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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社會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1
(一)公平與效率相權的建制理念
價值理念及政策取向是社會保障制度設計的基礎和前提,公平、效率與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密切相關。互助互濟、保障公平是社會保障事業追求的固有特性、目標、本質和核心。而效率是社會保障制度正常運行的物質保證,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產生重要影響。尋求公平與效率的統一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建制理念。然而實踐中關于何者優先或傾向于何者的選擇往往對社會保障制度模式選擇起決定性作用。效率優先往往更加強調社會保障制度對經濟體制改革的配套作用,而公平的價值取向更加傾向于將社會保障制度視為最重要的社會政策之一,關系到民生問題。
第一種觀點,更加關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效率性,強調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他們提出社會保障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其一,要注重鼓勵個人勞動的激勵系統的有效性;其二,要強調保持較高的積累率;其三,要重視與其他社會經濟改革的相互配合。周小川認為,社會保險與個人賬戶模式相比存在許多內在的缺陷和弊端,因此社會保險只是一種金融產品,其中一些產品雖然可以在規避特定風險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但激勵性不夠,在社會保障體系中只能發揮輔的職能。具體到社會保障模式選擇與方案設計時,建議應建立以個人賬戶為主導的分層次社會保障模式,以企業集團為突破口推進個人賬戶模式。他強調社會保障制度與維持激勵及儲蓄之間的關系,其觀點具有明顯的效率傾向。(周小川,2001)
第二種觀點則不同,認為社會保障制度一定是天然地追求社會公平,而市場經濟是天然追求效率。在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過程中不能過分強調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應當確立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的價值取向。并認為中國需要用公平與發展的理念去建設新的社會保障制度,同時強調責任共擔、官民結合、多層次與多元化相結合對于新制度的確立和未來發展至關重要(鄭功成,2001)。公平優先,兼顧效率應是我國目前和今后一段時間社會保障制度的政策取向(郭殿生,2003)。
但大量研究文獻關于社會保障模式的建制基礎更加突出效率傾向,提出“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思想基礎,曾一度成為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主導原則。不過,在我國當前條件下,隨著社保理論的完善以及改革實踐發展,人們逐步開始強調公平的價值取向。公平與效率何者優先的問題正如西方經濟學中凱恩斯主義和經濟自由主義兩種經濟思潮的相互交替。
(二)制度建立的原則問題
武漢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李珍教授認為,中國過渡時期社會保障體系的制度建設和完善,只能適應過渡時期社會發展的實際狀況。在社會的過渡轉型時期,政府有效地發揮作用十分關鍵,同時應堅持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性、差異性和過渡性原則 (李珍、萬明國,2004)。
時任職于武漢大學的鄭功成教授在論述制度建立原則時提到,中國合理的社會保障制度應該滿足如下條件:一是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相適應;二是充分考慮中國的國情與國力;三是能夠在改善國民福利的同時努力避免社會保障的財務危機(鄭功成,1997)。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葛延風認為,考慮到當前體制的問題、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長期需要、保障廣大人民群眾基本生活安全的需要、中國經濟體制完善的需要、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以及勞動力市場化的需要、城市化與工業化的趨勢,以及中國經濟的現實以及社會保障制度本身的特點,未來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發展的基本目標應當明確定位于廣覆蓋、低水平、可持續和促發展。無論是體系框架設計,還是特定保障項目的制度設計,都應遵循這一基本目標(葛延風,2004)。陳清泰也認為,模式的選擇一定要確保其能夠實現廣覆蓋、可持續并能夠為改革和發展提供支持的目標(陳清泰,2000)。
還有一些觀點,如適度原則、目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相結合的原則、層次性與專用性、整體性原則、動態性與開放性原則。根據以上原則建立一種包括農村和城市社會保障兩大塊的多元協調模式(張映芹,1999);以及法制化原則,普遍加區別原則,合理負擔、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以及與實際國情相結合原則瀏宇、楊勝軍,2002)。
(三)關于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的設計類型
制度模式構建的整體思考的論述一般有如下提法:第一,保險型社會保障模式(強制保險為主,自由保險為輔),合理界定政府、企業、個人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責權利(鐘偉、葛玉良,2C00)。第二,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型。認為中國的社會保障模式是一種兼顧公平與效率的社會保障模式;應當以社會保險和社會救助為重點推進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應當是一種城鄉整合的社會保障模式,并逐步實現社會保障基本制度形式和待遇水平的城鄉銜接;應當是一種與傳統特色合理結合,基于傳統保障特色基礎上的現代社會保障制度(李迎生,2004)。還有一種類似的提法,即“附合保險型”模式,以社會保險為主,以社會福利為輔,以社會救助為補充,個人企業政府責任共擔的社會保障制度。(吳施楠、季怡紅等);第三,保險型+儲金型社會保障模式(吳春, 2004)。第四,社會保險+ 群眾互助+家庭保障相結合 (葛壽昌,1995)。第五,商業保險+社會救助型(劉玉珂、王然,2002)。第六,自助型(強制儲蓄型)社會保障模式(朱佳俊,2002)。第七,家庭保障+現代社會保障制度。人民大學鄭功成教授認為,我國現階段的合理選擇目標應是以家庭保障為基礎的一種新的混合型的、現代保障與傳統保障相結合的社會保障制度。由于傳統保障所獨具的精神保障功能與現代保障相互補充,所以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與改革中,應當將現代保障方式 (主要是指它的優越物質保障功能與實現方式)與傳統保障特色(主要是指它的精神保障功能與實現方式)合理地結合起來。這不僅是鑒于工業化國家的經驗教訓,更是基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求(李迎生,2003)o第八,社區社會保障模式,它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三項內容,并全方位發展社區教育、衛生和環境保護(劉桂芝,2002)。第九,多層次、多元協調模式。依據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在要求,結合中國生產力水平差異大、多種所有制結構并存、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等現實國情,中國應該建立多元協調模式的社會保障制度(任保平,1998)。
當然,學者們以上歸類有時并不相互排斥,只是由于角度和強調重點不同,描述亦有不同(覆蓋范圍、基本特征、籌資模式、管理體制等方面)。
二、關于城鄉統籌社會保障模式選擇
(一)城鄉社保制度銜接
實現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是長期發展目標,但需要統籌安排。通過一種過渡性的制度安排,在目前完全割裂的城鄉二元社會保障制度之間構建一種銜接模式,為將來建立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制度創造條件(樊小鋼,2004)。
第一種觀點,在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通過建構一種作為過渡形態的“三元社會保障模式”,以突破二元社會保障體系的固有框架,為進一步實現社會侏障體系的城鄉整合做好準備(李迎生,2002),建立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僅勢在必行,而且具有現實可行性(景天魁,2004)。由于中國工業化與城鄉社會結構轉型的特殊性,目前城市實行的養老保險的第一支柱與醫療保險的大病統籌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可設計為城鄉共享項目,其他方面或項目則可根據城鄉實際保持一定差異。目前的改革可以以社會保險制度為重點,在加快城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規范化改革的同時,采取措施將鄉鎮企業職工、進城農民逐步納入社會保險的覆蓋范圍,并使之最終與前者統一。在農村,則構建一種既和目前實際吻合,又便于未來與城市整合的社會保障制度框架。未來在基本養老、大病醫療、最低生活保障等保障項目可實現城鄉統一,而其他項目仍可保留一定的城鄉差異(李迎生,2002)。這種關于過渡制度安排的類似觀點還有,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從建立城鄉統籌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共衛生和大病統籌制度著手,逐步建立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新體系(景天魁,2004)。
第二種觀點,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三部曲”,即轉型模式、市場模式和目標模式。轉型模式就是指在各種物質條件不成熟的條件下,提出以家庭保障為主,根據地區發展水平差異,發展社會救助(貧困地區)或社會保險/商業保險(較富裕地區)的模式。市場模式就是以“家庭和福利機構”為依托,政府倡導的 “個人責任”制、強制儲蓄型社會保險為基礎,商業保險為主導,社會救濟等保障方式為補充的儲蓄保險主導型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目標模式社會保障制度的目標模式應是城鄉一體化的統一模式,即建立以政府參與的、社會互濟性強的社會保險為基礎,商業保險為主導,其他保障形式為補充的保險主導型社會保障模式(楊翠迎,2002)。
第三種觀點,城鄉分割的社會保障政策。這種觀點中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其一是建立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政策,從長遠來看是短視國策。基本不贊同在農村建立政府主導的社會保障政策。理由是城鄉經濟發展高度不平衡,統一社保在經濟上不可行;在中國農業人口中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對于向提高這些產業的人工成本并進而嚴重削弱中國勞動力密集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另外,這也違背當前小政府、大市場的世界改革潮流(陳平,2002.其二是,在農村建立與城市截然不同的社會保障制度模式。在今后相當長的歷史時期中,“補救模式”仍然應當是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主要形式;中國城市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應加強統一的社會保障行政管理,明確多元化的責任。(周弘,1996)
第四種觀點,從“二元到三維”的目標模式。“三維模式”的基本框架由三個層次構成:一是建立覆蓋全國城鄉的統一的法定的基本保障。基本保障由城鄉社會福利、城鄉社會救助和城鄉優撫安置或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成,全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權享受,它保障全體公民在生命波折期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二是建立省(市)級統籌的補充保障。該層次的保障水平略高,作為基本保障的補充,保障范圍包括所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職工及政府公務員。三是建立以商業性保障為主的附加保障。附加保障屬自愿性質,主要為那些不滿足于基本保障和補充保障的經濟收入較高的公民提供保障。(王國軍,2000)
作為城鄉社保制度統籌發展的重要內容,關于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設計,也存在截然不同的看法。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統”或“獨”。“獨”派往往基于農民工與市民以及傳統農民的工作、職業性質和需求的區別,建立獨立于城市和農村的不同社保模式(袁志剛、李迎生等)。而“統”派又有將其納入城市社保體系和農村社保體系之分。蔡吩認為,應該把他們納入到城市居民的保障體系,這樣有利于形成共通的社會責任感(蔡防,2003)。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建立獨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或者把農民工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不具有理論和操作的可行性,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可性的辦法是將農民工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暢立雄,2003)。
對社會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2
關鍵詞:社會保障制度 國際對比 發展對策
我國實行社會保障制度也已經有50多年歷史。然而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在現實運行過程中,由于法律不健全、管理體制不完善、監督機制約束力不夠、經營投資能力較弱,出現了管理不善、社會資金被大量挪用,比如上海社保基金案;養老資金風險投資管理能力較弱,未來養老保險資金可能不夠等問題。筆者將在對美國、日本和歐洲部分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進行研究的基礎上,分析他們之間的利與弊,并對其進行借鑒,分析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未來的發展對策。
一、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特點以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實行社會保障制度已經有約60年的歷史。在20世紀50年代初期,我國頒布了《勞動保險條例》,這個時期社會保障的特點是“低工資、多就業、高補貼、高福利”,在這種體制下,企業對職工的生活,包括住房、醫療、養老、子女上學,甚至生、老、病、死等都要承擔無限責任。這種模式的社會保障制度在那個政治運動頻繁、社會動蕩不安的特殊時期,確實發揮了積極作用,使廣大群眾出亂不驚,但是也給當代的社會保障體制轉換遺留下了大量的歷史包袱。
到了20世紀80年代,國有企業進行改革,從國家統負盈虧轉向自負盈虧,這時候為了緩解新老企業之間勞動保險費用畸輕畸重的問題,也為了維護困難企業職工的保險待遇和保障待業職工的基本生活,國家開始實行“社會統籌”的社會保障模式,在這種社會保障模式下,保險待遇繼續按國家統一規定不變,社會共濟,代際轉移,以支定收,現收現付,略有積累的基金籌集方式,但是這種模式,社會統籌基金收繳難,地區間基金調劑異常困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水平和抗風險能力,甚至在部分地區出現職工養老金欠發,醫療費不能報銷,下崗職工基本生活沒保障等問題。
進入20世紀90年代中期之后,也就是1995年,國務院發出《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通知》確立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新模式,這種模式結合了積累基金制和現收先付社會統籌制兩者的優點,較好地適應了我國改革開放的需要。
目前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包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保險制度,目前我國社會保障資金籌集采用的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模式,建立起政府、企業和個人三者共同分攤的制度,其具體的內容是:社會養老基金由兩部分組成,一是由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保險金,二是由職工個人繳納的保險金。企業繳納的部分進入統籌基金池,作為社保機構日常發放基礎養老金的來源,并對余額進行保值增值操作,以獲得持續性。個人繳納部分,是以個人名義開立的賬戶,永遠為個人所有,當退休時,將根據繳費年限,或一次性或按月發還給個人包括法定利息。同時我國還將部分國有資產、部分彩票公益金收入、部分財政收入納入充實社會保障基金。
在管理模式上,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起了以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為領導機構的分部分層、集中運作的管理模式,也就是由中央政府設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下轄養老保險司、醫療保險司、失業保險司、農村社會保險司和社保基金監督司,在省級政府設立社會保障廳,在市級單位設立社會保障局,實行統一政策、制度、表格、經費統收統支。
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是在管理方面,社會保障管理和經辦涉及到多個部門和不同地區,各個部分各有辦法,各有政策,使社會保障運行成本過高,資金整體使用效益差。另外由于社會保障部門沒有建立起嚴格的監督機制,地方政府便通過各種關系重重施壓、巧立名目來擠占挪用社保基金,嚴重威脅了社保基金的安全。2006年上海就發生過改革開放以來最大的腐敗案,那就是上海社保基金案,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祝均一違規挪用、侵占社會保障基金,涉案金額達上百億人民幣。
二是社會保障資金的運行管理和保值增值問題。由于社會保障制度的歷史遺留問題,我國社會保障資金靠“代際轉移”來維持。但是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發展,新一代勞動力又逐漸減少,如何靠有限勞動力所繳納的社保基金卻維持步入老齡化的龐大的退休人群,是我們必須考慮的問題,對此有專家提出“延長退休年齡”的做法,引起了不少市民的擔心,因此推行起來,難度加大,要想解決這個問題,估計還要另辟蹊徑。
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未來發展建議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如何完善,對此很多學者進行過研究,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僅對社會保險資金管理問題以及未來如何解決“社會保險資金缺口”問題提出自己的看法。
首先是社會保險資金管理問題,如何防止社保資金被占用、挪用,如何防止“上海社保案”重演,如何提高降低社會保障的運行成本,是本節討論的重點。筆者認為要做到這些,要將西方的文官制與新公共管理進行有機的融合。首先要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強調法治大于人治,制度超過人情。提高社會保障立法層次,逐步由地方立法轉為中央立法,為我國社會保障工作運行奠定法律基礎。其次是對社會保障部門實行垂直管理,建立嚴格的等級制度。中央社會保障部門垂直管理省級社會保障部門,省級社會保障部門垂直管理市一級的社會保障局,下級社會保障部門嚴格執行上級社會保障部門的領導和指示,地方政府無權干涉當地社會保障部門的正常工作。第三,要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保障監督機制,充分發揮上級媒體、人大、司法機關、媒體等相關部門對社會保障資金的監督作用,并做到定期向社會公開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情況。第四講基層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改制為企業化運作的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公司,這些公司負責社會保險的辦理、咨詢和繳費等業務管理,并且引入競爭意識和效率機制,多設立幾家社會保險公司,鼓勵他們競爭。
第二是關于社會保障基金如何保值增值,如何填補未來老齡化帶來的養老保險金缺口和新一代勞動力負擔過重的問題。目前對此有不少學者提出“延長退休年齡”的方法,雖然既可以彌補老齡化帶來的勞動力不足,又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社保資金的重壓。但是此種方法很難得到老百姓的認可。因此筆者認為與其“節流”,還不如想著怎么“開源”。首先可以拓寬籌資渠道,使資金來源多元化,比如開征社會保障稅,發展民間籌資,鼓勵民營資本進入社會保障領域。其次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提高財政社會保障支出的比重。另外還可以創新拓展社會保障資金的投資方向,促進基金保值增值,但是投資方向必須有嚴格的法律規定,防止出現亂投資,引起社保基金大量虧損。
參考文獻:
[1]吳軍海.我國社會保障資金籌集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莆田學院學報.2006(2):35—40.
對社會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3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救助制度;必要性
近幾年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得到了社會、學術界、政府以及各方的關注。部分地區還出臺了與農民工有關的一些社會保障政策措施,但實踐效果并不理想,另外有人調研后指出,面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缺位及其對工傷、醫療保險的迫切需求,政府也嘗試和制定了一些面向農民工的參保辦法,但問題是效果難如人意(王文韜等 2004)。根據農民工實際情況,建立針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勢在必行,而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部分社會救助制度就要先行。
一、我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的現狀
農民工是我國制度變遷與社會轉型期間所出現的特殊群體,特指具有農村戶口,卻在城鎮務工的勞動者(鄭功成,2002)。據估計,全國農民工總數約在2.1億左右(鄭功成, 2006)。據調查,大部分人(55.0%),如果可能愿意將戶口遷入現居城市,對于一部分農民工來說,無論代價有多大,他們已經義無反顧地選擇留在城市[1]。他們所面臨的問題和城市人已無多大區別,若說區別可能是農民工還有照顧在農村家里的孩子和老人,而他們的工資低,大部分人干最累最差的活兒,他們是城市的弱勢群體。所以建立針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勢在必行。這個問題大家的看法是一致的。而現在的問題是應當怎么來建立,先建立什么的問題。社會保障制度仍在建構和完善當中,而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的社會保險制度有著諸多的不足之處,特別是針對農民工,從總體上講幾乎是空白。而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已經作了很多的試驗也出現了不少的模式,但是遲遲未能找到真正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途徑。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不得不呼吁針對農民工的社會救助制度的出現 ,因為農民工在城市里明顯處于弱勢地位,諸多的突發事件將會影響到其生存問題。并且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在社會保障制度的建構當中一般是社會救助先建立, 為所有國民提供應對突發性事件的一系列措施。
二、建立社會救濟制度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需要
鄭功成認為,對農民工建立起一種特殊的救助制度。救助是我們解決農民工中有特殊困難的人的有效途徑[2]。社會救助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組成部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已初步確立。主要包括三個層次,其中的一個是直接面向貧窮或低收入階層的各種社會救助制度,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鄉村扶貧政策、災害救濟、城鄉福利院以及其他社會救助措施(如醫療救助、教育費減免、房租減免等),這一層次社會保障制度的出發點是解除各種原因陷入生活困境難以脫困的生活危機。[3]而農民工就是這樣的群體。特別是在針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制度沒有真正建立起來的情況下,社會救助制度可以起到緩解農民工的處境的作用,對于社會的穩定有著正面的意義。
三、對比國外我們的虧欠
我們從德國、美國巴西以及日本來看。德國在1855年就已經有《窮人權利法規》,根據該法規每個地區依據居民人員,對貧困居民實行生活補貼。他們實行的是按照居民的生活情況去執行,當然也包括農民工。美國建立了強調“針對性”與“社會需求”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起針對貧困人口的救助措施。而美國教會組織起了非常大的作用。美國教堂遍地,你只要走進教堂,教堂不問你身份,只看到是個需要幫助的人,常常能夠得到起碼的援助,食物、衣服,幫你尋找住處等等,更有精神上的溫暖和支持。關于治病問題,若是沒有錢,醫院必須先治療,之后才是醫療費解決的問題。他們的國民在遇到特殊情況可以得到起碼的照顧。巴西,農民工在醫療、教育和社會保障方面享有與城里人同等的權利,差別只是農村的醫療和教育條件不如城市。而農民工進城后則享有城里人同等的待遇。日本,戰后的日本主要保護農民的利益,農民不受歧視,反而享受補貼。另外農村的基礎教育非常好。農村的孩子高中畢業,已經是素質良好的勞工。所以很多工廠到農村招工。對比國外的做法,我們缺乏針對農民工的生活補貼,生活上的起碼照顧,也缺乏相應的醫療救濟和工作培訓上的重視。從最起碼的公平的角度來看,我們也應該盡快的建立與農民工相關的救助制度,以彌補歷史和現實的虧欠。
四、建立社會救助制度是農民工的現狀的迫切要求
李強2002年3至4月在北京朝陽區對農民工的調查發現,有36.3%的受訪農民工出現過身上一點錢也沒有的時候[4]。這只是反映了農民工真的需要社會來保障其生存權利。我們再來具體的討論。
收入方面,據鄭功成教授所主持的一項針對農民工的調研顯示,農民工的收入大部分在500―1200元之間,超過1500元/月的只占11.9% ,可見,他們的收入相當的低,對于在城市生活顯得更低。也就是說,大多數的農民工需要社會幫助,通過政府的作為或社會性組織。而失業和生病問題又是他們對擔心的問題[5]。有時隨時要面臨的。而據鄭功成教授所主持的一項針對農民工的調研顯示:失業保險參保率10.4%,醫療保險參保率23.5%,[6]并且完善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的過程優勢如此之漫長。那么在這期間又有多少農民工會因失業返貧、被迫返鄉或者為了生存而偷竊,醫療呢也是如此。也就是說,可能因為這些事情,他們隨時面臨生存問題。在有無失業經驗和失業的時間的問題上,李強2000年底在北京進行的一次調查發現,33.5%的農民工在城市了都有過失業經歷,從失業時間上看,將近30%的外來農民曾遇到過長達半年和半年以上的失業。據鄭功成等2005年在深圳、蘇州、成都和北京作的調查顯示,有失業經驗的占到了52.3%,失業半年以上的占到21.7%。隨著經濟的發展,更多的農民工走向城市,就業壓力也越來越大。在這么長的失業困境中,他們依靠什么生活呢?李強的調查表明,城市農民工失業后,多數靠自己過去的積蓄生活,其次是向親友、老鄉借錢生活。在對回答“其他選項”分析以后發現,在所有的回答者中,沒有一例是得到勞動單位或地方組織的幫助[7]。在鄭功成等2005年所作的調研顯示與李強所調查的結果幾乎完全吻合,這樣說明,2000年至2005年,針對農民工的失業問題,我們沒有什么作為。生病問題也是一樣,在受工傷或患職業病后如何處理的調查中顯示,50.5%的表示是自己進行治療而在醫療費用的負擔方面有77.4%的調查者表示是自己或家庭來負擔。[8]
從以上所述,我們迫切需要建立專門針對農民工的社會救助制度,首先解決農民工最關心的問題,在他們失業時,有相應的生活補貼,在生病時,不再為藥費發愁。并且我們國家2007年的財政收入到達5.13萬億元人民幣,增加一些針對農民工的救助經費問題并不大,何況這關系到城市乃至全國的穩定的大局。有了經費,建議全國各地設立專門幫助農民工的救助中心,該中心掛靠在各地的民政部門,實行財政撥款,專款專用。社會任何部門或個人均有權監督和檢查該中心的賬目。該中心專門負責農民工的失業和醫療問題。特別是在一些農民工聚集的大城市。同時在農民工當中進行廣泛的宣傳,做到人人皆知中心的地點以及如何獲得必要的救助。
參考文獻
[1、5、6、8] 鄭功成中國農民工問題與社會保護[M],人民出版社,2007 P48、65 、85 88.
[2] 鄭功成半月談 農民工社保背后的七大問題[J] 2004. 4.13.
[3] 王桂新、張蕾、張伊娜,城市新移民貧困救助和社會保障機制研究[J]人口學刊 2007.03 .
[4] 李強,《農民工與中國社會分層》[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P60.
[7] 李強, 城市農民工的失業與社會保障問題[J]新視野 2001(5)P46-48 .
作者簡介:
對社會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4
關鍵詞:社會保障;居民消費;資產替代效應;退休效應
中圖分類號:F12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5194(2007)05-0063-04
一、引言
社會保障與居民消費的關系一直是國外經濟學界研究的一個重點。早期有影響的文獻當屬費爾德斯坦1974年的論文,他提出社會保障對儲蓄的影響存在雙重效應,即資產替代效應和退休效應。資產替代效應是指,社會保障財富(即一個人預期可以獲得的社會保障金減去將要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并折算成現值)作為家庭財富的一種形式,使得人們在退休之后仍然可以獲得收入,而根據生命周期假說,儲蓄的主要動機是為退休以后提供經濟保障,因此,社會保障將導致儲蓄減少、消費增加;退休效應是指,社會保障激勵那些本領愿意工作更長時間的人提前退休,這意味著有收入的時間縮短,因而需要在工作期間增加儲蓄、減少消費。社會保障對居民消費的凈影響取決于這兩種力量相反效應的大小,而這需要進行實證分析才能加以判斷。費爾德斯坦運用美國的時間序列數據證明,美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相當大的減少個人儲蓄、增加消費的凈效應。
費爾德斯坦的研究在實證方面遭到了質疑。Leimer和Lesnoy(1982)提出,費爾德斯坦計算社會保障財富的方法存在缺陷。他們運用不同的計算社會保障財富的方法,和與費爾德斯坦一樣的消費函數進行了實證分析,結果卻發現大多數情況下社會保障減少了居民消費。而Kotlikoff(1979)則對時間序列分析的有效性表示懷疑,他轉而采用橫截面數據進行實證檢驗,他認為,對享受社會保障的人來說,社會保障金的價值與所有繳納的社會保障稅總值之差,可以被看作一種“橫財”。結果他發現,社會保障作為一種“橫財”增加而不是減少了私人儲蓄;而過去繳納的社會保障稅本身卻減少了私人儲蓄。為了回應這一挑戰,費爾德斯坦(1982,1996)改進了計算社會保障財富的方法,并再次進行時間序列分析,結果仍然發現社會保障有增加個人消費的作用。Feldstein和Pellechio(1979)還運用橫截面數據進行了驗證,結果仍然與時間序列分析相同,即社會保障增加了個人消費。Burman(1998)總結了這方面的實證分析后指出,無論是時間序列分析,還是橫截面分析,都得出過社會保障對消費存在正的、負的或接近于零的影響。這說明社會保障對居民消費的影響是相當復雜的。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如果要對社會保障與居民消費的關系進行實證分析,在兩個方面需要與國外的研究有區別。第一,迄今為止我國政府公開發表的社會保障數據中,并無完備的橫截面數據,因此只能進行時間序列分析。國內外許多研究都以公共養老金水平代表狹義的社會保障水平(如許曉茵等,2006),盡管這樣可以獲得橫截面數據甚至面板數據,但我國正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時期,社會保障本身也正處在轉型階段,舊的計劃經濟時期的社會保障項目和新的市場經濟的社會保障項目混雜在一起。用公共養老金代表社會保障水平可能會有遺漏。第二,難以運用西方學者采用的社會保障財富指標。因為我國并沒有專門統計居民的社會保障金,同時社會保障稅尚未開征,現行社會保障繳費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差異很大,難以像美國學者那樣將預期的社會保障稅統一折成現值。這樣,計算我國的社會保障財富在技術上已成為不可能的事情。因此,只能用財政的社會保障支出來衡量社會保障的數量,并檢驗其與居民消費的關系。本文將對我國社會保障和居民消費之間的關系進行較為深入的探討。
二、理論模型和實證分析
在理論上,社會保障對居民消費存在兩種效應。即我們前面提到的資產替代效應和退休效應。社會保障對居民消費的凈影響取決于這兩種不同力量的相對大小。如果資產替代效應大于退休效應,居民消費將會增加;反之,如果退休效應更強,居民消費將會減少。下圖可說明這兩種效應的關系:
I代表消費者最初的消費曲線,Ⅱ代表不考慮資產替代效應,退休效應使消費者的消費曲線左移,消費水平降低;Ⅱ代表不考慮退休效應的情況下,資產替代效應使消費者的消費曲線右移,消費水平提高。最終I位于何處取決于這兩種效應的相對大小。
雖然我們可以把兩種效應對于居民消費的作用區別開來,但是兩種互相抵消的效應還是使社會保障對居民消費的“凈”影響變得不那么確定,因而需要進行實證分析。
下面我們將利用擴展的生命周期模型,結合數量分析來說明我國社會保障對居民消費的影響。在國外已有的研究中,一般采用Ando和Modigliani(1963)的生命周期假說作為實證分析的基礎:
其中,C1代表消費,Yy代表持久收入,由居民可支配收入來衡量;wt-1代表家庭在上年年底時的存量財富(或資產)。在上式中引入社會保障支出變量,就得到本文將要采用的回歸方程:
本文所作的研究是基于中國1980-2004年,共25年的總量數據。其中c.是居民總的消費水平,Y1是居民可支配收入,這兩個數據都可從統計年鑒獲得。wt-1即居民資產數據根據《中國統計年鑒》、《中國價格及城鎮居民家庭收支調查統計年鑒》各卷計算求得。SSW(社會保障財富)由全國社會保障支出來衡量,該數據系根據《中國統計年鑒》、《中國勞動統計年鑒》、《中國民政統計年鑒》以及財政決算數字整理得出。
因為我們使用的是時間序列數據,為了確保回歸分析的真實性和說服力,首先要對時間序列的平穩性進行檢驗。我們對Ct,Wt-1,YD,SSW,分別執行了ADF單位根檢驗。結果表明,三個時間系列都是不平穩的,因此無法直接運用最小二乘法(OLS)進行回歸分析,檢驗結果見表2。
從表1可以看出,在三種形式的ADF檢驗中,三個時間序列均不是平穩的I(0)序列。但是,Ct,Wt-1,TDt和SSWt經過二次差分后即具備平穩性,因而為I(2)序列。在理論上,幾個I(R)過程的組合有可能是I(O)過程,即可能存在協整關系。因此我們 可以利用Johansen檢驗可以判斷各變量之間是否存在協整關系,并進一步確定相關變量之間的符號關系。Johansen協整檢驗是一種基于向量自回歸模型(vector autoregression,或VAR)的檢驗方法,在檢驗之前,首先要確定VAR模型的結構。根據AIC和sc最小準則,我們對VAR模型的滯后期進行多次試驗,最終確定Ct與Wt-1、TDt和SSWt的VAR模型最優滯后階數為2。
確定完最優滯后階數之后,我們需要確定協整方程的具體形式。我們在比較了Johansen檢驗中協整方程5種形式產生的結果之后(根據AIC和SC最小原則),確定了最終的檢驗形式:時間序列數據沒有確定性線性趨勢,且協整方程沒有常數項。表3給出了對上述VAR模型的檢驗結果。從該結果可以看出,在Ct。與Wt-1,TDt和SSWt之間存在一個協整關系。
下一步,我們可以根據向量誤差修正模型得到協整向量系數、調整系數的估計值及其統計顯著性水平,具體見表4。
則Ct。與Wt-1、YDt和SSWt之間的協整方程為:
從(3)式可以看出,社會保障變量SSW.的協整系數是負數,這意味著25年來我國的財政社會保障支出不但沒有促進居民消費,反而在某種程度上擠出了居民消費。
三、實證分析結果解釋
實證分析表明我國的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擠出了居民消費,即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沒有能夠消除消費者的“后顧之憂”,起到刺激消費的作用。這與學術界和政府部門的普遍看法不一致。我們認為,這個結果可以從以下兩方面來解釋:
(一)社會保障制度的動態變化所導致的“擠出”消費。根據資產替代效應的定義可知,資產替代效應只有在社會保障使居民一生的財富增加時,才會提高居民的消費水平。如果居民財富水平因為社會保障制度的變化不僅沒有增加,反而減少,那么居民的消費水平將會隨之下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進行過三次大的調整。而受保障的人口規模、絕大多數居民收入中來源于社會保障和福利的部分都在不斷減少。所以,社會保障的改革不僅沒有增加居民財富,反而使居民的可支配收入趨于減少,資產替代效應促進消費的條件不成立。相反,由于需要自己負擔部分養老問題,居民需要為未來進行更多的儲蓄。例如,按照現行的“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障制度,改革以后退休的職工養老金支付分為兩部分,一是按當地年平均工資20%支付的基礎養老金,二根據累計儲存額1/120的標準按月支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我們假定一個職工(其工資水平為當地平均工資),繳納了30年養老保險,忽略物價和工資上升因素,退休時該職工繳納的累積儲存額為目前月收入的39.6倍,按照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該職工退休以后每月領取的養老金為目前月工資的(20+39.6/120)%=53%。對于那些高收入人群來說,很難維持目前的生活水平,因而,工作期間增加儲蓄自然成了人們的解決辦法之一。
而從退休效應來看,對同內42個城市參保人員情況的實證分析表明,如果企業職工提前一年退休,其養老金現值會出現不同程度的上升,因此,現實中企業職工確實存在提前退休的經濟激勵。雖然提前退休可以增加養老金的現值,但是卻降低了居民的收入,他們需要在工作期間增加儲蓄來平滑退休后的消費。因而退休效應在我國存在并且是明顯的,這又從另一個方面導致了“擠出”消費。
所以,我們可以把實證分析的結果解釋為:資產替代效應由于假沒條件在現實中的條件變化而出現下降趨勢,退休效應仍然存在并且顯著,因而,綜合效果是導致我困的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擠出了一定l量的居民消費。而社會保障制度的變遷在其中起重要作用。
(二)社會保障制度的靜態缺陷所導致的“擠出”消費。我國日前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特點是,社會保障制度總是與戶籍、學歷、單位等因素掛鉤,戶籍在本地者、教育程度高者、上作在國有企業或者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者可以享受較好的社會保障;而社會地位較低的階層如產業人人、商業服務業人員等,人多被排除在社會保障體系之外;個體工商戶作為一個自我雇傭的階層,很多也無法納入現有的社會保障體系(陸學藝,2002);廣大農民群體所享有的社會保障更是少得可憐,如2004年農民人均獲得的轉移性收入不及城市居民的1/10。這種等級性的社會保障體系,是西方國家所不存在的。正如Burman(1998)所指出的那樣,美國學者研究的前提就是“幾乎所有的人享受的都是同樣的社會保障體系”。因此,西方的研究結論是不能直接照搬到中國來的。
等級性社會保障對居民消費的影響,可以將本文通過社會學家的一項實證研究對比來看。趙衛華(2004)利用問卷調查數據,檢驗了社會保障與居民耐用品消費之間的關系,結果發現在不控制其他因素影響的情況下,干部、企業經理、私營企業主、專業技術人員和辦事人員這5個腦力勞動階層與個體工商戶、商業服務業人員、產業工人這三個體力勞動階層在耐用品消費上存在明顯的差距,但是當控制了社會保障制度上的差別之后,各腦力勞動階層和體力勞動階層之間的耐用品消費差距大幅度縮小了。這說明,相對于城市腦力勞動階層而言,等級性的社會保障體系對城市體力勞動階層不僅沒有刺激消費,反而抑制了消費。這顯然是由于城市體力勞動階層難以享受完善的社會保障,因此該階層居民為了預防未來的不確定性而不得不增加儲蓄,即社會保障體系的不完善增加了他們的預防性儲蓄動機,從而導致他們禮會保障的退休效應超過資產替代效應,社會保障因此具有擠出消費的作用。因此,等級性社會保障體系雖然可為較好享受社會保障的階層起到刺激消費的作用,但對于占人口大多數的其他階層來說,社會保障具有不同程度的擠出消費的作用;這樣,社會保障刺激某些階層消費的作用有可能被占人口大多數的其他階層所“稀釋”,結果導致了我們在本文實證分析中所看到的結果。
對社會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5
論文摘要:進入21世紀以來,黨和政府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推進力度不斷加大,尤其是2009年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即將開始啟動,理論界對此問題的研究也進入了新的階段,研究內容集中于:當前我國農村老齡化的現狀及發展趨勢、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模式的選擇、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角色及職能定位等方面,其特點在于緊密結合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聯系農村社會保障的進程,尋找問題、分析原因、提出對策與建議。
進人21世紀以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正由城鎮向農村穩步推進,以農村合作醫療、養老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三項制度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框架已經形成,但二元社會經濟結構使得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建設遇到了城鎮不曾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因而引起了理論界的關注,2000 - 2009年是國內關于農村社會保障理論研究取得豐碩成果的時期,僅就論文方面來看,根據中國期刊網收錄的相關論文,從2000年至2009年中,國內共發表社會保障相關論文共12195篇,其中涉及農村社會保障問題研究的論文數量為1240篇,約占社會保障論文總量的10. 2%;而涉及農村養老保障問題研究的論文數量有463篇,約占社會保障論文總量的3. 8%,農村社會保障相關論文數量的37.3 %。特別是2007 - 2009年,國內關于農村養老保障的理論研究更加深人,涉及的內容更加廣泛,所取得的成果更加豐碩。據統計,這一時期國內關于農村養老保障相關論文數量約有212篇,約占養老保障論文總量的45. 8%,反映了在黨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學發展、共建和諧”方針指引下,我國農村養老保障理論研究進人了新的階段。
一、關于當前我國農村老齡化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在對我國農村老齡化趨勢以及養老保障的現狀進行了調研的基礎上,鄧大松等指出,農村地區有65歲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戶占家庭戶數總數比例為22. 02%,分別比城市和鎮同比高出4. 69和5. 78個百分點;65歲以上老年人家庭中一人戶、二人戶的比重,農村地區均高于城鎮地區。其他學者基本上也持相同的看法,李瓊指出,2000年我國人口第五次普查結果顯示,中國農村人口為8. 33億人,其中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7. 36%,民族地區農村占7. 56%,到2030年,6. 64億農村人口中,65歲及以上老齡人口將占17. 39%,民族地區將占18. 1%,可見民族地區農村人口老齡化程度不僅高于城鎮,而且高于其他農村地區。鄧大松等認為,農村高齡老人目前主要還是依靠家庭成員、親屬的照顧,而且越是在不發達的農村地區,人們的老年生活保障越是依靠家庭。穆光宗的研究結果顯示,在城市,養老方式順序為社會養老、家庭養老和自我養老,三者的比例是:1:0.7:0.3(以社會養老為1);而農村的順序則是家庭養老、自我養老和社會養老,三者比例為14. 6: 6. 6: 1(以社會養老為1)。可見農村老年人主要還是依靠傳統養老模式度過自己的晚年。當前的問題是,這種非正式的農村養老制度正受到巨大的沖擊和嚴峻的挑戰,其保障功能在逐漸衰減,已經不能單獨承載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障,并且,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農村的養老壓力相對城鎮將更加突出,如不未雨綢繆,將會嚴重阻礙社會的發展,影響社會的穩定,因此,一部分學者們認為,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已勢在必行。
二、關于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關于從1992年1月1日民政部公布實施《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至1999年7月國務院暫停執行這一方案期間7年多的情況,學者們總體認為基本上是不成功的,彭希哲、宋韜綜合國內學者的各種分析后認為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表現在:(1)農村社會保險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著制度上的不穩定性;(3)是資金保值增值困難;(4)保障水平過低;二是執行過程當中出現了問題,表現在:(1)基金的管理不夠規范和完善;(2)機構管理費用人不敷出;(3)干部群眾在享受集體補貼方面差距過大;(4)多種形式的保險并存,形成各自為陣的混亂局面。
當前我國農村是否具備了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學者們對此問題的看法迥異,劉衛國認為,我國具備了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理由是:第一,我國整體經濟已進人快速發展時期,已具備進行國民收人再分配的能力與手段;第二,農村經濟日益發展,農民收人逐漸提高,城鄉差別正在縮小,農民權益保護意識不斷強化,農民參保意識也在不斷增強;第三,發達地區農村、城鎮近郊農村和不發達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的部分鄉村,建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基本具備;第四,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破解“三農”問題的戰略需要。而何文炯等人則認為,國外建立農民養老保險大都是在工業化發展的中期轉向成熟期的過渡階段,從經濟指標看大體有:(1)農業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的份額在巧%以下,農業勞動力結構份額在20 %以下;(2)農業人口在總人口中所占比率降至50%以下,且處于老齡人口高峰期;(3)經濟發展總體水平較高,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按照這些指標來衡量中國農村所處的階段,總體上差距是比較大的,在中西部地區特別是西部地區差距會更大,全面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經濟條件尚不具備。認為中國目前尚不具備普遍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觀點得到多數學者的認同。
三、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模式的選擇
由于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是否成熟存有分歧,因此在養老模式的選擇問題上學者們各抒己見,莫衷一是。
第一種意見是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同水平實施分類處置,何文炯認為,就全國而言,農村養老保險應當有進有退,發達地區應積極推進,欠發達地區應暫緩推行。他提出,暫緩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欠發達地區宜在積極發展經濟、增加農民收人的同時重點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堅持家庭養老;二是建立健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是發揮土地的保障功能;四是發揮商業保險和儲蓄的養老保障功能。楊志玲在對云南麗江納西族聚居地區調查后發現,隨著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村家庭養老模式不僅長期以來受到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及民族經濟發展狀況的影響,表現出與城鎮、漢族家庭養老模式不同的特點:一是少數民族農村家庭養老受少數民族傳統道德觀念影響較大,具有強烈的尊老、敬老的民族意識;二是農村家庭養老方式比較穩固;三是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在少數民族地區具有較強的延續性;四是少數民族農村家庭養老模式的發展受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由于家庭養老形式難以被其他形式所替代,因此,以家庭養老為主,發展農村社區養老,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是少數民族農村養老形式發展的必然選擇。
第二種意見是建立“三結合”式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楊翠迎認為,中國農村養老保障的出路在于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水平建立不同的養老保障模式,而且重點在于解決養老資金來源的問題。在中國經濟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需要發揮家庭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社會養老三種主流保障方式的合力作用,方能解決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需要。
第三種意見是“實物換保障”,盧海元指出,“實物換保障”是指根據不同的對象,以特定方式將其擁有的農產品、土地和股權等實物轉換為保險費,分別設計現實可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案,如年輕農民可實行“產品換保障”;老年農民和被征地農民則實行“土地換保障”,等等,他強調,與一般建立養老保險的方案不同的是,實物換保障是一個能同時解決養老和發展問題的方案,而這正是該方案的最大特點,也是世界銀行所倡導的新模式。
各位學者還分別就上述三種模式下的農村養老保險籌資方式提出了相關建議。
四、關于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角色及職能定位
國內學者比較一致地認為,在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過程中,政府應發揮主導作用,如柴瑞娟、羅新銘認為,政府職能社會化已成為當代政府職能發揮的一個顯著的趨勢,這種從單一權力行政向公共服務行政的轉變決定了提供公共產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務是當今政府的職責所在,而穩定健全的社會秩序和一套合理的制度框架無疑是最為核心的公共物品。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種典型的公共物品,政府也就必然參與其構建和管理。尤其是當今農村社會保障現狀巫需國家出面支撐,政府之責義不容辭。
石秀和等認為,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的職責具體體現為:(1)政策設計:為農村社會保障的推行提供有效實施手段;(2)組織引導:推動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構件的進程;(3)財政責任:為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提供資金支持;(4)管理監督:使農村社會保障納人規范化軌道。馬雁軍、孫亞忠則進一步指出,農村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公共產品特性決定了政府職責邊界。政府盡管在農村基本養老中居于主導地位,但政府履行責任并非在任何時間、任何地域都一成不變。政府責任具有三個重要特征,即動態性特征、區域性特征和層次性特征。這三個特征客觀上要求政府責任在不同時間和地域其側重點和功能有所區分并相機抉擇,從而保證政府主導原則在當前實踐中的有效貫徹。
如何進一步提高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障方面的決策水平與施政能力,江治強等提出,優化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公共決策,首先應樹立公正決策的理念,要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構建和諧社會,科學發展觀等理念,科學認識農村社會保障事業在促進城鄉協調發展、構建和諧共享的和諧社會中的基礎作用,指導中國農村的社會保障建設;其次應重新審視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形勢,包括分析農村經濟形勢的變化對社會保障形式的影響,客觀估計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的保障功能,農業的市場風險對政府社會保障的制度需求,對農村宗族及社區保障作用作深刻的研究,理順政府制度性保障與農村非制度性保障的關系,準確定位政府在社會保障事業中的職責、職能。再次應注重公共決策與農民認同的良性互動,充分利用中國特色的民主政治體制,政府現代運行機制以及培育農村社會非政府組織發揮其反映訴求的作用,把農民的呼聲和認同更好地融人政府公共決策當中。孫文基指出,在建立農村社會保障時,在處理其中最重要的社會保障資金來源這一問題上,政府才是投人的主體,而不是主要由農民承擔。在農村社會保障的投人以政府為主體與我國各地現階段的財政是否相符、是否會構成很大的財政壓力的問題上,他認為,只要合理調整財政支出結構,這個問題是不難解決的。
對社會保障制度的看法范文6
關鍵詞:農民工 城市社會保障體系 建議
近年來,大量的農民工涌入城市,填補了城市在服務業、建筑業等基礎行業的空缺,同時也是由于從事這些基礎性行業,農民工的收入十分不穩定,時刻面臨著失業、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奉獻。但是由于他們的戶籍不在城市,因而無法享受到城市社會保障的權利,這不僅不利于保護農民工的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更對我國的和諧社會的進步和發展造成了一定的威脅。因此,我們有必要討論一下,當前是什么原因使得農民工被拒絕在城市社會保障體系之外?這些原因是否可以克服?應當怎樣克服?
一、將農民工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的必要性
(一)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關系到中國的城鎮化進程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團結友愛、充滿活力、安居樂業、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農民工作為占社會很大一部分的階層,他們的利益的保障,是協調社會矛盾,建立和諧社會的基礎。目前農民工無法在城市扎根,享受不到城市社會保障帶來的福利,無法與城市居民共享社會發展的成果,必然會引發各種矛盾和糾紛,破壞社會公平和正義。
同時,農村勞動力向城市的流動,是我國城鎮化進程中的必然現象,農民工是推動城鎮化進程的重要動力,但是由于社會保障體系的不完善,使農民工的城鎮化具有不可持續性,影響了社會的進一步發展。
(二)是建立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需要
很多農民工雖然在城市里找到了工作,但是他們只是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未參加社會保險。這一方面是由于農民工的認識不到位,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的意識,另一方面則是用人單位故意為之,剝奪農民工的權力。理論上來說,只有建立了一個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才有利于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雖然這會給城市財政帶來較大的壓力,但只要通過分批地納入,就可以保證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三)打破城鄉二元體制的需要
在最初發展經濟的階段,我國采取的是東南沿海和大城市先發展,以先富帶動后富,最后實現共同富裕的策略。時間過去了30多年,城市的經濟有了一定的發展,而農村卻還是相對落后,而且,由于城鄉二元體制的阻礙,農民與城市居民享受的權利也有著很大的差異,導致了城市越來越富、農村越來越窮的兩極現象,既不利于社會的公平的實現,更不利于城鄉一體化發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將農民工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進而縮小城鄉差距,促進社會進步。
二、將農民工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的主要障礙
(一)城鄉二元戶籍制度是最大的障礙
我國現行的城鄉二元戶籍制度極大地抑制了勞動力、土地、資本和技術在城鄉之間的自由流動。即使農民工作為農村勞動力涌進了城市,但進入的也只是他們的個體,戶籍還是在農村,這就直接導致了他們無法被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制,勞動的權利得不到保障、子女的教育權利得不到維護等,從而引發了留守兒童、臨時夫妻等一系列社會問題。
(二)城市企業考慮其自身利益而將農民工排除在社會保險之外
就我國來說,目前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失業、工傷、醫療、養老、生育等,對于農民工來說,最重要的是失業保險。他們的工作都具有很大的臨時性和技術性,在一項工作完成之后,他們很可能就會直接失去工作,在失業期間,由于沒有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他們的基本生活無法得到保障。我國目前對于保險的支付制度是有政府、企業和個人三方負擔的,其中企業負擔占很大一部分,客觀上增加了企業的生產成本。因此很多企業在與農民工簽訂合同的時候并不辦理社會保險,甚至對于有這方面要求的農民工不予錄用。
(三)對農民工的宣傳教育的缺失,導致他們在維權上的被動
農民工受傳統觀念的影響,認為自己進入城市,就是一個外來者,沒有權利與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待遇,或者由于他們經常受到城市居民的歧視而自卑,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選擇忍氣吞聲,默默忍受。許多農民工因為知識水平的限制或者政策宣傳不到位,并不了解自己能夠享受的社會保障的權利,因而無法正確保護自己的利益。
三、將農民工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議
(一)轉變觀念
從農民工來說,轉變傳統的思想。農民工與其他社會職業一樣,也在對社會作著自己的貢獻,甚至在某些行業做著不可替代的勞動,新時代下的農民工并不只是能干體活的,他們也有一定的技能和素質,與城市居民是平等的。
其次,要轉變那種對土地過分依賴的觀念。傳統的看法認為,土地就是一切收入或者保障的來源,而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單純依靠土地基本很難維持農民的生計,要積極地學習職業技能,提高自身的素質,不斷謀取生活的新的經濟來源。
(二)改革戶籍制度
改革戶籍制度并不是說簡單地將戶口從農村遷到城市,而是涉及一個自上而下的戶籍制度體系的變革。只有真正打破了城市與農村之間的制度界限,才能將農民工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制之下,使得他們共享經濟發展的結果,為社會創造更多的價值。
(三)建立多層次的、分步驟的城市社會保障體系
本文所說的社會保障體系,并不是一個單一的、不變的體系,而是指在原有的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的基礎上,分步驟地、分時段地將農民工納入到整個社會的保障體系中來。既考慮到城市財政的負擔成本,同時又考慮到農民工對社會保障的需要的迫切程度,分階段地將農民工根據不同的行業、不同的區域劃分到城市社會保障體系之中來。
(四)激勵企業積極為農民工辦理社會保險,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
企業是農民工生產和生活的主要場所,也理應承擔農民工社會保險的費用,但是考慮到企業負擔過大而造成的對農民工社會權益的損害。政府應該出臺對于積極辦理社會保險的企業的激勵政策,給與他們政策上或者社會地位上的優惠,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
在我國的現實中,將農民工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已是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因此,政府只有充分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積極建立和完善相應制度,才能真正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利,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姚震寰.東北城市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J].現代經濟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