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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實施細則范文1
第二條 凡我省境內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有償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部門、企業、公司、其他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稅)。
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
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稅)是指土地使用者將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含連同地面建筑物) 轉讓或出租給其他使用者所獲收入,按規定向財政繳納的價款。
第四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歸省人民政府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所有。
第五條 土地出讓金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財政部門委托土地管理部門代收代繳。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稅)由地方稅務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收管理。
第六條 土地出讓金按以下規定繳納:
(一)土地管理部門以協議、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其成交金額全部作為出讓金上繳財政部門;
(二)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應按規定與土地管理部門重新簽訂合同,并按照前款的規定繳納出讓金;
(三)通過行政劃撥或財政部門出資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經批準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的,應向財政部門補繳土地出讓金;
(四)土地使用者經批準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要相應調整土地出讓金,并將調增的出讓金上繳財政。
第七條 土地出讓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稅),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其中土地出讓金的40%上繳省級財政,納入省級財政預算。地縣分成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八條 土地出讓金作為專項預算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
第九條 土地管理部門征收土地出讓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條 土地管理部門必須在次月五日前,將收到的土地出讓金上繳同級財政部門,逾期不繳的除令其補繳外,每逾一天,收取滯納金1?3‰。
第十一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行政或財政出資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據情節處以非法收入10?50%的罰款。
第十二條 破產的國營企業擁有的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由政府收回出讓,出讓金主要用于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和再就業培訓。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經批準轉讓、出租、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收入,其增值額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外,其余額按以下規定上繳財政:
(一)全額預算單位上繳70%;
(二)差額預算單位上繳60%;
(三)自收自支單位上繳50%;
第十四條 外國投資者為獲取土地使用權所付土地出讓金,須用外匯支付;港、澳、臺商一般應用外匯支付,如確有困難也可用人民幣結算。外匯結算根據中國銀行人民幣外匯牌價換算人民幣。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價格由物價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共同制定。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財政部門應為檢舉揭發者保密,并酌情給予獎勵。
土地管理實施細則范文2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村民宅基地讓出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郊區村民按照自愿原則,將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讓出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不再申請宅基地的行為。
第三條市房地資源局是村民宅基地讓出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管部門。區(縣)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村民宅基地讓出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下列對象可以申請宅基地讓出:
(一)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
(二)村民住房所有權人。
第五條村民讓出宅基地,應當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審核后,報鄉(鎮)政府審批。鄉(鎮)政府批準村民讓出宅基地,應當向申請人發出核準文件,并報區(縣)政府備案,同時抄送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
第六條經審核批準讓出宅基地的村民住房,可以由村民申請自行拆除;也可以由村民申請以收購方式處置,即由鄉(鎮)政府指定的單位(以下簡稱指定單位)負責拆除,或者收購后在5年內用于出租等經營。指定單位與申請人應當簽訂收購協議,協商收購價款,并報鄉(鎮)政府備案。
第七條讓出宅基地的村民住房被收購后,不得改建、擴建。被收購后用于向外來流動人員出租的,應當按照《*市外來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5年使用期期滿后應當拆除,不予補償。在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內未自行拆除的,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拆除。
因國家建設征用或者因實施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調整使用宅基地,需要拆除尚在5年使用期內的住房的,按該住房剩余的使用期限,給予相應的市場租金補償。
第八條經批準讓出宅基地的村民住房自行拆除的,由讓出宅基地的村民或者村民住房的所有權人向區(縣)房地產登記部門申請注銷宅基地使用權證。
經批準讓出宅基地的村民住房被收購的,村民宅基地使用權證由指定單位保存;5年使用期滿后,由指定單位向區(縣)房地產登記部門申請注銷權證。
第九條鄉(鎮)政府批準讓出宅基地前后一年內,讓出宅基地的村民或者村民住房的所有權人購買本區(縣)范圍內城鎮商品住房的,可以憑新購商品住房的房地產權證,向區(縣)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返還政府收取的部分土地出讓金(即由本區、縣政府分成的部分,下同)。經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報區(縣)財政部門批準后,申請人可獲得返還的按所購商品住房建筑面積計算的部分土地出讓金。申請人所購商品住房建筑面積超過宅基地原住房建筑面積的部分,不予返回土地出讓金。
讓出宅基地的村民或者村民住房所有權人自行復墾宅基地的,由區(縣)土地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按照全部復墾面積支付耕地開墾費。
第十條讓出宅基地的村民住房被收購的,由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宅基地面積的80%,向讓出宅基地的村民或者村民住房所有權人支付耕地開墾費;指定單位在5年使用期滿將宅基地復墾為耕地的,經區(縣)土地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按照復墾面積的20%向指定單位支付耕地開墾費。
指定單住將讓出的宅基地自行復墾為耕地的,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按照新增耕地面積的100%折抵建設占用耕地指標。指定單位從事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可以使用該指標,也可以向其他建設單位有償轉讓。
第十一條對村民讓出宅基地并自行復墾的,或者由指定單位將讓出宅基地進行復墾的,按照"退一獎一"的辦法,分別給予所在鄉鎮或指定單位非農建設用地指標的獎勵。
第十二條按照本實施細則讓出的土地出讓金、耕地開墾費,由區(縣)財政部門在相應的收入中安排。
第十三條本實施細則在市政府印發的《關于*市促進城鎮發展的試點意見》)中確定的試點城鎮行政區域內和奉賢區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后再逐步推廣。
土地管理實施細則范文3
第二條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征收地區范圍:
(一)城市為市行政區(不含建制鎮)的區域范圍;
(二)縣城為縣城鎮行政區的區域范圍;
(三)建制鎮為鎮行政區的區域范圍;
(四)工礦區為工商業比較發達,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工礦園區區域范圍。
第三條凡在第二條所列地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按《條例》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四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適用稅額計算征收。
第五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
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6元至12元。
第六條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財政局和地方稅務局根據土地坐落的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以及經濟發展變化情況,將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或適時調整各等級的適用稅額標準,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后,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七條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細則第五條規定最低稅額的百分之三十。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需要提高到超出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最高稅額的,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后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第八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學校、圖書館(室)、文化宮(室)、體育場(館)、醫院、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業自用的土地;
(七)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第九條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由納稅人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經市、縣地方稅務局審核,報省地方稅務局(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按程序自行審批)批準后,可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稅5至10年。
第十條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暫緩征收土地使用稅。
第十一條除本實施細則第八、九、十條規定外,納稅人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按規定權限審批后,可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的繳納期限,由市、縣地方稅務局確定。
第十三條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村莊、集鎮規劃而統一征地的,在沒有確定建設用地單位前,暫不征收土地使用稅。確定建設用地單位后,由用地單位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和土地占用面積等有關資料,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加強對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
土地管理實施細則范文4
違章建筑處罰實施細則全文針對個別群眾違章建設屢禁不止、時有發生的現狀,為有效遏制違法建設,改善城鎮環境,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將違章建設消除在萌芽狀態,經鎮政府研究決定,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工作目標
通過建立和完善違法建設監控巡查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和考核獎懲制度等健全違法建設監控預防體系,堅決遏制違法建設的蔓延,杜絕新的違法建筑的產生,對頂風而上的違法建筑要依法嚴肅查處,以建立起依法、有序、科學的建房秩序和長效管理機制,切實規范土地管理,維護鎮村規劃的嚴肅性,促進土地、規劃、城鎮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確保全鎮經濟和社會持續穩定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整治違法建設涉及面廣,工作量大,任務艱巨。各管區是防違、控違、拆違的主體責任,實行屬地化管理。同時,為加強這項工作的領導,鎮專門成立違法建設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城建的領導任組長,具體由城管、國土、建委、派出所、各管區等部門和人員組成,負責協助各管區對防治違法建設的組織領導、指導協調、督查考核等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鎮城管中隊。各村委也要成立相應組織,指定專人具體負責,并根據各自實際,制定防違治違工作實施細則,隨時掌握本轄區范圍內出現的各類土地違法和規劃違法案件,及時勸阻和制止本轄區內出現的亂搭亂占現象。
2、各村支部書記是防違治違的第一責任人,村主任是防違治違的直接責任人。
三、工作要求
1、建立巡查制度。以各管區自行巡查為主,鎮執法中心、建委、土地等部門也將會同各管區每周對轄區范圍輪流進行巡查,巡查車輛以管區車為主,發現違章建設立即制止,并書面報鎮執法中心,報送前管區書記、支部書記、村主任都要簽字。
2、建立信息上報制度。各村莊也要明確1-2名巡查員,負責本村莊內違法建設情況的巡查和信息上報工作,巡查記錄每半月向鎮(城管中隊)報送一次防違工作情況,巡查記錄由鎮統一印制,未發現違法建設的,實行零報告。并且村莊要建立巡查臺帳,做好相關臺帳資料的記錄工作。尤其在節假日期間,要落實專人進行值班巡查,確保第一時間發現和制止違法建筑。
各村莊在20xx年4月15日前將本村違建防治信息員、巡查人員名單及通訊方式上報鎮執法中心。
四、處置措施
1、對于在巡查過程中發現的或接到群眾舉報經現場確認正在施工的違法建筑要按照即政辦發[20xx]14號文件精神實施即查即拆,管區、村莊隨時發現隨時制止、隨時拆除;若需鎮違法建設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協助的應及時提出,并及時依法采取相應強制措施制止違法行為。
2、對存量違法建筑采取由鎮執法中心牽頭,按程序對違法建筑施工人下達《接受調查處理通知書》,并準備齊相關證據材料移交法院處置。
3、對年內發生的違章建筑年終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取消集體一切榮譽稱號,若村莊能自行拆除違章建設的年終考核可酌情扣分,并報鎮建委備案;若通過鎮執法中心等有關部門協助村莊拆除,村莊、管區干部積極參與的年終考核給與村莊折半扣分;若村莊工作不力,態度消極,年內未拆除的,年終雙倍扣分,并取消年度績效獎金。
4、對于往年遺留的違章建設,村莊自報經鎮建委確認若能自行拆除的,年內根據拆除面積大小視情給予獎1--5分。
5、對村干部知情默認或私自答復造成違章建設影響惡劣的,移交鎮紀委按有關規定依規依紀處理。
6、凡是各村今后村民需新上各類大棚,必須由各戶向村莊遞交申請,村莊研究向管區書記匯報,由管區與鎮建委充分論證并經領導研究同意,村莊召開村民代表會通過后方可建設。建設過程村莊要安排專人自始至終對照申請提交的建設內容進行監督。對未按申請建設的,由村莊負責予以拆除。
違章建筑是什么違章建筑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運用各種材料生產出來的具有各種使用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是人可以在其中進行生活或生產活動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場所,如住宅、辦公樓、廠房、庫房等。
建筑物,是指運用各種材料生產出來的具有各種使用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是人可以在其中進行生活或生產活動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場所,如住宅、辦公樓、廠房、庫房等。
違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筑。違章建筑主要包括:⑴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⑵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⑶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⑷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⑷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土地管理實施細則范文5
金紹達:一、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不動產統一登記與房屋交易管理銜接的指導意見》規定了對于房屋交易管理部門與不動產登記機構分設的,要切實做好交易與登記有關工作銜接。該文件在第三條中要求:“房產管理部門實時將依法辦理的房屋轉讓、抵押等相關交易信息提供給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相關交易信息進行登記。在完成房屋登記后,不動產登記機構也要實時將各類登記信息提供給房產管理部門”。住建部《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工作導則》依據這一文件,要求房產管理部門將預售許可信息、買賣合同網簽備案表信息、現售備案信息,以及查封、抵押等信息以交易告知單的方式及時提供給不動產登記機構。
“交易告知單”只是信息傳遞的一種方式,在一些房產管理部門和不動產登記部門協調得很好的城市,房產管理部門與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同一平臺上辦理業務,使用同一數據庫,通過內網傳遞交易信息,并不需要再用書面告知單。因此,只要登記機構是依據相關交易信息進行登記并能滿足雙方實際工作需要的,并非一定要有形式上的告知單。
但是,無論是否有形式上的告知單,登記機構都應當依據相關交易信息進行登記。在不動產登記機構整合中,將房屋交易管理部門與不動產登記機構分設并不是一個理想的選擇,但既然確定了這一模式,房產管理部門與登記機構就要共同努力,明確各自的職責、銜接方式和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及時溝通,切忌各做各的。
土地管理實施細則范文6
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三條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
第四條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
第五條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條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七條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第九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
(一)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二)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
(三)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條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一條土地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稅。
第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的權屬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