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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保障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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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保障論文

權益保障論文范文1

(一)構筑法律法規保障平臺

以“法律六進”為載體,開展法律進作業站、法律進社區活動。組織普法小分隊,進入作業站、居民區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工作。組織文藝團體、法制宣傳志愿者隊伍,深入田間地頭、居民社區演出職工群眾喜聞樂見的法制節目。開展針對職工群眾的義務法律咨詢、法律大集等活動;開展以“爭做守法公民,倡導依法維權”為主題內容的職工法律知識競賽活動。讓職工時時學法懂法、認真用法、守法,最大限度地維護職工精神文化權益。

(二)構筑精神文化培育平臺

大力宣傳先進典型、勞模精神,用崇高的精神激勵職工、用明確的目標鼓舞職工、用榜樣的力量感召職工,進行道德素質的提升。運用廣場文化、社區文化、協會文化、樓道文化等精神文化建設載體,引導廣大職工真正成為職工文化的參與者、享有者和受益者。要不斷豐富活動內涵,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一活動一主題”教育活動為載體,通過中國夢勞動美征文比賽、演講比賽、攝影比賽、“書香農場”讀書節、青春飛揚詩朗誦等職工喜聞樂見的形式,針對性地開展主題教育活動,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化為職工的精神追求。大力弘揚勞模精神,廣泛宣傳勞動模范的典型先進事跡。

(三)構筑職工教育培訓平臺

開展“當好主力軍,建功十二五”勞動競賽和職工建功立業活動。在“同舟共濟保增收,建功立業促發展”秋收勞動競賽中,通過“五比”(比收獲進度、比作業質量、比技術創新、比科學管理、比安全生產)使競賽活動不斷深化,涌現出總局級先進集體1個,管理局級勞動模范5人。在農場全面推進崗位比武行動,以技能培訓、技能練兵、技能比武、技能晉級、技能幫帶等職工素質工程實現“五位一體”的科學布局。全場技能比賽突破20場次,參賽職工達100多人,技能覆蓋12個工種。

二、做實企業職工文化陣地建設

(一)活動陣地建設

1.建設三館一場一園。

其中文化體育中心是農場體育館、圖書館、場史館的綜合性建筑,它是集文化、體育、會議、展覽活動及娛樂休閑為一體的重要場所,其中體育館和圖書館是文體中心的重要組成部分,可容納2000人,占地面積為64555.68平方米,建筑面積為7195.2平方米,建筑規模為3層。“九七”文化廣場是以建場97師命名的,占地5萬平方米,投資1800萬元。御綠文化公園在原有的13.4萬平方米基礎上新增面積8萬平方米。2010年5月進行擴建,增設御綠文化廣場,占地83880平方米,投資1500萬元,重點投入到各管理站和企事業單位的多功能文化活動場所建設。基層管理區全部建有“三室二場”,有150平方米以上的多功能文化活動室、圖書室、健身室。街道社區建有職工活動指導站,各作業站有50米以上的文體活動室(職工之家)。

2.打造北大荒標準化職工書屋。

在街道社區、公路管理站、中學、小學、10作業站、17作業站、25作業站、27作業站分別建立了職工書屋,藏書總量達5萬余冊,涉及農學、農機、經濟、法律、文學、教育、建筑等30多個科目和應用技術知識,在農閑季節,滿足了農戶和職工學習應用知識和提高自身文化素質的需要,為廣大群眾職工提供了學習交流的平臺。充分利用職工書屋文化陣地,營造全場職工“愛讀書、多讀書、讀好書”的環境氛圍。

3.建設職工業校。

農場現有職工業校6所,兼職授課教師15人,年培訓職工千余人次。投影儀3臺,桌椅415臺套。職工業校因職工文化需求適時、適人地制定學習內容,以滿足不同職工、不同層次、不同知識面的需求。針對中小學、醫院等專業技術比較強的單位,外請、內聘各行業領軍人物或專家來辦班授課。針對管理區、基層作業站三級干部開辦業務知識培訓班。針對從事農業生產、農業駕駛的職工開設職工陽光培訓班,請農業技術部門的技術人員、種植大戶、勞動模范等到田間地頭,用實際經驗、用生產知識解決職工群眾生產生活實際困難。

4.精神關愛指導站:

在街道社區建設“健康文化指導站”“關愛女工指導站”。以家庭為單位、以樓道為單位開展文藝活動、拓展訓練、體育比賽,有效緩解了職工心理上的壓力,釋放了不良情緒,以陽光的心態面對生活、工作。

(二)活動平臺建設

1.切實把全民健身活動作為一項日常工作來抓。

在全場廣大干部職工中掀起健身熱潮。以“每天鍛煉一小時、健康工作每一天、幸福生活一輩子”為目標,舉辦了一年一屆“和諧杯”職工籃球賽、乒乓球賽、健身操賽,目的是讓廣大群眾更加了解“我參與、我運動、我健康、我快樂”的健身意義和快樂。職工趣味運動會、拔河比賽、跳繩比賽、太極拳比賽等這些活動的開展進一步推進了全民健身運動的發展,夯實了職工活動的平臺。

2.開展豐富多彩的主題教育活動。

以“女工爭四好”開展小學教師基本功大賽《書聲朗朗滿校園》朗讀大賽。以“家庭文明創建”為載體,開展和諧家庭環保時裝表演賽活動,活動體現了“家庭”“和諧”“低碳”“環保”等元素,是一場豐富職工文娛生活的文化盛宴。開展“金手指”女職工手工作品展,參展作品60多件。有十字繡、剪紙、手工藝品。第二管理區女職工用蒲棒葉和桿制成的特色作品獲得最佳創意獎。歡慶“七•一”“十•一”系列活動包括知識競賽、環城跑、健身操、演講、大合唱等,進一步促進農場文化繁榮發展。

三、加強職工文體活動隊伍建設

(一)加強活動組織建設。

切實加強全民健身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分發揮工會、宣傳部、文體局、共青團、婦女組織、體育健身協會的作用。支持文化體育愛好者、活動骨干成為職工群眾活動的中堅力量,成為職工群眾活動的主力軍。

(二)發揮“協會”作用。

充分利用各類協會每天早、晚在機關廣場、御綠文化廣場、職工醫院廣場,開展快樂健身舞、太極劍、健身操等群眾性健身運動,每天參加人員達2000多人。在參加農場舉辦的各項大型比賽活動時,由協會負責人、管理者進行統一協調安排,活動開展得有條不紊。

(三)支持民間組織建設。

權益保障論文范文2

論文關鍵詞:文化事業;公民權益;政府作用

公益性文化事業是文化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加強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是推進先進文化科學發展的重要基礎,是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必經之路,是黨和政府執政為民的重要職責,是民族文化的重要支撐,是以文化建設促進社會和諧的價值體現,是生活質量提高和人的全面發展的需要。因此,在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化的進程中,要把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放到與文化產業發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使二者齊頭并進,協調發展。

一、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大舉措

文化權益是人民群眾的基本權益之一,是支撐和滿足“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的基本指標。公益性文化事業是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它是由國家舉辦,不以營利為目的,面向社會、面向公眾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文化事業及其相關載體。它肩負著傳播知識、宣傳教育、示范指導、向群眾提供優質精神文化產品、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的重任。大力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健全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將為廣大群眾提供更多的文化宣傳陣地和休閑娛樂場所,進一步提高城鄉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發展水平。

1.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是增強文化發展活力和競爭力的迫切需要。面對日益開放的國際環境,文化事業已經成為中華文化融人全球文化多元化環境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公益性文化事業作為文化建設的重要方面,通過公共文化服務的制度基礎、物質保障、人才隊伍、基本載體等方面的建設,必將大力促進文化的科學發展,增強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能力。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的加強,也直接促成了政府資源、經濟資源、社會資源、服務資源、管理資源、技術資源、人力資源、觀眾資源、設備資源等各類文化資源要素的全面整合與有效利用,從而進一步促進文化與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2.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是滿足廣大群眾精神需求的內在選擇。文化是國家綜合實力的重要表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提出,不僅把文化建設納人了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社會建設協調共進的社會進程,也突出顯示了文化在和諧社會中培育時代精神、體現人文關懷、實現文化權益、促進文化提高、完善人的全面發展的獨特功能。只有大力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才能在文化發展的機遇期和社會矛盾的凸顯期,充分發揮文化對統一思想、凝聚人心、塑造靈魂的社會教化功能,滿足人民群眾休閑、娛樂、求知、審美、健身、交際等方面需求的服務功能,使優質的公共文化產品成為溫馨、親和的力量,慰藉、鼓舞人的力量,使公益性文化工作成為浸潤和滋養美好心靈、熏陶和培養高尚情操的事業。

3.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是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破除一切阻礙和影響文化發展的體制弊端,是文化建設工作的重中之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文化生產管理、服務支配理念和模式發生變化,以目前的公共文化設施網絡和文化隊伍網絡為基礎,加強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著手構建以實現社會成員最廣泛的文化享有為目標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已經具備了很好的條件。特別是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人,公益性文化事業的發展不僅只是文化事業領域的從業者自己的發展,它已經成為了一個民族提升自己文化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只有通過深化改革,加快發展,建設一個充滿活力、能夠自我優化的、適應文化發展規律的、政府、社會和市場力量共同參與的文化體制,才能促進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二、當前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滯后是影響公民基本文化權益的重要因素

公益性文化事業雖有較大的發展,但也存在不少問題,公益性文化事業的經費仍然“捉襟見肘”,文化設施和設備仍然很難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對文化生活的需求。概括起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經費投人不足,基層文化活動乏力。公益性文化事業的發展,需要有足夠的經費支持。但由于受財力的限制,政府對文化事業投人較少,沒有形成良好的運行機制,很多文化事業單位只能勉強維持工作運轉,而無力拓展業務。當前主要表現為:經濟基礎仍然比較薄弱,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投人有限;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氛圍不夠濃,社會力量參與仍然缺位。不少地方的領導干部對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認為只要搞好經濟就行了,存在著重經濟建設,輕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的現象。認為經濟建設是實的,短期就可以取得效益,能夠體現出政績,而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是虛的,一時不能見效,政績一時難以體現出來。所以,有的口頭上強調要重視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而沒有真正落實到行動上。部分地方的領導干部對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認識,導致部分地方的公益性文化設施簡陋,無法起到宣傳教化、休閑娛樂的作用。

2.人才缺乏,文化競爭力不夠強。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文化事業的發展,離不開人才的培養、競爭和使用。由于缺乏科學合理的文化人才使用、培養和引進機制,文化經營管理人才特別是高層次人才匾乏,有些門類的專業技術骨干流失較為嚴重,文化事業發展缺乏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成為制約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的“瓶頸”之一。加之現有的文化人才隊伍年齡老化、知識結構單一,不適應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的新要求。尤其是在管理人才方面,更是缺乏懂經營、善管理的專門人才。所有這些,都是掣肘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一個很大的因素。

3.體制不順、機制不活,文化創新乏力。文化體制改革相對滯后,文化管理方法比較單一,過多地依靠行政管理和政策調節,文化市場管理缺乏統一的行政執法力量。當前,有相當一部分文化企事業單位管理仍然帶有明顯的行政色彩,主要依靠行政方式來配置資源,文化資源浪費嚴重。文化服務不是以滿足人民的基本需求為目的,造成公民的文化基本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時,存在著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管辦不分的狀況,缺乏創新意識和創新精神,沒有發展動力。

4.基礎設施和設備比較滯后,文化信息共享資源相對乏力。長期以來,新建的基礎設施和新投人的設備比較少。現有的基礎設施和設備基本上都是使用了多年,已經老化,適應不了發展的需要。由于文化設施較為落后,不能適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需求,不利于培育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文化消費市場,提高文化品位。加之有的地方文化設施還是非常簡陋陳舊,仍然停留于上世紀七十年代的水平,遠遠不能滿足新時期人民群眾對文化生活的需求。這種狀況,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文化消費觀念的形成,制約了市民文化素質的提高,從長遠來說也必然會影響一個地區的綜合發展。

投融資體系不夠完善,需要建立有力的投融資主體及平臺。由于文化事業單位公益性、準公益性和經營性界定不夠清晰,該推向市場的沒有政策以及體制界定不夠明確,造成資金投人上的缺位和越位,從而制約了公益性文化事業的健康發展。社會和民間資本多渠道融資的體制機制還未形成。公益性文化建設資金來源幾乎全部依賴政府投人,社會各界參與投資很少,社會辦文化、企業辦文化的積極性還沒有很好地調動起來。文化事業自我發展、自我完善的機制較弱,不具備擴大文化市場所需資本的擴張能力。

三、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應堅持的基本原則

大力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已成為當今經濟、社會發展的新亮點和重要支撐,成為提升綜合競爭力的重要手段。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必須緊緊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牢牢把握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按照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特點和規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深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改革為動力,以文化設施建設為平臺,以整合文化資源為手段,以提高人的素質為核心,以滿足和提升市民群眾精神文化發展為目的,通過市場導向、政府規劃、部門聯動、企業運作、項目帶動、社會參與,積極推進文化體制改革,推動公益性文化事業更快更好地發展,不斷豐富和滿足廣大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促進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協調發展。

1.堅持先進性與廣泛性相結合。大力發展先進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的發展,改造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一切思想文化陣地、精神文化產品,都要堅持社會主義的正確導向,宣傳科學真理,塑造美好心靈,弘揚社會正氣。要貼近群眾、貼近實際、貼近生活,面向廣大群眾,提供更多的文化服務,開展形式多樣的文化活動,不斷豐富廣大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滿足人們不同層次的、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要。

2.堅持以人為本與發展為先相結合。必須堅持以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歸宿,始終把文化發展的著力點放在實現和保障市民群眾的基本文化權益和滿足人民群眾多方面、多層次、多樣性的精神文化需求上,并以此作為評價和衡量文化建設工作的根本尺度;把提高市民綜合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作為文化建設和發展的根本目的。

3.堅持市場運作與政府調控相結合。加強政府在規劃引導、政策調節、市場監管、提供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等方面的職能。改進和完善重大文化活動和項目的組織、承辦和評價機制,對政府主辦的重大文化項目和活動引人競爭機制,創造條件,吸引社會資金投人,鼓勵社會力量辦文化,逐步推向市場化運作。

4.堅持協調發展與重點發展相結合。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正確處理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關系,提高文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率;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統籌考慮文化發展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堅持宏觀控制與微觀搞活的有機結合,做到既放得開又管得住,確保公益性文化事業健康發展。

5.堅持文化繁榮與規范管理相結合。要健全文化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加強文化立法,制定適合本地實際的經濟文化政策,鼓勵和調動全社會的力量興辦公益性文化事業,營造文化繁榮發展的格局。同時,依法加強文化管理,整頓文化市場秩序,把握文化發展的正確方向,確保文化安全和有序發展。

6.堅持特色文化與大眾文化相結合。面向基層、面向群眾、面向市場,研究市民群眾的文化需求,著力提高大眾文化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在發展大眾文化的同時,有選擇、有重點、有步驟地發展富有文化內涵的特色文化,把發展特色文化與發展大眾文化有機結合起來,為文化發展開拓更加廣闊的空間。

四、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的路徑選擇

公益性文化事業是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要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堅持把為全社會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務作為重要目標,堅持以政府為主導,增加投人,增強活力,改善服務。要加強規劃,合理充分地利用好現有文化資源,防止重復建設。

1.加大資金投人力度,提升文化軟實力。加強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保證廣大人民群眾享有基本的文化權益,努力提高全體民眾的綜合文化素質,是各級黨委、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其公益性質決定了其生產目的并不在于追逐利潤的最大化,而在于是否較好地實現了其社會服務功能,因此決定了其投人必須由政府來主導完成。無論如何改革,政府都不能在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投人上缺位。基于這樣的理由,加大投人,首先要依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力保證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及人員的基本運行經費,提高基層文化工作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這是做好文化工作的基礎。其次,要保證把宣傳文化事業經費全額用于文化事業的發展上。再次,各級政府要逐步加大財政資金對公益性文化事業的投人力度,其增幅要保證略高于同期財政收人的增長幅度。加大投人絕不能只是掛在嘴邊,各地各部門要拿出切實可行的方案,把它落到實處。

2.加強文化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文化基礎設施是公益性文化建設的重要載體和依托。實踐證明,基礎設施興,則文化事業興。文化基礎設施的不斷完善,一方面是可以為廣大群眾開展文化活動提供必要的場所,另一方面是能夠讓人們生活在良好的社會文化氛圍之中,更重要的是能以此幫助人們培養更加積極向上的精神風貌。因此,我們要結合實際,規劃和建設一批既有民族特色、地域風格,又具有時代特征、為大眾認可的文化設施。如科技館、體育場館、文化廣場、全民健身園地、社區文化活動園、青少年活動中心等,并真正發揮好它們作為先進文化的傳播陣地和發展天地的現實功能。

3.建立健全文化人才機制,切實加強文化人才隊伍建設。文化工作是一項以人為對象的工作,必須樹立人才是文化發展的第一資源的觀念。要建立起開放的文化人才培養、引進、選拔和激勵機制,培養和引進當前迫切需要的人才,并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要制定發展規劃,創造良好條件,大力培養造就成批的優秀文化人才。要把培養、使用文化人才納人財政預算,在住房、職稱、待遇等方面采取優惠政策,使成千上萬優秀人才參加到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中來。各級領導要善于發現身邊的人才,善于利用好現有人才,對人才不能求全,要多看特長專長,多看優點長處。要采取選送深造、在職輪訓、聯合辦學(班)、以工代訓等形式,培養一批在各專業領域能獨擋一面的專業人才。

4.加強公益性文化事業法制化建設,真正確保文化事業平穩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的發展投人來自社會,并向社會成員無償地提供平等服務,是現代文明社會中獲得基本法律保護的領域。為此,我們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重點:一是要加強公益性文化事業的投人與管理,應該及早納人法制化的軌道,確保社會投人和服務的均衡。二是要加強公益性文化事業法制化建設,并以法律、法規方式,規范文化事業及其相關領域的所有行為。三是要建立一個覆蓋操作、管理、監督的完整系統,切實保障社會對公益性文化事業的發展投人獲得有效的使用,讓廣大人民群眾獲得實在的文化服務。

權益保障論文范文3

論文關鍵詞 老年人 權益保障 法社會學 道德

面對愈演愈烈的人口老齡化問題,我國的主要任務是如何在協調經濟發展的同時,最大程度的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指,老年人在我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應該享受的各種權益。 我國雖已頒布專項法律保全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但其實施效果未盡如人意。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老年人權益保護問題,作為一個關系到歷史傳統和國計民生的社會問題,具有其特殊性,如果僅以法律為調整方法,而忽視其所根植的社會和傳統文化“土壤”是并不明智的舉措。在解決牽連甚廣的社會問題層面,顯然法律的功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誠如埃里克森在《無需法律的秩序》文末所寫的一樣,“法律的制定者如果對于那些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會條件缺乏眼力,他們就可能造就一個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社會。” 在應對老年人權益保護這個議題的層面,應當將法律與我國數千年的孝道傳統以及社會規范結合起來。

一、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的現狀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狹義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指單行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廣義的老年人權益保障體系還包括《憲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社會保障法》等其中關于老年人權益保障的相關規定。在法律體系之外,還包括司法解釋及法規規章等。如《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等。由于事涉老年人的案件往往都是鄰里糾紛或家庭矛盾,所以法律的適用往往存在一定的“盲區”,同時經濟發展水平有差異的地區的老齡工作往往也存在不平衡性的問題。

社會生活層面的老年人權益保障,主要體現在國家通過行政管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大力實施養老金政策,進行社會化發放,很好地解決了養老金被克扣的現象,基本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模式和養老保險社會化。 我國的老年人社會保障事業在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的同時,也存在一定的問題。首先,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起步較晚,社會養老保險的“雙軌制”使得養老金待遇差距巨大,同時又存在城鄉及地區差異。其次,由于不同城市和城鄉居民醫療資源分配不合理,我國針對老年人的的醫療保險制度也仍存在完善的空間。再次,社會組織力量薄弱。由于法律法規的限制,使得能夠為老年人服務的諸多民間公益組織難以建立和順利開展工作,以至于在老年人權益遭到損害時不能為其伸張正義,并未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老齡人口權益保障的特性分析

伴隨著法治現代化進程,我國一方面,極大地借鑒大陸法系及英美法系國家的先進經驗,另一方面,逐漸淡化了歷史上中華法系所固有的孝道禮法傳統。實際上,保護老年人的權益就是中華民族固有的傳統孝道精神。與世界其他古代文明慣于用宗教來感化民心,順應教化的做法不同。我國自古就將孝道思想融合進禮法,融合進江山社稷。尊親重孝的思想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亦是中國古代治國綱領,孟子曰“不得乎親,不可以為人;不順乎親,不可以為子”,漢代即奉行以“孝治天下”。 由是觀之,敬老愛老在我國具有悠久的社會規范淵源與國民文化淵源。因此,現金保障老年人的權益也應當堅持法律與道德的有機結合。

由于老年人權益保障問題一般多屬于家庭糾紛或鄰里矛盾,屬于“不告不理”的案件,而礙于傳統“家丑不可外揚”的心態,或者“兒女的恫嚇以及威脅”,導致老年人權益受到侵害的案件一般很難得到審判機關的良好處理。即便審判機關作出了調解或判決的決定,其結果也往往事與愿違。例如,在現實生活中,有些老人向法院起訴子女支付贍養費,雖拿到了勝訴的判決卻從此與兒女感情決裂,形同陌路;有的子女則所幸將贍養費交由執行機關處理,從此杳無音信。

為了避免老年人老無所依的狀況出現,社會必須給予格外關注和特殊保護,才能切實保障老年人的權益。其中包括受贍養扶助的權益,保有賴以生存的財產的權利,以及婚姻自由權等。

三、加強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的法社會學思路

2013年我國頒布《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并將“常回家看看”等精神贍養方式寫入法條。新法的頒布在社會上引發軒然大波。一方面,通過立法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人們對于兒女探望老人等歷來屬于傳統道德和社會規范調控的家庭事件是否應當由法律管控心存疑慮。各方爭論的焦點是“常回家看看”具有濃烈的道德色彩,應屬社會規范統籌管轄,將其入法是否合適。結合上文的分析,老年人權益的保護具有其特殊性,即首先我國有著悠久的孝道傳統;其次,大多數涉老案件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效果并不理想;再次,由于老年人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狀況,使得對其的保護應是全方面的和社會的。僅依靠法律,或將法治作為口號并不能使老年人的權益獲得更為妥善的保護。

法治,這個始自梭倫變法而流傳千年的詞匯,如今已經成為了現代文明的標志之一,在中國也擁有著極高的號召力。現今社會,在面對不同領域的問題的時候,“法治”都會作為解決方案被提出,而忽視了其本身所應適用的區間。事實上,法律確實乃國家之重器,但是,良法卻是善治之前提。 再次,我們應當對于法的局限性達成共識:即,首先,法僅僅是統治階級進行社會治理的手段中的一種;其次,反對“法律萬能論法”,應當認識到法律具有它適用的范圍及區間,而非可以調整世間百態,人情冷暖;再次,法發揮良好效用的前提是多方相互配合,當其所調控的一方未能完成自己的職責時,法的運行將遇到制約 。 由此可見,在解決老年人權益保護的問題層面,我們應當將法律與道德和社會規范結合起來,從而最全面而周到的保護老齡人口的諸多利益。誠如法社會學固有的理論一樣,即便是法治最為昌明的國家,在所謂正式的國家法之外還廣泛存在數量巨大的非正式法律。法律制度,僅僅是維系著社會生活有序運轉的諸多手段——道德,傳統,宗教,神祗,文化等等中的一種,各有自己的體系,舉措與懲罰措施。

四、新思路下完善老年人權益保護的基本思考

(一)法律層面

首先,完善我國的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律體系。從法社會學的角度看,法律措施與社會規范措施并舉,并非忽視法律的效力,而是正視在法律效果的真空地帶,有哪些手段可以彌合損失。因此,通過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建立健全老年人權益保障機制是當然選擇。要建立以《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為主,《養老保險法》,《醫療保險法》等為輔的全方位法律保障體系。

其次,鼓勵老年人參與立法。隨著社會的發展,時代的進步,老年人的知識儲備和文化素養日益提高。而且,老年人是最了解自身需求的人群,讓老年人參與立法,可以直接聽到老年人的呼聲,提高立法的質量和效果,并且可以提高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的積極性,同時提高法律的針對性和適用性。

(二)社會生活層面

首先,開展道德教育活動。在社會上樹立“敬老”、“愛老”的風氣。家中長輩要以身作則,通過自身表率教育后代要孝敬老人。利用我國的千年文化傳統,在社會上營造“孝道”文化氛圍。并力求在法律的調解制度中實現國家法與倫理法的高度一致和和諧。每一項社會制度的構建都不是憑空想象的,其均有著根治于社會成員內心的情感需求與理性考量,在社群心理上獲得對于“孝道精神”的推崇是保障老年人權益的最基本也是最本質的要求。

其次,注重精神贍養。現如今,物質需求已經并非絕大多數老年人最主要的訴求,他們真正渴望的是兒女的呵護與陪伴。“常回家看看”入法是法治進步的表現,但其僅僅是原則性規定,相關的法律責任卻鮮被提及。這樣的法律邏輯固然有“恤老”、“愛老”的精神在其中。但必須指出的是,真正讓兒女常回家探望父母的絕非是冰冷的法律的約束力,而是其內心的孝義的召喚。就其效果而言,不具有約束力與懲罰力的法律的效力遠不如已經長久存在于人心的社會規范對其的制約有力。

權益保障論文范文4

論文關鍵詞 弱勢群體 醫療保障 法律保障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我國進入了社會轉型期,社會階層的分化速度加快,已經嚴重影響到了社會的穩定和持續發展。為此提出了建立一個面向社會弱勢群體的醫療權益法律保障制度的構想,以期能夠緩解社會矛盾和生存壓力,構建和諧社會。探究弱勢群體醫療保障與構建和諧社會之間的關系以及從法律層面剖析解決弱勢群體的醫療保障問題,對于促進社會的穩定發展和可持續性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現行弱勢群體醫療權益保障中存在的問題

(一)被保障的主體范圍不明確

弱勢群體的定義沒有明確的范圍,國際上認為弱勢群體就是缺乏政治、經濟和社會機會的人群,在社會生活中出于不利地位。在實際生活中,我們發現弱勢群體并沒有聚集在一起,而是分散在社會的各個角落,因此社會上弱勢群體僅是概念上的定義。在歷史發展長河中,不同階段都有弱勢群體的存在,這是社會不可避免的現狀,只是在不同的社會階段,由于國家發展經濟的程度不同和法律健全水平不同,對于弱勢群體的定義不同。一般來說,文明程度高的國家弱勢群體的定義也就相對高一些。

有社會公認的弱勢群體的對象為殘疾人、未成年人、婦女和貧困老人。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多元的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弱勢群體的范圍已經不再僅限于社會公認的主體范圍。比如生活貧困的農民、失業與轉崗的城市貧困者以及流入城市額農民工和高校中的貧困大學生等都應該屬于弱勢群體的范圍。但是由于法制和社會保障機制的不健全,目前還沒有將這些主體納入到弱勢群體的范圍內。弱勢群體需要社會的關注,并不只是社會公眾道德上的同情,或者是社會組織的偶爾救濟上,弱勢群體需要的社會全方位的幫助,包括經濟和法律上的幫助。

(二)我國弱勢群體的主要組成

我國弱勢群體組成結構復雜,在城市和城鎮具有大量的弱勢群體,他們的組成有交叉項,也有自己獨特的地理位置特點。下面就以城鎮為例,說明我國城鎮地區弱勢群體的主要組成。

1.下崗和失業人員。這些下崗和失業人員是城鎮弱勢群體的主要組成部分。我國登記在冊的失業人數并不多,大概只有六百萬人,但是依據權威部門的調查發現,真正沒有工作的人已經達到了將近兩億,遠高于登記在冊的人數。大量的失業和下崗員工等待著社會工作崗位,在失業期間沒有基本的生活保障,生活狀況十分困難,無法承受重大的醫療災難,只能依靠社會的救助。

2.進程務工的農民工。農民工由于缺乏知識水平,在城市建設中只能干勞動強度大、危險系數高的重體力勞動,他們辛苦工作得不到相應的回報,在城市建設中處于最下等勞動力,享受不到應有的待遇。進城農民工數量重多,導致了農民工之間競爭壓力大,根本沒有辦法應對重大的醫療事故。

3.殘疾人或者是老年人。我國老齡化嚴重,老年人一般依靠著子女和退休金生活,但是在實際生活中,老年人一般面臨著老無所養的局面。子女們給父母的生活補助很少,很難滿足日常的生活開支。而很多老年人根本沒有退休金保障,無法支付巨額的醫療資金。殘疾人生活能力很差,工作能力也很差,很少有殘疾人能夠得到日常生活保障。殘疾人在社會生活出處于弱勢地位,重大疾病承擔風險的能力也很差。

4.提前退休的職工。為了推進改革,不少單位采取了讓員工提前退休的做法,這些提前退休的職工很多時候無法拿到退休金,也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醫療保險,對于生活有很大的難度。

(三)沒有有效的建立弱勢群體醫療權益保障制度體系

1.缺少統籌性的法律導致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混亂。目前我國的有關弱勢群體的法律保障大多是單行法規,保障了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使他們能夠更加容易的融入到社會群體當中。但是由于缺少一部統籌性的法律對社會保障體系造成了混亂。我國法律規定的保護弱勢群體的概念也僅僅是弱勢群體生存的基本要求,但是無法保證弱勢群體的經濟和社會地位,弱勢群體在社會生活中仍然處于弱勢地位。并且,由于弱勢群體概念上的模糊,導致弱勢群體很難進行劃分,這也就使得很多在社會上處于弱勢群體的人根本無法得到相應的法律保障,他們的生活和生命不能健康進行。

2.指導思想和調整手段的缺失。由于長期以來缺乏有關弱勢群體利益保護的國家立法,而是過分的依靠國家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行政法規等對弱勢群體進行保護。這樣既不利于我國的法制建設,也不利于我國加入WTO時承諾的法制義務。在實踐中相關的保障弱勢群體權益的政策過多,容易形成空泛和不透明,不利于保障弱勢群體的醫療保障。國家在弱勢群體上的醫療救助資金很多,但是只有少數部分能夠真正的運用到弱勢群體的保護上面,造成了醫療表面上的保護,其實弱勢群體的生活并沒有發生本質上的改變。所以為了順應民心,應該將有關保障弱勢群體權益的政策上升為國家法律。

3.醫療保障制度沒有有效的建立。各級地方政府的財政緊張,導致我國的醫療保障處于不規范的狀態。目前為止只有少數的城市建立了醫療救助保障制度,建立的醫療保障制度也僅限于城市的部分地區。總體來說,我國醫療保障制度覆蓋面小和水平較低,很多地區是沒有相關的醫療服務的。哪怕是建立了醫療保障的地區,也僅限于保障最低生活標準,談不上真正實施了醫療保障制度。

(四)社會醫療救助難以及時有效的實施

實施社會醫療救助需要在政府的主導下,將社會力量動員起來,積極的參與面向社會弱勢群體的一種醫療救助行為。其主要針對一些收入極低,無經濟能力進行診療的群體,以期增強自我保障和生存能力。但是醫療救助對那些處于極端貧困狀態的大量邊緣貧困人員的關注不夠,社會醫療救助難以及時有效的實施。

二、導致弱勢群體醫療權益保障不健全的原因

(一)歷史原因

弱勢群體醫療權益保障不健全的歷史原因包括下面幾方面:

1.對弱勢群體群益法律保障意識缺失。在國內缺乏對弱勢群體的群益保障的意識,大多數人認為弱勢群體就是要低人一等,長期形成了這種不平等的觀念。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可能有超越法律存在的特權。但是當弱勢群體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采取的是消極的態度,其法律意識缺乏,得不到應有的尊重。

2.人治思想的長期存在。受我國傳統的人治思想的影響,司法體制的轉型期沒有及時的跟進,司法部門存在部分司法人員存在觀念陳舊和官僚作風盛行的現象。出現了司法人員的腐敗,導致了社會弱勢群體醫療救助成本的提高或者是巨額成本無法扭轉的局面,從而使弱勢群體的醫療權益得不到保障。

3.傳統文化的影響.一方面受傳統的封建社會特權和等級觀念的影響,多數人在自己的權利受到影響時采取的是消極的態度,缺乏抗爭的意識;另一方面由于弱勢群體遠離社會權利的中心,對社會政治信息掌握的較少,社會關系的資源也較少等等使其處于不利的地位,醫療權益得不到保障。

(二)現實原因

弱勢群體醫療權益保障存在問題的現實原因主要體現在下面幾方面:

1.經濟體制造成的沖擊。自改革開放以來國家注重社會經濟的發展速度問題,但是伴隨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必然會出現一些問題。即經濟的發展離不開社會因素的影響。一旦失去了社會政策的屏障,就會導致社會主要群體出現弱化的情形進而引發其他的一些社會問題。為此經濟體制的轉變對弱勢群體醫療權益保障造成了沖擊。

2.弱勢群體自身的維權意識和能力不足。根據相關的調查顯示弱勢群體主要的特征是:生活貧困,收入水平低,年齡偏大,身體較弱,文化程度較低等。所以當他們受到權益侵害時,由于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不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3.現行法律援助制度沒有充分的發揮作用。法律援助是國家為了使公民平等的享受法律援助而依法建立的司法保障制度,屬于國家司法公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建立這種法律援助制度是國家對公民應盡的一種義務。但是在當前的社會中卻存在著一些的錯誤認識,認為法律援助是一種慈善事業,應該交給國家去辦;屬于一種法律援助,應該交給律師事務所等機構去辦,但是法律援助不應該屬于律師的義務。既然弱勢群體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更不用說依靠法律手段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了。

三、提高醫療保障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法律,提高醫療保障制度

我國政府在弱勢群體醫療保障方面做出了重大的改革,不但增加了弱勢群體醫療保障的力度,還建立很多弱勢群體醫療保障服務點,保障他們的生活。但是這些還遠遠不夠,我國弱勢群體分散廣布,需要全民醫療。政府應該健全法律,增強弱勢群體的社會地位,只有他們的社會地位提升了,在社會活動中才能更有話語權。其次,政府應該加大醫療保障的力度,對于弱勢群體的保障還是不夠,資金的保障是基礎,全方位的保障是關鍵。盡量實施免費為社會群體定期檢查制度,發現問題政府有專項資金救助。并且,政府還應該及時發放弱勢群體生活保障金和生活保障物品,甚至可以為弱勢群體購買商業醫療保險,來幫助弱勢群體減輕生活的負擔。

(二)提高醫療保障范圍,幫助走出生活困境

重大疾病一般與社會地位呈現相反的關系,即越是社會地位低下的人群,發生重大疾病造成的費用概率越大。弱勢群體就處在這樣危險的位置,由于生活條件所迫,缺少日常的疾病護理,很容易積少成多造成巨大的疾病事故。一旦發生重大疾病,他們還因為沒有錢看病,忍受著疾病的折磨。政府要提高他們的醫療保障范圍,爭取能夠做到醫療保障的預防,減少重大疾病的發生。弱勢群體遇到重大疾病,政府要及時給與經濟上的幫助,幫助他們早日解脫身體上的折磨,享受健康的生活。

權益保障論文范文5

論文摘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公安機關警察權力的運行必須符合“嚴格、公正、文明”的要求,而當前不同程度的存在著警察權力被濫用、權力指向異化、公民對警察行為投訴權過分張揚以及民警正常執法活動保障機制缺失等現象。本文指出欲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必須加強有關警察權力的立法工作,建立科學的公民投訴處理機制以及執法維權保障機制。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總體布局,已經發展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四位一體。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當前的重要任務。由于警察權是國家權力的組成部分,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實力性、單方性等特點。因此,警察權力在運行過程中一旦受到某種干擾而偏離了預定的目標,那么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往往是非常嚴重的。近年來, 警察的執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暴力襲警、暴力抗法、誣告陷害、打擊報復等侵害警察執法權益的事件屢屢發生,這不僅給人民警察造成了極大的心理負擔、精神壓力和一定程度的人身、精神傷害,而且嚴重侵犯了國家權威。

一、我國警察權力運行的現狀

進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二十多年來,隨著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制約警察權力運行的法律、法規基本建立,加之人民警察隊伍建設的加強,警察素質的提高,我國警察權力的運行正朝著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方向發展,力求達到“嚴格、公正、文明”的要求。但我們也應看到由于警察權力涉及的范圍比較寬,運用權力手段的彈性又比較大,而監督和保障權力運行機制又相對滯后。因此,縱觀警察執法權益受侵害的社會背景不難看出,警察執法中尚存在著一些不可忽視的傾向。從執法外部環境上看,有些地方警群關系緊張。一些群眾一旦遇到自己利益受損時就直接采用暴力、謾罵等違法方式阻礙民警執法,而其他群眾則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袖手旁觀;一些人受到處理打擊后利用一些渠道報復民警;從管理體制上看,有些地方政府指令民警越權參與非警察職能活動。如參與處理房屋拆遷等事項中,使得各種矛盾都集中到警察身上,使警察成了眾矢之的,導致侵害警察權益案件屢有發生;從經濟成因上看,由于我國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受經濟條件及財力所限,民警的裝備配備不足,財政還很難按照警務工作的需要,全面保障警察機關的裝備配備。

二、構建警察權益保障機制的思路

前述我國警察權力運行中出現的種種問題是與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相悖的,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極大障礙,我們必須采取措施,提高警察權力運行的效率,從根本上解決警察權力運行中產生偏差的一系列不利因素。

(一)加強有關警察權益保障的立法工作

國外學者曾經根據一個國家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高低,將國家的發展階段依次分為警察國、法治國、文化國。照此理論, 我國現在正處于由警察國向法治國過渡的階段。社會主義政治文明進步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依法治國”觀念的確立和貫徹,警察權力的產生奠基于法律的創建,而保證警察權力的正常運行,則必須有統一、完備、嚴密的法律法規。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警察權力的正確行使則無從說起。但制定的法律法規如果比較粗放、不夠縝密,那么警察權力的運行就會出現偏差, 警察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就有可能摻入個人主觀因素,放大警察權力,導致警察權力的濫用、警民關系惡化、襲警事件的發生。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現有法律存在的疏漏,盡快地加以充實、填補。因此,增設襲警罪是非常必要的。

(二)加強對警察權益保護的宣傳, 促使警察權益保護問題社會化

第一,優化執法環境。一方面要通過警察的嚴格、公正、文明執法行為,進一步改善與人民群眾的關系,以嚴格、公正、文明的執法形象,贏得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通過法制宣傳等方式,取信于民,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對警察的執法行為,當事人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行使監督、申訴、控告的權利,減少侵害警察執法權益案件的發生。第二,全面減輕公安機關的負擔、剝離各級政府附加在公安民警身上的非公安職能, 解決公安機關職能泛化,使警察回歸其本位, 從而減少警察權益受到侵害事件的發生。第三,政府加大對警察執行職務所需的經費、器材裝備的投入,加強警務保障。在全國各地發生的暴力襲警事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民警是因為裝備保障不力而負傷或犧牲的。

(三)建立科學的公民投訴處理機制

正確對待公民投訴,維護警察權力正常運行,事關維護警察行為的法律權威和公民民主權利的最終實現,二者要達到平衡、協調, 就必須建立起科學的公民投訴處理機制。具體的作法:一是在警察機關內設立專門的機構統一負責受理、調查、處理公民投訴警察的案件,其他部門接到的公民投訴一律移交該機構處理,避免同一問題多頭調查、多頭處理, 該機構在工作中應接受類似“投訴警察監督委員會”(群眾組織)對投訴案件調查、處理的監督;二是建立一套調查和處理公民投訴警察案件的程序規范,從受理、調查、處理到反饋都做到有章可循,杜絕任何一個環節的隨意性;三是加強對投訴工作的公開宣傳,一方面向社會公布投訴警察的渠道、程序、方法,向社會昭示警察機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的誠意,另一方面也要向公民明確濫用投訴權、惡意投訴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典型的投訴案件,其處理結果可以通過媒體進行公開,發揮警示作用。對此,我國香港警方的成功做法值得借鑒。

為了構建和諧社會、人民警察付出了辛勤的汗水與鮮血乃至于生命,然而大量的侵警害警案件,不僅與和諧社會相對立,也挫傷了警察工作的積極性,同時也牽制了大量的警力,降低了警察的工作效率。和諧社會呼喚和諧公安,執法與維權并重才是公安工作在和諧社會中的體現。加強警察權益保護,使得警察有更高的積極性,更多的時間,更大的精力投入到公安工作中,投入到構建和諧社會工作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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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保障論文范文6

【論文摘要】: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勞動力市場化調節使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鎮轉移速度不斷提高,"農民工"這個新型社會群體在城市建設及城鎮企業的發展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貢獻,然而他們的合法權益卻常常難以得到保障。這些問題的日趨嚴重逐漸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文章從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方面進行有益的探討。

眾所周知,農民工這個新型社會群體從20世紀90年代出現以來,在減少農村剩余勞動力和城市建設及城鎮企業的發展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貢獻,然而他們在政治參與、社會保險、生活居住、業余文化和子女教育等諸多方面的合法權益卻常常難以得到保障,這些問題的日趨嚴重逐漸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理論界也為此進行了不少有益的探討。

一、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屢遭侵權的事實

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從根本的內容上來說在于農民工工資即勞動報酬的保障。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場調節作用日益彰顯,傳統管理體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鄉隔離模式下的許多制度仍阻礙著農村勞動力的自由流動,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護。由于歷史及制度形成的城鄉差別,農民與城鎮居民差距顯著。與這兩個群體相比,由農村進城務工的農民則形成了一個相對龐大的"中間階級"。

據農業部統計,2003年全年外出的務工農民已接近1億人次,廣東省2002年一份統計資料顯示,農民工對全省GDP增長貢獻率高達25%以上。隨著農民工人數的增加,近年來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還是日益突出,主要問題有:(1)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據國家有關部門的一項調查表明,72.5%的民工工資遭到不同程度的拖欠,全國拖欠民工工資達1000億元左右;(2)生產條件差,勞動保護措施不力。多數用工單位為農民工提供的住宿條件擁擠、臟亂、不通風,根本達不到有關法律和規定的要求;(3)超時工作或加班得不到應有報酬,一些農民工因長時間超負荷勞動而致病;(4)社會保障程度低。一些企業對社會保障工作態度消極甚至有抵觸情緒,通常以員工流動性大、農民工不愿投保等為借口,少報、瞞報用工人數或工資總額,以達到少繳社會保險金目的。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調查,全國農民工的參保率不足40%。此外,農民工在城市就業成本、子女在城市的入學等方面也都存在很大問題。

2003年10月總理在視察三峽工程途中親自替民工討債,之后在全國范圍內掀起了一場清欠農民工工資的風暴。在這個過程中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為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北京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公司將被處以相當于拖欠額25%的罰款,并將這些公司驅逐出當地建筑市場,結果2003年在8.85億美元拖欠款中,90%已經得到償付。天津市于2004年4月實施了《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規定在天津市施工企業務工的農民工,全部實行月支付、季結算的工資制度,施工企業必須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抵付。建設部出臺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按照這一管理辦法,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要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必須明確約定支付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支付。財政部下發文件要求各級財政部門清理和取消針對農民工就業的不合理收費,包括取消農民工子女入學的借讀費等。

雖然這些關于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政策,從本質上也體現了政府的責任,這些政策、法規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但從長遠看、從法治社會的要求看,這種行政手段對解決此類問題并沒有長效性,更無法解決涉及到行政官員個人或者所在部門的道德風險問題。作者從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方面,談談自己的看法。

二、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保護問題的主要原因:

(一)社會歷史原因

農民工是我國由傳統農業國向現代化工業國轉變過渡時期的一個特殊現象。一方面,傳統農業積聚了大量的社會生產力,現代農業又排斥大量的農村勞動力,造成農村勞動力嚴重剩余;另一方面,現代工業的發展需要大批勞動力,導致農業勞動力逐漸參與到現代工業中。在這種轉變中,我國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使農民工權益保護比較困難。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農民文化素質相對比較低,傳統觀念強,現代法制觀念淡薄

中國的基層社會,尤其是鄉村社會,至今基本上仍是一個熟人社會。人們長期在一個地方或者同一個單位生活,形成了各種相互牽連,相互依存的社會關系。人們不愿意為了一般的權利糾紛而嚴格依法處理,傷及這種社會關系,倒是愿意放棄一些權利,贏得一些情理,以改善同周圍的社會關系。農民工的這種傳統意識和較低的文化素質,使適應工業社會需要的現代法治觀念極難為他們所接受。這樣,走向現代工業社會的農民工既不能以傳統方式保護好自身利益,也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

2.戶籍制度和城鄉二元結構的影響

傳統戶籍固定制度使農民工很難取得城鎮居民資格。在這種條件下,許多面向城鎮居民的優惠政策農民工無法享有,農民工無論在城市居留多久都無法改變他們的城市流動人口的地位。相反,城市勞動力很大一部分人和城市政府反對農村剩余勞動力流入而對他們采取歧視性政策,因為過量的農村勞動力的流入,對城市勞動力就業和城市政府管理均帶來了極大的威脅和困難。

3.農民工的無組織性

如果農民散落在城市而沒有自己的組織,成為流民,他們是沒有發言權的。從流民角度而言,他們的利益無法"自致其上";從國家的角度出發,也因為他們沒有組織,無法對他們進行有序的組織化管理。

(二)經濟原因

在城鄉互動關系中,勞動力受客觀經濟規律作用自由流動時,有幾種可能的情況:

1.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各種待遇基本相當

城鄉居民間的對流保持一種動態平衡;如作為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美、法等國家對農業大量補貼,農業投資收益與工業基本相當,農民待遇與產業工人基本相當,人員對流保持著一種動態的平衡。

2.農村居民待遇優于城鎮居民,勞動力由城鎮流向鄉村

這一般只是特例。如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后期,我國煤炭行業整體虧損,一部分礦工回流到農村當農民。

3.城鎮居民的待遇優于農村居民,勞動力由鄉村流向城鎮

這種現象十分普遍,是工業化國家的必經之路。在我國城鄉對比中,農村遠比城鎮差。特別是近幾年農產品價格低,農業增收十分困難,農村勞動力向城鎮轉移無論是速度還是規模都有很大變化,農民工數量不斷增加。

(三)政策原因

1.漏洞百出的社會保障政策

農民工在城市中的邊緣性社會地位與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嚴重滯后息息相關。盡管國家為了保護勞動,通過《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了企業的行為,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但是,沒有城市戶口的農民工,就不能平等地享受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是城市職工,就不能平等地享受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待遇。正是這些結構性的制度安排,使農民工處于城市社會的底層而成為邊緣群體,也正是這種邊緣性的社會地位使其難以享受社會保障權益。農民工的工資沒有保障、安全工作條件沒有保障、疾病工傷治療沒有保障、福利沒有保障、養老沒有保障、子女的教育沒有保障。對廣大的農民工而言,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存在巨大的漏洞,這些漏洞使得少數不法企業肆無忌憚地侵害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2.力不從心的法律援助政策

官本位的傳統思想在中國根深蒂固,政府對社會的管理理念還停留在單純的管理上,服務的觀念,尤其是為農民工服務的觀念還沒有形成,這種觀念的缺位不可避免地反映到政府的社會管理政策上來。比如,在外來人口的法規管理問題上,目前的法規過于繁瑣,如北京要求"五證齊全"缺一不可,法規"過量"使得多數農民工不可避免地成了違規者。所以,相當多的學者認為法規數量少但能更好地得到執行,比法規數量多而得不到執行或者很少有人執行的情況要好得多。此外調查數據表明,大約每四個農民工中就有一個拿不到工資,或者被拖欠,問題確實異常嚴重。可能人們會覺得奇怪,為什么被克扣工資的農民工不運用法律手段告雇主,而寧愿采取個人報復、私了的方式呢?這顯然與農民工受教育程度低,不懂法有關系。但是當農民工的利益受到侵犯時,我們的管理部門都干什么去了呢?對比城市管理人員對農民工罰款的"主動性",我們就可以明顯地意識到政府社會管理職能和國家法規政策的缺位。

農民工勞動權益受侵害情況嚴重,需要進行全方位的保護,不僅需要提高農民工自身的素質和法律意識,加強農民工的組織性;而且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體系,加大執法力度,建立法律援助機制和推進制度改革。

三、農民工勞動權益進行保護的對策

(一)法律保護措施

對農民工權益的保護一方面是要提高農民地位,促進農民工的合理流動,減少城鎮壓力;另一方面是要改革不合理的具體制度,消除城鎮對農民的不合理壁壘。同時,根據中國現實條件有針對性地從法律角度加強對農民工權益的保護也是必要的。針對農民工這一特殊群體,現行法律法規的調控并不是一片空白:既有適用于全國的《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也有勞動部門制定的專門針對農民工的各種規章等。由于以勞動法為核心的勞動法律法規體系是針對一般勞動關系而設立的,具有一般代表性,是勞工權益保障的一般性標準,對農民工權益保護的特殊性缺乏針對性。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專門針對農民工的勞動法律體系,以確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二)配套措施的改革

對農民工的保護只是一個淺層面上的問題,要真正保護好農民工的權益,必須提高農民的地位,保護好農民的利益。如前所述,城鎮只有提高高于農民的待遇才能吸引農民工入城,同時城鎮的發展也必須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反之,農村政策不合理,農民不合理地流向城鎮,不但增加城鎮的壓力,而且農民工權益保護也將是空談。因此,對農村必須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1)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費;(2)控制農民生產資料價格,對農資生產部門進行扶持;(3)鼓勵農業產業化、規模化,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的發展;(4)減少農業管理成本,加強農業服務。值得一提的是,這些措施只能以立法的形式通過宏觀調控予以實現。著力發揮基層政府的服務功能,限制縮小其管理功能,農業才可能按市場要求合理布局,真正向現代農業方向邁進。同時,國家也要改革計劃經濟時代遺留下來的各項不合理的制度,城市必須取消對農民工的不合理的限制,禁止對農民工的歧視性待遇。

(三)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規定政府部門應設立工資保障準備金制度,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工資支付規定的用人單位加以罰款;增加程序性的規定,使《勞動法》更具操作性;在《勞動法》中對勞動合同進行專章規定,建立保障勞動合同簽訂的機制,即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不能隨意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加強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規定,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范圍,使《勞動法》能夠更好的保護農民工的勞動權益。

(四)加大執法力度

在法律相對完善的前提下,公民合法權益得以保障的變化主要取決于法律實施程度,法律實施的越徹底,公民權益越能得到保障。在法治社會中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作為執法機關,法律實施強度不因外部壓力或其他因素的變化而有所變化。從目前的法律體系來講,雖然我國現行的法律關于農民工勞動權益保障方面仍存在很多空白,但仍有一些法律、法規的很多規定涉及到農民工勞動權益的保障問題,在這些法律的前提下,即使不對現有的法律進行修改,農民工的勞動權益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因此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當加大執法力度,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于侵犯農民工勞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加以嚴懲。否則即使立法者制定再完善的法律,法律也會因無法得到貫徹落實而成為一紙空文。因此城市政府和管理者應當轉變觀念,既要承認農民工對城市建設做出的巨大貢獻,也要對農民工勞動權益的保護給予極大的關注,實行積極的農民工管理政策,取消就業歧視,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加強勞動監察部門的職能,在現階段,更應該對農民工相對集中的行業如建筑業等加強監督管理,切實保護農民工的勞動權益。

(五)建立法律援助機制

農民工是生活在城市的邊緣人,是弱勢群體,權益受到侵害時很少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解決。這是因為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解決費時費力,而農民工承受不起這樣的折騰。因此應當為農民工勞動權益的保護建立法律援助機制,如在法院中專門成立審理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民事案件的速裁法庭,速裁法庭應當突出一個"快"字,即快立、快審、快結、快執;做到一個"緩"字,即經仲裁或法庭審理的案件,訴訟費、執行費一律緩繳。在政府部門設立專門的農民工工資準備金制度,在必要時由政府墊付用人單位拖欠的工資,再由政府部門向用人單位追償,這樣就能夠保證農民工的基本生活需求。為了降低訴訟成本,像一些事實清楚,爭議雙方權利義務明確的情況,法律援助機構也可以建議農民工直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通過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六)推進戶籍制度改革

農民工勞動權益的保護不僅要治標還要治本,推進制度改革就是一項治本的措施,而且從我國的當前情況來看,制度改革比政策調整與組織重構具有優先的重要地位。在制度上進行有目的的、系統的改革,就會推動各項政策的調整與組織的重構,自然會帶來農民工勞動權益保障問題的解決。制度改革的目標是消除對農民工,更廣義的是農村人口的各種歧視,使農民工享有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從制度上解決了農民工勞動權益保障問題,那么每個農民工不論從事什么職業,不論居住在何地,不論什么身份,都能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待遇,那么農民工在流動過程中就不會遭受歧視和不公平待遇。在制度改革中,主要是改革城鄉二元結構中的戶籍制度,放開中小城市戶口,對大城市實行戶口準入制度,達到一定標準即可辦理入戶手續,建立統一、開放的人口管理機制,盡快改變農民工身份轉換滯后于職業轉換的現狀,使農民工真正實現從農民到工人,從農村到城市,從農民到市民的徹底轉換,消除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中的制度,為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創造平等的制度環境,在就業、社會保障、子女的受教育方面給予農民工與本地居民相同的待遇并實行統一管理。

綜上所述,農民工勞動權益的保障需要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努力,如能從以上幾個方面入手,各級政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農民工權益的保護工作,那么我們的農民工將會受益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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