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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類法律問題范文1
【關鍵詞】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糾紛;鑒定;處理辦法
工程造價糾紛的出現,讓本身就處于劣勢地位的施工單位處于更加被動的局面,低價中標、固定總價、設計變更,工程量增加的簽證索賠不勤,質量保修金等約定不明,都可能造成施工單位微薄的利潤付諸東流。加強工程造價管理,從源頭上避免造價糾紛,是施工單位節省成本,增加利潤的妙藥。筆者將從糾紛原因分析工程造價糾紛的預防以及在發生糾紛時,委托工程造價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時問題的處理。
一、造成工程造價糾紛的原因
1、低價投標,漏估工程量。“僧多粥少”的局面使得多數施工單位為取得項目而采取低價投標策略,對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提供的招投標項目分部分項工程數量徑直編制投標報價,甚至漏估工程數量而欲低價中標。施工單位進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時一定要以設計圖紙和《計價規范》為依據,自身認真核對所有清單項目,看其是否全面反映擬建工程的全部內容,盡管清單是由發包人提供,但招標文件及施工合同中通常都會約定“招標時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僅供乙方投標報價時參考,甲方不對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負責”。所以,施工單位不應為了投中項目而盲目地低于成本進行報價,而應如實地對工程數量進行評估報價,假如果真低價中標,則應做好簽證索賠工程,勤于簽證來彌補損失。
2、約定固定總價。建設單位為節省開發成本,采用固定總價一次性包死的做法越發普遍,而施工單位對約定固定總價存在的風險認識不足。比如:材料漲價,如果在合同中約定由乙方包工、包料,但沒有約定材料費用的調整方法,一旦材料漲價從而使施工單位成本增加,施工單位再以材料漲價要求建設單位進行補償,建設單位可能會以雙方簽訂的是固定總價合同,材料款已包括在總價范圍內來進行抗辯;又如:工程變更價格計算方法約定不明,如果合同中未約定工程變更、增加或減少工程量引起的價款變動如何計價,將可能導致一方主張按市場價或造價部門市場信息計價,另一方則堅持按承包人投標時的單價進行計價的情形。所以,采用固定總價時施工單位應再三考慮其他風險因素,在承接工程之余將風險降至最低。
3、簽證索賠問題。施工單位在簽證索賠中存在很多問題,比如:對零星工程忘記簽證,不按合同中約定索賠時間進行索賠,不保留索賠證據原件,甚至對什么事項應該簽證,索賠報告如何撰寫不清楚,這些問題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于施工單位中。所以,在實踐中,施工單位首先應注意簽證、索賠的約定,如約定向誰簽證,簽證索賠文件的送達方式、索賠文件的內容等;其次,應嚴格按照簽證、索賠的時間向建設單位提出。如有些建設單位在合同中約定要求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設計工程量的簽證必須在實際發生后多少天內提出,并經監理單位及建設單位確認方有效;對索賠的提出,也應按照合同約定程序進行,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為例,通常在索賠事件發生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書,發出意向書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或經濟補償等,這些過程都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再次,施工單位應注意約定索賠文件如發包人在多長時間未給予答復,將視為默認。這點是保障施工單位在建設單位故意刁難時能獲得索賠的好辦法。
4、質量保修金約定不明。實踐中,建設單位通常會約定工程結算價的5%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保修期滿二年后30天內甲方支付5%的工程余款給乙方。在這里,如果施工單位沒有注意而簽訂了合同,這工程結算價的5%的質量保修金將可能拿不回來,對于某些利潤就在這5%里面的施工企業來說,無疑是很大的損失。所以,在約定質量保修金時,應注意區分質量保修期和預留質量保修金的期限。我們通常在合同中約定的其實是預留質量保修金的期限,但因為施工單位不注意,在合同中約定為質量保修金的期限,如上述約定在保修期滿二年后30天內甲方支付5%的工程余款給乙方,那么這保修期滿如按質量保修期來理解,將產生糾紛,因為質量保修期針對不同工程項目期限是不同的,最長的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究竟是適用地基基礎工程的保修期呢,還是適用裝修工程的保修期呢,還是其他保修期將難以確定,一旦產生糾紛,建設單位將以保修期約定不明為由拖延支付施工單位的工程余款,施工單位將處于被動局面。
二、造價鑒定所遇到的難題如何處理
筆者以上僅僅是從施工企業招投標至竣工保修期間所容易產生的對工程造價有影響的部分因素進行分析,在施工過程中還有其他很多因素影響工程造價,下面筆者將對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產生造價糾紛申請造價鑒定遇到難題時如何處理進行分析闡述,首先筆者認為施工單位對造價單位出具的審價報告需注意如下幾點:
1、審價人員存在認識偏差。認識偏差最典型的體現就是代替法院行使審判權。一方面,在法院未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并認定的情況下,代替法院認定證據。審價單位這樣做,在某種程度上就是代替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表現。另一方面,對于法律問題,特別是關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的理解及解釋問題等,代替法院做出認定。審價單位的這種認定往往是建立在主觀臆斷,虛構事實等方面,這樣是不可能得出公正得鑒定結論的。
2、審判人員也存在認識上的偏差。審判人員的認識偏差主要表現為三種情況:第一種偏差情況是,應當認定的事實不及時予以認定,而是通過預設,也就是假設的方式來進行后續的程序。主要表現為(1)工程質量是否通過竣工驗收尚未確定就委托司法審價;(2)雙方當事人各主張一套審價方案,合議庭不經審查就要求審價單位按兩種方案進行審價。這些實際上都隱含了一個假設。實際上,按照法律規定,法院應該對工程是不是通過竣工驗收,及時予以認定;按哪種方案審價,按照合同約定還是按照定額,應該做出認定。第二種偏差的情況,審判人員認為工程審價是審價單位的事,與法院無關,有錯誤也不是法院的錯誤。主要表現為(1)在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某異議為法律問題,需要法院做出認定的情況下,法院仍然要求審價人員給出結論;(2)就某異議,審價人員認為屬于法律問題,需要法院做出認定的情況下,法院仍堅持要求審價人員給出結論。第三種偏差的情況,審判人員以審價人員就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了口頭解釋或回答,而且解釋或回答尚屬合理為由,認定鑒定報告可以作為認定工程造價的依據。
針對以上可能出現的問題,筆者認為施工單位應及時提出,并對造價單位出具的審價報告進行質證,從以下幾方面解決此問題:
1、質證意見或質證異議的組成。從橫向角度來看,第一、從專業問題的角度提出異議。比如說,工程量計算錯誤,定額、取費標準的適用錯誤、適用不當,這些就是從專業問題的角度提出異議。第二,從法律問題的角度提出異議。比如說對鑒定材料的采用問題,一方自制的、沒有對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文件,審價單位作為鑒定材料使用,這涉及證據的質證及認定問題,顯然也屬于法律問題。法律問題還有是否應當審價、審價范圍如何確定、審價依據如何確定,等等。對這些法律問題如果審價單位采用不當的話,那我們當然要提出異議。第三、對一些異議要進行總結,并且要在異議的基礎上提出相應的要求。比如說,要求重新鑒定、要求補充鑒定、要求做出說明、要求對錯誤進行糾正等。第四、我們提出的異議一定要有依據。比如說,證據材料、定額文件規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等等,這些都是我們提出異議時應該提供的證據。從縱向角度來看,我們的質證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指出就什么內容提出異議,也就是說對審價報告的哪一點、在哪個地方提出異議;第二、指出這個地方、這一點存在的問題是什么;第三,闡明認為這一點存在的問題理由;第四、正確的應該是什么;第五、為什么說是正確的;這樣的話,從縱向、從深度的角度來提出異議,異議才可能具體。
2、質證意見的準備,概括出來要由兩類人來準備,第一類是專業人員。比如說工程造價管理人員――造價師、預算員;第二類人員――包括律師、包括公司法務人員。因為質證意見的組成包括專業的問題也包括法律的問題,專業的問題當然由專業人員來提出異議,來進行異議的準備,法律問題由我們律師法務人員來準備。一般質證意見的順序是先由專業人員先提出書面的異議,然后人員與專業人員討論異議,把專業人員的異議理解透徹。最后,由人員起草書面異議。
3、質證主體的人及專家證人。人包括兩類:一類是律師或公司法務人員,另一類是當事人的造價工程師,對有些案件而言,確實要參加。此外,我們可以選擇專家證人對專門的問題做出說明或者向審價人員進行詢問,它的法律依據是《證據規則》第61條,該條規定,就案件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可以對鑒定人員進行詢問。司法實踐中,我們可在有些案件中采用,申請專家證人出庭,目的是揭示審價報告的錯誤。
4、質證意見的口頭表達方式。對于質證意見,一種表達方式是直接說明異議;第二種表達方式,就是質疑,也就是質詢。它的好處就是,一方面不清楚的我們弄清楚了,可以全面掌握審價報告的內容,可以更好地提出異議。經過質詢,可以針對審價人員的回答,再提出異議;另一方面,可以通過質詢,讓法官了解審價單位的錯誤所在,是非常好的方法。
5、質證后應當提出要求。這也是質證的要求之一,審價報告質證完了,應當提出要求:第一,對未做出正面回答的問題,要求正面回答;第二,對于一些錯誤,要求糾正;第三,視情況要求補充審價,或重新審價。
根據以上分析,如施工單位出現糾紛問題可提出如下幾點質詢:
1、通過書面的質詢意見提出審價依據屬于法律問題,采納哪些審價依據應該由法院決定。
2、質證時明確提出鑒定材料的審核認定、鑒定材料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應由法院依法做出認定,避免審價單位錯誤行使審判權并導致鑒定錯誤。
3、以表達不明或缺乏依據等理由,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通過口頭以及書面的形式對審價報告進行質證,能較清晰地分清專業問題和法律問題。
綜上所述,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過程中的管理,減少造成造價糾紛的因素,如真遇造價糾紛需進行審價時,一定要區分專業及法律問題,不要讓審價單位代替法院做出判斷,亦不要讓法院錯誤地做出審價決定。在質證時應針對上述幾個問題提出意見,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作者:佘立中,出版社: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
工程類法律問題范文2
工程建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是一個開放的學術研究領域,對于這一對象進行研究所形成的學科,存在著如何對其學科名稱進行定義的問題。當前,隨著國內工程建設領域立法及司法工作的不斷發展,許多來自法學領域和工程管理領域的學者,針對工程建設法律的研究和教學工作不斷取得進展,國內學界大多從整體上將工程建設所涉及的法律法規作為一個法學專題展開科研和課程教學,并且出版和發表了為數不少的專著、教材及論文,取得了相當大的成績。這說明,我國工程建設所涉及的法律研究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學科,已經在實踐中建立并發展起來了。國內學界通常把“建設法規”、“工程建設法”、“建筑法規”、“建設法學”等當作該學科的稱謂,并且大都將工程建設所涉及的民事法律規范、行政法律規范和刑事法律規范不加區別地納入到所謂的“建設法規體系”當中,對于工程建設所涉法律問題的研究和探討(包括法理、立法和司法等領域),從總體上看,對于工程建設所涉及的法律規范體系的部門法性質、體系結構及其作為部門法在整個法體系中的地位作用等重要的基本理論問題,尚未切實地深入開展研究并取得共識。因此,就難以對工程建設涉及的法律教育、立法和司法實踐給予科學的理論指導。就此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將工程建設所涉及的新興法律學科定名為“工程法學”。之所以提出這樣的主張,是因為“工程法學”一詞能夠全面指稱“建設法規”、“工程建設法”、“建筑法規”、“建設法學”等稱謂所蘊含的研究對象,能夠全面涵蓋各種類型工程建設活動所涉及的全部法律部門和法律問題,不僅在語義認同上具有獨特優勢,而且極其精煉概括,便于進行學術思維、交流和表達,并有利于學術研究的空間拓展。“工程法學”的稱謂,既可以指稱工程合同等實體法部門,也可以指稱招標投標等程序法部門;既可以指稱工程項目涉法問題的微觀研究,也可以指稱工程建設涉法問題的宏觀研究;既可以指稱工程建設的立法研究,也可以指稱工程建設的司法研究;既可以指稱工程建設的當前法律研究,也可以指稱工程建設法律制度及思想的歷史研究。
二、工程法律規范體系與工程法學的關系
工程法律規范體系與工程法學之間的關系,是一個重要的法學基礎理論問題,有必要進行探討。筆者認為這兩者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工程法律規范體系與工程法學之間的聯系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工程法律規范體系及其發展規律是工程法學的研究對象。隨著人類社會工程建設活動的日益發展,各國在立法上逐漸形成了比較發達的工程法律規范體系,并且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大量的工程建設法律事務,因此,對于工程法律規范體系及其發展規律的學術研究活動也隨之逐漸發展起來。如果沒有形成比較發達的工程法律規范體系以及大量的工程建設法律事務,工程法學也就失去了研究對象,而沒有研究對象的學科是不存在的。因此,可以說沒有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的存在和發展,就不會有工程建設法學形成和發展的前提與基礎。其次,工程法學的產生和發展,可以為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的立法以及工程建設領域里的司法實踐,提供了科學理論上的指導。對于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及其發展規律研究的開展和深入,有助于制定科學的工程建設領域的立法規劃,不斷提高工程建設領域的立法水平,同時,也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設領域的司法水平。工程法律規范體系與工程法學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工程法律規范體系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是按照法律程序制定或認可的立法活動成果,而工程法學是人們從事法律學術研究的產物。一般來說,工程建設法學只具有學術指導意義而沒有強制約束的效果;二是工程法律規范體系具有特定的調整對象即工程建設活動及其所形成的社會關系,而工程法學則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即工程法律規范體系及其發展規律等;三是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或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工程法學則是法學體系中的一門有待發展的新興法學學科。
三、“工程經濟法學”的課程定義
從人類社會工程建設的歷史發展過程來看,工程法學的定義及其體系結構,存在著廣闊的研究空間,需要不斷深入研究。在經濟法部門視角之下,開展對于工程法的研究,有著十分重要的學術意義。一直以來,國內學界大多將工程建設領域所涉及的法律和法規籠統地當作一個法律部門展開科研和教學,工程建設領域所涉及的民事法律規范、行政法律規范和刑事法律規范等部門法內容未能形成有機統一的學科教研內容體系。相關課程和教材所使用的名稱也各不相同,諸如“建設法規”、“建筑法規”、“建筑法”及“建設法”等,更突出的是,在與工程建設領域相關的各門法規教學課程之間,大都各自獨立開展,內容重復、沖突及互不銜接的問題比較普遍。總的看來,各個教研單位大多局限于工程項目微觀管理的范圍之內,而較少有人從國民經濟宏觀管理的視角下開展對于工程建設法律問題的研究。筆者曾經在《經濟法視角下的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一文當中明確提出:工程建設活動是一種重要的社會經濟行為,直接對國家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的安全與發展,產生重要影響,因此,自古以來就受到各國統治者的高度重視,普遍通過多個法律部門對其進行調整。工程建設活動所適用的法律規范涉及多個法律部門,對工程建設活動所適用的法律規范體系的研究,可以從經濟法、民法、行政法等多個部門法的視角下進行。因此,筆者認為,從國民經濟宏觀管理的視野下開展對于工程建設法律問題的研究,同樣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際意義。按照國內經濟法學界的一般理解,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有著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干預、控制和管理的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對于調整這一特定經濟關系所適用的法律規范的完整體系即是經濟法部門。對于工程建設活動而言,其本質屬性應當是一種重要的經濟活動(既包括了生產,也包括了消費、分配等),并且,這種經濟活動及其所形成的社會關系,自然要受到國家的協調、干預、控制和管理。因此,在經濟法這一部門法視角下,認識、研究乃至組織工程建設活動所涉及的法律規范的教學科研,有著充分必要的學理及實踐基礎。在經濟法部門的研究視角下,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是由工程建設主體法、工程建設市場監管法、工程建設宏觀調控法和工程建設涉外管理法等多層次、多門類的法律規范所組成的一個相對獨立的部門法整體。從這個角度而言,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構成了經濟法部門的一個組成部分,或者可以說,工程經濟法構成了經濟法部門的一個相對獨立的子系統,同時,工程經濟法學也可以被認為是工程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正是基于這種理解,筆者主張將在經濟法部門的研究視角下,對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及其發展規律等內容進行專門研究所形成的法律學科,定義為“工程經濟法學”。
四、工程經濟法學的課程內容體系
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即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也是一門工程法學課程的教學講述對象,并且,這門課程教學內容的體系機構也必然決定于這一法律部門調整對象所適用的法律規范的體系結構。結合國內經濟法學界的一般觀點,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下,我國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主要包括:工程建設主體法、工程建設市場監管法、工程建設宏觀調控法和工程建設涉外管理法等內容。其調整對象應當主要分別包括工程建設主體資質與資格管理、工程建設市場監管、工程建設宏觀調控、工程建設涉外管理等內容。當然有必要指出,隨著工程經濟法學研究的不斷深入,其調整對象的范圍還存在著比較廣闊的拓展空間。因此,從構建“工程經濟法學”的教學內容體系的需要出發,筆者認為,應當將該門課程教學內容的體系結構歸納為:工程經濟法概論、工程建設主體法律制度、工程建設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工程建設宏觀調控法律制度和工程建設涉外管理制度。
(一)工程經濟法概論的課程內容
工程經濟法概論的課程內容主要包括:工程經濟法的定義及其調整對象、工程經濟法學與經濟法學的關系、工程經濟法的部門法地位和作用、工程經濟法的體系結構等內容。
(二)工程建設主體法律制度的課程內容
這部分的課程內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設行為主體即工程建設企業和從業人員,在獲取、變更、終止主體資質與資格過程中所適用的法律規范。工程建設行為主體包括工程建設的企業單位主體和工程建設的專門從業人員主體兩大類。我國現行的工程建設主體法律制度對于這兩類行為主體的規制和調整,分別體現在工程建設資質管理制度和工程建設資格制度兩個方面,前者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開發等資質管理制度,后者則包括注冊建筑師、建造師、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資格管理制度。
(三)工程建設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課程內容
這部分的課程內容包括了國家對于工程建設市場經營和競爭秩序進行監督管理過程中所適用的法律規范。主要是工程建設發包承包管理制度、工程建設合同法律制度、工程建設領域里的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法律制度、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法律制度等。
(四)工程建設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的課程內容
這部分的課程內容應當包括,國家對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總體調節和控制所適用的各種法律規范,諸如工程統計法、工程規劃與計劃法、工程投資與金融法、工程價格法、工程建設政府采購法、工程建設稅法等內容。
(五)工程建設涉外管理律制度的課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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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口述歷史 法律 著作權 隱私
分類號 G250 D923.41
口述歷史不僅是一種史學研究方法被越來越多地應用于史學研究領域,而且被廣泛地應用人類學、民族學、社會學、史學、檔案學、圖書館學等學科領域。目前,檔案界、圖書館界、高校和科研院所開始口述歷史資源的收集、整理工作,從而形成各種特色的口述歷史資源數據庫,對于搶救發掘歷史資料,傳承民族傳統文化起到了獨特作用。但是,由于口述歷史工作起步較晚,以及相關的體制機制不健全,人們在進行口述歷史研究的同時,十分關注相關倫理和法律問題。如何認識口述歷史的著作權歸屬問題?如何準備合法的授權書?如何處理口述歷史作品所涉的隱私問題?如何平衡利益攸關方的合法權益?如何規避侵權風險?對這些問題的正確認識,是推動口述歷史資源建設和發展的重要保證。因此,本文在總結我國口述歷史相關法律問題研究現狀的基礎上,從口述歷史計劃、收集、整理、、利用流程出發,對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1 我國口述歷史法律問題的研究現狀
我國大陸對于口述歷史法律問題的研究尚處于初始階段,并沒有一個定型的模式或指南對其相關的法律問題進行規范與指導。口述歷史涉及諸如著作權保護、隱私、肖像、誹謗、網絡信息傳播等方面的法律問題,與各個部門法如合同法、刑法、民法、民訴、刑訴等相關法律領域產生關聯,因而復雜且因情境不同而變化多樣,是口述歷史研究中十分重要的研究對象。
從2003年起,我國出現了對口述歷史法律問題的專門研究,相關論文有10余篇。代表性的論文有鄭松輝的《圖書館口述歷史工作著作權保護初探》、徐亞文等《口述歷史與法律》、尹培麗的《口述資料及其著作權問題探究》、薛鶴嬋《口述檔案的知識產權研究》、王倩《談口述檔案著作權問題的特殊性》、蔣冠等《口述檔案的法律證據作用》、余汝信《口述錄音不可強求》、廖經庭《口述歷史的倫理與法律問題――從溫哈雄事件談起》、王雯君《口述歷史的法律與倫理議題》等等。這些論文分別從著作權、隱私權、口述檔案著作權、證據、名譽權等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在一些論文集及著作中,也探討了口述歷史的相關法律問題,2003年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知識產權研究(第十四卷)》中董瑜芳發表《試論口述歷史中的版權問題》,認為口述歷史著作權歸屬應分不同情況進行區別對待,并對授權委托書的必備條款進行了討論。2005年周新國主編的《中國口述史的理論與實踐》中,左玉河發表《口述史研究的規范化問題》,對口述資料的知識產權問題進行了討論。2007年當代上海研究所主編的《口述歷史的理論與實務:來自海峽兩岸的探討》中,胡志偉發表《海峽兩岸口述歷史的今昔及其牽涉的若干道德、法律問題》,王炎發表《口述歷史工作中的法律與道德問題》,從死者名譽權、著作權兩個方面對口述歷史的法律問題進行了闡述,此外,楊祥銀2004年編著的《與歷史對話:口述史學的理論與實踐》的第2章口述史學基本方法中對口述歷史法律和道德問題進行了較全面的探討。
口述歷史作品在形成過程都存在許多值得注意的法律問題,需要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在口述歷史計劃、收集、整理、和利用階段做好預防性的法律準備工作,就可以有效地避免侵權。同時,因口述歷史涉及到多方當事人,對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相關法律的指導下進行適當的明確和約束,也可以避免出現相關法律訴訟。
2 口述歷史過程中涉及到的相關法律問題
2.1 計劃訪談
口述作品的收集過程涉及到前期的準備工作,包括設定口述歷史訪談計劃、訪談主題、訪談對象、訪談地點、訪談人數、訪談時間、訪談經費、訪談設備、準備相關的法律授權書等方面的內容,這些準備工作直接影響到訪談作品的成敗。一般來說,剛開始受訪者對于訪談者會有一定的戒備之心,受訪者會擔心自己的口述作品被濫用,擔心自己的相關權利得不到保障。訪談之前就需跟受訪者講述此次訪談的目的,訪談資源的整理、傳播與利用方式、有關口述作品著作權的人身權與財產權等相關知識,并坦承告知受訪者口述歷史制作過程中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應事先準備好相關的法律授權書,法律授權書是著作權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著作權關系的一種正式聲明,包括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與贈與合同。通過它的簽署,能夠明確各方的相關權利和義務,使受訪方在毫無顧忌的情況下暢所欲言。由于我國對于法律授權書至今還沒有統一的模式,通常采取的是口頭約定或者書面約定的方式。參考美國口述歷史法律授權樣本,包括有贈予契約樣本、訪談封存和(或)設限條款、受訪者繼承人的贈與契約書、訪談者的贈予授權書、公眾贈予契約以及受訪者授權書樣本[1]268。總體而言,口述歷史的法律授權書,首先應建立在明確受訪者的責任與義務、公眾與專業本身應盡的責任、贊助機構與檔案機構應盡的責任以及訪談者的相關權利的基礎上,使相關各方明確各自的權責。法律授權書樣本需具備一些必須的法律構成要件,使其既能照顧到自身的利益,也能平衡其它相關人的利益,而不是一味地考慮自身的利益,同時又不違背相關法律條款。
授權書強調的問題包括著作權的分配,口述歷史利用的知情同意,口述歷史公開利用的限制設定等方面。事先沒有授權書或授權書中的內容不全面都可能引發糾紛。
2.2 執行訪談
同時,在訪談的過程中,受訪方的言論可能會涉及到隱私或誹謗的言論,對于這種情形我們該如何處理?是打斷受訪者的談話對其進行引導?還是將受訪者的原話內容直接錄制下來?口述歷史的真實性一直備受質疑,如果對于涉及隱私或誹謗的言論一味進行打斷或者封存,似乎有違口述歷史的初衷。這時我們可以將受訪方的訪談內容進行全部錄制,待整理的過程中再將可能引訟的內容與受訪方協商后,進行專業處理。
2.3 整理階段
這一階段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包括整理者的著作權問題、對可能導致法律問題的關乎個人隱私與名譽等方面內容的妥善處理、遵照受訪者意愿實施的公開限制等。
口述作品錄制完成后,訪談方須提醒受訪者如何處理錄音,錄音帶和抄本在哪里保存。同時對于抄本的制作以及相關權利的變更進行解釋。錄制的作品對其進行剪輯和編排,這個過程需要注意內容的完整性,處理好涉及隱私、道德和倫理方面的部分。我國臺灣地區曾出現過侵犯口述歷史名譽權的案例。1996年臺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劉鳳翰等人為前聯勤總司令溫哈熊進行口述歷史訪問,出版了《溫哈熊先生訪談紀錄》一書,書中部分內容暗指前國防部長俞大維之子俞揚和勾引蔣經國先生獨生女蔣孝章,從而引發控告溫哈熊涉嫌妨害名譽與誹謗死者罪[2]。
將錄音轉錄成抄本,其中也凝結了轉錄者與受訪者的心血,如果說轉錄者不是訪談者,轉錄者是否對口述作品的抄本享有著作權呢?如果轉錄者是受雇于某一機構或某個人,它們之間是雇傭和委托關系,這時抄本著作權又由誰享有?我國《著作權法》對于職務作品和委托作品都有明確的規定。依據《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一般情況下,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但是,如果職務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等職務作品,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根據法律的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是可以進行約定,在轉錄抄本之前我們最好是用書面協議的形式,對抄本的著作權進行約定,這樣可以避免出現著作權不明所引起的法律訴訟。
同時,還涉及到口述歷史保管單位的法律問題。保管單位為了有效地保存口述歷史內容和檢索的便利,可能會將抄本建成一些書目、索引或者部分內容的試聽數據庫。所形成的數據庫,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所以,數據庫本身就屬于衍生作品,即匯編作品。需要注意的是,有一些口述歷史項目,受訪者可能與訪談者事先進行了封存的約定,要求將自己的口述歷史內容進行保密若干年后再予以公開,在此情形下,保存單位是否可以將該口述作品的目錄和部分內容匯編進數據庫?這樣做是否會侵犯作者的相關權利?學界一般認為,口述歷史是一種交互式的活動,其著作權應由訪談者和受訪者共同享有。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如果保管方在接受保管時就已經取得了訪談者(即部分著作權人)的授權,在以不公開發表的前提下進行書目或者索引數據庫的匯編是被允許的。
2.4 階段
即涉及到口述歷史公開發表的問題。主要包括出版以及網絡公開的問題,這其中也涉及到著作權問題。口述歷史作品,無論是抄本、音像資料還是在口述歷史資料的基礎上創作形成的圖書,它們的出版前提之一是對于口述作品的著作權沒有爭議,出版權屬于著作權人的發表權,交付出版之前需獲得作者的授權。而一些沒有這類授權的檔案性的口述歷史除了“合理使用”之外,恐怕都無從出版,因為出版商不會冒險出版著作權尚有問題的資料[1]162。
口述歷史出版中還需注意對隱私、誹謗以及涉及國家安全部分文字的相關處理,即使著作權人對其中的部分文字沒有覺得不妥,出版者也負有提醒的義務,提醒著作權人對相關文字進行修改或者刪除,雖然可能會使作品失去一定的色彩,但是避免侵權還是最重要的。如果著作權人一味堅持,出版者最好與之達成協議,一旦造成侵權結果由著作權人全部承擔。
口述歷史作品進行網絡傳播包括直接將錄音資料放在相關網站和將數字化后的口述資料在網絡上公開傳播。如果受訪者在之前就已經簽署了授權委托權,將其著作權授予給研究者或者保管單位,這時就不需要再額外授權。如果受訪者保留了版權,引用資料就需要獲得他們的許可并簽署一份書面協議,將哪些內容可以進行網上做出具體規定和限制。
將口述資料數字化的過程,其實是一種復制行為,屬于著作權人財產權之一的復制權。需要遵照著作權法中復制權的規定,在事先簽訂授權書時就將此條款寫出授權書中,說明網絡傳播的風險和相關后果,獲得授權后,向著作權人支付一定的報酬。將錄音資料直接放在相關網站,需在網站上作出一定的免責聲明,并有所保留,防止對錄音和抄本的濫用和操縱。如香港教育學院教育與承傳口述歷史計劃網站的版權及免責聲明顯示:“本網站所載的口述歷史資料,包括訪問錄音/錄像片段、文字本及相片等,均受《版權條例》保護。本網站恕不允許任何形式的復制、轉載及下載,若要引述本網站內容,則必須注明出處為‘香港教育學院教育與承傳口述歷史計劃’。本網站的內容只代表受訪者本人觀點,并不代表本網站立場。此外,有關受訪者口述歷史的準確性及完整性,本網站概不負責。”[3]
為了避免網絡傳播的失控,需做到以下幾點:(1)在作品數字化之前取得合法的授權,對于沒有授權的一律不得收入數據庫內,有授權的要分清楚授權的內容,有些訪談內容作者并不想讓太多的人知道,里面涉及到個人隱私以及道德倫理方面的問題,我們在提供的時候需要做出特別說明和處理。(2)數據庫的管理者需要通過技術手段對相關資源做出一定的限制,對訪談作品的內容進行控制,如采取試用、部分瀏覽等方式,對訪問的人數也可以進行適當控制,避免造成信息失控。(3)通過提供數據庫資源獲得的報酬需支付一部分給受訪者,具體的分配比例可以通過合同約定。
2.5 利用階段
作為一種寶貴的資源,口述歷史作品形成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提供利用。如果口述作品沒有發表,就需獲得作者授權,并注明文章的出處。但作者聲明不得公開的除外,需尊重受訪者的意愿。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十二種權利的限制,即合理使用的范圍,其中第八點就包括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這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在此十二種情形之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涉及到隱私和誹謗的部分,我們在引用和轉載時須謹慎,避免承擔連帶侵權責任。比較大的問題是保管機構將館藏的復制權轉售給微卷出版商和其他商后所引發的,有些檔案館把訪談的文字權出售給某一公司,該公司又轉售他人,使檔案館失去控制自己收藏的權利――讓一項口述歷史收藏的使用無端受限,對于曾經為此訪談而奉獻的人,是一種傷害[1]162-163!雖然保管機構之前已經獲得過著作權人授予的復制權,但是,如果其將復制權再轉授給他人,需得到著作權人的進一步追認。保管機構對于口述歷史的利用需嚴格遵守與著作權人的約定和協議進行。對于自己保管的口述作品有義務進行分類管理,一旦出現由于自己的工作失誤造成侵權訴訟的,如將不允許公開的作品進行了公開,導致著作權人提訟,或者導致口述歷史所涉及的利益相關人提訟,這時就可能出現在被告席上。尊重著作權人,嚴格遵守授權協議,及時溝通是避免侵權的有效辦法。
3 規避口述歷史侵權的對策建議
3.1 提高著作權保護意識
提高著作權保護意識不僅要求訪談者具備相關的法律知識,同時也要求受訪者提高著作權的保護意識。首先,訪談方在收集口述作品之前就應安排好相關的工作人員,對采訪人員進行著作權相關知識的教育與培訓,增強自身著作權保護意識。其次,訪談者應在訪談前就需要對具體訪談者進行相關的培訓和指導,告知訪談者所必需具備的一切倫理、隱私和相關的法律知識,以便訪談者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計劃目標和受訪者應盡的義務。第三,受訪者需有獨立判斷事務的能力,雖然口述作品的目的一般都希望能請求獲得受訪者的授權,這樣才使口述作品不至于封存在圖書館或者檔案館,從而喪失其應有的社會價值。但是,如果受訪者在口述作品中有故意捏造或歪曲事物,有涉及他們隱私的言論,有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不當言詞,公開作品就有可能給受訪者造成法律上的糾紛,這種情況下受訪者就不能盲從,需考慮保護自身的安全。第四,保管者也需提高著作權意識,切實按照授權協議的范圍進行操作,對于不在授權范圍內的使用,可以再次請求著作權人補充授權,重新簽定授權協議,并進行歸檔處理。著作權人不同意的授權范圍,應予以尊重。
3.2 尊重著作權人
尊重著作權人表現在尊重著作權人是否愿意接受訪談,是否愿意公開發表自己的著作,是否愿意授權許可使用,是否愿意出版,是否愿意數字化網絡傳播,等等,這些問題都是我們傳播利用口述作品的前提條件。一般來說,受訪者相對訪談者屬于弱勢群體,他們對于法律問題相對無知,需要解釋與口述作品相關的各種法律條款,如使用限制、優先權、版稅等法律名詞,好讓受訪者明白自己授權協議的范圍和限制,從而使權利不被濫用。同時,我們也需尊重受訪者有權拒絕采訪,有權拒絕討論某些敏感議題,有權拒絕授權,有權限制作品的傳播。不管受訪者做出何種選擇,我們都需尊重,按照合同的精神和條款執行。不僅要維護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同時還要保護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利。如果口述作品傳播過程中獲取了相關的財產利益,需向著作權人支付合理的比例,而不能隱瞞。只有切實地照顧好著作權人各方的利益,才能使口述作品避免侵權,更好地傳播利用。
3.3 重視授權協議
由于口述歷史作品的特殊性,其涉及到著作權、隱私權、名譽權、網絡信息傳播權等許多法律問題,很難用一部部門法進行有效約束。對于口述歷史并沒有專門的部門法進行保護,應參照《著作權法》《民法》《侵權責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相關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在這樣的前提下,重視授權協議就顯得尤為重要,可以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圍內避免侵權。授權協議需要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寫進相關的必要條款。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就分別對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和權利轉讓合同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四)付酬標準和辦法;(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作品的名稱;(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三)轉讓價金;(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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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子商務面臨的法律問題
1.安全性與便捷性的問題
安全性與便捷性,二者的關系是辨證關系,需要妥善處理。真正實現電子商務,關鍵在于安全性。但片面強調安全性會影響電子商務的推廣,因為技術上的多層保障,必然增加操作環節,也增加交易成本。解決這一矛盾,主要有兩種辦法,一是區分交易的安全級別,采用不同的安全措施;二是健全法律法規,加強法制教育,從一開始就使電子商務在良好的法律環境下運行。
2.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活動能否順利進行,離不開電子合同。而如何使電子合同與傳統的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實現對當事人利益和義務的保護及監督,也是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為了適應新的環境,各國紛紛立法或調整現有的法律規范。我國的新《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在法律上確認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但還只是粗線條的,缺少其他有關電子合同的法律配套規定。要真正給電子商務立法,需要世界各國共同研究和制定通用的法律原則,明確相關的法律責任,以解決此類電子合同問題。
3.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設立問題
數據資訊的商業化應用,使得認證機構的服務成為電子商務的必需。認證機構的核心職能是發放和管理用戶的數字證書,它提出的是經過核實的、交易雙方都關心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證明,通常包括交易人是誰、在何處、以何種方式電子簽名、其信用狀況如何等。盡管不少地區、部門甚至企業都建立起認證中心,但存在不少的隱患。目前,司法公證應介入電子商務,充當認證機構的角色,以避免電子商務法未出臺前發生認證機構的法律糾紛。
4.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
隨著網絡信息傳播和電子商貿交易方式及途徑成為主流,電子商務活動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也開始顯現,域名搶注和商標侵權成為某些商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方式;網上大量無授權軟件下載,使用未經授權的他人作品、鏈接他人網站網頁、網絡原創作品下載和轉載等侵權行為與糾紛大量存在。電子商務立法當務之急是強化全社會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意識,建立和完善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促進互聯網的健康發展。
5.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的保護問題
據報道,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一位女士提出訴訟,控告網絡廣告公司Double Click非法取得并販賣她的私人信息。這種問題許多上網的人可能都遇到過,為了避免麻煩,許多Intemet用戶都不太愿意在訪問網站時提供自己的個人信息,他們擔心無法控制自己個人信息的傳播和利用,這在某種程度上也限制了電子商務的發展,同時也會引發許多糾紛、訴訟。因此,在個人隱私問題上,各國政府應相互配合,在法律層次上和技術層次上進行廣泛合作,尋找出現尊重個人隱私,又允許個人自由,同時也允許政府以恰當方式進行管理的最佳方式。
電子商務所面臨的法律問題除上述以外,還有很多,例如我們還需要制定有關的電子支付制度,電子商務操作規范與商務規約,電子商務進出口關稅的法律制度,電子商務的金融監管細則、電子商務投機活動的制裁原則等。只有給電子商務活動提供有法可依的健康的法律環境,基于網絡的電子貿易才能規范、順利地開展。
二、國外電子商務基本政策法規評析及我國的相應對策
既然電子商務存在著如上所述的諸多問題,政府機構不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是絕對不行的。世界很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幾年前便開始了電子商務的立法,這些國家基本上都是從一個戰略發展的角度來規范和建立電子商務立法規則的。這其中,美國的電子商務基本政策和原則框架已趨向成熟,并在事實上成為世界各國發展電子商務的先導。美國有關Internet通信和電子商務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確立聯邦管轄權,同時平衡利益關系和優化資源配置;但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美國這樣做是在注重全球戰略的前提下,借助Internet的領先技術使美國利益最大化。
其他國家應當根據自己的具體國情,實施相應的電子商務政策和制定合適的法律法規。為此,我國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制定了一個總體框架,它指出了我國今后電子商務的發展原則:政府在發展電子商務中的作用是宏觀規劃和指導;重視企業在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的主體作用;采取積極、穩妥的措施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從建立示范工程入手,逐步進行引導,同時要遵守國家現有法律法規及安全管理方面的規定;加強國際間的電子商務合作,借鑒國外先進的發展經驗,以推動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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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招標投標法》;法律問題;制度措施;保障對策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3024
招標投標制度的設立,作為各國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一種制度,其作用越來越重要。如很多國家都設立了專門的招標投標機構,并通過專項法律來進行規范和明確其法律地位。《招標投朔ā吩諼夜的實施,其作用推進了市場經濟制度對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特別是在工程建設、貨物買賣、中介服務等領域,其應用越來越廣。《招標投標法》在法律層面上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了規范,特別是在規則制定上,明確了招標投標雙方的權益;在招標投標策略上,招投標各方應該遵循相應的規則,采取一些積極的行為來實現自我效用的最大化;在投標信息分析中,通過公布所有的潛在投標方,來有效披露招標信息,使得招標工作更加公平。然而,自《招標投標法》試行以來,由于我國經濟體制的特殊性,在實施過程中對招投標市場的運作情況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彭明龍等人通過博弈理論來探討建筑工程招投標制度的問題,提出“投標人不能低于市場成本的報價競標”;宋宗余等人提出從法律責任上應該明確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重要環節;鄧培林等人從集體利益與博弈模型的研究中得出,招投標過程中的行為與其在博弈中的相互關系有關,并從降低預期收益上來抑制非法收益。
1當前我國《招標投標法》在法律層面上存在的一些問題(1)立法上規則間的不匹配問題。自《招標投標法》實施以來,為營造公平、公正、公開、誠實信用的經濟環境奠定了法律基礎,尤其是在招投標活動中,對具體招標程序、投標步驟等進行了明確。也就是說,對于《招標投標法》本身屬于一個程序性規則,且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但同時,與《招標投標法》相適應的其他配套法律、法規,卻不具備可操作性,導致兩者存在掣肘之嫌。如從《招標投標法》第4條中的規定來看“任何單位及個人不能將依法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規避招標”。但對于《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則并未進行具體明確招標的數額,也對具體的實施細則未進行強制性約束,從而表現出立法間的不匹配性,影響了《招標投標法》在市場資源配置及發揮政府監督力的作用。
(2)《招標投標法》與《政府采購法》之間缺乏順暢銜接問題。從法律規定的條文及內容來看,對于《招標投標法》中的公共采購及招投標行為,與《政府采購法》中的傳統政府采購之間缺乏銜接,雖然兩法都有公共采購的基本內容,但不存在法律之間的從屬關系,尤其是在相關規定交叉的地方,容易帶來執行上的模糊性。如在《政府采購法》中,對所有適用主體范圍的明確,需要滿足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等要求,而對于《招標投標法》來說,并未給予明確適用范圍,也未對具體實施進行細節規定,導致兩者之間缺乏明確的主體性。還有在采購方式、采購程序等方面,《政府采購法》明確了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等方式,還通過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來對采購方式進行監督。但對于《招標投標法》來說,僅僅提出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兩種方式,未能凸顯采購方式的協同性。
(3)在招標投標實施中的串標、圍標問題。《招標投標法》在法律層面對招投標領域中的相關活動進行了規范,也成為我國經濟活動的重要內容。但對于招投標中的串標問題、圍標問題,不僅擾亂了市場秩序,也給《招標投標法》的實施帶來影響。對于串標問題,多在政府采購中出現,由于政府項目投資規模大,利潤高,一些企業為獲得競爭優勢,不惜違背《招標投標法》規定;圍標行為表面上體現了競爭,但其抹殺了競爭的公平性,更是在利益驅使下,讓招標投標工作陷入“圍捕”狀態,滋生腐敗。
2完善招標投標法律制度及對策
(1)明確《招標投標法》的實施細則,提升法律適用性。根據《招標投標法》自身法律細則中的缺乏可操作性的問題,迫切需要從細則完善上,對相關條款及內容進行修訂和增補,特別是克服立法上的缺陷,提升其適用性。如對于《招標投標法》第43條,在適用條款上要明確必要前提,特別是對招標程序的規定與解釋,要對不同招標步驟的范圍及責任進行劃定,對授標前后以授標談判、暗示等行為進行限制。同時,結合《合同法》第30條、第31條相關規定,對定標的實質性內容及變更程序進行明確,如標的的數量、質量、價格、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等進行明確。另外,在《招標投標法》實施監督環節,要從法律體系上加強監督力度,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規范,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2)協同處理好《招標投標法》與《政府采購法》的一致性問題。從法律主體范圍來看,對于《招標投標法》與《政府采購法》中的適用主體問題,需要加強兩者的協同,特別是在基本標準上要保持一致性。如《政府采購法》中未將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的采購行為納入財政資金的覆蓋范圍;但對于這些工程采購,同樣適用于招標投標方式,也應該從《招標投標法》上進行調整。在相關責任及合同分包上進行明確,特別是《招標投標法》中對采購合同的分包與責任履約的規定,兩者都存在適用法律上的難題。通常情況下,對于法律適用性,以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一般規則。《招標投標法》與《政府采購法》都對政府采購行為進行規定,但兩者之間未進行適用范圍的明確規定,因此,應該從條款調整上進行重新界定。
(3)立足《招標投標法》制定具體的責任體系。根據招標投標工作中的突出問題,需要從制度建設上來對招標投標行為進行限定。如實行招標負責人終身制,從明確招標責任上,對所有參與主體的責任進行限定,解決串標問題。如一些工程招標中,業主并非工程的所有者,加之分包現象,導致招標方為多個責任主體,而對于工程價款、工程質量等缺乏責任劃分。因此,要杜絕此類問題,就需要從招標負責人的終身責任制上,強化工程項目質量管理,落實具體法律責任,打擊腐敗問題。
(4)加強網上招標、無標的招標制度建設。隨著現代網絡技術的發展,以互聯網為平臺來拓寬網絡招投標管理。如建立中國招投標網、中國政府采購網等,對于商業性招標網站,如中國采購與招標網,從政府采購公示、供應商庫、舉報中心等功能上來對網絡招標系統進行規范。當然,在推進網絡招標系統建設上,還要結合具體實踐來解決存在的一些問題,如注冊會員問題,提升招標平臺的開放性,增強招投標管理的科學性。對于無標的招標制度建設,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34條,“招標項目可以不設標的,進行無標的招標”,從完善無標的法律依據及招標法律制度上促進招投標工作有序進行。
3結論
隨著市場競爭的不斷加劇,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管壓力也越來越大。結合招投標實踐中的突出法律問題,在推進制度公平的同時,更要從招投標監管體制建設上,加強對招投標制度、實施等環節違法行為的監督,促進我國招投標事業規范化、法制化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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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類法律問題范文6
1.缺少契約意識,大學生就業存在一定的違約現象。部分大學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后,仍然存在“騎驢找馬”的現象,當找到覺得更適合自己工作的時候,就會放棄之前的選擇。這種做法會對學生的信用產生不良的影響,甚至會影響一個學校或一個學院的聲譽。在違約的過程中,大學生并沒有覺得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不良的影響,認為違約與否只是個人的選擇,與學校沒有什么直接的關系。因此,在日常的教學工作中,應注重學生“三觀”(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教育的實效性,使大學生樹立權利義務觀念。
2.缺少主體意識,存在一定的“被就業”現象。一些高校,為了自己所謂的“就業率”,使學生的就業協議與畢業證相聯系,使學生為了順利地拿到畢業證而無奈地“被就業”。殊不知,這種做法已經侵犯了學生的權利。此外,一但“被就業”的單位若是真實存在的,也有可能會對學生產生不利的影響。
3.部分大學生不能夠正確地區分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致使其工作后無法維權。有的同學認為與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其實不然,就業協議體現的只是雙方的就業意愿,在協議中只是規定了雙方的違約責任,并沒有涉及到今后工作中的一些實質性內容。如,實習期間的工資、各項保險;正式工作中的勞動時問、休息時間以及相關的工傷賠償等等。因此,當到用人單位報到后,學生應積極主動地與單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通過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便于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4.口頭勞動合同導致的法律問題。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既存在口頭的勞動合同又存在書面的勞動合同,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大學生在就業過程中一定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口頭的勞動合同存在一定的弊端,如果發生糾紛,取證將是一個非常困難的環節,就會導致大學生很難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5.大學生創業導致的法律問題。為了緩解就業壓力,國家大力提倡大學生自主創業,并且在創業之初為其提供小額的貸款。與此同時,國家還有一系列的鼓勵政策和措施。在這個過程中,一些人抱有僥幸心理,存在“冒名頂替”創業的,也存在游走在法律邊緣創業的。
二、大學生就業中法律問題的成因探析
1.高校尚未形成較為完善的法制教育內容。高校非法學專業的學生想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學校就必須根據學生的實際需要開設相關的課程。但是,目前尚沒有形成統一完善的法制教育內容體系。一些學校開設法律課程具有很強的隨意性,缺少針對性和實效性。法律知識的掌握、法律情感的培養、法律思維方式的形成都需要一個過程。因此,應制定詳細的法制教育內容體系,至少應在畢業階段普及合同法、勞動法、丁傷保險條例、刑法、行政法以及一些訴訟法知識。
2.在教學的過程中教育手段、方式較為單一。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即使掌握了相關的法律知識,熟悉相應的法律條文,如果沒有經過實踐的歷練也很難將法律知識與條文運用自如。而現在在法學的教學過程中,存在的最典型的問題是缺少實踐環節。因此應加強法學教育的實踐環節,如在學校建立模擬法庭、到法院參加庭審的旁聽或者可以與法院合作,把一些案件的審理搬到學校等。這種直觀的教育,會大大增強法學教育的實效性,使廣大學生能夠深深感受到法律的權威,有利于法律情感的培養,法律信仰的樹立。
3.法制教育是一個綜合的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法制教育是一個綜合工程,法制本身就是極為復雜的,它體現在法的運行過程中。法的運行要有立法者、執法者、司法者以及守法者等才能夠充分得以體現。我國的法制體制還在不斷的進步和完善之中。因此,法制教育需要的是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包括社會、學校、家庭和個人。
三、高校就業法制教育“335”模式
“335”即是指三級主體貫徹三個理念,三個過程結合三類內容,五大載體支撐立體教育形式。“335”模式是圍繞著大學生就業法制教育的主體、理念、步驟、內容、教學形式等內容展開的,是針對現有的就業法制教育的弊端構建的框架式結構。
1.三級主體貫徹三個理念。這三級主體是指從宏觀到微觀的高校就業法制服務體系。一級主體是指校級的就業指導中心。全面協調與用人單位和政府部門之間的各種法律關系,切實保障畢業生的獲取就業信息權、被推薦權、就業選擇權、公平待遇權及違約求償權等。二級主體是就業法律服務辦公室。既要組織報告、講座等形式的就業相關法律專題教育,也要提供個別法律咨詢,幫助畢業生制訂維權方案;既要按部就班地開展惠及全體學生的就業法律常識宣傳和社團實踐活動,又要重點突出地集中指導畢業生的依法就業和平穩就業。三級主體是“專、兼、聘”結合的師資團隊。師資團隊要有量有質。聘任教師要專家化,應當包括學科前沿的知名學者和教授,通曉勞動糾紛和人事爭議法律實務的法官和專職律師,擁有豐富人事管理經驗的人力資源部門高管和政府官員等。如果說,三級主體是就業法制教育的中樞,那么,三個理念是其“靈魂”。具體指:一是提前介入、重在預防、貫穿全程的原則。就業指導,不能夠在學生即將找工作的時候,才開始給予他們一定的指導,而是應該循序漸進,從進入大學開始,就要為他們今后找T作奠定一定的法律知識基礎,形成一定的法律意識。要用正反兩面的經典案例教育和引導學生,在對鏡、反思的基礎上形成正確的求職觀念。二是法律素養教育與法律知識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法律素養是人們認識和運用法律的能力,法律素養一般包括法律知識、法律意識和法律信仰i個方面。法律素養的的高低,是以法律知識為基礎、以其行為為體現的一種能力。在高校法制教育的過程中,應加強法律知識的教育,只有掌握一定的知識才能夠知其然,還能知其所以然,才能夠使大學生樹立法律意識、形成法律信仰,在H常生活和丁作中才能夠在任何條件下都以法律思維方式去思考問題。三是法制教育與基礎文明活動教育、思想品德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法制教育與思想品德教育、基礎文明教育具有共同的特征,即具有極強的內隱性。因此,認清一個人的法律素質達到什么程度只有在其遇到法律問題的時候才能夠體現出來。法制教育不是獨立的、孤立的環節,應與基礎文明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水融、共同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