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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律法規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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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律法規論文

安全法律法規論文范文1

論文摘要 人類的生存、生活與發展離不開食品這一基礎物質條件。近年來,在社會、科技的不斷發展下,人們的生活水平隨之提高,人們對于食品的要求也不再局限于營養豐富、美味可口,轉而更重視食品的衛生與安全特性。科技及經濟的飛速發展,逐漸改變了以前的食品生產、銷售模式,同時在食品需求量的不斷增長下,食品周轉模式也發生了巨大改變。食品生產、銷售、周轉模式的改變,也給我國的食品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從食品安全的概念出發,分析了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并在借鑒國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關建議。

論文關鍵詞 食品安全 法律制度 完善建議

一、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一)食品安全

食品,通常是指人類可飲用、食用的物質,具體包括未加工食品、半成品食品及加工食品,其中不包括只用作藥品使用的物質及煙草。通常來說,人們對于食品這一概念的理解較為模糊和寬泛。而食品安全關于食品的定義則較為嚴格。參照《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可將食品安全進行如下定義:一是食品不能含有可能威脅、損害人體健康的有害、有毒物質、不安全因素;二是食品不得造成食用者感染疾病、急慢性中毒;三是食品不得對消費者(及其后代)造成健康隱患。具體說來,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衛生安全、食品質量安全、食品數量安全3個部分。

(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規范、約束食品安全的相關法律規范,以及由法律部門、法律規范共同構成的有機整體,其是食品安全執法的行為準則、法律準繩。食品安全的覆蓋面極廣,從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到食品周轉,各個環節都會涉及到食品安全,故而用于規范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也是一個結構復雜、涉及面極廣的、協調統一的體系。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實施離不開多部門間的相互配合、相互協調。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法規、食品標準三部分組成。食品安全法律,指的是用于食品及食品原料收獲、生產、銷售、加工環節的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其是順利運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前提與基礎,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據;食品安全法規,是指依照食品安全法律而制定的各種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其是對食品安全法律的補充與完善;食品標準,即整個食品行業的所有技術規范,其包括了食品的產品標準、質量標準、衛生標準、檢驗標準、數量標準、添加劑標準、包裝材料標準等。它是食品生產、加工等環節操作中需要遵守的準則,同時也是評價食品安全的客觀標準。

二、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在法律法規方面,可操作性、完整性不高

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以“三大法”(《食品安全法》、《標準化法》、《質量法》)為核心,然而,在這些“核心”中,僅對食品質量安全作出了概要性規定,其中《標準化法》和《質量法》均頒布較早,覆蓋面較為狹窄、標準程度低下,已經很難滿足現代社會食品安全的實際需要。并且一些法律法規的制定,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考慮較為欠缺,預防性措施體現較少,在發生新問題時,就會“力不從心”。2009年頒布的《食品安全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其他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進行了補充與完善,但是站在法律體系的高度上來看,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著較多缺陷。比如:沒有明確的法律對政府責任加以約束。對于因職能部門或政府對食品監管不力而導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其責任應由誰承擔?如何承擔?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另外,食品檢驗權也未真正落實。雖然在《食品安全法》中,鼓勵、保護社會力量、社會團體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督,但實際上卻沒有賦予社會團體實質上的檢驗權。

(二)食品標準體系不完善

我國現行的食品標準體系包括食品工業行業標準(1164項)和國家標準(1070項目),雖然規定項目眾多,但大部分標準的制定時間較為久遠,已經完全不能適應現代食品行業的發展要求。并且,在這些標準中,多為行業標準,而不是國家標準。在食品安全領域,我國起步較晚,技術也較為落后,再加上長期以來所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側重于發展經濟,而忽視了對人民健康的保護,在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時,常常以降低食品安全標準來保護行業經濟發展。目前,在我國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僅有40%與國際標準等效,而國內食品行業對國家標準的采用率卻只有14.63%。

(三)食品安全處罰力度不夠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對于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更輕,不法人員的違法成本更低。《食品安全法》中,第84條規定了,對于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生產、經營食品及食品添加劑者,由主管部門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設備、原材料、工具。對于違法生產經營貨幣價值低于1萬元者,處以2千元-5萬元罰款,貨幣價值超過1萬元者,處以貨幣價值金額5倍-10倍罰款。從該條規定來看,相對于違法者違法獲利,處罰力度明顯較輕,這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頻繁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四)法律執行的持續性、規范化程度不足

對于食品安全問題,我國相關部門的做法普遍都是事后“一陣風”的處理、檢查,“一陣風”刮過,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活動就偃旗息鼓,避過風頭的違法分子就又恢復如初,甚至更為猖獗,這也是我國食品制假造假現象泛濫的關鍵原因。在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方面,缺乏規范性、持續性,讓我國食品安全陷入了“問題泛濫—打擊—問題暫緩—再度泛濫—再打擊”的惡性循環,難以從根本上消除食品制假造假問題。

三、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關建議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設

雖然我國現行的《食品衛生法》、《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食品安全立法也有了明顯的進步,然而同發達國家比起來,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建設程度仍然相對低下,同時在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方面,也與國際水平相去甚遠。鑒于此,我國目前亟需加大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設力度,不斷完善相關法律體系,擴大法律法規覆蓋面,讓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各個層次與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在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進行完善時,應當盡量與國際法律規范接軌,汲取國外先進、科學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對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完善和補充。與此同時,還要加強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管理,保證法制管理的長期化、規范化。

(二)統一并完善食品安全標準

第一,要對食品行業所有的標準進行有效的補充、清理,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為核心,構建起地方標準、行業標準與國家標準統一、協調的標準體系。國外食品管理質量高的國家,其食品標準的制定者均為國家立法機構,對于一種產品只制定一套標準,該做法有助于標準的落實。我國應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由立法機構制定健全的食品安全標準,著眼于食品安全監控,在食品產業鏈中落實相關標準與規程。同時,還要對現有的各類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清理,對于一些指標水平低下、不適宜的、自相矛盾的、重復的標準,要及時廢止,并補充一些與國界標準接軌的、重要的標準。

第二,在制定標準時應當注重標準的科學性,將危險性作為標準制定基礎。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與世界發展潮流、健康保護極不適應,為此,我國應當采用科學的方法制定食品安全標準,對于所制定的標準,要進行多次實驗驗證,驗證通過以后方可公布、實施。

第三,我國食品安全部門應當積極參與國際食品安全活動,指派專人參與國際食品安全標準制定,以提高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國際參與能力,加快食品安全標準與國際接軌的進程。

(三)完善監管體系

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一直沿用了分段監管模式,該模式主要具有以下優點:一是能較好地適應我國的行政機構設置模式;二是能適應食品安全當前復雜的監管形勢。分段監管在擁有上述優勢的同時,也必須看到其存在的不足:食品安全監管缺位、越位現象普遍;地方與中央監管機構有著復雜的隸屬關系;監管機構責任追究未落到實處。分析國際現行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不難發現“品種監管”得到了大多數國家的青睞。品種監管,就是根據食品價值、市場需求進行食品分類,將有限的行政資源集中起來,重點監管重點食品,從食品生產加工到流通消費,實施全程監管,實現“以有限資源監管無限品種”。和分段監管比起來,品種監管具有明顯的優勢:一是集中性優勢,二是全面性優勢,三是連續性優勢,四是綜合性優勢。

鑒于品種監管的突出優勢,筆者認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應當轉變傳統監管模式,重點實施品種監管,同時輔以分段監管。要完成從分段監管向品種監管的轉變,首先應當確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的較高地位,同時加強其協調權和指導權;其次,建立第三方機構,尊重其獨立性,加強社會性監管;最后,還應當對監管模式加以完善,逐漸實現品種監管為主、分段監管為輔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

(四)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

安全法律法規論文范文2

(一)觀念意識淡薄

網絡是新生事物,很多人在利用網絡學習、工作和娛樂的時候,常常忽略網絡信息是否安全,他們不僅沒有認識到信息安全不足的事實,還普遍存在安全意識淡薄的問題。與此同時,網絡經營者在安全領域的投入遠遠不足,他們注重的都是網絡的效應。在面對電子政務信息安全風險時,意識不到存在的風險才是真正最難解決的問題。值得慶幸的是,政府在發展過程中還是清楚的意識到安全問題的存在,只是使用者對自我信息安全保護還缺乏敏感的意識。

(二)管理體系不完善

田敏達在《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策略研究》的論文中認為,電子政務信息安全不是單純的技術問題。如果缺乏行之有效的安全檢查保護措施,無法從技術、人員以及管理制度上建立電子政務信息安全防范體制,即使是再好的設備和技術也無法保證信息的安全。譚曉在《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系統的設計與實現技術》中提出,管理體系也是電子政務安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管理作為網絡安全的核心,要實現信息安全的有效管理,不僅需要技術手段的維護,還需要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如日常系統操作及維護制度、審計制度、文檔管理制度、應急響應制度等,這樣才能發揮有效的作用。

(三)技術存在缺陷

田敏達在《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策略研究》中也提出了存在的一些問題,包括我國網絡安全技術落后、技術優勢與相關行業脫節研究、計算機系統本身的脆弱性、我國對發達國家信息設備和信息技術存在著很強的依賴性。技術問題是支持電子政務信息系統穩定高效運行的關鍵手段,技術的問題是可以控制的,但是開發技術,實現高超的技術水平卻是困難的。

(四)法律不健全

孟薇《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研究》提出盡管一些既有的法律法規的出臺和實施對于我國電子政務信息的安全起到相當積極的作用,但仍難以適應電子政務發展的需要,信息安全立法還存在相當多的盲區。在法律方面,基本的法律法規對電子政務信息安全有一定的約束作用,但是目前法律法規還存在不健全、覆蓋有盲點、制度不協調等問題,這些為鉆法律空缺的違法者提供了“正當”理由。

二、我國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的防范策略

(一)增強政府部門的管理功能

對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管理方面進行全方面的研究要從安全審計、數據庫、電子郵件系統、瀏覽器、認證中心、安全產品的安全以及防火備份的安全管理等方面。通過建立和完善管理部門功能,增強管理業務操作,防范與避免不法分子對信息管理系統的侵犯。

(二)加強信息安全專門人才的教育培養

目前,我國信息安全系統及其產品不僅僅依靠向其他國家引進,而更多的是通過政府、行業以及企業在信息安全領域的投資開發,設計出經濟合理以及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實用產品和適用技術。因此,建立信息安全產品技術研發的核心,即創造高水平的研究教育環境、培養高素質的信息安全人才以及提高信息安全理論基礎知識的研究,另外,科研教育基地的大力支持和投入也為其奠定了基礎。

(三)設置技術的遠程訪問的控制

通過路由訪問策略和防火墻技術隔離內網與外網,在內網與外網相連通時,必須采取這樣的措施才能避免安全隱患的存在。電子政務是開放,但又是封閉的,如何保證相應的客戶訪問到有權限涉及的資源,又能夠保障對其限制的資料不被訪問,就是電子政務的設計人員必須考慮的問題。針對此類問題,可以通過設置鑒別服務器來專門負責遠程訪問得到控制,至于是否設置鑒別服務器取決于該電子政務系統的規模。

(四)建立技術密鑰分配中心

密鑰的設立貫穿于網絡的各個層次和級別,如負責訪問控制以及證書、密鑰等安全材料的產生、配置、更換和銷毀等相應的安全管理活動,在身份認證機制和信息加密中,都要使用到加密體制,而無論什么加密體制都離不開密鑰的使用、存儲和傳輸的安全性。因此可以通過建立密鑰分配中心負責信息加密、訪問控制中心、安排鑒別服務器、授權服務器等活動。

(五)構建完善的安全法律體系

國家的政策法律要適應社會存在的需求和現實,通過為社會信息化發展提供全方面的指導思想以保障和促進國家的法制建設和信息化立法制度的建設。并且能夠通過發展規范程度,繼而實現更深層次的進步,同時促進國家信息化安全的環境構筑,為體現信息安全的法制文化做出有效的行動。針對存在缺陷的法律體系構建適合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發展的法律法規,實現法律的約束。

(六)強化電子政務信息安全法律效率

安全法律法規論文范文3

論文關鍵詞:信息安全;保護

信息安全包括以下內容:真實性,保證信息的來源真實可靠;機密性,信息即使被截獲也無法理解其內容;完整性,信息的內容不會被篡改或破壞;可用性,能夠按照用戶需要提供可用信息;可控性,對信息的傳播及內容具有控制能力;不可抵賴性,用戶對其行為不能進行否認;可審查性,對出現的網絡安全問題提供調查的依據和手段。與傳統的安全問題相比,基于網絡的信息安全有一些新的特點:信息安全威脅主要來源于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計算機犯罪;人為錯誤,比如使用不當,安全意識差等;“黑客”行為;內部泄密;外部泄密;信息丟失;電子諜報,比如信息流量分析、信息竊取等;信息戰;網絡協議自身缺陷,等等。

1我國信息安全的現狀

近年來,隨著國家宏觀管理和支持力度的加強、信息安全技術產業化工作的繼續進行、對國際信息安全事務的積極參與以及關于信息安全的法律建設環境日益完善等因素,我國在信息安全管理上的進展是迅速的。但是,由于我國的信息化建設起步較晚,相關體系不完善,法律法規不健全等諸多因素,我國的信息化仍然存在不安全問題。

①網絡安全的防護能力較弱。我國的信息化建設發展迅速,各個企業紛紛設立自己的網站,特別是“政府上網工程”全面啟動后,各級政府已陸續設立了自己的網站,但是由于許多網站沒有防火墻設備、安全審計系統、入侵監測系統等防護設備,整個系統存在著相當大的信息安全隱患。美國互聯網安全公司賽門鐵克公司2007年發表的報告稱,在網絡黑客攻擊的國家中,中國是最大的受害國。

②對引進的國外設備和軟件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技術改造。由于我國信息技術水平的限制,很多單位和部門直接引進國外的信息設備,并不對其進行必要的監測和改造,從而給他人入侵系統或監聽信息等非法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機。

③我國基礎信息產業薄弱,核心技術嚴重依賴國外,缺乏自主創新產品,尤其是信息安全產品。我國信息網絡所使用的網管設備和軟件基本上來自國外,這使我國的網絡安全性能大大減弱,被認為是易窺視和易打擊的“玻璃網”。由于缺乏自主技術,我國的網絡處于被竊聽、干擾、監視和欺詐等多種信息安全威脅中,網絡安全處于極脆弱的狀態。

除此之外,我國目前信息技術領域的不安全局面,也與西方發達國家對我國的技術輸出進行控制有關。

2我國信息安全保護的策略

針對我國信息安全存在的問題,要實現信息安全不但要靠先進的技術,還要有嚴格的法律法規和信息安全教育。

①加強全民信息安全教育,提高警惕性。從小做起,從己做起,有效利用各種信息安全防護設備,保證個人的信息安全,提高整個系統的安全防護能力,從而促進整個系統的信息安全。

②發展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安全產業,加大信息產業投入。增強自主創新意識,加大核心技術的研發,尤其是信息安全產品,減小對國外產品的依賴程度。

③創造良好的信息化安全支撐環境。完善我國信息安全的法規體系,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例如信息安全法、數字簽名法、電子信息犯罪法、電子信息出版法、電子信息知識產權保護法、電子信息個人隱私法、電子信息進出境法等,加大對網絡犯罪和信息犯罪的打擊力度,對其進行嚴厲的懲處。

安全法律法規論文范文4

[關鍵詞]核能;核安全;核事故;法律保障

[中圖分類號]TM62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11)09―0092―04

2011年3月11日,一場里氏9.0級“超巨大地震”突襲日本東北部地區,并引發巨大海嘯,后者旋即將福島第一核電站冷卻系統破壞。12日起,福島第一核電站內的4個反應堆機組先后發生化學爆炸,并出現放射性物質外泄情況。由9級地震引發海嘯所引發的日本福島核泄露事件,是繼蘇聯切爾諾貝利和美國三里島核事故之后,人類再次面臨的重大核安全危機。目前事態還沒有結束,1.15萬噸低輻射污水已經排入公海。巨大的危機正考驗著擁有核電國家及其國民的神經。我國目前擁有13個核電機組,目前是世界上在建核電機組規模最大、數量最多的國家,由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引發的核安全危機再一次給我國敲響了警鐘。

一、核能及核安全概述

核能是指“原子核中的粒子重新組合和排列時釋放出來的能量,亦稱原子能”。根據國際原子能機構2011年1月公布的最新數據,目前全球正在運行的核電機組共442個,核電發電量約占全球發電總量16%;正在建設的核電機組65個。而我國的總電力72%來自火電,24%為水電,核電僅占2.3%。2007年,國務院通過《核電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到2020年,中國核電總裝機容量將力爭達到4000萬千瓦,在建1800萬千瓦,核電裝機容量占比達到4%。

核能的發展歷史證明,核能的開發利用活動是一種具有高度危險性的活動,因而核安全問題一直以來也備受人類的關注。核安全指意在最大限度地減少涉及放射源事故的可能性并在發生事故時減輕其后果的措施。包括了核設施、放射源、放射性材料的運輸,以及放射性廢料,其中的核心因素是制定和發展國際核安全標準,管理與規制涉核活動。核能利用過程中的輻射以及后期的核廢料處理是核能的主要安全問題。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將核安全劃分為核動力設施安全、輻射防護和核廢物安全三類。對于非軍事領域,核動力設施主要指核電站,而核輻射防護問題及核廢料的安全處理也與核電站直接相關。

二、完善核安全法律建設的必要性

中國核工業的發展對維護中國國防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建設、增強綜合國力等方面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但同時產生的安全問題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問題,也越來越突出。主要表現在下列方面:

(一)我國的核設施存在諸多安全隱患。中國已有近百座核設施,有些核設施已經進入退役階段,如果監管不嚴或者處置不當,其遺留的放射性物質將對環境和公眾健康構成威脅;現正在運行的核設施,也存在著潛在危險,一旦發生泄漏或者因發生安全事故產生放射性污染,將危及周邊廣大范圍內的生態環境安全和公眾健康。

(二)我國核技術應用存在發生核安全事故的可能。核技術應用方面,放射源數量大,應用面廣,使用中的放射源7萬多枚,由于用戶多而分散,有的單位管理不善等原因,近年來因放射源使用不當或者丟失放射源導致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時有發生。

(三)我國核廢料處理亟待完善。在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過程中存在亂堆、亂放放射性廢礦渣的情況,由此造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威脅著環境安全和公眾健康。如果對放射性廢物的處置監管力度不夠,就會對環境和公眾健康構成威脅。

(四)我國現行核安全法律嚴重不足。中國現行的核安全法律絕大部分是1990年前后的,2000年以后的只有很少一部分。而且大部分是有關電廠方面的法規、導則。近年來,中國核工業的規模、技術水平和能力以及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體制都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與此同時,制定中國核安全法規所參考的有關國際和國外的法規、標準也隨著核技術的發展進行了較全面的修訂。中國現行核安全與輻射防護法規在執行中尚存在可操作性差等一些不盡如人意之處。基于中國在核安全審評和監督工作中積累的經驗,完善現行法規以適應新的核形勢是當前勢在必行的一項重要工作。

對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核材料管制、放射性廢物管理、放射性物質運輸、核技術應用等方面的法規,我國缺項甚多,遠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加快編制這些領域的法規也是當前的重要任務。

三、我國核安全立法存在的缺陷

應該說,我國核能安全立法已經初步形成了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但從全局來看,我國核能安全的立法卻仍然存在以下問題。

(一)缺乏核能安全綜合性基本法。我國1989年的《環境保護法》是環境保護領域的一部綜合性法律,是環境保護的基本法。但是該基本法也只有個別條文涉及到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缺乏對核能安全的系統規定。我國2003年雖然已經頒布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而在許多國家,已經有全面的核能安全法律。如日本1955年12月19日制定了《原子能基本法》,1961年制定了《原子能損害賠償法》,英國1946年制定了《原子能法》,俄羅斯1995年制定了《聯邦原子能利用法》,印度1948年制定了《原子能法》,韓國1958年制定了《原子能法》。相比之下,我國的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一直付諸闕如。

(二)立法層次低,缺乏權威性,已有的法律不少缺乏可操作性。整個核安全法律體系大部分以部門規章為主,且現有法律不少已顯陳舊,無法很好地適應新的核能開發與利用的要求。盡管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作為新法支撐著整個體系,但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本身也只是從管理層面對核能利用進行調整,在技術方面也多集中在上個世紀90年代初的部門規章中,這樣對于核能領域新技術的運用是很不利的。

同時,現有的法律法規缺乏配套規定,導致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差。作為規范人的行為的一種社會規范,法律應該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但是我國的許多法律在表述時都只作原則性的表述。以《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為例。(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運輸放射性物質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而該規定至今沒有出臺。(2)第二十三條規定:核動力廠等重要核設施地區應當劃定規劃限制區。規劃限制區的劃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該規定也沒有出臺。(3)第四十五條規定: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費用收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專門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單位,必須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

定。但目前這些具體辦法都還尚未出臺。(4)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備案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至今來看,我國也僅只有《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需要將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應當持許可證復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具體到備案的程序性的、責任性的規定并沒有詳細的規定。

此外,關于放射性廢物的管理、核設施尤其是反應堆的實物保護措施、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及核設施等的輻射防護、核設施的退役等方面的法規,缺項甚多,遠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

(三)核安全監督管理職能方面的不足。監督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職能分配上過于分散的問題。國家環保、衛生、公安部門等眾多部門都想參與管理,但一旦出現核污染事故,就會出現相互推諉的情形,責任追究就無法實現。例如,對核設施安全的許可由國家核安全局審管,對放射性工作的許可證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的規定由衛生、公安部門審管;對儲運、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許可由國務院環境行政部門主管。同是有關放射性的許可登記卻涉及多個部門的管理,這不利于整個放射性環境的統一監督管理。

(四)公眾參與度低。立法決策的透明度還不夠高。世界核電發展的歷史告訴我們:在世界能源緊張的大環境下,發展核電是大勢所趨,而核恐懼則是核電的巨大阻力。核安全立法和核能利用活動,尤其是核電站的選址和建設與公眾安全和健康密切相關。在專業領域,核能是安全、清潔的能源已經得到公認,但公眾對此尚缺乏明確的認識。良好的公眾溝通是戰勝核恐懼的最有力的法寶,我國目前這方面的工作還不理想,這也影響到我國核電的持續健康發展。

(五)對于獎勵制度不夠重視。法律的功能中獎勵與懲罰是并存的,但是現實運用中往往會出現只重懲罰、忽視獎勵情況,在整個核能安全立法中也不例外。對于責任以及懲罰的規定,在每一部核能法規中都有體現,但是對于獎勵,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基本上只是在第四條、第七條中提及,相對于第八章的責任規定而言,實在不足以形成獎勵制度。

(六)技術性文件體系不完善。技術體系與核安全法規體系脫節。技術性文件是核安全法律體系的技術支撐,目前的核安全方面的導則、標準等技術體系還不夠完善:一是核安全技術規定過于依賴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對我國自己核安全監管經驗的提煉上不足,使其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受到限制,易在監管上造成一定的難度;二是核安全標準與核安全法規體系脫節:一些核安全規定與立法、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工作運作沒有融洽地結合、協調,有的核安全的導則和技術文件在其功能定位、內容界面劃分等方面含糊不清或者重復交叉;三是核安全標準內部以及與其他行業標準之間的銜接和統一性上不夠,由于缺乏統一規劃和協調,在同一技術范疇內的標準化對象,有的標準之間內容重復、交叉或存在矛盾。有些核行業標準沒有立足于我國整體的立法和管理運作模式以及現有的技術水平,與其他行業標準存在不協調的現象。

四、完善我國核安全法律的思考

(一)制定專門的綜合性核安全法。這一綜合性核安全法律應作為核安全領域的“憲法式”的文件,其應是抽象的、原則性的、剛性的,為依賴于其解決核安全具體問題提供精確甚至是暫時性的方法的規范性文件。當然那些具體性的法律文件,也不得與綜合性的核安全立法沖突。二者應和諧一致,構成有活力但又具有穩定性的有機整體。當務之急是加快制定《原子能法》和《核安全基本法》。

(二)建立健全的法律體系。核安全立法體系,應該是以基本法為中心,進行適當地擴散,形成框架性立法。如前所述,我國的核安全法律體系尚不完備,必須結合我國核能發展的實際情況,并借鑒國外核電發達國家的先進立法經驗,適時進行立、改、廢,使我國核能安全立法形成完整的體系。法律的制定要求要準確、具有可適用性,含糊不清的立法是不能有效調節社會關系的。一個好的、健全的立法體系中的各個法律應該是既有效力等級上的區別,又有內容上的互相補充與聯系。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整個體系間的有序和統一。

(三)統一核安全監督管理的機構和程序。我國可設立統一機構,統一監管全國涉核安全問題,統一全國的監管程序,負責對相關放射性活動的許可登記,以加強對放射環境的統一監督管理。解決的辦法就是借鑒國際上通行的實踐和法則設立和平利用核能委員會來統一領導和貫徹國家的核能政策。這樣可以促進綜合性核安全政策的形成和規劃,保證各部門的協調性和部門政策的一致性,提供公眾參與的核安全決策程序,提供跨部門沖突解決的論壇,并對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技術建議。

(四)加強核安全事項的公眾參與。提高涉核事項的透明度。為了有效消解公眾對核安全事故的心理恐懼,為貫徹核安全法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有必要客觀地向公眾提供核情報,讓公眾廣泛參與立法論證、核能民用活動等工作。在法律的實施和核能項目的開展上,可以借鑒法國的經驗,具體采用如下制度:由地方政府負責對核電廠附近公眾進行核安全和輻射防護基本知識的普及教育,以及緊急情況下的報警、隱蔽、撤離、服用抗輻射預防藥物等應急防護知識的宣傳和指導。核電廠營運單位通過加強與地方政府和公眾的聯系,宣傳核安全與核事故應急的辯證關系,做到使公眾消除核恐慌。利用互聯網等現代科技手段,增加工程決策、設計、施工、管理及技術等方面的透明度,使公眾對涉核活動增加了解。

(五)重視核安全獎勵機制的法律建設。核安全立法應該是科技和法律的結合,對待科技不能僅靠懲罰來推動其前進和發展,而是應該給予獎勵機制足夠的重視。因此,在我國核能立法體系的基本法中建立相應的獎勵制度是必要的。筆者認為,在具體的建立過程中可以充分借鑒現有科技立法中的相關獎勵機制的立法原則和措施,同時參考核能發達國家在此方面的成功做法,使核能安全與核技術進步并駕齊驅。

(六)法律與技術相結合。核安全問題涉及很多技術性的問題,所以我國核安全法的制定要綜合融合核能技術本身,也就是法律本身要包含科技成分,要走法律與技術相結合的綜合路線。這就要求基本法應利用核能技術層面上的知識,并將核能利用中的問題具體化。除此之外,我國的核安全法律還應更多地致力于加強現實層面的指導意義,而不僅僅是限于追究違法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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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國建,核安全與輻射防護法規體系的現狀與發展[J],核安全,2005,(3)

安全法律法規論文范文5

關鍵詞:食品安全 刑法修正案(八) 刑事責任

隨著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步入食品安全事故的多發期,有缺陷和毒害食品的泛濫已經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毒大米、地溝油、蘇丹紅、三聚氰胺、瘦肉精等層出不窮。問題食品造成的影響不容忽視,不僅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權,還擾亂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并且也損害了政府的形象。面臨如此嚴峻的食品安全形勢,完善刑法對食品安全領域的規制已刻不容緩。

一、 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食品安全罪

食品安全罪是指與食品生產、經營相關的對社會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并且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現行刑法,食品安全犯罪主要規定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和一百四十四條,分別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修正案(八)對本罪的修正主要體現在以下四點:一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改為“...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二是刑法修正案(八)將第144條修改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規定取消了原刑法中的拘役刑罰,統一用有期徒刑來懲罰。此外,《刑法修正案(八)》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基本犯的罰金刑設置進行了修正:即從“單處或者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修改為“并處罰金”。三是量刑情節的完善,在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第二檔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第二檔、第三檔量刑幅度中,分別增加了“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作為適用該檔刑罰的補充性規定。四是增設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失職罪。《修正案(八)》在刑法第 408 條后增加一條“: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 現行刑法對食品安全罪規定的不足

現行刑法修正案將食品安全罪的標準由“衛生”提升到“安全”,將拘役刑取消,改為統一適用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增加了犯罪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刑罰威懾力,加重對罪犯的懲罰力度,體現了國家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的決心。但是,就我國目前面臨的食品安全的嚴峻現狀來說,刑法的打擊力度和打擊重點還存在有待完善的方面,刑法保護食品安全的功能還未得到有效發揮。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首先,食品安全管理應是一個“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監管,包括種植養殖、加工、包裝、貯藏、運輸、銷售、消費等的監管。但目前我國沒有一部全面覆蓋整個食品鏈的法律,加之我國食品安全的新法和老法,刑法和食品安全法之間的內在差異,導致法律會時常沖突,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有機可乘。

其次,法律規定的罪名模糊。雖然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和有毒有害的食品罪都屬于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罪,但是就其本質來說,食品衛生和有毒食品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方面,不衛生的食品會影響到人的身體健康和正常生活,而有毒有害食品則會直接威脅到人的生命安全,有毒有害的食品它有可能是不分子為了牟取暴利或者某種目的而刻意操作,所以二者的差異性明顯。刑法并未將二者作出準確區分和準確量刑。

再次,罰金刑不明確。這次修訂雖然將罰金刑的附屬地位減弱,但刑法僅籠統規定并處罰金,未將罰金刑幅度具體化,這樣的修改未能體現罪行均衡原則,不能有效地起到對犯罪分子經濟利益的威懾作用。此外,我國刑法中的資格刑單一,僅有剝奪政治權利與驅逐出境兩種,不能有效地禁止犯罪人再犯同類犯罪。

三、完善刑法對食品安全保護的建議

根據我國目前食品安全犯罪法規的現狀和現實問題進行分析,對食品安全存在的問題和缺陷可以從以幾個方面進行優化:

一是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完善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應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認真清理、補充和完善,制定一部完整統一的食品安全監管法,保持法制的統一性和完整性。二是根據犯罪構成要件,明確劃分罪輕罪重的界限,對有毒、有害的犯罪行為,究其主觀罪過予以重于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刑罰,使之能夠形成強有力的威懾。三是細化罰金刑,對食品安全犯罪視情節而定,用法律明確規定罰金刑的輕或重,使罪責行相平衡。四是刑法可以增設資格刑,盡量減少具有相關主體資格的人員從事食品安全犯罪的活動。五是從生產單位到銷售單位,每個環節都要經過認真具體的計劃,細化安全生產過程,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來實施食品安全保障體系,以保障食品生產的絕對安全。六是通過食品安全普法宣傳活動,增強民眾的法制維權意識,學會用法律維護合法權益,保障食品安全權。同時震懾即將實施食品安全犯罪的生產者、銷售者。

食品安全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由于我國的基本國情與部分經營者的不法牟利追求,我國現行法律對食品安全權的保護仍顯不力,切實維護好食品安全是關系整個社會生存、發展的長遠問題,因此,應當結合我國當前嚴峻的食品安全形勢,不斷完善我國關于食品安全的立法,同時也要提高民眾的維權意識。

本論文由西南民族大學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項目經費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編號:12ZYXS20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M].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6月第6版.

[2]潘柯霖,李曉君.刑法修正案(八)[J].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修正之解.法制與經濟.2011年9月第288期.

安全法律法規論文范文6

論文提要:當今世界已進入了信息化時代,信息化和信息產業發展水平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重要標準。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了一條“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以工業化促進信息化”的具有中國特色的信息化道路。信息資源隨之成為社會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由于信息資源不同于其他資源的特殊性質,如何保證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成為我國信息化建設過程中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一、信息化的內涵、信息資源的性質及信息的安全問題

“信息化”一詞最早是由日本學者于20世紀六十年代末提出來的。經過40多年的發展,信息化已成為各國社會發展的主題。

信息作為一種特殊資源與其他資源相比具有其特殊的性質,主要表現在知識性、中介性、可轉化性、可再生性和無限應用性。由于其特殊性質造成信息資源存在可能被篡改、偽造、竊取以及截取等安全隱患,造成信息的丟失、泄密,甚至造成病毒的傳播,從而導致信息系統的不安全性,給國家的信息化建設帶來不利影響。因此,如何保證信息安全成為亟須解決的重要問題。

信息安全包括以下內容:真實性,保證信息的來源真實可靠;機密性,信息即使被截獲也無法理解其內容;完整性,信息的內容不會被篡改或破壞;可用性,能夠按照用戶需要提供可用信息;可控性,對信息的傳播及內容具有控制能力;不可抵賴性,用戶對其行為不能進行否認;可審查性,對出現的網絡安全問題提供調查的依據和手段。與傳統的安全問題相比,基于網絡的信息安全有一些新的特點:

一是由于信息基礎設施的固有特點導致的信息安全的脆弱性。由于因特網與生俱來的開放性特點,從網絡架到協議以及操作系統等都具有開放性的特點,通過網絡主體之間的聯系是匿名的、開放的,而不是封閉的、保密的。這種先天的技術弱點導致網絡易受攻擊。

二是信息安全問題的易擴散性。信息安全問題會隨著信息網絡基礎設施的建設與因特網的普及而迅速擴大。由于因特網的龐大系統,造成了病毒極易滋生和傳播,從而導致信息危害。

三是信息安全中的智能性、隱蔽性特點。傳統的安全問題更多的是使用物理手段造成的破壞行為,而網絡環境下的安全問題常常表現為一種技術對抗,對信息的破壞、竊取等都是通過技術手段實現的。而且這樣的破壞甚至攻擊也是“無形”的,不受時間和地點的約束,犯罪行為實施后對機器硬件的信息載體可以不受任何損失,甚至不留任何痕跡,給偵破和定罪帶來困難。

信息安全威脅主要來源于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計算機犯罪;人為錯誤,比如使用不當,安全意識差等;“黑客”行為;內部泄密;外部泄密;信息丟失;電子諜報,比如信息流量分析、信息竊取等;信息戰;網絡協議自身缺陷,等等。

二、我國信息化中的信息安全問題

近年來,隨著國家宏觀管理和支持力度的加強、信息安全技術產業化工作的繼續進行、對國際信息安全事務的積極參與以及關于信息安全的法律建設環境日益完善等因素,我國在信息安全管理上的進展是迅速的。但是,由于我國的信息化建設起步較晚,相關體系不完善,法律法規不健全等諸多因素,我國的信息化仍然存在不安全問題。

1、信息與網絡安全的防護能力較弱。我國的信息化建設發展迅速,各個企業紛紛設立自己的網站,特別是“政府上網工程”全面啟動后,各級政府已陸續設立了自己的網站,但是由于許多網站沒有防火墻設備、安全審計系統、入侵監測系統等防護設備,整個系統存在著相當大的信息安全隱患。美國互聯網安全公司賽門鐵克公司2007年發表的報告稱,在網絡黑客攻擊的國家中,中國是最大的受害國。

2、對引進的國外設備和軟件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技術改造。由于我國信息技術水平的限制,很多單位和部門直接引進國外的信息設備,并不對其進行必要的監測和改造,從而給他人入侵系統或監聽信息等非法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機。

3、我國基礎信息產業薄弱,核心技術嚴重依賴國外,缺乏自主創新產品,尤其是信息安全產品。我國信息網絡所使用的網管設備和軟件基本上來自國外,這使我國的網絡安全性能大大減弱,被認為是易窺視和易打擊的“玻璃網”。由于缺乏自主技術,我國的網絡處于被竊聽、干擾、監視和欺詐等多種信息安全威脅中,網絡安全處于極脆弱的狀態。

4、信息犯罪在我國有快速發展趨勢。除了境外黑客對我國信息網絡進行攻擊,國內也有部分人利用系統漏洞進行網絡犯罪,例如傳播病毒、竊取他人網絡銀行賬號密碼等。

5、在研究開發、產業發展、人才培養、隊伍建設等方面與迅速發展的形勢極不適應。

造成以上問題的相關因素在于:首先,我國的經濟基礎薄弱,在信息產業上的投入還是不足,尤其是在核心和關鍵技術及安全產品的開發生產上缺乏有力的資金支持和自主創新意識。其次,全民信息安全意識淡薄,警惕性不高。大多數計算機用戶都曾被病毒感染過,并且病毒的重復感染率相當高。

除此之外,我國目前信息技術領域的不安全局面,也與西方發達國家對我國的技術輸出進行控制有關。

三、相關解決措施

針對我國信息安全存在的問題,要實現信息安全不但要靠先進的技術,還要有嚴格的法律法規和信息安全教育。

1、加強全民信息安全教育,提高警惕性。從小做起,從己做起,有效利用各種信息安全防護設備,保證個人的信息安全,提高整個系統的安全防護能力,從而促進整個系統的信息安全。

2、發展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安全產業,加大信息產業投入。增強自主創新意識,加大核心技術的研發,尤其是信息安全產品,減小對國外產品的依賴程度。

3、創造良好的信息化安全支撐環境。完善我國信息安全的法規體系,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例如信息安全法、數字簽名法、電子信息犯罪法、電子信息出版法、電子信息知識產權保護法、電子信息個人隱私法、電子信息進出境法等,加大對網絡犯罪和信息犯罪的打擊力度,對其進行嚴厲的懲處。

4、高度重視信息安全基礎研究和人才的培養。為了在高技術環境下發展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安全產業,應大力培養信息安全專業人才,建立信息安全人才培養體系。

5、加強國際防范,創造良好的安全外部環境。由于網絡與生俱有的開放性、交互性和分散性等特征,產生了許多安全問題,要保證信息安全,必須積極參與國際合作,通過吸收和轉化有關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的國際法律規范,防范來自世界各地的黑客入侵,加強信息網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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