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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管理辦法范文1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個人經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體所有土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農村宅基地的管理監督工作。各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監督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 農村集鎮、村莊規劃必須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科學編制。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符合村莊和集鎮規劃,鼓勵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鎮集聚;鼓勵統建、聯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并經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六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與舊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村周邊的丘陵坡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土地建造住宅。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確需占用耕地的,應當主要通過土地整理折抵指標和舊村改造置換指標解決。
第七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農村村民個人只有使用權。實施村鎮規劃或舊村鎮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應當服從。
第八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宅基地的面積標準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過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過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超過一百六十平方米。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的上限內,根據當地實際確定農村村民宅基地面積的具體標準。
第九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討論通過。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應當將申請宅基地的戶主名單、占地面積、位置等張榜公布,并將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有關材料送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其批準結果由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予以公布。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其除宅基地外的規劃用地應當作為公共用地,由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提出報批申請。經批準的公共用地,不得占作建房或作庭院等個人用地。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村民,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國家建設、墾區移民、災毀等需要搬遷的;
(二)實施村鎮規劃或舊村鎮改造,必須調整搬遷的;
(三)常住人口中已領取結婚證書且原有的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后可達到規定面積90%的;
(四)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引進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五)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申請建房的其他情形。
國家干部、職工的配偶是農村戶口且干部、職工本人長期與其一起居住的,經其所在單位批準,可隨其配偶申請宅基地。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已有宅基地并達到規定面積標準90%的;
(二)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將住宅改作他用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并被批準后,不具備分戶條件的;
(四)其他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第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對合理配置農村宅基地提出指導意見。
村經濟合作社或村民委員會可以運用經濟手段引導村民合理使用宅基地。
第十四條 經批準回鄉落戶的城鎮干部、職工、軍人和其他人員申請建造住宅的,應當持有原所在單位或者原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無住房證明材料辦理有關手續,其宅基地面積標準適用落戶地的標準。
回鄉定居的華僑、臺灣和港澳同胞、外籍華人、烈士家屬申請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積參照當地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符合建房條件的農村村民,經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同意,可以購買本村或本集體經濟組織內他人多余的房屋。買賣雙方應當在合同生效后六十天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注銷其土地使用權證或有關批準文件,由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批準建房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
(二)非法轉讓宅基地或住房的。
第十七條 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對下列宅基地可注銷其土地使用權證,并由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新批宅基地時向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承諾建新拆舊,新建房屋竣工后三個月內不拆除舊房的原宅基地;
(二)實施舊村改造,統一建造新村后,已遷入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
(三)因實施舊村改造涉及的非本村經濟合作社社員且長期不在本村居住人員原在本村的宅基地。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在開工十天前報告鄉(鎮)人民政府,并應嚴格按照規定的宅基地面積、設計層數、高度及質量標準進行施工。
鄉(鎮)人民政府接到開工日期報告后,應當派員到現場進行查驗。住房竣工后經檢查符合標準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辦理宅基地登記,核發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九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第二十條 異地遷建住房的農村村民建房戶,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書面承諾新建住宅后拆除原有住宅,并按規定繳納拆除舊房保證金。
村民在新建房屋竣工后三個月內,應當拆除原有住宅,退還原宅基地。
村民按規定退還原宅基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應當在退還原宅基地之日起五天內將拆除舊房保證金本息一并退回。
拆除舊房保證金收取標準由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決定,經村民代表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100元。
第二十一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在動工之日起一年內竣工。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竣工的,報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可延長竣工日期,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過批準的面積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應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拒不停止、繼續施工的,經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查封、暫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設備、建筑材料等。
第二十三條 未經批準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對其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同時又符合建房條件的,經處罰后予以補辦用地手續。
第二十四條 不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宅基地權屬登記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交還宅基地使用權,并可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新房竣工后,不按規定拆除原有住房并退還宅基地的,按非法占地處理,其保證金用于拆除舊房,多余部分專戶儲存,用于本村土地開發整理或舊村改造。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建房未按期竣工的,由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拒絕、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宅基地管理辦法范文2
根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第十四條規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則》,現予印發,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則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第十四條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拆遷集體宅基地房屋的補償價(以下簡稱房屋拆遷補償價),按照本規則計算。
第三條 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計算公式為:
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宅基地面積按照《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確定;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由區縣人民政府以鄉鎮為單位,依本規則第四條的規定確定并公布,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第四條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按下列公式計算:
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普通商品住宅均價、城市規劃等情況綜合確定。
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是指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的被拆遷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價,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區域內農村房屋建設情況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內確定。
戶均安置面積,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體安置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農民居住情況確定。
戶均宅基地面積,原則上暫統一按0.3畝(200平方米)計算。
與國有土地相鄰的集體土地,其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可以參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確定。
第五條 按照《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定向安置被拆遷人的,依本規則計算拆遷補償時,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分別為經濟適用住房價、定向安置房屋價。
宅基地管理辦法范文3
自農村中心成立以來以落實機構改革任務、村級網格化管理、農村宅基地改革試點、農民合作社建設、農村“三資”管理、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等工作為中心,扎實有序地推進各項任務落實落細,較好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1.完成中心機構改革工作任務
按照區委公益事業單位調整目標,全面完成了農村中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設立、人員編制調整、固定資產劃撥、辦公地點整理、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辦理、銀行賬戶和社保賬戶設立等工作。緊緊圍繞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管理體系這個目標,以完善管理制度,狠抓內部管理為突破口,認真研究制定了考勤制度、請銷假制度、值班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公務出行管理辦法、公文管理制度等多項規章制度,確保中心各項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形成用制度管事管人的長效機制。
2.全力推動村級網格化管理工作
農村中心認真貫徹落實區農委、區委農辦相關文件要求,12月初制定印發了《靜海區村級網格化管理信息統計表》,組織各鄉鎮開展村莊三級網格員確定和網格劃分工作。到目前為止18鄉鎮383個行政村,選定一級網格長383名,二級網格員1498名,三級網格員11540名(另配備黨員7199名),農村網格化體系基本實現全覆蓋。深入靜海鎮、蔡公莊鎮、西翟莊鎮等多個鄉鎮的村莊走訪調研,推動村級網格化管理工作。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制定的《村級網格管理考核細則》(初稿),現已報送區委農辦審定。12月28日會同區網格化管理中心,對各鄉鎮政府轄區內行政村的村級網格電子地圖劃分工作進行了培訓,目前各鄉鎮正在全力推動落實。
3.探索農村宅基地改革試點工作
按照區委“一個試點、一個方案、一個專班”的要求,農村中心配合區農村宅基地改革試點專班積極開展宅基地摸底調查工作,目前,先期確定的6個試點村已制定出了初步實施方案,并成立相應工作專班。根據試點村調研情況,形成了《靜海區宅基地改革試點村調研情況匯總表》,起草了《靜海區宅基地改革試點村情況報告》、《靜海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所有權管理暫行辦法》、《靜海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資格權管理暫行辦法》和《宅基地管理系統設計需求》等初步文稿,制定了《靜海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所有權管理辦法》(暫行)等10個管理辦法,并分別向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鄉鎮村征求意見。
4.協同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
配合區農委開展村莊污水處理項目督查,成立了3個專項督查組,由中心分管領導帶隊利用兩個月的時間,分別對中旺鎮等7個鄉鎮的9個村莊開展督查工作。通過與鄉鎮、村、施工方對接,協調解決各方問題、困難,圓滿完成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項目建設任務。
農村中心聯合區幫扶辦成立新一輪結對幫扶困難村基礎設施建設缺口資金專項核查小組,對工程中的水泥路面硬化、里巷紅磚硬化、面包磚硬化、修葺護坡、健身廣場、環村植樹等項目進行實地測量、驗收,目前已開展了對13個鄉鎮43個村的缺口資金項目核查工作。
5.認真落實合作社和農村“三資”工作
2020年農業合作社銷售收入1000萬元以上的共有15家,其中:國家級示范社4家;市級示范社1家;市級合作社3家;普通合作社7家。
宅基地管理辦法范文4
一、現狀與問題
經過二十余年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農村宅基地管理基本走上了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對于保障農民居住權利、加強耕地保護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向前發展,農村宅基地本身性質以及面臨的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農村宅基地管理也不斷顯現一些問題,有的問題還表現得比較突出。加快對宅基地管理的改革創新成為當前社會各界關注與熱議的重點,當前有些地區探索實施的一些改革模式也招致評論與爭議。歸納起來,當前宅基地管理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建房布局散、亂,用地貪大求全。目前,農村建房缺乏統一規劃,盡管在推進新農村建設過程中有些地方制訂了村莊建設規劃,但規劃的控管作用并不明顯,加上農村村民居住歷史就較為分散,受各種因素影響,農民建房選址比較困難,現實當中往往出現公路修到哪、自己的責任田在哪,房屋就蓋到哪里的隨意現象,造成“滿眼新屋卻不見新村”。
2.違法占地現象多,查處屢陷困局。由于受各種觀念影響和條件限制以及現實需求與土地法規政策約束之間的矛盾,農民想建、能建的地方難批,能批的地方又建不了或不想建,只能鋌而走險;有的相互攀比,一戶多基,少批多占;有的私自轉讓宅基地和買賣房屋;還有的就是能批、能建的地方,農民不等批準“先斬后奏”。這些都導致農村違法建房案件易發多發。
3.流轉遭遇瓶頸,改革勢在必行。隨著近年來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農村人口逐步向城鎮集中,一些在農村擁有宅基地的人,希望能將因各種原因長期空置的房屋給予變現處置。另外在某些情況下,如城市郊區、城鄉結合部以及經濟較發達的農村,城鎮人口和貧困地區的農民希望跨地區、跨城鄉購買宅基地,這些年出現的“小產權”房就是鮮例。按照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這些都是明令禁止的,但由于利益等方面的驅使,這些年農村宅基地私自轉讓和房屋買賣時有發生,自發形成農村宅基地非法流轉的隱形市場。加快集體土地管理改革創新,促進集體建設用地有序流轉已迫在眉睫。
二、原因剖析
困擾當前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機制體制方面的原因。
1.現行法規政策欠完善,操作性不強。至今,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調整農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規,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只限于土地法律法規的個別條文和相關政策性文件,數量少,效力層次低。如對農民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必須予以拆除的規定,在字面上看是極為嚴肅的,但從多年的執法實踐來看,在以人為本的執法環境中,此規定執行難度很大,可操作性不強且難以執行到位,導致村民違法占地建房得不到有效制止。
2.規劃管理滯后,農村陋習影響深遠。長期以來,在規劃管理上普遍存在重城鎮輕農村的思想,對農村規劃投入很少,大多數鄉鎮村莊沒有規劃,導致農村住宅建設無章可循,雜亂無序。總體上來看,農村宅基地只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上確定一個數字規劃,與實際差距較大,沒有落實到具體村莊和地塊的點面上,村莊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普遍缺乏。
3.執法過于疲軟,監管存在缺位越位。雖然近些年來,國家對土地管理的重視程度一度上升,監管政策也相繼出臺雪但在土地執法上,還一直處于“軟肋”狀態,主要表現在土地強制執行力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只能向違法主體下發《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作為一種約束性行政行為,法律法規未賦予土地執法監察人員一些必要的強制執行方面的權力。土地問責過松過軟。
三、工作建議
加強新形勢下的農村宅基地管理,必須對當前宅基地本身的性質、功能以及環境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從而把握好改革的方向。要從完善法律法規、機制體制人手,勇于創新,大膽探索新形勢下的宅基地管理方式。
1.健全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要借《土地管理法》修改之機,加快農村宅基地立法工作,國家可出臺《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同時要配套建立完善的違法處理、管理收費、失職問責等方面的政策文件,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的措施,使農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全面納入法制化軌道。另外,對現有關于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法規政策要進行修改完善,特別要注重其可操作性,增強法規政策的執行力。
宅基地管理辦法范文5
關鍵詞:激活;農村房屋;抵押權;法律問題
中圖分類號:F293.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17-0024-02
河南省葉縣農民李紅偉2010年流轉了近1 000畝土地種植高效有機蔬菜,由于擴大規模建大型溫室,沒有抵押物而貸不到款。不得已,只好向鄭州工作的二叔求助,二叔用住房做抵押貸款,才解了他的燃眉之急。當前,農民房屋不能夠辦理抵押,造成農民“貸款難”和金融機構“難貸款”,農民很難獲得有效的資金支持,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因此,如何解決“兩難”問題,值得我們深思和探討。
一、農村房屋的法律問題
(一)農村房屋所有權
農村房屋是指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屬于農民個人所有的房屋,不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鄉鎮企業等所有的房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據此,農村房屋是農民合法的私有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農民對自己的房屋享有財產所有權,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農村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的關系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是指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民有權取得符合法律規定的宅基地,并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我國擔保法和物權法明確規定,不得在宅基地上設定抵押權,否則無效。法律禁止對宅基地進行買賣和抵押。這意味著農村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分開單獨設立抵押權。
二、抵押權相關規定
抵押權是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有權就其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金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籌集資金的基本渠道是向金融機構融資。金融機構為了防范風險,要求融資人提供擔保,保護自己的金融安全。市場主體通過融資,投入市場進行生產經營,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同時,金融機構也獲得了利益,實現雙贏[1]。另一方面,由于抵押擔保不轉移占有,對債權人來說可以減少保管擔保物的風險,對債務人來說可以充分利用擔保物實現增值,符合社會經濟的發展要求。有學者說,現代經濟生活中的抵押權在抵押物權中得到嚴重化[2]。
三、農村房屋抵押的現實意義
第一,農村房屋抵押能夠激活農村沉睡的房產資本,充分發揮農村房屋的經濟效益。目前我國農村,農民面臨的主要問題是農業產業升級所急需的投資如種植有機蔬菜、購買新型種子、農用機械、新型灌溉技術等,均需要通過貸款來解決。金融機構貸款都要求提供擔保物,對農民來說,房屋是農民手里最值錢的財產了。如果允許以農村房屋抵押貸款,將大大緩解農民“貸款難”和金融機構“難貸款”的難題。農民通過房屋抵押融資來發展經濟,對發展農村經濟十分有利。
第二,農村房屋抵押,對金融機構來說風險易于控制。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民建房應當使用宅基地,一戶農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使用權,宅基地面積上限不能超過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規定。我國農民每戶僅有一處宅基地,房屋用于抵押取得貸款后,抵押人非常清楚不能償還貸款所面臨的法律后果,使其更加珍惜和合理使用來之不易的貸款,同時,能調動農民發展經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此外,金融機構通過完善管理機制,加大對貸款用途和使用情況的監管力度,將信貸風險控制在最小限度內。
第三,允許農村房屋抵押對搞活農村經濟,培育社會主義農村市場具有深遠重大的意義。我國目前至少有70%左右的人口住在農村,這些人口是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參與主體。中國要真正擺脫貧窮落后,就必須充分調動廣大農民群眾的積極性,縮小城鄉差別,讓更多的農民走上富裕之路。隨著農村剩余勞動力不斷增加,廣大農民也正在積極尋找致富的門路,可是又缺乏必要的資金。如果不允許他們將自己的私有房屋抵押來獲得發展經濟所必須的資金,讓他們眼睜睜看著失去一個又一個的致富機會,很可能讓部分農民產生畸形心理,從而影響到社會的穩定。
四、我國目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有關規定
我國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有著嚴格的限制。根據“地隨房走、房地一體”的原則,在實現農村房屋抵押權時必須依法處理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問題。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分而享有的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是農民的安身之本。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尚無法覆蓋廣大農村的現實下,土地承包經營權解決了農民的基本衣食來源,宅基地使用權解決了農民的基本居住問題。這兩項制度的福利色彩成為維護農業、農村、農民利益的重要制度。保障功能是宅基地使用權制度的首要功能,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問題,必須尊重這一現實,以利于保護農民利益,構建和諧社會[3]。
關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我國法律或行政法規沒有直接的允許或禁止性規定,但是國務院及其所屬職能部門對該問題了一些明確的政策性規定。(1)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2)2004年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3)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4)2008年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2)2004年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3)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4)2008年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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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國現行立法未就農村宅基地轉讓直接作出允許或禁止的規定,但有關法律及國家的政策性規定所體現的立法精神及其價值取向是明確的。國家對農村宅基地轉讓進行嚴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而且其使用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面積,除此之外的轉讓行為,應確認為無效。
五、農村房屋抵押的現狀
為了解決農民貸款難的問題,我國已經有不少的地方進行積極的嘗試:安徽省宣城市某區2003—2009年共辦理農村房屋抵押登記9 506戶,貸款總額7.2億元;2009年吉林省先后下發《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若干意見》、《關于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發展多種形式擔保信貸產品試點的指導意見》,積極推動開展農村房屋抵押貸款試點;2010年底,重慶市人民政府出臺《重慶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居民房屋及林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施行),截至目前,重慶市依據該辦法已發放貸款共計99.5億元;2011年8月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政府《鄭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登記暫行辦法》,于10月1日起開始實施,農民以房屋抵押的方式獲得貸款,首先要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取得房產證,然后到房管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就能申請農業專項貸款,解決目前資金短缺的困難。
從試點的情況看,農民房屋設立抵押的一般程序是:(1)產權登記,農民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2)房產評估,對農民的房屋進行評估;(3)簽訂合同,農民和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合同和抵押合同;(4)抵押登記,合同雙方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抵押登記。
六、農村房屋抵押權實現的方式
農村房屋具備實現抵押權的條件時,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實現:
1.實現抵押權時具備拍賣或者競價的條件,應當優先適用拍賣或者競價的方式,抵押權人以拍賣或者競價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這主要是基于實現抵押房屋的價值最大化考慮,也是充分保護抵押人權益的體現。拍賣或者競價的條件主要有三個:一是競買人在兩人以上;二是全部競買人均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三是全部競買人都符合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2.實現抵押權時不具備拍賣或者競價的條件,則分別處理:
(1)抵押權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則可將抵押房屋以折價或變賣的方式轉讓給抵押權人,使其優先受償;如果抵押權人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則應當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將抵押房屋及宅基地一并收回,統一安排使用,對抵押房屋則作價補償,抵押權人以補償款優先受償。
(2)抵押權人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則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將抵押房屋及宅基地一并收回,統一安排使用,而對抵押房屋作價補償,抵押權人以補償款優先受償。
3.抵押權人或者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取得抵押房屋和宅基地,或者抵押房屋及宅基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后,應當依法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變更登記手續,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完成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
農村房屋設定抵押,根據“地隨房走、房地一體”的原則來實現抵押權,既不違反法律,也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但在實現抵押權時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轉讓,并且要及時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戶主變更手續,完成農村房屋抵押實現的全部過程。因此,沒有必要禁止農村私有房屋的抵押[4] 。但是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特別是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受到嚴格限制,因此,農村房屋抵押在實踐操作中應當注意相關手續的辦理及完善,不得違反我國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建議國家要盡早立法,明確農村住房登記辦證及抵押貸款相關制度,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保障農村房屋抵押權得以實現,激活農村沉睡的房產資本,促進農村現代化建設;制定相應的金融政策,引導金融機構參與和支持農業經濟發展,把更多的信貸資金投向農村、農業,為現代農業的發展增添強大動力。
參考文獻:
[1] 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532.
[2] 許明月.抵押權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10.
[3] 王勝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M]. 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328.
[4] 程嘯.中國抵押權制度的理論與實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07.[責任編輯 柯 黎]
收稿日期:2012-04-11
作者簡介:王向陽(1967-),男,講師,從事法學研究。
雖然我國現行立法未就農村宅基地轉讓直接作出允許或禁止的規定,但有關法律及國家的政策性規定所體現的立法精神及其價值取向是明確的。國家對農村宅基地轉讓進行嚴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而且其使用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面積,除此之外的轉讓行為,應確認為無效。
五、農村房屋抵押的現狀
為了解決農民貸款難的問題,我國已經有不少的地方進行積極的嘗試:安徽省宣城市某區2003—2009年共辦理農村房屋抵押登記9 506戶,貸款總額7.2億元;2009年吉林省先后下發《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若干意見》、《關于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發展多種形式擔保信貸產品試點的指導意見》,積極推動開展農村房屋抵押貸款試點;2010年底,重慶市人民政府出臺《重慶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居民房屋及林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施行),截至目前,重慶市依據該辦法已發放貸款共計99.5億元;2011年8月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政府《鄭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登記暫行辦法》,于10月1日起開始實施,農民以房屋抵押的方式獲得貸款,首先要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取得房產證,然后到房管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就能申請農業專項貸款,解決目前資金短缺的困難。
從試點的情況看,農民房屋設立抵押的一般程序是:(1)產權登記,農民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2)房產評估,對農民的房屋進行評估;(3)簽訂合同,農民和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合同和抵押合同;(4)抵押登記,合同雙方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抵押登記。
六、農村房屋抵押權實現的方式
農村房屋具備實現抵押權的條件時,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實現:
1.實現抵押權時具備拍賣或者競價的條件,應當優先適用拍賣或者競價的方式,抵押權人以拍賣或者競價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這主要是基于實現抵押房屋的價值最大化考慮,也是充分保護抵押人權益的體現。拍賣或者競價的條件主要有三個:一是競買人在兩人以上;二是全部競買人均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三是全部競買人都符合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2.實現抵押權時不具備拍賣或者競價的條件,則分別處理:
(1)抵押權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則可將抵押房屋以折價或變賣的方式轉讓給抵押權人,使其優先受償;如果抵押權人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則應當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將抵押房屋及宅基地一并收回,統一安排使用,對抵押房屋則作價補償,抵押權人以補償款優先受償。
(2)抵押權人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則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將抵押房屋及宅基地一并收回,統一安排使用,而對抵押房屋作價補償,抵押權人以補償款優先受償。
3.抵押權人或者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取得抵押房屋和宅基地,或者抵押房屋及宅基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后,應當依法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變更登記手續,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完成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
農村房屋設定抵押,根據“地隨房走、房地一體”的原則來實現抵押權,既不違反法律,也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但在實現抵押權時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轉讓,并且要及時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戶主變更手續,完成農村房屋抵押實現的全部過程。因此,沒有必要禁止農村私有房屋的抵押[4] 。但是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特別是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受到嚴格限制,因此,農村房屋抵押在實踐操作中應當注意相關手續的辦理及完善,不得違反我國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建議國家要盡早立法,明確農村住房登記辦證及抵押貸款相關制度,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保障農村房屋抵押權得以實現,激活農村沉睡的房產資本,促進農村現代化建設;制定相應的金融政策,引導金融機構參與和支持農業經濟發展,把更多的信貸資金投向農村、農業,為現代農業的發展增添強大動力。
參考文獻:
[1] 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532.
[2] 許明月.抵押權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10.
[3] 王勝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M]. 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328.
[4] 程嘯.中國抵押權制度的理論與實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07.[責任編輯 柯 黎]
收稿日期:2012-04-11
作者簡介:王向陽(1967-),男,講師,從事法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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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國現行立法未就農村宅基地轉讓直接作出允許或禁止的規定,但有關法律及國家的政策性規定所體現的立法精神及其價值取向是明確的。國家對農村宅基地轉讓進行嚴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而且其使用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面積,除此之外的轉讓行為,應確認為無效。
五、農村房屋抵押的現狀
為了解決農民貸款難的問題,我國已經有不少的地方進行積極的嘗試:安徽省宣城市某區2003—2009年共辦理農村房屋抵押登記9 506戶,貸款總額7.2億元;2009年吉林省先后下發《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若干意見》、《關于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發展多種形式擔保信貸產品試點的指導意見》,積極推動開展農村房屋抵押貸款試點;2010年底,重慶市人民政府出臺《重慶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居民房屋及林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施行),截至目前,重慶市依據該辦法已發放貸款共計99.5億元;2011年8月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政府《鄭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登記暫行辦法》,于10月1日起開始實施,農民以房屋抵押的方式獲得貸款,首先要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取得房產證,然后到房管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就能申請農業專項貸款,解決目前資金短缺的困難。
從試點的情況看,農民房屋設立抵押的一般程序是:(1)產權登記,農民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2)房產評估,對農民的房屋進行評估;(3)簽訂合同,農民和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合同和抵押合同;(4)抵押登記,合同雙方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抵押登記。
六、農村房屋抵押權實現的方式
農村房屋具備實現抵押權的條件時,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實現:
1.實現抵押權時具備拍賣或者競價的條件,應當優先適用拍賣或者競價的方式,抵押權人以拍賣或者競價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這主要是基于實現抵押房屋的價值最大化考慮,也是充分保護抵押人權益的體現。拍賣或者競價的條件主要有三個:一是競買人在兩人以上;二是全部競買人均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三是全部競買人都符合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2.實現抵押權時不具備拍賣或者競價的條件,則分別處理:
(1)抵押權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則可將抵押房屋以折價或變賣的方式轉讓給抵押權人,使其優先受償;如果抵押權人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則應當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將抵押房屋及宅基地一并收回,統一安排使用,對抵押房屋則作價補償,抵押權人以補償款優先受償。
(2)抵押權人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則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將抵押房屋及宅基地一并收回,統一安排使用,而對抵押房屋作價補償,抵押權人以補償款優先受償。
3.抵押權人或者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取得抵押房屋和宅基地,或者抵押房屋及宅基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后,應當依法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變更登記手續,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完成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
農村房屋設定抵押,根據“地隨房走、房地一體”的原則來實現抵押權,既不違反法律,也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但在實現抵押權時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轉讓,并且要及時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戶主變更手續,完成農村房屋抵押實現的全部過程。因此,沒有必要禁止農村私有房屋的抵押[4] 。但是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特別是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受到嚴格限制,因此,農村房屋抵押在實踐操作中應當注意相關手續的辦理及完善,不得違反我國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建議國家要盡早立法,明確農村住房登記辦證及抵押貸款相關制度,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保障農村房屋抵押權得以實現,激活農村沉睡的房產資本,促進農村現代化建設;制定相應的金融政策,引導金融機構參與和支持農業經濟發展,把更多的信貸資金投向農村、農業,為現代農業的發展增添強大動力。
參考文獻:
[1] 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532.
[2] 許明月.抵押權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10.
[3] 王勝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M]. 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328.
[4] 程嘯.中國抵押權制度的理論與實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07.[責任編輯 柯 黎]
收稿日期:2012-04-11
作者簡介:王向陽(1967-),男,講師,從事法學研究。 展農村房屋抵押貸款試點;2010年底,重慶市人民政府出臺《重慶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居民房屋及林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施行),截至目前,重慶市依據該辦法已發放貸款共計99.5億元;2011年8月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政府《鄭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登記暫行辦法》,于10月1日起開始實施,農民以房屋抵押的方式獲得貸款,首先要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取得房產證,然后到房管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就能申請農業專項貸款,解決目前資金短缺的困難。
從試點的情況看,農民房屋設立抵押的一般程序是:(1)產權登記,農民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2)房產評估,對農民的房屋進行評估;(3)簽訂合同,農民和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合同和抵押合同;(4)抵押登記,合同雙方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抵押登記。
六、農村房屋抵押權實現的方式
農村房屋具備實現抵押權的條件時,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實現:
1.實現抵押權時具備拍賣或者競價的條件,應當優先適用拍賣或者競價的方式,抵押權人以拍賣或者競價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這主要是基于實現抵押房屋的價值最大化考慮,也是充分保護抵押人權益的體現。拍賣或者競價的條件主要有三個:一是競買人在兩人以上;二是全部競買人均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三是全部競買人都符合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2.實現抵押權時不具備拍賣或者競價的條件,則分別處理:
(1)抵押權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則可將抵押房屋以折價或變賣的方式轉讓給抵押權人,使其優先受償;如果抵押權人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則應當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將抵押房屋及宅基地一并收回,統一安排使用,對抵押房屋則作價補償,抵押權人以補償款優先受償。
(2)抵押權人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則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將抵押房屋及宅基地一并收回,統一安排使用,而對抵押房屋作價補償,抵押權人以補償款優先受償。
3.抵押權人或者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取得抵押房屋和宅基地,或者抵押房屋及宅基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后,應當依法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變更登記手續,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完成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
農村房屋設定抵押,根據“地隨房走、房地一體”的原則來實現抵押權,既不違反法律,也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但在實現抵押權時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轉讓,并且要及時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戶主變更手續,完成農村房屋抵押實現的全部過程。因此,沒有必要禁止農村私有房屋的抵押[4] 。但是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特別是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受到嚴格限制,因此,農村房屋抵押在實踐操作中應當注意相關手續的辦理及完善,不得違反我國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建議國家要盡早立法,明確農村住房登記辦證及抵押貸款相關制度,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保障農村房屋抵押權得以實現,激活農村沉睡的房產資本,促進農村現代化建設;制定相應的金融政策,引導金融機構參與和支持農業經濟發展,把更多的信貸資金投向農村、農業,為現代農業的發展增添強大動力。
參考文獻:
[1] 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532.
[2] 許明月.抵押權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10.
[3] 王勝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M]. 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328.
[4] 程嘯.中國抵押權制度的理論與實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07.[責任編輯 柯 黎]
收稿日期:2012-04-11
宅基地管理辦法范文6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工作部署,推進我縣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助力鄉村振興,根據《XX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XX市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X市府辦字〔2019〕X號)要求,經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每個鄉(鎮)選擇1個村的原則,確定XX鎮XX村、XX鎮XX村、XX鎮XX村、XX鎮XX村等X個村作為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村。通過改革規范宅基地使用管理,逐步實現從“一戶一宅”向“戶有所居”、從長期無償向分類有期有償、從單一居住功能向擁有諸多功能等轉變。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推進房地一體的農房抵押貸款試點。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租賃、入股、合作等方式開發利用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壯大村集體經濟、增加農民土地財產性收入,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鄉村振興。
二、基本原則
(一)堅守底線,改革創新。
既堅守“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條底線,又大膽作為、敢于嘗試,積極探索推進宅基地管理新模式、新方法、新路子。
(二)政府引導,農民主體。
發揮政府統籌謀劃、組織協調作用,為改革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堅持農民自主管理,充分發揮村民自治和村民理事會作用,激發群眾內生動力,保障農民權益,使改革成果惠及廣大農民。
(三)積極探索,統籌推進。
積極實踐,大膽探索,先行先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把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與加強農民建房管理、美麗鄉村建設、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農村產業發展、鄉村治理、增加農民收入,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等有機結合起來,提升改革的系統性和完整性,提高改革綜合效益。
三、主要工作任務
(一)夯實宅基地管理基礎
1.開展宅基地調查摸底。對試點村宅基地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對住宅情況、人口信息、近五年內建房意愿、村內空地及基礎設施等進行準確登記,建立臺賬檔案,充分掌握宅基地利用現狀和近期需求。(牽頭單位:縣農業農村局,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
2.完善村莊規劃方案。按照城鄉一體化建設總體要求,結合宅基地和村內基礎設施利用現狀,根據人口變化和社會發展需求,編制“多規合一”的實用性國土空間規劃。加強宅基地總規模控制,根據村莊人口規模、產業發展、耕地數量等規劃村莊用地。(牽頭單位:縣自然資源局,責任單位:縣農業農村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文廣新旅局、水利局、林業局、生態環境局,各鄉(鎮)人民政府)
3.發揮村民理事會作用。制定村民理事會監督管理制度,完善村民理事會工作章程,強化管理職能,加強對村民理事會的引導和監督,防止家族宗族勢力干擾。在宅基地資格權認定、申請、流轉、退出等事務中充分發揮村民理事會的民主管理作用。(牽頭單位:縣民政局,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
(二)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4.加強宅基地審批管理。壓實鄉(鎮)一級屬地管理責任,制定試點村村民建房管理辦法,嚴格“一戶一宅”制度,規范村民建房行為,嚴格村民建房審批,防止有新房沒新貌、超高超大建設、無序建設、建新不拆舊等現象。(牽頭單位:縣農業農村局,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局、住建局、城管局,各鄉(鎮)人民政府)
(三)完善宅基地資格權認定
5.完善宅基地資格權認定。結合農村實際,統籌考慮戶籍關系、土地承包、居住情況、履行義務等因素,研究農村宅基地資格權認定操作細則,明確分戶標準,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長期而有保障的宅基地權利,保障農村宅基地資源公開公平合理分配。(牽頭單位:縣農業農村局,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局、住建局,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
6.加快房地一體的確權登記發證。以房地一體的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工作為契機,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完善宅基地檔案,對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發放房地一體的不動產權證。(牽頭單位:縣自然資源局,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
(四)創新宅基地利用方式
7.建立宅基地有償使用機制。堅持“一戶一宅、面積法定”原則,制定村集體經濟組織主導下的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明確宅基地有償使用標準。結合超標準占用宅基地和一戶多宅等實際情況,對歷史原因超過規定面積標準、“一戶多宅”的,可以自主選擇退出多占超占部分或者交納有償使用費;對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房屋或其它方式占用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自主選擇有償退出占用房屋或者交納有償使用費。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采取有償等方式退出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進行集中規劃使用的宅基地實行擇位競價。由鄉(鎮)政府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競價規則,有償分配宅基地的對象為符合建房條件的本村農戶。支持村集體、村民理事會創新工作方式,探索采取村規民約約束、列入失信黑名單、扣減集體分配收益、聯系單位代扣代繳等各種方式,確保有償使用費落實到位。(牽頭單位:縣農業農村局,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局、住建局、民政局,各鄉(鎮)人民政府)
8.合理利用騰退后的宅基地。統籌考慮騰退宅基地周邊環境,騰退出的宅基地在符合村莊規劃的前提下,按照“宜林則林、宜耕則耕、宜建則建”的原則綜合利用。未布局村莊規劃的,納入“過渡宅基地”臨時管理,進行復耕復綠,發展庭院經濟;暫不能利用的宅基地,允許村股份經濟合作社進行收儲用于發展村集體經濟。(牽頭單位:縣農業農村局,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局、林業局、住建局,各鄉(鎮)人民政府)
9.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增加農民收入。積極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在符合“一戶一宅”等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和相關規劃、尊重農民意愿前提下,允許返鄉人員、下鄉人員和當地農民合作改建自住房,租用農村閑置房用于養老或開展民宿經濟等經營性活動,拓寬村集體和農民增收渠道。嚴禁違法違規買賣農村宅基地。(牽頭單位:縣農業農村局,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局、住建局,各鄉(鎮)人民政府)
10.喚醒沉睡土地資產壯大集體經濟。鼓勵社會資本以租賃、入股、合作等方式與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綜合利用集體建設用地,用于鄉村旅游、鄉村民宿、鄉村電商、文化創意、養生養老等產業,釋放土地價值潛能。嚴禁用于房地產開發建設小產權房、私人會所、別墅大院等。(牽頭單位:縣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商務局、文廣新旅局,責任單位:縣住建局,各鄉(鎮)人民政府)
11.實施房地一體的農房抵押貸款試點。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賦予農村宅基地、農民住房抵押融資功能,盤活農民土地用益物權的財產屬性,穩妥探索宅基地使用權抵押。適時建立貸款風險緩釋機制和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做好抵押登記、抵押物處置、風險補償、抵押物處置后農民住房保障等配套支持工作,保障抵押權人合法權益。(牽頭單位:縣金融工作局,責任單位:人民銀行XX支行、縣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財政局)
(五)用活“增減掛”政策助推宅基地改革
12.優化鄉村振興用地布局。用活用足“增減掛”政策,對房前屋后便于耕種、不易被占用、單個地塊面積不小于400平方米、與周邊農用地相連的退出宅基地用于“增減掛”項目,符合條件的可以復墾為耕地。項目區復墾驗收后,等量置換出建新指標,除用于預留村民建房和易地搬遷外,優先用于村鎮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發展。(牽頭單位:縣自然資源局,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
13.合理分配“增減掛”收益資金。統籌推進“增減掛”節余指標省內流轉,所得收益全部用于鄉村振興。完善“增減掛”收益分配機制,進一步提高收益返還標準,確保“增減掛”周轉指標收益足額返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改善農村的生產生活條件,助力村集體經濟發展。(牽頭單位:縣自然資源局,責任單位:縣財政局、農業農村局,各鄉(鎮)人民政府)
四、工作步驟
(一)調查摸底階段(2020年9月底前完成)。
摸清農村房屋權屬、農村建設用地等底數;摸清拆除、騰出宅基地的數量以及5年內需新增宅基地數量等,建立工作臺賬,并于9月20日前分別報縣農業農村局和縣自然資源局備案。
(二)試點改革階段(2020年11月底前完成)。
各鄉(鎮)要對照試點改革內容,組織召開專題會議,全面動員部署改革試點工作,統一思想,倒排時間,責任到人,掛圖作戰。按照邊試點、邊研究、邊總結、邊提煉的要求,制定完善農村宅基地資格權認定、農民建房管理、宅基地有償使用、宅基地有償退出等管理制度、辦法和操作細則,編制修訂試點村村莊規劃等工作,同時,總結試點做法與成效,形成長效機制,促進宅基地有效利用。
五、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
成立由縣政府縣長任組長,縣政府分管領導為副組長,縣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林業局、城管局、文廣新旅局、財政局、民政局、住建局、金融工作局、商務局等單位為成員單位的XX縣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設辦公室在縣農業農村局,由縣農業農村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負責方案政策的擬定、業務指導、督查檢查、經驗總結等工作的落實;同時建立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聯席會議制度,各成員單位要不定期研究、協調、解決改革推進過程中的相關問題。各鄉(鎮)要成立黨委書記任組長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安排專門人員負責改革工作,把推進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試點作為夯實基層基礎的重要任務,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形成齊抓共管、上下聯動的工作合力,穩步推進改革,確保我縣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順利推進。
(二)政策保障。
縣級層面制定完善農村宅基地資格權認定、農民建房管理、宅基地有償使用、宅基地有償退出等一系列管理制度、辦法和操作細則。在縣級制度框架下,各鄉(鎮)、試點村要根據實際制定符合本區域實際的措施辦法。
(三)資金保障。
加強資金整合,強化資金調度,縣財政局要保障縣宅基地改革辦和各鄉(鎮)必要的工作經費。宅基地有償退出資金原則上由村集體自行解決,對經濟基礎薄弱村,籌集不到的,可采取臺賬式“宅票”制度進行管理,將退出宅基地面積記好賬,簽訂退出協議,將來村民子女申請建房時扣除相應的退出面積,超出面積按標準繳納有償使用費。
(四)宣傳保障。
通過召開動員會、推進會、培訓會,強化宣傳發動,統一干部群眾思想認識,調動社會各界參與改革試點的積極性。利用各種輿論宣傳工具,宣傳改革試點的目的意義、政策措施,防止誤解和偏差,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