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貨物保險論文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貨物保險論文范文1
論文摘要:保險作為一種有效的風險分散方式,被廣泛應用于各種經濟活動中。由于我國保險行業及法律規章制度不夠完善,執行力度受干擾程度較大,因此經常會出現一些令人費解的司法判決及解釋。
梁樹新和張宏編著的《國際貿易實務》這本書的案例評析中有一個很普通的案例,后來被山東財政學院的精品課程—國際貿易實務作為經典案例進行宣傳。本人讀完后發現有很大的疑惑,之后通過細心查閱相關資料并研究該案情,發現確實有不妥之處。
案情回顧:
山東某外貿公司以CIF條件簽訂了一份出口淀粉的合同,裝運港為青島港,向當地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海運貨物一切險,保險金額為CIF價格加成10%0貨物運離發貨人倉庫在碼頭等待裝船期間,遭受了特大海潮,貨物嚴重受損,經檢驗部門檢驗,己構成實際全損。
外貿公司就受損貨物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理由有二:根據海運貨物保險條款中有關保險期限的“倉至倉”條款的規定,保險責任自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此案中貨物在碼頭等待裝船期間受損,屬于保險期內發生的損失:另外,造成被保險貨物損失的原因是海潮,屬于一切險的承保風險。
保險公司認可了上述索賠理由,但在賠償金額上不同意按保險金額,即CIF價格加成10%進行賠付,理由是貨物受損時尚未裝船,作為被保險人的外貿公司并未支付貨物的海運運費,亦即被保險人并未遭受運費損失。且海運貨物保險屬財產保險,根據財產保險補償原則的規定,保險賠償不能超過被保人實際遭受的損失,被保險人不能通過保險而額外獲利。如果保險人按保險金額賠付了被保險人,那么被保險人未支付的運費也得到了“賠償”,被保險人顯然通過保險而得到了額外的利益,是不合理的,因而支付保險賠償時要將運費從保險金額中扣除。
而外貿公司不能接受保險公司的說法,認為應按保險合同中規定的保險金額獲得賠償。雙方在賠償金額上發生了爭議。雙方爭執不下,外貿公司遂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經取證后,最后判定外貿公司勝訴,保險公司應按投保金額賠償,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經典分析;
明確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標的是正確處理本案的關鍵。保險標的是保險所要保障的對象,是保險事故發生的載體,在財產保險中是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遭受損害的財產。若能明確保險標的是什么,則可以澄清在風險發生時是否有一部分保險標的并未處于風險之中,即并未遭受風險,從而判定是否會相應地實行賠款扣減。本案的保險合同是海運貨物保險合同,保險單中的聲明部分明確表明承保的是“貨物”,因而保險標的就是出口貨物淀粉,而不是別的什么東西。盡管貨物的運費、保險費構成了貨物價值的一部分,但本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標的仍是有形的貨物一一淀粉。在此保險事故中,整批貨物,即全部保險標的都遭受了海潮浸損,保險公司理應以保險合同中的最高賠償限額為基礎進行賠付。如果確有一部分淀粉并來遭受海潮損失,保險公司當然有權利只賠付一部分保險金額。但保險人以構成保險標的價值一部分的運費沒有遭受風險為由而將運費從保險賠款中扣除的做法是站不住腳的。
現代國際貿易實務普遍將貨物的運費并入貨物保險價值之中一起投保,多數情況下并不將運費作為單獨的利益另外投保。這種做法在法律上也是有根據的。我國((海商法》第219條規定了確定貨物保險價值的基本方法:貨物的保險價值是保險責任開始時貨物在起運地的發票價格以及運費和保險費的總和。盡管在計算貨物的保險價值時可以并入運費,但需注意的是貨物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貨物本身,而運費只是貨物保險價值的一部分。而不是保險標的的一部分。尤其是采用CIF價格術語時,售貨合同往往規定投保金額為合同CIF價格附加一定比例加成,無論運費是預付還是到付,在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包含了運費、保險費在內的保險金額就成為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的有效依據。如果保險標的發生了承保范圍內的全損,保險人就應按保險金額進行金額賠付(假設沒有免賠額)。
另外,根據契約自由原則,保險人也完全可以在保險合同別約定:“按CIF價值投保的貨物如果在運費尚未支付前遭受損失,保險公司將在賠款中扣除運費?!边@樣,合同的特別約定就超越了有關法律的規定,這對雙方也是有約束力的。在這種情況下,本案中的保險公司即可按扣除運費后的保險金額予以賠償。
另類剖析:
以上是書本上的案例及對案例所做的分析,初看起來確實有一定的道理,但細細考量后就覺得存在紙漏之處。在本案例中,法院的判決有庇護外貿公司,將保險公司推向承擔交易失敗成本之嫌。在以往很多保險索賠的案例中,法院通常都是站在被保險人的立場上思考整個案件,而忽略了其司法中立的特殊地位。在這件案件中,法官考慮問題不夠周全,有失公正原則。
海運保險屬于財產保險的范疇。財產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它是指在財產保險中,當保險事故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經濟損失時,保險公司給予被保險人經濟損失賠償,使其恢復到遭受保險事故前的經濟狀況。損失補償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有損失,有補償”,二是“損失多少,補償多少”。堅持損失補償原則,一方面可以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防止被保險人通過賠償而得到額外利益,從而避免道德風險的發生。在實施損失補償原則時應該注意,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三者中又以低者為限。 本案中外貿公司以CIF條件投保的海運貨物一切險是屬于財產保險,作為財產保險,其最核心的原則應該遵守損失補償原則。
下面對案情進行詳細分析:
在CIF條件合同中,以此種方式訂立合同的原意是充分保證買家得到貨物,買家付了貨款+運費+保費。購買保險的目的就是充分保護買家的利益,該保險是為了當貨物在航行途中遭遇保險事故全損時,買家財貨兩空,保險公司按照保險金額為CIF價格加成10%全額賠付給買家。以補償買家的經濟損失,保證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此種情況下買家,賣家,運輸公司三方都沒有因災害補償額外受益,完全符合財產保險公司的損失補償原則。
在此案中,貨物運離發貨人倉庫在碼頭等待裝船期間,遭受了特大海潮。貨物沒有越過船舷,從發貨人倉庫到越過船舷之前的滅失風險由賣家承擔。在該案中滅失風險由賣家(外貿公司)承擔,賣家對貨物擁有保險利益,可以成為保單受益人。因此賣家提出索賠,保險公司認可。保險公司依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因此賠償除運費以外的一切損失。理由是貨物在碼頭受損時尚未裝船,作為被保險人的賣家并未支付貨物的海運運費,即被保險人并未遭受運費損失。且海運貨物保險屬財產保險,根據財產保險核心原則—損失補償原則:保險賠償不能超過被保人實際遭受的損失,被保險人不能通過保險而額外獲利。如果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賠付了被保險人,那么被保險人未支付的運費也得到了“賠償,’,被保險人顯然通過保險補償而得到了額外的利益,這是違背財產保險根本原則的,是不合理的,會增加道德風險。因而支付保險賠償時要將運費從保險金額中扣除。由于貨物沒有裝船,賣方拿不到裝船單,不能通過信用證拿到全額貨款等。CIF價格加成10%即(貨款+運費十保費)* 110%,貨物在碼頭全損后,保險公司不補償運輸費用。賣方獲得保險補償(貨款加保費)*110%時,按如下方式分配:貨款*110%是歸賣方,保費*110%是補償買方所花費的保險費用。此時兩方都沒有因災害受損,保險公司充分保證了買賣雙方的利益。同時雙方也沒有以此災害補償而額外獲益。
但是事情從另一方面考慮,即假設貨物在航行中因保險事故受到全損的情況。此時由于貨物己越過船舷,在航行中。買家承擔相應的滅失風險。買家擁有針對貨物的保險利益,是保險受益人,索賠人應該是買家。法律依據是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的第三節財產保險合同第四十八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本案中的外貿公司只是投保人,不是受益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外貿公司沒有索賠權。此時擁有索賠權的是買方。
由于貨物已經裝船,賣方可以拿到裝船單,可以順利通過銀行信用證拿到全部貨款即CIF價格。買方此時損失貨物,又損失貨款,而且貨物也運輸過來了,運輸費也不能省。因此買家完完全全損失CIF價格。因此保險公司根據保單責任及損失補償原則全額補償買家的全部損失即保險金額。此時買方、賣方甚至運輸方都沒有損失,同時也都沒有因為災害補償而額外受益。
綜上所述,我認為這個案件原理應該分兩方面分別考慮。本案適合第一種情況,即保險公司只需補償給賣家除運費之外的一切損失:當有案例屬于第二種情況時,即保險公司補償包括運費在內的保險金額。這樣的補償原則符合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同時也符合最新修訂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這樣的司法理解我認為是對該類案件最好的解釋。
反思:
貨物保險論文范文2
關鍵詞:海盜挾持;船貨贖金;船員贖金;船期損失
據國際海事局(International Maritime Bureau)的季度報告顯示,截至2012年6月30日,索馬里海盜近來挾持了11艘船舶,俘虜了221名人質。盡管上半年索馬里海盜襲擊事件顯著下降,但海盜問題依然嚴峻,因為海盜的觸角已經延伸到非洲西海岸和印度沿岸,以幾內亞灣為例,2012年已報導了32起海盜襲擊事件,而2011年該區域只發生了25起。[1]海盜挾持帶來的損失主要有船貨贖金、船員贖金、船期損失、人員傷亡的費用等。本文將對上述損失的法律性質和承擔主體展開討論。
一、船貨贖金的法律性質和承擔主體
(一)船貨贖金的法律性質
筆者認為船貨贖金構成共同海損。首先,將船貨贖金認定為共同海損是有歷史依據的。早在查士丁尼公元533年的《法學匯編》中,Servius,Ofilius和Labeo三位奧古斯都時期的羅馬律師認為,如果船舶被從海盜手中贖回,各方應當進行共同海損分攤。其次,船貨贖金符合共同海損的四個構成要件。(1)贖金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貨遭遇共同危險時支付的。船舶一旦被海盜劫持,可能發生的損失不僅限于船舶,船載貨物也成為海盜控制的對象。在被劫持的船舶無法得到解救的情況下,所載貨物也有滅失的可能,故船貨遭遇共同危險。(2)支付贖金的措施是有意而合理的。船舶所有人明知支付贖金會造成額外的經濟損失仍有意作出,是有意的。海盜開出的贖金數額往往小于船舶和貨物的價值,為了避免船貨遭受無法挽回的損失,船舶所有人通過支付贖金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是合理的。(3)贖金的支付是特殊的。船舶所有人除了準備必要的防御海盜的安全裝置外,并無事先準備向海盜支付贖金的法律義務和合同義務。船貨贖金的產生屬于異常情況,贖金作為一種額外支出,是在營運過程中發生的特殊費用,因而也符合共同海損費用支出的條件。(4)支付贖金的措施是有效果的。從多起在船舶所有人支付贖金后船舶獲釋的案件可見,支付船貨贖金一般可以達到使船貨獲釋的效果。
(二)船貨贖金的承擔主體
如果將船貨贖金認定為共同海損,由于共同海損是由船舶所有人和貨物所有人等受益方按比例分攤,因此船貨贖金的最終承擔主體為船舶保險人和貨物保險人。
二、船員贖金的法律性質和承擔主體
(一)船員贖金的法律性質
實踐中,海盜贖金往往不對船舶贖金、貨物贖金、船員贖金加以區分。因此,很多人認為不宜將海盜贖金認定為共同海損,因為贖金的支付既解救了財產,同時也解救了船員,如果只由財產保險人而無需船東互保協會對此進行分擔,顯然有失公平。但是,支付贖金救助船員是人道主義的必然要求,當贖金并未對船貨贖金和船員贖金加以區分時,將船員贖金囊括在共同海損之中無可厚非。船舶和貨物的保險人不能因為有人命的救助就將船員贖金排除在共同海損之外,應該共同分攤。
當船員贖金與船貨贖金相分離時,即海盜綁架船員為人質索要贖金時,船員贖金應當認定為遣返費用。這是因為:首先,海盜襲擊并劫持船貨及船員,屬于意外事件;其次,船員在航程途中被海盜扣留,構成了船員滯留海外的客觀事實;最后,在當前大多數國家無法對被劫持船員展開有效救援的情況下,支付贖金是確保船員重獲自由并能順利返回所在國或目的港有效,甚至是唯一的手段。
(二)船員贖金的承擔主體
我國2007年頒布的《船員條例》第33條規定,船員的遣返費用由船員用人單位支付。所謂用人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一般應包括船公司和船員公司兩種,前者與船員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并直接用于海上運輸;而后者本身并不從事海上運輸業務,其與船員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之后,主要目的在于為前者提供勞務派遣。[2]如果船舶航行區域經過或接近海盜經常出沒的海域時,船員用人單位特別是船員公司極有必要通過特殊的責任保險形式(如船東互保協會的保賠保險或工傷保險等形式),為其船員投保相應的保險,以防止在海盜襲擊中可能發生的船員人身傷亡或綁架贖金損失。
但是,一些中小型的船員公司本身實力有限,根本無法承擔高額贖金;或者當船貨價值遠遠低于贖金數額時,船舶所有人可能寧愿向保險公司主張推定全損而不愿向海盜支付贖金。當上述情形發生時,筆者認為,一方面船旗國應積極督促船員用人單位積極展開營救、保證船員順利遣返;另一方面,基于責任和人權義務,尤其在船員用人單位無力支付贖金,且武力或外交等途徑也無法解救人質的情況下,國家應承擔支付贖金的補充責任,即于必要時預先支付遣返費用。
三、船期損失的承擔主體
船期損失屬于船舶營運損失,具體的承擔主體因合同的性質不同而不同。一般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下,海盜挾持期間的船期損失由承運人承擔。在航次租船合同下,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一般由船舶出租人承擔海盜挾持期間的船期損失。在定期租船合同下,船期損失的承擔主體一般為承租人,但是承租人通過適當的停租條款的約定,可以將船期損失轉移給出租人。在Captain Stefanos輪案[3]中,原告船東以修訂的NYPE46格式把船舶出租給被告承租人。2008年9月21日船舶被索馬里沿岸的海盜挾持。2008年12月6日船東支付贖金,船舶被釋放。仲裁員被要求裁決初步爭議,即2008年9月21日至2008年12月6日海盜挾持期間船舶是否構成停租。仲裁員認為相關的停租事項是船舶的"扣押、捕獲",這樣的扣押不必由任何主管機關執行,海盜挾持期間構成停租。船東上訴。高等法院駁回上訴。船東在法庭上抗辯,其已在租約中并入了Conwartime 2004條款,約定包括海盜在內的"戰爭風險"產生的額外費用由承租人承擔,換言之,海盜挾持不應構成停租事項。但是,法官認為,Conwartime 2004條款僅規定船東與承租人在戰爭風險中的權利義務,并沒有涉及停租的約定。當租約有具體的停租條款時,應當根據具體條款解釋,因此海盜挾持屬于停租條款中的"扣押、捕獲",構成停租。上述案例啟示我們,在定期租船合同下,海盜挾持造成的船期損失的承擔主體將因合同條款的不同約定而改變。一方面,當事人應就可能面臨的海盜挾持危險的責任分擔問題在合同中進行明確的約定,另一方面,相關責任主體應當投保相應的險種以維護自身的利益。
參考文獻:
[1]CMI YEARBOOK 2011-2012[M].CMI Headquarter Everdijstraat 43,2000 ANTWERP, Belgium:336.
貨物保險論文范文3
從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和國內立法來看,很少有對提單作出明確的定義,《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均沒有給提單下一個明確的定義,直到《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即《漢堡規則》出現,國際上才有了被若干國家共同接受的、統一的提單的明確定義。按照《漢堡規則》,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稘h堡規則》已經于1992年11月生效,但海運大國均未加入該規則,締約國擁有的船隊總噸位尚不足2%,尚缺乏國際普遍性。
英國法院在1794年Lick Barrow 訴 Mason一案中首次確認提單具有document of title 的功能,國內將其譯作物權憑證,學術界關于提單的物權憑證功能的學說歸納起來,主要有四種,即物權憑證說,所有權憑證說,抵押權憑證說和可轉讓的權利說。
1物權憑證說是最傳統的一種學說,該學說認為為適應國際貿易中單證買賣的正常運轉的要求,提單應具有船舶所載貨物物權憑證的效力,提單代表著貨物,誰持有提單,誰就有權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并對該貨物享有所有權。
2 所有權憑證說將提單所具有的物權效力歸結為一種所有權效力。此說依據對提單的所有權效力的強調程度不同而形成絕對所有權憑證說和相對所有權憑證說兩種觀點。絕對所有權憑證說認為,承運人、船長或者承運人的人簽發提單給托運人之后,提單上記載的貨物所有權即依附在提單之上,對提單的擁有等于無條件的擁有貨物,即使貨物已經不在承運人或船長占有之下,提單持有人仍可向實際占有人無條件的主張對貨物的所有權,提單的轉移或轉讓,絕對的產生貨物所有權的轉移;相對所有權憑證說認為,提單不具有絕對的所有權效力,貨物所有權的轉移,除提單的轉移或轉讓外,還需要滿足民商法中所有權轉移的條件。
3抵押權憑證說認為提單物權效力不僅包括所有權效力,而且也體現出抵押權效力,因為提單可以用來抵押以融通資金或為其他債務提供擔保。
4 可轉讓的權利(或債權)憑證說對提單的物權憑證功能持完全否定的態度。它認為提單是產生于貨物運輸這一環節中的文件或單證,這就決定了對于提單的定義以及提單到底具有哪些性質的,只能到海商法或有關提單運輸的法律之中去尋找答案。以此為立足點,該學說認為提單的持有和轉讓與貨物所有權的擁有和轉移在許多情況下是完全脫節的,提單的轉讓只是轉讓貨物的推定占有,并不帶來貨物的所有權的必然轉移;即使在國際貿易的運轉程度中,提單也完全沒有成為或強化為物權憑證的必要。因此,把提單說成是物權憑證是一場的誤會。提單作為海上貨物運輸單證的一種,除了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以及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裝船的證明外,它只能是一種可轉讓的權利(或債權)憑證,即據以向承運人提取貨物的憑證。
權威的Benjamin‘s 第五版18-005段寫道:“re is no authoritative definition of ”document of title to goods“ at common law, but it is submitted that it means a document relating to goods the transfer of operates as a transfer of the constructive possession of the goods, and may operate to transfer the property in them.” 除了普通法外,英國一項立法(Factor’s Act 1889)的第一條也對document of title to goods下了定義,并強調了貨物的占有權和控制權,具體如下:“the expression of document of title shall include any bill of lading, dock warrant, warehouse-keeper‘s certificate, and warrant or order for the delivery of goods, and any other document used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business as proof of the possession or control of goods, or authoring or purporting to authorize, either by endorsement or by delivery, the possessor of the document to transfer or receive goods thereby represented.”
從上述有關document of title的兩個權威性解釋中可以看出,提單作為海上貨物運輸的主要權利憑證,它的轉讓毫無疑問可以轉讓貨物的實質占有權,賣方或發貨人把提單背書(指示提單)或直接交付(不記名提單)給賣方或收貨人,從而將貨物的實質占有權轉讓給他,或者把提單背書或交付給銀行作為抵押之用。提單的背書或交付會轉讓實質占有權,也可以轉讓貨物所有權,但不一定轉讓貨物的所有權,因為所有權的轉讓還要看雙方的真正意圖,而把提單背書或交付只是轉移所有權的表面證據。因為所有權或物權的歸屬與轉移是完全可以與提單的簽發與轉讓相分離的,就承運人與托運人而言,承運人接收貨物而簽發提單給托運人,意味著對貨物的實質占有權從托運人轉移至承運人,而托運人成為貨物的推定占有人;就提單的出讓人與受讓人而言,提單的轉讓只是轉移或改變了對貨物的推定占有,或只是轉移和改變了有權依據提單向承運人提取貨物并對貨物進行實質占有的人;就承運人與提單持有人而言,承運人收回提單并向提單承運人交付貨物則標志著承運人對貨物實質占有的結束和提單持有人對貨物的推定占有轉化為實質占有。
有關國際貨物貿易中所有權的轉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并未作出規定,而是將這一問題留給國內法或當事人選用的國際慣例去解決。下面以英國法和法為例對所有權的轉移作一下說明?!?979年英國貨物買賣法》以當事人的意圖作為判斷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其條件是貨物必須是特定的,如果屬于非特定物,該貨物必須予以特定,否則所有權不發生轉移。中國《民法通則》第72條第2款規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物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中國《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時除外。第135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義務。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二章賣方的義務第三十條也規定:賣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并轉移貨物所有權。從中國合同法以及公約用語“并”字可以看出轉移單據與轉移所有權是并列的合同義務,可見,單據轉讓本身并不必然代表所有權的轉移。同時,英國法以及中國法均肯認了當事人意圖對所有權轉移的決定性。
通過以上論述得出如下結論:將document of title 翻譯成物權憑證,并進一步闡釋為提單的轉讓意味著所有權的轉移,誰是提單的合法持有人誰就擁有對提單項下的貨物的所有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誠然,提單在國際貨物買賣的各個環節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但是否否定提單物權憑證功能就會使得國際貿易無法正常運行呢?答案應當是否定的。就國際貿易中的買賣環節而言,法律賦予提單提貨憑證的功能(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有權向承運人主張按照提單所載交付貨物),并施加于承運人僅憑正本提單放貨的義務,這樣賣方可以通過持有和轉讓提單實現對貨物的控制與交付,買方支付貨款后合法受讓提單,相應取得了向承運人主張提貨的權利。提單作為提貨憑證的運作足以保護了國際貨物貿易中的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并降低交易風險和提高效率。就支付環節而言,在信用證項下,提單作為運輸單證,只是應提交的單據之一,只要符合單單一致,單證一致,開證行或保兌銀行有絕對的付款義務,否定提單的物權憑證功能并不會損害提單的合法持有人要求付款的權利。而對于開證行或保兌銀行來說,開證申請人依約有付款贖單的義務,在開證申請人違約拒絕贖單的情況下,開證行或保兌銀行除有權依據合同主張債權外,還可以依據合法持有的提單處置提單項下的貨物,并對該貨物的價款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梢?,否定提單的物權憑證功能也不會損害提單的合法受讓人或開證行以及保兌銀行的合法權益。就保險環節而言,在承保范圍內的風險發生時,提單作為申請賠付所要求提供的單據之一,提單的合法持有可以作為風險發生時擁有保險利益的證據,否定提單的物權憑證功能并不會損害提單的合法持有人要求賠付的權利,只要他同時依法受讓了保險單。由此得出結論,提單作為提貨憑證足以保護國際貿易各個環節的當事人,否定提單的物權憑證功能并不會阻礙國際貿易的正常運行,也不會損害各個環節中當事人的正當權益。
二提單背書轉讓的效力
如前所述,提單的轉讓并不意味著所有權的轉移,所有權的轉移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在英國法中包括明示的和默示的協議兩種),當事人沒有協議時,依據國內法或國際慣例通常是在標的物交付時轉移。通常情況下,在賒銷貿易和來料加工合同中,占有權的轉移與所有權的轉移是相分離的,提單的轉讓或貨物的交付并不代表著所有權的轉移。那么提單背書轉讓或交付轉讓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呢?1855年英國提單法,突破原來合同相對性原則,為了保護提單合法受讓人,規定:Every consignee of goods named in a bill a lading, and every endorsee of a bill of lading to whom the property in the goods therein mentioned shall pass ,upon or by reason of such consignment,(楊良宜在此處加注釋寫道:“請注意立法是局限在提單的托運/托付或背書必須是為了轉讓有關的貨物給收貨人/受讓人,否則立法不適用,即提單合約不轉讓?!币虼?,立法局限在盡是為了轉讓有關貨物的情形,表示受讓人絕大多數只會是買方。如果提單是托運/托付或背書給賣方在卸貨港的人,以提取貨物,內中不涉及買方,這并不適用1855年提單法,故不會轉讓提單合約,有爭議仍只是承運人與發貨人之間的合約糾紛。) shall have transferred to and vested in him all tights of suit, and be subject to the same liabilities in respect of such goods as if the contract contained in a bill of lading had been made with him. 1992年英國海上貨物運輸法代替了1855年提單法,它對運輸合約權利轉讓的是這樣規定的: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of this section, a person who becomes(a)the lawful holder of a bill of lading; shall have transferred to and vested in him all rights of suit under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as if he had been a party to that contract.其對合法受讓提單合約權利的人的范圍規定的比較寬泛,包括提單持有人,海運單下的收貨人,船東交貨單的收貨人。1916年美國提單法 Section31: A person to whom an order bill has been duly negotiated acquires thereby(a)such title to the goods as the person negotiation the bill to him had or had ability to convey to a purchaser in good faith for value, and also such title to the goods as the consignee and consignor had or had power to convey to a purchaser in good faith for value; and (b)the direct obligation of the carrier to hold possession of the goods for him according to the terms of the bill as fully as if the carrier had contracted directly with him.更明確規定了指示提單受讓人善意轉讓提單或提單項下的貨物的權利。海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承運人同收貨人、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據提單的規定。歸納起來,提單的合法受讓人從出讓人處受讓了向承運人提貨的權利,依據提單(背面承運人最低限度的義務)向承運人主張提單合約項下的權利,善意轉讓提單或提單項下的貨物的權利,憑一整套完整單據,包括提單,當然還包括合法受讓的保險單,在承保范圍內的風險發生時向保險人索賠的權利。值得注意的是,當提單轉讓給善意的受讓人或收貨人時,按照有些國家的提單法或海商法的規定,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與承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按提單條款辦理,即此時提單就是收貨人與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而對于托運人和承運人來說,提單只是運輸合同的證明,比如租船項下的提單。租船合同的可能廣于提單內容,所以,提單的轉讓并不必然使運輸合同項下的全部權利義務轉移至提單受讓人,例如航次租船合同中有關于預備航次及裝卸期間的規定,這些內容一般不包括在提單中,除非租船合同并入提單。因此,有人主張的提單轉讓的效力是提單所證明的運輸合同的全部內容均移轉于受讓人的觀點是有漏洞的。
是否所有的背書轉讓或直接交付均產生上述法律效力呢?法律規定的背書轉讓或直接交付在其立法本意上是包括所有的情況嗎?是否在實踐中應當存在變通的情況?下面將通過一個案例對以上問題進行和判斷。
2001 年9月20日,中國茶葉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買方與荷蘭C公司簽訂500公噸可可豆銷售合同,付款條件為FOB阿比讓,信用證付款。2001年11月19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了涉案貨物運輸保險單,被保險人為中茶公司2001年11月20日,日本株式會社商船三井簽發提單,記載:托運人為S公司,收貨人憑指示,通知人為中茶公司和浙江興光可可制品有限公司。2001年12月21日,涉案貨物進口報關,經營單位為中茶公司,收貨單位為興光公司,貨物用途為加工返銷。貨物到港后,經商檢機構檢驗證明,集裝箱在海運途中遭海水浸泡導致貨物損失共計105,835美元。2002年3月8日,中茶公司出具賠款收據以及權益轉讓書,證明其已經收到涉案貨物保險賠款人民幣1,157,824.01元,并同意將已經取得的賠款部分保險標的的一切權益轉讓給保險人。2001年9月28日,中茶公司與興光公司簽訂委托加工合同,中茶公司委托興光公司加工500公噸可可豆,興光公司負責返還加工成品。涉案提單背面背書人依次為托運人S公司、銷售合同賣方C公司、中茶公司和興光公司,最后由興光公司持提單向承運人提貨。
該案中,中茶公司將提單背書轉讓給興光公司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是否喪失了提單項下的所有權利,包括向承運人主張索賠的權利?基于案件事實,我們可以看出,中茶公司將提單背書轉讓給興光公司是為了方便其據以向承運人提貨,以履行雙方委托加工合同下的義務。在該來料加工合同中,提單的背書轉讓應不包括所有權的轉移,甚至中茶公司轉讓提單的本意應只是轉移給興光公司據以提貨的權利,而不包括運輸合同項下向承運人索賠的權利,也就是說中茶公司的本意是轉讓提單項下的部分權利,而非全部權利。這是從委托加工合同的性質及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能夠推定出來的。那么當事人這種主觀意圖能否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呢?法律是否肯認轉讓提單項下的部分權利呢?法律規定的提單的背書轉讓是否在本意上包括了這種委托加工合同中通過提單背書轉讓以方便被委托人完成合同義務而賦予其直接提貨的權利的情況呢?從公平、正義的角度出發,我認為法律規定的提單的背書轉讓本意上原是指買賣提單或提單項下的貨物的情況。提單或提單項下的貨物的交易雙方通過背書方式轉讓提單,受讓提單一方支付價款,作為對價,相應取得運輸合同項下的一系列完整權利。這就是國際貿易中廣為流行的單證買賣。法律規定提單背書的法律效果是受讓人獲得運輸合同項下的一系列權利,正是為了保護提單交易的受讓人,降低交易風險,促進單證買賣的順利進行。可以說關于提單背書轉讓法律后果的規定主要是針對買賣單證這種情況的,而不包含委托加工合同中為了便于履行合同義務而轉移提貨權的情況,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背書人和被背書人并無買賣單證的意圖。所以,本案中,中茶公司應該并不喪失對承運人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自其從保險人處獲得保險賠償后,保險人應當代位取得向承運人追償的權利。
這種推論是否會法律的確定性,從而使國際貿易的當事人處于不穩定的預期中,而對訴訟結果缺乏可預見性呢?我想任何法律總是處于確定性、判決結果一致性和個案公正性的斗爭之中,實踐總是變幻莫測的,法律不可能窮竭現在和將來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為了追求個案的公正,在具體適用法律時,應當對法律的宗旨、本意進行探索,必要時進行靈活的變通。英美法系的衡平法以及判例制度正是一種很好的例證吧。
書目及論文:
1、楊良宜著《提單及其付運單證》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
2、李巍著《評釋》 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3、胡正良、曹沖著《對提單的物權憑證功能的再思考》載于《中國海商法年刊》1996。
4、李海著《關于提單是物權憑證的反思――兼論提單的法律性質》載于《中國海商法年刊》1996。
5、趙德銘著 《提單與貨物所有權的轉移》載于《廈門大學學報》(哲社版)1997年第2期。
貨物保險論文范文4
[關鍵詞]應用型 人才培養 國際貿易實務 教學方法
[中圖分類號] G6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3437(2013)23-0103-03
一、引言
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全球經濟經歷了極大的動蕩,在經濟全球化迅猛發展的今天,我國經濟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全球經濟波動的影響。我國外貿出口企業更是首當其沖受到沖擊,在新形勢下,如何提升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學生的培養規格,實現應用型人才的目標,適應社會的發展和企業的需求,是我們一直思考并在實踐中不斷探索的課題。
國際貿易實務是一門具有涉外活動特點的實踐性很強的綜合性應用科學,通過本課程的教學,希望能夠使學生既掌握國際貨物買賣的基本理論知識,又能熟悉一定的實務操作技能。同時,國際貿易實務是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其他一些專業課程的前提課,學生在本課打好基礎,是學好其他專業課的關鍵。在國際貿易實務課程的教學實踐中,針對本課程的特點,以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為導向,以學科發展規劃為指引,因材施教,在教學方法上進行了一定的探索與實踐。
二、國際貿易實務課程教學方法改革的思路
國際貿易實務作為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專業核心課,學生在學習了本課程以后,才能開始學習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其他專業課,包括國際結算、國際商務單證實務、報關實務、外貿函電等,同時這些課程作為國際貿易實務的后續課程,內容上難免有交叉和重復。因此我們首先在課程定位方面強調國際貿易實務的基礎性,側重介紹國際商品交換涉及的法規慣例、操作流程、專業術語等內容。明確國際貿易實務的教學目標,是使學生掌握國際商品交換的基本知識和原理,并在此基礎上,掌握應用的技能。同時,在相關知識點向學生介紹后續課程,使學生對本專業課程的連續性有一定的認識。另外,動態更新教學內容,借助網絡、報紙、雜志等媒體,收集中國及其他國家經貿政策等方面的最新信息,對授課內容進行整合,保證學生學到的知識和技能是實踐中最新的和最有用的。
在教學方法上,為體現“知識、能力、素質”三位一體的課程教學改革精神,實現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要求教師在組織國際貿易實務課程的教學過程中,不能僅以課本為中心,不能呆板地對各項貿易條件逐條講解,而應當給學生親自動手操作的機會,注重對學生基本技能的訓練和培養,以模塊教學為基礎,以雙語教學和實踐教學為重點,穿插案例教學。
三、課程教學方法的實踐
根據國際貿易實務課程的性質和特點,在總結和分析以往課程教學中出現的問題,參考和借鑒國內其他院校成功教學經驗的基礎上,在教學實踐中,嘗試綜合運用不同的教學方法,把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有機結合,各取所長,以期達到較好的教學效果。
(一)模塊教學
就知識體系來講,國際貿易實務課程是以國際貿易買賣合同為基礎,以進出口合同簽訂和履行的業務操作程序為軸心,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知識與技術能力模塊:一是對國際貨物買賣條件的把握與運用;二是整個進出口貿易過程的操作方法和技術;三是貿易風險、糾紛的防范和處理。就教學來講,該課程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講授重點:一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條款;二是進出口貿易程序;三是基于前兩項之中的風險及其防范。教學難點為貿易慣例和貿易術語解讀,以及動手能力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培養。
因此我們將課程內容設計成不同的教學模塊,實施模塊組合式教學,這樣可以較好地解決國際貿易實務知識點多面廣、較散雜,而學生由于缺乏對實際業務的感性認識,難以將其串聯成系統知識消化掌握的問題。譬如我們將進出口買賣的主要業務環節按照操作流程分成進出易磋商、進出口合同簽訂、信用證的審核及修改、進出口貨物報驗、進出口貨物保險、進出口貨物托運、進出口貨物報關、出口制單結匯等模塊,最后,通過具體項目進行填單教學模擬。
(二)案例教學
理論教學是為案例教學提供分析問題的基礎和框架,而案例教學則有利于加深對理論教學內容的理解。案例通常承載著較多的知識和信息,在教學中以案例為切入點實施教學,不僅能幫助學生理解、掌握教材中的理論知識和教學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也能給予學生更廣闊的思維空間以激發學生的興趣。通過對案例的分析,也培養了學生的應用能力。
國際貿易實務課程的案例教學,我們采用了兩種模式。一是用一個出口貿易實例貫穿整個教學,每章以該出易中的相應環節開篇,作為“案例導入”,引出本章涉及的主要知識點;在教學過程中結合該出易適用的單據樣本,使學生直觀掌握理論知識在現實業務中的應用。二是匯編了案例題集,涵蓋國際貿易實務的每個章節,從國際貿易術語的講解,到合同具體條款、貿易爭議的處理,再到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磋商與簽訂,都提供有實際應用背景的小案例供學生分析。此外,在案例教學中,教師除了采用提問、啟發引導大家先分小組討論,然后再總結的方式外,也結合課程內容和社會熱點問題布置適當的題目,并提供一定的資料素材線索,要求學生課后按小組進行參考文獻閱讀、調研、分析和研討,提出自己觀點,寫出相應的文獻閱讀筆記或小論文。在這個過程中強調小組合作,培養團隊精神和合作意識;學生主動地獲取知識、應用知識,能夠培養學生的科研能力、創新精神及規范嚴謹的研究作風。
(三)雙語教學
傳統的國際貿易實務課程的教學語言和教材基本上都是漢語,單一的漢語教學雖然能使學生了解進出口貿易的基本內容和基本程序,但學生很不習慣用英語思維與操作,在進出口模擬操作環節中,很難自如地用英文制作正確、規范的出口單據,尤其看不懂用英文開立的信用證基本條款,更談不上按照信用證的審核原則,對照有關合同進行審證、改證,嚴重影響了進出口模擬操作的效果。而現實中國際貿易業務對英語的實際應用能力的要求又比較高,這樣就造成了該課程的傳統教學模式與學生未來就業要求之間的矛盾,而雙語教學是解決此矛盾的有效方法之一。采用雙語教學,通過漢英兩種語言系統、語言文化的聯系和對比來促進教學內容的實施,一方面學生可獲得國際貿易知識及相關方面的技能,另一方面可以使學生將專業知識和英語有機結合,提高他們運用英語解決專業問題的能力,增強他們在未來就業市場中的競爭優勢。
國際貿易實務的雙語教學,并不是均衡地在課堂上使用兩種語言,而是依據教學內容、教學條件、學生的實際能力及課堂信息量,遵循由淺入深、由少到多的“漸進性”原則。譬如在專業術語較多的合同條款部分,對特有專業術語用英文解釋,并輔以中文講解,幫助理解,使初次接觸雙語教學的學生在心理與視聽上有一段適應的過程。在教學合同的磋商和訂立部分,應用中英文交叉滲透教學內容,逐步培養學生用英語思考問題的意識,而對于磋商的情景表現亦盡量全部采用英文,貼近實際。同時,鼓勵學生用英文提問、發言,課堂英語使用比例爭取達到30%左右。而在教學貨款的收付部分,主要涉及結算方式和結算工具的使用,應將英文完全滲透到教學內容中,單據和業務流程等均用英文展示,用英文講解操作實踐環節的單據的制作、信用證的審核等重點和難點,以期保證學生對專業理論知識的理解和掌握。
(四)實踐教學
國際貿易實務課程實踐性強,很多知識僅僅依靠教師的課堂講解,學生感到抽象,理解困難,容易造成理論和實際的分離,知識和應用的脫節,但經過實際操作,可以將抽象問題變為看得見摸得著的具體事物,便于學生理解。實踐教學能夠做到學以致用,強化學生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因此實踐教學是國際貿易實務課程教學改革的重要內容。我專業的實踐教學規劃中提出,實踐教學的總體目標為具體應用能力、綜合業務素質和職業能力三種能力的培養。這三種能力的培養分別通過不同的實踐教學安排來完成:課程內的實踐教學環節、綜合實踐教學課程、創新實踐與培訓等。結合國際貿易實務課程本身的特點,我們在實踐教學環節進行了以下的嘗試。
1.課內實踐教學
課內實踐教學就是在國際貿易實務課堂上,理論授課2—2.5學分,剩余的1—0.5學分進行模擬仿真教學,根據情況在課堂內或在實驗室完成。主要目的就是鍛煉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實際了解某項業務流程的情況,增強實際操作能力。課堂內模擬包括在介紹國際貿易流程中使用的單據時,由學生扮演貿易流程中的不同角色,演示單據在貿易當事人間的流轉,加深學生對單據使用的理解。例如在講解海運提單(B/L)的使用流程時,由學生分別模擬B/L使用過程中涉及的托運人(出口商)、船運公司、船上大副等,就其模擬角色開出相應的單據,出口商最后拿到提單到銀行(可由教師模擬)議付,這一過程一方面使學生了解如何辦理貨物的運輸,另一方面也使學生知道什么樣的提單才是結匯所用的有效單據。在講解結算單據時,也可以由學生模擬貿易商的角色,填制相應的單據并完成單據的流轉。例如在講授信用證結算時,由學生扮演信用證結算流程中的各個當事人,然后在一定的貿易情境中,完成信用證申請書的填寫、根據合同審核信用證等業務,使學生真正理解信用證的作用及其與貿易合同的關系。這樣把教學放在仿真的模擬環境中進行,讓學生在較短的時間內較全面地進行仿真業務操作,是一種很有效率又經濟的教學方式,避免了紙上談兵,有利于解決傳統教學偏重理論教授,忽視實際操作的問題。
2.集中實踐教學課程——外貿模擬
國際貿易實務課程本身課時有限,單純的課內實踐教學遠遠不能滿足學生實際動手操作的要求。而引入國際貿易實習軟件,讓學生在一個逼真的商業環境中體會并實際操練國際貿易的主要流程,這是目前各高校國際貿易實務課程實踐教學的一個重要環節。我專業通過開設專業實踐課程——外貿模擬,利用SimTrade外貿實習平臺操作軟件系統,模擬當今國際商務的真實環境及外貿實務流程。每個參與SimTrade外貿實習平臺虛擬貿易的學生都將按照實習計劃扮演進出口業務流程中的不同當事人,從而共同組成模擬貿易環境。通過這樣相互競爭和協作的角色扮演,學生可以面對出口商、進口商、供應商甚至銀行的日常工作,熟練掌握各種業務技巧,體會客戶、供應商、銀行和政府機構的互動關系,真正了解到國際貿易的物流、資金流和業務流的運作方式,最終達到在“做中學”的目的。仿真模擬教學大大提高了學生的學習熱情,很多學生在完成外貿模擬課程所要求的操作練習之外,還在課后繼續自主練習。從完成該課程的畢業學生的反饋來看,普遍認為外貿模擬課程是大學階段實踐性最強的課程之一,對從事外貿行業工作的同學有極大的幫助,讓即將走上工作崗位的學生,在專業理論學習之后,能在較短的時間內系統熟悉國際貿易業務的全過程,更快地融入未來實際工作中。
3.第二課堂——社團活動與學科競賽
如果說課內實踐教學和集中實踐教學課程是分別為了實現實踐教學目標中的專業業務能力培養和綜合業務素質培養,那么職業素質與能力的培養就要通過基本訓練和創新實踐來實現。我專業成立了以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學生為主的綜合性學生社團組織——“國際經貿學社”。學社以“學以致用、特色鍛煉、創新實踐”為理念,以“學生為主體,導師學長為兩翼,學術與實踐互動雙贏”為特色,旨在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學社下設外貿業務部,社員主要由已經學習過國際貿易實務課程的本專業學生組成,因此可以視為國際貿易實務課程的延伸。通過學生自己組織、參與各項社團活動,將所學知識與技能深化與應用,激發再學習的熱情。如組織“外貿沙龍”,對外貿知識和當今外貿領域的熱點問題進行討論;組織企業參觀,了解現實外貿及生產企業的工作流程;組織學生參加各種學科競賽,包括國際商務單證職業技能競賽和兩岸校際國際貿易模擬商展競賽等,鍛煉學生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通過將第二課堂活動、社會實踐活動與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實踐教學有機地融為一體,集結各方資源形成合力,既檢驗和提升了學生的職業技能和職業素養,將能力訓練與素質培養落實到課程與活動中,又促進了實踐教學內容、手段和方法的改革,更有效地實現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
四、結語
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入,國內外貿易形勢不斷變化,對普通高校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人才培養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培養外貿人才時,既要立足專業,還要適應社會發展和市場需要,注重學生的綜合能力和創新能力的培養?;诖?,對于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核心課之一的國際貿易實務課程,也以“知識型”人才培養為主的教學模式向“知識、能力、素質”三位一體型轉變,通過課內實驗與課外實踐相結合、校內實踐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學科競賽為重要方式,職業技能與職業資格為重要導向,培養符合中國貿易發展實際需求的應用型、復合型外經貿人才。各高校依據自身情況及學生的不同特點,可多角度創新國際貿易實務課程教學模式,以期實現“厚基礎、重能力、強復合、求創新”的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
[ 參 考 文 獻 ]
[1] 蔡筱霞.國際貿易實務課程教學模式和教學方法初探[J].科教文匯,2009(2):40.
[2] 江美芳.國際貿易實務課程的教學實踐改革探索[J].蘇南科技開發,2007(8):69-71.
[3] 李春梅.對國際貿易實務課程教學整體方案的探討[J].甘肅科技,2008(12):188-189.
[4] 李潔.關于國際貿易實務課程教學的思考[J].中國科教創新導刊,2008(2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