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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佳 陳清峰 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
根據衛生部最新公布的艾滋病疫情,截至2009年底,估計我國目前存活的艾滋病病毒(Humanim-munodeficiencyvirus,HIV)感染者和艾滋病(Ac-quiredimmunodeficiencysyndrome,AIDS)病人(簡稱感染者和病人)約74萬人。目前,感染者人數仍呈逐年上升的趨勢。感染者和病人通常經濟、社會地位低下,屬于弱勢群體。我國政府制定了“四免一關懷”等艾滋病防治政策措施,在醫療、生活等方面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了一定的社會保障,但不能滿足感染者和病人的多層次的保障需求。作為提供保障服務的重要方面,感染者和病人享受商業人身保險服務的問題引起了各界關注和爭論。但目前針對商業人身保險涉及的艾滋病相關問題的研究很少。本文從艾滋病相關商業人身保險服務現狀,以及針對這些現狀的不同觀點入手,旨在理清艾滋病相關商業人身保險服務所面臨的問題,探討解決感染者和病人依法享受商業人身保險服務的問題。
1材料與方法
主要采取文獻研究的方法,通過檢索萬方數據資源系統的學術期刊、查詢學術會議資料、Google網絡搜索引擎、選讀相關專著等方式,獲取相關文獻資料并進行篩選和歸類。目標文獻包括艾滋病歧視相關學術文章,網絡、報刊媒體對艾滋病相關商業人身保險服務的報道,人壽和健康保險、風險管理控制相關專著,保險業相關法律法規和指導性意見,艾滋病防治政策法規,以及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人身保險服務的國外最佳實踐等文獻資料。總結歸納出艾滋病相關商業人身保險服務的現狀和不同看法的對立焦點,運用人身保險風險管理控制理論,結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艾滋病特點,對焦點進行分析,找出其深層背景和影響因素,發現艾滋病相關商業人身保險服務所面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建議。
2結果
2•1商業人身保險艾滋病相關保險服務現狀據報道,云南省一位感染者在購買了某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保險產品后,發現該產品免責條款規定,被保險人患艾滋病或感染HIV期間,保險公司對其所投保內容不予理賠。這名感染者認為此條款具有歧視性,遂將該公司告上法庭;同時,有其他20多家保險公司的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也將HIV感染者和病人列入免責范圍。據了解,近年國內一些人壽和健康保險公司嘗試推出了艾滋病相關保險產品。如,太平洋保險公司推出了獻血、輸血者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益康”、“怡康”長期健康保險,將輸血導致HIV感染納入承保范圍,經吸毒和性途徑導致HIV感染不在承保范圍之內。新華人壽保險公司推出了“健康天使”重大疾病保險,太平人壽公司推出了“太平團體HIV感染疾病保險”,為醫療、執法等部門有可能與HIV傳染源接觸的人員提供艾滋病相關保障。
2•2針對商業人身保險涉及艾滋病相關問題不同看法的爭論焦點近年出現的艾滋病相關商業人身保險服務法律訴訟案件,以及保險公司推出的艾滋病相關保險產品,引發了各界爭論,焦點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1)商業人身保險服務中,艾滋病相關的區別對待,是否構成歧視?有HIV感染者和法律界人士認為,《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艾滋病屬乙類傳染病。一些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免責條款中將艾滋病單獨列出,但并未列出其他更嚴重的傳染病,構成對HIV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視[1];一些保險公司將因輸血感染HIV納入保險理賠范圍,而將經性、吸毒途徑感染HIV排除在外,不但缺乏實際意義而且強化了艾滋病歧視。但一些保險從業人員和專家認為,這種區別對待符合保險原理,并不構成艾滋病歧視[2-3]。(2)將艾滋病納入商業人身保險責任范圍,是否對保險公司的風險管控產生影響?有人認為,因性、吸毒途徑感染HIV,是由主觀可控因素造成的,存在較大的道德風險,根據保險公司經營原則,任何道德風險都要回避。艾滋病發病率和治療費用等不確定性很高,在缺乏可靠精算依據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無法評估相關風險,也就不能輕易承保。也有人認為,“艾滋病險”只是發生HIV感染后對被保險人在經濟上做出補償,人們不會因艾滋病險的存在而有更多的高危行為,因而不會導致HIV感染概率上升而增加理賠的風險[2]。(3)提供艾滋病相關商業人身保險服務,是否應作為保險企業的社會責任之一?有人認為,為弱勢群體提供保障是政府部門而不是商業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4]。另一種觀點是保險企業不同于一般的商業機構,既要考慮自身的經濟利益,還要考慮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包括為HIV感染者和病人在內的弱勢群體提供補充保障。
3討論
結合人身保險風險管理控制理論知識、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艾滋病自身的特點,針對上述三方面爭論的焦點分析如下:
3•1對商業保險特性的認識,可能影響人們對人身保險領域艾滋病歧視的認識艾滋病歧視是指由于個人感染HIV或患艾滋病而采取的對人的區分、排斥、限制或不公平對待[5]。以下兩方面因素可能影響對商業人身保險艾滋病相關區別對待是否構成歧視的認識。(1)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之間的差異。社會保險的目的之一就是為弱勢群體提供保障、實現社會公平。社會保險由政府強制實施,保費由政府確定和征收,其額度與被保險人的風險狀況不相關,因此對參保人的風險狀況進行區分、評估可保性不是必需的。而商業保險的經營以風險成本最小化、公司價值最大化為目的。商業保險是非強制性、自愿的,保費由被保險人全額負擔,其費率與被保險人的風險狀況密切相關。保險公司只能承擔符合成本效益核算原則的可控風險,因而區分被保險人的風險狀況、評估可保性,對商業保險十分必要[6-7]。正是由于二者的差異所決定的,商業保險不能做到像社會保險一樣,不對被保險人的風險狀況進行區分和評估就全部承保,進而也就不能提供實現社會公平所需的全部社會保險產品和服務。比如,病人和健康人都可以參加社會醫療保障,而大部分商業人壽和健康保險產品僅針對正常、健康的準被保險人。了解二者的差異,就不難理解對于HIV感染者和病人等群體,要求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一樣并不恰當。(2)商業人身保險領域的精算公平原則會造成“非歧視性”的區別對待。商業保險的成功運作,要求每個被保險人支付一個精算公平價格,即通過實行差別費率制度,對具有不同潛在期望損失的被保險人,收取不同的保險費率,使之與被保險人帶入保險集合的期望損失成本相稱,避免有不同期望損失的被保險人之間的不公平補貼[8]。例如,在健康保險中,吸煙者繳納的保費高于非吸煙者;在意外傷害保險中,從事安全職業的人繳納的保費低于從事危險職業的人。對于某些風險狀況,如果增加保費仍不能承保,保險公司就會拒保或免責[7]。只要符合保險原理、有充足的精算依據,本質上這些區別對待并不構成歧視。艾滋病是一種累及全身免疫系統、病死率較高的嚴重疾病,也是一種會增加死亡和患上某些疾病風險的疾病。保險公司如經過科學、嚴格的風險核算后對感染者或病人,以及存在艾滋病相關高危行為的被保險人提高保費承保、有條件承保或拒保,并不構成歧視。但是,人身保險公司不能就與風險無關的因素,調整費率甚至拒保。例如,任何人都有可能發生意外,在缺乏感染HIV或患艾滋病增加意外發生率的證據時,人身意外保險使用“被保險人患艾滋病或感染HIV呈陽性期間”這一免責條款,就意味著如果感染者與健康人同樣遭遇不可預見的交通意外,感染者將僅因自己的感染狀態而不能獲賠,這顯然是不公平的,構成了艾滋病歧視。#p#分頁標題#e#
3•2商業人身保險領域面臨的艾滋病相關風險問題
3•2•1艾滋病信息與保險產品定價風險風險管理是保險公司對風險的識別、衡量和控制以降低風險負面影響的動態過程,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企業,風險管理是保險公司穩健經營的關鍵因素。商業人身保險公司主要面臨定價風險和信用風險。定價風險是指由于保險產品費率過低而可能提高理賠成本、導致保險公司利益受損的風險,保險公司主要通過強化保險費率管理、保險產品合理定價來控制定價風險[8]。在人壽和健康保險方面,為風險合理定價需要死亡率、患病率、疾病治療成本等多方面的統計信息作為依據,保險精算師對這些信息了解得越多,對風險的分析、預測就越準確,風險的定價也會越準確[7]。艾滋病存在不可治愈、治療時間較長等特點。近年來我國公共衛生領域積累了較多艾滋病發病率、死亡率、治療成本等信息,但保險公司掌握有限,就容易認為艾滋病的未知性、不確定性很高,很難為艾滋病相關風險定價,也很難控制承保艾滋病的定價風險,因而通過對艾滋病拒保或免責來規避不確定的風險。但這種風險并非真正意義上的“不確定”,并非由于實質“信息缺乏”所造成,而是因為未從掌握相關信息的公共衛生部門獲得有效的信息造成的。
3•2•2艾滋病“非道德”判定與信用風險信用風險是由被保險人道德或心理意識等因素引起的風險,屬于被保險人主觀可控的風險[9]。信用風險會使被保險群體中高風險者增加,進而增加保險公司的損失賠付,因此信用風險是影響風險可保性的重要因素[10]。信用風險有兩種:在保險合同簽訂時投保人未將相關風險狀況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即為逆向選擇風險;在保險合同簽訂后投保人因自身道德品質因素造成的附加風險或疏忽大意所產生的心理風險是道德風險。核保和免責條款是保險公司控制信用風險的重要手段。從控制信用風險的角度來看,有三個因素可影響HIV感染和艾滋病的可保性:(1)經吸毒和性途徑感染HIV是由“非道德”的主觀可控因素造成,被認為是不可保風險。(2)很難獲得可靠的被保險人艾滋病相關高危行為信息。人身保險公司通過核保了解可能影響準被保險人健康或壽命的風險因素。然而,體檢等常規核保手段很難檢出一些會增加感染HIV概率的行為(如性亂),就可能增加逆向選擇風險。同理,如被保險人在投保后感染了HIV,調查、界定是何種行為導致感染也很困難,可能增加道德風險。(3)對艾滋病相關高危行為的“不道德”判定可能導致保險公司對從事這些行為的人品質“不道德”的判定。容易認為與其他人相比,他們更可能隱瞞自己的行為狀況,不再采取防病措施而造成投保后感染HIV的概率增加,甚至詐保、騙保。在上述因素的影響下,保險公司容易認為艾滋病相關信用風險無法控制,就會拒保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或將其納入免責條款,來規避可能過高的信用風險。例如,2006年英國保險協會出臺的“重大疾病險承保范圍最佳實踐”明確因輸血、職業暴露感染HIV可承保,而經吸毒或性途徑感染的HIV可免責[11]。2007年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推出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將感染HIV列入重大疾病保險除外責任。
3•2•3艾滋病相關風險被判定為道德風險的公平合理性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道德風險是法定免責條款之一。但是,將一些艾滋病相關風險判定為道德風險的公平合理性值得質疑。從社會學的角度看,吸毒、性亂等艾滋病相關高危行為與社會倫理道德甚至法律相悖,經常被認為是不道德的、主觀可控的,這使得艾滋病成為被高度道德化的疾病,也是引起艾滋病偏見和歧視的重要原因之一[12]。但是,艾滋病本質上只是一種嚴重的慢性疾病。不僅是艾滋病,許多其他疾病的發生也與個人行為、生活習慣等因素密切相關,如吸煙會增加肺癌發生的概率,酗酒會增加慢性肝病發生的概率,但吸煙、酗酒并沒有被認定是主觀可控的,吸煙者和酗酒者在投保健康保險前后,同樣也存在隱瞞行為信息和疏于防范疾病發生的可能。在此,似乎關鍵的劃分就在于疾病相關行為是否“不道德”。這種對經吸毒、性途徑感染HIV的“非道德”的標志,甚至由此衍生出的對從事這些行為的人整體道德品質的消極標志,如認為他們更容易隱瞞欺騙等,其公平合理性本身就值得商榷。而經采供血、母嬰傳播和婚內性傳播等途徑感染HIV,更與“不道德”無關,如判定為道德風險,就更加不公平不合理。感染途徑的難以確定進一步增加了判定的難度。
3•2•4HIV感染者合法權益與歧視性保險條款我國《艾滋病防治條例》規定,不得歧視HIV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屬,他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表明無論因何種途徑感染,HIV感染者和病人的基本權利都應受到尊重和維護。在人身保險問題上,保險公司處于事先擬定保險合同的優勢地位,有理由懷疑他們從自身利益出發,以控制風險作掩護,在并未對風險進行合理分類、嚴格保險核算的情況下,利用免責條款排除一些本來可以也應當承擔的風險,限制被保險人的權利、規避自身責任,造成免責條款實質性的不公平,免責條款存在被濫用的可能[13]。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免責條款無效。但是,我國在保險合同條款的行政、司法、社會規制方面尚顯不足,影響了對人身保險產品中艾滋病相關不公平、歧視性條款的發現、界定與消除。2009年,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出臺了《人身保險產品條款部分條目示范寫法》,明確“被保險人感染HIV或患艾滋病”不再作為人身保險除外責任。但它作為一種行業規范和指導性意見,對保險企業并不具備強制性約束力。在與保險企業最大限度追求利潤的博弈中,其能否充分發揮消除艾滋病相關不公平條款的作用仍然面臨挑戰。
3•3艾滋病防治與保險企業的社會責任企業的社會責任,是指超越法律的、經濟要求的,企業在創造利潤、爭取自身生存發展的過程中,面對社會的需要和各種社會問題,為謀求社會有利的長遠目標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我國的《公司法》明確要求企業在發展生產、提高效益的同時,在尊重人權、促進社區穩定等方面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商業保險是一種用市場辦法應對各類災害和突發事件、妥善安排人的生老病死的社會管理機制,保險企業天然承擔著經濟和社會的雙重責任,對社會保障起著重要的補充作用[14]。2006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特別強調要通過大力發展商業性養老、健康醫療保險,有效緩解政府壓力。2009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明確了要將商業健康保險作為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同時鼓勵企業和個人通過參加商業保險等補充保險,解決基本醫療保障之外的需求。可見,提高全社會的保障水平、擴大保險覆蓋面是人身保險企業的重要社會責任之一。作為全球重大公共衛生和社會問題,艾滋病防治不僅是政府的責任,也是包括企業在內的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我國的《艾滋病防治條例》更是明確了全社會共同參與的防治工作機制。作為與生俱來承擔著經濟、社會雙重責任并與養老、醫療保障密切相關的企業,保險公司應積極發揮補充艾滋病相關社會保障的作用,將此作為其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著力點之一。然而,目前我國保險企業對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踐非常有限。大多數保險公司探索開發艾滋病相關的人身保險產品不多,對此,國外保險公司的經驗值得借鑒。例如,印度一家保險公司與當地的HIV感染者網絡組織等合作,共同開發了印度第一個艾滋病團體健康保險產品,以緩解HIV感染者和病人在治療、生活方面的經濟困難[15]。印度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者還通過與保險公司、銀行和非政府組織之間的合作,探索開展了為婦女感染者提供商業團體保險服務的試點項目[16]。#p#分頁標題#e#
4建議
4•1客觀評估風險,科學界定商業人身保險領域艾滋病相關保險的區別對待與歧視保監會、保險企業探討成立保險、法律、司法、社會倫理、艾滋病防治等多學科協作的工作組,更主動地跟蹤了解我國艾滋病疫情動態、趨勢和防治工作現狀,及時了解掌握艾滋病疫情、高危行為變化趨勢、治療成本等方面進展,注重積累我國涉及艾滋病的人身保險數據信息,利用專業力量更客觀、合理地對艾滋病相關風險進行分類,提高艾滋病相關風險的精算技術水平,促進艾滋病相關風險的科學定價。根據科學嚴謹的精算依據,符合精算原理的區別條款是合理的,而缺乏風險精算結果支持的區別條款構成艾滋病歧視。
4•2加強對艾滋病相關商業人身保險免責條款的規制以新《保險法》的實施為契機,加強對人身保險合同中艾滋病相關不公平免責條款的規制。充分發揮行政規制的作用,保監會應改進對人身保險合同條款的審查辦法,以便及時發現涉及艾滋病的不公平條款,并采取相應措施。進一步發揮保險行業協會的行業自律作用,探討制定艾滋病相關人身保險風險管理的指導、示范性文件,明確人身保險業對艾滋病相關問題的處置原則。注重發揮感染者和病人作為消費者的監督作用,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和依法維權意識。提升司法規制能力,增進法院系統對艾滋病和人身保險問題的了解,促進對涉及艾滋病的不公平條款訴訟案件的合法合理判決。
4•3促進保險企業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合理定義人身保險企業在感染者和病人社會保障方面可承擔的社會責任范圍,既保障保險企業的基本利益和長遠發展,又促進他們對政府提供的HIV感染者和病人醫療、社會保障做出有益補充。促進保險企業根據我國艾滋病防治最新進展,及時更新調整艾滋病相關保險產品條款,積極探索開發艾滋病相關保險產品。例如,在艾滋病職業暴露應急處理方面,動員更多的保險企業在艾滋病疫情較嚴重地區,為醫務人員、警察等相關人員提供商業意外保險產品,協助建立職業暴露感染HIV的救助機制;探討設立針對HIV感染者和病人的特殊保險產品等。保險監管機構、媒體和公眾對保險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起到監督促進作用,保險企業之間還可以通過借鑒國外企業先進經驗和樹立國內企業典型發揮行業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