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國外資產評估行業現狀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國外資產評估行業現狀范文1
【關鍵詞】外資并購;行業壟斷;斬首式收購
進入21世紀以來,資金流動全球化趨勢越來越明顯,加入WTO后,我國經濟已經與世界經濟全面接軌,并陸續解除了對金融、電信、能源等領域對外資并購的限制,國有資本將在這些競爭性的領域逐步有秩序地退出,外資將不斷滲透到我國的國民經濟中。2006年以后,我國出現了一些在社會各界引起廣泛關注的外資并購事件,像凱雷并購徐工機械等斬首式收購案例。外資并購對企業和國家經濟的影響如何,我們將如何看待這一行為,怎樣完善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及宏觀經濟政策來規避外資并購的風險和促進外資并購的健康發展?這些都已成為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需要制定相應的對策來解決這些問題。
一、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現狀
本文指的外資并購是外資兼并與外資收購的統稱,其基本含義是:外資公司出于某種目的,通過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將東道國企業的全部資產或一定比例的股份買下來,從而達到對其生產經營權的控制。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全球范圍內的外資并購得到迅猛發展,外資并購的平均增長速度(30.2%)超過了國際直接投資的增長速度(15.1%)。在全球范圍內,跨國直接投資當中有80%以上通過并購的方式進行。聯合國貿發組織的《2006年世界投資報告》指出,2005年全球外國直接投資(FDI)達到9160億美元,其中全球跨國并購總金額為7610億美元,占當年FDI總量的80%以上。事實表明,并購已經成為跨國直接投資的主要方式。2006年,我國吸引外國直接投資更是達到了630億美元,創歷史紀錄,成為全球吸引外國直接投資最多的國家。而在對我國的外國直接投資中,目前以并購方式引進的外資比重不大,大約占比在吸引的外國直接投資的10%左右,主要集中在服務業、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
2002年以前,我國基本上對外資并購持謹慎態度,采取嚴格的審核制度。而自2002年有關部門分別《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后,A股市場原本牢牢關閉的大門開始打開。2006年9月8日,有關部門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正式施行。至此,中國并購市場終于對外資比較全面地放開了。2006年比較典型的案例如表1所示。
結合以往發生在我國的外資并購案例可以看出,外資并購不論是在行業選擇、并購方式還是目標公司的選擇上都有其明顯的特點:1.行業分布主要在能源、基礎原材料工業、消費品生產、新技術、服務行業等領域。2.上市公司成為外資并購的主要目標。上市公司一般都是效益較好的知名企業,擁有大量的無形資產,跨國公司并購我國的上市公司就比并購一般的企業更容易獲得品牌和知名度,更好地融入中國市場。協議收購非流通股已經成為外資并購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徑。3.外資公司采取“斬首式并購”,加快了對我國內資的行業龍頭企業,特別是大型國有企業的并購。外商通過龍頭企業在國內良好的品牌效應、銷售網絡、強大的人力資本,在很短的時間內對該行業形成壟斷的格局,迅速占領國內大部分的市場,這樣就會對本土的其他競爭對手造成嚴重打擊。而且,外商有了一定的基礎后,還會不斷對該行業的其他競爭對手進行并購,逐漸完成它對該行業的絕對壟斷。這樣的案例很多,美國凱雷并購我國機械工程行業巨頭徐工機械、還有法國SEB并購浙江蘇泊爾等都是這種并購行為的典型范例。
二、我國外資并購存在的風險
在外資并購我國企業越來越熱的大環境下,外資并購給我國造成許多風險,值得我們關注,我們需要加強監管,減少外資并購帶來的負面影響。我國外資并購存在的風險有:
(一)缺乏完整、連續的法律法規體系
關于外資并購方面的監管法規體系及戰略意圖不清晰,政策搖擺幅度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與并購相關的法律法規多法并存,凌亂而相互矛盾。如對并購交易價格的認定,有的要求按較早出臺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規定進行評估;有的要求按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有的則要求采用公開競價方式。2.立法級別不高,權威性差,一機構所發暫行規定,其他機構有時不認賬,導致并購渠道不暢,產權交易成本很高。3.隨意調整政策,朝令夕改。如:2001年“國有股減持”事件。出現這些現象的根本原因是我國對利用外資缺乏全面的認識,沒有將外資并購放在利用外資的全局上考慮,還沒有意識到在并購這一引資高端領域存在的危機,所以,至今沒有一個促進吸引大量國際并購資金的全面戰略,立法隨意而且模糊。
(二)容易產生行業壟斷
近年來,外資進行斬首式收購,選擇的并購目標企業往往是行業的龍頭企業,基本上是目前在國內市場具有相當實力與較大市場份額的國有或民營企業,特別是利潤空間較大行業中的上市公司。外資企業并購我國國有龍頭企業,一方面可以增強其對我國市場的壟斷力量;另一方面也達到了消滅競爭對手的目的。我國的大多數龍頭企業從企業自身利益和將來所面臨的市場競爭態勢考慮,大都欣然同意與外資聯手,因為這種聯合無疑會增強我國被并購企業的競爭力,似乎是個“雙贏”的結果。但從市場的實際情況來看,外資并購的結果是必將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壟斷的格局,行業壟斷形成之后,國內市場形成了不公平競爭,從而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三)對國家經濟安全產生負面的影響
近幾年來,我國不斷開放金融、能源、機械等比較敏感的行業,這些行業的發展、外資參與的程度都將嚴重關系到我國經濟和政治的安全,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典型案例有:外資銀行并購我國商業銀行的行為屢見不鮮。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廣東發展銀行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外資滲透。大家知道,銀行業是關系到我們整個國家的金融安全的,外國資本進入我國銀行系統,客觀上存在對我國金融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的可能性。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式還處在較為落后的狀態,由于外資銀行在企業評價、風險管理、資產負債管理等方面擁有較高的水平,對我國的政策和法制環境進行技術分析后,往往能夠采用一些較強的規避管制措施,導致我國銀行監管出現“真空”,如果我國政府不能及時發現,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將對我國金融安全帶來危害。另外,外資參股我國銀行將弱化我國金融宏觀調控政策的效應。貨幣政策是一國實施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之一,銀行是貨幣政策發生效應的對象之一。如果貨幣政策對銀行不能起到預期的效果,則貨幣政策從總體上講是失效的。而追求金融的穩定是各國政府的主要目標之一,包括匯率穩定、利率穩定和貨幣穩定等。在外資股權并購中,一旦出現具有強烈投機色彩的短期資本和各類投資基金,很容易引發我國銀行業的不穩定。
(四)國有資產的賤賣成為外資并購中的一個焦點問題,并引起廣泛爭議,已經成為困擾改革與發展的一個日益嚴重的問題
1.定價和評估機制模糊。《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禁止以明顯低于評估結果的價格轉讓股權或出售資產,變相向境外轉移資本”。這里面有兩個問題:一是如何衡量明顯低于評估結果的價格,沒有具體標準;二是評估結果的可靠性。首先,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的規定,境內企業評估依據的方法有三種: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在實踐中,我國絕大部分企業按成本法評估,因而價格以凈資產為依據,監管部門也要求價格不得低于凈資產。而境外發達市場經濟體大都采用市場法評估價值,投資者按照證券市場類似企業股票的市盈率確定目標企業的最大價值,市場法不重視凈資產,更加看重企業的成長性和遠期盈利能力。如果有足夠的盈利能力,實際價格會遠遠高于凈資產。2.中方國有資產在評估中被低估。由于我國國有企業存在產權模糊、治理結構不合理等制度性缺陷,而資產評估中介機構受利益驅使和多方面制約,難以對國有資產做到獨立、客觀、公正的評估,導致國有資產被低估。3.在外資并購過程中,外資方經常賄賂機關和國企官員,與國企管理者勾結,突破限禁領域,規避法律,使國有資產非法流失。
三、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對策
針對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存在的諸多風險,我們必須采相應的對策來規避風險。在外資大規模進入我國的情況下,如何應對外資的不斷滲透,政府行為必將起到至關重要的指導作用,將決定引用外資來發展本國經濟能否順利進行。下面筆者就從幾個方面提出一些對策。
(一)健全外資并購法規體系,強化法律約束
外資并購增長不僅表現在數量方面,而且表現在制度創新方面,新的并購模式將不斷涌現。政府部門需要進一步完善現有的法規體系,充分考慮目標企業的屬性及并購方式,避免因為交叉特性導致依據不足或法規沖突。完善的法律體系不僅是外資并購活動順利進行的保證,也是對外資并購活動可能帶來負面影響的一種管制。由于外資并購在我國剛剛興起,相關的立法還比較少,體系上也存在不完善之處。如,外資并購的專門法在2001年以后才逐步開始建立,2006年9月實行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主要對國外或國內企業收購我國上市公司的行為進行了規范,同時對上市公司收購制度做出了一些重大調整。2006年9月8日,《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正式施行。并購新規一方面對外資并購國內企業進行引導;另一方面也加強了外資并購國內行業龍頭企業或重點行業企業的監管與審查力度。并購新規在政策上對外資并購作出了一些調整:如首次明確提出跨境換股、首次引入了盡職調查制度等等,這些調整將有利于我國外資并購市場的發展。相應政策法規的出臺對于外資并購的順利開展無疑具有積極的作用。但是這些法規、規定多以部門規章和規定的方式出現,缺乏相關的操作細則,彈性大,操作性差,這無疑增添了政策的不確定性。所以,當務之急是要趕快出臺《企業并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及實施細則。同時,盡快制定國企改革中的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程序和細則。建立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案例監測預警機制,如進行廣泛的專家聽證會,完善政府機構的嚴格審核制度、推進制度化的民意調查和輿論監督。對一些敏感行業的并購行為進行持續的跟蹤、監督。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我國外資并購市場秩序的穩定,才能保護我國民族產業的安全,才能保障我國經濟的順利發展。
(二)有效利用外資并購改組、改造國有企業
黨的十六大在總結中國吸引外資、促進國企改制的經驗基礎上提出:利用外商直接投資也是加快國企改革的重要手段和途徑,并指出:通過多種方式利用中長期國外投資,把利用外資與國內經濟結構調整、國有企業改組改造結合起來。利用外資是深化國企產權制度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解決外資并購導致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擔心外資并購境內企業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但也不能因噎廢食。培育中介機構,完善資產評估,需要大力培育中介機構,規范企業資產評估。完善外資并購的關鍵在于建立科學、合理、公正的資產評估體系,確定交易價格認定原則。從國際經驗看,跨國并購從咨詢、融資到評估都離不開投資銀行、會計師事務所、證券公司和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參與。長期以來,我國因市場化程度不高,中介機構尚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其服務水平和專業水準遠未達到市場經濟的要求。鑒于此,一要規范資產評估行為,通過法律、法規確定評估程序,認定評估機構資質等;二要制定科學、有效的評估指標體系,改變目前以賬面資產重置價值為主的評估方法,參照國際慣例,根據企業的不同類型采用相應的資產交易價格確定原則;三要加大資產評估機構培育力度,通過引進國際知名資產評估機構等措施促進評估體系的成熟、發展。另外,對于內外勾結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要嚴懲不貸、嚴格執法。
(三)積極引導和規范外資并購符合我國的產業政策
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必須符合我國國民經濟發展戰略和國家產業政策法規的要求。對我國來說,并不是所有的產業都鼓勵海外企業進入,否則就會形成對國家產業政策的沖擊。因此,應盡快制定《國家指導外商投資目錄》和《產業政策法》。各地產業政策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法規的總體要求,協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地區發展戰略、本地利用外資指導目錄和有關地方法規。對于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應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的總體要求,從立項、審批、注冊等方面進行限制和引導,以促進外資并購向符合產業政策要求的方向發展,取消政府考核指標中的引資內容。限制在國內已有一定發展基礎,需要保護的行業投資。禁止在有關國家安全以及支配國家經濟命脈的部門投資。因此,要結合產業政策,對外資企業特別是外國金融資本對我國國有企業的控股,應根據行業和產品的特點,進行分類管理,明確所要禁止、限制和鼓勵的范圍。在產業政策的規劃中,對那些被確定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的領域應嚴禁將行業特許權出讓給外商,對既已出讓的部分行業應限制外籍所有權的擴張,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國家可采用逆向的“股轉債”,使其變為債務,逐步加以清償.
【主要參考文獻】
[1]曾浩.外資并購的負面效應分析.財會月刊(綜合),2007,(1):54-55.
[2]郭春麗.外資在華并購的動向及對我國的影響.宏觀經濟管理,2007,(3):51-55.
[3]桑百川.國際資本流動:新趨勢與對策.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3,(3)第1版.
[4]羅志松.銀行業外資并購對東道國金融安全的影響及對策.國際經濟合作,2005,(3):59-62.
[5]林輝,何建敏,余珊萍.外資并購的熱點行業、并購方式及其對我國產業結構的影響分析.國際貿易問題,2004,(3):82-87.
[6]崔新健,李睿.外資并購我國上市公司的現狀、特征及成因.國際經濟合作,2006,(2):29-33.
[7]李俊元.加強對外資并購國內企業的規范引導.宏觀經濟管理,2006,(1):45-47.
[8]桑百川.完善我國外資并購制度環境的思考.國際經濟合作,2005,(11):45-49.
國外資產評估行業現狀范文2
論文關鍵詞:外資并購 商標 評估
外資并購是引進外資的重要形式。所謂并購是企業合并與收購的總稱,企業并購最先在英美國家實踐和提出,它泛指以取得企業的財產權和經營權為目的的合并、股票買入和經營權控制等活動。在我國,外資并購指的是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自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外資進入中國的方式有了重大改變,那就是與中國的知名品牌企業合資。外資的進入雖然給中國經濟發展注入了資金、帶來了先進的技術和科學的管理方法,但外資進入中國時所采取的所謂商標戰略給中國企業帶來的品牌損失和對國家經濟安全的威脅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
一、外資并購中商標價值評估狀況
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為了表明自己、區別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的可視性標志,即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所構成的標志。外資企業愿意并購中方企業,更多看重的是中方企業的商標價值,因為對于現代企業而言,商標已經不僅僅是一個企業產品的標識,更多意義上是代表一個企業產品的質量、企業文化和在所屬行業中的影響力,更多的是在標識一個企業的商譽。特別是馳名商標的價值更是不容小覷。在外資并購中必須要對商標價值進行評估,以便交易雙方明晰商標價值,尤其是讓被并購企業清楚知道自身商標的價值。然而由于商標評估存在種種問題,以至于中方企業的商標的價值被低估甚至不作價拱手讓與合資企業。如1994年,“金雞”品牌的持有人——天津日化四廠,為了引進外資,與美國莎莉集團所屬奇偉日化公司合資組建了中美合資奇偉日用化學(天津)有限公司,當時金雞鞋油已占據中國鞋油市場的半壁江山,而合資時金雞品牌卻只折價1000萬元。又如廣州餅干廠與香港一家公司合資時,將其在50年代注冊并享有盛譽的“嶺南”商標無償轉讓給合資企業使用,這都造成了中方的巨大損失。
二、商標評估存在的主要問題
外資并購的前提和難點是清產核資、界定產權和評估資產。科學準確評估商標的價值,合法公正地處置商標,有利于在并購過程中維護雙方企業的利益,推動和保障外資并購的順利實現。目前在商標價值評估中出現的突出問題表現在:
(一)缺乏有關商標評估的法律
國家工商管理局曾在1995年頒布《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該規定明確規定企業轉讓商標或以商標權投資,應當委托商標評估機構進行商標評估。接著1996年又頒布了《商標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但該辦法只對商標評估機構的條件、業務范圍及評估原則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做了規定,而對商標價值的構成、評估的具體方法等商標評估的實質內容為予明確,操作性不強。然而這兩個規章在2001年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被廢止。目前我國沒有一部關于商標評估的法律法規。
(二)評估機構不規范
商標等指知識產權的評估技術含量高、程序要求嚴格,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知識和技能。然而,在現實中,由于對資產評估機構的設置把關不嚴,對從業人員缺乏嚴格的培訓與考核,常常出現評估結果與實際狀況差距極大的問題。
(三)評估方法不科學
按照國際慣例,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評估方法有三種,即成本法、市場法和收益法。評估對象和評估目的不同,評估方法也不同。有些單位卻是不分對象和目的,只用一種方法或用錯了方法。由于缺乏科學的評估方法,導致在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評估中,標準不統一,高估低估現象嚴重。
(四)不重視對商標權等知識產權的評估
有的中國企業在重視引進外資和國外先進技術的同時,卻忽略了通過自己長期經營形成的商標等知識產權,在評估時將這一部分資產價值低估甚至沒有將這一部分資產作價,造成商標流失。尤其是造成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流失時,其損失更為巨大。 轉貼于
三、完善外資并購中商標評估
(一)加強商標評估理論的研究
商標評估是按照一定的估價標準,采用適當的評估方法,通過分析各種因素的影響,計算確定商標資產在某一評估基準日時現時價值的工作。商標價值構成比較復雜,受許多因素的影響,具有較大不確定性。比如,商標的設計、注冊、廣告宣傳等費用,商標的使用期限、侵權狀況、法律保護程度,商標的顯著性以及商標帶來的市場占有率、企業知名度和信譽,商標資產依附于有形資產發揮的作用,包括所使用產品所處的不同生命周期階段,行業的平均利潤率與行業發展前景,企業管理人員素質和管理水平等。④加之我國開展商標評估的時間較短,積累經驗還不夠。為了促進并實現商標評估的科學化和規范化,應當在借鑒國外商標評估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企業商標價值的現狀和具體實際,加強理論研究,探索影響商標價值的定性因素及定量計算方式,逐步發展一套更加科學合理和規則的評估標準和評估方法以及技術規則,通過有關政策法規的頒布與實施,建立科學合理的商標價值評估標準和評估方法。
(二)完善商標評估的相關法律法規
針對當前商標評估無法可依的狀況,應加強商標評估立法,制定商標評估的統一法律規范,詳細規定商標評估的形式、時間、表現、機構及工作人員,建立和完善商標價值評估制度。
1.關于商標評估標準和方法。在商標評估理論研究的基礎上,建立科學的商標評估標準和評估方法,并通過法律法規將其確定下來。
2.關于商標等知識產權評估機構的法律責任。國家工商管理局曾于1996年頒布了《商標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玩忽職守,使評估結果嚴重失實的,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除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外,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實際上讓商標評估機構在對商標價值評估失實時僅承擔警告、罰款的法律責任并不能起到處罰作用,也不能有效遏止此類事件的頻繁發生,并且該規章在2001年被廢止。雖然隨后國家出臺了《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和《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但是這兩個規范性法律文件并沒有規定評估機構承擔的法律責任。目前我國沒有相關法律對商標等知識產權評估機構應承擔的責任做出任何規定。由于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對我國商標評估價值失實幾乎不承擔任何責任,如經濟責任、道德責任、社會責任、法律責任,尤其是法律責任,導致背離商標實際價值的評估現象屢見不鮮。針對這一情況,在商標評估立法時要明確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的法律責任。
3.關于外資并購時的商標價值評估。外資并購涉及外方企業,與企業并購時雙方都是中方企業不同,外資并購時企業商標等無形資產被低估甚至是沒有估價,會造成商標流失,造成損失,尤其是造成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流失時損失更大。因此法律要對外資并購時商標等知識產權的評估做出嚴格的規定維護國家的經濟安全。
(三)強化企業商標保護意識,重視自身商標價值評估
按照我國現行會計制度的要求,企業資產的計價是遵循歷史成本原則。由于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無形資產價值具有不確定性和取得成本的不可分性,使得大量無形資產不能確認和計量,即使確認入帳,但計量的成本也往往是不完整的。導致專利、商標、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在研制、開發過程中投入的費用并沒有計入無形資產成本,使帳面上反映的無形資產價值與其真實價值相差甚遠,這樣當企業發生產權變動或產權交易時,帳面無形資產價值并不能成為交易的價值基礎。所以當企業涉及資產拍賣、轉讓、企業兼并、出資、出售、聯營、股份制改造、合資、合作時,對無形資產的評估就成為必要,以反映無形資產的真實價值。⑤商標是企業的無形資產,本身具有巨大的價值。中方企業作為外資并購的目標企業,要增強商標價值評估意識,要認識到商標價值評估是必要的,以商標使用權作價出資時要同并購企業商定商標評估辦法確定商標價格,避免企業自身商標價值被低估甚至是無償轉讓。中方企業與外方企業應當商定評估機構選擇辦法,比如雙方共同選擇、委托第三方選擇等,應當選擇有資質且資質比較高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機構做出報告后,應當聘請無利害關系的獨立專家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查和評估,判斷評估報告依據的資料是否充分、真實,評估方法是否科學、評估程序是否公正、合法,調整參數是否科學、合理,最終得出評估結論是否真實、可靠。
國外資產評估行業現狀范文3
關鍵詞:外資并購;股權定價;國有企業
一、目標企業股權定價方法及其比較
在并購中,并購雙方通過某種方法評估目標企業的總體價值,并以此作為并購交易的價格基礎,其合理與否直接關系著并購活動的成功與否。目前國際上主要有三大類方法:資產價值法、市場比較法和收益貼現法。
(一)資產價值法
資產價值法是通過對目標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求得企業的凈資產價值,進而確定企業的并購價值。這種方法的關鍵是選擇恰當的資產價值標準,主要有:賬面價值法、重置價值法和清算價值法。
(二)市場比較法
市場比較法,又稱相對價值法,其理論基礎是替代原則,即投資者對相同用途的替代企業應該支付相同的價格,所以,類似的企業應該具有類似的價格。在市場上找出一個或幾個與被評估企業相似的參照企業,或找出市場上相似的并購交易,據此就可以分析計算出目標股權的價值。因此,市場比較法具體包括參考企業比較法和可比交易分析法。
(三)收益貼現法
收益貼現法是通過計算未來預期的收益并折算成現值來評估目標企業價值的方法。收益貼現法的理論基礎是現值原理,即任何資產的價值等于其預期未來全部經濟收益流的現值之和,其中折現率反映了投資該項資產的風險回報率。
從理論上講,收益貼現法是相對科學的方法。它符合價值理論,可以反映企業未來盈利能力,反映企業的投資風險,此外還可以克服市場價格易于被高估或低估的缺陷。但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三個技術難題:意識要對企業的收益作出合理預測;而是對企業未來的風險做出合理判斷,以選擇恰當的折現率;三是判斷企業是否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并合理預測收益期限。
二、我國外資并購國有股權定價方法的現狀分析
由于我國放開外資并購國有企業的時間不長,加之經濟轉軌時期社會經濟環境變化較快,我國有關外資并購國有企業定價問題的法律法規顯得相對滯后,沒有專門出臺針對國有企業定價的指導文件。在外資并購的實踐中,國有企業的并購定價曾先后采取過兩種方法。
(一)資產價值法――以凈資產為底線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之所以選擇凈資產賬面價值為“底線”,主要考慮到凈資產賬面價值具有以下優點:第一,凈資產賬面價值是遵循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的產物,具有嚴格的程序和法定約束力;第二,會計信息以可靠性為基本質量特征,會計確認和計量更強調客觀性和可驗證性;第三,會計數據經過審計鑒證,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可信度。但是,以每股凈資產為基礎的股權轉讓定價模式也存在一些缺陷:第一,以歷史成本為計價基礎無法反映資產的性質;第二,以單項資產為計價基礎無法反映企業整體和控制權價值;第三,以權責發生制為確認基礎的會計制度為操縱會計政策和規避會計利潤提供了空間。研究表明,,雖然我國規定轉讓股份的價格不得低于每股凈資產,但仍有一些上市公司以低于每股凈資產的價格向外資轉讓,具體情況見下表:
(二)市場定價法
隨著資產價值法存在諸多弊端逐漸暴露出來,市場定價法開始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是市場定價法增強了加以的公平性和透明性,但也存在問題:一,缺乏對財務顧問的明確準入標準和監管影響著對價的公平性和透明性;二,我國資本市場的不完全影響了市場定價方法的有效性。
調查顯示,關于國有股權定價基礎,選擇最多的是國有股權的市場價值,約為70%,其他選項依次為:參考同行業上市公司的平均股價、國有股權的賬面價值、國有企業的每股收益,分別約占28%、20%和17%.
綜合以上分析,在外資并購的過程中,我國的國有股權轉讓定價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定價方法單一、趨同。二,對于有關價值內涵缺乏足夠的認識,賬外資產評估存在問題。三,無形資產的價值未計入企業價值。無形資產是資本市場中最有魅力的要素,而恰恰是在這個問題撒謊那個漏洞最大,沒有一套較為完善的評估標準和操作規程。據有關方面估計,在外資并購國有企業時,無形資產的漏評率達90%.這無疑會極大地貶低企業價值。對很多國有企業在長期經營中存在的其他非市場化的積累也是如此,如某些國有企業過去憑借政府的支持取得的壟斷地位、市場準入條件、優惠融資條件、“殼資源”價值等。
三、外資并購國有企業股權定價方法的選擇
介于以上對我國股權定價方法中存在的問題,我認為,國有股權定價方法的選擇需要注意一下問題:
(一)考慮各種方法的適用性
無論哪一種定價方法都有使用前提和條件,每一種方法都有其固有的優點和缺點。在選擇目標企業定價方法時,要注重定價方法的可行性和適用性。
(二)要全面評價股權的綜合價值
并購定價是一個綜合平衡的過程,企業的價值是動態和靜態分析的結合,既體現在資產價值上,又體現在市場反映上,更多的則體現在收益水平中。在外資并購國有企業的實踐中,我國多數企業往往只作資產評估,很少對企業的總體價值進行綜合性評估。2006年比利時英博集團以58.86億元的開價受讓雪津100%股權,雪津當時只有約5億多元的凈資產,卻賣出10倍于凈資產的價格,引起市場極大轟動。但是我們應該看到,雪津5億多的資產中沒有包括品牌價值、未來現金流的盈利能力、團隊管理素質,以及現成的市場份額和銷售網絡等優勢。
(三)要考慮國有企業的并購溢價
從當前外資并購的現狀和趨勢來看,外資多是出于戰略利益的考慮,希望通過并購國內企業,進入中國市場、占領市場份額,或是占有國有企業的特殊資產和核心資源等。這就提醒我們,對外資并購的動機要進行深入分析,對外資所青睞的這些戰略資源的價值要給予充分考慮,合理估計并購溢價,并對國有企業的并購價值作出適當的調整和修正。
參考文獻:
國外資產評估行業現狀范文4
摘 要 我國現有的資產證券化形式主要包括信貸資產證券化、房貸資產證券化和不良資產證券化。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相對落后,存在市場總體規模較小、債券種類較少、投資者類型較為單一等不足。應當加快資產證券化市場建設,做大市場規模,豐富產品品種,提高流動性,以促進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進一步發展。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風險 對策
資產證券化是指以一定的存量資產為支持,將這些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重新包裝組合或分割后,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以發行證券的方式將這些資產轉化成在金融市場上流通的證券的過程。
目前,在美國等發達國家,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一種主流的融資技術,并獲得了超常規的發展,對于推動這些國家經濟和金融市場的發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下面就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及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早在1992年,海南三亞就開始通過發行地產證券進行資產證券化嘗試。雖經過20年的發展,但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資產證券化程度仍然很低,還處于規模小、非標準化的發展水平。我國現有的資產證券化形式主要包括信貸資產證券化、房貸資產證券化和不良資產證券化。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中存在的問題
1.缺乏權威的信用評級機構
獨立、客觀、公正的信用評估是資產證券化成敗的關鍵。投資者根據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的評級進行投資選擇,其中立的、科學的、公正的評估結論,是投資者投資決策的基礎。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收益能否得到保護與實現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信用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但資信評級業在我國尚屬新興行業。資信評級機構信用評估不細、評級透明度不高、信譽低、獨立性差、沒有一個統一的評估標準,使其在投資者心中缺乏影響力。在缺乏普遍接受和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的情況下,資信評級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大大削弱資產證券的魅力。
2.流動風險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市場交易價格表現穩定,波動幅度較小,大多數資產支持證券的價格波幅在5%以下,遠不及股票市場的流動性,與西方國家的資產證券化市場相比也相差甚遠。此外,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種類少、規模小,投資者的選擇余地小。因此,投資者更青睞于流動性較高的股票市場以及風險較小的證券市場,大大降低了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需求。流動性差是阻礙我國資產證券市場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3.法律風險
資產證券化是一項極其復雜的系統工程。在將各種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轉化為投資者的證券持有權的過程中,涉及原始債權人、SPV、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托管人、證券投資者等方面的利益,需要嚴謹有效的相關法律予以保障、明確各個利益主體的權利義務。從08年美國的次貸危機,我們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需要嚴謹、詳細的法律法規制度予以約束、監督。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還處于探索階段,理論與金融實際相結合缺乏經驗。有關資產證券化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建設很可能相對滯后,這勢必增加資產證券化的推進難度。
三、對策
1.完善信用評級和資產評估制度
完善信用評級制度,規范發展資產評估和信用評級機構,是促進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關鍵。與當前資產評估面臨的新形勢與新任務相比,以往出臺的一些規范資產評估行為措施已不能滿足不同組織形式、不同經營方式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個以基本評估準則為綱、若干應用準則為目的的資產評估標準體系。信用評級旨在降低信息成本,客觀評價產品風險和預期經營狀況,為投資者選擇投資工具提供依據。我國應借鑒國外資信評級業的發展現狀,著重培養幾家在國內具有權威性、高聲譽度,在國際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信用評級機構。樹立信用評級機構良好信譽的關鍵是讓投資者知道公司評級結果的準確性高、 值得信賴。國內評級機構應在借鑒國外先進的評定方法和理念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不斷改進自己的評級方法。同時,還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場信息透明度。
2.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擁有長期、大量的資金,是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重要的推動和支持力量,對資產證券化發展有著重要作用。但我國對機構投資者的約束較多,應適當放寬對機構投資者的限制,擴大其投資范圍。在強化監督的前提下,鼓勵其進入資產證券化市場,給資產證券化市場注入活力,推動資產證券化的進一步發展。
3.完善法律法規制度
保護投資者利益,建立健全風險轉移和對沖機制。完善違約救濟機制,優化市場約束機制,維護金融穩定與安全。同時應該根據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進程,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制度,構筑資產證券化的所需的法律框架,為各個利益相關者提供法律保障。
4.培養專業人才隊伍
資產證券化是一項技術性、專業性和綜合性極強的新型融資方式,它涉及的專業領域包括金融、證券、法律、信托、保險等方面,需要一大批既有理論基礎知識,又有實踐操作經驗的復合型人才。因此要培育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總之,從國際金融發展形勢來看,資產證券化目前已經成為國際資本市場較為流行的投融資方式。我國也應該緊跟時代步伐,大力發展資產證券化,在完善金融監管的前提下,鼓勵金融創新,為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發展建立良好的生存環境,促進我國經濟的持續增長。
參考文獻:
[1]陳洪.資產證券化的運行機制及風險防范.商業時代.2007.2.
國外資產評估行業現狀范文5
一、外資參與并購所可能取得的收益
外資若要參與并購,首先考慮能為其帶來的收益有多少。從大局來看,中國作為一個無論資本市場還是商品市場都未成熟的新興市場,外資殺入中國市場更具有戰略意味。另一方面,和新建投資相比,投資方可以通過跨國并購,以較低的成本進入一個新的市場,獲得目標企業的銷售渠道、實質資本、專業人才等優勢。同時,外國企業在進行產業結構調整的過程中,有一個從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移的過程。并且對于一些行業來說,其固定資產比重較大,行業退出成本較高。如果要引入新的設備和固定資產,往往就需要再進一步投入大量的資金。而如果進行并購重組,就可以淘汰之前陳舊的生產設備,轉出過剩的生產能力,使得資源得以有效配置,從而降低行業退出的壁壘。
以上只是從理論上出發,對于外資要投資單個的項目來說,更要看這個投資客體是否具有投資價值。中國處在一個產業結構調整和穩步發展的階段。如果我國企業要吸引外資來華投資,那就必須利用好當前大環境的機遇與挑戰,以此為契機,讓外資認為并購是有利可圖的。
二、外資參與并購所可能付出的成本
從成本來說,外資要選擇進入中國市場與否,當然首先要考慮經營成本。任何一個投資者都不愿意接受一個爛攤子,如果想引入外資,那目標企業也必定要有被并購的價值。如果目標企業能夠減少自身的營業成本,如進行成本控制,并實現系統化標準化。那必然從各個方面提高外資參與并購的積極性。
除了主要的營運成本以外,還有其他影響著上市公司成本的因素所在。由中國這個政策因素常常占有主導地位的宏觀環境來說,政府對外資引進的政策鼓勵和限制,也會直接影響到外資是否決定進入中國市場。正如我們所知,政府如果出臺相關的激勵政策,外資的積極性就會得以提升;反之,外資的積極性就會有所下降。
三、外資參與并購所面臨的政策因素
具體來說,在政策鼓勵方面,我國當前所采取實施的政策可謂多元化,包括產業政策、區域政策、稅收政策及優惠,金融與外匯管理政策的優化等等。
(一)我國政府實行的產業政策
從產業政策來看,根據《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中所說,規定了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這其中包括的產業有:農業新技術與綜合開發;交通、能源、重要原材料工業;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產業;開拓新興市場或增加商品國際競爭力的產業等。
(二)我國政府實行的區域政策
從區域政策來看,包括規定各類經濟性特殊區域(經濟特區、自貿區以及沿海開放城市),并設立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及分步在上海、天津、重慶等新區。另外為了符合西部大開發戰略,鼓勵外資對中國中西部內陸地區進行投資,并對少數民族地區有針對性強的經濟政策。
(三)我國政府實行的稅收政策及優惠
從稅收政策來看,我國政府對外資企業實施的稅收優惠政策的主要舉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對業所得稅率實行優惠,對企業所得稅進行減免以及對進口設備實行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政策。進一步細分,在企業所得稅優惠之中,還有三個不同的檔次,從而進一步有層次的激發外資進入中國市場的積極性,在最大的可能性中引導外資,使得經濟環境朝著更健康更有序的方向發展。
(四)其他從政策方面的優化措施
除了實施鼓勵性政策有利于提高外資參與上市公司并購的積極性外,我國政府當局還可以優化本國經濟體制,加強必要監管,減少和彌補相關法律法規的漏洞,簡政放權,使得經濟體制更加穩定,取締原有制度中不必要的監管和行政程序。
政策上的障礙還未完全消除。如果要實現大規模的并購,其必要條件必定是我國制定了明確條例和管理辦法之后。如今的相關法律法規中,部分內容簡單、效力低下,甚至存在于其他有關法律自相矛盾的情況。雖然有許多相關制度法令得到頒布,如2015年國務院修改外資銀行管理,使得外資銀行準入條件得到放寬。這都使得我國外資并購的政策松動趨勢十分明顯,但一些關鍵性的相關法律法規并不十分明確。這也就使得目前的一些外資并購的案例,也只能采取“迂回方式”,如先與外資合資成立公司,然后再由合資公司收購上市公司的資產與核心業務。這種做法的操作并不規范,另外成本效率都存在著隱患,也很可能打擊外資的積極性。
另外,還要注意保持利用外資政策的穩定性:一是減少利用外資政策的波動性,避免朝令夕改。二是保持政策的統一性,地方性的引資優惠政策,從局部來看,一定程度上加強了當地引資的力度,但從大局上看,卻是造成了鷸蚌相爭的混亂局面。
這就在行政方面上,更加根本的激發外資積極性,亦可以避免重數量不重質量的尷尬處境。這些也正是符合中國當前更重視健康穩定發展的整體戰略。并且,在有了的法律條文作為支撐以后,還要進一步完善我國的資產評估和定價機制,解決資產價格的確定和合理制定股權轉讓價格的問題。從另一方面來說,在資產評估中,很多企業僅僅是以其賬面價值來作為資產評估的主要部分,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品牌價值等無形資產,這也導致了評估并未實現最大化的科學準確。
(五)地方政府對外資參與上市公司并購的影響
對于政府對外資參與上市公司并購的影響而言,又需要更進一步的探討。地方政府為了使得自己引入外資所帶來的利益最大化,這包括旨在促使本地區經濟繁榮發展和增加社會福利,以及推動國有資產增值保值。就可能會對上市公司的并購模式、信息披露、公司并購短期績效造成影響。而這些都或多或少的影響著為外資參與公司并購的積極性。
但在現實情況中,事情還并不是這么簡單。政府可能會扮演“經濟人”的角色,也會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這樣就使得政府要促使外資參與上市公司并購還可能具有更加功利的動機。比如為了實現官員任期內政績考核或完成中央的硬性指標。部分地方政府可能會舍本逐末,脫離現實強制干預公司并購。這有兩種可能的表現,一是地方政府為了改善不良的就業狀況,解決處于虧損狀態的企業,可能會通過控股上市公司來參與并購不相關的虧損企業。將優質資產和劣質資產進行重新置換,這就加重了原本營運狀況良好的上市公司的負擔,造成地區資源的無謂浪費;二是為了達到對本地區重點產業的控制,并不把企業自身的當前現狀是否適合并購作為考慮重點,只為了控制產業而進行并購。以上無論哪種情況都是做表面功夫,并不是為了從為了加強企業競爭力和產品競爭力來促使并購。同時也必然會打擊到外資最終是否決策參與上市公司并購的積極性。
國外資產評估行業現狀范文6
[關鍵詞]稅收制度;銀行業稅制;稅制改革
一、銀行業稅制設計與改革的實踐——中外比較和啟示
(一)銀行業稅制的中外比較
1.稅制設計原則。國外一般是以保證整個經濟鏈條的穩健運行、確保稅收征管鏈條完整、盡量減少稅收產生的超額負擔和保持稅收中性為目的,同時兼顧促進本國銀行業競爭力的需要。而我國更加注重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和持續增長,對促進銀行業發展和競爭力提高考慮相對較少。
2.稅種結構。國外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以企業或公司所得稅(或稱利潤稅、利得稅等)為主體的稅制,如美國、英國、日本、俄羅斯和巴西等;另一種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如印度以消費稅為主體稅種”。從發展歷程來看,國外都已經或正在逐步從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過渡到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
我國對銀行業征收的稅種有15種,其中,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合計約占銀行業所納稅額的80%左右,且2004年以前以營業稅為主。隨著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等國有商業銀行股份上市的順利完成,我國銀行業利潤大幅度提升,企業所得稅增長迅速,占比逐步上升,并在2005年以后占據主導地位。
3.具體稅種。
(1)流轉稅方面。首先,絕大多數國家不對銀行業征收營業稅或類似的稅收,即使征收也一般實行較低的稅率或較窄的稅基,例如,法國、荷蘭不對銀行業征收營業稅。我國對銀行業征收的營業稅包括金融保險業、服務業下的租賃、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四個稅目,稅率均為5%,其中,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的范圍包括貸款利息收入、中間業務收入、金融商品買賣價差等。此外,對內資銀行還要以營業稅為稅基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根據經營機構所在城市的不同有7%、5%和1%三種稅率)和3%的教育費附加。其次,有一些國家將金融業務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但僅對非主營金融業務征收。比如經濟合作組織(OECD)的大部分國家對銀行業實行增值稅和商品勞務稅制度,將銀行業的金融服務項目細分為貨幣結算、存款業務、貸款等27大類,并針對不同的金融服務制定不同政策,主要包括四類:征稅;免稅,但是不能抵扣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增值稅;實行零稅率,在免稅的同時允許抵扣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的全部增值稅;金融服務不作為增值稅的征稅對象。
(2)企業所得稅方面。(a)稅率。目前,從各國的普遍情況看,企業所得稅稅率呈進一步下降趨勢,并且對內外資企業基本上一視同仁。大部分發達國家的稅率低于我國,如日本和英國基本稅率為30%。但也有少數發達國家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比我國高,如美國聯邦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35%。我國銀行業的企業所得稅在1994年稅制改革時定為33%,其中國有商業銀行稅率為55%(1997年下調為33%)。此外,對外資銀行給予了一系列優惠,其實際適用的稅率為15%或更低。(b)呆賬準備金的稅務處理。國際做法不盡相同,但都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即進入成本費用的呆賬準備在稅前扣除的時間和數量方面都應與銀行貸款的實際經濟損失相一致。我國銀行業在準備計提時基本上是根據五級分類結果進行,但稅法要求限額扣除,允許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二本年末允許提取呆賬準備的資產余額×1%-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余額。(c)企業所得稅法規體系。通過給予所得稅優惠吸引外資是國際通行做法,但這些優惠一般被置于國家統一的所得稅法之下。我國為鼓勵外資進入,將內資企業和外資(或含有外資成分的)企業區別對待(內外資銀行業也如此),分別適用并行的兩套差別很大的所得稅法。
4.稅收負擔。同國外商業銀行相比,我國商業銀行的總體稅負水平偏高。目前,國內商業企業所得稅、營業稅金及附加合計與稅前利潤的比例大致在50%-60%之間,與營業凈收入的比例在15%-20%之間。美國、英國、法國、日本、巴西等國稅收支出占稅前利潤比例為20%-40%,與營業凈收入比例基本在5%-15%之間;瑞士、荷蘭、比利時等歐盟國家的商業銀行實際稅率已經降低到20%以下。西方各國主要銀行稅收負擔情況如表1所示。
(二)國外稅制改革及其啟示
1.國外稅制改革的主要特點。美國稅制發展大體經歷了以關稅為主體的間接稅階段,以商品稅為主體的復稅制階段和以所得稅為主體的復稅制階段。英國在1973年加入歐共體后進行了重大稅制改革,具體包括:完善所得稅制,將獨立的基本所得稅和附加所得稅合并,實行統一所得稅,并統一使用累進稅率;引進增值稅取代購買稅等。俄羅斯于1991年12月27日成立之初就進行稅制改革,主要包括:將周轉稅改為增值稅(征稅對象為所有商品和勞務的增加值,2001年1月1日起,已改為“消費型”增值稅,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在入賬后就立即可以抵扣)和消費稅;將利潤上繳改為利潤稅等。總體來看:都是逐步向以所得稅為主體的復稅制演進;對銀行業征收流轉稅較少,即使有,也主要是消費型的增值稅且免稅條款較多,注重通過降低流轉稅來促進經濟發展;都是逐步簡化稅制,拓寬稅基;在稅制設計上考慮整體性和系統性。這些特點既是各國稅制改革的一般規律,實際上也代表了目前稅制改革的發展方向。
2.國外稅制改革對我國銀行業稅制改革的啟示。我國銀行業稅制建設起步較晚,到目前為止尚未形成包括銀行業在內的金融稅制的完整概念,且主要偏重于考慮統一內外所得稅、降低營業稅,相對忽視對金融產品品種的稅制建設。國外稅制改革經驗已經證明,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在比較成熟的市場經濟環境中更有助于商品流通和勞務服務的發展,從而產生對經濟的拉動作用,因此,我國應考慮實現稅制結構的轉型,逐步由所得稅和流轉稅并重向所得稅為主體轉變。考慮到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對經濟的重要媒介和推動作用,國外普遍對銀行業征收較低或不征流轉稅,并且多以消費型增值稅的方式體現,對促進金融服務的活躍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我國也應考慮對營業稅進行改革,采用降低稅率、改革稅基或將銀行業務納入增值稅鏈條的方式改革銀行業的流轉稅。
二、我國銀行業現行稅制分析——辨證視角
從1994年的稅制改革到現在的13年內,我國國民經濟連續多年保持穩定快速增長。社會環境特別是經濟環境的變化使得現行稅制中一些過去并不顯著的問題開始突出,制約了我國銀行業特別是內資銀行業的發展,阻礙了我國內資銀行競爭力的提高。總體而言現行銀行業稅制存在以下三方面問題:
(一)稅收制度合理性
1.稅制設計思想偏重保證財政收入,未能充分考慮銀行業發展需要。在較長的時間內,由于銀行產權全部或部分國有,商業銀行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與政府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關系,甚至一度作為國家的附屬機構存在。這使得政府自覺不自覺地把銀行業尤其國有銀行當作國家的“錢匣子”對待,銀行業稅制一直偏重為國家財政服務。站在銀行業依靠國家政策和資金支持大規模進行股份制改造的現在反思過去的稅收政策發現,在過去數十年中從銀行業獲得的有限稅收,實際上已經通過注資和不良資產剝離的方式全部回流到銀行業的改造中,而且數額還遠遠不夠,需要在今后若干年內動用銀行業,甚至其他行業獲得的稅收收入來消化,這不能不讓我們深思。
2.稅種結構過于依賴營業稅,不利于促進金融服務發展和資本流動。現行稅種結構中以營業稅為代表的間接稅占很大比例。由于營業稅對營業額征稅,同類的金融服務流轉一次就要增加一次稅收,形成重復征稅,導致資金流動次數增加到一定數量之后,有限的利潤空間就會轉變成稅收支出。這阻礙了金融服務市場的活躍,制約了商業銀行進行金融服務創新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不利于促進金融服務發展和資本流動。
3.部分稅種稅基設計不合理、重復征稅或稅負過重現象突出。(1)營業稅方面。一是對貸款業務以營業額全額計算征收營業稅,不允許抵扣相應的貸款資金利息支出,實際稅負偏重;二是自用房地產在轉讓時,不但要按照建筑業稅目繳納營業稅,還要以銷售額全額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造成重復征稅。(2)抵債資產稅負方面。在抵入、持有和處置過程中涉及過多稅費,具體包括:對房地產抵入時需繳納契稅、印花稅,保有期間需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處置時需繳納營業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等稅費,購買方還要繳納一次契稅、印花稅;對抵入貨物在銷售時要繳納增值稅且不能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對抵入無形資產處置時需繳納營業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過高稅費的存在直接降低了抵債物的變現價值,甚至有些抵債物全部處置收入還不足以繳納處置過程中稅費。這既不利于債務企業通過債務重組進行脫困,也打擊了銀行通過以物抵債方式消化不良資產,加快存量抵債資產處置的積極性。(3)所得稅稅基中呆賬準備方面。我國相關財務會計標準要求銀行根據貸款預計損失提取準備,但在現行銀行業稅制下,內資銀行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不得超過年末允許計提呆賬準備風險資產余額的1%與以前年度稅前扣除呆賬準備余額的差額;外資銀行可以逐年在稅前按照年末放款余額計提不超過3%的壞賬準備。現行的稅前扣除政策既不符合國際慣例,也低于人民銀行規定的計提比率,無法形成對銀行及時、足額計提專項準備的政策激勵,不利于銀行加速消化不良資產,穩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