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法律和道德論文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法律和道德論文范文1
作為一種十分重要的采訪方式。從中央級媒體到地方級媒體,隱性采訪被廣泛地應用,在社會上引起的反響越來越大,同時也是受眾最需求的。從市場爭奪和媒體長遠發展來看,如何處理隱性采訪的法律問題和倫理道德問題是我們必須面對和探討的問題。
一、隱性采訪的概念、類型及特征
隱性采訪的概念及類型
隱性采訪,是指記者為完成某一特定的采訪任務而把自己的身份和意圖隱藏起來的一種采訪方式,今天我國新聞界又把這種采訪方式通俗地稱為“暗訪”或“秘密采訪”。
從實踐看,隱性采訪大約包括三種類型:偵察型、體驗型和驗證型采訪。偵察型的隱性采訪是指對某一事件進行調查的采訪形式,更多地表現為對人民內部某些違法犯罪行為的偵察或者說對社會某些陰暗面的偵察采訪。體驗型的隱性采訪是指記者作為被服務的對象去體驗某些行業的工作,不亮名記者身份。驗證型是指對某些事件通過“暗訪”的方式進行驗證的采訪形式。
二、隱性采訪的法律界限及倫理道德問題
(一)隱性采訪的法律界限
目前我國尚未出臺專門的“新聞法”,對隱性采訪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這并不意味著隱性采訪沒有法律界限,隱性采訪往往更多地涉及法律問題,采訪不得當就會產生法律糾紛,甚至觸犯刑律,因此需要新聞記者特別注意,對隱性采訪要采取一種謹慎的態度。隱性采訪中出現的法律問題基本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侵犯公民的名譽權、隱私權
《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權利不受侵犯。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解答》第7條第3款規定:“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2.侵犯未成年人權益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章第三十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個人隱私”,第五章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是予以特殊保護的,因此,隱性采訪并不適合于未成年人。
以上所列三種,是隱性新聞采訪中常見到的法律問題。這些法律領域可謂是隱性采訪的,記者在做隱性采訪時首先要看看采訪的現象、問題是不是這個范疇之內的事情,做到在法律規定的范圍進行采訪報道。
(二)隱性采訪的道德倫理問題
由于從事隱性采訪的新聞工作者介入新聞事件的程度、性質不同,新聞法制不可能解決隱性采訪帶來的屬于社會倫理道德方面的問題,這便為新聞提供了一定的作用空間。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環境下,各種媒體不斷加大隱性采訪的使用力度,從而導致濫用的可能性急劇加大。濫用隱性采訪一般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第一,它違反了最基本的誠信原則。采訪是一種人際間的交流和互動,而這種交流的前提是人與人的相互信任和了解。在隱性采訪中,如果記者以其職業角色介入的話,是根本不可能達到采訪目的的。因此記者便會偽裝身份,根據采訪的需要扮演不同的社會角色。結果,這種人際關系就不得不建立在謊言之上。這樣的做法對被采訪者而言是一種傷害。
第二,它容易引發記者的誘導行為。當記者以普通的社會角色介入采訪的過程中時,這種獲取獨家新聞、制造“賣點”的心理勢必會影響記者正常的角色行使,從而產生諸如“誘導”被采訪者的行為。
第三,它容易造成記者策劃新聞。所謂策劃新聞,是指新聞媒介為達到一定的目的,對于新聞事件采取介入與干涉的方針,以促成新聞事件向著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發展,從而人為提升事件的新聞價值,達到轟動效應的一種行為。
三、隱形采訪中應注意的事項和遵循的原則
那么在隱性采訪的過程中我們的記者需要注意哪些事項,應該遵守哪些原則呢
(一)隱性采訪中應注意的事項
1.在憲法允許的范圍內活動。記者在進行隱性采訪時,必須遵守這些規定。
2.介入事件要適度。
3.記者隱去真實身份要有一定的限制。采訪前要有充分的準備,要有明確此次采訪是公開采訪所無法完成的任務,非采取隱性采訪不可。要明確隱去自己的身份,扮演另一個角色,究竟是什么角色。不是任何角色都可以扮演的。
(二)記者在隱性采訪中應遵循的原則
1.公共利益為上原則
隱性采訪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應該定為于維護公眾的利益。維護公眾利益是記者和媒體基本的價值取向,也是確定是否有必要用隱性采訪手段和把握新聞事實的標準。如果選擇的題材“與大多數人的公共利益相關,而除此之外又無他法獲取信息,則可為;反之,如該事件與公共利益無關,或影響甚小,則不可為。”
2.守法原則
守法是現代社會一切活動的最根本要求。隱性采訪當然也不能例外。從根本上講,合法性是合乎道德要求的基本前提,只有合法的行為,才是道德的行為。 從公眾的角度看不管其手段是否合法,由于其目的良好,所以往往會受到好評。但是,從法律的角度看,如果記者在采訪過程中有違法行為,從本質上講就必然是一種非道德的,馬克思說:“要求的手段既是不正當的,目的也就是不正當的。”
3.客觀原則
在宏觀的社會背景之中,新聞記者應該擔當什么樣的社會角色?記錄者就應該是新聞記者最為適宜的社會角色。我們都習慣于講這樣一句話:今天的新聞就是明天的歷史。這句話至少包含了兩層意思:新聞必須是真實的;新聞記者應該是歷史的記錄者。在微觀的新聞采訪活動中,新聞記者更應該是新聞事件的記錄者,這一點,對于隱性采訪而言顯得很重要。
4.真實原則
相對顯性采訪而言,隱性采訪涉獵的多是違法亂紀的社會弊病,在采訪的過程中常常遇到意想不到的阻撓和困難,對事實加以深度了解和接觸的難度會更大。隱性采訪一旦失真,不僅削弱了報道針砭時弊的力度,對公眾造成誤導,而且極容易傷害采訪對象的合法權利,新聞媒體的公信力也會受到嚴重質疑,因此記者在隱性采訪中要尤其注意新聞的真實性。
參考文獻:
[1]藍鴻文.新聞采訪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8,3.
[2]肯·梅茨勒.創造性的采訪[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10,3.
[3]羅以澄.新聞采訪學新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5,3.
[4]宋宏偉.淺論隱性采訪記者介入的限度[J].新聞前哨. 2003,4.
法律和道德論文范文2
關鍵詞:道德法律化;價值理由;原則
中圖分類號:D648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09)08(c)-0110-02
一、道德法律化的概念厘清
道德是“由經濟關系決定的社會意識和上層建筑成分,是以善惡為評價標準,依靠人們的內心信念和特殊社會手段維系的,調整人們利益關系的心理意識,原則規范和行為活動的總和。”[2]事實上,人們依照道德調整行為的時候經常難以實現完全的自控,會產生違背道德規范的結果,且由于道德規范的形式不具有絕對的強制性,在道德主體的認知不足,或者明知故犯的情況下,道德的調節作用就很難體現出來,面對這樣的現象,很多學者提出了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
道德法律化是制度倫理的重要內容,其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在廣義上講,道德法律化就是指在道德建設中將一定的社會的倫理原則和道德要求形成為制度形式,目的是以強制的手段規范并提高人們的道德行為水平。狹義上所講的道德法律化是從單純法律角度而言的,指立法機關按照立法的程序,把一定的道德理念、原則和規范以法律這種具有強制力的國家意志的形式規定下來,形成條文,使之具有制度化規范化的特點。因此從狹義上講,道德法律化也就是道德立法。
二、道德法律化的價值理由分析
(一)道德法律化的歷史根據。道德產生于原始社會人們調節個人與他人、個人與群體之間利益關系的需要,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私有制的產生,人們之間的利益關系越來越復雜,僅僅用約定俗成的道德規范已經不能達到合理調節人們之間關系的目的,在社會中急需一種凌駕于社會之上的力量對社會關系進行調節,這樣就產生了國家,在國家中統治階級的意愿就變成了國家的意志,以不成文的習慣法的形式而存在的道德規范就被統治階級以明確的條文形式規定下來,成為法律。在我國,第一個把明確提出把道德運用于法律途徑的應當是漢代名臣董仲舒,他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為審判的法律根據,從面把儒家經典法律化,從此儒家經典便成為了統治者在治理國家時期的最高原則。無論在西方還是我國,法律的產生都延續了這個過程。社會的發展必然會帶來新的矛盾,矛盾產生的初期,人們總是以一種相互之間以習慣的形式體現的契約來約束各自的行為,直到這種矛盾在社會中具有了一定普遍性的時候,國家就會干預其中,把原來社會中約定俗成的契約加以完善和修改,形成法律。因此,道德和法律本身是同源的,道德是法律生長的基礎,沒有不成文的道德,就沒有以條文形式出現的法律。
(二)傳統親緣關系對道德具有消解作用。梁漱溟曾經指出中國社會是一個倫理本位的社會,“倫理本位,職業分立”,是梁漱溟概述傳統中國社會結構的基本特征時所創用的一個著名論斷,而倫理本位的社會,他認為“就是把家庭關系推廣發揮,而以倫理組織社會”[3],中國的倫理本位來源于幾千年的農業文明,古老的農業經濟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生產的,形成的是以血緣關系為主的人際關系,在家族中或者一個區域單位中,人們利用自己與他人長期交往建立起來的人際信任關系來進行合作,強大的人情網有時候甚至能夠左右一件事情的發展方向和結果,家長意志的作用大于法的作用,禮教的約束比規范和制度的約束更加有用。曾經說過“血緣是身份社會的基礎,而地緣是契約社會的基礎,在這里是冷靜的考慮,不是感情,于是理性支配著人們的活動----這一切是現代社會的特征,也正是鄉土社會所缺的”[4]。現在社會中,血緣和親緣關系幾千年來對人們的影響仍然頑固的存在,而真正的契約社會形態還遠遠沒有建立起來,由于人情的參與,法制的不健全,很多道德原則和規范不能被堅持,很多原本簡單的矛盾變的復雜化,本來按照一個原則規范可以處理的情況,也許涉及到不同的人情關系而費盡周折。而親緣或者人緣關系是否能把事情引向正途卻是一個未知數。因此在現代社會的道德建設中要真正樹立道德規范對人們行為的約束作用,就必須把一定基礎性質的道德規范制度化、法律化,以強制其實施,從而抹去親緣關系對道德規范的負面影響,建立道德的真正威信。
(三)主體知行轉化的過程需要法律化。我國目前的道德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具體的行為中仍然存在著嚴重的知行脫節現象。為什么我們擁有較高的道德認知水平卻不能把它們付諸實踐?如何對群眾的道德行為進行調整?都是我們目前面臨的重大課題。道德由他律到自律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期間不僅需要道德主體的理性和自律,也需要合理的外界環境。著名的心理學家柯爾伯格的道德發展階段論中明確的說明,人的“道德發展作為一個連續的發展過程,由于認知結構的變化而表現出明顯的階段性”[5],其中必經的三個階段是:前習俗道德水平、習俗道德水平和后習俗道德水平。其中習俗道德水平中包含兩個階段:尋求認可取向階段和遵守法規取向階段,尋求認可取向階段的人以他人的贊美和認可為標準去行為,而遵守法規取向階段的人認為規范中所定的事項是不能改變的,守法是對的。柯爾伯格認為大多數個體都不能超越習俗道德水平,也就是說,他認為很多人的行為都是需要依靠他律的基礎進行的。英國的倫理學家里查德黑爾也曾經在《道德語言》中論述道德教育方式,那就是:記住原則--熟習--實踐--習慣原則--能力解放。在實踐原則的過程中需要一定的外力來進行幫助,根據柯爾伯格的原理,這個由外力幫助的過程就是他律的過程,他律有很多方式,但是法律卻是最具有直接效果的方式。法律的強制性可以使人更快認識到遵守道德規范的必要性,由此,道德主體從不得不遵守到逐漸習慣于按照規范行事,最終達到從思想上認可原則,進入自律的階段。因此,把一定的道德規范法律化可以促進道德規范被人們接受的速度,加快由被動到主動的道德發展過程。
(四)法律的強制力可以保證道德規范的實施。作為調節社會關系的規范,法律和道德具有不同的效力。道德對社會關系一般只做原則性的說明,以約定俗成的形式表現的那部分道德規范并沒有具體而明確的形式,在實際的操作中,道德規范借助輿論、傳統習慣特別是人的內心信念起作用,并不具有強制性,因此對于部分道德主體來說,道德的干預并不能起到應有的效果,在這種情況下,道德對社會關系的調節和規范是無力的。相對而言,法律是明確的條文形式體現的,其制定和執行有嚴格的程序,并且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節直接借助國家機器的強制力來保證實施,對于道德不能起作用的那部分社會關系和社會矛盾,法律可以利用其強制手段進行調節,強制行為主體對其行為的道德性有所認識,以此達到單純的道德約束所不能達到的社會效果。
(五)道德與法律具有相通之處。1、道德與法律內容上相互吸收。道德與法律的基本內容在許多情況下都是互相吸收的,比如道德上講的“孝敬老人”在法律上就得到了明確的規定和認可,道德規范要求人們要誠實守信,法律上也有很多關于各種欺詐行為的規定,同樣一些被法律懲罰的行為都是在道德上被譴責的,比如偷盜、貪污等。2、法律與道德具有共同的價值取向。法律作為一種上層建筑,目的在于規約人們的行為,使正當的權利得到保障,使侵犯正當權利的行為受到懲罰,這是一種公正的價值取向。對于道德規范來講,公正是一個重要的范疇,它包括個體公正和社會公正,亞里士多德曾經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詳細的闡述了公正的倫理學含義,他認為“公正是一種完全的德性”[6],不僅說明了公正作為一種品質和德性的意義,而且也說明了公正對于倫理道德的重要意義,他還指出 “合法和均等是公正的,違法和不均是不公正的”[7],這一論斷把公正與法律和道德的關系描述的更加透徹,三者之間本來就是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的,法律和倫理道德都是追求公正的,具有共同的價值取向。也正因為道德和法律有如此的密切聯系,道德法律化才更加具有可行性。
三、道德法律化的原則
(一)普遍性原則。道德規范是具有很強主觀性的規范,在制定、形成和執行的過程中充分體現著主體的主觀需求、主觀認識和主觀追求,充分的體現了其個體性。個體性的道德規范是有層次性的,有底線道德,也有較高層次的道德規范,正因為其層次性,在具體運用的時候有一種偶然性,對不同道德水平的人,適用不同的道德規范。而法律則不然,法律要求對整個社會具有普遍性,排除任何偶然性的特征,在實施的過程中,要求對社會中的任何人都具有不受個體情況限制的可重復性。同時,較高層次的道德規范法律化不僅會加大執法的成本,影響法律的執行,而且會脫離現實和群眾基礎,使人們對他們失去信心,最終成為一紙空文,也許最后連原來可以遵守的道德規范都被遺忘了。因此道德法律化的過程中必須要排除任何具有層次性區分的個體道德,使其具有普遍性。另外,被法律化的道德規范必須有普遍的生活基礎,是在最廣大的人民生活中顯見的行為規范。針對特殊人群和特殊行業的道德規范涉及的并不是廣大的人民群眾都會經歷的生活形式,也不能被納入法律化的范圍內。
(二)動態性原則。認為,經濟關系決定生產關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道德規范作為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由經濟發展的狀況決定的。社會中經濟和其他社會因素的變化必然會使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相繼發生變革,道德法律化的過程也要以這個規律為基礎。當具體的社會條件發生變化時,法律制度的制訂者應當對新的社會矛盾進行充分了解,并以此為基礎補充新的內容。道德法律化不是靜止的、僅僅出現于某一個社會階段的行為,而應當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只有在這種跟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不斷的對相應的法律和道德規范進行調整,才能使它真正具有價值意義。
(三)導向性原則。道德法律化的目的是提高一個社會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道德修養,而不是用法律手段進行簡單的強制。在法律化的過程中要充分體現對這一目的的關注,不僅要對原來違德的行為進行懲罰,體現對“惡”的抑制,使之逐漸接受合理的道德規范,更重要的是要在制度中體現對善的思想行為的價值的肯定,使法律化的道德規范仍舊能作為一種精神價值導向存在,這樣的道德法律化才具有更加優良的社會價值。
作者單位:首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尼各馬可倫理學》,苗力田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3]羅國杰主編.《倫理學》,中國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4]安云鳳.《新編現代倫理學》,首都師范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5]徐順教,季甄馥.《中國近代倫理思想研究》,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6].《選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7]高明書主編.《教育心理學》,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
[8]王淑芹.“道德法律化正當性的法哲學分析”,《中國德育》,2007年第11期
[9]劉麗霞.《道德規范層次性問題研究》.東北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3年11月.期刊網載
[10]梁鋼.《道德法律化探析》,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年4月,期刊網載
[11]楊永成.《制度倫理視野中的道德建設》,四川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6月,期刊網載
[12]成智榮.《中國社會轉型時期制度倫理的價值取向研究》,西北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6月,期刊網載
[13]張洪濤.“論道德法律化的可行性以實施領域界定”,《理論觀察》,2006年第1期
[14]蔣若薇,胡子君.“試論道德法律化”,《理論學刊》,2005年第10期
[15]黃海昀,程敬賢.“以道德法律化促進公民道德建設”,《社會科學論壇》,2003年2月
[16]覃志紅.“制度倫理研究綜述”,《河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2期
法律和道德論文范文3
一、透視大學教師學術道德生態危機的深刻歸因
1.學術動機不純。倫理學認為,動機決定行為,行為反映動機。在市場經濟的功利影響下,原本為創新學術成果,推進社會發展,促進文明進步這一純正的學術動機也被功利化了,許多大學教師把學術研究看作是職稱評聘的一個無奈的必要手段和工具。于是許多教師竭盡所能,使出渾身解數,東拼西湊,抄襲剽竊,到處掛名,以求在短期內取得規模效應。而一旦職稱到手后就擱船歇網了,“著書立說”也就成為歷史了,學術研究動機的功利化昭然若揭。
2.學術自律不夠。道德既是一種他律性規范,更主要是一種自律性規范,道德主體沒有對自身的嚴格自律就很難有道德的行為,當然也包括學術上的道德行為。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西方的一些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念也隨之而來,一些人格不健全、缺乏自律的教師在價值取向上向拜金主義、功利主義、實用主義傾斜,而且隨著各方面競爭的加劇,使得學術研究也走上了形形的機會主義道路。在學術道德和切身利益面前迷失了方向,見利忘義,甚至不惜出賣自己的人格尊嚴。
3.學術監管不力。我國社會正處于轉型時期,維護學術誠信的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體制還未完全建立起來,致使一些教師能夠鉆法律的空子。盡管我國在《著作權法》、《專利法》等法律法規中對學術道德有過一些規定,但往往是有法不依或執法不嚴,對于作假者缺乏應有的打擊力度。正是因為作假者受到制裁的非常少,無形之中助長了作假者的囂張氣焰,這也就是學術道德生態出現嚴重危機的重要原因。
4.學術評價不公。所謂學術評價公平是指既要重視學術量的規模性,更要重視學術質的品位性。學術研究是一個復雜嚴謹、艱苦細致、厚積薄發的過程,不經歷風雨怎么見彩虹?而許多大學在對教師的科研工作考核和職稱評審中主要是外在數量上的要求,而忽視了內在質量上的要求,即便有要求也只是以所謂國家核心刊物來評價之,豈不知核心刊物本身的評價體系也暴露出許多問題。為了拯救自己的“學術生命”和教師生涯,為完成繁重的科研任務,不少教師采取剪刀加糨糊或者移花接木的方法大肆進行“學術創作”。
5.學術刊物不善。在學術刊物上發表文章是廣大教師強烈的心理需求,也是他們晉升職稱的現實需要。應該說,絕大多數學術刊物學術態度嚴謹,為推動科學創新做出了重要貢獻。但在利益的驅動下,一些不負責任的“學術刊物”恰好利用了教師的這種需求,不堅持學術標準和學術公正,不以學術質量和創新水平,而是以關系親疏、出價高低來決定論著或成果是否發表或出版與否,以贏利為目的,大肆違規收取版面費,出現一些不道德的行為。
二、正視大學教師學術道德生態危機的負面效應
1.玷污學術研究的純潔性。大學是學術的園地,大學教師是學術園地的辛勤耕耘者和守護者,由于學術道德失范而引起的學術腐敗現象的蔓延嚴重損害了教育的形象,損害了學術的權威,制約了科學的進步,使本該受到人們尊重并為之奮斗的學術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蕩然無存,學術的本來面目和價值被少數蛀蟲踐踏得體無完膚。而且,學術道德失范問題嚴重侵害了科學研究領域,影響了學術工作者之間的相互信任,瓦解了學術共同體內部的團結和穩定,從而破壞了科學研究的純潔性和科學性,破壞了學術共同體的凝聚力,損害了學術共同體的形象,降低了公眾對學術共同體的信任度,影響了學術研究的健康發展。
2.挫傷教師科研的積極性。盡管學術道德失范和學術腐敗現象不是發生在每個教師身上,但由于教師與教師原本就是一個矛盾統一體,教師總是在相互比較中存在,在相互競爭中發展,他們總是在與其他教師的比較和競爭中來評價社會的公正,實現自身的價值,贏得社會的尊重。當身邊其他教師通過不正當手段而獲得了“科研成果”并由于這些“科研成果”而順利晉升職稱職務時,他們在心理上就會產生強烈的失衡,原本純潔和高尚的自尊心就會受到極大的傷害,其學術研究積極性就會受到嚴重挫傷,進而懷疑自身潛心科研的價值和意義,甚至產生對自己的學術生命的徹底否定,或許他們從此開始成為抄襲一族的成員了。
3.顛覆學生道德的基礎性。大學教師教給學生的不僅僅是知識,也包括誠實守信、表里如一等等最基本的倫理道德規范,教師不僅要成為大學生學識的楷模,而且要成為大學生人格上的典范。而出現在大學校園的學術道德失范問題又會給學生以怎樣的“典范作用”呢?教師能抄襲,為什么他們不能?習慣抄襲的老師還有什么資格來制止學生抄襲呢?教師學術道德失范嚴重影響了大學生對真理、公平、正義等倫理道德規范的理解與認同,甚至養成了他們好逸惡勞、自欺欺人的惡劣道德品質,動搖我們長期以來所倡導的誠實守信的道德基礎,甚至使大學生正在建造的道德大廈徹底倒塌。
4.消解社會道德的前進性。由于大學是建設先進文化、發展先進生產力的排頭兵,在學術研究方面應該發揮著策源地和輻射源的重要作用。人們很容易將她的負面效應放大,使人們悲觀地看待社會現實。如果他們把學術道德問題與政治腐敗、經濟腐敗等現象串聯起來考察,極容易消解整個社會的公平、公正、善良、真理和美好等道德觀念,抑制了人們的道德追求,不利于整個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同時,學術道德規范與職業道德的其他范疇一起并存,相互影響,也就是說人們在學術研究領域里的道德實踐也會或多或少影響到其他職業領域的道德實踐,學術領域的不道德現象使人們在相互比較中喪失了其他領域道德訴求的愿望,也不利于其他職業道德的完善。
三、加強大學教師學術道德生態的綜合治理
1.要進一步重視學術道德教育。亞里士多德認為,美德來自于習慣,習慣來自于教育。建設優良的學術道德,教育是基礎。近幾年來,國家教育主管部門頒布了一系列學術規范文件,為我們制訂大學教師學術研究道德規范提供了重要依據。但從全國范圍來看,目前只有少數大學建立了學術道德規范,許多大學還沒有設立專門的學術研究道德規范并將之推廣開來。因此,要在全國大學中積極倡議,制定適合本校實際的學術研究道德規范,明確什么是該做的,什么是不該做的,什么事情應該這樣做,什么事情應該那樣做。同時,在廣大教師和大學生中深入持久地開展學術道德教育,發揮道德教育和理論滲透的作用,倡導奉獻社會、服務于人類的精神,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的精神,與時俱進、勇于創新的精神,追求真理、捍衛正義的精神,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精神,促進學術研究健康持續快速發展。
2.要進一步強化學術道德自律。停留在他律階段的道德規范,無論人們怎樣盡職地去遵循它,它終究是一種外在于道德主體的異己的力量,一切他律的道德規范都要轉換為自律的道德規范。而在學術中實現這個轉換,其關鍵環節是道德實踐即具體的學術研究活動。筆者贊同學術的重要性,贊同職稱評定要看學術成果,但是更贊同教師要以德治學,反復實踐。只有廣大教師按照學術道德規范的要求認真科研,誠實學術,點點滴滴地感受學術道德規范的魅力,深刻認識學術道德對于學術研究與道德建設的重要意義,在實踐中提高認識,在認識中不斷實踐,經過認識與實踐的多次反復,才能使外在的他律轉化為內在的自律,從他律的外在約束轉化為自律的約束,從社會的客觀道德要求轉化為主體自身的道德需要,最終使他律性約束內化為自律性道德,成為自身思想道德體系中的永恒因素。
3.要進一步加大學術法制力量。從一定意義上說,學術腐敗不只是道德問題,也是法律問題,遏制學術腐敗既要堅持德治也要堅持法治,要德法并舉。在我國,法律與道德在根本上是一致的,道德倡導的也是法律所允許的,法律禁止的也是道德所反對的。我國目前已經建立了一些相關的法律,《著作權法》、《專利法》、《科學技術進步法》等都對此有過規定。在治理學術腐敗問題上,我們要堅持法制在一定程度上先行的原則,或者說在以法制推行道德的過程中發揮法律的更直接、更強勁的保證作用,也就是說體現法制力量的關鍵是要加大執法力度,發揮法制的威懾作用。如果我們對學術腐敗問題都能依法治理,無論是行政處罰還是刑事處罰都令出法隨,秉公執法,那么學術腐敗者將被震懾而有所收斂直至停止不道德甚至腐敗行為。同時,學術道德領域呼喚“王海”精神,作為被抄襲或被剽竊者,要大膽地站出來,敢于和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同錯誤或違法行徑作斗爭,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4. 要進一步嚴格學術刊物管理。首先,學術刊物在對論文作者提出“文責自負”的警示要求的同時,也要加大對編審隊伍的教育和培訓的力度,幫助他們形成豐富的審稿經驗和明辨真偽的能力,減少弄虛作假者由于故意行為帶來的不良后果。其次,學術刊物應該把論文的學術價值和刊物的社會效應放在第一位,不帶人情地公正處置稿件,發現問題稿件及時指出,并告知論文作者。第三,為所有論文投遞者建立誠信檔案,拒絕接受弄虛作假者以后投寄過來的任何稿件。這樣又從另一個側面增強了作者的自律意識。最后,可以考慮從技術方面入手,建立一套監控程序,堅持出版發表三審制度,積極探索和推廣論文專家匿名評審制度,從出版與發表環節上堵塞低水平重復、粗制濫造和抄襲剽竊的漏洞,從技術層面上預防和打擊學術腐敗。
法律和道德論文范文4
關鍵詞:精神贍養 法律義務 道德義務
一、精神贍養概述
(一)什么是贍養
現代漢語詞典對“贍養”一詞的解釋是:“成年子女或晚輩對父母或其他長輩在物質上的幫助和生活上的照顧”。由此可以看出,贍養的主體是成年子女或晚輩,對象是父母或其他長輩,贍養的內容主要是物質上和生活上的。
(二)什么是精神贍養
精神贍養是伴隨著新的社會現實出現的新詞匯。從詞法角度上看,“精神贍養”這一表述是存在問題的。“贍養”就指物質上或生活上的幫助和照顧,而不包含精神方面的內容,“精神贍養”這一偏正結構詞語本身是矛盾的。擱置這一問題,精神贍養在當代社會的基本含義可以表述為:成年子女或晚輩對父母或其他長輩在精神上的關愛和照料,滿足他們的精神慰藉。
(三)精神贍養的實現方式
精神贍養的最終目的是使父母或其他長輩享受晚年的幸福和滿足,而不因缺乏陪伴等因素內心孤獨、寂寞。在筆者看來,實現對父母或其他長輩的精神贍養大致有以下幾種方式:第一,客觀上的陪伴可以減輕老年人的孤獨感和寂寞感。喪偶后獨居的老年人通常亟需精神贍養,有老伴或者老伴去世后和子女一起生活的老年人通常不會有強烈的精神贍養需求;第二,子女成功是對父母最大的心理慰藉。望子成龍望女成鳳是中國幾千年的傳統,父母內心的自豪感和滿足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老年人的精神狀態;第三,融洽的父母子女關系也是減輕老年人孤獨和寂寞的有效手段。當今社會,年輕人的生活壓力很大,父母如體諒子女的不易,孤獨寂寞感也會減輕。
二、理論基礎――法與道德的關系
現代社會越來越嚴重的精神贍養不足問題,亟需行之有效的解決辦法。是通過立法將子女對父母的精神贍養規定為子女的法定義務強制執行,還是加強宣傳教育提升子女的道德水平促其自覺履行?這涉及法與道德關系的法理問題。
法與道德的關系是一個經久不衰的法理學問題,目前國內法理學界可以達成的基本共識是: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義務是法律關系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違反法律義務的后果是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顯然,目前并無法律明文規定子女有對父母精神贍養的義務,因此,精神贍養不是法律義務。道德義務是社會成員根據社會道德規范,對他人和社會承擔的道義責任。違反道德義務的后果是違反者需承受他人和社會的輿論壓力和道德譴責。從這個意義上講,精神贍養更多的體現為道德義務。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成年子女不僅有義務供養年老父母的物質生活,保證父母無衣食之憂,也有義務孝順、陪伴父母,使父母不感到孤獨和寂寞。
道德義務可以上升為法律義務,而且在當今社會,精神贍養這樣的道德義務在實現過程中已經出現問題,那是不是意味著精神贍養應該由法律加以規定,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呢?
三、精神贍養能否通過立法強制執行
“2007年4月,江蘇省海安縣86歲的楊老太將60歲的兒子告到法院,請求判令兒子每周探視5次,每次陪護4小時以上。海安縣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當年6月作出一審判決如下:判定被告每周不少于兩次探望原告,每次陪護時間不少于一小時。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這是我國首例判決支持精神贍養案。后記者采訪發現,本案被告在法院判決生效后,的確做到了每周探望兩次,每次不少于一小時,但每次探望與原告并無交流。原告的目的是通過被告的探望和陪護實現與被告的交流,減少內心的孤獨,探望和陪護可以由法律強制執行,內心的交流能由法律保證實施嗎?楊老太是典型的“贏了官司,輸了感情”。
基于此,筆者認為,是否將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除了要看社會現實中是否出現該項需求,同時也必須注重考察將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的可執行性和執行效果。
(一)將精神贍養規定為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具有一定的可執行性
精神贍養的實現方式中,實際、客觀的陪伴是重要一項,調查發現,那些有老伴陪伴或者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老年人的精神贍養需求遠少于一個人獨自生活的老年人。探望和陪護等方式就可以實現對老年人的陪伴,而法律是可以強制執行探望和陪護的。因此,法律規定精神贍養為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具有可執行性。
(二)將精神贍養規定為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執行效果不會盡如人意
盡管精神贍養中的陪伴內容可以依法強制執行,但從本質上講,探望、陪伴等都是手段,根本目的是減輕老年人內心的孤獨和寂寞,實現對老年人的心理慰藉,這是探望和陪伴所不能達到的效果。精神贍養的內容更多的體現為心理上和精神上的,是一些軟因素,只靠陪伴、探望等硬做法是不能達到最終目的的。
僅僅依靠法治的力量難以實現精神贍養的全部內容,但并不是精神贍養的實現完全不需要法律。法律的威懾力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社會成員自覺履行義務,因此,筆者認為,實現精神贍養,需道德先行,法律保障。
參考文獻:
【1】任聰慧:“老年人精神贍養法律問題研究”,上海交通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2008年.
【2】張曉璇:“中國城市老年人精神贍養問題研究”,河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2010年.
法律和道德論文范文5
論文關鍵詞 報應主義 功利主義 一體論 正當性分析
一、報應主義的困境
報應論認為,懲罰的正當性在于對犯罪的報應,犯罪行為人因其行為之惡接受刑罰的懲罰。報應主義的思想淵源是原始的復仇情緒,復仇的思想決定了刑罰只能是針對已然的犯罪事實和危害結果所做的綜合性評價。
報應論是溯源最久遠的一種懲罰的哲學理論,隨著歷史的變遷和人類意識水平的提高,經歷了神意報應、道德報應和法意報應的變遷。其中神意報應論認為君主制定的法是神意的體現,違法即冒犯神意,刑罰是冒犯神意的必然結果。由于不能以科學闡明事物的規律,簡單地將懲罰的哲理歸于超脫世俗的支配力量,隨著科學的進步和人類認識自然能力的提高神意報應論被道德報應論所取代。道義報應論的出現是懲罰論的巨大進步,它表明了人類開始從社會根源方面尋找懲罰的正當性理由。犯罪行為之所以要受懲罰,是因為違反了道德義務。道義報應論的集大成者康德認為,義務是絕對命令的表現,絕對命令就是法則。??道德報應論假設人有內在的自律性,當人在自由意志之下,如果行為違背道德自律性的要求,則違背了道德義務,因其濫用意志自由違背道德義務而導致的責任,便構成懲罰哲學合理性的基礎。這種理論由于無法理清道德與法律的界限,同時夸大了個人的主觀意志,忽視了客觀環境對犯罪的影響,不能全面客觀地評價犯罪人的主觀過錯和人身危險性。隨著近代對“主觀歸罪”的反對之聲迭起,道義責任論也遭受各種質疑和詰難,法律報應論代之而起。法律報應論從法律本身這種社會現象出發去尋找懲罰的正當性根源,避免了訴諸神意和道德的虛幻性。法律責任論認為懲罰的正當性就在于犯罪行為對法律本身的違反,與道義責任論不一樣,法律責任論關注的是刑法對犯罪的法律上的評價而不是道德上的否定。黑格爾把犯罪歸之于不法,認為犯罪是第一種強制,是犯罪人對法律的強制,而刑罰是對這種強制實行強制,是第二種強制,因而刑罰是附條件的合法。??其意味著,犯罪是對法的否定,而刑罰是對犯罪的否定,懲罰的正當性在于恢復刑法所規定的秩序。但是法律報應論也不是無懈可擊的,法律報應論以法律規范的正當性為前提,一旦脫離了這一前提,可能導致“惡法亦法”和“惡罰亦罰”。
從神意到法意,體現了報應理論理念的嬗變。報應主義之下對社會危害的報復具有等量性和等害性的特征,符合樸素的正義觀念。但是報應論總體上放眼于犯罪人本身,面對過去,以犯罪人其行為或者主觀惡性為懲罰的基礎,強調行為的“應得”,只是在個體層面上懲罰犯罪人,計算刑罰的效益。犯罪人得其應得便是正義,這種報應理念不僅忽視客觀因素對犯罪的影響,也忽視了刑罰對維護社會秩序和促進社會共同的善的作用。
三、報應主義和功利主義融合的可能性和正當性
法律和道德論文范文6
有法無德,易使人之大部心智游離;有德無法,放縱至惡之徒為非作歹,唯德法兼備,正社會之風,助國之昌榮。
[-找文章到網]古往今來,法與德相容相生,相較相長。當歷史的車輪駛入現代文明熠熠生輝、經濟社會高速發展的二十一世紀,綿長的車轍印證了這樣一個定論——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特別是在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中國,彰顯社會文明進步程度的法律制度還有諸多不完備之處,單純依靠這樣的法律來調整十三億泱泱大國顯然力不從心,而借助傳頌千年的中華美德正是我們治國興邦的又一法寶。
“以遵紀守法為榮,以見利忘義為恥”是總書記關于社會主義榮辱觀重要論述中概括法德關系的最精妙之語。它既從正面肯定了法的強制性,又從反面強調了德的規制力。正反比對,法德互補,“一榮一恥”充分地詮釋了法治與德治的相輔相成、和諧統一。
以遵紀守法為本文來自榮,既強調了法律作為調控社會的主要手段不容踐踏,又教育了全社會牢固樹立遵紀守法的道德標尺。將法治寓于德治,以德治推動法治。
以見利忘義為恥,既蘊含著“勿以惡小而為之”的道德警戒線,又隱藏著懲治危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法律制裁鞭。德治與法治并重,教育與懲罰結合。
當今的中國是加速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中國。物質文明的進步確實是中國重新屹立于世界之林的硬件條件。但相對薄弱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設不容忽視。我們不得不承認,如今的社會,“見利忘義”之為比比皆是,且有愈演愈烈之風。如果說集貿市場的缺斤短兩可以用“見利忘義”草草代過,那么英語四六級泄題、制賣假文憑、抄襲研究論文等行為就是對科學知識的踐踏,假化肥、假農藥就是對衣服父母的毒殺,假煙酒、假奶粉就是對人類生命的漠視,販賣假鈔、假證件就是對國家利益的侵蝕。所有這些“見利忘義”都起源于道德的缺失,歸結為對國法的蔑視。因此我們說,“見利忘義”既是違反道德倫理和道德規范的行為,也是違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法律規范的行為。正如馬克思說過,“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百分之百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人間一切的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著絞首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