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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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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

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范文1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融資;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是我國路網建設的核心,是衡量國民經濟現代化的重要標志之一,對區域間的客流、物流、資金流的優化配置、促進經濟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國交通部計劃到2020年,高速公路里程達到10萬公里左右。傳統的國家財政支出以及銀行貸款融資渠道已無法滿足未來巨大的融資需求,而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方式在高速公路融資上作用越來越重要。

一、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的含義

資產證券化是以項目(包括未建項目和已有項目)所屬的資產為基礎,以該項目所能帶來的穩定的預期收益為保證,經過信用增級,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主要是債券)來募集資金的融資方式。從本質來說,資產證券化是屬于一種以項目的收益為基礎融資的項目融資方式。其內涵就是將原始權益人(賣方)的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成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具體來說就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為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其實質是融資者將被證券化的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

二、資產證券化的形式

資產證券化的形式雖然很多,但其基本的組織結構只有3種。

(l)轉手證券。轉手證券的發起人先將抵押貸款進行組合,并將其轉移給一個獨立的信托機構或其他實體;投資者所擁有的是對整個抵押貸款組合所產生的收益不可分割的所有權。轉手證券的持有者按比例獲得減去服務費用后的抵押貸款組合所產生的本息收入。

(2)資產擔保證券。資產擔保證券通常要求SPV為所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提供一般不低于證券票面額10%的抵押,超額抵押部分的資產必須交給獨立的受托人,如果SPV違約,不能按期償還投資者,受托人可將這部分作為擔保的資產組合變現并支付給投資者,從而克服轉手證券現金流不確定的弊端,降低投資者持有過手證券的風險。

(3)轉付證券。轉付結構證券根據投資者對風險、收益和期限等的不同偏好對抵押貸款組合產生的現金流進行了重新安排和分配,使本金與利息的償付機制發生了變化。

三、資產證券化的原理

1.現金流分析原理

這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資產證券化是以可預期的現金流為支持而發證券進行融資的過程。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的可預見性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特征之一,也就是說,資產證券化所“證券化”的不是資產本身,而是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

2.破產隔離原理

破產隔離是資產證券化所特有的技術,也區別于其他融資方式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在構建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時,證券化結構能保證發起人的破產不會對特殊目的載體的正常運行產生影響,從而不會影響對證券持有人的按時償付,這就是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機制。

3.信用增級原理

利用信用增級原理來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是資產證券化的一個重要特征。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并降低發行成本,SPV必須對整個資產證券化交易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等級。通過信用增級,使證券的信用質量和現金流的時間性與確定性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需要,同時滿足發行人在會計、監管和融資目標方面的需求。

四、資產證券化特點

與傳統的高速公路建設的融資方式(銀行貨款、股票和債券等)相比,高速公路資產證券化具有鮮明的特征:

1.資產證券化是資產收入導向型融資方式

傳統融資方式是憑借資金需求者本身的信用水平來融資的。資金的供給者是否向需求者提供資金或貸款,主要依據是資金需求者作為一個整體的資產負債、利潤和現金流量情況,而對于該資金需求者的某些特定資產的質量關注較少。在對資金需求者發放抵押貸款時,資金的供給者才可能會更多地關注抵押資產的情況,但是此時它關注的只是資產本身的控制和處置問題,資產抵押只是對資金需求者信用水平的補充。而資產證券化則是憑借原始權益人部份資產的未來收益能力來融資的。此時資產池,即資產組合)本身的償付能力與原始權益人的信用水平比較徹底地分離開了。資金的供給者在決定是否提供資金(即購買資產支撐證券)時,主要依據的是組成資產池的資產的質量、未來現金流量的可靠性和穩定性,以及交易結構的嚴謹性和有效性。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原始權益人本身的信用水平則被置于相對次要的地位。

2.資產證券化是結構性融資方式

結構性融資有時就特指資產證券化融資。通過資產證券化建立一個嚴謹、有效的交易結構,保證“破產隔離”的實現,即把資產池的償付能力與原始權益人的信用水平分隔開來,保證一旦原始權益人發生破產,資產池中的資產不被列入破產清算資產:使原始權益人得以用出售資產的方式融資,從而不會增加資產負債表上的負債;確保融資活動能夠充分享受政府提供的稅收優惠;使原始權益人能夠通過信用提高機構來提高資產支撐證券的信用級別,改善其發行條件,保證順利發行。

3.資產證券化是表外融資方式

根據1997年1月生效的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125號《轉讓和經營金融資產及債務清理的會計處理》的規定,鑒于被證券化的資產已經以真實出售的方式過戶給特設目的機構(SPV),原始權益人也已放棄對這些資產的控制權,允許原始權益人將證券化資產從其資產負債表中剔除并確認收益或損失。這就從法律上確認了實際上早已適用的以表外方式處理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原則,構成資產證券化區別于傳統融資方式的又一特點。

4.資產證券化是低成本融資方式

雖然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方式不可避免地要支付許多費用,例如托管費用、服務費用、承銷費用及律師費用等,但是資產證券化的總的融資成本低于傳統融資方式。因為:第一,資產證券化運用成熟的交易結構和信用提高手段,改善了證券的發行條件。由于資產支撐證券有較高的信用等級,不必用折價銷售或提高利率等手段來吸引投資者,一般情況下,資產支撐證券都能以高于或等于面值的價格發行,并且支付的利息率比原始權益人發行的其它可比證券低得多,因此較大幅度地降低了原始權益人的融資成本。第二,資產證券化支出費用的項目雖然很多,但各項費用與交易總額的比率很低。

五、資產證券化應用于高速公路融資應注意的問題

1.在債券產品設計上要考慮高速公路行業的特點

由于用于證券化高速公路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入通常與市場利率的變化無關。因此,以高速公路資產的未來現金流為支撐的債券的利率宜采取固定利率,債券的票面利率不隨市場利率變化而變化,而與債券的信用評級相關。同時,由于高速公路項目投入資金大、資金回收期長,因此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的債券宜采用長期債券。特別是債券發行前幾年,所投資的項目尚不能產生現金回報,所以債券應該在發行若干年后才開始償還本息。

2.SPV應選擇實力強信謄好的金融機構擔任

在資產證券化工作中,SPV是一個關鍵的環節,它的獨立性與否直接影響證券化的成敗,是一個以資產證券化為惟一目的的獨立的實體,可以由原始權益人設立,也可以由信托或金融機構擔任。這是確保資產證券化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

3.從風險防范角度出發選擇合適的標的資產

高速公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會面臨各種不同的風險,尤其是標的資產本身的風險因素,包括信用風險、現金流量風險、破產追索風險、市場存量風險、市場信心風險等。這些風險因素直接關系到證券化成本的大小以及相應收益的高低緊密,從而影響到證券化的成功實施。因此,需要從衡量標的資產風險大小的角度,對擬進行證券化的高速公路資產加以分析和比較,找出最適合進行證券化的標的資產,以確保將資產證券化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

4.切實做好資產證券化的信用增級工作

信用增級在證券化中非常關鍵,主要目的在于通過信用提高,大大提高原有權益人的信用級別,從而增加對投資者的吸引力,實際上是利用權益與風險的有效組合,通過多層次的證券信用升級,把信用風險從原資產擁有者分散到擔保人和投資者身上。

5.盡快建立健全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體系

資產證券化在我國是一種“舶來品”,必須加快制度建設:一方面要盡快制定《不動產證券化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加快修訂《公司法》及其相關法律,構建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法律框架;另一方面要加大會計準則、稅務制度、抵押權規定、交易規則、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改革的力度,清除資產證券化的實務操作障礙,以便為高速公路資產證券化發展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參考文獻

[1]周國光等.中國公路投融資體制改革探索[J].經濟問題探索,2009,6.

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范文2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金融工具 創新 機遇

一、資產證券化概述

資產證券化(As s et s Backed Secu-r i t i zat on, ABS)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現金流的資產,通過結構性重組,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發行和交易的證券,并據以融資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原始權益人將被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轉移給特別目的載體(Speci al Pur-pos e Vehi cl e, SPV), SPV以該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持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并用發行收入購買基礎資產,最終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償還投資者。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從工具角度定義證券化:創立主要由一組不連續的應收款或其他資產組合產生的現金流支持的證券,它可以為固定的或循環的,并可根據條款在一定的時期內變現,同時附加其他一些權利或資產來保證上述支持或按時向持券人分配收益。

從技術角度定義證券化:資產證券化是這樣一個過程,首先將各個貸款及其他債務工具打包,據之發行證券,對其進行信用升級后賣給第三方投資者。這樣那些缺乏流動性的資產就轉變成了具有流動性的可交易的證券,從而易于被投資者接受。

在資產證券化開始階段,政府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1968年,由GNMA(政府國民抵押協會)擔保的抵押支持證券發行,是世界上第一支資產證券化證券。此后FNMA(聯邦國民抵押協會)及HLMC(聯邦住房抵押公司)都相繼發行抵押貸款支持證券。1977年所羅門兄弟和美洲銀行發行了首例私人機構抵押支持證券。但是在開始階段私人機構抵押支持證券的發展遇到不少困難與障礙,直到政府在立法上進行了有關調整,有力地支持了私人機構抵押支持證券的發展。

1.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

資產證券化三大基本原理是:資產重組原理、風險隔離原理、信用增級原理。資產重組是資產證券化的必經步驟,其核心思想是通過對資產的重新組合,實現資產收益的重新分割和組合,著重于從收益層面分析現金流;風險隔離原理則關注對資產實施風險隔離后對現金流的影響;信用增級原理是考慮如何提高被證券化資產的信用等級,使之能最大限度地支持證券的發行和銷售。

(1)資產重組原理

資產重組是資產所有者或資產持有者為實現發行證券的目標,根據資產重組原理,運用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對其資產進行重新配置和組合的行為。比如,不良資產的剝離、優質資產的注入、債權的轉讓等,都是典型的資產重組的行為。資產重組原理包括:最佳化原理――通過資產的重新配置,使其收益水平達到最佳,從而使以其為基礎資產的證券收益水平同樣達到最好,給投資者最大的利益回報。均衡原理――尋找這樣的一種利益平衡,使得原始資產持有者、策略投資者和將來證券持有者的利益都得到保護,以利于證券的發行和未來表現。成本最低原理――遵循低成本運作的原則,能降低資產重組的開支,從而保護了資產持有者和投資者的利益。優化配置原理――根據“邊際收益遞減規律”,某種資產連續追加投入產生的邊際收益總是遞減的,當邊際收益等于邊際成本時,其收益達到最佳狀態。同樣的道理,當產出保持不變,資產組合的變化已經不能導致成本的進一步降低時,該資產組合即為最佳組合。

(2)風險隔離原理

收益與風險總是形影相隨,高收益必然伴隨著高風險,在這個意義上,當某項資產的收益轉移時,風險也隨之轉移。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如何解決基礎資產與其他資產的風險分割和轉移問題,并且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是風險隔離原理的核心思想。

具體來說,風險隔離是設立類似“防火墻”的機制,使得被轉移出去的資產,不再受原持有人經營風險的影響,比如,當原資產持有人遭遇破產清算時,因證券化而轉移出去的資產不在其債權人追溯的范圍。

通過重組和風險隔離的資產,組成了對投資者有吸引力的資產池,并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銷售給不同的投資者,這種創新的融資模式,大大提高了資產的流動性和使用效率。

(3) 信用增級原理

現在,我們通過一個簡單的例子來理解資產證券化的意圖:某位先生需要借錢,他必須要表達的是:自己能償還債務的能力;債權人得到什么好處。于是,他開始講自己擁有穩定收入的故事,問題是,要使別人相信他的話,單靠他自己講是不行的,他必須拿出實際的證據來,這種證據有:他實際收入來源的證據、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比如銀行)出具的關于他的資產的證明,這樣,別人才會考慮借錢給他,以獲得他所承諾的好處。這個證明自己潛在償還能力的過程,就是一種信用增級。

信用增級能增加金融資產的市場價值,如果資產證券化過程不進行信用增級,證券的投資者可能面臨這樣的風險:即基礎資產的收益的預期并沒有能實現,從而影響到對證券投資者的本息的支付,于是,投資者會要求額外的風險收益,表現在對收益率訴求的提高,或要求發行折價等,因此提高了證券發行的成本。

二、中國的資產證券化

1.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實踐意義

資產證券化的真正意義在于它的創新性,資本證券化是間接融資的直接化,打通了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之間的通道,構建了金融體系中銀行信用與市場信用之間的轉化機制。花旗銀行前董事局主席 John Reed 說,資產證券化是高效率的公眾資本市場對債務融資中的低效率、高成本的金融中介的替代。具體說來,資產證券化的在中國的實踐意義表現在:

(1)為中國企業開辟了全新的融資途徑

長期以來,中國企業過分依賴于銀行的間接融資,大量資質良好的中小企業由于缺乏銀行必要的信用評級,被擋在銀行的門外,不得不求助于民間資本,這種融資需求之大,已達萬億級的規模,近年來發展迅速的民間借貸和地下錢莊,就是很好的例證。資產證券化帶來了這樣的融資機會,企業不管大小,只要擁有能產生預期現金流的資產,通過資產轉移和信用增級的技術處理,就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過程融得資金。

(2)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產品

相比股票的高風險,資產證券化產品由于有基礎資產的支持,并經過了專業機構的信用評級,投資風險明顯要低得多;而比之國債,資產證券化產品獲得的收益更高,所以,它是介于股票和國債之間的一個相對低風險高收益的投資品種,是機構投資者分散風險的理想的投資組合對象。

(3)能夠增加資產的流動性

銀行持有的房產抵押貸款是中長期的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而企業持有的物業或大型裝備,也有同樣的特性。資產證券化使得這些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能提前變現,從而降低了銀行或企業面臨的流動性風險,并解決了可能出現的短期資金窘迫問題。

(4)為國家的基礎設施開辟了新的融資渠道

基礎設施關系民生,投資大,建設周期長,比如高速公路、橋梁、碼頭等,資產證券化能以這些設施的未來收益現金流作為支持,通過證券化技術的處理,把基礎設施資產變現,使得政府的投資能迅速回籠,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

2.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發展歷程

中國最早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可追溯到1992年海南三亞地產投資券,此后,珠海高速公路證券化、中遠應收款證券化、中集集團應收款證券化項目分別成功實施,涵蓋了目前主要的證券化模式:房地產投資基金、基礎設施收費和企業應收款,為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積累了寶貴經驗。

(1)海南三亞地產投資券

1992年,海南三亞房地產建設總公司將丹亞小區800畝土地作為發行的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作為支付投資者的收益來源,發行2億元的地產投資券,類似于美國證券化市場的REITS,而今天 REITS 已成為極具生命力的證券化產品,在北美、歐洲、亞洲地區得到了迅速發展。

(2)珠海高速高速公路證券化

1996年8月珠海市政府在開曼群島注冊了珠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根據美國證券法律144a規則,發行了資產擔保證券(ABS)。中國國際金融公司負責了該案子的策劃,著名投行摩根?斯坦利負責了債券在海外的承銷。

(3)中遠應收款證券化

1997年,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COSCO)以北美航運應收款為基礎資產,通過私募形式在美國發行總額為3億美元的浮動利率債券。該證券化項目有3個方面的好處:規避了公司美元資產的匯兌損失;縮短了應收款的期限,提高了資金效率,并轉嫁了壞帳風險;符合我國外匯管理的基本原則,以對外的美元債權在海外進行證券化,不會對我國國際收支平衡產生影響。

(4)中集集團應收款證券化

2000年3月8日,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荷蘭銀行在深圳簽署了總金額為 8000 萬美元的貿易應收款項目協議,規定在3年內,凡中集集團的應收款都可以出售給由荷蘭銀行管理的資產購買公司(SPV),再由該公司在國際票據市場發行總額不超過8000萬美元的商業票據。

三、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突破方向

在中國,國有大型企業是不用擔心融資問題的,由于有國家信用的顯性/隱形擔保,通常國有大型企業都是銀行的優質客戶,盡管相當部分投向國企的信用貸款風險高企,但銀行沒有必要擔心,一旦出現壞帳,政府不會不管;對大型的民營企業,銀行也不用擔心,因為這種企業是地方政府財政支柱和“臉面”,和政府關系密切,也是銀行重點服務的對象。

國有四大商業銀行更不用擔心融資,中國大部分的存貸款業務都集中在國有商業銀行,與股份制商業銀行和中小型地方銀行相比,顯得流動性過剩,2006年由于股市的迅速膨脹,吸引了部分銀行存款流向股市。央行07年1月15日的1月金融數據顯示,1月人民幣新增貸款5676億元,儲蓄存款進入股市的跡象依舊明顯,當月新增儲蓄存款僅僅249億元,同比少增6716億元(減少幅度達 96.4%),而1月份新增中長期貸款2500億元,同比多增432億元,個人中長期消費貸款同比多增209億元;新增短期貸款及票據融資3115億元,同比少增340億元。可見,即使是儲蓄增長律急劇萎縮,但銀行的中長期貸款仍以21%的同比速度增長,銀行的資金面仍非常充裕。

從基礎資產的轉移是否實現“真實銷售”的角度,資產證券化可以分為“表內模式”、“表外模式”。首先,必須考慮到我國現行的法律、會計、稅收等環節的約束,而這些約束不可能指望政府在短期之內可以很快予以調整;其次,采用何種模式還與證券化的主體(發起人)本身的特點相匹配。

1.表內模式

表內模式是指發起人不需要將資產出售給SPV,資產仍舊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上,由發起人自己發行證券。這種模式最大的問題在于沒有把發起人的破產風險予以隔離,證券化的資產仍屬于的破產追索的財產。在中國,這種模式并沒有太大的前途,首先發行債券的主體的資格要求較高,其次,所發證券沒有經過信用增級,融資成本較高。

2.表外模式

這是真正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模式。發起人將基礎資產“真實銷售”給獨立的SPV,在資產負債表中將基礎資產剔除,真正地實現了發起人的破產風險隔離。

然而,這種模式在中國存在較大的實踐障礙,如法律、會計、稅收等多方面約束,我們在上面的分析已經闡述,但這種模式是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方向,隨著政府陸續出臺了針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規范文件,在實踐中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中小型企業、中小型銀行和基礎設施管理公司都適合這種模式的資產證券化。

參考文獻:

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范文3

關鍵詞:租賃公司 租賃資產證券化 創新 對策

在金融市場上證券化屬于創新型融資工具,當前也成為市場中主要的融資工具。證券化項目中包含租賃資產證券化,屬于租賃公司新型融資創新手段。實行租賃資產證券化不僅可對傳統融資方式進行改變,而且經過大量實踐證實該模式對于公司現金流的增加有著重要作用。我國租賃市場由于有較單一的資金來源渠道,資產流動性差,因此采用租賃資產證券化模式可有效對上述問題進行解決。本文首先闡述租賃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概念與原理,而后從多個方面探討租賃公司創新租賃資產證券化模式的對策。

一、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概念與原理

(一)租賃資產證券化概念

租賃資產證券化即融資租賃公司對一系列租期、性能或者用途相似且可形成穩定性好與規模較大的現金流的租賃資產,更多指代的是租賃債權,進行結構性重組使其成為可出售并流通于金融市場上證券的過程。其資金流動方向主要如下:租賃債權方租賃公司向SPV(租賃債權證券化機構)出售具有較差流動性的租賃債權,而后獲取銷售資金。然后SPV抵押債權,對租賃債券予以發行,中介機構轉而開展銷售,主要對象為投資者,而后從投資者獲取最終銷售租賃證券資金。究其本質,租賃資產證券化即租賃公司在現金流(可預期)支撐下對證券予以發行而后融資的過程,其操作核心為信用增級、現金流剝離以及風險隔離。

(二)原理

1、隔離風險原理

資產證券化主要支持為資產現金流,因此可預期的現金流為前提條件。重新組合資產,分割與重組資產收益,將與租賃資產證券化現金流要求相符的資產剝離于租賃公司整體資產中,形成基礎資產以開展證券化。

2、組合資產原理

租賃資產證券化運作主要建立在該基礎之上。該原理即結合大數定律,匯集特征相同的租賃資產形成資產池,不會將單個租賃資產的特征消除,但是資產池中租賃資產類型多樣,可對單筆租賃資產風險予以抑制,對整體收益進行整合。在運作租賃資產證券化時該原理不僅在重新分割與組合債務、債權關系時有所體現,同時也可對債務、債權中包含的收益要素以及風險予以重組與分離,確保重新配置與定價的效果,增加各方收益。

3、配置資源原理

即優化重組各類資源,在租賃資產證券化運作過程中屬于推動力。對于資金供求雙方而言,配置提供結合途徑,可將資金利用效益與配置效率提升。對于租賃公司而言,可通過該原理真實出售租賃資產,促使資產流動性得到提升,對自有資本結構予以改善,更好開展資產負債管理工作。

二、我國租賃公司租賃資產證券化模式創新的對策

(一)強化管理水平

租賃公司需對原有思想予以解放,實行現代化管理制度。管理層要對先進企業文化理念進行吸收,將陳舊思想摒棄,構建現代企業制度,確保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以及政企分開。而后對自身責任主體地位充分明確,強化學習,促使管理水平得到持續提升。對財務組織予以積極優化,提升財務制度的規范性,將財務管理戰略地位凸顯出來,使財務部門有更大責任與權力。租賃公司要基于長遠發展角度,引進優秀人才,并注重提升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素養與業務能力,并提供繼續教育機會,增強財務工作質量與透明度,充分滿足投資者對會計信息的需求。

(二)對會計準則與政策法規予以完善

其一,對設立SPV的法律依據進行明確,使其可發行債券,但同時也要限制其業務經營范圍,賦予獨立性,對SPV自身破產風險予以最大化減少或者消除。其二,將債券轉讓相關規定放寬,承認標準化合同中債權人可在不通知債務人的情況下進行自由轉讓,亦或允許債券在市場上自由流通,同時豁免資產證券化環境下債券轉讓牟利或者消除轉讓債券過程中不可牟利的規定。其三,為資產證券化發展提供支持,特別規定資產證券化中與稅收繳納有關的環節,例如資產銷售等,對資產證券化中產生的各項稅額予以減免,例如營業稅、SPV實體層所得稅、利息預提稅以及印花稅等。在試行期可將SPV營業稅減免,對所得稅進行豁免防止重復征稅,降低購買租賃資產證券投資者的所得稅征稅稅率或者豁免交易印花稅,促使資產證券化交易成本逐漸減少,將發行空間與獲利空間擴大,有效推動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其四,對關聯于信用增級以及破產風險隔離的相應法規予以修正,對當前法規體系下存在的信用增級手段比如超額抵押的使用與破產隔離基礎資產的矛盾予以有效解決,促使租賃資產證券化發展更加暢通無阻。其五,制定與我國實際相符的資產真實銷售標準,對相應會計處理方法予以制定,例如融資與銷售以及交易后留存權益與資產負債等會計處理。改革會計制度,并使其接軌于國際財會制度,對租賃資產證券化融資會計處理準則予以制定,以有效補充整套會計準則。同時,應制定明確的規則與框架為租賃資產市場證券化開展會計處理提供便利;對相應會計準則進行完善,加大監管租賃資產市場證券化的力度,促使租賃公司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可有序、科學地對相應問題予以解決。

(三)加快發展中介機構

1、對租賃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予以完善

為提升資產證券化對租賃企業融資問題予以解決的有效性,需確保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級別較高,告知投資者投資價值,以對各方資本予以廣泛調動。促使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得以提升的關鍵在于引入外部力量,即第三方對發行證券進行信用擔保,促使信用得以增級。因此,我國需加快租賃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設速度,遵循多渠道、多元化、多層次以及多形式的組建原則,不僅政府要加大投資力度,還應對民間投資者進行鼓勵與引進,使其積極參與,促進商業擔保模式的快速發展。強化監督管理租賃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并加強行業自律。無論出資方式如何,各個擔保機構都應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例如《擔保法》的規范規定有效運作,并對風險進行有效防范,實行公司制,對產權予以明晰,開展市場化運作。各級政府對于具體擔保業務不可指派,不能對具體業務的開展與決策進行干預。

2、構建與租賃公司資產證券化相適應的SPV

一方面,設立的SPV應有政府背景。當前我國租賃資產證券化才開展不就,若設立的SPV政府可參與,并在資產支持證券融資中充當中介結構角色,可加快我國租賃企業資產證券化發展。構建該類型的SPV優勢如下:一是政府可對SPV發展條件予以強化,主要借助政府自身影響力、法案以及宏觀調控手段等;二是SPV成立擁有政府背景可對SPV資信水平進行強化或提升,促使資產證券資信評級更高,使投資者信心倍增,進而為資產證券化市場吸引更多投資者。在成立SPV這一特殊金融機構時,政府表態不僅可對公眾對SPV的評價進行引導,還會對投資者的投資信心與行為產生影響。此外,若SPV機構有足夠高的資信水平,可在較大程度上減少資產證券化的各項費用支持,包含SPV運營費、評級費、保險費以及擔保費等。另一方面,構建信托型SPV。當前趨勢為國際金融業混業經營,從法律角度而言構建信托型SPV具有可行性。例如對規定券商予以明確就可開展信托業務,使受托人具有法律地位就可促使專項資產管理以信托型SPV的身份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起作用。

(四)控制信用風險

1、控制承租人信用風險

租賃公司需對承租人企業經營狀況進行了解,審查信譽狀況與還租能力,并結合審查結果明確還租方式、額度以及期限。可構建完善的監控系統,跟蹤承租人,當其財務狀況惡化時及時對欠租進行催付。

2、控制發行人信用風險

融資租賃公司為發起人,應構建風險管理體系與內控體系,并按照相關法規、程序實行資產證券化。對資產證券化參與人員予以嚴格監督,避免出現內部欺詐事件,有效控制與評估風險。

3、控制第三方信用風險

首先選取的信托機構SPV應該實力強且信用高,選擇服務商時則要注重其市場形象與操作經驗。在對會計事務所與律師予以選擇時應選取口碑好與聲望高的,為后期草擬賠償協議、意見書、保證書以及陳述書提供保障。

總之,資產證券化促使租賃、銀行、信托以及證券加快融合速度,促使市場流動性更強,同時也使得金融市場產品種類多樣化,以有效創新我國金融市場。當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獲得較大發展,投資者在選取投資品種時多了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這一種,可對租賃企業資本結構予以有效改善,減少經營風險,確保融資租賃成本低,并加快租賃市場向金融市場的融入速度。

參考文獻:

[1]郭智濤.我國租賃公司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模式創新探討[J].投資與合作,2014(2)

[2]孫健虎,楊小淵.東疆保稅港區開展飛機租憑資產證券化的探析[J].環渤海經濟t望,2013(2)

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范文4

關鍵詞:中小銀行;資產證券化;聯合融資

中圖分類號:F830.45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4-2265(2008)09-0041-04

一、資產證券化――銀行融資途徑的新選擇

源于二十世紀70年代美國的資產證券化作為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得到迅速而廣泛的發展,并于二十世紀90年代進入

亞洲市場。經國務院批準,2005年3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告,宣布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正式啟動。2005 年12月15日,國家開發銀行第一期41.77億元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ABS) 和中國建設銀行30億元建元2005-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交易,標志著中國規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在境內正式開展。試點的成功,說明我國已經初步具備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條件,中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進入新階段。以2007年9月11日浦發銀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成功發行為標志,資產證券化第二批試點正式拉開了帷幕。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手段,改變了銀行資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銀行有了資產出售者的職能。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將銀行大量的表內業務轉化為表外業務,擴大銀行中間業務,減輕銀行資本充足率的壓力,同時促進間接融資向直接融資轉換,提高直接融資的比例,降低銀行的經營風險和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銀行還可以解決短存長貸帶來的日益嚴重的資產負債結構不匹配的問題,降低利率風險。在不攤薄股東權益的前提下,對優化銀行資源配置、改善資產負債結構、分散經營風險、提高資本充足率、降低融資成本等具有重要作用。另外,實行資產證券化對提高商業銀行負債和資產業務效率,提高資金流動性和利用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這對于流動性日益趨緊的中小銀行來說更是凸顯了現實意義。筆者以為,目前困擾中小銀行上市的問題也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方式探索解決。

二、資產證券化方式的選擇――多銀行聯合資產證券化

面對國有大銀行在改制上市后實力進一步增強、外資銀行在中國快速發展的局面,中小銀行看到了自身在產品、管理、系統等方面與國有大銀行、外資銀行之間的差距。中小銀行可通過聯合突破自身業務在資本約束、地域限制、網點數目等方面的束縛,從而增強競爭力。2007年12月招商銀行與30余家城商行、農商行聚首昆明,共謀“合作共贏、創新發展”大計;興業銀行也在上海成立了銀行合作服務中心,與120多家城商行、農商行、農村信用社簽約,形成全面合作關系;深圳平安銀行則聯合國內22家中外資銀行,成立了跨區域中小銀行銀團聯合會。由此看來,中小銀行間的合作將成為一種趨勢。中小銀行既然可以在業務上進行合作,那么在融資經營方面同樣也可以進行合作,這就為中小銀行聯合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提供了合作上的可能。

中小銀行聯合資產證券化是將它們所擁有的、缺乏流動性但能產生預期現金流的資產如信貸資產、住房抵押貸款、信用卡應收款等符合證券化要求的資產,通過資產重組轉變成為可在資本市場出售或流通的證券而融資的過程。以國開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為例,它是以信貸資產為支撐發行證券融資,它的信貸資產數額達到41.77億元,能夠通過規模效應降低融資成本。但從我國中小銀行的現狀來看,中小銀行資產規模相對偏小,單個中小銀行的可證券化資產往往不具備資產證券化的規模要求,因此規模效應不明顯,很難操作。所以,要以資產證券化融資代替上市融資,除少數幾個中小銀行因實力雄厚、可證券化資產規模大而能夠獨立完成外,其他中小銀行必須走聯合之路。

筆者以為,幾個中小銀行合作,聯合實施資產證券化,既可以解決單個中小銀行資產池規模小的問題,又可以發揮資產證券化的低成本優勢和規模效應,使各中小合作銀行共享融資成果。由此,本文借助資產證券化原理,設計一個基于多個中小銀行合作的聯合融資模式,試圖為解決中小銀行上市融資難的問題提出一個新思路。

三、多個中小銀行聯合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模式設計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型復雜的融資模式,是以基礎資產可預見的未來現金流為支撐發行證券的過程,其基本原理包括資產重組原理、風險隔離原理和信用增級原理。利用資產重組原理組建資產池,通過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設立利用風險隔離原理實現破產隔離,利用信用增級原理來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以下筆者按照資產證券化基本原理,對多個中小銀行聯合實行資產證券化融資進行框架設計。

(一)構造資產池

選擇基礎資產組建規模化資產池是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基礎。一般說來,現金流穩定、同質性高、信用質量好且有關統計數據容易獲得的資產適宜實行資產證券化,而不同地區不同銀行的資產組成的資產池可以降低資產池的集中度,從而降低證券化的信用風險。

各中小銀行按照一定的標準選擇各自的證券化基礎資產后,從資產負債表中剝離該資產并通過“真實出售(true sale)”將其出售給SPV。SPV要對各銀行的證券化基礎資產進行審計、確認和篩選,以保證進入資產池的資產具有較高的安全性,然后將資產重組成規模化資產池。SPV將出售資金匯入指定的托管賬戶,扣除費用后按照各個參與銀行的出資比例以及所達成的協議將融得的資金支付給各銀行,實現中小銀行的聯合融資目的,如圖1所示。

(二)SPV的設立

設立SPV目的是將中小銀行與證券化資產真實隔離,即實現“破產隔離(Bankrupt Remoteness)”,使得資產池中的資產免受或減輕中小銀行破產的影響。破產隔離使資產池的質量與原始權益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離開來,投資者就不會再受到原始權益人的信用風險影響,從而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降低融資成本。SPV作為資產證券化過程的核心機構,是資產證券化結構設計的創新點,因而本文以此為重點,主要分析在中小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以何種模式設立SPV,以及以相應模式設立SPV進行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可行性。

1. 常規模式。目前設立SPV的常規模式主要有信托型SPV(SPT)和公司型SPV(SPC)。現分別根據這兩種類型的SPV對中小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可行性進行分析。

(1)信托型SPV(SPT)。信托型SPV(SPT)以信托方式設立SPV,各中小合作銀行將擬證券化資產轉讓給SPT,成立信托關系,SPT將資產重組成規模化資產池并對將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增級與評級。然后SPT作為證券發行人發行對證券化基礎資產享有權利的信托收益憑證。根據《信托法》規定,原始權益人將證券化基礎資產委托于SPT后資產所有權就屬于SPT,實現基礎資產與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隔離效應,如圖2所示。

就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及《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等現有信托法律來看,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組織結構中,設立SPV的法律基礎相對堅實,實施難度降低,客觀上推動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但是還沒有針對金融資產證券化問題出臺專門的證券化法律文件,SPT在處理各銀行的證券化資產過程中,往往受到諸多法律規則的局限。為了隔離風險,避免不同的風險相互轉移、影響,也不允許受托人把受托的不同資產放在一起,否則受托人就很難對各個中小銀行的委托資產進行組合形成規模化資產池。因此,當前以信托形式設立SPV實施中小銀行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尚有一定難度,需要解決諸多重要相關問題才能實施。

(2)公司型SPV(SPC)。在信托型SPV結構中,受托人無法對不同的信托資產進行重組,而公司型SPV在證券化資產的選擇上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公司型SPV的突出特點是,它可以將一個或一組發起人的基礎資產進行證券化而不管這些資產是否彼此相關,因此可以擴大資產池規模,并攤薄較高的證券發行費用。在中小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過程中,SPC作為各銀行共同發起成立的專業化的服務公司,通過購買各個銀行的擬證券化資產進行資產組合形成規模化資產池,并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如圖3所示。由于SPC對資產池的買斷,對資產池中的資產可以自由處理,這樣SPC比SPT在對基礎資產的管理上更加主動。因此,在常規模式中以公司型方式設立SPV是中小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最佳方式。

但是由于我國《商業銀行法》及《證券法》的限制,現階段通過SPC實施中小銀行聯合資產證券化存在法律障礙,還不能具體實施。一旦相應法規出臺,這將是中小銀行融資的最佳途徑。

2. 突破模式。通過對以SPT和SPC兩種方式設立SPV實施中小銀行聯合資產證券化的分析可知,基于我國目前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制,SPT與SPC都難以突破法律障礙,要達到中小銀行的融資目的必須尋求突破模式,因此筆者設計了三種突破模式來對中小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進行設計。

首先以假設銀行1、銀行2和銀行3三銀行進行合作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為例,來說明中小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突破模式一與突破模式二。

突破模式一,三銀行共同達成協議以銀行3作為聯合資產證券化發起人,銀行1與銀行2將各自的擬證券化資產出售給銀行3,由銀行3對三銀行的擬證券化資產進行重組形成規模資產池,并以此為支撐發行金融債券①,如圖4所示。對銀行3來說此為表內資產證券化。此突破模式的優點是基本上不存在法律制度方面上的障礙,在技術方面要求較低,因而具有可實施性。缺點是銀行3由于實施的是表內資產證券化不能實現破產隔離,無法保證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安全性。

突破模式二,銀行1、銀行2和銀行3協議,銀行1與銀行2將各自的擬證券化資產出售給銀行3,由銀行3作為聯合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將各銀行的擬證券化基礎資產轉讓給信托型SPV,SPV將證券化基礎資產重組形成規模化資產池并以此為支撐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各合作銀行以此達到聯合資產證券化的融資目的,如圖5所示,此為表外資產證券化。此突破模式的優點是基本上不存在法律制度障礙,而且作為發起人的銀行3能夠完全實現破產隔離,可以保證基礎資產的安全性。此模式的主要運作過程與我國已成功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商業銀行的運作過程類似,因而可實施性較強。

突破模式三,離岸模式,即國內資產國外證券化。設計思路如下:在境外設立一家SPV,為合作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服務,各銀行將擬證券化基礎資產真實出售給該境外SPV。境外SPV對資產進行重組形成規模化資產池,然后尋求境外擔保機構為將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提供擔保,邀請境外評級機構對該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級并與境外證券承銷商合作向境外投資者發行證券,如圖6所示,此為表外資產證券化。此模式的優點是除能夠實現破產隔離、保證基礎資產的安全性外,還可以規避國內的法律制約從而可以順利實施,并可降低融資成本②。另外,國外成熟的資本市場和資產證券化技術能夠為順利實施資產證券化提供保障。存在的問題是,由于各合作銀行的證券化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轉移到國外,因而會產生匯率風險。另外,我國對證券化業務的外匯管制比較嚴格,除非得到政府的扶持否則將很難順利實施。

筆者認為,中小合作銀行以上述突破模式設立SPV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現階段的法律框架下最具實施可能性。選擇何種運作模式主要看能否提高證券的信用等級以降低融資成本,是否有提高資本充足率的需求等等。另外,還要結合資本市場發展水平,證券化的技術、制度、法規和市場環境等因素采取符合中小銀行實際情況的模式。

(三)信用增級

為了吸引投資者投資此證券并降低融資成本,必須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級別。信用增級使證券在信用質量、償付的時間性與確定性方面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需求,同時要滿足發行人在會計、監管和融資目標等方面的需求。

信用增級具體方法較多,主要通過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來實現,還可采用優先\次級結構、金融擔保和保險等方式,另外也可采用信用評級的手段來確定信用增級水平,等等,采用何種方法根據各中小銀行自身情況而定。

四、結語

隨著資本市場的不斷深化發展,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優勢將會逐步體現出來,它將會是一種更富有效率的融資模式。作為一項復雜的金融創新業務,資產證券化以其對各方的好處吸引著銀行、大型企業等參與者,但是風險也同樣存在其中。資產證券化中,信貸風險與信用風險通過信用增級與資產重組大大降低,已不是主要風險。由于我國特殊的國情和市場環境導致我國在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有其特殊的風險,主要有利率風險、提前還款風險、法律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因此,在我國資產證券化艱難的探索過程中,要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通過構建良好的資產證券化環境、完善法律制度和提高監管質量來防范風險,防止因風險擴散而影響融資效率與成本。目前國內有關實施資產證券化尤其是有關SPV設立的法律、法規及制度尚不健全,市場機制尚未成熟,因而在具體操作上有一定的難度,而本文所討論的中小銀行實施聯合資產證券化融資在國內更無具體實施案例,但可以為解決中小銀行上市融資困難的問題提供一種新的思路,以供探討。

注:

①為方便預測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估算基礎資產的風險,三銀行的擬證券化資產應盡量是同質性較高的資產,在還款方式、擔保等特征上盡量相似,否則在重組資產池時將很難操作。

②境外SPV一般設立在百慕大、開曼群島等“避稅天堂”,可減輕稅收負擔、降低融資成本。

參考文獻:

[1]程婧瑤:《資產證券化的經濟學分析及其對我國銀行業的啟示》,《當代經濟》2007年第9期。

[2]陳敏:《對企業資產證券化問題的探討》,《經濟研究導刊》2007年第7期。

[3]何小鋒:《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4]何小鋒:《資本市場與投資銀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范文5

【關鍵詞】發起人;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會計確認與計量

2013年7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正式了《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2013〕67號)在這次印發的指導意見里,提出:“逐步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常規化發展,盤活資金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2013年7月26日,中國證監會召開例行新聞會,對于近期資本市場的一些熱點問題進行了集中回應。其中一個主要內容就是進一步推進以證券公司為特殊目的載體(SPV)的資產證券化。此前,3月15日,中國證監會了《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被廣泛采用的金融創新工具,是把缺乏流動性,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的現金流量的一項或多項資產集中起來,從而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特定的結構安排,把資產中的風險和收益進行分離和組合,據此轉換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從而進行融資的過程。實施資產證券化,為發起者帶來了傳統籌資方法所沒有的益處,包括,增強發起者資產的流動性,獲得低成本融資,改善資產負債結構,等等,并且隨著資產證券化市場的不斷擴展,其所有具有的功能將愈加明顯。但是,其健康有效的實施和運行必須有完善的制度保障,會計確認的有序和規范是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其中,發起人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與計量是核心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概述

1.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資產證券化是這樣定義的:將企業(也就是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不能夠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在一定時期內可預見的能夠產生的未來收入,構造并轉變成為在資本市場上可以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在這一特定的過程中,發起人的存量資產被賣給一個特設交易載體(SPV)或中介機構,然后SPv或中介機構通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來獲取資金”。2005年4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定義是這樣描述的:“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財政部《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中對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界定:“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2013年3月15日,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本規定所稱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以特定基礎資產或資產組合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

2.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流程

發起人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發起人向SPV提供資產組合信用提升完善證券化結構,進行內部評級進行證券發行評級設計證券發行條件,安排證券銷售資產支持證券進入二級市場積累現金流,對資產池實施投資管理到期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和利息,對剩余現金進行最終分配。

二、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中確認與計量所涉及的問題

資產證券化中的發行人的會計信息是否能和準確地得以記錄和反映,是該項業務能否健康實施的一個必要前提。會計的基本職能即是反映和監督,會計信息如不能反映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實質,勢必將為風險的潛藏和積累留下空間,從而可能引發巨大的系統風險。

而從國際經驗來看,有關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會計確認與會計計量是核心問題。

1.發起人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

1984年12月,FASB在SFAC NO.5中明確指出:“確認是這樣一個過程,即:將某一個項目,作為一項資產、負債、營業收入、費用等之類記入或列入某一個體財務報表”。確認包括初始、后續和終止確認。隨后,它進一步提出了確認一個項目和有關的信息必須滿足四個標準:符合要素定義、具有相關的計量屬性予以充分可靠計量、信息是相關的、信息是可靠的。這四個標準明確了項目進入財務報表的初始確認的條件,資產證券化中的會計確認問題主要是發起人將準備證券化的資產轉與SPV時,是否以真實銷售(true sale)的方式處理。如果采用這種形式,那么出售的資產將可以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剔除,實現表外融資。會計上的“真實銷售”,要求資產已經被隔離并遠離轉讓人或債權人或其破產清算人之手。實際上在這里的核心問題就是關于終止確認的問題,因為真實銷售和終止確認是同步實現的。如不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則應屬“擔保融資”,基礎資產不應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剔除。

所謂終止確認(Derecognize),最直接的理解就是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或它們的某部分從企業的資產負債中剔除。是否或者說能否準確、恰當地判斷和進行“終止確認”,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正是由于能夠成功地將不一定滿足終止確認的金融資產轉移按照終止確認處理,才使得發起人在增強資產流動性的同時也改善了財務報表的資產負債結構,催生了從事更大規模資產證券化的熱情,更嚴重的是容易導致發起人在最初取得資產時對資產的信用質量不予充分重視,這些問題資產為次貸危機與金融危機爆發提供了土壤。

2.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

我們知道,所謂的會計計量,其實質就是要將交易或者事項量化于財務報表中,會計計量選擇了什么樣的方法,決定了會計報表項目的金額,因此直接影響了財務報表使用者對財務報表的理解。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對會計計量的要求是,要按照規定的會計計量屬性進行計量并相應的確定報表項目的金額。所說的會計計量屬性,該準則規定主要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

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的關鍵問題是轉讓資產終止確認時如何準確地計量以及在確認新的資產和負債時,應如何進行計量。這個問題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的一個核心和關鍵所在。

三、發起人對資產證券化中會計確認與計量的處理

1.國際間對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處理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Standards Board,簡稱IASB)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簡稱FASB)歸納和總結出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三種方法:

(1)風險與報酬分析法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把金融工具及其風險與報酬視作一個整體,這一整體是不可分割的。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如果希望將證券化交易作為銷售來處理,則需轉讓相關資產組合的所有的風險和收益,此時方可確認相關的損益。如沒有轉讓相關資產的風險和收益,則該項交易作為一項擔保融資處理。

(2)金融合成分析法

資產證券化交易中資產轉移的方式從簡單日趨復雜,而金融和成分析法則能體現“實質重于形式”這一原則。“金融合成分析法”的關鍵之處是在決定資產的歸屬時采用了控制權的歸屬這一標準。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有沒有放棄對基礎資產的控制權,通過這一實質來判斷資產轉讓交易是否能夠作為銷售來確認。總產控制權放棄或者轉移的判斷標準,金融合成分析法也給出了確定的答案,即:轉讓資產與轉讓人是否已經分離,轉讓資產是否在轉讓人的控制范圍之外(即使轉讓人破產,對此亦應不構成實質性的影響);受讓人是否獲得了無條件地將轉讓資產或資產中的獲利權進行抵押或再轉讓的權利。

(3)后續涉入法

后續涉入法對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標準是“沒有后續涉入”。如果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存在對擬證券化資產的后續涉入,則與后續涉入相關的那部資產不能終止確認,而應該作為擔保融資來處理,甚至不考慮后續涉入的程度。同樣,沒有后續涉入的那部分資產則作為銷售處理,終止確認。

2.我國現行對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處理

2005年5月,財政部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對發起人資產確認是這樣規定的,即如果發起人將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予以轉移時,終止確認信貸資產,相應的,終止確認的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同收到對價之間的差額作為當期損益計入利潤表。終止確認也就是講信貸資產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剔除。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判定標準,該規定給出的標準是95%或者以上。也就是說,發起人轉移了信貸資產的95%以上的風險和報酬,視作銷售處理,終止確認,發起人將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從資產負債表內轉出。

2006年2月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對于基礎資產的確認(包括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給出了統一的處理規范: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中規定,如果金融資產已經轉移并且符合金融資產轉移準則的相應規定,或者企業收取該項金融資產所附著的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已經終止,則應終止確認。

《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中規定,如果企業已經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所附著的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則應終止確認,否則不能終止確認。對于風險和報酬的是否轉移的判斷標準,改準則提出考慮轉移之前及轉移之后該項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時間分布的波動以及使其面臨的風險。

結合該準則其他條款的規定即:

終止確認的情形:(1)發起人轉移了幾乎基礎資產所有權上所有的風險和收益。(2)發起人放棄控制該基礎資產。

不能終止確認的情形:(1)發起人保留了幾乎基礎資產所有權上的所有的風險與收益(視作抵押融資)。(2)發起人對該基礎資產仍然具有控制權,后續涉入基礎資產部分(根據后續涉入的程度)。

3.國際間現行對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的處理

①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下會計計量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依據的計量屬性為歷史成本。在終止確認基礎資產時,發起人應將收到的對價作為收入,價款與基礎資產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損益,計入利潤。在不作為終止確認處理時,因為視同擔保融資,相應的融資價款也就作為了一項負債計入資產負債表中。

②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會計計量

金融合成分析法下,主要是有兩個問題需要處理好,一個是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產生的新的資產和負債以及保留的留存利益進行準確的區分和計量,第二是準確計量終止確認資產的損益。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的財務會計準則第140號“金融資產轉讓與服務以及債務償還會計”(FAS140)規定,留存利益按照賬面價值計量,按照交易日的公允價值對新產生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初始計量。

③后續涉入法下會計計量

根據后續涉入法,首先應將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之間進行分配,其分配的依據是公允價值。對于未終止確認的部分,依據其分配到的賬面價值繼續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相應的,終止確認部分,依據其分配到的賬面價值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收到價款的與其差額部分,應確認為轉讓損益。

4.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的處理

我國對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的處理主要的依據是《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以及后續出臺的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其處理方法是:

如發起人轉移了基礎資產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收益,該基礎資產應當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收到的對價與轉讓的基礎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損益;

如果發起人轉讓擬證券化的信貸資產時取得了新的資產或者承擔了新的負債,則對取得的新資產或者承擔的新負債以轉讓日的公允價值進行確認。新資產扣除新負債后的凈額應該作為前述對價的組成部分。

如果發起人保留基礎資產上所附著的幾乎所有的風險和收益時,則應視同抵押融資,基礎資產應當繼續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相應的,所收到的對價也應作為一項負債來處理;

如果發起人對基礎資產的控制權已經移出,則按照轉移了幾乎所有的風險和收益的方法處理。如果發起人對基礎資產的控制權仍然保留,且存在終止和未終止的部分,原始基礎資產的賬面價值分攤至終止和未終止部分,分攤的依據是其公允價值在兩者之間的比例,終止確認部分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未終止部分繼續在報表中確認。

四、現階段我國資產證券化發起人會計確認與計量的問題與建議

1.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的移出與擔保融資的界定

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其基礎資產是否從資產負債表中轉移,也就是準確界定其基礎資產屬“真實銷售”還是“擔保融資”,是能否進行準確的會計核算,真實反映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質的關鍵。《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給出的標準是:發起人已經將信貸資產的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幾乎所有”的界定,該規定指出是95%以上。對于95%的標準,其計算依據與方法應予以更清晰的界定。《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對于金融資產的轉移通過“風險與報酬的轉移”、“控制權轉移”以及“繼續涉入程度”等進行規范。但其中同樣予以發起人主觀判斷的空間過大,必然給操縱報表留出余地。例如,其中“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是指該金融資產價值變動使企業面臨的風險水平。”同時,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對于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較之以往的信貸資產等有了較大的擴展,“可以是企業應收款、信貸資產、信托受益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等財產權利,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因此,現有的制度規范能否達到使發起人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準確規范的會計核算和反映這一目標是很值得商榷的。

2.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中公允價值是否能夠準確運用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中大量引用了公允價值的計量標準,例如,按照轉讓日的公允價值來確認發起人在轉讓信貸資產時所取得的新的資產或者承擔的新的負債。而企業會計準則中,包括金融工具確認及金融資產轉移等準則也都大量引用了公允價值進行計量。但現行條件下,發起人獲取公允價值并恰當運用存在諸多的問題和困難。理由是:

首先,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缺乏成熟及有效的市場環境,公允價值的計量也只有在完善的法律法規、成熟的資本市場等外部條件的支撐下才能真正發揮作用,我國的市場經濟處在經濟轉型階段,且市場經濟體系尚不完善,而且在我國目前的欠規范也尚不發達金融市場中,投資者缺乏理性的投資行為,經常在短期內使得金融市場上股債券以及期貨期權的價格發生大幅度的上下波動,公允價值在缺乏參考標準時,資本市場的真正信息就很難反映。同時,信息質量低但成本過高,公允價值的估價技術也比較復雜,例如一般的會計人員就很難掌握股票期權定價模型,其改進空間仍然很大。目前我國的資本市場不夠完善,市場環境處于不完全競爭的狀況,此時要準確的取得資產的公允價值就需要付出較大的成本,尤其是如果要通過聘請外部獨立的專業評估機構運用現值技術進行估計評定才能確定其公允價值時。

綜上所述,資產證券化對于當前企業拓寬籌資渠道,促進經濟發展,無疑具有深遠的歷史和現實意義,但是作為一項金融工具,其復雜性以及可能帶來的諸多影響,使得發起人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與計量顯得尤為重要,而其中更大的主觀判斷的空間也使會計信息的準確性面臨較大的道德風險。中國證監會本年度頒布的《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必將使得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工具得以更充分有效的推廣和應用。業內人士估計2013年至2015年,資產證券化發行規模將達到200億、600億、和1000億。巨大的市場規模,快速發展的業務品類必然要求規范統一的業務規則,配套的會計規范則是必不可少,發行人準確核算資產證券化業務是健康規范發展的前提,否則必將蘊含潛在的風險,導致類似次貸危機的發生。那么,政策制定者首先要考慮的就是應該盡快推出簡明適用的會計實務操作的規范和指南。同時,包括增信機構、會計事務所、評級機構等市場參與主體的專業和誠信也是保證準確會計核算的基礎和前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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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何小鋒等.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范文6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信用度提高政府支持

    資產證券化是近幾十年來國際金融領域中最重要的一種金融創新,它以完善的創新設計安排突破了法律、會計、稅務的監管障礙,促進了金融市場向非中介化方向發展。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尚處于試點階段。本文擬從資產證券化的本質要求出發,來探討資產證券化的信用提高問題。通過分析本文認為資產證券化順利發展的關鍵在于信用提高,而在試點階段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信用提高需要政府支持。

    資產證券化的本質

    資產證券化實質上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使之成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從而融資的過程。資產證券化與傳統證券化(即股票、企業債券融資方式)的最大區別在于后者是以整個企業的信用為基礎進行融資,而前者僅是以企業的部分資產為基礎進行融資。由于資產證券化是以企業的部分資產為基礎進行融資,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就是使這部分資產與企業的其他資產隔離開來,使投資者的收益完全來自于這部分具有穩定現金流的資產,而不受到企業整體信用狀況和風險的影響。這就需要通過設計一定的交易結構來實現,因此資產證券化在本質上是一種結構融資。

    資產證券化與一般的融資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破產隔離。特設交易實體購買資產組合是一種真實銷售,在法律上不再與發起人的信用相聯系,是一種有限或無追索權的銷售活動。實現了破產隔離,即證券化資產組合在發起人破產時不作為清算資產,從而有效保護了投資人的利益。

    規避風險。證券化匯集了大量的、權益分散于不同債務人的資產,從而降低了資產組合中的系統風險;通過資產的真實銷售,證券化將集中于發起人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轉移和分散到資本市場;通過劃分優先證券和次級證券,將不同信用等級的證券分配給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人。

    信用提高。信用提高使得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狀況與發起人、特設交易實體的信用狀況分離開來,從而使本身信用等級不高的組織通過信用提高,也有可能從資本市場獲得融資。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信用提高的重要性

    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本質決定了被剝離資產能夠在市場上出售和流通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所在。從資產證券化的理論流程來看,其實質就是發起人把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即歸根到底是一種發債行為。投資者所購證券的質地、價格、收益等就成為這一行為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于是風險因素便是制約被剝離資產能夠在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關鍵因素。

    資產證券化最大的風險就在于證券化的資產價值和實際價值的差異。萬一借款人還不了款,將把資產進行拍賣還給債權人,但資產拍賣時很可能會縮水,這就可能會使投資人遭受巨大的損失。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則在于實施信用提高,通過信用提高既使得資產支持證券可以擺脫發起人的資信,以低成本發行,同時又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

    在發展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試點階段客觀上尤其要注重做好信用提高。這是因為資產證券化的順利發展對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意義重大:

    對于資本市場上的資金需求者而言,由于我國對上市公司的資格審查較為嚴格,大多數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一旦其經濟狀況下降,或者缺乏有效的抵押物而無法從銀行獲得信貸支持,就會被排除在正常的社會融資體系之外。資產證券化為他們提供了新型的低成本的融資渠道。

    對于資本市場上的投資者而言,我國的資本市場尚不健全和完善,缺乏多種多樣的投資渠道滿足投資者不同偏好的投資需求。面對不確定的市場環境,即使在存款利率很低的情況下,居民也不得不將其大部分金融資產以銀行存款的形式保存。投資者急需一種風險明確、收益穩定、能滿足不同投資策略和風險偏好的投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相當于一般證券風險小,相對于銀行存款和國債又有收益高的性質,正好滿足了這種需求。

    對于國內商業銀行而言,隨著房地產貸款的迅速增加,銀行的長期貸款迅速增加,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快速下降,同時,貨幣市場基金的迅速增長以及外資銀行的大量進入,會加快分流國內商業銀行的存款,這些潛在的危機使得國內商業銀行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尤為渴求。

    我國資產證券化信用提高的風險分析

    結合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投資者關注的風險來說,投資者關注的風險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被打包的資產

    按照國際上通用的分類標準,資產證券化產品可以分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MBS)和信貸資產證券化(ABS)。其中,無論是住房抵押貸款,還是信貸資產中的優良資產,都承擔了商業銀行主要的利潤來源,可以是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首選目標,投資者也是樂于持有這些證券化產品的。

    但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商業銀行實際上是不情愿將這些優良的資產證券化的,而是希望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手段將手中大量的不良資產分散轉移給眾多的投資者。從對資產證券化多年來的討論看,更被看作是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的重要手段。特別是就我國國情而言,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形成既是一個漫長而復雜的過程,也是特殊背景下的特殊產物,而且評估難度大,即使是經過專業機構公正評判,也很難準確預測將來數年產生的穩定現金流。可以想象,要投資者對這些擬證券化的不良資產進行研判和做出最終的投資決策,其困難無疑是巨大的,而這也正是證券化所具有的特定的風險與收益重組與分擔機制的本質。進一步說,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要具有很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需要具備相當高的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避免成為商業銀行風險轉移之后的最后接棒者。而事實上我國的投資者還不夠成熟,一旦出現問題,很可能無法理性面對,而對政府造成壓力。

    (二)打包資產的評級與定價

    根據資產證券化的一般原理,無論是相對優質的住房貸款,還是劣質的不良資產,要想實現真實出售、資產隔離或破產隔離,很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對這些資產進行打包定價,然后出售轉移給SPV。有些情況下,還需引入信用提高,借以提高證券化后資產的信用等級,吸引投資者。而無論是打包資產的定價,還是信用提高,都需要有一個相對完善有效的市場環境和足夠多的具有權威公信力的資產評估或信用評級機構。也就是說,資產證券化產品是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產品,信用評級報告是該產品信息披露的最重要組成部分。但是,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我國現階段這些市場中介機構的發育還很不成熟。就信用評級而言,存在制度不完善、運作不規范、透明度不高、標準不統一、市場秩序混亂、公正獨立性不夠、投資者認可程度不高等缺陷。

    培育一個成熟的評估、評級市場對于資產證券化的成功實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具有強大游說能力和處于壟斷地位的商業銀行是否會利用市場環境不成熟、信息不對稱等有利條件謀求不當得利,使投資者置于價格博弈中的不利地位,確實值得投資者關注。否則,投資者自身利益很難得到保證。

    (三)投資者能否及時取得現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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