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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學生實習意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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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學生實習意見

在校大學生實習意見范文1

論文關鍵詞 頂崗實學生 勞動者 勞動關系 勞動者權益保護

自2005年,國務院下發《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確定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培養模式是中國職業教育的發展方向,2006年,教育部16號文件進一步明確要求“高等職業院校要保證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時間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頂崗實習”后,高職院校普遍都建立了“2+1”的辦學模式,即兩年在校學理論,一年在企業頂崗實習。然而,這一辦學模式實施幾年來,大學生在頂崗實習期間的勞動者權益被侵害卻成為一個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2006年5月黑龍江某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邵振彬測量實習傷害案、2010年6月天津某大學學生張某裝修實習傷害案以及2010年11月福建生物工程職業技術學院的陶闖案都是因為他們是實學生而被勞動部門以及司法機關認為不符合就業條件,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實習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由于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其權利義務關系也不受《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因此,實學生的權益無法得到合理的應有保護。筆者認為,僅以大學生的“學生”身份和有關不確定的規定而簡單的將實學生排除在勞動者之外而不予以勞動保護不僅不符合我國勞動法的立法精神,而且缺乏法律依據的。

一、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可以同時享有受教育權和勞動權,頂崗實習的大學生“學生”身份并不排斥“勞動者”身份

我國《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九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上述規定是我國憲法對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權和勞動權的確認,我國公民對這兩種權利的享有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因此,從法理的角度上說,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學生作為勞動者非但不沖突,更已經憲法確認為公民的基本權利。

二、從勞動法的角度可以判斷目前我國絕大多數頂崗實學生具有勞動者資格

頂崗實學生在頂崗工作期間是否具備勞動者資格是關系到其實習期間權益是否能夠得到勞動保護的前提。目前,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不管是勞動部門還是司法機關普遍認為實學生不符合就業條件,他們不具有勞動者資格。有些學者也認為,實學生還是在校學生,而對于在校大學生來說,他們尚未進入就業領域,其身份是學生,不是勞動法上的勞動者。筆者認為,不分析頂崗實習的具體特點,僅以大學生的“學生”身份而簡單的認為他們不具備勞動者資格,是不符合勞動法及其法理的相關規定的。對于勞動者的含義,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給出明確的界定。但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理論,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能夠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獨立給付勞動并獲得勞動報酬的自然人。對于勞動者應具備的法定年齡,我國《勞動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對于勞動者的勞動行為能力,從保護勞動者利益出發,作出了具體排除性規定。不具有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大體有四類:(1)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3)精神病患者;(4)行為自由被剝奪者或受到特定限制者。從上述法律規定及法理可以看出,我國現在的在校大學生絕大多數都已超過16周歲的法定就業年齡;在一年的頂崗實習工作期間,盡管其身份是學生,但他們具備了根據企業生產、服務的需要支配自己勞動能力所必要的行為自由,可以自己的行為去實現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且絕大多數頂崗實學生在頂崗工作期間能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接受實習企業的實習勞動管理,提供了自己的勞動,創造了一定的經濟效益,其參加實習勞動的行為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因此,頂崗實學生應該具備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

三、大學生頂崗實習具有勞動就業的屬性,頂崗實習關系應屬于勞動關系

頂崗實習關系屬于勞動關系的認定對實學生的權益保護至關重要。判斷實學生是否與實習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有兩類情形:一是訂有書面勞動合同并用工;二是未定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實際用工。為充分保護勞動者權益,針對第二種情形,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還專門了《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存在如下情形視為勞動關系:第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第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勞動規章制度適用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第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目前,我國職業院校大學生的實習有多種形式,如跟崗實習、頂崗實習等,對于大學生在企業的實習關系是否是勞動關系,應區別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界定。筆者認為:如果實習學生只是到實習單位觀摩、協助實習單位員工做一些輔的工作,不獨立完成某種工作,其提供的實習工作不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這種跟崗式的實習顯然是學校課堂學習的企業延伸,學生在企業實習學習中盡管也要接受企業的(實習學習式的)管理與指揮,但不存在接受企業對企業員工式的管理、指揮和監督,因此,這種實習生的身份是“學生”,而不屬于“勞動者”,這種實習關系當然也不是勞動關系;如果實習學生在企業頂崗實習期間,按照實習協議和企業的管理規定,頂崗實習的大學生在頂崗實習勞動過程中都要服從實習單位的安排、指揮,接受其管理,遵守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他們要在崗位上利用企業提供的勞動條件獨立地或在師傅指導下連續完成企業安排的某種工作任務,其提供的實習勞動是實習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并不斷為企業創造經濟效益。據調查目前絕大多數頂崗實學生在頂崗實習中能夠獲得一定的報酬,有的報酬還不低(筆者所在學校的10級電子商務專業58人在上海一家電子商務公司實習幾個月月均工資達4800元,最高者一月12000元)。從頂崗實習的上述特征和《通知》的規定可以看出,盡管一年期頂崗實學生沒有與實習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實際上他們已經與實習單位之間形成了一年期的事實勞動關系。很多學校將這一年期的頂崗實習階段叫做“實習就業”階段。“作為法律意義上之事實勞動關系,其勞動力的有償使用除了在當事人之間缺少一紙書面合同外,其余的要件均為合法,即它是一種形式要件不合法而實質性要件均合法的勞動關系。”

四、將“頂崗實習”簡單地視同“勤供儉學”而否認頂崗實習關系的勞動關系性質是錯誤的

目前,無論是一些企業、勞動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還是人民法院以及有些法律工作者、學者認為頂崗實習學生不具有勞動者資格,實習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的一個重要法律依據是原勞動部1995年頒發的《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第十二條規定,即“在校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筆者認為:以此條規定作為依據認為頂崗實習學生不具有勞動者資格,實習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是極其錯誤的,因為大學生頂崗實習行為與大學生“勤工助學”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教育部和財政部2007年6月26日聯合下發的《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對“勤工助學”的認定標準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該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第六條規定: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由此可見,勤工助學必須在學校的組織下,學生在課余時間經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同意所進行的打工行為。而頂崗實習是《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中的“2+1”教育模式,即學生在校學習2年,第3年由學校組織或學生個人聯系到專業相應對口的企業,帶薪頂崗完全履行其崗位的全部職責,然后由學校統一安排就業的一種勞動實習學習活動。可見,“頂崗實習”與“勤供儉學”是完全不同的兩種行為。況且在勞動關系的認定依據上,在我國《勞動法》剛剛實施的1995年頒發的《意見》與2005年的《通知》的精神明顯相悖,也與當代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明顯不符,不能完全適應現在社會發展的需要。所以,在此類司法實踐中一些企業、勞動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甚至是一些法律工作者以《意見》為依據,片面地將“頂崗實習”簡單地視同“勤供儉學”從而否認頂崗實習關系的勞動關系性質,進而不給于頂崗實學生勞動者保護是錯誤的。

在校大學生實習意見范文2

摘要:經過多輪的修改,在廣大民眾的無限期盼中,國家新醫改方案終于出臺,并將大學生醫保納入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疇。本文就大學生醫療保險的現狀以及目前正在推行的大學生醫療保險制度作了闡述,并就目前該項政策的優缺點及改進措施作了簡要的分析。

隨著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深入,高校招生規模顯著擴大,到2007年,全國在校大學生已達到2300萬人,其中包括計劃內招生、計劃外招生以及高職高專學生等。而同時,近年來大學生疾病呈逐年上升的趨勢,且原來的公費醫療及學生平安險遠遠不能滿足治療的需要。我們在網上或身邊的生活中經常會發現許多貧困的大學生因支付不起昂貴的醫療費用而發出求助,學校師生、社會團體以及媒體發起愛心捐助活動。大學生作為國家發展的棟梁,其健康狀況、醫療保障狀況關系到國家的未來。也正是基于此,今年兩會后,經過多輪修改的新醫改方案出臺,其中一個亮點就是將大學生納入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

一、大學生醫療保險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直至新醫改方案出臺之前,我國在校大學生并沒有被納入實質性的社會保障范疇,醫療保障也沒有統一的標準。大學生的醫療費用主要來源于兩大方面:

(一)公費醫療

根據勞動保障部的資料,目前我國公費醫療制度始建于1952年,從1953年起,大專院校在校學生開始享受公費醫療。經費由國家財政按照計劃內招生人數向高校撥發一定數額的包干醫療費用,醫療補貼標準從1994年至今都是60元/年。這部分醫療補貼只針對高校計劃內的學生,計劃外學生(二級學院、擴招及高職高專招收)、自費生以及委培生則不能享受此補貼。由此可見,這種醫療保險制度覆蓋面窄,非計劃內招生的學生一旦得了大病,醫療費用都得自己承擔,而這幾年隨著高校的擴招,計劃外學生所占的比例越來越大,這部分學生的醫療保障也越來越成問題。同時,這種醫療保險制度只對基本的醫療費用進行補償,如常見處方藥品,小額的醫療支出,門診醫療費用等,存在保障范同小、水平低的問題。有人形象地將高校醫療機構比喻為“慈善機構”,渴了給點水,餓了給點飯,無法給予學生全面的醫療服務,對大學生的健康構成很大的威脅。

(二)學生平安險(學平險)

學生平安險是在校大學生可以購買的一種商業醫療保險。學平險包括死亡、殘疾給付保險,住院醫療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對于大學生,患大病的風險越來越高,而原有的公費醫療保障并不能有效地化解這一風險,況且對于很大一部分非計劃內的學生還不能享受公費醫療,所以,大學生購買商業健康險可以作為醫療保障的補充。但學平險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首先由于它是商業險而非社會保險,故要求學生在投保前身體必須是健康的,所以身患疾病的學生,尤其是貧困家庭的非健康學生是被排出在學平險之外的。其次,對于學平險,各個高校繳納的保費一般是每年20~50元,保費低,但保障水平也低,最高賠償額度一般在2-6萬元之間,賠付能力有限,對于重大疾病更是杯水車薪。還有就是學生對學平險的具體條款并不是很清楚,在索賠時會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而且需要自行先墊付醫藥費,事后憑借費用發票、診斷證明及病歷才能得到補償,這也無異于“雨后送傘”,給貧困家庭帶來很大的困難。

二、“全民醫保”下的大學生醫療保險

(一)“全民醫保”下的大學生醫療保險政策概述

當前我國正在積極構建全民醫療保障體系,鑒于大學生醫療保險存在的種種問題,經過長期的調研和研究,借著本次我國新醫改方案出臺的東風,2008年10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終于下發了《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大學生作為社會的一員,被正式納入全民醫保的范疇。該《指導意見》主要提出了以下三點意見:

1.基本原則:堅持自愿原則;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試點地區制定具體辦法,對參保學生實行屬地管理。

2.主要政策:(1)參保范圍。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校(以下統稱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全日制研究生。(2)保障方式。大學生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按照屬地原則通過參加學校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解決,大學生按照當地規定繳費并享受相應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鼓勵大學生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按自愿原則,通過參加商業醫療保險等多種途徑,提高醫療保障水平。(3)資金籌措。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標準,按照當地中小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應標準執行。個人繳費原則上由大學生本人和家庭負擔,有條件的高校可對其繳費給予補助。大學生參保所需政府補助資金,按照高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負責安排。中央財政對地方所屬高校學生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辦法給予補助。各地采取措施,對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按規定應由其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通過醫療救助制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體系和社會慈善捐助等多種途徑給予資助,切實減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醫療費用負擔。

(二)“全民醫保”下的大學生醫療保險實施概況

繼《關于將大學生納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頒發以來,各省市積極響應,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各項實施細則。在浙江,《在杭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9月1號起實施。具體措施為:9月1日起,在杭高校大學生(外國留學生除外)每年只需繳納30元錢(學生個人每年繳納30元,同級財政補貼90元),住院生大病的醫療費就能報銷,報銷比例在70%一80%,且沒有設定最高支付限額,也就是說,如果大學生在校期間得了嚴重疾病,即便住院醫藥費花了l5萬元或更多,統籌基金始終是他們的堅強依靠,費用至少能報銷80%以上。這個辦法的出臺,意味著杭州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全民醫保”。北京和沈陽兩地對大學生醫保T作也發出了量化通知:北京地區將把北京市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職非本市戶籍的大學生,納入到北京市醫療保險制度當中,標準與京籍學生相同。沈陽地區規定2009年級大學新生要100%參保,2008年級以前的在校大學生參保率不能低于40%。參保標準為:每人每年籌資80元,其中政府補助40元,個人繳納40元,醫保基金對每位參保大學生的年最高支付限額為l0萬元,且該地區的參保學生在放假和實習期間都能享受醫保。

經濟相對滯后的西北一帶如陜西,根據當地經濟情況,規定大學生醫保的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其中,個人繳費不高于20元。且規定大學生在校期間應當連續參保繳費。畢業后就業的,應參加城鎮職工醫保。大學生在校期間參加城鎮居民醫保的年限,可與其就業后參加城鎮職工醫保的年限合并計算。同時指出,大學生在假期、實習、休學期間,可選擇居住地或實習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部分,由統籌基金給予報銷。大學生在校期問異地就醫和轉診治療,按照高校所在市(區)城鎮居民醫保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總結

將大學生納入社會城鎮居民醫保范圍的舉措是一種社會的進步。正如本文所述,在這之前,與大學生醫療保險有關的是國家公費醫療制度和商業險學平險的補充。但是,根據現實情況來看,公費醫療使大學生在校期間得了小病得不到報銷,得了大病時報銷的比例卻又很小,加之此項制度只能報銷一些特定的藥品以及特定的醫院,在形式上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且還有相當大一部分大學生未能享受公費醫療。學平險又由于是一種商業險,有在投保資格及理賠標準和程序上的種種弊端,大學生因此從中受惠有限。隨著雞肋似的“公費醫療”轉變為社會醫保,大學生雖然需要自己承擔一部分費用,但是由此而來的方便好處卻是實實在在的。首先,社會醫保覆蓋范同廣,保障高。該項政策惠及所有大學生,且沒有象商業醫療保險那樣的投保資格的審查,這給已經患病的大學生帶來了春天的雨露;同時支付限額較高,甚至有些城市未設定支付限額,這對患嚴重疾病(如白血病等)的學生來說,無疑是生命的延續。其次,保費較低,基本上都在學生和家庭的承受范圍之內,且確實有困難的還可申請其他途徑的免交,真正惠及到了每人每戶。再次,社會醫保系統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它在時間的延續上和未來的受益方面都要比商業保險更加完善,更加有效。此外,由于社會醫保還可和以后自己工作時間段內的醫療保險、退休后的醫療保障直接掛鉤,這也是普通商業保險所無法比擬的優點。

在校大學生實習意見范文3

 

關鍵詞:全民醫保  大學生  醫療保險 

隨著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深入,高校招生規模顯著擴大,到2007年,全國在校大學生已達到2300萬人,其中包括計劃內招生、計劃外招生以及高職高專學生等。而同時,近年來大學生疾病呈逐年上升的趨勢,且原來的公費醫療及學生平安險遠遠不能滿足治療的需要。我們在網上或身邊的生活中經常會發現許多貧困的大學生因支付不起昂貴的醫療費用而發出求助,學校師生、社會團體以及媒體發起愛心捐助活動。大學生作為國家發展的棟梁,其健康狀況、醫療保障狀況關系到國家的未來。也正是基于此,今年兩會后,經過多輪修改的新醫改方案出臺,其中一個亮點就是將大學生納入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 

一、大學生醫療保險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直至新醫改方案出臺之前,我國在校大學生并沒有被納入實質性的社會保障范疇,醫療保障也沒有統一的標準。大學生的醫療費用主要來源于兩大方面: 

(一)公費醫療 

根據勞動保障部的資料,目前我國公費醫療制度始建于1952年,從1953年起,大專院校在校學生開始享受公費醫療。經費由國家財政按照計劃內招生人數向高校撥發一定數額的包干醫療費用,醫療補貼標準從1994年至今都是60元/年。這部分醫療補貼只針對高校計劃內的學生,計劃外學生(二級學院、擴招及高職高專招收)、自費生以及委培生則不能享受此補貼。由此可見,這種醫療保險制度覆蓋面窄,非計劃內招生的學生一旦得了大病,醫療費用都得自己承擔,而這幾年隨著高校的擴招,計劃外學生所占的比例越來越大,這部分學生的醫療保障也越來越成問題。同時,這種醫療保險制度只對基本的醫療費用進行補償,如常見處方藥品,小額的醫療支出,門診醫療費用等,存在保障范同小、水平低的問題。有人形象地將高校醫療機構比喻為“慈善機構”,渴了給點水,餓了給點飯,無法給予學生全面的醫療服務,對大學生的健康構成很大的威脅。 

(二)學生平安險(學平險) 

學生平安險是在校大學生可以購買的一種商業醫療保險。學平險包括死亡、殘疾給付保險,住院醫療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對于大學生,患大病的風險越來越高,而原有的公費醫療保障并不能有效地化解這一風險,況且對于很大一部分非計劃內的學生還不能享受公費醫療,所以,大學生購買商業健康險可以作為醫療保障的補充。但學平險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首先由于它是商業險而非社會保險,故要求學生在投保前身體必須是健康的,所以身患疾病的學生,尤其是貧困家庭的非健康學生是被排出在學平險之外的。其次,對于學平險,各個高校繳納的保費一般是每年20~50元,保費低,但保障水平也低,最高賠償額度一般在2-6萬元之間,賠付能力有限,對于重大疾病更是杯水車薪。還有就是學生對學平險的具體條款并不是很清楚,在索賠時會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而且需要自行先墊付醫藥費,事后憑借費用發票、診斷證明及病歷才能得到補償,這也無異于“雨后送傘”,給貧困家庭帶來很大的困難。 

二、“全民醫保”下的大學生醫療保險 

(一)“全民醫保”下的大學生醫療保險政策概述 

當前我國正在積極構建全民醫療保障體系,鑒于大學生醫療保險存在的種種問題,經過長期的調研和研究,借著本次我國新醫改方案出臺的東風,2008年10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終于下發了《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大學生作為社會的一員,被正式納入全民醫保的范疇。該《指導意見》主要提出了以下三點意見: 

1.基本原則:堅持自愿原則;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試點地區制定具體辦法,對參保學生實行屬地管理。 

2.主要政策:(1)參保范圍。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校(以下統稱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全日制研究生。(2)保障方式。大學生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按照屬地原則通過參加學校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解決,大學生按照當地規定繳費并享受相應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鼓勵大學生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按自愿原則,通過參加商業醫療保險等多種途徑,提高醫療保障水平。(3)資金籌措。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標準,按照當地中小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應標準執行。個人繳費原則上由大學生本人和家庭負擔,有條件的高校可對其繳費給予補助。大學生參保所需政府補助資金,按照高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負責安排。中央財政對地方所屬高校學生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辦法給予補助。各地采取措施,對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按規定應由其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通過醫療救助制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體系和社會慈善捐助等多種途徑給予資助,切實減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醫療費用負擔。 

(二)“全民醫保”下的大學生醫療保險實施概況 

繼《關于將大學生納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頒發以來,各省市積極響應,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各項實施細則。在浙江,《在杭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9月1號起實施。具體措施為:9月1日起,在杭高校大學生(外國留學生除外)每年只需繳納30元錢(學生個人每年繳納30元,同級財政補貼90元),住院生大病的醫療費就能報銷,報銷比例在70%一80%,且沒有設定最高支付限額,也就是說,如果大學生在校期間得了嚴重疾病,即便住院醫藥費花了l5萬元或更多,統籌基金始終是他們的堅強依靠,費用至少能報銷80%以上。這個辦法的出臺,意味著杭州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全民醫保”。

在校大學生實習意見范文4

自主打工。自主打工,也被稱為校外兼職,是指大學生利用課余的時間,自行在校外聯系用人單位,并通過向用人單位提供有償勞動從而獲取一定經濟利益的行為。當前,雖然高校學生從事自主打工的原因各有不同,例如有的是為了賺取生活費,減輕家庭經濟負擔;有的是為了充實課余生活,獲得一份社會經歷,從而為畢業后邁入社會奠定基礎。然而,自主打工在當今高校中已十分普遍則是不爭的事實,高校學生校外從事一些社會有償勞動在人們的觀念中早已不是新鮮事,已有越來越多的大學生選擇在課余時間走出校門做兼職。據了解,約有10-15%的在校學生經常打工,70-80%的學生有過打工經驗[2]。同時,由于自主打工無需學校組織,操作上更加靈活方便,因此已成了高校學生有償勞動的首選和典型,理論和實務界也常常以它作為探討相關問題的范本。本文中,除高校組織的校內勤工助學和實習外,其余有償勞動將全部歸入自主打工進行討論。

高校學生勞動權益保護方法的現狀

近年來,伴隨著高校大學生勤工助學、實習和自主打工情況的不斷增多,這些有償勞動中大學生到底是何種身份、應受何種法律規范以及具有何種權利等問題,也隨著這些大學生在勞動中遇到糾紛而引發爭議案例的增多日益凸顯出來。與之相適應,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針對大學生在有償勞動中權益的法律保護問題,也展開了相當廣泛的討論,形成了若干的觀點。關于實習中的權益保護,在相關觀點中,大家比較一致。多認為實習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提供勞動,實習的內容決定了大學生是在繼續學習,是學校課堂教學的一種延續,所以實習狀態下的大學生并不是勞動者,仍是大學生身份[3]。即大學生的實習,更多的是為了學以致用,是為了接觸和了解自身的專業領域,他們對知識和經驗的追求是第一位的。尤其對于可以進入與所學專業相對應崗位實習的大學生來說,實習經驗本身就是對實習勞動的最大的回報[4]。而既然實習本質上是勞動的對價交換,其勞動利益的保護也就無需過多關注。基如此,當前理論界對學生實習中勞動權益的保護問題探討得并不多,即便有一些探討,也主要是涉及實習生人身傷害方面的一些內容。實務上,實習發生勞動權益糾紛的情況確實也較少。至于高校學生勤工助學和自主打工中的權益如何保護,理論和實務界的探討則比較多。相關的觀點中,共同之處在于,大多強調對高校學生這種有償勞動行為應進行一體保護。不同之處在于,學者們基于不同的理解和判斷標準,有的人認為應該統一由民法調整,有的人則認為應該統一由勞動法調整。民法調整說認為,大學生的主要任務是學習,不是勞動,不能成為勞動者,其與用人單位只能建立雇傭關系,應該適用民法調整。理由是,我國《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明確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根據該規定,在校生到用人單位從事工作,只能作為參與社會實踐活動處理。同時,在校大學生的主業是學習,期間要受到校方各種管理制度的約束,其行為自由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與勞動法意義上勞動者的主體資格也不完全符合[5]。正因為在讀大學生與學校之間存在著教育管理的關系,所以其與用人單位之間也就只能是雇傭合同關系,其權利義務應由民法調整。勞動法調整說則認為,目前我國對勞動者主體適格的法律規定主要限于年齡條件,而大學生的年齡一般在17至23周歲之間,且智力正常,所以在讀大學生完全具備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符合勞動主體資格的要求[6]。同時,大學生兼職在某些情況下已成為一種謀生的手段,其工作量和工作時間并不比正式員工少,所以也應該享有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等相關待遇的權利。原勞動部《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出臺于1995年,其中關于大學生不適用勞動法的規定明顯過時,已不能適應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的巨大發展變化。既然高校大學生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就業年齡,其在校大學生的身份也不屬于勞動法規定排除適用的對象,勞動情況與其他勞動者也基本一樣,因此,其有償勞動中的權利義務理應由勞動法調整。筆者認為,上述關于高校學生勞動權益保護方法的觀點,既有其合理性,也有其不足。若僅以大學生的特殊身份為由,將其排除在勞動者的范疇之外,或者只以是否有勞動行為能力作為認定大學生勞動者主體身份的法律理由,這樣的說服力都是不強的。至于將勤工助學、實習與大學生的其他有償勞動行為混為一談,認為須一體保護,這自然不利于實踐中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利于根據不同情況充分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總之,要實現對高校學生勞動權利的充分保護,還須另覓他途。

高校學生勞動權益法律保護亂象的原因分析

第一,某些法律規定的缺位和模糊,直接影響了對學生利益的保護。當前,由于我國法律對雇傭這一關系沒有進行專門的規定,實踐中民事雇傭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會無法明確地界定,其結果必然是既不利于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給司法部門帶來了極大的困惑與不便,使糾紛難以處理。這種狀況,當發生在兼職的大學生身上時,就只會更加復雜和難于處理。還有,原勞動部1996年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61條規定,到參加了工傷保險的企業實習的大學生,發生工傷可以參照試行辦法處理,然而,新的法規中卻沒有了這種工傷待遇的明確規定。所有這些不足,毫無疑問都增加了保護大學生有償勞動中合法權益的難度。

第二,高校學生有償勞動時身份特殊,地位不確定,也增加了相關部門保護其合法利益的困難。例如,作為學生來說,他雖然參加了勞動,但他的人身檔案關系仍然是在學校里,并不能納入用人單位的正式編制,而且用人單位也沒有按照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章等為學生承擔社會保險的義務。這種學生有償勞動時身份的復雜性和地位的不確定,會直接造成社會關系的不確定;而社會關系的不確定,必然會造成司法和其他實務部門處理問題的無所適從,使得該處理的無法處理。而一旦用人單位侵害了學生的利益卻又得不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又必將助推用人單位的侵權行為,使大學生有償勞動中的合法權益更難獲得保障。

第三,一體保護的思想混淆了勤工助學、實習與自主打工行為之間的區別,不利于有針對性地依法依規保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事實上,大學生三種有償勞動之間有著明顯的區別。就實習與自主打工兩者來看,一般來說,實習是大學專業知識學習的一種延續,其目的是為了獲取知識和經驗,所以實習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提供勞動;而大學生自主打工,追求的主要是經濟利益,其從事的勞動與專業不一定有關,所以兩者的目的是完全不同的。從自主打工與勤工助學的比較來看,兩者也存在著差別。我國法規規定,勤工助學活動要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但打工大學生大都未經學校管理機構同意,屬于私自外出打工。同時,勤工助學的資金來源于國家設立的勤工助學基金,它是專門用于支付校內勤工助學活動中的勞動報酬、以資助經濟困難學生為目的的,而自主打工中的報酬來源則非常廣泛。可以說,勤工助學是學校、社會和國家對貧困學生的一種優撫措施,而大學生私自外出打工則屬個人行為,顯然不在國家優撫政策支持的范圍內[4]。既然三者之間的區別如此之大,因此在一體保護時適用法律遭遇尷尬也就在所難免了。

第四,高校學生受自身弱勢因素以及勞動崗位少等大環境因素的影響,往往不敢主張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于高校學生資歷較低,職場招聘活動中,部分學生有急于就業、盲目就業的思想,這就使得學生在與用人單位的交涉中必然處于劣勢。加上對勞動法律法規并不完全熟悉,自我維權意識和保護能力較弱,會使得一部分學生在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無法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有的甚至根本就沒有意識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這種不敢和不會與用人單位抗爭的情況,也一定程度助長了用人單位侵權的積極性。

第五,高校的不作為或作為不到位,也是高校學生勞動權益法律保護不周的一個重要原因。有學者明確指出,我國高校對學生兼職打工、勤工助學、實習等活動的制度管理上存在相當的缺陷,缺少詳盡的實習計劃和對學生進行的專項的有針對性的培訓教育[7]。事實也正如此,學生的自主打工大多都是盲目的,事先沒有得到任何相關教育。反之,如果有了必要的防范,情況則肯定會不一樣,權益被侵害的情況自然就會大大減少。而學校其實完全可以有所作為,雖無需學校組織,但學校完全可以通過團委、學生會等機構,對自主打工中可能遇到的風險、應該注意的相關問題以及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途徑和技巧,向學生進行培訓教育。

高校學生勞動權益法律保護的策略分析

筆者認為,面對大學生勞動權益的保護,當前理論與實務界不應該只從大學生這一特定身份出發,強調一種方案解決所有問題,而應該從現有的社會資源出發,針對勤工助學、實習與自主打工等行為的不同特質,尋求一種能夠充分保障各種兼職勞動權益的制度和機制。總體來說,首先應樹立辯證的觀點,要正確處理國家干預和契約自由的關系,例如一些可以協商處理的事項,統一納入勞動法的調整就是不可取的。因為勞動者是理性的經濟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在簽訂或者履行一份契約時,他們會努力作出明智的選擇,法律沒有必要也不可能代替勞動者作出安排[8]。當然,當用人單位利用了優勢地位損害勞動者的利益時,法律的強制力就應該走上前臺了,這從黃茂榮先生闡述雇傭契約與勞動契約的區別中也可體會出來。“雇傭契約與勞動契約的區別應從勞工法的意旨探求,勞工法中將那些透過市場機制不能對之提供社會倫理上、健康上等最低保障的法律關系,從民法債編之私法的領域中劃分出來,特別加以規范。”[9]所以,并非有必要將所有的事項都納入勞動法調整,當然也不能完全排除勞動法的調整。在實踐中該適用何種法律進行調整,關鍵是要看該項關系是如何形成的,怎樣才能收到更好的調整效果,更好地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基于此,在保護高校大學生從事社會有償勞動中的合法權益時,應針對幾種有償勞動在性質上的不同,分別做出處理。

第一,大學生勤工助學中的權益保護。大學生的勤工助學,是在學校的組織管理下,以工為前提,以學為目的,是學生在課余時間從事的課余活動之一,不是學生的主要任務,所得的收入也不是學生獲取生活費用的唯一途徑,而是帶有補償性質的支付[10]。某種意義上,勤工助學是國家給予相關學生的一種福利。而對于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不但在1999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2005年和教育部聯合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大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的意見》以及2007年教育部和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中有規定,各省市也都有專門的規定。從這些規定的內容看,上述法律法規就大學生校內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已有著嚴密而完整的規范體系,大學生的勞動權益基本可以通過這些規定得到有效地保護,所以對大學生勤工助學中的權益保護,完全不需要借助勞動法或是民法的調整。若要加強對大學生勤工助學的權益保護,其實只需要進一步明確教育主管部門在管理學生勤工儉學和保障勤工儉學學生權益方面制定政策的義務和責任,明確學校在組織學生勤工儉學和保護、救濟勤工儉學學生權益方面的責任即可[3]。

第二,大學生實習中的權益保護。當前,國家立法方面對于學生實習尚無明確的規定,只有《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就實習的規范和管理做出了專門的規定。然而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即使是廣東有規定,其實也存在不足,因為它將實習僅僅界定為學校教學計劃內的實踐活動。而對于大量存在的名為實習工作卻又不同如本條例中所定的按照教學計劃進行的實踐性活動,條例則沒有加以規范。由于立法上的缺陷,這就給了某些不良的用人單位以可乘之機。他們利用法律漏洞和嚴峻就業形勢下學生求職若渴的心理,往往以實習生代替臨時工,使賺取廉價勞動力甚至免費勞動力的情形時有發生。其實,這種情況下的實習,與兼職已經殊途同歸了[11]。既然當前大學生的實習情況已較為復雜,不完全是勞動的對價交換,那么,究竟該如何處理好學生實習中的問題呢?筆者認為應分為兩種情況。對于仍然堅持將實習作為高校教學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將知識和經驗的追求放在第一位的,由于實習經驗本身已是最大的勞動回報,所以,其勞動利益的保護確實無需再做關注。而對于將實習生代替臨時工類的實習,由于這種實習已失去了傳統實習的意義,與正式就業幾乎沒有差別,因此必須按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保護學生的合法利益。至于這些實習生的工傷問題,鑒于我國原勞動部有過規定,可繼續參考。勞動部1996年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61條規定:“到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發生傷亡事故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待遇標準,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次性待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向有關學校和企業收取保險費用。”考慮到大學生實習是為社會培養后備勞動力,所以該規定有其合理性。大學生實習時的工傷,應該參照61條的規定處理。

在校大學生實習意見范文5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大學生就業體系和就業觀念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通過設置網上調查問卷和訪談的形式調查當今大學生就業方式及就業觀念情況,探究現今大學生就業意愿的影響因素,著重分析大學畢業生的就業觀念以及解決途徑正確地引導和指導大學畢業生的就業,緩解社會就業的壓力。方法:設置網上已設計好的調查問卷150份以及派發紙質問卷150份并回收,整理后處理數據分析總結。結果:大部分被調查的在校大學生對自己未來就業定位不清晰,超過一半的同學認為畢業后會先就業。結論:大學生應該做好職業生涯規劃,明確自己的職業定位,鍛煉各方面能力,注重社會實踐,早日步入理想的職業崗位。

關鍵詞:

在校大學生; 就業方式; 就業觀念;調查與探討

中圖分類號:F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24012402

0前言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大學生就業體系和就業觀念也發生巨大的變化,就業制度由過去的“統包統分”到“供需見面、雙向選擇”的改革,再到現在建立的“雙向選擇、不包分配、競爭上崗、擇優錄用”的就業模式。作為大三的學生在不久以后即將踏入社會,我們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擇業。選擇什么樣的具體職業應該量體裁衣。在經濟危機下,很多公司開始裁員,招聘需求大幅減少,這使得中國的勞動力市場壓力異常巨大,尤其是大學生就業問題異常突出。然而高校間的競爭日趨激烈,這將給學校的就業工作帶來巨大的壓力。因此,當代大學生在選擇職業時,要正確判斷自己有哪些潛能和特長,力求做到對號入座。而如何加強大學畢業生就業指導,為大學生就業鋪路,將是高等學校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

1對象和調查方法

1.1對象

隨機選取在校各年級大學生共300名作為調查對象。

1.2調查方法

1.2.1調查表

自行設計調查表,調查表以選擇題形式出現。

1.2.2方法

(1)網上邀請在校大學生做調查問卷。(2)走訪大學城高校發放問卷,采取不記名方式填寫,填寫后統一回收問卷。(3)針對調查的不足,我們對部分學生進行了訪談。

1.3資料分析

人工統計各題選項例數后,將數據錄入Excel,并用Excel對數據進行歸類與分析。采用方法:將選擇題逐項統計,列出各題數量,并算出百分比。問卷中全是空白或未答5題及以上者,為無效問卷。

2結果

2.1基本情況

本次調查共發放問卷300份,回收300份,回收率為100%;有效問卷300份,有效率為100%。(注:回收率和有效率都達100%,原因是在被調查者填寫問卷前,我們會向他們簡單介紹這次調查的目的和意義。)

2.2 數據和分析

被調查的對象中,一二年級學生占7%,三年級學生占49.l%,四年級學生占30.9%;五年級學生占13%。醫學生占65.l%,非醫學生占34.9%;從性別看,男生占46%,女生占54%。本次接受調查對象所屬專業囊括了醫學類、信息與科學技術類、經濟與金融類、建筑設計類、管理類、社會科學類等等四十余項專業。因此仍然具有較好的代表性。

2.2.1關于當代大學生的職業規劃及對如今嚴峻就業形勢所持的態度

雖然大部分學生認識到職業規劃的重要性,但實際上有清晰規劃的屬于少數,多數學生對自己職業規劃還是非常模糊,經過我們后續訪談調查發現,多數同學反映,平時雖有思考職業規劃的問題,但卻少有這方面的指導,也無從學習職業規劃相關的技巧。

對于就業前景的態度,超過一半的受訪者選擇了“一般”這一選項,對將來的就業持樂觀心態的學生占32.67%,選擇“不知道”的學生占6%,感到悲觀的學生占4.67%。面對嚴重的就業形勢,很多學生都能積極主動地看待就業問題。然而也反映出了不少問題,相當一部分的學生對就業前景感到迷茫、不知道,甚至是悲觀。消極心理的原因主要在于對就業形勢了解不夠清晰,以及對自己專業歷年就業情況不夠了解。

2.2.2當代大學生畢業后對工作待遇、環境等問題的期待

在回答“畢業后,您能接受的最初工資待遇(月薪)是多少”時,22%的大學生能接受1000-2000元的最初月薪,在目前就業競爭激烈、就業難、就業環境差的背景下,這種觀念有利于大學畢業生就業。然而大部分大學生對于最初薪酬的期望仍是偏高。在物價日益增加和大眾生活水平提高的基礎上,大多數大學生期望自己的最初月薪是2000-3000元甚至是3000元。但面對當前嚴峻的就業形勢、偏低的平均就業率以及激烈的競爭,一些工資待遇較好的公司不是很青睞沒多少工作經驗的大學畢業生。

在一份工作對受訪者最具吸引力的因素的調查中,有一半的受訪者認為是個人發展機會,當今大學生追求的是個人發展機會,他們重視個人的提升,并愿意選擇能鍛煉自己能力的工作。而以往比較熱門的工資待遇現在對于大學生的吸引力有了下降的趨勢。

在關于就業優先地的調查當中,絕大部分人還是會優先選擇國內發達城市,小部分人會優先選擇西部發展地區。至于優先考慮出生本地的,可能是由于他們是出生在東部發達城市或沿海經濟發達的一、二級城市,在眾多發達城市中,會優先考慮出生地而非周圍的的發達城市。另外,有不少的調查對象專業是與中醫相關的,他們就業優先地是中醫行業發達的廣東省,而非其他中醫并不是很流行的省市。

穩定的工作環境和良好的工作待遇對于當代大學生的就業志愿影響較大。由調查數據可知由于國企外企以及政府部門的報酬與工作環境相對更有吸引力,多數同學將這些單位當作 就業首選,然而必須指明,這些單位的就業機會相對較少,建議多數同學初次就業應該放低期望,選擇民營企業等單位作為就業目標或者作為更好發展的一個跳板。

2.2.3關于大學生對于就業的看法

從數據上看,考研、讀研已成為越來越多學生的選擇,但是畢業后繼續繼續讀研對一些經濟較困難的家庭來說,他們所承擔的高昂學費令人擔憂。超過一半的人選擇了直接上崗就業,畢業后讀研也許并不是大多數人最佳的選擇,工作賺錢對于一些身處經濟能力一般的家庭的學生來說才是當務之急!此外想過自主創業的在所有調查對象中有18人,這說明當代大學生的創業意識不斷加強,但很多學生心想創業而力不足。有10人選擇報考公務員。報考公務員盡管競爭激烈,但仍有許多大學畢業生選擇報考,原因是比較穩定,有保障,這種想法也大部分是出現在女生身上。現代就業難,許多高校畢業生畢業后就業并不能一次到位,對于此問題,我們54%的調查對象認為會多積累工作經驗,38%的調查對象認為要先就業后擇業,而僅有8%的調查對象會試著適應目前工作。

2.2.4關于大學生對自身就業能力和素質的看法

在如何看待專業與工作關系的調查中,還是有近83%的人覺得工作還是要跟專業對口的,只是大部分人覺得剛開始工作時必須“不擇食”,待有機會了,才去吃“本家飯”;其他的小部分人堅決只吃“本家飯”。剩余的受訪者就可能覺得現在有工作已經很好了,沒必要跟自己所學的專業有關。由此反映出,大學生擇業還是以專業為方向,畢竟對工作所涉及的知識、內容比較熟悉,而對不熟悉的工作要不少的時間去熟悉與適應,而且犯錯的機會也比較大。

而在就業難已經成為一種社會現象時,我們當代大學生反思自我時,對于會造成自身競爭力偏低的第一要素的見解各有不同。接近一半的調查對象——44.67%的答卷顯示都認為缺少相關工作或實習經驗是其就業時最為欠缺的素質;對專業知識和技能的欠缺,在本次調查中以22%的比例僅居第二;16.67%的調查對象認為溝通協調能力是他們所最為欠缺的素質;還有10%的調查對象認為主要是承受壓力、克服困難能力的欠缺。此外,有個別調查對象認為英語能力的低下是其自身最為欠缺的素質。

當提及到如何提高自身的就業能力時,大部分大學生都是認為工作經驗是就業率的重要保障,多實習,積經驗,是就業的不二法門。多數的大學生都認為大學學習對于就業競爭力的提高有明顯幫助,自身能力全面發展是提升競爭力的法寶。經驗、能力、態度這三者,均被大學生所越來越重視。

2.3意見和建議匯總

2.3.1給學生的意見與建議

(1)面對如此嚴峻又充滿挑戰性的就業形式,我們當提高憂患意識,及早制定最適合自己的職業生涯規劃。

(2)在不影響專業學習和專業實習的基礎上,大膽地走向社會、參與包括兼職在內的校外活動是大學生提升自身能力的有效途徑。

(3)一旦確定職業生涯規劃,我們就應該通過多途徑獲取相關職業的就業前景信 息并做好分析。

(4)大學生畢業后不能僅僅只有就業意識,因為市場對人才的需求會在一定程度上飽和,現在尤為嚴重。因此我們要樹立創業意識而不能把眼光僅僅限于就業。

2.3.2給家長的意見與建議

(1)家長在學生制定職業生涯規劃時給予一定的指導,但必須尊重學生本人的意見。

(2)家長在指導學生擇業時不要強行要求學生選擇職業,對于學生自己選擇的職業應給予支持。

2.3.3給政府,教育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1)政府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企-校聯系,合作,為學生提供更多的見習,實習機會,讓學生們更能學以致用。

(2)政府應多鼓勵大學生去西部地區扶持就業的宣傳,以給予學生更多的區域就業選擇。最好取消限制學校畢業生包括高職高專畢業生合理流動的政策規定,鼓勵畢業生跨省地市就業。讓更多的學生致力于為國家現代化建設事業中。

(3)政府提供必要的就業服務,幫助大學生盡快適應制度變遷帶來的不適應和不習慣就顯得尤為重要,比如設立就業信息網絡系統等,免費為畢業生快速提供翔實的就業信息,幫助畢業生分析就業形勢,掌握擇業技巧等。

(4)國家要加快人事制度改革,使畢業生和用人單位成為就業行為的主體,減少中間環節,強化監督,提高制度效率。

2.3.4給學校的意見與建議

(1)學校有關部門在開展就業指導工作時必須加大力度組織各專業的就業指導老師通過宣傳畫等手段傳播有關該專業的就業方向等信息。學校除應針對大學生各自的特點,教育引導其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并給予面試技巧等指導培訓,以增強其就業的競爭能力。

(2)建立畢業生就業基地.進一步加強與用人單位的合作。高校應主動與用人單位聯系,以互利互惠的原則,建立就業基地,既給學生創造良好的實習機會,又增進就業雙方的了解,為畢業生充分就業創造條件。

(3)學校應注重培養復合型人才和應用型人才。大力提倡和采取措施如設立專項獎學金,選修一些社會急需的專業課程,將其培養成復合型人才;并組織學生參加“三下鄉”等,提高其實際工作能力,將其培養成應用型人才。

(4)加強就業指導合力,深化就業指導的內容與形式。應通過學校各部門齊心協力,及對專業課教學的滲透等方法共同形成合力,開發就業指導的隱性課程,強化具體操作過程的有效度,提高指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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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學生實習意見范文6

【關鍵詞】大學生;社會實踐;法律問題

在知識不斷更新、科技不斷進步的現代社會,在校大學生人數不斷增加,社會對人才的要求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大學生想要去進行社會實踐(實習、兼職),將理論知識與實踐相結合,以鍛煉自己的工作能力,增強自身素養,增加社會閱歷。進行社會實踐的大學生越多,越來越多的權益受損案件也開始進入我們的生活。在大學生社會實踐中會出現哪些法律問題?為什么會產生這些法律問題?我們又能做些什么使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呢?

一、國內外大學生社會實踐法律背景

(一)中國大學生社會實踐的法律背景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教育的發展程度也不斷提高,我國大學生總數持續增長。對于大學生來說,社會實踐的機會變得更少,競爭愈發激烈。就業形勢的嚴峻使許多大學生為了盡早就業在選擇單位時條件放低,進而出現了許多用人單位侵害大學生權益的現象。究其原因,和我國大學生社會實踐的法律背景有著密切的關系。雖然我國已設有許多關于大學生就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等,但它們之間十分雜亂,在大學生的權益保護方面并沒有形成相應的法律體系。我國目前關于大學生就業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主要頒布的是政策,法律類的規定分布零散,且分布在許多不同種類的法律中,如:《勞動合同法》、《高等教育法》、《社會保險法》等。在大學生社會實踐中,盡管這些法律法規對大學生權益起到了一定的保護作用,但隨著大學生就業市場的持續發展和我國民主法制的不斷完善,這些法律法規已不能滿足于對我國大學生權益保護的需要,甚至逐漸顯現出其弊端。

(二)外國大學生社會實踐的法律背景在發達國家和地區,大學生社會實踐中的權益保護較早就得到了政府的重視,也制定了較為完善的大學生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在德國,社會重視大學生在校期間的實踐,在大學生入學后到他們參加工作,會進行幾次實習。這些實習長達幾周或幾個月,且在正式進入工作崗位時還有一段“實習過渡期”。德國于1969年頒布實施了一系列的條例,如《聯邦職業教育法》、《企業基本法》等,旨在使這些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有效保障。各級政府和行業組織也陸續出臺了許多相關的實施條例和辦法。在美國,大學生可通過多種方式參加社會實踐。美國通過《聯邦勞動法》對企業提供的“無薪實習”提出了規定,同時要求企業提供實習培訓的方法,許多大型公立高校一般還會要求實習單位提供基本的工資。即使美國政府出臺了這些法律,但在美國仍有大量學生為了實習的機會還是愿意“無薪實習”,甚至有部分學生向這些企業交錢進行實習。在韓國,年輕人的就業問題愈發嚴重,大學生找不到工作的現象隨處可見,很多大學生都選擇先開始一段長時間的實習。韓國雇用勞動部在對企業的勞動督查時發現,超過一半以上雇用實習生的企業違背了相關規定,他們看準部分缺乏社會經驗的大學生,打著“培訓”的幌子壓榨他們的勞動力。根據這種情況,韓國雇用勞動部出臺了《勞動基準法》,其中規定了禁止企業將實習生作為替代人力,這對企業招收實習生的規模和時間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從以上三個國家大學生實習的社會環境中可以看出,他們在大學生權益保護方面根據實際需要頒布或實施了相應的法律,從法律層面上切實保護了大學生權益,也使用人單位市場更加規范化。

二、大學生社會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大學生對社會實踐的認識不夠充分大學生參與社會實踐有多種原因,對很多大學生來說,參加社會實踐是一種歷練,對自己進入社會后的工作發展有益;但也有部分大學生認為這只是走個過場,對社會實踐并不重視,不去了解社會實踐中的權益保護部分,最后導致自己的權益受損。

(二)大學生社會實踐缺乏管理和指導大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時,學校沒有起到應有的指導作用,許多大學生所屬的大學都未開設相應課程,未告訴大學生進入社會實踐時應注意的問題和相應的解決辦法。同時,政府部門也沒有對這些參與社會實踐的大學生有相應的管理措施,大部分參與社會實踐的大學生并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當權益受損時,他們很難尋找到相應的救濟方式。

(三)大學生對法律的了解不夠大部分大學生對各項在社會實踐中保護自己權益的法律并不熟悉,甚至還有部分大學生完全不了解。許多非法律專業的大學生在生活中不會去了解法律,且接觸與自己權益相關的法律較少,這也與學校對于培養在社會實踐中大學生的法律意識這方面的不重視有很大關系。

(四)不法中介組織騙取錢財在大學里,我們隨處可見很多關于兼職或者中介的廣告。有些是讓大學生交中介費,聲稱可以為其提供兼職崗位或實習機會。但很多這種組織并沒有相應的資質,收錢后就銷聲匿跡,造成大學生不必要的財產損失。

(五)在社會實踐中大學生的人身安全受到損害在我們分析的案例中發現,大學生在兼職時常受到傷害,可以發現這其中的大學生大部分都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受《工傷保險條例》的保護。勞動法中沒有規定的部分,只能尋找《民法通則》等其他法律進行救濟,導致救濟的時間效率很低。

三、為什么會出現這些法律問題

(一)個人因素:大學生長期待在學校,處于象牙塔中,缺乏社會經驗。剛進社會的大學生在找工作時容易為了一個工作機會被“黑中介”欺騙,也由于缺乏對法律的了解,在實習、兼職時不會主動提出甚至不知道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當用人單位損害了自己的權益時,也不知道如何運用法律途徑維權甚至沒有意識到權益受到侵害。

(二)社會因素:大學生社會實踐在社會中并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政府在相關政策規定方面不完善,缺乏對大學生參與社會實踐的管理辦法和權益受損后的應對措施;學校也在對大學生的培訓上有欠缺,導致大學生在實習、兼職中不明確自己的權益,也不了解相關保護自己的法律法規;用人單位也沒有足夠的社會責任感,在為大學生提供崗位時沒有主動承擔自己的責任和義務。

(三)法律因素:(1)立法涉及范圍較小。我國目前立法所涉及的范圍涵蓋不了現有大學生社會實踐中權益保障的內容,也無法跟上當前教育水平的發展。大學生社會實踐中的權益保護應該在大學生的就業服務、就業保障、就業管理等條文中體現,但我國在這些條文上表述模糊、缺失完整規定。國務院、教育部頒布的關于大學生社會實踐的法規、規章等與我國有關的法律之間是零散的,并沒有形成體系化。(2)沒有規定為大學生提供社會實踐的企業的法律責任。大學生在社會實踐中常處于弱勢地位,用人單位常以各種不正當的理由侵害大學生權益。我國的法律條文中沒有明確規定為大學生提供社會實踐的用人單位若侵害大學生權益將承擔何種責任,許多用人單位也正是利用了這一點對大學生權益進行侵害。(3)實施的體制較薄弱,救濟途徑狹窄。大學生在社會實踐中當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時,會想到去尋求勞動仲裁機構、法院、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工會的幫助,但有時這些機構之間存在指代不明、各個部門和機構之間互相“踢皮球”的現象。同時,大學生救濟的措施也很單一,許多大學生由于缺乏法律意識,不會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在他們權益受損或發生糾紛時難以得到及時的救濟。從調查現狀來看,大學生在社會實踐時仍缺乏一定的自我防范意識,并且,他們中的一部分在進行社會實踐的過程中也遭遇過權益受損事件。當代大學生是社會建設的堅實后備力量,保護大學生在社會實踐時的合法權益是大勢所趨。我們旨在明確保護大學生合法權益的必要性,通過政府、行業部門、學校及大學生個人等多種途徑為大學生普法,用法律知識武裝他們的頭腦。那我們該怎么做呢?

四、如何解決

(一)修改和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促使勞動保護力度的提高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的闡釋還不明晰,根據《勞動法》規定,年滿16周歲即可成為法律層面上的勞動者。但在現實中,在校大學生雖大多已滿16周歲,但他們仍不被承認為法律層面的勞動者。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這在某種層面上就否定了大學生在社會實踐時的勞動主體資格,所以就導致用人單位在聘用大學生從事勞動工作時,不與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若大學生在勞動過程中權益受到侵犯,未簽訂勞動合同便成了用人單位拒絕賠償的“正當理由”。雖然仍處于大學生這一特殊階段,但依《勞動法》規定,年滿16周歲就已達到就業的法定年齡條件,在校大學生只是他們的身份而不是不被保護的合理理由。修改、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大學生在勞動中的主體資格是必不可少的。除此之外,還應明確提出用人單位若侵犯大學生合法權益應受到何種處罰,對用人單位設立約束性規定,對違反相關規定的用人單位依法處罰,使大學生處于法律的庇護之下。

(二)政府部門與行業部門加強監管力度在大學生進行社會實踐的前期,部分大學生會選擇中介作為選擇用人單位的途徑,這其中,便存在許多“黑中介”、“假中介”,這些中介利用大學生涉世未深、不懂市場行情的心理,提供虛假信息或與用人單位合謀欺詐大學生,對大學生實施侵權行為。政府部門及行業部門應加強對該類中介的監管,打擊該類違法中介,對該類違法中介進行聯合懲戒。除此以外,大學生在進入用人單位開始工作后,還面臨著用人單位拖欠、克扣工資,超時用工等風險,政府部門與行業部門應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管力度,使用人單位在雇傭大學生進行勞動工作的過程中具備充分的主體責任意識,拒絕侵害大學生的合法權益。

(三)建立健全維權救濟途徑雖說大學生是以個人名義去進行社會實踐,但他們仍丟棄不了自己的“在校大學生”這一身份,學校具有傳授科學知識的責任,當然也有保護學生的責任。在內部,學校可設立社會實踐服務中心,為學生提供社會實踐的有效信息,避免學生盲目進行社會實踐而不小心掉進陷阱之中,若大學生的權益受到侵害,學校也可通過社會實踐服務中心為學生提供解決措施;在外部,學校可與相關部門構建社會實踐救濟鏈,在學生發生權益受損事件時,以學校出面與相關部門溝通,為學生提供維權救濟途徑。

(四)學校開設相關課程,為大學生普法學校是學生學習知識的重要場所,尤其是在大學這一階段,大學生達到了勞動者的法定年齡,想要通過進行社會實踐,在步入社會前進一步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生活能力與適應能力,提高自身素養,這期間免不了涉及自身權益保護的問題,學校可以開設法律宣講課堂,定期為大學生普及法律知識,使大學生在面臨權益受損事件時有相應的知識儲備與行動能力。

(五)大學生要以法律知識武裝頭腦面對錯綜復雜的社會環境,大學生以單純懵懂的狀態進入社會進行實踐,免不了容易落入“敵人”的陷阱,各類中介機構、用人單位良莠不齊,若大學生毫無顧忌的一頭扎入,勢必會造成自身權益的損害。大學生在進行社會實踐之前,應事先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以避免權益受損事件的發生。但是,自身法律知識的充實并不能全靠從學校課堂中實現,大學生還應學會從其他地方獲取法律知識,比如通過學習網站、時事新聞、法律書籍等方式渠道去了解法律知識,提高自己明辨是非、知法懂法的能力,使自己的合法權益處于法律保護的羽翼之下。

五、結語

由于他們具有“在校大學生”這一特殊身份,我國對在校大學生社會實踐時的權益尚未做出對應的立法保護,大學生在該過程中的法律保護問題仍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明確保護大學生社會實踐時權益保護的必要性,使大學生在社會實踐過程中受到的權益損害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通過社會各界的協力合作增強大學生社會實踐中的法律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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