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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輝 單位: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寬容體現為一種道德價值,既有主體含義,又有客體內涵。寬容與法律的關聯從一開始就表現為道德與法律的關聯。道德作為人類社會最高的抽象的規范要求和行為準則,其本身的內涵并不能與法律同日而語,道德的內涵與外延永遠大于法律,但在約束力和強制力上法律的效力永遠強于道德。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同樣將寬容置于一個至高的道德地位,如老子將“仁”視為一種普遍得到的美德,“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圣人不仁,以百姓為芻狗。”[4]但道德維度的論述不能輕易地上升為全部法律的規范,法律的嚴肅性、強制性等決定了道德上升的臨界。博克弗勒(Bockenforde)認為,傳統的天主教寬容學說原則上并無錯誤,錯誤的只是這些原則直接從道德領域轉移到法律領域[3]。社會多元化的發展不斷地將寬容的附載性由原初的宗教教義轉向了法律規范模式,一個自由、民主的社會在本質上就是一個法治社會,多元化的社會需要有明確的法律加以維護。而現代社會的法律體系是在憲政秩序下,以憲法為統領多部門法的集合。寬容的理念首先以憲政的形式予以體現,并最終具體化為單獨的法律部門、獨立的法律制度。所以,有人認為寬容作為一種道德價值,其在憲法里面以權利和義務的方式得到憲法的保護,憲法則從制度上來保障和體現寬容的理念,并在憲政生活中加以實施,進而構建寬容的憲政秩序,這就是寬容的法律化和制度化[1]。但寬容的憲政化是遠遠不夠的,其憲政的寬容性必須在下位次的法律部門中得到充分的體現,從而維護法律的自由、民主。生物安全立法作為憲法體系下必然的法律規范內容,也應當在法律的規范層面和制度層面上將寬容的理念予以深入和延伸。寬容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是寬容成為一項法律原則的必要前提,但寬容真正具備法律原則必須要在前述法律原則的高度性、普遍性和特色性上得到確立和支持。一方面要求寬容原則與具體的制度、規則相區別,能夠在生物安全法律體系中起到統領、概括和指引性作用;另一方面根據法律的內在要求能夠在法律無明確規定的場域,以及在執法和司法過程中起到彌補遺缺的作用,能夠指導立法進程和立法完善,能夠實現寬容與生物安全立法的精神、理念、價值等協調統一[5]。
寬容原則的生物安全法律內涵
根據亨德里克•房龍考究,《大英百科全書》第26卷,第1052頁對“寬容”的界定是:“寬容(來源于拉丁字tolerare):容許別人有行動和判斷的自由,對不同于自己或傳統觀點的見解的耐心公正的容忍。”寬容建立在兩個基本道德判斷之上:(1)不贊同,不接受或者不喜歡他人的觀點、行為或其外在;(2)承認異己觀點、行為或其外在的客觀性。一般包含以下幾項行為方式或結果:(1)彼此承認不同意見和立場是可以理解的。(2)彼此能夠文明地對待不同意見和立場。(3)必須合作的時候,本著求同存異的原則進行合作;發生爭議的時候,本著理性說服的原則影響對方;在不能合作或不必合作的時候,本著“自己活也讓別人活”的原則互不干涉。寬容原則的產生及其行為方式決定了其尊重他人的核心內涵,體現為一種實質性的道德平等觀,從而與法律的平等觀相一致,成為支撐法律平等的重要道德基礎和哲學基礎,是寬容原則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表現形式。寬容原則所提倡的平等是一種法律上實質性的平等,這種平等在多元化的社會中,財富多元化、意愿多元化、行為多元化、分配多元化以及資源的稀缺化決定了社會個體與個體之間、社會群體與群體之間存在很大客觀非均等性,法律的功能就在于通過規范的形式將客觀的非均等性納入到法律的平等訴求之中。生物安全法的寬容原則的重大價值在于:風險不足以成為阻礙生物技術發展的充分理由,寬容首先意味著對生物技術及其發展的寬容;但與此同時,生物技術發展必須以人類生命健康安全以及生態環境安全為前提,必須以安全價值為邊界。
首先,寬容原則不是對不寬容的寬容。人們經常可以讀到,對于不寬容決不能加以寬容。例如拉德布魯赫(Radbruch)說,是啊,寬容“只是對不寬容的不予寬容”;卡爾•雅斯貝爾斯(KarlJaspers)說,“對于不寬容帶一步寬容是必然的”。所謂不寬容,是指那種對合理存在的事物、行為、觀點和立場等的一味排斥,甚至否定,推揚個體價值和主觀意愿。我們認為,不寬容是極權主義、專制主義、唯個體利益的表達。不寬容的存在會在整體利益上損害其他主體乃至社會的利益訴求和利益期待。一方面,不寬容將某種利益推崇至極致,否定甚至奴化其他主體的利益;另一方面,從人與自然的關系來講,不寬容還意味著人類中心主義和科技至上主義的再生,無視人類行為尤其是科技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危害,堅決否定生態環境的利益形態和利益必要性。就生物安全立法而言,寬容原則對于不寬容的解釋主要歸集在單方面強調和突出生物科技的前沿性、價值性以及社會有用性,甚至滿足某些個人或集體的改造世界、改造人類的無限欲望和能動性的發揮,而置其他個體、社會以及生態的安全而不顧,從而創造了一個又一個的“生化危機”或“生物危機”。這種與社會整體利益完全相悖的不寬容必須在寬容原則的指導下予以否定和修正,在必要時予以解決摒棄。
其次,寬容原則的權益邊界。法律的目標在于設定和確認某種權利,并保障特定的利益,法律的權益性決定了法律成為平衡和維護權利和利益的重要手段。寬容原則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同樣具有很強的利益色彩。所謂寬容原則的權益邊界,是指寬容原則中的寬容應當以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為底線,任何超越法定權利和利益的行為都不應當受到法律支持,任何違背法定權利和利益的關系都不應當提供法律保護。在生物安全立法中,寬容原則的邊界應當根據生物安全立法的理念、價值和利益觀決定寬容的底線和限度。根據前文論述,生物安全立法的利益觀是一種整合形態的利益觀,即將任何與生物科技及其產品、生物多樣性、外來物種入侵有關的個體利益、社會利益、國家利益以及生態利益進行有機整合,在法律的范圍內予以切實保障,其基本價值理念歸結為“安全觀”的利益表達。也就是說,任何有悖于個體安全、社會安全、國家安全以及生態安全的行為都不能、也不應當能成為寬容原則的寬容對象,進而也不能進入到生物安全法的體系中來。#p#分頁標題#e#
第三,寬容原則不是遷就,更不是縱容。有人可能會認為,寬容意味著對其他觀點、立場、行為等的遷就和無視。這種理解本身就與寬容的價值內涵相沖突。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寬容是主動性的,而非被動性。也就是說,寬容原則所提倡的寬容是主動地承認、接受多元化,并在寬容主體的意愿表達、意思自治、利益追求中予以衡量和評價,只要不危及寬容主體的根本權利和利益,都將是寬容的客觀對象之一。如果說寬容是被動的,那么寬容就是一種遷就,一種放任的姿態,但是這種理解是存在誤區的。另外,寬容也不是縱容。我們認為寬容是主動性的概念和行為模式,但是這種主動化不意味著縱容。縱容指對某種與己不一,與他不利的行為進行鼓勵、協助或放任不管的姿態和不作為。這種理解本身也是與寬容的善以及寬容的法律屬性相違背的。在生物安全法中,任何違背生物安全利益的行為,都不能成為寬容原則所應當解釋和趨向的對象,必將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禁止。
寬容原則彰顯生物安全法的人性關懷
所謂人性,系指人類所具有的根本特性,是人之為人的共有屬性,是人的普遍性,也是人的共性。但這個共性不是處于抽象層次的一般性,而是具體的、歷史的一般性。人的屬性包括自然屬性、社會屬性和精神屬性(意識屬性)。所謂自然屬性是指人作為自然生物所具有的形態、特征和本能,主要指食欲、性欲、自我保存等屬性。所謂社會屬性是指人作為社會生物所具有的形態和特征,主要包括語言、思維、創造性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主體性、目的性、交往性、道德性、階級性等[6]。人首先是一個自然的生命機體,不能離開自然屬性;但人的自然屬性并不是人的本質屬性,作為區分人與動物根本標志的、表現人的本質的是人的社會屬性。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人的“本質不是胡子、血液、抽象的肉體的本性,而是人的社會特質”[7]人類的自然屬性,尤其是社會屬性不能單獨存在,需要有人類的意識屬性給予支撐。所謂精神屬性,又叫做意識屬性,是指人類對于人類本身、社會以及其他世間萬事萬物所具有的主觀能動性。《張氏心理學辭典》指出,自我指個體所意識到的自身存在這個實體,包括軀體的與心理的特征,以及由此而發生的心理活動和各種歷程,它包括不同意識程度的主體自我和客體自我,主體自我是行動者、觀察者,處于主格地位,客體自我是被動者、被觀察者,處在受格位置。寬容原則的人性關懷在于對人類上述三個屬性的尊重和追求,它不僅需要在社會制度中予以表達,更需要通過立法的程式將人類的基本屬性予以確定下來,賦予其合法性,從而構建更符合人性化的社會系統和社會秩序。就自然屬性而言,寬容原則置于法律的根本推動作用在于承認和確定人的生命、健康和繁衍等各項獲得基本生存狀態的權益,這一點在生物安全立法中同樣需要重點把握,成為生物安全立法的根本出發點和立足點;就社會屬性而言,寬容原則要求法律將一切歸屬于人的社會性需求和行為納入到合法的規范和制度之中,生物安全立法在肯定人的社會屬性的基礎上,突出生物技術及其行為的社會意義,既包括其社會有用性規定,又包括其社會危害性預防和控制;就精神屬性而言,生物技術發展及其社會后果的預見和防范都是精神意識的表達,由此生成的生物安全立法本身也同樣是人類精神屬性的表現。寬容原則的人性關懷最終決定了生物安全立法的人性關懷,這一點在任何人為的制度設計和法律規范之中都不可或缺,也不可回避,如:
(1)“生物技術難民”。所謂“生物技術難民”是指由于生物技術的非良性、非健康發展給人類造成的難以恢復的損害,甚至給人類帶來毀滅性的打擊。轉基因技術存在不可預知風險,將對人體健康、環境安全以及生物多樣性等帶來不可估計的損害和后果,一旦風險發生,那么承受此種風險的群體將面臨沉重的災難,甚至是毀滅性的后果,是繼“生態技術難民”之后的另一個更加嚴肅的話題。生物技術的發展是社會寬容的表現,盡管存有異議,但是作為一種新興技術,生物技術的價值正當性和合理性的一面應當受到社會的寬容和理解;但生物技術本身也應當展現一種寬容,這種寬容是對社會的寬容,是生物技術研究人員對非生物技術人員生命、健康以及其對生物技術所持觀點、看法、態度的寬容。寬容的相互性應當彰顯寬容的魅力,既是寬容的主體又是寬容的客體。但僅僅有觀念、理性上的寬容是遠遠不夠的,寬容的“利己容他性”只有通過制度性的規范才能為寬容的主體和客體所預制和判斷。生物技術的社會有益性和價值意義應當為法律所確認并予以保護,這是法律對生物技術的寬容,也是社會對生物技術的寬容;同時生物技術的風險性也應當為法律所認知,并通過規范的形式加以防范和控制,盡量揚長避短,趨利避害,這是生物技術及其研究人員對社會的寬容,也是法律的寬容體現。生物安全立法目標之一就在于通過有效規范設計和制度設計,降低或排除生物技術風險,防止“生物技術難民”出現,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安全。
(2)生物產品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生物技術的價值外溢不在技術本身,而在技術成果。生物技術及其成果的有效性必須借助市場的資源配置方式為公眾和社會所享用。而市場的運行并不總是有效的,市場的高效率必須在一定程度上對市場失靈予以糾正,主要體現在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所造成的市場交易不透明以及市場價格不真實;市場交易行為的外部性,不能有效保障交易當事方之外的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利益;市場壟斷對市場交易機制本身產生的危害以及公共產品的非有效提供等。生物產品進入市場必須按照市場的運行規律和運行方式進行資源的有效配置,但由于市場本身存在諸多問題,以及生物產品本身的問題給市場交易帶來諸多不穩定和不確定因素。在生物產品的市場中,處于弱勢地位的當屬生物產品的消費者其合法權益不能自動地在市場交易中予以實現,主要有:(a)生物產品的信息不對稱。生物產品因其內涵的生物科技信息的高新性和技術前沿性而無法為廣大消費者所熟知,消費者一般也無法通過自身的知識體系對產品本身的功能、性狀、組成部分以及可能存在的危害等進行合理和準確地判斷和認知,在生物產品本身功能和性狀不夠穩定,風險不能確定的情況下,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生命健康權等就可能因生物產品的市場交易而受到危害。消費者的信息弱勢體現在生物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對生物產品信息的優勢地位。(b)生物產品市場的外部性。經濟學對市場的外部性考慮主要基于市場不能通過交易本身實現對交易各方以及利益相關方的利益維護,交易各方的真實的意思表示不代表交易行為不對交易外的當事方以及環境等構成不適當的影響。如轉基因除草劑的使用可能會造成更大規模的雜草產生,給其他農民權益造成危害;轉基因食品是否含有毒素,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是否會引起新的過敏性反應;作為人工設計、制造的轉基因生物,有可能成為自然界原來不存在的外來物種,引起類似于外來物種入侵的生態效應;轉基因生物若與近緣物種發生自然雜交,就會形成所謂的“基因漂流”和“基因污染”等。(c)生物產品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壟斷。如果一項生物產品在市場中面臨巨大需求,由此產生的巨大經濟效益會產生生物技術行業的巨頭,從而形成壟斷。壟斷是對市場機制的一種根本否定,由此帶來的危害是極其巨大的。生物產品的市場壟斷究其原因主要還是由于技術壟斷所造成的產品壟斷、行業壟斷以及市場壟斷。#p#分頁標題#e#
(3)后代人的權益保護。人類社會是一個不斷延續、發展的集合概念,人類群體的權益保護不僅僅體現在當代,而且同樣體現在后代。法律的規范設計和制度設計一方面要切實保障當代人的權益,因為那是當務之急,當代人的權利沒有適當解決,就無法論及當代以外的更長遠的權益實現;另一方面要將人類的權益范圍向后代人延伸,要為后代人的生存與發展提供良好的機制,為后代人留下足夠的生存空間和法制空間。法律的相對穩定性也要求法律對于權益的確認和保護必須在不同的時代間具有延續性,生物安全立法亦不例外。生物安全立法中的安全理念既是一種價值觀又是一種利益觀,其利益載體不僅體現在當代,而且還體現在后代。相對當代而言,后代更具有長遠意義和發展意義。生物技術本身存在的諸多不確定性不僅對人類健康構成不可預知的風險,而且對生態系統本身的穩定性和安全性也將可能形成無法預見的危害。人類生命健康權的不當影響會直接波及后代人的整體質量和素質,而生態環境的破壞將會給后代人的生存和發展構成根本性、全局性的威脅。相對于現實、具體的現代人權益,后代人的權益主體范疇、利益范疇等都因其預期性而居于弱勢地位,對后代人弱勢權益的保障必須在生物安全立法中予以全面和慎重考慮,納入到生物安全的整體安全體系中來。
寬容原則指引生物安全法的生態化變遷
法律規范的功能和價值在于為人類的世代延續和發展提供秩序性的安全保障,以人性化為基礎達到更為人性化的目標。寬容原則的人性化在新的歷史時期和背景下被賦予了新的含義和內容,那就是寬容原則的生態化變遷。所謂生態化,就是指寬容原則在原有人性化的基礎上倡導對生態環境的寬容旨意,強調人類在寬容、尊重他人的同時,需要以一種人性的寬容對待生態環境,從而在人與自然之間實現和諧共生。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寬容原則的生態化變遷不是對原有人性化的替代,而是在傳統人性化內涵的基礎上被賦予了新的內容,是寬容原則人性化的生態化,最終仍然體現為人性化的表達。
首先,寬容原則仍然以人性化作為立法的基礎和歸宿。法律的人為制定屬性不可能回避人類的價值色彩和利益內涵,不可能突破人類對其自然屬性、社會屬性和精神屬性的追求與滿足。法律就是其人性化發展的手段之一。生態環境保護在經濟發展的外部性不斷增強的情況下,其重要性和價值不斷為人類所認知,并在理論和實踐領域發展為一種以綠色主義或生態主義為主題的全球性運動。在生態主義運動中,兩種較為極端的觀點一致成為學術界關注的熱點,一是人類中心主義,一是生態中心主義。前者仍然強調以人類為中心,突出人類的主觀能動性,人類高于自然,自然的問題完全可以通過人類科學技術力量予以妥善解決;后者強調經濟發展的負外部性需要以充分認識生態環境的重大價值,需要以生態為中心,生態高于人類,世間萬物與人類的權益是平等互惠的,人不能隨意地侵害自然、生物和環境。以上述兩種觀點為主導的社會理論各不相讓,但不容否認的是傳統的人類中心主義已給現實的世界造成了無以復加的破壞和污染,但新生的生態中心主義又以其非人性化基礎而被很多學者,特別是自然科學學者所排斥。寬容原則是上述兩種理論觀點的最好解說,其協調性的發揮就在于在兩者之間尋求一個良性互動的契合點,傳統的人類中心主義需要予以修正,但是新興的生態中心主義又以其非人性化基礎而需要加以調整。也就是說,寬容原則要求人類的法律制度和規范需要以人性化為基點,但同時輔以生態化的變遷,即在滿足人類利益的同時,實現保護生態環境的目標。生物安全立法中的寬容原則就是在人性化的基礎上輔以生態化的融合與互動,將生物科技的實現和法律風險降到最低,實現人類利益的增量化和社會財富的多元化。如果我們將生態化替代了原有的人性化,那么生物安全立法就有可能在保護生物利益和生態利益的基礎上否定人類的根本利益,甚至是人類的生命健康權,其間某種生物科技活動可能對某些珍惜動植物來說是非常有益的,甚至對生態系統完整性和穩定的彌補具有攸關性,但對于人類的生命健康是有害的,那么生態化的基礎就可以否定人類的基本利益,因此而生的法律相對于人類利益來說可能就是惡法。
其次,寬容原則強調以生態化來修正傳統的人性化。生物安全立法的邏輯基礎就在于對人類生命健康和生物多樣性的追求,在于對人類生命安全、社會安全和生態安全的共同滿足。單有人類利益而忽視生態安全,那么最終人類利益也將因為生態利益的喪失而歸于無望,單有生態利益而無視人類利益的現實性和客觀性,那么生物安全立法的人性價值將無法實現。生態化的寬容原則強調人類在倡導人性化的同時,強調尊重自然、尊重生態,自然環境與生態同時構成了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是人類社會生活的必要組成部分,自然與生態不能與人類完全割裂。在人與自然之間,在人與生態環境之間,人類是寬容的主體,而生態環境和自然是人類寬容的客體。我們認為,寬容是一種以價值多元化為根據的、理性的、明智的生活態度和實踐方式,它首先意味著對現實主體和價值多元化的承認,其次意味著對不同主體間平等地位的尊重,對于不同價值標準的客觀理解。生態及自然的主體屬性以及價值屬性應當受到人類的重視,其主體內容和價值內涵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以生物為主題構件的生態系統,以及生物及其環境對于人類生存環境的重要基礎性價值。寬容原則的生態化修正,就是對生物、生態的承認與認可,生物或生態的邊緣化或異己化都是非寬容的表現。生物安全立法以保障人類生命健康、生物多樣性以及生態安全為目標,在法律原則上首先就要突破傳統的純粹化的價值觀念和法律理念,進而將寬容原則推廣至生物安全領域,作為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確立下來,并指導生物安全的立法過程。
綜上,寬容原則在生物安全法中的確立,目的在于彰顯生物安全立法的安全價值,強調在尊重現代生物技術價值正當性的同時,將生物安全風險程度降到最低;在保障人類基本權益的同時,強調對自然資源(含基因資源)、生態系統安全的尊重和保護,突出寬容原則在生物安全法中的人性化表達和生態化變遷,在合理的限度內確立生物安全法律規范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