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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誠實信用原則是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不僅適用于私法,也適用于公法,因而可將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于稅法中。將誠實信用原則引入我國稅法中有著尤為重要的現實意義,對構建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及提高誠信稅務服務意識有著重要推動作用。文章通過闡述稅法中適用誠實信用原則的意義,分析誠實信用原則在稅法中的定位,對稅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實現的有效策略展開探討研究,旨在為研究如何促進稅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有效適用提供一些思路。
[關鍵詞]稅法;誠實信用原則;適用
一、稅法中適用誠實信用原則的意義
誠實信用是我國的優良傳統,在當代社會經濟活動中,應當將城市信用原則融入其中,以逐步建立起誠實信用的社會道德風尚。稅收是支持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不可或缺動力,誠信征稅納稅則是我國現代稅收中最基本的一項要求,還是我國民主稅法發展的一大趨勢。伴隨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在我國稅法實行中,征納雙方矛盾變得越來越突出。但是,在提倡誠實信用的當下,推進稅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可促進調節國家與納稅人相互間的利益,依托法律途徑規制彼此間的行為,逐步提高稅法完善性,促進征稅工作更有序地開展,營造更良好的社會風氣。由此可見,對稅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開展研究,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稅法是調節處理我國稅收關系的規范性法律,稅收表現出顯著的強制性、無償性特征。納稅人在繳納稅款過程中會產生相關信用方面的危機,出現偷稅漏稅等現象,誠實信用意識不足。而對于稅務部門而言,不按照稅法相關規定進行執法,損害納稅人權益的現象也時有發生,由此很大程度上損害了我國法律的權威性,使納稅人對我國稅務部門提出質疑,進一步造成我國稅收利益難以得到有效實現。面對這一系列問題,伴隨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環境的日益復雜,稅法適用問題上存在相關偏差是難以避免的,所以,在稅法中適用誠實信用原則,進一步確保征稅納稅雙方均可遵守稅法,確保稅收案件的公平合理,進而真正意義上實現稅收的公平。
二、誠實信用原則在稅法中的定位
(一)誠實信用原則與稅收法定原則相互補充
首先,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于稅法中,其倡導的價值取向是與稅收法定原則存在一定差異的。誠實信用原則倡導的是實質層面的合理性,而稅收法定原則強調的則是外在形式層面的合法性。因而,誠實信用原則與稅收法定原則相互間并非不可兼容的,反之,誠實信用原則可填補稅收法定原則的公平偏差,這也是對稅收法定原則所需要的、有益的填補。其次,自納稅人利益保護角度而言,誠實信用原則與稅收法定原則有著相同的宗旨和功能。在稅法中推行“溯及既往”的變更,這與法治原則“法不溯及既往”該項得到普遍認同的法治原則相背離,并且還會有違課稅中的信義規則,進而會對納稅主體權益造成損害。①所以,保護納稅主體信賴利益的誠實信用原則與保護法的安定性、預測性的稅收法定原則,在根本上存在協同性。因而,誠實信用原則與稅收法定原則在相同的前提條件下相互補充,可共同服務于稅法。
(二)誠實信用原則與稅收法定原則相互協調
首先,誠實信用原則與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中處在不同位階的法律原則。稅收法定原則作為稅法的最高原則,很大原因在于其是一項憲法原則出現于稅法中的。而誠實信用原則則是在稅法缺失、稅法無明文規定等情況下均可適用。因而,誠實信用原則對于國家與納稅人的利益關系可發揮協調作用,是稅收法定原則的有力補充,可促進稅法得以公平公正的實現。其次,在稅法中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對納稅人權益進行保護過程中,必須特別注意,并確保滿足相應的前提條件。在稅法中割舍稅收法定原則而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對納稅人進行保護過程中,應尤為注重滿足下述前提條件以防止稅收法定原則構成損害:1.納稅人對稅務部門做出的各項行政行為產生信賴;2.必須是存在值得保護納稅人信賴的情況,倘若由于納稅人虛假報告或者隱瞞事實,而造成稅務部門做出不當的行政行為,則納稅人的信賴不宜被保護;3.納稅人需要做出相關行為,且做出這些行為時是以對稅務部門所作產生信賴為前提的。
三、稅法中實現誠實信用原則的策略
(一)推進誠實信用原則與我國現行稅法立法的有效完善
其一,提高稅收立法的完善性。我國現行稅法體系將行政法規作為主體,稅收基本法缺位,實體法、程序法表現出一定不完善情況,由此對稅法體系的權威性、合法性等造成不利影響。我國應當對全國廣泛使用的稅務事項予以全面規定,并抓緊制定稅收基本法,對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稅收規則的活動開展科學有力的監督指導,以解決現階段我國稅法權威性不足、法規相互間效力沖突等問題。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加強召開有關完善稅法制度的討論會議,對現階段分散于一系列規章條文中的稅收規則予以有效梳理,樹立稅收法定原則在稅法中的重要地位,增強稅法的權威性。除此之外,由于我國稅收立法權對地方政府設置的權限不夠完善,使得地方時有發生逾越法定職權進行征稅的現象,進而逐步造成納稅人喪失了對政府的信任。因而,可嘗試在可賦予權力的地方適當引入地方政府在管理地方稅收上的立法權,進一步為不同地方機動靈活行政創造有效便利。其二,增強稅收立法的公開性、民主性。首先,可嘗試在立法活動中適當設立納稅人參與的機會,例如,實行辯論、聽證等立法制度,使納稅人親身參與到對自身權利義務會產生影響的立法中來。其次,新型法律條文的制定、修改應當隨時向社會公開,采集社會廣大人士的意見、建議。如此一來,一方面可促進提高立法質量,一方面可不斷提高公民憲法層面的公民權意識,使征稅和納稅雙方得以在公平、公開的體系下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依托良好的稅收征納關系,構建起和諧的社會環境。其三,對稅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相關規定予以有效完善。首先,在稅法中對誠實信用該項基本原則予以明確規定;其次,依托法律明文規定、最高法院提供案例范本等形式,明確司法實踐中執法人員運用誠實信用原則開展涉稅案件執法的權限及對應評判標準;再次,在相關法律條文中明確落實征納雙方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所享有及所需承擔的權利、義務,有效轉變無法可依的不利局面。例如,納稅人對稅收政策知情權、涉稅信息隱私權等,都是有待得到立法明確的內容。最后,可加強對發達國家納稅信用評價體系的學習引入,例如,日本實施的青色申告制度,實時對納稅人信用狀況予以公示,并采取科學適用的獎懲措施,對誠實守信者及失信者給予不同的獎勵與處罰,由此不斷推動了全社會自發的誠實守信。
(二)推進誠實信用原則與我國稅收執法制度的有效完善
其一,執法人員要切實依法行政。稅務部門是我國法律的執行機關,應當承擔好依法執行的工作角色。稅務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秉承程序正義原則,做到嚴格執法、公平執法、文明執法。正當程序原則是法律適用的一項基本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做出關系相對人權益的行政行為時,必須秉承正當法律程序,執法人員要開展好身份表明、行為公開、手續完整等相關工作,且不允許對涉稅的行政糾紛進行自主裁決。嚴格依據正當法律程序執法,即為從形式層面對執法人員予以正義規制,防止納稅人合法權益遭受到公權力的傷害。其二,提高征稅服務意識,營造良好的征稅環境。稅務部門是服務部門,應當不斷革新自身思想認識,樹立提高納稅服務質量,構建良好征納關系的服務理念。新征管法賦予了納稅服務全新的內涵,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行政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所以,稅收執法部門應當轉變思想觀念,塑造良好形象,行政過程中彰顯親民、愛民、利民等作風,加強與人民群眾的交流溝通,確立及宣傳納稅主體的權利、義務,使納稅主體提高對稅務系統公平、公正的認同度,使納稅主體更愿意接受稅務部門的行政方式,實現稅務部門由單向下達行政命令為主向為納稅人提供服務主體的發展轉變,進而營造出和諧良好的征稅環境。其三,加大稅法宣傳力度,提高納稅主體權利意識。一直以來,我國均缺乏對誠信教育的有效重視,由此使得當前社會經濟活動中失信現象顯得十分普遍。政府部門未有切實秉持現代稅收法治觀念開展宣傳教育,也使得納稅主體現階段依舊對稅收存在排斥、不認可的傳統觀念,為稅收征收工作有序開展造成諸多不利影響。伴隨我國公共財政體系構建的不斷推進,務必要同時建立與其發展形勢相協調的稅收權利義務對稱觀念,真正意義上使納稅人明確納稅是公民獲得公共產品所需付出的成本,納稅失信最終的結局只是會公民群體利益的整體下降。④依托各式各樣的誠實信用納稅教育,使納稅人可自主評定追求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利害關系,切實將誠實信用納稅內化成自身的自發行為。與此同時,依托全面系統的道德教化,不斷形成誠實信用納稅的社會道德風尚。
四、結語
總而言之,伴隨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深入,誠實信用作為市場經濟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將其適用于稅法中,不僅是現階段我國對民主法治的一個內在追求,還是對現階段納稅人權利保障的客觀需求。鑒于此,我國稅法立法相關人員務必要革新思想觀念,提高對稅法中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必要性的明確認識,加強對誠實信用原則在稅法中定位的深入分析,“推進誠實信用原則與我國現行稅法立法的有效完善”“推進誠實信用原則與我國稅收執法制度的有效完善”等,積極促進稅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有效適用。
作者:朱敬知 單位:湖南現代物流職業技術學院物流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