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民間文學法律保護制度構造,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在我國,民間文學藝術是國家或民族多年文化傳承的積淀,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亦是國家和民族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和動力源泉。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民間文學藝術傳在承和傳播的過程中,產生了越來越多的糾紛,使得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逐漸被重視起來。就現狀而言,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力度與其重要性一直極不協調。 一、民間文學藝術法律保護的現狀 民間文學藝術,是指由勞動人民集體或不特定人創作的,具有傳統性或反映該群體某些特有特征的,由該群體不斷傳承和發展的,體現其風俗習慣、生活歷史、心理特征、自然環境、宗教信仰的文學和藝術形式的總和。其作為人類精神和物質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成員進行創造性活動的基礎和來源。而根據199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6條之規定,卻只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的保護粗略規定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且著作權法頒布至今,也未有如《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這樣的行政法規,對其進行補充和完善。由此可見,一方面我國現有的法律只對由民間文學藝術形成的作品進行保護,從而限制了其他形式的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降低了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力度。另一方面,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存在法律制度的缺失,一則是現有的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的多為地方性行政法規或政府規章,保護范圍有限;二則是法律中并未構建具體制度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調整和規制。這些情形的存在,都使得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現狀堪憂,而社會生活中人們為了權屬和財產利益糾紛不斷的現象,更使得構建有效的法律、法規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的需要尤為迫切。 參照1982年6月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會議通過的《關于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現方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為的國內法律示范條款》的內容,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民間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1)文學的表現形式,如民間故事、民間謎語、民間詩歌等;(2)音樂和戲曲的表現形式,如民歌、民間樂曲、民間曲藝、民間戲劇等;(3)動作的表現形式,如民間舞蹈、民間雜技藝術、各種儀式的藝術形式等;(4)有形的表現形式,主要是民間工藝品、民間繪畫、民間雕塑、民間剪紙、民間刺繡、民間編織及民間服飾、民間建筑等。[1] 現實生活中,對民間文學藝術的發掘和利用存在著諸多問題:為不正當目的,在收集、挖掘、整理和改編的過程中,任意歪曲、濫用民間文學藝術的個人和公司大量存在,損害了民間文學藝術本身的內涵和價值;外國公司和個人以旅游或考察為名,采集我國各類民間文學藝術形式,導致其流失到國外的例子屢見不鮮,使其被大規模無償利用而得不到任何經濟補償;為牟取商業利益,不合理和不科學使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情況亦是比比皆是,破壞了民間文學藝術的完整性和傳統性。 二、民間文學藝術法律保護的內容 依據傳統民法和知識產權法的立法思路,我國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的重點可以劃分為三個方面,即權利主體、權利客體、保護內容,具體而言,應有以下內容。 第一,明確民間文學藝術及其作品的權利主體。 目前學術界對民間文學藝術主體的認定并不統一,主要觀點有國家、民族等群體、國家民族雙層主體等。現實生活中,民眾對各種具體形式的民間文學藝術所能帶來的各項權益并不明晰,長久的歷史傳承、加工、修改等也使得真正的原始創作者難以界定,而從有利于民間文學藝術傳承和傳播的角度,法律必須相對明確其權利主體才能對其進行有力保護。因此筆者認為對于能依據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保護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可將其主體確定為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法規定的一切權益。對于除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以外的其他形式的民間文學藝術,在無法查證真正的原始創作者的情況下,由當地政府作為其權利主體。如此,一方面,有利于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利益,擴大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范圍,加強保護力度。另一方面,便于在民間文學藝術發生權屬糾紛、侵權行為的情況下,政府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司法實踐中,“烏蘇里船歌案”就證實了人民政府作為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的可行性,維護了公眾的利益。 第二,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客體分層次保護。 前文所述的民間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四類,但這四類表現形式并不都需要通過法律形式進行保護,且對不同的民間文學藝術進行法律保護的程度亦是不一致的,應分層次進行保護。對已廣為流傳的、獨創性較低的、難以體現群體的傳統的特有特征的,可以允許本國國民自由使用和利用,但其他國家如要使用仍應得到當地政府的同意并給予合理的經濟報償。如此,類似《花木蘭》《功夫熊貓》等利用中國元素和民間文學藝術的作品將大量存在,不僅不能給此類民間文學藝術發源地人民帶來物質利益,而且還會傷害發源地人民的感情。對由民間文學藝術加工、整理并進行創造的民間文學藝術形成的作品,應以著作權法加以保護,而對其他形式的民間文學藝術,具有獨創性、體現傳統特征的,則可以通過其他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依據當地的具體實際情況予以保護。 第三,給予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內容以充分地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為人類的智力勞動成果,其權利內容可分為兩大塊:(1)精神權利,如署名權,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關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形式時,都必須采用適當方式,注明該文學藝術的特定群體來源和地理位置的來源;保護作品完整權,以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不受不正當使用和歪曲,維護其發源地民眾的文化尊嚴權和情感;修改權,以使得社會群體和傳承人得以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文學藝術以及作品的權利,更好地體現其價值。(2)財產權利,目前主要被授予和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的財產權利為,復制權、翻譯權、傳播權、付酬權,而類似改編權等權利的授予和保護則需依據其創造性慎重對待。當然,如若依據民間文學藝術的內容而形成的作品,其也應得到著作權法的全面保護,享有著作權人所應享有的一切權利。此外,有權利就必有救濟,因而當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內容受到不法侵害時,應賦予權利主體請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權利。#p#分頁標題#e# 三、民間文學藝術法律保護的制度構建 前文所述,民間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而我國在民間文學藝術領域亦有著豐富的底蘊,因此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法律保護,就不能僅僅局限在保護具有版權特征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上,還需對其他未形成作品的民間文學藝術表現形式進行法律保護。且僅以著作權法這一單法律形式進行保護亦是遠遠不夠的,還需通過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并配套以相應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加以全面保護。而在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制度上,可以說目前仍是一片空白,因此構建相應的法律制度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顯得極為重要和迫切。具體而言,可采用以下制度: 一是,加快作為著作權客體的民間文學藝術相關配套措施的出臺。現階段應該盡快通過彌補著作權法對“民間文學”的規定僅限于“作品”的這個缺陷,從著作權這方面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以保存和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為立法宗旨承認民間文學藝術創作地的群體性利益,賦予民間文學藝術原始創作者以法律承認的財產性權利和精神利益,通過設置一定的機構來明確著作權的主體。同時對權利的行使作出一定限制,比如對一些十分重要的民間文學藝術及其相關歷史資料禁止出售或者轉讓給國外機構或個人。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由國家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對民間文學藝術的貶損、歪曲、不合理使用等行為,給予權利主體訴權,這樣就能大大拓寬民間文學藝術尋求司法救濟的途徑。在對民間文學藝術使用的層面上可以借鑒著作權已有的制度,采取許可使用和收費制度,并引進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則和強制許可原則。對于使用的費用可根據不同的情況予以規定,收取的費用用于權利主體機構的運轉和被使用的民間文學藝術的保存、發揚和傳承。 二是,完善商標制度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 我國商標法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主要是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保護,亦即保護來源群落對商標的運用。雖然商標法的目的在于保證商品與服務質量,與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目的不同,但是在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缺乏統一、明確的制度時,商標法的某些具體制度仍舊可以做適當擴展以起到暫時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作用。雖然《商標法事實條例》第6條規定地理標志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商標法》也對禁止使用和注冊虛假地理標志做了規定,但是這種地理標志的權利主體到底是誰,現行法律并沒有做明確的規定。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地理標志的權利主體做出規定,這不僅可以體現出對民間文學藝術和來源群體的尊重,也可以通過商標權利人對權利的行使和支配使得民間文學藝術更好地融入市場救濟,加快傳播速度。 通過權利人行使商標禁止權縮小仿制商品的生存空間,更有利于民間文學藝術的保障。 總之,民間文學藝術作為人類文明的瑰寶在法律保護方面存在諸多復雜的問題,對其的保存與保護有利于弘揚我華夏文明、擴大我國在國際上的影響力。但我國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現狀令人堪憂,一種理想的保護模式亟須建立。這無疑需要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同努力,從而使中華民族的傳統民間文學藝術得到有效的保護,并在開發利用的同時將其發揚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