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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論文摘范文1
[論文摘要]本文從食品安全性的概念、我國食品安全性的現況、影響食品安全性的因素以及提高食品安全性的策略等幾個方面對食品安全性問題進行了討論,以期能夠促進我國食品安全性的改善。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問題關系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社會的穩定。隨著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的提高,人們對食品的質量與安全的意識均在不斷地增強,功能性食品、綠色食品、轉基因食品等用語頻繁出現在媒體和日常生活中。讓城鄉居民長期吃上“放心菜“、“放心肉”、“放心食品”,已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話題。本文從食品安全性的概念、我國食品安全性的現況、影響食品安全性的因素以及提高食品安全性的策略等幾個方面對食品的安全性進行了初步的剖析。
1、食品的安全性的概念
由于科技、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性,食品安全性問題的內涵及輕重緩急在不同國家不同地區也不完全相同,人們對食品安全性的理解也有不同程度的差距。1996年,世界衛生組織(WHO)將食品安全性定義為“對食品按其原定用途進行制作和食用時不會使消費者受害的一種擔保”。在我國食品的安全性通常被解釋為“在規定的使用方式和用量的條件下長期食用,對食用者不產生不良反應的實際把握”。所謂不良反應包括由于偶然攝入某一種食品對機體所產生的急性毒性(傷害)或長期微量攝入所產生的慢性毒性,例如致癌性和致畸性等。隨著科技的進步和分析技術的提高,有些曾被認為是絕對安全、無污染的食品,后來又發現其中含有某些有毒有害物質,長期食用可導致消費者慢性中毒或危及其后代健康;而許多被宣布為有毒的化學物質,實際上在許多食品特別是在天然食品中以極微量的形式廣泛存在,并在一定含量范圍內有益于人體健康。因此,評價一種食品是否安全,并不是根據其內在的固有毒性,而是看其是否造成實際的傷害。
2、我國食品安全性現況
我國食品工業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取得突出的成績,但是仍存在不少問題,目前最嚴重的就是食品的安全性問題,重大食品中毒事件頻頻發生,假冒偽劣產品屢禁不止。用甲醇制作毒酒,用福爾馬林浸泡海產品,在火鍋中加入罌粟殼,用生石灰做豆腐以及阜陽奶粉等事件層出不窮。僅2006年就發生過多起食品安全問題:蘇丹紅事件,超碘奶事件、變質奶事件、孔雀石綠事件等等。接連不斷的食品危機,使人們對食品的安全憂心忡忡,人們不禁要問,還有安全的食品嗎?食品安全問題已經成為老百姓日常議論和關注的話題。如果這個問題得不到很好的解決,將會對人民的身心健康、整體生活水平、食品工業乃致整個的經濟發展造成負面的影響。
我們必須認真對待食品安全給我們帶來的挑戰,切實研究食品不安全問題,認真分析原因,采取積極的行之有效的對策,逐步消除食品的不安全因素,構筑適合我國國情的食品安全體系。
3、影響食品安全性的因素
專家認為,造成目前食品安全形勢嚴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近年來,每年衛生部接到食物中毒報告100~200起,涉及數千人發病,百余人死亡;除意外事故外,大部分均是致病微生物引起的。如80年代在上海因食用污染毛蚶引起甲型肝炎大爆發累及30萬人。從對消費者健康的影響出發,微生物性危害是我國食品安全的最主要因素,也始終是各國行政部門和社會各界努力控制的重中之重。
(2)長期使用農藥、獸藥、化肥、及飼料添加劑。農藥、獸藥、化肥、飼料添加劑等化學成分對食品安全性產生的影響,已成為近年來人們關注的焦點。如棚式蔬菜,為防止病蟲,菜農往往超量噴灑農藥或使用高激素、高營養素,使農作物超常生長。由于這些化學品性質穩定,不易降解,在食物鏈、環境和人體中可長期殘留,對食品安全性以及人類健康構成了很大的威脅。
(3)環境污染。環境污染物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危及人類健康,比如說有機污染物中的二惡英、多環芳烴、多氯聯苯等工業化合物及副產物,都具有可在環境和食物鏈中富集、毒性強等特點,對食品安全性威脅極大。在人類環境持續惡化的情況下,食品中的環境污染物可能有增無減,必須采取更有效的對策加強治理。
(4)食品添加劑。在食品的加工、包裝、運輸以及貯藏過程中,為了保持食品的營養成分,增強食品的感官性狀,適當使用一些食品添加劑是必要的。但是要求使用量必須控制在最低有效量的水平,否則會給食品帶來毒性,影響食品的安全性,危害人體健康。目前在食品加工中廣泛存在著濫用食品添加劑的現象,如使用量過多、使用不當或使用禁用添加劑等現象。
(5)食品加工、貯藏和包裝過程。食品在高溫烹飪過程中,會產生一些毒性極強的致癌物質(如多環芳烴、雜環胺等),在加工過程中,會用到機械管道、鍋、塑料管、橡膠管、鋁制容器以及各種包裝材料等,也有可能將有毒物質帶入食品。另外,食品貯藏過程中產生的過氧化物、龍葵素等化合物,也給食品帶來了很大的安全性問題。(6)食品新技術新資源的應用帶來新的食品安全隱患。隨著食品工業的迅速發展,大量食品新資源、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新型包裝材料、新工藝以及現代生物技術、酶制劑等新技術不斷出現,造成直接應用于食品或間接與食品接觸的化學物質日益增多,已經成為亟待重視和研究的問題。
(7)市場和政府現有措施不完善,仍存在著假冒偽劣產品,食品標簽濫用,違法生產經營等。
概而言之,食品不安全因素可能產生于人類食物鏈的不同環節,其中的某些有害成分,特別是人工合成的化學品,可因生物富集作用而使處在食物鏈頂端的人類受到高濃度毒物危害。
4、提高食品安全性的策略
(1)強化政府監管,對監管不力、導致食品安全事件發生的有關部門實行問責制。
(2)加大對造成食品安全事件有關當事人、責任人的處罰力度。
(3)研究、開發食品安全快速檢測技術,對食品生產流通全過程嚴格監控,保障食品安全,同時有關信息,確保人民群眾的知情權。
(4)加強環境保護,全面控制水體、空氣、土壤的污染,改變當前食品污染狀況。
(5)大力發展生態農業和無污染、安全、優質的綠色食品。
(6)切實從源頭抓起,防患于未然,消除食品污染于發源端。比如說減少農產品的污染情況,可盡量選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等化學品等。
(7)建立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理機制,確保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受害人員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市場存在的假冒偽劣食品能得到及時的收繳、查封;
(8)掌握食品安全知識,提高自我防護意識,改進飲食習慣,革除不科學、不文明的飲食方式,少吃或不吃油炸、熏烤及霉變食物等。
綜上所述,吃的營養,吃的安全,是人類生存的基本要求。我們相信,只要全社會都來重視食品安全,我國食品安全方面的問題一定會穩步改善,從而使人們吃上放心食品。
參考文獻:
[1]陳君石,食品安全-現狀與形勢,江西食品工業,2003,1,4
[2]南慶賢,呂玲,動物性食品安全性問題及其對策,中國家禽,2002,24(22),6
食品安全論文摘范文2
論文摘要:消費者安全權是消費者權利保護中最重要、最根本的權利。針對近年來屢次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嚴重侵犯消費者安全權的情況,即將實施的《食品安全法》“重典治亂”,力圖嚴懲食品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分析了《食品安全法》對我國消費者安全權保護機制的完善,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從“監管體系”上加強消費者食品安全建設;建立食品安全監測與風險評估制度;統一食品安全標準;加強對食品添加劑的嚴格管理;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社會責任與法律責任意識等。對加強政府部門對我國消費者食品安全的監管、增強消費者維護食品安全權益意識具有重要意義。
食品安全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近年來層出不窮、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刺痛了老百姓的神經,引起全社會高度關注。國家立法機關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步伐,五年磨一劍,經反復打磨,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草案獲得通過,并已于同年6月1日開始實施。
所謂消費者安全權,是消費者在購買生產經營者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時,為保證其自身在消費該產品或服務的過程中身心健康和安全而享有的、獲得質量保證、絕對安全可靠的衛生健康的產品或服務的權利。作為一部專門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對消費者安全權的保護機制做了大量創新。
以前,為把握好消費者“吃”的安全問題,農業、質檢、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各負其責,共同管理食品安全了。但是這些部門職能交叉、責任不清,食品監管容易出現真空,嚴重威脅消費者的安全權。特別是“三鹿奶粉事件”發生后,社會上要求改變現有監管體制,真正實現有效監管的呼聲越來越高。為此,食品安全法進一步明確了食品安全監管的體制和機制。
一是對實行分段監管的各部門的具體職責進一步明確。衛生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農業部門主要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進行監管,但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則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是在分段監管基礎上,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三是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管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評價、考核。此外,為了確保責任對口、政令暢通,地方政府還要依法確定本級衛生、農業、質檢、工商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食品安全監管機關享有檢查權、檢驗權、查閱、復制權、查封、扣押權等權力。
四是國家鼓勵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基層群眾組織開展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益保護意識和保護能力的活動,首次規定新聞媒體有對侵犯或可能侵犯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責任。
2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是對食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進行的科學評估。在當前食品工業高速發展的情況下,只有對食品及食品添加劑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才能從“源頭”上維護消費者食品安全權川。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為缺乏及時權威的聲音,各種說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無所適從。更讓人不可思議的是,幾乎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費者或媒體披露出來的。
為此,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和安全風險評估制度,由國務院衛生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同時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衛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應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予以公布。
3統一食品安全標準
長期以來,我國食品標準“不標準”。一方面,我國的標準太老太少,未與國際接軌,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蘇丹紅”,歐盟標準早就有了明確規定,我們的標準卻“先出事后”,標準的預警功能嚴重缺失;另一方面,我國食品標準又太多太亂,衛生標準、質量標準;國家標準、企業標準……各標準間重復交叉、層次不清。
為了解決目前一種食品有食品衛生和食品質量兩套標準的問題,食品安全法確立了統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原則,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科學合理、安全可靠”。今后,我國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為保障消費者對食品安全標準的知情權,《食品安全法》特別專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閱”。
4對食品添加劑實行“有害推定”
食品添加劑是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瑟’〕。目前,我國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有22類2022種,其中包括添加劑290種,香料1528種,加工助劑149種,還有膠姆糖基礎劑55種。
針對目前食品生產經營中存在的添加劑不規范使用甚至濫用問題,《食品安全法》進一步加強了對食品添加劑的監管:一是食品添加劑目錄由衛生部門組織專家制定,食品添加劑依據風險評估證明確實是安全的,才能加入到食品中。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劑必須具有技術必要性,也就是說添加劑應對食品的質量、營養等的改善是必要的。如果沒必要,比如面粉增白劑,加與不加都不影響面粉類食品的正常食用,所以衛生部門已從添加劑的目錄中將其刪除。按照這一法律條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劑目錄以外的物質,哪怕是對人體無害,也是違法行為。這為“蒙牛”特侖蘇事件作了注解。三是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關于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和用量的規定使用添加劑,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5創新生產經營者的社會責任機制
食品安全不是“管”出來的,只有當每一個食品生產經營者真正承擔起應負的責任,主動把住安全關時,我們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為了從制度上保證食品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食品安全法創新了生產經營者的社會責任機制。
一是創新許可證制度。雖然《食品衛生法》也規定了對食品生產經營的許可證制度,但該法只規定了由衛生部門負責的單一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食品安全法》則從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三個方面創新了許可證制度設計,原來單一的食品衛生許可變成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生產企業到質檢部門申領生產許可證,經營企業要到工商部門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從事餐飲業的要到食藥監部門申領許可證,衛生部門不再負責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
二是建立索票索證制度。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臺賬制度,把住食品的供貨進貨關。
三是規范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四是增加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制度。食品安全法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明確規定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經營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規定召回或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五是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制度。“企業必須流淌著道德的血液”,這是三鹿事件后社會普遍的呼聲。為加強食品企業的信用建設和管理,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紀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6嚴格食品生產經營者法律責任制度
為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食品安全法對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產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等嚴重的違法行為,用了十多個條款詳細規定了相關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保持了法律對違法犯罪行為應有的威懾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品安全方面,消費者與食品生產經營者也是一種博弈關系。消費者的懦弱就是假冒偽劣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投機專營的機會,消費者積極主動行使權力,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的行為就會有所收斂。所以,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的強弱,在某種意義上就是抑制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品與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的關鍵因素。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出了“假一罰一”的規定,并且在“假一罰一”機制的鼓勵下,全國各地相繼出現了類似“王海式”的打假英雄,讓制造、銷假行為有所收斂。由于食用不安全食品直接威脅到人們的生命健康,其危害性要比一般假冒偽劣商品大得多,所以《食品安全法》從調動消費者積極維權的角度,既顛覆了“彌補損害”的民事賠償理念,也突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假一罰一”的立法規定,確立了更加嚴厲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假一罰十”,大大提高了賠償金的倍數,目的在于提高食品違法成本,鼓勵消費者積極維權。
7結語
食品安全論文摘范文3
論文摘要 食品安全一直與每個人的生活都有著密切的聯系,尤其近幾年來,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案件時有發生,并且在社會上產生了極大地影響,受到廣大群眾的極大關注,而刑法修正案八和最新的兩高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針對有關食品安全犯罪做出了新的規定,希望通過刑法的規制減少有關食品安全犯罪的發生。
論文關鍵詞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規制
一、刑法中規定的食品安全
我們查看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刑法條文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時,可以發現刑法中規定的食品安全并沒有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食品安全嚴格,只有在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時,才認為是違反刑法規定的食品安全。因為刑法是保護公民權利的最后的屏障,如果只是沒有營養,而沒有對人體造成損害也沒有造成損害的威脅時是不應當認定為刑法的食品安全,因此,刑法中對應的食品安全應當禁止食品無毒無害。
二、我國食品安全現狀及特點
近幾年來,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出現備受關注的食品事件,從瘦肉精,地溝油,毒膠囊,到老酸奶,毒生姜,接著便是病死豬肉,假羊肉事件。無論是哪一個,一出來無不成為焦點,為人們所談論,而這些卻僅僅只是被媒體爆料,被百姓所發現的一部分,另外肯定不可否認還存在許多我們沒有發現的事件,不知道下次我們又會聽到怎樣的消息。現在關于食品安全已經成為了一個沉重的話題。
在2013年5月3日,兩高公布了在2010年至2012年的三年時間內,全國法院審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食品案件分別為39件、55件、220件;生效判決人數分別為52人、101人、446人。審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分別為80件、278件、861件;生效判決人數分別為110人、320人、1059人;共計的案件為1533件,生效判決的人數為2088人這說明了現在法院審理有關食品安全的數量的上升,更說明現在有關食品安全犯罪的數量的增加,也同樣可以看出國家對打擊食品安全的力度加大。
而根據媒體對有關食品安全案件的報道可知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存在以下特點:一是犯罪規模大。現在一個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絕對不是一個環節出了問題,而是每個環節都有隱患,從食品的最初加工,到最后銷售到顧客手中,都是環環相扣的,每個環節都有其獨有的路徑并形成系統的規模,以食品最初的加工為例,許多新聞媒體進行暗訪時就發現,其實進行加工的并不是一家、兩家,有時一個村都在加工一個食品。二是參與人數多,涉案金額大。就最近兩高會上公布的數據就可知,審結的案件達到數百件,生效判決的人數就已達到數千人,并且從生產加工到銷售所涉的金額加起來也肯定是一個令人驚訝的數字,而這些還僅僅只是移交審判機關審決的案件。三是新型添加劑屢出不窮。我們可以發現每次出現的食品中的添加劑的名稱都不一樣,而且許多都是我們從未接觸過的,從染色劑到牛肉膏等等,在曝光都是之前聞所未聞的。四、危害對象廣,時間長。由于食品與每個人的生活都息息相關,所以銷售出去的不合格的食品,有可能出現在超市,也有可能出現在飯店,但最后一定是進入人們的飯桌,其銷售對象不特定,造成的影響極其廣泛;而且有的食品的危害時間很長,以毒奶粉為例,由于劣質奶粉的原因,出現了許多“大頭娃娃”,其需要治療的時間和療程太過長久,而且并不容易治愈,對孩子的影響可能就是一輩子。
三、我國現行刑法對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規制
關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規定在97刑法時才正式出現在刑法之中,規定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并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此做出了新的修改,并且加大了對危害食品安全的懲罰力度。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其實可分為基本犯罪和延伸犯罪。基本犯罪為行為人實施了直接侵犯食品安全制度的行為,包括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延伸犯罪則與之相反,其并沒有直接侵犯食品安全制度,但卻與之有著密切的聯系。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食品安全監管失職罪等。
在刑法修正(八)中,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較之前刑法的規定取消了拘禁和單處罰金的情形;刪除了罰金的計算方法,更加方便了罰金刑的適用;同時擴大了加重情節的范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則將衛生標準修改為安全標準;將食源性疾患修改為食源性疾病,降低了受害者的舉證難度;刪除了單處罰金的情形;其實,從食品的生產到銷售國家都有一個監管體系,監管人員有職責維護食品安全。近幾年,食品安全事故的頻發,監管人員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刑法修正案(八)還特別增加了有關食品安全監管失職犯罪的專門規定,其實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完全可以規定在職務犯罪中,但是因此也可以看出此次刑法修改對民生的關注。值得一提的是在刑法修正案減少適用死刑的情況下,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仍可以對此罪處以死刑,既增加了刑法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威懾力,也說明嚴懲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的加大。
四、我國關于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的缺陷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具體適用罰金的計算方法,這樣一來,應以什么為基準來計算罰金的數額才可行,法官如何才能在盡量多的案件中達到平衡。其次,如何讓認定其他嚴重情節,情節特別嚴重。其他嚴重情節和情節特別嚴重作為加重刑。其處罰力度更大,而怎樣區分什么是基本情節,如何才是其他嚴重情節,以及怎樣才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如何在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時,又保護行為人的權利。
五、兩高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條文解釋的新規定
2013年5月3日,兩高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這是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食品安全犯罪有關的條文進行修改后,所作出的解釋,其中對當初所存在的缺陷進行了彌補,適用的情節規定更加具體。其主要體現有:
1.處罰數額倍增。根據解釋的第十七條規定,明確對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這就明確了處罰的數額,在審理案件時有一個具體的標準,同時判處生產、銷售金額兩倍以上的罰金也剝奪行為人再進行犯罪的能力。
食品安全論文摘范文4
關鍵詞:水果評職稱職稱
俗語說,每天吃一個蘋果,就能遠離醫生。但現實是,農藥殘留等食品安全問題,讓消費者不敢大膽消費蔬果。
怎樣讓消費者吃的放心?良心種植戶又如何獲得消費者的信任呢?
有12年的食品質量認證從業經驗的何鐸,發現了其中的信息不對稱。他萌生了給農產品建立評價體系的想法。于是,2017年1月他創辦了趣分級。
那么,趣分級如何給農產品做評級呢?總的來說,有三個維度——品質、營養和安全。
品質主要指口感。雖然每個人對好吃的定義可能都不一樣,但就數據而言,大部分人的選擇都在一個范圍中。所以趣分級把大多數人嘴巴能吃出來的好吃蔬果挑選出來,檢測它的各種指標。目前,趣分級已經根據中國農科院已有的模型數據,做出了自己“好吃蘋果”的算法模型,并在后期檢測中不斷進行優化。
營養分級則好理解,分成1星、2星、3星。檢測時按照糖度、水分、淀粉含量、蛋白質等9種指標,越貼合該類水果最優營養模型的星級越高。
安全測試同樣如此。眼下消費者最擔心農藥、重金屬殘留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趣分級就針對這些常見污染物進行檢測。根據結果,農產品的安全性將會直觀地分為A、B、C三級。A級適合嬰幼兒,B級適合老年人,C級指農產品僅達標國家安全標準,適合對食品安全要求不高的人。
為了樹立公信力,趣分級只負責建立評測模型,最終檢測環節趣分級全部交給南京農業大學和江蘇省農業科學院。
那么,誰會主動上門送給檢測呢?
在何鐸看來,是那些對自家產品充滿信心,和希望通過測試結果改進種植過程的農場主。就像汽車界里的NCAP汽車碰撞測試一樣,廠家拿到了高分就能作為賣點進行宣傳;如果得分不高,則可以有針對性地找出問題。
而且對于農場主而言,趣分級還給他們提供了更直接的好處,那就是趣分級正在搭建的農產品采購平臺。這個平臺面對上游農場主和下游采購商開放,只要是檢測合格產品,都可以放在這個臺上,并且標注出評級結果。總之,就是一分錢一分貨,上游優質賣優價,下游不吃啞巴虧。
食品安全論文摘范文5
論文關鍵詞 食品安全事故責任 強制保險 道德風險
一、推行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意義
從蘇丹紅鴨蛋到三鹿奶粉,從雙匯火腿到思念水餃,頻繁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讓人們“談食色變”。為了保障食品安全,一方面,政府取消了食品免檢,設立了添加劑明示、食品安全有獎舉報等制度;另一方面,一些保險公司推出了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這些措施中,前者只是預防與監督機制,無法解決重大事故發生后的賠償問題;后者由于存在產品設計上的缺陷,投保率低,并沒有發揮保險應有的作用。為保障人民生命與健康,促進食品行業的健康運營,維護社會穩定,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下文簡稱“食強險”)制度。其意義在于:
(一)強化保險分散風險的基本功能
構建食品安全強制保險,一能促進生產者在事故發生后的恢復生產經營。一般情況下,生產者的賠償責任能夠有效地通過保險公司分散給廣大投保人。二能有效地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險公司從自身的利益出發,通常會主動對生產者進行監督管理,引導被保險人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從而使風險得到減小。同時,保險公司具備監督管理的能力,擁有的一批經驗豐富的法律責任風險管理專家,可以為被保險人提供全方位的防損服務。
(二)強化對受害人的責任保障
突出對第三人的保護是強制保險的重要特征,也是設立強制保險的立法目的之一。設立食品安全強制保險能夠賦予受害人以直接求償權,在方式上更為便捷,解決了受害人求償無門的問題;在資金上更有保障,避免了有權卻得不到賠償的問題,讓受害第三人更好地維權。
(三)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投保人對風險認識不足,而保險人對于開拓此類責任保險也往往缺乏保障機制,對于一些原本應由市場消化的市場風險,往往不得不由政府出面‘買單’。”設立強制保險能夠將風險社會化,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
二、“食強險”的界定
所謂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下文簡稱“食強險”),即以食品侵權責任為保險標的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欲揭示“食強險”之內涵,需明確以下幾個概念:
(一)“食品”
從一般意義上說,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法》第99條)。但“食強險”的保險標的乃侵權責任法上的“產品責任”,故其“食品”應為“食用產品”,即作為食品的產品。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所謂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產品質量法》第2條第2款)。該定義表明:(1)產品必須是經過加工、制作的物品;(2)產品必須用于銷售;(3)產品僅限于動產。由此引出的問題是,作為食品的初級農產品是否應納入“食強險”的適用范圍?
對于如何處理農產品與產品責任法的關系,各國立法主張不一,美國等少數國家將農產品納入產品責任法的調整范圍,多數國家則將初級農產品排除在產品責任法調整范圍之外,如《歐共體產品責任指示》第2條規定:“產品”是指各種動產,但初級農業產品及獵獲物被排斥在外,即使它們與其他動產或不動產相附著,也不屬于產品責任法上的“產品”。④我國《產品質量法》雖未明確規定不適用于農產品,但其對產品的定義(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已將初級農產品排除在該法的調整范圍之外,立法機關也另行制定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將農產品定義為“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由此可見,初級農產品在我國不屬于《產品質量法》的規制對象。但筆者認為,“食強險”不應一概排除對食用農產品的適用。侵權責任法作為權利救濟法,既要通過“產品責任”(特殊侵權責任)規則為“產品”缺陷的受害者提供救濟,也應為“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提供保護(前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后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既然都可能產生侵權責任,便都有適用責任保險及“食強險”之余地,至于“食強險”應適用于哪些農產品,則與其應適用于哪些產品一樣屬于立法政策的考量范疇。
(二)“食品侵權責任”
作為“食強險”的保險標的,“食品侵權責任”是指食品(包括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依法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1)食品侵權責任的發生前提是“食品存在缺陷”。產品質量法上的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產品質量法》第46條)。我國產品質量法對產品缺陷的認定采取了“不合理危險”和“不符合安全標準”雙重標準。概言之,所謂產品缺陷,即“某一件產品不具備人們有權期望的安全性”(歐共體產品責任指示第6條)。在此意義上,產品缺陷并非一般意義上的產品“瑕疵”,也不等同于產品“質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質量標準”。(2)食品侵權責任包括產品責任和一般侵權責任。如上文所述,食品既包括產品質量法上的“產品”,也包括初級農產品。因產品缺陷之人損害,發生侵權責任法上的“產品責任”,屬于特殊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若因初級農產品之缺陷之人損害,則須適用一般侵權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3)“食強險”的保險標的是“賠償責任”。侵權責任形式多樣,但責任保險作為財產保險的一種,旨在填補被保險人“責任財產”之損失,故“食強險”的保險標的僅限于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三、“食強險”的立法重點
(一)承保范圍
賠償范圍:應限于受害人直接的人身損害,不包括財產損失和間接損害。如果將財產損害和間接損害等所有損失都納入保險人的承保責任,將違背強制保險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而非全部保障的基本原則,⑤同時加重被保險人的保費負擔, 不利于保險的推廣。
除外責任:不應將故意、重大過失全部排除。就故意而言,可以區分為不真正故意和真正故意。行為故意但結果過失,構成不真正故意。行為的故意,如生產者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其行為本身是故意。但對于大范圍消費者傷殘死亡等結果,生產者是不希望其發生的,此即結果的過失。對于不真正故意引發的責任,保險公司應該予以賠償。行為故意且結果故意,構成真正故意,真正故意應由刑事法律調整。《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構成保險詐騙罪。保險公司對于此情況不承擔賠償責任。故就故意而言,保險人可以免賠的只有真正故意,不真正故意和重大過失不屬于除外責任的范圍。
(二)道德風險之遏制
前文中除外責任的設計對保險公司不利,可能導致保險公司不愿意承保。同時,將部分故意行為導致的食品安全事故賠償責任納入保險賠償范圍,大大減輕了生產者的責任,使得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可能將保險作為逃避產品責任的方式,引發道德風險。為平衡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可以賦予保險公司追償權,即保險公司對于因不真正故意引發的食品安全事故而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直接向生產者追償。這樣一則可以實現對消費者的保護,真正實現強制保險的價值,二則降低了生產者借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逃避責任的機率。
同時,可以參照普通商業責任保險采取浮動費率制,發揮保費的引導作用。被保險人沒有發生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和食品安全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后的年度內,被保險人仍然沒有發生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和食品安全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準。反之,保險公司應當提高其保險費率。
另外,為減少保險人的經營風險,可設定保險賠償限額。賠償限額是保險人按照與投保人約定的對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的最高金額。在保險期間內,無論發生多少次責任事故,保險人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累計賠償限額。
(三)受害人的救濟
受害人常因致害人破產、逃逸等原因致索賠無門,這不利于消費者權益受損后的賠償。為解決這一問題,可考慮賦予受害人無條件的直接請求權。所謂直接請求權,是指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人損害而被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時,事故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保險人請求支付保險金額限度內的損害賠償額。所謂無條件,是指受害人無須在致害人無力賠償后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受害人有權選擇請求賠償的對象。直接請求權“是受害人對于保險人請求補償給付之直接且系原始的請求權,非因繼受而取得”⑥。它絕對地歸屬于第三人,不因被保險人之違背保單條款而受影響,保險人以被保險人的行為為由,終止保險合同或者主張保險合同無效或者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對第三人的保險給付請求權不產生任何影響。⑦賦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請求權,能有效地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四)食強險的運行
1.確定被保險人。食強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登記注冊、有固定經營場所、從事特定行業食品生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起步階段不宜在全部的食品行業推廣,可選擇影響重大的食品種類進行試點,如肉、蛋、奶制品等領域。可以考慮區分食品產業類別、企業規模,以此為基礎確定基礎保費。
2.確定承保人。承保人(保險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財產保險公司。應該對保險機構的經濟實力進行評估,選擇資本金充足、償付能力強、社會信譽好的保險公司作為承保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指定機構。
食品安全論文摘范文6
【關鍵詞】PCR技術 食品工程 應用
PCR技術又稱聚合酶鏈反應,是一項DNA體外擴增技術,它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較高的靈敏度。所以,它自從問世以來,就被廣泛的應用在醫學、生命科學、醫學、農業科學等多個領域。目前,PCR技術在食品工程領域中越來越受到關注,特別是轉基因食品技術的迅猛發展,導致轉基因食品安全性問題逐漸被人們所重視。正因為如此,PCR技術是1995年由美國發展的,能快速體外復制擴增DNA的專項技術手段,因此,它在食品檢驗等方面發揮了很大的潛能。
1 PCR技術的原理及特點
PCR技術是體外對某種特定的DN段進行復制,又稱為基因體外擴增法。它需要以DNA的一條單鏈為模板,以人工合成的核糖核苷酸為引物,在熱穩定DNA聚合酶的作用下在體外進行特異I生擴增。根據堿基互補配對的原則,使引物與DNA的一條單連進行堿基互補配對。從而形成一條完整的DNA單體。新和成的DNA也可以作為一條單體,采用加熱的方法使其變形為單鏈,在根據PCR技術的原理進行合成,形成新的DNA。如此往復,可以將一個DNA單鏈擴增到它的近百倍。由于PCR可以對某段特意的DNA進行堿基互補配對,所以PCR技術具有較強的特異性,使其更快速、敏感,更具有針對性。
2 PCR技術在轉基因食品中的應用
2.1 轉基因食品
轉基因食品又稱為轉基因改性食品,也就是利用生物技術,將某些外源基因轉移到的動物或者植物體內,來改變生物遺傳特性,使其表達多種產物的技術手段。而利用轉集團因生物制成的食品就是轉基因食品。例如,在植物中轉入殺蟲、抗除草、抗旱等功能的基因。然而,基因在生物體內能否表達出對人體有害的遺傳性狀或者物質,最為人們所擔心。
2.2 PCR技術在轉基因食品中的應用
目前,檢驗轉基因食品中是否有外源基因DNA或者蛋白質的主要手段就是PCR技術。因此,外源基因中的目的基因就是食品開發研究中的重點,由于轉基因食品種類的不同,在其中轉入的外源基因也就不同,因此,如果以檢驗外源基因中的目的基因來檢測食品難度較大。所以我們要在轉入時使用相同的啟動子和終止子或者標志基因,由于他們的特異性強,使檢驗變得簡單、方便、快捷、準確。
2.3 PCR技術在準基因食品中的發展趨勢
隨著轉基因生物食品的快速發展,也引發了社會各界對于食品安全的爭論,這成為了關乎每個人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為了促進轉基因食品的發展,政府部門加大了轉基因食品的研制、生產以及食品檢驗、銷售等環節。常常利用PCR技術對其進行針別,因而,PCR技術就顯得尤為的重要,但是,PCR技術的準確性容易受到影響,所以在,在實際應用中,要將現代技術分析手段與PCR技術相結合,令PCR技術更上―個新的臺階,也將會成為其發展的―個新的方向。
3 PCR技術在微生物學中的應用
P C R技術檢測微生物的基本原理就是檢驗其微生物的核苷酸,在PCR的技術下經過高溫變形、低溫退火等步驟進行大量的復制擴增。傳統的方法檢測食品檢測步驟十分繁瑣,他們需要經過培養、觀察、生理生化反應、血清鑒定等過程,這種方法難以對其進行檢測。而利用PCR技術,就需要幾個小時,對細菌中保守的DNA進行復制,通過離心沉淀、濾膜、過濾等方法獲得細菌,最后利用電泳法和特異性核酸探針進行檢測其擴增的序列。
理論上,只要有一個分子就可以復制出多個DNA,也可以利用PCR技術進行檢測,隨著分子生物學、細胞生物學、基礎免疫學等學科的發展,我們從科研上升到一個多角度、多層次的高度,盡管目前的分析精度已提高到分子水平,然而微量檢測在生命科研以及食品工程等方面還有待于提高。
總之,食品在生產、運輸、銷售的過程中很容易受到污染,所以,食品檢驗就成為了食品工程中的一項重要工序,但是,常規的方法不能達到進行快速的檢測的目的。隨著PCR技術的發展,人們將該方法引入食品檢驗中,以便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使人們對食品安全放心。
參考文獻
[1]高秀麗.基因芯片檢測轉基因植物方法學的建立[D].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上海微系統與信息技術研究所),2004年.
[2]李娜,周艷明,李彩衛,黃開華.PCR技術在轉基因農產品檢測中的應用[J].糧油加工,2006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