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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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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論文

公司股權論文范文1

【關鍵詞】直接上市證券公司公司治理

對照規范化公司治理的要求,目前我國證券公司的治理還存在許多缺陷,尤其是證券公司的股權結構不盡合理,已經成為我國證券公司穩步健康發展的障礙。國有成分控制權在證券公司股權結構中的獨占性,使證券公司不可避免地帶有國有企業的特征,難以形成規范、健康的公司治理結構。另外,由于我國證券公司的股份基本上都是國家股和法人股,股權流動性差。從發展的角度看,直接上市是解決證券公司產權主體空白、改善股權流動性的有效措施,促進證券公司治理結構的合理優化,進而提高證券公司經營績效。但上市的實際效果如何,還有待于深入考察。

一、我國兩家證券公司上市后的股權結構

截至2003年12月31日,根據證監會網站及兩家證券公司網站公開資料整理可以得出:

1、宏源證券股權結構特點是:大部分股權是未上市流通股,占總股比例為60.17%,并且大部分是國有法人持股,前七大股東都是法人股,持股份額為57.57%,前五大股東持股份額為53.77%;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是第一大股東,持股份額為37.28%,占相對控股地位(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獨資金融企業)。

2、中信證券股權結構特點是:未上市流通股占總股比例為83.88%,大于宏源證券,流通股所占比例更??;但其前五大股東持股份額為56.94%,比宏源證券高3.17%;前十大股東都是法人股,所持股份都是未流通股份,占總股比例為69.76%;中國中信集團公司是第一大股東,持股份額為31.75%,占相對控股地位(中國中信集團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

總之,宏源證券與中信證券兩者的股權結構是比較相似的。兩者的超過半數(50%)股權都是未上市流通股,并且大部分也都是國有法人持股。兩者都有一個相對控股股東,并且都屬于國有企業。然而,美國五大投資銀行中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超過5%的只有1家,十大投資銀行中第一大股東持股比重超過5%的也只有3家,其中高盛的第一大股東持股比重僅為1.72%;美國五大投資銀行的前五大股東平均持股比重僅為15.6%,十大投資銀行的前五大股東平均持股比重為16.7%,其中,沃特豪斯集團公司的前五大股東持股比重僅為3.34%。

二、我國兩家證券公司上市后的績效表現

1、兩家證券公司上市后的績優表現

(1)宏源證券。1997年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入主宏源證券以后,宏源證券加快了發展步伐,各項業務得到了持續健康發展。據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統計,宏源證券曾一度在全國120多家券商中凈資產收益率排名達到第2位,利潤總額排名達到第5位,具備較強的盈利能力。2000年以來,雖然股票市場持續低迷,但宏源證券還一直保持著盈利的局面。根據歷年的財務數據,2001年每股收益0.0724元,2002年每股收益0.0763元,2003年每股收益0.0330元。即使在股市最為慘淡的2004年,宏源證券上半年的每股收益仍有0.0052元。另據年報顯示,截止2000年底,公司總資產50.92億元,凈資產6.72億元,總股本5.19億元。與1996年底相比,總資產增長了220%,凈資產增長了69%,總股本增加了154%。三年來連續盈利,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在10%以上,并且在全國8個省、市、自治區、直轄市的10個城市擁有21家證券營業部。2000年實現凈利潤8176.97萬元,較1999年翻了一番;2001年在證券市場持續低迷的惡劣形勢下,仍然實現了4494.29萬元的凈利潤,在全國110家證券公司中排名22位;2002年上半年業績創出新高,實現凈利潤3200.76萬元,凈資產收益率5%,按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統計排名,在國內綜合類券商中利潤排名第四,凈資產收益率排名第一。2003年成功完成增發,籌集了6個多億的資金,公司實力進一步加強。尤其在經歷了最近幾年的大熊市之后,2004年前三季度公司仍然能夠保持盈利狀況。

(2)中信證券。中信證券的資產質量及各項業務在國內名列前茅。在2003年極度疲弱的市場環境中,中信證券凈資本占凈資產比率及利潤總額依然排名第一,凈利潤也在同行業中位居前列,股票承銷金額達120.32億元,列同行業第一位,并且被《亞洲貨幣》雜志評為中國最佳的證券公司。2003年年報顯示,在證券市場競爭加劇,證券行業普遍虧損的情況下,中信證券2003年實現營業收入8.16億元,比2002年下降1.23%;實現凈利潤3.65億元,比2002年上升232.03%,每股收益從2002年的0.04元,大幅提高到0.15元。2003年年末流動比率9.09,較上年末的4.77增長了90.57%,資產的流動性增強,扣除代買賣證券款后,流動資產占總資產的86.26%,說明公司的資產結構良好、流動性強。2003年末公司股本24.815億元,股東權益54.81億元,凈資本額為48.35億元,凈資本與股東權益的比例為88.21%,說明公司資產質量較高,不良資產及高風險資產的比例較低,符合《證券公司管理辦法》關于財務風險監管指標的有關規定。

2004年半年報顯示,中信證券總資產已達137.46億元,凈資產52.65億元,上半年股票承銷金額已達96.54億元(名列券商承銷額首位),擁有41家證券營業部,2004年3月成為首批獲準發行定向公司債的證券公司。

2、兩家上市證券公司績優背后隱藏的風險

(1)宏源證券。2004年的半年報顯示,在宏源證券的收入構成中,手續費收入是其重要的利潤支柱。公司手續費收入為9855.8萬元,占營業收入的62.90%。因交易量增加及新增營業部等原因,2004年1-6月公司手續費收入較2003年1-6月增加了4522.95萬元,增幅為84.81%。在營業收入增加的同時,支出也在增加。2004年上半年公司營業支出16932萬元,同比增加了2004萬元,增長幅度為13.42%。同時,因歸還賣出回購款導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出現負增長2177萬元,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導致籌資活動現金流量負增長6756萬元,公司上半年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呈現負增長7958萬元。此外,2004年上半年,宏源證券自營證券差價收入為負2049.61萬元??梢哉f,在其績優背后隱藏著一定風險。并且,從宏源證券2000年以后5年年報顯示的凈利潤、每股收益及凈資產收益率這三項主要盈利指標逐年下降(見表1)也可以看出這一點。

(2)中信證券。與國內其他券商一樣,中信證券的營業收入基本上取決于市場漲跌,收入來源很不穩定。在股市大幅上漲時,營業收入主要來自自營業務和經紀業務,在股市低迷時,經紀業務是最重要的收入來源。在股市大幅上漲的1999年和2000年,中信證券的營業收入分別為10.3億元和22.78億元,自營業務收入的比重分別為37%和48%,2000年自營業務收入超過經紀業務收入,成為最大的收入來源。但2001年下半年以來,隨著股市的下跌,營業收入大幅下降,2001年為19億元,2002年為8.26億元,2003年上半年為2.95億元,2004年上半年為4.87億元;自營業務收入比重逐年下降,2001年為26%,2002年為4%,2003年上半年為1.5%。此外,2004年上半年實現凈利潤0.57億元,比2003年同期下降63.67%,每股收益從2003年同期的0.063元降到0.023元,這也是由于自營業務受股市下跌的影響。可見,中信證券的盈利能力受自營業務風險的影響越來越困難。

三、結論

從上文分析來看,在近幾年證券市場持續低迷的情況下,兩家上市證券公司的業績表現較好。可以說,上市對兩家上市證券公司的業績提高有積極作用。但是也應看到,在兩家證券公司績優的背后還存在一定隱患。由前面的分析可知,盡管證券公司上市后股權結構將趨于多元化和分散化,但國有股的控股地位依然不變,流通股比重比較低,且流通股高度的分散于個人股東中。因此,對于上市證券公司的管理還將會保留行政干預色彩,仍然將會有國有股產權虛置問題,和其他已經上市的國有大型企業相似,也將會有內部人控制問題和管理層的選擇、約束、激勵的問題,只不過比上市前可能程度會低一些。總之,證券公司上市后并沒有給證券公司帶來很高業績,上市在完善我國證券公司股權結構方面還存在一定局限性。當然,這兩家證券公司上市時間都不長,而且只是個例,不能得出具有統計意義的推斷。

【參考文獻】

[1]傅建設:從中信證券之困看券商出路[J],新財經,2003(9).

[2]孫永祥、黃祖輝: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與績效[J],經濟研究,1999(12).

公司股權論文范文2

關鍵詞:股權分置改革;公司治理;委托

委托—理論是目前描述公司治理結構最成熟的理論之一,委托的概念最早是由羅斯提出的:“如果當事人雙方,其中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決策權,則關系就隨之產生了?!蔽欣碚搹牟煌趥鹘y微觀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企業內部、企業之間的委托關系,它在解釋一些組織現象時,優于一般的微觀經濟學。在Mirrlees[2-3],Holmstrom以及Grossman和Hart的共同努力之下,該理論得到迅速的發展。其基本假設是公司的股東和管理者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股東通過工資合同來委托管理者經營公司,同時,在不對稱信息下的委托—模型中,由于委托人不能使用“強制合同”(forcingcontract)來迫使人選擇委托人希望的行動,而只能通過激勵相容合同來達到預期的效果。于是委托人的問題是選擇滿足人參與約束和激勵兼容約束的激勵合同以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委托—問題最終也就成為了一個風險分攤的問題。

基本的委托—理論只是假設公司中存在一個股東和一個管理者,雖然能夠很好地解釋部分公司治理的問題,但由于基本模型假設的簡單化,其仍然存在現實的局限性,理論界對此也進行了多方面的擴展,其中最重要的擴展之一是Holmstrom和Milgrom提出多委托人模型(MultiplePrinciples),這一模型也可以稱為公共人模型(CommonAgency),模型假設博弈雙方為一個經理人對應多個股東,相比于基本模型,其更加符合股份公司的實際特征。Dixit在分析多個股東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影響時發現:多個股東在激勵公司CEO工作的時候,存在搭便車效應(Freerider),小股東可以安心放權給大股東來制定激勵條款,最終可以達到社會成本最小的最優公司治理效果。

多委托人模型的一個重要假設是股東之間是同質的,即股東之間只有持股比例的差別,而不存在目標和效率等其他方面的差別。這一假設在西方發達國家的資本市場可能適用,但卻不一定適合中國的特殊情況。《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是股東大會,而國家通常作為上市公司的發起人股,是絕對的非流通股大股東,處于公司中的控股地位,在股東大會中有絕對的表決權優勢,于是控股股東完全可以憑著自己的意愿修改公司章程、改變分紅方案、甚至任命經理管理層。而廣大中小股東處于股份的絕對劣勢,很難從真正意義上達到“同股同權”的情況。這樣,處于控股地位的國有股東利用自身的控股權干涉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熱衷于配股、增發等方案,使得控股股東盡快增加每股資產價值,憑借巨大的發行短期收益,達到回收投資成本的目的,而相應的增發、配股方案以及具體的籌資規模卻疏于分析,不利于公司的長期穩定發展??梢?,在股權分置改革前,中國上市公司股本結構的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兩類股東的目標相悖,非流通股東一股獨大,不能很好地體現市場的公平性原則,從而影響資本市場定價功能的正常發揮,不能有效地發揮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中國股權結構的這一特征也決定了公司治理結構的復雜和多樣性,經濟模型的建立也不能完全套用經典的委托—模型。而由于股權分置是中國資本市場建立初期的特殊規定,因此國際上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證研究對此類委托—問題鮮有涉及,因此,本文正是在Dixit的多委托人框架下,通過引入委托人和其目標的異質性來首次建立股權分置下的二階委托—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型。

一、模型的構建

為分析簡單起見,我們并不將公司根據股本比例分為多類股東,這里只是假設公司存在兩個委托人:流通股股東p1和非流通股股東p2,存在一個CEO經理人。兩個股東分別為經理人指派一個任務,然后根據任務的完成情況來支付工資。同基本的委托—模型的假設一樣,這里的委托人是風險中性的,經理人是風險規避的,兩者信息是不對稱的,經理人有道德風險的問題(MoralHazard),委托人通過制定工資來激勵經理人高努力的工作,而工資支付采用線性工資的形式。對于兩個任務,經理人投入的努力程度分別為e1,e2,努力程度屬于經理人的私人信息,委托人無法直接觀測,而努力程度實際達到的效果是y1,y2,其中:y1=F(e1,ε1),y2=F(e2,ε2),這里的ε1~N(0,σ21),ε2~N(0,σ22)為正態分布,即經理人努力的效果存在不定性,而正是因為不定性的存在才導致經理人努力程度的不可觀察性,因此才存在不完全信息下的激勵契約。

兩類努力效果y1,y2可以達到的產出分別為:

αi(i=1,2)度量了經理人在該任務下的生產效率,αi越高,說明該經理人在同等努力程度下的產出越高,即經理人的能力越強;βi(i=1,2)度量了兩類努力間的外部性(externality)效果,若βi為正,說明委托人分別指派的兩類任務在目標上是替代性的,反之則為互補性的。

同時,經理人在兩個任務下的努力程度e1,e2對其帶來的成本為:

這里的γ>0,δ>0,2γ>δ,根據γ和δ的大小關系,可以將成本函數分為3類:

第一類:若γ>δ,則2Ce1e2>0,任務2對于任務1的邊際成本為正,兩種任務帶來的效果同向變化,經理人是“厭惡工作型”。

第二類:若γ=δ,C(e1,e2)=12γ(e21e22),兩種任務帶來的成本效果是獨立的。

經理人的收益來源是兩委托人的工資支付,w=w1w2,其中:

w1=a1x1b1w2=a2x2b2(3)

委托人采用線性支付的方法,而這里的ai和bi(i=1,2)即是所需要求解的最優激勵工資系數,在現實中,這種工資形式即是固定工資加獎金的模式。

二、模型求解

為了得到顯示結構解,進一步的,我們假定經理人的絕對風險厭惡系數為R,且經理人的努力效果函數形式為:根據Holmstrom和Milgrom的方法,我們這里同樣采用“兩步法”來求解委托—問題。

步驟一

經理人選擇最優的努力程度,由于經理人的絕對風險厭惡系數為R,故經理人的期望效用函數可以表示為:

EU(x)=-E(e-Rx)

當x為正態分布時,期望效用函數可以進一步地表示為:

EU(x)=-e-E(Rx)12R2var(x)

因此,極大化期望效用函數EU(x)的等價命題為:

MaxE(x)-R2Var(x)

具體到本文的二階委托模型其確定性等價命題(CE)函數形式如下:

上式第一部分代表經理人的總收益,第二部分為直接成本,第三部分為風險成本。根據(1)(2)(3)式,可以將w1,w2表示成ai,ei,αi,βi的函數,求解一階條件:

命題1經理在某一任務的努力程度與該任務的工作效率正相關,與另一任務的效率的關系取決于經理人類型。證明:

直觀上理解,經理人在某一任務上效率越高,獲得工資越高,其更愿意在該任務上付出努力;而當且僅當經理人是“喜歡工作型”,即其在某一任務的工作會促使另外任務的完成時,另外一份工作的高效率才會對努力程度有正的影響,否則會因為努力程度的“擠出效應”造成負的影響。

命題2股東目標不一致時,提高工資并不一定能激勵經理人努力工作。

證明:盡管直接符號不確定,但是可以注意到,γ>δ是e1a1>0和e1a2

步驟二股東在經理人選定最優的努力程度的基礎上,制定最優的激勵合同來鼓勵經理人努力。在這里,激勵合同即意味著相應的工資水平,因此,兩個股東的優化問題分別為:

這里的e*1,e*2即為(5),(6)式求解出來的函數式,代入求解最優化問題,我們可以得到最優的工資合同。為了使得求解過程更為簡潔,這里假定經理人在兩個任務的生產效率相同,且兩個任務的互相影響程度相同,即α1=α2=α,β1=β2=β,σ1=σ2=σ,這一假設并不會影響模型的主要結論,在系數不相等的情況下,也可以得到與此特殊情況類似的結論。

求導得F.O.C條件:

求解關于a1,a2線性方程組:

命題3由于股權分置改革使得各股東(尤其是流通股股東)在同股同權的機制下有動機尋求更充分信息,則經理的努力程度就更容易被觀測(σ下降),則信息透明度的提升可以帶來激勵工資(即a1,a2)整體水平的上升,從而提升激勵的效率。

命題4股權分置改革前,經理效率和激勵工資間關系不確定

證明:要證明命題4的結論,我們只需要考慮一個例子即可。若在特殊情況下,經理工作效率和工資間的不確定性存在,那么一般情況下,不確定性將更大。這里取γ=δ,經理人的成本函數變為C(e1,e2)=12γ(e21e22),即此時兩類任務的成本效果是獨立的。

考查經理的工資與生產效率的關系:

即:當α0

從圖1中可以看出,在經理人成本效果獨立的情況下,當且僅當α=β時,經理人的激勵工資達到最大值,這即是說,經理人的效率與激勵工資間并不是單調關系,股東無法根據經理人的工作效率制定出相應的工資水平,同樣的激勵工資有可能招到兩類不同效率類型的工人,股東目標的外部性帶來了工資與效率的不定性,這顯然不是一個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正如前面的分析,股權分置改革在一定程度可以使得股東利益目標的趨同,即β趨向于零,在邊界情況β=0時,通過簡單的計算可以發現,激勵工資收入與工作效率呈現單調負相關關系,即高效率的工人不需要高的激勵工資,可以通過固定工資達到成本補償的效果,另一方面,這也從制度層面上緩解了公司治理問題中的經理人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問題。

事實上,在股權改革后,隨著市場監督能力的加強,市場收益的逐步明確,大股東將越來越注重公司的市值,這一點與廣大小股東的目標是一致的,即股權分置改革將使得大小股東目標趨同。在模型中,我們便可以將大小股東兩個委托人簡化為單一委托人的情形。因此,股權分置改革后,模型將簡化為單一委托人和單一人的基本結構,根據Holmstrom和Milgrom的結論:在這種情況下,委托人可以建立完備的契約來激勵經理人努力工作,激勵的不確定性也可以消除。

因此,股權分置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公司股東之間、以及股東與經理人之間的矛盾,完善了公司治理結構。

三、股權分置改革對公司治理的改良效應

就微觀層面來講,股權分置改革實際上是產權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脫離了產權改革的目標,股權分置改革也就失去了其最終的重要性,亦即,股權分置改革為產權改革在資本市場上提供了一條可能的路徑。高尚全認為:產權界定是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產權制度的主要內容。[8]而產權界定對于公司治理方面,尤其是經理人激勵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

事實上,大量經濟學理論與實證檢驗表明,股權的集中可以保證大股東的監督積極性,更有利于解決公司治理的委托—問題。然而,在股權分置改革的過程中,無論具體采用哪種支付方式,其在一定程度上都“稀釋”了股份,降低了股權的集中度,對于緩解上市公司委托—矛盾似乎是向著相反的方向前進。同時,被“稀釋”的股份通常是國有法人股,因此,市場上也存在對改革后國有資產流失的擔心,以及對股權分置改革后公司治理環境改善的懷疑。而本節正是通過建立二階委托—模型來比較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前后的公司治理結構從而指出在股權分置的情況下公司激勵存在的最大弊病,即激勵合同的不確定性。

管理層激勵問題是公司治理中最重要的問題,因此,所構建的二階委托—模型重點解決的也正是如何制定管理層激勵工資的問題。公司股東制定的激勵工資有兩個目的:第一是通過工資來甄別經理人的類型,選擇適合自己公司的管理者,希望解決經理人市場上的逆向選擇問題(Adverseselection);第二則是通過工資來激勵經理人努力工作,希望解決在位經理人的道德風險問題(Moralhazard)。

模型的主要結論是股權分置造成了上市公司經理人激勵的不確定性,在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股東無法找到惟一確定的最優激勵合同,因而經理人的怠工、大股東的疏于監督可能會造成公司經營的進一步惡化。出現這一現象的最根本原因在于,非流通股大股東與流通股小股東之間存在目標差異,小股東關心公司價值,以股份權益最大化為根本目標;而國家作為公司大股東存在較高的成本,且國家并不完全是一個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經紀人”。在公司權益分配中,人獲得的是規定權益,而委托人獲得的是剩余權益,因而“經紀人”對剩余索取權的追求是股東監督的源動力,也是保障大股東控制型公司治理效率的前提條件。在西方的大股東控制型公司中,經理人以犧牲股東利益而謀取私利的行為會受到股東的極力抵制。而我國國有企業的情況是,企業的絕大部分剩余索取權歸國家所有,國家的直接監督成本太大,往往存在監督不足的情況,因此,經理人并沒有維護股東利益的積極性,同時由于大股東自身目標的不明確,小股東“集體沉默”,經理人侵害股東利益的現象則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國有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改善的關鍵在于股權結構的合理化,一味地加強激勵程度和監管水平并不能從根本上帶來治理結構的改善,但是借助這次股權分置改革的契機,通過股東目標一致化、股權的分散化和未來的股權全流通來解決困擾已久的國有股獨大的問題,并糾正其公司目標,進而由市場來判斷什么樣的股權結構是合理的,上市公司的治理難題最終也會得到部分解決。

而在股權結構合理化之后必將從制度層面上保護了中小股東的利益,給投資者帶來信心。在如今中小投資者缺乏專業投資技巧的市場上,小股東可以安心放權給大股東或機構投資者,從而達到股權結構從改革前的相對分散到改革時的分散,最后達到集中。從而以退為進地達到股權集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目的。這時候,機構投資者將成為資本市場的主角,其話語權將顯著增強,不再需要靠類別股東表決來表達自己的意愿。通過機構投資者這一中介,投資者和上市公司的委托—問題將會得到較好地解決。另外,相比于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在了解上市公司管理層信息方面更有優勢,決策更加準確,這樣可以避免資本市場上的盲目投機行為,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資源。

根據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將股權分置改革帶來的公司治理結構的變化表示成下面的圖形,見圖2所示。

股權分置改革之后,股東與經理人的選擇機制由以往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變為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這勢必帶來公司治理結構乃至資本市場的巨大改善。

1.統一了股東目標

一直以來,股權分置導致大股東與流通股股東之間利益取向存在嚴重的分歧。控股股東“一股獨大”,其所持股份不能上市,他們為了自身所占有資產價值的快速增加,不考慮股價的下跌而實行股權融資,利用股權分置來侵害其他股東的利益。但是,在股權分置改革后,大股東所持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其利益取向就因而轉為股權價值的最大化,通過整個公司的實體經營來提升股權價值。盡管股權分置改革不能立即實現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東的利益完全一致,且在今后相當長的時間內非流通股股東仍占主體地位,但解決了股權分置問題,控股股東與現有流通股股東的共同利益基礎會逐步擴大,會極大地限制了控股股東利用自身強勢地位來侵蝕中小股東利益,抑制了其通過證券市場單純靠融資活動來牟利的企圖,促使其加強對上市公司生產經營過程的管理,增強了流通股股東對證券市場發展的信心,從而反過來也促進了雙方信任機制的建立。

2.建立管理層激勵制度

內部人控制和所有者缺位一直是困擾著上市公司的兩大難題,在控制道德風險和信息披露透明度方面,公司治理一直未能提出較好的措施。而股權分置改革后,由于全體股東與企業經營管理者利益趨向一致,在此基礎上建立起相配套的管理層激勵機制,很明顯在一定程度上可大大抑制管理層“內部人控制”等現象,通過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充分發揮內在機制的作用,促進企業自身經營業績的提高,從而促成整個證券市場的繁榮,達到一個良性循環。應該來講,配合股權激勵措施的股權分置改革將會是一場徹底的、立體化的公司治理革命。這將會給上市公司股東和公司高管帶來雙贏的局面。事實也證明,在剛剛進行股權分置的試點企業當中,多家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也與管理層激勵問題相捆綁,各家公司分別在其改革方案中引入股權激勵計劃、管理層期權激勵計劃等配套措施。應該說,這種捆綁式的改革舉措對深化股權分置改革,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有著促進作用。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有關機構將會出臺相應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指導意見,這必將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

3.加強了公司市場化的監督

眾所周知,一個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未來成長能力是其股東價值的基本源泉,并對股價的高低產生決定性的影響,股權分置改革后,由于所有股東的利益趨向一致,股權流動性將顯著加強,股東所持股份價值將主要體現在股票市值上,原先的非流通股股東同樣能夠從股價的漲跌中獲益或受損。這樣,在證券市場運行規范的情況下,當某一個上市公司股價低于實際價值,或者經營業績不佳時,就有可能退市或引發并購,公司原有的董事會與經理管理層將會面臨較大的市場壓力,甚至有可能被置換,從而達到強化對上市公司管理層的監督和制衡,促使上市公司改善和健全運行機制,形成市場化的監督。而股權分置改革后,在一定程度上也促進了上市公司之間的競爭,使上市公司提供的信息更加透明化,資本的流動性也得到提升,必將極大地加強了市場的定價功能,促使在二級市場上實現大規模并購變得更有可能。而這些變化又進一步促進了各上市公司不斷改善公司治理效率,提高公司的業績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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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論文范文3

關鍵詞:股權轉讓限制

持有公司的股票,便成為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股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是財產權的一種,無論那種公司,股東的股權都可以轉讓,由于公司性質等因素的不同,對于股權轉讓的限制也就有所不同,有輕有重。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本文重點對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限制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與探討。

一、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對股東轉讓股權的問題進行限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一般會對股東轉讓股權的問題進行規定,這些規定有時與公司法一致,有時相異。其原因有兩種,一種是股東故意要求作出這樣的制度,主要是考慮到以后的股權轉讓順著自己的意思發展;還有一種就是對公司法不太熟悉,不知其間的沖突,是無意造成的。當公司章程與公司法規定不一致時,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轉讓條件能否有效,還要看具體的情況,以區別對待。

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高于公司法規定時的效力,應當被視為有效。這主要是由于公司章程的性質決定的。有關公司章程的性質目前學界還沒有統一看法,有契約說、自治規則說,綜合說。契約說是指公司章程是由股東或者發起人共同商議協定的,在公司成立后對股東或者發起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總的來說具有契約性質;自治規則說是指公司章程不僅對參與制定規則的股東有約束力,對后來加入的以及持反對意見的股東也有約束力;綜合說是指既認為公司章程對發起人權利,義務等出資方面的規定具有契約性質,在其他方面又具有自治規則性質。公司章程的性質多采用綜合說,對于股東自治規則如果不與公司法發生沖突,應該生效。另外還與有限公司的性質有關。有限公司注重的是股東之間的穩定以及長期合作關系,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轉讓條件高于公司法的規定時,則對于股東之間的穩定性有益?!豆痉ā返?5條第二款規定,即必須經過一定比例(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若公司章程的規定達不到這一比例要求,就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則屬于無效條款,若達到(包括超過)公司法規定的比例要求,即滿足了公司法規定的條件,應屬有效??紤]到有限公司的性質問題,《標準化法》第六條規定:“已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p>

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性規定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效力。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時,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三分之一或者更低比例的股東同意,這樣的規定應當是無效的。因為《公司法》第35條第二款規定“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屬于強制性規范。其中,過半數是最低要求。

如果公司法沒有涉及,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條款效力。對于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公司法沒有涉及的,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轉讓股權要考慮的因素,一些人認為公司章程不該超越公司法的規定,對股東轉讓股權問題作出限制,股東轉讓股權是自由的。還有一些人認為公司章程是在不與公司法發生沖突的前提下作出的特別規定,則是可以的;主要是因為,在公司法對股東轉讓問題已經做了規定,公司章程就不應該再作出高于公司法的規定,但是考慮到我國公司制度實行時間較晚,股東法律意識還不是很強,公司章程在不與法律發生沖突的前提下對股東轉讓股權的問題作出進一步的明細補充是對的。在市場經濟情況下,公司法也要活用,要考慮公司股東的意愿。

二、公司法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

公司法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是有很多理由的。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資本的聯合,股東人數有上限規定,資本也有封閉性特點,體現出來的有限公司具有“人合”和“資合”的雙重性質。有限責任公司具有很強的人合公司性質,股東之間愿意投資成立公司,他們之間往往是有一定的信任因素的,外人很少愿意進入有限責任公司,成為其中的股東。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質,主要表現在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時的限制態度。這種限制主要是為了維護股東間的緊密關系。股東之間成立有限公司時,其間的合作不僅僅是資金問題,在一些高新技術公司中,多方合作可能是互補關系,比如,一方具有充實的資金,主要出資,另一方擁有專利或者非專利的高技術,其他方則擅長管理運作等,如此的互補,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經營,提高公司的效益。這樣的公司股東是緊密結合的,任何一方要退出,都會給公司造成很大的損失,所以,對股東轉讓股權進行限制也是必要的,是有利于公司發展的。

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方式主要有過半數股東同意?!豆痉ā返?5條第2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根據該法第38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股東會“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因此,股東會的召開是必要的。股東會對股權向非股東轉讓進行表決,必須通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這里的過半數應該是說股東人數超過一半同意即可以通過表決,實行的是一人一票制而非持股多數決。

三、股東變更登記對股權轉讓合同的影響

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該條例第31條同時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我國《公司法》第36條規定:“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根據法律規定,股權轉讓有兩個變更登記,但是這兩個變更登記與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沒有聯系,也不會發生什么影響。我國《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比如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合同必須經過原批準機關的批準,未經批準的,股權轉讓合同不發生效力。這里面牽涉到股權變更問題,其實股東未辦理變更登記是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的,因為股權轉讓是當事人的一種自治結果,是當事人自己愿意的。而對于變更登記,則主要是對于權利的轉移來說的。

總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問題是受到很多限制的,公司法對其有所規定,公司章程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又做了比較細化的補充,很多規定對股東轉讓股權來說是更高限制。一般情況下,這些限制是為了加緊股東間的關系,是為了讓公司向著更有利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1]解學智.國外稅制概覽:公司所得稅[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

公司股權論文范文4

一、世界各國股權結構的現狀

縱觀世界各國,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股權結構模式,即美英模式、日德模式和東亞、拉美模式。在美英模式中,公司的所有權比較分散,而公司中所有權和管理權的分離使分散的股東不能有效地監督管理層的行為,公司的實際控制者是公司的經營者。在內部約束機制相對較弱的情況下,主要通過外部監控來加以控制。在日德模式中,公司的股權較為集中,銀行在融資和公司治理方面發揮著巨大的作用。而在東亞、拉美模式中,公司的股權集中在家族的手中,這些家族一般都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投資決策。因此,公司治理的核心從管理層和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轉變為控股大股東、經理層和廣大中小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

二、股權結構理論與實踐

一直以來,股權的高度分散被視為公司治理的根本出發點,但是實際的情況并非如此。由于上述三種股權結構模式的存在,股權集中的情況也是比較普遍的。因此,股權結構對公司治理和績效表現會產生兩種相反的效應,即利益趨同效應和利益侵占效應。

利益趨同效應支持者認為,股價上漲帶來的財富使控股股東和中小股東的利益趨于一致。在這種情況下,控股股東既有動機去追求公司的價值最大化,又有能力對的管理層施加足夠的控制以實現自身的利益,從而較好地解決了傳統的問題,因而股權集中型的公司相對于股松分散型的公司而言要具有較高的盈利能力和市場表現。

利益侵占效應支持者認為,控股股東的利益和外部小股東之間的利益經常并不一致,兩者之間可能存在著嚴重的利益沖突。在缺乏外部控制威脅,或者外部股東的類型比較多元化的情況下,控股股東可能以其他股東的利益為代價來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此時,股權分散型的公司的績效和市場價值要優于股權集中的公司。

有學者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進行的實證研究,得出了這樣的結論:股權分散型的上市公司的績效要優于法人控股型的上市公司,而法人控股型的上市公司的績效又優于國有控股型的上市公司??梢哉f,在我國,利益侵占效應還是十分明顯的。

三、我國股權結構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的上市公司中存在著一股獨大的問題。

在資本市場比較完善的情況下,即使大部分投資者手中只持有少數的公司股票,他們也可以用“用腳投票”的來表達對公司業績不佳的不滿,因為市場上流通的股票占上市公司股本的大部分。而我國的情況有些特殊,我國的上市公司的股權人為地劃分為國有股、法人股和流通股,非流通股的國家股和法人股大約占了60~70%的股權,在上市公司中具有絕對的控制權,是典型的“一股獨大”現象。據統計,在我國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國有股最高持股比例分別高達84.98%(滬)和88.58%(深),在40%左右的上市公司中,國有股東持股超過50%,大股東家股和法人股占壓倒多數,相當一部分法人股東也是國有控股的。這種情況顯然不能適應我國國企改革和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也很難實現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和國有資產的有效增值。

如此多的股份被集中控制,其負面效應顯而易見。一方面,從上市公司來看,大股東可以利用自己的地位把整個公司與自己的腰包連在一起,從而形成關聯方交易;另一方面,從市場來看,由于國有股無法上市流通,因此,在二級市場上可流通的股票太少,這樣可以被主力控制,操縱股價的升降,使公司的財務指標失去意義,市盈率變化太快,難以真正反映企業的經營情況。

(二)我國的上市公司中內部人控制的現象十分嚴重。

現代企業理論認為,所有者與經營者(內部人)之間實質上是一種委托關系,雙方作為理性的人具有不同的效用目標,都力圖使自己獲得最大效用。當所有者缺位或其目標非理性時,來自公司外部的和內部的對經營者行為的監控處于失控狀態,內部人控制就出現了。對于我國的具體情況,筆者試作以下。

1.在我國許多上市公司中,國有股雖然擁有著控制地位,但真正的控制者是這些國有股的人,他們在實際上行使了公司的最終控制權,而中小股東即使將市場上某公司的股票全部買進,也不能取得對該上市公司的控制權,因此常會出現“一家說了算”的情況,不利于投資主體多元化和形成多元產權主體制衡機制,難以形成真正的制度。同時,相當多數的國有資產的管理者,一方面不懂得公司的業務,對于公司如何經營沒有發言權;另一方面,又沒有真正行使管理國有資產經營者的人力、物力和智力。這樣,公司的董事會和監事會將失去存在的價值。

2.在公司的治理結構中,董事會具有重要的作用,其理應在監督經營者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而在我國的很多上市公司中,總經理本身也是公司的董事長,或者雖然不是董事長,但也是董事會的重要成員,這樣,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就不能真正起到對公司經理的控制作用。據有關統計,在我國的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100%為內部董事的公司占有效樣本數的22.1%,50%以上為內部董事的公司占有效樣本數的78.2%,董事長和總經理一人兼任的公司占有效樣本數的47.7%.

通過以上的可以知道,我國的股權結構屬于股權集中型,這種集中不利于企業的,難以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我國的許多上市公司實際是控股股東的子公司,這些大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存在關聯交易,甚至將上市公司當成“提款機”,在這種情況下,控股股東侵占上市公司的資金,侵害廣大中小股東利益的現象屢見不鮮。象前一段時間震動證券市場的“猴王集團”、“三九醫藥”等事件,特別是“三九醫藥”,大股東居然能拿走上市公司95%的凈資產??梢?,我國的股權結構,已經嚴重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四、股權結構優化的建議

(一)流通國有股、法人股。

國有股減持問題是一個困擾我國股票市場進一步發展的棘手問題,其規模大,涉及面廣,解決的妥善與否,對證券市場乃至整個國家都會產生深遠的影響。西方各國國有企業改革之初都程度不同地存在著效率低下、虧損和缺乏競爭力的現象。這些國家的主流派經濟學家認為,國有企業效率低下的問題與其本身的產權制度很有關系。通過減持國有股使其比重降低或完全退出,有利于優化股權結構,消除國有股產權不清的制度性弊病,造就適應市場競爭的經營機制。提高企業競爭力是各國實施國有股減持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目標。

(二)上市公司中建立經理人股票期權制度。

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上市公司經營者的報酬不僅低,而且結構比較單一。我國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的激勵情況存在以下主要問題:第一,人均貨幣收入低,而且行業的差異非常明顯;第二,領取報酬的管理人員所占的比例偏小;第三,董事長、總經理總體年度的貨幣收入過低,而且個別差異非常大;第四,報酬結構不合理,形式單一;第五,總體持股的數量較少,存在顯著的行業差異;第六,人均的持股數量少,比例低,“零持股”的現象嚴重。有學者對我國的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的激勵情況作過實證,結果顯示,高級管理人員的年度報酬與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并不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改變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結構,應以盈余為基礎的短期激勵和以市場價值為基礎的長期激勵相結合,改進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持股制度,逐步推廣股票期權計劃。

(三)有意識培養機構投資者,建立多元化的投資主體。

機構投資者是指以投資公司債券和股票為目標的中介機構。銀行也是機構投資者之一,其它包括保險公司、共同基金、養老基金、風險資本投資公司等,它們既擔當公司股東的角色,又擔當公司債權人的角色。在現代公司中股東盡管是公司的所有者,但通常卻不是決策的制定者,決策的制定權經常被管理者所掌握。管理者作為人,其自身的利益不可能和股東的利益完全一致,那么,企業中就需要一系列的機制對管理者進行激勵和約束。這些機制通常包括兩部分:內部控制機制以董事會監督、大股東監督為主;外部控制機制則是由于公司控制權市場以及經理人市場的存在而形成的對管理者的約束。在我國的機構投資者中,企業、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投資基金是三大主力。機構投資者的大規模迅速發展,對公司治理產生了實質性影響。與分散的個人投資者相比,這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對公司的日常經營加以監督和控制。

公司股權論文范文5

2005年10月27日修訂,自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北緱l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死亡,如果公司章程沒有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性的規定的話,那么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就可以繼承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對于我國現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繼承制度,學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這么規定不合理,也有人認為這么規定是合理的。

認為這么規定不合理的人提出質疑,既然股權可以作為遺產可以繼承,就應該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那為什么還要經過別人的同意或者受到別人的限制呢?

認么這么規定合理的人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具有身份屬性,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具有人合性,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基于相互之間的信任關系才共同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及開展經營活動的,因此對于這類股權的繼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否則有限責任公司成立的基礎就不存在了。筆者贊成此觀點。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究竟能否繼承的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從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的性質進行分析。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包含了人身性屬性方面的權利,又包含了經濟性屬性方面的權利。對于人身屬性方面的權利就是基于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關系產生的,對于這部分的權利是不能隨意就轉移給別人的;而對于經濟屬性方面的權利,筆者認為是可以不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轉移給別人的,即在自然人股東死亡的情況下其繼承人是可以直接獲得自然股東股權下的財產繼承權的。

我們再從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的轉讓制度來看,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p>

從我國《公司法》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制度來看,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在沒有公司章程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一般都要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才可以轉讓,同樣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繼承一般也會使得股權轉移給不是原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股權轉讓與股權繼承從性質上來講是一樣的,所以從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制度來看,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的繼承公司章程可以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性的規定是合理的。

再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第223—1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可以通過繼承或者夫妻之間清算共同財產自由轉移,并在夫妻之間以及直系尊親屬和直系卑親屬之間自由轉讓。但是,公司章程可以規定配偶、繼承人、直系尊親屬、直系卑親屬只有在按223—14條規定的條件獲得許可后,才可成為公司股東。第223—14條規定:“只有經至少持公司一半股份的股東多數同意,公司的股份才能轉讓給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章程規定要求得到更高多數同意的情況除外?!?/p>

我國現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制度的缺陷剖析

從上面的分析筆者贊成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制度的規定,但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制度還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排除或者限制股權繼承范圍的問題。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繼承,公司章程到底能作出多大的排除或者限制,我國《公司法》、《繼承法》都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從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的性質來看,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既具有人身屬性的內容,又具有經濟屬性或者說財產屬性的內容,對于具有人身屬性的內容,基于股東之間的信任可以對其進行排除或者限制,但是筆者認為對于其財產屬性的內容,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是不能作出排除或者限制的,股東可以單獨自由行使。

第二、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作出排除或者限制股權繼承規定時的處理問題。

當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對于股東股權的繼承作出排除性的規定的時候,對于股權如何進行處置的問題,我國《公司法》及《繼承法》都沒有做出相應的規定,而在現實生活當中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作出排除股權繼承的時候,股權如何處置又是不一個不能不面對的問題。筆者認為,當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對于股權繼承作出排除性規定時,也作了相應股權如何進行處置的約定,同時也不違背基本法律法規的話,就按照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相關約定進行處理;當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對于股權繼承作出了排除性的規定,又沒有約定股權如何處置的話,筆者認為就應該參照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轉讓的相關規定來處理。

第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后股東人數超過法定人數的問題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作出限制繼承人分割股權的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如果沒有作出排除或者限制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的,那么自然人股東死亡之后其繼承人就可以依法繼承其股權,但是我們可能會面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超過法定人數的可能,因為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合法繼承人為數人時,而且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權后,有限責任公司人數超過五十人時該怎么辦呢?我國《公司法》、《繼承法》對此也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

完善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制度的建議

第一、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排除或者限制股權繼承范圍的問題,前面我們已經探討過了,有限責任公司只能對于股東股權繼承人身性的權利進行排除或者限制,而不能對于其財產性質的權利也進行排除或者限制,建議在公司法增加相應的條款。

第二、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作出排除或者限制股權繼承規定時的處理問題。當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作出排除或者限制股權繼承的規定,而又沒有對股權如何進行處置進行約定時,筆者比較贊同參照股權轉讓的形式來處理。

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惫P者認為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可以參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即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死亡后,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對于股權繼承進行了排除或限制的,有限責任公司其他的股東應該購買該繼承的股權,其他股東都不愿意購買的,則自然人股東繼承人可以繼承該股權或者將其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人。

第三、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后,自然人股東繼承人為數人時,而且導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超過法定人數50人時的問題,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對于繼承人分割股權進行限制的,對此,有人認為由于我國《公司法》第24條對有限責任公司最多人數為50人的規定,為一項強行法性質的規定,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超過法定最多人數,則會危及公司本身的存在,或者說公司本身會因此而被強迫解散。另外有人認為繼承人為數人時,數人可共同繼承,由繼承人共同享有股權,或者繼承股權分割排除可能導致數個繼承人共有股權。

公司股權論文范文6

論文關鍵詞:股權激勵,公司績效,上市公司,因子分析,回歸分析

 

伴隨著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積極探索,以管理層持股為代表的激勵約束機制正在被引入到眾多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革中來。正確、公允地評價上市公司績效是衡量上市公司治理效果的關鍵,有助于在理論上豐富和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理論,為改進我國目前的公司治理結構實踐,提供切實有效的指導。上市公司高管的股權激勵制度,作為最重要的長期激勵機制已被提上日程,成為推進我國公司治理結構改善,促進我國資本市場與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機制之一。盡管國內外學者對股權激勵機制的理論與實證分析己經在過去的幾十年中取得了相當豐碩的研究成果,但在現實社會中,管理層持股是否能有效協調股東和管理者的利益沖突,并改善公司績效這一問題,學術界卻一直爭論不休,那么管理層持股對改善我國上市公司績效的作用到底是積極的、消極的?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與公司績效的關系究竟如何?本文期望就此展開實證研究。

1 股權激勵概述

所謂股權激勵,是指職業經理人通過一定形式獲取公司一部分股權的長期性激勵制度管理論文,目的是使經理人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服務。在國際上,股權激勵機制是上市公司比較普遍的做法。一般觀點認為,股權激勵機制可以把職業經理人、股東的長遠利益、公司的長期發展結合在一起,可以一定程度防止經理人的短期經營行為,以及防范“內部人控制”等侵害股東利益的行為。股權激勵的方式見表1。

表1 股權激勵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勵對象按照規定的條件從本公司或絕對控股公司處獲得的一定數量的公司股票,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后,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從中獲益。

股票期權

股票期權是指公司或絕對控股的企業主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從公司購買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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