我國《食品安全法》的出臺,食品安全問題的解決似乎給出了答案,但我們必須清楚的看到《食品安全法》在機構設置、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的政治背景方面仍然存在阻礙。我們所要研究的,就是如何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將這一制度進行良好的運用,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從而讓其發揮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1]李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解讀與適用[M].北京: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