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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條例范文1
根據2001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農藥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2017年2月8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藥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藥,是指用于預防、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
前款規定的農藥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場所的下列各類:
(一)預防、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包括昆蟲、蜱、螨)、草、鼠、軟體動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預防、控制倉儲以及加工場所的病、蟲、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調節植物、昆蟲生長;
(四)農業、林業產品防腐或者保鮮;
(五)預防、控制蚊、蠅、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預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壩、鐵路、碼頭、機場、建筑物和其他場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農藥監督管理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保障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
第五條 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農藥的安全性、有效性負責,自覺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生產、經營行為。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研制、生產、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藥,推進農藥專業化使用,促進農藥產業升級。
對在農藥研制、推廣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農藥登記
第七條 國家實行農藥登記制度。農藥生產企業、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農藥登記,新農藥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農藥登記。
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所屬的負責農藥檢定工作的機構負責農藥登記具體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所屬的負責農藥檢定工作的機構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的農藥登記具體工作。
第八條 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組織成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負責農藥登記評審。
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國務院農業、林業、衛生、環境保護、糧食、工業行業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和供銷合作總社等單位推薦的農藥產品化學、藥效、毒理、殘留、環境、質量標準和檢測等方面的專家;
(二)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有關專家;
(三)國務院農業、林業、衛生、環境保護、糧食、工業行業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和供銷合作總社等單位的代表。
農藥登記評審規則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申請農藥登記的,應當進行登記試驗。
農藥的登記試驗應當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新r藥的登記試驗應當向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對試驗的安全風險及其防范措施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試驗;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登記試驗應當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認定的登記試驗單位按照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
與已取得中國農藥登記的農藥組成成分、使用范圍和使用方法相同的農藥,免予殘留、環境試驗,但已取得中國農藥登記的農藥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在登記資料保護期內的,應當經農藥登記證持有人授權同意。
登記試驗單位應當對登記試驗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登記試驗結束后,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提出農藥登記申請,并提交登記試驗報告、標簽樣張和農藥產品質量標準及其檢驗方法等申請資料;申請新農藥登記的,還應當提供農藥標準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報送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
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申請農藥登記的,應當持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農藥標準品以及在有關國家(地區)登記、使用的證明材料,向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或者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報送的申請資料后,應當組織審查和登記評審,并自收到評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農藥登記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農藥登記證應當載明農藥名稱、劑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登記證持有人、登記證號以及有效期等事項。
農藥登記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農藥或者向中國出口農藥的,農藥登記證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90日前向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申請延續。
農藥登記證載明事項發生變化的,農藥登記證持有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申請變更農藥登記證。
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告農藥登記證核發、延續、變更情況以及有關的農藥產品質量標準號、殘留限量規定、檢驗方法、經核準的標簽等信息。
第十四條 新農藥研制者可以轉讓其已取得登記的新農藥的登記資料;農藥生產企業可以向具有相應生產能力的農藥生產企業轉讓其已取得登記的農藥的登記資料。
第十五條 國家對取得首次登記的、含有新化合物的農藥的申請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實施保護。
自登記之日起6年內,對其他申請人未經已取得登記的申請人同意,使用前款規定的數據申請農藥登記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但是,其他申請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數據除外。
除下列情況外,登記機關不得披露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據:
農藥管理條例范文2
問:為什么要修改《條例》?
答:農藥是重要的農業投入品,農藥的使用直接關系到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的維護。因此,加強農藥管理十分必要。現行《條例》是1997年公布施行的,已經不適應新形勢下農藥管理工作的需要,亟須修改完善。一是臨時登記門檻低,導致低水平、同質化農藥供給多,安全、經濟、高效農藥供給少,需要依法促進農藥產業轉型升級,提高農藥質量水平。二是農藥生產管理存在重復審批、管理分散等問題,需要調整管理職責,優化監管方式。三是農藥經營主體規模小、布局散、秩序亂,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銷售禁用農藥,需要依法推動轉變經營管理方式,完善經營管理制度。四是農藥使用中存在擅自加大劑量、超范圍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間隔期采收農產品的現象,需要依法加強農藥使用監管,促進科學使用農藥。五是現行《條例》的法律責任處罰力度不夠,需要綜合運用民事、行政等多種措施,對違法生產經營者實行嚴厲處罰,提高違法成本。
為了切實解決上述問題,加強農藥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o農業、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有必要修訂《條例》。
問:新《條例》在農藥登記方面做了哪些修改?
答:《條例》對農藥登記制度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取消臨時登記,明確在我國生產和向我國出口的農藥需申請登記。經登記試驗、登記評審,符合條件的,由農業部核發農藥登記證并公告。二是規定農業部組織成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負責農藥登記評審,并明確了登記評審委員會的人員組成。三是規定申請農藥登記,首先要進行登記試驗,登記試驗報所在地省級農業部門備案,新農藥的登記試驗須經農業部批準。四是規定登記試驗由農業部認定的登記試驗單位按照規定進行,登記試驗單位對登記試驗報告的真實性負責。五是規定了登記試驗結束后,申請人應當提交的資料以及農藥登記機關的審批時限等。六是規定了農藥登記證應當載明的內容和有效期,以及農藥登記證的延續、變更程序。
問:在農藥生產管理制度方面,新《條例》做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針對農藥生產管理存在的重復審批、管理分散等問題,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精神,《條例》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實行農藥生產許可制度,明確農藥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并規定由省級農業部門核發農藥生產許可證。二是規定委托加工、分裝農藥的,委托人應當取得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受托人應當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并明確委托人應當對委托加工、分裝的農藥質量負責。三是要求生產企業建立原材料進貨記錄制度,采購原材料要查驗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和有關許可證明文件并如實記錄。四是規定農藥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標準進行生產,農藥出廠銷售應當經質量檢驗合格、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并建立出廠銷售記錄制度。五是規定農藥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印制或者貼有標簽,并明確了標簽應當標注的具體內容,特別要求用于食用農產品的農藥的標簽必須標注安全間隔期。
問:修改后的《條例》,在農藥經營方面有什么新的規定?
答:針對農藥經營主體規模小、布局散、秩序亂,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銷售禁用農藥等問題,《條例》做了以下規定:一是取消“農藥經營主體僅限于供銷社、農技推廣站”等主體的規定,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對高毒等限制使用以及農藥實行定點經營制度,明確了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經營場所應當與飲用水水源和生活區域有效隔離等條件,以及申請農藥經營許可的程序。二是要求農藥經營者建立采購臺賬。采購農藥時查驗產品包裝、標簽、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以及有關許可證明文件,并如實記錄,不得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三是要求農藥經營者建立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農藥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企業、購買人、銷售日期等內容,并正確說明農藥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四是規定農藥經營者不得加工、分裝農藥,不得在農藥中添加物質,不得采購、銷售包裝和標簽不符合規定,以及未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取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農藥。
問:農藥的使用直接影響到農產品質量安全,新《條例》在農藥使用管理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答:針對農藥使用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劑量、超范圍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間隔期采收農產品等問題,《條例》主要做了以下規定:一是要求各級農業部門加強農藥使用指導、服務工作,組織推廣農藥科學使用技術,提供免費技術培訓,提高農藥安全、合理使用水平。二是通過推廣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進施藥器械等措施,逐步減少農藥使用量,要求縣級政府制定并組織實施農藥減量計劃,對實施農藥減量計劃、自愿減少農藥使用量的給予鼓勵和扶持。三是要求農藥使用者遵守農藥使用規定,妥善保管農藥,并在配藥、用藥過程中采取防護措施,避免發生農藥使用事故。四是要求農藥使用者嚴格按照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等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標簽標注安全間隔期的農藥,在農產品收獲前應當按照安全間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五是要求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建立農藥使用記錄,如實記錄使用農藥的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藥名稱、用量、生產企業等。
問:在法律責任部分,新《條例》做了哪些補充完善?
農藥管理條例范文3
【關鍵詞】 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 洗胃; 個性化護理; 心理狀態; 臨床效果
doi:10.14033/ki.cfmr.2016.36.053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674-6805(2016)36-0100-03
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在臨床中十分常見,其主要是因誤服、自殺、濫用農藥等所導致的。在有機磷農藥被機體所吸收后同膽堿酯酶相結合,導致其水解乙酰膽堿能力消失,致使機體乙酰膽堿大量蓄積,從而出現一系列的癥狀,如血壓降低、腺體分泌增加、痙攣、肌肉震顫、瞳孔縮小、麻痹等,甚至可導致循環衰竭;在急性口服有機磷農藥中毒后,除應用拮抗/解毒的藥物之外,還需要及時的進行徹底洗胃;大部分患者在中毒后也存在一定的心理問題,因此有效的臨床護理也十分重要[1-2]。本次研究為探討個性化護理對急性有機磷中毒洗胃患者的臨床效果以及對其心理狀態影響,將100例患者作為研究對象,具體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擇取筆者所在醫院2014年1月-2015年12月接收的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患者100例作為研究對象,按護理方法不同分為兩組,每組50例;研究組男24例,女26例,年齡20~68歲,平均(48.34±2.53)歲;對照組男23例,女27例,年齡22~67歲,平均(48.17±2.61)歲;兩組患者基線資料對比,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全部患者均明確診斷為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且在12 h內就診,患者或其直系家屬自愿參與本次研究且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無精神異常以及認知功能障礙;中毒途徑均為口服中毒者;排除在未實施洗胃前便搶救失敗者,排除無法進行正常溝通交流者;排除有相關搶救藥物過敏史者。本次研究在筆者所在醫院倫理委員會批準下實施。
1.2 護理方法
研究組實施個性化護理干預。入院時:在患者入院時迅速清除毒物,根據不同中毒情況給予及時處理,如皮膚中毒則將污染的衣服脫去,應用大量的肥皂水或者清水對皮膚與毛發進行沖洗,禁止應用酒精或者熱水擦洗;根據患者病情及時建立靜脈通道,并配合醫生應用搶救藥物,嚴密監測患者病情以及生命體征,按患者病情變化及時調整治療方法以及護理措施[3]。洗胃護理:針對患者的鼻腔與口腔,做好護理工作,徹底清除其口腔與鼻腔內嘔吐物與分泌物,避免患者發生呼吸道吸入性窒息;及時對患者皮膚進行清潔,避免經皮膚吸收再次中毒。詢問患者家屬患者疾病史,同時觀察患者是否并發消化道出血,如便血、嘔血,及時告知醫生進行相應的處理[4]。在中毒的搶救中,由于用大量阿托品,使得患者呼吸道以及胃腸道的蠕動受到了抑制,很容易出現呼吸衰竭,因此護理人員應該注意有機磷農藥中毒胃內導瀉不需硫酸鎂;由于甘露醇溶液屬于高滲溶液,在洗胃時能夠使患者胃腸道滲透壓提高,有效加快毒物排泄,從而減少胃腸道毒物吸收,減輕周圍組織間質水腫、腎血管內皮細胞水腫,降低腎衰竭發生率,因此在必要的情況下給予20%甘露醇200 ml實施灌腸。心理護理:在患者洗胃術后護理人員應及時對患者進行心理疏導,對于有自殺傾向者,給予心理安慰,勸導其積極樂觀的面對生活,以熱情和真誠的態度開導與啟發患者,善待生命,樹立積極活下去的信心。飲食護理:患者中毒后禁食1~3 d,直至病情好轉,給予溫涼的流質食物,禁止食用生硬、辛辣食物對胃腸功能造成影響。對照組僅給予常規護理。
洗胃注意問題:注意洗胃時間與原則;對于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患者,實施洗胃必須遵循早洗、徹底洗以及充分洗的原則,不可受胃4~6 h排空限制,若洗胃時間超出者,也必須爭取洗胃,由于有機磷農藥中毒之后,患者胃排空時間會延緩,而吸收入血有機磷農藥在不斷彌散至整個胃腸道,因此洗胃依舊有效。注意胃管選擇與插管的方法;在進行插管之前將患者口腔內的異物清除,應用經口插粗胃管,便于灌洗,在胃管達到胃內,抽凈高濃度毒液,再灌洗。洗胃目的在于利用機械沖擊消除胃內毒物,因此需先應用溫清水實施洗胃,贏得搶救的時間,在對毒物進行確認后再選擇適合洗胃液,注意敵百蟲中毒患者不可應用碳酸氫鈉溶液進行洗胃,防止毒性增強。在洗胃時護理人員輔助患者取左側頭低位置,便于毒物的排除,同時灌洗胃每次300~500 ml為上限,若灌入過多很容易引發窒息,或者使患者胃擴張,上升胃內壓力,使毒物加快吸收。對于口服大量有機磷農藥患者,防止再次洗胃重復插管,出現不必要食管損害[5]。
1.3 觀察指標及評價標準
觀察兩組患者護理效果以及清胃后心理狀態變化情況。應用非精神科住院患者心理狀態評定調查表,對患者進行問卷調查,內容包括焦慮、抑郁、憤怒、孤獨等,綜合各個因子的總分,得分越高,心理狀態越差。
1.4 統計學處理
本次統計數據采用SPSS 13.0軟件進行分析,計量資料用(x±s)表示,比較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用率(%)表示,比較用字2檢驗或確切概率法,P
2 結果
2.1 兩組患者洗胃后搶救成功率對比
研究組患者搶救成功率98.00%,明顯優于對照組的88.00%,差異有統計學意義(字2=6.2212,P
2.2 兩組患者洗胃后心理狀態情況對比
研究組患者洗胃后心理狀態顯著優于對照組,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有機磷農藥屬于一種神經毒物,其主要中毒表現為惡心、多汗、流涎、嘔吐、瞳孔縮小等多種毒蕈堿樣癥狀以及肌肉痙攣、震顫、肌力減退麻痹等煙堿樣癥狀;頭痛、昏迷、抽搐、大小便失禁等中樞神經系統癥狀。其中毒的作用機制是機體有機磷化合物同乙酰膽堿酯酶相結合,變為磷酰化膽堿酯酶,導致其失去正常生理活性,對乙酰膽堿不可滅活,造成乙酰膽堿堆積,致使神經功能紊亂;從而導致上述各種癥狀產生。若未得到及時的搶救,患者死亡率極大;因此在給予藥物搶救的同時,還需要給予徹底的洗胃治療,將胃內黏膜皺襞殘留物及時的清除,以減少毒物的吸收。臨床洗胃徹底指標為洗胃液達到8000~10 000 ml,直至洗胃液的透明澄清以及胃內無殘留物為止[6]。
個性化護理,是針對患者具體情況給予相對應的護理措施;在護理過程中護理人員熟練操作,掌握各項注意事項,為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患者贏得搶救的時間;同時對洗胃后的患者進行心理疏導,防止患者憤怒、抑郁、恐慌、緊張等情緒;有機磷農藥中毒患者大多心理狀態較差,在洗胃后由于生理與心理的雙重影響,對護理人員的依從性往往不好,但個性化護理干預,耐心對患者進行心理疏導、安慰與關懷,從而使其積極配合護理人員的工作;對患者洗胃后心理狀態進調查,應用個性化護理干預的研究組患者洗胃后心理狀態顯著優于應用常規護理的對照組(P
綜上所述,對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洗胃患者實施個性化護理,不僅臨床療效顯著,且對患者術后心理狀態變化有著較好的改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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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龍玉坤,汪經革.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洗胃和護理應注意的幾個問題[J].中國當代醫藥,2012,19(11):121,123.
[3]劉紅麗,李艷華,李楠,等.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患者洗胃術后心理狀況的調查[J].中華現代護理雜志,2014,20(13):1524-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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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邱芙蓉.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的急救護理現狀[J].中華現代護理雜志,2011,17(30):3715-3718.
農藥管理條例范文4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中央、省、市、縣農業工作會議精神,圍繞“兩個千方百計、兩個確保”工作目標,以《農藥管理條例》修訂出臺為契機,進一步健全農藥管理法制體系、工作體系和制度體系,以規范農藥生產經營主體為抓手,以禁限用高毒農藥監管和打擊制售假劣農藥行為為重點,進一步凈化農藥市場,完善監管機制,提高農藥產品質量水平,保障農業生產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
二、工作目標
加強農業執法隊伍建設,深入普法和嚴格執法,逐步建立健全農藥管理法制體系。加強農藥市場監管與經營、使用培訓,組織水稻、蔬菜、水果、茶葉等農作物用藥調查,開展高毒農藥專項整治,進一步規范農藥經營市場秩序,確保農藥產品質量抽檢合格率達90%以上,農藥標簽檢查合格率達85%以上,確保不發生因農藥殘留超標引發的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不發生因農藥使用引發的。
三、主要任務
1.加大宣傳力度,做好修訂后的《農藥管理條例》宣傳落實工作,開展條例解讀、培訓。
2.加強市場監管,不斷規范農藥經營市場秩序。一是開展農藥經營現狀調查,徹底摸清經營單位數量、人員素質、經營資質等情況,建立農藥經營動態管理檔案,實行產品追溯臺帳管理信息化等制度。二是開展市場巡查和專項檢查,對經營單位和生產企業進行專項巡查和標簽檢查,堅持“檢打聯動”,開展監督抽查與執法打假。三是開展高毒農藥專項整治,加大高毒禁限用農藥宣傳力度,落實農藥“黑名單”管理,提高違法經營失信成本。
四、重點活動安排
1.全年開展新《農藥管理條例》的宣傳貫徹。
2.3-5月開展農藥經營現狀調查。
3.6-8月開展蔬菜用藥調查。
4.4-7月開展農藥市場監管與執法打假。
五、保障措施
農藥管理條例范文5
方案明確了今年農藥監管與法制建設年的主要任務:
——推進條例出臺,完善配套規章。積極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做好《農藥管理條例》修訂工作。抓緊組織起草《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等配套規章,確保條例規定的管理制度落到實處。
——加強源頭管理,服務農業生產。開展蔬菜用藥調查,推動蔬菜用藥登記,確保蔬菜用藥安全。加強農藥使用安全事故處置工作,出臺《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培訓,指導地方做好農作物藥害事故鑒定,妥善處理藥害糾紛。進一步加強高毒高風險農藥管理,加快出臺百草枯限制性管理措施,減少或避免誤服中毒致死的風險。
——強化市場監管,整頓經營秩序。組織各地對市場上的農藥產品進行抽查,同時結合近幾年監管結果,開展部級農藥產品質量專項監督抽查,由農業部直接派員到企業抽取樣品,發現生產經營假劣產品的,堅決依法嚴肅查處。組織開展高毒農藥和植物生長調節劑專項治理行動,深入高毒農藥生產企業,檢查1586號公告高毒農藥禁限用措施落實情況。強化農藥經營管理與農業生產用藥的有效銜接,進一步完善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制度,積極探索高毒農藥條碼管理,實現產品可追溯。
農藥管理條例范文6
1.1不合法農藥的準確定性難
不合法農藥主要分為以下8大類:假農藥,劣質農藥,無“三證”農藥,標簽不合法農藥,已撤銷登記的農藥,未續展登記的農藥,假冒、偽造或者轉讓農藥證件(號)農藥,過期農藥。以現有的執法力量要準確判斷不合法農藥十分困難。以非農藥冒充農藥,有效成分的種類、名稱與標明成分的種類、名稱不相符的農藥等假農藥和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失去使用效能的等劣質農藥都需要法定的檢測機構出具檢驗報告才能認定,判斷成本高,判斷難度大;混有導致藥害的有害成分的劣質農藥,這類農藥一般要結合田間藥害癥狀和分析有害成分含量進行判斷,判斷難度也很大;其余5種情況執法人員可以根據現場檢查或者檔案資料查詢進行判斷,相對比較簡單。
1.2行政審批與監管難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04年修正本)(農業部令第20號)第二十一條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經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方可經營農藥。第二十二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農藥經營單位提出的經營條件審查申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d內給予答復。賦予了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審查的義務和權利。今年工商登記制度改革也發生了變化,重慶市范圍內全面推行“先照后證”登記制度改革,雖然農藥經營行政許可仍然是保留的47項前置許可項目之一,但是根據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已經取消了農藥經營資格審查。農藥經營資格的“許”與“不許”主要取決于第七項對農藥經營主體資格“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經營單位”和第十九條的理解,矛盾和監管難度都將更大。
1.3農藥經營監管體系保障難
農藥市場比較分散,科技含量相對較高,而農業綜合執法大隊成立時,主要是從農業科技隊伍抽調人員組成,執法隊伍不夠強大,對農業技術和農藥比較了解,但是所有執法人員都身兼數職,且執法工作也是半路出家,法律素質整體偏低,難以保證規范執法,準確執法。農業綜合執法大隊與所有的委屬事業單位一樣,統一財務管理,要增加執法辦案工作經費十分困難,在執法成本本身很高的情況下,要全面有效保障執法辦案經費困難很大。城口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還沒有進行參公管理,執法人員大多數依然是專業技術職稱,為了保障合法性收入穩定和提高,難免會分心保證職稱順利晉升。
2強化農藥經營的建議
2.1進一步完善監管體系
積極推進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參公管理,不再出現執法人員還要繼續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考評,分散工作盡力的情況,盡量確保人員相對穩定。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執法工作經費不與農委吃大鍋飯,實行獨立核算,確保辦案經費和業務培訓經費充足。
2.2明確或者修改經營主體
廣泛征求意見,修改《條例》,進一步明確或者修改經營主體,進一步明確《條例》第十八條第七項的“其他經營單位”。恢復農業主管部門對經營資格的審查,保證農藥經營戶具備必須的專業技術知識,提高經營者整體從業素質。
2.3加強對農藥經營戶的管理
對目前已經取得經營資格的經營戶進行全面徹底清理,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取締。提高準入門檻,嚴格把關,不搞默許、變通和掛靠。
2.4提高違法成本
適當修改行政處罰標準,提高違法成本,增強法律震懾力。在目前經濟水平條件下,按照《條例》中多處使用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標準,處罰幾十元,幾百元的情況太多,處罰額度太低。
2.5提高經營者專業知識
作為縣鄉一級農藥管理部門,無法解決農藥市場管理的結構性問題,但是可以本著市場經濟的原則,從設置經營準入門檻、提高經營者素質方面,做一些基礎工作。針對農藥經營戶強化農藥施用最佳劑量、最佳方法、最佳時間,合理選擇對路農藥,合理配備施藥器械等專業知識學習培訓,彌補農技人員對種植戶種植技術指導盲區,提高科學使用農藥的意識和水平。
2.6淘汰產能低下的農藥生產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