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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高新技術為基礎的科技型企業對于促進國家經濟發展、增強國家的綜合實力具有重要的作用。配合科技改革,促進科技型企業的發展一直是我國稅收政策重點關注的問題。分析目前科技型企業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并結合目前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給出了相關建議。
[關鍵詞]科技型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創新
近幾年,創新因素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不斷顯現??萍夹推髽I作為知識密集型企業,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發及生產經營活動,是最有動力進行自主創新的主體。幫助科技型企業穩步健康發展,對加快經濟發展,提升核心競爭力,增強國家的綜合實力有重大意義。而稅收政策對促進科技創新具有導向作用。政府如何制定合理的稅收優惠政策以確保和促進科技型企業穩定發展,激勵其創新活力是當前急需解決的問題。
1科技型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目前我國己經基本形成了以所得稅優惠政策、流轉稅優惠政策和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為主體的稅收優惠體系。
1.1所得稅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從四個方面支持科技型企業創新研發投入:降低適應稅率的優惠政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和針對特定行業的行業優惠政策。降低適應稅率的優惠政策:對于符合條件的小型科技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對于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于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等稅收減免政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科技型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加計扣除。根據財稅〔2017〕34號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稅前攤銷。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科技型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針對特定行業的行業優惠政策:軟件研發行業的科技型企業,其職工培訓費可以在稅前扣除、軟件生產行業返還的增值稅用于創新研發項目的,不計入應稅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2流轉稅優惠政策
1.2.1增值稅優惠政策
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等多個環節的價值增加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增值稅優惠政策對科技型企業的作用主要是激勵其購買新型設備、增加企業產出值。例如,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免征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1.2.2關稅優惠政策
關稅是當商品經過一國關境時,由政府設置的稅收,一般由海關機構向進口商征收。我國對科技型企業的關稅優惠政策包括對企業進口符合國家要求的先進設備用于研發項目、技術創新的,在投資總額范圍內予以免征關稅的優惠政策。
1.3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其他稅收優惠是指對車船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小稅種的優惠政策。例如,對于轉制的科研機構,從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科研開發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等。這些政策作為主要稅收優惠政策的補充為科技型企業的各項經營活動提供幫助和支持。
2科技型企業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2.1稅收優惠覆蓋面窄
現行稅收優惠并未覆蓋所有科技型企業。首先,在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方面,目前部分科技型中小企業難以滿足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和要求,從而不能享受相關的優惠待遇。另外,只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等部分科技型企業實行稅率減免政策,門檻較高,并未覆蓋所有的科技型企業,優惠范圍有限。其次,在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只有軟件行業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電路行業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其他高科技行業,例如生物與新醫藥技術行業、新材料技術行業等享受不到該優惠。
2.2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的內容未完全明確且歸集復雜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是鼓勵科技型企業進行科技創新活動的重要手段,根據財稅〔2017〕34號規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增至75%。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在實際實施過程中仍存在一定的問題:第一,目前我國稅法等相關條例對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規定,主要通過列舉的方式對研發費用涉及的范圍進行規定,但沒有完全明確具體的內容,導致企業和稅務部門存在爭議。第二,當前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的范圍窄,例如,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不能進入加計扣除范圍。第三,部分科技型企業,特別是小微型科技型企業,不能做到很好地歸集研發費用。許多企業在進行研發活動中涉及多個項目,存在“交叉費用”這些費用在賬務上難以合理歸集,從而影響加計扣除政策的真正實施。
2.3稅收優惠政策中流轉稅稅收優惠所占比重低
目前,從對科技型企業稅收優惠的具體稅種來看,我國是以所得稅為導向的稅收優惠政策,增值稅等流轉稅稅收優惠所占比重低于所得稅稅收優惠所占比重。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是以流轉中的增值額為計稅基礎,直接以影響企業的現金流,激勵效果明顯。而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對于已經盈利的大中型科技型企業激勵效果較明顯,但對于初創的科技型企業,因其短期無法獲利,激勵效果相對減弱??偟膩碚f,我國的科技型企業存在較高稅負,而且在各種稅負中,流轉稅的稅負占有很大的比例,所以,要想使稅收優惠政策對于科技型企業更有效,還要更加注重增值稅對于科技創新的激勵作用。
3完善科技型企業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
3.1擴大稅收優惠覆蓋面
制定“促進科技型企業發展的稅收條例”,擴大科技型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覆蓋面。在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方面,降低稅率減免政策的適用門檻,制定專門針對中小型科技型企業,特別是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在增值稅方面,降低科技型企業創新產品的增值稅稅率,打破增值稅即征即退僅限于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限制,擴大即征即退政策的適用范圍,將增值稅稅收優惠逐步延伸到全部科技型企業。
3.2完善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政策
第一,明確界定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的范圍。當前政策對研發活動中研發費用可加計扣除范圍的規定存在模糊地帶,建議進一步明確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范圍,明確相關支出項目的解釋條款以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第二,擴大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的范圍,除了將一些重要技術研發支出納入政策優惠范圍外,那些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辦公費、培訓費等也應納入到政策優惠范圍內,另外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也可以考慮按一定比例進入加計扣除。第三,針對研發費用難以歸集的問題,政府應出臺相應的政策,要求企業對研發活動的支出單獨設賬。
3.3完善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
第一,增加有關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特別是對處于初創時期的科技型企業,增值稅的減免稅等優惠政策能夠有效緩解企業的資金壓力,從而使得稅收優惠效果更明顯。第二,健全和規范增值稅為負時退稅實施的操作辦法,避免稅務機關占用企業留抵稅額,減輕企業的資金負擔。
【參考文獻】
[1]包健.促進科技創新的稅收激勵政策分析[J].稅務研究,2017(12):40-43.
[2]鐘廣池.促進科技型初創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研究[J].理論月刊,2016(04):123-127.
作者:袁雅楠 單位:中原工學院信息商務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