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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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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論文

刑事辯護論文范文1

論文關鍵詞: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律師,辯護

1.提升律師在偵查階段地位,辯護權在偵查階段得以實現(xiàn)

新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2.辯護人的責任體現(xiàn)實體辯護與程序辯護并重,辯護范圍得以擴大

新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guī)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與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3.律師會見程序增設條款,會見權保障得以完善

新刑訴法規(guī)定律師憑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便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4.律師閱卷范圍擴大,閱卷權行使效果得以增強

新刑訴法規(guī)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均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不再限于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

5.律師可申請調取證據(jù)

新刑訴法規(guī)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jù)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6.其他程序性權利的補充和強化,律師辯護權保障得以充實

縱觀新刑事訴訟法,此類權利包括控告權、申請權、意見權、被告知權、同時送達權等等。以上的變化還共同起到了一個非常好的作用——提升律師辯護的實效性。然而,新刑事訴訟法背景下的律師辯護制度距離理性的狀態(tài)和良好的預期尚存在差距。這種差距突出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其一是本應刪減或廢除的制度予以了保留,同時意味著另一些本可增設的制度并未被認可,例如辯護律師的強制取證權;其二是一些本令人欣喜的制度性設計由于欠缺周全和細化的規(guī)范,使得其有種“看上去很美”但未必能順利實現(xiàn)的遺憾,例如律師會見權的規(guī)范。

二、新刑事訴訟法的實施有效的保障了“三難”問題的完善

1.“會見難”的完善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48小時。”新的規(guī)定說明其他案件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任何階段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只要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法學畢業(yè)論文與其進行交流??词厮鶓斣谒氖诵r內安排會見。而舊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中,辯護律師在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才可以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或者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新的規(guī)定使律師能夠盡早的與犯罪嫌疑人會見,為辯護做準備。

2.“閱卷難”的完善

新《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從時間上來看,從審查起訴時起,律師就有權利查閱相關證據(jù)與材料。了解案件情況。在時間上的寬松規(guī)定,使律師能夠早一點做準備,對案件的了解也會更深入透徹。律師可以查閱的材料范圍也有進步,范圍有為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等部分材料到本案的案卷材料,這就意味著所有的材料律師都可以查閱,律師掌握的的情況越多,對為犯罪嫌疑人辯護就越有利?!缎淌略V訟法》第三十九還規(guī)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jù)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這條規(guī)定防止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jù)材料被隱藏,使所有的證據(jù)都能被律師所掌握。

3.“調查取證難“的完善

正如前面所述,新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規(guī)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jù)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第四十條規(guī)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xiàn)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付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jù),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與之前相比,這是一個改進,是新增的條款,這對于律師調查取證難的情況有了較大的改善,使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責任而不愿移送證據(jù)的情況不再出現(xiàn)。調查取證權對于律師來說,是律師在接手、處理案件的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項權利,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在這一問題上有了很大的改進。律師通過有關機關調取證據(jù),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律師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也更有利于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三、新訴訟法的修改使律師獲得了更多的權力

新的刑事訴訟法在許多條款上的的規(guī)定突出了律師作為辯護人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與之前律師所處境況相比較,律師的地位明顯有了提高。

首先,新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辯護人、訴訟人可以依照要求回避、申請復議。”

其次,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辯護人、訴訟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新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還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和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在證據(jù)方面,律師作為辯護人有權利申請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jù)。第一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經審判長許可,辯護人律師可就案件的具體情況和證據(jù)發(fā)表自己的見解,甚至于有關量刑的問題律師作為辯護人都可以提出意見,改變了審判法官一家之言的現(xiàn)狀。

新刑事訴訟法還規(guī)定,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其他干擾司法機關進行訴訟活動的行為。在這一條規(guī)定中,除了對律師提出要求。還包括了其他任何人,使律師不再處于不被重視的地位和態(tài)度。

四、結束語

總之,本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是一次持久的、與時俱進大的修改。修改的內容而言、條文的變化方面來看,本次修改的進步是相當大的。法治建設是漸進的過程,一些條文的修改超過了學者原有的想法,這說明修改的過程雖然不容易,但法治的進步、法治的文明是現(xiàn)代民主與法治發(fā)展的大趨勢,中國也將會適應這個大趨勢,不斷完善民主與法治建設。

參考文獻

[1] 楊礦生.從律師視角看律師法修改對公訴的影響[J].檢察日報,2008,(4).

刑事辯護論文范文2

    論文關鍵詞 律師 辯護制度 完善

    刑事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行使辯護權,也可以委托或經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進行辯護。相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辯護而言,律師辯護更能有效地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正如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薩瑟蘭所言,“沒有律師,被告人就算完全無辜,也有定罪之險,因為他不了解證據(jù)規(guī)則,無法判斷指控成立與否,也不懂得如何做無罪辯護。”針對現(xiàn)行刑訴法對律師辯護制度設計不合理,導致律師辯護只能不能充分發(fā)揮的現(xiàn)狀。因此,完善律師辯護制度已是大勢所趨。

    一、重新定位辯護人責任

    辯護人的職責定位是刑事辯護制度的一個基礎性問題。辯護人只有明確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須做什么的前提下,才能充分發(fā)揮辯護職能,維護辯護的效果。現(xiàn)行刑訴法第35條將辯護人的責任定位在兩個方面:第一,實體辯護,即通過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辯護,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涉及諸如超期羈押、非法證據(jù)排除正程序性辯護;第二,要求辯護人承擔了本來應該由公訴人承擔的舉證責任,即要求辯護律師提出證據(jù)證明犯罪嫌疑、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處罰的證據(jù)材料。該條規(guī)定導致司法實踐中無視、輕視辯護人辯護意見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隨著法治的發(fā)展,人們逐漸意識到程序公正是實現(xiàn)實體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實體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終極目標。程序價值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在刑事辯護中,律師界業(yè)已確立既要進行實體辯護,又要開展程序辯護的理念。對此,新刑訴法第35條規(guī)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該條規(guī)定從兩個方面對辯護人的職責進行重新定位。其一,刪除“證明”二字,取消了辯護人承擔舉證責任的要求;其二,體現(xiàn)了實體辯護和程序辯護并重的精神,突出強調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與此相適應,新刑訴法新增加許多程序辯護制度,如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制度;辯護人可以要求審判人員、公訴人等回避,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辯護人可以申請復議;開庭前,辯護律師可以就回避、非法證據(jù)排除、證人名單、開庭時間等程序性問題發(fā)表意見。

    二、確立審判前律師辯護制度

    根據(jù)現(xiàn)行刑訴法的規(guī)定,律師辯護以審判為中心。首先,律師在偵查階段不具有“辯護人”的訴訟地位?,F(xiàn)行刑訴法第96條規(guī)定,律師在偵查階段只能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具體包括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提起取保候審申請、了解涉嫌罪名和有關案件情況。律師在偵查階段不能調查取證、閱卷,更不能發(fā)表辯護意見。其次,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權是不完整的。現(xiàn)行刑訴法雖然規(guī)定公訴案件自審查起訴之日,犯罪嫌疑人不僅可以委托辯護人,而且辯護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但是,現(xiàn)行刑訴法沒有賦予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提出辯護意見的權利。不僅如此,辯護律師由于只能查閱、摘抄、復制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資料,導致辯護律師不能了解全部案件事實,不能為法庭辯護做出充分的準備。最后,辯護律師辯護集中體現(xiàn)在審判階段。由于現(xiàn)行刑訴法沒有賦予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提出辯護意見和查閱全部案件材料的權利,導致司法實踐中辯護律師只有在審判階段才能查閱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才能了解全部案情,才能進行辯護準備。辯護律師的辯護職能集中在舉證質證以及發(fā)表辯護意見方面。由此可見,現(xiàn)行刑訴法的規(guī)定不利于辯護律師辯護職能的發(fā)揮,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利的維護,難以體現(xiàn)司法公正。為了改變這一局面,新刑訴法結束了以審判為中心的律師辯護制度,走向審判前和審判并重的全方位的律師辯護制度。其一,為偵查階段律師“正名”。新刑訴法第33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就有權委托辯護人,且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其二,確立雙重閱卷權。即辯護律師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在檢察院全案移送法院后,辯護律師可以查閱全部卷宗材料。從而破解了辯護律師辦理刑事案件閱卷難的問題。其三,確立聽取律師辯護意見制度。新刑訴法突破現(xiàn)行刑訴法的局限,明確規(guī)定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和審查階段有提出辯護意見的權利,偵查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僅應當聽取,還應當記錄在案。對于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偵查機關或人民檢察院還應當付卷。新刑訴法的上述規(guī)定,使律師辯護制度從以審判為中心,走向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并重的全方位的辯護,律師辯護職能得以充分發(fā)揮,從而更好地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實現(xiàn)司法公正。

    三、確立辯護律師持“三證”無障礙會見權

    會見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辯護律師依法享有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辯護律師才可以為辯護進行充分準備。如果不能保證會見的及時、暢通,則勢必會影響他們充分、有效地行使辯護權,進而影響司法公正的實現(xiàn)。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辯護律師的無障礙會見是刑事辯護國際標準的要求和各國刑事訴訟制度的普遍做法。如《聯(lián)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就明確規(guī)定被追訴人“有相當?shù)臅r間和便利準備他的辯護并與他自己選擇的律師聯(lián)絡”,此處的“與他自己選擇的律師聯(lián)絡”包括了與辯護律師通信、會見的權利。《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9條規(guī)定:“身體受到拘束的被告人或者被疑人,可以在沒有見證人的情況下,與辯護人或者受可以選任辯護人的人委托而將要成為辯護人的人會見,或者授受文書或物品?!钡?會見難在當今中國被視為辯護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三難”之首。究其原因在于現(xiàn)行刑訴法為辯護律師會見設置了重重障礙,如現(xiàn)象刑訴法第96條第2款規(guī)定,偵查機關可以根據(jù)案件情況和需要,在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派員在場。對涉及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只有經過偵查機關批準后才能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國家秘密沒有明確界定以及偵查機關是否需要派員在場的不確定性,導致司法實踐中律師會見一律必須偵查機關批準。否則,看守所會以不知偵查機關是否需要派員在場為由拒絕會見。不僅如此,少數(shù)偵查機關以案件未偵查終結為由,視所有案件均涉及國家秘密,律師會見一律派員在場。為了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辯護律師的會見能夠及時,順暢,新刑訴法與國際慣例接軌,除少數(shù)案件外,辯護律師持“三證”即可以無障礙會見。其一,除少數(shù)案件外,辯護律師會見無需批準。新刑訴法第37條第2、3款規(guī)定,除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等三類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過偵查機關許可外,其他案件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審查起訴階段或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只需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及時安排會見。其二,律師會見不被監(jiān)聽。辯護律師會見權是律師辯護權實現(xiàn)的基礎。保障辯護律師的會見權必須做到在會見中不被監(jiān)聽。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絕大多數(shù)國家的法律都規(guī)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禁偵查人員只能在聽不見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談話聲的距離之外以目光監(jiān)視。該內容也已被《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等國際條約確認,成為國際司法準則的一部分。如《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8條明確規(guī)定:“遭逮捕、拘留或監(jiān)禁所有的人應有充分機會、時間和便利條件,毫無遲延地、在不被竊聽、不經檢查和完全保密情況下接受來訪和與律師聯(lián)系協(xié)商。這種協(xié)商可以在執(zhí)法人員能看得見但聽不見的范圍內進行?!钡谖覈乃痉▽嵺`中,辯護律師會見權往往會因為被監(jiān)聽而非常尷尬。為了保障辯護律師會見權的實現(xiàn),新刑訴法第37條第4款明確規(guī)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jiān)聽,包括不在現(xiàn)場監(jiān)聽和采用技術手段監(jiān)聽。

    四、有效防止辯護律師遭職業(yè)報復

刑事辯護論文范文3

論文關鍵詞:證據(jù)開示 刑事訴訟 構建 

 

證據(jù)開示是當事人主義訴訟程序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概念和制度。1996年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刑事訴訟制度進行了全面的改革,引進了對抗式庭審機制,但相關的制度建設尚未跟上改革的步伐,其中之一便是證據(jù)開示制度。修訂后的《律師法》建立了一種控方向辯方單向開示的證據(jù)制度。但是該制度在理論和實踐中還存在諸多困難,需進一步探索和完善。 

一、證據(jù)開示制度概述 

證據(jù)開示,是在對抗制或是具有對抗制因素的訴訟模式下,控辯雙方在庭審前或庭審過程中相互獲取證據(jù)、信息的一種程序設置,是一種證據(jù)知悉制度。證據(jù)開示制度最早出現(xiàn)于英國,在美國發(fā)展地最為完善。該制度旨在實現(xiàn)控辯雙方的平等武裝和對抗,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訴訟效率,最終在刑事訴訟中實現(xiàn)保護人權的目的。 

二、我國刑事證據(jù)開示制度的現(xiàn)狀與分析 

1996年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建立了類似當事人主義對抗式的庭審模式,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刑事訴訟過程中證據(jù)信息的溝通分為三個階段,具體法條有:(1)偵查階段,《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2款,第121條;(2)審查起訴階段,《刑事訴訟法》第36條第1款;(3)審判階段,《刑事訴訟法》第36條第2款。以上法條就證據(jù)信息溝通和辯護方的閱卷權作了規(guī)定,但缺陷依舊明顯:律師在偵查程序中接觸不到任何案卷材料,在審查起訴階段閱卷權范圍過窄,相關概念不明確等等。 

新《律師法》第34條規(guī)定將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閱卷的范圍擴展至“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在審判階段閱卷的范圍擴展至“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包括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書證、物證等偵控機關收集的所有證據(jù)材料都必須向辯護律師提供。對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閱卷權作了突破性的規(guī)定,拓寬了辯護律師的閱卷范圍,在實質上作出了控訴方向辯護方單向開示證據(jù)的規(guī)定,但并沒有改變我國尚未建立刑事證據(jù)開示制度的現(xiàn)狀。 

三、構建我國刑事證據(jù)開示制度的設想 

針對上述問題,學術界和實務界對刑事證據(jù)開示制度在我國的構建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研究。壽光模式、海淀模式,以及2003年最高院、最高檢、司法部聯(lián)合的《關于刑事訴訟案件實行證據(jù)展示的諾干意見》(試行)等都是進行證據(jù)開示制度探索的成果。 

(一)建立證據(jù)開示原則 

證據(jù)開示制度的原則指導著證據(jù)開示的范圍、方式等具體規(guī)則的運作,間接地實現(xiàn)著刑事訴訟公正、效率等價值目標。鑒借國外的證據(jù)開示制度,建立我國刑事證據(jù)開示制度原則,需要包含以下幾項:依法開示原則、雙向開示原則、不對等開示原則、公共利益原則。 

(二)具體制度設計 

證據(jù)開示的主體:證據(jù)開示作為控辯雙方相互獲取證據(jù)為主要內容的訴訟程序,其參與主體首先應包括公訴方和辯護方。除此之外,法官也應該是證據(jù)開示的參與主體。法官不僅以裁判者的身份參與其中,而且在法官行使庭外調查權時,作為開示證據(jù)的義務主體,有必要將其調查所得的證據(jù)向控辯雙方開示。 

證據(jù)開示的時間、地點:關于證據(jù)開示的時間,筆者認為證據(jù)開示要分階段進行,即分為審查起訴階段、庭前準備階段和法庭審理這三個階段,因此證據(jù)開示的地點應該按照證據(jù)開示的時間來決定,在審查起訴階段,證據(jù)開示應該在檢察院的進行;在案件提起公訴以后,應該在法院進行。 

證據(jù)開示的內容:公訴人開示的證據(jù)范圍包括公訴人擬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輕的證據(jù)以及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jù)。辯護律師開示的證據(jù)范圍是其擬在法庭上出示的所有證據(jù)。但有例外,對于涉及國家秘密、舉報人身份、個人隱私,其它根據(jù)公共利益豁免原則不宜公開的證據(jù),公訴人可以不予開示。 

(三)司法救濟與制裁 

同其他任何制度一樣,人性的弱點決定了證據(jù)開示也要面對不被遵守乃至被破壞的現(xiàn)實。當出現(xiàn)違法違規(guī)現(xiàn)象時,筆者認為處理方式應是分層次的:(1)強制開示。當附有證據(jù)開示一方拒絕證據(jù)開示的時候,法官應首先要求其開示;當這種要求不能被遵守的時候,法庭可以采取一定的手段強制其開示。(2)宣布延期審理??剞q雙方有正當理由未在庭前開示有關證據(jù)材料,在庭審中開示未經開示的證據(jù),法院可依申請或是依職權決定延期審理,給控辯雙方一定的準備時間。(3)排除證據(jù)。禁止違反開示義務的一方向法庭提出未經開示的證據(jù)。這種制裁方式比較嚴厲,應當是最后的處罰手段。 

(四)建立健全相關制度 

刑事辯護論文范文4

論文關鍵詞 保障人權 公訴人 刑訴法

一、“尊重和保障人權”制度以三項觸角延伸入修訂后刑事訴訟法

(一)非法證據(jù)排除的規(guī)定是對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直接體現(xiàn)

在修訂后刑事訴訟法中,首先規(guī)定了非法證據(jù)排除的范圍,即對刑訊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暴力手段獲得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要嚴格的排除。對于存在證據(jù)瑕疵的物證、書證如果能夠進行補正或者合理解釋的,仍然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如果不能補正或者合理解釋的應當予以排除。其次,對于非法證據(jù)的排除機關進行了明確,非法證據(jù)的排除傳統(tǒng)意義上一直理解為是審判機關的職責,而實際上,此次新刑訴法明確了對于非法證據(jù)的排除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同樣具有義務。再次,明確了非法證據(jù)排除的程序。非法證據(jù)排除的啟動程序是由當事人及辯護人啟動,如果當事人和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證據(jù)中具有非法證據(jù)的,可以要求法庭進行調查,法庭要求公訴機關承擔證明證據(jù)合法性的責任。如果公訴機關不能承擔證明責任,該項證據(jù)將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證據(jù)使用。

(二)辯護律師閱卷權范圍的擴大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本質體現(xiàn)

修訂前刑事訴訟法對于辯護律師閱卷的權利是有一定限制的,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僅僅能夠查閱到訴訟文書卷,訴訟文書卷中除了起訴意見書及鑒定意見等相關訴訟流程材料外,并沒有過多的案件直接的證據(jù)材料。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到檢察機關閱卷并無法掌握案件最為核心的內容,修訂前刑事訴訟法之所以規(guī)定不得查閱證據(jù)卷,更多的是出于對公權力的一種保護,目的是為了確保公訴部門在審查起訴過程中能夠掌握更多的證據(jù)優(yōu)勢,更加有利的指控犯罪。但是,在這種證據(jù)掌握不對等的情況下,實際上對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是沒有充分維護的,至少是限制性的維護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在律師法修訂后,很多公訴部門仍然強調,刑訴法并沒有修訂,辯護律師的閱卷權仍僅僅停留在訴訟文書卷上。這次修訂后刑事訴訟法的出臺,辯護律師的閱卷權從訴訟文書卷擴大到證據(jù)卷,實現(xiàn)了律師法與刑訴法對辯護律師閱卷范圍的接軌,同時對公訴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采取強制措施及時通知家屬是對尊重和保障人權具體體現(xiàn)

采取強制措施客觀上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及時通知家屬是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保障,是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重要內容。此次修改刪除了逮捕后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增加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通知家屬的規(guī)定,嚴格限制拘留后不通知家屬的范圍,并規(guī)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之后應立即通知家屬。這是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xiàn),這一變化最大限度平衡了“通知家屬”與“偵查需要”之間的矛盾。

二、“尊重和保護人權”制度寫入刑訴法強化了公訴部門三項主體資格

(一)非法證據(jù)排除的規(guī)定要求公訴機關成為證據(jù)合法性之“訴”的主體

修訂后刑訴法使公訴機關成為多元化“訴”的職能主體。通常意義上,公訴機關是指控犯罪之“訴”的主體。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后,公訴機關也成為了證明證據(jù)合法性之“訴”的主體。公訴機關不但要運用已掌握的證據(jù)指控犯罪,同時要對所運用證據(jù)的合法性進行證明。其一,作為一名合格的公訴人,應當對用于指控犯罪的所以證據(jù)多進行細致的審查,這一審查絕不僅僅是停留在對該證據(jù)是否能夠指控犯罪、指控犯何罪的程度上,而是必須對該證據(jù)的來源是否合法、形式是否合法等系列問題都要做好應對。其二,刑事訴訟法的修訂內容中增設了庭前會議制度,在法院召開庭前會議過程中,公訴人應當具體了解當事人及辯護人對于非法證據(jù)排除的想法和觀點,就非法證據(jù)排除問題,向當事人和辯護律師作出答辯,如無法當時答辯的,在庭前會議結束后,及時做好補證工作。其三,公訴機關在當事人、辯護律師或者審判機關對證據(jù)的合法性提出質疑時,公訴機關要采用要求偵查人員到庭說明證據(jù)來源以及要求法院延期審理自行對證據(jù)合法性調查等方式,對證據(jù)的合法性進行說明,以說服審判機關對該證據(jù)予以采信。

(二)辯護律師閱卷權范圍擴大要求公訴機關成為庭審中積極應變的主體

首先,公訴部門應當及時閱卷,發(fā)現(xiàn)證據(jù)存在形式上瑕疵的情況下,應當協(xié)調偵查機關積極做好應對,做好補正或者合理解釋工作。其次,案件材料中存在相互矛盾的證據(jù)情況下,公訴部門不能僅強調運用有罪證據(jù),對于無罪、罪輕證據(jù)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因為辯護律師在掌握了案卷中無罪、罪輕證據(jù)的情況下,很有可能會就無罪、罪輕的證據(jù)再次取證,強化無罪、罪輕的證據(jù),甚至會推翻公訴機關的指控。再次,辯護律師通過在審查起訴階段閱卷,與原來在法院才能全面閱卷相比較,提早一個程序看到證據(jù)卷,辯護律師有了更加充裕的時間,準備有針對性的辯護,公訴人應當對案件全部吃透、搞懂,特別是一些專業(yè)性較強的案件,更需要公訴人提前做好功課,以應對庭審中辯護人的辯護。最后,辯護律師在閱卷后,有權就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所做的供述進行核對,我們不得不承認,辯護律師的職業(yè)道德和操守也是參差不齊的,因此,對于向犯罪嫌疑人核對其在偵查機關的供述時,是否會對嫌疑人的供述有一定的干擾,公訴人也要做好充分的心理和證據(jù)上的準備。

(三)采取強制措施及時通知家屬要求公訴機關成為監(jiān)督偵查機關的主體

采取強制措施后應當及時通知家屬,在修訂前刑事訴訟法中也有相應的規(guī)定,但同時規(guī)定對有礙偵查的情形可以不通知家屬,實踐中對于哪些情形是真的有礙偵查哪些情形是偵查機關剝奪了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知情權較難分辨。修訂后刑事訴訟法中對于這些問題進行了細化,對于偵查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應當及時通知家屬作出更加嚴格的規(guī)定。作為具有監(jiān)督職責的公訴部門在審查案卷的同時,對于訴訟文書材料要更加仔細、嚴格的審查,對于偵查機關具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應當要求偵查機關說明情況,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視情況的嚴重程度應當口頭糾違法或書面發(fā)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此時,公訴部門不僅僅承當著將案件訴出、訴準的職責,還承擔著對偵查機關的所有偵查活動進行監(jiān)督的職責。

三、“尊重和保護人權”制度寫入新刑訴法要求公訴人提升三項責任感

(一)公訴人在指控犯罪時應有責任重如山的緊迫感

保障人權和指控犯罪之間是具有辯證關系的,作為一名公訴人同時肩負著這兩項職責。在法庭上,公訴人是代表公權力的一方,應以指控犯罪為己任。新的刑事訴訟法對公訴人指控犯罪的水平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新的挑戰(zhàn)。其一,在審查案件過程中,公訴人要更加細致,不放過蛛絲馬跡,對于存在瑕疵的證據(jù)要及時發(fā)現(xiàn),有條件的要求偵查機關及時補正,對于無法補正的非法證據(jù),及時予以排除。積極補充新的證據(jù),確保案件能夠得到公正的處理,避免因非法證據(jù)被排除,犯罪分子逍遙法外,使得最廣大的民眾對法律懲治犯罪、保護人民的宗旨產生質疑。其二,在庭審前,積極做好準備工作,預測庭審中出現(xiàn)的各種情況,如因辯護律師與被告人核實供述,被告人翻供的情況,證人出庭作證,改變證言的情況等。由于新的刑事訴訟法對于辯護律師的閱卷權及證人出庭作證等問題作出了更加有利于辯護方的規(guī)定,平衡了公權與私權,作為公訴人必須以緊迫感取代處于公權力一方的優(yōu)越感。

(二)公訴人在化解社會矛盾時應有心系群眾的親民感

作為公訴人,我們時常要捫心自問是“為誰掌權、為誰司法、為誰服務”。對于這句話的回答,就會使我們永遠不脫離人民群眾,永遠心系人民群眾。處理案件分為三個境界,其一,案件事實清楚,明辨是非,這是基礎要求。其二,案結事了,矛盾化解,這是較高層次的要求。其三,是有所延伸,參與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這是更高層次的要求。在我們平時辦案過程中,應當以最高層次要求為追求的目標。作為一名公訴人每一起案件都達到參與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的程度可能難以達到。但是只要心系群眾,保持親民感,化解矛盾的目標應該是可以達到的。公訴部門在指控犯罪的同時,做好當事人之間的安撫、調解工作,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被害人一方真誠的原諒被告人一方,這一被打破的社會關系完全是可以得到恢復的。社會矛盾的化解需要公訴人具有心系群眾的親民感。

(三)公訴人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應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感

刑事辯護論文范文5

論文關鍵詞 量刑程序規(guī)范化 司法公正 量刑建議權

量刑規(guī)范化是指法官在裁量刑罰的過程中,以規(guī)范的量刑程序為手段,立足于量刑實體,作出規(guī)范、公正的量刑判決。量刑規(guī)范化的“量”是裁量,“刑”是刑罰。

正義不僅要實現(xiàn),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xiàn)。對于被告人而言,規(guī)范的量刑程序,是其對司法公正的直接體驗。

一、量刑程序的公開、獨立是實現(xiàn)司法公正的保證

司法公正不僅要求法院法官本身對個案判決的正確性、準確性沒有質疑,更要求作為判決承受體的當事人能切實體驗到判決的公正性。量刑程序的規(guī)范化作為司法公正的保障,本身應當是公開、公正、透明、獨立的,這就要求庭審過程中保證量刑活動的相對獨立性。

目前刑事審判中存在三種審理方式:簡易審理程序、普通程序簡化審理程序、普通程序審理。在前兩種審理程序和被告人認罪的普通審理程序中,由于被告人認罪,對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多大爭議,更關心的是希望自己良好的認罪態(tài)度換來較輕的刑罰,量刑程序使其能夠積極的參與庭審過程,充分發(fā)揮量刑程序的作用,通過質證、辯論使被告人明確自己的量刑情節(jié)對最終判決所起的作用,以增強其對判決的信服,所以,一般在法庭辯論階段,雙方的第一輪辯論就可直接圍繞量刑展開。

在普通程序審理過程中,盡管也規(guī)定對犯罪事實和量刑事實、犯罪情節(jié)和量刑情節(jié)進行分別的舉證、質證、答辯,但是由于有時犯罪事實本身包括一部分量刑事實,如被告人本身未成年,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受到被害人的反抗致使犯罪未遂等。在已經確定將量刑程序納入庭審過程的前提下,為了保證庭審過程中量刑程序和定罪程序的連貫性、銜接性,就要求辦案的法官本身具有較強的庭審駕馭能力,在庭審中遇到被告人、辯護人、公訴人在定罪程序抓住量刑事實不放的情況時,及時有效地將雙方爭議的焦點重新納入正常的庭審程序。同時針對雙方已經在定罪階段舉證質證的量刑事實和量刑情節(jié),法官應建議雙方補充,而不再重復,以免浪費司法資源。

二、控辯雙方對量刑程序的充分參與是實現(xiàn)司法公正的途徑

量刑程序基本獨立之后迫切需解決的問題是如何在庭審中平衡雙方的地位,使雙方針對量刑事實和量刑情節(jié)進行全面、深入的舉證、質證,最終實現(xiàn)司法公正。

1.將被告人對量刑的意見納入庭審,使被告人和辯護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在注重定罪事實的前提下,增強對量刑事實和量刑情節(jié)的重視程度,也開始關注如何在訴訟中最大限度地維護被告方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有時案件被告人在自己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上是持否定態(tài)度的,相對的其辯護人所做的也是無罪辯護,其不同意參加審理量刑問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規(guī)定,“被告人不認罪且不同意參與審理量刑問題的,合議庭應當告知其有權提出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意見和理由,記錄在卷后,法庭審理繼續(xù)進行?!边@雖然保證了被告人和辯護人無后顧之憂,即使被法院判決有罪,相關的輔助證明其罪行輕重的量刑事實和量刑情節(jié)也能被綜合考慮,但是這些量刑事實和量刑情節(jié)因為沒有經過當庭的舉證、質證,法官在最終定案確認時,對于被告人和公訴人這些有爭議的量刑事實和量刑情節(jié)應如何取舍就成為一大難題。

實踐中還存在這樣一種狀況,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若被告人和辯護人做無罪辯護,在法庭和公訴人的雙重壓力下,被告人為了尋求自首、認罪這一從輕、減輕量刑情節(jié)的成立,實現(xiàn)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最后陳述階段往往當庭認罪,這樣一來,量刑情節(jié)的規(guī)定反而成為了被告人放棄自己辯護意見,“屈從”于國家公權力的一個誘因,最終當法院的判決與自己所期望的刑罰差距較大時,就認為司法不公,法律不嚴,法官不廉,以此為由上訴、鬧訪。

2.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作為公訴權的一部分,本質上是一種量刑請求權,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是其作為國家公訴機關對個案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進行追訴的手段。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一方面是為了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使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有一定的依據(jù)和參考標準,促使辦案法官謹慎使用手中的權力,客觀上實現(xiàn)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制約,促進司法公正的實現(xiàn),“檢察機關對于各個刑事案件均能表示量刑意見,此項由檢察官向法院所表示的量刑意見縱在形式上未必拘束法院之量刑,因為其為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所表示的檢察官的意見應受法院密切之注意,無形中對法院量刑予以影響,促使法院在檢察官求刑之范圍基本情形科以被告適當之刑罰”;另一方面,作為檢察機關對立方的被告人也能以此為契機,積極、有針對性地行使自己的量刑辯論權,增強其對量刑過程的重視程度,增加對判決的認同感。

這里涉及兩個問題,一是量刑建議權提出的主體是誰,是公訴人,還是檢察機關;二是如何在量刑建議權的穩(wěn)定性和被告人量刑辯護權的充分行使之間實現(xiàn)平衡性。

首先第一個問題,對于法庭上提出量刑建議的個體只能是公訴人基本沒有異議,但是針對具體個案,尤其是被告人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重大疑難案件,在實踐中一般要經檢委會討論決定。為此,檢委會不僅會討論案件的犯罪事實確定定罪問題,而且會討論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應適用怎樣的量刑幅度。針對經過檢委會討論得出定論的案件,作為公訴人其所提出的量刑建議本身是檢委會的意志反映,但是由于目前,我國的檢察機關中檢委會一般不對外行使權利,而且公訴人作為案件的承辦人,其所具有的起訴權、求刑權等都是因為他所具有的國家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所賦予的,所以,不論公訴人針對個案所提出的量刑建議是根據(jù)自己對個案情況的掌握綜合司法實踐經驗和法律素養(yǎng)提出的,還是經過檢委會批準討論決定,但是其代表的都是檢察機關的意志。

其次,“兩高三部”《關于規(guī)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提出的時間和方式并未作出嚴格限制規(guī)定,這一方面是考慮到具體個案情況不同,便于公訴人根據(jù)案情把握;另一方面也是考慮在保證量刑建議的嚴肅性和被告人量刑辯護權的針對性之間尋求平衡。

在公訴人出庭的審理程序中,存在著經過雙方舉證、質證,發(fā)現(xiàn)自己之前所建議的量刑刑期過長或過短的問題的情況。如果公訴人已經將案件的量刑建議書移送法院,且提出的刑期偏短或偏長,那么他是否具有當庭修改自己量刑建議的權利。如果公訴人發(fā)現(xiàn)自己先前提交的量刑建議與經過庭審質證后的量刑事實、量刑情節(jié)有較大偏差,且超出自己的量刑建議的范圍時,部分公訴人會選擇在職權范圍內當庭修改自己的量刑建議以使其與個案更加契合,但是顯然此舉會影響量刑建議的準確性和嚴肅性。為此,有學者主張“對于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尤其是重大、復雜案件,應當在證據(jù)調查完畢后,法庭辯論階段提出。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因為案件事實清楚,同時考慮到保障辯論權的要求和訴訟效率,量刑建議在起訴或同意適用簡易程序時提出為宜”。筆者認為這種主張盡管充分保障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的嚴肅性,但是對被告人量刑答辯權的充分行使考慮的不夠,如果公訴人單純在庭審階段提出量刑建議,對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來說無疑是一項巨大挑戰(zhàn),因為其無法提前得知具體量刑建議,無法提出有針對性的量刑意見,在庭審的嚴肅緊張氛圍下,容易出現(xiàn)辯護人和被告人之間對具體量刑答辯存在偏差,不利于被告人權利的行使和保護。

3.將量刑程序納入審判程序是司法公開性、透明性的要求,而在判決書中要求承辦法官對具體個案的量刑理由進行陳述,則是為了增強判決的信服力,加強被告人和公訴人對案件量刑的認同度,在保證個案公正的前提下,提升司法的效率?!度嗣穹ㄔ毫啃坛绦蛑笇б庖姡ㄔ囆校穼ε袥Q書應怎樣對量刑理由加以陳述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只是規(guī)定:裁判文書的量刑說理一般應包括:已經查明的量刑事實及其對量刑的影響;是否采納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的量刑意見及其理由;人民法院的量刑理由和法律依據(jù)。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未對判決書中量刑理由的陳述方式進行統(tǒng)一規(guī)定,導致法官之間對此條規(guī)定的認識存在差異。多見的仍然是辦案法官將個案的量刑情節(jié)、量刑意見進行簡單羅列,簡要說明適用不適用理由,然后在判決書直接寫明宣告刑,這一方面固然是因為沒有統(tǒng)一規(guī)定詳細的量刑理由陳述標準,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對于個案法官來說,盡管最高院規(guī)定了量刑適用標準,但是其仍然會先根據(jù)具體案情,依托多年的辦案經驗在心中確定一個大概刑期,再反過頭去采取按照量刑標準確定基準刑,適用量刑情節(jié)增減比例使最終的宣告刑接近先前估堆出來的刑期。盡管法官享有的自由裁量權在一定程度上受量刑標準的限制,但是在個案的基準刑確定和量刑情節(jié)的適用上還是有一定的裁量權,如果要求其將這些過程全部公開,無疑會使判案法官面臨更大的壓力,而且司法公開并不是無限度的公開。

刑事辯護論文范文6

論文關鍵詞 檢察環(huán)節(jié) 閱卷權 檢律關系

新《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睂彶殡A段律師閱卷權的拓展,為律師全面把握控方所獲得的偵查信息、證據(jù)材料,進而更加充分地準備刑事辯護提供了便利條件,有效促進律師行使辯護權。律師閱卷權的擴大,相對削弱了檢察機關在證據(jù)材料獲得上的優(yōu)勢,改變了以往控辯關系嚴重不平衡的狀態(tài),有利于控辯雙方在平等理念基礎上進行訴訟。這在實現(xiàn)程序正義,推進司法公正,維護法律正確實施方面將會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但與此同時也增加了檢察機關的辦案難度,給檢察機關工作帶來質的變化。面對律師閱卷權擴大之機遇和挑戰(zhàn),檢察機關應當以此為契機,在執(zhí)法理念上進行積極轉變,對保障律師閱卷權具體工作機制進行積極探索,推進新形勢下和諧檢律關系的構建。

一、 轉變檢察官執(zhí)法舊觀念

無論在何種司法機制下,檢察官與律師之間價值觀念上的對立和分歧都是不可避免的。檢察機關的權力是公權,律師的權利代表的是私權,兩者不同的身份特點和所維護的價值利益上的差異使檢察官與律師之間處于一種對抗狀態(tài)。盡管檢察官與律師所維護的權利利益不同,但從法律精神層面上看,檢察官與律師職能追求著共同的價值目標——正義,這使得二者之間的關系具有內在統(tǒng)一性。 從此意義上講,律師與檢察官的職業(yè)訴求具有同質性,即追求客觀公正,維護公平正義。新刑訴法對律師閱卷權、調查取證權等權利的擴展改變了長期以來檢律控辯失衡的狀態(tài),檢察機關在新形勢下需要以追求程序正義維護司法公正為目標,及時轉變執(zhí)法觀念,引導檢律關系從“檢律對立”向“檢律依存、彼此促進”的方向發(fā)展。

具體到實踐中,檢察官需要認識到,律師與檢察官之間不是傳統(tǒng)意義上的對抗、對立關系,而是相互依存彼此促進的對立統(tǒng)一關系。檢察官的職責不是狹義上的控訴犯罪,片面追求勝訴結果,而應當上升到堅持客觀公正、維護公平正義的高度進行全面把握。檢律雙方作為同一法律職業(yè)共同體,是訴訟架構中不可或缺的訴訟參與人,兩者相互制衡相互依存,共同推進中國的法制化進程。律師閱卷權的擴大使律師辯護準備更加充分,律師辯護能力的增強對檢察官來說既是挑戰(zhàn)也是動力,能夠督促檢察官辦案過程中提高證據(jù)質量,促進檢察工作的順利開展。在律師閱卷工作中,檢察官需要擺正位置,擔當責任,扭轉傳統(tǒng)觀念,促進新形勢下和諧檢律關系的構建。

二、探索律師閱卷工作新機制

為保障律師閱卷權行使,檢察機關需要積極探索律師閱卷工作新機制,本文試從以下三個方面提出相關完善措施:

(一) 明確閱卷時間

新《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睂嵺`中,檢察院審查流程包括受理階段的形式審查工作、案件實質審查工作以及最后的(或不)決定工作,檢察院在對案件的管轄范圍、法律文書及案卷材料等問題進行形式上的初步審查之后才決定是否受理該案件,如形式審查發(fā)現(xiàn)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則需要移送,法律文書、案卷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的需要通知偵查機關(部門)補送等。形式審查符合規(guī)定的決定受理,之后才會進入審查的實質階段。因此這里的“審查之日”并不是指公安機關(包括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將案件移送至檢察院審查之日,而應當是自檢察機關對案件進行實質審查之日起算。但實踐中,多數(shù)律師在檢察院公訴部門收案之日起就提出閱卷權,這就需要對律師行使閱卷權的時間做出明確具體的說明,或者對案件審查信息狀態(tài)進行實時公開更新并建立相關網上查詢系統(tǒng),以便律師隨時掌握其案件的相關信息,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出閱卷權??傊谙嚓P的司法解釋未出臺之前,在實踐操作中需要檢察機關做出明確的告知。

(二) 完善案管統(tǒng)一服務機制

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辯護律師在審查階段的無障礙閱卷權,為適應新《刑事訴訟法》的要求,更好地保障律師在檢察環(huán)節(jié)的閱卷權,保障律師職業(yè)權利,檢察機關應不斷加強案件管理辦公室服務窗口建設,積極推進律師接待管理規(guī)范化建設,進一步完善案管統(tǒng)一服務機制。

完善案管統(tǒng)一服務機制,首先需要打破以往傳統(tǒng)模式,由案件管理辦公室專門負責,統(tǒng)一安排案卷材料查閱、摘抄、復制等事項,由公訴等業(yè)務部門負責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相關卷宗材料,保證律師閱卷權的行使。其次,案件管理中心需要不斷探索案管窗口服務新機制,為律師閱卷提供便利條件。移動網絡技術快速發(fā)展環(huán)境下,案管部門可以利用網絡、移動網絡等條件,進一步探索律師閱卷權的預約新機制,比如開通網上閱卷預約通道,開通微信預約二維碼、公眾號等網絡平臺,創(chuàng)新律師閱卷預約方式,縮短閱卷預約時間,提高檢察機關工作效率,促進檢務公開。另外,案管部門也可以嘗試探索律師網上閱卷,例如建立辯護律師查閱電子卷宗、刻錄卷宗材料光盤等系統(tǒng),大大提高律師閱卷的效率。再如,在案件被移送至檢察院之后,如果嫌疑人已經委托辯護人的,辯護人可持有效證件到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并建立與其所案件的綁定查詢賬號后,憑借查詢賬號通過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查詢到綁定案件的審查進度以及其他相關信息。最后,檢察機關還應進一步加強律師接待規(guī)范化建設。檢察機關案件管理部門需要適應新形勢、制定新舉措,保障和應對律師執(zhí)業(yè)權的新變化。以往的律師接待工作由案件承辦人負責,這可能會出現(xiàn)辦案人和辯護人交涉案情影響公正執(zhí)法的現(xiàn)象,案件管理部門是建立在辦案人和辯護律師之間的有效“隔離墻”,因此,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切實發(fā)揮好這面“隔離墻”的作用,進一步規(guī)范律師接待工作,為律師閱卷提供便利條件、保障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的同時,也應當注意與律師之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對性的卷宗材料,規(guī)范保密工作,嚴防泄密事件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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