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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范文1
第1條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制度,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2條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在加強宏觀控制和微觀搞活的基礎上,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以提高經濟效益,壯大企業經濟實力為宗旨。
第3條財務管理工作要貫徹“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在企業經營中制止鋪張浪費和一切不必要的開支,降低消耗,增加積累。
第4條公司及全資下屬公司、企業(含51%股權的全資、內聯企業)的財務工作,都必須執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資合作及內聯企業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節財務機構與會計人員
第5條公司及下屬獨立核算的公司、企業設置獨立的財務機構。非獨立核算的單位配備專職財務人員。
第6條公司部會計師。
公司設計劃財務部。計劃財務部設部長、副部長。
下屬獨立核算的公司、企業設財務部。財務部設部長、副部長
計劃財務部及各財務部,根據業務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
第7條總會計師協助總經理管理好整個系統的財務會計工作,對全系統的財務會計工作負責。
總會計師主要職責如下:
1.執行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主持編制并簽署公司的財務計劃、信貸計劃和會計報表等,落實完成計劃的措施,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指導各項財務活動,考核,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生產經營成果,對總經理負責并報告工作;
2.審查公司基建、投資、貿易等發展項目及重要經濟合同,對可行性報告提出評估意見;
3.負責全系統的資金融通調拔決策工作,經總經理或董事會簽署后執行。
4.審核下屬公司、企業投資和效益的計算方案;
5.編制公司員工工資、獎金、福利方案和股東分紅派息方案;
6.監督全系統的財務管理和活動;
7.監督全系統的財務部門和會計人員執行國家的財經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財經紀律,制止不符合財經法令、不講經濟效益、不執行計劃和違反財經紀律的事項;
8.對各級財務人員的調動、任免、晉升、獎懲等提出建議、評定,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9.負責搞好全系統財務人員的培訓工,斷提高財會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10.簽署下屬公司、企業的100萬元以下貸款擔保書。
第8條計劃財務部是公司的財務主管部門,除做好本部門各項業務工作外,負責從業務上對下屬各級財務部門和會計人員進行領導、指導、檢查、監督。
第9條計劃財務部部長領導計劃財務部的工作,在總經理和總會計師領導下主持公司的財務工作。
計劃財務部部長的主要職責是:
1.主持計劃財務部的工作,領導財務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切實地完成各項會計業務工作;
2.執行總經理和總會計師有關財務工作的決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經營成本,審核監督資金的動用及經營效益,按月、季、年度向總會計師、總經理、董事會提交財務分析報告;
3.籌劃經營資金,負責公司資金使用計劃的審批、報批和銀行借、還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會計人員對下屬公司、企業進行財務檢查,監督下屬公司、企業執行財經紀律和規章制度;
5.協助總會計師編制各種會計報表,主持公司的財產清查工作;
6.參與公司發新項目、重大投資、重要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條計劃財務部副部長協助部長工作,負責公管的財務管理工作。
第11條下屬公司、企業的財務部設部長,在經理領導下主持本單位的財務工作。財務部部長的主要職責是:
1.主持財務部的工作,領導財會人員完成各項會計業務的工作;
2.制訂財務計劃,搞好會計核算,及時、準確、完整地核算生產經營成果,考核計劃執行情況,定期提供數據、資料和財務分析報告;
3.參與投資、重大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負責編制會計報表,主持清查財產;
5.執行財經法令、制度、決定,堅持原則,增收節支,提高經濟效益;
6.監督、檢查資金使用、費用開支及財產管理,嚴格審核原始憑證及帳表、單證,杜絕貪污、浪費及不合理開支。
第12條財務部副部長協助部長工作,負責分管的財務工作。
第13條各級財務部門都必須建立稽查制度。
出納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14條財會人員都要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活動。
記帳、算帳、報帳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潔,按期報帳。
第15條各級領導必須切實保障財會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
第16條財會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于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事項,必須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并及時向上級財務部門報告。
公司支持財務人員堅持原則,按財務制度辦事。嚴禁任何人對敢于堅持原則的財會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公司對敢于堅持原則的財會人員予以表揚或獎勵。
第17條財會人員力求穩定,不隨便調動。,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
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計工作。
被撤銷、合并單位的財會人員,必須會同有關人員編制財立、資金、債權債務移交清冊,辦理交接手續。
物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條為了加強金融企業財務管理,規范金融企業財務行為,促進金融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業財務風險,保護金融企業及其相關方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金融控股公司、擔保公司,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以下簡稱金融企業)適用本規則。
其他金融企業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條金融企業應當根據本規則的規定,以及自身發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設置財務管理職能部門,配備專業財務管理人員,綜合運用規劃、預測、計劃、預算、控制、監督、考核、評價和分析等方法,籌集資金,營運資產,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資源,反映經營狀況,防范和化解財務風險,實現持續經營和價值最大化。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依法指導、管理和監督本級金融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指導、管理和監督金融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職責。
金融企業在完成工商登記后30日內,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設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驗資證明、章程等文件的復印件。
金融企業發生分立、合并、設立分支機構,以及主要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在依法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后30日內,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有關的變更文件復印件。
第五條金融企業應當依法納稅。金融企業財務處理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一致的,納稅時應當依法進行調整。
第二章職責、職權
第六條財政部門履行下列財務管理職責:
(一)監督金融企業執行本規則以及其他的財務管理規定,指導、督促金融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二)指導、督促金融企業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體系,監測金融企業財務風險及其營運狀況,監督金融企業的財務行為;
(三)加強金融企業財務信息管理,實施金融企業財務評價;
(四)監督金融企業接受社會審計和資產評估;
(五)制定并實施促進金融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財務政策,組織金融企業財務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
(六)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財務管理職責。
第七條金融企業的投資者(以下簡稱投資者)一般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治理機構行使下列財務管理職權:
(一)執行并督促經營者執行國家有關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規定;
(二)決定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明確經營者的財務管理權限;
(三)決定財務管理職能部門的設置;
(四)決定財務計劃和財務預算,決定籌資、投資、處置重大資產、依法提供除主營擔保業務范圍以外的擔保、捐贈、重組、經營者報酬、利潤分配等重大財務事項;
(五)對經營者實施財務監督和財務考核,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
(六)決定聘用或者解聘承辦社會審計和資產評估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七)按照章程的規定,行使其他財務管理職權。
投資者可以通過制度規范、章程約定等方式,將投資者財務管理職權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經營者。
金融企業按規定可以向其控股的企業委派或者推薦財務總監。
第八條金融企業的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按照規定行使下列財務管理職權:
(一)執行國家有關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規定;
(二)擬訂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經投資者議定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并具體組織實施;
(三)組織財務預測,編制財務計劃和財務預算草案,實施財務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組織實施籌資、投資、處置重大資產、擔保、捐贈、重組和利潤分配等財務管理方案;
(五)組織財務事項審批;
(六)組織繳納稅金、規費;
(七)執行國家有關職工勞動報酬和勞動保護的規定,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八)歸集財務信息,依法組織編制和報送財務會計報告;
(九)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
(十)配合有關機構依法實施的審計、評估和監督檢查;
(十一)按照章程的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要求,行使其他財務管理職權。
第三章財務風險
第九條金融企業應當根據本規則的規定,以及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等內容的財務風險控制體系,明確財務風險管理的權限、程序、應急方案和具體措施,以及財務風險形成當事人應承擔的責任,防范和化解財務風險。
第十條金融企業應當建立規范有效的資本補充機制,保持業務規模與資本規模相適應,在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等方面滿足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從事商業銀行業務的金融企業,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從事保險業務的金融企業,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規定的數額;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凈資本負債率應滿足規定的數額要求。
第十一條金融企業應當按照保障相關各方利益、保證支付能力、實現持續經營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控制資產負債比例,足額提留用于清償債務的資金。
從事銀行業務的金融企業,應按規定交存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從事保險業務的金融企業,應按注冊資本的20%提取資本保證金,存入指定銀行,除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應滿足規定的數額要求。
第十二條金融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終對各類資產進行評價,并逐步實現動態評價,按照規定進行風險分類,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部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金融企業對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產,應當落實監管責任。對能夠收回或者繼續使用的,應當收回或者使用;對已經損失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核銷;對已經核銷的,應當實行賬銷案存管理。
第十三條金融企業應當及時分析市場利率、匯率波動情況,預計可能發生的風險,并按照規定的程序,運用金融衍生工具,減少利率、匯率風險損失。
第十四條金融企業發生關聯交易,必須履行規定的程序,并按照規定控制總量和規模,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并及時結算資源、勞務或者義務的價款,不得利用關聯交易操縱利潤、逃避稅收。
第十五條金融企業委托其他機構理財或者從事其他業務,應當進行風險評估,依法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業務授權和具體操作程序,定期對賬,制定風險防范的具體措施。
金融企業委托其他機構理財或者從事其他業務,投入的資金不得影響主營業務的開展,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賬內核算。
第十六條金融企業依法受托發放貸款、經營衍生產品、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買賣黃金、管理資產以及開展其他業務,應當與自營業務分開管理,按照合同約定分配收益、承擔責任,不得挪用客戶資金,不得轉嫁經營風險。
第十七條金融企業對外提供擔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被擔保對象的資信及償債能力,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并設立備查賬簿登記,及時跟蹤監督。
金融企業提供除主營擔保業務范圍以外的擔保,應當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為金融企業投資者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應當由股東(大)會決議。
第十八條金融企業應當根據資本規模控制表外業務總量。
金融企業應當按照風險程度對表外業務進行授權,并嚴格按照授權執行,禁止違規操作。
金融企業應當及時、完整記錄所有表外業務,跟蹤檢查表外業務變動情況,預計可能發生的損失,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披露。
第十九條金融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分支機構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并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金融企業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統一核算,統一調度資金,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條件具備的,可以實行統一核算,統一調度資金,業務單元制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
金融企業應當加強對分支機構的財務監管,關注資金異常變動,監督并跟蹤分析分支機構財務指標的情況,督促境外分支機構遵守所在國家(地區)關于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規定。
第四章資金籌集
第二十條金融企業籌集資本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資本金管理的規定,根據發展戰略和經營規劃擬定籌資方案,履行規定的程序。
金融企業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可以接受貨幣出資,也可以接受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或者采取發行股票等方式籌集資本金。
金融企業接受非貨幣財產出資,應當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約定的價值計價;采取發行股票方式籌集的資本金,按照股票面值計價。
金融企業籌集資本金,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驗資。辦理工商登記后,應當向投資者出具出資證明書。
第二十一條金融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在持續經營期間,投資者除依法進行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金融企業在籌集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繳付的出資額超出資本金的差額(包括發行股票的溢價凈收入),計入資本公積。
經投資者決議后,資本公積用于轉增資本金。
第二十二條金融企業以借款、吸收存款、發行債券、融資租賃、向人民銀行再貸款等方式籌集資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籌資目的,考慮資金需求和債務風險,簽訂書面合同,不得擅自提高或者變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費標準,并應適時合理調整負債結構,降低籌資成本。
第二十三條金融企業取得國家投資、財政補助等財政資金,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一)屬于國家直接投資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加國家資本金或者資本公積;
(二)屬于投資補助的,增加資本公積或者資本金。國家撥款時對權屬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全體投資者共同享有;
(三)屬于貸款貼息、專項經費補助的,作為收益處理;
(四)屬于彌補虧損、救助損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為收益處理;
(五)屬于政府轉貸、償還性資助的,作為負債管理。
第五章資產營運
第二十四條金融企業應當統一管理資金賬戶,明確資金調度的條件、權限和程序。調度資金應當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依據有效合同和合法憑證辦理手續,不得私存私放資金。
向境外調度資金必須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并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
第二十五條金融企業管理庫存現金、庫存金銀、存放中央銀行與同業的款項,以及其他形式的現金資產,應當滿足流動性要求,并控制現金資產總量。
第二十六條金融企業應當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合同進行財務審核,跟蹤履約情況,明確債權,制定收賬政策,及時清收應收款項。
第二十七條金融企業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可以用貨幣對外投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但不得以國家授予的特許經營權對外投資。
用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的,應當聘請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評估確認后的價值計價。
對外投資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投資權益,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的程序支付投資款項,所需資金納入財務預算管理,不得在成本費用或者營業外支出中列支,并及時監控和考核投資項目的效益,落實項目決策者和實施者的責任。
向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國家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外匯管理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金融企業收取、保管和處置抵債資產,應當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的工作程序辦理。
收取抵債資產應當按照規定確定接收價格,核實產權。
保管抵債資產應當按照安全、完整、有效的原則,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定期檢查、賬實核對。
處置抵債資產應當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聘請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一般采用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處置。采用其他方式的,應當引入競爭機制選擇抵債資產買受人。
抵債資產不得轉為自用。因客觀條件需要轉為自用的,應當履行規定的程序后,納入相應的資產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金融企業應當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定,定期清查核實各類固定資產,落實使用和管理責任。
購建重要固定資產、實施重大技術改造,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并落實決策和執行責任。
固定資產折舊可以依據產業發展態勢和技術進步的要求,結合固定資產經濟壽命及其使用狀況,確定折舊年限,選用折舊方法,按季(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政策一經選用,一般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后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披露變更理由的,應當及時披露。
已交付使用而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在建工程項目,應當比照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金融企業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和在建工程賬面價值之和占凈資產的比重,從事銀行業務的最高不得超過40%,從事保險及其他非銀行業務的最高不得超過50%。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金融企業通過自創、購買、接受投資等方式取得的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應當依法明確權屬,落實經營和管理責任。
變更無形資產權屬時應當進行評估,并簽訂書面合同。
第三十一條金融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包括信貸資產損失、壞賬損失、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及在建工程損失等,應當及時核實,查清責任,追償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金融企業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換、報廢等方式處置資產,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處置主營業務所用資產,涉及業務調整或者資產重組的,應當根據發展戰略和經營規劃,制訂業務調整或者資產重組方案,履行規定的程序后執行。
金融企業對外捐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捐贈的范圍和條件,落實執行責任,嚴格辦理捐贈資產的交接手續。
第六章成本、費用
第三十二條金融企業應當結合自身特點,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強化成本費用預算約束,實行成本費用全員管理和全過程控制。
金融企業的成本費用支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納入賬內核算,不得違反規定進行調整。
第三十三條金融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經營有關的支出,包括各項利息支出(含貼息)扣除允許資本化的部分、手續費支出、傭金支出、業務給付支出、業務賠款支出、保護(保障、保險)基金支出、應計入損益的各種準備金和其他有關支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四條金融企業的成本核算,應當嚴格區分本期成本與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與營業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
金融企業的成本核算,應當以季(月)、年為計算期。同一計算期內,核算成本和營業收入的起止日期、計算范圍和口徑應當一致。
第三十五條金融企業應當注重費用支出與經濟效益的配比,實行費用支出的歸口、分級管理和預算控制,確定必要的費用支出范圍、標準和報銷審批程序。
除國家規定的專用賬戶外,金融企業每一獨立核算單位分幣種只能設立一個費用存款專戶,除稅金及附加、折舊、資產攤銷、準備金和壞賬損失以外的各項費用,應當從費用專戶中開支。
金融企業應當強化費用支出約束,對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差旅費、會議費、通訊費、維修費、出國經費、董事會經費、捐贈等實行重點監控。
金融企業的業務宣傳費、委托代辦手續費、防預費、業務招待費一律按規定據實列支,不得預提。
第三十六條金融企業技術研發和實施科技成果產業化所需經費應當納入財務預算,形成的資產應當納入相應的資產進行管理。
第三十七條金融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核定和計發職工薪酬。
金融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可以對經營者、核心技術人員和核心管理人員實行與其他職工不同的薪酬辦法。
金融企業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可以在工資計劃中安排一定數額,對研發核心技術、促進安全營運、開拓市場等作出突出貢獻的職工給予獎勵。
第三十八條金融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應當據實列入成本(費用)。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且按時足額繳費的金融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制度,相關費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三十九條金融企業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以及職工住房貨幣化分配的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工會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撥交工會使用。
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用于職工教育和職業培訓。
第四十條金融企業應當依法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國有資源的費用等。
金融企業有權拒絕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或者超過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范圍和標準的收費。
第四十一條金融企業根據經營情況支付必要的傭金、手續費等支出,應當簽訂合同,明確支出標準和執行責任。除對個人人外,不得以現金支付。
第七章收益、分配
第四十二條金融企業經營業務范圍內的各項收入和其他營業收入、營業外收入,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登記、核算,不得存放其他單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支。
投資者、經營者及其他職工履行本單位職務所得收入,包括業務收入以及對方給予的傭金、手續費等,全部屬于金融企業,應當納入賬內核算,不得隱匿、轉移、私存私放、坐支或者擅自用于職工福利。
第四十三條金融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延續彌補期超過法定稅前彌補期限的,可以用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彌補。
第四十四條金融企業本年實現凈利潤(減彌補虧損,下同),應當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的順序進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定盈余公積金按照本年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累計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從事銀行業務的,應當于每年年終根據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準備金,用于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從事其他業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本年實現凈利潤中提取風險準備金,用于補償風險損失。
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并入本年實現凈利潤向投資者分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優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四)轉作資本(股本)。
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充足率、凈資本負債率未達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標準的,不得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任意盈余公積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提取和使用。
經股東(大)會決議,金融企業可以用法定盈余公積金和任意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或者轉增資本。法定盈余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金融企業注冊資本的25%。
第四十五條金融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對經營者和核心技術人員、核心管理人員實行股權激勵。
經營者及其他職工以勞動、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分配辦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股東(大)會決議后,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取得股權的,與其他投資者一同分配利潤;
(二)沒有取得股權的,在相關業務實現的利潤限額和分配標準內,從當期費用中列支。
第八章重組、清算
第四十六條金融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通過分立、合并等方式進行重組。
實施重組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履行規定程序,組織開展財產清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組織與債權人協商,制訂債務處置或者承繼、股權設置、資本重組的實施方案。
第四十七條金融企業分立,應當按照資產相關性或者業務相關性原則分割財產、承擔債務,并明確分立后的產權關系。
對不能分割的財產,在評估的基礎上,經各方協商,由擁有財產的一方給予其他方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金融企業合并,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金融企業或者新設的金融企業承繼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并明確合并后的產權關系。
金融企業合并凈資產超出注冊資本的部分,作為資本公積;少于注冊資本的部分,應當變更注冊資本或者由投資者補足出資。
對資不抵債金融企業以承擔債務方式合并的,合并方應當采取重整措施,按照合并方案履行償債義務。
第四十九條金融企業實行托管經營,應當簽訂托管經營合同,明確被托管企業的財務狀況、托管經營目標、托管財產處置權限以及收益分配辦法等,并落實財務監管責任。
受托金融企業應當根據托管經營合同制定相關方案,重組托管金融企業的財產與債務、調整業務、安置職工。
托管經營合同沒有約定且未經托管金融企業股東(大)會同意,受托金融企業不得擅自改組、改制、轉讓托管金融企業,不得非法轉移托管金融企業的財產和業務,不得以托管金融企業名義或者以托管財產對外擔保。
第五十條金融企業進行重組時,對已占用的國有劃撥土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履行相關手續后,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繼續采取劃撥方式的,可以不納入資產管理,但應當明確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并按規定用途使用,設立備查賬簿登記;
(二)采取作價入股方式的,將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轉作國家資本,形成的國有股權由重組前的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或者財政部門確認的單位持有;
(三)采取出讓方式的,由金融企業購買土地使用權,支付出讓費用;
(四)采取租賃方式的,由金融企業租賃使用,租金水平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確定,并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金融企業進行重組時,對已占用的特許經營權等國有資源,依法可以轉讓的,比照前款處理。
第五十一條金融企業重組過程中,對拖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以及欠繳的基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等,應當以金融企業現有資產優先清償。
第五十二條金融企業被責令關閉、依法破產或者經營期限屆滿終止經營或者解散的,應當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金融企業章程的規定實施清算。
金融企業自愿清算的,由金融企業股東(大)會決議后執行。
金融企業依法進行清算,應當對非貨幣財產進行資產評估。
第五十三條金融企業的清算財產支付清算費用后,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順序清償債務。
第五十四條金融企業清算完畢,應當編制清算報告,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將清算報告和審計報告報投資者決議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后,向相關部門、債權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人通告。
第五十五條金融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除正常經營期間發生的列入當期費用以外,應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重組中發生的,依次從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中支付;
(二)清算時發生的,以扣除清算費用后的清算財產優先清償。
第九章財務信息
第五十六條金融企業應當在會計電算化的基礎上,整合業務和信息流程,推行財務管理信息化,逐步實現財務、業務相關信息一次性處理和實時共享。
第五十七條金融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財政部的統一要求編制中期財務會計報告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通過內部審核,在規定期限內向財政部門以及其他與金融企業有關的使用者報送,不得拒絕、拖延財務信息的披露。
第五十八條金融企業報送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金融企業不得編制和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信息。
金融企業負責人對本企業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十九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金融企業財務評價制度,對金融企業資本充足狀況、償付能力狀況、資產質量狀況、盈利狀況和社會貢獻等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制定有關金融企業財務管理政策和考核有關金融企業的依據。
金融企業應當按財務評價制度的要求,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總結、評價和考核。
第六十條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保密義務,謹慎、合法地保管、使用金融企業提供的財務信息,不得利用未公開的財務信息牟取利益或者損害金融企業利益。
第十章罰則
第六十一條金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通報批評:
(一)不按規定提交設立、變更文件的;
(二)財務風險控制未達到規定要求的;
(三)籌集和運用資金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四)不按規定開設和管理資金賬戶的;
(五)資產管理不符合規定,形成賬外資產的;
(六)不按規定列支經營成本、費用的;
(七)不按規定確認經營收益的;
(八)不按規定計提減值準備、提留準備金、分配利潤的;
(九)不按規定處理財政資金、國有資源的;
(十)不按規定順序清償債務、處理財產的;
(十一)不按規定處理職工社會保險費、經濟補償金的;
(十二)其他違反金融企業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的。
第六十二條金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金融企業及其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
(一)不按照規定建立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
(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明顯與國家法律、法規和統一的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相抵觸,且不按財政部門要求修改的;
(三)不按照規定提供財務信息的;
(四)拒絕、阻擾依法實施的財務監督的。
第六十三條金融企業違反本規則,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
物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范文3
1.財務管理職責混亂現象較為嚴重
管理職責對于我們企業而言是發展的基石,同時也是確保每一位員工能夠恪盡職守的規章和約定。財務管理職責更是要充分的發揮這一點。而在很多企業內部的管理制度中財務管理的職責劃分很不明確,同時很多財務管理人員對于自身的這則范圍并不是很了解,這樣財務制度就形同虛設不能發揮其主要作用。比如說忽視財務制度、財務紀律的嚴肅性,任意干預企業日常決策等等,這些都是我們在平時進行企業內部財務制度制定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同時也是我們財務管理主要的缺陷所在。
2.日常操作過程不夠嚴謹規范
在很多企業和單位對于財務管理人員進行管理過程中,涉及到賬目管理工作時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例如:濫用會計科目,賬目不清,信息失真;賬外設賬,弄虛作假,私設小金庫;不定期盤點財產物資和庫存現金,不經常核對銀行存款和債權債務,造成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等情況,這樣嚴重影響了企業和單位的收支平衡,使得企業資金出現虧空的狀況,導致企業今后的發展頻頻出現異常。這些都是我們對企業內部財務制度管理不善所帶來的直接后果,我們還應該加以充分的重視。
二、解決以上存在問題的主要方法
1.加強企業財務內部控制制度
對于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而言我們首先則是應該做到近乎完美的內部控制。主要還是在于對財務人員的控制以及決策人員的合理分配進行入手,這樣在進行財務管理制度的制定中才能夠得到良好的效果。我們通過對企業內部財務人員進行合理分配過程中我們則是應該本著合理分配科學管理的原則進行管理過程,同時對于管理制度也應該具有一定的針對性,這樣財務人員才能夠真正做到有條不紊的工作,同時也能夠達到我們對管理制度完善的目的,使得企業內部管理過程能夠走向積極正確的發展道路。
2.充分完善會計體系
會計體系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的核心部分應該進行科學建設。在企業資金的不斷流動過程中,會計的角色十分重要同時也是保證自己流向正確的主要環節之一。在對于企業內部財務管理過程中我們對于會計體系的建設應進行逐步科學規范的建設過程,首先是會計崗位的設置合理性,其次就是對于會計崗位管理的目的性以及管理目標的明確,在此之后就是會計廣為人員流通過程的準則,最后則是會計崗位只能要求。這樣的體系建設才能夠對企業內部財務管理過程起到積極的作用,管理制度也會具有一定的具體性和針對性。
3.財務職責進行明細劃分
在企業內部財務管理之中,對于財務職責的明確是我們財務管理的根本要求。在進行財務指定的同時我們對于職責的劃分應該做到十分的明確,將責任到人的原則能夠得到重視并且進行落實。在財務管理各個崗位我們首先應該明確其業務范圍包括哪些,這樣我們才能夠對其細化管理制度才能起到積極作用。比如說對于會計人員工作范圍的明確,財務監督人員的監督機制是否得到完善等等,這是我們進行企業內部財務制度建設的根本所在,這是我們逐漸使得財務制度得到完善的必然要求。
4.日常操作過程達到認真嚴謹
物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范文4
關鍵詞:財務總監國有企業模式
一、財務總監制度的涵義和模式
現代博弈理論認為,“制度”是博弈各方共同認知的、內生性的、決策中各方遵循的規則。因此,我們認為現代企業財務總監(CFO)制度是在經營權和所有權適當分離的公司中,財務總監與公司其它權力層(股東大會、董事會、公司經理層)以及其它利益相關者之間,在進行多重博弈中形成的行事規則。
在西方資本主義發達國家,公司財務經理下設財務司庫和財務控制員。財務司庫的任務是管理公司現金,募集資本,同銀行和股東保持經常性業務聯絡;財務控制員主要職責是控制公司經營管理在預算框架下運轉。規模較大的公司,如企業集團中,董事會中行使最高財務決策權力的“財務經理”就是首席財務執行官(英文簡稱CFO)。從廣義上理解,財務總監(包括財務經理和CFO)應是受托,包括受股東委托、受集團企業管理層等其他委派,進行財務監督管理的高級財務管理人員。這個定義中有三層意思,一是受托,二是行使財務監督職能,三是高級財務管理人員,有別于一般的財務管理人員。
現代財務總監制度模式主要受著資本市場、公司的資本結構、公司治理模式等因素影響,根據資本市場發達程度和公司治理模式不同,財務總監制度又可以分為美國、德日和東南亞等三種模式。
二、我國實行財務總監制度的現實必要性和意義
財務總監制度產生于兩權分離,屬于財務監督的范疇。由于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高級管理人員作為經理層,在目標、利益、行為等方面與所有者存在很大差異,當雙方利益不一致時,經理層往往通過選擇會計政策、會計方法、會計程序等等來維護自身的利益,從而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損害。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西方國家通過建立財務總監制,監督總經理及經理層,以避免“內部人控制”問題,有效保護所有者的利益,滿足所有者對企業經營監控的要求。
財務總監制度雖然起源于西方國家,但對我國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卻有非常現實的借鑒意義。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國國有企業里,尤其是大中型國企,經營者與所有者的背離有過之而無不及。為數不少的國有企業存在會計信息失真、財務收支混亂、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等問題,窮廟富方丈不勝枚舉。究其根本,財務收支管理失控是主要原因。這個問題不盡快解決,將極大地妨礙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國家在大中型國有企業中建立財務總監制度,在財務收支及管理標準上對企業的投資、籌資、收入分配以及日常經營收支在時間上、數量上實施監控,是非常有必要的。
財務總監介入企業治理問題。從所有者的愿望來說,財務總監的監督范圍應大一點,而從經營者的愿望來說,財務總監的監督范圍應小一點。在公司內部,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各機構相互制衡的機制遠沒有發揮作用。股東大會所實施的所有者監督由于國有資產產權主體的虛設而嚴重缺乏,使得股東大會作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有名無實;董事會與經理層高度重合,使得董事會制衡作用完全失效,要么是由于種種原因導致“董事會不懂事”;監事會由于監事自身的能力不足,信息不充分以及缺乏激勵等原因也形同虛設。在這樣的特定條件下,財務總監介入企業治理,把所有者的監督及時傳遞給經營者,把經營履約的情況反饋給所有者,對經營者產生制約,運用法律手段,真正按現代企業制度構建權力制約的機制。
(一)財務總監制度是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總會計師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財務總監制度吸收了總會計師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的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能,彌補了總會計師在職責權限上的局限性和內部審計制度滯后性的缺陷。此外,企業的監事會雖然也是監督機構,但其職能主要是事后監督,人員也并非專職,而財務總監則是對國有企業的整體財務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專業專職監督。
(二)財務總監制度維護了所有者的利益,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
現代企業制度下,所有權和經營權之間的關系應是互相制約、互相促進、互相保證的,因此,所有者有必要對經營者實施適度的監管。這種監管首先體現在對經營者的選擇,即選擇最適當的人擔任總經理;其次是對經營者的重大經營決策,財務決策的審定和制約。從我國的現實情況來看,在兩權關系上存在的突出問題是所有者主體缺位和經營者行為失控并存。經營者的行為未受到應有的制約,由此導致國企的種種腐敗,因此,規范和約束經營者的行為,關系到國企改革的成敗,關系到現代企業制度能否建立和發展。
財務總監制度的實施,就是為了改變所有者主體缺位和經營者權力失控,目的在于建立一種兩權互相制約的機制。強化所有權對經營權的約束,使經營者在重大決策和財務收支上最大限度地體現所有者的意志,這也是國際上處理兩權關系的通行做法。
實施財務總監制度,并不是干預經營者的經營權,盡管財務總監所實施的監督貫穿于企業經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但經營者與財務總監在企業總體目標上是一致的,賦予財務總監代表所有者行使監督使命是完全合理可行的,也與強化企業自我約束機制、轉換企業經營機制、保障企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與政企分開和兩權分離的基本要求是相吻合的。
雖然財務總監是受企業所有者的委派以獨立的身份進入企業的,但其職責的履行是與企業內部經營活動以及決策行為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構成了現代企業內部約束機制的有機組織部分,在內部約束機制運行中發揮財務監督職能。這種監督具有及時、有效經常、自覺的特點,顯然,這種作用于企業內部約束機制的監督是企業外部任何監督都無法實現的。
現論認為更有效地監督應該是對企業實施事前與事中監督。但是,來自于企業外部的監督如政府監督、債權人監督和社會監督等都不可能詳細、全面和及時,他們只能審查會計核算的最終產品———財務報告。企業的內部審計由于審計人員的任命、考核、待遇等問題直接受制于企業領導,所以無法發揮制衡作用,財務總監制度則有效地解決這個問題,這是因為一是財務總監由所有者委派,代表所有者行使監督權,具有法定的權威性。二是財務總監按照一定的程序進入董事會,行政職權相當于企業副總,參與企業的決策具有實質的權威性。三是財務總監從財務專家中選拔,除具有專業會計知識外,還具有很強的財務管理能力和審計能力,具有專業的權威性。四是財務總監的人事關系、工資待遇、考核晉升和住房等利益與企業無關,具有獨立的權威性。因此,財務總監對總經理及經理層有天然的制衡力,可確保會計監督落到實處。
實踐證明,對國有企業派出財務總監是加強對國有企業財會監管的好辦法,不少地區和部門在一些大中型企業試行財務總監制度,收到了比較良好的效果,突出表現在以下方面:能夠較真實地反映企業經營狀況,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奠定了良好地基礎;摸清了企業的家底,為企業正確決策創造了條件;通過資金運作的聯合簽名,正確把握了資金的流向;能及時發現領導的違紀違法問題,對企業主要領導起到有效的制衡。
三、我國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制度模式探討
從目前發展階段來看,國有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仍然在國民經濟中占有主要地位,起著主要作用,搞好國有企業特別是搞好國有大中型企業是中央經濟工作的重心和難點。因此,筆者建議我國的財務總監制度模式應采取財務總監與總會計師并行,財務總監監督經理人,財務總監的職責主要是監督。
(一)財務總監與企業總會計師的關系
從委派的主體上看,財務總監由董事會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托,對上述委派人負責。企業總會計師由總經理任命,對總經理負責。雖然我國會計法規定會計對企業財務有監管職能,但實踐中,總會計師往往受制于經營者,無法真正履行監管職責,而且總會計師來自企業的內部,與經營者的利益是一致的,通常會更多的維護經營者的利益。而財務總監來自于企業外部,又置身于企業之中他不受經營者的領導,可以站在投資者的立場上,為維護投資者的利益而對企業進行財務監管。從雙方的職責上看:總會計師執行總經理的指令:組織會計核算、內部控制、主管企業財務、會計、審計和結算中心的日常工作、為企業內部和外部提供真實有用的會計信息,保證企業財產的安全完整,并參與企業的財務、經營決策,當好廠長、經理的助手。財務總監不主持企業的財會工作,他的主要職責監督國有資產的營運是否能保值增值;企業賬目的完整性、真實性;重大財務、經營決策以及企業資金的流向是否符合董事會的決議等等,并定期向董事會提交審計報告,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負責。
鑒于財務總監和總會計師各有不同的職責與作用,兩者不能互相取代,如果不設財務總監,仍采用總會計師單軌運行制,則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所有者缺位、經營者權力失控等問題就很難解決:如果用財務總監制完全代替總會計師制,那么,財務總監既是管理者,又是監督者,又回到了原來的老路,而不利于發揮經營者的特長,又削弱了投資人的監督,最終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財務總監制與總會計師制應同時運行。
(二)財務總監的職責
物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范文5
【關鍵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建議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以及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漸確立,財務管理工作也表現出日益重要的地位。過去的財務管理制度已經不符合現代企業經營發展的實際要求,不斷創新財務管理理念、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借助于科學有效的管理策略來促進企業經營效益的提升,逐漸成為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目標。
一、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建立與完善的重要意義
首先,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能夠確保企業財務信息安全,有效防范財務風險。真實客觀的財務信息能夠有效防范財務風險,建立健全與企業實際情況相符合的財務管理制度,如企業財務綱領性管理制度,企業財務會計人員工作準則與操作規范,建立相對全面的財務工作管理機制,建立財務管理與監督體系以及相對規范的財務會計核算制度等。從而逐漸形成一整套更加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如此一來可以有效的確保財務信息的真實準確,防止可能出現的各種財務風險。
其次,可以有效增強企業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發展壯大。借助于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能夠確保企業戰略發展目標的實現,有效控制企業生產經營成本,促進經濟效益的提升。借助于健全的財務管理工作,對企業所需的各項成本目標實施科學的分析,同時和具體責任進行掛鉤,以便于對財務管理人員進行考評獎懲。借助于企業目標成本的科學制定,明確相關成本指標,利用科學合理的方式來確定各項成本費用的實際目標,同時和費用預算結合起來,如此便能夠依靠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來促進企業經濟效益的提升。
最后,能夠保證企業持續健康的發展。借助于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來強化財務內控管理,建立財務信息通報機制,對企業中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實施通報,利用財務管理方式實施監督。借助于科學有效的財務管理制度開展監督工作,對企業各項物資的采購、驗收、記錄、保存、領用等各個流程予以管控,確保企業各項財產物資的安全性,防止出現不必要的浪費。另外,還需要強化財會工作人員的管理,借助于對財會工作人員的監督,讓財務與會計工作人員互相監督制約,避免其利用自身職務便利來實施違規操作。
二、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建立與完善的對策建議
1.建立財務決策制度
從當前的實際情況來說,為進一步發揮出財務管理工作的實際價值,企業必須要建立對應的財務決策制度。從本質上而言,財務決策不單單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礎,同時也是其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要確保企業財務目標的實現,就應當制定出科學的財務決策制度,從而讓企業管理人員得到更加準確全面的財務信息資料,實施科學的財務決策。其一是財務決策制度必須要體現出一定的規劃性與前瞻性,從而確保企業內部資源得以充分利用,另外財務決策制度的建立與完善還必須要盡可能的考慮到利益分配問題;其二是企業必須要按照決策規律來制定科學的財務決策制度,以便于給企業管理人員提供更加科學的決策指導。
2.健全內控管理制度
為了確保財務管理制度可以得以貫徹落實,企業必須要完善內控管理制度。第一,企業必須要推進落實職務分離制度,詳細來說,即是把財務活動內的管理責任真正區分開來,同時讓財務管理職責落實到個人,在這樣的狀態之下,財務管理工作人員才可以真正對自己的工作引起重視,從而真正根據相關規范標準開展工作;第二,企業必須要推進落實授權批準制度,即是按照財務活動過程中業務的重要級別實施授權批準,如果沒有通過合法授權,則相關人員便不能夠執行相關的業務,企業內部各部門也必須要堅持分級負責與相互制約,從而確保財務管理工作的有序開展。
3.完善資金管理制度
對企業而言,唯有確保內部資金的科學使用,才可以應用好有限的資金資源來幫助企業獲取最多的利益,因此企業必須要健全財務資金管理機制,從而強化對資金的管理。一是應當對財務工作中的資金需求量實施科學的核算,一般來說便是借助于資金預算編制實施資金的流出管理,從而確保其科學配置;二是必須要開展好對現金流量的分析,同時讓企業內部各個部門的資金管理職責貫徹落實,從而強化現金管理。同時,企業還應當完善資金審批制度,確保支付款項流程與權限清晰明確,讓內部資金安全得以充分保障。
4.建立風險管理制度
為有效的防范企業財務活動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必須要建立行之有效的風險管控制度。第一,企業應當利用財務風險管控制度來對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予以有效識別,從而確保財務工作中的風險得以準確判定;第二,企業必須要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借助于風險預警機制能夠第一時間對發現的風險財務相應的應對措施。另外,企業還應當定期針對內部財務會計人員開展教育培訓活動,不斷增強他們的專業素質能力,提高他們的工作水平,讓其能夠主動樹立風險防范意識。
5.加強企業投資管理
在企業實施投資之前需要制定出科學全面的投資計劃,相關調查表明,現階段國內很大一部分企業在投資的過程中都存在盲目性的問題,當市場出現波動后企業往往會立即變更投資計劃。然而市場波動是常常出現的,如果投資計劃處于時刻的變動中,必然會對企業造成一定的損失。因此,企業管理者必須要擁有非常豐富的管理經驗,同時應當具備敏銳的嗅覺,可以準確的了解市場發展脈搏,進而制定出合理的投資計劃。在制定投資計劃之前需要對投資項目以及投資活動予以充分考察,降低各個環節中存在的不確定性因素,從而有效的降低企業投資風險。
三、結語
綜上所述,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屬于企業內部管控工作中的重要環節,財務管理能夠有效的促進企業發展目標的實現,對于企業經濟效益的提升意義重大。所以,企業必須要結合自身的具體情況,制定出科學有效的財務管理制度,在工作實踐中逐漸完善,嚴格落實,以進一步的促進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物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范文6
一、現代企業制度下的財務環境
山西四建集團有限公司是于1995年,由原山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按照《公司法》及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整體改制而成的二次投資主體的有限責任公司。
企業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實現“政企分開,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的要求,從而使企業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市場經濟主體。
產權制度改革,其目的是實現產權明晰、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和資本結構優化,進一步實現企業內部運營機制和體制的科學性、有效性,使經營管理達到責、權、利的統一和落實。
改革的目的是發展,改革的重點在于祛除企業運行過程中不適應發展的環節和因素,而作為企業管理中心地位的財務管理的改革則尤為關鍵。因為企業改革的任何一項舉動必然引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變革,必須以積極的、創新的思維去迎接變化了的市場環境和企業體制機制的挑戰。
二、回顧十年來企業財務管理實踐,筆者認為,企業財務管理始終圍繞企業經營管理大戰略進行,是實現管理科學和企業良性發展的保障
這也得到了上級主管部門的肯定。集團公司財審部多年被建設廳評為財務管理先進單位;2003年在全省“會計呼喚誠信”活動中被總公司及省企工委評為綜合第一名;被財政廳評為會計基礎工作管理先進單位。在2005年紀念《會計法》二十周年優秀財會單位和人員評選活動中,山西四建財審部被評為先進單位,總會計師及部長均被評為優秀個人;值得一提的是,在全省2003年――2004年度會計工作者評比活動中,總會計師被評為山西省杰出會計工作者(全省共20名)。在山西建工系統,山西四建的財務團隊,無論從人員素質、工作業績、管理模式還是在企業管理中發揮的作用,應該說是一流的水平。這當然靠四建集團公司有一個團結戰斗的領導班子;靠集團公司團結向上,銳意進取的成長環境;靠廣大財會人員無私奉獻、積極向上的精神。
(一)建立健全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資金運作體系
1.成立資金管理中心,統籌協調使用資金
(1)取消分公司的社會銀行賬戶,要求所有的以山西四建名義簽訂合同的資金收付均通過中心辦理。
(2)內部資金運作可通過中心內部銀行票據辦理。
(3)中心定位為單獨核算的經營實體、金融機構、管理機構,負責內源性融資及外源性融資,管理擔保及銀行借款,向社會融資,掌控資金收付、杜絕體外循環,向內部單位貸款,利息及費用核算,執行集團公司投資政策及業務辦理。
2.制定針對項目,尤其是外埠項目資金管理操作程序
用以監管資金的規范運行,落實資金管理責任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杜絕體外循環。
3.實行企業資金授權審批制度,啟動企業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實施
(1)集團公司本部:
一是實行總經理授權總會計師終極審批,支付原始憑證上至少有包括經辦人在內的三人簽審制度,重點控制的支出要包括主管領導在內的四人審批。
二是大額資金支付需集體決策,實行聯批會審制度。
三是業務招待費實行由總經理“一支筆”審批制度。
(2)所屬分公司經理受法人委托作為資金支配主體,對項目運作資金,無論采取何種經營模式均要管住進口、控制出口。具體操作是:項目每筆收款必須進集團公司銀行賬戶,由派出項目的財務人員辦理,限制非財務人員接觸貨幣資金的收付;杜絕項目管理人員私打白條,從業主方收款;杜絕項目人員從業主方直接支付任何款項(特殊情況報批集團公司同意);杜絕項目私購內部收據,私蓋項目技術專用章收款,搞體外循環。
要求項目回款后,要在公司與分公司之間進行一級支配,分公司留用部分在分公司與項目間進行二級支配。項目留用部分要列出支款計劃,報分公司由分公司各相關職能部門評審確認后,分公司經理審批同意方可辦理支付。
(3)所屬子公司財務管理:
一是集團公司派出財務人員,負責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
二是子公司具有獨立的銀行賬戶和納稅登記,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是子公司法人代表獨立審批制度。
四是子公司按月報送會計報表。
4.積極探索和啟動網絡銀行收付、網上審批手段,財務信息聯網,加大信息控制,提高效率
5.通過非貨幣易、債權債務整合、三角轉賬、債務重組等手段,充分實現內源性資源的有效利用,規避財務風險,擴展融資空間,嘗試資本運營
6.體會
(1)資金的積聚可以提高使用效率,節約資金成本,減少資源浪費和資金流失。
(2)通過資金集中,達到資本聚合,一方面發揮了集團公司對內部單位金融支持的作用和調劑余款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配套集團公司投資中心的作用發揮,實現資本聚合,可以集中優勢,做優勢產業、規模較大的重點項目。
(3)可在市場開發和項目決策上有所作為。對成長型項目,善于抓住時機果斷投入;對于風險較大,且無法規避的項目,勇于否決,做到有所為而有所不為。
(二)建立效益型成本管理體系
效益型成本管理體系的建立是在推行項目管理模式背景下實行的制度。在項目經理責任制和項目成本核算制的推行下,企業財務管理體制更趨于向上集中態勢,其核心是企業財務管理處于企業管理的中心地位。基于此,四建集團公司在兩級管理總思路的統馭下,實施一級核算的構想。
集團公司定位在監控指導和服務上,分公司為集團公司派出的綜合管理部門;而項目定位在成本中心,實施責、權、利下移,采取多種經營模式,實現項目與企業共贏,既要體現項目經理的責任,又要體現其權力和利益。而財務管理中心地位的確立,要求其具有獨立性、權威性、工作高質量性。內部委派制應運而生。效益型成本管理體系的建立與推行,要求在成本管理體制、機制上實現創新。為此,四建集團公司建立了七大體系,構建效益型成本管理體系。
1.建立健全職責分明的崗位責任體系
明確規定成本管理責任主體是由核算部門和財務部門為主體的集團公司派出的分公司承擔;而成本運營的責任主體是惟一的,那就是項目經理領導下的項目組織。
2.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制度體系
(1)崗位制度。
(2)預決策及評審制度。
(3)分析制度。
(4)考核制度。
(5)核算制度。
(6)反饋制度。
3.建立成本預決策體系
(1)投標決策評審。
(2)投標預算評審。
(3)合同評審。
(4)履約評審。
(5)投標預算與標后預算。
(6)標后預算及施工預算。
(7)工料分析與實際對比。
(8)壓級壓價與回收資金取舍。
(9)項目責任狀的簽訂與項目班子公開競標。
4.建立成本規劃控制體系
(1)項目責任狀簽訂后,根據總目標、項目管理大綱、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由項目經理組織分階段成本實施計劃,并有針對性地制訂措施,以指導生產運營中的成本控制。
(2)指標分解到各相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3)各責任人在生產運營中采取具體措施對成本實施控制。
5.建立成本核算分析體系
(1)由財務和預算從不同角度核算當期項目成本盈虧。具體到項目,則是由項目責任會計和項目核算員背靠背地分別核算同一施工項目的成本盈虧,在成本分析會前雙方進行差異對比調整。
(2)按例按時由項目經理組織成本分析會,找問題,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見,作為考核兌現的依據。
6.建立成本反饋與檢查體系
(1)基礎資料反饋的及時性和可靠性。
(2)成本核算結果向項目經理及管理部門的反饋。
(3)管控及考核部門的按時和突擊檢查。
7.建立成本責任考核體系
(1)在核算、分析基礎上的責任考核與獎罰兌現。
(2)責任分解部門的明確性要求。
(3)考核的嚴格性。
(4)獎罰的真正實施。
(5)規定經營管理原因虧損的責任追究和崗位調整。
8.成本管理的效益原則
(1)關注管理成本。
(2)客觀性原則。
(3)項目決策的風險平衡原則。
(4)效益第一原則。
9.項目管理模式的創新對成本管理和核算的新要求
(三)建立集約化資產管理體系
1.實物資產結構與分布狀況分析
2.實物資產使用狀況與更新狀況分析
3.實施高效運作的內部資產管理系統
(1)計算機信息系統。
(2)資產管理制度。
4.科學的資產管理方式
(四)建立嚴密及時的會計基礎工作管理體系
在1998年――1999年主抓會計基礎工作,使山西四建集團有限公司會計基礎工作驗收達標為三級。近年來,又建立了會計基礎工作考評制度,制定考評標準。通過內部培訓、內部整改、內部檢查評審及驗收、組織召開專業研討會,使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下一步要組織社會專家來進行評驗。企業會計基礎工作的規范進一步促進了財務管理、成本管理和企業基礎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建立精干高效的財務團隊,培育“四建財務人”品牌
1.財務機構設置
2.內部委派制
(1)全部財會人員的人事關系、工資關系及人員的選用、任命、調整、考核、工資發放、費用負擔全部在集團公司總部。
(2)選用、任命、調整、考核均與工資掛鉤,選用、任命、調整運用八項指標打分考核;工資收入則通過11項指標打分考核。
(3)規定掌管現金人員不超過一年調整崗位;在集團公司范圍內,工作時間超過五年的財務人員要在科與科、科與部之間進行輪崗;病事假3天以下,由科室負責人審批,報請假條,便于考勤;7日以上病事假,要經過財審部長審批,并辦理會計交接。
(4)加強職業道德建設。逢會必講職業道德要求,制定了《山西四建集團有限公司財會人員紀律約束制度》,對職業紀律、勞動紀律、財經紀律等均做了明確要求。
(5)制訂并實施企業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對崗位分工、授權審批、限制接觸、內部牽制方面的十二項經濟業務均做了明確規定,其中把貨幣資金控制、存貨控制、應收賬款控制、投資、擔保控制列為重點。
(6)創建學習型組織,努力提高隊伍素質。
一是倡導學習,營造氛圍。提出了“讓夜晚的每個財務辦公室都亮起來”的誡言。提出了學習的多視角、多方位性,即:“向書本學習,向師長學習,向實踐學習”;“學以致用,用以致學”;“學習是為了更好地工作,在工作中要不斷地學習”。
二是表現出財務負責人的示范作用。近年來,集團公司財務人員共考取注冊會計師5名,注冊評估師、注冊稅務師3名,高級會計師8名(僅2005年一次通過5名)。這其中,財務負責人占了多數,從而帶動了新加盟的大學/大專畢業生不斷追求、不斷上進的積極性。有的深造大學本科,有的考取會計師,有的在讀MBA(現在讀3名)。
三是鼓勵學術研究和培訓。其一,請大專院校教授及專家來公司講課,派出財務人員接受培訓和業務交流。其二,近年來,財務人員在省、市各級財會雜志、報紙、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四十余篇。其三,組織財務人員積極參與專業課題的研究,有三項課題已通過省科技廳軟科學研究的鑒定,還有一項正在研究之中。
四是在筆者所領導的、由117名財務人員(含子公司11名派出人員)組成的團隊中,具有大學本科學歷的占31%,大專學歷的占34%,中專學歷的占35%;具有會計師職稱的占44%,高級會計師職稱的占7%;注冊會計師資格的占3%。在山西建工集團成員企業中,優勢明顯,兄弟單位常來挖人,認為我們的人素質最高。
五是項目獨立核算體系,派駐責任會計制度造就了一批財務負責人后備隊伍。
六是倡導“四建財務人”的職業標準:崇德、敬業、勤學、嚴謹。
(六)未來的展望
1.財務管理主體多元化思想
財務管理不能拘泥于財務部門的管理,更不能拘泥于財務經理的管理、總會計師或CFO的管理。企業財務管理必須是大財務管理,每一個員工均應為財務管理的主體。
2.財務預算的制度與執行
行業特點――無財務預算。
3.現代財務管理新方法,即:伴隨著網絡經濟的到來,如何實現自主創新的問題
(1)扁平化的組織結構和信息傳遞。
(2)財會人力資源的開發與培育。
4.新的市場環境、社會人文環境、企業發展戰略對財務會人員提出了新思想、新素質、新要求
5.未來能適應企業發展需要的財會管理人才的三個層次應該如下
(1)能進行財務分析決策的。
(2)能用財務為企業創造價值的。
(3)能運作大型企業集團財務部門的財務總監級的。
6.規劃職業生涯
不但要加強理論修養,更要加強財務管理實踐,分步驟、有計劃、主動地規劃自己的職業生涯。建議:熟練的賬務處理能力要用3年的實踐和培訓;財務分析和運籌能力的培養則要用5年時間,教育員工要敢于突破自身工作性質中的封閉性。
三、困惑與不足
(一)應收賬款不斷攀升的無奈
(二)融資障礙大的尷尬
(三)管理溝通中的瓶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