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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境外投資辦法范文1
大家上午好!我們為今天的培訓班作了很久的準備工作,培訓班的目的新主要是三個:一是認真學習商務部新出臺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二是認真總結我省境外投資的經驗;三是認真研究和部署下一步更好的做好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工作。首先請允許我代表省商務廳對大家為*“走出去”發展所付出的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謝!希望你們再接再歷,提振信心,在新的對外投資便利化條件下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績。
一、新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意義重大
今年3月16日,商務部舉行新聞會,正式對外《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辦法于5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在當前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形勢下,此舉將進一步擴大中國的對外投資,對調整結構,振興產業,促進與世界經濟一體化意義重大。與現行規定相比,新《辦法》主要有以下五個特點:
一是下放核準權限。《辦法》規定,商務部僅保留對少數重大、敏感的境外投資的核準權限,包括1億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資、特定國別的對外投資等。以20**年核準申請件數估算,將有85%左右的境外投資核準事項今后將交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
二是簡化核準程序。《辦法》規定,對于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企業只需遞交一張申請表,即可在3個工作日內獲得《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三是突出管理重點。《辦法》規定,商務主管部門主要對是否影響雙邊政治和經貿關系、是否損害國家經濟安全、是否違反國際義務、是否存在惡性競爭等企業的境外投資進行核準。境外投資經濟技術可行性由企業自行負責。
四是強化引導服務。《辦法》規定,商務部門要加強對境外投資的引導、促進和服務工作,《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建設“對外投資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駐外經商機構及時提供咨詢和信息服務。建立和完善多雙邊經貿合作機制等。利用多雙邊經貿磋商機制或投資促進工作機制,促進對外投資,與有關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促進保護協定和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加強政府間溝通交流,創造良好國際環境。
五是提出行為規范。《辦法》規定,企業應遵守東道國法律法規,承擔社會責任,依據自身條件、能力和東道國投資環境,積極穩妥開展境外投資。
二、我省境外投資相關情況
20**年,對于我省的境外投資工作來說,是豐收的一年。20**年我省共核準境外企業機構家,總投資額億美元,實際發生額億美元,同比增長62%,在全國排名第四位。
2009年1-4月,全省累計新批境外投資企業41家,累計合同投資額51億美元,中方投資額為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分別增長143倍和36倍。充分顯示了我省境外投資企業積極性越來越高,特別是一些有較強實力的企業對境外資源性項目的開發興趣高,手筆大。此次*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收購集團公司億股〔占股權〕,總交易價格億元(約合億美元),總交易投資額為1元(約合億美元)每年將收獲得噸的鐵礦石供應資源。
截至2009年4月,我省共有境外投資企業家,總投資額億美元,中方投資額億美元。從境內投資主體所在的地區來看,其中省直家,市45家市48家,市25家,市16家,市10家,市7家,市5家,市4家,市4家市3市1家,1家。
三、關于做好境外投資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
為進一步做好全省境外投資管理工作,根據商務部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和《商務部關于做好境外投資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我們下發了《*省商務廳關于做好境外投資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并特地舉辦此次培訓班,希望通過這次培訓我們的商務主管部門和企業能更加了解有關境外投資方面的政策,我們的境外投資企業隊伍越來越壯大,境外投資的工作開展得越來越順利。
企業境外投資辦法范文2
《辦法》填補法律空白
對此《辦法》即將實施的意義,參與《辦法》內部提交意見者之一,商務部境外投資專家邢厚媛在接受《中國聯合商報》記者采訪時指出,長期以來,我國對境外投資的規范,一直是采用商務部令和通知一類的方式。從嚴格意義上講,該《辦法》是規范境外投資行為的第一部正規條文,將填補我國法律空白。
對境外投資的管理,最早是在1984年,商務部的前身-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曾經出臺過一個規定,其法律效應僅僅限定在一個文件層面。此后,對境外投資的管理劃撥入外匯管理模式。就是1989年國家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總的基調是對企業境外投資實行嚴格審批與控制。境外投資的管理體制基本上搭建于1991年到1992年期間,最主要的文件是1991年國務院批轉的關于境外投資管理的有關通知。2004年商務部以16號令了《關于境外投資核準事項的規定》。2004年商務部、國務院港澳辦了《商務部、國務院港澳辦關于印發〈關于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的通知》(商合發[2004]452號)。
《辦法》分兩級審批權
從《辦法》出臺的原因看,邢厚媛分析有幾層含意,一是十七大閉幕以后,業界的呼吁促使商務部開始著手醞釀并做了《辦法》的起草準備。二是從近期看,境外投資業務發展加快,增長速度很高。其他發達國家都有正規的法律文本,唯獨我國沒有。三是經過去年金融危機的影響,中央政府為加快經濟的發展,促進、引導并規范對外投資合作的目的,更好地走中國特色的投資戰略,完善內外聯動,互利共贏,安全高效的體系服務精神。
《辦法》規定沒兩級審批權,即商務部與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又包括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兩級審批權有著嚴格的規定,從境外投資金額上看,1000萬以下的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1000萬以上的歸商務部審批。從產業類別看,能源礦產、商品城和房地產開發三大類的審批權歸商務部,其他產業的境外投資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三大產業之所以歸商務部審批,邢厚媛分析說,屬于關鍵的產業領域,是國家對經濟長期發展的需要。
地級市以及以下的政府部門沒有任何審批權,只有上報責任。比如說,杭州市的企業要經過杭州市外貿局,外貿局提出推薦意見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最后有省級核準。
到目前為止,中國對境外投資的管理實際上掌控在三大部委手中:銀監會管理著金融系統的境外投資企業,國資委掌控著中央大型企業的境外投資企業,商務部管理著其他境外投資企業。盡管如此,比1998年以前涉及15至16個政府部門的管理,凈化了很多。
《辦法》將規范尖銳問題
伴隨著“走出去”的大戰略,像海爾集團算是比較成功的企業,但是像中石油和中司一類的企業就虧損嚴重,僅雷曼兄弟公司就套死中國6家銀行的高額資產。《2009年世界經濟形勢分析與預測》主編之一、社科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副所長李向陽說,在過去的20年里,中國有67%的海外投資不成功。所以,據媒體稱,日前國資委、發改委、工信部及商務部等部門,正在加緊調研,針對國內企業有可能開展的大規模的海外投資,將聯合推出專門的政策措施。
針對目前境外投資所存在問題如何管理,邢厚媛對《中國聯合商報》記者表示,這是個很尖銳的問題。
邢厚媛說,從2000年中央提出實施“走出去”戰略以來,中國企業很快融入到全球化的分工和競爭格局當中。對外投資流量已經從2000年不到10億美元,發展到2007年的187億美元,2008年上半年已經有256億美元,速度驚人。像TCL、聯想還有很多中國企業已經被世人矚目。但他們在快速成長過程當中,也面臨著許多問題。來自三個方面:
首先是外部環境,比較嚴峻。最近些年,各個國家的政治環境、政治風險因素在增加,包括我們一向認為投資環境很穩定的國家,像美國在限制外國企業跨國并購方面有很多法律的約束。眾所周知,中海油并購優尼科公司,最后失敗。海爾收購美泰克沒有成功的原因,就是美國國會認為會影響美國的國家安全。當然,國際上其他不確定因素也影響了我們總體的外部宏觀環境,像次貸危機的影響,環境愈加嚴峻。當然發展中國家的市場情況稍微好一些,比較穩定。
企業境外投資辦法范文3
論文關鍵詞 中國 境外 國有資產 界定 管理
一、投資和境外投資
(一)投資
商品的流通和貨幣的產生,促使資本的出現。而資本固有的尋求利潤的本質,成就了以最少的資本牟取最大利潤的投資法則。因而,投資便成為自由市場最為便捷的財富積累方式,為個人和國家所青睞。
在經濟學中,投資是指用貨幣轉化為資本的過程。簡單的可以把投資分為實物投資、資本投資和證券投資。而在國際投資法中,投資是指一種超越國界的資本活動,泛指以盈利為目的而將一國的資本,包括資金、機器設備、技術秘密、專利、商標、有價證券等投放到另一國家的經濟活動。
在國際投資法中,按照投資方式的不同,國際資本流動可以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在這里我們關注的是直接投資。因為雖然自金融市場和貨幣市場銜接以來,直接投資只占世界總資本流量的很小一部分,但直接投資因其在各國融資和貨幣政策調控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而被認為是“當今國際經濟學中最敏感的部分”和“國際經濟關系中經濟政策的主要籌碼。”
但是對于什么是國際直接投資,理論上有不同的觀點。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認為,國際直接投資是指投資者為了長期獲利而對在投資國以外的另一國家中經營的企業進行的投資行為,意圖在于取得該企業管理的控制權,而在一般意義上,掌握該企業25%或更多的投票股,可以作為控制所有權的合理標準。而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認為國際直接投資是指“非當地居民為了創設或擴充完全所有子公司或支店,并取得該企業充分所有權,或者為了參與新設立或已有企業或者是為了長期借款而進行的跨國投資,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建議規定在另一公司的資本中擁有股份起限為10%,作為直接投資的標準”。而日本政府認為“國際直接投資的海外擁有公司股份的份額至少為25%”,“德國的比例為20%”,“意大利的比例為25%”,加拿大則認為“只有控制權益的投資才被認為是國際直接投資”,而控制權益一般是指“擁有50%或50%以上的投票份額”。
因而,各國法律規定不同,對于國際直接投資的界定就不同。但一般來說,我們可以把國際直接投資總結為:投資者通過輸出生產資本直接在國外設立企業,或者收購他國企業或者與他國政府、企業、個人合作,取得股份和各種直接投資管理企業的權利的一種行為。相應的,國際間接投資是指投資者通過國外銀行存款,購買他國政府或企業的債券和股票等方式,取得利潤的一種行為。在國際投資法中,主要調整的是直接投資行為。
(二)境外投資
在開放性的經濟環境中,資本的流動是自由的。國際資本為了尋求利潤而尋找市場或原材料供應,或者為了降低生產成本或解決資本過剩而實現資本的跨境轉移,便形成了多元、雙向、對流的國際投資格局,即境外投資的多元化格局。
因而,境外投資是指投資者跨越國境,直接將其資金、機器設備、技術秘密、專利、商標、有價證券等投放到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企業,并取得該企業全部或部分管理控制權的一種資本輸出活動。
境外投資中,資本來源國稱為投資者母國或者資本輸出國,資本流向國稱為東道國或者資本輸入國。
因而,境外投資活動具有下列特點:
1.境外投資是一種直接投資活動。
2.境外投資是跨越國境的直接投資活動。
3.境外投資的主體是不同國家或不同地區的自然人、法人或國家。
4.境外投資活動要承受資本輸出國和資本輸入國的雙重監管。
5.解決境外投資爭議的途徑具有多樣性。
(三)中國境外投資
中國境外投資是指投資者跨越中國國境,直接將其資金、機器設備、技術秘密、專利、商標、有價證券等投放到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企業,并取得該企業全部或部分管理控制權的一種資本輸出活動。
后不久,就在香港開設過若干企業和銀行,如中國銀行、招商銀行、華潤公司等,雖然投資規模不是很大,但為國家后期的境外投資積累了經驗。“中國企業真正意義上的境外投資始于1979年,北京友誼商業服務總公司與日本東京九一商事株式會社合資在東京開辦京合股份有限公司”,之后,中國境外投資快速發展,“1979年到1998年底,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境外投資企業已經達到5666家,這個數字中還不包括金融業,僅中方投資金額已經超過63.3億美元,遍及140多個國家和地區”。
因此,境外投資已經成為中國資本管理的一種重要的調控手段,但是,國家對于投資活動認識的逐漸深入和為了避免境外投資風險,在不同時期對于境外投資的主體還是有所限制。根據1981年,原對外經濟貿易部的《關于在國外開設合營企業的暫行規定》、1990年中國人民銀行的《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1992年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的《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等法律的規定,可以到中國境外投資的主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并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2.具備一定的資金來源或者具備在國際金融機構籌措資金的能力。
3.具有一定的生產、技術和經營能力及人才。
4.在國外有可靠的合作對象。
5.了解和掌握東道國的投資政策、法律規定、市場、資源等投資環境。
6.非經特別批準,不得用國家資金以個人名義在境外投資,在境外投資從事工程承包或勞務合作業務的企業,必須是外經貿部批準授權予以對外承包工程或勞務合作經營權的公司。
到2010年,可以到中國境外投資的主體主要有三種。一是中國境內的各類法人,包括企業、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部門、事業單位等。二是由中國境內投資主體控股的境外企業或機構。三是在中國境內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
這里所指的中國境內的法人一般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成立的機構和企業,但是在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注冊成立的除外。由此可見,中國境外投資的主體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中國境外投資的東道國,即指適用于中國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的投資地區,也發生很大變化。在1980年時,中國境外投資的東道國只有蘇聯、蒙古、朝鮮和非洲一些國家,而到2010年,中國境外投資的東道國不僅包括180多個外國國家,也包括一些單獨的關稅區。即東道國的范圍擴大到資本輸入的國家和地區,具體包括外國國家、外國單獨的關稅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因此,向中國大陸地區之外的任何地區進行的投資,都屬于中國境外投資的研究范疇。
中國境外投資實行申請核準制,境內企業或機構申請境外投資項目,須按其投資總金額的大小,分級報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或這三個部門或者相當于省一級的下屬主管部門審批。
中國境外投資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呈現出一些基本的特點:
1.境外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從原來的國有企業和國有機構作為境外投資的主體,發展到現在的國有企業、國有機構、私營企業、個人的多元化投資主體,豐富了境外投資主體的結構。
2.境外投資區域的多樣化。中國境外投資原來都以向香港、澳門投資為主,現在擴展到歐、美、亞、非、拉美等世界170多個國家和地區。并且已經開始向臺灣地區投資。
3.境外投資領域的擴展化。中國境外投資領域從原來的制造行業向現在的資源開發、戰略并夠、營銷渠道、品牌建設、技術改造等多樣化發展。
二、國有資產和境外投資國有資產
(一)國有資產
按照國際資產評估標準委員會的定義,資產是占有和可控制的資源,通過這些資源,可以合理地預計一些未來的經濟利益,資產的所有權本身是無形的,但是擁有的資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因而,國有資產是指為國家所有,并能為國家提供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根據概念的范圍不同,可以分為廣義上國有資產和狹義上的國有資產。
廣義上的國有資產是指屬于國家所有的各種財產、物資、債權和其他權益。包括依據法律和行政權取得的國家財產、投資資產、收益資產和受贈資產。
而狹義上的國有資產是指依據法律為國家所有,并能為國家提供未來效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主要是指經營性國有資產。而根據學者的研究,經營性國有資產主要包括三部分:“(1)企業使用的國有資產。(2)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非經營性資產中,通過各種形式為獲取利潤轉作經營的資產。(3)國有資源中投入生產經營過程的資源。”
從國有資產的來源和范圍不同,可以把國有資產分為經營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和資源性國有資產。
(二)中國國有資產
中國法律對于國有資產內容、范圍的認識經歷了一個不斷變化的過程。早在1990年,《國家科委事業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據法律取得的,或由于國家資金投入、資產收益、接受饋贈取得的資產。無主資產屬于國有資產。
而1993年《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指出: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法取得和認定的,或者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國家向行政事業單位撥款等形成的資產。
2003年《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七、八、九、十條的規定,和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其他法律規定,中國國有資產包括:
1.國有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漁場等自然資源。
2.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財產。包括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其擁有所有權的所有資產,國家機關、國有企業所屬和創辦的事業單位擁有所有權的全部資產,非國有機關和非國有企業創辦的事業單位中國有投資的部分,各種政黨和各級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中由國家撥款形成的資產。
3.軍隊資產。
4.全民所有制企業資產。包括國家直接投入的資產、企業通過生產經營、受贈等活動取得的所有資產。
5.國家所有的公共設施、文物古跡,風景游覽區、自然保護區等。
6.國家在國外的資產,包括資產和與資產有關的權益。
7.國家對非國有單位的投資以及債權等其他資產。這里主要是指集體所有制企業中的國有資產部分、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的國有資產部分和股份制、聯營企業中的國有資產部分。
8.不能證實屬于集體或個人所有的財產等。
中國國有資產是中國國家建設的經濟基礎,國有資產的經營及其收益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因而,國有資產的管理在國民經濟監管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三)中國境外投資國有資產
根據1999年財政部、外交部、國家外匯管理總局、海關總署聯合的《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境外投資國有資產是指中國企業、事業單位和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以國有資產在境外及港、澳、臺地區投資設立的各類企業和非經營性機構中應屬國有的各項資產。具體包括:
1.境內投資者向境外投資設立獨資、合資、合作企業或購買投票(或股權)以及境外機構在境外再投資形成的資本及其權益。
2.境內投資者及其境外派出單位在境外投資設立非經營性機構,包括使館、領事館、記者站、各種辦事處、代表處等所形成的國有資產。
3.在境外以個人名義持有的國有股權及物業產權。
4.境外機構中應屬國家所有的無形資產。
5.境外機構依法接受的贈予、贊助和經依法判決、裁決而取得的應屬國家所有的資產。
6.境外其他應屬國家所有的資產。
由此可見,中國境外投資國有資產主要包括境內國家機關、國家機構、企業以及企業的分支機構在國外投資的國有資產及其收益,境內國家機關、國家機構、企業以及企業的分支機在國外的非經營性機構的資產及其收益,境內國家機關、國家機構、企業以及企業的分支機在國外的無形資產等其他屬于國家所有的資產。這說明中國境外投資國有資產以經營性國有資產為核心,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和資源性國有資產所占比重較少。
三、中國境外投資國有資產界定的難點
(一)具體內容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中國境外投資國有資產的概念和內容有了初步的框架,但是很明顯,在實踐中,如何落實和執行這些規定,有很大的困難和爭議。
由于歷史的原因,中國國有資產的構成部分比較復雜,因而,實踐中執行中國境外投資國有資產的界定就出現一定的困難,具體而言,有以下幾個部分:
1.國有資產界定有難度。由于中國國有資產在國有財產中所占比例很高,并且在國家經濟發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加上國有資產來源的復雜性,使得界定國有資產變的更加困難,由此,界定境外投資國有資產也同樣出現困難。
2.經濟制度的發展給境外投資國有資產的界定帶來困擾。中國目前正經歷著國家經濟戰略布局大調整階段,經濟形勢的發展和經濟戰略的調整,總是會產生不同的經濟制度,在不同的經濟制度中國有經濟的參與程度與構成不同,會影響到國有資產的構成和流動。
3.公司法律制度的變革也會影響到境外投資國有資產的界定。隨著國有企業的改制,國有資產的流動在公司法律制度還不完善的情況下,缺乏監管和有效控制,會出現國有資產流動的非市場性,造成大量的國有資產流失,從而,影響了境外投資國有資產的界定。
4.市場規制法律的不完善,給界定帶來困難。市場規制法律的落后,不能有效地管理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在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信息披露的不對稱,人事安排的秘密性,市場經營行為的模糊性,甚至是不符合市場規則但卻不違法的行為,都為國有資產的流動和評估帶來很大的難度,同樣也加重國有資產的界定困難。
5.土地制度的安排給境外投資國有資產的界定帶來困難。中國的土地所有權分為兩部分,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而這種所有權的確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由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土地登記發證而形成。因此,國家所有土地的使用和國家征收、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以及兩者附屬物資產性質的判斷和評估,在國有資產的界定上出現困難。
6.在國家控股和國家參股的企業或機構中,如何區別國有資產與他權資產,是一個難題。復雜的是在境外投資企業中,東道國對于公司資產的法律規定對于境外投資國有資產的界定又是一個難題。
(二)若干思考
企業境外投資辦法范文4
為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走出去”,中央財政將設立專項資金,對我國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設計咨詢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予以支持。
根據財政部、商務部日前出臺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企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所獲專項資金的支持將包括直接補助和貼息兩種方式。其中直接補助包括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設計咨詢業務發生的前期費用;還包括企業從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設計咨詢業務發生的運營費用。貼息則包括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及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業務發生的貸款利息。
《辦法》指出,獲得資金支持的企業必須具有經商務部門核準的對外承包工程或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而申請對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額不低于5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境外投資項目及農、林、漁業合作項目的中方投資額不低于1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當年在一國(地區)累計合同額原則上不低于5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
對于申請中長期貸款貼息項目的具備條件,《辦法》明確:申請貼息貸款為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中長期境內銀行貸款;貸款應用于對外經濟合作項目的建設及運營;單筆貸款金額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每一項目申請貼息的貸款額累計不超過中方投資總額或合同總額;一個項目可獲得累計不超過5年的貼息支持。
同時,為了確保該辦法嚴格有效地執行,《辦法》申明,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騙取和截留專項資金,對違反規定的,財政部、商務部將全額收回財政專項資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請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為了落實該辦法的有關精神,5月8日,財政部、商務部又下發了《財政部 商務部關于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支持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重申了《辦法》的有關內容,并在此基礎上做了必要的補充。
《通知》規定,申請企業除應具備《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
(一)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對外設計咨詢、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企業應具有經商務部門核準的對外承包工程或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
(二)按照商務部、國家統計局《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和《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對外設計咨詢業務統計制度》的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三)接受國家有關部門、我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的指導和有關商(協)會的協調。
同時,對申請專項資金需報送的材料也進行了增加補充。
由此可見,該《通知》對專項資金支持的內容、申請企業和項目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支持的標準、申報材料及程序等都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應該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對此,有關專家認為,鼓勵和支持企業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有利于充分利用國內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有利于國際收支的平衡;而該《辦法》的出臺對鼓勵企業“走出去”將起到有力的推動作用,同時也將對進一步規范企業的境外投資起到積極作用。
鏈 接:
《通知》中的有關事項如下:
一、《辦法》所稱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具體包括的內容
(一)境外投資是指我國企業通過新設(獨資、合資、合作等)、收購、兼并、參股、注資、股權置換等方式在境外設立企業或取得既有企業所有權、管理權或產品支配權等權益的經濟活動。
(二)境外農業合作是指我國企業通過開辦企業、購買或租賃土地等方式在境外開展的農作物與經濟作物種植、畜牧養殖、農產品加工、銷售等方面的經營活動;境外林業合作是指我國企業通過簽訂合同(協議)、購買林權或采伐許可證、興辦企業等方式在境外開展的林木種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等方面的經營活動;境外漁業合作是指我國企業通過簽署合同(協議)、購買捕撈許可、開辦企業、派出漁船等方式,在境外從事的漁業捕撈、養殖、加工、銷售及相關產業的開發等方面的經營活動。
(三)對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國企業按照國際通行做法承攬、實施境外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安裝調試和工程管理等經營活動。
(四)對外勞務合作是指經商務部核準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我國企業在境外開展的勞務合作活動。
(五)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是指我國企業以各種方式在境外設立、購并的從事基礎研究、產品應用研究和高科技研究等研發活動的研究開發和實驗發展機構。
(六)對外設計咨詢是指我國企業在境外承擔地形地貌測繪,地質資源普查與勘探,建設區域規劃,工程設計、生產工藝、技術資料和工程技術咨詢,工程項目的前期環保評估、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評估,工程融資方案招投標模式的制定,工程監理,技術指導,項目管理,運營維護評估,項目后評估,設施管理及境外企業建立方案的制定等經營活動。
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
(一)直接補助。
1.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設計咨詢業務發生的前期費用;
2.企業從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設計咨詢業務發生的運營費用。
(二)貼息。
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及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業務發生的貸款利息。
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的支持內容
(一)直接補助。
1.前期費用是指我國企業為從事境外投資、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業務,在項目所在國注冊(登記)、購買資源權證之前,或對外承包工程、對外設計咨詢和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簽訂合同(協議)之前,為獲得項目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聘請第三方的法律、技術及商務咨詢服務費,勘測、調查費,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費,購買規范性文件和標書等資料費,規范性文件和標書的翻譯費用等。
2.運營費用包括:
(1)對外勞務合作。
――境外企業(機構)辦公場所租賃、購置費。
(2)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
――境外企業(機構)辦公場所租賃、購置費;
――境外實驗室、實驗設備等租賃、購置費;
――境外高新技術信息資料收集費。
(3)對外設計咨詢。
――境外企業(機構)辦公場所租賃、購置費;
――開展設計咨詢業務所必需的設備租賃、購置費;
――境外設計軟件等信息資料收集費。
(4)境外突發事件處理費。
包括相關企業赴境外處理突發事件工作人員的護照、簽證、國際旅費和臨時出國費用(包括住宿、伙食、公雜和出國人員國外零用費)。
境外突發事件指從事境外投資,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設計咨詢業務的企業派出的人員因恐怖、戰爭、政局動蕩、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發生傷亡等緊急事件。
(二)給予貼息的銀行貸款是指我國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及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業務而從境內銀行取得,用于項目建設及運營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中長期貸款。
四、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
(一)直接補助支持項目的注冊(登記)或項目簽約時間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
(二)貼息支持的項目,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項目合同及貸款合同有效,并在此期間支付的貸款利息。
五、申請企業除應具備《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的條件
(一)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對外設計咨詢、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企業應具有經商務部門核準的對外承包工程或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
(二)按照商務部、國家統計局《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和《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對外設計咨詢業務統計制度》的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三)接受國家有關部門、我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的指導和有關商(協)會的協調。
六、申請項目應符合《辦法》中所規定的條件。其中,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當年在一國(地區)累計合同額原則上不低于5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
七、申請專項資金除報送《辦法》規定的申報材料外還應報送的材料
(一)申請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境外企業注冊文件復印件或合作項目合同副本;
(三)申請前期費用企業須提供外匯核準文件和資金匯出證明(在當地或第三國融資、企業內部從第三國調動資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匯核準文件和資金匯出證明,但須提供相關證明)、項目所在國有關機構的驗資證明、以設備等實物投資的須提供海關報關單復印件、前期費用支出情況說明、前期費用支付憑證、記賬憑證及費用支付合同復印件;
(四)申請運營費用的企業須提供運營費用支出情況說明、運營費用支付憑證、記賬憑證及費用支付合同復印件。境外突發事件處理費用還須提供我駐外使領館或經商機構、有關政府部門或商(協)會要求處理境外突發事件的書面意見、我駐外經商機構對突發事件及處理情況的說明(需列明赴境外處理突發事件工作人員名單)、相關工作人員護照、簽證復印件;
(五)申請貼息企業須提供項目基本情況及銀行貸款付息一覽表,銀行貸款合同副本和貸款銀行的書面說明(包括貸款的起止日期、用途、金額等),銀行貸款、支付利息及歸還貸款的結算憑證復印件。
八、2003-2005年已經獲得過前期費用支持的資源類境外投資和對外經濟合作項目,以及已經獲得過中央財政貼息的境外投資及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項目,不予重復支持。
九、赴境外處理突發事件人員的國際旅費和臨時出國費用資助標準不超過《財政部、外交部關于印發的通知》(財行[2001]73號)的規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十、項目申報及資金撥付程序
(一)地方企業于2006年7月15日前將申請材料報送至注冊地省級財政、商務部門,各地省級財政和商務部門應按照《辦法》及本通知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并于2006年7月31日前將符合條件的申請資料聯合向財政部、商務部申報;
(二)中央企業將申請材料于2006年7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商務部;
(三)中央企業由財政部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將資金撥付到企業;地方企業由財政部將資金撥付地方財政部門,再由地方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撥付到企業。
企業境外投資辦法范文5
關鍵詞: “走出去”戰略 機會因素 制約因素
我國實施“走出去”戰略以來,對外直接投資的規模迅速擴大。據聯合國貿發會議的數據顯示,2011年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的總體規模達到651億美元,相當于十年前的26倍。經濟危機發生以后,“走出去”的外部環境發生了一系列變化,其中既蘊含著重要的發展機遇也存在著一些制約因素。面對新變化,企業“走出去”需要有關部門進一步的扶持和協助,以實現其全球化的資源配置和經營發展,從而成長為具有實力的跨國公司。
一、中國企業“走出去”的機會因素
1.人民幣國際化。2009年,我國開始在上海、廣州、深圳、珠海、東莞五城市試點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2011年央行、外管局會同商務部等部門出臺《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試點人民幣進行境外直接投資以及境外投資的企業或項目人民幣貸款。
長期以來,我國企業開展境外直接投資,必須使用東道國貨幣。匯率波動的風險由我國企業承擔。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全球主要貨幣匯率都經歷了劇烈波動,匯率風險進一步加大。境外人民幣直接投資試點的推行使企業能夠采用人民幣直接投資,并獲得人民幣貸款,這將大大降低企業境外直接投資的匯率波動風險。
2.全球企業“非核心資產”剝離。經濟危機導致全球企業臨前所未有的經營壓力和資金短缺。為了擺脫困境,許多企業采取了剝離非核心資產以增強核心競爭力的策略。被剝離的資產中有一些具有較高國際知名度的品牌、相關產業的領先技術以及完善的銷售網絡等。我國企業可以借助危機后跨國公司低價剝離非核心資產的機會,通過并購實現企業競爭力的迅速提升。
3.跨國公司“持幣觀望”。受金融危機影響,全球跨國公司的現金持有水平持續升高并創歷史記錄,然而“超額”的現金持有卻并未轉化為投資。《2012年世界投資報告》顯示,2011年全球100家最大的跨國公司的現金和短期投資比2008年增長了1/3。跨國公司現金總資產比率從2005-2008年的平均7.6%到2010年的9.1%。相對于持續增長的現金水平,跨國公司的投資卻大幅下降。2008-2009年,全球100強跨國公司的資本支出和收購縮減了23%,其中跨境收購的支出規模縮減高達60%。跨國公司的“持幣觀望”對于正待走出國門的中國企業而言是難得的機會。我國企業可以利用全球各大跨國公司削減投資支出的時機積極開展海外投資,通過新建投資和跨國并購建立企業的海外研發、生產和銷售網絡,實施企業跨國經營的戰略布局。
4.東道國外資政策自由化。持續的投資自由化和投資促進是近年國際投資政策的重要特征。UNCTAD投資政策監管數據庫數據顯示,2000年以來全球共通過了1258條影響外國投資的政策措施,其中開放和促進投資的措施1021條,占81%。一方面,為了擺脫金融危機帶來的負面影響,促進本國的經濟增長并降低失業,西方發達國家普遍降低了對外國企業的投資門檻,并放松了監管和審查要求。另一方面,新興經濟體的投資環境進一步開放。印度于2011年允許部分農業部門采取外國獨資形式經營。巴西取消了外資有限電視運營商股權比例49%的上限,并授權電信運營商提供包括語音、寬帶和電視服務的綜合業務。俄羅斯則放寬了對開采地下資源的公司的外資股權審批要求,股權比例由10%提高到25%。東道國的投資自由化和投資促進政策減少了我國企業海外投資的政治障礙和隱性成本,拓寬了我國企業海外投資的領域,為企業開展海外投資創造了寬松的政策環境。
二、中國企業“走出去”的制約因素
1.國內層面:融資制約和管理制約。(1)融資制約。第一,民營企業難以獲得資金支持。中國貿促會2011年的《中國企業對外投資現狀及意向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顯示,超過70%的受訪企業存在資金方面的困擾。這主要體現在:其一,財政專項投資基金少。目前國家支持企業境外投資的8類專項資金中,能夠惠及民營企業的只有“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外經貿區域協調發展資金”、和“對外承包工程保函風險資金”等,比例不到一半。其二,為企業海外投資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務的國家開發銀行和進出口銀行,其服務對象以國有大型企業為主。由于門檻較高,民營企業一般較難獲得其信貸支持。其三,受央行《貸款通則》的政策限制[],民營企業無法向銀行申請貸款用于境外設立子公司、境外股權并購、境外大型項目資本金等。最后,我國出口信用保險對出口及對外投資的支持與發達國家有很大差距。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對出口及對外投資的支持率大約為3%-5%,而韓國為14%,英國45%,日本50%。
企業境外投資辦法范文6
截至2008年底,寧波在81個國家和地區設立892家境外企業和機構,其中,境外資源開發投資發展較快,總體呈上升趨勢,投資額從最初的10萬美元到2008年的7190萬美元,增長速度非常快(見圖1)。民營企業是境外投資的主體,占80%,以獨資或合資新建資源加工廠為主,收購并購為輔,主要分布于非洲、東南亞,南美洲、大洋洲和北歐。在開發投資的眾多資源中,礦產資源占80%,林業資源占6.7%,海洋資源占13.3%。礦產資源中黑色金屬和有色金屬平分秋色,銅、鐵、鈷是開發投資重點。
但是,境外資源開發投資額與企業數在寧波市境外投資總量中占比較小。至2008年底,寧波僅有19家企業投資境外資源開發,投資總額11896.5萬美元,占寧波企業對外投資總額的1.93%,相對于其他投資類別,排名最后。從運營狀態上看,61%的企業能正常運營,其中13%的企業能持續盈利,48%的企業基本維持現狀。另外39%的企業或面臨倒閉,或出現利潤明顯下滑,或因其他原因尚未正常運營。
二、民營企業投資境外資源開發的制約因素
(一)資金制約
從寧波民營企業投資境外資源開發的狀況看,之所以出現起步慢,無法投資大項目,或后續經營不佳的現象,最大的制約因素是資金不足,主要原因有四方面:
其一,投資額核準條件名亡實存,在源頭上制約著企業的對外投資規模。2006年以前,審批部門在核準投資額時執行“企業投資額不能超過凈資產一半”的規定。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正式實施,從法律層面取消了對外投資額的比例限制,但各部門操作不一,外匯管理部門審核企業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時仍按老辦法,如寧波興隆車業有限公司原打算投資2000萬美元,但因凈資產不夠,只能投資800萬美元,最終錯失良機。
其二,融資渠道過窄,使企業投資后難以持續經營。目前,企業的官方貸款機構只有進出口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兩家,重國有企業,輕民營企業,惜貸現象普遍存在。寧波華州礦業投資有限公司在加蓬勘探到礦產后進入冶煉階段,東道國落后的經濟條件逼迫企業自行投入大量資金來建設基礎設施,而向中國進出口銀行申請的貸款始終未獲批準。只能將大部分股權(開采權)忍痛賣給投資商,大大影響公司發展。
其三,財政支持覆蓋面小,大多數企業難以獲得。目前,國家對“走出去”企業的財政支持包括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境外經貿合作區發展資金、支持紡織企業“走出去”專項資金,主要形式為前期補助或貸款貼息,但“僧多粥少”現象十分嚴重。如2007年全國有1000多家企業申請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只有十分之一的企業能得到,其中中石油等國有大型企業又擠占了民營企業的得款空間,寧波已連續數年未獲資金。當然,地方政府對這幾類支持基金也會同比配套,如寧波市級和區級財政就根據投資額的大小給予3—15萬元人民幣的補助,而這對企業而言是杯水車薪。
其四,外匯和稅收制度阻礙資金的有效運作。目前,外匯管理部門已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放寬了資本項下的用匯條件,取消了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匯回利潤保證金制度等,但仍需對資金來源進行審查,自有外匯投資的仍需在外匯賬戶上存足對應金額外匯,對后續外匯投資和資金匯出仍需逐筆登記與核準等,依然阻礙著民營企業流動資金的有效動作。
對企業境外收入主要采用稅收抵免等直接鼓勵措施,加速折舊、延期納稅等間接鼓勵措施涉及較少。這些政策雖然透明度高,但對于投資大、見效慢的資源類項目刺激效果有限,資產運營效率較低。
(二)行政制約
表現一,審批程序復雜。商務部在今年已出臺《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并將于5月1日實施,原第16號令《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該辦法大量下放核準權限,但國家發改委于2004年的第21號令《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仍在實行,對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做出的具體規定與商務部標準不一,造成同一個境外投資項目兩頭申報,效率低下。行政部門間的權力制約使投資項目越大越難成功。2008年,寧波合盛集團已被寧波外經貿局批準赴俄羅斯投資建廠,但因注冊資金過大(7000萬美元)至今仍壓在國家發改委,未獲批準。
表現二,審批材料多且隨意性大。行政部門隨意或變相增加核準所需材料的現象頻現,如對境外收購項目,需先備案(即先書面上報項目的基本情況)然后核準。
(三)人才制約
一是缺乏國際型的企業家。調研顯示,民營企業“走出去”的動因之一是創辦人具備國際眼光或在國際市場上建立了良好的私人關系,但在后期管理、決策與運營中這種企業家精神的效應減弱,小富即安、國際化管理水平弱等民營企業家的軟肋開始顯現。
二是缺乏復合型的國際化操作人才。對外投資的復雜性和國際性需要大批通曉金融、外語、科技、管理、法律、信息工程的復合型人才和高素質的穩定員工,但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民營企業的規模、財力和環境都無法吸引這些高素質人才,人才瓶頸從根本上制約了境外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四)支持服務體系薄弱
一是信息服務體系缺位。調研顯示,民營企業獲取東道國的信息渠道單一,主要以進出口貿易、商務考察和國外親友介紹為主,缺少專業的信息與評估中介,企業由于獲取信息不暢導致投資失誤或延后的案例不少。
二是對外直接投資保險機制不夠健全。目前,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處于起步階段,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是國內唯一的政策性保險公司。承保對象主要惠及國有企業,承保范圍僅涉及政治風險,即征收、匯兌限制、戰爭以及政府違約風險,未涉及海外市場風險。
當然,民營企業本身也存在問題,如內部治理不完善,缺乏突發事件的應急能力等。
三、加快中國企業境外資源開發投資的政策建議
當前,“走出去”的主客觀條件已成熟,政府在借鑒其他國家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應從戰略高度規劃、管理、指導和支持境外資源開發投資。
(一)提高認識,形成境外資源開發投資的戰略機制
投資境外資源開發是企業行為,更是國家的戰略行為。應發揮新聞媒體的主渠道作用,如開辟“走出去”專欄,定期宣傳“走出去”政策導向、成功典范和各國投資信息等建立對外投資的共識。應制定資源開發投資的遠期規劃,建立多元化資源合作與供應渠道,發揮外交為經濟服務的作用,構建長效的支持服務體系。
(二)深入改革審批管理體制。加快核準進程
一是改革對外投資管理體制,理順關系,歸口一個部門核準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2004年),除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外,對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建設項目,一律實行備案制,淘汰審批制。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真正落實企業投資自。
二是提高核準效率。放寬核準條件,徹底消除投資額與企業凈資產間的關聯;簡化手續,減少申報材料,可要可不要的材料堅決不要,不隨意增加材料;確立具體可量化的審批標準,對材料的必要性和繁簡度在部門間實現統一評價;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加快核準進程。
三是根據中國外匯儲備現狀,相應改革“寬進嚴出”的外匯管理政策。如取消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或先規定取消的時間限額,放寬境外企業利潤匯回等限制,簡化對外擔保的審批和履約核準手續,消除境外放款資格條件和資金來源的審查要求,為企業“走出去”提供外匯便利。
(三)加大金融、保險、財政支持力度,完善稅收鼓勵政策
1充分運用金融創新,構建雙層三位的金融保險支持體系
從發達國家的經驗看,政府提供政策性金融和保險至關重要。中國應充分運用金融創新,嘗試構建國家與地方相結合,政府與企業、銀行相結合的雙層三位支持體系。
第一層,國家應增加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資本金,增加貸款額度,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合理擴展貸款貼息和保險的規模與范圍。不但在“走出去”的初期,更要在后期加大政府財政支持的力度,對民營企業不但要“扶上馬”更要“送一程”,真正顯現支持效果。
第二層,作為地方政府應結合國情市情,通過金融創新構建政企銀三位一體的合作模式。首先,政府整合服務資源篩選優質企業推薦給金融機構獲取貸款,并做好后期跟蹤服務,借銀行之力振興企業;銀行通過財團貸款或企業聯保等多種形式支持企業,借政府之力降低風險。其次,建立風險補償基金。由銀行“出讓”部分貸款上浮利率的利潤和政府的一部分財政補貼組合,為銀行提供風險保障,同時彌補資源獲取型ODI周期長、見效慢等項目劣勢。第三,政策性金融機構實行項目貸款制。對各類企業一視同仁,簡化手續,提高服務水平。第四,降低保費,增加保險品種,拓展高風險國家(地區)的保險業務。
2完善稅收鼓勵政策。
結合新一輪稅制改革,制定獨立的民營企業海外投資稅收鼓勵政策,尤其加大境外資源開發投資的優惠力度,增加設立虧損準備金、加速折舊等間接鼓勵措施。建立健全與資源豐富國家的稅收協調網絡,避免重復征稅。并以信息化建設為基礎,提高稅務機關的納稅管理水平。
(四)以境外投資促進機構為服務主體。形成服務體系
學習外商投資促進中心的做法,成立境外投資促進中心。設立“境外投資業務咨詢專窗”,將外經貿、海關、商檢、銀行等境外投資所涉及和全部行政部門歸口咨詢,實行首問責任制,使企業在遇到困難時的第一時間得到服務,減少“關系”成本。
中心主要職能是:提供人才培訓與引進,成立人才服務中介;為企業提供境外投資項目的信息咨詢;提供經常性投資業務培訓;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國內外投資活動,推動企業與外方的聯系;提供行業協會的辦公場所,以第三方力量整合“走出去”優勢。
(五)建立健全符合國際慣例的對外投資法律體系
建立完善一整套法律體系。包括最基本的《對外直接投資法》及配套的單行法,如《對外投資保險法》《對外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對外投資審核法》《對外投資外匯管理法》等,加快制定《對外收購法》,填補法律空白。
四、企業對策
一是采用多種措施,全程控制投資風險。投資前要注意了解投資國當地情況,尤其是人文風情、生活習慣、勞工政策等社會約定俗成的規定,盡最大可能地做好調研與評估工作。要正確選擇投資路徑,積極進入周邊亞太地區、中亞和俄羅斯市場,適當參與非洲市場,密切關注中東地區。可靈活開展商業運作模式,采用獨資、合資、兼并或收購等投資形式。投資后,通過增加當地員工的持股比例、采購當地原料配料、關心當地公益事業等本土化策略弱化投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