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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遷移申請書范文1
1、16歲以前遷戶口可以加投親;
2、成年后只能是嫁娶或者工作單位調動才可以遷移;
3、因結婚遷移出去的只能離婚再遷回去;
4、因學校工作之類的要到期后自動遷回。
二、辦理戶口遷移需要以下證明:
(1)入戶申請書;
(2)入戶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3)入戶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5)遷入人的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和居民身份證;
(6)市局、分(縣)局開具的入戶證明。
三、辦理的流程如下:
(1)去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戶口遷移證;
(2)由原籍擬遷入戶的戶主開具同意接收證明;
戶口遷移申請書范文2
1、一般是可以的,只要當事人符合戶口原籍地的準入政策要求,并且原籍的集體及戶主都同意接收的,就是可以回原籍落戶的。
2、需要準備的材料有:1,基礎證件(資料):當事人的戶口本及身份證原件、遷出地的集體出具的同意戶口遷出證明、戶口遷入地的集體及戶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證明;2,其他證件及資料:當事人的遷移戶口申請書(出具遷移的理由)、購房入戶(提供房產證)、人才引進(提供勞動合同)、夫妻投靠(提供結婚證)等;3,帶上述資料及證件,去戶口遷出地的派出所戶籍科,申請領取戶口遷移證并注銷原戶籍的常住戶口;4,帶上遷移證及上述資料,去戶口遷入地的派出所戶籍科申請落戶。
(來源:文章屋網 )
戶口遷移申請書范文3
為貫徹落實《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低保對象認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__〕140號)、《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__〕153號)有關精神,促進城鄉低保工作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權益,推動城鄉低保政策持續健康發展,現就進一步規范城鄉低保家庭認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規范戶籍認定條件。根據城鄉低保政策規定,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必須是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必須是持有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在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劃分的地區,原則上可將戶籍所在地為城鎮行政區域且居住超過一年、不擁有承包土地(山林)、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作為申請城市低保的戶籍條件。
對于戶口不在一起的家庭,應首先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然后再提出低保申請。無法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的,應由戶主在其戶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請,其他家庭成員分別提供收入證明。原則上,戶籍不在本地的家庭成員應申請享受其戶籍所在地的低保待遇;因婚姻原因戶口未遷移的家庭成員,也可隨非戶籍戶主一起申請享受居住地的低保待遇,但應提供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出具的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證明。
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養、且已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重度殘疾人,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的,應在單獨立戶后申請低保。
(二)規范家庭收入認定條件。家庭收入是否低于當地低保標準,是能否享受低保待遇的基本條件。各地必須依據低保標準來認定低保家庭,家庭人均收入超過低保標準的家庭,一律不得納入低保保障范圍。單獨立戶申請低保的成年重度殘疾人,其供養人屬于低收入居民或者家庭基本生活支出超過家庭凈收入、長期生活困難的,可將申請人視為無收入,但不應列為“三無”人員。對于不符合低保救助條件,但生活確有困難的家庭,應通過其他救助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規范家庭財產認定條件。家庭財產是指戶口在一起、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所擁有的有價證券、存款、房產、車輛等資產。縣級民政部門應將家庭財產作為認定低保家庭的重要條件,原則上擁有大額存款、有價證券、高檔住房或兩套以上(含兩套)住房、機動車輛(不含殘疾人代步車和摩托車)、經營性資產等財產的家庭,不應納入低保保障范圍。
城鄉低保家庭各類型財產具體標準,由市、縣(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四)規范家庭收入類別和計算方法。家庭收入是指戶口在一起、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
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家庭應至少計算申請低保時前6個月以內的家庭收入;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家庭計算申請低保時前__個月以內的家庭收入。
糧食作物產量,原則上以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有關部門提供的單位產量作為計算標準;因災產量減少的,應由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并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查核實。糧食作物凈收入應作為家庭收入,并原則上按國家保護收購價格扣除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有關部門提供的單位成本后計算。
農村居民的務工凈收入,按其務工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收入扣除務工地的城市低保標準后計算;不能提供收入證明的,其務工凈收入按其戶籍所在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公布的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直接計算。
(一)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直接受理低保申請。村(居)民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低保申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必須直接受理,不得再讓其通過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直接受理的低保申請,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入戶調查。
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委托受理低保申請的村(居)民委員會,對村(居)民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的書面申請,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條件的決定。
(二)入戶調查應存錄原始資料。入戶調查和鄰里走訪應由兩名以上村(居)民委員會干部進行,并詳細記錄低保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生活等狀況,以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民政部門審核、審批時查驗。
(三)民主評議應規范、簡便、講究實效。參加民主評議的人員應為村(居)民委員會成員、低保工作人員、村(居)民代表以及駐村(社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總數不得少于7人。每次參加民主評議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駐村(社區)干部和村(居)民委員會隨機抽定。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派干部參加民主評議會。
民主評議時,應充分了解低保申請人的家庭情況,必要時,可向低保申請人或者其人、入戶調查人員詢問。民主評議結果應當場公布,并將結果連同申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以及入戶調查情況、公示情況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四)張榜公示應限定范圍和時間。城鄉低保應進行村(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結果公示和縣級民政部門擬批準情況公示,即“兩榜公示”。公示的范圍應限于低保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及其自然村屯(小區),不提倡在互聯網站上公示;公示的內容應限于戶主姓名、家庭人口數及享受低保救助類別、檔次、月人均救助金額,應注意保護其家庭特別是兒童及其他特殊人員的隱私;對于老年人家庭、殘疾人家庭等收入變化不大的,可不實行常年公示。
(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核查制度。對材料齊全并符合要求的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自收到申請或村(居)民委員會上報材料的5工作日內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入戶調查核實,與戶籍登記管理機關核對申請人家庭成員戶口,并根據核查情況和
上報材料作出審核意見。對材料齊全并符合要求的申請,應將審核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并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隨機抽查力度,每年抽查的城鄉低保家庭應分別不少于城鄉低保家庭總數的40%,并應及時將每次抽查情況上報縣級民政部門。
(六)縣級民政部門應建立低保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制度。縣級民政部門要加強低保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對工作,對新申請城市低保的家庭,要與有關部門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對新申請農村低保的家庭,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與有關部門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同時,要加大對低保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對工作力度,原則上每年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城鄉低保家庭應分別不少于城鄉低保家庭總數的20%和__%。
(七)認真審查申請材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認真審查申請材料,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含家庭成員沒有身份證號或申請材料不能相互認證的,下同),屬于直接受理的,應不予受理,并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屬于村(居)民委員會受理的申請,經領導同意后,應將申請書及有關材料退回村(居)民委員會,并說明理由。
縣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上報材料的審查工作,把好最后一道關。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申請,經領導同意后,應將申請書及有關材料退回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說明理由。
戶口遷移申請書范文4
第一條 根據《寧波市城市建設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按批準的規劃進行城市建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土地而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以及安置、補償等事宜,應當遵守《辦法》和本細則。
第三條 寧波市及各縣(市)、鎮海區、北侖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為本市及相應的行政區域內的征地拆遷管理部門,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土地管理機構為本開發區范圍內的征地拆遷管理部門。
征地拆遷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
(二)房屋拆遷有關事項的通知;
(三)審核拆遷方案,核發征地拆遷許可證;
(四)裁決拆遷爭議,查處房屋拆遷中的違法行為;
(五)指導、協調、檢查、監督拆遷工作;
(六)依法收回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
第四條 寧波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拆遷單位為本市從事征地拆遷工作的拆遷單位。
第二章 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五條 房屋拆遷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建設用地規劃、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向征地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拆遷申請,征地拆遷管理部門根據規劃管理部門劃定的規劃用地紅線,結合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現狀,確定房屋拆遷范圍,《房屋拆遷暫停辦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建設單位與拆遷單位簽訂委托拆遷合同后,由拆遷單位進行拆遷調查。
(三)建設單位和拆遷單位持拆遷方案、委托拆遷合同向征地拆遷管理部門申領征地拆遷許可證,征地拆遷管理部門審查后,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征地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
(四)拆遷單位根據征地拆遷管理部門的拆遷公告,在拆遷地段公布有關簽訂拆遷協議、停水停電時間等拆遷事宜的通告。
(五)拆遷單位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協議,被拆遷人應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搬遷期限屆滿后,由拆遷單位對房屋實施拆除。
根據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需要而涉及征地拆遷的,可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辦理有關房屋拆遷手續。
第六條 拆除依法代管、無主的房屋,有產權、使用權糾紛的房屋,或因其他原因產權不明的房屋,按《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補償金統一匯繳征地拆遷管理部門專戶存儲。
第七條 從拆遷通告規定的簽訂拆遷協議之日起至停水停電時的搬遷期限,被拆遷人戶數在200戶以下的,不超過90日;被拆遷人戶數在200戶以上的,不超過110日。
個別建設項目,經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準可對搬遷期限予以調整。
第八條 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經協商達不成協議,需申請征地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的,應當提交裁決申請書及其副本。裁決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申請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三)申請的有關證據材料;
(四)申請的日期。
征地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征地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副本之日起7日內向征地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答辯,并提交有關的證據材料。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裁決。
征地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拆遷裁決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裁決;情況復雜的,可以在30日內作出裁決。
第九條 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或征地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的搬遷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由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出限期搬遷的決定。被拆遷人在限期搬遷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仍未搬遷的,由征地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由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責成征地拆遷管理部門實施強制拆遷。
第十條 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責成征地拆遷管理部門實施強制拆遷的,被拆遷人所在單位和房屋所在地的公安、工商行政、鎮(鄉)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派人協助強制拆遷。
強制拆遷的過程和拆遷的財物,拆遷工作人員應當記錄,筆錄由拆遷工作人員、被執行人和協助執行人員及其他參加拆遷的人員簽名或蓋章。被拆遷人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強制拆遷的實施。
強制拆遷的費用由被拆遷人承擔。
第十一條 對被拆遷人在正式安置以后或臨時過渡期間,公安、房管、教育、郵政、電信、供水、供電等部門,應及時辦理和安排戶口遷移、房產發證、子女轉學轉托、信件投遞、電話移機以及用水、用電等事宜。
第十二條 《辦法》所指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面積、土地使用面積,以《集體土地使用證》記載的面積為準,未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或《集體土地使用證》未記載的,被拆遷人應當提供其他有效證明,以實際丈量并經征地拆遷管理部門認可的面積為準。
第十三條 占用拆遷范圍內的道路作臨時性經營點、攤位的,不予拆遷安置和補償。
第十四條 被拆遷人憑拆遷協議、建房批準材料和其他有效證明向土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
第三章 住宅用房拆遷
第十五條 《辦法》所稱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建造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包括臥室、客廳、閣樓、陽臺和房間內廁所、廚房、走道、樓梯等。
第十六條 拆遷住宅用房,實行調產安置的,拆遷人可以根據拆遷項目的實際情況,為被拆遷人提供磚混二等住房作為調產安置用房,或為被拆遷人提供相應的購房資金。
第十七條 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的,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均過渡用房面積不得低于15平方米;
(二)調產安置的,被拆遷人應自新房交付之日起3個月內將過渡用房歸還拆遷人;遷建安置的,被拆遷人應在拆遷協議規定解決安置用房之日起將過渡用房歸還拆遷人;
(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簽訂過渡用房安置協議。
第十八條 《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舊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的比例,原舊房系磚混、鋼混結合的,在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一、二、三、四級地段的按150%,四級地段以外的按100%計算;原舊房系其他結構的,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一、二、三、四級地段按300%,四級地段以外的按200%計算。
《辦法》第十九第一款規定的相應的經濟補償,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九條 實行遷建安置的,在通水、通電、通路和場地平整工作完成后,被拆遷人自行建房的時間不得超過4個月。
第二十條 《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自選購房資金有結余的,被拆房屋在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的,按結合部分的85%折算給被拆遷人。
第二十一條 《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臨時過渡補貼費、附屬物和裝飾補償、搬家補貼費標準,被拆房屋在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的,由市物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人調產安置的,其以折算購房金購買或以安置地段基本造價購買住房,可免繳契稅。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拆遷
第二十三條 《辦法》所稱的非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建造的用于生產、經營、辦公等房屋,包括營業用房、工廠倉儲、辦公樓、農林牧業生產用房。
第二十四條 《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被拆房屋在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的,按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標準的65%計算。
第二十五條 《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再增加比例,被拆房屋在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一級地段的為300%,二級地段的為250%,三級地段的為200%,四級地段的為150%,四級地段以外的為100%。
第二十六條 按《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實行產權調換的,如償還的新建房屋中有新增的電梯、自動扶梯、空調、通訊、汽車庫等設施的,其費用另行計算。
第二十七條 《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再增加比例,被拆房屋在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一、二級地段的為300%,三、四級地段的為250%,四級地段以外的為150%。
第二十八條 《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經濟補償和設施補償費標準及計發辦法,被拆房屋在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的,由市物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人在取得經濟補償金一年時間內,以經濟補償金購買非住宅用房的,可免繳契稅。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所稱的房屋面積均指房屋建筑面積。
第三十一條 各縣(市)及鎮海區、北侖區、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拆遷補償標準及其他拆遷有關補償標準及有關費用由各縣(市)、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戶口遷移申請書范文5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進一步加強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不斷完善城市低保管理運行機制,提高工作質量和服務水平,努力促進低保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二、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健全低保工作機構。在區民政局設立低保科,工作人員采取調配或招聘的辦法解決。街道辦事處(鎮)成立低保管理中心,由4—6人組成,街道辦事處(鎮)主管領導任中心主任,街道辦事處(鎮)民政(低保)專干任副主任,配備2—4名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從轄區社區居委會中抽調。街道辦事處(鎮)的民政(低保)專干以區民政局為主管單位,街道辦事處(鎮)協同管理。社區成立低保管理站,由社區居委會主任、社區低保委員、社區低保協管員組成,社區居委會主任任站長。
(二)調整工作程序。將社區居委會接受低保申請調整為街道辦事處(鎮)低保管理中心直接受理貧困居民的低保申請;將社區居委會組織入戶調查調整為街道辦事處(鎮)低保管理中心牽頭,社區居委
會低保管理站配合;將社區成立低保評審會調整為在街道辦事處(鎮)統一設立低保評審會,評審會和低保義務監督協管員(以下簡稱低保協管員)人數根據街道辦事處(鎮)按照轄區大小、人口數量、低保人數等情況自行確定,并報區民政局批準,市民政局備案。低保協管員按照《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由街道辦事處(鎮)重新公開聘任,任期一年,可連聘連任。評審會成員和低保協管員報酬由街道辦事處(鎮)審核,區民政局審批、發放。
三、調整后的工作程序
(一)申請。申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實行申報制度。由戶主持相關材料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提出書面申請,街道辦事處(鎮)低保管理中心在2個工作日內對所報材料初步審核后,協助申請人填寫《*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報、核查、審批表》(以下簡稱申報表),申請人應本著城信原則填寫《申報表》。對不如實填寫相關欄目和欄目填寫不齊全,或不提供在職的家庭成員收入證明材料的不予受理。
(二)調查。街道辦事處(鎮)低保管理中心在社區居委會低保管理站的協助下,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收入的調查核實工作,填寫《申報表》。
(三)評審。由街道辦事處(鎮)低保管理中心召開評審會,對申請享受低保的家庭進行民主評議,并經過無記名投票過半數的,社區居委會、低保評審會簽署意見,同時,在申請人所在社區內張榜公布,公布期不得少于7日。對經調查不符合條件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低保管理中心給予耐心解釋,并按程序報區民政局審核,由區民政局通過街道辦事處(鎮)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審核。街道辦事處(鎮)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低保管理中心將符合條件的人員情況報經街道辦事處(鎮)行政會議研究后,認為申請人家庭符合入保條件的,以街道辦事處(鎮)名義在各社區張榜公布,再次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張榜公布時間為5天,張榜公布期滿,群眾無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鎮)匯總后,以街道辦事處(鎮)名義行文上報區民政局審批。上報材料包括申請人的原始資料和街道辦事處(鎮)研究入保對象情況及其結論性意見。群眾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鎮)責成低保管理中心進行復查,根據復查結果重新進行研究,并將研究結果再次予以公布。認為申請人家庭不符合入保條件的,要進行備案,并通過相關程序書面通知本人。
(五)審批。區民政局在收到街道辦事處(鎮)報送材料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填寫《申報表》,將批準或不予批準的結果函告街道辦事處(鎮),并在保障對象的區內張榜公布,張榜公布時間為3天,張榜公布期滿,群眾無異議的,由區民政局通過街道辦事處(鎮)低保管理中心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時通知申請人所在社區居委會,并由社區居委會在計算機管理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發給《*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從批準之月起發放低保金。
管理審批機關根據審批需要,可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要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六)管理。低保對象由街道辦事處(鎮)低保管理中心和社區居委會低保管理站按照市民政局《關于對*市低保對象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寧民政[2005]106號)精神,對低保對象家庭進行分類管理,以社區居委會低保管理站管理為主。社區居委會低保管理站要按照分類管理的規定,定期對低保對象進行審核,并通過組織低保對象參加公益性勞動等辦法加強對低保對象的管理。
四、工作職責
市民政局和區政府負責調整城市低保管理模式工作的組織協調,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區政府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
區民政局負責低保對象的審批、低保工作人員的管理、培訓,低保資金的管理等工作。負責對街道辦事處(鎮)低保工作專職人員的考核。
區財政局負責區配套資金的落實到位并對低保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街道辦事處(鎮)低保管理中心負責接受貧困居民的低保申請,做好登記備案,指導申請人填寫相關表格,在社區居委會低保管理站的配合下進行入戶調查、組織召開低保評審會。對評審會意見進行審查。根據考勤情況,發放低保義務監督協管員和評審會成員的報酬。做好低保對象參加公益性勞動、低保對象檔案、微機管理工作。
社區居委會低保管理站協助街道辦事處(鎮)做好申請人家庭情況調查和低保對象的定期審核工作。組織低保對象參加公益性勞動,做好低保對象的管理以及低保檔案和微機管理等日常工作。
五、低保辦理中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
(一)申請低保需要提供的材料。戶主本人的申請書、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有勞動能力的申請人還應提供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街道辦事處(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的求職登記情況。對有勞動能力的人員,確屬非本人原因暫時無法就業的,由街道辦事處(鎮)出具證明,方可申請和享受低保。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辦事處(鎮)應當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在5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街道辦事處(鎮)要做好受理申請的登記備案工作,接受申請后要由申請人本人簽字。
(二)受理時限。按照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青海省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街道辦事處(鎮)、區民政局必須自接到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
(三)解決人戶分離問題。按照《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第五條第三款的有關規定,跨區縣以上地區的人戶分離家庭,原則上在解決人戶分離前,不受理入保申請;因無固定住房不能辦理戶口遷移的,可持公安機關證明和原戶口向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申請入保。原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低保工作部門要根據移地居住居民的要求,向現居住地低保工作部門提供該居民有關情況。個別無法解決人戶分離狀況,且租住地不穩定,生活十分困難的人員,可向戶籍地街道辦事處(鎮)低保中心提出申請,由街道辦事處(鎮)按照程序辦理。
(四)不得享受低保待遇的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家庭有就業能力的成員不自食其力的或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接受就業培訓、推薦就業的。
2、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3、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不如實提供收入證明等有效材料的。
4、無正當理由兩次以上不參加公益性勞動的,暫停其低保待遇。
5、無正當理由,拒絕低保工作人員和“協管員”入戶調查或對調查工作不予配合。
6、侮辱、毆打低保工作人員的。
7、雇傭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
8、為改善居住條件而自行購買商品房(舊城改造拆遷房屋除外)、子女在私立學校就讀或出國留學、安排子女擇校就讀的。
9、因吸毒、賭博、等行為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其本人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另外,家庭擁有非經營性汽車、摩托車等機動車輛、移動電話、空調、電腦等高檔消費品的按日常費用計算其家庭收入。
(五)建立社區公益性考勤登記制度。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城市低保對象要按規定參加社區公益性活動(勞動),公益性勞動以治安、環保、衛生等社區服務為主。勞動時間原則上一月不少于兩次(或7小時)。禁止無勞動能力的人員頂替家庭其他成員參加公益性勞動。
六、工作要求
城市低保管理模式調整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各區要切實加強領導,統籌安排,有效實施,確保機構健全,管理到位,操作規范,群眾滿意。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區要從“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關注民生、解決民生、改善民生的高度,深刻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要切實加強對低保管理模式調整工作的領導,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認真安排,落實責任,扎扎實實做好調整低保管理模式工作。同時,區政府要把低保工作納入對街道辦事處(鎮)的目標考核,對于因錯保、漏保、行政不作為等造成群眾上訪的,經查證核實后,扣除街道辦事處(鎮)相應的目標考核分。
(二)做好宣傳動員。各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各種宣傳手段,廣泛深入地宣傳城市低保管理模式調整的政策和具體規定,使廣大低保對象家喻戶曉,理解支持此項工作。
(三)做好低保對象重新申請、審核、審批工作。各區民政局,街道辦事處(鎮)和社區居委會要利用4—5個月的時間按照新的低保工作程序對原有低保對象重新申請、審核、審批,并健全低保檔案。同時,按照新的工作程序接受城市困難居民的申請并進行調查、審核、審批。
(四)加大動態管理力度。區民政局,街道辦事處(鎮)低保中心和社區居委會低保管理站要按照《關于對*市低保對象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寧民政[2005]106號)“一類家庭每年審核一次,二類家庭每半年審核一次,三類家庭每2個月審核一次”的要求做好審核工作。要充分發揮社區低保管理站、低保評審會和低保協管員的作用,及時掌握了解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和收入變化情況,對于發現的不符合低保條件應停發或調整低保金的家庭,由社區居委會低保管理站上報街道辦事處(鎮)低保管理中心,街道辦事處(鎮)低保管理中心調查核實后,報區民政局審批,從批準當月起調整或停發低保金,區民政局通過街道辦事處(鎮)書面通知本人,并做好登記。同時,在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鎮)、區縣民政局低保管理軟件上做出相應調整。切實做到隨著低保對象家庭收入的變化,真正實現低保對象有進有出,補差水平有升有降的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
(五)落實經費。為確保低保管理模式調整工作的順利進行,各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區民政局低保科招聘的低保工作人員經費采取區財政負擔的辦法解決。街道辦事處(鎮)低保管理中心抽調的工作人員報酬從原渠道解決。低保評審會成員和低保協管員的報酬從低保結余資金中支付,低保協管員報酬原則上按每個工作日10元計發,但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過100元;評審會成員會議補貼按每個會議日20元計發。同時既是低保協管員,又是評審會成員的,在領取報酬時,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能享受高一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