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范文1
25.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 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 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覽表包括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貸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7.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貸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于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貸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貸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7.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8.1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工程師發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9、工程設計變更
29.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31.2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工程師應在
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2.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
32.7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3、竣工結算
33.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3.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33.4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范文2
說明
建設監理合同書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附件
附件A:監理工程項目簡述
附件B:監理服務的范圍與內容
附件C:提供設備與設施
附件D:監理費用與支付
附件E:監理機構及人員計劃
附件F:監理規劃
說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內容分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為建設監理合同書,第二部分為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第三部分為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第四部分為建設監理合同附件。
合同雙方應按示范文本統一格式編制建設監理合同文件。第一部分由項目法人(業主)與監理方協商一致后簽署。第二部分合同標準條件是按照《水電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以保證合同雙方合法權益、規定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編制。第三部分合同專用條件是針對每個工程特定的條件要求和實施的環境,由合同雙方為補充和具體說明標準條件協商一致后填寫。第四部分合同附件由六個附件組成,以進一步具體明確服務范圍與內容、工作濃度、提供人員設備設施、監理費用與支付等監理的主要問題。
專用條件及附件應詳明、具體、便于實施,其廣度和深度由立約雙方協商一致后在合同中明確。
本合同示范文本適用于國內水電工程項目建設監理。
建設監理合同書 (合同編號: )
本合同的宗旨是:通過監理單位(以下簡稱“乙方”)對業主(以下簡稱“甲方”)和第三方所簽訂合同的有效服務和管理,使甲方在承發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以合理的造價,獲得符合規定質量標準的工程項目。同時,甲方接受乙方通過高效的服務獲得合理報酬的要求。
本合同書由項目法人(業主)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監理單位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協商一致簽訂。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_______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理。
1.1 建設監理范圍與內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確定。
1.2 建設監理服務期限由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1.3 本工程項目建設監理費用金額(人民幣)________由甲方按附件規定向乙方結算支付。
二、本合同組成文件及其順序為:
2.1 建設監理合同書;
2.2 建設監理實施過程中甲乙雙方共同簽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規定有效的補充與修改文件;
2.3 建設監理合同附件;
2.4 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2.5 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2.6 建設監理投標書;
2.7 建設監理招標書(或委托書)及其澄清文件。
三、合同組成文件形成一個整體,互為補充和解釋。其內容若有歧義,以所列順序,在前者為準。
四、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合同雙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郵編: 郵編: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本合同簽于 年 月 日,簽約地點: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及解釋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項目”是指業主委托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項目。
(2)“項目法人(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者。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者。
(4)“監理機構”是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直接承擔合同監理業務實施責任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組成。
(5)“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單位提名經項目法人(業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監理單位負責監理合同履行的總負責人,也是監理機構的全面負責人。監理單位委托總監理工程師行使監理合同中業主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也同時承擔其相應的合同責任。
(6)“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7)“日”:是指一個正常的日歷日。
(8)“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適用法規和監理依據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包括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及水電建設的部門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關法規。
第三條 開展建設監理的主要依據是國家或國家授權部門與機構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工程建設合同文件。
通知與聯系
第四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系并通知監理機構。更換常駐代表,需提前通知監理機構。
第五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系均以書面形式為準。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并即補書面通知。
第六條 一般情況下,監理機構是受監項目代表業主唯一的現場施工管理者,業主對有關工程項目施工的主要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實施。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七條 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和分項目監理細則。
第八條 按監理合同規定的服務期限、設備和人員計劃,調集設備和派出專業配套、資質合格人員進駐工程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機構并開展工作,完成監理合同文件中約定的監理任務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九條 在監理服務期限內,監理單位可根據工程進展和監理業務需要對監理機構人員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以相當資質與技能人員。其中,由專用條件約定屬于主要監理人員的,其調整與更換應事先報經業主同意。監理機構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遵循監理職業準則和行為規范,應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單位資質水平相適應的服務,通過科學、認真、勤奮與高效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工程建設合同預定的目標。
第十一條 監理機構應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公正地維護業主和被監理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監理機構應及時將其授予現場主要監理人員的職責與權限書面通知業主及被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監理機構可以通過書面文件發出或變更這種授權。現場監理人員在有效授權范圍內發出的指令、指示、簽證均被認為是監理機構所發出的。
第十三條 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備、設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規定外,屬于業主的財產,在監理業務完成或合同終止后,應將其設備、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與監理合同規定相違背的任何活動。除業主同意外,監理機構及其人員也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及監理業務有關的報酬。
第十五條 在本合同期內和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注明保密的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十六條 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所在地的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規定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第十七條 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術報告、圖紙等工程資料。上述工程資料的提供方式、份數、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應在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 業主應當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期限內,就監理單位或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業主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監理方。若超過約定期限監理方未收到業主的決定意見,可理解為業主對監理方的明確建議意見無異議,并將該建議意見視為業主的決定。
第十九條 監理業務開展之前,業主應當將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以及委托監理單位的職責與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方及有關的第三方。其賦予監理單位或監理機構的職責與權限應在與被監理方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條 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二十一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本合同附件約定的設備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有償或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明確。這些人員應被視同為監理機構的成員接受監理機構的統一指揮和安排,并對監理機構負責。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業主通過與被監理方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委托監理單位以下基本監理權限:
(1)選擇工程設計、施工和供貨單位的建議權;
(2)用于工程實施的設計文件(包括由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提供的設計)的核查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機構確認并加蓋公章的圖紙及文件才成為有效的施工依據;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釋權;
(4)對設計和工程承建單位選擇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認權;
(5)就工程建設中有關事項向業主提出優化建議權;
(6)工程施工措施、計劃和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7)工程項目承建各方現場協調的主持權;
(8)按合同規定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質量否決權、安全生產與施工環境保護監督權;
(10)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合同工期的簽認權;
(11)有獨立處理在專用條件中約定金額以下的工程變更的處置權;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關規定,行使工程量計量和工程款支付憑證的審核和簽認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應支付工程款;
(13)有權要求承建單位撤換不稱職的現場人員。
第二十四條 監理機構收到業主或被監理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應及時核實并評價,再與雙方協商。當業主與被監理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提出書面處置意見。
業主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業主有權依據監理合同對監理機構和監理業務進行檢查和監督。業主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造價方面的重大問題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六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主要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第二十七條 業主對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有批準權和否決權。
第二十八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按合同附件的約定提交監理工作報告。
監理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條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應承擔履行本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違約,應向業主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比例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第三十一條 如果因監理單位過錯而造成了業主直接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費用總數,具體條款在專用條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條 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不承擔責任。但應承擔監理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業主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違約,應向監理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比例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如果給監理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應向監理單位進行賠償。
合同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完成簽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務期滿終止。在監理過程中,如果業主要求延長監理服務期限,雙方應進一步商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服務期,并續簽合同服務期延長協議。
第三十六條 由于業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條 如果因情況發生變化致使監理合同需進行變更時,提出變更要求的一方應書面通知另一方,經雙方協商同意并簽署監理合同變更或補充協議后,合同變更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變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將書面要求送達對方,以便對方有必要的考慮時間。
第三十八條 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作出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同時由業主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合同一方認為合同另一方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義務時,可向合同另一方發出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送達通知后28天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此后14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第四十條 合同生效后出現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變化時,簽約雙方經協商后可對合同有關條款和文件作出調整和變更。
第四十一條 在監理合同服務期內,由于項目建設計劃的重大調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項目全部或部分暫停,直至不得不終止合同時,經業主提出合同終止的書面通知后,監理合同終止。已履行的監理服務部分按合同收取監理費用,未履行部分,經雙方協商,對善后工作給監理單位一定的補償。
由于監理單位的責任致使合同終止,監理單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監理業務期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 合同的協議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費用計算與支付
第四十三條 常規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四條 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到實付之日止,除應當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應補償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四十五條 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費用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單位發出異議通知,但業主不得拖欠其他無異議費用或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四十六條 委托的工程建設監理業務所必須并經業主同意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費用,由業主承擔。
合理化建議
第四十七條 監理機構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業主應按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的約定,給予監理單位合理化建議獎勵。項目提前投產獎按專用條件約定執行。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八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所引起的損失、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本著互相諒解、平等互利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如未能協商達成一致形成合同爭議,根據合同專用條件的約定可提交國家水電主管部門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時,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九條 在合同爭議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過程中,雙方仍應保證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本合同條款是對監理合同標準條款中相關條款的明確補充、修改或增加。當專用條款與標準條款發生抵觸時,以專用條款為準,標準條款中未作修改或增補的條款繼續有效。
第二條 規定的其他部門規章和工程所在地方有關法規:
第四條 項目法人(業主)常駐代表:
(1)姓名:
(2)職務:
(3)聯系地址:
(4)聯系電話:
第九條 主要監理人員:
第十七條 業主的資料提供及管理要求:
(1)常規提供的資料目錄及份數;
(2)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
第十八條 業主對監理機構書面提交的要求決策的文件的回復期限:
(1)一般文件 天;
(2)緊急事項報告文件 天。
第二十二條 由業主提供的職員和服務人員:
(1)名單表;
(2)費用支付標準及辦法。
第二十三條(11) 處置權的金額數及其范圍:
第四十條 國家法律、法規變化時,監理合同的調整與變更約定: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付監理單位違約金比例:
第四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付業主違約金比例:
第四十七條 合理化建議獎勵:
(1)經濟效益的計算方法;
(2)獎勵計算費率;
(3)獎勵的支付方式。
第四十八條 合同爭端的調解與仲裁機構:
(1)雙方約定的調解機構;
(2)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
其他合同專用條件條款。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附件附件A 監理工程項目簡述:(略)
附件B 監理服務的范圍與內容
B-1 監理服務范圍:
B-2 監理內容:(以下內容供甲、乙雙方簽訂合同時參照采用,由業主提出,雙方協商決定)
B-2-1 設計方面
(1)協助業主與勘測設計、科研單位簽訂勘測設計、科研試驗及施工圖供應協議;
(2)管理業主與設計單位簽訂的有關合同、協議,督促設計單位按合同和協議要求及時供應合格的設計文件;
(3)熟悉設計文件內容,檢查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說明、施工措施、技術要求、操作規程、設計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和原審批意見,以及是否符合勘測設計合同規定;
(4)代表業主核查設計文件和各項設計變更,提出意見與優化建議;
(5)及時向工程承建單位簽發設計文件,發現問題及時與設計單位聯系,重大問題向業主報告;
(6)組織設計單位進行現場設計交底;
(7)協助業主會同設計單位對重大技術問題和優化設計進行專題討論;
(8)審核承建單位對設計文件的意見和建議,會同設計單位進行研究,并督促設計單位盡快給予答復;
(9)代表業主審核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規定應由承建單位提交的設計文件;
(10)保管所有設計文件及過程資料;
(11)其他相關業務。
B-2-2 采購方面
(1)協助業主進行采購招標與發包工作;
(2)管理采購合同,并對采購計劃進度進行監督與控制;
(3)設備監造并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設備(設備監造合同另行議定);
(4)協助或代表業主對進場永久工程設備,進行質量檢驗與到貨驗收;
(5)其他相關業務。
B-2-3 施工方面
(1)協助業主進行工程招標發包和簽訂工程承建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承建合同,就承建單位選擇的分包單位資格及分包項目進行審查批準;
(3)督促業主按工程合同的規定落實必須提供的施工條件,檢查工程承建單位的開工準備工作,并在檢查與審查合格后簽發合同工程開工令;
(4)審批承建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計劃、作業規程、工藝試驗成果、臨建工程設計、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簽發補充的設計文件、技術規范等,答復工程承建單位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6)工程進度控制:協助業主編制工程控制性進度計劃,提出工程控制性進度目標,并以此審查批準承建單位提出的施工實施進度計劃,檢查其實施情況。督促承建單位采取切實措施實現合同目標要求。當由于種種原因以致使實施進度發生較大偏差時,及時向業主提出調整控制性進度計劃的建議意見并在通過業主批準后完成其調整;
(7)施工質量控制:審查承建單位的質量控制體系和措施,核實質量文件。依據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設計文件、技術規范與質量檢驗標準,對施工前準備工作進行檢查,對施工工序與資源投入進行監督,以單元工程為基礎,對基礎工程、隱蔽工程、分項分部工程的質量進行檢查、簽證和施工質量的評價;
(8)工程造價控制:協助業主編制投資控制目標和分年度投資計劃。審查承建單位提交的資金流計劃,審核承建單位的收方計量及單價費用等,并簽發付款憑證。受理索賠申請,進行索賠調查和談判,并提出處理意見。依據業主授權處理合同與工程變更,下達變更指令;
(9)施工安全監督:檢查施工安全措施、勞動防護和環境保護設施及汛期防洪渡汛措施等。參加重大安全事故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10)主持監理合同授權范圍內工程建設各方協調工作,編發施工協調會議紀要;
(11)協助業主按國家規定進行工程各階段驗收及竣工驗收,審查設計單位和工程承建單位編制的竣工圖紙和資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現場監理記錄與信息反饋。按監理合同附件要求編制監理月、年報,對工程資料及檔案按期進行整編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驗收或監理服務期結束后移交業主;
(13)其他相關工作。
B-2-4 咨詢方面
(1)受業主委托和業主聘請的咨詢專家對應工作;
(2)根據咨詢合同規定,向咨詢專家提供工程資料與文件;
(3)接收并分析研究咨詢專家建議和備忘錄,選擇合理的內容,并作出書面報告。
B-3 監理機構應向業主提供的信息文件
B-3-1 定期信息文件
根據監理工程項目、范圍及內容,隨工程施工進展向業主報送監理月報,其主要內容為:
(1)施工質量情況;
(2)工程進展情況;
(3)進場施工機械設備及勞動力動態;
(4)合同變更和工程變更情況;
(5)工程支付情況;
(6)監理工作情況;
(7)其他。
B-3-2 根據監理工程進展情況的不定期報告
(1)關于工程優化設計或變更或施工進展的建議;
(2)資金、資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議;
(3)工程進展預測分析報告;
(4)業主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報告。
B-3-3 監理過程文件
(1)施工措施計劃批復文件;
(2)施工進度調整批復文件;
(3)監理協調會議紀要文件;
(4)其他監理業務往來文件。
B-3-4 文件報送份數
附件C 提供設備與設施
C-1 業主提供的房屋、設施、設備與物品及提供時間。
C-2 監理單位自備的設備、物品及進場時間。
C-3 設備、設施的使用、維修、維護與運行費用。
附件D 監理費用與支付
D-1 監理費用組成與計算方法
D-2 監理費用的調整與調差
(調整與調差通常按年度進行,應注明具體的公式或計算方法)。
D-3 監理費用的支付
附件E 監理機構與人員計劃
E-1 監理機構與崗位責任
E-2 主要監理人員名單表
E-3 業主提供人員名單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范文3
關鍵詞:合同管理 工程效益 建設施工
建設施工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其本質是一種合意,必須是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締結。建設工程項目標的大、履行時間長、協商關系多,必須依靠合同確立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才能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具體可分為以下六種:1、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是發包人和承包了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裝工程,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2、固定價格合同: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價款不再調整的合同,其工程價款在實施期間不因市場價格因素變化而變化,工程價款中已考慮風險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確固定價格包括的風險范圍;3、可調價格合同:工程價款在實施期間隨市場價格因素變化而調整的合同,調整的范圍和方法在合同條款中約定;4、成本加酬金合同:工程成本按現行計價依據已約定的辦法計算,酬金按照工程成本乘以通過競爭確定的費率計算,確定工程竣工結算價格的合同;5、總承包施工合同:發包方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企業總承包的合同;6、分承包施工合同:工程規模較大或專業復雜,發包方將工程分別發包給幾個施工企業承包。
工程建設合同的具體內容和特點
《施工合同文本》規定了施工合同文件的組成及解釋順序,主要由施工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附件、施工合同專用條款、施工合同通用條款、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或預算書九部分組成,當合同文件對同一內容表述不一致時,上述排列順序為合同的優先解釋順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是將設計圖紙變為滿足功能、質量、進度、投資等預期目的的建筑產品,具有合同標的特殊性、履行期限的長期性、內容的復雜性等特點。
施工合同的作用和具體內容
合同是雙方在工程中進行各種經濟活動的主要依據,是工期、質量、價格的預期約定,是雙方責任、義務和權益的具體體現,是工程施工過程中最高行為準則,是解決爭執的根據。在制定過程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計劃,堅持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社會經濟秩序原則。
《施工合同文本(示范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并附有三個附件:《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工程質量保修書》。《協議書》是《施工合同文本》中的總結性文件,它規定了合同當事人雙方主要的權利、義務,規定了組成合同文件及合同當事人對履行合同義務的承諾,合同當事人在文件上簽字蓋章,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其主要內容包括工程概況、承包范圍、合同工期、質量標準、合同價款、組成合同的文件及雙方的承諾等。《通用條款》是根據《合同法》、《建筑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承發包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的規定,除雙方協商一致對其中某些條款所作的修改、補充或取消外,雙方都必須履行,具有很強的通用性,基本適用于各類建設工程。
訂立施工合同的條件和步驟
訂立施工合同的前提是初步設計已經批準,工程項目已列入年度建設計劃,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技術資料,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中標通知書已經下發。具體步驟為:首先澄清投標文件,將投標書中具體細節進一步明晰,發包人和中標單位代表及技術人員接觸,進一步確認中標單位及管理人員在技術、經驗、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實力,討論并共同確認某些局部變更;二擬制合同文本草案,按投標書中承諾及澄清的內容,雙方核對無誤后,按照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擬制合同草案;三是領導確認,將合同草案報雙方領導審閱、同意后,由雙方代表草簽;四是報審草案,發包方按照管理權限將合同草案上報上級工程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查,承包方也按本單位規定報審;五是收取履約保證金,按招標文件要求收取中標單位提交的履約保證金;六是收取項目經理保證金,按招標文件要求,收取中標單位提交的項目經理保證金;七是簽訂正式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草案經上級工程主管部門審查后,雙方代表要將草簽文本制成正式文本,重新校核條款,然后正式簽署;八是公正備案,將簽署完備的正式合同文本送公正部門公正,爾后把正式合同的副本上報上級工程主管部門和同級財務部門備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范文4
關鍵詞工程造價價格控制管理
工程造價有兩種含義:廣義地講,是指工程項目從籌建一直到竣工驗收的全過程中建設單位所花費用的總和;狹義地講,是指在施工階段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建設所花費的成本以及在工程發包階段其投標價格和在工程結算階段從建設單位所得到的工程建設費用(預期花費或實際花費)。
造價控制就是指把建設工程項目造價控制在預定限額內,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以及其他相關各方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造價控制應從多方面入手,如合理設置建設工程造價控制目標,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等。其中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就是控制工程造價的重要手段之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就財政部門而言,其實質就是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是對工程造價的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這是合同當事人雙方關心的核心問題之一,也是招投標等工作的主要內容。施工合同中關于工程造價確定和支付的相關條款,是整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條款。在當前建設工程市場發育尚未成熟、市場主體行為不規范、市場信用體系和風險保障體系不健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體制有待改進的情況下,在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中難免會出現許多不規范之處。
1工程合同中管理存在的問題
1.1法律意識淡薄,合同簽訂不規范
建設工程耗資巨大、涉及面廣、個性差異大和履約時間長。因此,客觀上要求合同條款細致嚴密,盡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實際工作中,甲、乙雙方由于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經驗,訂立的合同約束條款不全、內容不明、職責不清等現象經常發生。
有些建設項目在簽訂合同時為了回避業主義務,不采用標準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規范的文本進行簽約。通過自制的、籠統的、含糊的文本條件,避重就輕,轉嫁工程風險。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頭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達任務,待工程完工后,再補簽合同,這樣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約束作用。如在建設工程招投標中,有的當事人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在簽訂中標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項目再簽訂一份或者多份與中標合同價款等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合同,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陰陽合同”,待工程實施起來,一旦涉及到經濟利益,將容易導致工程糾紛的發生。
1.2忽視合同的嚴肅性,違背等價有償的原則
自覺執行合同條款,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是合同當事人一切行為的最高準則。簽訂合同的甲、乙雙方,經濟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主從關系。在實際工作中,承發包雙方忽視合同的嚴肅性,違背合同的等價有償原則,以各自的經濟利益為中心,隨意違背合同條款。甲、乙雙方的這些違約行為,最終導致工程經濟糾紛的發生。
合同文件存在合同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現象。從目前實施的建設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絕大多數條款是由發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強調了承包方的義務,對業主的制約條款偏少,特別是對業主違約、賠償等方面的約定不具體,也缺少行之有效的處罰辦法。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為施工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較多的一個原因。同時,由于目前建筑市場的激烈競爭和不規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隊伍與建設規模嚴重失衡,致使業主在建設工程承包中占據主導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條件,將自身的風險轉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場處于買方市場,承包商為了獲得工程,只好接受。個別承包商在實施這樣的工程合同時,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就會采取偷工減料或非法分包甚至非法轉包等手段,給工程建設帶來隱患。
1.3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機構
一些建設項目不重視合同管理體系的建設。合同歸口管理、分級管理和授權管理機制不健全,誰都可以簽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確,或有制度不執行,該履行的手續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審查和評估步驟。缺乏對合同管理的有效監督和控制。
政府有關部門要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施監督、檢查等管理。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更要對施工合同進行管理。有些地方的合同管理機構不健全,對合同的審查、監督和檢查不得力。建設單位沒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力量,遇有建設工程,便委托給監理公司,而目前監理公司的機構設置不規范,合同管理力量薄弱,往往很難勝任建設單位的委托;施工單位,特別是中、小型施工單位,重視公關和預算管理,輕視施工合同管理,甚至沒有專門機構從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1.4合同管理專業人才缺乏
建設合同涉及內容多,專業面廣,合同管理人員需要有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法律知識和造價管理知識。很多建設項目管理機構中,沒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員缺少培訓,將合同管理簡單地視為一種事務性工作。甚至有的領導直接敲定由一般辦公人員辦理合同。一旦發生合同糾紛,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2控制工程造價,抓好合同管理的幾個環節
2.1把好合同簽訂關
簽訂工程合同時,最重要的要根據各工程的特點,應選擇恰當的發包方式和價款調整條件(指工程設計變更或工程簽證導致工程增減的結算條件和結算方法),因為不同的發包方式和價款調整條件,直接關系工程造價的控制效果。
合同文本應盡可能選用由國家頒發的通用性合同文本,再根據擬建工程的特點和招標文件以及發包人承包商雙方談判結果來起草。合同文本必須準確表達雙方談判確定的意思,做到條款不漏項;標的物表達清楚、標的額計算準確;質量有標準,檢驗有方法;包裝物、提(交)貨或移交工程成品、運輸方式和結算方式明確;違約責任及違約金(或賠償金)計算方法準確;文字表達嚴謹,不使用模棱兩可、含糊不清詞語。
在合同正式簽訂前應進行嚴格的審查把關。其要點是: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業主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證和批準;合同是否完整無誤,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備和合同條款的完備;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與其對照有無差異;合同雙方責任和權益是否失衡,確定如何制約;合同實施會帶來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責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補救;雙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發現歧義及時溝通。
2.2做好合同實施管理
工程合同一經簽訂,確定了合同價款和結算方式之后,影響工程造價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設計變更或簽證,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個條款,切實加強日常管理,使管理行為正規化、規范化,作好處理合同糾紛的各種準備,特別是索賠與反索賠的研究在工程造價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賠與反索賠是合同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合同雙方攻與守的關系,是矛與盾的關系。工程發承包的實踐經驗證明,沒有一個承包商不要求索賠,即要求調增合同價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價控制,就必須進行索賠與反索賠的研究。
2.3重視合同后評估
合同后評估是合同管理的總結階段,往往不為人所重視,其實合同后評估工作是件很重要工作,它是對合同好壞、管理得失的評估,它可為下一工程項目造價控制提供可借鑒的經驗。合同后評估工作主要是總結合同執行情況,對合同管理好的經驗加以總結推廣,對過時、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以及不嚴謹、容易被對方索賠的條款要加以改正。影響工程造價的不確定因素可分為可預見和不可預見因素,可預見不確定因素應作為普遍性問題,不可預見不確定因素作為可追溯事件加以標識,通過合同后評估加以鑒別,并在以后工程合同中加以明示或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
3控制工程造價,加強合同管理的幾項措施
3.1合同管理精細化
目前,各省級人大常會審議通過并頒布了各省級《合同監督條例》,指導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合同的監督和管理。但是,由于合同的種類繁多,《條例》內容只能對合同的監督和管理做出粗線條的規定,無法滿足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具體需要。各級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針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點,制定出一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細則”已經迫在眉睫。作為政府項目投資主體的各級財政部門應積極參與“細則”的制定與審核,尤其在對工程造價的控制上,對政府投資項目就做出細致、明確的規定。
項目建設各方要重視合同管理機構設置、合同歸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簽訂、合同審查、合同授權、合同公證、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3.2管理人員專業化
人是合同管理中最活躍的角色,也是合同管理中最關鍵的環節。建設單位應設置合同管理人員從事合同管理工作,并應執有《施工合同管理人員資質證書》,加強對建設單位合同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素養和專業技術素養的培訓。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點,總結以住政府投資項目合同管理、工程造價管理方面的經驗與教訓,對工程建設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做出有利于工程造價控制的對策,從而為國家財政節省建設資金。
加強建設項目合同管理隊伍建設,加強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實行合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亦是提高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舉措。目前,我國己正式推行注冊造價工程師制度,造價工程師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搞好建設項目的投資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議在建設項目管理機構中設置注冊造價工程師崗位,專司合同管理職責。
3.3合同索賠研究程序化
我國工程承包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對工程索賠認識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賠所需的意識和動力。因此,提高索賠意識是合同管理亟待解決的問題。施工合同是索賠的依據,索賠則是合同管理的延續。
因為工程合同一經簽訂,確定了合同價款和結算方式之后,影響工程造價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設計變更或簽證,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個條款,切實加強日常管理,使管理行為正規化、規范化,作好處理合同糾紛的各種準備,特別是索賠與反索賠的研究在工程造價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賠與反索賠是合同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合同雙方攻與守的關系,是矛與盾的關系。工程發承包的實踐經驗證明,沒有一個承包商不要求索賠,即要求調增合同價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價控制,就必須進行索賠與反索賠的研究。
3.4項目建設代建科學化
所謂“代建制”,就是由政府組織理論素養高、實踐經驗豐富的工程管理專業人員,根據行業性質不同,形成專業化的建設隊伍,專門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管理。財政部門應積極參與項目“代建制”的推行,加強對代建機構的監督管理力度,并利用“代建制”在合同管理中的優勢,徹底消除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的項目建、管、用不能分離的弊端,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造價進行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
3.5合同簽訂審核規范化
建設單位應組織技術經濟等各方面的專家,審核合同條款是否真實、齊全,并對承包方投標文件進行了解。通過審核了解,對不合理、不合法的條款及時予以糾正,不齊全的條款要補齊,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實施中減少合同糾紛和違約,避免對建設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3.6合同實施交底制度化
財政部門應督促實行政府投資管理的建設單位做好向各層次管理者做“合同交底”的工作,把合同責任具體落實到各責任人和合同實施的具體工作中。特別是在工程使用非標準的合同文本或有關人員不熟悉合同文本時,這個“合同交底”工作就顯得更為重要。
參考文獻
1何伯森.國際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3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范文5
二、 項目投資建設方式
三、 項目回購方式
四、 合同價格
五、 工程開竣工時間
六、 質量標準
七、 組成合同文件
八、 乙方向甲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對本項目進行投資建設
九、 合同文本一式十份
十、 合同生效
投資建設合同主要條款
一、 總則
二、 項目概況
三、 合同價格及支付
四、 合同價格的調整
五、 雙方的義務和權力
六、 對乙方的規定
七、 工程建設
八、 擔保
九、 融資
十、 項目移交
十一、 違約
十二、 合同終止
十三、 不可抗力
十四、 爭議解決
十五、 其它條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
一、 工程概況
二、 工程承包范圍
三、 合同工期
四、 質量標準
五、 建安工程價款
六、 組成本建設工程合同的文件
七、 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項目bt投資建設合同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中的定義相同
八、 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 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本項目bt投資建設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建安工程價款及其他支付的款項
十、 合同生效
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范文6
關鍵詞: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建設工程合同也稱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是甲乙雙方在實施合同中的一切活動的主要依據,雙方根據合同中約定的責任、義務進行工程建設、目標控制,進而達到質量目標、進度目標、投資或費用目標,確保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一個建設項目需要簽訂多份合同,工程合同管理就是對工程項目中相關合同的策劃、簽訂、履行、變更、索賠和爭議解決的管理,涉及到建設工程全過程,合同管理做的好,可以避免施工過程中的合同糾紛,提高工程的經濟效益,降低工程造價,對建設工程項目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一、建設項目參與各方的合同管理責任
1、政府行政主管部門
主要依據法律和法規對工程合同的簽訂和實施過程進行管理,提供服務和做監督工作。對合同簽訂的程序和規則進行監督,對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違反法律和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理,使工程合同符合法律的要求。
2、發包人
發包人是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之一,負責決定項目的承發包模式和管理模式,選擇合同類型,聘請監理工程師進行具體的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選擇項目管理(咨詢)單位、承包商、供應商、設計單位,委托項目任務,并以項目所有者的身份與他們簽訂合同;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重大問題的決策,按照合同規定及時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
3、監理工程師
受發包人委托,承擔整個工程的合同管理工作,行使合同管理的權力,對合同條款作出合理解釋。
4、承包商
工程承包商的合同管理貫穿建設工程施工的全過程,從投標開始,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竣工交付,直到合同所規定的缺陷責任期滿為止。
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現狀
1、一些企業對合同管理工作不重視
不重視合同管理,主要是因為某些建筑類企業法律意識淡薄,沒有意識到建設工程合同的重要性,不懂得利用合同條款約束各方行為。建設工程具有大額性、復雜性、特殊性、專業種類多等特點,要求合同條款細致嚴密,盡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合同主體不重視,導致合同存在缺陷,訂立的合同約束條款不全、內容不明、職責不清等現象經常發生。
不重視合同管理還體現在建筑企業沒有專門的合同管理部門。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確,或有制度不執行,該履行的手續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審查步驟,缺乏對合同管理的有效監督和控制。有些建設單位沒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能力,一有建設工程,便委托給監理公司,而目前監理公司的機構設置不規范,合同管理力量薄弱,往往很難獨立承擔建設單位的委托。而施工單位,特別是中、小型施工單位,重視費用控制,輕視施工合同管理,甚至沒有專門人員從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2、建設工程合同文本存在缺陷
很多建筑企業沒有專門的法務部門,尤其是中小型建筑企業,他們簽署的合同文本,大多合同責任劃分不清,缺乏對合同事件各參與方相應權責、違約的具體后果及處理方式方法的約定。有些合同文本則是由發包人提供,承包人為了承接項目,只能接受其中的某些霸王條款,如合同主要強調承包方的義務,對發包人的制約條款相對較少,特別是對發包人違約、賠償等方面的約定不具體、不明確,合同有失公平。
另外施工合同文本,缺少對索賠責任的劃分、計算方法的約定。我國的索賠工作一直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很多承包商不會索賠也不敢索賠,承擔了很多不必要的損失。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漸落后,不能滿足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承、發包雙方也存在鉆合同文本漏洞的情形。
3、缺乏合同管理的專業性人才
建設合同涉及內容多,專業面廣,合同管理人員需要有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法律知識和造價管理知識等。目前建筑企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人員,大多數是非專業出身,人員的思想素質、業務能力參差不齊,文化水平不高,業務不精通,沒有受過正規的法律教育,缺乏系統的法律知識,無法對合同涉及的各項法律問題作出正確判斷,無法對合同進行有效的管理。而建筑企業雖然設立了合同管理人員,也只是將合同管理看成簡單的資料整理工作,對合同管理人員缺少培訓。
4、承、發包雙方的履約能力不足
建筑工程市場存在逾越資質承接項目的現象,有些承包商甚至以有資質的承包企業的名義來投標,并簽訂合同,其實自身根本沒有履約能力。致使建設項目投資增加、質量不符合要求,不能如期完成合同約定的范圍。另外,某些發包人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利用其優勢地位,減免自己的合同義務,不如期履行,并要求承包人按合同履約。例如,發包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或工程驗收合格后,不及時辦理結算,拒付工程款等。
三、建議解決方法
1、加強對參與人員的培訓教育,強化管理意識
建筑企業每年組織對企業管理人員、項目管理人員、合同管理人員培訓,增強企業人員的合同法律法規教育,使企業樹立起依法簽約、依法履行為前提的依法經營思想,把工程合同管理放到項目質量管理、效益管理同樣重要的位置。同時,要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組織這些人員進行相關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全面提升企業合同管理人員的思想水平、法律水平、經濟管理水平和業務能力,以更多更豐富的專業知識,適應市場發展的要求。
2、重視合同文本的制定工作
合同文本的制定應當參照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是由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制定的,目的在于指導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但每個建設項目都有特殊性、個別性,示范文本的內容不可避免的會有疏漏,所以在制定合同文本時要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對工程現狀進行深入調研,使擬定合同具有預見性,且要對合同進行細致分析,避免所擬定的條款出現歧義。尤其是雙方責任、義務及違約責任的劃分和處理方法,招投標的實質性內容,糾紛的處理,索賠的計算原則等,在合同中要予以明確。
3、加強合同實施過程中的管理
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后,要認真研究合同的每一個條款,理解條款的含義,確定能正確使用,為處理合同糾紛做好準備,特別索賠責任劃分的條款,索賠的程序,索賠的計算原則。
總之,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貫穿建設項目全過程,涉及多個項目參與方,而建設項目又是特別的、大型的、專業性強、動態變化的,所以從企業管理人員至項目的合同管理員,都要正確的對待合同管理工作,要有足夠的重視,不斷的學習,增強法律知識、專業知識,把工作做在前面,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糾紛,保證工程合同的順利完成。
參考文獻:
[1]李啟明,土木工程合同管理,南京,東南大學出版社,2002年
[2]丁曉欣,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05年
[3]何紅鋒,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