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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管理條例范文1
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原行業統籌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3號)的要求及《關于印發〈北京市關于調整原行業統籌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及并軌方案〉的通知》(京勞社養發〔1999〕26號)確定的原則,我市原行業統籌企業2000年基本養老保險費率調整方案已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現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對北京市原行業統籌企業200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的批復
(2000年2月28日 勞社部函〔2000〕45號)
北京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你們《關于北京市調整原行業統籌企業、單位200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請示》(京勞社養文〔1999〕77號)收悉。經研究,同意你市原行業統籌企業2000年費率按附表所列標準調整。請嚴格按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原行業統籌企業2000年批復費率表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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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2000年
序號| 行業及單位名稱 | |
| |批復費率 |批復費率
--|------------|-----|-----
|鐵道 | |
--|------------|-----|-----
1 |施工 |16 | 16.5
--|------------|-----|-----
2 |運輸 |19 | 18.5
--|------------|-----|-----
3 |中鐵建 |13 | 15
--|------------|-----|-----
4 |中鐵建廠工程局及附屬單位|16 | 17.5
--|------------|-----|-----
5 |鐵道大廈 |17 | 18
--|------------|-----|-----
6 |其他事業單位 | | 18.5
--|------------|-----|-----
7 |郵電 |19 | 18
--|------------|-----|-----
8 |水利 |19 | 19
--|------------|-----|-----
|電力 | |
--|------------|-----|-----
9 |生產 |18 | 18
--|------------|-----|-----
10|火電施工 |14.5 | 15
--|------------|-----|-----
11|水電施工 |13 | 14.5
--|------------|-----|-----
12|事業單位 |16.5 | 17
--|------------|-----|-----
13| |18 | 18
--|------------|-----|-----
|交通 | |
--|------------|-----|-----
14|公路咨詢監理公司 |13 | 14.5
--|------------|-----|-----
15|中外理總公司 |13 | 14.5
--|------------|-----|-----
16|華建交通經濟開發中心 |13 | 14.5
--|------------|-----|-----
17|中國公路車輛機械總公司 |13 | 14.5
--|------------|-----|-----
18|中國海洋工程公司 |13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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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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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2000年
序號| 行業及單位名稱 | |
| |批復費率 |批復費率
--|------------|-----|-----
19|集團(機關) |13 | 14.5
--|------------|-----|-----
20|招商局集團 |13 | 14.5
--|------------|-----|-----
21|中交水運工程設計咨詢中心|15.5 | 17
--|------------|-----|-----
22|水運規劃設計院 |15.5 | 17
--|------------|-----|-----
23|公路規劃設計院 |15.5 | 17
--|------------|-----|-----
24|第一公路工程總公司 |15.5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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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路橋集團 |17 | 18
--|------------|-----|-----
26|北京中交建筑安裝工程公司|18.5 | 19
--|------------|-----|-----
27|交通印務公司 |18.5 | 19
--|------------|-----|-----
28|交通出版社 |18.5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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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中遠集團 |13 | 14.5
--|------------|-----|-----
|中建 | |
--|------------|-----|-----
30|中建集團 |13 | 14.5
--|------------|-----|-----
31|一局、二局 |15 | 17
--|------------|-----|-----
32|石油 |22 | 20
--|------------|-----|-----
33|民航 |13 | 14.5
--|------------|-----|-----
34|有色 |19 | 19
--|------------|-----|-----
|金融 | |
--|------------|-----|-----
35|工行 |17 |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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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管理條例范文2
一、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時確立了我國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的基本框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是社會保險的行政管理機構,主要負責制定全國的保險規劃及其有關方案和政策,制訂社會保險有關法律、法規,領導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屬事業單位性質,主要負責社會保險費的核定、征集、記錄和社會保險待遇的審核、支付以及社會保險個人賬戶的登記、管理等具體的社會保險業務;財政部門參與研究社會保險政策的制訂、基金監管等。總體來看,現行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的設計與原來分散的管理體制相比,有了很大進步,但在實際運行中,還存在一些問題。
1.社會保險費征繳主體不統一。《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構征收,也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這樣的規定使得多數地區實際上有兩個社會保險費征繳主體,企業繳納稅費要面對兩個部門,增加了企業繳費的負擔,兩個征收機構并存,無形中增加了征收成本,也使社保與稅務部門之間的關系難以理順,不利于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另外,隨著社會保險覆蓋面的不斷擴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也不利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心工作的開展。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名目繁多、機構重疊。現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的按險種命名,如醫療保險管理處、工傷保險管理處、養老保險管理中心等,有的稱社會保險公司、社會保險管理處、社會保險管理局等,甚至有些地區五大險種由多個部門分頭管理,有的城鎮、農村養老保險機構分設,造成機構重疊,重復投資,大大增加了社會保險制度的運行成本。同時,名目繁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還造成一些參保人員無所適從,不知往哪個單位領取社會保險待遇。
3.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主體不明確。自1998年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以后,多數地區社會保險費改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基金全部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主體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還是財政部門,機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以致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造成多頭管理。
4.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乏力。按照現行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體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集社會保險資金行政主管與投資運營于一體,對社會保險基金的使用,則由下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監管,兩者的行政隸屬是上下級關系,因而無法實現有效監督。而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也顯得力不從心,有些地區雖然設立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實際上也只是有其名而無其實,沒有真正實施監督作用。
二、完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的現實意義
1.完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有利于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是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制度保證和基礎工程,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內容。我國的社會保險主要由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5個險種組成。由于社會保險涉及的對象范圍廣泛、人數眾多、資金量大、利益關系復雜、資金分配剛性特點突出,使得社會保險管理十分復雜。截止2005年底,全國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的覆蓋人數分別達到17487萬人、13783萬人、10648萬人、8478萬人和5408萬人。2005年五項社會保險基金總收入6968億元,支出5401億元,累計積累6066億元。很顯然,如此龐大的社會保險系統工程必須要有一個完善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作支撐。
2.完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有利于提高公共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決定著社會保險制度的運行效率,社會保險的本質是一種財政分配關系。雖然我國社會保險主要依靠企業和個人繳費,但是社會保險繳費作為成本列支,實際上抵減了國家的利稅,政府為了保證社會和諧穩定,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缺口時,政府將成為社會保險基金的最終承擔者。因此,完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確保社會保險制度的良好運行,有利于提高公共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3.完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有利于推進政府收支分類改革。改革后的政府收支分類,不僅涵蓋了原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中的一般預算、基金預算和債務預算收支,而且還納入了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和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收支,從而形成了完整的政府收支概念。理順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建立一對一的部門預算管理,實現一個部門一本預算,對確保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分類能夠全面、正確、及時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動,顯得十分必要,有利于推進政府收支分類改革。
三、若干政策建議
當前,要按照完善社會保險制度、保證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建立新型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實行由政府統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管政策、財政部門管社保基金、稅務部門負責社會保險費征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業務辦理、基層平臺負責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的新型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各部門之間有嚴密的制約措施,嚴格按照各自的職責進行管理,實現數據共享。各級政府應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和領導,切實擔負起管理和服務的職能。
1.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費征收體系,實現社會保險費全部由稅務部門征收。規范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實行五費合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為穩步推進社會保險費改稅作準備。五費合征后,社會保險費的欠費管理也由稅務部門負責。幾年來的實踐證明,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優勢明顯,成效顯著。稅務機關是專門組織財政收入的執法部門,熟悉企業情況,執法手段強,征收力度大,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可有效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提高征繳率,減少征收成本。
2.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業務管理體系,整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整合精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五大險種統一合并成一個機構,統一名稱(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人員嚴格定員定編,實行參照公務員管理,財政部門在整合硬件資源的基礎上,要加大對社會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工程的投入,確保整合精簡后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夠高效運行,使各類保險管理工作基礎數據實現資源共享。
3.明確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主體。社會保險基金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實現“稅務機構征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財政部門管理”的三位一體管理模式,三者之間相互制約、相互監督,明確財政部門的基金管理主體地位,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完整與保值增值。在此基礎上,探索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等大額資金實行財政集中支付。
4.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制約著社會保險管理體制,關系著社會保險資金的安全,最終決定著社會保險的制度建設和事業發展,逐步將社會保險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納入國家財力的統一規劃當中,以便及時對社會保險基金盈虧撥補進行統盤安排。
失業保險管理條例范文3
1. FIDIC合同條款中D-B模式與EPC模式風險分擔的差異
1.1 在FIDIC合同條款中,闡述D-B模式的是黃皮書《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Condition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闡述EPC模式的是銀皮書《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Condition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該兩種模式大致相近,其中最主要的差異在于承發包雙方風險分擔的方式不同。按17.3款的規定,雇主在D-B模式中比在EPC模式中多承擔的風險為:
1.1.1 雇主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之任何部分,除非合同可能如此規定;
1.1.2 由雇主人員或雇主對其負責的其他人員提供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設計(如果有);
1.1.3 不可預見的,或不能合理預期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應已采取適當預防措施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1.2 正是因為承發包雙方承擔的風險不一樣,FIDIC建議,有如下情況之一的,應采用D-B模式,不采用EPC模式:
1.2.1 如果投標人沒有足夠的時間或資料,以仔細研究和核查雇主要求,或進行他們的設計、風險評估和估算;
1.2.2 如果建設內容涉及相當數量的地下工程,或投標人未能調查的區域內的工程;
1.2.3 如果雇主要嚴密監督或控制承包商的工作,或要審核大部分施工圖紙;
1.2.4 如果每次期中付款的款額要經職員或其他中間人確定。
1.3 另說明,D-B模式中雇主的風險與我們熟悉的FIDIC紅皮書《施工合同條件》(Condition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是一樣的。在此,如果僅從承發包雙方承擔的風險看,D-B模式更靠近C模式(施工承包)。
1.4 從本文1.1.3可以看出,FIDIC最主要的劃分風險的原則(承包商承擔風險的范圍以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能否合理預見為限)在EPC模式中失效。進一步,結合銀皮書中的4.12款和5.2款看,實際上,EPC模式要求承包商對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負責,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風險。
2. 工程總承包企業的界定
2.1 指導意見對工程總承包的界定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的或若干階段的承包”。該概念界定存在如下問題:
2.1.1 以工程總承包企業界定工程總承包,難免有概念循環之嫌。
2.1.2 全過程承包自然是工程總承包,若干階段的承包就未必如此,比如,只承包勘察或設計或采購任務就很難被認定為總承包。
2.2 與總承包概念相對的是分承包。實際上,與FIDIC的銀皮書、黃皮書和紅皮書相對應的承包都是總承包,三者的共同點是承包方承包了施工。
2.3 建設項目展開的階段一般為:計劃、設計、施工、運轉。(此處的計劃主要指可行性研究,不包括勘察設計。)從此階段劃分看:
2.3.1 EPC模式承包的階段包括計劃、設計、施工;
2.3.2 D-B模式承包的階段包括設計、施工;
2.3.3 本文1.3中的C模式(施工承包)僅包括施工。
2.4 應說明,總承包概念容易引起的誤解是人們喜歡將之等同于建設全過程承包,指導意見亦未能完全避免該誤解。若立足于建設全過程,則唯有EPC模式可堪稱總承包;若立足于項目的全過程,即考慮2.3中項目的運轉,則可能只有BOT及其派生模式可堪稱總承包。
2.5 因此,工程總承包的概念宜界定為:承包方受業主委托,按合同約定對項目的諸階段-計劃、設計、施工、運轉-之全過程或至少包括施工的若干階段的承包。除此之外的其他承包可稱為階段或分項承包,但按承包的應有之義,只承擔項目的可行性研究任務不應屬于專項承包。
2.6 與2.5相應,工程總承包企業可界定為:具備相應資質,能對項目的諸階段-計劃、設計、施工、運轉-之全過程或至少包括施工的若干階段進行承包的企業。
2.7 2.5中對工程總承包的界定與指導意見有所不同,按指導意見,不包含施工的承包,比如設計-采購(E-P),也屬于工程總承包之列。但是,這種不同不應該影響到工程總承包企業的界定(請參見本文4.2.2)。
3. 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界定
3.1 指導意見對工程項目管理的界定為:“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受業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的約定,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的或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 該概念界定存在的問題如下:
3.1.1 與2.1.1相似的問題;
3.1.2 “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的或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并不能與指導意見對總承包的界定區別開來,比如,承擔項目的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任務(指導意見中的項目管理承包PMC),到底是工程項目管理還是總承包?
3.2 在指導意見中,工程項目管理與工程總承包應是相對的,即工程項目管理總是在代表業主對工程總承包(指導意見中的總承包)進行管理。如果我們不這樣理解,按指導意見對工程項目管理的界定,則工程項目管理完全可以回到業主自營的時代。另外,指導意見已明確同一企業或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兩企業不可同時承擔一個工程的項目管理和總承包,-這即說明,工程項目管理與工程總承包之所以相對,是要力求二者互補。
3.3 明確工程項目管理與工程總承包系相對互補的關系,則按本文2.5的界定,不論是工程總承包或是專項承包,都可需要項目管理的介入。但是,對于項目可行性研究,則可能構成例外,即,對于包括可行性研究的EPC模式,需項目管理的介入,應不會有過多的質疑,但對于只承擔可行性研究的項目管理服務,是否需要另一項目管理企業介入項目管理,則是值得質疑的。
3.4 考慮到項目管理的目的是受托方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進行質量、安全、進度、費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按指導意見的陳述),而控制和管理最原初的依據即是可行性研究,因此,0對只承擔可行性研究的項目管理服務,應不需要另一項目管理企業介入項目管理。-FIDIC在本文1.2.3中的建議也即是此理。
3.5 有鑒于此,工程項目管理宜界定為:受托方受業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的約定,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的總承包或專項承包進行管理并提供相應的服務。
3.6 與3.5相應,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可界定為:具備相應資質,可對工程項目的總承包或專項承包進行管理并提供相應服務(包括承擔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以及做作為可行性研究之必要結果的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的企業。
4. 二企業的比較及市場培育
4.1 對比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
4.1.1 工程項目管理與工程總承包力求一種相對互補的關系;
4.1.2 工程總承包以施工為主導,工程項目管理以可行性研究為主導;
4.1.3 在總承包EPC模式中,工程總承包與工程項目管理在可行性研究方面可能會有所融合(后者對前者更多的是參與而非管理)。
4.2 4.1中的分析不是絕對的,但是,對于目的是要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企業與工程項目管理企業而言,以此界分工程總承包企業與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應是適當的。理由如下:
4.2.1 不具備施工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與不具備可行性研究能力的工程項目管理企業一樣,都缺乏核心競爭能力。
4.2.2 工程總承包企業與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在一個具體的項目上,可能只側重一二方面任務的承攬,比如,工程總承包企業可能只進行設計-采購(E-P)承包,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可能也只承擔設計和采購管理,但具體的承攬任務的方式不應該影響兩企業的界定。在指導意見中,之所以會出現2.1.1和3.1.1中的循環,也是出于此種意識。
4.3 以我國目前的現狀看,在項目的諸階段-計劃、設計、施工、運轉-中,設計與施工都有實力較雄厚的企業來完成,但計劃與運轉環節則相對乏力。因此,
4.3.1 加強企業對項目可行性研究的能力幾乎既是行業界所期,也是指導意見的一個側重。在指導意見中,無論是項目管理服務(PM),還是項目管理承包(PMC),可行性研究都是其中的重要內容;而指導意見將EPC模式作為工程總承包的第一推薦,也無非是要強調可行性研究。人們易于將工程總承包等同于項目的全過程承包,更像是出于這種行業期待。但是,
4.3.2 以目前的情況,培育發展工程項目管理企業以加強企業的可行性研究能力為重點,應無可非議,但不宜急于以行政的力量將EPC模式作為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企業的重點,因為這里不僅涉及到一個資源配置的問題,同時,培育發展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可行性研究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是與EPC模式相適應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得以誕生的前奏。
4.3.3 涉及項目運轉環節的總承包,比如BOT,只是在EPC模式的基礎上再加一個融資問題(FIDIC出版其銀皮書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適用于BOT項目或類似投資模式下的設計采購施工合同),可與EPC模式的總承包一并考慮,并可以此藉市場需要來促進與EPC模式相適應的總承包企業的發展。
4.4 鑒于4.3的分析,工程總承包企業以培育發展適應D-B模式的總承包為宜,這可以通過勘察設計企業或施工企業的改造和重組,或通過二者的結合,得以便捷地實現。-在這一點上,指導意見是十分中肯的。但是,指導意見同時鼓勵勘察、設計、施工企業發展與工程項目管理相應的能力,還需注意兩點:
4.4.1 按指導意見,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承接業務的最大范圍是項目管理承包(PMC),因此,即便勘察設計或施工企業具備工程項目管理的能力,它們也更愿意承包設計或施工任務本身。另外,勘察設計或施工企業也不能界承包失敗之后再承接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因為一般而言,后者發生在前者之前。
4.4.2 以4.3.2的分析,如果勘察設計或施工企業還沒有發展成為與EPC模式相適應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則其在能否發展具備可行性研究能力方面可能會受到局限。如此,按4.2.1的分析,該企業在工程項目管理上必然缺乏核心競爭能力。
4.5 因此,培育發展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宜通過建筑業中的中介機構,比如咨詢公司、監理公司等,經整合而完成。但值得強調的是,在此整合過程中吸收建筑師的加入應系十分必要。
4.6 應說明,指導意見的目的之一,是意欲通過建筑行業結構的調整,以使其更加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本文從FIDIC合同條款中D-B模式與EPC模式風險分擔的差異入手,分析界定工程總承包企業與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目的就是要廓清二企業在市場中的定位。但是,一種企業能否發展,還需具備制度層面上的發展空間。以本文對二企業的分析界定,屆制度空間充分時,二者之間的相對互補關系即可組合成為國際上通行的各種工程管理和承包模式。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