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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間音樂非遺蘊藏著豐富的經濟價值、社會價值與文化價值,合理地開發民間音樂非遺可以有效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增長,推動我國傳統優秀文化的交流與傳播,實現社會穩定發展。但是,受經濟利益的驅使,部分地方政府逐步背離“傳承民間音樂非遺文化”的初衷。本文就文化產業視野下的民間音樂非遺的傳承和創新情況進行探索,旨在明確民間音樂非遺的具體內涵,挖掘文化視野下民間音樂類非遺潛藏的價值,找尋到適合文化產業視野下民間音樂類非遺進行傳承與創新的有效路徑。
一、民間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述
19世紀以來,隨著時代的變更與發展,人們創造和保護文化遺產的意識得以強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于1972年頒布了《保護世界文化和遺產公約》,并于1976年通過了《關于文化財產國際交流的建議》,綜合兩個文件的內容,可以準確地總結出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即物質文化遺產既可以是人類創造的實物,也可以是自然進化而成的實物,如各類紀念物、遺址、建筑群等。在物質文化遺產概念逐步明確的基礎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于2003年10月27日頒布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該文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做出了明確解釋,即非物質文化遺產指的是被某一特定的社區、群體或個人視為文化遺產重要組成部分的各類社會實踐。《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頒布體現了世界各國求同存異的交流與交往態度。為適應本國文化發展需要,我國于2011年頒布了具有中國特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該文件在充分考慮中國國情的基礎上,重新定義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即非物質文化遺產指的是各族人民代代相傳的各類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之密切聯系的實物與場所。1940年前后,我國著名音樂家冼星海曾在《現階段中國新音樂的幾個問題》中多次提及“民間音樂”一詞,隨后,“民間音樂”的概念在周青青、牛龍菲、程天健等諸多音樂學者的探索、努力下,有了相對統一的解釋,即民間音樂指的是產生并流傳于民間的各種音樂形態,如民間歌曲、民間器樂等,以口授的形式進行傳播。綜上可知,民間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指的是各族人民代代相傳的各種音樂形態以及與之密切聯系的民間器樂、音樂場所等。
二、民間音樂類非遺的價值
首先,不同民族所形成的群體經驗是不同的,而不同個體所擁有的個體經驗也是不同的,因此,他們所創造的民間音樂類非遺也各具特色,會在不同地域條件下產生不同的審美價值和藝術價值。由此可見,民間音樂類非遺的審美價值是多元化的。其次,民間音樂非遺產生于不同的動態文化生態系統之中,為適應不同的系統,各地區的民間音樂非遺不斷地進行自我調整,將自身蛻變成為極具民族特色、地域特色以及符合當地人民審美趣味的藝術精品,蘊藏著豐富的文化價值。與此同時,民間音樂非遺蘊藏著獨特的民俗文化、豐富的科學知識、多元的審美情趣,是各高校音樂課堂的重要教學資源,極具教育價值。此外,民間音樂非遺還擁有著極大的經濟價值,在繼承與保護的基礎上,對其進行合理開發,將極大程度地推動當地經濟的發展。
三、民間音樂類非遺傳承保護現狀
1.民間音樂非遺日漸衰微
隨著時代的更替與發展,我國各省份逐步形成了與自身發展相適應的音樂文化傳統,并創作出了豐富的民間音樂藝術精品。但是,隨著主流音樂文化的流行,各大網絡平臺集中推廣主流音樂,卻幾乎沒有對民間音樂進行宣傳,這使得民間音樂逐步淡出人們的視野,人們的審美觀念也隨著日常接觸到的主流音樂文化而發生著微妙的變化。更為嚴重的是,青少年一代普遍缺乏辨識能力,盲目地推崇主流音樂文化,排斥民間音樂文化,進一步加劇了民間音樂非遺的窘迫。
2.民間音樂非遺傳承出現斷層危機
當前,民間音樂非遺的傳承方式主要包括群體傳承和個體傳承。就群體傳承而言,其主要存在老齡化嚴重、男女比例失調等問題;就個體傳承而言,封閉的傳承方式以及嚴苛的傳承條件使得民間音樂藝人很難找到符合條件的年輕傳承人,其原因在于青年一代普遍缺乏文化認同感,始終認為學習民間音樂并不能創造經濟價值,無法解決生存問題。雖然民間音樂非遺極具生命力,但是如果無法盡快解決傳承斷層危機,民間音樂將面臨消亡危險。
3.民間音樂文化環境日益惡化
各民族獨特的生產、生活、文化環境是民間音樂非遺生存與發展的重要依托,是民間音樂非遺得以傳承的重要條件。但是,隨著各民族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結構的不斷完善,民族地區的經濟水平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城市化進程也隨之加快,民間音樂非遺亦逐步喪失賴以生存與發展的文化土壤,具體體現為:人們在吃穿住行、婚喪嫁娶等各個方面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這種變化體現了人們正在慢慢更新原始信仰觀念,加之一些頗具宗教色彩的古建筑群、古鎮被隨意改造、破壞,使得與宗教信仰緊密相連的民間音樂處于無人繼承的尷尬境地。
4.地方政府保護傳承意識的淡薄
一方面,部分地區政府為得到國家的資金扶持,在申報民間音樂非遺項目時投入了大量的資金、人力、物力,但卻在申報成功之后,盲目地開發民間音樂文化資源,使得民間音樂非遺面臨本真性被破壞的危險。另一方面,各地區政府并沒有針對民間音樂非遺的保護工作構建完善的監督機制,使得實際的保護工作無法得到及時的評估、改進。
四、民間音樂類非遺的傳承與創新路徑
1.制訂保護規劃,建立相關制度和機構
自從國家于2003年正式啟動“中國民族文化保護工程”以來,地方政府越來越重視非遺保護工作的開展,無論是地方的經濟發展規劃,還是社會發展規劃,均涉及與非遺保護相關的內容。同時,國務院辦公廳于2005年頒布了《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該意見明確指出,非遺保護工作應在傳承和保護的基礎上開發、利用。此外,國家于2006年設立了“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用于統一監管各地方的非遺保護情況。當前,我國已初步建立起涵蓋少數民族音樂非遺的保護規劃、制度和機構,還需要各地方政府在后期的保護實踐中不斷地改進、創新、鞏固[1]。
2.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基礎設施
近年來,為積極響應國家號召,各地方政府組織興建了大量的博物館、傳習室、非物質文化遺產館等基礎設施,但是,這些基礎設施僅僅被用來收藏和展示民間音樂非遺物品,卻沒有充分發揮自身所具備的其他功能。基于此,各地方政府在后期的基礎設施建設進程中,不僅僅要適當地增加基礎設施的數量,提升基礎設施的質量,還應該充分發揮基礎設施的各項功能,以順利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工作。
3.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
據調查,國家當前已經設立了20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旨在創設一個能夠推動民間音樂非遺良性發展的文化生態環境,對具有地域特色的民間音樂非遺進行整體性保護[2]。目前,已有諸多民間音樂非遺被納入到該項目當中,得到了整體性、動態性保護。當然,文化生態保護區是各地區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而建設的,因此,各地區人民應該主動承擔起維護文化生態保護區的責任,不要讓其遭到惡意的破壞。
4.將學校教育作為傳承的重要手段
在國務院下發的《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文件中,均強調了學校教育在民間音樂非遺的傳承進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各少數民族地區的學校積極貫徹、落實了以上文件提出的相關要求,很早便實施了關于民間音樂非遺的相關教育活動,擁有著豐富的教學經驗。因此,漢族地區的各學校可以合理地借鑒少數民族地區學校的教學經驗,構建符合自身實際情況的教學模式。
5.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推廣工作
各地方政府應適當地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工作,通過多種形式對民間音樂非遺進行立體式宣傳,具體做法如下:第一,設立以少數民族節日為主題的網絡平臺,對優秀傳統民俗進行宣傳和推廣,以提升少數民族文化的社會影響力。第二,充分發揮報紙雜志、電視、網絡等多媒體的宣傳功能,以唱歌比賽、出版音樂知識普及專刊等形式向大眾宣傳民間音樂非遺,并激發他們對民間音樂文化的興趣與熱情。
6.對現有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普查
普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正式開展的前提和基礎,因此,國家應該適當對普查項目進行資金扶持,以確保相對復雜的普查工作能夠順利開展。與此同時,為保證普查結果的真實性、有效性,整個普查工作一定要遵循科學、嚴謹的工作原則,并及時做好各項記錄工作,不得懈怠。
五、結語
我國致力于傳承和保護民間音樂非遺已有10余年,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與教訓,并取得了可觀的保護成果。在后期的民間音樂非遺傳承與保護進程中,我們不僅要在形態上保護非遺實物,還應從文化上傳承民間音樂非遺精神。
作者:劉怡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