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社會治理的意義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社會治理的意義范文1
一、學習和深刻領會執法為民理念的科學內涵,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樹立執法為民理念,要突出強調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1、一切為了人民
一切為了人民,就是要把維護人民的利益作為檢察工作的根本宗旨,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滿足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切身利益,作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具體到檢察實踐中,就是要把人民群眾的呼聲作為第一信號,把人民群眾的需要作為第一選擇,把人民群眾的利益作為第一考慮,把人民群眾的滿意作為第一標準。要恪盡職守,預防和懲治犯罪,保證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民主權利不受侵犯。反貪部門要積極履行自己的職責,做好預防和懲治犯罪的工作,使犯罪分子得到及時、有效的懲處。要根據社會發展的形勢變化,及時把握人民群眾不斷變化的利益訴求,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貢獻。
2、一切依靠人民
走群眾路線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當前,檢察工作仍然需要走群眾路線。只有走群眾路線,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才能了解人民群眾的疾苦,了解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要求和愿望,了解人民群眾的利益所在;才能使檢察工作符合人民群眾的實際要求,才能有效解決人民群眾的實際困難和問題,才能贏得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才能樹立檢察機關和檢察干警在人民群眾中的良好形象。
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沒有人民群眾的支持,檢察工作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沒有人民群眾的支持與配合,無論你的偵查設備多先進、無論你有多充足的警力、無論你有多充足的經費,如果脫離了人民群眾,人民群眾不支持、不配合,檢察工作就耳不聰、目不明,就無法解決破案難、取證難、追逃難等問題。當前,一些地方發生犯罪案件,無人報案、無人作證、無人提供線索,于是一些干警就產生了畏難情緒,覺得群眾工作不好做,甚至抱怨群眾覺悟低。這說明我們的一些干警還沒有真正掌握走群眾路線的方法和本領,沒有了解到人民群眾的真實想法,沒有把群眾工作做到位。我們的干警在接待當事人時,一要注意態度,二要注意方法,要將心比心,認真考慮群眾的立場、觀點和利益。
二、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理念,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執法為民是黨和人民對檢察工作的根本要求,是檢察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廣大檢察干警要真正落實執法為民的各項要求,要在思想上、工作上、作風上嚴格要求自己。要作到立足本職,嚴格執法、公正執法。
1、嚴格執法,實事求是
要增強宗旨觀念、群眾觀念,實實在在地為人民群眾謀利益。在檢察工作中,要心中時刻裝著人民,人民群眾最關心什么、希望什么,我們的工作重心就指向什么;人民群眾對哪些方面不滿意,我們就重點整改哪些方面的問題。
2、文明執法
文明執法是社會主義道德規范對檢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和進步的表現,是檢察機關執法為民的本質要求和外在體現。文明執法,有助于化解矛盾,增強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信任。執法工作遇到大量的問題都是人民內部矛盾,大多數當事人也都是通情達理的。只要檢察干警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工作做到位,多數當事人都能自覺接受和履行處理決定。反過來,即使案件處理結論是公正的,只是由于干警的工作方法簡單、態度粗暴,也往往會引起當事人的懷疑和不信任,從而引發上訴、申訴甚至形成上訪。更有甚者,有的干警在工作中,粗暴對待當事人,不但沒有實現執法目的,反而激化了矛盾,引起群眾不滿,影響了執法機關的形象。所以,文明執法,事關重大、意義重大。干警對待人民群眾說話要和氣,態度要和藹,辦事要熱情,服務要周到,考慮要細致。要多給群眾提供便利,不給群眾增添麻煩。要注意尊重當事人的人格尊嚴。對待當事人不侮辱、不挖苦、不嘲諷,對當事人要耐心聽取他們的陳述、申辯和申訴,不能因自己的主觀好惡而影響對當事人的態度。
3、清正廉潔
社會治理的意義范文2
在《“氣”與抗爭政治》這本書中作者把氣具體化以及社會學化了,認為氣在中國鄉土傳統中既不是一種純生理的沖動,也不是一種純利益的反應。它是一種融合了本能與理性、道義與利益的激情,是中國人在人情社會中擺脫生活困境、追求社會尊嚴和實現道德人格的社會行動的根本促動力。它具體的含義應星將其解釋為:“現實性社會沖突與非現實性社會沖突融合在一起的一種狀態,是人對最初所遭受的權利和利益侵害,而后這種侵害又上升為人格侵害時進行反擊的驅動力,是人抗拒蔑視和羞辱、贏得承認和尊嚴的一種人格價值展現方式?!?/p>
作者采用“氣”這個概念,含著克服當前國內學者研究中的兩種趨向(一是不加反思地移用國外的概念和方法,二是不帶任何理論地去做天眼調查,然后炮制各種概念)的努力。因為“究其實,人本身就是理性與情感兼備、時而為利益所驅動時而為道義所激的復雜動物,更何況,群體行動更增加了事情的復雜性”。這樣就可以“克服學界在抗爭政治研究中理性與情感、權利與道義之間的對立,克服在中國農村研究中存在的移植派與鄉土派的對立,從而推進抗爭政治理論和鄉村社會的研究”。
該書通過幾個案例的深入比較分析,研究了中國鄉村農民群體抗爭行動(主要體現為上訪)的根源機制,分析了各級政府在維穩技術和策略上的轉變,并探討了這些變化所帶來的復雜的社會和政治后果。
因為“氣”而引發的上訪與集體行動,在不同的人看來,可能有著不同的鏡像。在北大教授孫東東看來,“那些老上訪專業戶不說100%,至少99%以上精神有問題,都是偏執型精神障礙。”其實這句荒謬話的背后,倒是也能反映出應星所說的“氣”,正是因為咽不下那一口“氣”,才屢屢上訪,不達目的誓不罷休(消氣即解決了問題)。但是,我們不能把分析停止在這個上面,而是應該更進一步,即問“這口氣”是誰給予他們的?他們又是如何讓氣悶在心頭,不惜代價地艱難上訪呢?
社會治理的意義范文3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focus of Chinese academic circle on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 system is to refine the core values of socialism, which develops a new direction for the enric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 system. But the refining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is faced with many problem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about this issue and gives a reasonable limit to the refining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關鍵詞: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意識形態;實踐;價值
Key words: socialist core values;socialist core value system;ideology;practice;value
中圖分類號:B01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26-0315-03
0 引言
當前,中國學術界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注意力集中指向提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無疑是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豐富和發展開拓了有一種方向。但是,縱觀人類歷史,我們不得不為這種行為的未來效果產生出深深地憂慮,因為,要提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面臨的問題不少,需要排除的干擾更是繁多。
1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學術類屬問題
之所以要講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學術類屬問題,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肯定該學術研究的方向和辯證地否定永恒理論的可能產生。也就是說,是要避免萬能理論的誕生。
自從人類步入了知識占領一切的文明時代,這個世界上就不再存在其他任何事物可以超越知識成為人類一種亞本能性地逐代薪火相傳之物??梢哉f,知識已經成為人類之精神的代名詞,成為人類于這個物質世界的最獨特的自在性。所以,任何優秀的人類文明成果,無論它先進與否,在最終,都必須在知識的界域里占據一席之地,否則就只能成為傳說,直至被湮沒于時間之河或消失在歷史之后。
而當知識形成以后,后人予以處理的方式,如今已形成一種分門別類的傳統,雖然已有越來越多的前沿學者重新覺察到知識映照的對象其實是只有相同的一個,但這絲毫不妨礙人們片面看世界的客觀性和人們分專業研究世界的合理性。也就是說,無論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最終都必須成為某種專業門類的學術。于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學術類屬問題就成為一種關涉二者能否很好地在人類文明中長久地占有一席之地的關鍵問題。
目前,在中國國內,可以在某種程度上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行較系統地包容和深入研究的“顯學”,主要是政治學,還有哲學和法學的研究分支。除此以外,還應有法學全部、社會學、管理學、經濟學、心理學、新聞學、民族學和戰爭學等,但問題是這幾個學術門類是否樂意承擔這種極可能是出力不討好的學術任務,前蘇聯的倫理學興衰史就是一個極具代表性的警示性參考實例。另外,還有幾種讓人懷疑其是否有在中國國內開設的學術門類也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掛鉤,即,人類學、倫理學、意識形態學、精神現象學、神話學、形而上學。還有,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宗教學也是可以以某種或某些特殊方式進行系統地介入的,但需要審慎有原則。
這樣一來,我們就很難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行一個輕易地學術類屬劃分:出現這種文明成果涉及較多學術門類的現象,一方面固然是因為該文明成果來自于我們人類唯一的世界,帶有這個世界對人類知識而言是唯一的反映對象的本質,即二者只是從某種特定的角度來看世界;另一方面卻是因為中國國內目前現有的學術門類無法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行較全面且系統地深入研究,為此,有必要創立一個新的學術門類以解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現實效用重大與學術類屬尷尬的問題。這樣的一個學術門類,不妨稱為“實踐學”,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學術類屬,可下分到社會主義實踐學中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實踐學的分支,并僅僅于少數有實力的高校在博士研究生學習階段開設,且在相應的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中采用量才而用的方針,在筆試中,不妨使用“封閉學習一周”+“依據學習內容書寫論文”的考試辦法。開設這樣一個學術門類的好處是,既能開創辯證唯物主義學術研究的新篇章,又能在確保學術研究的方向的基礎上使得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學術研究蓬勃發展,并且不會對當今世界上廣泛存在的資本主義思想的擁護者們形成強烈刺激。
2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關系問題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同為一體,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但我們卻不能因為主觀情感而避談二者的具體區別,認清了二者的具體區別,我們才能準確把握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具體關系,進而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提煉鋪設好作業基礎。
第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雖然同屬一體,但這種同源性是基于現實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而非某種形而上的邏輯或結構,這是我們準確把握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具體關系的首要原則。如果脫離了這一原則,一切都會變得無法正確結論。第二,就目前而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已經形成了一定的基礎框架,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則只是擁有了一定的利于建構的方法、方向和范圍。第三,相對而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內容較為具體,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即使獲得建構也必然是內容抽象,這是由二者的學術效力所決定的。從某種意義上來講,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著極強的形成經典的現實要求和學術訴求,那么其普適力和形式必然要基于某種不朽之物,譬如實踐標準,也只有基于實踐標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才能在有朽的需要中尋找出不朽的方向,即成為經典。第四,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構的第一手材料。當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甘愿成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構的第一手材料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才能芬芳常在,同時,這也預示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由于要成為經典,其時空穿透力和內涵的縱深及廣延都將優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這兩種預期,是每一個中國人和熱愛中國的人都會有的對未來的一種極為重要的期許。
3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學術邊界
給思想安上翅膀,它固然會有自由翱翔,但若一味追求天空背棄大地,它最終唯一可以擁抱的卻只有死亡。這個道理告訴我們,不能在最終回歸現實實踐并為之服務的學術和理論,其存在本身就是一種尷尬,因為這種存在的唯一本事就是否定存在本身。當然,比較委婉的說法是,這些學術和理論是不夠負責任的。順著這種語氣,應當說,對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我們有責任保證其對時代和歷史負責,即保證其可以良好地回歸現實實踐并為現實實踐服務。這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唯一需要遵守的原則,其余的,都是建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過程中衍生出的方法和工具。
4 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踐主體的選擇
要想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成為經典,從根本上需要解決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踐過程具備經典的解釋力和對現實世界具備經典的普適力這兩個問題,同時,解決這兩個問題的過程也是建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一種好辦法的成功過程。在這里我們采用實踐三要素的分析法來探尋這種辦法。從實踐的主體要素來說,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踐主體有著三個不同層次的定義,一是較狹義地僅僅指無產階級,二是相對廣義地指一切在具體行為上擁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并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做出貢獻的人,三是從極長遠的角度上指向全人類,具體采用哪種主體,要根據社會主義實踐的具體需要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解釋力和普適力需要,而且三者也相應地有著不同的實踐客體和實踐方法、工具。如果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踐主體定義為無產階級,那么一整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踐過程勢必將牽動中國當前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因為中國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并存的生產資料分配制度,這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踐主體定義將對中國當前的所有制制度形成一定程度的否定,所以,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踐主體定義方式是不能適應當前中國的社會主義實踐需要的,也就是說該定義方式是不恰當的。而且,由于歷史的趨勢是向良好方向發展的,這種已不適應當前需要的定義方式也不會在未來變得恰當。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最關鍵的原因在于,隨著中國建立了無產階級的政權,中國的無產階級已經從政治制度和經濟體制上規定的無產狀態轉變為規定的公共占有生產資料的狀態,中國的無產階級應該說已變成是“公產階級”。而另一方面,人們只有在獨自占有和獨自使用一定的有朽的物質生產資料的情況下才能滿足生存、生活和發展的基本本能要求。也就是說,公有的問題最終還是要落實到每個人的“獨自占有”和“獨自使用”上才能得以解決,這就從理論上為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包容適當地私有現象提供了有力的論證。在這兩種情況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當前的實踐主體就不再可能是從狹義上嚴格定義的無產階級,而只能是相對廣義地指一切在具體行為上擁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并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做出貢獻的人,同時也是中國當前對“人民”的確切定義。但是,話又說回來,基于廣義上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實踐過程中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實踐全部并無二致,這就使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踐主體只能是全人類而不是其他。
5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踐客體
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踐主體定義為全人類,面臨的一個問題就是相應的實踐客體的確定。
首先,對應全人類的實踐客體不可能也不應該是所有非無產階級,因為無產階級遲早會變成“公產階級”,所有的非無產階級在最終要么被改造為“公產階級”,要么就是被消滅,在這種情況下,明顯地在理論上有朽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踐客體也就同樣變得容易隨時間演進變朽,即變得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實踐發展尤其是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發展的需要,更為重要的一點是,如果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踐客體定義為所有的非無產階級,那么,在客觀實際上,中國學術界就是從較敏感的社會意識形態層面直接對他國形成強烈干預和影響,進而會造成一種中國在理論上構建成熟的霸權思想的嫌疑。而事實上,中國一向奉行防御國防戰略以及和平共贏外交策略,從未有著以某種霸主姿態強行推進他國進行政治革命和政治改造的想法和行為,所以,不能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踐主體定義為所有的非無產階級。如果既要保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觀的實踐客體具備經典性,又要保證該實踐構建最終具備較強的現實可行性,那么唯一合理的建構立足點就是與全人類這個范疇構成在邏輯上和現實上的一起共存卻又在某種程度上成為不利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現實實踐的根源即包含著科學性和徹底革命性的批判精神的事物。于是,我們發覺,追求經典效應的最終結果使我們極為接近以創造新的宗教或神話為本質的行為,這種發現將促使我們保持警醒和慎重。同時,我們的選擇也不再可能變得輕而易舉,而是立足現實和歷史的基礎上進行系統和長遠地考慮。
6 一個不得不說的前價值觀問題
就目前而言,當前現實世界風靡全球的主流價值觀主要有科學、自由、民主這三種,所有接觸現代人類文明的人們都會深受這三種價值觀的影響,都會在日常生活中享受這三種價值觀帶來的深刻的社會變革后的各種便利,并且都會在不自覺中形成主動傳播這三種價值觀的習慣,同時也都會主動地利用這三種價值觀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問題在于,一般人是不會在花大力氣準確理解科學、自由、民主這三種價值觀之后才去使用的,這就使得這三種價值觀本身為全人類服務的嚴肅屬性與其使用的任意私有之不嚴肅事實之間產生了很難調和的矛盾。
更為重要的是,由于任何為人服務的事物在最終都必須落實到個人享有才能達到理論之目的,私有就成為人類社會諸多包圍人之范疇的實體中最遠離社會和全人類的無法拋棄的精神軀殼。這種反映客觀的邏輯推演,最終在當今世界形成了兩套在理論上和現實上都相統一的現代文明體系,即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資本主義提倡私有,在整個社會的結構上都體現了這種理念,而社會主義立足全社會,則在全社會大力貫徹公有的原則。從某方面說,這兩種現代文明體系曾經在理論上和現實上都是走向了極端,并且都在歷史上多次地為自身的極端付出了巨大的代價。當前,雖然說兩種現代文明體系都已經從極端中稍有脫離,但這種脫離并未在理論上和社會結構上實現,所以必將由兩種現代文明體系承擔的因極端而生的代價還將在未來陸續出現。這就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構建所不得不面對的根本問題,同時也是我們確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踐客體所要面對的根本問題。
要解決公私固有矛盾,采用一方消滅另一方的策略已經被證明是有問題的,那么是否將矛盾轉化就可以解決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矛盾轉化的實質定義是暫時擱置對立和斗爭,將矛盾雙方的具體狀況進行改變,從而使得矛盾雙方的主要訴求發生一定程度的偏移,卻并非是解決了原有矛盾。而且,矛盾轉化策略的最大弊端是,一旦矛盾雙方的暫有訴求得以滿足,原有矛盾就會再次展現出來,而且會因矛盾雙方的改變而變得更為復雜。
這樣一來,良好解決矛盾的唯一辦法就只有調和一種途徑,即在肯定矛盾雙方的基礎上構建另一套辯證的體系對雙方的關系進行某種特別定義和管理。對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來說,則是要體現出一定程度的對私有理念的壓制和對公有理念的弘揚,而事實上,這一正是所有管理理念和理論所要面對的根本性問題,而政治理論,正是社會管理的邏輯。
參考文獻:
[1]雷韻.邊民生活中的國家權力——以廣西那坡縣洞灑屯為例[J].文山學院學報,2013(01).
社會治理的意義范文4
公平正義,是自古以來人類社會共同的、不懈的向往和追求,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只有樹立公平正義的理念,才能使憲法規定的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任務落到實處,才能真正維護人民的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公平正義的樸素含義包括懲惡揚善、是非分明、處事公道、態度公允、利益平衡、多寡相勻等內容。作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義,則在此基礎上增加了豐富的內涵,是指社會成員能夠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公平地實現權利和義務,并受到法律的保護。與西方國家公平正義不同的是,我國是以維護、實現、發展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宗旨的公平正義。
一、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目標
依法治國的重要目標就是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僅有完善的法律體系并不是法治的全部,法治更深層次的意義在于公平正義的精神和價值通過法的適用、實施,在執法實踐中得到實現、彰顯和弘揚。只有牢固樹立公平正義的理念,讓公平正義的精髓滲透在法治實施的全過程,使公平正義成為人們看得見、實實在在感受得到的結果,社會主義法治才能真正成為吸引并惠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偉大實踐。
二、實現公平正義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當是公平正義的社會。在和諧社會中,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得到充分發揮,全體人民能夠平等友愛、融洽相處,所有這些都是公平正義得到實現的標志。與此同時,公平正義又是社會和諧的重要基礎和保障。只有致力于實現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才會獲得堅實的基礎,才能實現長久的、穩定的和諧。
三、公平正義是新時期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愿望
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廣大人民群眾的民主法制意識不斷增強,對社會公平正義的現實要求也迅速增長。但在社會生活中,不能夠維護公平、彰顯正義的現象還一定程度存在。如果漠視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呼聲,對各種社會不公聽之任之,不去努力改善和消除,就會失去廣大人民群眾的信任,影響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大局。
四、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是政法機關的神圣職責
政法機關和廣大干警肩負著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的重任,是法律的執行者,也是公平正義的維護者。政法工作是各類社會關系、矛盾、糾紛沖突的調節器,既是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窗口,也是實現、維護和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因此,整個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對政法機關通過執法活動實現、維護公平正義寄予厚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與此相比,政法隊伍在思想觀念和實際工作中都還有許多不適應的地方。公正執法,理念先行。必須大力加強公平正義理念教育,引導和促使廣大政法干警牢固樹立公平正義理念,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和能力,更好地擔當起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任。
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是一項綜合工程,需要綜合運用政策、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堅持依法、及時、合理解決的原則,采用教育、協商、調解、司法等方法,最重要的是要通過推進社會主義法治進程,逐步建立并從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機制、公平的規則、公平的環境、公平的條件和公平發展的機會。一方面,在立法上,要體現全社會對公平正義的要求和愿望,使正義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實現正義的途徑程序化、公開化;另一方面,在執法與司法過程中,要牢固樹立公平正義的理念,讓公平正義的精髓滲透到法治實施的全過程,使公平正義的精神和價值通過法的適用、實施得到實現、彰顯和弘揚,使公平正義成為人們看得見、實實在在的可以感受得到的結果。
體現公平正義精神的制度,如果沒有具有公平正義理念的人去執行,再好的制度也會打折扣,還可能走向反面;而如果執法不公,再公平的法律制度也是空談,只會離公平正義越來越遠,而不可能實現和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要求我們每一名司法行政干警至少要具備以下三個方面的素質:
一要有維護公平正義的品質。踐行公平正義理念,首先要在思想上、情感上想公正。這種對公平正義的誠摯追求,是肩負起公平正義使命的動力源泉。公平正義又是善良和愛心的藝術,要讓人民群眾在司法工作中體會到公平正義的溫暖,不僅需要我們有一顆公正之心,而且要有一顆善良之心。
二要有維護公平正義的勇氣。在社會轉型時期,我們的司法環境雖然有很大好轉,但許多方面還不很理想,執法中時刻面臨著來自權力、金錢、物質的各種誘惑,經受著權與法、錢與法、情與法等各種考驗。作為一名干警,在自身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權衡中,要始終把社會利益放到第一位,樹立為公平正義事業獻身的精神,把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作為職業和人生價值所在。只要具有為公正獻身的精神和敢于公正的勇氣,就能把自己對公平正義的追求貫徹到實踐中。
社會治理的意義范文5
論文關鍵詞:法治理念 檢察監督 法律監督
一、做好新時期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工作在貫徹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的重要意義
(一)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對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第一,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除了要求進行全面、系統的立法,使國家的各項事務均納入法制軌道,進行合法、合理、高效的運作外,更是對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統一、正確地實施法律提出了嚴格的要求。實踐中,民事行政檢察監督部門所審查的案件均已經過法院的裁判,因此,作為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民事行政檢察監督部門應以更為負責的態度,嚴格貫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認真、縝密地審查案件,使案件的審查結果符合法律的規定。
第二,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執法為民的司法理念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特色之一,也是“立檢為公、執法為民”執法理念在檢察工作中的直接反映和體現。民事行政檢察監督部門所受理案件的當事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代表了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因此,認真審查處理各類民事行政申訴案件,體現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執法為民對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提出的基本要求。
第三,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公平與正義是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會的崇高目標。要實現公平正義,關鍵在于確保司法公正,這就要求民事行政檢察監督部門在辦案過程中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貫徹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做到嚴格執法,秉公辦案,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特權主義,從而真正實現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第四,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當前,新世紀新階段,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新趨勢新特點,使民事行政檢察監督部門在創建良好的法治環境中面臨了新的考驗,因此,只有在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牢記服務大局宗旨,加強對新類型、敏感性問題的前瞻性思考和研究,才能正確處理好各類矛盾糾紛案件,為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保駕護航。
第五,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保證。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和精髓,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國體和政體的特點和要求。民事行政檢察監督部門在工作中要堅持黨的領導,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貫徹黨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
(二)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工作是新時期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要內容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科學的、先進的理念,其豐富的內涵為指導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提供了正確的指南。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多面的、立體的,這其中包括了立法、執法、司法、法律監督等多個環節的環環相扣和緊密聯系,民事行政檢察監督作為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擔負著對法院民事、行政審判工作的監督重任,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的逐步加快,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法人之間的經濟聯系日益普遍與密切,而市場經濟制度的不完善,導致經濟糾紛日益增多;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的合法性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因此,各類行政糾紛也呈現出不斷上升的態勢,民事、行政案件數量的逐年增加,但是,由于審判力量的不足,法官法律水平的參差不齊以及法律規定的不夠完善,導致有的案件審判質量不高,民事行政檢察監督部門通過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對法院的民事、行政審判工作進行法律監督,對裁判并無不當的案件認真做好息訴工作,使當事人服判息訴,配合執行工作,維護法律的權威,同時對裁判確有錯誤的案件提出抗訴,使案件得到正確的處理,切實地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
(三)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做好新時期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工作的重要保障
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做好新時期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工作的重要保障,從內部來說,在民事行政檢察人員中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有利于促進民事行政檢察人員自覺提高業務素質和綜合能力,不斷提升法律監督能力,為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工作的深入發展提供內在動力。從外部來說,在全社會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可以改善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執法環境,有利于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工作向縱深發展。
二、新時期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做好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基本目標和任務
(一)加強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工作確保司法公正,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
民事行政檢察監督作為檢察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的重任。民事行政檢察監督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條、第185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0條、第64條的規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生效判決、裁定,依法提出抗訴,對于檢察機關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須進行再審。通過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能夠糾正民事、行政審判權的不當行使,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司法途徑解決紛爭是解決矛盾糾紛的重要途徑,司法公正是法律對執法者的要求,憲法賦予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的職能,其中民事行政檢察監督通過履行法律監督權,有效地維護司法的公正。雖然審判監督的途徑還可以通過法院自身的審判監督程序進行糾錯,但檢察監督作為第三方,能以更為中立的姿態對生效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進行監督,同時更能取信于雙方當事人,從而最終實現公平和正義的目標。
(二)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權利制約功能有利于切實地保障審判權與監督權的行使,維護法律權威
任何權力不受監督和制約必然導致濫用和腐敗。實行法治就是要對國家權力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防止國家權力的異化。因此,人們在制定某項權利的同時,都會為這一權利的行使制定某些規范或制約機制,民事、行政檢察監督亦是如此。首先,民事、行政檢察對法院民事審判、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將法院的審判工作置于制約機制中,使法院的審判工作在監督制約機制下依法有序地進行。其次,法院的民事審判、行政訴訟活動如果出現錯誤,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能通過監督權的行使進行糾錯,使社會主義法治正確、統一實施。再次,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權的行使自身存在制約機制,其行使有著嚴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條件,這些嚴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條件,積極有效地保障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權的正確實施,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三)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式的多樣化確保檢察職能的充分履行,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
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式主要是依法抗訴,但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方式不僅僅局限于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同時規定了檢察建議的監督方式,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息訴工作又是民事行政檢察監督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抗訴和檢察建議方式監督的必要補充。在“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下,我們作為執法者,一方面,要對符合抗訴條件和檢察建議的案件要依法啟動抗訴程序和采用檢察建議的方式進行糾正,以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另一方面,要正視民行申訴案件的復雜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民行檢察工作,應在確保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受損害的前提下,尊重當事人自由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并努力使案件真正做到案了事了。針對司法實踐中,除存在著抗訴和檢察建議案件及法院判決并無不當的案件外,還存在著法院判決確有錯誤,但因當事人雙方均感訴累而希望檢察機關主持和解了結案件的情況,還有個別案件屬于法院判決存有瑕疵,或法官自由裁量權的不合理運用等的申訴案件,針對以上案件的情況,為了充分發揮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作用,體現民行檢察監督的社會功能,樹立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除對符合抗訴和檢察建議條件的案件,采用抗訴或檢察建議方式,實行監督外,對法院判決并無不當的申訴案件當事人,進行釋法解疑,使其服判息訴。而對于符合抗訴條件,但當事人雙方希望和解,且和解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法院判決確有瑕疵或不合情理的案件,民事行政檢察監督還可以通過主持和解的方法使案件得以妥善解決,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的穩定。
三、民事行政檢察監督要克服自身存在的局限性,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要求
社會治理的意義范文6
關鍵詞:政策性金融機構;負向互動;社會控制;立法
中圖分類號:F830.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5)08-0035-05
我國政策性金融機構改革發展20多年來,運營中出現的種種問題,歸根究底在于政策性金融法律的缺失、缺位及相關立法工作的嚴重滯后。加強政策性金融領域的專門立法,依法治理政策性金融機構,實現我國政策性金融運行、管理的法治化,無疑是依法治國方略的題中應有之義。
我國政策性金融立法的呼聲,從業界到學術界一直持續不斷。專家學者從經濟學、金融學和法學的角度,對政策性金融立法的理論依據、結構框架和國際經驗等分別進行了先期研究(白欽先、曲昭光,1993;王偉,1994;吳曉靈,2003;段京東,2005;白欽先、王偉,2005;賈康,2010;王吉獻,2015)。但是,從社會學視閾進行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立法分析還比較鮮見。為此,本文運用社會學原理尤其是法律社會學及經濟社會學的理論和方法,對我國政策性金融機構立法的社會環境因素、社會控制的法律手段、法制體系及運作機制的構建等進行初步探究。
一、負向互動與越軌是政策性金融機構法制生成的社會基礎
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進行著各種各樣的互動,社會互動發生在一定的具體情境之中,各行動者處于特定角色位置從而承擔了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經過對他人采取社會行動和對方做出反應性社會行動兩個環節,這一互動過程才結束。而共同認可的價值觀、行為規范等構成了制約與影響達到各自本身目標的外部環境。也就是說,在每一個情境下,各行動者只有在規范提供的相互影響框架內進行社會互動,那么這種互動才能得以持續;而一旦打破了規范,就會表現出負向越軌,互動難以進行,甚至被迫中斷。如圖1所示。
政策性金融領域各主體基于資本供求相互聯系,表現出合作和競爭的關系。行動者包括政策性金融機構和中小企業、農村企業等強位弱勢群體。其中政策性金融機構是資本的供給方,有通過出借資金獲得收益的權力;中小企業等強位弱勢群體是需求方,有自由選擇低成本獲取資金的目的。在政策性金融資源尤為稀缺的條件下,供需雙方博弈過程中不斷互動,整個政策性金融市場呈現出賣方壟斷的特征。供需雙方可以選擇合作的互動方式,相互配合,為達到共同目的發揮各自的主觀能動性,不僅可以共同獲利,還會增加正的外部性。政策性金融的倡導與虹吸的基礎功能便體現于此。政策性金融機構用直接的資金投放可間接吸引商業性金融機構跟隨從事符合國家戰略意圖的放款,當資金配套時政策性金融機構再轉移投資方向,開始新一輪的投資循環;同時,在這一過程中,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行動無疑釋放出信號,表明了政府的扶持決心,這是隱性的國家擔保,可以提高商業性金融機構的投資信心,降低其投資風險。兩者協同投資的結果便會降低被投資地區和領域對政策性資金的依賴。若博弈雙方在互動中形成對立的競爭性關系,基于各自的利益訴求運用各自權力相互排斥,會影響政策性金融資源合理有效地配置與可持續發展。政策性金融機構擁有的政府背景決定了其享有得天獨厚的優惠待遇。一旦政策性金融機構偏離政策性目標,無視經營原則,主動與商業性金融機構越位競爭于市場正向選擇機制下的投資項目,盈利算其業績,虧損由財政兜底,必然會產生將政策性虧損與經營性虧損人為加以混淆的動機。在這種負向互動下,強位弱勢群體的資本需求不僅不會得到滿足,資本反而會逐漸流向單一盈利目標下的投資項目。由此可以看出,行動者之間的負向互動與政策性金融的宗旨背道而馳。按照機構設立的初衷,政策性金融機構作為政策性金融功能的主要載體,是國家彌補商業性金融機構在宏觀經濟調控中內在不足的工具。若其經營運作偏離了國家政策性目標,強位弱勢群體在市場經濟中平等的發展權就難以得到保障。
從更深層次來分析,負向互動也極易導致政策性金融機構出現越軌行為(Deviance)。這里的“越軌”特指負向越軌,即破壞社會規范或違反群體與社會期望的行為(謝弗,2006)。與個人越軌相較,組織、機構違反規范的行為即群體越軌對社會規范的破壞更大。社會學家默頓的“手段―目標”理論認為,社會以文化傳統方式界定了規范目標,但是在社會結構的安排上缺少以制度設置方式規定的實現其目標的手段。當規范目標與規范手段之間失衡或不一致時,越軌行為或曰偏差行為、反常行為、失范行為就會產生。政策性金融機構因其性質及定位與商業性金融機構有著根本差異,業務范圍理應依據明確的規范與之劃清界限,充分發揮在各自業務領域中的比較優勢,使金融資源的配置兼具效率與公平。在我國,有的政策性銀行的業務活動越位越軌即群體越軌問題相當突出,個別政策性銀行憑借其特殊背景和特殊待遇,斷章取義、各取所需地將“市場化”與“運作”割裂,將市場化運作的手段同機構自身的根本性質、宗旨與職能割裂,不僅違法違規地同商業性金融機構展開不公平、不正當的市場競爭甚至“惡性競爭”,而且還將業務觸角逐步延伸、擴張到其他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業務領域。強調市場化運作是政策性金融機構的“金融性”本義本性,但不能斷章取義地割裂政策性金融的宗旨和手段,更不能成為政策性金融機構越軌經營并一以貫之的借口。市場化運作表層之下更亟須深層的制度設計,要解決的不單是“有所為和有所不為”的問題,而是“可為和不可為”的難題,要從根源上防止越軌行為的產生。從約束和規范政策性金融機構行為的角度出發,為盡量減少與其他主體之間的負向互動,需要依賴一種穩定且持續的社會規范所提供的外部制約環境即法律制度。
二、法律是政策性金融機構規范運作的有效社會控制手段
個人或群體違反其所應遵守的行為規范的行為是越軌行為,缺乏合理規則的競爭是不公平競爭,并可能導致惡性競爭,惡性競爭會直接或間接地破壞社會秩序(王思斌,2010)。社會控制(social control)作為社會制度的一項重要功能,旨在糾正社會成員(包括組織機構)的越軌行為,越軌行為也是社會控制的對象。在美國社會學家E.A.羅斯(E.A.Ross)看來,社會控制可以理解為社會組織體系運用社會規范及與之相應的手段和方式,對社會成員的價值觀念和社會行為進行指導、約束,對各類社會關系進行調節和制約的過程。社會成員基于各自的利益需要,在自身價值觀的指導下引發多維度、多方向性的社會行動,同時又會在共同的社會生活中產生各種各樣的社會互動。為使互動朝著良性發展,得以持續,價值觀與行為方式在某種程度上需要有機統一。社會控制的基本功能便在于此,它為社會成員提供符合社會目標的價值觀與相應的行為模式,制約彼此行為,協調互動關系;明確規定各自利益競爭范圍,調節其利益關系。
另一位美國社會學、法學家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認為:在某種意義上,法律是發達政治組織化社會里高度專門化的社會控制形式――即通過有系統、有秩序地使用這種社會的暴力而達到的社會控制。法律之所以成為現代社會中最權威、最嚴厲、最有效、最普遍的社會控制手段,原因在于法律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以國家政權作后盾,由強有力的司法機構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這恰是其他社會控制工具不同時具備的。所以,對我國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社會控制,不僅需要商業道德、組織紀律、社會輿論、群體意識,以及一般的機構條例、規章等來進行規范約束,而且迫切需要盡快上升到法律的最高層次上。法律的真正權威和效力不僅僅在于制裁,關鍵在于警示。
現代國家不僅越來越多地將社會生活納入法律的制約范圍,而且法律的社會控制這一特點在發達國家政策性金融法律體系的構建中也體現得尤為全面徹底和淋漓盡致,其法律制度中普遍包含了政策性金融機構設立目的、法律性質、經營范圍、資金來源、監管機制和法律責任等內容,為政策性金融機構實施內部管理和處理外部關系設定了嚴格的法律框架。如日本的《中小企業金融公庫法》第一條便開宗明義地規定:中小企業發展所需長期資金,一般金融機構難以融通時,本公庫予以資金融通;《日本開發銀行法》同樣在第一條中明確指出:日本開發銀行的目的在于通過提供長期資金,促進產業的開發和社會經濟的發展,補充并獎勵一般金融機構。德國《復興信貸銀行法》明文規定了政策性金融機構特殊的公法法人地位:德國復興信貸銀行為以公法設立的法人團體。在規范政策性金融機構同商業性金融之間競爭方面,日本《政策投資銀行法》第20條確立了不得與商業性金融機構競爭的原則,銀行所從事的發放貸款、擔保債務、購買公司債券、應政府要求取得資產要求權或進行投資等業務,只有在確認它們能產生利潤以保證能夠有投資回報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德國《復興信貸銀行法》規定了復興信貸銀行必須保持補充性與中立性兩大原則,既要彌補商業性金融在諸多領域中的缺陷,又不得挾政策支持及政府優惠同商業銀行不公平競爭?!度毡菊咄顿Y銀行法》明確建立了穩定的財政撥付援助機制:該銀行可以從政府借入資金……可以從其他銀行和金融機構借入短期資金,用于滿足現金流量需要或財務省規定的其他要求。針對監管機制,《德國復興信貸銀行法》第12章則規定了:該銀行由聯邦政府指定財政部門進行監督,監督當局有權采取一切措施,以確保該銀行的業務運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責任的追究和承擔則嚴格規定了政策性金融機構負責人和職員的經濟和行政處罰,如日本《住宅金融公庫法》第32條規定:公庫的負責人在違反本法、融通法、保險法及基于上述法律的政令命令的,主管大臣有權將其解職。
我國政策性銀行在20多年的機構運行過程中,出現了諸如權力尋租、定位不準、不良貸款規模偏大、政策性金融資源配置分散,甚至出現了超越政策性業務范圍同商業性金融機構主動的、不公平競爭的越軌行為等一系列問題。究其根源,在于我國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組織、運行和決策僅依據成立之初的內部章程,缺少專門的法律,使機構運作無序,監管也無法可依。“法者,治之端也”。法律作為穩定、有力的社會控制手段,能夠對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越軌行為予以懲罰,并對規范行為做出正向引導。所以,政策性金融立法的國際慣例與國內立法缺失的歷史教訓,呼吁我國加快政策性金融立法步伐,高度重視并采用法律這一有效的社會控制手段推進政策性金融改革,在法治的框架內規范政策性金融改革。
三、構建政策性金融機構法制體系是實現法治化的前提條件
市場經濟是法治的經濟,法律的指引、評價、預測、強制與教育功能為市場有效運轉構建了一個有序的制度平臺,同時提供了系統、完善的保障。立法的目的不在于對越軌行為的事后懲戒,而應注重事前的引導與警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當前,一些市場亟須的基礎性法律制度,如政策性金融立法等法律制度安排仍然缺位,我國政策性金融現行的制度規則(主要是政府的政策性文件與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內部章程)也已滯后于發展實踐,專門針對政策性金融機構治理與運行的法律尚屬空白,法律的系統性、體系性還不強。建立健全政策性金融法律制度體系,是保障和實現機構法治的基礎,要實行政策性金融機構法治,必須具有完備的政策性金融法制。法治也是法制的立足點和歸宿,政策性金融法制的發展前途必然是最終實現政策性金融法治。從實現我國金融領域法治化角度來看,必須不加歧視性地將政策性金融上升到與商業性金融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應當重點做好政策性金融等領域的法規層級的完善和提升工作,構建政策性金融法律制度體系。
(一)強化政策性金融立法的國家建設與非市場治理機制
影響競爭行為、過程和結果的重要因素是競爭的規則。根據龐德的社會控制理論的利益學說,社會生活中的利益分為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社會成員在一定的情境互動中,這三種利益不可避免會產生競爭甚至沖突,運用法律進行社會控制的關鍵在于承認、確定、實現和保障利益。即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據,決定、承認哪些利益,在什么范圍內對其進行保障,如何保障。法律的社會控制最終目的便是以最小的成本消耗獲得整個社會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政策性金融法律制度的設計上,要反映出社會公眾認可的價值觀念和各主體的利益需求,并實現社會的公平合理。這就要求政策性金融立法應該充分發揮政府干預或國家治理的主體作用,通過非市場治理機制公正地協調各方利益,提高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國家治理能力。為了避免社會風險,在宏觀上對社會運行進行控制,既是人們的期望,也常常表現為政府的管理行為。盡管社會控制并不限于國家權力,但實際上,國家是最強有力的社會控制者的代名詞。
(二)科學認識政策性金融立法的制度基礎和立法宗旨
從認識層面承認政策性金融是糾正政府失靈、兼顧經濟發展和社會合理性的特殊的金融制度安排,與商業性金融一并缺一不可。政策性金融制度的宗旨,就是充當政府經濟與社會調節管理職能的工具,專門為關乎國計民生的各種形式的強位弱勢群體提供資金、擔保及保險等方式的金融服務,補充并引導商業性金融,促進這些特殊目標群體的經濟增長與社會進步。政策性金融的性質,則體現的是一種非營利公共性和社會合理性的屬性。經濟轉型時期,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改革更應牢牢把握政策性或曰公共性的宗旨目標,所有經營運作手段都要圍繞這個中心目標。從功能觀點來看,政策性金融不單是政府財政的簡單外延,而是具有信用性、有償性和一定盈利性的金融制度安排,通過資本流動、資金有償借貸等過程,與商業性金融機構建立平等的合作關系,與“三農”、中小企業、國計民生領域等資金需求方建立平等的借貸關系。
在科學認識政策性金融制度的基礎上,明確政策性金融立法的宗旨。立法宗旨是立法者創設法律所預期實現的目的。政策性金融立法,既不能偏離政策性金融制度安排的宗旨和性質,也要體現規范政策性金融機構運作行為和保障政策性金融可持續發展的目的,即權益和責任有機統一。尤其是必須堅持和體現國家政策導向與戰略意圖,持續發揮政策性金融機構在金融資源配置中的導向作用,履行扶持強位弱勢群體的職能,彌補市場失靈。立法還要處理好政策性金融機構已形成的各種利益團體的利益關系,避免成為立法進程中的阻礙。
(三)界定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和法人治理結構
法律地位是法律賦予自然人、單位、組織等一定的人格,限定其在法律關系中可以獨立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的范圍。政策性金融機構只有明確了法律地位,才能夠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各項活動,越過法律權限必然會受到相應懲罰。從建立目的和改革路徑來看,政策性金融機構屬于特殊公法法人,應采用公司制,按照職責明確、制衡有效、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建立起由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組成的法人治理結構。根據各政策性金融機構履行職能的不同,其中董事會成員可由財政部、商務部、農業部、銀監會等有關部委負責人和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行使政策性金融各領域發展改革中對重大事項決策和協調的權力,直接對國務院負責。這種管理體制下易于處理好各政策性金融機構同各主管部門的利益關系以及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權責關系,減少行政干預,提高效率。
(四)規范政策性金融機構業務范圍和考核制度
政策性金融制度體系是包括政策性銀行、保險、擔保、信托、投資基金、資產管理等在內相互補充的機構體系和業務體系。立法中要協調好政策性金融機構與商業性金融機構的經濟關系,即明確界定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業務領域,防止其業務因利益集團的利益而發生偏離,避免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的交叉重疊。對政策性金融機構績效考核,要以實現國家政策程度為基礎和前提,考核體系指標要從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財務穩健度和國家政策實現度兩方面設計,減少其片面追求盈利的動機和行為。要嚴格區分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政策性虧損和經營性虧損,對于政策性虧損的部分,由政府財政予以補貼;經營性虧損部分必須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經濟與法律責任。
(五)建立健全政策性金融機構問責追責機制
責任追究是法律對越軌行為的懲治,體現了法律的強制性與震懾力??山梃b日本對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立法實踐,單獨增設罰則一章,具體規定政策性金融活動中各責任主體所要承擔的行政或刑事處罰等法律后果,理順各自權責關系。在立法規范和依法監管的基礎上,真正形成從終端到源頭的問責追責倒逼機制。政策性金融機構是執行政府經濟政策的特殊金融機構,因此要對政府決策失誤與政策性金融機構執行失誤嚴加判別,建立公平的追責機制也應是依法治理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應有之義。
參考文獻:
[1]白欽先,曲昭光.各國政策性金融機構比較[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1993.
[2]白欽先,王偉.中外政策性金融立法比較研究[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5,(12).
[3]段京東.中國政策性銀行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4]賈康.中國政策性金融向何處去[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10.
[5]王偉.市場經濟呼喚建立政策性金融機構[N].河南日報,1994-09-19.
[6]王吉獻.我國農業政策性金融立法問題研究――基于經濟學、金融學和法學的綜合分析[D].沈陽:遼寧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5.
[7]王思斌.社會學教程(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
[8]吳曉靈.政策性銀行應獨立立法[N].國際金融報,2003-04-23.
[9][美]理查德?謝弗.社會學與生活[M].趙旭東譯,北京: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06.
[10][美]羅斯科?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M].沈宗靈、董世忠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4.
A Sociological Analysis of the Governance by Law for Policy-bas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Wang Wei Wang Manxue
(School of Economics,Liaoning University,Shenyang Liaoning 11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