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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的意義與作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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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的意義與作用

稅法的意義與作用范文1

原告:國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研究所(以下簡稱海水所)。

被告:牛自得,男,35歲,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工程技術研究院工程師。

第三人: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工程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石油院)。

第三人:王宗玉,男,55歲,石油院副總工程師兼材料室主任。

海水所主要從事從海水鹵水中提取鉀、溴、鎂鹽技術的研究和開發。該所自1980年開始對制取硫酸鉀的工藝方法進行研究,先后完成了“硫酸鎂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和“混合鹽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工藝技術的研制,并已獲國家發明專利。在上述技術的基礎上,海水所又進一步研究“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工藝方法,在完成小試后形成了工藝方案。隨后,海水所對該工藝方案中的分離工藝環節又進行了浮選法、沉降法和旋流法三種分離方法的研究實驗。1992年8月,海水所將用浮選法用于“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工藝方法申請了發明專利,但至今尚未獲得授權。

被告牛自得原為海水所研究人員,自1987年9月至1992年12月25日調離之前,在海水所主要從事制取硫酸鉀的研究工作,并作為主要研究人員之一參與了“混合鹽制取硫酸鉀”、“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等方面的研究工作。1992年12月25日,牛自得從海水所調入石油院。牛自得在調離前于12月21日向海水所出具保證書一份,保證對其在海水所期間所從事的上述研究工作中的有關技術、思路、數據和信息不使用,不對外擴散。

牛自得調入石油院之后,該院針對其專業和曾從事過的工作,在院材料室為其專門成立了“鉆遇資源綜合利用”課題組。1993年5月,牛自得研究完成了“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工藝技術。石油院將該技術作為職務發明創造,于同月14日向中國專利局申請了名為“一種用苦鹵和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的發明專利,于1995年2月被授予發明專利,專利號93105556.3.專利文件中記載的發明人為牛自得、王宗玉。專利權利要求書中記載:“1.……光鹵石用水進行分解,得氯化鉀和光鹵石分解液,分解出澄清液后的沉降物加入礬母液采用物理方法進行硫酸鹽和氯化鈉的分離……。2.其特征在于分離蒸發濃縮所得的硫酸鹽和氯化鈉時,采用振蕩篩或旋流器進行物理分離。”

1995年10月,海水所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牛自得在本所工作期間,曾參加了“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等幾項發明創造的研制工作。其在調出本所時曾向本所出具了不侵犯本所“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方法之工藝技術”等內容的保證書。但其在調離本所僅5個月的時間就違背其保證,以其為主要發明人,以石油院為申請人,于1993年5月申報了“一種用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的發明專利。牛自得的行為侵犯我所的權益;石油院從牛自得的侵權行為中獲得了不應得的榮譽和經濟利益。據此,請求將“一種用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發明專利權判歸我所所有,判令牛自得向我所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判令牛自得和石油院賠償我所的經濟損失18萬元人民幣。

牛自得及石油院答辯稱:對牛自得的保證書不能理解為對其在今后的科研工作中所從事的本專業工作的限制。該保證書顯然違反法律規定。另外,牛自得調入石油院后,是協助石油院開展用鹵水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研究工作。石油院對該項目的研究、開發投入了大量人力、物料、財力,而且在該項目中采用了與海水所的科研成果及已申請專利的發明內容不同的工藝路線和條件,因此,石油院對該發明專利的申請及專利權的取得,都是合法的。對海水所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王宗玉述稱:其作為材料室主任,主持、指導了訟爭專利的開題計劃、報告的編寫工作,作為該課題組成員參加了實驗研究工作。在實驗過程中,本人提出了采用材料篩分中常用的振蕩篩來分離硫酸鎂、無水鉀鎂礬和氯化鈉三種物質的新工藝,并經實驗室小試取得了充分的試驗數據。據此,本人在訟爭發明專利中,對核心技術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作為專利發明人無可非議。海水所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應予駁回。

「審判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技術權益侵權糾紛受理了本案。1996年1月19日,海水所委托國家海洋局專利事務所函告中國專利局:“一種用苦鹵和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專利權屬糾紛已由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并附上了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復印件。專利局于同月25日收到該信函。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述事實,還查明:王宗玉作為該發明專利的發明人之一,是因其擔任石油院材料室主任,對該發明的研制給予配合,參加了小試、中試。用振蕩篩分離混合鹽的方法在鹽化工行業中屬公知技術。王宗玉在訴前曾承認該發明的工藝方法及思路是牛自得提出的。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牛自得運用自己的思路完成的“一種用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的研究成果,正是其在海水所期間從事的本職工作的范圍,并在海水所期間參與制取硫酸鉀的多種工藝方法的研究,掌握了大量的技術數據、思路和信息。石油院以職務發明將該研究成果申報專利之日,距牛自得從海水所調出僅五個月時間,依有關規定,應確認牛自得在調離原單位不滿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有關的發明創造屬職務發明,專利權應歸原單位享有。牛自得違反保證書中的保證,將“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工藝技術”的有關思想等運用在該發明專利中,屬于侵權行為,牛自得對此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王宗玉主張該專利技術中分離環節的篩分法是其獨立的構思,但本院查證的事實及其本人訴前的承認,均說明其在該專利的工藝技術中只負責組織工作和參與了一些輔工作,其主張對該專利技術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證據不足,其不是該專利的發明人。

石油院現持有的“一種用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的專利權,是基于牛自得的侵權行為而獲得的,權利來源不合法,該專利權應為海水所持有。石油院強調該專利技術與海水所的科研成果及已經申請專利的技術的發明在內容上存在不同的工藝路線和工藝條件,但事實證明牛自得在海水所從事其本職工作時,已就沉降、旋流等物理分離方法參與了大量的實驗工作,并已取得相應的數據記錄,故石油院的此辯解不成立。

海水所要求牛自得和石油院賠償其經濟損失的請求,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石油院因申請該專利和維持專利權所發生的費用,應由海水所如數給付。石油院對完成該專利所提供的物質條件,海水所應依法予以適當補償,但由于石油院對此未提供相應的證據,無法確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該院于1996年4月30日判決如下:

一、“一種用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之專利權歸海水所持有。

二、海水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石油院因申請專利、維持專利權而發生的費用共計人民幣5175元。逾期不付按萬分之三計付賠償金。

三、牛自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在《中國海洋報》上刊登向海水所公開賠禮道歉的聲明。聲明內容須經本院審查,逾期不執行由法院公告,公告費用由牛自得負擔。

四、駁回海水所的賠償請求。

判決后,牛自得、石油院、王宗玉均不服,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牛自得上訴稱其未違反保證書的保證,不應承擔賠禮道歉的責任,要求撤銷原判。石油院上訴稱,王宗玉對該專利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本院投入了大量人力、財力對該專利技術進行研究,專利權來源合法,要求撤銷原判。王宗玉上訴稱其對訟爭專利有創造性貢獻,應為該專利發明人之一,要求撤銷原判。

被上訴人海水所答辯表示同意原判。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以專利權屬及侵犯技術權益糾紛確定了上訴案由。二審審理期間,一名名叫“郭智忠”的請求人于1996年8月7日向中國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第93105556.3號“一種用鹵水和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發明專利權無效的請求,其理由是該專利不具有實用性,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要求。

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后,通知該專利持有人石油院進行意見陳述。石油院于1996年9月12日作出書面陳述如下:“請求人提供的對比文獻充足;請求人指出的我們的專利中存在的缺陷,發明人在實施中已經發現,我們服從復審委員會的決定?!迸W缘?、王宗玉于同月20日作出書面陳述如下:“我們在實際推廣中,確實發現了郭智忠先生提出的硫酸鎂漿中含有大量氯化鎂,不能與氯化鉀轉化生成軟鉀鎂礬,以及硫酸鎂在硫酸鹽乳液中沉降不下來的兩個嚴重缺陷?!藢@痪邆鋵@男路f性、創造性及實用性?!覀兺夤侵倚紝Υ藢@膶@麢嘈鏌o效的請求,撤銷此專利的專利權?!?/p>

1996年10月6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以“鑒于雙方當事人均認為該專利還存在致命缺陷,本合議組認為,權利要求中的技術方案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無實用性”和“專利復審委對雙方當事人均不反對的證據,可以不再查證,予以采納”為理由,作出了宣告第93105556.3號發明專利無效的決定。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對“用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的研究,系牛自得在海水所就職期間的本職工作,并參與了采用沉降、旋流等物理分離方法的實驗研究,對篩分法亦有了解。其調離海水所僅五個月,就在石油院完成了“一種用苦鹵與氯化鉀取制硫酸鉀的方法”之發明創造,并由石油院以職務發明申請獲得發明專利權。該發明專利系牛自得在調離海水所不滿一年內作出的,且是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有關的發明創造,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應屬職務發明,所獲專利權應由海水所持有。牛自得違反其在保證書中的承諾,將與“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工藝技術”中的有關技術信息用于訟爭專利中,屬侵權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王宗玉稱其提出將篩分法用于訟爭專利的分離環節一節,因其未能提供有效的證據,不予認定。王宗玉在訟爭專利的研究中只負責組織及參與一些輔工作,故其要求確認對該專利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之主張,不予支持。石油院現持有的訟爭專利的專利權,是海水所享有的職務發明,且王宗玉對該專利未作出創造性貢獻,故石油院依法不應成為訟爭專利的專利權人。三上訴人上訴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證據不足,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該院于1996年11月29日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996年12月13日,海水所向中國專利局遞交了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要求將第93105556.3號專利專利權人變更為海水所。中國專利局經審查認為手續合格,對此已公布在1997年2月19日第13卷第8號專利公告上。

海水所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于1996年10月6日作出的宣告第93105556.3號專利無效的決定,以該決定程序違法,確認該專利無效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為理由,于法定期間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該決定。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當事人因專利權發生糾紛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以請求專利局中止有關程序。海水所在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專利權屬糾紛后,即用書面形式告知專利局,并附有法院受理案件的通知書,專利復審委員會即已得知專利權屬糾紛已為法院受理的事實,本應中止其無效宣告審查程序,并有義務征詢海水所對該專利三性的意見和對無效宣告審查程序的意見,但其仍啟動無效宣告審查程序,而且由于石油院的原因,使海水所無從得知此事,并且對該專利是否具備專利性不作實質性審查,僅依據無效請求人和原專利權人的一致認可,即作出該專利無效的決定,這對海水所是不公平的,是違背專利法的立法宗旨的。同時,在該專利權的歸屬尚不明確情況下,專利復審委員會將這一特殊情況視為是一般情況,進而采用簡化的審查程序,是違背相關的審查原則和程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目之規定,該院于1997年3月19日判決如下:

撤銷中國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第93105556.3號專利無效宣告的決定,重新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評析

一、關于訟爭專利權的歸屬

牛自得在海水所工作期間,作為主要研究人員之一參與了該所“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研究工作。其在從海水所調至石油院的五個月時,研究完成了“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工藝技術,由石油院向專利局申請并獲得了該項發明專利權。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六條第一款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調離人員在調動工作一年內作出的專利發明,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屬于原單位應享有的職務發明創造。所以,石油院以其名義申請并持有該項專利權,與上述法律規定相悖,此專利權應歸海水所持有。

王宗玉作為石油院材料室主任,在牛自得從事“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研究過程中,曾參與了項目的組織和研究的配合及有關實驗。但該項技術的構思與其無關。王宗玉所提出的使用振蕩篩分離混合鹽的方法是其對該項專利作出的實質性和創造性貢獻,因審理中查明該方法屬于鹽化工行業中的公知技術,其又不能提出其它相應證據證明,故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關于“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規定,王宗玉不應是該項專利的發明人之一。

二、牛自得的行為是違約,還是侵權

一種意見認為,牛自得的行為是違約。理由是:牛自得調離海水所之前向海水所出具了保證書,保證對在海水所工作期間從事的“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研究所涉的有關技術、思路、數據和信息不使用。這是其向海水所允諾承擔的義務,且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也不違法,故牛自得在調離后應以允諾承擔的義務約束自己的行為?,F其利用海水所的該科研成果,在石油院繼續從事同一內容的研究有違其允諾,其作法就屬違約行為。

另一種意見認為,牛自得的行為是侵權行為。其理由是:牛自得明知“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工藝技術屬于海水所較成熟的科研成果,而故意在調到石油院后繼續從事該項目的研制,最終造成應由海水所享有的科研成果成為石油院持有的專利,這是對海水所應有權益的侵犯。一、二審法院采納了此種意見。

三、如何看待訴訟中出現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啟動的無效宣告程序及其決定

首先,雖然該項專利以石油院名義申請和持有,但由于海水所已對該項專利權歸屬提起了訴訟并已由法院受理,故在法院作出終審裁判之前,該項專利的權屬處于不確定狀態,任何一方當事人均無權對涉及該項專利權的有關事務作出決定。石油院、牛自得及王宗玉不顧此事實,而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同意無效申請人提出的該項專利權無效的申請,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表示服從裁決,均屬不當。

其次,專利復審委員會根據無效申請人的無效申請和石油院、牛自得、王宗玉的陳述意見,簡單地作出了宣告該項專利無效的決定,違反了有關程序。海水所在起訴后,已經函告專利局法院受理案件的事實,并附上了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書以資證明。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有關當事人是可以請求專利局中止包括無效宣告程序在內的有關程序的。國家專利局1991年3月14日31號公告中對有關中止程序問題的規定,其中就包括了無效宣告程序的中止;《專利審查指南》中對請求中止的條件和范圍作了更詳盡的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明知該專利權在訴訟中,卻違反其程序規定,不中止其無效宣告程序,進而作出無效宣告的決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再次,專利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發明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贝艘幎ㄕf明,有關利害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對某項專利權是否有效得到最終的確認。本案審理尚未終結,專利權人沒有確認,如果終結本案審理,將會剝奪有關當事人可能有的上述權利。故二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是合適的。

另外,二審法院確定本案案由為專利權屬和侵犯技術權益糾紛,是恰當的。

責任編輯按:本案在實體上和程序上遇到的問題,在審判實踐中是少見的,處理上具有相當的難度。但一、二審法院較好地把握了處理問題的關鍵所在和其機制,給我們提供了成功的經驗。

在實體上,本案的關鍵在于認定牛自得在調離海水所后的五個月時完成的研究成果是屬海水所還是屬石油院享有的職務發明創造。它直接決定著誰應是該項發明創造的申請專利權利人和申請被批準后的專利權持有人即專利權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認定該發明創造屬當事人調出前的原單位享有的職務發明創造應當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時間條件,即該發明創造是當事人在調動工作后一年內作出的。牛自得的發明創造在調動工作后五個月就作出了,符合此時間條件的要求。二是實質條件,即該發明創造應是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牛自得在原單位即海水所承擔的本職工作是從事從海水鹵水中制取硫酸鉀的研究工作,其并作為主要研究人員之一參與了“混合鹽制取硫酸鉀”、“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等具體項目的研究工作,可以說這些項目屬海水所分配的任務。牛自得調離后,在石油院首先承擔和分配的工作任務就是“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工藝技術研究,因此,牛自得在該項目上的發明創造,就不僅是與其在海水所承擔的本職工作及海水所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而且是與原工作及任務相同范圍內的發明創造。同時,該發明創造作為發明專利的技術主要特征在于“采用振蕩篩或旋流器進行物理分離”,即篩分法和旋流法的工藝技術,而這些工藝技術,正是牛自得在海水所從事“用苦鹵與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的研究時實驗、研究和了解的對象,因此,可以說牛自得在石油院從事的研究是原研究項目的繼續,或者說是處在了同一研究項目的出成果階段。這種狀況,就不僅在表面上符合了實質條件的淺層次要求,而且在實際內容上符合了實質條件的深層次要求。這樣,海水所作為牛自得的原單位享有牛自得調出后作出的職務發明創造,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此結論得出后,還不能得出訟爭專利權應歸海水所持有的結論,因為該發明專利授權確認的發明人有兩個,一是牛自得,二是王宗玉,王宗玉是石油院的職工,作為發明人不發生牛自得的上述問題。如果王宗玉作為發明人的身份不容否認,則其所在單位石油院將可以其發明創造部分屬職務發明創造為理由,主張在該專利權中之應有權利,即石油院有權主張訟爭專利應與海水所共同持有。因此,在海水所主張訟爭專利應歸其獨家持有的情況下,必須認定王宗玉是否能成為訟爭專利的發明人之一。由于王宗玉在該項發明創造中所參與的只是一些組織和輔工作,沒有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故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其發明人的身份就不能具備。訟爭專利的發明人就只有牛自得一人。這樣,海水所主張獨家持有訟爭專利權,就完全成立。

由于訟爭專利權在訴訟前已經為石油院依法定形式獲得并持有,故海水所提出其權利歸屬爭議,即在海水所與石油院之間發生專利權歸屬確權實體法律關系,石油院應是該關系及爭議的對方當事人。而牛自得違約也好、侵權也好,僅是造成該權屬爭議發生的原因和解決權屬歸屬的前提所在,故在本案以確認權屬歸屬為基本目標前提下,石油院應是本案直接被告,而不應是第三人。

在程序上,本案的關鍵在訴訟進行過程中,發生了案外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訟爭專利無效的申請,并為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的情況。據此,是法院應中止訴訟程序,還是專利復審委員會應中止專利無效宣告程序。

稅法的意義與作用范文2

摘要:兩稅法是中唐時期為解決財政危機而實行的一次重要的稅制改革,它不僅對改善唐朝的財政起到了顯著作用,對以后的稅制改革也有深遠影響。其中的很多稅收思想都是史無前例的,因而具有進步意義。

1引言

由于唐初的稅制給國家帶來這么多的經濟問題,楊炎便上書請作兩稅法,唐德宗最后也采納了楊炎的意見,首開中國稅改費的先河。

1.1兩稅法的主要思想及其評價

1.1.1兩稅法的主要思想

兩稅法歸并了稅種,把混亂繁雜的稅種歸并為地稅和戶稅兩種。集中了納稅時間,一年分為夏秋兩次納稅,費全部改為正稅,一同并人兩稅。其具體類容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其租、庸、雜搖悉省,而丁額不費”,就是取消租庸調及一切雜稅,簡化為地稅和戶稅兩個稅種:地稅按納稅人的田畝征收,繳納米粟;戶稅按資源多少劃分等級,以貨幣征收,分夏秋兩次繳納。

(2)“戶無主客,以現居為薄”,就是以戶為征稅單位,不分主戶(本地土著戶)、客戶(外來戶),一律以現在居住地方為準登人戶籍納稅。即“居人之稅”。

(3)“戶無主客,以見居為??;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即放棄按丁征稅的辦法,改為按照資產和田畝征稅,即根據資產定出戶等,確定應納戶稅稅額,根據田畝多少,征收地稅。

(4)“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于人,量出制人”,要求唐朝中央根據財政支出的需要,定出全國總稅額,分配各地征稅。這成為我國賦稅制度的一次重大變革。

1.1.2兩稅法的進步意義

兩稅法的進步意義著重體現在兩大方面:第一由于規定了貴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稅,擴大了納稅面,有利于減輕人民的負擔。第二改變了自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役制度,而“唯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這種納稅方式是順應了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的,較之于“租庸調制”更合理,更進步。

兩稅法對封建生產關系的調整也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給舊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帶來很大沖擊。

首先,兩稅法的頒布意味著“租庸調制”的廢除,因此與“租庸調制”為依托的均田制—政府直接控制全國土地的、法理上的“土地國有制”,實際上也正式宣告廢除了。這就表明唐朝政府從法律上正式承認了兩種封建土地所有制已經不能照舊并存下去的現實。

其次兩稅法不再像“租庸調制”那樣“以身丁為本”,直接控制農民的人身征取賦稅、特別是征取力役,而著重按財產多少征稅,實際上廢除了力役;而且實行“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的原則,不再區分土戶與客戶,全都按資產多少分等交納兩稅。

1.2兩稅法的局限

兩稅法的局限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以貨幣計量稅收,雖然可以簡便征收,但是貨幣的幣值會隨著經濟的發展不斷變化,貨幣的變動又會影響稅收負擔的高低,尤其是在貨幣升值的情況下,會加大稅收負擔,從而可能會引起人們的不滿,不利于維持社會的穩定。二是,單以資產作為課稅的依據,不夠合理。因為資產的多少并不容易測量,而且很可能發生隱匿資產的行為,不利于保證財政收人,資產的價值高低也不一定和資產的數量成正比,就可能出現負擔不均勻的后果。

2兩稅法與現代稅收思想的聯系

兩稅法中體現的現代稅收思想。兩稅法雖然是唐代的稅收思想,但是它也是以保證國家的財政收人為目的的。其中也可以看到不少現代稅收思想的影子。

首先,兩稅法規定的:不分主戶(本地土著戶)、客戶(外來戶),一律以現在居住地方為準登人戶籍納稅。不分貴賤和身份,每個人都要履行納稅義務,這體現了稅收當中的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現代稅收思想中最重要的原則之一,在兩稅法中人們已經有了要公平納稅的理念,只是還沒有明確提出而已。

其次,兩稅法規定取消租庸調及一切雜稅,簡化為地稅和戶稅兩個稅種,地稅按納稅人的田畝征收,繳納米粟;戶稅按資源多少劃分等級,以貨幣征收,分夏秋兩次繳納。這樣簡化了稅種,也簡化了繳稅的程序,節約了納稅成本。

第三,兩稅法的量出為人原則,規定中央根據財政支出的需要,定出全國總稅額,分配各地征稅。中國古代財政制度,一向遵循量人為出原則,在清代以前,我國始終沒有產生預算制度。預算制度本質上是量出為人的。楊炎主張“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于人,量出以制人”。這就開創了我國預算制度的先河?,F在的要把國家先劃分事權和財權,再制定收人計劃,也是以這一思想為源頭的。

稅法的意義與作用范文3

【關鍵詞】稅法基本原則理論基礎現實根據歷史依據

法律原則是一個部門法存在的根本,任何部門法如不能歸納、總結出若干自己的法律原則,而只依賴于某種價值取向,則難以構造出一套嚴密、周全的理論和相應的體系。稅法基本原則是一定社會關系在稅收法制建設中的反映,其核心是如何稅收法律關系適應一定生產關系的要求。稅法基本原則是稅法建設中的主要理論問題,對此問題的研究不但有重要的理論意義,而且對我國的稅收法制建設還有著重要的意義。本文試圖對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和依據作以探討。

一、關于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各種觀點

關于稅法基本原則的定義,有人認為“稅法基本原則是指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基本規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國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包括(征稅)雙方應普遍遵循的法律準則?!币灿腥苏J為“稅法的基本原則是規定或寓意于法律之中,對稅收立法、稅收守法、稅收司法和稅法法學研究具有指導和適用解釋的根本指導思想和規則?!?/p>

對于稅法的基本原則的內容,我國學者觀點不一,論述頗多。1986年劉隆亨教授最早提出“稅法制度建立的六大基本原則”。進入九十年代以來,一些學者開始借鑒和參考西方稅法基本理論,將西方稅法的四大基本原則,即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社會政策原則和社會效率原則介紹到我國,研究如何確立我國稅法的基本原則,到目前為止,僅從數量上看,我國學者對稅法基本原則的概括就有三原則說、四原則說、五原則說、六原則說等四種,即使所主張的原則數目相等,不同的學者對各原則的表述、概括又不僅相同。徐孟洲教授根據價值取向將稅法基本原則區分為稅法公德性原則和稅法政策性原則。稅法公德性原則涵蓋以下內容:(1)保障財政收入原則、(2)無償征收原則、(3)公平征收原則、(4)法定征收原則、(5)維護國家原則。稅法政策性原則包括稅法效率原則、稅法宏觀調控原則。而劉劍文教授將稅法基本原則界定為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還有學者認為稅法基本原則包括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收公平主義原則、稅收民主主義原則。稅法學界對稅法基本原則的研究意見歸納起來有十幾項之多:(1)財政原則、(2)稅收法定原則、(3)稅收公平原則、(4)稅收效率原則、(5)社會政策原則、(6)實質征稅原則、(7)合理征稅原則、(8)平等征稅原則、(9)普遍納稅原則、(10)簡便征稅原則、(11)稅收重型原則、(12)宏觀調控原則、(13)無償財政收入原則、(14)保障國家和經濟利益原則、(15)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原則、(16)稅收民主主義原則、(17)稅收公開原則、(18)保障財政收入原則等等。

我國學者以上稅法基本原則的理論難免存在以下嫌疑:(1)以偏蓋全,將某一具體法律制度當成稅法的基本原則;(2)未能正確界定稅法基本原則之定義,將稅法或稅收的某些職能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3)混淆了稅法原則和稅收原則之概念。

二、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那么,到底那些原則可以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呢?我認為,我國稅法的基本原則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稅收法定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又稱稅收法定主義、租稅法定主義、合法性原則等等,它是稅法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原則。日本學者金子宏認為,稅收法定主義是指“沒有法律的根據,國家就不能課賦和征收稅收,國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納稅款。我國學者認為,是指一切稅收的課征都必須有法律依據,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納稅人有權拒絕。稅收法定是稅法的最高法定原則,它是民主和法治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對保障人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舉足輕重。它強調征稅權的行使,必須限定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確定征稅雙方的權利義務必須以法律規定的稅法構成要素為依據,任何主體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規定,從而使當代通行的稅收法定主義具有了憲法原則的位階。

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課稅要件法定原則。課稅要件是指納稅義務成立所必須要滿足的條件,即通常所說的稅制要求,包括納稅人(納稅主體),課稅對象(課稅客體),稅率、計稅方法、納稅期限、繳納方法、減免稅的條件和標準、違章處理等。課稅要件法定原則是指課稅要件的全部內容都必須由法律來加以規定,而不能由行政機關或當事人隨意認定。(2)課稅要素明確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對課稅要件法定原則的補充。它要求課稅要素、征稅程序不僅要由法律做出專門規定,而且還必須盡量明確,以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3)課稅合法、正當原則。它要求稅收稽征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征稅、核查;稅務征納從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應納稅額的確定,稅款繳納到納稅檢查都必須有嚴格而明確的法定程序,稅收稽征機關無權變動法定征收程序,無權開征、停征、減免、退補稅收。這就是課稅合法正當原則。包括課稅有法律依椐、課稅須在法定的權限內、課稅程序合法。即要作到“實體合法,程序正當”。(4)禁止溯及既往和類推適用原則。禁止溯及既往和類推適用原則是指稅法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司法上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禁止類推適用。在稅法域,溯及既往條款將會破壞人民生活的安全性和可預測性,而類推可能導致稅務機關以次為由而超越稅法規定的課稅界限,在根本上阻滯稅收法律主義內在機能的實現,因而不為現代稅收法律主義所吸收。(5)禁止賦稅協議原則,即稅法是強行法,命令法。稅法禁止征稅機關和納稅義務人之間進行稅額和解或協議。

2、公平原則。指納稅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必須平等,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進行,公平分配,對此可參照西方有“利益說”與“能力說”。“利益說”依據“社會契約論”,認為納稅人應納多少稅,則依據每個人從政府提供的服務中所享受的利益即得到的社會公共產品來確定,沒有受益就不納稅。而“能力說”則認為征稅應以納稅能力為依據,能力大者多征稅,能力小者少征稅,無能力者不征稅。而能力的標準又主要界定為財富,即收入。我國實際中通常用的是“能力說”,按納稅人的收入多少來征稅。稅收公平原則應包括兩個方面:(1)稅收立法公平原則。它是公平原則的起點,它確定了稅收分配的法定模式,沒有稅法之公平,就沒有稅收之公平;具體又包括(1)納稅地位平等原則,(2)賦稅分配公平原則,它可分為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橫向公平只能力相同的人應納相同的稅,縱向公平指能力不同的人應納不同的稅。(3)稅收執法公平原則,也稱為平等對待原則,即稅務機關在運用稅法時必須公正合理,對于情況相同的人應給予相同的對待。

3、稅收效率原則。指以最小的費用獲得最大稅收收入,并利用經濟調控作用最大限度的促進經濟的發展。稅收的效率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兩大方面。稅收行政效率是通過一定時期直接的征稅成本與入庫的稅率之間的比率而衡量,即表現為征稅收益與稅收成本之比。稅收的經濟效率是指征稅對納稅人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價值影響程度,征稅必須使社會承受的超額負擔為最小,即以較小的稅收成本換取較大的稅率。

三、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基礎和依據

對上述我國稅法基本原則之判定是依據以下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基礎和依據而得出的結論:

1、基本原則法理之構成要件是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理論基礎

法理學告訴我們,一項法律原則是否能成為該部門法的基本原則,至少要滿足此條件:(1)該原則必須具有普遍指導性;它能夠作為該部門法的各項具體制度得到應用,即該原則在該部門法中具有普遍指導意義性。(2)該原則必須具有貫穿性;原則內容能貫穿該部門法的總則與分則,能貫穿于該部門法任何具體制度。(3)該原則具有獨立排他性;該原則須與其他部門法的基本原則相互區別,不被其他原則所吸收。(4)該原則須具有能反映該法本質特征的專屬性,反之則不能作為該部門法的基本原則。(5)該原則須具有合憲性;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的“母法”,該原則的確立須依據憲法,原則的內容須符合憲法的規定。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也只有符合上述法理規定的幾個條件后,才能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

2、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是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現實根據

哲學告訴我們,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是一定的生產關系的反應。任何一國的稅法基本原則通常都是在一定的經濟基礎的決定下構建的,其核心是稅收法律關系應適應一定生產關系發展的要求。目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確立,各項經濟活動都圍繞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有序發展進行。稅法,作為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和經濟調控的主要手段,在國民經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經濟決定稅法,稅法又反作用于經濟,這是一條必須遵循的客觀規律。經濟決定稅法,就是要求我們在制定稅收法律法規、確定稅收負擔時要從客觀實際出發,充分考慮到納稅人的負擔能力,依法辦事,依率計征,充分發揮稅法對經濟的促進作用。首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依法治稅和發展經濟是相輔相成的統一體,必須強調稅法與發展經濟有機結合起來,而稅法的基本原則則是稅法的靈魂,它必須能夠反映經濟的客觀需要。因此,對于稅目、稅率、課稅依據、課稅對象、稅收的開征、停征、負征、減免、退稅、計稅以及納稅的程序都必須做出符合經濟要求的法律規定,這些均體現了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內在要求。其次,黨的政策也強調執政為民、依法行政,而社會主義市場本身是法制經濟,法追求的價值即是公平、正義、效率;因此,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必須要求稅法也難體現正義的精神,體現公平與效率的價值。故稅法的基本原則應涵蓋公平原則與效率原則。最后,市場經濟需要完善的法制。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由于市場本身具有自發性、滯后性盲目性,需要國家這只“看不見的手”進行調節、管制,需要完善的法制對它進行調整,西方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史給了我們重要的啟示,國家必須對經濟進行適度的干預。所以,體現國家意志的稅法理應是貫徹這種意圖,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更應理當其中體現國家適度干預經濟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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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性質及其體系

(一)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含義、性質的考察與分析

1.法律原則含義的一般考察

法律原則是眾多法律規則的基礎或本原的綜合性、穩定性的原理和準則。作為具有一般指導意義的基本法律原理,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和法律概念一起,構成了法律的基本要素。法律原則所揭示的內容都是法學中的一般理論或基本思想,一般是由一定的思想原則和價值觀念轉化形成的。思想原則和法律理論在被立法者確定為法律原則之前,只是對法律制度具有指導意義的理論原則,但一旦被法律所確定或被立法者所接受并在法律規則中體現出來,即成為法律原則,它就具有法律規范的性質,并處于法律規范的最高層次。

在英語國家的法律和法學中,尚未發現“基本原則”的用法。但在我國的部門法學中,基本原則的使用非常廣泛,意在強調某些原則的根本性,以區別于具體原則。例如,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行政法律關系和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之中,作為行政法的精髓,指導行政法的制訂、修改、廢除并指導行政法實施的基本準則或原理。[1]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起統帥和指導作用的立法方針。[2]我國法學界對稅法基本原則的研究也較為重視,一般都將其作為稅法的重要基礎理論加以論述。有關稅法基本原則含義的表述主要有:其一,稅法基本原則是指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基本規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國內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包括征、納雙方)應普遍遵循的法律準則。[3]其二,稅法的基本原則是在有關稅收的立法、執法、司法等各個環節都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4]其三,稅法基本原則是指規定于或寓義于稅收法律之中對稅收立法、稅收守法、稅收司法和稅法學研究具有指導和適用價值的根本指導思想或規則。[5]

從上述關于基本原則定義的考察中可以看出,基本原則的含義具有下列共同點:第一,基本原則是一種具有指導意義的根本規則、基本準則,其內容具有根本性。第二,基本原則是直接規定于或是寓義于法律之中的基本準則,也就是說,有關基本原則的理論和學說必須被立法所采納時,才能成為法律的基本原則。第三,基本原則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它不同于適用于某一領域的具體原則。

2.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性質的分析

所謂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稅收程序法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為稅收程序法律關系主體必須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這些基本原則貫穿于征稅權力運行過程的始終,對稅收征納程序活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第一,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內容具有根本性,直接體現了稅收程序的價值追求,對征稅權力公正行使和納稅人權利保護具有宏觀上的保障作用。在各國稅收程序法上,一般普遍確立了依法征稅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參與原則、職能分離原則、效率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量能課稅原則等在內容上具有高度抽象性的原則,這些原則體現了法治國家對征稅權力公正、有效行使的基本要求,保障了納稅人和其他程序主體得以參與稅收程序過程,并對征稅權的行使進行有效的監督,因此,它們是稅收程序各項價值要求得以實現的重要保障。這就是說,稅收程序法的基本原則應當體現稅收程序法價值追求和目標模式的選擇,但又不能與其等同。正如貝利斯教授認為的那樣,法律制度的各項價值目標-正義、秩序、自由等-的要求在各個法律部門中均表現為一些“核心原則”,這些“核心原則”為處于該法律部門不同規范層次上的“最一般原則”和“特殊原則”的正當性和合理性提供了最充分的根據。[6]因為正義、秩序、自由等價值只是一種理想追求,它沒有提供人們行為的規則,所以,作為體現其具體要求或最低限度標準的“核心原則”不具有法律規范性,但基本原則從性質上來說是一種較為抽象的法律規范,它為法律關系主體設定了權利義務和責任,是法律關系主體進行法律行為的準則,也是法院判決的依據。

第二,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對稅收征納活動的進行具有普遍的指導和規范作用,不同于適用于某一階段或環節的具體原則。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是對稅收程序法內容的高度概括和集中,它在稅收程序法中生效的領域是全面的,對稅收程序活動自始至終具有法律效力,不應局限在程序的某一階段或某一環節。具體原則是適用于某一階段或某一領域的原則,是基本原則在特定稅收程序法律關系中的體現,例如,職權調查原則要求征稅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律注意,是依法征稅原則在稅收檢查(調查)階段適用的具體要求;明確性原則要求征稅行為的內容必須明確,以便相對人了解征稅行為的理由,或決定是否尋求救濟,它是公開原則在決定階段對征稅行為內容的要求;作出決定原則要求征稅機關對相對人提出的作出某種行為的請求(例如減免稅、事前裁定請求)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作出答復,它針對的是納稅人等向征稅機關提出申請的行為,是征稅效率原則和尊重納稅人原則的具體體現。

第三,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雖然有時起到規則同樣的法律效力,但它與稅收程序具體規則(制度)的作用也不同。一方面,基本原則的內容和要求要由規則加以體現和保障,沒有具體、可操作的規則來使其實施,基本原則將成為一種空洞的口號或宣言,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另一方面,基本原則作為具有統領作用的根本準則,它是稅收程序法規范的方向與靈魂,對具體規則的確立乃至修改起著決定性作用,離開了基本原則,稅收程序法規范不可能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相反,如果一項基本原則被確立、修改或廢除,那么它將對稅收程序法規則體系產生巨大影響。

(二)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功能

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是貫穿于所有稅收程序法律規范的基本準則和內在精神,它對稅收程序立法和稅收程序法的實施具有重要的作用或影響。法哲學家羅納德?德沃金曾說:“我們只有承認法律既包括規則也包括法律原則,才能解釋我們對于法律的特別尊敬”。[7]邁克爾?D?貝勒斯說:“職業律師研究法律是為了得知法律規則和原則,這些規則和原則表達著法律,并使他們能夠預測法院將作出什么決定和說服法院去做出這樣的決定”。[8]因此,研究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有助于發揮它們作為基本準則在稅收程序法的制定和實施中的功能。

第一,對稅收程序立法的指導作用。在稅收程序法的內部結構中,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位于稅收程序法價值取向、目標模式和具體原則、制度的中介?;驹瓌t應當將其所承載的稅收程序法精神和價值目標表達到具體原則、專門制度和規則中去,成為后者的設計標準、評價標準。可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對稅收程序法的制定提供綱領性指導作用,能夠保證稅收程序法各項制度和內在結構和諧一致,起到協調和整合的功能。此外,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還為制定單行稅收程序法律和下一位階的稅收程序立法提供了立法準則。在實質意義上,稅收程序法是有關稅收程序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在稅收程序法典(稅收基本法)中確立以后,對制定專門性的稅收程序法律以及次級稅收程序立法將起到指導作用,可以避免在創制稅收程序法律規范中的盲目性,使得各項稅收程序制度和稅收程序規范性文件成為協調一致的科學體系。

第二,為稅收程序法的解釋和統一適用提供依據。法律解釋是法律實施中的重要環節,為了將抽象的稅收程序法律規范適用于具體的、復雜多樣的稅收征納行為,必須對稅收程序法適用中出現的問題提供準確的解釋。只有稅收程序法律關系主體正確理解了稅收程序規則的立法意圖,才能更好地規范自己的行為。由于基本原則是稅收程序法內在精神和價值目標的體現,它對準確理解和執行稅收程序法律規定將起到重要的指導作用,有助于防止解釋和適用中的混亂。

第三,為征納雙方提供行為準則。規范性是基本原則的屬性,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為征納雙方的稅收程序活動提供了基礎性的行為準則。當稅收程序法對有關問題缺乏規定時(一定的法律空白是立法中不可避免的現象,稅收程序法同樣面臨著規則的有限性與稅收關系的復雜多樣性之間的矛盾),征納主體的行為特別是征稅行為應該符合作為具體規則本源的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要求,符合基本原則關于征稅權正當行使的最低要求。同時,在征稅自由裁量權客觀存在的情況下,如何控制征稅機關對征稅裁量權的濫用,一個重要的方法就是使其受制于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使征稅裁量權的行使不致于超出稅收程序法精神和基本原則的調整范圍。

第四,為法院的審判活動提供審判準則。在稅收行政訴訟活動中,法院在對征稅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時,包括對征稅決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審查。為了實現法律規范的強制性,行為規范只有同時作為審判規范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而與其他規范相區別。[9]當具體規則缺乏規定時,征稅機關的行為應當符合基本原則的要求,而法院在審查時,也應當根據基本原則審查征稅機關的程序行為是否合法。

(三)我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體系的確立

稅收程序法的每一項基本原則都不是孤立存在和發揮作用的,它們存在著一定的內在關聯性和相互依賴性,共同組成了一個完整的程序原則體系。在這個原則體系中,每一項基本原則是其中一個基本構成要素,并且對于整個體系的正常運轉是不可缺少的。

1.對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有關問題的更廣闊的考察

關于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體系的內容,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立法上,國內外都沒有系統的論述和規定。在稅法學上,較多討論的是適用于整個稅法體系的稅法基本原則。也就是說,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是內含于稅法基本原則之中,這反映了實體與程序共通的基本原則得到了較好的揭示,如普遍公認的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就是共同適用于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但對專門適用于稅收程序活動的基本原則,如公開原則、參與原則等則沒有受到重視,這一方面反映了稅收界和稅法界對專門的稅收程序活動基本原則的忽視,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稅收程序活動一般適用行政程序法的基本規則,有關的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也就由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納稅人權利保護法案也是規定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重要法源)。這就有必要對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進行簡單的考察。

國外關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規定有三種方式,一是間接式,即行政程序法中沒有關于基本原則的直接表述,而是通過具體制度予以體現,意大利、德國、美國、瑞士、奧地利、日本等國家采用了此種方式。這些國家行政程序法沒有直接規定程序公開、程序參與等基本原則,但都規定了閱覽卷宗、說明理由、聽證等制度,體現了程序公開、程序參與的原則。二是直接式,即在行政程序法中直接規定基本原則,如葡萄牙、韓國、我國澳門和臺灣地區。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一編第二章為“一般原則”,規定了11項基本原則:合法性原則、謀求公共利益原則及保護公民權益原則、平等原則及適度原則、公正原則及不偏不倚原則、善意原則、行政當局與私人合作原則、參與原則、作出決定原則、非官僚化原則及效率原則、無償原則、訴諸司法機關原則。韓國《行政程序法》規定了信義誠實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和透明性原則。我國臺灣地區《行政程序法》規定了依法行政原則、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和自由裁量權公正行使原則。三是非成文法式,即通過判例或法理確定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如英國的自然公正原則,法國的防衛權原則和公開原則等。上述三種方式比較起來,直接規定式較為優越,它有助于避免認識上的分歧;提綱挈領,有利于行政程序法的理解和執行;在具體制度缺乏規定時,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特別是行政機關提供行為規則。實際上,直接規定基本原則的國家和地區制定行政程序法都比較晚,反映了行政程序法立法技術的發展。在葡萄牙、韓國、我國澳門和臺灣地區的行政程序法中,由于行政程序法實際上擔負著行政法法典化的功能,所以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并不限于程序規則,還包括實體規則,即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與行政法基本原則已合為一體,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等,兼具程序與實體內容。另外,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并不限于公法原則,還包括誠實信用等私法原則。

我國關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觀點主要有:(1)認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為公正原則、公開原則、聽證原則、順序原則和效率原則;(2)認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是依法行政原則、民主原則、公正原則、基本人權原則和效率原則;(3)有人提出應區分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和行政程序原則,并認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應包括行政民主原則、行政法治原則、行政公平原則、行政效率原則和行政公開原則;(4)認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是民主原則、公正原則和效率原則;(5)認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不應限于程序原則,并認為稅收程序法程序性原則有:行政公開原則、參與原則、作出決定原則和程序及時原則,實體與程序兼具原則有:依法行政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自由裁量權正當行使原則等。

實際上,上述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規定的方式也在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規定上得到了體現。例如,《德國稅收通則》中有關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規定即是采用了間接式,該法第85條規定了依法征稅原則,第89條和第122條規定了建議和告知、第91條規定了聽證、第119條規定了征稅行為的明確性、第121條規定了說明理由、第187條規定了閱覽卷宗、第202條規定了調查報告的內容及通知,這些規定體現了程序公開、程序參與原則。而韓國《國稅基本法》則在第二章專門規定了國稅征收的原則,其中第一節為“國稅征繳原則”,包括實質課稅原則、信義和誠實原則、課稅根據確認原則、減免稅原則;第二節為“稅法適用原則”,包括保護納稅人財產權原則、禁止溯及課稅原則、課稅裁量權適當行使原則、尊重企業會計制度原則等。

關于稅法基本原則,日本學者金子宏認為,支配稅法全部內容的基本原則可歸納為“稅收法律主義”和“稅收公平主義”兩項;[10]北野弘久除了對租稅法律主義進行論述外,還論述了實質課稅原則、應能負擔原則、誠實信用原則;[11]新井隆一則明確提出了正當程序原則,[12]反映了日本對稅法基本原則問題開始進行細致的探討。我國臺灣學者對稅法基本原則問題的研究較為系統全面,不僅深入探討了稅法基本原則體系,而且對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給予了足夠的重視,以使正義原則和法治國家原則在稅收活動中得到嚴格遵循。例如,陳清秀提出了三類稅法原則:(1)稅法上特殊的正義原則。認為在法治國家或正義國家中,課稅不得實現任意的目的,而必須按照正義的原則加以執行。他提出了稅法上稅捐正義的三個標準:一是正義的稅法必須以合乎事理的各項原理或原則為前提,“如果沒有原則,則正義即喪失其基礎”,但這些原則必須前后一貫的符合正義要求,因為這些原理或原則“如果以數個標準加以衡量即非正當”;二是實質的正義不僅要求單純的各項原則,更要求合乎事理的各項原則,這就提出了建立完整的稅法基本原則體系的極端重要性;三是這些合乎事理的各項原則,必須前后一致的加以適用。基于此,他提出了稅法上最合乎事理即稅法上特殊正義的三項基礎原則:量能課稅原則、需要原則(功績原則)和實用性原則。(2)稅捐的課征與憲法上的原則。包括稅捐法定原則、稅捐平等原則、社會國家原則、法治國家原則、生存權的保障與稅捐的課征、財產權的保障與稅捐的課征。(3)一般稅收程序原則。包括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人性尊嚴、照顧保護義務。[13]我國大陸學者一般將西方稅法基本原則概括為: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社會政策原則、稅收效率原則。[14]

關于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學者們意見存在分歧,有三原則說(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四原則說(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收公平主義原則、社會政策原則、稅收效率原則)、五原則說(公平原則、效率原則、無償性財政收入原則、宏觀調控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和六原則說(兼顧需要與可能、有利于國家積累建設資金的原則;調節市場經濟、促進經濟發展原則;公平稅負、合理負擔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促進對外經濟交往和對外開放原則;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以法治稅原則;稅制簡化原則)等。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學者在對稅法基本原則問題進行研究時,并沒有注意從理論上嚴格區分“基本原則”與“具體原則”的界限,這表現在有些學者只論述稅法基本原則,并未對其進行分層次的研究。而在對稅法原則問題進行概括研究的學者中,雖然將稅法原則區分為“基本原則”與“適用原則”兩大方面,但對區分的依據并沒有給予太多的關注,其認識也不統一。[15]不過,我國也有學者將眾多的稅法基本原則,“統一納入層次不同的稅法原則體系”,對稅法基本原則在不同層次上進行了分類研究。該學者提出稅法基本原則可進行三種分類:一是按照原則本身是道德取向還是政策取向,分為稅法公德性基本原則與稅法政策性基本原則,前者包括保障財政收入原則、無償征收原則、公平原則、稅收法定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原則;后者包括稅法效率原則、稅法宏觀調控原則、社會政策原則。二是按照稅法調整的稅收關系是稅收分配關系還是稅收征收管理關系,分為稅法實體性基本原則和稅法程序性基本原則,前者包括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社會政策原則、無償繳納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和維護國家利益原則;后者包括征稅簡便原則、稅收確實原則、最少征收費用原則和稅收管轄權原則。三是根據稅法調整對象的內容與形式的關系,分為稅法實質性基本原則與稅法形式基本原則,前者包括稅收公正原則、稅收效率原則、稅收社會政策原則、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原則;后者包括稅收法定原則、征稅簡便原則和稅收管轄權原則。[16]

分析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問題的理論研究,其存在的問題是:第一,沒有對基本原則體系進行系統的基礎理論研究,特別是沒有區分“基本原則”與“具體原則”或者其區分的依據不夠科學,沒有將基本原則與稅法價值、目標模式和宗旨等結合起來進行研究,而是孤立地就基本原則論基本原則。第二,注重對實體稅法基本原則的研究,忽視對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研究。個別學者雖然提出了應區分稅法實體性基本原則和稅法程序性基本原則,但其所提出的程序性基本原則完全是從提高征稅效率的目標上來考慮的,沒有包括監督征稅權公正行使和保護納稅人權利的公開原則、參與原則、尊重納稅人原則等,更沒有將正當法律程序和程序保障原則作為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核心內容;其所提出的稅法程序性基本原則也僅限于純程序性的,而將本應屬于程序與實體共通的基本原則(如征稅公平原則、依法征稅原則、征稅效率原則)完全劃歸為實體稅法基本原則。第三,將稅收職能或稅收活動的某一階段原則當作基本原則,如“強化宏觀調控原則”和“確保財政收入原則”等應屬于稅收職能,“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促進對外開放原則”應屬于涉外稅法原則。

2.我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體系的確立

基本原則是稅收程序法基礎理論的重要內容,是稅收程序法內在精神的具體體現,它對整個稅收程序的立法、執法、司法和理論研究有重要的指導作用。根據上述考察,我國在確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體系時,應注意下列幾個問題:

第一,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必須以程序價值和目標模式為“源頭”,即基本原則的確立必須要在層次更高的稅收程序價值、目標模式中去探尋。程序正義和法治理論是稅收程序法賴以建立的理論基礎,必須處理好稅收程序法理論基礎與基本原則的關系。從內容上看,兩者具有交叉融合關系,但前者指的是理論前提或理論原點、出發點,又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后者則是指行為準則,是對理論基礎的進一步闡發和規范化,也是理論基礎的具體表現,因此不能將稅收程序的價值追求作為基本原則,以防拔高基本原則的層次。一國稅收程序法的目標模式也制約著其基本原則體系的構建,有什么樣的目標模式即會有什么樣的基本原則。我國在確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時,必須考慮所選擇的“權利效率并重模式”這一目標模式的要求。

第二,不能將稅收程序法的基本原則與稅收實體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則相割裂。稅收程序雖有相對獨立的價值,但它與稅收實體法是密不可分的,保證實體稅法的正確有效實施是其重要功能和外在價值,兩者的基本原則應在統一的稅法理論基礎上保持和諧、一致,但又不能相互等同或替代。同時,鑒于稅收程序法在內容上采用實體與程序并存立法模式的合理和現實選擇,稅收程序法的基本原則不應局限于程序原則,還應包括程序與實體共通原則。

第三,確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必須重視納稅主體的參與,應將其立于獨立的程序主體地位,切實尊重納稅人基本權利,這是現代稅收程序法的重要特征。

第四,必須考慮世界范圍內稅收程序法的發展趨勢,在本土化與國際化之間尋求平衡。我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既要立足于我國國情,也應考慮我國加入WTO和法律全球化的新形勢,處理好與國際有關制度的接軌問題。法律文化的開放性及制度文明交流與優化選擇,構造了一國法律發展與國際接軌的內在機制。而經濟因素和稅收活動的流動性,特別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開放性和競爭性則為一國稅收程序法與國際接軌提供了經濟動力。因此,我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確立,必須充分考慮世界范圍內稅收程序法、行政程序法的發展趨勢,借鑒它國經驗,順應時代潮流。另外,就形式而言,制定統一的稅收程序法(稅收基本法)、行政程序法,并在法典中直接規定基本原則,已為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采用,我國也應采用直接規定式,這既符合我國的法律傳統,也便于稅收程序法的制定、實施和理論研究。

基于以上的分析和考察,筆者認為,我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體系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原則:

(1)程序與實體共通原則:依法征稅原則、征稅公平原則、征稅效率原則、比例原則(自由裁量權公正行使原則)、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2)程序性原則:公開原則、參與原則、尊重納稅人原則。[17]

對于程序與實體共通原則,因其更多是在稅法基本原則中闡述,限于篇幅,本文除重點論述程序性原則外,只對程序與實體共通原則中的比例原則作進一步論述。

二、比例原則:一個程序與實體共通的核心原則

稅法的意義與作用范文5

關鍵詞:會計學本科;稅法;基本環節;教學模式;支架式教學

中圖分類號:G642.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7394(2017)04-0076-05

一、支架式教學模式的概述

支架式教學模式(ScaffoldingInstruction)是在建構主義(Constructivism)學習理論影響下形成的比較成熟的教學模式,該教學模式認為:“支架式教學應當為學習者對知識的理解提供和建構一種概念框架,這種框架中的概念是為發展學習者對問題的進一步理解所需要的。為此,教師先要把復雜的教學任務加以分解,以便于把學生的理解逐步引向深入”[1]。這里的“支架”就是“幫助”的意思,如建筑物上的腳手架所起作用是一樣的。教師是學生掌握建構內化更高認知活動技能過程中的“腳手架”,利用“腳手架”的支撐作用把管理學習的任務逐步通過教師轉移給學生,從而使學生智力能夠從實際發展水平提升到更高的潛在發展水平。常用的支架式教學支架包括示例、解釋說明、建議、列圖表、指導等。支架式教學模式有助于學生學習和理解結構化的知識,有利于學生特長和個性發展的發揮:支架式教學模式通常包括五個基本教學環節。搭建腳手架;進入問題情境;獨立探索;協作學習;學習效果評價。

二、《稅法》教學中引入支架式教學模式的意義

高校會計學本科專業的《稅法》課程是會計學專業的一門必修核心主干課程,具有很強的專業技術性和應用性,在學科體系中處于非常重要的承前啟后的作用。它前承《經濟法》《會計學》等相關課程,同時為《中級會計實務》《高級會計實務》《財務管理》和《審計學原理》等相關后續專業課程的學習奠定專業理論基礎?!抖惙ā氛n程的教學,可以幫助學生了解和掌握我國稅收體系以及各種稅收法律制度的具體規定,掌握稅收征收管理制度中規定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培養學生具有扎實的稅收理論知識和實踐能力,能正確準確計算各種稅種的應納稅額及處理稅收征納過程中出現的相關問題,以滿足社會對財經工作者在稅收方面的需求。

(一)《稅法》課程特點

1.內容多

《稅法》課程與其他法律課程一樣,教學內容嚴謹而抽象并且理論性極。課程的教學內容主要內容包括稅法基礎理論,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三大部分。其中,稅收實體法包括流轉稅法、所得稅法、資源稅法、財產稅法和行為目的稅法等;稅收程序法包括稅收征管法和稅務行政管理法等。此外,還要涉及稅收、財政、法律、會計、對外貿易等相關知識,信息容量很大。在高校會計學本科專業的傳統教學實踐中,學生普遍感覺到教學內容太多并且抽象枯燥繁雜,學習難度較大。

2.課時少

大多數高校會計學本科專業的《稅法》課程一般安排一學期16周、每周2-3個課時的講授,在如此短的時間內要將各個單行法的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納稅環節、稅收優惠等稅收法律要素由點到面地講透,實現《稅法》教學目標,完成教學任務面臨著極大的挑戰。

3.時效性強

從健全稅制的角度或者提升立法層次的角度來看,目前我國的稅制正進行著不斷的調整與改革,每年都有大量的稅收文件修改與實施,使得高校會計學本科專業的《稅法》教學具有很強的時效性,給教師和學生都帶來較大的壓力。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開的營改增試點,將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納入試點范圍,此次改革對《稅法》教學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二)引入支架式教學模式的意義

高校會計學本科階段的教育是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的有機結合,是為培養高級應用型人才服務。如何有效提高《稅法》課程的教學質量和效率,是任課教師在教學實踐中一直思考和不斷探討的話題。在《稅法》課程教學實踐中,如果教師上課采取注入式的傳統教學模式和方法,以講授為主,忽視學生的主體作用,不僅會產生學生建構知識困難等弊端,而且可能會弱化學生的學習能力和職業能力的培養,限制其邏輯思維的發展。如果將支架式教學模式引入《稅法》的教學,將會有效改變這一局面。因為支架式教學模式強調學生學習由外部刺激被動接受知識轉變為信息加工的主體,能夠在已有的知識體系的基礎上不斷地積極實踐,從而建構出新的經驗和知識體系,不在僅僅是被動接受知識;同時,教師也不再是知識灌輸者的角色,而是充當了幫助學生建構知識促進者的身份。此外,高校會計學本科專業的《稅法》課程的教學內容中有很多結構化的知識,完全適合采用支架式教學模式建構《稅法》知識的支架,教師在教學過程中通過講授幫助學生搭建“支架”,激勵質疑,讓學生自己去主動學習相應內容,這樣教師既能做到講解重點,突破難點,而且還能激發學生的注意力和興趣,啟發學生的思維和想象力,培養學生的主動學習能力和創造性,便于學生更深刻理解掌握所學知識,從而取得更好的學習效果。

三、支架式教學模式在《稅法》教學中的實踐研究

(一)建立支架

高校會計學本科專業的《稅法》課程的主要內容是稅收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相關知識,其中稅收實體法是學習的重點。稅收實體法,包含了增值稅法、消費稅法、關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資源類稅法、財產類稅法、行為目的稅法等八章內容,故本文以稅收實體法的教學為例來闡釋在《稅法》課程中支架式教學模式的具體運用。

對于學習《稅法》高校會計學本科專業的學生而言,“現有發展水平”是學生已經學習了《基礎會計》、《經濟法》等相關課程,掌握了會計的記賬方法和程序以及法學的基礎理論。“即將達到的發展水平”是這門課程要學習的最主要內容即稅收實體法的相關知識,所以構建《稅法》課程的支架以單行法的稅法構成要素為基礎;以單行法的基礎理論、基本內容、計稅管理等三方面內容為主干。

具體而言,實體法的稅法構成要素主要包括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稅收優惠、征收辦法和納稅地點以及總則、罰則、附則等要素。各單行法的基礎理論主要闡述單行法的概念分類、特點及作用;單行法的基本內容包括各稅種的征稅范圍、納稅人、稅率、優惠政策;各稅種的計稅管理主要涉及應納稅額的計算;各稅種的征收管理主要涉及納稅期限、征收辦法和納稅地點以及總則、罰則、附則。稅法學建構的支架可以用圖1來表示。通過建立這個知識“支架”,幫助學生掌握實體法要學習的相應內容和體系框架;如果學生在學習稅收實體法的每一章內容都按照這樣的框架體系去學習、思考、比較、探索,必將會促進學生對相關知識的“同化”和“順應”。

(二)進入情境

根據已經建構的支架,自然產生了相對應的問題,也就是概念框架中的各節點。比如:各個單行法的概念是什么?各個稅種的特點和作用有哪些?各個稅種在征稅范圍、納稅人、稅率、優惠政策方面有哪些規定?各個稅種的應納稅額如何計算與申報?各稅種的納稅期限、征收方法、納稅地點、總則、罰則和附則等征收管理方面各有哪些要求?

實體法中各個單行法的概念體現了稅法的內涵,因為稅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和納稅人之間征納活動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所以各單行法的概念特別強調納稅人的不同身份。在增值稅稅法的概念別強調應調整對象是:國家和增值稅納稅人;而消費稅稅法的概念別強調應調整對象是:國家和消費稅納稅人。各個單行法的特點和作用可以分別從各自立法的目的和背景上去理解。

納稅人是納稅主體,是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納稅人與征稅對象或征稅范圍相關;各個單行法的征稅范圍與征稅對象密切相關,它是征稅對象的進一步補充,單行法的征稅范圍包括貨物、勞務、財產、收入、所得、土地和行為。如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對象是土地,其征稅范圍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土地。比如,在征稅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值得注意的是,各稅種之間征稅范圍存在一定的關聯性,征收消費稅、資源稅、關稅、車輛購置稅的同時一定征收增值稅,因為消費稅、資源稅、關稅、車輛購置稅是基于增值稅課征的稅收。

稅率是衡量稅負輕重的主要標志,體現征稅的深度。稅法在實際運用中主要有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和定額稅率。增值稅法、營業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均采用比例稅率;個人所得稅法中對工資薪金的征收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土地增值稅法采用超率累進稅率;資源稅法和車船稅法采用定額稅率??傮w上,納稅人、征稅對象和稅率為各稅種的基本要素,是學習的重點。

應納稅額的計算及申報是各稅種的核心教學內容,涉及的信息量較大。授課時,可以根據各稅種的具體內容再分別建立框架。下面以若以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為例建構“支架”,見圖2增值稅計稅管理架構的支架所示。增值稅征收辦法有簡易征收和抵扣征收兩種,其中,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的計算采取簡易征稅的辦法,不抵扣進項稅額,只要學會把含稅銷售額進行價稅分離即可。一般規模納稅人采取稅額抵扣的辦法,即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的余額為應納增值稅額。因此,把銷項稅額的確定和進項稅額的確定為主干,確定銷項稅額的支架節點分別為銷售額的一般規定和特殊規定,確定進項稅額支架的節點分別為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和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三)獨立探索

教師通過支架的搭建和情境的引入,幫助學生系統性認識稅法課程的主要知識點。獨立探索環節是以學生為主體、教師為主導進行共同的探索。需要強調的是,需要強調的是,獨立探索不是讓學生獨自獨立探索,而是在師生的互動過程中的共同探索。共同探索中,教師應適時啟發或提示,引導學生自己去思索,同時及時為學生答疑解惑,學生在教師的引導下調動學生的學習熱情、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對所學知識仔細推敲,將抽象嚴謹的稅法條文轉化為生動形象的法理,幫助學生積極內化所學的知識主題,提高課堂教學效果。

以進項稅額的確定為例,從“搭腳手架”和“進入情景”兩個環節學生已經掌握了進項稅額的抵扣的相關知識點,比如理解了進項稅額的抵扣可以分成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憑票抵扣,是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聯以及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就可以進行抵扣;第二種情況計算抵扣,通過法定的扣除率和支付金額計算抵扣。課堂教學中可以引導學生探索:是不是只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相關進項稅額就可以抵扣?為什么?怎樣進行認證抵扣?如果不抵扣又如何進行處理?課堂上學生很容易回答第一個問題:不是只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其進項稅額就可以抵扣,則往往需要進一步深入設問,即哪些情形即使有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聯也不準抵扣?若不能抵扣又如何進行處理?此時,有的學生回答購進貨物保管不善丟失、被盜情形;有的學生回答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應稅服務用作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情形;有的學生回答虛假發票的抵扣聯等等。盡管學生的回答從不同角度反映了不能抵扣的情形;但不夠專業;教師此時要引導學生理解專有名詞“免征增值稅項目”、“非正常損失”,提醒學生注意當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主管稅務部門規定時也不能抵扣,比如發票超過了180天才辦理認證抵扣的情形。對于若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又如何進行處理的回答,同學討論的結果都是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貨物或資產勞務的成本,課堂用極短的時間就解決了這個問題,同時教師在釋疑這個知識點時還可以聯系相應會計賬務處理的方法來加深同學們對該規定的理解。由此可見,課堂探索主要解決學生易出錯和難以掌握的知識點,獨立環節的探索設計充分體現了“以學生為中心,充分發揮學生的主動性、積極性”的教學原則。

學生獨立探索環節是支架式教學的最難實施的環節,也是最重要的環節。引導學生探索問題對教師的知識水平、業務能力等有較高的要求。教師對學生探索過程的引導主要通過課堂上的提問、課后的作業、課后的面對面交流等方式進行。同時教師還應根據出現的問題采取各種應對措施,因勢利導,提升學生分析、綜合解決問題的能力,從而使學生能夠沿著教師搭建的教學“支架”逐步完成知識層面的攀升。

(四)協作學習

在實際教學活動中,稅法教學的第一次課可以特別強調協作學習的重要性,將班級學生分組并固定學生的座位便于小組成員在一起集體討論。在課前、課中和課后的教學環節中,教師應經常布置需要集體完成的學習任務,在課堂上要求小組發言人匯報本組學習的成果,并由教師和其他同學一起現場點評。比如在增值稅抵扣的知識點課堂講解時,進一步引導學生小組討論“如果購進貨物的扣稅憑證已經抵扣認證后,將貨物改變用途用于不動產的工程建造,又該如何處理?”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能不能采取退稅方式?在此階段,教師要了解學生合作討論進程和結果,適時對學生進行提示和指導,幫助學生逐步擺脫支架,把學習任務逐步交給學生完成。經過同學們討論,最后學生都能理解進項稅額的轉出的稅務處理和會計處理的原理;懂得進項稅額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不能采取退稅方式的稅務處理的原理。

(五)學習效果評價

該環節的考核評價一般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第一,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評價情況,主要是評價學生的參與度;第二,學生個人對小組協作學習所做出的貢獻程度,主要是評價學生的協作能力;第三,學生所學專業掌握情況,主要是評價學生的運用所學知識解決相關問題的能力。學習效果評價可以由各學習小組展示自己成果,讓學生體驗成就感,《稅法》課程學習效果的評價方式可以采用書面作業、PPT、口頭表述、課程測試等多樣的形式。學習效果評價通常分三個步驟實施:首先,由學生自身反思是否真正深刻理解掌握了所要學習的抽象的法理法條;其次,同學之間相互評價;最后,由教師進行總結評價,對存在問題予以澄清,統一學生認識,對好的解決方案進行表揚。

四、結語

教學方法的研究是一個經久不衰非常值得探討的話題,《稅法》教學過程中引入支架式教學模式在培養學生的能力素質和提高教學效果方面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注重支架式教學模式的同時,不可以排斥或否定其他教學模式。此外,支架式教學模式需要教師構建講授知識內涵和外延框架,但由于學生個體素質差異,如果教師不能有效搭建不同層次的教學支架,將不利于因材施教。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看,支架式教學模式實質上對教師教學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將支架式教學模式引入稅法教學,根據教學的具體內容,靈活運用教學的支架,經過不斷實踐探索,可以充分發揮學生的學習潛能,對于豐富《稅法》等相關法律課程的教學模式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 伍爾???教育心理學[M].何先友,譯.北京:中國輕工業出版社,2014. 

[2] 高艷. 基于建構主義學習理論的支架式教學模式探討[J].當代教育科學,2012(19):62-63. 

稅法的意義與作用范文6

關鍵詞:會計制度;稅收法規;差異;建議

會計和稅法是緊密聯系的兩大領域。稅收是以會計信息為基礎的,而征稅的結果又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經濟利益和會計信息,因此兩者在本質上是無法分離的。隨著我國實踐的發展和國際化的推進,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分離得到了廣泛的認同和支持。但是,分離所引起的差異化對于企業的稅收核算也帶來了負擔,增加了會計核算成本,加大了避稅的動機,這對于經濟改革是不利的,因此應通過兩者的差異分析來協調兩者之間的關系,促使兩者之間的協調發展。

一、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之間的關系

會計和稅法是我國經濟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兩者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會計立足于微觀層面但是卻影響到宏觀,會計信息是征稅的基礎,稅收法規是國家為了保證宏觀經濟的運行和納稅人的利益而制定的法規,但是稅法規定會影響會計的確認。因此,兩者是相互作用的。但是,從總體上看,兩者又是按照各自的方向獨立發展的。會計和稅法不同的目標、原則和規范決定了兩者之間的差異性。例如,會計目標是為利益相關者提供決策有用信息,而稅法的目標是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和調節經濟運行,目標的不同會導致兩者在原則、處理方法和程序上的不同。決策有用性決定了會計原則更注重實質性,會計方法的選擇也更注重經濟實質,而稅法調控和保證的目標導致稅法的原則和處理程序更具有強制性。所以,以上差異的存在使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呈現分離的態勢,但是兩者之間的聯系也為我們促使其協調發展提供了可能。

二、會計和稅收模式

從世界各國的發展來看,主要存在兩種稅會模式,第一種是以英美為代表的分離模式,第二種是以法德為代表的統一模式。分離模式是基于高度發達的資本市場建立的,強調市場調節,企業的會計信息主要是為投資者、債權人服務的,因此要求會計信息要按照會計準則進行編制,而納稅時再按照稅法進行調節。統一模式強調政府的作用,會計信息的作用更加關注對于宏觀調控的需求,因此財務信息應該按照稅法的要求進行公開。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軌道,我國稅會模式經歷了從統一到分離的轉變。在計劃經濟時期,我國企業沒有獨立的經濟地位,國家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因此會計和稅收應該保持一致,雖然這種模式有利于國家的調控管理,但是卻束縛了企業的發展,不能適應多變的經濟環境。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市場經濟逐步占據了主導地位,我國的會計準則逐步實現了與國際的趨同,會計制度不斷得到完善和發展,會計信息更主要的是服務于股東、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而不僅僅是滿足政府的要求。但是,由于我國市場經濟還處于初始階段,會計信息的作用還應具有宏觀管理的作用。另外,美國過渡分離的稅會模式也表現了一些弊端,削弱了稅法對于會計信息的監督和保護作用,進而造成企業的財務危機。所以,即使在國際趨同的背景之下,我國也應該探索適合自身狀況的稅會模式,而不僅僅照搬國外的模式。所以,在實行分離模式的背景下,由于兩者本質上存在的差異,兩者的差異不可能完全消失,所以我國應該從制度設計上協調兩者的關系,從而實現協調發展。

三、選擇分離模式的原因

(一)兩者的目標差異不可消除

根據我國會計準則的規定,會計的目標是為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信息。而稅法規定,其基本目標是保證財政收入的實現,維護公平和調節經濟。兩者目標的不同造成其管理流程及原則和核算的不同,而這兩者的目標差異是無法消除的,所以稅會分離模式是適應我國經濟發展趨勢的必然選擇。

(二)我國的經濟發展狀況

隨著我國改革的推進,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和發展,市場在經濟發展中發揮著更大的調控作用,宏觀調控和市場調節共同影響我國經濟發展。因此,在處理市場與政府的關系時必須強調以市場為主和適度干預的原則。這樣既能彌補市場的內在缺陷,又能減少因市場發育不完善造成的不合規行為,從而引導市場良性發展,而稅收可以作為國家市場干預的一種手段。因此,我國的經濟管理體制特點決定了國家必須采取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方式,從而決定了我國信息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的需求特征要求。國家作為主要的投資者,企業應該按照國家的規定向政府部門提供會計信息,所以在現有條件下為了實現當前的目標,在采取分離模式下,采取稅法和會計制度適當的融合是合理的。

(三)法律環境的影響

我國的法律體系對我國基本的經濟制度進行了保護,其特點充分體現為將之作為立法的目標和原則,同時強調共有財產和私有財產的平等保護原則。這樣的法律精神要求我們把會計目標確定為多元的,因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既有公有制經濟實體,也有私有制經濟實體,所以委托責任和決策有用成為雙重的目標。從利益保護來看,法律要求平等的保護公有資產和私有資產,這意味著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均應得到保護,所以在制定會計準則時應考慮到不同利益相關者的要求,恰當的稅會模式就成為調節這種目標的手段,既不能過于強調稅收的作用,又不能只考慮部分利益相關者的要求。

我國長期以來延續了大陸法系的特點,特別是經濟轉軌時期,體制的變革會造成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內在的不協調,再加上法制建設的不完善,就會導致經濟狀況和法律的脫節。與此相反,我國的會計準則的制定卻相對超前,尤其是最近幾年的國際趨同改革,兩種體制的不同步造成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差異逐步加大,制約了兩者之間的協調。

總之,我國稅會分離模式是必然的選擇,我們決不能回到統一的道路上去,這要求我們在選擇分離模式時應把握適度原則。尤其在我國資本市場發展尚不完善、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尚需規范的階段,積極發揮兩者的作用對于維護社會的利益和私人利益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我們認為,應該積極的協調兩者之間的差異,合理把握分離的“度”,針對不同的差異采取不同的措施,進而促進稅收和會計之間的和諧。

四、協調的建議和措施

針對稅收的計稅基礎與會計制度的差異,本文針對差異的類型,從宏觀和微觀兩方面提出相關的建議。

(一)微觀方面

企業在納稅時的計稅差異主要分為可調整差異和不可調整差異,針對不同的差異類型應分別采取不同的態度。

1.可調整差異

該差異主要包括收入項目和成本項目。對于收入差異的調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收入范圍。稅法所采用的列舉法是不科學合理的,因此相關部門應該加快法規的完善建設,會計收入概念的擴大使得我國對會計收入的定義逐步放寬。二是收入確認。稅法對于收入的確認較為寬松,而會計卻相反,考慮到當前稅收過程中出現的偷稅漏稅等問題,稅法在收入的確認上應該和會計準則相趨同,注重嚴謹性和實質重于形式,縮小兩者的差異。三是計量差異。兩者理念的不同造成計量的差異,為了確保企業的持續發展,現行稅法應該贊同會計的合理做法,實現向會計準則的轉變。

對于成本差異的調整,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扣除時間和金額的差異。稅法對于納稅時間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目的在于嚴格征管,保證稅收的實現,從這方面來說是合理的。我國稅法明確規定了扣除項目的最高限額,目的是控制企業濫用扣除條款,但是有些項目過于嚴苛,不符合企業的現狀。因此,稅法可以在規定一定比例的同時允許適度的浮動范圍,以滿足企業根據自身需要自主選擇的要求。二是對于資產和負債項目的計稅差異。本文認為,在現有市場經濟發展環境下,在市場經濟主體的法律意識不太強的情況下,應該按照稅法的要求進行征稅,以確保納稅主體更好地履行納稅義務。

2.不可調整差異

不可調整差異主要是由于稅法和會計目標的不同造成的,難以通過兩者的趨同來實現。針對此類問題,本文在借鑒國外做法的基礎上認為,應該不斷完善會計和稅收法規建設,加快信息披露制度建設,幫助信息使用者和征稅機關及時了解相關的調整事項,減少稅會差異造成的不利影響。

(二)宏觀方面

從全球的實踐來看,沒有最優的稅會模式,只有適合本國國情的稅會模式才是合理的和值得我們探討的,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議。

1.完善會計制度,實現稅法主動向會計趨同

我國會計準則不斷實現與國際的趨同,會計準則的建設不斷得到完善和發展,而我國的稅法建設卻滯后于會計制度建設。因此,在當前新的經濟形勢下,稅法應該逐步向會計準則靠攏,實現與會計制度的協調發展。但是,我們應看到會計準則存在的缺點,所以要加快會計準則的建設和完善,積極聽取納稅人的意見,與稅務部門積極溝通,解決實務中遇到的問題,從而制定出更符合實際和現實的會計準則,使稅收法規更好地和會計趨同。

2.構建稅法和會計良好的溝通平臺

會計準則的制定部門為財政部,而稅法的制定機構為國家稅務總局,制定者的不同造成兩者在一些具體規定上的差異。因此,為了避免在實務中給納稅人造成的困擾,兩部門應該建立合作和溝通平臺,使會計準則在制定中不僅能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要求,還要符合納稅調整的要求。同樣,稅收法規的制定也應和會計制度保持相對一致性,從而避免兩者的差異給企業帶來的困擾。

除此之外,我們可以構建獨立的稅務會計模式,進而充分考慮兩者的目標要求,實現兩者的協調發展??傊覈悤蛛x模式是時展的要求,是符合我國經濟現狀的。但是,為了適應我國特殊的國情,在分離的基礎上,實現兩者的協調發展既能克服過度分離造成的風險,又能滿足多方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要求,對于企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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