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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宏觀信息化時代生態下,“互聯網+”概念與應用,牽動著各個行業領域發展的深度變革,校外網絡教育在這樣的環境背景下衍生,并在促進教育資源共享、教育公平、構建學習型社會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其作為一種新業態,尚處于野蠻式增長階段,侵害消費者權益、破壞教育秩序等問題現象突出,是法律監管的必然選擇。本文基于對我國校外網絡教育發展現狀的總結分析,著重就其法律監管實踐進行了探究。
【關鍵詞】校外網絡教育;發展現狀;法律監管
時至今日,我國校外網絡教育已然取得了巨大成就,據某智庫的推算統計結果顯示,去年我國網絡教育的市場規模就已經超過了3134億元,并且表現出了超強的增長態勢,相關領域投融資將迎來新的高潮。為了進一步促進我國校外網絡教育穩定、健康、持續發展,教育部等六部委印發了《關于規范校外線上培訓的實施意見》,此后國務院了《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為有效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我國校外網絡教育的發展現狀
根據教育部等六部委相關文件信息,所謂校外網絡教育即是指“利用互聯網絡技術實施的學科類校外線上培訓活動”。我國校外網絡教育的發展,對促進教育公平、學習型社會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并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其尚處于野蠻式增長階段,相關法律監管的空白,導致其系列問題層出不窮,是未來治理的重點所在,力求其多重功能的最大釋放。具體而言,校外網絡教育本質上作為一種商業行為,是以追求利潤的最大化為目標,自然容易滋生系列違反市場秩序的法律問題。部分校外網絡教育平臺所輸出的服務信息不盡真實、全面,霸王條款的投訴率較高,甚至部分為了擴大營銷宣傳,利用充值優惠等手段收取長期學費,難以為繼之后“跑路”,嚴重違反了《廣告法》、《合同法》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規制。同時,校外網絡教育的教育監管相對薄弱,資質許可尚無統一定論,在平臺資源建設上的審查失范,低俗、暴力、色情、恐怖等信息泛濫,與社會主義“立德樹人”育人目標不符。另外,教育部等六部委出臺中的文件中指出,校外網絡教育還存在教學時間沒有限制的問題,其本身作為“互聯網+”的產物,有著極高的用戶主體性表現優勢,靈活性突出,沒有任何時間限制,對學生成長產生了不良影響。
二、我國校外網絡教育的法律監管原則
總理考查市場監管總局并主持召開座談會時指出,我國近年來新業態、新技術、新模式方興未艾,不僅推動了經濟發展、增加了就業崗位,更大大方便了群眾生活,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包容審慎”的監管方式。這就為我國校外網絡教育法律監管的未來劃定了方向,是系列工作展開的基本原則遵循。從我國校外網絡教育在現階段的發展情態來看,其尚處于摸索性時期,經驗不足、方法不多,但作為新技術應用衍生的新業態,顯示出了非凡的市場潛力,有著極為廣泛的受眾基礎,對“包容審慎”原則完全適用,是推動其健康、持續發展的關鍵一環。同時,包容審慎視角下的校外網絡教育法律監管,還符合法律上的“避風港原則”,第三方網絡平臺只要根據平臺上權利人的通知,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權行為,就不用承擔責任,是對平臺責任劃分的有效支持。具體解析下來,“包容”要求對校外網絡教育采取包容的態度,只要它不觸碰安全底線,一旦出現謀財害命、坑蒙拐騙、假冒偽劣等行為現象,即刻需以嚴厲的法律規制予以打擊。“審慎”要求在還看不準校外網絡教育發展未來的時候,不要一上來就管死,而是給其留下一個“觀察期”,以支持其可持續發展。
三、我國校外網絡教育的法律監管策略
全面依法治國戰略視角下,加強我國校外網絡教育的法律監管,是推動其健康、穩定、持續發展的關鍵一環,對維護社會和諧亦有重要意義,作為一項相對復雜的系統化工程,加之其屬于新生業態的典型代表,可以現實問題為導向,采取有效處置策略,具體相關建議如下:
(一)市場規范
本質上而言,我國校外網絡教育的法律監管作為人的能動行為,有賴于相關部門的職能發揮,具體應規制到哪個行政部門,是解決問題的監管所在。包容審慎原則導向下,校外網絡教育發展作為大眾需求的反饋,其發生首先作為一種商業行為,應當將之定性為市場監管,但同時由于其服務性歸屬,還需遵循經濟市場的運行規律,強調市場的調配功能發揮。因此,我國校外網絡教育的法律監管,應當將重心放置在市場行為的監管上,并不對平臺機構本身做過度干涉,是否采取資格許可應需進一步商榷,不能通過過高的準入門檻限制其發展。在具體的踐行實施過程中,明確我國校外網絡教育的安全紅線,對破壞市場秩序、內容設計不良、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采取“零容忍”態度,總結系列負面問題,規范市場競爭環境,以保證學生健康發展。同時,在我國現行的法治框架結構下,針對亂收費、退費難以及虛假營銷等系列突出性問題強化監管,建立第三方賬戶監管機制,切實維護好用戶的合法權益。在此過程中,尤其針對超長收費并“跑路”問題,明確規定校外網絡教育不得一次性收取超過三個月的費用。
(二)質量建設
從根本上講,校外網絡教育的發展是源于需求,有效釋放了學生主觀能動性,并通過更為豐富的知識資源供給,提升了其學習效率和質量,實現對學校教育的有效補充。從這個維度視角切入,校外網絡教育特殊的服務定位,應當高度警惕其無序競爭對學校教育的干擾影響,嚴格規制超前超綱等問題,強調平臺多樣化、個性化、高質量的服務輸出,以免給學生造成沉重負擔。在此過程中,對校外網絡教育的法律規制,可分標準化和行業自律兩條路徑開展。其中,標準化建設進程中,要求始終遵循“質量為王、標準先行”的原則導向,充分利用以往的線下培訓整頓經驗總結,制定校外網絡教育內容質量、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標準規制,厘清現實中存在的問題,為校外網絡教育的法律監管提供依據。如此,從某種意義上還可規避相關行政部門隨意設置審批的行為,杜絕了惡性競爭現象,提高了監管的實效性。同時,行業自律方面,廣泛邀請教育機構及其他市場力量的有效參與,充分利用其對本行業更為熟悉的優勢,建立相同的愿景,分擔政府部門公共責任,形成校外網絡教育的自我約束,可起到更好的監管效果。
(三)服務公開
針對校外網絡教育發展中教育監管的不足,應當充分運用好“教育公開”的手段,符合經濟市場運行規律,提高相關工作實效性。在此過程中,需有機地將服務信息公開與校外網絡教育備案工作緊密關聯起來,明確公開信息的依據、項目及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承擔。具體而言,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消費者享有對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知情權,經營者有義務公開商品或服務的相關信息。校外網絡教育所需公開的信息應當包括師資力量、教學大綱、課程內容、計價方式等等,并詳細體現到相關專項立法中,明確行為主體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同時,校外網絡教育作為一種特殊的服務項目供給,是實現更高質量的人才培養,對推進學習型社會建設作用顯著,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國民的意識形態。因此,相較于其他行業,校外網絡教育的服務信息公開應當更加深入和廣泛,除了上述內容,還應當包括教學工具、教學方式等等信息。針對此類行為的法律監管,可有效借鑒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監管經驗,在相關立法建設中要求校外網絡教育經營主體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格式合同,并詳列相關項目內容。
四、結語
綜上所述,校外網絡教育呈現出了高速增長態勢,用戶量不斷攀升,相關行為的法律監管勢在必行,既是對我國“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的積極回應,又是其自身穩定、健康、持續發展的關鍵一環,作為一項相對龐雜的系統化工程,應當以總理“包容審慎”原則為導向,注重市場規范、質量建設與服務公開,從而使之多重價值得到最大釋放,真正實現服務人類社會發展的功能。
參考文獻:
[1]張挺.包容審慎視角下校外在線教育平臺的法律監管[J].中國電化教育,2020(02):83-88.
[2]李赫.在線教育亂象多呼喚監管“上線”[J].計算機與網絡,2019,45(05):13.
[3]胡磊.高校網絡教育管理及政策監管思考[J].中國多媒體與網絡教學學報(中旬刊),2018(08):37-38.
[4]練洪洋.教育可遠程監管不能遠離[J].甘肅教育,2014(16):6.
作者:黃格 單位:自貢廣播電視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