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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安全應急預案范文1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食品安全事故運行機制,有效預防、積極應對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事故分級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級,即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事故等級的評估核定,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組織專家組依照有關標準進行。分級評估指標按《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執行。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Ⅰ級、Ⅱ級、Ⅲ級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指導全市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
1.5事故處置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體制。
(3)科學評估,依法處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等科學手段;充分發揮專業隊伍的作用,提高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急準備,落實各項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加強宣傳培訓,提高公眾自我防范和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識和能力。
2組織機構及職責
2.1應急機制啟動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核定事故級別。達到Ⅰ、Ⅱ級事故標準,我市將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并在國家和省領導下,配合完成各項工作。達到Ⅲ級事故標準,市衛生局(市食安辦)向市政府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經市政府批準后,成立市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所在地區政府(管委會)組織成立相應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2指揮部設置
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政府相關領導同志擔任,有關部門(單位)主要領導為成員。
指揮部成員部門(單位)根據事故的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確定,主要包括市衛生局(市食安辦)、市農經委、市質監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服務業委、市林業局、市糧食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民委、市畜牧獸醫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市委宣傳部、市委教科工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建委、市執法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科技局、鐵路局、民航東北管理局、市政府法制辦、市網信辦、市外辦等部門(單位)以及相關行業協會組織。當事故涉臺時,增加市臺辦等部門為成員單位。
2.3指揮部職責
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研究重大應急決策和部署;按規定組織好事故相關信息的;審議批準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置工作報告;應急處置的其他工作。
2.4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由市衛生局(市食安辦)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指揮部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市衛生局(市食安辦)。指揮部辦公室承擔指揮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負責貫徹落實指揮部的各項部署,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檢查督促相關地區和部門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態蔓延擴大;研究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向市委、市政府、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應急處置的工作情況,并按規定組織好事故相關信息的;指揮部辦公室建立會商、發文和督查等制度,確保快速反應、高效處置,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5成員單位職責
各成員單位在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加強對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作的督促、指導,積極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2.6工作組設置及職責
根據事故處置需要,指揮部可下設若干工作組,分別開展相關工作。各工作組在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并隨時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1)事故調查組
由市衛生局(市食安辦)牽頭,會同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及相關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原因,評估事故影響,盡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調查結論,提出事故防范意見;對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負責督促、指導涉案地公安部門立案偵辦,查清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監管部門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等行為進行調查。根據實際需要,事故調查組可以設置在事故發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員赴現場開展事故調查(簡稱前方工作組)。
(2)危害控制組
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牽頭,會同相關監管部門監督、指導事故發生地政府職能部門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3)醫療救治組
由市衛生局負責,結合事故調查組的調查情況,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導事故發生地政府衛生部門對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醫療救治。
(4)檢測評估組
由市衛生局(市食安辦)牽頭,會同有關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檢測評估組,提出檢測方案和要求,組織實施相關檢測,綜合分析各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檢測評估結果要及時報告指揮部辦公室。
(5)維護穩定組
由市公安局牽頭,指導事故發生地政府公安部門加強治安管理,積極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6)新聞宣傳組
由市委宣傳部牽頭,會同市政府新聞辦、市衛生局等部門加強輿論引導,并按規定做好事故處置信息的工作。
(7)專家組
指揮部成立由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專家組,負責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為應急響應的調整和解除及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與應急處置。
如事故涉及國外或港澳臺,成立涉外組或港澳臺組,由市外辦、市臺辦、市服務業委協調處理相關事宜;如事故涉及較大范圍的經濟賠償問題,可單設民事賠償組,負責指導事故發生地政府做好相關善后工作。
2.7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疾病預防控制及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作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在指揮部組織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3應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市衛生局(市食安辦)會同市政府有關監管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體系,包含食品安全監測、事故報告與通報、食品安全事故隱患預警等內容;建立健全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實現信息共享。市衛生局(市食安辦)負責食品安全信息網絡體系的統一管理。
有關部門應當設立信息報告和舉報電話,暢通信息報告渠道,確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時報告與相關信息的及時收集。
3.2醫療保障
建立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時迅速開展醫療救治。
3.3人員及技術保障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機構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培訓,加強應急處置能力建設,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健全專家隊伍,為事故核實、級別核定、事故隱患預警及應急響應等相關技術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研發,促進交流與合作,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3.4物資與經費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與調用應當得到保障;使用儲備物資后須及時補充;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產品抽樣及檢驗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應急資金。
3.5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調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應急處置后,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3.6宣教培訓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專業人員、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與培訓,促進專業人員掌握食品安全相關工作技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防范能力。
3.7應急演練
市、區兩級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形式,按照本預案組織開展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練。
4監測預警、報告與評估
4.1監測預警
市衛生局(市食安辦)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及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需要,在綜合利用現有監測機構能力的基礎上,制定和實施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監測體系。市衛生局(市食安辦)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可能具有較高程度風險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
建立暢通的信息收集和通報體系,各職能部門在職責范圍內,有計劃開展工作,將信息報指揮部辦公室,及時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勢,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網絡,對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整治、早解決。設立全市統一的舉報電話。各監管部門負責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監測工作。各級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要加強對信息收集和通報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收集的信息質量,實現信息共享。各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重點品種、重點環節、重點場所,尤其是高風險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貯藏、運輸、經營、消費等環節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數據庫和信息報告系統,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對公眾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作出預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特別重大(I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預警級別。
發現或接到報告食品安全隱患或問題的有關監管部門,應及時報告市食安辦并通報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及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事故報告
4.2.1事故信息來源
(1)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與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信息;
(2)醫療機構報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監測和分析結果;
(4)經核實的公眾舉報信息;
(5)經核實的媒體披露與報道信息;
(6)國家、省、外埠和有關部門通報我市的信息。
4.2.2報告主體和時限
(1)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情況和信息,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食安辦)和負責本單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有關部門報告。
(2)發生可能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的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食安辦)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療的單位,應當按照衛生部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4)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應當及時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食安辦)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或舉報。
(5)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應當立即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經初步核實后,要繼續收集相關信息,并及時將相關情況進一步向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監管部門通報。
(6)經初步核實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啟動應急響應的,衛生行政部門(食安辦)應當按規定向本級政府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必要時,可直接向衛生部報告。
4.2.3報告內容
食品生產經營者,醫療、技術機構和社會團體、個人報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當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和人數等基本情況。
有關監管部門報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危害程度、傷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信息(含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簡要經過等內容,并隨時通報或者補報工作進展。
4.3事故評估
4.3.1有關監管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由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協調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評估。
4.3.2食品安全事故評估是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級別和確定應采取的措施而進行的評估。評估內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導致的健康損害及所涉及的范圍,是否已造成健康損害后果及嚴重程度;
(2)事故的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3)事故發展蔓延趨勢。
5應急響應
5.1分級響應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情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響應。核定為Ⅰ級食品安全事故,按《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相關規定進行處置。核定為Ⅱ級食品安全事故,按《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相關規定進行處置。核定為Ⅲ級食品安全事故,報經市政府批準并宣布啟動Ⅲ級響應后,指揮部立即成立運行,組織開展應急處置。Ⅳ事故由縣級政府(管委會)啟動相應級別響應,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機構進行處置;必要時上級政府派出工作組指導、協助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啟動食品安全事故Ⅲ級響應期間,指揮部成員單位在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與調度下,按相應職責做好事故應急處置相關工作。事發地區政府(管委會)要按照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全力開展應急處置,并及時報告相關工作進展情況。事故發生單位按照相應的處置方案開展先期處置,并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Ⅳ級應急響應由縣級政府(管委會)啟動并組織應急處置。必要時市政府派出工作組指導、協助縣級政府(管委會)對Ⅳ級事故進行應急處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開展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
5.2應急處置措施
Ⅲ級事故發生后,指揮部根據事故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以最大限度減輕事故危害:
(1)衛生行政部門有效利用醫療資源,組織指導醫療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衛生行政部門及時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與檢測,相關部門及時組織檢驗機構開展抽樣檢驗,盡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對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門及時介入,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
(3)農業、畜牧、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服務業委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強制性就地或異地封存事故相關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衛生行政部門查明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對確認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相關食品及原料,農業、畜牧、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經營及進出口并銷毀。檢驗后確認未被污染的應當予以解封。
(5)及時組織研判事故發展態勢,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外埠政府通報信息,提醒做好應對準備。事故可能影響到國(境)外時,及時報告,并協調外事等有關涉外部門做好相關通報準備工作。
5.3檢測分析評估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在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對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危險因素及時進行檢測,專家組對檢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分析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事故調查和現場處置方案提供參考。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事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傷病人員救治,現場、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與環境,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等情況進行分析評估。
5.4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要遵循事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直至響應終止。
5.4.1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條件
(1)級別提升
當事故進一步加重,影響和危害擴大,并有蔓延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響應級別。
當學校或托幼機構、全國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可相應提高響應級別,加大應急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維護社會穩定。
(2)級別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或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可降低應急響應級別。
(3)響應終止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達到以下兩項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響應的,應當及時終止響應:
——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癥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現場、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患者消除。
5.4.2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程序
Ⅲ級事故由指揮部組織進行分析評估論證。評估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指揮部提出調整應急響應級別建議,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應急響應級別調整后,事故相關地區政府應當結合調整后級別采取相應措施。評估認為符合響應終止條件時,指揮部提出終止響應的建議,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上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下級政府有關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為食品安全事故響應級別調整和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支持與指導。
5.5信息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統一。縣級以上農業、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及運輸工具補償;應急及醫療機構墊付費用、事故受害者后續治療費用的及時支付以及產品抽樣及檢驗費用的及時撥付;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有關善后處置工作等。
事發地區政府(管委會)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盡快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完善相關政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后續治療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費用。
6.2獎懲
6.2.1獎勵
對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6.2.2責任追究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3總結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衛生行政部門(食安辦)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對食品安全事故和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完成總結報告。
7附則
7.1預案管理與更新
與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有關的法律法規被修訂,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應急預案在實施過程中出現新情況或新問題時,要結合實際及時修訂與完善本預案。
市政府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縣級政府(管委會)參照本預案,制定本部門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各部門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對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級應當與本預案一致。
7.2預案演練
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以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并通過對演習演練的總結評估,完善應急預案。
國家食品安全應急預案范文2
一、我省食品藥品安全形勢總體穩定好轉
近年來,省委、省政府在加強食品藥品監管,確保人民群眾飲食用藥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食品藥品放心工程、農村食品安全“三網”、農村藥品“兩網一規范”、保健食品監管、食品藥品安全信用信息建設等不少方面走在了全國前列,全省食品藥品安全形勢不斷好轉、安全可控。
1 黨委政府高度重視,食品藥品安全擺位更加突出。省委、省政府把食品藥品安全,作為重大的政治、經濟、社會問題,作為建設“平安浙江”、構建和諧社會和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擺到了突出位置,列入了浙江省“十一五”發展規劃。2004年以來,省政府年年出臺關于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文件:連續4年將食品藥品安全作為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內容:省領導就食品藥品安全問題的批示逐年增多,2006年達到90多次。2005、2006年,省政府將食品安全“千萬工程”列入“為民辦十件實事”之一。今年,又將食品藥品安全列入省政府工作報告。許多市、縣(市、區)。把食品藥品安全納入黨委、政府重要議事日程,與其他中心工作一起籌劃、一起部署、一起落實。臺州等48個市、縣(市、區)還將食品藥品安全納入政府和部門責任目標考核體系,杭州市投入1000萬元構建食品安全信息平臺,寧波市每年拿出600萬元用于食品安全綜合監督工作。目前,食品藥品安全越來越受到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和關注,食品藥品監管事業迎來了重要發展機遇,提高食品藥品安全水平有了堅強保證。
2 監管力度不斷加大,食品藥品質量明顯提高。近幾年,我省始終保持高壓態勢,本著整頓與規范并重、打擊與建設同步、近期與長遠結合的思路,堅持標本兼治、著力治本,注意專項治理與聯合整治、科學監管與嚴厲打擊、行政監督與技術支撐相結合,嚴格食品安全監管“四個一律”、藥品安全監管“四個不放過”,不斷加大監管力度。2006年,全省各地各部門檢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108.91萬家次,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品違法案件6.37萬起,取締無證無照企業24929家,吊銷證照1639家:檢查藥品經營企業901l家、基層醫療機構17131家,完成藥品生產企業GMP認證122家、經營企業GSP認證8895家,清理注銷批準文號3400個,查處各類違法案件5251件,為保障食品藥品安全起到了積極作用。去年,全省抽驗8大類2640個食品樣本,合格2133件,合格率80.8%;藥品評價性抽驗1167批,合格率97.5%,食品藥品整體質量有了明顯提高。
3 監管體系逐步完善,市場秩序日趨規范。經過近幾年的努力,全省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體制基本理順,信用體系建設初見成效。信息體系建設快速推進,應急體系建設不斷完善,政府與相關部門的責任機制、市場質量預警機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機制基本建立。藥品強制性市場準入機制、日常監管機制、聯合打假機制、多方監督機制和內部運行機制不斷完善。截止去年底。全省鄉鎮連鎖超市覆蓋面、行政村放心店覆蓋面和放心店配送面分別達到92.3%、96.3%和19.9%:農村藥品基本實現連鎖供應或配送,98.8%的村衛生室初步達到藥品規范化管理要求。
4 應急處置能力不斷提高,食品藥品安全事件總體下降。省里先后出臺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重大藥品(醫療器械)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了142人的省級應急專家庫,并分別編制了操作手冊,組織了應急演練和相關培訓,建立了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月報告制度。目前,全省101個市、縣(市、區)中,有99個出臺了食品應急預案,57個出臺了藥品應急預案,8個地級市開展了食品安全應急救援演練,各級政府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對突發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組織指揮、協調配合、快速反應等應急處置能力有了新的提高。去年,全省食物中毒事件和中毒人數分別比上年度減少12.28%和5.64%,沒有發生藥品安全事件。
5 社會宣傳廣泛深入,公眾關注食品藥品安全的氛圍更加濃厚。按照“五進”、“三貼近”的原則,深入開展3?15廣場活動、食品藥品宣傳月(宣傳周)活動、大學生暑期社會實踐活動等,在廣大農村、社區張貼食品藥品宣傳畫,制作動漫宣傳片在電影前放映,編印下發食品藥品安全科普讀本,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好新聞評比,在農村中小學開設食品藥品安全教育課,與新聞媒體聯合開設食品藥品宣傳專欄,召開食品藥品安全新聞會、參加“廳長在線”訪談等,向社會廣泛宣傳食品藥品基本常識和安全知識,社會各界關注食品藥品安全的氛圍更加濃厚。每年“兩會”期間,食品藥品安全成為代表、委員們的熱門話題,人大建議、政協提案逐年增加。2006年底問卷調查社會公眾時,97.4%的受訪者表示關注或比較關注食品藥品安全。目前,省食品藥品政務信息網每天訪問量超過5萬人次。
6 監管水平得到提高,公眾安全滿意度有所上升。近年來,全省食品藥品監管系統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注重監管隊伍思想、作風、能力和廉政建設,堅持依法行政,推行陽光政務,加大監管設施投入,加強信息化建設,全省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廣大干部行業管理能力、依法行政能力、科學監管能力得到提高,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的專業化、社會化水平不斷提升,為保障人民群眾的飲食用藥安全做出了積極貢獻。去年,省里組織食品安全綜合評價時,隨機抽樣11個市7500人,87.6%的受訪者表示當地食品質量基本安全,比2005年提高了8.3%。今年初,省統計局開展“社會公眾對2006年度政府為民辦‘十件實事項目’調查”時,公眾對食品安全的滿意度為64.7%,公眾的安全滿意度開始上升。
當前食品藥品安全正處于風險高發期和矛盾凸現期,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面臨的困難和問題仍然比較突出。主要是:法律法規不夠完善,依法行政困難較多;責任落實尚未到位,食品藥品安全受到影響:監管力量明顯不足,職能作用難以發揮:日常監管挑戰增多,監管難度明顯增大: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時有發生。公眾消費信心有所下降:各種制約因素日趨增多,食品藥品質量難以有效保證。因此,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必須進一步做好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確保食品藥品安全。
二、提高我省食品藥品安全水平亟需解決的幾個問題
1 進一步強化保障公眾飲食用藥安全的責任意識。當前要強化三個方面的責任意識。一是強化保障公眾飲食用藥安全的責任意識。要把食品藥品安全作為社會公共安全的重要內容,列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標體系,定期分析評估本地區食品藥品安全狀況,找準主要問題和薄弱環節。狠抓督促檢查,促進食品藥品安全形勢不斷好轉。政府部門要進一步落實食品藥品安全責任,參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安全生產的做法,層層簽訂責任書,建立健全食品藥品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同時,要建立鄉鎮、街道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機制,突出抓好鄉鎮、街道、學校和村委會、居委會食品藥品安全責任落實。二是強化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齊抓共管的責任意識。食品安全的各監管部門都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和食品安全委員會的組織協調下,分兵把口,各負其責,切實履行好監管職能。同時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形成完整的監管鏈,實現無縫銜接、全程監管。要構建部門間信息溝通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發揮現行監管體制的最大效能。涉及藥品監管的相關部門,在諸如藥品使用環節管理、廣告監管和聯合打假行動等相關工作上,也都要密切合作,齊抓共管。三是強化食品藥品企業作為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意識。要加強對食品藥品企業的引導,大力推動食品藥品行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提高生產組織化、加工集約化程度,提升我省食品醫藥產業整體發展水平。加快推進我省企業社會責任建設,完善企業社會責任法律法規,建立符合我省實際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體系,出臺企業社會責任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督促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要推進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建立企業誠信檔案,對生產經營偽劣食品藥品的企業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布:對守法經營的企業列入“紅名單”。政府給予各種便利,促使企業真正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2 繼續強化食品藥品整治和監管。堅持預防為主、源頭治理,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思路,突出抓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大力實施食品藥品放心工程、專項整治和食品藥品安全示范縣建設。繼續深入實施全省食品藥品放心工程,確保主要目標任務順利實現。從浙江實際出發,突出重點,扎實有效地搞好食品藥品各環節的專項整治和綜合治理。認真組織開展農村食品藥品市場整頓活動。進一步加強農村食品藥品市場監管,下大力氣解決無證無照、超范圍經營等問題,堅決防控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和“藥害”事件的發生。認真開展農村食品藥品安全“示范縣”和示范鄉鎮建設,積極推進農村公共安全協管員“多員合一”試點,提升其在農村食品藥品等公共安全中的功效和作用,努力提升食品安全總體水平。二是不斷深化食品安全“三網”建設。我省首創、全國推廣的農村食品安全“三網”(農村現代流通網、監管責任網、群眾監督網)要進一步鞏固、提高、深化,突出重點,攻堅破難,提升水平,實現全覆蓋,體現高質量。要大力推進連鎖超市、放心店延伸工程建設,將超市、放心店開進社區、學校和廠礦單位。要把擴大連鎖和配送作為提升“千萬工程”質量的關鍵措施來抓,加強連鎖龍頭企業和配送中心建設。推動連鎖超市向欠發達地區、山區和海島發展,年底爭取多種形式的食品統一配送面達到70%。要著重探索、解決6000多個“無店村”食品安全保障問題。三是繼續推進農村藥品“兩網一規范”建設。要按照“兩網一規范”(農村藥品供應網、藥品監督網。農村藥房規范化建設)的要求,著力構建覆蓋面廣、便民惠民的藥品供應網絡,對直接配送基層涉藥單位的藥品批發企業、發展農村藥品零售網點的藥品經營企業,政府要給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和財政補助:利用“千鎮連鎖超市和萬村放心店”工程的優惠政策,引導企業在邊遠地區設立乙類非處方藥藥柜,解決少數邊遠地區群眾購藥難的問題:進一步做好醫療機構藥品質量規范化管理工作,加大對醫療機構藥品采購渠道等環節的日常監督檢查力度,鞏固藥品質量規范化管理成果。要將“兩網一規范”建設與新型農村合作組織(簡稱“新農合”)建設有機結合,借鑒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的做法,把符合條件的農村藥品零售網點購藥納入“新農合”的報銷范圍,發揮農村藥品零售網點在“新農合”建設中的藥品供應作用。
3 高度重視食品藥品地方立法。通過立法保障食品藥品安全,維護消費者健康權已成為新時期食品藥品監管的必然要求,也是世界上發達國家監管的一條重要經驗。在短期內國家尚不能改變食品藥品監管法制不夠健全的情況下,立足自我,著眼當前,充分發揮地方立法的優勢顯得非常重要。從我省實際和監管需要看,建議抓緊研究制定《浙江省食品安全條例》、《浙江省無證無照食品生產經營取締辦法》、《浙江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浙江省保健品管理辦法》、《浙江省化妝品管理辦法》、《突發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應急征用程序暨補償辦法》等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為加強食品藥品監管、全面提升安全水平提供法制保障。
4 切實加強監管基礎建設。根據國家食品藥品安全“十一五”規劃目標和浙江走在前列的要求,一要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充實市、縣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機構的執法力量,在鄉鎮設立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機構。解決執法一線人員緊缺問題。加強省級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中心隊伍和裝備建設,并盡早解決市級有獨立機構、配備專職人員的問題,保證我省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正常開展。二要加強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國家食品藥品安全“十一五”規劃提出:到2010年,省級藥品檢驗機構獨立全項檢驗能力達到100%、市級藥品檢驗機構達到80%,省級醫療器械檢驗機構檢驗能力達到95%以上,藥品監督抽驗覆蓋面由現在的30%提高到80%。按此要求,我們應加快省藥品檢驗所和醫療器械檢驗所遷擴建項目步伐,盡快落實醫療器械檢驗所4500萬元國債配套資金,抓好省市藥品、醫療器械檢驗所實驗室改造,更新檢驗檢測設備,提高檢驗檢測能力。要加大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抽檢經費投入,爭取提前實現國家抽檢覆蓋面要求。建議省級藥品抽檢經費由現在的每年300萬元提高到600萬元:從現在起到“十一五”末,省市級藥品抽驗經費每年遞增10%~15%。要研究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實施意見,對全省食品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對分散在各部門的現有檢驗檢測資源進行整合,實現有關部門檢驗檢測結果互認,全社會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資源共享,發揮整體功能和優勢。三要努力加快食品標準體
系建設。要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建設方案》,明確建立全省食品安全標準體系的基本原則、主要內容、目標措施和完成時間、責任分工等,保證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建設有計劃、有步驟地得到推進。方案要明確全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尤其要明確具有浙江特色的傳統食品、食品包裝和當前迫切需要控制的農藥與獸藥殘留、食品添加劑、飼料添加劑、違禁化學品等方面的標準,提高企業食品標準,解決我省食品安全標準缺失、水平不高、相互矛盾的問題,構建流通領域和加工行業食品安全保障體系。要建立健全標準化生產、安全農產品認定認證、農產品檢測監督三大農產品質量安全體系。
國家食品安全應急預案范文3
認真貫徹落實各級領導關于安全生產工作各項部署,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總體要求,加強宣傳教育,全面開展安全排查,問題整改到位,制度遵守到位,規范執行到位,責任落實到位,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保障水平,有效防范食品藥品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二、組織領導
我鎮成立食品藥品領域安全生產大檢查大整治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鎮食品藥品領域安全生產大檢查大整治工作,研究解決突出問題,組織協調開展推進工作。
組長:
副組長:
成員:部門負責人、各村(社區)民委員會食品藥品協管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朱俊華負責了解各村(社區)單位大檢查大整治進展情況,負責情況收集、匯總、梳理、通報、上報等工作。
三、檢查范圍
對全鎮所有食品藥品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大檢查。食品(含保健品)流通、餐飲消費和藥品、化妝品經營等各個環節,重點檢查食品藥品生產加工環節。
四、檢查內容
(一)監管責任落實情況:自查、督查各單位各村(社區)貫徹落實國家食品藥品安全法律法規、落實“三化監管”、打非治違、安全專項整治、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看是否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區;是否把安全工作放到重中之重的位置來抓,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的責任分工是否明確、清晰、落實,是否做到監管全覆蓋、責任全落實,整改全到位,打非治違和專項整治是否取得實效。
(二)生產經營者責任落實情況: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國家食品藥品安全法律法規、是否切實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否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保護職工和消費者生命安全、健康作為最重要的職責;各項安全制度是否健全,各類建筑、場所、設施、設備,管理各環節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制度的要求。特別是許可、規范的關鍵項目、法律嚴打的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違法添加、違法宣傳;依法依規組織生產經營建設,加強安全管理、標準化建設、科技支撐、教育培訓、持證上崗、應急值守等安全生產基礎工作情況;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和糾正違規違章情況。
(三)人員密集、勞動密集場所安全:學校食堂、農村壩壩筵等集中聚餐餐飲單位類人員密集場所、勞動密集型單位,還要特別注意: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責任落實情況;2.日常安全檢查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3.安全教育培訓情況,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4.危險崗位操作規程公示、應急處置現場告知情況;5.有毒有害、危險物質儲存情況;6.重要安全設施及機電設備日常維護保養及檢測情況;7.應急照明、消防設施、指示標志、疏散通道、監控設備、安全出口運行情況。
(四)應急管理跟蹤情況: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備案、演練情況;強化應急管理,健全預防自然災害引發事故工作機制情況。
五、方法步驟
(一)大檢查大整治時間:2014年7月27日至8月1日。具體為:7月31日前為集中整治專項行動階段,按照企業自查、分級檢查、部門垂直督導進行;8月2日至8月5日為全面深入治理階段,生產經營企事業單位全面整改和治理并上報銷號。對用時長、耗資多、需要停產或停工整治的隱患必須實行措施、資金、責任、時限、預案“五落實”,限期內未能完成治理的要提出延期治理報告,繼續治理直至整改完成銷號;重點跟蹤打擊取締、關閉、停業整頓、重大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等。
(二)大檢查大整治方式:此次安全大檢查大整治按照生產經營單位不間斷自查整改,鎮全面檢查整治,縣局分行業專項檢查、垂直督導,縣局督查組跟蹤督查的方式,從多個層面深入推進。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各單位各村(社區)要由支部書記負總責,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各自工作計劃,把責任落實到位,并按照計劃進度實施。對推進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研究解決;自己難以解決的,上報鎮領導小組。
(二)加強宣傳發動,引導社會參與。我鎮將采取各種方式,對安全生產大檢查進行廣泛宣傳發動,要充分發揮群眾和輿論監督作用,鼓勵通過電話舉報安全隱患,對安全檢查走過場、隱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予以公開曝光。
(三)敢于動真碰硬,務求取得實效。各村(社區)各單位要切實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區、不走過場,以更加“嚴細實”的作風,以對隱患和問題“零容忍”的態度,堅持“命”字在心、“嚴”字當頭、敢抓敢管,忠實履行職責,深入現場,督促指導,狠抓落實,確保大檢查取得實效。對存在的問題和個人敢于逗硬處理。
國家食品安全應急預案范文4
監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
x質量技術監督局
尊敬的各位領導:
下面,我簡要匯報一下我市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情況,不當之處請各位領導批評指正。
目前,我市共有食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472家。從省質監局近年來組織的食品質量監督抽查和我市食品定期監督檢查的結果來看,我市生產的食品質量總體合格率平穩增長,今年三季度省監督抽查合格率達到88.98%,比去年同期增加6個百分點,高于全省2百分點。總的來看,我市食品生產加工環節主要有三個方面的特點。
(一)領導機關對食品安全工作越來越重視。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等領導機關始終把保障食品質量安全作為建設“平安x”、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來抓,保證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深入、扎實、有效開展。特別是在各項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活動中,市委、市政府多次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部署,市人大、市政協每年都會安排相關方面的督查調研,進行指導推動。市政府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著力構建質量安全長效機制;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推進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意見》,加大了市場準入制度的實施力度。這些舉措的推出和落實,在保障食品生產監管工作各項職責全面落實的同時,也為進一步健全食品質量安全長效機制奠定了基礎。
(二)食品生產加工監管能力和水平不斷提升。十一五期間,我局建成山東省食品通用實驗室(x),夯實保障食品安全的技術基礎;專門設立食品生產監管科室,具體負責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建立食品和特種設備企業視頻監管及指揮系統,強化食品生產企業重點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妥善處置三鹿奶粉安全事件,有效保障供奧運、供世博、供亞運和抗震救災物資產品質量,進一步錘練了基層監管隊伍。全市質監系統堅持把保障食品質量安全作為質監工作重中之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確保我市近幾年未發生食品質量安全事故。
(三)食品生產加工產業發展得到推進。在實際工作中,我局堅持監管與服務并舉,在確保食品質量安全的基礎上,積極做好各類幫促服務工作,努力推動食品企業健康發展。目前,全市有17個食品被評為山東名牌產品,78家食品生產企業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37家食品生產企業通過haccp(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7家食品企業被確定為“國家級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優質產品和優勢企業的不斷涌現,有力推動了我市食品工業結構優化升級,食品工業已成為我市優勢產業之一。
我們認真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在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工作中,重點抓好四個方面的關鍵環節。
(一)嚴格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一是實行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查、發證三分離機制。市局專門設立生產許可科統一受理全市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省質監局在全省范圍抽調國家食品生產許可證注冊審查員進行審查,分級提報省質監局或國家質檢總局發證,確保食品生產許可工作嚴格規范。二是嚴格執行現場審查要求。我市培養49名國家食品生產許可證注冊審查員,在全省率先制定《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員評價準則》,從核查工作質量、有關培訓情況和廉潔自律等3個方面對審查員實施業績評價、分類管理,確保我市有序實施食品生產市場準入。在省質監局組織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發證質量突擊抽查中,我市審查工作質量全部合格。三是認真做好證后監管。我們每年對全市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進行一次年度審查,重點審查企業是否持續保持獲證時必備條件,并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進行現場核查,確保食品生產企業能夠持續保持必備條件。
(二)大力督促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一是加強企業法人教育,促進企業依法生產。我們制定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培訓計劃,召開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現場會,選擇企業代表發出落實主體責任倡議書,全市8個縣級局根據轄區集中產業,召開法人交流會和現場觀摩會,組織400余名食品企業法人觀摩學習落實主體責任典型、觀看質量警示片,著重提高企業質量法制觀念。二是抓好履責報告制度,強化企業主體意識。我們召開食品企業法人履責報告會,企業法人現場報告履責情況,所在轄區監管負責人點評不足、提出整改要求。今年,全市分9個轄區組織472家食品企業全部做出履責報告,90余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和消費者代表到會監督,督促企業強化主體意識。三是建立社會監督機制,推動主體責任歸位。我們實行企業履行質量主體責任公開承諾制度,組織食品生產企業負責人簽訂承諾書,聘請200余名社會監督員和質量信息員,舉辦質量知識進社區、進學校活動,積極營造全社會監督企業落實質量主體責任的氛圍。全市食品生產企業質量主體意識明顯增強,今年食品生產企業年度報告主動提交率達到96%,同比增加5個百分點。
(三)扎實做好食品安全整頓工作。我們根據上級部署和全市食品產業特點,先后開展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重點
產品(桶裝飲用水、白酒、小麥粉、肉制品等)專項檢查、區域性產品專項整治等工作,突出“四查、四建、四落實”,嚴厲打擊食品生產違法行為。一是查生產企業,督促企業建立全過程質量安全制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二是點產品,建立風險監測和快速反應機制,落實風險防范措施;三是點區域和行業,建立重點區域治理整頓機制,推動地方政府落實領導責任;四是查自身監管工作和執法工作,建立協調有序、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落實相應的監管責任。另外,我們還制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分類分級監督檢查辦法》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流程》,在分類分級的基礎上統一建立食品企業監管檔案,確定監管重點,合理配置監管資源,確保科學、有效監管。(四)堅持完善食品質量安全應急機制建設。一是提升應急處置能力。我們投資25萬元建立了應急指揮視頻中心,配備2輛多功能應急指揮視頻車,提高應急處置能力。二是保持應急處置水平。我們制定《食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每年組織一次市、縣兩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確保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隊伍能夠保持最佳狀態。三是拓寬社會舉報渠道。我們建立市、縣兩級“12365質監熱線”平臺,并實行執法聯動機制。今年以來,我市“12365質監熱線”共受理食品類打假舉報14起、質量申訴5起、業務咨詢26起,較好地發揮了服務社會、服務群眾的作用。四是積極做好風險監控和輿情預警。我們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機制,重點針對濫用食品添加劑、使用非食品原料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測和評估。我們建立輿情搜集預警機制,每天定時搜集網絡、電視等媒體反映出的食品安全信息,發現輿情后1小時內在全市質監系統進行預警,做到對食品安全風險快速應對、妥善處置。
(一)食品生產企業主體責任落實還不到位。生產經營企業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建立科學有效的食品安全責任體系至關重要。當前,企業的誠信意識、社會責任感,特別是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意識還有一些在差距,仍有一些生產經營企業故意違法違規,市場競爭中存在著“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
(二)食品安全不穩定不確定因素不斷增多。從生產層面來看,現代生產工藝對化工和人工合成材料越來越依賴,不合理使用農藥、化肥、飼料、食品添加劑和環境、水源、土壤污染等問題對食品安全不斷產生新的影響。從標準層面來看,標準滯后于發展已成為全球性問題,特別是在我國,新型食品層出不窮,對食品檢驗檢測、食品安全風險研判的要求越來越高。
(三)基層食品監管隊伍還需不斷加強。目前全社會各個層面對食品安全越來越關注,而質監部門的基層監管力量遠遠不能適應工作需要,人力不足,監管力量薄弱,缺乏相對的專業能力,給食品監管工作帶來不少困難。
(一)強化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意識。一是加強培訓教育,增強主體責任意識,使企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二是加強幫扶力度,努力提高產品質量保證能力。三是加強監管和執法力度,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對監督抽查不合格實行加嚴檢驗;對安全指標不合格的嚴格停產整頓;對存在摻雜使假、以假充真等故意制假行為的,依法予以嚴懲,及時向社會公告。
(二)建立食品質量安全責任考核機制。一是把食品質量安全納入社會綜合治理考核。二是把食品質量安全納入領導干部政績指標考核,明確分管領導,嚴格獎勵兌現。三是強化對鄉鎮級政府食品質量安全負責的考核機制。
國家食品安全應急預案范文5
關鍵詞:“毒奶粉”事件;食品安全;食品監管
近來,隨著媒體對“毒奶粉”事件的曝光,食品安全問題在經歷了“三鹿奶粉”事件、“地溝油”事件之后再度引起了社會的普遍關注。食品安全問題不僅危及消費者的健康,而且可能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雖然我國政府高度重視,已將維護食品安全作為一項重要的公共管理目標,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強化食品安全的監管,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由于我國長期以來食品供應體系主要是圍繞解決食品供應量而建立起來的,對食品安全的關注程度不夠,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仍然面臨著繁重的挑戰。
一、“毒奶粉”事件回顧
2010年7月,河北“三鹿奶粉”陰云未散,“毒奶粉”事件又在青海、湖北、吉林等省“卷土重來”:據報道,青海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檢測的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東垣乳制品廠三份送檢的奶粉樣品中,檢驗出三聚氰胺含量分別為:215mg/kg、1397mg/kg、323mg/kg,分別超出限量值標準86%、559%、130%,而這些問題奶粉都存放在這個廠附近的村子里。北襄樊市遠山乳制品廠,也檢測出50件有毒乳酸玉米奶。檢測結果表明:這批乳酸玉米奶每公斤含了4.8毫克三聚氰胺,含量嚴重超標。此外,在青海和湖北發現問題奶粉的前幾天,吉林省也查出三聚氰胺含量嚴重超標奶粉,而更令人震驚的是,這些奶粉的原料均來自河北等地。為什么“毒奶粉”能夠一而再、再而三地復出,這需要我們對這一現象出現的原因進行深入地分析。
二、“毒奶粉”事件出現的原因分析
“三鹿”之后,“毒奶粉”不但沒有徹底“退出江湖”,反而以一連串案件的形式卷土重來,而且這一連串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奶粉都是以08年被銷毀的問題奶粉作為原料,也就是說,2008年的三聚氰胺問題奶粉其實并沒有被徹底地銷毀。因此,全面審視整個三聚氰胺事件,可以發現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存在著嚴重的問題。
(一)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不順
盡管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管理體制在不斷的調整、適應,但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處。一是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性不夠:我國目前食品安全管理權限分屬農業、商務、衛生、質檢、工商、環保等部門,形成了“多頭有責、無人負責”的局面,從而導致各執法部門在利益驅動下,爭權奪利,互相推諉和制掣,管理出現盲區。二是現有體制缺乏食品安全快速反應機制:就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而言,是比較適合于對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但必須看到,改革開放以后,由于我國傳統體制的優勢逐步消失,而新的替代體制包括應急反應機制的建設相對滯后,致使在遇到奶粉中毒等事件時往往束手無策,損失慘重。三是行業參與不夠:目前我國食品行業組織還沒有得到培育,即使個別行業建立了協會組織,但其運行不規范,沒有充分發揮自律作用,制假售假,給食品安全造成了極大隱患。四是消費者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大多數消費者對于食品安全問題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喝了奶粉出現如腹瀉、嘔吐等一般癥狀時能忍則忍,不會追究供給商的責任,即使一部分消費者引起重視,但也缺乏有效的維權途徑。五是輿論監管的不足:長期以來,由于我國新聞媒體透明度不夠,社會公眾缺乏知情權,從而導致很多問題和矛盾遲遲無法曝光。六是企業自我監管不夠:由于我國缺乏消費者監管和成熟的市場機制,從而導致我國企業嚴重缺乏社會責任,沒有將奶源的生產、收購等環節納入企業的管理范圍,導致毒奶粉事件的發生。
(二)食品安全監管法律體系有漏洞
三聚氰胺為何如此頑強地死灰復燃,說明我們的食品安全監管法律體系有漏洞。首先,我國雖然有《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等,但法規的系統性較差,目前并沒有一部統一的、基礎性的、綜合性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導致了《食品衛生法》與《產品質量法》等法律之間的不協調。這樣一來,對同一具體的奶粉制假售假行為,處理結果就會出入較大。其次,這些法僅做了一些概要性規定,法律條文過于籠統,可操作性差。再之,由于這些法律出臺時間早,處罰較輕,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我國食品安全的需要。比如罰金標準太低,相對于其攫取的高額暴利來講已微不足道。
(三)食品安全監管標準體系落后
“毒奶粉”事件中,三聚氰胺含量嚴重超標也反映了我國當前的食品安全監管標準落后,食品安全監管標準體系與國際水平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新形勢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一是食品標準體系不夠完善,諸如三聚氰胺等食品添加劑的標準短缺,難以滿足大批量產品檢驗的需要;二是奶粉等食品的標準水平偏低,加之食品標準復審和修訂不及時,造成許多技術內容相對落后,測定結果準確性也非常差,有時甚至檢測不出來三聚氰胺等對人體有害的物質含量超標;三是食品標準不配套,缺乏協調性,如衛生標準與質量標準混淆,造成了對一些重要食品安全指標的忽視;此外,一些標準的制定尚未完全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之上,許多標準中的指標沒有充分利用風險評估技術,進而導致“毒奶粉”中超標的三聚氰胺無法檢測出來。
(四)食品安全監管檢驗檢測體系不完善
制度性監管剛性不足,監管體制不順、監管標準落后,是問題奶粉復出的重要原因。相比之下,食品安全監管檢驗檢測技術的不完善也使得違法者很難消除一種僥幸心理。一方面,由于我國食品質量檢驗監督體系不健全,導致檢驗檢測的環節、對象和地域范圍有限:對奶粉的檢測不能全程化,而且監管的重點放在最終產品監督上,對過程控制還不夠重視;監督檢查的對象也大都是好企業,對一些像湖北襄樊市遠山乳制品廠這樣的小企業則常常是無人問津,導致了這些奸商便為圖一己之利在這些無人監管的小企業里大量生產毒奶粉。另一方面,我國食品檢驗檢測儀器設備數量雖多,但多為小型和常規設備,自動化和精密程度較低,檢測手段和技術都比較落后,造成對奶粉等食品進行檢測時不得不放棄嚴格檢驗的程序。同時由于長期以來對從事食品檢驗檢測人員沒有資質要求,造成了食品檢驗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的狀況,管理型、經營性人才和學術帶頭人匱乏,這也在一定程度上為的“毒奶粉”埋下了隱患。
三、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基本對策
毒奶粉的泛濫,不僅危害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嚴重影響經濟健康發展,形成新的社會安全問題。要杜絕和減少毒奶粉事件的發生,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進行完善。
(一)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為保護消費者健康安全,促進國際貿易,必須進一步完善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管理體制,最終建立一個以科學的風險評價和食品安全評價為基礎,以法律為保障,政府、中介組織、企業和消費者各負其責,政府各監管機構之間分工明確、協調配合,能夠實現“從生產到流通”的食品安全管理體制。
從目前來看,建立協調的能夠實現“從生產到流通”的食品安全管理體制的核心,是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職能的合理調整、分工,也是實現長遠改革目標的重要前提。具體做法包括兩方面:一是就監管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復之處進行明確的重新分工,只能由一個部門負責,其他部門退出。二是就無人管理的盲區進行明確的分工,確定哪個部門負責哪些尚無人監管的盲區。這個方案最接近現有的管理體制,但是必須解決好分工后各環節之間的協調和銜接問題。
(二)建立食品安全監管的保障體系
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不僅需要建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還需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食品標準體系、食品安全檢測體系、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評價體系等。
1.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
法律法規體系是管理和監督食品安全的基礎和依據,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律目前存在的問題以及與國際上的差距,應遵循“從生產到流通”、危險性分析、預防為主、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可追溯性原則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規體系。第一,制定《食品安全法》,作為食品安全領域的“母法”、基本大法,對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則、關鍵問題作出規定。第二,制定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單行法規,對基本法的不同方面進行更明確的規定。第三,充分發揮地方的積極性,鼓勵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地方性法規。第四,進一步清理現有的法律法規,最終形成以國際現有的食品安全法典為依據,以我國的《食品安全法》為龍頭,其他具體法律相配合的多種層次的專門具體的法律體系。
2.建立統一的食品標準體系
當前,我國食品標準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之間存在交叉矛盾重復,一些重要標準短缺,總體水平偏低;另外,和發達國家和國際組織相比,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和國際標準接軌程度不夠,從而導致標準在國際上的可信度不高。因此我國必須首先完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以食品法典為重要的參照標準,對諸多食品安全標準以及標準的檢驗檢測方法進行全面的清理、修改和完善。同時,要把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有機地結合起來,即食品在地區間流通時,以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進行監管,沒有國家標準的,各地可以按照地方標準進行監管,加大標準實施監督的力度,充分發揮食品安全標準的功能。
3.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檢測體系
根據我國食品行業發展以及食品國際貿易的需要,應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建立起一個協調統一、分工合理、職能明確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體系。一是整合現有檢驗檢測機構。針對目前檢驗檢測的環節不能全程化,對象和地域范圍有限的實際情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在充分利用現有各部門及各地方已經建立的監測網絡、發揮各自優勢的基礎上,通過各塊結合的方式實現各部門之間的有效配合。二是加強現有檢驗檢測機構的能力建設。面對國外食品的沖擊和我國食品檢驗方面經營性人才和學術帶頭人匱乏的狀況,我國應引進高科技人才,開展技術創新,加快研究和掌握前沿技術、檢測方法和技術手段。三是加強企業食品安全的自我檢驗檢測體系,從源頭上保證食品的安全。
4.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評價體系
長期以來,我國對食品安全的監管是以對不安全食品的立法、清除市場上的不安全食品和負責部門認可項目的實施作為基礎的。這些傳統的做法由于缺乏預防性手段,故對食品安全現存及可能出現的危險不能做出及時而迅速的控制。因此,我國應盡快建立自己的食品安全評價體系,一是要按國際通行做法,食品安全評價必須公開、透明,并采用國際上認可的方法。二是要及時而適宜地對食品安全開展危險性評價,以便為國家標準及國家法律法規的制定提供依據。
(三)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效能
在監管體制和監管資源已經確定的情況下,用最小的行政成本獲取食品安全監管的最大成效,提高食品安全監管的效能,是食品安全監管研究的重要方面。結合我國的實際,目前應著重抓好以下三個方面。
1.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
為滿足多方面的需求,首先應建立完善的信息采集機制,對食品安全信息進行全面、完整的收集。二是建立有效的信息分析和預警預測系統,對收集的食品安全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并就潛在的問題和可能的影響進行預測,形成一批有分量、有觀點、有參考價值的較高質量信息產品,隨時為政府和企業、消費者提供信息支持,在問題苗頭或問題沒有被發現之前,就作出預警。三是建立高效的信息體系。一方面有關部門要大力組織有關食品安全信息上網,提高自身信息資源的數字化率;另一方面,全國各部門要通力合作,在大型公益性數據庫的建設上實行共建分享,發揮信息網站的整體優勢。在利用網絡進行安全信息的同時,要根據我國國情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等傳統媒體,加大農村安全信息力度,最大限度地擴大信息覆蓋面。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察機制
我國目前已實行了食品監管新體制,為發揮新體制的作用,當務之急就是要盡快建立健全一套符合國情的食品安全監察機制。我國食品安全監察機制的核心是建立食品安全特派員制度,即以各級食品監管局為載體,從中選拔政治素質高、原則性強、懂業務的公務員,實行從中央到地方的食品安全特派員制度。同時,食品安全特派員應授以特定職權,對負有食品監管職能的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全面的經常性的監察,定期將督察情況向負責單位反饋,在特殊情況下,特派員可以直接向上級政府和主管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3.建立食品安全監管問責制度
食品安全意義重大,必須有一個強有力的行政保障體系來監控,監控不力的部門和官員應對其行為負責,及時追究其責任。建立食品安全監管問責制應把握好三個方面:一是建立、完善責任制,明確各單位和崗位的工作職責、范圍、權限和責任;二是制定執政效能評定量化標準,提高問責制的可操作性;三是實行“倒查”機制,對于已經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除對當事人嚴肅查處,還要對其上級主管部門實行“倒查”追究制度。
(四)建立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較完善的食品安全應急處理制度,往往是監管部門事后倉促應付,這種事后的應急處理方式已經不能控制原因過于復雜的食品安全事故。因此,建立并不斷完善食品安全應急處理機制十分必要。
建立應急處理機制應主要做好六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建立食品安全應急處理機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二是建立應急指揮系統,由有關的法規或同級政府授權,在事件發生后,臨時指揮系統立即組成;三是建立有效的監測體系,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突發事件的監測和預警系統,并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四是要制定應急預案;五是要建立應急報告制度;六是要加強應急預案的演練,做到防患未然。
(五)建立食品安全監管的社會推動機制
食品安全監管不僅需要發揮政府的作用,也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科研院所、廣大消費者、媒體輿論等社會力量的作用,共同促進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一是要發揮各類食品行業協會的作用。行業協會有著對協會內的企業加以必要的約束,維護著行業的整體形象,推動食品安全的作用。但從最近我國所發生的食品安全問題中可以發現,其推動作用的發揮并不理想。因此,政府部門要采取積極措施,引導和促進各類食品行業協會發揮約束、監管等作用。二是要發揮研究機構專業組織的作用。要充分發揮其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專業研究特長,以此推動食品安全工作不斷深入和完善。三是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要充分發揮其信息傳遞及時、社會影響面廣、發揮作用時間長、對企業信譽影響大等特點,鼓勵社會各類媒體和消費者大力開展輿論監督工作,包括對政府部門的監管工作。同時要充分發揮輿論的宣傳教育作用,努力提高全社會的食品安全意識、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進一步推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四是建立消費者組織、中介組織、企業和政府間相互溝通的機制。如成立由農民組織代表、中介組織代表、消費者組織代表等共同組織的食品咨詢委員會,通過溝通來加深理解,尋求共同解決食品安全關鍵問題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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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安全應急預案范文6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事關乎每一個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當前,食品安全問題已成為人民群眾關注的焦點。近年來,頻繁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凸顯了我國在食品安全保障方面的能力不足。從大陸居民赴港購奶到赴港購米的現象中可以發現: 民眾對食品的安全以及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能力均持不信任態度; 民眾為了保障自身飲食安全采取了一種用腳投票的自力救濟模式。顯然,這種模式是不可持續或者不可能全面推廣的。本文采取了破而不立的方式對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行政法治問題進行了梳理。作為一種重要的預警手段,食品安全風險警示應當在法治軌道上運行。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根本出路在于變危機應對為風險預防,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兩大理論爭點
( 一) 爭議背景: 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立法疏漏
隨著食品安全問題日益突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作為一種重要的風險預警手段出現在《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法》第82 條所規定的國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明確將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納入了需要統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范疇;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8 條亦規定了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后的具體職責。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食品安全法》還是《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都沒有明確規定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具體內涵以及外在表現形式。為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為,衛生部聯合農業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該《辦法》首次在立法上明確了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的范圍,即包括: 對食品存在或潛在的有毒有害因素進行預警的信息; 具有較高程度食品安全風險食品的風險警示信息。但是,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法律性質以及統一表達問題并未在立法中得以明確。不可否認,立法疏漏在某種程度上是源于理論界對這些問題共識缺乏,但從立法效果而言,立法缺憾又給理論界的繼續爭論提供了一定空間。
( 二) 表述爭議: 差別概念抑或競合概念
在食品安全風險規制的實踐中,風險警示、消費警示、風險公告是較為常見的表述方式。這些是差別概念還是競合概念,學術界目前還存有較大爭議。有學者認為,這些概念是被不加區分的混淆使用,相關概念也缺乏法理上的明確闡釋,并指出食品風險公告與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在調整層面、信息來源、主體等方面存在區別 亦有學者認為食品安全消費警示與食品安全風險警示是最容易混淆的概念,兩者在權限、法律性質均不相同。學者們對風險警示、消費警示、風險公告進行概念比較所得出結論反映了風險警示、消費警示、風險公告之間的一些差別。但有差別與差別概念之間并不必然劃上等號。風險警示、消費警示、風險公告的上位概念是公共警告,風險警示、消費警示、風險公告統一于公共警告,即是行政機關或者其它政府機構對居民公開的聲明,提示居民注意特定的工商業或者農業產品,或者其它現象。實際上,風險警示、消費警示、風險公告之間僅有形式差別,其行為模式與價值目標并無二致。《食品安全法》第82 條所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權的專屬性僅是一種立法上的特殊安排,從內容上根本無法有效辨識食品安全風險警示、食品安全消費警示、食品安全風險公告。例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抽檢速凍餃子后公布抽檢結果并向消費者發出警示,提醒大家慎買速凍餃子。從警示內容上看,這既可以被視為食品存在或潛在的有毒有害因素進行預警的信息( 風險警示) ,亦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職責而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而就消費者而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抽檢結果并發出警示,又是一種消費警示行為。事實上,早在《食品安全法》出臺之前,實踐中就已經存在著食品消費警示、食品安全預警信息、食品安全警示、食品安全風險提示、食品安全監管信息、食品安全風險預警通告等不同表述,這些表述只有形式上的不同,而無本質區別,它們的基本內核或價值目標均指向預警。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些不同的表述是競合概念而非差異概念。
( 三) 屬性之爭: 法律行為抑或事實行為
食品安全風險警示是一種依職權作出的行政行為,但其具有何種法律屬性亦是學術界爭論的焦點。一種代表性觀點將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劃歸行政事實行為,認為: 食品風險公告應該屬于行政事實行為食品風險公告客觀上可能影響到第三方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但是政府風險公告時并不具有為特定經營者設定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而只是一種事實上的信息提供行為,經營者的損失只是客觀上的事實結果。另一種代表性觀點是將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劃歸非類型化行政行為,即認為: 食品安全消費警示具有行為性質上的不確定性,并非是一種類型化的行政行為,而是屬于非類型化行政行為的范疇,其性質上表現為行政法律行為、行政事實行為兩種基本形態。當然,如果從食品安全違法事實公布的角度而言,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又可被視為一種行政強制執行手段。
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法律屬性之爭的本質是食品安全風險警示行為的可訴性問題。從法治行政以及權力分立的原則出發,任何行政行為均應受到司法監督。當前,行政法學中的行政行為可訴性理論以及行政訴訟立法所圈定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只是一種實然狀態而非應然狀態。此外,行政事實行為是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不產生任何影響的行為,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具有雙重面向,法律效果并非單一,它取決于受眾對象。有的風險警示對于消費者而言是一種風險提示,對于生產經營者則可能是一種銷售禁令或信息懲罰。當然,食品安全風險警示行為所產生的負面效果未必是警示主體的主觀意圖,但就主觀意圖與客觀效果相比較而言,法律更加關心的是行為及行為的結果。正如馬克思所言對于法律來說,除了我的行為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調整的對象,法律只調整主體的外在行為而不太關注主觀意圖。因而不能以行為主體的主觀意圖作為界定食品安全風險警示行為法律屬性的標準。例如,在好心辦了壞事的情形中,好心并不非壞事的絕對免責事由。而且,如若僅以主觀意圖來判斷食品安全風險警示行為可訴性,那么可能會造成一種可怕的后果: 行政機關以主觀善意的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之名,行主觀惡意的信息懲罰之實。因此,本文認為: 在現有理論框架下,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具有復合屬性,并非是一種性質單一的行政行為; 某一特定食品安全風險警示行為的法律屬性應依據行政行為理論并結合警示行為的具體情況判定。
三、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行政立法問題
( 一) 配套立法問題
當前,我國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立法密度不強,配套立法不健全。《食品安全法》第82 條確立了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制度,但檢視我國現行的行政立法,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出鏡率并不高,就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問題的專門性立法亦尚未出臺。僅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行政法規)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部門規章) 以及少數地方規章提及食品安全風險警示。關于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主體權限、啟動條件、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社會協同、法律責任等問題的配套立法尚未全面跟進,因此,當前要不斷完善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配套立法工作,健全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立法體系,以充分發揮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作用,提高食品安全預警能力。加強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配套立法工作,首先要在行政法規層面出臺一部專門性法規《食品安全風險警示條例》,全面規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行為; 其次,在部門規章層面,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質檢總局、工商總局等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風險警示辦法的聯合立法工作; 第三,在地方性規章層面,各省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實際出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具體操作性規定,內容盡量詳盡、細化。另外,各地政府還應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中加強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與食品安全風險警示手段之間的聯結性。
( 二) 不確定性法律概念
法律的形式特征之一就是確定性,確定性是法律適用的必然要求。但不確定法律概念在法律用語中,隨處可見,甚至較確定法律概念為數更多。不確定性法律概念是指未明確表示而具有流動的特征之法律概念,其包含一個確定的概念核心以及一個多多少少廣泛不清的概念外圍,公共利益、夜間、有毒有害、數額巨大等均屬于不確定性法律概念的范疇。在食品安全風險規制領域,風險的不確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食品安全立法的不確定性。《食品安全法》及配套立法的法律用語中存在許多不確定性法律概念,例如,《食品安全法》多用可能一詞描述風險難以確定的狀態,共有八條使用了一詞,與該法配套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七條使用了可能一詞。《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雖然首次在立法上對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進行了界定,但潛在、較高程度等不確定性法律概念的存在消解了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的概念內涵與外延。何為潛在的有毒有害因素以及較高程度食品安全風險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闡明,從而使不確定性法律概念得以具體化,具有可操作性。這種闡明主要有三種方式: 一是通過立法或立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上述不確定性法律概念; 二是在立法中賦予監管機關不確定性法律概念的行政解釋權; 三是在立法中確立不確定性法律概念司法釋明模式,通過司法途徑闡明不確定性法律概念的具體內涵。
( 三) 立法沖突問題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中列舉的兩類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 對食品存在或潛在的有毒有害因素進行預警的信息; 具有較高程度食品安全風險食品的風險警示信息) 之間存在語義沖突,這種語義沖突使得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的內涵充滿了模糊性。潛在的有毒有害因素強調的是食品安全的無風險性,即只要有風險,就要風險警示信息; 而較高程度食品安全風險強調的是風險管理的效益性,即具有較小程度食品安全風險食品無需警示信息,正如,桑斯坦所言如果規制成本也很小的話,一種相對微小的風險有可能要求規制; 如果規制成本巨大,那即使風險是巨大的,可能最好的辦法也是對其不加規制。一種合理的規制制度并不孤立地考慮風險的大小,而是將風險與排除風險的成本相比較進行考慮[8]。由此觀之,潛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與較高程度食品安全風險之間是存在矛盾的,這種矛盾的存在使得我們無法明白立法者的真實意思,而行政執法實踐中的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范圍也變得模糊不清。因此,后續立法工作不僅要解決不確定性法律概念問題,而且還要解決矛盾表述所引起法律概念的模糊性問題。
四、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行政實施問題
( 一) 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價值沖突
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制度價值在于為廣大民眾提供一種生存照顧。職能主體的食品安全監管時間與空間范圍明顯擴大。但職責的時空變化打破了原來的價值均衡格局,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權、財產權等權利的同時亦可能會侵犯企業的營業自由。風險的蓋然性特征使得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不是一種證據確鑿的可靠決策。而企業營業自由則可能會成為行政主體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決策的犧牲品。生存照顧與營業自由之間的沖突實質上是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沖突。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沖突源于人們對法律制度的不同需求。當現有法律不能同時滿足各種不同需求時,沖突就不可避免。這種價值沖突不像法律沖突一種可以通過法的位階原則、新法優于舊法原則、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予以調整。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沒有位序、新舊、特殊性區別,公共利益并不必然優于個人利益。因此,行政機關在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存在價值平衡難題。在現有規則下,行政機關自身往往無法解決這一難題。較為可能的辦法是通過立法細化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時間條件、空間范圍、事實條件、權限規定以及責任條款等,在綜合考慮主體之間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從而找到維護公共利益與保障私人利益之間的最佳結合點。
( 二) 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主體多元沖突
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主體多元不利于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制度預期功能的實現。我國《食品安全法》第4 條的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因此,我國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方面采用多元監督模式。雖然,《食品安全法》第82 條明確規定: 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布,但是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亦有根據各自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的義務,食品安全風險警示還有消費警示、食品安全黑名單、食品安全風險公告等孿生兄弟。且《食品安全法》第82 條還規定: 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影響限于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由此,我國在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主體上形成了一種央地共治的多元主體模式。這種多元風險警示模式可能會加強食品安全警示密度,實現人多力量大的效果,但這是一種可能性,因為多元警示模式也可能出現三個和尚沒水喝的結局。因此,有必要重新梳理各行政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的權限,形成一物一權的品種專屬管理模式,將風險警示權責條理化以避免行政機關在食品安全風險警示過程中的積極沖突與消極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