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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論文范文1
(一)打破了學生慣于依賴的傳統法學教學方式
開放教育歷經了十幾年的發展過程,雖然倡導遠程學習為主、教師面授輔導為輔,但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依然不高,過分依賴于教師的面授輔導,使得遠程教學失去了本來的意義,導致學生知識體系的建立基本依賴于教師的面授輔導。就法學專業課程教學而言,學生只注重考試中考核的重點內容,而并非根據自身的實際去掌握知識點,出現了課堂互動較少、網絡教學資源利用率偏低、案例討論開展效果不理想,學生參與積極性不高等現象。本文作者曾對某電大開放教育法學專科班的17名學生發放調查問卷,進行隨堂調研,其調研結果是:依靠教師面授方式進行學習的學員占到了75%,所占比例非常大;積極主動學習的學員為9%;能夠有效利用網絡資源的學員為11%;能夠有效掌握學習資源的學員僅為5%,所占比例最小。因此,我們不難看出:學生學習嚴重依賴教師的面授環節,被動學習現象十分突出。而慕課的出現和發展,給開放教育法學專業課程教學模式帶來了巨大的沖擊,打破了學生慣于依賴的傳統法學教學方式,實現由教師“主動”變為學生“主動”。慕課首先要求教師負責將課程按照整體結構,分割為若干知識點,并且將這些知識點進行有機銜接和融合,使得這些知識點既相互獨立,又相互結合,重難點突出,針對性強;其次要求學生主動學習,擺脫對教師面授這一教學方式的嚴重依賴,主動選擇和利用網絡平臺和資源,根據自身需要和學習興趣選擇知識點,并依據輔導教師的建議分點、分節、分章的掌握課程,逐步建立起自己的知識結構圖,從而進一步提升學習的興趣以及利用網絡資源的能力。
(二)對于法學課程知識體系以及知識點的講解提出了新的要求
目前,開放教育法學專業的教學模式仍是采取單線程式教學模式,即教師根據法學專業課程的課本和大綱要求,依照順序從第一章開始進行講授,知識點的構造是依據章節而來,完全束縛于教材。同時,教師在講解的時候,一般根據章節所涉及的知識點穿插適當的案例進行輔助教學,從而使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形成了一種慣性思維,即知識的構建是依據教材目錄進行,而非根據學生實際需要和掌握能力進行。因此,這種單純追求知識的完整性,忽略興趣性和實用性的授課難以與時代同步,往往造成了教學過程枯燥無味,學生被動聽課的現狀。慕課的出現和發展對于開放教育法學專業課程教學理念和知識講解提出了新的要求,即陳舊的教學理念應予摒棄,具有現代信息化特征的教學理念應該及時樹立。以往法學專業課程教學理念側重于知識點的分散講解,知識點的講解僅僅是蜻蜓點水,案例的分析過分簡單,小組討論也只是形式,這就造成了課堂互動性不強,學習方式單一的現狀。因此,開放教育法學專業的課程體系的建立應該是以相對獨立又相互銜接的每個知識點組成,課程教學以知識點的講授為重點,打破章節的限制,做到知識體系和分割知識點的完整統一。而對于學生而言,可以對自身感興趣的知識點進行選擇式學習,但這種選擇并非盲目選擇,而是自身要制定一個合理化學習安排,并由課程責任教師進行分類指導。以《經濟法律基礎》一課為例,學生可以根據自身工作實際,選擇相關知識點。會計從業人員可以選擇“會計法、審計法和統計法”為學習的起始切入點,銀行從業人員可以選擇“金融法”為切入點,實現因工作而選擇學習、因興趣而選擇學習,從而通過對某一部門法的學習全面了解《經濟法律基礎》一課的課程體系結構和特色。
(三)迫使課程教學方法進行轉變
目前,開放教育法學課程的教學方法仍采用面授輔導、網上教學及答疑、視聽教學和自主學習相結合等方式[3]。雖然積極倡導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專業基礎、工作環境和家庭情況,在教師的指導下,利用業余時間進行個別化自主學習,但效果并不明顯,依然停留在以教師教授為主的初級學習階段。與此同時,教師的授課方法依然是循規蹈矩,且嚴格按照教材所提供的知識結構進行講解,僅僅注重知識講授的完整性,廣而不精,缺乏實踐性,特色不鮮明,從而影響了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導致學生很難形成自己的知識體系。慕課的發展對于開放教育法學專業課程教學方法來說是一次深層次的轉變,轉變的不僅僅是一種教學方法,更是一種與時俱進的教學理念。慕課對于教師教學方法的要求更為嚴謹、更為靈活,更符合實踐要求。慕課要求教師一是要對整個課程有深層次的掌握,并能根據學習對象的不同,及時對課程體系和內容進行修整、完善,從而引導學生根據興趣和工作實際進行學習;二是要熟練掌握知識結構,并能實現對知識點的獨立分割和統一。教師既要做到能夠熟練分割每個知識點,讓它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知識塊,同時又能根據學生的選擇進行有效構建,最終實現將這些相對獨立的知識點進行歸納統一,形成完整的知識體系,構筑知識結構圖。以《經濟法律基礎》一課為例,將書中涉及的每個部門法做成一個個獨立的知識點,如“專利法”“增值稅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知識點進行講解,并供學生選擇,同時又能將這些知識點進行有效銜接,統一于經濟法,并能分析彼此之間的聯系和區別,使得學生在掌握單一知識點的同時,又能夠養成良好的邏輯思維習慣。
(四)促使教師和學員提升實際運用網絡課程資源的能力
開放教育法學專業的課程教學方法中雖然非常注重教師和學員對于網絡課程資源的運用能力,并且積極鼓勵教師進行網絡課程資源的建設,但對于提升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增加學生的認同感而言卻收效甚微。網絡課程資源重復建設較多、精品課程較少、學生參與過程流于形式,因而導致學生利用網絡資源學習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學生利用網絡課程資源的積極性不高。同時,教師自行制作的網絡課程針對性不強,僅是擴散知識點,所以如何因材施教,并讓學生自覺自愿地利用網絡課程資源進行學習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而慕課的出現正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途徑。慕課并非是單純的網絡視頻課程[4]。其具有四個特點:一是參與的學生數量規模很大,可以是幾百人、幾千人乃至幾十萬人;二是針對性強[5],它是將知識結構進行有效分割,形成一個個相對獨立的小知識點,更便于學生進行選擇;三是網絡教學資源更為豐富,具有立體性和直觀性,如三維動畫和教學游戲等手段的介入,為學員營造了一種充滿樂趣,妙趣橫生的學習氛圍;四是在線交互學習。這種交互并非僅僅針對課程內容的交流和問答,更是學習經驗、學習方法的溝通和借鑒,從而真正能夠實現教學相長。利用慕課的網絡課程資源作為提升學生學習能力的手段來說是十分有效的,因為學習將不是一種被動的負擔,而是一種充滿樂趣的享受。以《經濟法律基礎》一課為例,可以將有“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這一知識點設計為一種小游戲,將每個設立條件設計成為一個個游戲障礙,以增強學生參與的樂趣,做到寓教于樂,使學生在游戲中掌握相關知識。
二、慕課對開放教育法學專業課程教學模式的啟示
(一)教學方式由學生“被動學習”變為“主動學習”
開放教育的發展過程中,教學方式的改革尤為重要,而慕課的出現及其發展速度的迅猛對于開放教育法學專業課程教學方式而言,既帶來了沖擊又提供了啟示。慕課的教學方式中突出學生選擇學習的重要性,即學生自主、有效學習為主,教師作為輔導為輔。因此法學專業課程的教學方式應由學生“被動學習”變為“主動學習”。具體應包含以下三個方面的轉變:(1)打破傳統的慣性學習思維模式和教學方式。目前,法學專業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知識的獲得主要途徑就是教師的講授,對于教師面授的依賴程度較高,從而遏制了自身主動學習的積極性,因此打破這一慣性學習思維模式非常重要。與此同時,教師的教學方式也應變按章節講授為主為以講授相對獨立的小知識點為主,增強小知識點的適用性和趣味性,同時兼顧整個知識體系的全面、系統性。本文作者認為可以將每個知識點以小案例分析的形式呈現,學生通過對案例的分析和學習,進而達到對知識點的掌握。(2)在教師有效的輔助下,由學生自主選擇知識點。慕課的教學方式促使開放教育法學專業課程教學方式的轉變和改革。較之以前,這種教學方式的改變對于教師的要求更為嚴格、更為全面,要求教師不但要熟練掌握每個知識點,還能做到分割的每個小知識點既相對獨立又相互銜接,既有實踐性又有理論性。學生根據每個小知識點進行選擇性學習,但這種選擇并非是盲目的選擇,而是根據課程體系結構,并在教師的有效指導下進行。學生可以根據自身工作的實際和興趣,有選擇地對小知識點進行學習,然后對于其他知識點的學習可以通過對已學知識點進行類推和比較,從而提高學習的興趣。以《經濟法律基礎》一課為例,可以先讓學生有針對性地選擇自己感興趣的知識點,如選擇“房地產法律制度”一章中的“商品房預售條件”這個小知識點作為全面學習和掌握房地產法律制度的突破口,讓學生解決實際問題,進而增強學習的樂趣和動力。(3)根據知識點之間的銜接和邏輯關系,學生構建自己的知識結構圖。學生通過對知識點的選擇性學習,可以全面提升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并在教師的指導下,由淺入深、有效銜接,最終實現對于課程內容的全面掌握。之所以借鑒慕課的教學方式主要的目的還是為了提高學生學習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促使其形成自己的知識結構圖,通過以點帶面的方式,最終達到對知識的整體把握。以《經濟法律基礎》一課為例,通過對于“競爭法律制度”中若干知識點的學習,可以進一步了解《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內容和原則,最終可以達到對經濟法概念以及調整對象的掌握。
(二)重點加強對知識點的梳理與講解
目前,電大開放教育法學專業課程教學模式雖引入了微課程、M-Learning等教學方式,但從根本上來說,仍不能提升學員學習的自覺性和自主性,究其原因為知識結構設計和學生實際掌握之間存在矛盾。以教材規定的章、節為設計知識點的藍本,因其不具有發散性和針對性,故難以引起學生的共鳴。慕課的出現則帶來了新的啟示,在開放教育法學專業課程教學中,應重點加強對知識點的梳理與講解。具體體現為以下三點:(1)打破教材章節的設計限制,結合知識體系結構,將授課內容分割成小知識點。以分散而又獨立的小知識點講授為重點無疑是對授課教師提出了挑戰,但對于知識結構的構建卻能進一步加深和強化。并且每個小知識點都要能夠彼此相通,讓學生可以舉一反三。以《經濟法律基礎》一課為例,在講授“無效民事行為”內容時可以和“無效合同”的內容結合在一起,并可以延伸到“無效”的相關內容,從而使學生可以掌握得更深入。(2)在分割相對獨立的小知識點的同時,還要突出適時性,能夠為學生解決實際問題提供借鑒。開放教育法學專業的授課對象多是成人,這些學生分布在社會各個行業,因此需求各有不同,所以在設計知識點的時候,教師一定要注意針對性和選擇性。以《經濟法律基礎》一課為例,在講授“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中要求要有公司名稱”這一知識點中,可以重點講授公司名稱由哪幾部分組成、如何設計、如何避免侵權等內容,這樣可以給學生“實戰”的感覺,增強其學習的樂趣。(3)知識點的梳理和講授必須符合知識體系的完整性要求,既要突出“個性”又要兼顧“共性”。教師在設計知識點的時候,要注意能夠將每個重點知識點能夠有效銜接,能夠確保知識的完整性,避免學生學習的片面性,突出個性,兼顧共性。以《經濟法律基礎》一課為例,要牢牢抓住經濟法是主要調整經濟管理關系和經營協調關系這條主線,無論是《稅法》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內容都要遵循和體現這一主線。
(三)實現教與學的多線程模式
慕課要求教師對知識的掌握必須全面、深入,做到能夠收放自如、游刃有余。而開放教育法學專業的課程教學卻仍是遵循單線程的教學模式,即從教材第一節講到最后一節,故無法滿足學生學習的個性化要求,更無法激發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因此實現教與學的多線程模式十分重要。多線程的教與學模式主要體現為:(1)根據知識體系,理清知識結構間的邏輯順序,梳理出知識點之間的邏輯關系。知識點的劃分并非是雜亂無章、隨心所欲,而是根據知識結構、教學需要以及彼此間的邏輯聯系而相對產生。因此,設計知識結構剖析網絡模型圖,就是為了規范知識點的設立。所有的知識點均是這個網絡模型圖的線條,既有教學線條又有學習線條,彼此之間相互融合,相互借鑒。(2)根據知識點銜接的邏輯性,將授課內容首先分割為若干模塊,然后繼續分割成每個小知識點,并指導學生進行有效選擇。教師指導學生選擇知識點的過程就是教學相長的過程。學生根據自身需求選擇知識點,并充分發揮自身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根據教師建議,厘清知識點之間的邏輯性和完整性,結合自身學習體會,及時將相關信息反饋給輔導教師;教師根據學生的反饋可以及時調整知識點在設計中的不足,并逐步改進,從而實現教與學的多線程模式。
(四)利用優質網絡教學資源,同時結合學員實際
教育法論文范文2
一、成功教育在學生學習過程中所起的作用
學生的學習活動是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共同參與的過程,其中非智力因素對學生的學習活動的影響尤其突出,如果把學生良好的智力比作是臺性能較好的機器的話,那么非智力因素就是機器的動力。可見非智力因素(包括學習動機、興趣、情緒、意志和個人特征等)是發展學生智力及提高學習效率的關鍵性因素,是牽引學生學習的內動力。在化學教學中實施成功教育,順應學生的心理要求,能有效的發展學生的非智力因素,使學生對學習充滿信心,真正成為學習的主人。在化學教學中,可借助化學與日常生活的密切關系及實驗的趣味性、直觀感,創設良好的教學情景,創造給學生表現的機會,并幫其獲得成功,通過成功感的滿足與刺激,來激勵他們的學習情緒和興趣,加大學習動力,逐漸促成觀察、記憶、思維等智力因素的有效發展,從而獲得良好的教學效果。
二、實施成功教育的做法
1、情感的支持是一劑精神良藥。
情感作為一種非智力因素,對提高教學效果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俗語說:親其師信其道。教師對學生的關心愛護就像春天的雨露,潤物細無聲,滲透學生的心田,極大程度地鼓舞了學生的積極情感,融洽師生情誼。在教學實踐中,本人深深地體會到,教師關愛學生是一劑精神良藥,尤其是常被冷落的后進生,教師真誠的關心和愛護,都能激起他們積極愉快的學習情感,增強他們學習的自信心,讓學生感到被重視而不是被拋棄。對學生提出的問題,無論難易,都應認真的給予分析或引導,不挖苦,不譏諷,多贊許,多鼓勵,促使學生接受來自教師的情感支持的同時產生了對教師的好感,拉近師生之間的距離,融洽師生關系,化學習的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2、表揚鼓勵,使學生得到成功的體驗。
德國教育家第斯多惠說:“教學的藝術不在于傳授本領,而在于鼓勵、喚醒、鼓舞。”成功是人人渴望的,成功的喜悅往往會帶來無窮無盡的力量,只要讓學生在參與教學活動中嘗到成功的快樂,他們的學習熱情就會被喚起,學習興趣就會被激發,因而學習信心倍增。在教學中,我經常設計一些階梯性的問題,由不同層次的學生來回答,盡力讓他們經過努力后能取得成功。讓低層生“吃得了”、中層生“吃得飽”、高層生“吃得好”,極大程度地喚起學生的學習熱情。如在學習H2實驗室制法時,當學生完成Fe、Zn、Mg分別與稀H2SO4反應的實驗后,提出三個問題:⑴上述反應是分解反應、化合反應嗎?為什么?⑵制H2應選什么藥品?⑶制H2應選哪些儀器?由三位不同程度學生回答,均得到良好的效果。本人認為,教師應恰當地用贊美的眼光看待學生,特別是后進生,哪怕是一點點的進步,都應給予肯定、表揚,以激勵其成功的動機。尤其是學生經過一定的意志努力后,所取得的成功更是他們愿意繼續學習的動力。在教師的期待中,讓學生不斷地進步、成功。
3、激發興趣,促發學生積極參與學習活動。
在化學教學中應盡力創設條件讓學生成功,讓學生在成功感的激勵下對學習產生興趣,促發學生主動參與學習活動。化學實驗是最能激發學生興趣的一種教學手段。從第一節緒言課我就注重利用實驗的優勢,一入門即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其中“魔棒點燈”己使學生驚訝萬分,我有意準備幾根玻璃棒讓學生上臺演示,在他們享受“魔棒點燈”成功喜悅的時刻,我便告訴他們:只要努力學習,以后將有更多的實驗等待你們親手完成,獲取成功。這樣,他們參與學習活動的主動性大大增強。另外,在課堂上多創設問題情景,引導學生參與閱讀、討論,并主動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探索問題。對產生問題盡量讓學生通過討論或查閱相關資料獨立解決,時刻讓他們保留成功的欲望,享受成功的樂趣。
4、鼓勵競爭,培養良好的意志品質。
人的意志品質有自覺性、果斷性、堅持性和自制性等方面。其中堅持性正是學生獲得成功的關鍵。來自教師的鼓勵、集體的幫助、個人的榮譽感都能支持學生的堅持性。學期初,我以班組為單位組織協助式的學習小組,在課堂或課外開展多樣化的學習競爭活動,讓不同層次學生在競爭中相互扶持,互相促進。通過競爭使每位學生都樂于做學習的主人,學得開心,學得輕松。例在元素符號的教學中,為了突破熟記元素符號這一難點,我充分利用自制卡片,讓學生搶答,比賽誰又快又準,效果很好。在參與競爭中既有成功的希望,又有失敗的可能,動力與壓力并存,通過組織競賽使他們認識到只有積極參與和不斷努力才能有更多的成功,從而培養學生堅強的意志品質。
5、發揮學習成就評價作用,激勵不斷進取。
教育法論文范文3
一、以愛“激”學
兒童從家庭來到學校,老師成了他們最親近的人,親密無間的師生關系對孩子們的學習和發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師愛”猶如母愛,又勝似母愛,學生在他喜歡的老師面前不會因為“怕”而不得不學,而是更主動地去表現自己,這就由“被動”的學而變為“主動”的學。這恰恰是老師的愛,激發了他們學習的熱情。
那么,怎樣讓學生感受到教師的愛呢?我體會最深的一點是要“見縫插針”,因為數學教師一般都不是班主任,和學生接觸的機會比較少,所以更需要人為地創造一些機會,在生活等各個方面去關心學生,尤其是在學生遇到困難的時候,幫助他們往往會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另外,親切的眼神、細微的動作、和藹的態度、熱情的贊語都能縮短師生心靈間的距離,使學生獲得精神上的滿足,從而建立起愛的氛圍。
二、以趣“激”學
生動活潑的課堂氣氛能緊緊抓住學生的注意力,激發起他們的求知欲望,針對兒童的特點,可以采用猜謎、講故事、對口令、游戲、操作等多種形式,無論哪一種形式,只要恰到好處,都可以收到好的效果。如:我在教學“7加幾的加法”時,設計了一個猴子摘桃的游戲,讓小朋友來扮演小猴子,每個小猴子拿著一個“7加幾”的算式,去摘寫著這道題答案的桃子,誰摘對了桃子就歸誰所有,小朋友們爭先恐后熱情可高了,學生在游戲中深深地感受到“湊十法”的妙用,接著我又用趣味性的語言說:“猴王看到小猴子們又對又快地摘到了桃子,非常高興,他又給小猴出了一道難題。”接著,我出示算式“6+7=”,結果,小朋友們在高漲的情緒下,一下子就想出了三種方法。這樣,既復習了看7想3的湊十法,又順帶復習了交換加數的位置和不變的知識;聰明的小朋友還類推出看6想4的方法,為下節課學習6加幾做了良好的鋪墊。可見良好的教學方法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以疑“激”學學起于思源于疑,采用設難質疑的方式,激發學生渴求新知識的心理
例如:我在教“面積和面積單位”時,開始,我拿出一個正方形的框,然后演示把一只球放在框的中間,球掉下去的過程,讓學生通過觀察回答:“球為什么會掉下去?”進而再問:你能想一個簡單的辦法,讓球不掉下去嗎?,學生會想到在框的的中間加一片硬紙擋住球就不會掉下去了,從而引出了“面”,通過這樣的置“疑”,使學生對“面”有了一個感性認識,收到了較好的效果,激發了興趣,使之樂于學。另外,在課結束前,出一道難易適當的思考題,也可以激起學生的求知欲。善于設“疑”的教師,無疑是一個好老師。
四、以“信”激學
教師要相信每一個學生,在每個學生不同的起點上提出不同的要求,給以不同的幫助,使他們樹立起堅強的信心。這樣他們才會在以后的學習中勇于戰勝困難,才能不斷進步。
教育法論文范文4
[關鍵詞]在家教育;教育選擇自由;教育立法
王某與侯某2000年11月因感情不和離婚,經協商,孩子明明(化名)的撫養權歸侯某,但事實上明明一直由母親王某撫養。2004年6月,侯某將正在幼兒園的孩子帶走,在家自行教育,一直沒有讓孩子入學。2006年,王某認為侯某的做法侵犯了孩子受教育的權利,對撫養孩子極為不利,遂上法院討要孩子的撫養權。法院經審理后做出判決,維持父親侯某的撫養權,同時也要求侯某盡快解決孩子的上學問題。此案審理的雖是父母的撫養權問題,但卻引發了社會各界對在家教育這一新問題的關注。在家教育與義務教育的關系為何?是否為父母可以選擇的一種教育形式?應當如何從法律的視角看待這一新的教育現象?
一、在家教育的產生與發展
在家教育(homeschooling、homeeducation、homeinstruction或homeboundeducation),是指處于學齡階段的兒童,不去公立或私立學校,而是選擇在家,主要由其父親或母親進行教育和管理,接受其父母認為最適宜的教育。
在家教育最早起源于19世紀60年代的美國,原是一種旨在傳播的行為,而作為一場社會運動,則起源于20世紀中后期,最初的倡導者是莫爾和約翰·霍爾特(JohnHolt)。20世紀80年代莫爾夫婦出版了《在家中長大的兒童和以家庭為中心的學校》,認為“真正的教育”在強迫、高壓下、競爭的學校環境中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而最文明的方式就是讓兒童完全脫離學校,在家中接受教育。在家教育的先鋒霍爾特致力推動在家教育作為公立教育之外的選擇,主張由真實世界構成理想教室,依兒童的興趣自主學習。
在家教育作為一種社會運動,在西方國家經歷了五個發展階段:20世紀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的爭論期,其時存在主義的人文主義盛行,在家教育與反戰、學生運動及婦女解放并列成為當時的反主流文化運動。著名的在家教育倡導者約翰·霍爾特及伊萬·伊里奇點燃了對公立教育體制不滿的火種,導致了學術界、教育界及新聞界對公立教育的鞭撻。這一時期對公立教育的批評與爭論,提供了私立學校與在家教育的成長空間。20世紀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的對立期,大量在家教育案例出現,教育權的爭議成為當時的重要議題,法院對于父母教育權與強迫入學法的判決結果造成了教育權在父母與政府之間的重大轉移。20世紀80年代中期合作期,許多父母開始主動尋求與學區教委會、校長及教師進行合作,也有一些學區提出明確的合作政策,更多合作方案出臺,奠定了在家教育的發展基礎。20世紀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的強化期,隨著網絡系統的發展,在家教育的相關研究、刊物及教材陸續出版,一些組織相繼成立,在家教育開始盛行。20世紀90年代以后的區分期,在家教育逐漸區分為宗教派別、在家教育中心(NCHE)及堅持教育理念的全國在家教育協會(NHA)。
20世紀90年代以后,在家教育在西方國家呈快速發展趨勢。據美國家庭教育調查(NHES)統計,1999年,美國在家教育的適齡兒童約為85萬,占全美學齡人數的1.7%;到2003年,美國國家教育統計中心(NCES)統計,全美在家接受教育的適齡兒童(從幼兒園到12年級,5-17歲)達到大約110萬,占同類在校學生人數的2.2%,四年間增長了29%。[1]美國在家教育法律保護協會(HSLDA)認為在家教育的人數還會增長。歐洲一些國家,如英國、丹麥以及澳大利亞等國家的在家教育也經歷了類似的發展過程,至今已形成為一種特定的與學校教育并行的教育形式,數量呈穩定上升,并形成了全國性的互助和資源網絡系統。
二、在家教育的法理基礎與法律規制
在家教育的法理基礎是父母教育權的理論。父母對子女的教育享有一定的權利,這是現代社會普遍承認的法律原則。根據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第3項的規定:“父母有優先權利選擇子女的教育方式。”1966年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第3項也規定:“本公約各締約國應承諾尊重父母及法定監護人的自由,使其能為自由選擇公立學校以外符合國家最低教育標準的私立學校,并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信仰的宗教及道德教育的自由。”進一步將父母的教育選擇權確認為兩個方面:一是為其子女選擇非公立的學校,另一個則是確保其子女所受的宗教和道德教育與其自身信仰一致。至于父母是否有權選擇在家教育以替代正規學校教育的問題,國際人權法沒有確認,因此,這樣一項權利是否存在主要是在國內法中決定的事情。
從教育法的法理看,由于教育乃是增進人民福祉的重要途徑,因此必須立法授予政府權力,以強調一定年齡之學童就學,如無特殊理由,父母不得有所異議,[2]強調國家的教育權。而在家教育則對這一觀點提出了挑戰。1972年,美國第一宗在家教育判例——尢德案出現,此案涉及到美國境內一支基督教的特殊族群——阿們宗派(Amish),他們堅信現代文明將使人類生活墮落,因此在美國各地過著工業革命前的純樸農耕生活,并堅持其子女念完八年級即應輟學回家接受父母提供的職業教育,以應付未來的農耕生活,此舉被認為違反義務教育法而遭威斯康辛州政府。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州固然有教育權,可以強迫學生接受基本的教育,但州的教育權必須與父母的教育權取得平衡。由于阿們宗派所提供的職業教育并非不適當,因而州政府宣稱的利益受損并不明顯,故判父母勝訴,為在家教育爭取到合法地位。
但法院也指出,此案的判決是基于對阿們宗派宗教自由的尊重,僅適用于傳統孤立的社區,并非確認父母可依自我的信仰為子女安排教育而完全不顧州政府的規定。因此直到1980年,美國仍有30個州不承認在家教育的合法性。但作為要求教育多元化、自由化、民主化,尊重父母教育選擇權的一項教育改革運動,在家教育此后得到了迅速發展,經過短短13年,到1993年,全美50個州均將在家教育合法化。其他國家的在家教育也經歷了類似的從不合法逐漸到合法的變化過程。
國家在決定是否允許在家教育的時候,不僅需要在國家教育權與父母教育權之間取得平衡,還必須在父母的教育自由與兒童的權利之間努力取得平衡。父母雖然在如何教育他們子女的問題上有免受國家干預的自由,但國家也有義務確保所有兒童接受能夠促進“諒解、寬容、友好及在自由社會過有責任感的生活”的教育。[3]因此,父母的選擇自由與兒童探索多種觀點和思想的自由之間也存在一個平衡的問題。對上述兩個問題的回答,不僅決定了在家教育是否合法,也決定了國家對在家教育進行何種程度的監督。
三、在家教育在我國的法律地位
在家教育在我國屬于新現象,也未形成如西方國家那樣的潮流或運動,但侯某案的發生以及此前的上海孟母堂事件都傳遞出一個信息,即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們對教育選擇的重視,在家教育問題必須得到重視。侯某撫養權案審理的雖是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問題,但因該案中考察撫養權歸屬的主要依據是侯某實施的在家教育是否有利于明明的身心健康并能保障其合法權益,因此,是簡單以在家教育是否違反我國義務教育法來決定撫養權,還是對侯某的在家教育成效進行實際客觀評價后再做出決定,既是本案的關鍵問題,也提供了一個審視在家教育法律地位的良機。轉考察在家教育的合法性,可以從法律和憲法兩個層面進行。在法律層面,由于本案發生在新義務教育法實施之前,因此應以1986年《義務教育法》的規定作為判斷依據。1986年《義務教育法》有兩處規定與本案有關,分別是第5條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以及第11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免予入學的,由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據此可以得出如下結論: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形式為“入學”,“學”可以是公立學校,也可以是民辦學校,但不包括家庭;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唯一合法例外是“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此時由父母提出申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免予入學。由此,明明屬于法律規定的適齡兒童、少年,必須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如果他屬于法律規定的“疾病或特殊情況”,可以由其父親申請免予入學。但本案中,明明既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疾病或特殊情況”,其父親也未提出免予入學的申請,因此,其父親侯某的在家教育行為是違反《義務教育法》的。
若從憲法層面分析,我國憲法在第49條第3款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未明確將教育子女列舉為一種權利,但這不意味著父母教育權沒有憲法依據。因為憲法上沒有明文規定,并不代表著憲法不保護。如現行憲法也沒有列舉生命權、身體健康權,但并不代表我國憲法就不保護公民的生命和身體健康。[4]61父母教育權作為一種自然權利,是先于國家而當然享有的權利,即使憲法沒有明確列舉,國家也必須給予尊重和保護。而且根據憲法第46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作為協助兒童實現其基本權的父母,也理應具有教育自由。因此可以說,我國憲法本身并不排斥父母的教育權,也不必然排斥在家教育。
關鍵的問題在于,在我國憲法權利需要部門法細化和實體化的狀況下,父母教育權的具體范圍須從《義務教育法》及其他的法律規定加以確定。而我國無論是1986年義務教育法還是2006年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都只是規定適齡兒童和少年“必須入學接受教育”,適齡兒童的父母“必須使其子女按時入學”,并未向父母提供選擇在家教育的自由。對于這種狀況,有研究者指出,有兩種解決辦法的途徑,一是根據憲法來修改普通法律,使在家教育具有合法性;另一種則是努力在現行法律條文中尋找解釋的空間,保持法的安定性。而解釋的空間則在于,現行義務教育法雖未明確將在家教育列為例外,但也未明確排除。因此,如果在家教育達到了相當于學校義務教育的標準,就應具有合法性。[4]64-66
本案中,法院最終選擇從判斷侯某實施的在家教育是否對明明的身心健康有益作為決定撫養權歸屬的標準。法院在經過審慎的調查后,承認父親侯某自行實施的在家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故判父親侯某可繼續其撫養權。但仍指出,讓適齡子女按時入學接受義務教育,不僅是父母對子女應盡的責任,也是對國家和社會應盡的法律義務,是憲法對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的具體體現。家庭教育雖然對學生個體更具有針對性,但畢竟不夠系統和全面。家庭、學校應互相配合、密切聯系,并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因此要求侯某應當盡快解決明明的上學問題,使其接受全面的義務教育。
因此,到目前為止,除了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父母作為例外,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都未賦予父母選擇在家教育的自由。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們對教育選擇多樣化需求的日益增強,借鑒發達國家的教育立法經驗,也有必要對父母的這種選擇給予重視并保留可能的討論和認可空間。
[本文系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作者專項資助課題“受教育權利研究”(項目編號:200307)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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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論文范文5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分析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繃發的根本原因:一是無法可依,二是公眾教育法治觀念的淡薄,從法治的視角探討了知何有效的預防和減少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
1.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時有發生,侵害了學生的生命健康權,擾亂了學校正常的教學管理。因此,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目前我國理論界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事故發生后,如何恰當處理的問題上。這些研究固然有助于事故的合理解決。但是,在殘酷的事實面前,無論責任由誰承擔,對于給學生、學校造成的負面影響,都是于事無補的。所以,對于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研究,一定要把立足點放在事故的防范上,在研究如何處理的同時,更要注重研究如何預防,以期盡可能地減少此類事故的發生。
2關于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發生原因的實質分析
2.1國內理論界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發生原因的研究現狀
要研究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防范,就離不開尋求此類事故發生的原因。關于發生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原因,國內理論界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分析。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因學校的體育場地、設施、器械等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而導致的學生傷害事故。第二,由于體育教師的過失而造成的傷害事故。如教師責任心不強,上課過程中放羊式教學以及擅離職守。第三,因學生自身原因而導致的傷害事故。如學生不遵守紀律、不按動作規范要求練習等。第四,因學校的有關制度、措施不健全而導致的傷害事故。第五,意外事故。
現在對于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發生原因的分析是比較全面的,對預防此類事故的發生有一定的指導意義。但僅僅停留在簡,單的現象的羅列上,沒有從更深層次上尋找事故產生的根本原因。要從源頭上、根本上有效地預防事故的發生,就必須透過紛繁復雜的現象,認識事物的本質,發現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2.2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發生原因
首先,學校體育傷害事故頻發,從根本上是因為無法可依。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進行單獨立法,從目前體育教學中可以作為規范的法律法規來看,可引以為據的僅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但是,作為一個部門規章,《辦法》律層級低、效力不夠。其他相關法律又存在以下幾個問題:第一,現有的許多教育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具體的罰則。相當多的條文只注重行為模式而忽視法律后果,即法律只是規定了應該怎么做,而沒有說如果不這樣做,又會怎樣。由于沒有具體的罰則,缺乏強制性規定,難免會使有些行為模式的規定形同虛設,根本無法執行與落實,造成實踐中的有法不依,從而有損于法律的權威性。第二,在學校職責問題上,存在嚴重的法律規定泛化的現象,使學校在組織體育教育教學活動中,難以明確自.身的職責,不能明確保護學生安全的責任范圍,從而缺乏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第三,教育領域存在大量法律調整的真空地帶。有關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法律就沒有明確制定。無法可依,使得學校體育的教育和管理應有的法律依據。
其次,學校體育傷害事故頻發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我國學校體育的法制意識淡薄。其原因主要在于:第一,我國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相關法律知識的普及力度不夠,范圍不廣。根據對某一中型城市的某區中小學500多名教師的調查顯示,90%以上的接受調查的教師知道有《體育法》、《教育法》等相關法律,但卻僅有20%的教師讀過。而對于教育部門的《學生傷害處理辦法》則僅有不到40%的教師知道有這個部門規章,至于其內容知之甚少。可見教師普遍缺乏法律知識的學習,法制思想淡薄。因此,出現了政府機關、教育機構和學生等對各自職責認識模糊的現象。事實上造成了學校體育教育管理上的空檔,為體育傷害事故的發生埋下了隱患。第二,由于我國的教育法律法規存在的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盡管我國制定了多部法律,但在實踐中卻有法不依,違法不究。比如,我國相關的法律明文規定,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置體育設施和器材,然而由于體育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而導致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仍頻繁發生。由于法律的不執行或執行的“彈性”多于“剛性”,導致人們認為有關教育法律法規是“軟法”,不解決實際問題。
3關于學校體育傷害事故防范的法治化思考
要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發生,還是要依靠法治。以法律特有的強制性來規范學校體育的管理,即實現學校體育教育的法治化。
教育法論文范文6
在遵循教學計劃和不改變新課程標準理念的情況下,對學科內容的知識進行巧妙設計,努力尋找切入點和滲透點,向學生講授該課知識的同時,將法律知識融入進去。例如,在講授五年級下冊《品德與社會》學會集體小主人———自主選舉班委會這一課的時候,我利用教材和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本班的學生自主選舉班委會,讓學生在實踐中學會民主選舉的方法,在真切的生活體驗中體會民主選舉的意義,增強民主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同時為他們將來參與社會民主生活打下一定的基礎。在學習《信任是做人的根本》這一課,利用書本上的案例:廣州發生了嚴重的“假酒中毒”事件,導致50多人中毒,十多人死亡。在向學生講授誠信是一份社會的責任,也是社會生活中的重要規則,同時也讓學生樹立了保護產權道德意識和法律意識。在課堂教學中滲透法制教育有以下幾個優點,第一,可以解決法制教育與一般教育在課時上的矛盾。滲透教育追求的是與主課內容的自然融合,并非教師在主課上專門設置時間進行法制教育,而是在課堂教學中自然而然,順理成章地在課堂教學中進行滲透,不僅豐富了主課的內容,還拓展了學生的知識面;其次,可以較好地解決法制教育與教學計劃之間的矛盾。課時少、教學容量大是當今義務教育的一大特征。如果法制教育的內容根據主課的內容而確定滲透點,在教學過程中,我們就沒有必要改變原來的教學計劃,也無須重新編制專門的法制教材,通過教師對主課的內容進行巧妙的安排就能實現法制教育;第三,可以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法律知識本來就是抽象乏味的條文,難以激發學生的興趣。但是,如果把這些法律條文通過教材的具體內容進行演繹,使抽象的東西形象化、實用化,這樣更容易被學生接受和理解。
二、在教學案例中滲透法制教育
在課堂教學中,我們可以通過列舉生活中真實的事例,讓學生充分討論,透過實例,掌握法律知識。例如,我利用《法在我們身邊》這一課的事例:我們社區有一個叫玉娟的同學,今年11歲,父母下崗后,家庭生活困難,因此,家里的人不打算讓她上學,要讓她到大伯開的飯店里打工。讓學生討論后說出自己的看法。首先,我問學生:由于家庭生活困難,玉娟的父母讓孩子輟學打工這種做法對嗎?孩子們都說不對,玉娟應該上學讀書,但是,至于為什么不對,孩子們就說不上來了,于是我就相機給孩子出示有關的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十三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玉娟的父母的做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其次,玉娟的大伯也違反了此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規定:非法招用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這樣一說,孩子們都明白了自己原來享有如此重要的權利。就這樣在輕松愉快的氣氛中,法律知識深入到每個學生的心里,取得了較好的教育效果。
三、結合品德教學游戲對學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